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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30 08:31:20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1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3-0034-02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成为大国博弈的制高点,网络安全进入国家安全的范畴。网络安全不仅涵盖数据安全、技术安全等常规领域,对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军事安全也有深刻影响。而与信息窃取、系统破坏等网络攻击方式不同,网上意识形态的攻防战斗因为其潜伏性、隐蔽性和巨大的破坏性而愈演愈烈。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并同时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1]。占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网络阵地,掌控网络空间话语权,打好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主动仗,关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稳定,对建设强大网络国防、维护网络和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的严峻形势

在人们高度接触互联网的今天,意识形态斗争也不断向网络空间延伸,并以网络为媒介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之中,网络意识形态斗争成为主要的斗争样式。

1.我国国际舆论格局长期处于劣势

作为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长期是西方国家西化分化的主要对象,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渗透无处不在,“中国”“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的论调仍然甚嚣尘上,西方公众对我国的了解和认知依旧充满模糊和偏见。我国综合国力在不断提升,但受传媒国际影响力和传播理念的束缚,尚未出现能在国际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或媒体集团,对国际话语权的争夺也面临诸多掣肘,从而使我对国际舆论的建构力和影响力不足,在意识形态斗争中的信息地位也不对称。

2.西方网络霸权难以撼动

国际舆论场中的西方霸权在网络空间依然存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丰富的网络资源和语言优势形成了压倒性的单向信息输出,网络信息不对称促成了西方话语形态的网络主导权。同时,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掌握的关键技术与标准,高调宣扬“先占者”原则下的网络自由行动,为其信息战、网络战提供法理依据;在国际战略上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涵盖网络空间战略、法律、军事和技术保障的网络防控体系,不断巩固并改善其自身对全球网络空间事实上的绝对控制。目前,美国掌握着全球互联网十三台域名根服务器中的十台,能够通过根服务器域名屏蔽的方式威慑其他国家网络边疆和网络,表现出绝对的制网权。

3.网络意识形态斗争错综复杂

借助于网络的独特作用,意识形态斗争覆盖更加广泛、手段更加多元、形式更加丰富、进程更加隐蔽、效果更加明显,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极大挑战。首先,网络技术革新打破了意识形态斗争的边界。信息流通瞬息万变,能够快速覆盖广泛的目标对象,而网络的开放性也使信息得到广泛的关注,多元利益介入也更加方便,意识形态斗争不再局限于一城一域或简单的利益双方;其次,网络为公众提供了开放的信息窗口,多元社会思潮也随即进入公众视野,一些裹挟着意识形态攻击性质的错误思想借助多元化、民主化、自由化的外衣对公众施加干扰和迷惑,冲击主流意识形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最后,作为公众接触信息的渠道,网络信息媒介的发展也使意识形态斗争更加复杂,媒介技术的发展丰富了意识形态呈现的形式,多媒体手段使这些信息更加引人注目,而同时网络空间角色复杂,传统的传受关系被改变,信息传播者的目的意图难以预测,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斗争力量构成也就难以有效区分。

二、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的特点

“网络国防是为充实完善国防体系,捍卫国家网络和网络空间安全,守卫网络疆域,打击网络恐怖,制止网络意识形态颠覆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研、教育等方面活动的统称。[2]”总体看,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隐蔽性

网络环境的虚拟化和匿名化使公众在网络空间中的身份难以辨别,公众的网络信息行为也就难以预知,意识形态斗争中的敌我界限模糊,被攻击方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同时,网络信息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也为意识形态斗争披上了隐蔽的外衣,借助网络受众不断强烈的信息诉求,敌对意识形态以迎合受众的形式灌输西方的价值标准,引导受众将意识形态灌输内化为受众自身的价值判断,使受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影响和渗透,从而混淆乃至改变受众的认知,起到破坏瓦解的作用。

2.开放性

网络空间信息的传播不但突破了时空的界限,而且将网络受众以信息节点的方式相互连接。借助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斗争的开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元思想的传播更加方便,不同来源、不同渠道、不同目的的思想内容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缺少足够的鉴别和过滤;二是开放便捷的网络不仅使信息在网络空间之中,引起受众高速围观,还以微博、微信等方式与受众的信息场相关联,使受众处于信息包围和轰炸之中,不断影响其价值判断。

3.煽动性

由于具有意识形态的指向性和攻击性,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斗争体现出较强的煽动性。通过大肆鼓吹和隐藏逻辑漏洞的价值推理,意识形态信息一方面渲染自身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混杂的特点以及受众浅阅读、浅思考、盲从和情绪宣泄的信息行为表现,刺激公众情绪,从而使受众忽视其逻辑漏洞并达成心理认同,接受其价值观念。

4.交互性

随着网络媒介的社交化发展,信息传受条件发生改变,网络受众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也通过自身的网络信息行为产生交互,以转发分享或发表观点评论的方式与信息产生互动,从而使信息二次或多次传播;其次,交互性还表现为虚拟与现实的交互。一方面受众线上与线下行为的交互能影响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判断,网络意识形态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对受众的社会认知和行为带来影响;另一方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还常与社会现实相结合,通过社会矛盾的细化、具体化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从而起到煽动说服的目的。

三、强化网络国防建设,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主动仗

2011年5月,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对外公布了旨在提高部队网络安全防护水平而设立的“网络蓝军”,2014年6月我军网络空间战略情报研究中心成立,10月8日,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扎实抓好信息安全防护力量建设”。在西方话语霸权下,如何应对无孔不入而又具有致命性的网络意识形态攻击,成为网络国防建设需要重点强化的问题。

1.提高意识形态论争认知能力

为引起公众的注意,敌对意识形态往往将其逻辑起点隐藏于社会热点或敏感问题之中,以缜密的说理或粗浅的漏洞引起公众的兴趣,通过激烈的网上论争达到意识形态灌输的效果。在这样的兴趣点引导下,对于意识形态论点过度的关注和纠缠反而会起到将其“炒热”的目的。因此,对于意识形态的论争,既不能扩大化也不能缩小化,而是应该综合考虑社会各利益主体的需要和公众认知水平,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舆情走向,区分论争性质,或抓住其核心观点和逻辑一击制敌,或借助网络和社会舆情自主消化,进而掌握网络意识形态论争的主动权。

2.提高主流意识形态传播能力

首先,要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经典和党的创新理论。巩固主流意识形态,要唱响主旋律,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用一元化的指导思想去引领、整合多样化的社会思想,通过丰富的网络平台和生动的网络话语体系,提高理论传播的趣味性和影响力;其次要积极传播主流价值观。面对网络空间复杂多元的价值观,大力加强和改进网络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创新手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增强网络开展政治工作的活力;最后要积极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文化作品是公众感受意识形态的主要方式之一,要积极借鉴新的传播方式大力推广优秀文化作品,传播传统文化,弘扬中国精神,广泛普及党史、国史、军史,塑造一批有内涵有影响力的文化作品,借助“中国热”“华剧热”热潮推出国门,提高对外传播能力。

3.提高网上舆论研判引导能力

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贵在研判。一要坚持科学理论为指导,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用辩证分析网络舆情信息的核心观点和倾向,从党和军队大局出发紧紧配合重大决策部署、各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为决策提供舆情信息服务;二要坚持围绕中心,关注大事,把握大势,密切关注公众对重大事件的思想反映,关注互联网发展以及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新动向、新问题,为正确引导和有效处置舆情提供参考;三是要在舆情预警、汇集、分析、处置各个主要环节提高警惕,不错过盲点,及时发现重点,合理对待热点,谨慎分析焦点,灵活应对“炒点”,抢先澄清疑点,通过不断提高认识能力和分析水平,准确把握舆论实质,校准目标方向,更好地开展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

4.提高作战力量体系建设能力

网络意识形态攻防作战,必须具备与国防建设要求和作战目标相适应的作战力量。一方面,要大力培养专业化作战力量,以“网络蓝军”为基础,提高对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扩大人员层次、类别、规模,提高作战水平,尤其是加强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的训练,以专业的网络技术水平应对;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民间力量如BAT(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腾讯Tencent)等网络公司的作用,发挥其在大数据收集、分析和运用上的能力及在网络空间的运作力和影响力,为战略决策和运行提供支撑;积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网络安全意识,使公众在各种诋毁社会主义的思潮面前明辨是非,自觉维护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

5.提高技术革新运用能力

建强网络国防,要有自己的技术,要有过硬的技术。当前,我国网络核心技术能力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随着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对网络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一旦这种依赖被切断或被利用,国家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建强网络国防,要不断提高核心技术开发运用水平,并将其提高到国家安全战略层次中来。要重点强化政府、军队和民间力量的融合,通过国家投资和市场引导,以全面的信息网络战略布局,支持和指导形成联合一体的信息安全网络,并利用政策和市场合力为其发展完善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撑。

此外,还要提高网络环境治理的技术运用水平,在促进话语权利公平的前提下,完善网络后台程序,促进网络空间健康的信息环境和自由有序的讨论氛围,助力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2

技术:网络安全的“命门”

由信息社会催生的网络信息技术正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的安全格局,要想在新的环境中处于领先优势,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紧跟新一轮信息化发展浪潮中的趋势,依靠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来构筑网络安全,才能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不受侵犯。

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是构建网络安全体系的首要前提。提出,要牢牢牵住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抓紧突破网络发展的前沿技术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进国产自主可控替代计划,构建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信息时代的创新能力是比资本、资源更能决定核心竞争力的所在,必须认识到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命门,离开了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来谈网络安全无异于沙上筑塔。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核心技术,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通过创新驱动战略,建立战略清晰、产业先进、技术领先、攻防兼备、整体推进的网络安全创新发展新机制。

在概括网络安全的本质特征时指出:网络安全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构筑网络安全体系必须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并重,自主创新不是关起门来搞创新,不能闭门造车,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安全是开放条件下的安全问题。在理解网络安全与自主创新的辩证关系时,既要坚持安全是开放的前提,坚决摒弃那种认为应该对互联网放任自流的观点,同时也要认识到开放是安全的基础,坚决反对那种认为互联网过于危险复杂因此直接一封了之的僵化观点和陈旧手段。

话语:要占据舆论制高点

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6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互联网的特点在于,它突破了空间的限制,从而消解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边界,目前网络已经成为继领土、领海、领空之后民族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第四空间”,而网络话语权也成为各国在国际话语权博弈场中的新角力点。

在依靠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构筑网络安全体系之外,还要深刻认识到,当今大国网络安全的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同时也是话语权的博弈。由话语产生的权力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话语权,就能通过议题设置,占据舆论制高点引导舆论,在国际网络安全议题中发挥自身影响力。网络安全与话语权建构是一体两面,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乏强大的网络空间话语权,难以真正建立稳固的网络安全;缺乏一个稳固的网络安全体系,就无法在国际网络空间获得足够的话语影响力。

当前我国的国际网络安全话语权仍明显滞后于综合国力提升,严苛的国际舆论环境使得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着巨大挑战,推进网络安全建设需要全面提升中国的国际网络安全话语权。因此,必须积极参与国际话语规则的制定,营造有利中国的国际话语语境,善于利用境内外媒体,用多元声音塑造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网络安全对外体现在国际网络话语权的博弈,对内则体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中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牢牢把握。指出,必须高度重视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断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网络安全不可或缺的一块拼图,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网络意识形态总体趋势向好发展,但价值观多元化、社会公共事件频发也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造成一定的冲击。保障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处理好网络安全的开放性和动态性之间的关系,主动扩大主流意识形态网络活动空间,加强对网络正常民意表达的保护力度。

法治:网络安全底线与基石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3

">我国中长期粮食安全的若干重大问题及对策

关于加强与改进选煤厂思想政治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金融改革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大问题 论中国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 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大问题思考 关于发展实体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关于水库移民工作几个重大问题的思考 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思考 对新疆塔里木河治理中几个重大问题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重大问题的理性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由此可见,相对弱势的一方在网络空间安全中的危险地位。

其次,网络空间的竞争和对抗直接导致国家间的安全博弈与冲突。矛盾和冲突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空间也不例外。由于网络空间已延伸至国家结构的各个层面,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开始形成较大冲击,已成为国家安全的命脉领域。如前所述,网络空间领域的技术领先方,为维持其在网络空间的优势地位并拓展其安全利益,必然导致控制网络空间行为的发生,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则在处于守势的同时,加紧发展相关技术,以缩小彼此之间的差距,同时通过必要的进攻以维持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平衡。这种网络空间的进攻与防御,构成了网络空间的安全博弈,任何一方都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据美国2006年发表的一项报告称,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上年度遭到黑客袭击的次数总和达21124次,平均每次抵御攻击需耗资150万美元。为对付黑客,美国防部每年要付出300多亿美元的代价。《网络对抗》, 资料来源:。

第三,网络空间为非国家行为体挑战国家提供了便利条件。网络空间的相对开放性,使得任何人利用网络成为可能。当人们开始发现网络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同时,也发现了其薄弱之处,从而欲通过网络空间作为打击对手的重要平台和路径。这其中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恐怖组织或个人就成为这个领域又一危险的攻击源。尽管到目前为止,世界尚未发生一起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网络恐怖袭击事件,但是,现实已经表明,由于网络恐怖袭击成本低、威力大,且很难追踪到攻击源,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恐怖组织和个人作为攻击国家的重要平台。据美国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2014年6月的一份报告称,当前网络攻击每年给全球带来高达44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全球主要的经济体经济损失巨大,例如,美国、中国、日本和德国每年合计损失达2000亿美元。《网络犯罪给全球带来的损失超过泰国GDP》, 资料来源:。尽管这些网络攻击基本上属于网络犯罪范畴,还不是经典意义上的网络恐怖主义袭击,但其造成的损失已经相当让人警惕。因此,如果对于此类的事件不加以认真和严密的防范,一旦发生大规模网络恐怖袭击,其造成的损害将是无法估量的。

第四,网络空间安全国际合作很难扎实深入推进。尽管世界各国均开始认识到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性,从共同利益出发,也发现仅依靠一己之力难以完成网络空间安全的防护重任,因此开始希望通过网络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来实现网络空间的共同安全。但是,网络空间的国家合作并非像人们想象得那样一蹴而就,其面临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国际社会对网络问题存在着巨大争议和分歧,这种争议和分歧既涉及网络存在与否,也涉及网络问题,还涉及网络的实现路径问题,也就是各国家间网络空间治理所适用的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网络传递在国家间效用的差异。参见杨嵘均:《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78-90页。而之所出现上述问题,其根源还是霸权主义思维在网络空间领域的反映,即网络技术相对落后的一方急需与领先一方分享其核心技术,从而共享网络空间安全,但掌握核心技术一方为维持自己的领先地位而不愿分享。因此,这现实问题和状况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和改善,网络空间安全的国际合作就难以扎实推进。而从另一侧面看,目前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更多仍停留在双边领域,其目的仍是为防止彼此之间误判而引发冲突,而非站在维护全球安全利益的立场上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

三、网络空间安全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和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未来网络空间安全领域不仅现存问题没有解决,还可能出现更加深刻的新问题和新挑战。预计至少会反映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针对网络空间安全对国家安全威胁的认知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危。有怎样的世界观就有怎样的方法论,对事物的认知差异直接导致方法各异。尽管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始重视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但对其威胁程度的认知却存在的很大的不同。这种认知程度的差异导致的直接结果,不仅会使国家在网络空间安全上的投入上存在差异,也会导致遭受威胁程度的不同。事实上,这种对于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并非仅仅局限于威胁程度本身,更重要的还涉及如何应对这种威胁。因为认识到网络空间存在安全威胁,仅仅是防范威胁的起点,而真正能够做到防范网络空间安全威胁,则需要找到良好的路径。但无论如何,是否树立正确的网络空间安全观,无疑对解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也决定着国家网络安全的未来走向和国际安全的形势。

其次,网络人才的竞争将成为网络空间安全竞争的焦点并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而掌握人才优势的国家,将逐渐打破现有的网络空间安全格局。尽管网络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其技术发展却突飞猛进,有些关键技术的进步已超越了人们的想象和预期,而这一切都与人才有关。网络技术领先国家之所以能够占据网络空间安全的制高点,首要原因就是聚集了大量网络技术人才,这些人才支撑了新技术开发和网络空间安全的防御和进攻的高超能力。正是由于他们的存在,不仅打造了网络技术强国,也打造了网络空间安全强国,他们是决定未来网络空间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网络空间安全的竞争和博弈,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和博弈,这就自然引发了对于网络人才的竞争,并成为这场竞争的焦点。实施方面,美国早在2011年就了《网络安全教育战略计划》,英国在2009年的《网络安全战略》中明确鼓励建立网络安全专业人才队伍,俄罗斯、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地区也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人才培养。陈H汀:《提升网络安全软实力:2015年美英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举措对我国的启示》,载《人民邮电报》2016年2月22日。而现实中网络人才确实炙手可热,例如,“长期以来,俄罗斯黑客因技能高超,为网络界所公认。因此,俄罗斯黑客成为许多国家情报机构的‘抢手货’。”《美俄欧黑客过招打响 “网络核战”》, 资料来源:。从中不难判断,未来网络人才的世界性流动也将成为一种趋势,而掌握人才优势的国家,将逐渐打破现有的网络空间安全态势和格局。

第三,网络的全域覆盖和技术的难以完善将使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成为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网络技术越发展,人们越离不开网络,其覆盖率也将大幅增加,最终实现几乎无死角的全域覆盖。但是,既然网络是基于技术的产物,而任何技术都并非无懈可击,必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漏洞。就网络空间安全而言,新的进攻技术必然催生新的防御技术,而新的防御技术也一定会导致新的进攻技术出现,这场猫捉老鼠的游戏自然会导致一场无休止的攻防技术革命。对于百密一疏的网络,攻击者必然会找到其弱点和漏洞而实施攻击。维护网络安全的难度还会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尽管各国都想构筑铜墙铁壁,但被攻击的概率依然存在,而某些攻击只要得逞一次,就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第四,网络空间安全将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但在国际合作依旧难以扎实推进的同时,发达国家的网络空间联盟极有可能成为不发达国家的重大威胁。目前,网络空间安全已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一些国家的头等议题。而随着网络空间安全风险的加剧,国际合作将成为难以跨越的选项。2015年12月16-18日在我国乌镇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共同建设网络空间、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共同治理网络的战略理念已经形成,“这将成为未来国际网络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思路。网络安全合作在国际政治和外交议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双边网络安全合作、区域网络安全合作和多边合作都将日益紧密且多元化。”安静:《全球网络安全治理动态与趋势》, 资料来源:http://.cn/2016/0405/422395_2.shtml。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网络空间的安全领域国际合作存在以为核心的根本问题以及霸权思维,同时可以预计的是这些问题和霸权思维很难短时间消除,以此,尽管网络空间的共同治理必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但要想得到深入发展并取得实效,仍存在着需要跨越的巨大鸿沟。

四、化解和应对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与挑战的启示与思考

从国际安全领域的网络空间安全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看,网络空间安全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和面对的重大安全问题,处理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安危,也必将影响到国际安全的形势走向。我们必须以创新思维来思考这一问题,并寻找到化解和应对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与挑战的有效路径。总体而言,必须做到:

一是提高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通过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强化其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并努力寻找破解网络空间安全的重点难题的路径。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知程度直接关系到如何应对其给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带来的威胁。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制定是任何国家要想有效应对网络空间安全必须采取的首要措施,而这一战略的缺失直接反映为国家难以将网络空间安全置于应有的重要位置,其结果必然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视和短效行为。而只有通过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才可整合国家资源,全面规划制定出体系健全、机制完善、目标清晰和措施有效的应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长效路线图并逐步推进。因此,国家应聚合研究和职能部门的理论与实践人才,由最高国家安全部门牵头,依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出具有自己国家特色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以指导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具体实施。

二是大力培育和引进网络人才,以提高网络核心技术为重点,打造一支由精兵强将构成的网络空间安全队伍。网络作为技术的产物,化解其安全威胁的核心仍是技术,这就使得网络技术人才成为这场安全战的关键因素。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通过各类途径加紧培养的同时,还应注意吸收和引进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支由精兵强将形成的网络安全队伍,尽早在网络关键技术领域有所突破,变劣势为优势,从而掌握网络空间安全的主动权。这就需要要以开放的思维和进取的精神,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安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通过制度化建设,使得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和人才管理有序进行,并逐渐使得这支队伍彰显出技术超群、结构稳定、梯次合理和长久持续的特色,更好地化解和应对现有和未来可能面临的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与挑战。

三是以防范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为抓手,推进网络空间安全的国际合作。尽管由于一些认知上的问题导致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使得合作迄今难以扎实推进。但是,只要我们把握好网络空间安全国际合作的关键契机和关键领域,这并非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此,要通过各种路径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网络空间安全涉及全世界的共同利益,培育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思维,以当下越演越烈的网络犯罪和未来可能发生的网络恐怖袭击作为合作领域和抓手,通过情报共享、设备匹配、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并有针对性地展开联合网络空间安全兵棋推演和实战演习,以此加强相关国家应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协同性,最终提高共同应对网络空间安全威胁的能力,维护国际安全领域的共同利益。

四是加强国家间的网络空间安全对话机制建设,防止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军备”竞赛升级以及因误判而导致的网络安全冲突。网络空间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但以怎样的安全观和怎样的思维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构建怎样的网络空间环境,则关系到未来全球网络空间的生态。如果继续以冷战思维和零和游戏看待和处理双边和多边的竞争关系,势必导致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军备”竞赛的升级。而鉴于网络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如若发生误判则将引发网络安全冲突的发生,从而影响到国际安全稳定和国家安全危机。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国际社会应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资料来源:http://.cn/c/2015-12-16/doc-ifxmpnuk1630426.shtml。这为推进国际防止网络空间冲突和建立网络空间安全合作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思路,是国际安全大战略思维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具体反映。这其中,对话机制是建立互信和防止误判的重要前提,应该着力推进。同时,以国际安全的视角看,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建设也需要各国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只有真正置身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之中,才能够搁置分歧,构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治理体系,实现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参考文献:

[1]安静.全球网络安全治理动态与趋势[EB/OL].http://.cn/2016/0405/422395_2.shtml

[2]陈H汀.提升网络安全软实力:2015年美英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举措对我国的启示[N].人民邮电报,2016-2-22.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4

两个月后,美国国防部于7月14日首份《网络空间行动战略》。该文件主要介绍了美军在网络领域的战略计划,包括把网络空间正式列为与陆、海、空、太空并列的美军“作战领域”、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与私营企业乃至美国盟友协同作战等内容。

事实上,美国政府早就在关注国家网络安全问题。美国前总统布什就曾签署《国家网络安全综合计划》。这一计划的目标是通过提高联邦政府内部对网络漏洞、威胁和安全事故风险的认识,通过各级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合作,提高全社会采取果断行动、减少漏洞并预防入侵的能力,强化未来网络空间安全。

经过多年的构建,美国政府已建立了六大维护网络安全专职机构,即隶属国土安全部的“美国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隶属国防部的“联合作战部队全球网络行动中心”和“国防网络犯罪中心”;隶属联邦调查局的“国家网络调查联合任务小组”;隶属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ODNI)的“情报界网络事故响应中心”;隶属于国家安全局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行动中心”。但是,这种“九龙治水”式的体制显然不是一个高效率和有实效的网络安全体系。

奥巴马上任后对此现状颇为不满,进驻白宫后立即成立了“网络空间政策评估小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战略构想。

不久,奥巴马就采纳了评估小组提交的《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中的建议,设立与总统保持密切联系的“白宫网络安全协调员”,并成立“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协调美国联邦政府所有军事和民事部门网络安全政策和行动。2009年底,美国还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其主要工作就是协调和整合六大网络安全专职机构,以提高跨领域的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能力。

在这些行动的基础上,美国政府推出了在篇首提到的体现奥巴马总统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新思维的两项重要战略。重新定义的国家安全前沿

网络是一项非对称技术。廉价的计算机设备使我们的敌人不必建造昂贵的武器系统就能造成严重威胁。为此,许多外国军队和恐怖组织甚至黑客“个体户”,都具有网络进攻能力。美国政府已知有100多家外国情报机构正试图侵入美国政府和商业界的网络系统。更严重的是,一些敌对势力已拥有破坏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亦即可与传统战争状态比肩的物理破坏能力。

美国国防部副部长林恩(WilliamJLynn)不止一次强调,美国政府必须重新审视网络安全技术。这类技术不应建立在“向后看”的基础上,即只能应对已经发生的网络威胁;而必须向前看,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情报分析结果,围绕“未知”的威胁来开发新技术、制订新的战略。

实际上,美国人认为,维基事件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政府“忽视犯罪”(Criminal negligence)。在私营企业看来,负责监视信息安全的美国政府官员至少是“一只菜鸟”,因此,有必要重新定义“国家安全的前沿”。

与此同时,传统的威慑模式已失效。网络是一种对敌人具有吸引力的武器,因为很难确认网络攻击的来源,甚至更加难以吓阻。一次击键在Q3秒时间内即可环绕地球2周,但确认攻击者身份的司法取证则需耗费几个月。大多数的网络攻击不知其来源,因此,传统的威慑模式无法在网络上应用,需要一个能把进攻、防御和情报作战融为一体的威慑结构来应对当前和未来的网络威胁。

在理论上,美国国防部已确认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的战场(domain 0fwarfare)。美国军方高层认为,与陆地、海洋、天空和太空一样,网络空间是美军必须能自由行动、有效进行作战的领域。

事实上,网络空间是惟一人造的、私有的和没有明确国界与领域的空间。然而随着军队日益完善的信息化和信息战的常态化,网络空间对军队有效开展军事行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军队必须确保自己在网络空间的行动自由,才能通过保持信息化优势来确保军队履行自己的使命。这也是网军司令部的主要任务。

网军司令部三大核心任务

美国的网络进攻和防御能力早已有之。海、陆、空三军和海军陆战队均已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部队。但是,从总体布局看,进攻和防御功能之间没有紧密联系,而且无论在地理上还是在机制上摊子都铺得过大,因而实际效果不佳。

美国国防部长盖茨甚至认为, “网络机构规模的扩张已超越了军方现有的组织结构。因此,建立专门负责统一领导网络作战的军事司令部――网军司令部势在必行。”这样一来,从美国网军总司令到全世界的美军基层单位只有一条命令链。

2010年6月,盖茨下达命令组建单一的网军指挥部机构――网军司令部。网军司令部的核心能力是它能将情报、进攻和防御融为一体。在网络空间,击退攻击者的能力与发现安全威胁、预测入侵的能力是紧密相连的(如果把这三个功能分隔开来,网络安全工作就不能有效开展)。

目前网军司令部是美国战略司令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战略司令部的主要任务是指挥核武器作战与信息战。可见,美军已将网络战上升到与核大战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

据美国国防部高层披露,网军司令部有三项核心任务:第一,领导军用网络的日常防务;第二,支持军事和反恐任务;第三,在国土安全部领导下,协助民用单位和产业合作伙伴开展工作。此外,网军司令部还要领导、规划和装备美军其他部队的网络安全业务以及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

建立网军司令部后,美国国防部已按照网络战争的思路来安排其具体国防预算。例如,在传统军事领域,国防部可以在目标靶场以各种模拟方式演习军队的战斗力。但在网络空间,国防部尚未具备这种能力。所以,国防部先进研究项目局(DARPA)已按互联网模式开发了国家网络“训练靶场”。30多前,DARPA曾参与了互联网的开发和建设。训练靶场一旦投入运行,就可在网军投入实战以前测试新的武器和战术。目前美国国防部已确定网络将是各部队训练和装备的常态内容。

美认为进攻应占主导地位

美国军方认为,在网络空间,进攻应占主导地位。他们提出,构筑“堡垒”的想法起不了什么作用,网络不可能躲到防火墙的“马其诺防线”后面来保证安全。一个静态的、被动的和以取证为基础的防御系统已不足以保证网络的安全。

也就是说,美国军方认为,既然

进攻占主导地位,那么网络防御系统就必须是主动和动态的。网军必须在攻击一发生,甚至在攻击发生前,就能以网络速度对攻击作出反应。在美国,隶属于美国国防部的国家安全局(NSA)正是这类防御系统的核心力量。过去几十年里,NSA已拥有大量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产权,而其他政府机构,包括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在内,都能在不同的框架内利用NSA的积累的知识。目前NSA已开发了能进行主动防御的系统。这些利用国外情报来预测网络威胁的主动防御系统可以阻止占1096、2096的“档次”最高的网络入侵。当然入侵并不总是能在网络“边境”被发现,一些入侵不可避免地会逃脱侦测。一旦发现入侵者已进入系统内部,网络防御系统就必须在网络上“追捕”它们。

主动防御是网军司令部的核心作用。美国网军司令部将通过扩大敌情通报、系统测试、连续监控提高全军数字化知识水平来觌跨网络的主动防御。

美国寻求网络安全联盟

大量事实证明,网络空间已不是美国独来独往的区域。因此,连美国自己都认识到,建立集体网络防御体系是十分符合逻辑的结论,依靠联盟才是强有力的手段。

最近,林恩已陆续访问了北约组织总部、澳大利亚和英国,不久还将访问加拿大。网络安全是他这一系列活动的核心内容。

最近的例子是,7月19日在第二轮美印战略对话后美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网络安全的合作协议。

各方面的信息表明,美国正在试图开发一个共享警报和共享技术的国际系统。集体网络防御系统与美国已经建立的全球防空系统和导弹防御系统类似,通过它们可以尽早发现更多的攻击迹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大大改善美国的网络防御能力。

许多迹象显示,集体防御的概念是美国网络战略的核心部分。美国认为,所有国家应有责任对网络实行实时监控,应强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检查登录数据和追究罪犯。如有国家、组织或企业不服从相应规范和法律,可对其实行国际网络制裁(Cyber Sanction)或其他有效行动。

理论尚未成熟

目前在网络战理论体系中,如何构成网络攻击和对敌对势力的威慑方法仍未明确,各国对于什么是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总是存在不同意见。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5

从全球范围来看,网络安全层面的国家战略最早见于新世纪伊始。2000年1月,美国制定了“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National Plan for Information Systems Protection),在此基础上,美国于2003年2月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National Cybersecurity Strategy),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先河。与此同时,经合组织(OECD)的不少成员国或效仿美国,或参考OECD于2002年7月的《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准则:发展安全文化》(Guidelines for the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Networks: Towards a Culture of Security),纷纷制定了各自的保障信息安全或网络安全的计划或战略。

2005年12月,OECD了针对包括美国在内的18个成员国的系统研究,发现这些国家制定的网络安全或信息安全计划或战略,存在三点共通之处:一是核心诉求在于保护电子政务系统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二是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时,将合作的主要着眼点放在了打击网络犯罪和计算机应急响应;三是初步认识到保障安全需要建立跨部门的高层协调机制,并鼓励各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当时,信息技术乃至网络空间的发展方兴未艾,虽然已经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尚未达到全局性、基础性的程度。显然,第一代网络安全国家战略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不可能出现超越发展阶段的认识和设计。

进入2010年后,部分国家新制定或修订的网络安全国家战略,较之前出现了显著的代际更替。最突出的是,在新一代战略中,网络安全的关注点从某个特定领域,转变为支撑国家、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根本性保障上;保护的对象也不再是某个领域或行业中的组织或个人,而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其次,新一代战略认识到,威胁网络安全的源头不是只有犯罪分子或团伙,并且威胁的演进速度也在不断加速。因此,新一代战略普遍提出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囊括经济、社会、军事、外交、法律、技术等方面,并应在最高层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同步推进。最后,新一代战略都列出了具体的行动计划,如保护政府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提升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和研发等。

从上述代际变化来看,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具备新一代战略的主要特征。例如,在一开始就强调了信息技术和网络空间发展对我国乃至全球的革命性引领作用,并从经济、文化、社会、国际合作等方面详尽分析了面临的挑战。因此,无论是立意还是视野,我国的网络安全战略切合了发展的趋势,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

科学的组成设计

从根本上来说,制定战略是为了取得特定的目标。为取得目标,必然就得考虑内外部因素,特别是外部的空间和内部的能力相互匹配的程度。同样,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要严谨和科学,也应当内外全盘考虑。分析世界上主要大国或区域的网络安全战略,可提炼出共同的组成要素及其关系,具体如下图所示:

对照上图可知,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基本上包含了以上要素。战略文本的第一大点即是机遇和挑战;第二大点是总体目标,详细叙述了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战略文本的第三大点是原则,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秉持的价值观,如尊重和国与国之间的平等、爱好和平、推崇法治等;战略的第四大点也就是战略任务,既指出了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短板和不足,又非常有特色地包括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这类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工作重点。

鲜明的阐释

2012年,OECD研究了美、英、澳、加、日、荷、法、德等10国的网络安全战略后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网络安全政策时,逐渐体现了一种所谓的“考量”(Sovereignty considerations),即网络安全工作越来越需要纳入军事、外交、情报等国家元素。

与这些国家和区域的战略相比,我国的战略对网络空间专节论述,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系统、鲜明地阐释了网络空间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领先全球。但与此同时,不少西方专家学者担忧,中国在战略原则中强调网络空间,会对开放、自由、互联互通的互联网造成严重威胁,还会以安全为理由,通过行使,限制外国的企业、产品、服务进入中国。事实上,如果注意到中国强调网络空间的背景和脉络,这些担心显得多余且过度。

首先,中国的网络空间观延续了中国对现实世界国际关系的立场。如果把战略中有关网络内容中的“网络”两字删除,基本上就是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秉持的观。中国没有对网络空间做出任何超出传统概念的阐述。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6

中图分类号:G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1000106

网络空间就是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空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不仅变得日益复杂,而且在世界各国范围内,网络空间在促进人与人的交往,地区与地区的联系,国家与国家的合作,不同民族之间的沟通的同时,相互之间的影响、渗透、碰撞、冲突也变得更加频繁、更加复杂、更加突出、更加尖锐。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改变,社会(尤其是弱势的社会)群体的生命安全,特别是文化的安全也不断受到互联网络的影响和冲击。为此,维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网络空间发展中的文化安全,已经成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国际环境安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

一、网络空间领域一直存在着关于文化安全问题的斗争 互联网网络空间,看起来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所反映的内容更多的不是物质的东西,而是社会生活中有关文化的东西、精神的东西。它在更多的时候,是通过社会新闻、社会热点、舆论导向、价值评判,甚至鼓动号召等方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立场观点、认识方法、价值评价和情感善恶等方面给予影响。它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文化功能的作用显得十分明显,对人们精神影响的作用也特别突出。因此,充分认识互联网络空间发展的文化作用,了解它的文化功能并积极地维护其在社会文化发展中的文化安全,就显得特别重要。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文化安全,即指一个国家在主观上不受到与本国的意识形态、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人们的文化行为和社会心理发展相背离的不良文化的影响和伤害,客观上没有不良文化的攻击和侵袭,整个国家能够自主地保持自己国家与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能够自由地对外来有益文化进行选择性的吸收和借鉴,能够保证社会中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法治观与国家意识形态和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相同。

但是,在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凭借其在互联网空间领域的技术优势和他们在网络空间所占据的话语霸权,大肆借助他们所认为的网络空间这个与太空、海洋并列的第三大全球公地,“加紧发展在网络空间的战略威慑力,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构建,确保美军在全球‘公地’的自由进入和调动”[1]。为此,他们大肆鼓吹所谓的“网络自由”,一方面,他们宣称“互联网自由”是以“公开的形式与不受国家约束的信息自由流动,是值得大力倡导的价值观念”。他们甚至认为,“个人自由表达其观点的权利、向领导人请愿的权利、基于信仰进行礼拜的权利――这些都是普世权利,无论是在公共广场还是在私人博客中行使。同样,集会与结社自由也适用于网络空间。”[1]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提出:“新技术本身不会选择立场,但是,美国必须做到立场鲜明……世界上建立何种信息基础设施都将取决于我们为之确定的性质。”[1]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一方面宣扬网络空间的“审查不应该被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公司以任何形式接受”[1],而当出现针对美国政府网络空间的“维基解密”事件时,她又从美国国家安全角度大加鞭挞,认为“这是一种盗窃行为,如同从公文包偷走政府文件一样”[1]。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不仅在网络空间的发展、网络自由的倡导上从来就持有两种态度。他们既大喊“网络自由”,千方百计企图通过这种“自由的”网络输出他们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社会制度和资本主义的文化,甚至干涉他国的内政,不断地干着企图颠覆他国政权的罪恶勾当。同时,他们又对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思想文化、国家利权和霸权行为在网络上的批评与斥责持坚决反对、绝对不允评的态度。

近年来,美国也针对我国的发展通过互联网络大肆输出其西方的思想观念、道德文化、价值标准和政治制度等。为此,他们花了大量的精力,做了不少的事情,特别是在制造和挑起我国民族之间的一些矛盾、制造民族冲突、破坏我国的稳定和煽动各种混乱方面,在互联网络空间发展的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和人力。2010年初的“谷歌事件”出现之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不仅直接将互联网络空间发展的矛头直指中国,多次批评中国干涉“互联网自由”,而且明确提出要在他们的互联网上推出中文界面的移动社交网络,要投入巨资研发针对中国的“翻墙”软件。这显然直接地影响和冲击了我国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并对我国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构成十分严重的威协。

但是,我们也要十分清醒地看到,这些年来,我国在网络空间发展战略上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绩。我们不仅在相关的核心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改进与空间的拓展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且,我们还建立了众多网站,这些网站已经在我国互联网空间发展范围内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并对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主体价值观念的形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西方世界进行的网络空间文化安全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坚决的抵制,开展了必要的斗争。一个个倡导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互联网站纷纷建立,反映主流意识形态、倡导主流价值观点的不少红色网站日益得到广大网民和社会群众的青睐。在这些网络作用的影响下,全国上下团结一心,正向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成中国特色的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不懈奋斗。

二、在网络空间领域,我国文化安全问题不可忽视 当前,我们绝不能忽视的是,在西方敌对势力网络空间战略的影响之下,我国的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影响,有的已经直接危及到了我国的文化安全。

(一)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受到影响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经过近一个世纪的艰难探索中所认识和选择的颠簸不破的科学真理。它不仅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且有力和有效地指导着我国人民按照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不断地开拓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指引13亿中国人民从贫穷落后走向小康,最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始终处于指导地位,这就要求我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评判、立场观点以及各种科学方法的形成都必须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在整个中国的意识形态领域始终处于统帅地位和起着指导作用,它与其他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是一种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的各种思想、各种观念和各种认识都要从根本上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要求,都要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否则,就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就不是社会主义所需要的。

近年来,由于网络空间文化一定程度的失控和受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一些人在网上大肆鼓吹那些体现西方价值体系的自由化思潮,极力宣扬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观点,企图用西方的一些陈旧落后的东西来充斥我国的意识形态,企图借网络空间文化的发展来否定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这显然是在网络空间文化发展问题上对我国文化发展指导思想的挑战,是从根本上危害我国网络空间发展和文化安全的表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受到怀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总结我国60余年社会主义建设和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吸取世界社会主义发展曲折历程的经验与我国“”挫折的深刻教训而提出的一条全新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我们所形成和创造的各种政治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形成了一套互相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这些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展潮流的社会制度。

近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个别人员通过网络空间散布谣言,混淆是非,大肆在网上鼓吹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民主选举、“民主”制度等。有的甚至通过网络公开炮制所谓的“08”,极力鼓吹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全盘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性和实践意义。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和制度文化方面给我们带来了冲击,这不能不影响到我国制度文化的安全。

(三)用或戏说历史等手法,篡改我国的历史文化 历史,本来是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国的历史,就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在自己的土地上同自然界、人类社会进行艰苦斗争的过程。在阶级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同剥削阶级进行不懈斗争的过程。中国近现代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开展浴血奋战,进行艰苦斗争,不断取得胜利的过程。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定地沿着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前进方向,不断实行改革开放,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这些过程,是历史的和客观的、现存的。但是在近年来,一些人在西方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影响下,竟在互联网上不时出现一些否定客观历史存在,否定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正义斗争,丑化中国共产党的一些领导人,美化反动派,甚至美化日本侵略者的一些文章和影视作品等。他们有的改变历史的本来面目,大肆渲染革命斗争的残酷性甚至残忍性;有的将革命斗争视同儿戏,似乎不费吹灰之力即可取得革命的胜利;有的极力歌颂敌对力量的“坚韧”与“善战”,尽力丑化我党、我军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的斗争;有的不仅采取的做法,否定我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对推动中国历史进步的重大意义,甚至还通过篡改历史真象起到丑化党的领导者的形象、丑化我党的作用,企图实现否定党领导的目的。所有这些,已经在互联网空间领域给我国的历史文化安全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四)网络空间腐朽陈旧的文化现象冲击着我国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理想信念、价值评判和道德文化安全 互联网络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具有引领社会发展,启迪社会进步,增进人类智慧,教育人们向上的作用。但是,在互联网的内容方面,长期以来出现了大量色情、暴力、金钱至上、追求感观刺激等方面的内容,正在消解着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应有意识,混淆和模糊着他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影响着他们对理想的树立与坚守,冲淡着他们本应正确树立的社会价值评判标准,影响着他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的底线。据调查可知,有的学生就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在网络行为过程中,是没有诚信可言的”、“网络本身就是一个骗局,都是你在骗我,我在骗他”。由于这种虚幻世界的迷惑性,致使不少青少年放弃了自己对人生价值的追求,忘掉了社会理想的树立。他们成天沉迷于网络,有的走出了网吧,都还始终留恋着网络世界。有的干脆学着网络空间里那些色情、暴力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近些年来,在社会大众中,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小学生中,因受网络负面内容影响而走向极端进行自杀、他杀、色情犯罪、暴力犯罪的触目惊心的事件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对我国青少年的理想信念的树立、社会是非评判标准和道德观念文化所造成的安全性冲击与影响,已经到了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步。

(三)努力构建网络空间文化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发展环境,都有其核心的价值体系。中国共产党始终不移地以先进文化的建设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因此,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自然应成为网络空间文化发展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在网络空间文化的发展建设中,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原则,以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首要任务,以在网络空间文化领域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神圣使命,不断地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随时体现在网络空间文化建设内容的各个方面,从而使人们无论在网络空间社会领域,还是在现实社会的不同情况下,都能随时体现和反映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艳丽光彩。

(四)网络空间发展的文化建设要注意处理好主旋律与多样性的关系 任何社会、任何环境的文化,都必然也必须有自己的主流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空间文化建设,其内容毫不含糊应该不断地去反映中国人民千百年来的艰苦奋斗,反映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火热沸腾、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去揭示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本质和主流。但是,我们又要看到,今天,人们的社会生活在主流和主导文化的引导下又是多姿多色、异彩纷呈的,网络空间文化建设的文化内容,一定是社会历史和现实的反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网络空间的文化建设就一定要从内容到形式,去创造出具有不同民族风格、民族气派的中国老百姓和世界进步人类都喜闻乐见的文化成果。如果我们的互联网络只有一种色调,或只是一副面孔,可以肯定地说,我国的网络空间的文化建设就会被人们所淡忘,甚至被抛弃。

(五)网络空间文化建设必须遵循网络发展的科学规律,不断推进网络空间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 网络空间文化建设是一个科技含量极高,科学技术要求很严,不断需要科技创新的领域。我们知道,在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快,科研成果最多,科技发展最有广阔前景的领域之一,就是信息科技领域。我国的网络空间发展要跟上时代步伐,要走在世界前沿,要在这个基础上发展我国的网络文化和维护其网络文化的安全,除了可从软件方面不断改进充实新的内容之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在网络空间文化发展领域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无论是网络空间发展的信息集散领域、处理领域,还是技术领域,都需要有大批具有创新意义的科研成果。在当前三网融合、物联网和推进云计算等的发展过程中,为我们科技工作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我们只有抓好了网络空间文化发展领域硬件的创新,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网络空间文化,并确保其发展的安全性。

(六)网络空间领域的文化建设必须遵循其文化发展的规律 网络空间文化建设不仅涉及到硬件或者说形式手段方面的建设,更多涉及到的是文化内容的建设,必须按照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来开展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发展方针;处理好弘扬社会主义主弦律与发展人民群众需要的多样性的关系;处理好网络空间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积极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吸收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优秀的对我有用的文化成果。在网络空间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学习、捕捉、获取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网民自己在网络空间文化生活中所创造的那些新鲜活泼、富有生命力、代表新生事物的文化内容与文化形式,不断抵制各种异质的文化糟粕,使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文化始终处于既丰富多彩,又十分安全的发展环境之中。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7

大国网络安全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还是理念博弈、话语权博弈。2015 年12 月16 日,习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要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尤其是,习主席提出的以尊重网络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赢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其实,2010 年我国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就指出: 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互联网主权应受尊重和维护。2014 年,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大会和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主席都曾阐发过网络主权的观点。可以说,中国提出网络主权的理念,既代表了多数国家关切网络问题的立场和视角,也反映了中国对革新全球治理体系的担当和贡献。

网络主权也是国际社会深化对网络空间认识形成的基本共识。联合国于2004 年2005 年、2009 年2010 年、2012 年2013 年三度成立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研究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以及为应对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并达成了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原则等重要共识。2013 年6 月24 日,第六次联合国大会了A/68 /98 文件,通过了《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的政府专家组的报告》。该报告第19 条认为,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各国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对维持和平与稳定及促进创造开放、安全、和平和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环境至关重要; 第20 条明确指出,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也适用于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2015 年,政府专家组再次研究报告,重申并丰富了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内容。这些共识是国际社会对传统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取得的重要进展。基于此,一些国家逐渐认同并采纳了网络主权概念。2012 年,经合组织( OECD) 对美、英、澳、加、日、荷、法、德等10 国的网络安全战略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网络安全政策时,逐渐体现了一种所谓的主权考量( Sovereignty considerations),即网络安全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军事、外交、情报等国家主权因素。2016 年12 月5 日,经普京签署命令颁布的新版《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学说》认为: 推动建立国际信息安全系统,以阻止使用信息基础来达到破坏战略稳定性的目的,强化信息安全领域平等战略伙伴关系,并对在信息空间的主权进行保护,是在信息领域的一项重要国家利益;保护俄罗斯联邦在信息空间中的主权是在战略稳定、平等伙伴关系领域保障信息安全的主要方向。国家主权原则是形成近代国家体系的理论基础,也是近代国际法的首要原则; 网络空间是否延续和发展这一原则事关重大,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际法、国际关系的颠覆和重构。

二、解构与重构: 国家主权观的嬗变与发展

网络空间被称作是继陆地、海洋、天空、外空之后的第五空间; 但是,网络空间是一个纯粹的人造空间,它的虚拟性、非物理性和无界性颠覆了人类对土地、疆域的传统理解,对已有观念和常识形成挑战,带来了思想和理论上的混乱。更为严峻的是,网络空间安全威胁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如何应对这一新情况,使网络空间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一个难题。

( 一) 传统主权观的嬗变

主权( Sovereignty) 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国家主权( State Sovereignty) ,其肇始于1577 年出版的法国思想家让博丹名著《论共和国》。此前,主权在法国是指一种自己之上没有其他权威的政治或其他权威。博丹赋予了主权新含义,将之界定为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即这种权力是国家内的最高权力,除受上帝的戒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次确定了国家的主权权利,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及基本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

四百多年来,伴随着国际关系客观现实、价值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主权观历经岁月淘洗,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天,传统主权观受到了四个方面的冲击: 来自上面的超国家或准超国家行为体,来自旁边的跨国行为体,来自下面的亚国行为体,以及来自国际社会内部的一个总倾向于总体霸权的超级强国。特别是,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的主权权威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和削弱。经济上,国家制定经济政策与目标、调控经济资源与信息、管理经济活动与行为的能力,受到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的制约; 政治上,国家的独立自主、安全和领土完整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强行干预的风险; 文化上,各国的文化传统、伦理价值、意识形态、风俗习惯处于高度相关互动中,自主进行文化选择与文化建设的文化主权受到制约与影响。于是,传统主权观受到强烈质疑和不断修正,主权的绝对性持续减弱,相对性持续增强,主权的内容更加丰富,出现了货币主权、信息主权、文化主权、食物主权等新概念。当然,国家主权过时论虚无论的观点依旧存在。二) 网络主权观对传统主权观的继承和发展网络是人类文明进化里程碑式的成果,它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推动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巨大变革。但网络空间就像一处荒蛮之地,自由有余而秩序不足,正常的网络行为受到严重侵害; 而主权正是以往改变混乱无序、建立法律秩序的成功模式。

从历史看,国家主权的适用范围随着人类活动空间的延伸和国家职能的拓展不断扩大,而网络空间能够延续这一规律,成为主权适用的新领域。最初国家主权仅指向陆地,随着航空、航海和航天技术的发展,其行使空间相应拓展。国际法认可了这一现象并通过新的国际立法保障和规范了相关行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空间向全球拓展,网络正在全面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以及国家主权的新疆域。为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在网络空间的正常活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基本职能,保证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国家主权的触角应当也必须进入网络空间。从目的看,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国家需要通过构建网络主权制度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利益。可以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利益诉求全方位映射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不但成为现实世界国家利益的重要依赖和平台,而且使国家利益的边界得到极大延伸和扩展。在此情况下,国家不得不去寻找恰当的形式,宣示在网络空间的利益存在,展现建立规则维持秩序的决心,调整法律关系,确保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确定的第一项战略任务就是坚定捍卫网络空间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管理我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活动,保护我国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坚决反对通过网络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破坏我国国家主权的一切行为。

三、内涵与外延: 网络主权的理论基础

2013 年,北约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的《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试图对此作出阐释,其第一条主权称,一国可对其主权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行为实施控制。该条的评注指出,一国可以对位于其领土内的任何网络基础设施和与这些网络基础设施有关的活动行使主权上的优先权。尽管该手册没有明确提出网络主权,但很清晰地提出网络活动与现实世界有着密切的联系主权是武装冲突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先决问题,否认网络空间主权,就无法对使用武力、中立、人道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学者认为: 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自然延伸,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自主权、独立权和自卫权,即一国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地进行网络空间活动、处理网络空间事务并对网络攻击行为实施自卫的权利,它包括对本国网络系统的管辖权、对网络空间信息跨境流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平等享有网络空间资源的权利以及防范和打击网络攻击行为的权利等。笔者认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空间仍是一个变化不居的事物,对其所做界定应是开放、包容和简明的。因此,应以传统国家主权的内涵为依据,结合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对其如此界定: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延伸,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表现为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平等权、自主权和自卫权,对内表现为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最高管辖权。

( 一) 平等权

国家主权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它是指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和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平等地位。在国际关系中,一国对他国强行发号施令,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或者以表面上合法的方式侵夺他国的权利,就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侵犯。因此,在国际互联网治理和确保互联网的安全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以及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各国政府应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以推动建立多边、透明和民主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制,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方便所有人的接入,并确保互联网的稳定安全运行( 联合国大会第A/69 /723号文件《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此外,国际社会也清楚地意识到,网络技术水平的差异会导致事实上各国无法平等地享有网络带来的福祉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在2013 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和2015 年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同提交联合国大会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中,都提出了弥合数字鸿沟的问题,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其提升信息安全能力建设水平。

( 二) 独立权

独立性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是指国家享有自主和平等处理国际事务的权利: 一方面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另一方面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应受到外来的干涉。[7]( P7) 正如荷兰诉美国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1928 年) 和科孚海峡案( 1949 年) 的裁决所述,主权意味着排除其他国家干预的独立权。2013 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指出: 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也就是说,基于网络空间对国家利益的重大影响,主权范围内的网络事务必须由国家独立处理,不受外部干涉。习主席阐释的尊重网络主权、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问题,其核心要义是尊重各国的独立自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反对网络霸权,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反对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 三) 自卫权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 条规定,当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国家可以行使自卫权。二战后,该项国家主权受到了严格限制,但国家仍享有特定条件下的自卫权利。尽管在网络空间援引第51 条行使自卫权目前尚存在理论和现实困难( 如何判定网络环境下的使用武力和武装攻击行为,如何追溯攻击方,如何把握自卫的时机和程度,等等) ,但这并不妨碍国家主张乃至行使自卫权。《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明确主张: 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依法保护本国信息空间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威胁、干扰和攻击破坏。美国在其2011年《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宣称: 必要时,美国将会对网络空间中的敌对行为作出回应,就像我们回应对我们的国家其他威胁一样。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盟友、我们的合作伙伴和我们的利益,我们保留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的权利外交、信息、军事、经济,以及适当的和适用的国际法律。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规定的首要战略任务就是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

( 四) 最高管辖权

最高性是国家主权的本质特征,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经济、军事、文化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政治要求,而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和限制。诚如凯尔森所言: 说国家是主权的,这就意味着国内法律秩序是一种在其上没有更高秩序的秩序。鉴于网络混乱与无序,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美国已经建立了管制网络空间的体系化组织和系统化法规。2010 年6 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实施常规监控,包括知名社交媒体及热门博客。2005 年,澳大利亚政府成立了通信与媒体管理局,专门负责对本土网站的内容进行限制,严禁传播涉及儿童色情、性暴力、教唆犯罪、种族仇恨、恐怖主义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被称作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确立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健全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强调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网络空间违法惩处力度。

四、实质与表征: 网络主权的基本特征

( 一) 网络主权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产物

网络主权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军事问题,是主导和影响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大问题。事实上,网络主权观念并非没有争议。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发达国家一度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后来又认为主权有限适用于网络空间; 广大网络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主权属性,主张网络主权; 大量非政府行为体则认为应当由市场和社会对网络空间的运营和管理国际社会的争论,实际上是互联网治理模式之争,是政府主导的多边治理模式与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之争。对中国而言,建设网络强国,不仅体现在网络资源的分配权、核心技术的控制权,还在于掌握国际制度规则的话语权。这是中国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而网络主权的提出为我们赢得制度性话语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 二) 网络主权兼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8

互联网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也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互联网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它是信息交流的高速公路,意见表达的广阔平台。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和社交新媒体的广泛使用,使得全世界的人们都可以实现一瞬间的资讯分享、刹那间的信息分发,人们前所未有地被连结在一起,结构成声息相连的网络命运共同体。互联网还具有极大的聚合性,新闻、教育、医疗、政务、金融、交通、科技、市场等几乎人类所有的一切都可以被放置在同一个互联网平台上,实现同一个网络、同一个世界。

接入国际互联网21年来,截至2015年7月,中国网民数量达6.68亿,网民规模全球第一,网站总数达413.7万个,域名总数超过2230万个,.CN域名数量约1225万个,在全球国家顶级域名中排名第二。10多年来,互联网产业成为中国经济的传奇,2014年互联网经济在我国GDP中占比已达7%,超过美国。中国已经成为举世瞩目的网络大国,并正在向网络强国迈进。2015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互联网真正成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环节,并逐渐成为各类产业可以借力的重要平台和腾飞翅膀。

互联网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同时,也衍生出消极的一面。色情、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犯罪,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歪曲历史、造谣污蔑、侵权盗版、虚假新闻,破坏舆论环境,侵蚀主流价值;煽动、宗教极端、网络、网络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编造传播谣言、攻击国家体制、侵蚀意识形态、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序良俗、恶化道德风气等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在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少数网络强权以邻为壑,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而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

互联网领域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在全世界范围内带来了国家治理的新难题。解决网络侵权、违法与犯罪,依法管网治网,净化网络空间,成为了国际治理的重要主题。究其实质,互联网助长违法犯罪滋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沦为犯罪乐土,不仅是由于人类的治理能力尚赶不上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是由于互联网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日益凸显的国际治理缺陷所致。少数互联网强国利用不对称甚至压倒性网络信息技术,奉行网络霸权,控制、支配、宰制国际互联网,甚至以邻为壑,侵犯他国网络,对他国互联网管理政策进行粗预。

网络空间,中国愿景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发展。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强调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依靠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

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现实空间,战火硝烟仍未散去,恐怖主义阴霾难除,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而网络空间也日益有成为各国角力战场和违法犯罪温床的危险。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贩毒、洗钱、等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治理,对无论是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行为的打击,在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匮乏的情况下,都很难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予以有效管制。

面对问题与挑战,主席指出,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国际互联网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作用,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在尊重网络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这正是互联网发展的美好中国愿景。

互联网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互联网发展美好愿景与当前互联网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的现实,根源于不平等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国际互联网巨头不仅在数量上超过2/3为一个国家所垄断,尤其是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和规则也为其所垄断,从而产生了以所谓网络自由为名,对各国网络的侵蚀与破坏。

正是基于对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存在问题的深刻认识,主席提出了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四项原则是:尊重网络,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五点主张的具体内容是: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打造网上文化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动力与目标,四项原则是指导精神与基本遵循,五点主张兼顾当前与长远,既提出了应立即着手解决的具体任务,也指明了未来应该着重努力的重要方面。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不仅是互联网国际治理上的中国表述,更是我们为互联网国际治理所贡献的中国方案。

“尊重网络”原则是中国方案的根本与出发点,“网络”概念是中国贡献的核心与灵魂。网络承载的是人类推进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促进公平正义的理想和愿景,也是针对当前互联网治理不公平、不合理的现状,站在人类未来的至高点上所提出的重塑互联网国际治理秩序的中国方案。以互联网为切入点重塑国际公正合理新秩序的中国努力,集中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心声,彰显了国际道义的力量。尤其是在发展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信息鸿沟最大的地方,部分发达国家以基础设施和技术的压倒性优势垄断国际网络治理,而中国则倡导同发展中国家充分合作,体现了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与担当。

在网络问题上,当前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存在深刻分歧和两种主要认识:

一种是享有不对称、甚至压倒性技术优势的某些网络强国扭曲的网络“自由”论。他们一方面否认网络,不同意别国将平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将互联网视为所谓全球公域,坚持超越客观条件的网络自由,否认自由与秩序的张力,试图将他国网络空间变成法外之地或不设防的环境而予取予求;另一方面却坚决维护自己网络空间中的,甚至提出散布着硝烟味的所谓先发制人的网络自卫权论,利用能力优势在全球网络空间无限扩展自己的边界,将网络空间变成了充满压迫、剥夺、支配、宰制的角力之地。

另一种就是由中国倡导并得到越来越多国家认可的网络论。中国坚持《联合国》确立的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强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网络针对的是网络霸权,是以反对网络霸权来保障网络权利,其要义就是在国际互联网领域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和构建良好秩序。由于不合理的互联网国际治理机制和严重失衡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某些网络强国的全球监控以及正在蔓延的网络犯罪,不仅严重威胁全球所有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也使许多被监控对象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大数据沉淀、挖掘和利用能力上的差别,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自由贸易中面临不公平竞争,发展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坚持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加快全球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推动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可以保障各国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真正使互联网发展惠及全球所有地区和国家,造福人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是包括国家、地区和普通公民在内,所有网络主体平等享有网络权利的重要基石。

中国方案的重要价值

在关于网络和互联网国际治理的两种争执中,否认网络的论调不过是自相矛盾、曲论狡饰,用以掩盖自己网络霸权实质的陈词滥调;而尊重网络才是真正符合所有国家安全、与利益,构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科学概念和理论体系。正如当年总理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成为中国对现代国际关系体系的重大贡献一样,今天主席所提出的国际互联网治理方案和四项原则,也必将成为中国为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所做出的重要思想与制度贡献。

事实上,我们看到,尽管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提出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主张不愿接受和认同,但维护网络作为中国关于互联网治理的核心理念,因其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和意愿,赢得了广泛响应和支持,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了世界,触动了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旧体系。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9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是规范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网络社会的管理亦需法治。通过法律手段划出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方可使互联网具有长期的稳定性。西方各国政府视法律为网络空间中各类安全问题管理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手段。美国因网络立法最早、互联网法律数量最多而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典范。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成立了专门机构,积极构筑网络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

一、互联网法治的缘起:概念及其萌芽

(一)互联网法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广义的互联网法治概念是指一种治网的方略,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在网络社会关系调控中的权威地位,通过法律治理制度和原则的实现形成理想的网络状态。从概念外延上讲,它强调“法律救济”“保障网络主体参与者的权力”“遵守契约”的价值和精神。

狭义的互联网法治概念是指通过执法机构所承担的角色制定一系列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法律,对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如网络犯罪进行防范和控制,以保证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从概念的内涵上讲,互联网法治强调“以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管网”的治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本文中,笔者所展开的探讨是立足于互联网法治的狭义概念之上。

(二)互联网法治的萌芽

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许多人还不知互联网为何物时,美国的知名学者温.H.萨瑟兰就开始研究利用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实施的犯罪,但是并没有引起各界的注意。到了40年代末期,计算机违法操作的行为衍生并不断蔓延。1966年,美国发生了篡改银行计算机数据事件,这是世界首例通过电脑进行犯罪的案件,震惊全球,人们开始认识到萨瑟兰研究的前瞻性与重要性。各界高度关注利用信息技术危害社会的现象,一个全新的概念“computer crime”也由此诞生,唐-B.帕克、大卫・卡特、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Sieber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该概念进行过阐释,建议政府立法打击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从七十年代起,西方国家开始制定保护数据资料隐私的法律,如德国的《黑森数据保护法》(1970)、瑞典的《数据法》(1973)、美国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1977)等等。对计算机犯罪问题的立法奠定了互联网法治化的基础,到了八九十年代互联网兴起,西方各国政府便开始了对网络世界立规建制的行动,西方社会成为互联网法治理念萌芽并进行实践开创之地。目前,美国以130多项法案在数量上居世界之首,构成了在各个国家中显得较为成熟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二、西方国家互联网法治的迷失

欧美国家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推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他们的网络治理之路经历了一个充满争论的发展过程,争辩的焦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与秩序的博弈――互联网是否需要治理

早期的网络社会理论家崇尚无限制的网络自由主义,他们认为网络空间的天生能力就是抵制规制,这是其本质使然。John Perry Barlow是其中最为激进的网络空间自由论者,他经常撰文讨论社会虚拟化问题,鼓吹网络是可以促进民主与自由的力量。让Barlow声名鹊起的是其代表作《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Cyberspace》,这篇文章于1996年在瑞士达沃斯论坛上发表,很快传遍了整个互联网。文中把政府比作是“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而网络空间则是没有特权与偏见的“崭新的心灵家园”,“在那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表达他们的信仰而不用担心被强迫保持沉默或一致,不论他的信仰是多么的奇特。”Barlow的文章极其煽情,在他的描述之下,人们似乎看到了一个由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它“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一一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巴洛对网络自由信条的推广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著名学者约翰・诺顿也表示:“计算机世界是我所知道的惟一真正把机会均等作为当代规则的一个空间。”Barlow还创立了非营利的电子边界基金会,这个专门保卫网络自由的组织吸引到大批自由战士的加入,巩固了网络自由主义者阵营。

网络自由主义观点的形成与早期互联网发展的特点有关系,在网络研究的初期阶段,由于对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也缺少对网络社会的本质进行思考,很多研究者们容易也乐意看到的网络空间平等、开放、自由、共享等特征,如以比尔・盖茨、尼葛洛庞帝为代表的技术乐观主义者就对未来的“数字蓝图”充满美好的设想,他们在《数字化生存》《未来之路》等作品中描述了信息高速公路上无数的“闪闪发亮的、快乐的比特”。但是,互联网的后期发展却远远脱离了研究者们当初的预期,网络空间并不是真空地带,信息成为更多人手中的新型武器,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形成了冲击。一些学者们如埃瑟・戴森、丹・希勒认为互联网与现实社会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前者是后者的折射与延伸。D.克拉克一针见血指出网络的本质:“把网络看成是电脑之间的连接是不对的。相反,网络把使用电脑的人连接起来了。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因此,互联网不是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建构的全新空间,网络空间中的“放权是制造不稳定的一股深刻力量”。正如英国的哈耶克所认为,自由的社会就是人的行为受到规则调整的社会,秩序作为为权利提供基础的权力,与自由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人们开始反思网络世界中“我们之所以享有自由,实是因我们对自由的约束所致”,网络的存在可能隐喻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在1999年出版了著作《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提出网络空间是可以通过代码规制,代码即建构互联网的程序和协议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代码可以限制自由,或者使自由成为可能。该书震动了学界和业界,唤起民众重新审视互联网时代的规则。

(二)自律与制度的争锋――政府是否该介入网络空间的治理

在人们开始关注互联网治理的时候,美国有不少学者如Joel Reidenberg、Hardy等以“网络联邦”“分散管理”“市场自治”等语言表达网络空间的治理应该依靠自律而不是法律。Rhodes R AW.就主张:“政府不必介入治理过程,人们完全有能力在不依靠政府权威的情况下以自身的力量来做好事情”。TC P/IP协议和互联网架构的设计者Vinton G.Cerf也表示,政府必须要改变传统的理解与看法,没有必要介入互联网的管理。这些专家的观点得到了早期部分网络用户的支持,用户们害怕法律的引进会破坏网络空间平等、开放的环境,失去网络的本来意义,从而赞同网络自治的立场。这种共识的达成归因于早期的网络主要为少数精英所使用,用户基本能做到自我规范和管理,网络失范行为较少发生,造成他们对法律参与调整网络空间的认同度较低。

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自律的确在空间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短时间内覆盖了全球,地球村的预言成为现实。网络面临的各种环境已经今非昔比,英国的尼尔-巴雷特清晰地描述了这种变化:“全球性的因特网连接时的病毒、破坏和黑客软件到处可见;因特网同样使在自己舒适的房间里对选定的目标发动攻击,安全隐蔽在数字化名下”。斯劳卡表达了对变化中的网络社会的忧虑:“当真实世界用各种检查制度和权衡措施把住邪恶之门时,人性中的所有恶魔,却在极短时间内跳到赛伯空间里重新开张营业”。自律机制所产生的道德评判难以对网络领域存在的各种威胁产生约束作用,自律并不能全部承担起维持良好秩序的作用。互联网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威胁到了国家安全与世界发展。尤其在“9.11”“.com”泡沫破灭以后,网络伦理自治者的乌托邦梦想最终在不争的事实面前破灭,客观的形势迫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制度在网络空间的定位与意义。以盖伊・彼得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政府对网络治理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他们强调如果没有政府权威的存在,网络空间就会没有制度的约束,产生“搭便车”倾向。凯斯・桑斯坦提出网络自由会产生群体极化效应,将可能导致社会分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介入以提供一个多元的环境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特德-盖布勒和戴维・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中还提出了“有预见的政府”的概念,认为政府应该在网络行为失范方面要建立起“预防而不是治疗”的治理范式。越来越多的学者表示政府在网络空间中是不能缺席的,这类观点代表了第二代互联网人的普遍看法,并因“9.11”等事件的发生得到进一步强化。1997年,美国展开了一项关于对互联网规制的调研,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美国互联网用户都赞同政府管制对网络社会秩序建立的重要意义,主张政府的适度管理。

(三)原子与比特的冲突――现实世界的法律是否适合互联网治理

尽管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然而能在网络开展并实现的社会行为都是与数字信息相关,使现实社会对其进行监管和治理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一方面体现在现有的法律无法规范新的网络问题。在瞬息万变的网络空间中,管理试图跟上技术迅猛发展的步伐,结果总是技术一路领先,旧冲突尚未解决,新现象、新矛盾又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在互联网这种典型的技术推动型治理模式中,法律表现出的不稳定性与滞后性是显而易见的,美国的Van Graafeiland对此现象有个形象的比喻,他认为对互联网立法就像试图登上行进中的公共汽车;另一方面,互联网特有的地理空间特性造成了部分法律应用的障碍。例如,网络的时空压缩造成的物理边界缺失致使法律适用主体的不明确,网络纠纷当事人身份的确定成为网络诉讼的难点;网络领域公私界限的模糊致使过度干预与管制不足冲突并存,被侵权人的权力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此外,网络的无纸化与即时性也导致侵权的证据也很难保留等难题,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应用常常遭遇尴尬处境。这些问题似乎应证了尼葛洛庞帝曾经的论述:“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电脑空间的法律是世界性的……要处理电脑法律谈何容易。”

2004年,联合国前秘书长Kofi Annan在互联网全球治理论坛上坚定表示互联网必须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按照传统的方式,毕竟互联网的世界是如此不同”。Kofi Annan号召用“与其缔造者一样的创造精神”来管理、促进和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这为互联网监管问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Kofi Annan的发言表明了沿用传统的规则约束比特世界是不合适的,网络立法需要有新的思路。因此,互联网是可以利用法律进行管理,然而重点在于,立法者应当在一个全新的框架内进行网络管理规划,在创制网络法律法规时,需要对网络的优势、缺陷进行深入的调研,并且他们要具备一定的预见性与前瞻性。美国的网络法律问题专家就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立法不但要确定否定式的消极性法律后果以制裁网络不法行为,还应当考虑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性法律后果,避免束缚信息网络的发展,这种认识正是基于他们超越一般传媒的层面进行研究而得出。

三、互联网法治的共识达成与现实发展

(一)互联网法治在国际上的推动

互联网的法治理念经过一段充满争议的发展过程(尽管现在依然有余议),如今基本为多国所重视,也为国际所认可。2000年5月,美、英、德、意、法等8个国家在巴黎举办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研讨会,发达国家已经把网络犯罪问题放到国际治理的位置;2001年11月,欧盟在匈牙利布达佩斯通过了多边协定《the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of the Council ofEurope》,30个成员国共同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数据犯罪的国际公约;同年12月,联合国决定举办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以两阶段的方式分别召开。峰会的成果显著,包括建立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首次界定网络治理的定义:“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峰会特别指出政府代表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应当在互联网的用户行为规范、规则制定、争端解决等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此后,联合国多次召开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就网络治理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供进一步磋商的平台。联合国编写的《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也被认为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多边法律文书,取得广泛共识。在权威组织的推动下,互联网法治理念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并且普及开来。

(二)互联网法治在西方国家的普遍实践

作为网络技术的发源地,美国在探索互联网的治理模式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美国的网络立法有不少具有开创性,如《数字签名法》(1995)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同意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997)是世界上第一部调整直接电子商务的法律;《2003年控制未经请求的侵犯性色情和营销法》对于规制垃圾邮件具有重要的开拓性意义……数十年来,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已经制定或者修改了多达百余种与网络相关的法律,囊括了数据保护、版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反欺诈滥用、网络恐怖主义等方方面面。为了在实践中推进互联网法规的实施,美国还设有专职机构,从20世纪90年代起组建了国家电脑犯罪调查小组、电脑案件应急处理小组、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等部门行使处理智能犯罪案件投诉、监控信息网络的建立与实施等职能。到了2009年,政府已经建立了包括全球网络行动中心、网络空间安全威胁行动中心、国防网络犯罪中心在内的六大维护网络安全的信息保障组织,并在同年年底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对这些专职机构进行整合管理;2010年,美国网络司令部全面运作,在全球范围内打击网络攻击。互联网宏观层面的整体规范及微观层面的具体规定在这些机构的作用下,均得到了落实。

在欧洲,欧盟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法令,规定互联网社会的行为必须在刑法和民法框架内。如《欧洲系列条约第108号条约: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斯特拉斯堡,28.1.1981)》《因特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讯》《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尊严》绿皮书、《电子签名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等法律文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发展等多个方面。欧盟先后还成立了“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网络犯罪中心”等组织,加强打击网上违法活动。欧盟的互联网立法措施为成员国立法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在网络治理机构方面,德国就成立了“国家网络防卫中心”、英国也设立了“网络安全办公室”及澳大利亚组建了“高科技犯罪中心”等来维护网络秩序。此外,欧洲不少国家拥有各自典型的网络管理法规,如英国政府的《R3Safety-Net》(世界上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法规),它重点强调了网络供应商的职责分工;法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法》(世界上最严厉的互联网法案),为管理网络侵权的专门机构HADOPI提供法律依据;德国针对网络规制而推出的专门立法的代表有《信息与通讯服务法》《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前者是全球第一部管制网络媒体的成文法,后者重点规定了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以保护青少年安全用网。这些国家对互联网的内容传播已经有了一定的掌控能力,使网络空间逐步从失范走向规范之路。

(三)西方国家互联网法治重点的转变:从保护关键性信息基础设施到强调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美国政府早期的网络措施侧重于保护关键性信息基础设施免遭攻击,设立了关键基础设施委员会,从1984年以来已经颁布了如《仿造信息存取手段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计算机安全法》等多个法案。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应用环境发生巨变,网络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国的互联网立法开始超越“技术政策”的层面,强调网络信息、网络空间的安全。1998年美国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加强网络盗版的惩罚力度、保护版权拥有者和网络服务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则侧重避免负面媒介信息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侵害;2000年,《全球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首次将“网络安全”的地位升级到了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清晰地规定了政府部门的各类信息安全问题;2003年,布什政府签署了《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网络安全战略首次以专题文件的形式出台;2011年,奥巴马政府又出台《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第一次把互联网政策与外交政策结合起来,提倡各国共同应对网络威胁。奥巴马在序言中指出,该战略是美国第一次与国际伙伴围绕互联网的各类问题制定统一的解决方案。

与美国一样,西方的其他发达国家早期也偏重于在技术层面应对网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本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可控性,如英国的《计算机滥用法》就是代表。“9-11事件”以后,网络空间安全问题被各国普遍重视,欧盟的网络立法开始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领域,颁布了《关于与欧共体和组织的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个人保护以及关于此种数据自由流动的规章》《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信息公路上的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重要文件。2013年的美国“棱镜门”事件加剧了国际网络安全的严峻形势,欧盟网络安全立法的步伐再次提速,在同年出台了《欧盟网络空间战略》《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白皮书》,成立了“欧洲网络安全组织”,并且宣称将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网络安全上的合作;其他的欧洲国家也在加快推进网络空间安全建设,如法国在2013年的新版《国防与国家安全白皮书》指出网络攻击已经对欧洲安全构成头等威胁,国家在未来5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要加强网络空间攻防能力建设。澳大利亚、英国、德国在2013年都成立了网络安全部门:澳大利亚的国家网络安全中心、英国的全球网络安全中心、德国联邦情报局的网络安全机构,以强化网络空间防御能力。此外,这些国家都表示要加强双边国际合作,如澳大利亚和日本、美国、新西兰等已经签署了信息安全协议、英国与新西兰、印度、日本也签署了网络安全协议。

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趋势越来越明显,即便是网络管理较为成熟的美国政府也开始寻求其他国家的协作。如今,网络空间的虚实,以及是否需要新的法律来控制它,已不再是人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发达国家的注意力越来越聚焦于“如何加强全球网络安全治理、营造健康网络生态环境”。四、结语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10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2016)05-0028-05

计算机信息技术和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影响力已经无形中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使人们的生产、生活乃至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革。在互联网和云计算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整个社会已悄然步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背景下,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来分析和管理网络意识形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任务日益紧迫。

一、运用大数据确保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大数据是以大容量(volume)、多样性(variety)、速度快(velocity)、价值性(value)为特点,以科学技术为依托,汲取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深入探索和挖掘互联网海量信息价值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借助于网络大数据先进的技术,利用其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时刻警惕非主流意识形态对我国网民思想的侵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对我国广大网民的思想意识进行引导,对于今天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来说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一)大数据的运用是全面分析网络意识形态的先决条件

要全面分析并挖掘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现状,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分析的人口数量必须庞大,二是参与分析的统计技术必须先进。只有人口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多方面地体现和反映广大民众的思想现状和生活诉求;只有运用先进的统计技术将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才能准确地呈现社会各个阶层的思想意识现状。网络大数据的大容量和多样性特点使得我们能够获取更多的数据信息,并将庞大的数据分类整理从而进行准确判断。大数据的显著特征是无限的数字化存储。它要求放弃对随机样本的统计,改为获取全体数据,这样我们就可以选择大数据来帮助我们搜集全面、完整且丰富的数据信息。另外,互联网新技术特别是3G、4G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乐于在移动的过程中发送并获取信息,网络信息的制造和传递逐渐趋于同步。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只要拥有能够联网的移动通讯工具或PC终端,就会被网罗在网络社会。他在网络社会的任何动态都将会被持久性地记录。网络上的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涵盖了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各个领域,因此,运用网络大数据分析全社会的思想意识现状已成为可能。

(二)大数据的运用是及时有效管理网络意识形态的重要保障

由于具有开放性、匿名性、低门槛等特点,网络一时间吸引了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网民在网络空间进行权益表达并得到相关部门回应的事件使更多的人走上了网络,将网络视为维护自己权益的可靠途径。这使得公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微博、微信、论坛、贴吧、即时通讯等网络新媒体的出现使得难以控制的网络突发性舆隋事件频频发生。针对当今网络社会的上述特点,我们利用大数据技术。就能够在瞬间统计出广大民众话题讨论的时间、地点、参与的人数。利用网络大数据速度快的便利。我们能够迅速整合某个话题讨论的多个爆发点,归类话题讨论的观点倾向,快速定位出舆情事件中的意见领袖。网络大数据的这种提前预测与快速反应功能。使得相关部门对于突发性网络舆情事件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这对于引导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与价值观。冷静对待网络舆情事件也具有重大意义。

(三)大数据的运用是准确把握广大网民思想动态的有效途径

网络大数据的形成,即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将网络空间积累的海量信息转化成直观的图像说明或精确的数据统计,摒弃以往模糊不清的大概统计,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对这些数据进行价值挖掘,分析这些数据背后所蕴含的实质意义。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使得人们更加乐于借助于智能手机和强大的无线网络记录自己的点滴生活,这也就催生了庞大的个人信息记录集。然而这还不是最主要的,网络大数据最强大的地方在于,它不仅能够瞬间存储无数人的个人信息记录,还可以对这些个人信息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并从这些庞大的信息记录集里面挖掘个人的过去、现状以及预测其未来可能行进的方向。网络大数据这一强大的功能对于时刻追踪广大网民的思想动态,预防突发性舆情事件。以确保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大数据对广大网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分析这些信息背后的价值含义,预测其后续的思想倾向,使正确的思想得以继续保持,错误的思想倾向得到及时纠正,以此来确保整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二、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带来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随着对大数据的全面认知、收集、分析、共享,一种全新的看待世界的方法和视角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其所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从各个方面改变着我们的工作、生活和思维,对我们已有的社会秩序也在不断地解构和重构,从而对社会治理及意识形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大数据时代对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值得我们深入地研究。

(一)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机遇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及意识形态工作者必须紧跟时代的潮流,借助于网络大数据这一新的技术在思想和行动上不断创新。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大数据有利于增强网络空间广大民众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要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就要理性地正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问题,注重针对问题本身进行自我反思和纠正。网络空间特别是社交媒体网站一直存在着各种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抵触的言论。其主要原冈在于当前我国整个社会正处于重要转型期,各种矛盾和问题都被暴露出来。加上自媒体时代传播把关人作用的缺失。就算是小问题也会随着无限的传播而被放大成大问题。然而这些还都不是关键的,最重要的是党和政府如何对待这些问题,在处理类似问题的时候是否能够让广大人民满意。是否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是否能够重视广大人民的诉求。在大数据时代。党和政府可以借助于网络大数据的记录功能将党政干部与人民互动的详情展示出来。让广大人民真正认识到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和举措。真正体会到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优越性,从而增强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感,

2.大数据有利于主流意识形态对网络空间社会思潮的引领。“大数据的影响,就像4个世纪之前人类发明的显微镜一样。最微镜把人类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测量水平推进到了细胞的级别,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历史性的进步和革命。”大数据不是仅仅停留在对事物性质的描述层次上。而是通过挖掘和分析来更具体地量化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各个方面。它已成为人们思想分析和行为观察的显微镜。在大数据时代,对于意识形态管理者而言,数据就是信息和“决策源”,意识形态管理者如果能够充分挖掘利用大数据蕴含的价值,就能够对意识形态管理作出最精确的决策。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不仅需要经验的指导,更需要科学的引领。就此而言。如果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能够有效地运用数据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社会思潮的工作质量必将大大改善。

3.大数据搭建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新平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是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传统的意识形态工作环境下,这种交流往往是通过个别谈话、主题班会等形式完成的。由于受到技术、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意识形态工作者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广大民众的思想变化状况,最终使得意识形态工作很难做到有的放矢。而在大数据环境下,广大民众可以时时处处随意地阐述自己的意见。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可以及时搜集反映广大民众思想动态的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整理。迅速地为广大民众提供科学的价值引导。由此可见,大数据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工作平台。

(二)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引发了经济、政治、社会的巨大变革,影响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广大网民的思想观念在大数据背景下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上的很多问题都直接引起广大网民的思想波动。因此,大数据浪潮的侵袭,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1.大数据背景下。西方“和平演变”手段更加隐蔽化对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威胁。大数据的产生无疑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作为互联网龙头老大的美国更是重视大数据在社会各方面的应用,它通过启动各项关于大数据发展和研究的计划。企图达到对美国乃至对全球所有国家产生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的目的。美国等西方国家使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对网络大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的一系列对我国政治社会发展不利的研究报告以及震惊全球的“棱镜门”事件的曝光显示,美国对于意识形态安全的监控已达到近乎疯狂变态的地步。同时也警示着我们不得不时刻提防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数据截取和分析的过程中悄无声息地对我国民众进行的意识形态渗透。另外,在互联网的发展所催生的自媒体时代,一些西方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等价值观的“传教士”出于某种不轨目的的网络言行也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2.大数据背景下,海量真假难辨的信息对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防御能力的冲击。大数据时代,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捷性和交互性,网络空间可快速聚集不同性别、地域、民族、阶层民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这样庞大的网民数量以及巨大的舆情需求。大数据固然可以统计并显示出所有人的利益诉求和愿望(每条言论的转发量、评论人数、点赞人数都可以在线获取),但很难分辨有多少人的话语是真实的,有多少人的呼喊不是隐藏着西方势力的叫嚣。又有多少人的转发和赞同只是网络水军在造势,还有多少人的发言和呼声是“沉默的螺旋”在作怪。大数据时代,每一个人都是发言者和传声筒。每一个人的发言都可能被关注到。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予了广大网民不可阻挡的权力,这样的权力正如散布在不同地区的活火山,随时都有可能同时爆发或者间歇性的喷发。网民的呼声是强大的,然而不能代表正能量的呼声不仅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冲击着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更严重的是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3.大数据的无边界性、传播的即时性以及数据挖掘技术的落后等因素带来的压力和挑战。首先,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全球性使它附带存储的大数据具有这样的特性:不分国家与民族的数据信息冗杂在一起,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们的国家意识,降低了政府对于庞大信息的管控能力,也使得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在我国网络空间肆意传播。其次,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时产生和传播。因此,大数据时代无形中提高了网络突发性舆情事件发生的频率。政府面对网络舆论众口难调的状况,很难做到让所有人满意,当部分人的意愿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会不同程度地降低对政府的信赖感以及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任度。再次。我国目前所掌握的数据整合分析技术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对于如今这个可以拿数据来支配世界的新时代来说,在数据分析方面的技术短板可能使我们不能完全掌控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也不能完全防御西方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

三、运用大数据确保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基本策略

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例11

但有人一味强调网络的开放性,认为网络无国界,是个不设防的地球村;有人对西方国家推行互联网霸权不够重视,还只是把眼光局限在经济霸权、政治霸权、军事霸权等领域;有人对网络攻击不了解、不敏感,对网络泄密事件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此,我们要认清大趋势,真正从战略的高度来重视网络、经略网络空间。

强调尊重网络,不是要割裂全球网络空间,而是强调在平等的基础上,各国无论互联网发展快慢、技术强弱,其参与权、发展权、治理权都应当是平等的,都应当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要明确网络的内涵。网络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国家新的实现形式,而不是新权利的创设。借鉴国际公法中传统的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内容,网络也应该包含以下要素:独立权,即确保一国网络拥有独立的、对其管理不受制于他人的基本权力;平等权,即各国网络之间能够平等进行互联互通的基本权利;自卫权,即国家应具备保护本国网络、能够不因攻击而导致瘫痪的能力;管辖权,即国家必须拥有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信息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要界定网络的效力范围。网络的效力范围,也就是事实上的“网络边疆”。相对于可划界的、静态的领土、领空、领海,网络空间是虚拟、动态的。但是提供网络的物理设施,提供链接的网站、域名,提供渠道的信息系统确是实实在在的、可控的,那么网络的效力范围也应该包含一国领域内所有接入网络的物理基础设施,国家专属的互联网域名及其域内以及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国家核心网络系统。

2.应对大挑战,充分认识网络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风险。受网络空间的传导影响,其他各方面的安全威胁界限更易突破,潜在危害和影响更加广泛深远。网络安全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国家安全的战略基石。网络、国家安全的生态环境日益复杂和严峻,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

一是国际互联网发展格局存在的天然风险。在目前的互联网格局中,美国通过控制域名解析服务器掌握全球互联网的主动脉。美国握有互联网的核心技术,牢牢地控制着全球互联网的运行,属于全球互联网的监控者,直接威胁着他国网络国防安全,随时可以让他国的互联网瘫痪。

二是网络战催生的军事对抗全新威胁。世界强国都很重视网络战,把它当做未来战争的重要形态。美国将强化网络战能力作为军事改革计划的一个重点,设有专门的网络司令部,五角大楼的网络安全战略报告将网络战列为冲突战术选项,提出了保障自身网络安全、反击重大网络攻击和吓阻重大网络攻击三大任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战是美军手中新的零伤亡“核武器”。

三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无处不在的智能终端、随时在线的网络传输、互动频繁的社交网络,让以往只是网页浏览者的网民的面孔从模糊变得清晰。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政府机关、国防军队、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进行精准画像、行为还原,对采集到的数据做比对、系统整合,就比较容易破解和掌握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要害信息和安全命脉。

四是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和技术依赖滋生的安全漏洞。强调,“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我国主流防火墙技术和杀毒技术大都来自国外,自主可控、高技术含量的网络安全产品匮乏,进口的计算机、交换机、路由器等可能被故意预留控制端口,存在着被非法“入侵”和“窃听”的可能。引进技术设备的网络远程服务十分普及,大型电力机组、高精尖的数控设备以及生产线等,都与国外企业技术联网,在进行网上远程诊断、技术升级、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的同时,外方也能时时监控设备运转和生产情况,不仅令我自身“门户洞开”,关键时候还可能接受指令而停止工作。

五是网上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形势。某些西方国家凭借其文化霸权和网络信息强势,将网络变成实施渗透的主渠道,大肆输出西方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们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某些国内网络大V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蓄意炮制虚假新闻、歪曲历史、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不断制造事端。

3.树立大视野,努力掌握互联网全球治理主动权。增强网络意识,强化网络安全观,要运用全球视野、发展眼光、辩证思维,旗帜鲜明地主张和维护好网络安全,夺取网络空间的制高点,争取更大的战略主动。

一是世界眼光。尊重网络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辩证统一的,网络安全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网络安全的保障。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互联网发展的“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就是要推动形成网络空间“最大公约数”,达成基本共识,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彼此尊重网络的基础上,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是中国立场。“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既是为全球网络治理开出的药方,也是彰显中国智慧的立场表达。我们要坚持“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高举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反对网络犯罪、网络恐怖、网络霸权的旗帜,树立负责任的网络大国形象。同时,要利用国际组织、国际学术论坛,加强国际合作,参与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表达和阐释好维护网络的利益诉求。

三是创新思维。“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传导”是复杂网络思维的内在规律,要从“点对点”“要素到要素”“领域到领域”的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运用“点到网”“网到点”“网到网”的思维理念,把握脉络、认清规律,更好地分析和洞察国家网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