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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概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2-15 11:39:32

社会政策概论

社会政策概论例1

 

 

     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对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一直难有定论。曲新久教授指出:“在最大公约数的层面上,可以说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定义停留在最大公约数上的明显的令人不满之处是,不能讲清楚‘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1]

    “这是什么?”的问题形式本身首先是哲学的,其次才是科学的,正是这种哲学的发问形式促成了科学的诞生。[2]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刑事政策是什么?或者说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同样也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所以先要对其进行哲学的回答,才能使刑事政策学最终获得科学地位。这意味着,“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与“刑事政策学是什么”的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只能予以“捆绑式”解答。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笔者认为,要厘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极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不过,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笔者需要先说明一下为什么使用“刑事权力”这个概念。

    按照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传统定义方式,国家、执政党等政治组织通常是被界定的刑事政策的主体,学者们希望借助这些概念来揭示刑事政策的内涵。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传统的定义始终无法使我们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一种补救的办法是,在以这类政治组织来界定的刑事政策的概念之中,可以加上“直接目的”这一限定性因素。事实上,不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3]但问题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并不总是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判断。例如,文帝废除连坐法这一著名法律史事件,[4]究竟是否基于防止犯罪的直接目的?这是很难断言的,因为与其说他的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还不如说是悲天悯人才更符合《史记》关于汉文帝的述评。更大的问题是,就连这种纯属刑事性质的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都很难判断,那么综合性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是否是防止犯罪,就更难判断了。事实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纯粹和单一,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往往是以“一石三鸟”为目的的,应该说这一命题是符合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的。更何况,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国家有政治国家的刑事政策,市民社会有市民社会的刑事政策。的确,市民社会组织制定的某些政策明显是以预防犯罪为直接目的的,那么,市民社会究竟是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呢?或者,凭什么说只有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才可能是刑事政策呢?显然,我们不能说“因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所以市民社会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否则就是以论辩一方的逻辑本身为据来裁判论辩另一方的观点。上述这些难题,迫使我们换一个思路来考虑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权力的概念是说明刑事政策概念的必要条件,尽管它不是充分条件。究其原因,一方面,任何政策都是权力的产物,权力的性质决定政策的性质,决定刑事政策的权力一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另一方面,任何组织都是多种形态的权力的载体,它是否掌握着可以导致刑事政策的那种特殊形态的权力,这决定了它是否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那么,掌握何种权力的组织才能制定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可以被称为“刑事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刑事权力才与刑事政策构成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他权力则不能;所以,不管是谁——国家、执政党也好,市民社会也好,只有它掌握着刑事权力,它才可以制定刑事政策。这一点不仅关系着能否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也关系着市民社会本身能够成为刑事政策的主体。鉴于此,笔者把刑事权力概念作为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学者已为刑事政策概念确立了某种“支点”。例如,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的支点是“权力配置”,[5]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权力作用——强制措施”,[6]曲新久教授认为这个支点是“强制性权力”,[7]卢建平教授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惩罚权”。[8]以上这些看法本身大体上是不错的。但问题是,由于权力是十分复杂的概念,所谓“权力”究竟是指什么权力,所谓“强制性权力”究竟是指什么强制性权力,所谓“惩罚权”究竟是指什么惩罚权,这些还是不够清楚的。总之,在笔者看来,这些支点未免过宽,缺乏对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撑力。

   

二、刑事政策学的现当代使命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现实地处于权力关系之中,无论是何种权力关系都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工具;反过来,无论是何种知识,都存在于一定的权力关系之中。法国学者福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9]权力与知识不仅是现实地共生的,而且是历史地攀升的。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指出,“知识/权力”关系在历史上显现为一种无限自我生长机制。[10]权力与知识共生和攀升至今,正如加尔布雷思所说,形成了“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集中和在行使权力及似乎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分散,这两者的结合就成为当代的现实”。[11]权力系统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权力不仅越来越紧密地与知识结合,而且越来越需要同样复杂化的知识系统来支持。[12]权力大规模集中与大规模分散并存的当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走向知识化的社会。知识社会也被称为组织社会。由此可见,“知识/权力”关系自我生长到了当代,知识已成了主要社会资源,而组织已成了关键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与权力的复杂化程度、知识的理论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

    在当代权力系统下,经验知识已不够用了,掌权者需要的是相关的专门化的理论知识。[13]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说,分工负责知识生产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将成为后工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机构,它们的社会影响将不是建立在任何它们可能具有的直接权力和影响的基础上,而是“提供最有影响力的挑战,并将争取到最富有才能的人”。[14]在当代,“暴力……开始依赖于知识”,“知识……是暴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15]多么振聋发聩的论断!作为暴力知识的理论形态是什么?固然不只一种,但刑事政策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既然“学科越是专门化,越是有效”(德鲁克),[16]那么在知识社会,每一种权力都依赖于某一种理论学科。刑事权力所依赖的,从正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政策学,而从反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法学。因为,从相当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是与刑事权力正相关的,而刑事法学是与刑事权力负相关的。进一步说,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权力掌权者的决策科学。刑事权力掌权者要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刑事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支撑自己所掌握的刑事权力之合法性以及揭示用刑事权力进行刑事决策的科学规律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刑事政策学。很清楚,有权作出刑事决策的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掌权者。作为决策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

    刑事政策学既具有经验科学性,[17]又具有规范科学性。具体说,刑事政策学的经验科学性,是由于其与犯罪学的逻辑关联。因为犯罪原因研究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所以犯罪学是事实学,是经验科学,刑事政策学正是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刑事政策学不仅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也具有规范科学的特点,规范科学以价值选择为特征的逻辑推理方法是经验科学所欠缺的。刑事政策学之所以具有犯罪学所不具有的规范科学性,是由于刑事政策学是以刑事权力的规范运行为价值取向的。由于知识化时代的上述特征,刑事政策学知识的生产者,主要是那些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任职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另一方面,就刑事政策学知识的接受者来说,现代社会是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一般的市民社会组织内不需要专门配备刑事政策学专业的人才,所以刑事政策学主要是写给国家有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打算成为这种人的人)看的。曲新久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是可以“向所有的人销售”的,[18]愚以为此论不妥。比如,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中可以设有“刑事政策”,而市民社会组织在招工、招聘中都没有必要考什么“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作为一种决策科学,作为一种刑事权力知识体系,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曲新久教授指出,权力与知识之间具有一种共生关系,刑事政策也是权力知识。[19]不过,以刑事政策学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不同于以刑事政策经验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前者是一种理论知识,后者是一种经验知识。由经验知识上升为理论知识,其动因至少有二:一是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的复杂化。前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是相对简单的,经验知识足以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而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要复杂得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只有理论知识才能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可以说,刑事权力存在方式本身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一个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现代化的后果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猖獗……等等。为了应付这些问题,政府就必须制定越来越多的……政策。社会对政策需求的增强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扩张,另一方面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所以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借鉴专家学者的大脑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也重视选拔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团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20]可以说,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又一主要社会背景。刑事政策学正是要为不仅本身复杂化了的而且其对象也复杂化了的现代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工具。现代刑事权力复杂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公共化的过程,所以作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所以,刑事政策学是为公共刑事权力服务的,而不是像俗语“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所说的那样为私有刑事权力服务的。因此,为刑事权力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并不是御用文人。

   

三、对刑事政策学科学性的理解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科学,这已成常识。然而,常识并不简单,如果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缺乏一种科学哲学的理解,就难以准确定位这门科学,也难以科学定义刑事政策。

    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指出,任何科学都是一种“部分理论”。[21]我国哲学学者也说:“科学是将世界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它们的对象是具体的、特殊的物质运动,相对于无限世界的永恒问题,它们一般只提出和设法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2]科学的这种举措,实属高明而无奈之举。说其“高明”,是因为要系统深入地认识世界,就必须将整体的世界分成许多小块,由各个门类的科学“分而食之”;说其“无奈”,是因为这样做必然就造成了科学本身挥之不去的片面性(即形而上学性)。可以推论,学科划分越是细密,这种变形越是严重。总之,既要深入认识研究对象的内部结构和运动规律,又不得不付出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事物本来面目的代价,实乃科学的一种悖论。

    刑事政策学,是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的,当然也摆脱不了这种悖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如果能解明该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便必然能导入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但是,“从犯罪学中所导入的对策,常常会偏离刑事政策的对象范围,所以必须从刑事政策学中予以排除。例如,如果将贫困作为财产犯增加的直接原因,则消除贫困,首先应当是经济政策乃至社会福利政策所应考虑的问题,而只有在极个别的场合才成为刑事政策上的问题。因此,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政策的对象,得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23]这意味着,从科学的建构规律来讲,刑事政策注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防止对策,否则便可以说一切政策都是刑事政策了,这显然与我们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常识相悖。

    作为刑事政策学知识前提的犯罪学研究早就告诉我们,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或反映,所以犯罪防止对策也就是防止社会矛盾的对策。以防止各种社会矛盾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等于没有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得不将“犯罪防止”这块大蛋糕切开,并在其中只取它认为应取的那一块,而将其他诸块“忍痛割爱”,留给其他科学领域来研究或由社会生活自身来消解。毛泽东早就指出:“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部门科学的对象。”[24]这一论断完全符合科学哲学的科学建构规律原理。同样,刑事政策学也只能研究犯罪防止领域中的“某一种矛盾”,不可能研究其中的“各种矛盾”。只不过,刑事政策学不应该忘记自己与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合和互通有无的必要性。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根据前面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刑事权力与最明显和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

    诚然,“近代学派的鼻祖”、德国学者李斯特在刑事政策方面,认为由于社会原因而产生的犯罪应当用社会政策来消除,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5]李斯特在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26]从刑事政策的作用看,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以便发现更妥善之法律。”[27]然而,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判断,正是一种“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的判断,而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肯定不可能去研究李斯特意义上的所有的“社会政策”,否则也就可以说“一切社会科学都是刑事政策学”了。有的学者在比较英、法、前苏联关于刑事政策(学)的权威界定之后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以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宗旨的科学;(二)这种研究是以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者本人为中心进行的。[28]笔者认为,这样界定的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并不明确。研究对象不明确,部门科学就建立不起来。如果我们在“犯罪防止”的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那么刑事政策一词也就失去了它的科学价值和理论意义,我们也就不可能建构起作为一种科学的刑事政策学。

    所以,经由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哲学反思,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仅仅是犯罪防止过程中诸多积极力量之一,尽管它是一种最为自觉的力量。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概念只被限定于刑法、刑法之修改的立法政策方面,可见即使是李斯特,也不能不从一种极为有限的视角去界定作为科学对象的刑事政策。自李斯特定义刑事政策以来,不少学者紧随其后,不乏批判者与修正者,但都没有超出李氏定义的范围。于是,有的将刑事政策编入犯罪学的范围,有的将之编入刑法学的范围,有时又称之为“刑法政策”,真是五花八门。[29]笔者以为,不能从刑事权力的视角正确看待刑事政策的意义,因而不能在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问题上达成共识,是个中根本原因。而刑事政策概念存在所谓“最广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面上的定义本身,是同一后果的另一面。这一症结,制约着刑事政策学的建立和发展。从科学哲学而论,刑事政策概念作为一个科学基点,必须是确定的、明确的和稳定的,尽管满足这种条件不得不付出片面性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所舍才有所得,有所不为才有所为,不舍得放弃一定范围之外的相关研究对象,就没有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必须明确这样一个立足点,承认这样一种有限性,务求这样一种片面性,才能做到自觉、深刻、有用,而任何把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防止的求大、求多、求全,最终只能导致全面、平庸、无用,甚至最终连什么是刑事政策都不能有效说明,正如储槐植教授所尖锐指出的:“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刑事政策研究取得的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成果实在太少。”[30]

 

 

 

【参考文献】

      [1]曲新久.论刑事政策[a].陈兴良.中国刑事政策检讨[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86.

      [2]胡军.哲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13.11.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周振想.论刑事政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1).

      [4]杨锺贤,郝志达.全校全注全译全评史记[o].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7.434-435.419.

      [5][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

      [6][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

      [7]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22.

      [8]卢建平.《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译序[a].[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

      [9][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03.29-30.

      [10][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3-15.

      [11][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135.

      [12]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

      [13]刘大椿,何立松.现代科技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353.

      [14]乔瑞金.知识型社会的文化需求初探[a].李鹏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9.

      [15]王守昌.知识社会及其启示[a].李鹏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8.

      [16]王守昌.知识社会及其启示[a].李鹏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6.

      [17][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18]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

      [19]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

      [20]孙关宏,胡雨春,任军锋.政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228.

      [21][英]史蒂芬·霍金.时间简史[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11-12.

      [22]刘大椿.科学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7.

      [2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6.

      [24]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309.

      [2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26][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

      [27]严励.刑事政策的历时性考察[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社会政策概论例2

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对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一直难有定论。曲新久教授指出:“在最大公约数的层面上,可以说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定义停留在最大公约数上的明显的令人不满之处是,不能讲清楚‘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1]

“这是什么?”的问题形式本身首先是哲学的,其次才是科学的,正是这种哲学的发问形式促成了科学的诞生。[2]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刑事政策是什么?或者说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同样也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所以先要对其进行哲学的回答,才能使刑事政策学最终获得科学地位。这意味着,“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与“刑事政策学是什么”的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只能予以“捆绑式”解答。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笔者认为,要厘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极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不过,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笔者需要先说明一下为什么使用“刑事权力”这个概念。

按照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传统定义方式,国家、执政党等政治组织通常是被界定的刑事政策的主体,学者们希望借助这些概念来揭示刑事政策的内涵。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传统的定义始终无法使我们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一种补救的办法是,在以这类政治组织来界定的刑事政策的概念之中,可以加上“直接目的”这一限定性因素。事实上,不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3]但问题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并不总是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判断。例如,文帝废除连坐法这一著名法律史事件,[4]究竟是否基于防止犯罪的直接目的?这是很难断言的,因为与其说他的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还不如说是悲天悯人才更符合《史记》关于汉文帝的述评。更大的问题是,就连这种纯属刑事性质的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都很难判断,那么综合性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是否是防止犯罪,就更难判断了。事实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纯粹和单一,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往往是以“一石三鸟”为目的的,应该说这一命题是符合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的。更何况,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国家有政治国家的刑事政策,市民社会有市民社会的刑事政策。的确,市民社会组织制定的某些政策明显是以预防犯罪为直接目的的,那么,市民社会究竟是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呢?或者,凭什么说只有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才可能是刑事政策呢?显然,我们不能说“因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所以市民社会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否则就是以论辩一方的逻辑本身为据来裁判论辩另一方的观点。上述这些难题,迫使我们换一个思路来考虑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权力的概念是说明刑事政策概念的必要条件,尽管它不是充分条件。究其原因,一方面,任何政策都是权力的产物,权力的性质决定政策的性质,决定刑事政策的权力一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另一方面,任何组织都是多种形态的权力的载体,它是否掌握着可以导致刑事政策的那种特殊形态的权力,这决定了它是否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那么,掌握何种权力的组织才能制定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可以被称为“刑事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刑事权力才与刑事政策构成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他权力则不能;所以,不管是谁——国家、执政党也好,市民社会也好,只有它掌握着刑事权力,它才可以制定刑事政策。这一点不仅关系着能否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也关系着市民社会本身能够成为刑事政策的主体。鉴于此,笔者把刑事权力概念作为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学者已为刑事政策概念确立了某种“支点”。例如,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的支点是“权力配置”,[5]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权力作用——强制措施”,[6]曲新久教授认为这个支点是“强制性权力”,[7]卢建平教授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惩罚权”。[8]以上这些看法本身大体上是不错的。但问题是,由于权力是十分复杂的概念,所谓“权力”究竟是指什么权力,所谓“强制性权力”究竟是指什么强制性权力,所谓“惩罚权”究竟是指什么惩罚权,这些还是不够清楚的。总之,在笔者看来,这些支点未免过宽,缺乏对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撑力。

二、刑事政策学的现当代使命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现实地处于权力关系之中,无论是何种权力关系都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工具;反过来,无论是何种知识,都存在于一定的权力关系之中。法国学者福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9]权力与知识不仅是现实地共生的,而且是历史地攀升的。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指出,“知识/权力”关系在历史上显现为一种无限自我生长机制。[10]权力与知识共生和攀升至今,正如加尔布雷思所说,形成了“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集中和在行使权力及似乎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分散,这两者的结合就成为当代的现实”。[11]权力系统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权力不仅越来越紧密地与知识结合,而且越来越需要同样复杂化的知识系统来支持。[12]权力大规模集中与大规模分散并存的当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走向知识化的社会。知识社会也被称为组织社会。由此可见,“知识/权力”关系自我生长到了当代,知识已成了主要社会资源,而组织已成了关键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与权力的复杂化程度、知识的理论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

在当代权力系统下,经验知识已不够用了,掌权者需要的是相关的专门化的理论知识。[13]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说,分工负责知识生产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将成为后工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机构,它们的社会影响将不是建立在任何它们可能具有的直接权力和影响的基础上,而是“提供最有影响力的挑战,并将争取到最富有才能的人”。[14]在当代,“暴力……开始依赖于知识”,“知识……是暴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15]多么振聋发聩的论断!作为暴力知识的理论形态是什么?固然不只一种,但刑事政策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既然“学科越是专门化,越是有效”(德鲁克),[16]那么在知识社会,每一种权力都依赖于某一种理论学科。刑事权力所依赖的,从正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政策学,而从反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法学。因为,从相当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是与刑事权力正相关的,而刑事法学是与刑事权力负相关的。进一步说,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权力掌权者的决策科学。刑事权力掌权者要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刑事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支撑自己所掌握的刑事权力之合法性以及揭示用刑事权力进行刑事决策的科学规律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刑事政策学。很清楚,有权作出刑事决策的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掌权者。作为决策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

刑事政策学既具有经验科学性,[17]又具有规范科学性。具体说,刑事政策学的经验科学性,是由于其与犯罪学的逻辑关联。因为犯罪原因研究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所以犯罪学是事实学,是经验科学,刑事政策学正是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刑事政策学不仅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也具有规范科学的特点,规范科学以价值选择为特征的逻辑推理方法是经验科学所欠缺的。刑事政策学之所以具有犯罪学所不具有的规范科学性,是由于刑事政策学是以刑事权力的规范运行为价值取向的。由于知识化时代的上述特征,刑事政策学知识的生产者,主要是那些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任职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另一方面,就刑事政策学知识的接受者来说,现代社会是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一般的市民社会组织内不需要专门配备刑事政策学专业的人才,所以刑事政策学主要是写给国家有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打算成为这种人的人)看的。曲新久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是可以“向所有的人销售”的,[18]愚以为此论不妥。比如,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中可以设有“刑事政策”,而市民社会组织在招工、招聘中都没有必要考什么“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作为一种决策科学,作为一种刑事权力知识体系,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曲新久教授指出,权力与知识之间具有一种共生关系,刑事政策也是权力知识。[19]不过,以刑事政策学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不同于以刑事政策经验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前者是一种理论知识,后者是一种经验知识。由经验知识上升为理论知识,其动因至少有二:一是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的复杂化。前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是相对简单的,经验知识足以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而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要复杂得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只有理论知识才能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可以说,刑事权力存在方式本身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一个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现代化的后果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猖獗……等等。为了应付这些问题,政府就必须制定越来越多的……政策。社会对政策需求的增强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扩张,另一方面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所以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借鉴专家学者的大脑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也重视选拔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团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20]可以说,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又一主要社会背景。刑事政策学正是要为不仅本身复杂化了的而且其对象也复杂化了的现代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工具。现代刑事权力复杂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公共化的过程,所以作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所以,刑事政策学是为公共刑事权力服务的,而不是像俗语“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所说的那样为私有刑事权力服务的。因此,为刑事权力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并不是御用文人。

三、对刑事政策学科学性的理解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科学,这已成常识。然而,常识并不简单,如果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缺乏一种科学哲学的理解,就难以准确定位这门科学,也难以科学定义刑事政策。

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指出,任何科学都是一种“部分理论”。[21]我国哲学学者也说:“科学是将世界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它们的对象是具体的、特殊的物质运动,相对于无限世界的永恒问题,它们一般只提出和设法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2]科学的这种举措,实属高明而无奈之举。说其“高明”,是因为要系统深入地认识世界,就必须将整体的世界分成许多小块,由各个门类的科学“分而食之”;说其“无奈”,是因为这样做必然就造成了科学本身挥之不去的片面性(即形而上学性)。可以推论,学科划分越是细密,这种变形越是严重。总之,既要深入认识研究对象的内部结构和运动规律,又不得不付出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事物本来面目的代价,实乃科学的一种悖论。

刑事政策学,是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的,当然也摆脱不了这种悖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如果能解明该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便必然能导入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但是,“从犯罪学中所导入的对策,常常会偏离刑事政策的对象范围,所以必须从刑事政策学中予以排除。例如,如果将贫困作为财产犯增加的直接原因,则消除贫困,首先应当是经济政策乃至社会福利政策所应考虑的问题,而只有在极个别的场合才成为刑事政策上的问题。因此,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政策的对象,得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23]这意味着,从科学的建构规律来讲,刑事政策注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防止对策,否则便可以说一切政策都是刑事政策了,这显然与我们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常识相悖。

作为刑事政策学知识前提的犯罪学研究早就告诉我们,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或反映,所以犯罪防止对策也就是防止社会矛盾的对策。以防止各种社会矛盾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等于没有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得不将“犯罪防止”这块大蛋糕切开,并在其中只取它认为应取的那一块,而将其他诸块“忍痛割爱”,留给其他科学领域来研究或由社会生活自身来消解。早就指出:“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部门科学的对象。”[24]这一论断完全符合科学哲学的科学建构规律原理。同样,刑事政策学也只能研究犯罪防止领域中的“某一种矛盾”,不可能研究其中的“各种矛盾”。只不过,刑事政策学不应该忘记自己与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合和互通有无的必要性。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根据前面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刑事权力与最明显和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

诚然,“近代学派的鼻祖”、德国学者李斯特在刑事政策方面,认为由于社会原因而产生的犯罪应当用社会政策来消除,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5]李斯特在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26]从刑事政策的作用看,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以便发现更妥善之法律。”[27]然而,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判断,正是一种“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的判断,而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肯定不可能去研究李斯特意义上的所有的“社会政策”,否则也就可以说“一切社会科学都是刑事政策学”了。有的学者在比较英、法、前苏联关于刑事政策(学)的权威界定之后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以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宗旨的科学;(二)这种研究是以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者本人为中心进行的。[28]笔者认为,这样界定的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并不明确。研究对象不明确,部门科学就建立不起来。如果我们在“犯罪防止”的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那么刑事政策一词也就失去了它的科学价值和理论意义,我们也就不可能建构起作为一种科学的刑事政策学。

所以,经由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哲学反思,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仅仅是犯罪防止过程中诸多积极力量之一,尽管它是一种最为自觉的力量。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概念只被限定于刑法、刑法之修改的立法政策方面,可见即使是李斯特,也不能不从一种极为有限的视角去界定作为科学对象的刑事政策。自李斯特定义刑事政策以来,不少学者紧随其后,不乏批判者与修正者,但都没有超出李氏定义的范围。于是,有的将刑事政策编入犯罪学的范围,有的将之编入刑法学的范围,有时又称之为“刑法政策”,真是五花八门。[29]笔者以为,不能从刑事权力的视角正确看待刑事政策的意义,因而不能在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问题上达成共识,是个中根本原因。而刑事政策概念存在所谓“最广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面上的定义本身,是同一后果的另一面。这一症结,制约着刑事政策学的建立和发展。从科学哲学而论,刑事政策概念作为一个科学基点,必须是确定的、明确的和稳定的,尽管满足这种条件不得不付出片面性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所舍才有所得,有所不为才有所为,不舍得放弃一定范围之外的相关研究对象,就没有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必须明确这样一个立足点,承认这样一种有限性,务求这样一种片面性,才能做到自觉、深刻、有用,而任何把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防止的求大、求多、求全,最终只能导致全面、平庸、无用,甚至最终连什么是刑事政策都不能有效说明,正如储槐植教授所尖锐指出的:“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刑事政策研究取得的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成果实在太少。”[30]

【参考文献】

[1]曲新久.论刑事政策[A].陈兴良.中国刑事政策检讨[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86.

[2]胡军.哲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13.11.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周振想.论刑事政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1).

[4]杨锺贤,郝志达.全校全注全译全评史记[O].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7.434-435.419.

[5][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

[6][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

[7]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22.

[8]卢建平.《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译序[A].[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

[9][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03.29-30.

[10][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3-15.

[11][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135.

[12]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

[13]刘大椿,何立松.现代科技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353.

[14]乔瑞金.知识型社会的文化需求初探[A].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9.

[15]王守昌.知识社会及其启示[A].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8.

[16]王守昌.知识社会及其启示[A].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6.

[17][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18]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

[19]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

[20]孙关宏,胡雨春,任军锋.政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228.

[21][英]史蒂芬·霍金.时间简史[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11-12.

[22]刘大椿.科学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7.

[2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6.

[24]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309.

[2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26][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

[27]严励.刑事政策的历时性考察[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社会政策概论例3

“一门社会科学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首先要看其是否已经根据该学科的特有属性和特殊的分析工具,建立起来一套完整的、共同的、无歧义的概念框架”。我们知道,法学首先是一门体系性很强的科学,概念的明确化以及概念间上下位关系的统合化对学科的建构和发展作用尤巨。“法学就是使用抽象方法从特殊现象中形成一般概念,并且从各个法领域中得到最高、最终的概念和概括性的基本原则”。而“误读刑事政策,即对刑事政策基本概念、基本含义、基本理念的错误解读,必然妨碍我们对刑事政策的科学认识以及正确运用,也阻碍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和学科体系的建构”。可见,刑事政策概念的准确定位,对于刑事政策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逻辑起点和指引路径的意义。

基于这种理念,中外刑事法学者们依据各自对刑事政策知识体系、作用界域的认识与界定,分别推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纷繁驳杂、叹为观止,“基本状况是,有多少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应当说,每一种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都倾注了研究者宝贵的心力,饱浸了研究者辛勤的汗水,均有可圈可点之处;而每一个相对成熟的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一般而言,均是奠基于对前贤既有的诸多概念进行分析考量之上。例如严励教授在归纳、梳理中外刑事法学者所提出的大量的刑事政策的概念的基础之上,以一般“两分法”说与特别“两分法”说为基本进路,对广义刑事政策概念与狭义刑事政策概念进行了述评考证,并结合刑事政策与相关范畴的区别,进而廓清了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较为科学地提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多注重于从整体上形成自己的刑事政策观,倾向于在对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分层概念、整体概念以及进行高度浓缩与抽象的基础上使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得以成形,这种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自然有其优越之处,如完整性、概括性、严密性等等。但笔者同时也认为,这种完整性、概括性、严密性的获得是以牺牲刑事政策概念的全面性、明晰性进而殃及刑事政策概念的可操作性为代价的,而且笔者并不认为概念的分层将令其丧失完整性,反而认为这种层层相迭、环环相扣的概念方式更易于从整体上系统性地把握和透视刑事政策的结构、内容等基本内涵。笔者无意也绝无资格对学界前辈的研究成果妄加品评,恰恰相反,正是前贤先人的智慧结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除却这种顾虑之余,笔者倾向于以分层的多维视角来审视刑事政策之概念,在林林总总的分层诸说中较为褒许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之观点:“刑事政策得分为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最引人注目之处莫过于其分层标准,即刑事政策之手段:广义的刑事政策囊括了所有“足以预防犯罪之发生以及有效吓阻犯罪”的社会政策,所以其手段涵盖了“所有针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而提出的一切措施与方针”;狭义的刑事政策则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侧重于以刑罚制裁与保安处分为主要内容的所有的刑事法手段;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仅指刑法的刑事政策,故此其手段一般意义上也局限于刑罚制裁。但我们若对该分层概念做进一步考量,却又发现其不无遗憾地存在诸多缺陷,如政策主体的缺失、价值目标的偏颇,以及存在样态的不完善。然而所有的不尽人意之处在梁根林教授界定的刑事政策概念之中却得到了很好的弥补:刑事政策的主体应同时兼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绝不能过于偏重对预防和控制犯罪效果和效率的绝对化追求而忽视对公正性的必要和适当的关照,以至于丧失其正当性,而使刑事政策因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陷入危机,刑事政策必须在追求目的性和有效性过程中同时兼顾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念,符合人类社会公正合理的正义判断,合乎事理、合乎情理、合乎法理构成了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基础;刑事政策既是“观察的科学”,又是“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它应当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宏观的战略、抽象的方针、微观的策略、具体的方法以及与犯罪做斗争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组成的一个多元、分层而又统一的样态存在体系。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之概念应立足于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三个层面加以界定。广义的刑事政策乃指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合理而有效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即基本上尊重梁根林教授之刑事政策概念),包括政治决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法律政策、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劳工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新闻政策等诸多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的社会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则指以政治国家为主、以市民社会为辅,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以刑事法为手段而提出的有组织的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和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以政治国家为主、以市民社会为辅,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以刑事实体法为手段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

同时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拓展了宽阔的视野、提供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考量和改进刑事政策划定了基本疆界、指明了基本思路,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则为我们分析和评判刑事政策凸显了“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正如梁根林教授所言,“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理念应当是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方法论基础。但刑事政策关注的重点则是狭义的刑事政策所界定的国家运用刑事法惩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而刑事政策的核心则始终是国家运用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考量、评判和改进。”

参考文献:

[1]严励.反思与重构:中国基本刑事政策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2.

[2]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

社会政策概论例4

关键词:政策;政策营销;政策营销策略

Key words: policy;public policy marketing;public policy marketing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160-02

0引言

本文对政策营销策略的研究是以政策概念界定、政策营销概念界定、政策营销策略以及市场营销的相关知识基础上,所以文献综述主要分为政策概念界定、政策营销概念界定、政策营销策略等三个方面。

1政策概念综述

1.1 国际上对于政策概念的界定[1] 西方学者关于政策的界定各有侧重,大体上包含以下几种含义:其一,政策是政策权威者所制定的某种计划或规划;其二,政策是这种计划或规划所引发的权威者的真正行动或行为的动态过程;其三,这种行动或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四,无论静态上的,还是动态上的,或是作为、不作为的政策均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其五,政策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

1.2 我国学者对于政策概念的界定[2]我国学者与西方学者不同,他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揭示政策的含义,同时在政策主体上强调了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我国学者认为,对政策进行科学界定,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的适用范围、政策目标和政策属性。政策主体即由谁制定的政策。政策的适用范围即政策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适用。政策的目标即为什么要制定政策。政策的属性即政策的外在实现形式。

2政策营销发展及概念综述

2.1 市场营销及政策营销的发展[3]早在古希腊时代,营销就已经存在人类社会,1900年代的德国和美国的大学学院就有学者从事营销研究,随着大众传播科技的不断创新,1950年代后期开始,营销专业在美国蓬勃发挥,之后借由跨国公司将整个世界带入营销的年代。Levitt于1960年提出营销的概念,阐述顾客需求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营销的先驱学者McCarthy提出所谓的4P营销组合,亦即公司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制定出符合产品价值的价格,透过有效的经销通路,并辅以适当的促销推广活动。

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意见,澳洲学者Dann等人认为,现代市场营销概念起源于1900年代,其演进则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900至1930年代的生产概念时期,1920年代开始的产品概念时期,1930年代开始的销售概念时期,以及起始于1950年代初期以来的营销概念时期。此外,荷兰学者Buurma则指出,自199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逐渐正视公民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而且运用营销工具与策略规划,以便于将公共政策推销给社会大众。

1970年的美国营销协会年会颁授1969年最佳论文奖给Philip Kotler和Sidney Levy,他们所撰写的《营销概念扩大化》一文将营销概念推广到非营利事业营销有着重要贡献,他们认为市场营销交换活动的概念,可以扩及到社会营销、教育营销、健康营销、文化营销(博物馆和表演艺术)、以及宗教营销等不同的领域。

政府部门因为有公众接触的需要,营销概念的扩展很快就得到实务上的回响,先是选举竞争中的候选人营销,到后来政府的政策营销,公共政策决策时正当性的形塑,以及执行时民众顺服的获取,营销专业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中国,由于发展历程短,政策营销仍有很多不成熟的方面,缺乏营销观念、营销效率低下等,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现在国内已经开始逐渐注重营销策略的研究与应用,不可否认,中国的政策营销思想才刚刚起步。作为辅助非营利组织成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需结合自身特点,创造适合自身的营销模式。

2.2 政策营销概念的界定[4]基于市场营销概念扩大化的基础,荷兰学者Buurma将公共组织所运用的营销分为四种模型,他认为只有第四种类型才是所谓的政策营销:

第一种类型:营销是透过公共财货和服务的进入市场环境,市场化概念可以将公共部门的活动转移私部门,其目的在于降低价格,而且使得品质更能符合顾客的需求,政府许多外包个案,希望提升政府服务的效率,让顾客满意,广义来说都可以算是某种政策营销的作为。

第二种类型:营销有助于促销区域性的公共组织,这是一种以区域为传播单位的营销行为。例如许多都会地区所时兴的城市营销(city marketing)。

第三种类型:营销是公共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可以透过营销以增进己身利益。例如Burton就提出利害关系人营销的概念,在市场与社会的支持之下,确保其存续的利益。

第四种类型:营销则是为达成政治目的而运用营销工具以实现政策目标,Buurma认为,这才是公共政策营销所欲实现的目标。

最终,Buurma给出的政策营销的定义为[5]:政策营销就是政府通过开发和提供可以让公众接受的政策手段,以及特定的社会行为,从而使政府以及公众双方的目标同时得以实现的规划和执行过程的总和。

3政策营销模式及策略综述

3.1 政策营销模式[6]针对公共政策行销的理论模式,美国学者Crompton和Lamb以及Coffman、Alman和Petkus、Burton,乃至于英国学者Chapman和Cowdell的《公共部门营销管理》,以及Kotler和Lee的《公共部门营销计划纲要》,都曾经提出相关的模式,此外还有国内学者吴定、林洁瑜的策略性营销过程模式、以及苏伟业的政策营销模式,以及仅针对国外学者理论模式论述如下:策略营销学者Crompton和Lamb提出《策略营销规划过程》之策略营销模式,强调从环境分析开始,再进入需求评估、任务、目标、策略、行动方案、执行、行动评估、乃至于修订回馈之系统性营销程序。在Snavely的政策营销模式内,与顾客标的相关的六大要素包括:服务、成本、倡导与告知、人力资源、合法权威、以及政策分析,公共政策的制定必然受到压力团体的游说、以及社会一般民众和选民的监督制约,而政治行动者的互动环境则是当时的政治环境、人口/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技术/实际环境。Alman和Petkus在探讨环境政策发展时,提出以利害关系人为基础的营销过程,该模式从政策问题的界定开始,咨询参与吸纳、方案的规划与评估、公听会、决策沟通引导、政策执行、检测与修正、乃至于回馈到政策的再设计。

此外,Chapman和Cowdell的所谓《公共部门营销管理》,则包括情景与多元市场、分析、策略、评估、以及组织学习循环的回馈等五个阶段;除了顾及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政策系统环境外,还有持续循环回馈的动态过程之营销管理流程设计。而Kotler和Lee所提出非常具体的《公共部门营销计划纲要》,则是包括:情景分析、政策目标、标的群体、定位、影响标的群体的营销组合、评估计划、预算、以及执行计划。

在实际运用中,政策营销的模式还可采用以下步骤进行:分析需求并将政治需求可视化;构建基准制度系统;共享信息;号召以实际行动来实现需要的政策;检测与反馈。

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论述以上模式差异的话,可以发现其间还是有其共同点存在,也就是:政策制定过程;营销组合要素;以及利害关系人分析的重要性。事实上,营销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才能够“见树又见林”,原因在于见树不见林会因小失大,而见林不见树则容易见大失小。因此无论是何者,对于问题的处理和决策的制订,都有以偏概全或断章取义的弊端,而可能抵消掉良法美意和政策营销的成效。而要建构出任何一个模式都必须面对宏观和微观层面有时两者难以兼得之困境,要克服这样的困境就必须“以客为尊”,从公共利益出发,从公众的角度看待政策产品,并善用政策营销的策略,以达成政策的目标。

3.2 政策营销策略[7]如同营销的理论概念一样,公共政策营销的策略组合也取经于市场营销策略,国外学者对于营销和公共部门与政策的营销策略整理如表1。

在国内学者方面,丘昌泰、余致力等人特别指出,伙伴(partnership)和政策(policy)也是政策营销的核心。陈敦源则提出公共部门在推动政策营销工作应该要问的五个问题之策略思考框架,分别是:有意义吗?谁关心呢?;资源在哪里?;目标是谁?;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评估?。值得作为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公共政策营销的思考。

如表2的政策营销五问与营销策略应用对照表所示,不同的政策营销策略其实都可以适用于公共政策营销五问的思考框架。

参考文献:

社会政策概论例5

二、什么是政治修辞

在人类传播和沟通过程中,没有不含修辞的话语表达。任何语言都有自己独特的修辞手法。从修辞术成为一门需要砥砺的艺术源头来看,它具有政治性。政治家的演讲词、法庭辩论词、法律文本、政策文件等符号及其意义是政治修辞术研究的重要对象。约翰•加佛尼(JohnGaffney)对欧洲一体化与政治修辞术的研究,弗斯密斯(JosephFewsmith)对我国的“科学发展观”的研究,李异平、陈芳对十报告的修辞分析,就是政治修辞研究的例子。埃尔斯(PaulvonEls)和萨巴梯尼(ElisaSabattini)在研究早期中国政治修辞术的时候,从西方的修辞术讲起。英文的修辞(Rhetoric)一词源于古希腊,其意为“在法庭和其他正式的政治情境中讲话的公民艺术,尤其是指在锡拉库扎(Syracuse)和雅典的民主集会场合下的讲话艺术。”一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在锡拉扎库的城邦中修辞术得以“发明”。公元前476年,吉龙(Gelon)和海尔荣(Hieron)这两个专制统治者被驱逐后,所有的公民都接受讲话艺术的教育,以便民主讨论在这两个暴君统治时期被搜刮的财产。雅典民主制继承了锡拉扎库的修辞教育传统。在雅典,公民是刑事法庭的组成部分。为了说服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利用刑事法庭对嫌疑人控诉或辩护的人必须要当众陈述自己的观点。为此,他们必须从语言组织安排、语言风格、表达方式等方面精心遣词造句,打磨演说辞。这就要求掌握大量的专门词汇和得体优雅的语言艺术。在锡拉库扎和雅典,人们开始尝试概括描述具有说服力的演讲辞的特征,并且教导人们如何安排和表达讲话内容。从此,修辞术逐步成为正规教育的组成部分。它超越了原初的法庭辩论的功能,拓展到其他领域的活动。⑤亚里斯多德(Aristotle)、西塞罗(Cicero)和昆体良(Qintilians)被认为是古代修辞学的代表。亚里斯多德是演说修辞术的理论家。根据演说者、演说对象和演说目的,按照过去、未来和现在的时间指向,将演说术分作三类:指向过去、明辨公正与不公正的法庭修辞;指向未来、直陈提案利弊的议事修辞;对当下演说作出高尚或丑恶评价的展示性修辞。⑥西塞罗是修辞术的伟大实践家。他强调在演说术中诉求形式多样化的重要性,认为演说者不光在与论辩相关的特定案例上要知识渊博,还要洞悉人类生活和文化的各个方面。昆体良是修辞术的伟大导师,他使修辞教育正式化。西方修辞学历经变迁。修辞形式不断丰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修辞学成为政治学、语言学、哲学等多学科研究的领域。虽然内涵日渐扩大,但为民主体制所需要的“说服性”演说功能没有消失。这也是有人将修辞界定为“行动者(agents,演讲人、著作者等)试图劝说(或说服、诱导、折服)听众时使用的话语特色”的原因。⑦最近一些学者指出,流行的“劝说性”或“说服性”修辞遗漏掉了修辞的另外一种特性,即“强制性”。杰克逊(PatrickT.Jackson)和克里布斯(RonaldR.Krebs)指出,“政治科学家通常将修辞看做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附带现象。近年来建构主义者将修辞看做政治分析的核心。尤其是在说服机制的意义上,修辞在政治分析中的重要性受到注意。”在认同修辞重要性的同时,他们认为将修辞单纯作为说服性的语言手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是成问题的。与说服性修辞相对应,还存在着“强制性修辞”。强制是“非两愿共识状态下的服从,是对指向目标的行动选择路径中的高度限制。”⑧修辞强制(rhetoriccoercion)是一种政治策略,它“通过活动喉舌来扭动肢体”。政治行动者不仅要面对他们企图施加影响的听众,还要影响和他们构成竞争关系的政治对手。政治竞争对手们无疑要利用物质资源设定和推动议程,但同时,他们也要“框定”其政治活动,提出起着核心组织作用的概念,以此为不断开展的事件及其相互关系提供意义,解释动用物质资源的目的和合法性。从而,修辞竞争成为政治角逐的重要内容。以“框架竞争(framecontest)”和“意义竞争(implicationcontest)”为基本维度,以接受或拒绝作为两种基本反应结果,由此构成诉求者和反对者之间的修辞较量。虽然杰克逊等人对强制性修辞的分析主要针对的是政治竞争中的语言策略,但是,作为对“说服性修辞”的补充,“强制性修辞”的提出有助于更为全面地理解和分析政治修辞术。通览政治修辞术的起源和发展,可以看出,政治修辞术涉及拥有不同权力的话语主体和话语对象,不同议事目的和内容的话语语境、指向不同时间方向(过去、现在、未来)的话语指向,对人施加影响的话语强度(劝说、强制)等多个面相。概而言之,政治修辞术是个人或集团在利益、权利和权力的合法性诉求、政策指令和指导的议定、社会思想一致性的整合,以及集体行动的动员等行动中的语言策略。

三、协同创新:政治修辞及科学概念

社会政策概论例6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1 教育政策分析的概念

首先,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下位概念。政治科学创立者Lasswell曾给出政策的经典定义:“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教育政策的涵义从政策的涵义中演绎而来,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对教育政策的理解应以四个角度,即“过程、范围、国别、方法论”为着眼点。从这四个角度分析得出教育政策的概念即 “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制定和实施的一种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

“教育政策分析是一个具有较强综合性和应用性的活动领域,分析活动本身就呈现出价值倾向性、多元性、时效性以及变革性等特点。”教育政策分析是教育分析者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教育政策的内容、过程以及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促使教育政策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因此,科学地构建并灵活地运用教育政策分析领域的方法论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教育政策分析范式

2.1 教育政策分析法基本框架

根据美国政策学研究专家Brain & Lewis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观点,并结合Green的政策制定模型,即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政策形成(Policy Formation)、政策决定(Policy Decision)和政策政治分析(Political Analysis)四项活动。本文将教育政策分析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内容、过程以及价值。教育政策的内容是对政策背景、文本、原因和结构进行分析。主要研究和探讨政策的具体作用,以及实现途径等问题,以保证政策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教育政策价值分析主要研究和探讨“教育政策处理各种有冲突的教育利益诉求,或者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所依循的价值准则是什么”这一问题。由于不同的分析主体、教育政策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的价值观念各不相同,因此对教育政策价值分析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教育政策分析的三方面内容与社会学家Dahrendorf提出的社会的两面性的观点,根据Dahrendorf的理论,将社会理论分为理性观点与冲突观点。理性观点是政策发展与分析的传统模式,强调技术性实施以及目标的达成。这种对公共事务的决策方式可以帮助政府作出最高效的决定。批判理论建立在社会冲突性的观点之上。他们认为政策不是发生在真空中,它反映了互相竞争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妥协。冲突理论强调了权力在保持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性。教育政策会因利益分配而遭遇阻力。因而,政策分析着重揭示事实或“规律”背后的利益关系、价值选择和价值冲突,平衡和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而准确预测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变动,对科学地制定驾驭政策,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教育政策分析范式的基本特征

首先,重视对未来的研究,从现状提出未来的发展趋势。政策分析法的立足点不仅仅是现在,更多地要考虑未来,要具备“未来”的视野。

其次,强调全球的观点,将全世界各个民族看作密切相关的共同体(共同利益)。全球化与本土化冲击下的教育政策分析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点。在全球化概念下,全球性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全球化大背景下,政策概念的借鉴一直都是比较教育研究的中心。于是在教育政策分析及比较教育研究方面,也开始回应有关环境污染、人权、疾病、性别平等以及单一文化教科书等世界性议题。(下转第16页)(上接第12页)

第三,发展的概念。教育政策分析法以社会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强调对变化、创新、革命的研究。第四,跨学科性。教育政策分析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可检验的理论,用实证的方法解决公共政策问题;它注重传统科学,特别是行为科学与管理科学的联系,整合各种学科的知识,构成一个集中关注公共政策制定的跨学科系统;政策分析具有跨学科的特点,从而成为各研究领域学者们共同关注的焦点。政策分析所涉及的学科包括政治学、哲学、经济学、心理学和社会学。最后,教育政策应靠学者和官员共同研究。

3 教育政策分析法的发展趋势

在教育政策研究方法论的发展过程中,比较教育的研究范式是形成教育政策研究方法论的重要基础。国际间的教育文化合作与交流,促进了学者和政治家在教育政策研究的许多方面进行对话和切磋。教育的政治性已经成为教育学家们进行学术研究时的共识,他们认识到通过国家的政治程序对别国的教育政策优点兼收并蓄的必要性。他们尝试过呼吁国际组织采用“借鉴”的方法,将一国最好的政策做法移植到别国的教育政策中去;他们也曾对教育发达国家与教育不发达国家的制度差别与政策导向进行分析和预测,其目的是想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为什么一项政策在某一国、而不是在另一国被采纳(普鲁士报告)。各国政治制度的比较和教育政策的历史变迁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使人们深入理解教育制度与政策选择的意识形态的本质。

其次,要实现教育政策研究方法的创新,就离不开多视角的、跨学科的知识支持和多学科的分析方法,从文化变迁的角度对新时期教育政策发展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反思已成为教育政策研究的新视野。尽管全球化浪潮正在试图用一种宏大的文化语境制造席卷全球的教育模式,但只要国际之间的贫富差距没有消除,教育水平差距就必然存在,教育政策就会继续涉及面临更为复杂的文化价值观冲突等带来的问题。

最后,一项教育政策的出台,紧接着会出现多种社会话语评论的响应,这种现象几乎成为每一项重大教育政策实施后所面临的共同境遇。因此,教育政策传播的重要介质的公共政策的话语特征是近年来国内外一些学者关注的新领域。Taylor也主张应把话语理论(discourse theory)运用到政策的批判分析中去,因为这”可使我们通过聚焦‘演说的政治’来探讨教育政策制定的复杂性。”我国学者李钢的《话语文本国家教育政策分析》中,选取教育政策文本及相关评论文本作为切入点,采用较为规范的话语分析和文本分析法,分析国家教育政策的形态和规律。

参考文献

社会政策概论例7

分析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首先应该明晰逻辑起点的概念和特征。周越和徐继红对逻辑起点的概念特征进行较为全面的文献综述, 并在此基础进一步说明逻辑起点是一个物的概念, 逻辑起点不是关系、不是矛盾, 不是问题, 而是在这些关系、矛盾、问题中的一个物的概念, 是一个以关系问题和矛盾为实质的物的概念[1], 在具体分析公共政策逻辑起点中, 想要找到这样一个物的存在是不可能的, 但可以借鉴逻辑起点是包含关系、问题、矛盾的实质这一观点。他们还提出在对基本问题的回答中, 只有找到并抓住有关概念中最具有关键意义的一个做出充分说明, 而后延伸到相关概念和概念联系, 才能将问题回答清楚, 则这个关键概念可以看做基本问题回答的起点, 而这个起点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理论体系构建的起点, 使逻辑链条的前端明确到一个具体起点意义的概念上[1], 逻辑起点能够体现理论体系的个性特征, 能够使得某个理论体系与其他理论相区分。可见, 逻辑起点是指研究对象中以关系、矛盾和问题为实质的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

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的特征的阐述较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马克思对黑格尔的逻辑起点理论进行批判继承, 认为逻辑起点有抽象、简单、元素形式、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这五个特点[2]47-101。联系以上概念分析, 对特征做出如下总结:

首先, 起点是最抽象的东西。马克思认为, 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是从抽象到具体而不是从具体到抽象。起点包含关系、问题、矛盾, 而不是关系、问题或者矛盾本身。

其次, 起点是最简单的东西。在思维的进程中, 范畴的发展顺序应该是从最简单的范畴发展到复杂的范畴, 前者为后者提供根据和前提, 后者为前者提供论证和发展[3]。逻辑起点是对基本问题的关键解答, 而不是包含若干概念或者关系的一组命题。

再次, 起点是构成体系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 而不能只是个别的偶然的存在。

复次, 起点和终点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提出, 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 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 它才表现为起点[4]532, 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波浪式前进、螺旋状上升。起点和终点看似同为一物, 实际已经有了质的变化。

最后, 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逻辑的发展随着现实的发展而发展, 历史从哪里开始, 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 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的抽象、理论上的前后一贯的反映[4]532。逻辑和历史的一致是对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经过抽象之后所达到的历史的客观逻辑的一致[5]。

由此, 运用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特征的论述来对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的一些代表性观点进行分析, 进而探讨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合理性。

二、有关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代表性观点

近年来, 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 关于公共政策取向的探讨其实是对于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理性思考。学术界关于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有较大争论,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 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弥补市场失灵

陈庆云等学者认为, 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弥补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的缺陷需要公共政策干预以使其不断完善。

笔者认为, 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看, 弥补市场失灵并不能构成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第一, 马克思认为, 构建学科理论体系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过程。理论的构建是从具体入手, 从对具象进行归纳与抽象开始的, 抽象性是对各种具体现象共有的主要特征的归纳, 这使得这个抽象特征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 理论的逻辑起点只有具有抽象性, 才能更有代表性和说服性。因此, 理论体系构建的起点是从有关研究对象的生动丰富的具体表象中抽象出来的, 即起点一定是抽象的东西。市场失灵本身只是一个问题, 是众多具体现象中的一种, 弥补市场失灵已经是十分具体的行为, 违背逻辑起点抽象性的特征。

第二, 思维、理论的发展要经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思维理论源头的逻辑起点必然是简单的。理论的构建总是从简单的逻辑起点开始, 然后逐步对其发展扩充、删改纠正, 从而建立起一套复杂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考虑市场失灵的原因 (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和表现 (如不完全竞争、不完全市场、信息不充分、外部性、公共物品等) 等, 市场失灵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东西。除了政府以外, 仍然有其他社会组织对弥补市场失灵发挥重要作用, 弥补市场失灵不能将公共政策与其他非公共政策相区分。弥补市场失灵并不是对公共政策关键问题的基本回答。

第三, 弥补市场失灵也不是构成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公共政策涉及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各个方面, 而非仅限于经济发展领域。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 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逻辑起点还应该是理论体系发展的胚芽, 市场失灵无法解释公共政策在其他领域中的活动, 将其作为公共政策逻辑起点只能是个别的偶然的存在。

第四, 起点和终点应该是波浪式、螺旋状辩证统一的, 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 即使是在经济领域范围之内, 解决市场失灵也只是相对简单的一次性行为, 而不是连续的动态发展过程, 因此, 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也就无从谈起。

第五, 就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来看, 经济领域以外的公共政策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市场与公共政策也并不是同时产生的, 市场以商品经济为特征, 在商品交换中产生市场,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则是在工业化进程中, 伴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立而产生的, 二者之间有关系却并不同源, 因此, 市场失灵不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二) 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政府利益

也有学者从行政人员的自利性、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争抢利益、政府本身的自利性等方面分析, 认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政府利益。笔者认为, 人民利益一直是政府利益的核心内容, 政府利益虽然既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也具有不可分割性, 但是考虑公共政策目标的包容性、活动的广泛性, 并非所有政策都能追本溯源到政府利益, 即政府利益不能成为所有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形式。例如, 在经济适用房政策、廉租房政策、新农合政策等很多公共政策中, 政府利益并不是基础的构成元素。

在政府利益不构成基础元素的领域, 也就谈不上起点和终点、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辩证统一。公共政策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 指的是存在这样的逻辑起点, 它使得公共政策过程是一个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过程, 是一个螺旋状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过程;一项公共政策的终点又构成下一项公共政策的起点, 二者实际上已经有本质的差别。此外, 公共政策和政府利益二者所在的领域具有不对称性, 不论内涵还是外延, 公共政策所涉及的领域都是大于政府利益的, 二者无法达到一一对应的吻合。因此, 领域分离的部分必然得不到解释, 起点和终点不可能辩证统一, 逻辑的发展和现实也是脱离的。

公共政策区别于其他政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公共性, 公共性一词已经决定公共政策固有的永恒为公众的本质。对于二者相交叉的领域, 种种政策源于政府利益的现象, 看似耦合的状况不过是因为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容性。尽管政府和行政人员有着自利的特性, 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然地与人民群众是对立的,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服务者, 其存在本身就是为了管理社会和提供服务。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可能在某些方面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 但是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总体上还是一致的,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 公共政策既能增进公共利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政府利益。

(三) 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民意, 公众需要, 还是公共问题

民意和公众需要这两个概念都符合逻辑起点的前四条要求, 即最抽象、最简单, 是构成体系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起点和终点的统一。因为逻辑起点不是问题, 而是包含问题的物的概念, 所以公共问题只具有最简单、细胞元素形式、起点和终点统一这三个特征。因此, 关于民意公众需要公共问题的探讨将重点考察这三个概念在余下的特征中是否相符合。

在查阅文献的过程中, 笔者发现不少学者认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意。然而学者们只是强调民意在地方政府政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如民意是确保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基本起点民意是评判公共政策公共性的价值尺度民意是维护公共政策权威性的根本保证民意是体现公共政策科学性的重要因素[6-7]等。不可否认, 民意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都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但逻辑起点本身也有着严格的定义和性质, 并不能将其重要性和逻辑起点等同起来。

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 不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呈现不同的特点, 历史从哪里开始, 思想进程就从哪里开始[4]532。不难发现, 民意、公众需要都先于公共政策之前而产生。从历史发展角度看, 公共政策的产生源于公共性的出现。向玉琼认为, 通过反对特殊主义、反对私人追求、反对主观性, 在等级身份和特权消除之后,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才开始相区分, 才产生公共性, 产生公共利益, 从而产生公共政策[8]。从具体的生活实际看, 在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产生之前, 许多政策已经推行, 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也无法解释政府的一些前瞻性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可见, 民意、需要和社会问题的历史起点比较难以确定, 因此不具有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一致性。

总之, 民意、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都不能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基于知识水平、思想文化的局限和信息不充分等原因, 民意往往导致人民群众只关注眼前的、局部的利益, 并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以民意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可能使公共政策在大方向上出现偏离, 而且自利动机的存在也使得民众不能总是科学、客观地评价公共政策, 甚至于出现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公共政策必须具有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 否则不仅其本身无法执行, 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最后, 公众需要及公共问题通常是纷繁复杂而动态多变的, 所以公众需要或者公共问题不能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三、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一) 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学术界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一直没有定论, 王浦劬是用共同利益来指代公共利益, 他指出, 共同利益首先是在同一社会关系, 尤其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地位基础上的, 是处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中的人们的各自利益的相同部分通常所说的群体利益或者特定群体中的公共利益, 仅仅是指该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非市场实现性、单一性、相对独立支配性、多重价值复合性等基本特征[9]54。《公共政策词典》有如下定义: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公共利益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 即公共政策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10]。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大多都试图从其所包容的主体的数量来将其与私人利益相区分, 但仅从数量上与私人利益相区分是远远不够的, 难道大于一的主体就能称之为公共利益吗?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 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决定利益内容的无限丰富和多样性。多少数量的主体才能被认定为公共利益呢?利益的心理基础是人的需要, 受主观需求及社会客观事实影响, 人们对利益的价值认定难以达成共识。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收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也使得我们难以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李玲玲曾提出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 可以期望的只能是获得利益的群体的范围尽可能的大, 而在资源稀缺、有限的条件下, 利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 利益实现程度是非常不确定的[11]。利益的本质是一种需要, 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 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 对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也是难以确定的。多大程度上的满足才是公共利益?利益实现程度的难以界定也使得公共利益概念变得模糊不确定。曾祥华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困难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 认为概念的宽泛性、内容的发展性、不确定性和层次复杂性导致对公共利益内容做出明确界定十分困难。他还提出, 公共利益概念易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混淆, 公共利益的界定面临制度的困境, 公共利益的实现面临体制的困境和文化的困境[12]。

笔者认为, 在理解公共一词时, 应该从其价值导向和非内容层面的公共性即规则认同这两个方面入手, 将公共利益视为一种规则、机制。正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所说: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 绝不可以定义为所要达至的特定结果的总和, 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 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 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 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13]393

虽然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难以确定, 但其价值导向却是明确的。就宏观层面而言即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人民的利益, 就微观层面而言则指公平、民主、正义、效率等。王浦劬认为, 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 公共性在不同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中具有不同含义, 它可以是构成利益关系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内容的相同性它可以是社会集体生活规则和规则认同意义上的相同性它也可以是社会成员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围绕特定利益和利益矛盾相互达成的让步妥协性[9]54-55。这里, 关于非内容层面的公共性的分析值得借鉴。公共利益是制定公共规则、营造公平正义的氛围、保障个体社会成员权利、给予个体成员资源和机会, 从而推动其实现自身利益的机制。在这样的机制里, 有一套被普遍认同的社会集体生活规则, 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都已被普遍接受。这样的机制尊重个体的价值, 并为个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提供保障, 甚至是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 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 只有公共利益能够将公共政策与其他政策相区分。公共利益是抽象秩序, 是机制规则, 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基本问题的核心答案, 其他任何答案都不能抓住公共政策的核心内容和思想。

(二) 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有学者也曾提及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例如, 孙长青侧重于对公共利益的存在性进行说明, 但并没有对公共政策逻辑起点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与论述[14]。按照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的论述, 笔者认为:

第一, 公共利益是抽象的存在。公共利益是一种保障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的规则机制。公共利益为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提供规则和制度, 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社会成员在规则制度下为实现和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展开活动, 并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公共利益反映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 公共利益是最简单的东西。马克思在论述商品是《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 有如下表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 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 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 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2]47作为一种机制, 公共利益已经是最简单、不可分割的东西。在公共政策分析中, 公共利益亦具有不可分割性, 是最简单的元素形式。按照特性将公共利益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利益, 只是对公共利益具体内容进行的领域分类。想要划分出更小的本质属性的内容, 就会产生相互独立的私人利益, 而私人利益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类比于商品是财富的表现形式而成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 公共利益也是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 具有商品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抽象性。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机制, 犹如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只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最一般的约束, 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做最一般的保障, 对资源和机会也做最一般的提供。它不会具体到某个领域或者为某个人而运转, 它只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利益机制, 并没有丰富精细的内容。公共利益以其公共性的特征将公共政策与其他政策相区分。

第三, 公共利益是构成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这是指它具有成为任何公共政策的起点的普遍性特征, 而不是个别、偶然的存在。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无时不处于公共利益机制之下。社会生活总是在这样的机制下展开, 遵循公共利益机制对人们的规则约束。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产生的源泉, 它推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衡量公共政策的绩效结果, 贯穿于公共政策的全过程。

第四, 公共政策源于而又止于公共利益, 是一个不断循环上升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 能进入决策系统的大都是政府议程。于是, 不少人认为, 即使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做出看似利民的一些决策或者措施, 其归根结底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 期望自身能够得到公众的拥护, 从而加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以推动政策执行, 最终实现自身的利益。如前所述, 种种政策出于政府或者政策制定者利益的现象, 都是源于政府利益或者说政策制定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容性, 而非源于他们的私利。

公共政策源于公共利益而产生, 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公共利益被逐步实现, 人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逐渐增强。公共利益在螺旋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被丰富完善, 其内涵已经远远大于作为公共政策起点时的公共利益的概念。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不是简单的回归, 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 呈现为螺旋状上升的过程, 是不断扩展的曲线。尽管起点和终点看似仍为统一的抽象存在, 然而二者之间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公共政策的终止, 既意味着上轮政策的终结, 也意味着全新的被丰富的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起点的继续。公共利益既体现为公共政策的起点和终点, 也体现为公共政策运行的背景和规则, 每一次公共政策的执行, 都将或多或少地对这个机制起到完善和丰富的作用。

第五, 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具有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一致性。也就是说, 经过历史抽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是同时产生的。李春成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产生发展做了较为详尽的描述[15]。公共利益这一表达在近代以后才出现, 17世纪40年代以前普遍使用的是公共善一词, 表达的是个体、局部和特殊利益应当服从更大范围的普遍的整体的利益。在美国建国时期联邦党人提出只有当权力得以有效制约, 作为个体利益之综合的公共利益才不至于被那些并非圣贤的公职人员所侵蚀, 他们强调通过加强监督和权力制衡来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18世纪与19世纪之交, 强调公职人员的道德对公共利益有着重要影响。19世纪末期, 美国又更加关注设计完美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 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随后进步改革又提出效率与道德可以兼得, 效率与伦理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应该从效率和人的道德两个方面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之后, 利益集团、多元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做了相应的解释。公共利益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 将这些所有党派以不同称谓或者表达方式所指称的公共利益一词抽象出来, 最早可以追溯到工业化时期, 这也正是公共政策产生的时期。

在农业社会中, 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没有明确地区分, 利益一词更多地服务于非平民阶级, 社会大众被视为贵族的财产, 也谈不上公共利益。向玉琼提出, 等级社会中一切利益都是附着在以统治者为中心的等级结构中, 最终可归结为以统治者为中心的共同利益, 因而农业社会中并没有出现公共与私人的分化, 也就不存在公共利益[8]。在工业化进程中, 只有公共与私人相区分, 才需要不同属性特征的政策来对二者分别进行管理, 由此产生公共政策。

从公共利益的机制来看, 公共利益就是公共政策得以顺利执行的秩序背景。当前, 为治理雾霾、为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而出台的各种限行政策, 为规范网约车而出台的京籍京牌沪籍沪牌等细则, 这些具体政策都反映出对公共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公共利益机制规定个人、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在社会中的活动范围、行为方式。自律使人自由, 没有公共利益机制的激励和约束, 各个利益主体也将无法进行各类社会活动, 更谈不上实现其利益。

四、结语

逻辑起点有其自身的定义和特征, 我们应该秉承严谨科学的态度和精神去对待每一项公共政策议题。探明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既有助于确保国家大政方针在总体方向上的正确性, 也有助于提高政府政策的合理化、合法化水平, 还有助于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氛围, 更有利于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完善。

公共利益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抽象秩序和制度规则, 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公共性。公共利益的本质使得它符合作为逻辑起点的五个特征, 从而成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以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一方面, 能够充分体现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和前瞻性照应, 使公共政策在制定、执行、评估等过程中紧紧围绕公共利益而展开, 从而提高公共政策的合目的性与合理性, 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因素, 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另一方面, 能够强化政府及行政人员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动机和能力, 从而提高其公共服务思想素养和公共服务水平, 促进公共政策达到既定目标, 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 最终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周越, 徐继红.逻辑起点的概念定义及相关观点诠释[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汉文) , 2006, (5) :16-20.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47-101.

[3]刘炯忠.《资本论》方法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34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532.

[5]冯振广, 荣今兴.逻辑起点问题琐谈[J].河南社会科学, 1996, (4) :57-60.

[6]田千山.民意:地方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以番禺停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为例[J].社会科学论坛, 2010, (20) :170-177.

[7]何从新.民意:是地方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J].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 (3) :22-25.

[8]向玉琼.论公共政策的公共性[J].浙江社会科学, 2016, (2) :25-34.

[9]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10]E.R.克鲁斯克, B.M.杰克逊.公共政策词典[K].唐理斌, 等, 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1992:30.

[11]李玲玲.试论公共政策的社会总体利益取向[J].中国行政管理, 2006, (3) :103-106.

[12]曾祥华.必要、困难与前提:也谈公共利益的界定[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1) :47-52.

社会政策概论例8

如何界定和理解刑事政策概念,本质上是刑事政策观念问题。刑事政策定义上的分歧,反映了不同的刑事政策观念之间的分歧和碰撞。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揭示刑事政策概念本义的前提下,明确我们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而不是简单地对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再做添附。

一、两种刑事政策观念

我国学者在对刑事政策概念加以辨析并试图做出某种界定时,通常采用如下思路:首先对“刑事政策”一词做语义分析,例如,将“刑事政策”一词理解为由“刑事”加“政策”而构成的一个偏正词组,先分别解释何谓“刑事”、何谓“政策”,最后再界定何谓“刑事政策”。然后,对众多的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进行参酌比较,以求得一种共识或者一个“最大公约数”。④ 这种研究思路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刑事政策”概念的涵义是有所帮助的,但缺陷是在对刑事政策一词的解释中抽离了历史的与文化的要素,失去了对刑事政策概念进行本质性考察的初衷,而把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之辨简化成了刑事政策概念的表达技巧问题,甚至把一个概念问题当作了纯粹的词语问题。

如何定义刑事政策概念,无疑是一个理论问题、学术问题,但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的刑事政策是属于“实践应用”范畴的东西,是需要主体按照一定价值取向进行选择的社会建制,由此决定,如何定义刑事政策概念,与其说是一个理论问题、学术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实践问题、一个价值取向问题更为确切,因为其宗旨不是解决学术问题,而是解决实践、解决刑事政策(或犯罪对策)的价值取向问题。换言之,如何界定刑事政策概念问题,本质上是应当坚持何种刑事政策观念的问题。定义之争隐含着的是观念之争。当我们提出并试图回答“什么是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的本义是什么”的同时,也就必然隐含着、并且最终要按照一定的价值取向予以回答“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这一问题。进而言之,研究和定义刑事政策概念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它“已经是什么”,而在于它“应当是什么”;不是在解决刑事政策概念的历史名分,而是要明确刑事政策概念的现实意义。在解决刑事政策概念问题上,我们所面对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客观性描述问题,而是一个需要进行判断和选择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问题。事实上,“什么是刑事政策”与“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要想回答什么是刑事政策以及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这一问题,必须对刑事政策进行历史分析,从历史的视角,透过刑事政策观念的演变来揭示和把握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追寻刑事政策观念形成及其演变的历史脉络,是理解刑事政策概念本义的最好方法。按照这个思路来分析刑事政策,不是要简单地给出一个抽象的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也不是试图求得一个刑事政策的“最大公约数”,而是在明晰概念本义的基础上,明确我们应当坚持怎样的刑事政策观念,和应当在实践中运用怎样的刑事政策。

如果对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概念以来可以列举出的五花八门的刑事政策概念的定义做一番解析并加以归类,人们对刑事政策概念的基本理解其实只有两种,一种是古典的刑事政策,即单一的刑事惩罚政策,另一种是现代的科学的刑事政策。当然,在这两种基本理解之上,或可衍生出介于两者之间的其他一些理解,但那不过是两种基本理解的变体或者折中。⑤ 在中外学界,通常把这两种刑事政策分别叫做狭义的刑事政策和广义的刑事政策。然而,这种划分没能揭示上述两种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或者说没能清楚地揭示隐伏于其后的刑事政策观念,相反,这种划分会使人们误以为如何界定和使用刑事政策概念只是取决于定义者的个人偏好或取向,把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视为无所谓的学术分歧问题。

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在形成顺序上一先一后,在内容上一窄一宽,这种一先一后、一窄一宽的格局,是在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反映了刑事政策观念以及刑事政策科学发展演进的历史过程的阶段性。尤需注意的是,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观念。

社会政策概论例9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284-02

五年制高职是中职教育与高等教育融合的一种教育形式。教育部曾提出,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专科层次的五年制职业教育就已经兴起,随着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的迅猛发展,五年制高职教育已初具规模,日臻成熟。由于只招收初中毕业生,大部分五年制高职学生年龄在15至20岁之间,正处于青春期发育高峰期,学习心理困惑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期,易受不良社会思潮影响,叛逆心理较强,价值观念淡漠。高职院校五年制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仍然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怎样有效地适应网络信息社会和国家发展需要,怎样“对广大学生深入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精神”[1],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涉及五年制高职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复杂多样、具体深邃,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概论课所能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作用,是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现实利益的迫切需要。

一、五年制高职学生“概论”课堂教学问题现状

就概论课程本身而言,理论性极强,需要较为扎实的政治基础常识和良好的政治修为,但五年制高职学生政治基础知识普遍薄弱,学习态度不甚端正。在概论课堂教学中,教师更多更易于采用传统的“物化式”“满堂灌”“限制”等授课方式,但传统的“说教式”、“灌输式”的“两课”教学模式,使德育与现实生活严重脱离,学生无法产生真正的学习动机和热情,无法进行也不愿意进行道德的自我实践和道德的自我教育[2]。这种教学方法单一,以教师为中心,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使这些五年制高职学生们对概论课教学的可信度、说服力产生质疑。

高职院校专业课程地位凸显,“概论”课程居于次要从属地位,往往被一些学校领导和其他学科教师群体忽视,其应然地位与实然处境的产生了巨大落差,如概论课授课时间几乎不可能安排在一天的黄金时段,或晚上或周末或连堂或大班教学,无法考虑学生与教师的体能与注意力问题,授课时间与其他专业课程学习时间发生冲突时,往往成为舍弃对象。

五年制高职学生对“概论”课存在困惑,学习动力不足,兴趣不高,甚至产生厌学情绪等。为此“概论”课堂旷课现象较为严重,迟到早退现象较为普遍,教师在讲台上讲得天花乱坠,讲台下的同学正昏昏欲睡,很大一部分学生课堂表现五花八门,聊天的、玩手机的、读报的,看其他书籍的,他们的行为与课堂授课内容完全是另类。此外,含“概论”课在内的课程,学生“裸考”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学生干脆就放弃了这门课的学习,部分学生因学习基础差心有余而力不足,学习态度端正、兴趣浓厚的学生,可谓寥寥无几。

二、五年制高职学生“概论”课堂教学的对策

教学是一种尊重学生理性思维能力,尊重学生自由意志,把学生看作是独立思考和行为的主体,在与教师的交往和对话中,发展个体的智慧潜能,陶冶个体的道德性格,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活动[3]。“概论”课堂教学就是要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依据五年制高职学生的个性特点和“概论”课程标准,制定出最佳教学方案、传授应用该课程理论知识和提高升华五年制高职学生思想品德的过程。在课堂教学中“概论”课教师要不断思考每种教学方法模式的优势和不足,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创新,找到适合自己风格以及学生需要的课堂教学策略,是时代赋予的重要责任。

(一)课堂教学的对策方法要以学生为本

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尽全力解决五年制高职学生面临的学习实际问题。在“概论”课堂教学过程中应依据五年制高职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合理调节和充分地利用他们的情感和非智力因素,付出真情

爱心,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全面提升这些学生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理论水平,使之成为思想觉悟高,道德素质好的基层医学领域的有用人才。

以学生为本就是要酿造平等、和谐、合作和公平、民主、正义的和谐课堂氛围,通过良性互动的师生关系传递价值信念、思维方式和人文关怀的正能量,才能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与时俱进的价值理念、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能充分地体现出“概论”课独特的思想因素和政治内涵。

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深入了解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个五年制高职学生,善于倾听他们的不同意见,熟悉每一个学生、关爱每一个学生,根据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特殊性和职业要求,把握学生的思想脉络,满足他们的合理需要,对于他们的正确意见和合理建议必须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以五年制高职学生为中心开展自主学习自我提高。交给他们自我管理的行为规范、方法技能和善于预测的步骤,让他们在学习过程中能谋善断,制定出学习计划,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策略。

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不断地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概论”课教师要熟练掌握多媒体技术,善用网络交流交流平台,融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为一体开展教学工作,整合教学资源,创设教学情境,选择恰当教具,呈现精彩内容,有序组织课堂,科学考评作业,甚至精神饱满的情绪,形象生动的语言等,无不展示概论课教师的综合水平;以学生为本,就是要善于学会尝试多种教学方法,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学生注意力,因为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手段特点各有不同,应扬长避短,博采众长。 (二)课堂教学的对策方法要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就是要“概论”课堂教学中做到事中求理、理中求事、事理相融、理事服人,要实事求是地从事实中剖析理论,归纳理论,从理论中推论演绎事实,彻底弄清楚历史事实和逻辑理论的辩证统一,让五年制高职学生从中领悟到蕴含在事实论据中的思想道理。因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各个理论成果,其精髓都是实事求是。”[4]概论课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实事求是的理论,其逻辑最为严密。

实事求是就是要处理教学资源,端正教学态度、选择教学手段、探求教学风格,以校园文化为有利载体,进行高品位高质量教学,实事求是地培养五年制高职学生敬业奉献、开拓创新,业精德诚的高尚品德,他们的思想态度就会严谨求实、行为方式也就会严格规范。

实事求是就是要关注五年制高职学生所思、所想、所需;实事求是地将教学内容形象化,教学素材典型化,授课方式多样化,根据五年制高职学生的思想特点和职业性质及时捕捉他们的反馈信息,根据他们的反馈意见来调整教学内容,调取教学素材,整改教学方法,把职业规划、生活要求、利益需要、兴趣爱好、重要关切融入到课堂,实事求是地引导他们面对现实、面对社会,面对未来。

实事求是就是要结合教材吸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信息,新发展,客观地对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旁征博引,案例事例实例必须真实可靠,时政热点信息必须丰富新颖,确凿有力,“概论”课教师务必率先知晓,及时涉猎学科前沿知识;实事求是就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大量社会知识、专业知识和自然常识等用作实证,用最大限度的课堂信息量去适应当今高度信息化社会的五年制高职学生的需求。

实事求是就是要搞好课堂思想政治教育。当今时代,没有良好的政治教养,没有牢固的政治知识,要提高道德尊严感和社会责任感是不可思议的;“概论”课堂本身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课堂上对五年制高职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每个“概论”课教师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在课堂上对政治知识边学边用,活学活用,才是“概论”课教学的最终目的,理性回归。

(三)课堂教学的对策方法要联系实际

联系实际就是要坚持所学理论与五年制高职学生客观需要和具体实际的辩证统一,与高职院校的目标要求和校园文化的辩证统一,与社会生活和现实现象的辩证统一,与国家路线方针和职业教育政策的辩证统一。理论联系实际就是既要让五年制高职学生们学理论,吃透理论,掌握理论,形成理论的逻辑思维,又要把所学理论知识用于现实生

活中去,帮助五年制高职学生解决生活现实问题。

联系实际就是要了解五年制学生对“概论”课的学习需要,学习情感和学习态度。遵循学生的学习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讲授,以旧见新地对专题理论巧做类比,善做提升。在一定条件下,要为学生创设开放性与互动性的学习环境,必要时走出学校去开展课堂实践活动,在课堂实践中领略红色文化,同时可以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联系实际就是要五年制高职学生将课堂教学中所学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以及其他学科的理论观点和实践过程结合起来,能独立分析正确对待社会的难点热点问题,因为很多的社会现象就是政治理论的缩影,如国内社会问题:人民币贬值问题,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又如国际社会问题: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等。通过对上述实例的分析认识能增强五年制高职学生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也能及时地理解消化党和国家的最新方针政策。

联系实际就是要“概论”课教师能熟练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工具,增加五年制高职学生课堂信息摄取量,图文并茂地把“概论”课理论与五年制高职学生实际生活现状都形象地展现出来,就是要概论课教师结合教材内容,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实际地开展各式各样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使学生发自内心地产生理解与认同,使学生能创造性地体验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这也是培养专业领域中未来的学习和劳动基本思维方法的客观需要,从而增加课堂教学中的含金量,增强概论课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檀传宝.论信仰教育与道德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2.

[2]李丽.新时期大学生道德素养的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90-92。

社会政策概论例10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是系统讲述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基本教材,全面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是考研政治中理论性和系统性的一部分。同时,在考试中,这部分的试题也是取材最广泛,命题最灵活,对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本部分的学习,考生应当在理论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方面下大功夫,认真研读教材,深刻理解每个考点及其相互关系,重在构建理论体系和培养逻辑推理能力。同时,对于每一个考点的针对性练习也必不可少,要通过一定量的练习来锻炼逻辑思维能力并提高对考点的敏感度。

(二)“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着重介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及其基本内容,系统阐述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和现实运用。这一部分的政策性和现实性极强,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当前社会直接相关。这要求考生全面把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并且要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历史和现实问题。在考试中,这部分倾向于考查理论和政策的内容,同时更易于考查理论和政策的原因和措施。

因此,对本部分的学习,考生应更加注重结合历史和现实去理解和理顺两大理论体系,并且尤其关注社会热点与理论考点的结合部分。考生需要全面熟悉和掌握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话语体系与价值取向,熟练运用党中央的理论精神、思维方式和政策去思考和解决各类试题。

(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是描述中国从鸦片战争到改革开放170多年历史的基本教材,根据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内容可分为探索时期、革命时期、建设时期三部分,讲述中国历史,但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史。本部分的线索性和多维性较强,需要考生从宏观和微观、从横向到纵向全面梳理各时期各方面的历史事实和相互关系。但同时,本部分并非只关注历史事件,而更关注的是历史事件的原因、意义和关系,即不仅重“史”,更重“论”。在考试中,则更倾向于考查历史背景、历史意义和历史线索。

因此,对本部分的学习,考生应在从各角度全面把握历史史实的同时,更侧重于全面掌握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重要意义和历史启示,答题中要做到“史论结合”。同时,在学习本部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比如要掌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等基本规律,对于考生从整体上把握历史会有很大帮助。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阐述党对当代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的基本教材,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具有教化性和规范性。在考试中,除了少量考点具有一定理论性,大多题目考查基本概念和基本要求。

因此,对本部分的学习,考生宜侧重于重点概念和重要规范要求的理解与掌握。同时考生要关注社会思想道德方面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件,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思想和道德及法律方面的发展。

社会政策概论例11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 专科 两年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 本科 两年 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