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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2-08 15:55:36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

篇1

一、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内容

设施农田主要包括设施粮田、设施菜田以及经济果林地,是指通过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形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规模(50亩以上)连片、农田平整、排灌通畅、设施配置合理的高产稳产农田。

农田生产辅助设施,是指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粮食、农资、农机具、冷藏、整理、包装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设施农田内新设立的生产辅助设施,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尽量不占用耕地,用地规模应与农业生产需要相适应。

三、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设施粮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粮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3%(2平方米/亩)以下(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其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9%(6平方米/亩)以上(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经济果林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参照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标准。

四、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

1、申请:

(1)申请对象:注册在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2)对确需新建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由所在镇或建设单位将拟建设项目相关的位置图、项目名称、功能和设施农田及设施的现状情况等资料,向区农委提出申请。

(3)申请建设生产辅助设施,符合文件要求的,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文件范围外的,若该用地符合设施粮田、设施菜地和经济果林地的基本功能要求,并达到规范化用田(由农委审核认定),其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2、认定:

由区农委、区房地局共同按国土资发)511号的文件要求,对项目性质、功能、规模等进行审核认定。

3、备案或审批:

生产辅助设施建设要规范手续,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申请对象建造的场地及轻型结构的仓库、管理用房(限一层),视同临时建筑。

建造临时性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占用农用地的,由建设单位签定复耕保证书,并经区农委和房地局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农委备案。届时建设单位按要求恢复成耕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申请,并按原程序进行认定、审核、备案。

建造永久性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农用地转用指标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指标由各镇自行解决。

4、土地变更调查:

篇2

农业是民生之本,是我国的第一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农业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同时农业科技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及发展离不开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建设规模正不断扩大,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大力建设农田水利灌溉工程,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必须要得到重视。以下笔者就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现状来谈谈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

1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原则和标准

在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中,需要遵守充分利用地形条件的原则、安全为主的原则以及综合利用的原则,而在山地和丘陵型灌溉区、平原型灌溉区、山麓平原型灌溉区、中积平原型灌溉区等不同地形的灌溉区的设计中,都要以因地制宜为设计原则。其次,由于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作物种类及农田种植面积并非一成不变的,而自然界河流的径流量也是随四季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因此导致了农田灌溉用水量的不确定性。基于这点,在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中,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作为设计依据。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标准代表着灌溉区水源对灌溉用水的保证程度,通常情况下,其是根据灌溉区水源的来水情况、农业发展要求、水利设施现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制定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标准越高,则灌溉区水源对灌溉用水的保证程度越高。目前在我国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规划设计中,主要考虑两项设计标准: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抗旱天数。

1.1 灌溉设计保证率

所谓灌溉设计保证率,是指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灌溉用水满足年数在总年数中所占的比例百分数,一般灌溉设计保证率用字母“P”表示。例如:某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在10年的使用过程中共有8年灌溉用水得到满足,而其余2年不能够满足,则P=80%。所以在对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进行规划设计之时,必须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尤其是灌溉区的水源状况及作物种类情况。通常情况下,在一些水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或是主要种植水稻等作物的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必须要保证在70%-95%左右;而在一些水源比较缺乏的地区,或是主要种植旱作物的地区,则灌溉设计保证率在50%-80%左右即可满足灌溉需求。

1.2 抗旱天数

所谓抗旱天数,指的是在连续少雨或无雨的情况下,小水库、小泵站、小水池、塘坝及水渠等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灌溉设施的供水能力所能够满足作物灌溉用水需求的天数。例如,某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灌溉设施可以满足连续100天的作物灌溉用水需求,因此该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抗旱天数为80天。在确定抗旱天数之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取水方式的设计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取水方式的设计是整个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规划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取水方式的设计过程中,必须要根据不同地区灌溉水源的实际情况而采取合理的取水方式设计方向。通常情况下,灌溉水源可以分为自流取水灌溉和提水取水灌溉这两种类型,大部分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都是根据这两种类型而进行取水方式设计的,其中又尤以自流取水灌溉为主。而当灌溉水源为河流时,自流取水灌溉又可以分为无坝取水和有坝取水两种。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开渠建闸引水地点的选择决定了其取水方案及建设成本,一般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会选择河流上游水位较高的地方作为开渠建闸引水地点,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自流灌溉的水位高程。

2.1 无坝取水

在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取水方式的设计中,如果选择自流取水灌溉为灌溉水源,且采用无坝取水方式,则首先要考虑渠首的设计问题。一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无坝取水的渠首设计为有建闸方案或不建闸方案这两种方案类型,不过考虑到在洪水期间不建闸方案的引水口无法控制流量,容易导致渠道被洪水冲毁,所以在实际设计时往往都会优先考虑建闸方案。在建闸方案的设计中,引水角以30°-45°为宜,这样既能够保证引水量足够,又能够保证水流平稳,以及还可以减轻对引水口下唇的冲蚀。

2.2 有坝取水

若是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当地虽然河流水源比较丰富,但却由于地势等原因而水位较低,难以满足自流取水灌溉的引水需求,则可以采取有坝取水的方式,即通过在河道上修建一些堑水建筑物来适当提高水位,从而保证引水。虽然有坝取水的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工程成本投入,但由于引水口的位置离着灌溉区比较近,引水干渠比无坝取水短,因此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和交叉建筑物的数量。另外,在溢流坝、进水闸、排沙闸以及防洪堤等的设计中,也必须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结语

综上所述,在农业的生产及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对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应用,而若想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在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原则和标准,合理选择取水方式,以保证工程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卢伟敏.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J].江西建材,2012,02:129-130.

[2] 廖加宾.浅析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J].民营科技,2014,10:193.

篇3

一、前期工作(8分,自评8分)。

1、任务分解(2分,自评2分)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XXX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皖农建设〔2019〕154号),按照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在专家评审基础上,我区建立了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并将年度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到项目,并按时上报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共6个项目,任务4万亩,计划投资6110万元,其中财政投资6070,自筹40万元。

2、项目审批及备份(4分,自评4分)

市局在完成了项目评审和现场审批后,下达了各个项目的设计批复;按照批复内容,我区编报了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了实施计划批复(皖农建设〔2020〕104号);我区同步在国家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备份。

3、项目储备(2分,自评2分)

根据项目规划,我区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通知》(裕农〔2019〕143号)文件,建立了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区级项目库,项目库总规模7.05万亩,计划总投资10675万元,满足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需求。

二、建设进度与质量(35分,自评35分)。

1、建设面积及工程(20分,自评20分)

我区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4万亩按计划完成,于7月初完成市级验收,通过第三方检测,各项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合格,效益发挥明显。2020年6个项目10月初全部进场开工,开工率100%,项目进展顺利,施工进度较快,区组织了项目督促和第三方质量跟踪检测,工程质量较好。2019和2020年,市政府组织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现场会分别观摩了我区江家店镇龙门、分路口镇杨集和分路口镇新河项目区,其中省厅孔少林局长亲临分路口新河项目区指导工作。

2、年度任务完成比例(10分,自评10分)

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江家店镇龙门、永兴,分路口镇杨集、新沟以及徐集棠树等8个项目,于7月初完成市级验收。2020年,我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6个,建设高标准农田4万亩(含高效节水灌溉任务0.35万亩)。在省厅下达计划批复后,我区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于9月中下旬完成了6个项目,总计10个标段的招标,并在9月底全部进场施工,当年立项且当年开工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年度任务的100%,目前,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较快,12月底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3、耕地质量提升(5分,自评5分)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我区制定了《XXX2020年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提升与等级调查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在高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针对性地采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来加以改善和提升项目区耕地质量。通过土地平整措施改善了耕地土层厚度、和质地;通过增施有机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通过疏浚渠道和新修灌排渠系工程加快项目区排水,调节土壤酸碱度,提高了项目区耕地灌溉保证率。项目实施后,耕地质量稳步提升,根据第三方调查评价报告,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耕地质量等级由建设前的3.22提升至3.17,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平均提升了0.05。

三、资金投入(25分,自评25分)。

1、财政资金(23分,自评23分)

我区2020年农田建设区级配套资金为2439.1万元(其中高标准农田575万元,最后一公里1864.1万元),实际到位4311.175万元,占应配套资金176.8%万元。在资金管理上,我区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目前2019年项目审计后报账进度在92%。

2、社会资本(2分,自评2分)

2020年XXX顺河镇华顺牧草合作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投资210万元,其中华顺牧草合作社自筹资金40万元。通过项目扶持,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1000亩,支持华好奶牛养殖饲料基地建设。目前,合作社自筹资金40万元已足额汇缴到区财政账户。

四、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12分,自评12分)。

1、竣工验收(6分,自评6分)

根据省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我区按时对2019年度8个高标项目进行了区级自验,综合验收评价合格。

2、上图入库(4分,自评4分)

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要求,我区在申报项目时主动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联系,做好项目申报前置把关,2019、2020年项目均符合上图入库条件。其次,2019和2020年项目在建设中和竣工验收后也在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上图入库,建设面积符合要求。

3、新增耕地(2分,自评2分)

在项目规划设计中,我区做好四个结合工作创新试点,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组印发了《XXX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在建设2019年高标项目完工后,根据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项目镇村上报,其中江家店镇龙门、永兴,罗集乡云水和分路口镇杨集村通过填埋废弃塘坝、沟堰及老庄基还耕,新增耕地新增耕地面积342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占项目区的比例0.86%,上述项目新增耕地正在按程序办理。此外,我区在江家店龙门、永兴和罗集云水3个项目中,整合实施了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复垦项目,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文件,目前先期批复新增耕地面积约8.7公顷。

五、建设管护和制度建设(10分,自评10分)。

1、落实管护资金(7分,自评7分)

2019年高标准项目,我区在初步设计中落实工程管护经费60.43万元。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90万元,专项用于全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2、制定管护制度(3分,自评3分)

为加强建成工程的管护,长远发挥工程效益,我区制定了农田建设管护办法,工程管护制度和长效管护机制。在项目建成后,区主管部门将完工项目工程移交项目乡镇,由项目乡镇、项目村负责管理并订立管护责任书。

篇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嫩江农场局除外,下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将其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征占基本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为基本农田保护的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逐级建立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地力培育和质量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计划、水利、林业、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及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编制,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及布局应以土地资源详查资料为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耕地面积的85%。

    第十条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维持原状,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经济作物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农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计划实施改造的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市、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六)国营农、林、牧、渔场,部队农场、劳改农场集中连片的耕地;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田。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无法避开必须占用的,应按程序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在建设用地选址时,应向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占用基本农田申请表》,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省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办理占用基本农田审批手续。

    未取得《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设立开发区、兴办各类小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申报设立开发区和各类小区的有关单位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寺庙、建教堂、建坟、建砖瓦厂、建房;

    (二)挖砂、采石、取土、建鱼池;

    (三)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等;

    (四)毁坏水利设施;

    (五)毁坏基本农田防护林;

    (六)侵占或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

    (七)将耕地转为非耕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市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建设项目和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材料,因堆放、运输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征、拨用地的同时,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随同征、拨用地文件一并呈报,经批准后落实临时用地有关事宜。

    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出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复垦保证书》并缴纳复垦保证金。

    复垦保证金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标准收取。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由临时用地单位依法复垦并经批准机关验收合格后,退回复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使用耕地过程中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或破坏种植条件的,应予以恢复或按价赔偿。

    因维修公路或因路况不好致使车辆改道行驶的,公路交通部门应做好安排和指挥,避免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压占的由公路交通部门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并向被压占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按同类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5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规定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新菜田建设基金标准低于造地费标准的,按造地费标准缴纳。

    耕地造地费按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由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缴,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管理、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占用。耕地造地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管理使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审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村镇建设应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土地。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的,各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立工业小区、集贸市场、游乐场所以及旅游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经办理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手续,一年内不使用的,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继续耕种;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按《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连续二年不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满二年的,由原发包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营造用材林、薪炭林。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应坚持因害设防、防治并重的原则,占用耕地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和发展趋势的报告。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制定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做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止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中的中低产田制定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每年改造一定数量的中低产田。改造后的中低产田应提高一个以上地力等级。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地力监测基础设施,做好基本农田地力监测工作。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和地力情况档案,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生产者提供培肥地力技术指导。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者进行基本农田建设,实施地力培育保护措施,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提高耕地质量。

    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六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兴修农田水利,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三)保持和培肥地力,做到用地养地相结合,建立以增施有机肥为主体,有机肥、化肥、生物肥、微量元素配合施用的施肥制度,提倡种植绿肥,秸杆还田;

    (四)建立合理的耕作、深松和轮作制度;

    (五)塑料地膜、棚膜使用后及时回收清除,推广使用易分解无害地膜、棚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动力的投入,提倡和鼓励使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农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扶持生产易分解无害地膜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宜农荒地资源,制定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增加基本农田的数量,有计划地逐年改造、开垦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

    开垦荒地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擅自开垦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应持规划方案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土地开发许可证》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到实地界定开荒范围。未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用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营农、林、牧、渔场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农田位置、范围、面积、地块、等级、种类;

    (二)保护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奖励与处罚事项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载明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管理,建立基本农田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农田和菜田保护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或因擅自调整、改变规划造成乱占滥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及致其抛荒和耕地减少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将耕地转为非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基本农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亩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或占用的;

    (三)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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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增强农业生产综合能力、防洪抗灾能力的大事来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依照“保证农田灌溉有序、乡村供水充分、度汛平安可靠”要求,狠抓水毁工程修复、乡村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小农水专项建设,促进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现质的飞跃。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1.全面修复水毁工程。

2.维修加固河道岸线和堤防。

3.全力推进病险水库和重点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完善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

4.进一步改善农田灌排条件。改善灌溉面积25万亩。

(二)建设任务

1.修复水毁工程。今冬明春修复完成124处主要水毁工程。对损毁的渠道、陂坝和排灌泵站进行全面修复。

2.加固河道堤防。重点加快治理应急工程和万亩以上圩堤加固整治工程建设。全面启动市、县城区防洪治涝项目建设。

3.整治病险水库和重点山塘。年底前全面完成列入国家规划内13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大力提升小水库防洪规范和能力,启动重点山塘功能修复项目,初步建立水库水情雨情监测系统,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报系统。

4.实施小农水项目工程。着重抓好三个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依照整体推进,集中连片的原则对规划设计范围内的渠道、山塘、陂坝、泵站等小型工程进行维修整治,圆满完成年度任务,达到绩效要求。

三、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具体要求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具体要求

抓住水毁工程修复、防汛应急项目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等重点,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紧紧围绕“保今冬明春灌溉需求、保明年度汛平安”要求。掀起农田水利建设高潮。

(二)主要内容和投资估算

1.水毁工程修复29座山塘,建设任务及标准。对全市19座水库大坝或配套设施。12座陂坝,61处渠道和3处其他工程共124处主要水毁工程进行应急修复处置。明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争取省以上700万元,工程投资。完成主要水毁工程修复估算总投资1550万元。市600万元,县区250万元。各级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责任主体。由有关部门、县区组织实施。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6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今年要完成其中6座除险加固任务,建设任务及标准。市共有15座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列入全国规划。其中中央资金承担项目5座,省级资金承担项目1座。要求今年11月底前要动工,明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修编后的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已上报省水利厅,工程投资。目前该6座水库的除险加固方案均已经省水利厅初审。上报投资为2559万元,其中国家资金2130万元,省级资金429万元。责任主体。由各县区水务局组织实施。2165座小型病险水库应急除险扩宽进口段等工程措施进行应急除险处置。该批水库应急除险项目今冬明春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及标准。市有165座小型病险水库列入省规划。计划通过降低溢洪道进口底板高程。以保证明年度汛平安。市、级资金以2万元/座,工程投资。由省级财政以4万元/座的规范进行补助。县级以4万元/座的规范进行配套,共计投资1650万元。责任主体。由各县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3.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乡村防洪工程)河铁桥至福田河口段3.6公里河道共计7.2公里两岸防洪墙建设,建设任务和标准。市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目前已完成铁桥至320国道桥段河道共计2.165公里防洪墙的建设。今年计划启动320国道桥至福田河口段建设工作。今冬明春实施工程总投资为5000万元,工程投资。市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总投资为1.119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500万元,萍乡经济开发区通过招商引资解决4500万元。责任主体。开发区负责具体实施。

4.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分别是防洪工程、区峡山口防洪工程、县升坊镇防洪工程。主要通过开展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建设任务及标准。市有3个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兼顾河流生态环境的综合性治理、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证区域防洪平安和粮食安全。今年11月上旬开工建设,明年4月底前要完成水下工程建设,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中争取到中央投资4742万元(县升坊镇防洪工程1504万元、湘东区峡山口防洪工程1628万元,工程投资。3个项目的批复总投资为6960万元。开发区防洪工程1610万元)省级资金1000万元,县级配套1218万元。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县区水务局负责,责任主体。由全市组织统一招标。其中防洪工程由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和水务局共同实施。

5.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实施三个小农水建设重点县,建设任务及标准。今冬明春。两个区小农水专项工程,20个衔接统筹新农村建设点小农水项目和市县区本级计划项目。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中型灌区(市无大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单薄环节。恢复新增灌溉面积3.06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0.7万亩。其中争取省以上专项资金4245万元,工程投资。今冬明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投资为12888.81万元。市县布置1161万元,群众筹资和投工投劳折资2631.15万元,涉农资金整合4851.66万元。由各级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责任主体。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6.灌区节水示范增效和节水改造项目建三个建设主要对灌区主渠道进行加固、整治、防渗、维修,建设任务及标准。计划实施坪村水库灌区节水示范增效项目和湘东区友谊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完善渠系配套设施,通过项目实施,使渠系水利用系数由0.4提高到0.7以上,提升渠道输水保证率,达到项目区农业增效目的其中坪村灌区节水示范增效项目批准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工程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2167万元。争取到中央资金100万元,地方配套100万元;友谊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总投资1967万元,计划争取省以上资金1200万元,市及以下767万元。友谊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由区争取尽快启动,责任主体。灌区节水示范增效项目由坪村水库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资金筹措

先急后缓,依照明确任务。各方出力,团结治水的总体原则,全市通过争取中央和省支持,整合涉农有关资金,加大市县区各级财政投入,依法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民筹资投劳以及市场融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需争取省级以上投资14556万元,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总投资30807.81万元。地方及其他投资16251.81万元,其中市县区各级8769万元,横向资金整合及其他7482.81万元。

(四)实施方法

今年为宣传发动阶段;为前期工作和开展水利冬修前哨战阶段;10月到12月为水利冬修主攻战阶段;为市级中期检查考评阶段;为今冬明春水利建设扫尾和工程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4月为迎接省级检查考评阶段。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分六个阶段进行。

四、强化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指挥长的市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全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把水利建设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乡(镇)村,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各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切实加大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水利投入的同时。划分事权,明确责任,建立市、县区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水利投入增长幅度在较长时间内高于当年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各级各部门要依据经批复的水利规划,整合使用以工代赈、土地整理、新增农资补贴、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建设。要积极探索市场融资渠道,通过财政信贷担保和通过其他有效途径,筹措资金投入水利建设。要落实受益群众的投入责任,鼓励农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兴修水利。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数额可按省政府规定的上限规范控制。要按照“政府规划、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农民受益”原则,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以奖代补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落实农田水利建设土地优惠政策。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河道圩堤加固、病险水库整治和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加固等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优先保证。对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从市、县区两级乡村规划区批准的出让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其中洪灾损失大、近年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县区应提高计提比例。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按获得收益的30%以上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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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总称。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农田水利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发展农田水利,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保障农田水利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作。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审定。

农田水利规划经批准或者审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有关规划。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考虑农田水利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编制设区的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等组织,以及村民代表、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规划是开展农田水利活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对农田水利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田水利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或者审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地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对社会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予以支持。

社会资金捐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捐建者可以对捐建工程行使冠名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区域的农田水利建设,发挥其在农田水利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实施方案。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内容、规模、施工单位等有关情况,在工程所在地公示。

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其他主体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投资者或者受益主体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有关部门、投资者或者受益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主体:

(一)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设立或者确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财政补助或者集体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自行管理,或者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

(三)社会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按照投资者意愿确定管理主体或者管护人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定期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主体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财政补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总量;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有偿灌溉供水。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以按照实际灌溉面积收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质监测。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用于农田灌溉。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农业节水,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工程节水灌溉措施,推广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点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供应急用水。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以灌溉功能为主的水源工程,在农田灌溉期,应当优先保证灌溉用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和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并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辖区内农田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农田水利的相关活动。

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应当提供节水灌溉、抗旱排涝、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田水利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等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农田水利规划审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二)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投入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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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硬业升级发展;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201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推出减费降费措施,中央层面统一取消、停征、减免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496项,地方取消收费600项以上,2015年以来又出台了一系列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企业社保费用支出的举措。但必须看到,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给企业加重负担。下一步,要深化认识,深挖潜力,国务院部门要带头以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和降低涉企收费,尽快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加大审计、督查力度,坚决取消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要抓紧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减少涉企收费自由裁量权。让企业和群众切实得到实惠,为市场增添活力。

会议认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也能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一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限制。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把应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二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提高建筑设计和建设水平,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培育咨询、施工等专业企业。三要加强承包履约、劳动用工等管理,严防拖欠工程款。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会议指出,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强调,要紧密结合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改造中低产田、推进农业机械化、推广土地深耕和节水灌溉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一是健全规划、资金等统筹机制,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协调开展土地平整、灌排沟渠、田间道路、生态保护等建设。二是完善建后管护机制,建立全国统一数据库,依托遥感监测等对高标准农田实现全程监控、精准管理。三是加大政府投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投资建设和管护。

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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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我国土地整治改革领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2]。国家高度重视对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工作并颁布一系列相关文件,充分体现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如:制定了建设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相关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促进农田在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下仍能产出高质量的粮食[3]。本文以广东省为例,分析在政策的支持下具体地区是如何因地制宜进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义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通过土地整治的措施使农田达到集中连片、高量高质、设施配套、抗灾能力强等要求,体现了运用现代化经营方式和技术的新型基本农田,是保证粮食与人均占有量相均衡的基本途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保证粮食高产量和优质量的前提,同时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不可预计的损害起到较强的抵御作用,为农田的安全形成一个“保护网” [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科学手段。广东省因地势、天气原因每年出现洪涝灾害次数较多,造成广东省的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为此,多次针对水土流失问题开展了治理工作,但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对水、村、林、路进行综合治理,整体改进交通、水利、环保等设施,主要目标是保护农田建设,能有效抵抗灾害所带来的影响,是治理水土流失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5-7]。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创建新型农业模式的前提,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先决条件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实行农田责任制,将农田承包给个体。这种经营方式是土地利用结构较为零散,阻碍了农田规模的壮大。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应该利用现代化科技和新型的管理模式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进程,建设集中连片的农田模式。

2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概况

2.1 广东省建设区划定形式

2.1.1 划定原则

广东省针对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划分原则是以国家土地资源部颁发的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文件为方向,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将划定原则划分为:集中连片、将农田进行集中化管理;重点整治土地潜力较大、取得效益较为明显的区域;将国家及各地区基本农田示范区作为参考标准与之相衔接;以不打破行政界限为前提进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2.1.2 构建指标体系

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专家咨询交流会。其主要内容是将广东省的粮食生产能力、财政支持力度、基本农田的连片性、土地开发价值4个因素作为广东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重要考虑范围,并合理划分了这些因素的在工作中具体比重。农田连片性占重点建设区划分指标体系的40%,财力支持占25%,粮食生产能力占15%,耕地政治潜力占20%(潜力因子分为潜力一级、潜力二级、潜力三级跟别对应的量化标准是100、80、60)。

2.1.2.1 连片性

连片性农田进行集中管理,是我国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方面。该研究以广东省2010年1:10000土地利用变更数据为参考,结合县域行政界线与相邻基本农田融合起来[8]。在融合的过程中要进行2次操作,第1次是将带有公共边的农田图斑进行融合后,再将空间距离100m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图斑进行第2次融合,每1次的操作过程的前后都要仔细核对面积、图斑个数等相关数据,保持数据正常化。

2.1.2.2 粮食生产能力

高产量、优质量的粮食出产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要求。因而,将地区粮食的生产能力考虑到划定重点建设区重点范畴内。广东省于2009年将其中的40个县(市、区)评为粮食大县。

2.1.2.3 财政支持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需要重新整治土地资源,依靠现代化农业技术来发展,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资金投放之前要充分考虑并结合广东省近几年对建设高标准农田资金安排。

2.1.2.4 耕地整治潜力

确定耕地整治潜力级别可以直接引用广东省颁布的整治规划文件中的结果数据。

2.2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首先以土地整治的现状对土地利用的调查信息为基础,结合土地的实际情况,将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结果对其进行评估、核实;要对基本农田保护片边界进行综合确定并将其编号、记录,提取农田保护片的地类图斑目前存在的信息;根据农用土地的分等成果提取基本农田质量相对应的等级信息,并按照规定录入基本农田图斑属性与基本农田保护片;建立有效的数据库并落实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基本农田的划定成果。通过对广东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举措的具体分析,在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有着深远的影响。

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应注意的要点

3.1 探究地貌地形、水文地质特点

自然因素中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因素直接关系到高标准基本农田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成效性。广东省位于南方,其丘陵地带与北方的平原地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定要进行地质条件的勘察。只有在全面掌握和了解这些基本情况之后,才能更加顺利的开展工作。地形地貌以及水文地质等这些条件的观察和分析,是为农田施工建设方案制定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的途径。在施工前,相关设计工作人员一定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做好规划。要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勘察结果采用不用的施工方法,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总之,在高基准农田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基础条件的分析和研究,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应该充分结合项目的施工特点,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2 农田建设要积极对接其他的基础设施

农田建设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水利工程建设是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农田建设项目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最终目标都是为农业生产和发展服务。在农田建设过程中,应该根据地方拥有的水利工程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尽量避免对其造成不良的扰动和影响。在高基准水利建设和土地整治过程中,将“最后一公里”的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最为理想的成绩。

3.3 注重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农田建设施工质量控制和管理非常重要。只有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才能保障施工安全。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应该做好工程验收以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工作;与项目以及立项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调动全体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实施同步的监督与管理,将施工方与监理方的质量检验资料分类建档进行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工程变更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核。工程变更一定要坚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质量控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在实践中,一定要注重各种细节的管理,及时进行备报案等整理工作,将工程内业管理和外业管理相结合,确保工程质量的总体达标。

参考文献

[1] 沈明,苏少青,陈飞香.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划定[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20).

[2] 沈明,陈飞香,苏少青等.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划定方法研究――基于广东省的实证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12,26(7).

[3] 邓建中,周惠红.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的编绘及标志牌的制作――以广州市花都区为例[J].地矿测绘,2012,28(3).

[4] 张满红.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20年回顾与展望[J].广东农业科学,2010,37(1).

[5] 吴曼乔.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制作的技术质量实现[J].科技信息,

2013,(13)

[6] 王增刚.GIS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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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绘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底图,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综合信息及评定保护等级,逐级汇总相关数据,形成能充分反映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所在村社、图幅号、图斑号、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土地利用现状、等级、利用状况、保护责任人及承包人等基本台账。

(三)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基本农田与土地调整表示使用和有关标识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304号)的要求,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责任。层层签定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人,全面建立保护监管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全面调查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土地承包状况,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基本责任人。划定的基本农田按国土资发【】167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级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控制,充分采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基础数据,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和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标准》的规范要求,实现县域数据库联网互通。

(六)成果汇总。一是数据汇总。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形成层级成果台帐。二是图件编制。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依据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块为基本单元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图。三是成果分析。根据基本农田调查、划定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对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综合分析,评判基本农田保护程度,预测变化趋势,提出保护建议,编制形成全县基本农田划定专题报告。

三、工作原则

(一)永久性原则。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统筹兼顾原则。划定工作中,既要保证高质量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又要充分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规划划定时要综合考虑、留有余地。

(三)质量保证原则。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结合,与建设用地合理布局相联系,确保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充足、土壤肥沃、地力上等、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良好。

(四)科学协调原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成果为基础,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要充分利用先进测绘和信息化技术,努力提高成果质量。

(五)实事求是原则。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实行行政主导,部门协作。划定工作中,要充分征求民意,并实行严格的考核验收制度,防止盲目追求保护指标和以次充好。

四、组织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包括组织宣传准备、资料收集准备、图件准备。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统计、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司其职、能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划定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编制实施方案、制定技术要求及实施细则、成果预验收,并会同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处理;财政局负责经费落实;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承包资料,确认耕地质量等级;各乡镇负责配合专业技术队伍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基本农田地块的调查摸底,组织落实保护责任人,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在实施之前,要展开广泛的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营造党委政府重视、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环境。收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使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件和资料,同时,要收集整理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行的各行业规划资料、农用地分等定级、产能核算、农业土壤等方面资料。

(二)等级评价及区块划分。采用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图作为工作底图,通过全野外调查、评价,将基本农田范围、区块和评价等级成果转绘上图后,进行综合评定,划定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对每个图斑内的农户数、承包面积等信息进行统计。统计每个图斑土地质量、承包情况、保护责任人等,并进行数据汇总。

(三)设置界桩及固定标示牌。根据标绘永久基本农田的成果图,实地踏勘,按片块拐点埋设界桩。然后采用GPS实测界桩拐点。永久性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分界桩暂不作实地埋设,只在图上标注。在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上,要标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四)内业校核并完善二次调查基本农田库及发放保护明白卡。建立相应的图、表、册和台账,在此基础上,与各级组织签订保护责任书;向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户发放保护明白卡。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数量和质量。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规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要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保山不保川”等问题。

(二)确保地类符合要求。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点内容,各级报备成果复核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及时兑现奖惩。

六、时间安排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划定实施方案,完成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对二次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进行审核,与原基本农田成果比对,分析划入和划出基本农田数量和范围。

第二阶段:完成外业调查工作,包括制作外业工作底图、耕地质量调查、基本农田的承包情况调查、外业成果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完成数据库优化完善工作,数据库的更新,等待成果验收。

第四阶段:落实保护措施,签订保护责任书、设置界桩及保护标志、建立相应保护制度,成果报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乡镇也要确定一名工作能力好、责任心强的副科级以上领导专门负责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协调配合,同时乡上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各驻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全力搞好协调配合。

(二)落实工作经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照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的要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在每年留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

(三)落实作业队伍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需选择信誉高、技术力量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完成基本农田的划定、上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图件编绘、数据库的建设、承包经营户发放保护卡等工作。

(四)确保工作质量。本次划定工作执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要求采取措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成果。对虚报、瞒报基本农田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成果报备

(一)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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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03.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15.019

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一直是国家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基础,它们抵御自然灾害,促进农业技术实施,对农村生态环境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是农民生活收入,农村经济稳步提升的核心后援。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对其都处于“重建轻管”的发展建设状态,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不够明晰,投入水平偏低且技术推动方面也无法跟上节奏,所以客观讲其整体的建设过程都是被动不利的。

1田间沟渠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大地方水利工程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在乡镇基层,例如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措施等都有所强化,以此来巩固农村农业水利工程的整体发展走势。在国家对“三农”问题格外重视的时期,田间沟渠与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现实意义则更加凸显。

就当前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田间沟渠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还依然存在“重建轻管”的严重不均衡问题,相关单位与个体对相关设施的S护与管理义务都不能准确及时落实到位。所谓“三分建设七分养”,在该方面的管护发展还应做到积极全面,通过更多手段来完善管护工作,例如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1]。

2小型农田水利渠道的设计与施工案例分析

2.1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国内某县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渠道工程建设与20世纪70年代,受到当时建设技术与经济条件影响,其整体建设标准偏低,其中多数田间沟渠是典型的传统土渠,由于年代久远存在严重的渗漏、淤塞问题,甚至部分区域出现了严重倒塌,该水利工程的水源可利用系数只有0.3~0.5,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

2.2设计原则

基于该工程实际状况,要依据当地所希望实施的农田灌溉规划来展开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图纸,对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技术性改造。在保留原有灌排功能的有效基础之上,对该渠道工程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合理优化,例如对水利渠道实施裁弯,保证渠线始终处于平顺水平。

2.3设计管护过程的技术要点

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施工设计管护,涉及以下施工技术要点。

小型农田水利渠道U型槽的断面规格设计。根据工程项目中灌溉区域的实际状况, 依据灌溉面积对其进行设计,分别将干渠、斗渠、支渠设计流量都具体计算出来,明确水利渠道中损耗流量与净流量之和。再根据所获得的设计流量值对U型槽内空断面尺寸进行确定,直接决定内控断面尺寸,再配合U型槽内设计纵坡降来明确槽内过水流量,最终计算出U型槽断面的最合理规格,给出U型槽相关构件基本参数。

3小型农田水利渠道的施工流程分析

3.1利用混凝土预制U型槽

利用混凝土预制U型槽是小型农田水利渠道施工的首要步骤,工程中所利用的是LZYB-1成型设备,它可简化对U型槽的设计制备流程,且成本投入较低,后期管护工作也相当便 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保证每一条U型槽的设计长度为0.5米,壁厚设计在3.5~4厘米左右。然后进行混凝土配比试验,按照该小型农田水利渠道设计的基本标准要求,以水泥沙石物料与技术水平为基础依据,正式展开混凝土配比试验,最后获得水泥、卵石、砂子、水泥的总配比为2.06∶1.55∶1∶0.45,中粗砂细度为2.5~4,得出上述水灰比数据后展开对预制U型槽的养护工作,保证24小时基础养护,过程中必须注意对U型槽的保湿与防冻措施,以保证设计标准达到规定强度,同时确保U型槽表面光滑平直,没有任何蜂窝麻面和变形问题。

3.2 U型槽的施工安装技术要点

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U型槽施工安装需关注以下技术要点。一是要进行基础挖填,为此要先放样,然后开挖土方,以开挖线为准实施具体的开挖作业,避免超挖现象出现;二是在填土横直过程中必须注意顶面平整度,保证U型槽挖槽准确性。在挖填土方结束以后,要保证U型槽的放置间距在20毫米左右,同时保证断面间拉线自上而下展开,并对基槽断面进行修整,让土槽与U型槽之间的普通构件口宽在2厘米左右;三是要在过田地段增加渠底垫层,最大限度防止由于田面水位过高(高于渠内水位)而导致倒流现象。

U型槽安装要配合C15强度等级细石混凝土浇灌于U型槽内,保证浇灌厚度在4~5厘米,其宽度则要达到U型槽的1/2。随后便可进行U型槽安装,要自下游向上游顺次安装,保证U型槽相邻间隙在20毫米宽度,这样便于留作勾缝。对勾缝的施工流程如下:先利用比例为1∶2.5的水泥砂浆进行涂刷,然后配合1∶2的泥浆对勾缝实施抹光、压平,最后填埋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施工中每间隔5米距离设置一道沥青麻丝伸缩缝。

混凝土现浇压顶,这一道工序决定了U型槽的使用寿命,解决稳定性问题。该工程中采用的是预制混凝土空心压条,它的强度等级为C30,尺寸孔径为50毫米,断面面积为150×150毫米[2]。

4工程效果分析

针对该工程中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施工技术改造,基于U型槽让渠道外观更加美观,对周边环境改善也有极大促进作用,而且其后期管理简便,确保了农田水源的有效利用率提升,减少了淤塞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同时降低了维护成本。

5结语

本文从设计施工角度,简要分析了某地方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除该技术性改造外,应从更多角度做好建设工作,增加工作紧迫感,从根本上促进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以促进农业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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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b)-0151-01

确保粮食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社会稳定的前提。近年来,随着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着严竣的挑战,面对如此形势,曹县本着坚守耕地红线的原则,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1 农村耕地的现状案例

我们村地处平原,靠近城市,国道从我村经过。土地肥沃灌溉方便,基本上算是能旱涝保丰收。我村现有人口7300人,共有耕地7500亩,基本上就是人均一亩地,可近年来耕地数量锐减,全村共有土地只有3000亩,人均不到半亩,村民们主要是种小麦和玉米,一年两季,用的还是原始的耕作方式,产量虽稳定但不高。也就是说可耕地人均占有量低,土地科学利用率不高,这样一来,农民的生活就成了一个问题。农村耕地为什么一直直线下降哪?

案例1:

近年来,一些外来制砖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到我村“转包”农田,将农田中的泥土挖去制砖,致使农田地表积水成潭。一部分村民见有利可图,也争着跟风作案,造成150亩耕地无法耕作。新一届村委会上任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积极同县国土资源局联系,采取处置办法。一方面在思想上对外来制砖者进行教育与宣传;另一方面在行动上利用多种方法和有效措施断绝利益源头,如禁止运砖车只进入村内;全面停止挖泥取土行为,对已卖未挖的要求村民退还卖泥订金;村民把自己的承包田平整、复耕好种植农作物等。在村“两委”精心组织和县国土资源局的积极配合下,全村被破坏的150亩耕地已基本平整、复垦完毕,并大部分种上农作物。农田是用作农业生产的用地,如果私自在农田上取土破坏耕作层,必将对粮食供应生产影响。我村村“两委”清醒认识到耕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花大力气保护耕地的行为值得推广。案例中的外来制砖者违反了根据土地法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依照土地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如果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按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案例2:

我县某乡某村杨某和某村张某等二户村民于2008年通过非法买卖途径,获得该乡村集体土地3807.47m2,并动工建房,共建成四幢混合结构别墅,共计建筑面积1326.31m2。非法占地建造别墅被国土部门发现后,结合法院进行。该二户村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

案例3:

某村村委会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经依法审批,非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共40.862亩(其中基本农田7.31亩进行修街道。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到现场制止,并向其发放停建通知书,但该村委会置之不理。2010年5月23日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村级组织无权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该村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如果要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44、45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并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案例4:

2011年3月26日,我镇某村徐某等12户村民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5亩准备建造6层住宅。同日上午9时多,该镇联合动态巡查组发现情况后,马上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城建、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利用风割机等设备对正在实施地基基础工程的12间民房实施。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受利益驱动,我镇的违法用地呈现上升态势。虽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基层站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动态巡查,但力量薄弱,且手段单一,很难跟得上当前的违法态势。许多违法者利用双休日或夜间施工,四五层楼房很快建好。如建好后再拆除,不仅违法建设成本高,执法成本也高。我镇在全县范围内率先推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动态巡查制度,是很有针对性的新举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据悉,自从实施违法用地联合巡查制度以来,我镇的违法用地行为锐减50%以上。

2 农村耕地保护的措施

为巩固耕地保护成果,促进耕地保护工作的正常化、标准化、规范化,县国土资源局推出耕地保护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