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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环境污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4-03 14:38:05

自然环境污染

自然环境污染例1

天空朦胧,灯火已亮起,看不见真正的明亮,

但却看见色彩不一的霓灯。

声音弥漫,小鸟仍在枝头有节奏的歌唱,看不见歌唱的样子,

但却听见悦耳的鸟鸣。

停声不息,工厂仍在进行时的制造,看不见繁忙的样子,

但却听见刺耳的机鸣。

风飘四散,杉树被凉风吹得缓缓摇动,看不见凉风的阴影,

但却感觉凉风的爽快。

分子飘散,沙尘被夏风吹的遍地都是,看不见远处的山脉,

但却看见近处沙尘的迷漫。

鱼儿嬉戏,溪水有规律地缓缓流动,看不见碧绿的溪水,

但却看见溪底的卵石。

鱼虾呻吟,湖水不时泛出一股臭味,看不见清澈的湖水,

但却看见已奄奄一息的鱼虾。

泥路不平,空旷的就剩泥土,看不见垃圾的流散,

但却看见人来人往。

道路笔直,平坦的与众不同,看不见人的来往,

但却看见随风飘舞的塑料袋。

傍晚正在进行,天空挂起一轮明月,星星已布满天空。

夜晚即将来临,凉风飘溢,吹送出我的呼吁。

自然的和谐,乡村的宁静。

己被打破,从而划上了一道道深深的伤痕劣迹。

过去的换变成现在的。

思念过去农村的自然清净,痛恨如今肮脏的大街小巷。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我不得不呼吁道:

我们应该共同携手治理我们的家园,

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的用行动呵护环境。

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也是人类唯一的母亲。

她给予我们太多,而得到的却很少,爱护她是我们应尽的一份孝心。

生命缺少水将会渴死,人类没有粮食将会饿死,

如果人类缺少地球,那将会有怎样的命运呢?

行动起来吧!

自然环境污染例2

天空朦胧,灯火已亮起,看不见真正的明亮,

但却看见色彩不一的霓灯。

声音弥漫,小鸟仍在枝头有节奏的歌唱,看不见歌唱的样子,

但却听见悦耳的鸟鸣。

停声不息,工厂仍在进行时的制造,看不见繁忙的样子,

但却听见刺耳的机鸣。

风飘四散,杉树被凉风吹得缓缓摇动,看不见凉风的阴影,

但却感觉凉风的爽快。

分子飘散,沙尘被夏风吹的遍地都是,看不见远处的山脉,

但却看见近处沙尘的迷漫。

鱼儿嬉戏,溪水有规律地缓缓流动,看不见碧绿的溪水,

但却看见溪底的卵石。

鱼虾,湖水不时泛出一股臭味,看不见清澈的湖水,

但却看见已奄奄一息的鱼虾。

泥路不平,空旷的就剩泥土,看不见垃圾的流散,

但却看见人来人往。

道路笔直,平坦的与众不同,看不见人的来往,

但却看见随风飘舞的塑料袋。

傍晚正在进行,天空挂起一轮明月,星星已布满天空。

夜晚即将来临,凉风飘溢,吹送出我的呼吁。

自然的和谐,乡村的宁静。

己被打破,从而划上了一道道深深的伤痕劣迹。

过去的换变成现在的。

思念过去农村的自然清净,痛恨如今肮脏的大街小巷。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我不得不呼吁道:

我们应该共同携手治理我们的家园,

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的用行动呵护环境。

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也是人类唯一的母亲。

她给予我们太多,而得到的却很少,爱护她是我们应尽的一份孝心。

生命缺少水将会渴死,人类没有粮食将会饿死,

如果人类缺少地球,那将会有怎样的命运呢?

行动起来吧!

自然环境污染例3

二、历年环境日主题

1974年:只有一个 地球

1975年:人类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资源

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

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和人类食物链;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3年:管理和处理有害废弃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们的地球、家园、居住地

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环境污染概述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老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认为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要是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我热爱地球,热爱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但曾几何时,人们乱砍乱伐,使大自然的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沙丘吞噬了万顷良田,洪水冲毁了可爱的家园,大自然的报复让人类尴尬哑然。梅水溪曾经说过,没有自然,便没有人 类,这是世界一大朴素的真理。一味地掠夺自然,征服自然,只会破坏生态系统,咎由自取,使人类濒于困境。这句话说得一点也不错,人不给自然留面子,自然当然也不会给人留后路,98洪水、2000年的沙尘暴,其实,这就是大自然向人类发出的警示。 人们乱捕乱杀,使人类的朋友惨遭涂炭。"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这就是对捕杀动物后果的最真实的写照。我们生命的摇篮是地球母亲。地球母亲的身上有高山、大海,有高原、平原。最可贵的是它有生命,我们人类就生活在地球上,我们就是地球的主人.

自然环境污染例4

二、历年环境日主题

1974年:只有一个 地球

1975年:人类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资源

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

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和人类食物链;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3年:管理和处理有害废弃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们的地球、家园、居住地

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环境污染概述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老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认为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要是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我热爱地球,热爱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但曾几何时,人们乱砍乱伐,使大自然的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沙丘吞噬了万顷良田,洪水冲毁了可爱的家园,大自然的报复让人类尴尬哑然。梅水溪曾经说过,没有自然,便没有人 类,这是世界一大朴素的真理。一味地掠夺自然,征服自然,只会破坏生态系统,咎由自取,使人类濒于困境。这句话说得一点也不错,人不给自然留面子,自然当然也不会给人留后路,98洪水、2000年的沙尘暴,其实,这就是大自然向人类发出的警示。 人们乱捕乱杀,使人类的朋友惨遭涂炭。"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这就是对捕杀动物后果的最真实的写照。我们生命的摇篮是地球母亲。地球母亲的身上有高山、大海,有高原、平原。最可贵的是它有生命,我们人类就生活在地球上,我们就是地球的主人.

自然环境污染例5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把保护环境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但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关于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1997年《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且,学界一般把该罪解释为过失犯罪。2011年5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不仅把原来条文中的“危险废物”改为“有害废物”,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随后,最高司法机关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解释》),对《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和解释来看,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在不断扩大。那么,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经过了怎样的发展过程?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应当如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才有利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发展方向?这些问题均值得认真分析研究。本文以实质解释为立场,以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变化为线索,对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刑法》第338条修改前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因而无所谓该类犯罪的法益问题。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前,环境污染犯罪在我国《刑法》上被类型化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刑法理论认为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①但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解释,理由如下:一方面,《刑法》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狭义的社会秩序,即国家对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秩序,因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首先应当是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的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刑法》第338条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表述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为把该罪的法益解释为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而“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把该罪的法益解释为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提供了依据。而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首先侵犯的是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权和人身权。但问题是,侵犯了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就一定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又是如何被度量的呢?修改前的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侵害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二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如果仅仅是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不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坚持仅仅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那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没有实质内容。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的追诉标准做出了详尽的解释。从该条的基本内容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仅限于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程度和对人身的伤亡程度。②可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本身没有实际内容,必须通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来表现。换言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并列关系,后者是对前者解释,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此来看,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的观点是不符合逻辑的。如果对修改前的《刑法》第338条进行文义解释,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不是非此即彼关系。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解释为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而通过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来具体化,显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法益观。自近代以来,以人为本是西方各国确立刑法法益的出发点和归宿。对此,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法益是在以个人及其自由发展为目标进行建设的社会整体制度范围之内,有益于个人及其自由发展的,或者是有益于这个制度本身功能的一种现实或目标设定。”③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刑法理论在把法益划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同时,对超个人法益又做了“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限制。④也正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立法者和司法者往往把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设置或者解释为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关键要素。显然,在这种法益观指导下,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损害的关键在于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环境本身不是法益,因而仅仅对环境的损害不被认为是犯罪。

二、《刑法》第338条修改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罪状部分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二是把原来的“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三是把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删除“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从逻辑上看是扩大了环境要素的范围,但实质上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因为所谓排放、倾倒或处置无非就是“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把“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显然扩大了行为对象的范围,因为危险废物的范围必须依据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确定,但在确定有害物质的范围时,就不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限制。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显然是扩大了行为和结果的范围。一方面,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积累性的污染行为被纳入了处罚范围;另一方面,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结果被纳入了处罚范围。⑤可见,立法者修改《刑法》第338条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范围。从实质上看,这一修改的背后正是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变化。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成立不再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条件,而是以“严重污染环境”为条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已经指出,“严重污染环境”,既包括发生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环境事故,也包括虽然还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已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情形。⑥换言之,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除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能侵害的法益之外,还包括其他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能侵害的法益。如前所述,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在此之后,“严重污染环境”包括“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不限于此。所以,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保护的法益包括两种:一是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而且遭受侵害后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环境利益;⑦二是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但遭受侵害后并未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的环境利益。⑧在《刑法》第338条被修改之后,有学者认为,应当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的规定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⑨但问题是,《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是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解释,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被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之后,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就意味着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已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无法受到处罚,相应地,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但遭受侵害后并未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的环境利益得不到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保护。所以,坚持以《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的规定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观点,不当缩小了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范围是不妥当的。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包括秩序法益、人的生态法益和非人类的其他主体的生态法益。其中,秩序法益是指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管理秩序。从逻辑上讲,在污染环境罪的判定中,秩序法益的侵害是必要条件,却非为充分条件,即污染行为虽侵害了秩序法益,但没有侵害到生态法益或侵害生态法益的程度不足以达到犯罪边界时,仍不能判定其为污染环境罪。瑏瑠问题是,既然单纯侵害秩序法益的行为不能够成立污染环境罪,那么秩序法益又怎能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呢?可见,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应当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理解为环境利益,表现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其中,“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表现形式;相应地,可能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只是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一种。瑏瑡除此之外,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还包括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侵犯的环境利益。

三、《环境污染解释》颁布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虽然扩大了处罚范围,但近年来的环境污染犯罪并未因此而有所下降,依然呈高发态势。过去的环境污染主要集中在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上,近年来大气也被严重污染,形成了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齐头并进的态势,国家整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这种态势的形成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价值取向存在严重偏差,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而任由企业污染环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的成本远低于其获得的高额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在于法律保护不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能力较差,公众监督力量弱小。瑏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联合了前述《环境污染解释》。《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对《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其中,根据《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第5项的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实施前列行为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我国有学者对此项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仅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污染环境罪,只有当这种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时才能以犯罪论处。然而,《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将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形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仅没有区分行为与结果,而且直接取消了结果要素,这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瑏瑣事实上,除了《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第5项属于这种情况之外,该条前4项规定均属于这种情况。这四项内容是:(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其中,第一项和第五项只把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和第三项虽然规定了排放、倾倒、处置的危险物质的数量,但达到这一数量的并不必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由此来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前五项规定均超出了《刑法》第338条“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用语的含义范围,不符合文义解释的基本要求。瑏瑤然而,就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形势来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的规定无疑顺应了人们普遍要求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潮流。既然属于超出刑法用语之含义范围的解释,那么就意味着扩大了处罚范围,相应地,也拓展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保护范围。从类型化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前五项规定的处罚情形进一步类型化为两类:一是只处罚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二是处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瑏瑥这两种情形都不必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均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换言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承认了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而且其中的危险是对环境的危险。瑏瑦可见,《环境污染解释》虽然未增加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种类,但实现了对环境利益的提前保护,加强了刑法对环境利益保护的力度。而且,《环境污染解释》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上实现了多元化。详言之,《环境污染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不再仅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参照,而同时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环境要素的功能是否受到损害或者丧失,是否实施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为参照,挣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羁绊,迈向了生态整体主义。

自然环境污染例6

关键词:环境污染;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环境问题已引起世界性的关注。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对拓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环境问题已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全球性共同关注的国际性问题。

1环境污染概述

1.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2环境污染的含义

环境污染指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生产、生活)原因,往原先处于正常状态的环境中附加了物质,能量或生物体,其数量或强调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自动调节能量),使环境质量变差,并对人或其他生物的健康或环境中某些有价值物质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1.3环境污染的分类

环境污染按照环境要素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电磁污染、热污染、光化学污染等;按照人类活动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按照污染性质分为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生物污染、能源污染。

1.4环境污染的原因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

1.5环境污染现状

1.5.1水环境污染。

目前中国正面临的不得不解决的最可怕的环境危机之一是缺水和水污染。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银行连续统计的153个国家中居第88位。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未来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严峻。

1.5.2大气环境污染

中国大气污染的程度和危害度丝毫不亚于我国的水体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污染:

(1)二氧化硫。中国的资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随着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急剧上升,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得酸雨污染范围也不断扩大,直接造成我国粮食、素菜和水果减产,林木死亡,土壤和水体酸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甚至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2)烟尘、粉尘。烟尘的主要排放源也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由于我国目前许多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除尘器,因此烟尘排放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大气环境。(3)机动车排气污染。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此外汽车排放的铅也是城市空气中重要的污染物。铅的排放对居住在城市的居民身体健康将造成严重威胁。

1.5.3固体废弃物污染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而对于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又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并且老的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固体废物不断增长,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1.5.4室内环境污染

自然环境污染固然不可小视,但室内环境污染同样威胁着人类健康。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和现代家电与办公器材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一大杀手,由此产生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及静电干扰、紫外线辐射等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现状统计显示,中国每年有11万人死于室内污染,几乎所有新装修办公室、居室、新购买的车辆都存在室内污染问题,某些污染物甚至超过了国家标准几倍几十倍。

1.5.5其他污染

(1)光污染: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种建筑外墙使用镜面、瓷砖等高反射系数材料日益增多,使城市在日光照射下熠熠生辉、炫目夺彩;而夜晚的城市灯火通明、霓虹闪烁,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不夜城”。再加上近距离读写使用的书本纸张越来越光滑,使人们几乎随时随地把自己置身于“强光弱色”的人造环境中。

(2)电磁波辐射:电台、电视台的各种发射塔、雷达、卫生通讯系统、变电站,还有各种电子设备,以及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话等使我们随时可能处于电磁辐射的不良环境。

1.6环境污染的影响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环境污染对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具有十分不利的影响,污染严重时,生物在形态特征、生存数量等方面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2 环境污染的治理

目前,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是不现实的,我们能做得只能是减少污染,并且对已经既存的事实作出更好的补救措施。

2.1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

(1)环境污染治理体系的建立。良好的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必须具备的要素:完善的法律结构、先进的技术手段、充分竞争的市场和高效的政府,这些要素需要按照效力、公平、效率和弹性原则进行配置。通过在政府、媒体、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安排,包括合作机制、参与机制、奖惩机制、监督机制,实现要素在不同的治理主体间的合理配置和运行,并渗入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两种治理模式的共同作用,从而达到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效。

(2)环境污染治理决策的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决策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决策要考虑不同区域的利益代表,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真正体现多样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3)环境污染治理手段的确定。在治理手段上,要综合采用政府管制与市场交易两种制度;技术、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形成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此外,政府要建设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建立公开有效的信息接收和传递、渠道,广泛接纳社会各界的有益建议,接受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监督。

2.1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

(1)合理规划, 完善城市功能。遵循生态规律, 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 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 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区混杂问题,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治理城市水污染。所有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 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20 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 环保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采用截污、治污、清淤、保证城市河湖用水、加快水体交换、维护城市湿地等措施, 使城市地表水按功能达标。综合运用价格、行政、科技和工程措施, 推行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其资源化, 创建节水型城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 严禁超采地下水。

(3)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 改善能源结构, 大中城市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人口稠密的市区逐步取消直接燃用原煤。促进西气东输沿线城市积极利用天然气。加快城市供热、供气能力建设。禁止在城市的近郊区内新建燃煤电厂和其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 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大中城市以及城市群地区要综合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物的相互影响。按照生态要求进行绿化、美化、硬化, 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 有效控制城市扬尘。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制度。

(4)治理城市垃圾污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储运和处理系统, 在优先进行垃圾、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基础上, 推行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安全处置。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系。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医疗废物必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5)治理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限制机动车、火车市区鸣笛, 对造成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超标的交通重负荷路段, 采取降噪措施, 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6)做好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性质、区域分布和环境状况等因素, 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扩大到113 个, 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继续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 提升模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完善公众、社区和媒体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机制, 建立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

4 结束语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强化和履行好环境管理职能,通过自身的努力,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自然环境污染例7

生态住宅小区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一个技术与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各种资源的利用最有效,环境清洁、优美、舒适,大大降低了因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破坏或暂时失衡等影响而产生的各种风险,有利于提高小区文明程度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的人工复合系统。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和现代文明的象征,也是人类共同的愿望。生态住宅小区具有下列特征:

1.高效益的转换系统。在自然物质-经济物质一废弃物的转换过程中,必须是自然物质投入少,产出多,废弃物排泄少。通过高新技术的使用来推动物质的有效转换与再生、能量的多层次分级充分利用和无污染工艺的推广,从而在满足消费需求的同时,又能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2.高效率的流转系统。以现代化的设施为支撑骨架,为物流、能源流、信息流、价值流和人流的运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在加速各流的有序运动过程中,减少经济损耗和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高效率的流转系统,包括构筑连接内外的交通运输系统,建立在通信数字化、综合化和智能化基础上的快速有序的信息传输系统;配套齐全、保障有效的物资和能源(水、电、煤及其他燃料等)的供给系统;网络完善、布局合理、服务良好的服务系统;设施先进的污水废物排放处理系统。

3.高质量的环境状况。对生产和生活造成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都能按照各自的特点予以防治和及时处理、处置,使各项环境质量指标均能回达到国际最高标准。

4.多功能、立体化的绿化系统。点线国面结合、高低错落,形成绿化网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绿化调节空气、温度、美化景观和提供娱乐、休闲场所的功效。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规定,居住区内人均绿地面积28平方米。

5.高素质的人文环境。具有较高的人口素质,良好的社会风气,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良好的医疗条.件与祥和的社区环境。同时,人们能保持.高度的生态环境意识,能自觉地维护公共.道德标准,并以此来规范各自的行为。

6.高水平的管理功能。对资源利用、画社会服务、治安防灾、环境整治等实施高效率的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和谐。

二、生态住宅小区建设

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是按照生态学原理,以空间的合理利用为目标,以建立科学的人工化环境措施去协调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关系,协调小区内部结构与外部环境关系,使人类在空间的利用方式、程度、结构、功能等方面与自然生态系统相适应,为人类创造一个安全、清洁、美丽、舒适的居住环境。它是在对小区环境质量变异规律深化认识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地安排小区人类活动的强度、广度和深度的行为。建设的基点是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这是小区生态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小区生态问题的产生可归结于两个根源。其一是人口导致对资源的过度利用及环境超负荷承载而产生的生态问题;其二是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应的,生态建设也包含两大部分内容:一是资源利用,二是环境整治。前者着重研究在资源利用问题后者着重研究解决、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从广泛意义上而言还应包括社会等领域。具体来说,小区生态建设的内容主要有:

1、确定人口适宜容量。一个小区的适宜人口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函数,是满足一定生存质量的前提下的合理人口规模。

2、研究土地利用适宜性程度。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生态系统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土地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与其相关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分析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方式所产生的制约。

3.防治污染。通过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形成并维持小区高质量的生态系统,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治理的中心环节是在做好环境污染预测基础上,选取适宜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工程性对策有:①构筑结构合理、布置均衡、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绿化系统。②建设好饮用水工程、中水工程和污水排放与处理工程,使水质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③实行集中供给能源,采用先进的烟气处置工艺,从根本上减少大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④改进和完善垃圾的收集系统,争取做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让一部分垃圾变废为宝,另一部分经无害化处理后还原到大自然中。⑤采用清洁无害工艺、设备飞产品,减少污染的排放量。

4.保护生物。人类以外的生物大量地、迅速地减少、退缩以至消亡,是生态恶化的重要原因,各类生物尤其是绿色植物在生态环境中担负着重要的还原功能,绿化程度以及人均绿地面积是体现城市生态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

5.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小区是资源高强度集中消耗区域,其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反映和决定了环境质量水平。提高水资源、能源、再生资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三、住宅小区的环境污染

治理环境污染是生态住宅小区的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住宅区环境污染有很多来自住宅区外,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住宅区内部,物业管理部门对部分污染可以通过法律、技术、经济上的措施进行控制。

1、住宅环境污染的类型。房屋的建设、室内装修、配套设施的运行、区域环境、各种生活习惯等都会对住宅造成污染。污染类型大体分为:①住宅大气污染:油烟污染、燃料废气污染、排水系统臭气污染、吸烟污染、建筑与装修材料等。②水污染:饮用水污染、游泳池用水污染、雨水与污水合流污染。③噪音污染主要有: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机电设施噪声污染、社会噪声污染等。④辐射污染主要有:电磁污染、射频辐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⑤光污染:眩光污染、灯光污染、视觉污染、反光污染。⑥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指建筑、生活垃圾乱堆,没有及时清理。

2、住宅环境污染的空间分布。由于住宅环境污染源类型较多、分散,虽从总体上归纳出规律有相当大的难度,但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特点。在平面上可以用按临街面、临公共场所、邻设施、其他住宅四种位置来考虑。在临街面住宅会碰到交通噪声、社会噪声、施工噪声、各种光污染、高压输电线电磁污染、汽车尾气污染、油烟污染等,是污染类型最多、污染最严重的地方之一。临公共场所住宅主要是社会噪声污染。邻设施住宅主要是机电设施噪声污染,是污染类型少,但污染可能很严重的地方。其他位置住宅污染相对较轻。在垂直方向上,污染源的分布大部分位于地面附近,但高压输电线、高架桥、油烟排放口、元线电发射台位于较高位置,使污染分布较无规律。输电线、高架桥、发射台是不常见的,故可以认为大多数情况下靠地面的住宅遭受的污染较严重。有一些污染在空间上常是较均匀分布,如电视放射性幅射污染、厨房油烟污染等。

3、住宅环境污染在时间上的分布。住宅环境污染在长尺度时间上的分布可分为.持久的、临时的两种情况。在短尺度时间上可分为连续和间断两种情况。持久的污染有厨房油烟污染、机电设施噪声污染、交通噪声等,在房屋使用期都存在。临时性的污染有房屋装修的噪声、施工噪声,在整个使用期只存在较短一段时间。连续污染源有交通噪声、高压输电线污染等,间断污染源有厨房的油烟、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污染等。

4、住宅环境污染的可控性。住宅环境污染的可控性指污染控制的难易程度,它直接影响管理部门的治理控制决策。对住宅的环境污染一般分为住宅内部污染源、住宅小区污染源和住宅小区外污染源。住宅内部污染控制一般可通过设计、物业管理、用户进行严格控制,如设计独立的排烟管、禁止在无污水管的阳台使用洗衣机、规定装修时间和要求等。住宅小区污染源污染控制可望通过小区规划、设计及物业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如有噪声污染设施离住宅应有一段距离及采取防护措施,车辆速度、鸣笛应严格控制等。住宅小区外污染控制一般可通过城市规划、城市环境综合医治理、小区规划、设计来控制。如交通噪声可设置绿化带进行控制、把一些非住宅用房布置在临街位置上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住宅已建成时,污染控制的难度很大,当处于小区规划设计阶段时,污染较易控制。在物业管理阶段,可控性较好的污染有小区内车辆噪音、水箱、水池游泳池水质污染、酒楼油烟污染与噪声污染等,可控性较差的有城市道路的交通噪声、小区机电设施噪声等。

四、生态住宅小区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可运用生态学理论来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增加小区活力,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在生态住宅小区管理中,需重视下面工作:

l、实施ISO14000B叫环境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树立生态化的人与自然观、科学价值观、经济观、绿色价值观,提高全体员工的生态环境意识。

自然环境污染例8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1 大气污染概念

所谓大气污染,指的是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会源源不断的向大气层排放数量庞大的有害气体、废气以及多种污染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已经无法被大气的自身净化功能所分解,随着排放量的不断增多,废气也在不断的积累,导致大气的环境产生严重的问题,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导致生态环境的失衡,让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一般来讲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为的污染,一种是自然的污染,所谓自然的污染指的是例如火山爆发以及森林火灾和地震等一些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界本身向外部排放的烟尘等污染物质,这便是自然的污染源。相对于自然的污染来说,人为的污染才是造成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人为污染源可以分为不同类别的三类,按照污染的空间分布,将污染源分成更细的类别如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等等。以及根据人们的社会互动功能分类,将其分为生活污染源以及交通、工业污染源等等。第三种则是将污染源按照存在形式进行分类,分为固定污染源以及移动污染源等。

2 大气污染的成因

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便是环境的自洁能力已经远远无法达到人类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让污染物不断地堆积而成,同时这种污染已经对于人类、动植物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便是大气污染。一般来讲造成大气污染的因素众多,主要便是自然污染以及人为的排放污染导致,其中最主要的成因便是人类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时不间断的向大气排放废气以及污染物,同时人为造成的大气污染也分为两种,根据污染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性污染物以及二次污染物,污染源直接排放的污染物质便是一次污染物,而一次性污染物和大气中的一些成分发生化学的反应产生新的污染物这便是二次污染物,其中以二氧化氮和三氧化硫为最主要的二次污染物。

3 我国大气污染的特点

3.1 悬浮颗粒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含量严重超标

当前我国的许多城市产生的大气污染其主要的污染物都是可吸入颗粒物以及总悬浮颗粒物,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城市属于二氧化硫的污染以及氮氧化物浓度较高的问题。

3.2 细菌含量超标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大多数城市的人口十分稠密,绿化面积不够,无法有效的分解大气中含有的大量细菌,尤其是在工业区中,缺少植物的自然调节,其细菌的数量大得惊人,另外一些人口稠密的区域例如街道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含有的细菌数量也十分庞大。

3.3 主要污染为煤烟型污染

我国大部分的污染原因都是由于大量燃料例如煤炭等燃烧产生的污染,在我国的工业结构中,主要的能源便是煤炭,煤炭在我国的能源比例中占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可以说我国的能源便是以煤炭为主的,同时国内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煤炭使用量更加庞大,缺乏先进的净化装置以及新能源研究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只为了利益而放弃了环保,对于自身工厂产生的废气和污染物视而不见,随着我国的经济效益不断的增长,导致环境污染也在不断的恶化。

3.4 小型城市以及新兴城市污染越加严重

我国的一些小型的城市由于处在发展的过程中,便会不由自主的对于环境问题选择忽视的态度,仅仅是大力的发展自身的经济,不在乎资源的浪费,这种粗放型的经营策略往往会对于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4 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大力加强大气环境的监督措施

对于环境问题,需要我国政府以及当地的政府慎重对待,需要对于环保问题进行重视,坚持进行宏观调控以及严格监督。政府部门可以联合相关的部门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的调查,根据每个区域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检测标准,加强大气污染的控制以及防治工作的力度,同时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大气的环境进行经常性定期的检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企业,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直到最终排放量达到环保的标准,否则坚决关闭。另外环保部门需要和当地的政府进行配合,坚持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抽查的方式进行大气情况的报告。

4.2 使用法律手段进行整改

通过法律手段对于一些环境问题进行约束是一种十分便利的防治方式,只有依照法律条文对于违规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气的污染问题,根据我国的《中国21世纪议程》条文中所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的治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细节,《城市烟尘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汽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条例也都坚持违规严惩的原则,对于一些违法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追求其法律责任,杜绝违法排放超标污染物。

4.3 提高技术水平

想要从根本上有效的解决大气的污染问题,不能单单的只通过法律进行限制,还需要通过技术的手段进行解决。提高工业的技术水平,同时使用全新的无污染的能源来改善大气污染环境的问题,运用新能源例如洗选煤等燃料进行工业生产,降低二氧化硫以及烟尘的排放量,同时加强氢气使用的力度,力求将氢气的普及化使用提上议程,将氢气作为燃料代替传统的煤炭,这样可以消除大量的二氧化硫污染,同时氢气也可以作为汽车的燃料,配合改装过的发动机,可以有效的从根本上对于交通的尾气污染问题进行防治。另外一些传统的工业企业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坚持引进国外的高新技术,坚持清洁生产、先进生产的理念,让城乡企业的污染率降低,同时让烟尘净化技术得到普及发展,达到全民环保。

结语

环境和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环境,才能保障完美的生活品质,所以应该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自然环境污染例9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推进净土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坚决完成国家、省及市关于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有效推进净土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按照省和市统一安排部署,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全县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以及耕地质量分类清单;强化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全县受污染耕地、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全部实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我县减少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土壤环境调查监测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上报、成果集成等工作,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乡(镇)政府、平安街道办、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以下不再逐一列出)

2.优化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完善全县土壤环境监测体系,配合国家和省、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点位例行监测。按照年度监测计划,组织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2020年10月底前,监测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进一步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并及时阻断污染源。(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3.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对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污水灌溉等区域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范围、风险水平等。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耕地,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4.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集成分析、综合运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开展高风险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和周边污染源溯源排查。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6月30日前,建立重点污染源管控和整治清单,纳入限期治理计划,严厉打击非法排污,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传输途径,切实防止边治理边污染。根据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结果,按程序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提供基础信息。(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5.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快推进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全部完成划定工作,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划分结果,报请县政府审核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6.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分区域、按年度、按计划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2020年6月底前关闭拆除。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关系,确需对重金属等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划。依法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对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

7.严格落实耕地风险防范措施。2020年5月20日前,各乡镇组织完成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方案制定、报备。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10月底前,全县所有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8.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排查。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6月底前,组织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9.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强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关闭搬迁企业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对相关企业、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和工业化信息局等)

10.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推进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实现“一张图”管理。(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1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周边人群产生影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要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

12.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编制修复方案。加强治理与修复施工的环境监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要求将达到治理与修复目标要求,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13.减量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2020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1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示范,完善废旧农膜回收网络,开展农膜使用及残留监测评价。2020年,全县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五)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控

16.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实施等量或减量替换。加大减排项目督导力度,确保项目按期实施。继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列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

17.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制度。2020年10月底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

18.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监管。加大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修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加快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运营、管理单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档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19.规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20.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核查。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加快补齐利用处置设施短板。积极推进重点监管源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加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流程监管力度。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2020年底前,全县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

21.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加快国家确定的我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2020年,建设完成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达到98%以上。(责任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

(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22.抓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推进庄上——连泉一带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总结试点成效、经验,为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提供经济适用、可参考、可复制的实用技术模式,持续巩固庄上-连泉一带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治理成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2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评估。在市统一安排部署下,自行对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政策体系制度创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与能力建设等情况。(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工作推进落实的组织调度和监督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自然环境污染例10

第二、水域污染 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种类有:有机有毒物质;无机有毒物质;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污染物;病源微生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我国城市及其附近河流仍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指标是石油类、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

第三、固体废物污染 包括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第四、噪声污染 我国多数城市的噪声处于中等污染程度。

第五、土壤污染 土壤的污染源包括烂施化肥农药,工业废水和废渣以及生活污水和垃圾等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 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 三大危机 : 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 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 环境自净 。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使我国的环境评价范围由单个建设项目扩大到区域发展规划,为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提供了法律保障;

10 月1日起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止法》填补了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空白。环境保护在更加强调法律手段的同时,经济手段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用、强化垃圾处理费收取等措施,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建设中来;在二氧化硫的防治中,“排污权交易”在山东、山西、江苏等地开花结果,显示出市场机制的巨大作用。

自然环境污染例11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修改的亮点有:删除了污染环境罪的空间限制范围,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明确确立刑法对环境权的直接保护。但不足之处在于其所保护的额法益存在争议,没有明确本罪的罪过形式,建议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为过失类犯罪,对故意污染环境的添加经济刑。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环境权;罪过形式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保护的法益争议

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同样发生了变化呢?目前在学术界还是存在一些争议。

1、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没有发生变化,依旧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理由有:首先,该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没变,依旧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子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必然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其次,“严重污染环境”应以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衡量标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该罪所保护的隐形法益。

2、有学者认为发生了变化,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权。其理由是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后,该罪所保护的焦点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变为“严重污染环境”。

3、“严重污染环境”应包括二种情况,第一种是单纯的严重的破坏自然环境。这意味着污染行为只是破坏了自然环境而没有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第二种是污染行为既破坏了自然环境又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第二种情形是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最主要的情形。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后,说明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已经扩大化,提前化,不再单纯的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更加注重对环境本身的保护。

对于第三种观点笔者要提出相关质疑。区分法益和明确法益的目的在于区分此罪和彼罪,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此时笔者认为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法益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彼罪的区别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此时会出现两种情况构成此罪:一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会构成此罪;二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此罪,而此时之所以会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显然是因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制度所导致的。所以不管是有没有造成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都不影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其他罪的区分。

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权与其间接保护的国家环境保护制度。首先污染环境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子罪名,子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受类罪名的限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个类罪所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制度,具体到污染环境罪应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制度。其次,污染环境罪依旧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违反的规定就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制度。所以,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权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制度。再次,由于是否侵犯财产与人身安全不能有效区分此罪与彼罪,不能将之作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同时,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后,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的污染行为单纯的严重的破坏自然环境,即使没有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事故,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影响分析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有学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①。第二种是有学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故意②。第三种是有学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③。第一种观点是主流学说。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有:首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事故类犯罪,事故类犯罪的主观罪过一般都是过失。其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较轻。较轻的法定刑只有与过失犯罪相称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再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过失犯主张的是结果无价值论,本罪是结果犯,故本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最后,罪过形式的不同是区分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根本。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超过过失的主观意图就是故意,故意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由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故本罪的罪过形式即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第三种观点的理由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是故意,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本罪罪过因其不明确和重要性,却是一个值得探讨与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过失。

第一,从正常经济主体角度出发,任何一个理性的主体,设立各种形式的单位进行生产经营,都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污染环境的后果往往是经济利益的附加品。若将其认定为故意犯罪,实践中难以确定区分间接故意与过失,根据对犯罪人有利解释原则的运用,可能直接要求单位加大经济赔偿数额以赔代罚,更为司法寻租提供了温床。而且《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罪的目的在于降低定罪门槛,加大保护环境的力度,将该罪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只可能更多的遗漏污染环境者,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④和第十五条⑤的规定,刑法以行为主体对于刑事犯罪结果发生的态度作为区分过意或过失的条件,违反国家规定是故意,但并不代表犯罪是故意。

第二,主张过失论的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较轻,较轻的法定刑只有与过失犯罪相称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这种理由是有问题的,它混淆了定罪和量刑这两个基本问题。定罪解决的是犯罪行为的事实问题,而量刑解决的是犯罪行为的责任问题,我们不能用责任问题反推限制事实问题。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一般只有先认定事实问题,才能确定责任问题,不能先确定责任,再认定事实。虽然支持过失论,但该理由不能推出此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第三,过失类犯罪一般主张结果无价值论,并将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定罪的基础。从该罪的文字表述中,我们并不能明确的得到该罪是否将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定罪基础,但是2013年6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⑥,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将犯罪结果认为是本罪的成立要件。

当然也有人提出该解释第一至第五项没有提到具体的污染结果,该罪也可能是一个行为犯。但是行为犯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犯根本不考虑结果发生与否,但是过失犯罪将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其实解释第一至五项,主要考虑到环境污染危害结果的长期性潜伏性,有必要对部分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因果联系的行为,即使该污染危害没有以显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我们也应该将其认定为犯罪。否则,等到显现出来时,那个污染企业可能早就不在了。

环境污染危害结果还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也是各种因素导致的,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即使是鉴定机构也能难区分污染企业行为导致危害的原因力大小。而且我国虽然存在环保三同时制度,但是实践生活中治污往往是边污染边治理,先污染后治理,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就很难分清到底是哪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利用恶劣行为推定结果,从而定罪也是基于当下司法实践的权宜之举。故而,我认为该罪应当是以结果发生作为成立条件,属于过失类犯罪。

三、故意污染环境的定罪分析

我们提出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问题,若某个企业为了追寻经济利益进行排污行为,放任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时,应当定何罪?为此,我们必须先了解两罪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污染环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环境权和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二是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三是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是行为人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实施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投放在公共场合,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四是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质。有害物质的范围明显大于危险物质的范围,这意味着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比投放危险物质罪宽广。五是两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污染环境罪多发生在公司、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六是罪过形式,在投放危险物质罪罪过形式是故意,而污染环境罪罪过是过失。

上述六点区别中,客体的区分是相对的,某种意义上说侵犯环境权也可能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客体对于区别两罪意义不大。两罪的行为方式在理论上界限清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只有根据犯罪发生的场合和罪过不同来区分两罪。

以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为例,分析不同利益主体为自身利益所做的利己的认定。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是:2002年5月,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经盐城市环保局审批建设年产500吨氯代醚酮项目(公司位于二级饮用水保护区,盐城市饮用水取水河癖蛇河上游)。2004年8月通过验收,系“零排污”企业。根据验收报告的要求,母液应外售,钾盐水、酸性废水、间接冷却水均应经过中和、吸附后回用,但标新化工自生产以来,从未使用过活性炭处理设施。除在2006年至2007年部分钾盐废水(共50吨左右)外售至阜宁新宁助剂厂外,标新公司生产产生的钾盐废水及其他废水均直接通过明暗管道排放至厂区北侧或东侧的河中,导致盐城市城西水厂、越河水厂等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近20万盐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00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将此案判决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该案一时成为热议,也引发了法学界对于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思考。

主张污染环境罪,主要是认为主观罪过形式难以确定为故意,即使故意的情况下罪责刑不相适应,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司法原则应当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理。而主张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认为该事件性质比较严重,危害到公众利益,而且在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的情况下,故意进行环境污染并不构成本罪,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处罚。

就所了解到的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应当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我们并不能仅仅以主观罪过不能直观确定,而鲁莽的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推理认定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罪过指引着行为人进行犯罪行,我们只需要从犯罪行为中即可有效推断出罪过。

就本案而言,标新化工应当采取活性炭设备处理污水,而未进行处理,并不是一时而为之,是自投产运行以来,一直没有进行污水处理,足以明确其间接故意。

第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虽然从表面上分析故意污染环境与过失污染环境仅仅是主观罪过不一致,但主观罪过不一致就足以从七年有期徒刑变成死刑。本质上来讲,刑法惩罚重点的不是行为,而是意志。人之所以为人,之所以与人不同,也是取决于不同的行为意志。故意与过失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程度是截然相反的,主要是频率所决定的,故意污染环境的频率远远大于过失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在实质性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相同的情况下,故意行为的危害必然大与过失。

从量刑上看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⑦与污染环境罪⑧的刑罚大体相当。即是认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与环境污染的危险程度也是大体相当的。基于这个理由,我们可以推测,没有将故意污染环境另行规定罪名,是为了避免故意污染环境与投放危险物质两罪的竞合,避免刑法适用上的不一致。

再者,危害结果的严重与否并不影响到定罪,这只是一个量刑情节。

第三,从犯罪场合来看,其实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包括污染环境罪的。污染环境罪犯罪场合是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但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没有特别说明犯罪场合即为所有场合均可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意类型污染环境罪时,我们只能从其他与之有重合的犯罪中进行认定,故而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从法理上是成立的。

之所以对一个本无争议的犯罪事实会产生争议,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选择利益”的不同。该案的行为人为了自身利益,力主构成污染环境罪。倘若该行为被定为污染环境罪,他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仅仅相当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总体上刑事责任较轻。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是明确环境污染的罪过形式。

四、完善污染环境罪的建议

目前,随着我国环境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以及对自然环境和人们生活造成的严重损害,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陷已引起法学理论界的普遍关注。通过修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状,来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确立科学、合理的污染环境犯罪的刑法控制机制,通过这种控制机制的正当运作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既是理论界的共识,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一)确认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权并且应当间接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制度。污染环境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子罪名,子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受类罪名的限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个类罪所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制度,具体到污染环境罪应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制度。

(二)污染环境犯罪主观要件的完善,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类犯罪。即行为主体在开发、利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三)如果行为人基于故意,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故意环境污染罪,所以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四)适当的加大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处罚力度。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在污染环境罪刑罚方面的完善中,首先要做的应是提高量刑标准,按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使罪责刑相适应。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这样才会使犯罪人因预见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无利可图性,而降低其犯罪的可能性。

(五)将故意污染环境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上没有罚金。我国没有成熟的公益民事诉讼,污染治理机构无法获得民事赔偿,在法理上确有不足,我们还是有必要单独确定故意类型的污染环境罪。(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2] 张穹.刑法适用手册(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 周道鸾.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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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赵秉志,王秀梅,杜.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注解:

①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7页。

② 参见张穹主编:《刑法适用手册》(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1页。

③ 参见周道鸾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91页。

④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⑤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⑥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