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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16 16:16:07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1

【引言】:近年来,城市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像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改善着人类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美化城市的面貌,也充分的利用了土地资源。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及设备均有可能产生让人不适甚至有害健康的噪声。这种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不仅对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对于长期暴露在噪音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更可能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损害。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还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1.建筑施工噪声超标的原因

1.1施工单位环保意识淡薄。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置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顾。为了抢工期、赶进度,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1.2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满足不了施工发展的需要。对一些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淘汰而更换新设备,使得施工机械在工作中产生高噪声,这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

1.3场地布局不合理,造成了施工噪声的污染。部分施工单位在进场时只考虑到材料和设备的运输、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而忽略了对产生噪声污染大的设备的合理布局。

1.4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降噪措施。由于大多数建筑施工都是露天进行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大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任由噪声向四周传播。

1.5监管力度不够,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泛滥。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噪声防治措施缺乏实时的管理。对那些违规施工的单位处罚不够严厉,有的施工单位宁愿冒处罚的危险进行施工。

2.噪声对周边环境的损害

噪声对噪声敏感场所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这些高强度的噪音危害着人类的身心健康,使人疲劳,产生消极的情绪,甚至引起疾病。如果人长期在95分贝的噪音环境里工作和生活,大约有29%的会丧失听力;即使噪音只有85分贝,也有10%的人会发生耳聋。高强度的噪音还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1]。

3.噪声的防治措施

3.1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施工单位应当做出噪音污染的防治预案,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在噪音源控制噪音。有许多常见的能够在噪声源降低噪声等级的措施,比如: 避免不必要的发动机空转、在设备不需要使用r关闭; 保持场地内运输道路维护良好且降低其陡峭的坡度; 启动设备和车辆时按顺序启动而不要同时启动[2]。

3.3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场地噪声管理监督力度。①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的申报审批。对要审批的工程项目,环保部门要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和噪声指标,从而预测施工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对采取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②加强对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的现场检查。针对建筑工地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尤其对人口集中地区的工地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违规施工的单位,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筑施工许可证。

3.4 加强群众监督。

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其他团体单位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的噪声污染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还可以增加施工单位做好噪声防治的压力。

小结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施工噪声扰民现象,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为了更好地改善工程施工噪声污染,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2

随着人们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社会大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知越来也多,环保意识也随之加强。然而,建筑行业施工复杂,施工材料、能源消耗量非常大,建筑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不可避免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高度认识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积极采取各项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做到从根源上遏制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筑施工中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1大气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大气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机械设备运行,混凝土搅拌,施工现场砂石料搅拌,混凝土结构剔凿等过程通常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废气和粉尘,这些废气和粉尘随着空气向周围环境中大范围的扩散,从而给建筑项目周围的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2)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会用到腻子、涂料、油漆、沥青以及易挥发的材料,这些材料会产生一定的有害气体,从而对大气造成污染。空气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如果建筑施工中的废气、扬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就会对我们的生存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严重影响我们的健康。

1.2水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水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期间的生活污水和施工过程的工程废水。施工过程民工的生活污水,建筑施工中设备清洗、材料拌制以及混凝土养护等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城市下水道,会对附近的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破坏。

1.3噪声污染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环保标准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边界环境噪声允许范围是日间≤70dB(A),夜间≤55dB(A),然而很多的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过了这个范围。对建筑工程中噪声的主要来源进行详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施工噪音的主要产生原因有打桩机打桩对的噪音、挖掘机工作噪音、混凝土浇筑噪音、风炮机工作噪音等。如果建筑工程项目处在闹市,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1.4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所需要的各类材料非常多,在其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的固体废弃物,例如废弃的砂石料,剩余的混凝土废料等,如果不妥善处理这些固体废弃物,不仅会影响工程的顺利施工,不利于文明施工,同时还会对环境造成破坏。此外,一些建筑固体废弃物中还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其处理比较困难,同时还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破坏。

2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

2.1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为了减少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可以设置为封闭式施工场地,将施工场地与周围环境隔离开来,从而避免施工现场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施工现场的道路需安排专人定时清扫洒水,容易产生粉尘的材料(水泥、砂石、渣土)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装卸车,从而减少施工场地产生的粉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尤其是砂石、水泥、珍珠岩、FTC等材料要严禁露天堆放,要堆放到项目的库房内或者材料棚内并覆盖严实;建筑工程项目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排放标准必须满足尾气排放的标准,建筑项目大门附近要设立洗车设备,对进出项目现场的车辆及时进行清洗;建筑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要尽量使用绿色环保型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对大气的污染。

2.2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对于工人的生活污水,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理后才能够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之中。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水必须采用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在处理合格之后才能够排放,也可以通过沉淀后循环利用。

2.3施工噪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办法主要是降低噪音的强度,从而降低噪音对人体的危害。项目施工过程中可以采用优化施工机械设备的方式降低施工设备运行时的噪音,同时也可以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从而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例如,在市区的工程项目,在进行锤击撞施工的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噪音,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协商,将锤击撞施工方式变更为静力压桩方式或者是更改桩型等手段来降低施工噪音;在建筑工程基础开挖阶段会应用大量的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像推土机设备、挖掘机设备、及拖拉机设备、运输车辆等,由于这些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自身的特点,优化施工设备很难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因此可以在使用这些机械设备车辆时,可以在施工现场的周围安装隔音防震墙,或者禁止这些机械设备在夜间作业,从而减少由于设备运行而导致的噪音污染问题。由于在建筑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会用到振动棒等设备,但是混凝土振动棒等设备作业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噪音,因此施工企业可考虑采用免震的、具有较强和易效果的自密实混凝土,从而缩短混凝土的震捣时间以及次数。

2.4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为了减少建筑施工中的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渣土污染的防治上,要控制好土方开挖、回填以及装车时的速度,避免过快、过猛,避免渣土洒落;采用厢式运土车运土时要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除此之外,施工企业要提前制定好渣土的卸货以及堆放地点,并要求渣土可以在规定地点进行卸货。建筑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及时的打扫,施工生产过程的固体垃圾要堆放到规定场地;在建筑固体垃圾堆放前要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将这些建筑固体垃圾分类为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垃圾,然后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可再利用的砂石料和混凝土可清洗后再利用或者用来填筑道路。

3加强社会监管,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加强社会的监督力量,一方面,施工工地周围居民可以自发对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其次建筑施工监管单位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单位的污染源。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环境保护意识,让绿色生产的观念深入人心。建筑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项目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确保项目施工符合文明工地的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制度施工计划安排,避免在休息时间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作业。建筑施工人员自身要有环境保护意识,施工中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3

[中图分类号] X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183-1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急剧增加,2011年12月,中国社会蓝皮书,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标志着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急剧增加的城市人口以及不断加快的城市化建设对我国脆弱的生态环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1 城市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堆放量已高达70多亿吨,侵占土地约6亿平方米。118个大中城市中,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约占40%,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只有34.3%。在全国重点监测的338个城市中,63.5%的城市达不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近期多个城市的雾霾天气持续数日,PM2.5严重超标。同时,噪音污染也已经成为了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环境问题。

2 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控建议

城市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其他污染等等。治理环境污染必须先从源头进行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运用全过程控制原则对污染治理进行全过程监管,降低治污成本,提高环境效益。

2.1 城市水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氮、硫、磷含量较高,还含有微量重金属、多种微生物;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往往成分都较为复杂,危害程度也更大。

(1)从源头严格控制污水废水排放量,一方面对于生活污水排放应予以重视并加强治理力度,积极营造节约用水、重复利用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于工业废水,应该严格贯彻相应的排放指标,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高用水、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鼓励和扶持那些能循环利用水资源、具有污水自清洁能力的企业。同时做好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工作。

(2)做到统筹兼顾,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就必须在对水资源现状以及城市经济发展做出准确的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进行科学筹划,这有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并有效保护环境。在完善城市水污染控制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究与创新。

(3)完善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用立法的形式对水污染排放进行严格监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将水资源保护上升为道德层次,有利于提高居民资源保护的意识,更好的推动水污染防控工作。

2.2 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我国城市的大气污染仍为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烟尘。近年来,细颗粒物即PM2.5污染问题也越发严重。大气污染物来源较多,第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粗放式的污染排放;另一个是由于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也越来越突出。其他的一些原因包括市政建设产生的粉尘、生活排放、垃圾野外焚烧以及不良的气象条件会加重污染等。

(1)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创新生产技术,淘汰“三高”企业。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鼓励开发和使用其他清洁、可再生燃料。

(3)科学合理的进行城市规划,工业选址应远离生活区并处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保证空气流通,有助于废弃的扩散和稀释。

(4)推进城市绿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培植一些能够吸附污染物并净化空气的植物。

2.3 城市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噪音会干扰人们的学习、工作和休息,极大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城市噪音污染来源主要有:交通噪音,道路区与居民区间隔过近,某些重型车辆、摩托车、农用车的行驶噪声是小轿车的数倍;道路交通组织不合理,机动车不能正常通行造成不必要的噪音;工业噪音,包括空气动力性噪声(鼓风机、燃气轮机、高炉等)、机械噪声(球磨机、破碎机、电锯等)和电磁噪声(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等);建筑施工噪音,挖掘机、打桩机等等;社会生活噪音,主要指街道和建筑物内部各种生活设施、人群活动产生的声音。

(1)是完善相关的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合理的噪音污染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

(2)提升噪音污染治理水平,当前噪音治理水平远远不及噪音污染程度,必须采取切实综合的举措,增强噪音治理成果,同时增加噪音治理手段,提高公众参与度。

(3)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升相关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

2.4 其他污染治理措施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速度的加快,日益增长的建筑垃圾造成的污染也极为严重。建筑垃圾会占用大量土地,影响空气质量,对水域造成污染,破坏市容,恶化生态环境卫生,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措施主要有:

(1)做好建筑的设计和规划,减少建筑原料的使用,提高建筑结构的耐久性,使用生产垃圾少、能再生的环保建材。

(2)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监管,提高原料使用率,减少垃圾的产生。对于建筑垃圾中可以再利用的部分应充分回收,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增加回收利用途径。

(3)完善建筑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3 结语

每一个环境污染实例,都是大自然对人类敲响的一声警钟。从政府部门到个人都必须增强环保意识,认识到环境治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积极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使人类社会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爱明.城市区域大气颗粒物的污染特征研究[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9(1):15-19.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4

摘要:

文章简要分析了建筑施工噪音的危害,并阐述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来源,最后探讨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施工噪音;控制对策;机械噪声

1 引言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的声音。由于施工中要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频繁的运输材料和构件,挖掘、打洞、搅拌、切割、振捣等工序,难免对产生各种噪音污染,进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引发各种纠纷案件。噪声污染作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具有暂时性、局部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如果人体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而未采取防护措施,那么必将给人的听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损伤,乃至职业性耳聋。噪音污染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心血系统等产生不良的影响。鉴于以上原因,如何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降低建筑施工噪声,减轻对市民的干扰,创造一个安静、清洁、舒适的环境,保证人们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就成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的难题。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来源

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居民反应最强烈的问题,通常建筑施工噪声占环境噪声源的5%,而各种施工机械又是建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设备和活动有以下的几个施工阶段:

土石方施工阶段:运输车辆、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打桩阶段: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搅拌车等;

结构施工阶段:混凝土搅拌车、振捣棒、电锯、搭拆钢管脚手架、支拆模板、模板修理、外用电梯等;

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阶段:拆脚手架、石材切割、外用电梯、电锯等。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对策

3.1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的审批力度。

应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重点做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各工程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如实地说明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掌握项目的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尤其是要说明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让环境保护部门预测各施工阶段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要求不得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应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制定有效降低噪声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3.2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和监督。

环保部门应加强管理监督,限制其施工时间及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抽查方式监测其场界噪声,将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针对建筑施工噪声集中的特点,环保部门应专门成立施工噪声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居民稠密区的工程的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地措施进行查处,促进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可根据施工期噪声对环境污染范围、强度向建设单位预征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以便补偿对周围居民及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

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团体有权提前了解施工可能带来的噪声污染情况,并提出意见,施工单位应听取民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施工单位要不断总结,查找自身不足,并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环保部门对于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并且不予以整改的,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3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传达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队伍的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社会公德,让他们意识到施工噪音的危害,了解降低施工噪音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并进行噪声治理,努力降低施工噪声污染。

3.4合理控制施工现场的机械噪声。

由于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尤其是我国施工机械生产技术比较落后,使得许多施工设备的噪声都比国外同类产品的高,这需要机械制造厂商重视机械工艺改进。应推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予以淘汰,并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实现对周边城市环境的保护。

对土方中的挖掘机、拖拉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要想消除其噪声比较困难,但可合理安排台班作业,避免在夜间或中午人们休息时采用这类机械设备进行作业,施工时可在工作区域周边搭设隔音防震墙等办法来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产生噪声较大的钢管切割机和电锯等小型设备,在模板支护和脚手架搭设方面使用较多,可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来减弱其噪音,如为避免对钢管和模板的切割,可采用定型组合模板和脚手架等。在制作模板支护和脚手架时,可移至房屋地下室等隔音处进行施工,以避免对周边的干扰。

混凝土施工机械的噪音也较大,对于城区重点区域要避免使用混凝土搅拌机,选择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时,振动棒因其自身的工艺原理,噪音较大,应采用和易性较好的、可以减少震捣时间和次数免震自密实混凝土,在工作的施工层周围搭设隔震板等设施,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消除振动棒噪音污染。混凝土输送泵车由于功率大,噪音也较大,但它是高层建筑输送混凝土的重要动力,必要时采用围护隔震措施来减轻其噪音污染问题。

总之,可运用消声、吸声、隔声、隔振等技术来降低施工机械噪声。如纤维材料、颗粒材料、泡沫材料等吸声材料吸收噪声的频率较宽,可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附近设置吸声屏,能降低噪声15dB(A)。采用阻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抗性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可有效降低通风机、压风机等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的中高频噪声源。

4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项建筑工程也在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但建筑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建筑施工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时间,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技术工艺,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工作,努力将施工噪声对周围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5

引言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工业以及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也在不断下降。因此,造成的污染事件也在不断的发生,再加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迫在眉睫。目前来看,城市噪声污染源主要有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以及生活噪声等,这些噪声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城市的不断发展,那么这些噪声产生的危害主要有哪些?城市声环境的现状又是怎么样的?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对策有哪些?下面文章将一一介绍。

1 城市环境噪声来源及特点

从噪声的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和新出现的家庭生活噪声。现在城市噪声来源也无碍乎就这几个方面。

城市噪声影响最大的是交通噪声,交通噪声包括飞机噪声、铁路噪声、汽车噪声。城市环境噪声的75%来自交通噪声,而交通噪声又主要来自汽车噪声,且声级多在80~90dB(A)以上。工业噪声来自生产过程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产生的声音。此类噪声一般可达80~120dB(A),甚至更高。这类噪声影响虽然没有交通运输影响广泛,但局部地区的污染却比交通运输严重得多。建筑噪声主要来自于建筑工地的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现场,是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的。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由于施工机械多是露天作业,四周无遮挡,部分机械需要经常移动,起吊和安装工作需要高空作业,所以建筑施工中的某些噪声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烦恼。社会噪声即指街道和社区内各种生活设施、人群活动等产生的声音。包括餐饮娱乐噪声、户外中小学生及商业设施人群的喧哗声、沿街流动宣传与叫卖等,还有就是一些社区娱乐广场及婚庆、节日的烟花燃放所产生的噪声对人民的生活也有一定影响。社会噪声一般对人没有直接生理危害,但会不同程度干扰人们谈话、工作、学习和休息使人心烦意乱。

另外还有室内噪声,室内噪声是由人们自己在室内的各种活动而产生的生活噪声,以及住宅楼内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住户生活噪声的相互干扰。户内噪声大多能自己控制,邻居之间的噪声影响则需要在住宅建筑的材料与构造设计上,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加以控制。

2 城市声环境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2013年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城市区域声环境轻度污染的城市占全国城市比例的50%左右,重度污染与严重污染的城市比例也分别为18.2%和11.8%,可见我国城市声环境现状不容乐观。噪声污染与其他污染方式不同,噪声污染能够被人们直接感受到,而且造成的危害也是长久性的,根据国家污染投诉科统计,噪声污染投诉率占整个环境污染投诉比例的60%,可见对噪声污染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3 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对策

不同种类噪声的产生原因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不同噪声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措施。下面对城市几种不同种类的噪声治理提出具体对策:工业噪声的治理对策、交通噪声的治理对策、施工噪声的治理对策、生活噪声的治理对策。

3.1 工业噪声的治理对策

首先,对新建的能够产生噪声危害的建筑项目进行考评,并要求项目建设配备减小或者预防噪声的相应设施;其次,对已经存在的具有噪声危害的建筑项目勒令整改,严重者停工整顿;再次,对具有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进行搬迁,建设无噪声污染城区;最后,对噪声防治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法发挥噪声防治的设施进行改进,以最大限度保障城市声环境的优良。

3.2 交通噪声的治理对策

交通噪声主要就是机动车的发动噪声以及鸣笛噪声,因此,应该主要从这两个方向入手治理。首先,提高机动车的车辆检测标准,对不符合噪声管理条例的车辆不予派发行驶证;其次,控制城市主干道车辆流量,同时严禁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上路;再次,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同时利于降低噪声污染;最后,扩大城区禁止鸣笛路段,并对警报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出现警报器乱用的现象。

3.3 施工噪声的治理对策

施工噪声一直都是噪声污染投诉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很多建筑夜间施工对居民的睡眠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应该严加治理。首先,对施工项目在施工前要接受噪声污染评估,对超过相关标准的施工项目要勒令整改;其次,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对有夜间施工需求的项目应该经过噪声污染治理部门审批,并在施工时最大限度降低噪声音量,当然,紧急抢修等项目除外;最后,引导施工队伍使用噪声较小的施工材料,比如混凝土等。

3.4 生活噪声的治理对策

生活噪声也是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比如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音喇叭、娱乐场所对周边居民产生的噪音、广场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噪音等等。针对这些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应该通过工商、文化、环保以及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对营业性商业活动的噪声污染进行规范;其次,要求娱乐性营业场所建设相应隔音设施;再次要对特殊地区特殊时间进行重点噪声管理;最后,开展噪音治理文化宣传活动,让每个人都成为噪音治理活动的参与者。

4 结束语

无论任何一个城市,噪声污染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仅需要管理部门的不断努力,更需要广大城市居民的监督与配合。噪声污染的治理也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除了噪声源头上的治理以外,还要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并鼓励具有显著噪声隔离效果技术的研发,已达到为居民提供更加良好的居住与生活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蒋骥,谭艳平,董建慧.城市噪声的防范措施[J].浙江建筑,2008(10).

[2]李艳华.浅析城市噪声对中学校园的干扰类型及其防治[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6(1).

[3]谢浩.城市噪声环境下宾馆的防噪分析[J].环境研究与监测,2009(2).

[4]刘妍.城市交通噪声分类及治理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33).

[5]余树勋.北方城市噪声如何减弱―在“面向21世纪首都绿化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J].中国园林,2000(2).

[6]张勇.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中心动态[J].安全,2010(11).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6

一、引言

惠水县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苗岭山地南侧,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素有“中国黑糯米之乡”、“中国金钱橘之乡”、“中国优质米之乡”的美称。惠水山川秀丽、地势平坦、生态良好,地处贵阳“避暑之都”的核心区域,是天然的大“氧吧”、大“空调”,是天生地造的“山水园林城市”,是贵阳的优秀“卫星城”。伴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向前推进,作为世界四大环境问题之一的噪声污染也已突显出来,它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建设进程、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对人类造成重大危害,并已上升为当前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

二、关于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分类

2.1 什么是噪声污染

声音是人耳对物体振动的主观感觉。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讲,声音大体可以分为2个方面,震动有规律的声音叫乐音;一切无规律的或随机的声信号叫噪声。从主观感觉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产生影响的声音,也就是不需要的声音,都可以称为噪声。当噪声超过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对人类或者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时,就认为是噪声污染。

2.2噪声的分类

噪声按机理分为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三类;按来源分为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噪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自然噪声五类;按时间的变化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类。

2.3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对人、动物、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均可造成危害。噪声污染影响人的生产和生活,干扰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影响人的心情和心理变化,诱发多种疾病,损伤人的听力,若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听觉系统会发生损伤,难以恢复,甚至造成耳聋。当噪声达到一定分贝时,还会破坏仪器设备、建筑物。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产生的污染没有后效作用,声源停止,噪声消失,无积累,无痕迹,但噪声对人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有累积性的。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单地说噪声污染具有时间性、多发性和随机性。

三、惠水县噪声污染现状

3.1 交通噪声

随着社会经济化、城市化道路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与日俱增,惠水县最为突出的交通噪声主要来源为汽车运行过程中发动机的驱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的鸣笛,以及刹车发出的强烈刺耳的声音。

3.2厂界噪声

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被称为“贵州中小企业科技示范基地”,在这片区域,入驻着近200余家工业企业,区域周围生活着大量居民,这片区域属于工业混杂区。由风机、球磨机、机床、电焊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厂界噪声对居民带来很大影响,也成为这片区域噪声的主要来源,因此在企业入驻该片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噪声的标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

3.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机械运行(如打桩机、挖土机和混凝土搅拌机等)、人工操作、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多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县城。由于近年来惠水县经济的迅猛发展,距离省会城市仅48公里,随着贵阳市至惠水县高速路的开通,大大缩减了两个城市之间的距离,众多房地产商在县城内进行了大面积、多方面的开发施工,涉及范围较广,施工持续至夜间,作业密集,对周围居民影响极大。

3.4环境噪声

主要由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过程中产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商家的叫卖声,各种娱乐场所KTV、酒吧、迪厅的音响、夜总会产生的歌舞噪声、餐饮业嘈杂声。商家叫卖噪声主要在商贸街和县府路一带,这些地方成为昼间噪声投诉的热点,而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主要集中于外环路一带,娱乐场所噪声成为夜间噪声投诉的热点。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针对惠水县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要大力宣传噪声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让人民群众和产生噪声的业主充分理解噪声污染不仅对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而且还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在噪声污染环境下工作,业主本身的健康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另外,提高他们对预防噪声污染的意识,对业主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宣传,让他们掌握噪声防治的方法,使其自觉减少噪声的产生,达到盈利与环保双赢。只有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全县人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绿地的降噪功能,在交通道路的两旁建设绿化带,种植树草,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通过植物的吸收,减少噪声的污染。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县城内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主要交通干道实行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在一些特殊功能区禁止机动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时,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降低噪声污染。

(三)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加强监督管理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7

近年来,城市噪音污染已成为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城市公害,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至深。某大型网站日前进行的一项噪音污染调查,高达98%的网友表示自己曾受到噪音污染,有约63%的网友表示在生活中受到了3种以上噪音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过去十七年,但该法的普及、执行却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一是相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城建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进行城市改造时未依法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也未全部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二是市民对于噪音骚扰普遍投诉无门、投诉无果或投诉难处理。三是基层执法部门在噪音污染的防治中,存在实际职能权限不明晰、执法难度大、执法权力不足。法学硕士、高级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CCTV2011年度十大法制人物施杰在人民大会堂接受本刊记者时如是说并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二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四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之规定: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负有依法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义务。”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8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极大促进了市政工程的建设和发展。现阶段,在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对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同时也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于是会严重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和城市生态平衡。因此,在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需要掌握全面的施工技术要点,保证施工的质量,同时降低环境污染物的产生,从而减少对城市环境造成的影响,保证市政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城市发展和城市生态环境的平衡。

一、市政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一)废弃物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各个领域,施工中难免会产生大量废弃物,例如废弃的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若是没有对这些施工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就在施工现场随意堆放,就容易产生恶臭味,进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甚至也会对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产生一定的阻碍。此外,施工废弃物还能分为有毒废弃物和无毒废弃物,无毒的废弃物必将容易处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较小,而有毒的废弃物,不仅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较大,甚至很容易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政工程施工中的有毒废弃物有:废弃化工材料、工业棉布、各种有毒清洗液等。

(二)大气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加上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也会排放大量的废气,而由于空气具有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大等特点,一旦施工中产生扬尘、排放废气,就必定通过空气大范围的快速散播,从而对施工现场周边的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此外,施工中使用的油漆、涂料等材料也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市政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排放的废气将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大大降低空气中的含氧量,一旦大气被污染,人类在吸收氧气的同时也被迫会吸收这些废气、扬尘等有毒害气体物质,这将严重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噪音污染

导致噪音污染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且噪音还有大小和层次不同之分。而市政工程施工中产生噪音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所发出的噪音,主要包括打桩机、切割机、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另外,市政工程中的焊接施工也会产生噪音污染。一旦产生噪音污染,不论噪音大小或是什么层次,都必定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严重扰乱周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

(四)水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中会使用大量的水,例如现场喷洒、现场冲洗、生活用水等,若是这些水在使用后没有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那么就会产生大量污水。这些污水携带着浓烈的恶臭味必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所以,如何处理这些污水是市政施工企业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探析

(一)施工废弃物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废弃物的防治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仔细检查和辨识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认真分析这些废弃物的来源,从而从源头上解决废弃物污染问题;二是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勘察,对于能够进行再次利用的废弃物,应特别挑选出来并合理安排在另一边,这样能够为后续施工这些废弃物的再次利用提供便利。对于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应针对废弃物类别,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三是对于没有再次利用价值的废弃物通常是采取运输出施工现场的处理方式,为了确保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废弃物处理场地,安排合适的运输路线,运输路线一般不宜太远。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空气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针对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大气污染问题,采取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施工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扬尘,例如挖土机开挖土方产生的扬尘,应事先将开挖土方或周边地面喷洒适量的水,这样能够有效降低产生的扬尘量;第二,若是市政工程需要设置通风管道,则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的设置,将产生的废气从通风管道中排除;第三,应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设置专用运输道路,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并在运输道路上进行洒水防尘工作。

(三)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施工机械设备是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应针对机械设备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例如混凝土搅拌机产生的噪音,采用商品混凝土能有效避免噪音的出现;切割机产生的刺耳声,应将需要进行切割的材料进行仔细统计,然后专门安排在某一时间段统一进行切割,将切割现场设置机械棚、隔音层等防噪音设施;第二,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避免施工机械在运行中由于发生故障而产生噪音;第三,市政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运输车辆,这些车辆的鸣笛声和发动声是噪音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

(四)污水污染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会使用大量的水,所以,为了避免水污染情况的出现,施工场地应与水源地保持一定的距离,若是施工现场临近水源地,则必须对水源地采取隔离保护措施,避免施工污水对水源产生污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污染排出情况制定合理的计划方案,以便工程施工污水合理排出,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在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市政工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市政工程的建设水平可以直^地感知到这个城市的经济实力大,然而城市环境质量高低对城市的发展水平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处理好市政工程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城市生态环境的平衡,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市政工程施工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9

0 引言

随着交通干线的延伸、扩展和路口立交桥的建成,以及机动车数量的猛增,临路居民日益明显地感到交通噪声的污染,尤其是在夏季,住在低层楼房内的居民开窗通风,噪声污染更是突出。机动车噪声的主要声源是机动车发动机、喇叭、刹车、排气、防盗报警器等。穿城而过的铁路和飞机起落时的噪声,也都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这些噪声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损害健康,甚至置人死亡。据调查:噪声会对人的心理和机体同时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危害;噪声能损害儿童的大脑,长期处在噪声环境里的儿童,其智力发育要比在安静环境里的儿童大约低20%;对妇女来说,噪声会对排卵机能有不良影响,还可能使胎儿产生畸形发育。因此,为了适应交通的快速发展,控制和减少交通噪声真的是当务之急。

1 国内各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情况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热点。在众多一线、二线城市的交通环境调查中,噪声污染均有“不俗表现”。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日前公布了“北京市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结果。道路两侧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平均受交通噪声污染率达89.1%。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历时一年时间,对本市五环路内的518条次干路以上公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进行了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调查道路长度1054公里,其中,民用住宅6291座、学校291座和医院48座。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等级道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交通噪声污染程度不同。高速路两侧的建筑受污染程度最重,100%受到交通噪声污染。

在广州市,交通噪声被市民视为最严重污染之一。据了解,目前广州机动车辆已达130万辆,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近50万人生活在高噪声(61~71分贝)环境中。自开通110联网投诉环保问题后,市环保局接到的投诉每年多达5300件,其中,噪声问题投诉超过40%。整治噪声已成为市民的迫切要求。

2 噪声污染的危害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站进行的一项万人调查(12770人参加)显示,98.8%的人正在经受噪声困扰,仅1.2%的人“没有”噪声困扰。调查显示,噪声污染带来的困扰有:心情烦躁(74.8%),影响工作、学习(61.9%),睡不踏实甚至失眠(61.6%),对听力造成影响(28.6%),引发其他病症(13.2%)等。

有关专家认为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孕妇长期处在超过5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会使内分泌腺体功能紊乱,并出现精神紧张和内分泌系统失调。严重的会使血压升高、胎儿缺氧缺血、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流产。而高分贝噪音能损坏,胎儿的听觉器官,致使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儿童智力低下。噪音的恶性刺激,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营养学家研究发现,噪音还能使人体中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氮基酸、谷氮酸、赖氮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量增加,影响健康;噪音令人肾上腺分泌增多心跳加快、血压上升,容易导致心脏病发;同时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

3 国内城市相关噪声管制政策

国内一些大城市在意识到交通噪音污染的相关危害后,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重点防治包括轻轨在内的道路交通噪声,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根据新制定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北京市将加强对新建道路(轻轨)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将交通噪声影响评估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对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同时,对五环路以内地区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工作,对城市中心区规划道路进行噪声影响评估,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推广低噪声路面、采取微地形绿化和道路绿化复层结构降噪以及设置隔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措施。此外,还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管理,并建立环境噪声控制实验室,对各类交通噪声的发生机理、传播方式、控制方法和控制目标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控制对策。建立全市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移动式自动监测设备,编制可查询的城市噪声地图。日前,北京城市噪音地图也已经基本完成。

广州市政府于1994年就颁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这些年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其中对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更是作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规定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4 科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包括声源、传播途径、个人防护的研究以及法规的制定等。环境噪声污染时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个体三个环节组成。为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必须将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首先,从声源控制噪声。研究机动车声源发声机理和机器设备的运行功能,降低声源的噪声辐射,用低噪声工艺代替高噪声工艺,降低噪声源中噪声部件对激振力的响应,加强行政管理等。其次,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研究城市、道路、建筑如何全面合理地布局,在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隔声、阻尼和隔振等声学技术。再次,从接受者个体控制噪声。研究对听力起保护作用的护耳器、控制室、建筑材料等个人防护措施。

研究制定控制噪声的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具有强制性,要求噪声污染者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立法实施的同时,也要做好规划性措施的研究,做好区域规划、道路规划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等。

4.1 汽车降噪

汽车是一个包括不同性质噪声的综合噪声源。由于汽车噪声源中,没有一个是完全密封的,因此,汽车整车所辐射的噪声,就决定于个声源的声级、特性和它们的相互作用。

经过对汽车噪声源的研究发现,可以通过控制发动机压力值、改变发动机部分结构、采用低噪声活塞、采用合理的轮胎花纹等措施来实现汽车噪声的减少。加强防震、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群等。

4.2 交通道路降噪

随着车辆速度的增加,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增加,道路附近的噪声有时可以达到90 ~100分贝,因此在公路设计上也应该考虑噪声控制的问题。对于一般城市道路,可以采用绿化树带、临街建筑或凹槽式道路等形式作为声频障。对于高速公路来说,多采用专门设计的防声屏障。

目前,正在积极倡导和推广疏水沥青、橡胶沥青等可以减少噪音的路面材料,其中,橡胶沥青有着明显的性能优势和环保优势。一是可以有效降低行车噪音,当行车时速在50~100公里,路面噪音将降低3~8分贝。据检测,噪声降低2分贝,相当于减少交通量1/3。二是提高了沥青的黏度,抗变形能力增强,并具有更好的封水性能,即使在寒冷地区也会明显减少路面开裂,延长路面使用寿命。橡胶沥青路面可提高路面使用寿命1-3倍。三是提高了行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由于橡胶路面的柔性,可缓和路面局部不平引起车辆的震动,改善轮胎与地面的附着性能,缩短制动距离,从而使车辆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都得到改善。此外,废胎橡胶粉改性沥青混合料是以基质沥青和轮胎橡胶粉为原料,其中20%的成分是由汽车废轮胎加工的橡胶粉,环保性能优越。

4.3 其他措施降噪

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也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道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周围建筑情况和居民居住情况,尽量避开学校、医院、疗养院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对于要求安静的街道,要适当限制车流量和行驶速度。一般情况下,车流量减少一倍,噪声减少3分贝。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和运输物流的需要,控制车流量来降低噪声,总是有限的,因此主要还是要限制重型车辆的流量,不允许某些非本地重型车辆途径城市中心或者交通噪声保护区域。同时,应该采用立体交叉路道结构或者积极推广自动信号管理,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这样也可以明显降低噪音。

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在一些已建成的道路或交叉口,对降低噪音也具有明显的效果。主要交通干线的两侧建筑和要求安静的临街建筑,需要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隔声效果,积极推广先进的隔声玻璃和窗户组件,也可以采用双层窗,增加玻璃厚度,都可以取得良好的隔声效果。

5 结束语

由于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噪声污染这一世界性四大环境公害之一,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国外公路建设发展的规律来看,当路网建设形成规模后,投入于环保治理的资金将逐渐增大。后期治理的费用是巨大的,因此,防治交通噪声污染不能仅仅只靠亡羊补牢,我们必须在初始建设时,就应该把噪声污染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去审视。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的任何一种降噪方式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中也各有各的特点,所以应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环保建设,根据工程实际,对降噪措施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选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

安静的生活环境,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政府对交通噪声的不断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会重新找回“静谧”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周新祥.噪声控制技术及其新进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7.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10

    北京市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京环发[2007]141号),要求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根据规定,增加相应条款,提示性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标准,并在合同附件中细化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所标注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时须注意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并在售楼合同中专门列出针对潜在噪音污染的提示和免责条款。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规划,经验收合格且已采取降噪措施,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进一步的降噪责任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2.0.4条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做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商品房室内空气、室内噪音等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可被认为是商品房质量问题范畴,商品房室内噪声水平很可能被理解为是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商品房声环境超标为由判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司法实践中各开发商即便有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所开发商品房受到噪声污染等进行进一步治理的责任。

    噪音污染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不是“一般的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这最终将由法院依据鉴定结果判定。

    三、噪音源项目建设与居住区项目建设的先后顺序是降噪责任和费用承担判定的关键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例11

第二条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在《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3、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4、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源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达标区,是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等强化管理后,达到国家基本指标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巩固和完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指标和要求

1、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包括各功能区噪声)声级,不得高于达标区建成时的分贝数。

2、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排放的噪声,达到所在区域厂界标准的百分率,不得低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水平。超标的噪声源数,不得大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数量,且超标分贝数必须小于5。

3、达标区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场界噪声限值。所有施工工地都须有有效的噪声防治管理规定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航运交通噪声,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4类功能区的标准值。

5、社会生活噪声,坚持执行有效的管理措施,达到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达标区内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防治实行分工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区环境保护局是辖区达标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噪声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计汇总和检查督促。区公安、交通、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主、支交通干道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噪声由交通、文化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达标区内新、扩、改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产生新的环境噪声污染源。

凡在达标区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达标区内镇及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八条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依审批权限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因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工作时间的改变使噪声源的种类、数量、位置和排放的环境噪声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原进行审批的环境保护局重新申报登记,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局申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防治噪声的设备,必须按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条厂界噪声治理达标的单位,必须制定噪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及时维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的噪声控制效果。

已验收合格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保护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第十一条对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城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机械或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给予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工期,避免为缩短工期增加午间、夜间作业时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进行工程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编制工程预算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费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达标排放施工噪声。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泵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在开工十五日以前按企业规模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局报告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第十六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午间、夜间施工意见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

进行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十七条在达标区范围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城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按市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大的施工工地,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实行群众监督;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以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进入达标区机动车辆的管理。根据达标区中噪声功能区的要求,公示设立禁鸣区范围,并设置禁鸣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交通干线和河道航线的敏感地段,设置交通噪声管理牌。

第二十三条辖区内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二十四条在达标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在达标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达标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达标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

火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拉机和高噪声重型车辆在达标区内行驶,并设置禁驶标志牌。特殊情况确需进入达标区的,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凭准行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线路行驶。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二条达标区内,在居住区、广场等区域,午间、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文体娱乐等活动。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学校、幼儿园进行体育、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设备,应当合理控制音量,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凡在达标区内新办餐饮服务、娱乐性项目等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及其他各类文娱体育场所,要严格控制夜间营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经常对商店、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音响和中小学及其它公共的广播喇叭声,进行检查测量,对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城区环保部门与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七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居委会,对居民的家用电器产生的噪声进行管理,要把噪声控制列入文明家庭的评比条件。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在巩固和完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台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局或者其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