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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的基本规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01 16:13:01

德育的基本规律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1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和学科化建设的核心问题。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对“究竟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仍然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张耀灿、郑永廷等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一是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二是服务、服从于社会发展的规律。第二种观点:刘振安认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就是知、情、意、行转化、统一、增值规律。第三种观点:刘杰认为,思想教育的基本规律主要包括适应社会与个人发展需要的规律、主客体互动同一规律、诸要素和谐一致规律以及知、情、意、行循环往复规律。第四种观点:王邵英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是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一定要适应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状况的规律。这些研究成果积极推进了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探索,对进一步揭示基本规律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主体间视角中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的“解蔽”

那么究竟从什么角度入手“解蔽”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思想政治教育是人教育人、人培养人的实践活动,其决定性因素是人。因此,应从人与人——主体间视角来“解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决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一定的社会要求同人们实际的思想政治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那么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中究竟包含了哪些主体?哪些主体之间的矛盾才是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中的本质关系?这一基本矛盾由谁来克服?从这些问题的解答中才能准确揭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

基本矛盾中“一定的社会要求”隐藏其背后的是“社会要求主体”,即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政党和社会群体。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只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此,隐藏在“一定的社会要求”背后的主体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政党和社会群体。而这一主体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主体和决定主体,它决定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等,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要求主体”。

“人们实际的思想政治品德水准”所指的主体是受教育者主体。基本矛盾中“人们实际的思想政治品德水准”所指的主体则是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主体和受教育主体,我们可以称之为“受教育者主体”。

谁来解决克服“社会要求主体”与“受教育者主体实际的思想政治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指向教育者主体。

显然,从主体间视角“解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不难得出基本矛盾中涉及三个异质主体:社会要求主体、教育者主体和受教育者主体。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社会要求主体”“教育者主体”“受教育者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社会要求主体与受教育者主体的关系是这一基本矛盾中的本质关系,而教育者主体是“社会要求主体”与“受教育者主体”之间的中介主体,其所面对的主体具有双向性。教育者既要面向社会要求主体的要求,也要面向受教育者主体的需要。教育者主体对社会要求主体而言是贯彻执行者。社会要求主体才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真正决定者,它决定着教育者所教的内容等诸多方面。而对受教育者主体而言,教育者的主体是贯彻“社会要求主体”要求的施教者。同时,教育者主体在与受教育者主体的相互作用中,尊重受教育者的需要,不断改进教育的相关方面,激发其主体性,进而使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达至社会要求。教育者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同样也具有双向性,它既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服务、服从于“一定社会的要求”,又要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实际水准”出发,遵循人的发展规律,适应受教育者的需要,通过提高“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来达到“一定社会的要求”。

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规律归纳中的几种“遮蔽”

从主体间视角中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的“解蔽”的结果,理性审视目前学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规律认识的四种观点,它们在基本规律概括归纳中主要存在几种“遮蔽”。

1.主体“遮蔽”

所谓主体“遮蔽”就是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概括归纳中,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中所包含社会要求主体、教育者主体、受教育者主体归纳其中,具有片面性。第一种观点:强调了社会要求主体的要求,而忽视了教育者主体和受教育者主体;而第二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则与之相反,在基本规律概括归纳中侧重教育者主体和受教育者主体,而忽视了社会要求主体的一面。

2.过程“遮蔽”

所谓过程“遮蔽”就是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概括归纳中,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归纳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从主体间的角度考察,“一定的社会发展要求同人的实际思想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侧重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宏观和静态考察,这一基本矛盾中,社会要求主体与受教育者主体的关系是基本矛盾中的本质关系,而教育者主体是社会要求主体与受教育者主体关系的中介主体。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掌握的社会要求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发展状况之间的矛盾”。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展开,其侧重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微观和动态考察,教育者主体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本质关系,而社会要求主体则隐藏在教育者主体思想内的“影子主体”。显然,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看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是混淆了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间的本质关系。

3.具体“遮蔽”

第三种观点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概括归纳中,尽管有把社会要求主体与受教育者主体统一其中的思想闪光,却和第二种观点一样把属于界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本质关系的具体规律看成基本规律。即把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规律“知、情、意、行转化、统一、增值规律,主客体互动同一规律,诸要素和谐一致规律,知、情、意、行循环往复规律”也概括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

三、“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双向性。思想政治教育既要面向社会要求主体,又要面向受教育者主体。因此,在概括归纳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时也必须包含双向性,并把矛盾双方统一其中。这样对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规律的概括归纳才能全面反映其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普遍联系。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应是: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既要适应与超越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又要适应与超越社会现实要求相统一的规律,可以简称为“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之所以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基于以下三点:它全面揭示了基本矛盾的本质内涵,符合了基本规律规定的四大本质特征,兼容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三大本质属性。

1.全面揭示了基本矛盾的本质内涵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决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全面揭示概括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的本质内涵。一是它兼容了基本矛盾的全部主体,具有科学性。“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兼容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中所有参与主体,兼容了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运动的社会要求主体、教育者主体和受教育者主体。它既兼容了社会要求主体和受教育者主体这一基本矛盾中处于本质关系的主体间需要,又明确了教育者主体的中介主体地位,去除了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归纳中的“单向主体遮蔽”。二是它揭示了基本矛盾的双向要求,具有全面性。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双向适应”,又要“双向超越”。“思想政治教育是既立足于现实,又面向未来的实践活动。”适应社会现实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简称“双向适应”)是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也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超越社会现实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简称“双向超越”)的基础。思想政治教育在承认立足现实、实现“双向适应”的同时决不能满足于、拘泥于现实。而是要面向未来,为了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改变社会现状,提升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培育一代又一代新人,实现对现存社会和现实人的“双向超越”。“双向适应”和“双向超越”统一能很好地归纳概括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中“一定的社会要求同人们实际思想政治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的运行规则,充分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双向性。三是它揭示了基本矛盾的对立统一,具有统一性。“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中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的科学概括。它把思想政治教育的“双向要求”和思想政治教育所有参与主体完美统一于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既实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又明确了教育者作为中介主体的“双向”责任和使命。

2.它符合基本规律规定的四大本质特征

判断某一规律能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规律,就要看它是否具备基本规律应有的本质特征。“基本规律范畴有这样几个特征:它是基本矛盾的运行规则;它在某一现象特有的规律体系中处于总体上的最高层次;它在某一现象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作为某一社会现象的基本规律,具有历史性。而其中最根本的则是第一个特征。”[8]思想“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不仅全面揭示概括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的本质内涵,还符合基本规律规定的四大本质本质特征。

(1)它全面揭示了基本矛盾的运行规则和必然趋势。“一定的社会发展要求同受教育者的实际思想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运动的必然趋势是不断“肯定-否定”过程,是不多去除不良旧质、增加先进新质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而“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正好揭示了这一矛盾的运行规则和必然趋势。正是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不断的“双向适应”与“双向超越”统一中,“一定的社会发展要求同受教育者的实际思想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不断被克服,从而积极推进了社会发展和受教育者的实际思想品德水准不断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这既使受教育者形成了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政治品德,同时也使思想政治教育在推进社会发展中不断彰显自身的价值,并获得与时俱进的发展。

(2)它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体系中处于总体上的最高层次。“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体系中处于总体上的最高层次,它制约和影响着具体规律的实现程度。它包含三个具体规律的子系统:一是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适应与超越社会现实要求的规律子系统。例如:服务、服从于社会发展的规律等。二是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适应与超越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的规律子系统。例如:内化外化规律,知、情、意、行转化、统一、增值规律,教育主体间互动同一规律等。三是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适应超越社会现实要求和适应超越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如何实现统一的规律子系统。例如:诸要素和谐一致规律等。这些具体规律的实现程度无一例外地受“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充分具体了基本规律规范的第二个本质特征。

(3)它在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在众多规律组成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体系中,“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始终,在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充分具备作为基本规律的范畴的第三个本质特征。首先,它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始终。在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中,不论是内化阶段,还是外化阶段,“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都始终存在并发挥作用。只有当“一定的社会要求同人们实际的思想政治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被克服和消失,它才随之消失。其次,它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低级向高级、螺旋式上升的发展基本趋势。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双向适应”和“双向超越”相统一中不断推进教育活动与一定社会要求主体的要求之间、教育活动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之间,由“不适应”到“适应”,再由“适应”到“超越”的发展趋势,起到对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主导作用。

(4)它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具有历史性。从思想政治教育诞生之日起,思想政治教育就承载着一定社会发展要求的使命,同时也承载着思想政治道德发展的使命。思想政治教育也在“一定社会现实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的“双向适应”与“双向超越”相统一中呈现了精彩的历史画卷。“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具有历史性。因此,“双向适应超越统一律”充分具备了作为基本规律的第四个本质特征。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2

我国高校扩招之后,计划体制下的大学生高就业率不复存在,就业问题逐渐凸显,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创业教育成为国家行为,创业型人才培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面向当代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课程,在培养创业型人才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研究,为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服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与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与此相适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则是提高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顺利达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预期目标,教学创新的具体路径则是围绕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组织教学,帮助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深入认识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为学生未来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设计 

创业是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国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学生要通过就业观的调适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创业者。[1](p.159)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则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目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各章中都应该渗透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的教育,系统讲授创业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一)绪论部分内容设计 

绪论部分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育学生珍惜大学生活,适应新的环境,提高创业素质,为未来创业奠定基础。创业教育的重点可安排在第二节,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成才目标、形象塑造三部分内容,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创业素质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历史使命的必要准备,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创业素质包括创业热情、态度、价值观、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这些素质有助于实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第二,创业能力是大学生成才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技能、人际协调等各种能力,都与大学生成才目标息息相关;第三,创业形象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之一,重点从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创业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内容设计 

本章教学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点阐述创业理想及其实现,教育学生要有远大的创业理想,勇于创业,善于创业。主要安排四个主题:第一,创业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创业理想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创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实现过程中进行创业,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创业活动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给学生分析创业的风险,打好预防针,增强学生对创业风险的抵御能力;第四,创业理想的实现。 

结合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在教育学生树立创业理想的同时,又对创业理想实现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三)第二章内容设计 

第二章主要进行爱国主义与民族传统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可以重点讲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爱国情怀,教学中可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爱国理想,勉励学生努力寻找创业与爱国的最佳结合点,在创业活动中践行爱国主义;第二,梳理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创业精神与创业传统,从中发掘一些创业思想和创业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的创业精神;第四,如何弘扬创业精神。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创业教育,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更加生动形象、有声有色,摆脱以往抽象阐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内容设计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因而可以结合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分析创业在人生历程中的价值,创业对于拓展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创业者面临的心理环境、人际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主要围绕五个问题进行:第一,创业对拓展人生价值的意义;第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要求;第三,创业者的人际环境、人际交往;第四,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进行创业;第五,科学发展观对创业的指导意义。 

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可以让大学生明确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创业对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 

(五)第四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内容。因此,创业教育可以结合道德教育来进行,分析创业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让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在教材基础上重点渗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对创业者的借鉴意义,教师可以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从中精选一部分与创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规范,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典;第二,创业者的荣辱观,教育学生以创业为荣,以满足人民需要为荣,以成功创业者为榜样;第三,创业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尤其是对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有正确的认识;第四,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结合道德教育所开展的创业教育,旨在使大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作为未来创业者的道德素养,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 

(六)第五章内容设计 

第五章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创业活动与社会公德密切相关,创业活动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创业者自然应该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创业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着重讲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对于创业活动顺利进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此处重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深化认识;第三,《环境保护法》对创业活动约束与规制,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渗透创业教育始终;第四,网络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创业活动离不开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虚拟空间,需要切实遵守。

   (七)第六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可以把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相关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着重分析职业道德及法律对创业活动的影响,家庭生活对创业活动的支持,重点讲解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职业道德,分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三,创业观教育,强化创业意识;第四,创业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业环境的优劣,明确创业风险,作好心理准备;第五,创业者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教育学生兼顾创业与婚姻家庭,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八)第七章内容设计 

本章主要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结合创业教育可以培养创业者的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第一,创业者所处的法治环境,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和创业活动的辩证关系;第二,创业者应该具有的法治观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有合理认识;第三,国家安全与创业,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坚定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创业者的法律修养,在处理创业纠纷时能够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 

(九)第八章内容设计 

第八章主要进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宪法、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中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讲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创业者的权利维护,重点讲解宪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三,行政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四,经济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五,刑事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这些法律规范与创业活动的启动、运行、调整密切相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以具体法规为导航,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创业者。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教学方法选择 

教学方法是手段,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学方法要始终围绕有利于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来选择。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讲授法。讲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础和前提,包括教师讲授和组织学生讲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观点的教育,开展正面引导,让学生明确创业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二,讨论法。讨论是讲授基础上的延伸,通过讨论可以引导学生深化对创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识,探讨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实践、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及应对措施,有助于增强创业者践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第三,案例法。案例是理论的动态呈现,引用国内外大学生创业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尤其是本校校友创业的先进典型,从中概括出他们创业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并引导学生提高认识,即创业必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3

一、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与“主义”之间的教育

近一个世纪之前,“问题”与“主义”之争发生在北京大学的两位学者之间。孰优孰劣,在此不做评价,但借用“问题”与“主义”的提法,却可以很生动地概括法学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侧重点的不同。“问题”指代“形而下”的具体的知识教育,而“主义”则指代“形而上”的价值教育、观念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从其内涵与内容来看,都更多指向“形而上”的观念教育、“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4该定义明确说明思想政治教育是围绕“观念”、“观点”展开的,虽然“道德规范”没有使用观念的提法,但是道德规范本身的属性就是是非善恶观念,因而也是观念性大于知识性,认同性重于识记性的教育。

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共产主义信仰教育人民,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动员人们为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实践活动。具体而言就是对人们进行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这些教育就其属性和侧重而言,都是偏向“主义”的教育。如果在“05方案”之前,法律基础教育在拥有独立教材、独立师资和相对宽裕的34-36个学时的情况下,还能勉强坚持知识教育定位的话,那么在“05方案”之后,通过10个学时甚至更少的时间来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将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使命。而知识体系与课时之间的紧张关系却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要缓解这一紧张关系,首先就要改变对法律基础教育的认识和定位,即把法律基础教育由原来的知识教育上升到理念教育,由“问题”上升到“主义”。这也是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宗旨的必要转变。准确地说,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法律基础教育,应该是介于“问题”与“主义”之间的全新教育形式。“问题”往往是法律教育的切入点,但“问题”本身不是目的,目的还是“主义”。不关注“问题”的“主义”是苍白无力的,而不提升到“主义”的“问题”则是缺乏向心力的知识碎片,达不到既定的教育目的。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法律基础教育,就是由法律知识入手,并最终使学生生成法制观念的教育过程。具体而言,法律基础教育就是要实现“规范指引”、“理论奠基”和“理念启发”三个层面的功能。“规范指引”就是让学生了解一些实用的法律规范,能够指导其行为,并解决实际问题。中央16号文件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法律基础教育也不例外,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指引,在让学生获取知识的同时,还让他们对法律产生认同感,感觉法律不仅是有用的,而且是必要的。法律基础教育不是教育者的强加,而是受教育者的内在需要,这是培养法治理念的切入点和有效途径,也符合由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这种“问题”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起点。“理论奠基”指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入门常识,为日后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法律事件奠定理论基础。“理念启发”首要的含义当然是启发学生树立民主法治、遵纪守法等观念,这就是法律基础教育中的“主义”,是法律基础教育的最终目的。此外,具体到本课程而言,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用有限的课堂教学,启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和法律事件的无限关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让有限的法律基础课,成为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的起点,而非终点。只有以此为目标,法律基础教育才能从纯粹的知识传授和对完整性、专业性的诉求中解脱出来,站在一个更高的视角,对庞杂的知识体系进行取舍,以点带面,以课堂讲授带动课下学习,从而突破课时的局限,破解法律基础课所面临的重重矛盾。让法律基础教育由“问题”上升到“主义”。“主义”教育才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

二、法律基础教育应当还原到“世俗”

法律基础教育面临的另一大难题就是专业化问题。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入法律教育,甚至被很多法学专家认为是一群不专业的人试图在做一件很专业的事情。从一定角度来看,法律的确是很专业的知识,“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真实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术性建构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科学知识。”[2]但换一个角度来看,法律又应该是世俗的,是与人们的经验常识可以兼容的普通知识。我国学者苏力指出:“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3]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也曾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恰恰是法律的世俗性与经验性,使得针对一般人的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必要和可能。但法律的专业性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要理解并解决法律的专业性与世俗性(非专业性)之间的矛盾,首先有必要对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法律精神这几个概念进行区分。“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指法律规则的文字表述形式。二者之间的关系可做如下理解:首先,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法律规则,但法律条文中除了法律规则之外,包括构成法的其他要素,如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其次,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而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法律规则,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则。”[4]#p#分页标题#e#

这是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关系的学术表述。说得通俗一些,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象,而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法律条文基于用语的抽象性、准确性和立法技术等原因,可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即法律规则,则是来源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对我们普通人所熟知的社会规则、伦理道德的规范化和成文化。我们每个具有正常心智并深谙交往之道的人,都应该有自信通晓法律的基本规则,这种判断一方面基于法律与伦理道德在基本层面的吻合性。我国古代的文化讲究“出礼入刑”,即只要你的行为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自然也就也就遵守了法律规则。又比如,你可能不知道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是如何表述的,但每个人从小到大都有这样的常识,就是偷偷拿别人的东西是不对的,这种是非观念与盗窃罪所要表达的规则要求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民主社会的法律,本来就是老百姓自己的作品,而不是君主或政府强加给他们的学术作品或技术产品,法治是一种自治还是一种他治,决定了法治的真伪,决定了民主与专制的区分。民主时代的法律就是由普通老百姓制定出来并适用于老百姓的规则,我国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不是法学专业的,但是他们却是法律的制定者。(当然有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层面的提升,但这主要是法律条文层面的问题。)国外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也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但他们却是罪与非罪的裁判者。“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这是基于不能允许少数司法专业人员垄断的法律观念而规定的。普通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5]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法律术语的专业化而拒法律于千里之外。而且只有消除这种神秘感和距离感,法律的实效性才会显现出来。就像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6]法律精神则是对法律规则的进一步抽象和提升,是蕴涵于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之中,并对法的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种内在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7]就是前文所讲的法律中的“主义”,这些“主义”并非源于抽象的理性,而是由平实而鲜活的社会生活所决定。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8]这些法律精神是一定时期社会成员共享的精神,因而也应是大众化的文化,而非法学家的创造和独断。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只有政治家懂政治,那么政治的民主化是没有希望的,如果只有法学家懂法律,那么真正的法治也是没有希望的。在专制时代,法律确实具有神秘主义的色彩,是专业性很高的东西,统治者信奉的理念是“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是臣民时代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法律不应该被官吏和专家所垄断。法律条文可以是专业化的,法学研究也可以是专业的,但是对法治国家中公民的法律教育,一定是世俗而平实的。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法律基础教育,就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应当剥去法律神秘的外衣,将法律还原到世俗,交还给大众。而这一任务,是小众化的法学专业教育所不能完成的,这恰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使命和贡献。广大从事法律基础教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应该因此而充满自信和自豪。达成这种共识,还具有重要的教学方法论意义,它可以指导我们克服法条表面的抽象与枯燥,探寻法条背后的具体与生动,以克服教学矛盾,提升教学效果。

三、法律基础教育应当凸显出“权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传统的“思想品德课”的两个组成部分,尽管在“05方案”之后合并为一个科目,但前后两部分却具有不同的学科属性与教学侧重。除了“问题”与“主义”,专业化与通识化的不同。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即“思想道德修养”更注重于义务教育,而“法律基础”则应更注重于权利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泛指人类所有阶级社会共有的培养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特指无产阶级培养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1]5这种教育自古至今,都强调受教育者对国家、对集体、对他人的义务,是义务本位的教育。我国古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简单对应于宗法教育或礼法教育,其义务本位的色彩是非常浓郁的。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思想。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君主除外)都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9]虽然这些礼法思想对于维护当时的君权统治社会稳定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用今天的民主思想去衡量,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其说是“智民”教育,还不如说是“愚民”教育。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4

党的十七大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提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高校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关键在于切实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把法制教育与德育有机整合。

一、以人为本是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共同基础

首先,以人为本是现代德育的核心。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社会发展本质的正确把握要求我们以人为本,把实现人的全而发展作为经济社会进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科技竞争、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根本上是人才的竞争,重视人的发展、提高人的素质已成为世界教育改革的主流。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终身接受教育 ,不断提高 自己的水平 ,不断完善 自己的人格,回归人的本质,做一个全面和谐发展的人,这就是科学发展观对大学德育的根本意义。从世界各国德育的共同趋势来看,“学会做人”“学会关心”“学会共处”“学会生活”成为德育的主题,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色彩日趋浓厚。无论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还是从道德的实践主体本质,或从教育是培养能独立思维、有创新精神、有自主意识和自觉行为的个体来讲,以人为本都是现代德育的核心。现代德育具有突出的人学特征,核心思想是促进人的现代化,实现人的和谐全面发展,从而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

其次,以人为本也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关于“法治”,西方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有个著名的公式被人们广泛引用,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而什么样的法律才是 “良好的法律”,涉及法律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必然离不开人的自由发展,人的价值开始被重视 ,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保障人权 、实现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成为法律的必然价值取向。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和终极目的。我国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和终极归属都是为了对人的自由幸福生活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证,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取『旬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形成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认同。以人为本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 目标,是大学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人本基础。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辩证统一关系

回顾中国历史 ,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是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道德教育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纵观儒家学派“德治”思想,尽管其强调“德治”往往重于、多于强调“法治”,而且常常用滥用刑罚的亡国亡君的事例来强调“德治”的重要性。但在其“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后面仍能看到其德法并举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另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社会发展。总结历史经验,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我们用系统整体的思维对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问题作综合的、动态的思考和改革。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理论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都是大学德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点,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都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 自我是否意识到,从客观上来说,人在社会里生活就必然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法律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普遍要求,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许我们不可能做到使每一个大学生都达到道德教育所追求的完美境界,但是至少可以通过法制教育,给每一个大学生的行为确定最后一道防线。可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点之一在于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基本要求。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有所长,但又相辅相成。道德教育强调的是自律,而法制教育的侧重点在于他律;道德要求人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不得为恶。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自功能上的优势弥补对方的劣势,能使二者共同发挥最大作用。

三、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途径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德育与法治相结合是学校德育的一个突出特点。道德规范主要是靠个人自律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但要使道德教育具有约束力,还必须以法制和纪律作为保障。西方各国不仅建立了完备的基本教育法,还有一系列的学校工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以及相关法案来配合,实行依法治校。《2000年目标 :美国教育法》的全国性教育改革计划,1993年首先作为法案正式生效。又如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展开。再如,日本 1947年 3月 31日颁布实施《教育基本法》,强调:“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的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培养爱好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的价值 、注重劳动与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国会还以《教育基本法》为准则,之后又颁布《学校教育法《教育委员会法》《教职员T许可法》《社会教育法》。1987年 ,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根据教育基本法确定了而向21世纪的教育目标。法律的权威性 、强制性为学校德育实施提供 了强有力 的保障。②

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教育不仅有严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做保障,而且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规范化,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发挥法规的作用。在世界导师制发祥地——英国牛津大学,导师对学生要求十分严格,无论是文科或理科学生,都要求他们不仅要有好的学习成绩,而且要有良好的品德、健康的体质和社交能力。1984年,学校出版了一部管理学生的“法典”——《学监备忘录》,对重要场合的着装、俱乐部或社团的组织、公共集会或游行、公共演出等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规定。美国所有大学都设有校警,大的学校还设有警察局,学生若有违法行为,轻则由校警配合学校进行教育,重则交校外警察局法办。而且,西方学校把许多德育教育内容融于制定的准则之中,如《常用语言、行为的准则》《家庭中的行为准则》《人与人之问的准则》等,使德育教育在法制和纪律的保障下,处于良性循环之中。美国高等教育阶段的道德人格教育与法制教育是互相结合的,其主要解决的是学生社会义务、法制观念、心理健康、人格理念等问题。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为例,该校设有学生工作中心,这一机构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办经营性的服务实体,在社区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包括帮助孤寡老人料理家务,帮助贫困家庭修盖房子,帮助移民子女学语言等这些活动,使学生体验生活,体察社会,增强社会义务感。这所学校还在校纪方面明确规定,不许打架,不许盗窃,不许吸毒与贩毒,就是在校内游行与静坐也必须在规定的路线和区域。否则即按违犯校规令其退学,这对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是必要的。③

借鉴和反思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我国正在实践中促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近年来,我国已颁布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建立了基本教育法。还进一步强调实行依法治校,有一系列的学校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以及相关法案出台。法律所固有的权威性、强制性为学校教育包括德育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实践中,还应从以下方面促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首先,要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作为德育的一项基础性教育 ,从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教学评估、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教育管理机制。要从娃娃抓起,针对幼儿、小学、中学、大学的不同特点,循序渐进地展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大学还应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配套的法律课程选修课,开展各种理论联系实际的相关教学实践活动。其次,要由简单的道德说教转变为以赏罚机制为载体的教育,克服只讲鼓励不讲惩罚或只讲惩罚不讲鼓励的两种片面倾向,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再次,高校德育应加强法制化管理。法制化管理是一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现代德育方式,它通过执行制度、管理行为去教育学生,完善学生人格。但是,这项重要工作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 ,最主要的问题是制度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这种状态使管理混乱,既费时费力又做不到公平公正,学生受不到应有的教育。因而,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把德育的内容融于具体的法规与准则之中。凡可以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德育活动和工作,都应制定相应制度。不仅要有严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而且要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落实在行动上,从而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总之,只有把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才能从制度上有效促进他律向自律转化,实现高校德育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578.

②冯增俊.当代西方学校道德教育[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3:294.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5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的价值

(一)道德建设的内在精神需要道德教育法律化

从道德和法律价值精神的关系上来说,他们是内在统一的,从道德和法律内容上来说,有相同的部分。如果要加强道德建设那么就必须加强道德法律化,它是内在的依据。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现实基础

从社会功能与目标上来说,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可以说道德建设的基础就是道德法律化。我们在进行道德建设的时候要从道德、文明行为着手进行建设。法律在对人们行为规范和良好品质形成上与道德基本相同,但是其方式与道德大不相同:法律先用法律条文规定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然后使人们的道德觉悟提升;而道德是先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教育,提升人们的道德觉悟,然后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矫正。法的规范是道德的最低目标,道德风尚形成是法的最高追求目标;道德通过教育使人们的恶念消灭于萌芽之中,法律通过对已发生的恶念进行惩处,达到警示作用。道德侧重的是对人的教育,法律侧重的是对人的惩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又是道德的支柱。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促进道德建设的意义

第一,实现某些道德规范、原则法律化,可以提升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以及约束力。当今社会各种道德行为失控的主要原因就是道德规范缺少权威以及约束力。通过某些特定的道德的法律化后,那么这些道德规范具有了很高的权威与约束力,人们将会更加的注重自己的各种道德行为,促进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第二,道德教育法律化有助于借法律手段,使大部分的使命在法律的指导下自愿地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良好道德的风气,除了道德隐形的约束外,还可以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第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过程中,注意制定与实施对市民有道德教育作用法则法规。比如《婚姻法》,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可以对人们的家庭观念、责任价值等进行很好的教育与强化。再比如,在民事法中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的实施,对人们的社会公德、价值观念、是非善恶等都有很好的道德教育作用。在当今社会,法律可以说是道德的坚强后盾。最后,从实践层面看,这种道德建设的途径早已有过先例,并且也被证明是有效的。比如说,属于道德范畴的诚信,在大多数国家都把它纳入了法律范畴,如果公民在活动(民事、商业)中违反了诚信的各项规定,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这样,通过法律来制定某些某些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道德标准,提高市民的道德素质。另外,在官员的廉政方面起到了惊人的效果的,约束了官员的不法行为,从而提高了官员的道德标准。因此,从古到今,在治国理政和道德建设中,道德的法律化通常被当做一种实践和手段来使用。综上所述,我国也要大力推进道德法律化进程,注意把一些基本的、大众性的道德规范吸纳到法律的范畴中来,以便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发展。道德法律化也是实现我国“德治”与“法治”关系协调的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双管齐下,达到道德教育法律化的最终目标,使人们的道德行为由法律约束向道德习惯转变,最终实现新时代的道德建设目标。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6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7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8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29-02

1 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的要求

1.1 把握规律,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

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大家越来越普遍地认识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抓住事物的本质,是任何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任何违背客观规律,依据人的主观思维而盲目进行的行为注定要失败,甚至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只要我们抓住了它的根本规律,按照其内在的本质联系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就会不断提高;反之,如果我们背离了其教学规律,其教学效果就会非常差,甚至适得其反,起到负面效果。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也一样,也必须按照其自自身的客观规律进行。

1.2 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在不同的阶段有其特殊的规律

根据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人在不同的阶段,接收知识的方式方法,认识事物的方式和方法,存在差异。比如三岁左右的孩子,他们会有自己独特的识别事物区别的方式。孩子小的时候,对成年人的话,具有极大的信任度。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他们会不断地对别人的观点或看法提出质疑,并试图自己去进行探寻或考察事物的真实规律。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时代不一样,其成长与发展的规律也会发生变化。大家都普遍感受到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大学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大学生、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大学生和今天的大学生,他们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这种年代间的显著差异,已经从以前以五十年、二十年、十年的区分区间,发展到了今天的五年、二年甚至一年。这些孩子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和社会时代背景下的学生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的特殊性。

1.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备特殊的教学规律

在高等学校,通常开设三类主要的课程,一类是属于事实判断类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规律,求真是其主要目的;一类是属于价值判断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价值,求善是其主要目的;还有一类是属于艺术判断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美感,求美是其主要目的。由于三类课程的目的不一样,因此决定了他们所具备的不同的教学规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则兼而具备上述三类课程的特征,也就是它既要求学生求真,又要求学生求善,还要学生追求美。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定具备特殊的规律,我们只有认真地对它进行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这种特殊的规律。

2 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特殊规律的正确途径

2.1 教学目的是把握教学规律的前提

教学目的,是对所有教学工作的方向性的规定。如果离开了教学目的,谈论教学工作的规律,就可能南辕北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中,不但同专业性的课程相比,有其特殊的目的,就是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其他课程相比,它也有其特殊的使命。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中,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目的是这样表述的:“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它包含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解决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教学目的,就规定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是单独传授知识的教育、也不是传授单方面知识的教育,而是多方面的既包含知识的传授也包括道德的修养与法制的实践;是综合的既包括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还包括了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解决的教育。

2.2 教学内容是把握教学规律的关键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其教学内容必定是多样化的教学内容。对于思想道德教育来说,既包括了思想教育的内容,如世界观教育、人生观教育和价值观教育;还包括了道德教育的内容。虽然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大量的联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我们现在对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基本上都采用了相当的方式和方法,其效果在一定程度受肯定会受到影响。比如道德教育,就必须依据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机制来进行,这就是它的教学规律的重要依据;思想教育就必须依据思想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来进行。对于法制教育,也有其独特的规律,就必须按照法律思维、法律方式来进行。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之间,各有其特殊性,教育方式又必然存在着各自的特殊规律。进一步说,道德教育的方式,对于法律教育来说,不一定适用;法律教育的方式,对于道德教育来说,也不一定适用。对于解决学生成长成才中的实际问题,其教学内容的涉及面更广、内容更多,规律更复杂。我们仅从两个主要的方面来分析,如成长规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成长规律教育就必须按照人的成长成才的规律性进行,要指导学生如何进行人生设计,选择恰当的目标,进行准确的定位、确定可靠的措施和解决不同的困难。而心理健康教育,就必须按照人的心理发展和变化的特殊规律进行。通过这一段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教学内容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不但涉及的学科领域众多,其内容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其教学规律性的把握,必须紧紧抓住其相关内容的特殊性,试图超越这些内容寻求至上的教学规律,不但是十分困难的,也是没有多大实际价值的。在现阶段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中,是否存在整本教材和各章各节,都基本按照相同的方式方法、相同的教学规律在进行,是我们应该随时反思的重要问题。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9

其次,以人为本也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关于“法治”,西方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有个著名的公式被人们广泛引用,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而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涉及法律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必然离不开人的自由发展,人的价值开始被重视,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成为法律的必然价值取向。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和终极目的。我国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和终极归属都是为了对人的自由幸福生活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证,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取『旬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形成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认同。以人为本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是大学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人本基础。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辩证统一关系

回顾中国历史,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是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道德教育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纵观儒家学派“德治”思想,尽管其强调“德治”往往重于、多于强调“法治”,而且常常用滥用刑罚的亡国亡君的事例来强调“德治”的重要性。但在其“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后面仍能看到其德法并举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另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社会发展。总结历史经验,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我们用系统整体的思维对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问题作综合的、动态的思考和改革。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理论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都是大学德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点,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都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自我是否意识到,从客观上来说,人在社会里生活就必然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法律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普遍要求,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许我们不可能做到使每一个大学生都达到道德教育所追求的完美境界,但是至少可以通过法制教育,给每一个大学生的行为确定最后一道防线。可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点之一在于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基本要求。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有所长,但又相辅相成。道德教育强调的是自律,而法制教育的侧重点在于他律;道德要求人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不得为恶。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自功能上的优势弥补对方的劣势,能使二者共同发挥最大作用。

三、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途径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德育与法治相结合是学校德育的一个突出特点。道德规范主要是靠个人自律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但要使道德教育具有约束力,还必须以法制和纪律作为保障。西方各国不仅建立了完备的基本教育法,还有一系列的学校工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以及相关法案来配合,实行依法治校。《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的全国性教育改革计划,1993年首先作为法案正式生效。又如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展开。再如,日本1947年3月31日颁布实施《教育基本法》,强调:“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的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培养爱好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的价值、注重劳动与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国会还以《教育基本法》为准则,之后又颁布《学校教育法《教育委员会法》《教职员T许可法》《社会教育法》。1987年,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根据教育基本法确定了而向21世纪的教育目标。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为学校德育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②

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教育不仅有严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做保障,而且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规范化,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发挥法规的作用。在世界导师制发祥地——英国牛津大学,导师对学生要求十分严格,无论是文科或理科学生,都要求他们不仅要有好的学习成绩,而且要有良好的品德、健康的体质和社交能力。1984年,学校出版了一部管理学生的“法典”——《学监备忘录》,对重要场合的着装、俱乐部或社团的组织、公共集会或游行、公共演出等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规定。美国所有大学都设有校警,大的学校还设有警察局,学生若有违法行为,轻则由校警配合学校进行教育,重则交校外警察局法办。而且,西方学校把许多德育教育内容融于制定的准则之中,如《常用语言、行为的准则》《家庭中的行为准则》《人与人之问的准则》等,使德育教育在法制和纪律的保障下,处于良性循环之中。美国高等教育阶段的道德人格教育与法制教育是互相结合的,其主要解决的是学生社会义务、法制观念、心理健康、人格理念等问题。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为例,该校设有学生工作中心,这一机构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办经营性的服务实体,在社区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包括帮助孤寡老人料理家务,帮助贫困家庭修盖房子,帮助移民子女学语言等这些活动,使学生体验生活,体察社会,增强社会义务感。这所学校还在校纪方面明确规定,不许打架,不许盗窃,不许吸毒与贩毒,就是在校内游行与静坐也必须在规定的路线和区域。否则即按违犯校规令其退学,这对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是必要的。③

借鉴和反思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我国正在实践中促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近年来,我国已颁布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建立了基本教育法。还进一步强调实行依法治校,有一系列的学校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以及相关法案出台。法律所固有的权威性、强制性为学校教育包括德育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实践中,还应从以下方面促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首先,要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作为德育的一项基础性教育,从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教学评估、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教育管理机制。要从娃娃抓起,针对幼儿、小学、中学、大学的不同特点,循序渐进地展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大学还应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配套的法律课程选修课,开展各种理论联系实际的相关教学实践活动。其次,要由简单的道德说教转变为以赏罚机制为载体的教育,克服只讲鼓励不讲惩罚或只讲惩罚不讲鼓励的两种片面倾向,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再次,高校德育应加强法制化管理。法制化管理是一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现代德育方式,它通过执行制度、管理行为去教育学生,完善学生人格。但是,这项重要工作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最主要的问题是制度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这种状态使管理混乱,既费时费力又做不到公平公正,学生受不到应有的教育。因而,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把德育的内容融于具体的法规与准则之中。凡可以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德育活动和工作,都应制定相应制度。不仅要有严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而且要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落实在行动上,从而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总之,只有把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才能从制度上有效促进他律向自律转化,实现高校德育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578.

②冯增俊.当代西方学校道德教育[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3:294.

③刘和忠.美国学校德育的特点及其评价[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106

[参考文献]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10

“德育原理”或称“德育学”、“德育学原理”,作为一门学科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但从建国到1985年,我们没有德育原理的学术著作和教材,更多的是对领袖人物言论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对政策的注解。因此,从我国德育研究历史的事实来判断,我们对德育的研究更多地是从一个问题领域来进行的,而不是从学科理论体系建立本身进行探讨。1989年,胡守菜教授主编的第一本《德育原理》教材出版.开启了对德育学科问题进行探索之路。德育原理(或称德育学)作为一门学科(科学),究竟是研究什么的,是什么性质的学科,这是学科研究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我国最初的几本著作和教材初步回答了该问题,可存在许多分歧和问题。时至今日,我们从出版的著作和教材来看,学科问题的研究仍十分有限。

一、关于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问题

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和研究的最基本条件。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可见,“德育原理”要真正成为一门学科,首先要确定研究对象。但对该问题学术界至今未有一致的认识。

胡守菜认为:“德育原理就是研究德育的本质,德育在社会现代化中的作用,德育与人的发展的关系,德育的目标、内容、过程以及如何实施德育等问题。简言之,德育原理也就是研究德育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

华中师范大学等六院校编写的《德育学》认为:“德育学是研究德育规律的科学。”又说:“德育学作为一门科学,它应当全面研究德育规律,既要研究思想教育规律、政治教育规律,又要研究道德教育规律,不能有所偏废。……德育学研究的对象既包括德育规律。也包括品德形成规律。”

胡厚福认为:“德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德育问题。”并进一步指出.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德育一般问题或德育问题一般。包括普通中小学德育一般问题……但从根本上说,德育学原理研究的是整个德育领域中最一般的问题,德育的共同本质和一般规律问题,是最基本的德育理论问题”。

赵瑞祥认为:“德育学是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下,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德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刘秋梅认为:“学科德育论是研究学校德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研究的是学校中培养学生思想品德的规律和方法的教育理论,属教育学科范畴。”

刘惊铎认为:“德育学研究的对象必须反映德育的特殊的矛盾性,即通过德育现象的广泛深入的研究,提示德育过程内在的、固有的、本质的联系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换言之。德育学就是研究德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冯文全同志认为,德育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德育规律,不是德育现象,也不是德育问题,而是“学校范围和条件下的德育理论与实践(包括实践中产生的德育经验与德育思想)”。

夏国英认为:“学校德育学,是一门研究学校条件下之德育工作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就是在学校条件下的德育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经验与思想。”

综合上述各种观点,关于“德育原理”(或德育学)的研究对象共有五种说法:一是德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德育现象及其规律;二是德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德育规律;三是德育问题;四是德育理论与实践中的经验和思想;五是德育实践及德育经验与思想。

笔者认同“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德育的一般问题,但我们首先要对研究对象的规定性进行认识。所谓规定性就是指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使该事物异于其他事物而同于同类事物的特性。我们认为对“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德育原理”研究对象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研究对象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背后有其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背景。德育现象包罗万象,而首先进入人们研究视域的是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看。“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人们对德育现象中的众多问题的一种选择。只有被选定的问题,才能成为这时的研究对象。所以,把“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德育问题较为妥当。当然,这里的德育问题,应该是德育现象和德育实践中面临的最一般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应能对德育实践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可见,任何研究对象的确立,既是问题的客观存在所致,又是主体对客体的选择,是二者的辩证统一。只有当德育问题在人的尺度中成为“存在”,与思维主体建立联系,才能为人们感知和研究。因此,“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对象化了的客观存在,是主观与客观的整合。

(二)“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问题事实与问题价值的统一

德育问题是主观化了的客观存在,这就使得德育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教育理论主体并非是绝对自在地探求真理。教育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因素、非理性干预、文化传统的惯性,构成了其不可回避之网。”德育问题本身的道德属性,以及众多外在社会因素的介入,必然使德育研究成为一种价值性的研究;而研究者在观察和研究问题时也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带着自己先有的价值观念。在众多德育现象中,何者具有研究价值,哪一种德育问题适合进入自己的研究视域。均涉及到研究者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者在确定研究课题之后又会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采用不同的方法论进行研究,从而实质上赋予了德育问题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问题事实与问题价值的统一。

(三)“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的统一

德育问题按照其解决的程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已经完全解决了的问题。这类问题出现较早,经过前人研究已经得以解决,但是部分问题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又有其新的含义。此类问题兼有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色彩,研究时应在透视历史的基础上拓展新的现实研究视野。例如,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现代化问题、传统德育理论的继承与发展问题就属这类问题。第二类是以前有所研究,但是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此类问题在当时产生的条件下属于时代问题。但是由于其特殊意义和价值而转变成了永恒问题,这种问题带着历史表征走进了新的现实,实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整合。此时讨论的“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问题就是此类问题.前人有所研究,但不够完善,时代的发展赋予德育研究新的内容,就需要重新审视研究对象问题。第三类是新的时代出现的新的现实问题。这类问题前所未有,时代特征非常鲜明。例如,多元文化对道德教育的冲击问题、网络发展与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问题等。由此可见,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要有效整合历史与现实两个时间跨度。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要以史为鉴,以现实为着眼点对德育原理的研究对象进行解读。

转贴于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德育原理”(德育学)是以客观存在的德育现象为基础,研究德育的一般问题的科学。当然,通过对德育一般问题的研究和揭示,可以发现规律。这是隐藏的功能,是学科发展之根本目的。但德育规律并不是直接的研究对象,是学习和研究德育原理目的之所在.不能把研究目的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仅限于学校德育原理的研究,因此,这里的德育原理研究对象也就是学校教育中最一般的德育问题。

二、关于“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

“德育原理”学科性质具有复杂性,这是因为德育问题是多学科共同研究的问题。由于“德育原理”这门学科首先是从教育学中分化出来的。对于教育学的学科性质的认识,将有助于我们对“德育原理”学科性质的解读。教育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这是我国教育学界多数人的看法:也有人认为教育学是一门人文学科;还有人认为。教育学的性质是指教育学这种知识所具有的内在特征.主要由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决定,尤其研究方法对教育学的性质影响重大,以此分析得出体悟、总结赋予教育学经验性质。反思批判赋予教育学哲学性质,实证、实验赋予教育学科学性质,价值沉思赋予教育学文化性质;等等。石中英教授认为,“教育学在本质上是一类价值科学、主观性科学、文化科学”。还有许多人认为,教育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学科,同时还是一门专业思想教育学科。陈桂生教授对这种“三栖学科”现象进行分析,说出了对教育学的“厚望”和“薄待”的反差现象。

教育学学科性质的纷争对于我们思考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少数学者在著作和教材中涉及到“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问题,但一般没有充分展开论证。刘秋梅同志认为:“学校德育论是一门具有鲜明政治思想性的社会科学,其次,学校德育论又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以理论为基础的应用学科。”赵瑞祥认为:“学校德育学是党性很强的一门科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科学,是一门涉及多种科学知识的综合性科学,是一门以理服人的应用科学。”我们认为,“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首先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因为德育首先关照是人的道德养成问题,是研究如何使人至善的学问。其次,“德育原理”又是一门理论研究为主兼有应用性质的学科。“德育原理”主要研究德育活动中最一般的德育问题,研究德育的可能性、必要性问题以及揭示人的道德发展成长规律,这些属于理论的、思辨的研究;同时,“德育原理”还要阐明如何运用原理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从这方面看,又具有一定的实践性质。这也是理论研究服务实践的本性所决定的。最后,“德育原理”还是一门多学科关照下的具有综合性质的学科。德育问题不仅是“德育原理”研究的对象,道德哲学、社会学、文化学、法学、品德心理学等等学科也都研究此问题,相关理论研究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使得“德育原理”的学科性质具有综合性。这也是现代科学综合发展的趋势在德育学科发展中的具体反映。

三、关于“德育原理”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相关学科理论和知识的支撑。特别是当代。科学发展呈现出分化与综合的趋势,整体发展以综合为主要特征。“德育原理”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就应该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否则,这门学科的产生是没有理由的,其发展也是没有根基的。从目前我国出版的“德育原理”(或德育学)著作和教材中来看,关于德育学科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是比较薄弱的。在众多著作中,对德育成为学科(或科学),论证其理论基础的并不多。鲁洁、王逢贤两位教授主编的《德育新论》,对德育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主要从哲学、文化学和心理学方面阐述。对该问题有较充分研究的著作是戚万学教授的《现代道德教育专题研究》一书,该书用三章的篇幅论证了德育的道德哲学基础、心理学基础和社会学基础。其他书籍很少系统研究此问题,这不能不说是德育原理学科建设研究中的一个缺憾。

我们认为,确定学科的理论基础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学科产生具有奠基作用的学科知识.是学科存在和发展必要的知识;二是对学科发展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的学科知识:三是对发展学科知识具有创新力的方法论知识。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认为“德育原理”的学科理论基础应包括以下几门学科的知识。

(一)哲学知识(含道德哲学)和心理学知识

著名道德教育专家柯尔伯格说:“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是探讨道德教育的两个基本领域。道德心理学研究道德发展‘是什么’的问题,道德哲学则考虑道德发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要为道德教育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就必须把心理学上的‘是’和哲学上的‘应该’这两种探讨结合起来。”可见,哲学知识有助于德育学科从世界观、方法论知识来建构知识体系:心理学阐明人的品德发展过程和规律,对于建构科学的德育策略有重大影响。

(二)社会知识和文化学知识

道德不仅是个体现象,也是社会现象,道德教育更是人类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所以研究“德育原理”就要借助于社会学的知识,特别是职业道德、家庭伦理和人际关系伦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只有放在社会学知识的背景下,才有意义,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服务社会、解放人类。

而道德现象又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德育原理”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就要考虑民族文化传统对道德教育的影响。中国文化实质上是一种道德至上的文化,中国的道德教育有着优良的传统。今天的德育要继承部分的文化传统,所以“德育原理”要以文化学为基础。

(三)教育学知识

德育活动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当然要依托教育学的知识。“教育学”作为“德育原理”的“母学科”,“教育学”是德育研究的基本学科。

四、关于建构“德育原理”学科理论体系的思考

建构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确立学科的逻辑起点,其次是思考这门学科成立的依据。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认为,“德育原理”是使人成为人的科学,是使人认同和理解社会道德规范、践行社会道德规范、使人臻于至善的一门学问。因此,其出发点就是教育对象----人。以此为出发点构建的“德育原理”的知识内容其逻辑体系是这样的:

1.教育对象为什么要接受德育;

2.教育对象能否接受德育;

3.德育原理成为科学的理论基础;

4.德育思想的历史经验(中外);

5.德育学科的产生及学科问题;

6.什么是德育(德育本质);

7.为什么德育(德育目的);

8.德育载体(德育内容与德育课程);

9.谁对谁实施德育(德育主体与德育对象);

10.怎样进行德育(包括德育过程、德育模式、德育方法、德育组织形式、德育途径和手段、德育环境、德育艺术和德育管理等内容);

11.德育结果怎样(德育评价);

德育的基本规律例11

一、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首先应当使大学生理解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在校大学生首先是社会公民,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事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现。不仅如此,大学生还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后备力量,其是否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全党全社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宝库。

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大学生充分理解“三个至上”关系的实质是三者的统一性,这是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防止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和迷茫。强调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三者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必须让大学生充分认识三者之间的关系: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人民利益至上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三个至上”高度统一实际上也是党在执政过程中所追求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这不仅与我们党过去一贯倡导的“法律至上观”不矛盾,而且是在原来基础上的升华,赋予了新的内涵,融人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必须建立在掌握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否则既抽象又空洞,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这里说的基本法律知识并非要求让学生掌握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即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可能做到。而是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一个全面了解,并概括掌握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才能融会贯通,从而产生认同感。

(二)形成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变革过程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适应经济社会的这一变化。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其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利益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将不能完全依赖于信任关系,仅仅靠道德维系远远不够。“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结论表明,以道德为特征的传统法律关系正在向以契约为特征的现代法律关系转变,并由此强调了现代社会人们主体地位的平等。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使他们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学法、懂法、不违法,依法,用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学法与用法并非机械地了解掌握法律,法治社会并不要求所有社会公民都成为法律家。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或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事实上,人们对具体法律的不了解并不影响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即便在法律文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大多也是通过法律代理关系等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的。因此,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求高校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具有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的人。

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公民特别是大学生具有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应该是人们的一种自觉行为。事实上,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一种人类特有的高度文明的生活方式,是共和国的公民们所独具的发现“真”,求取“善”,崇尚“美”的事业。0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治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法律的表现形式在很多场合是一种强制,但在一个具有法治理念与法律信仰的人心中所反映的不应当是强制而是一种安定。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提到的“人民都应当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所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奴役,法律勿宁是拯救。”因此,法治信仰应当是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组成部分。

(三)培养基本法治理念

培养大学生基本的法治理念,主要是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他们形成正确的法律观。一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居于法律观念的核心地位,它实际上涉及到法的本质和作用问题。市场的经济利益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形成冲击。学校有责任要通过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引导,使学生确立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自觉抵制各种否认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思潮,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的权威性。二是法律平等观。尽管“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提出的,但它远远超出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的局限性,其进步性、合理性决定了它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上同样重要,而且法律平等观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思想基础,现行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早已深人人心,但我们应当让大学生正确认识法律平等观的本质属性,平等观不是平均主义,不是“均贫富”。法律平等观有利于人们主体性意识的提高和增强。三是权利义务观。权利与义务贯穿整个法律教育的全过程,实际上整个法律都是围绕权利义务展开的。权利义务观蕴涵了深刻的哲学思想,它能够正确指引人们生活目标和前进方向,它是人们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针。权利义务观既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和要求,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与尊重,当主体意识到自己权利的珍重与宝贵时,便能体会到他人权利的不可或缺,当主体的权利得到保护和维护时,便能真切地感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必要性。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凸显了这种法律之美。

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的形成,意味着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精神,意味着他们能够将法律的强制内化为自觉行动,意味着他们对法律的接受不是出于畏惧,而是出于自愿的、发自内心的认同。这是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的必由之路。

二、“05方案”背景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思考

(一)“05方案”实施后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现状

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为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通常被称为“05方案”)对“98方案”的“两课”进行了整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将原“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新课程。这一改革旨在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解决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这一重大调整使得高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者产生了困惑:一是在课程内容安排上让人一时难以适应。许多教师认为此种整合并不能做到两者的真正有机融合,即使教育部统编教材在内容上也仍显“两张皮”。二是在教师的安排上出现困难。因为在课程改革前的两门课程中,“法律基础”课一般都是由法学专业课教师或者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来承担的,两门课合并之后特别是“法律基础”部分所占分量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设置法学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课教师一门心思教自己的专业课,未设置法学专业院校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大多也不愿意承担此门课的教学任务。据资料显示,目前在该门课上承担教学任务的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已经寥寥无几。有学者对网上公布的2006年至2008年间高校申报“基础课”精品课程和国家级团队的9所高校师资配备情况统计,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人数只占全体教师人数的17.1%。据笔者所知,许多高校原来承担思想品德课的教师不少来自政工干部队伍,一些教师甚至连政治教育专业的背景都不具备。笔者曾经撰文表达过此种担忧,认为这一举措到底是增强了还是削弱了法律教育课的地位,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也有学者提出,为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素质,法治课教师和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师宜分开,让以前讲授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的教师分别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和法治教育部分。这种思路岂不又回到了课程改革前的状态?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05方案”的改革目的,实不可取。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下的法治理念教育分析

有学者对“05方案”将原“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提出批评,认为教育部门不能正确理解法治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独立地位,使法律基础部分内容减少,法治教育的地位未有效凸显。0其实,“05方案”本旨不在于弱化了法律教育功能,教育部门及其改革专家显然是意识到了法律与道德在规范人们行为功能上的共性,并试图在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寻找法律与道德的接合点,以期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并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转贴于  的确,法律与道德都调整人们的行为,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孰轻孰重,古今中外思想家们争论不休,至今未能平息。争论的焦点是两者是否有必然联系,历史上争论最大的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争,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德国学者耶林甚至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称之为法理学的哈恩角,那些试图征服这一“险地”的法理学家们的努力往往是徒劳的,可见要真正理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非常困难的。而“基础课”试图将两者有机融合,对此问题却又不能回避。我国高校“基础课”现有的教师显然不能承受此项艰巨的任务,因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哲学所关注和研究的难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亦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的而难解的法理学问题。

不过“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在法理学上是没有分歧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同构性,也具有明显的区别。法律与道德都是根由于实现的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两者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应。但是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治理或者生活实现其价值观念所用的手段上是不同的,法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法律包含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讲诚信,合同法中的权利义务理念不仅适用合同领域,甚至可以扩张解释到整个社会,包括政治生活。每一个人享有了社会福利,就有义务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对大学时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际上就是进行了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抓住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对法律的界人是广泛的、普通的,法律成为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表现。旧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大学生进行包括理想信念教育、“三观”教育不重要,道德教育实际上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是使人精神境界的升华。我们不能企求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做到,我们同样不能要求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够达到道德高尚而完美的精神境界。当前大学生普遍缺乏的恰恰是被法律化了的、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基本道德规范。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改革新构想

从“05方案”课程设置来看,“基础课”法律教育部分所占课时的确有限。一些教师抱怨该课程“法律基础”的讲授只能走马观花,根本达不到教学目的。再加上教师法学素养的缺乏,有的教师甚至有的院校干脆放弃“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复归“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模式。此种自动放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阵地的做法极为不妥。笔者认为,虽然课程改革后给法治理念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我们应当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创新思维,积极探索法律教育新途径。

1 改革课程结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取代法律基础内容

建议国家教育部门将“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内容调整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该课程名称直接改为“思想道德修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认为,即便在现有课程体系不变的情况下,为适应新形势,各高校也可以大胆改革课程结构,在“基础课”有限的课时中集中安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以取代目前教材面面俱到、提纲挈领式的,且结构层次不合理甚至错误的法律基础内容。要不失时机地通过主渠道、主阵地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进课堂,启发思维,变被动为主动。这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一是基于中学与大学的教学衔接考虑。因为在现有的中学政治课程中已经包含了法律常识的内容(我国中学能否改变应试教育则另当别论)。而在“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内容实际上不过是稍加深入的法律常识,内容有低级重复之嫌。二是在目前立法膨胀、法律出台过于频繁、社会可知性差的背景下,对法律的系统讲述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事实上,即便原来单独开设的“法律基础”课也做不到对法律的系统讲解。况且大学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自学能力,对于我国法律框架中的基本法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掌握,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可以结合专业特点组织第二课堂弥补。三是在大学阶段集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引导大学生从更高层次上去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 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让具有法律素养的教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过程

按照上述分析,“基础课”必然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重大法理问题,现有师资队伍远远不能胜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门课的教学高不可攀。一方面,“作为社会规范的思想道德和法律,不仅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实现了完美的结合,而且作为思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部分的内容,也在服务于修身养性的的主旨下有机地衔接起来,使思想道德与法律统一为一体,共同服务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该课程虽然要求教师具有跨学科、跨专业的业务能力,但课程性质决定了该课程由具备基本法学素养特别是法理素养的教师来承担,笔者认为,做到这一点是有可能的。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有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年招生约11万余人,在校生70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 192人,法律硕士8 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 000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 000人。2008年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据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估计,即使假设我国法律职业界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似乎也不可能容纳所有的法科毕业生,法学院系一半以上的法科毕业生将无缘从事法律职业。可见吸纳法科学生特别是法理学专业研究生加盟该队伍并无困难。另一方面,针对现有教师不能胜任问题,高校在不断提高教师师德的同时应当及时安排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进修以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使他们尽快掌握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点内容的法理学基本技能,以使他们不辜负其所承担的重任。另外,要特别重视“基础课”教师队伍的稳定,不能使该岗位沦为通向法学专业道路的中转站。

3 处理好与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实效

第一,要处理好课程内部结构之间的关系。这就是前面所论及的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两者不能偏废,应当确立教学过程的“法德双治”的思想。过度追求法治的效果可能导致法律对道德的疏漏或者淹没,道德在繁琐、刻板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细密的论证要件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我国政治历史上法家思想有过失败的教训,即使在法治比较完善的现代西方国家人们也在反思这一问题。美国学者霍华德在其《不可理喻:法律正在美国窒息》一书中指出:美国人沉缅于力求完善一个属于法律而不属于人民的政府,结果创造了一个专门对付人民的属于法律的政府。法律的规定本来是为了使美国人过得更安全、待遇更公平,现在却成了人民的敌人。0而如果只强调德治就会走向人治,尤其在我国,人治的弊端根深蒂固,给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危害甚至灾难极其深重。但道德的法律化将是道德发展的一个有益方向,“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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