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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责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25 14:36:20

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监管责任例1

二、各巡查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四制”,严格规范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和“一票通”凭证按规定要求使用等。

三、巡查组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健全了供货商档案,是否严格按要求使用“一票通”,是否自觉履行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巡查组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巡查组对工商分局以及本所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六、巡查组长对所长负责,巡查组内的巡查人员负责各自监管联络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对巡查组长负责。

七、对辖区内严重的食品质量问题,巡查组在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的,或者造成重大危害或构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巡查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所长:片区责任人:

安全监管责任例2

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

代表: 代表:

2010年度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

为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现与公司项目建设各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管理内容

(一)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的安全员,并报安委办备案,层层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放炮员、机械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安全措施到位和制度上墙。

(三)有安全生产标语5幅、警示牌1块。每周不少于1次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形成记录备查,并对职工每月每人收取50元的安全保证金,年内考核兑现。

(四)矿场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禁止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浮泥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或有其它安全隐患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带,并及时排除处理,处理要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结果。

(六)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并保证安全的需要,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保险绳,禁止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劳动用品应符合国家检验标准,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更新。

(七)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同时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的下半时间进行,禁止在上班时和生产中途放炮,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八)责任单位应为职工购买保险,责任期内无死亡事故发生。

(九)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粉尘、噪声等的防治,制订完善的环保、防洪、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

(十)责任单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不发生人员死亡、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

二、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二责任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

三、目标管理检查

(一)责任单位每天工作前、中、后实行安全生产全方位检查。

(二)公司安委办每月定期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

(三)接受群众监督,一经检举有安全隐患,安委办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产整顿。

四、目标考核办法

(一)凡有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为年度考核对象。

(二)凡完成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经检查考核验收后由公司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

(三)未完成目标管理的企业,按下列条款给予处理:

1、惩处对象: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员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2、处理办法:

(1)发现责任单位安全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作业现场的,每次处罚该企业XX元、安全员1000元。

(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一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限期改正。

(3)发现有悬浮石,一次处罚该企业500元,并立即组织人员排除悬浮石。

(4)发现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元,未拴保险绳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当场整改;发现两次的,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供应炸药停产整改1天以上。

(5)发现未按操作规程规定开采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7天以上,待整改合格验收后恢复生产。

(6)发现有违规运输、装填、起爆爆炸物品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2天以上。

(7)凡无故不参加镇安全学习和会议的责任单位,每人次惩罚30元安全学习费,同时按照会议考勤制度处理,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的,停产学习5天以上。

(8)发生安全工伤事故出现伤残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XX元,同时扣减办厂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50000元,依次类推。

(9)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5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00元,扣减全部安全保证金,依次类推。同时停产整改后方能生产。

(10)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经群众或当事人举报查证属实的,一次处罚该企业100000元,并根据隐瞒的安全事故大小,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加倍处罚。

(11)有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仃产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12)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的,每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同时停产整改7天以上。

(14)对责任书考核不予以兑现的责任单位,可在安全保证金中扣出,延长整改时间,直到处罚兑现,扣减保证金手续完善后方能按规定复产。

(15)责任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噪声、粉尘污染,水土流失等,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激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责令停业整改,直到矛盾排除、问题解决、社会稳定,方能重新生产.发现一次处罚该责任单位100000元。

安全监管责任例3

1、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责任,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责任例4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阿城区政府和分局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强化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努力创建安全放心市场消费环境,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食品监管责任状。

一、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分工

1、食品科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许可核发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2、消保科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企管科负责加强对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指导个体户“票证通”推进工作;食品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和信用分类。

4、登记科负责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市场科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大集、早晚市、摊区、食品展销会等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机关的相关职责,负责指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票证通”推行工作。

6、公平交易科、经济检查一、二、三队、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7、商标科负责对食品商标的监管,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

8、广告科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

9、消费者协会负责接待受理消费者食品方面的投诉及调解工作。

10、各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六查六看”为巡查内容,强化辖区巡查监管,确保食品经营主体合法,经营的食品合格,经营的食品进货渠道正规,全部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力争使食品批发主体全部登陆使用“票证通”网络平台、零售主体全部使用“诚信通”移动终端话机;负责食品经营个体户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个体户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负责食品经营企业登记前现场核实工作;负责个体户信用分类。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

1. 完成阿城区政府和分局部署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

2. 全面落实《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

3. 完成分局分配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

4. 完成辖区食品抽样工作任务和快速检测任务;

5. 依法查处辖区内流通环节销售假冒伪劣、无照无证、“三无”和过期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案件;

6. 强化食品安全诚信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食品安全联系点和示范店建设;

7. 完成省局、市局、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1.认真落实执行领导分工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其他人员按分工负责,做到组织机构、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制度措施、实际效果“五落实”。

2.实行目标责任制,分局与各所(分局)、相关科室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基层工商所(分局)以管辖区域为基础划分监管区域,按照监管网格,明确责任与监管人员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签定责任书,责任清楚、任务明确、落实到位。

3. 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全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业户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自律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4. 全面落实食品市场主体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指导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食品质量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和销售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建立健全落实自律制度的档案资料。

5. 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巡查。改进监管巡查方式,完善经济户口,实行区域网格化管理,把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努力做到巡查有记录,监管有痕迹。

6.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等工作,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三位一体监管机制。

7. 继续抓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盒食品经销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库,推进基层工商所对食品经营户分层分类监管,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

8.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乳制品、地沟油、酒类、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和超保质期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食品安全检查,有效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9. 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和定向监测工作。各所(分局)要按照分局制定的食品快速检测计划,组织人员进行实际工作,填好快速检测文书,对通过快速检测发现疑似有问题的食品,要送样报送具有国家授权的食品检测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检测。分局食品科要按照分局定向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并及时向市局上报检测结果。及时指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大型商场、超市)开展经常性的自检自测,做好检测记录。对通过检测发现食品质量有问题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重拳出击,绝不姑息。要按照市局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工作。

10.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按时完成市局下达的信息化网络推进任务。

11. 坚持逐级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局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有关报表,重要问题和重大案件应及时报送,不得瞒报、漏报和拖报。

四、奖惩

分局将对落实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完成任务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没有达标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此《责任状》一式二份

分局主管局长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分局主管局长:

                       

 

 

                                    负 责 人:

安全监管责任例5

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法律责任的考察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领域中政府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95条、《产品质量法》第65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8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1条之中。这些条款所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都是针对、、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承担方式也主要是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当然,也有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的规定呈现如下缺陷。虽然政府承担的责任最终还是要转移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人员身上,但政府还依然应该是问责的客体。作为机关法人,政府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在西方国家,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采取的倒阁可以看作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最后方式。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大部分条文都仅仅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虽然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可以看出,其苛责对象依然是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政府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提及。当前,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政府只有积极承担责任才能展现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形象。可以看出,在以《食品安全法》为代表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行政主体或监督主体承担责任的标准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就缩小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可能是因为主观上疏忽或不作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有可能是因为客观上的违法行为而致。仅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显然难以完全追究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反而弱化了他们的责任意识,为他们推脱责任“网开一面”。相比之下,我国《国家赔偿法》中采取违法原则较之先进,违法原则不需考虑监管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的主观状况如何,只需看其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此作为其担负责任的依据。在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上,《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的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者违法行政要承担惩罚性的后果,即行政处分。食品安全监管者多大是公务员,所以,一旦他们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违法行政,就应该在行政组织内部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是否应该承担补救性后果——行政赔偿却没有规定。而且,在现实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会出现各种复杂行政违法与不当行为,如果仅仅给予其行政处分显然不能很好的抑制和规范监管者的行政行为,不利于落实监管者的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大多与实体规定混在一起。多年来,学术界一直在研究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序与正当,但始终没能如愿[12]。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法律中,对监管主体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更是缺失。即使有个别国务院的行政规章,如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虽然是关于事故调查程序的特别规定,却也没有就事故处理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缺失责任追究程序的规定,凸显了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的不足,遗失程序正义的精神。

安全监管责任例6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

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

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党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政工科、工会等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配齐安全科(处)长、安办主任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

3、对局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定额及时配发,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等情况。

4、对局机关和局直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

5、以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一律实任“一票否决制”,并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6、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劳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职工的佥权益。

7、督导党群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督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8、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环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工会主席前往救援和处理。

(五)分管稽查、局办公室、计财、法规科的各有关局领导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好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查处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超员超交通违章和执法检查中的失职行为。

3、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机关(宿舍)安全用电、消防、小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关锅炉房、汽修场所、仓库、档案室、通信机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对机关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把关,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落实安全“三同时”规定。

4、对市局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有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对机关各行业管理处室安全监管、交通安全执法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

5、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足额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奖罚兑现。

6、督导交通稽查支队和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7、凡全市交通系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或机关及家属院发生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科室负责人前往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六)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对企业(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并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建议权。

4、凡局直单位发生职工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作业环境问题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同有关局领导或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5、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安全科技科科长(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并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系统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安排局安委会各成员(科、处、室)完成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和局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并按时向局安委会、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起草市局或安委会有关安全监管制度、标准、规定、办法、意见、报告和指导性安全文件。

5、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等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承办工作,并负责起草局主要领导在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市局安全总结、考核资料。

6、负责带领市局专家组成员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并及时向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提报考评情况资料。

7、负责对基层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和全系统安全研讨、安全专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总结、借鉴,推广先进经验。

8、负责汇总统计全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9、负责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10、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11、遇到重大厂务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处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参与系统内外重特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局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局学中政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会议、检查、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资料。

3、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锅炉房、配电室、车辆保修场所、档案库、仓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4、做好所管理的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进行考核奖惩,预防机关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遇有局机关安全事故,协助分管局长及时处理;遇有交通系统特大险情及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副局长做好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

(三)市运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运政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系统运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道路交通“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前的专向会议,制定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组织实施好安全运输等重大活动。

4、负责起草、修订运管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业务管理规定和指导性安全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运输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严把各种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对各汽车客运站实行“安全监督”,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化学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专项治理整顿,督导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和城市出租车及行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上报专项安全工作总结,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8、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办)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到科室和人员,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系统内重特大道路行车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航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市政府和局长、分管副局长、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水上航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航管处水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实行纵到底、横到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定期召开本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指导基层港监部门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把船员适任关、船舶技术状况关、浮桥质量和承载关。

6、定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督导航运和浮桥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水上(包括浮桥、码头)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专项工作总结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8、负责指导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随分管副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交通稽查支队队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各级稽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交通稽查部门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4、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稽查规定,对全市交通机动车违章和超员超限及黑车、黑线、黑班、黑户进行查处,并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交通稽查专项工作总结、报表等。

5、定期召开本部门交通稽查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按上级要求,开展“治超打黑”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预防种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遇有交通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局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救援处理。

(六)驾培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核、颁证关”。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常识,并按要求认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未参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

3、负责起草、修订驾培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健全驾驶员培训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驾培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维修行业管理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交通机动车检测站和汽车修理厂家资质负责。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的规定,起草、修订有关维修行业管理、机动车检测站指导性文件,严把“资质审查关”和“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关”。

3、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维修处(所)行业安全监管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和有齐全完整、符合资质审查条件的(包括安全条件)档案资料。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维管检测有关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八)规划基建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业务管理的工程安全监管负责。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督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统计上报。

3、对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凡公路工程施工、养护、运营方面发生特大险情或事故时,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求援和处理。

(九)政工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报审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订市局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质量,配齐人员。

4、按照局党委决定,对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环保、职业卫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前往救援和处理。

(十)财审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万元安全经费,用于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召开会议、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安办专项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做到专款专用。

3、负责与局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羽的单位、部门、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科处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法规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对市局制定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办法、标准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

安全监管责任例7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属地管理”及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原则(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履行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一票否决”、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县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领导、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安委会常设机构是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县安监局,主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安监局局长兼安委办主任。

第六条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行政正职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协调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乡镇、县直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管理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二至三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信息沟通职责。

第七条各村(社区)委会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村(社区)委会主任牵头,明确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安全,列入重要工作安排。

第八条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行政正职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网吧、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县安委办及安监局对各乡(镇)委局的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所属单位或企业的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督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备案、存档。例检采用综合检查、部署自查、相互抽查或其他形式,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存在问题要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安全生产例会,由县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召开例会,总结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委局,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例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并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备案,实行安全生产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及伤亡事故即时报告制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在每月前五日将本单位上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整改或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县安委办和安监局。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包案制度。要做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一天以上时间,主管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时间,各乡镇、县直相关委局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主管副职要抽出五天以上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对自已分管负责的部门或行业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领导包案到人,超前防范,限时整改。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筹建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县安委会要定期对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培训;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取得省级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县各单位在建立本部门各项工作责任制时,必须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每个工种岗位。

第十八条严格“三同时”审查制度。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矿山、交通、建筑、民爆等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监管技装字、国监管技装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投资要单列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理制度,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集会申报备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制度。凡举行重大集会,易造成公众聚集引发安全问题的活动,主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向县安监、公安部门申请审查备案,不经批准,不准举行。发生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卫生等重特大事故,县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安全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县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类医院、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发生事故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等,必须各司其职,无条件接受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县安委会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委办或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3人以下的伤亡事故,调查后,要及时批复处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报;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不得评先、晋级,两年内不得提拔。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全年死亡3人以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前款规定外,在年度考核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指标,全年累计总分不及格的。

第二十二条建立二十四小时举报制度。县安委办及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24小时专人值班,接受社会各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县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县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辟专题栏目,定期公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安全生产重要领域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追踪报道,督促整改,推动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

(二)组织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的产方针、政策及有关部署,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

(四)组织协调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落实无证采矿的强制措施;负责取缔一切无证生产经营单位;

(二)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排查企业和所属单位事故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四)负责制订并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负责本地区安监工作职能实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物资保障,协同安监局管理好专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

(六)负责按要求或即时上报有关材料和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二十六条各村(社区)委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负责检查落实;

(二)定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公用设施、民居和企业、家庭小作坊等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建立档案;

(三)负责上报有关情况和当地发生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县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负责拟定全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实施监督考核,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和处理。

(三)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商务、中小企业服务、环保、公用事业、建设、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及各乡镇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有关设备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全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七)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及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许可的专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活动。负卫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安全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制度、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的实施和协助、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参与研究相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规划、技术研究及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行为进行处罚。

(十三)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所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县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消防安全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禁止向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提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向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报安委会办备案;

(六)负责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县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新闻单位、新华书店的安全管理,组织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形式进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新闻监督和跟踪报道。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外新闻。

第三十条县监察局主要职责:

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属于监察对象的事故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县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参与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制度的制订,并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四)按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全县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发改委主要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县年度发展计划;将全县建设项目“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依法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侵权、渎职、失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参与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制度的修订、修改,并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安监部门依法行使职能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认定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县司法局主要职责: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建材、装饰装修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安全和施工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对行业内安全工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液化气站、燃气行业及充装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调查液化气、燃气行业的伤亡事故。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安全专用资金,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察、重特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宣传教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奖励、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案,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县国土资源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煤矿和非煤矿山及系统内的安全。

(二)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牵头组织对无证矿山伤亡事故调查,参与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条县交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公路工程建设、客货营运车辆及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牵头组织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县锅、容、管、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二条县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食品、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矿山卫生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对各类医疗单位的安全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综合管理全县职业卫生的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

(二)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学校等的环保宣传教育,查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秸秆焚烧、大气污染等破坏生态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条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水库、渠道、县区供水等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和县区供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防汛安全工作;

(三)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教体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指导监督各类校外活动期间的学生安全管理;

(四)负责体育场馆和体育运动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全县因工伤亡、职业病、职工社会保障管理;

(二)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伤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四)会同县安监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十七条县文化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图书馆、网吧、俱乐部、影剧院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集会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考古、博物馆、图书馆等现场、场所的安全管理。

(四)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县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农业生产、农用药品、种子的安全管理及“毒鼠强”等剧毒药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九条县农机局的主要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农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并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县气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各类建筑物、电力设施、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二)对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加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五十一条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三)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五十二条县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对许可审批部门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需依法进行前置审批或者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

第五十三条县电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电力设施及电力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各类无证(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用电申请,不予批准,不准供电;

(三)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五十四条县宗教局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寺庙的安全管理,并负责参加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县人武部主要职责:

(一)在进行民兵及预备役部队训练时,把公共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列入训练项目,并进行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二)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十六条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职责:

依据《消防法》,做好全县消防监督工作。协助县政府制订城镇消防发展规划,督促、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依法对全县城乡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并保证实施;组织对一般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与责任认定,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查处消防违章行为。

第五十七条县粮食局、药监局、烟草局、供销社、中小企业服务局、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部门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负责本系统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保护现象,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制订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定期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五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订详细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

(三)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管理力量;

(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及时安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治疗、疗养或从事其他适当的工作;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安全监管责任例8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社会恐慌。除了企业主体责任薄弱、诚信缺失以及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外,政府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个市场信用尚未建立,而又乏有效监管的市场,食品安全问题必然会乱象丛生,屡禁不止。因此,一方面通过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素质,建市场信用体系,达到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目的。另一方面要不断改革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政府对食品监管的必要性

(一)市场失灵难以确保食品具有安全性

我们生活的时代已经告别自耕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步入了商品经济时代。人们消费的食品几乎都源自市场的供给。通过市场交换而来的食物其安全性便不在我们掌控之中。市场主体具有逐利的本性,商家关心的是如何使利润最大化。再者由于市场具有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市场失灵,因此仅有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难以使得市场提供安全性食品。因此,对于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并不完善,亟需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给予引导与调控。

(二)根据委托--理论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责无旁贷

政府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赋予必然伴随责任的规定,政府在获得人民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人民与政府的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所以作为人的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对委托人--人民负责,成为一个对人民负责人的政府。所以,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

二、对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现状

(一)个例案件引发思考--双汇"瘦肉精"事件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向了双汇。此事件与三鹿奶粉事件如出一辙。从一定程度上说,双汇瘦肉精事件揭示了行业性潜规则,让公众对食品安全失去了信任,进一步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1、责任意识不强,缺乏诚信。为了追求企业利益,不择手段,甚至以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代价。

2、政府部门监管的缺失。"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随处可见,但却不包括"瘦肉精"检测。我国食品出产流畅属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与8个部分在管着猪肉,多头管理终致谁也没管好。

3、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监管作用。在此事件中,行业协会没有及时发现双汇集团的违法行为,使事件发展到如此局面。

4、处罚力度不够。广州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曾庆鹏接收采访时表示,目前临时不对广州市场上的双汇火腿肠进行下架的打算。说明双汇集团自身并没有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充分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给予一定力度的处罚。

(二)由个例事件探析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普遍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分散,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明晰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123号),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随着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的出台,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统一与分段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实行的是多部门分工模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涉及卫生、农业、质检、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执法部门众多,各部门从自身管理目标和利益出发,相互之间协调或推诿扯皮现象,使许多问题留下执法真空。

从我国现行的统一与分段监管相结合监管体制来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似乎覆盖了从生产到消费流通的各个领域,但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监管部门职责难以划分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权限划分不清,监管的空白地带容易出现。[2]

2、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从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一些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作风涣散,习惯于"在办公室看样品",存在被媒体曝光了就查、不曝光就算的"马后炮"式监管现象。还有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竟然从收费和罚款中抽取工资福利。[3]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判定监管部门是否恪守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责任追究机制,在法律上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监督具有公正性和严肃性。

3、责任机制支持体系不够完善

第一,食品安全标准检测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标准分散于多个部门,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四级食品安全标准既有交叉,又有空缺,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第二,食品认证体系不完善。认证体系相对分散,标准偏少,缺少覆盖全行业的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4]第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信息不统一,没有一个权威信息来源。

4、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等综合性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构建起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5]但从操作看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各部门分散立法,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协调沟通不够,导致相互交叉和冲突,这使得施行时间较短的《食品安全法》的主体协调作用体现不出来。

第二,监管惩处力度不够。对于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每次只要交了罚款,等事情一过,假冒伪劣食品照样生产。这样的处罚方式使造假者感觉成本低,不足以对其起到警示作用。

三、构建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机制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1、要解决我国多头管理出现的交叉和真空问题,亟需建立一个完整的政府监管机制

第一,通过改革,精简机构,达到高效的监管目标。国务院另设食品安 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进而消除监管运行的内耗,进一步理顺了监管部门权责,综合运用监管权力,降低监管成本。[6]第二,部门间取长补短,明确分工,避免职能的交叉重复。第三,建立以定期会议为形式的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第四,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管素质。

2、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

对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或作为不规范的问题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进而增强约束力,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力度。

(二)构建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1、建立一个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具体法律法规、制度、技术规范相配合的综合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整合,废除那些自相矛盾、指标水平过低的标准,在内容上一定要保持统一、完整与规范,使法律覆盖到"农田到餐桌"所有环节,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的矛盾冲突。[7]

2、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制订与ISO、CAC等国际质量标准化体系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找出薄弱环节,严格进行把关。

3、组织各有关部门制订食品安全的行政规章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及时化解危机。

(三)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严把审查与市场准入机制

在生产前,对企业生产运营条件、设备、技术、管理制度进行审核与辨识,以确定这些资本所能够达到的质量安全水平, 这是一种事前检查激励制度,务必对事前行为严加把关,把不良行为以及后果扼杀于萌芽状态。

2、制定严格的食品标签制度

严格区分强制性标签、自愿性标签。自愿性标签,是指政府对产品的某种特殊属性不做政策规定,只要企业认为合适就可以自由使用。强制标签是指政府要求强制的信息披露,不仅要求食品生产者在食物的标签上必须明食品的名称、食品构成的成分及其百分比、净含最小有效期、保存条件、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原地等,而且对特殊膳食用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人食品)必须标示的营养素含量等进行具体规定。[4]

3、完善食品检测监测体系

完善的食品检测监测体系,是以食品安全监管局为核心,各个相关部门为辅助的,并提高其在全国的覆盖范围。其中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监测机构、执法监督机关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检验监测机构。[5]这样避免了充复的检验,并使得生产流通的全过程都在检验检测范围之内。

(四)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制度

1、建立合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公开透明信息披露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局作为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主体,在明确各部门的分工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披露机制。在相关部门提交信息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结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信息分析、评估,并及时对信息进行披露。

2、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目前的食品质量状况令人担忧,食品召回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发展。首先,通过法律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其次,我国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应承担起食品召回的任务,公正严格执法。[9]最后,加强对企业诚信经营的宣传,企业在发生问题食品时主动向政府部门报告,使消费者利益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另一个有效的监督工具。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要求相关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的食品生产档案,要求有机食品的种植者、合作者建立专门的记录系统,实现对供应链过程的跟踪和追溯,保证各个环节符合标准。

3、食品安全信用的奖惩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高、守法企业进行扶持,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加强检查,直至实施市场退出机制。[10]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

参考文献:

[1]肖蓓蕾.试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J].知识经济,2010,().

[3]李震海.《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J].东方论坛,2009,(6).

[4]徐鹏飞.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J].生产力研究,2011,(10).

[5]蒋士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检测技术的现状[J].分析仪器,2008,(3).

[6]冒乃合,刘波.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的建设[J].科技导报,2004,(3).

[7]王琼雯.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8,(2).

[8]张福德.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保障的思考[J].企业经济,2009,(9).

安全监管责任例9

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各片区为责任主体,层层包干,各负其责,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三、实行业主承诺制度。明确所有食品经营者都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据承诺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质量举报警示制度。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红盾维权站作用,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食品质量和安全隐患,受理解决投诉。

五、落实商品质量公告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质量专栏、触摸屏、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六、实行不安全食品限期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控,对巡查和抽查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保证3个小时内全部下架退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实行依法从严查处制度。坚决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狠狠打击不法分子。

八、强化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扣分制、信用公示制度等,促进食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建立新闻监督披露制度。加强宣传报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和大、要案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食品的安全氛围。

十、建立科学的检测制度。加强市场检测,实现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动态监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安全监管责任例1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在火灾隐患排除前,单位应当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二)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

(三)对火灾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火灾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单位中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部位、设施。

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20xx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的《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大量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在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为主的高危行业,以及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制造与加工业等行业。酿成这些事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与安全知识,又缺乏必要的应急避险能力。

安全监管责任例11

安全监管及控制目标

一、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集贸市场、行市、黑市和黑交易点,严禁在集贸市场内、商业繁华地段、人员密集场所、

加油本站、幼儿园、学校周边等摆摊设点。对经批准,合法设立的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点,按照固定销售点距市场___米以外,销售点与销售点间距__米以上的要求设点,决不允许变相形成集贸市场和行市。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必须证照齐全。坚决取缔、严厉查处走街串巷、走村串户销售烟花爆竹的不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的市场巡查力度和密度,农历正月十七前保证每天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切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销售渠道。充分发挥_____申诉举报网络和市场预警的作用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快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责任追究

主管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巡查组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工作不落实,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局长主管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