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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调查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21 00:50:18

植物调查报告

植物调查报告例1

2019年我县总人口99.6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8.43万人,农业人口81.21万人。粮食播种面积93.39万亩,粮食总产量36.52万吨,其中:小麦3.23万吨、稻谷30.36万吨、玉米2.44万吨、豆类0.40万吨、其他0.09万吨。

二、粮食供需情况

2019年度,全县粮食总产36.52万吨,社会粮食消费量为38.91万吨,供需紧平衡,缺口部分主要从、等外县区调入。

(一)粮食总供给:县内生产粮食36.52万吨,比上年增加0.07万吨,主要是玉米总产比上年增加1.18万吨。在自产的36.52万吨粮食中,小麦产量占总产量的8.84%;稻谷产量占总产量的83.13%;玉米产量占总产量的6.68%;豆类产量占总产量的1.10%;其他占总产量的0.25%.

(二)粮食总需求:本县消费38.91万吨。其中:城镇人口口粮2.65万吨,占6.81%;农村人口口粮18.01万吨,占46.29%;饲料用粮4.98万吨,占12.80%;工业和食品行业用粮13.20万吨,占33.92%;种子用粮0.07万吨,占0.18%。

(三)粮食库存:2019年年末,社会存粮13.74万吨,比上年增加0.43万吨。其中: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库存4.08万吨;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1.59万吨、转化企业存粮0.41万吨;农户存粮7.56万吨、城镇居民存粮0.10万吨。

三、食用植物油供需情况

2019年度,自产食用植物油供给量为3.15万吨,全社会消费量为1.15万吨,供给大于消费,多余部分大多外销县外超市。

(一)食用植物油总需求:全县实际消费量为1.15万吨,其中城镇人口口油消费0.21万吨,占总消费量的18.26%;农村人口口油消费0.94万吨,占81.74%。

(二)食用植物油库存:2019年末,全社会存油0.66万吨,比上年度减少0.10万吨。城镇居民存油0.10万吨,农村居民存油为0.16万吨,政府储备为0.01万吨,食用油经营企业库存0.39万吨。

四、粮油供需存在的问题

1、粮油消费结构不平衡,粮食消费以大米为主,食用油为菜籽油。全县粮食消费量38.91万吨,其中:小麦1.94万吨吨、稻谷33.21万吨、玉米3.42万吨、大豆0.14万吨、其他0.2万吨。人均消费量小麦19.47公斤,稻谷333.30公斤。食用油消费量1.15万吨,其中:菜籽油1.12万吨、豆油0.01吨、其他油0.03吨。全县人均消费量:菜籽油14.40公斤、豆油0.10公斤、其他油0.40公斤。

2、存粮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国有粮食企业,加工企业主要是周转粮,农户存粮较少。全县2019年末粮食库存13.74万吨,只占年度需求38.91万吨的35.31%,其中:农户存粮7.56万吨、城镇居民存粮0.10万吨、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1.59万吨、国有粮食经营企业4.08万吨、转化企业存粮0.41万吨。食用油及油料库存0.66万吨,占年度总需求1.15吨的57.39%。

3、企业多,大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较少。粮食经营企业规模中等。现在的粮食流通领域主要以民营粮食企业或粮食经营户为主,粮食经营企业有40多家,省级粮食龙头企业6家,总体储存规模偏小,粮食库存有限。近几年,多家粮食加工企业因涉及其他非粮食行业投资,从而造成资金链紧张,致使多家粮食加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非常时期,很难承担全县的粮食保障任务,粮食安全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五、对策与建议

1、逐步扩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目前,已有7500吨县级储备粮和100吨县级储备油,但按照粮食安全应急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不断增强政府调控能力,防范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安全,还需逐步增加县级储备规模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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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调查报告例2

我区今年共有灌溉面积X.XX万亩,其中春小麦X.XX万亩,水稻X.XX万亩,单种玉米X.X万亩,其他作物共X.XX万亩。总灌溉面积较XXXX年相比减少X.XX万亩,其中春小麦减少X.XX万亩,单种玉米减少X.XX万亩,其他作物增加X.XX万亩,水稻增加X.XX万亩。总体变化呈现逐年减少趋势。

原因分析:总灌溉面积较XXXX年减少X.XX万亩,作为建设用地被征用了。作物结构调整,以高效节水为原则,合理安排作物的种植结构以及灌溉规模,限制和压缩高耗水、低产出作物的种植面积;根据我区作物的组成与特点,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主要种植蔬菜、小杂粮等。

二、春灌以来引用水情况及X、X月份引用水计划分析:

自X月XX日春灌开始以来,截止目前共累计灌溉农田X.XX万亩,累计引用水量XXX.XX万mX,其中农业灌溉水量XXX.XX万mX,生态湖泊补水XXX.XX万mX。X、X月份计划引用水量XXX万mX。

三、为应对X、X月份用水高峰采取的措施、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植物调查报告例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城市园林植物的检疫、病虫害的测报和除治,以及疫情灾害的应急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是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园林植物经营场所等的树木、花卉、地被植物以及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和省的应当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某些植物病、虫、杂草和本市为保护园林植物所确定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第四条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检疫和除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园林植物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植物品种应当多样化,适地适树,合理配置。

提倡选用抗病虫害、抗恶劣环境等抗逆性强的优良植物品种。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园林动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市园林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及园林植物的检疫工作。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检疫管理

第七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结果,确定并及时公布本市园林植物检疫对象。

第八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实施检疫,不得擅自更改检疫范围。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园林检疫机构申请园林植物产地检疫。

市园林检疫机构受理园林植物产地检疫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不合格园林植物进行处理;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以外调入园林植物的,应当到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经原产地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栽植。

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中,应当包含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

调入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调入的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保存3年备查。

第十一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园林植物木质支撑物及检疫不合格园林植物的包装材料等进行检疫。

第十二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在本市栽植的园林植物查验其检疫证明文件,对无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与实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检。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植物进行复检:

(一)来自或者经过疫区的园林植物;

(二)疑似染疫的园林植物;

(三)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复检的园林植物。

对于补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园林植物,市园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开具《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将栽植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

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应当纳入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档案,未取得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在本市举办园林植物展览、展销等活动,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将参展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检或者补检。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园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二)将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园林植物与检疫合格的园林植物进行调换;

(三)提供虚假受检植物种类材料,隐瞒受检植物数量;

(四)阻挠市园林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检疫、复检、补检或者查验相关检疫文件;

(五)其他违反园林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在被检疫园林植物中发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指导园林植物所有人按照要求采取剪除、消毒、熏蒸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发现新的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进行消杀。

第十八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园林植物的栽植、存放、经营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补检或者查验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查阅、摘录、复制与城市园林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园林植物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第十九条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园林植物检疫登记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病虫害测报和除治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候、园林植物种类以及生长状况等,确定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测报对象和测报方法。

第二十一条区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园林植物分布情况建立园林植物病虫害测报监测点,对测报对象进行监测与调查,并按时将监测和调查情况报告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

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应当负责对区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上报的监测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短、中期预报、警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疫情,有传播蔓延趋势,并可能对本市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划定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园林植物检疫对象传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应急预案,并纳入本市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突发性或者危险性园林植物病虫害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管护单位负责;

(二)苗木花卉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单位及其附属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单位负责。

第(一)制定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措施和巡查制度;

(二)加强抚育管理,提高园林植物抗病、虫等灾害能力;

(三)加强巡视,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后,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除治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要求及时清除染病严重、无法救治的园林植物和枯死树木,消灭传染源。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当以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

提倡使用环保型农药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发现严重园林植物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除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产地检疫申请的;

(二)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证明文件未经市园林检疫机构查验的;

(三)发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园林植物所有人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调入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园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在本市栽植的;

(二)经查验应当进行复检不接受复检的;

(三)无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或者证件与实物不符的;

(四)园林植物所有人所使用的园林植物木质支撑物及检疫不合格园林植物的包装材料,未经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擅自使用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园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六)将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园林植物与检疫合格的园林植物进行调换的;

(七)提供虚假受检植物种类材料,隐瞒受检植物数量的;

(八)防治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除治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施工前未查验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情况的或者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的园林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二)在本市举办园林植物展览、展销会等活动,举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未将参展植物的情况事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检疫的;

(三)防治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及时清除染病严重、无法救治的园林植物和枯死树木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调查报告例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公安、交通、财政、林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机构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室、实验室以及隔离试种苗圃、除害处理等设施。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植物检疫人员,协助专职检疫人员开展工作。

专职植物检疫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兼职植物检疫员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或者进驻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货场、种苗繁育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集贸市场等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存放的场所,进行疫情调查与处理,实施植物检疫和检疫监督;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出入库记录及账目等;

(三)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的证据;

(四)签发植物检疫单证;

(五)处理植物检疫违法案件及当事人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十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每3至5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应当逐年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新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紧急防治措施予以消灭。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前款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当逐级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提出划定疫区或者保护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划定疫区或者保护区,应当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者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的传播和蔓延。

第十四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植物检疫员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铁路、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疫区内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运出疫区的,必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出省外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等确需在非疫区进行研究的,必须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研究对象属于全国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登记。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检疫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植物检疫规程进行检疫,并按规定签发农业植物检疫单证。

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由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

第十九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植物检疫事业。

第二十条已经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启封换货或者改变数量。

第二节产地检疫

第二十一条下列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当进行产地检疫:

(一)用于试验、示范、推广、销售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需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二十二条需要进行产地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经检疫合格后,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贮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检疫。

第三节调运检疫

第二十五条已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时,应当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调运植物检疫证书,但不得重复检疫。

未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调运前,应当经调出地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

可能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其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1天。

第二十七条邮政、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寄运货物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邮寄或者托运。

第二十八条出境的未经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运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二十九条进境的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本省调运或者经过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收货单位、承运单位应当通知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有关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疫情进行跟踪监管,防止疫情扩散。

收货单位和承运单位在调运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因意外事故引发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节国外引种检疫

第三十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与外方签订合同或者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进植物的种类、品种和数量;

(二)来源国家或者地区;

(三)引种用途以及种植地点、面积和栽培方式;

(四)疫情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当派人或者委托种植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其种植地隔离条件、疫情防范措施等进行调查,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审批权限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我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的检疫要求。

第三十三条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凭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审批手续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向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四条经口岸检疫合格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在隔离试种期内,未经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批准,不得分散种植。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试种的种苗进行疫情监测,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个人自行携带种苗入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二)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六)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七)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登记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并可给予警告。

植物调查报告例5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植物调查报告例6

一、实验教学内容改革

园艺植物昆虫学实验作为园艺植物昆虫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内容应与园艺植物生产实际相结合。目前园艺植物更新快、害虫发生种类变化快。为此,每年根据园艺植物昆虫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将新发生的园艺植物害虫及时写入大纲,并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及时教授该部分的内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1]。在过去,园艺植物昆虫学实验课程内容主要包括:昆虫的外部形态特征观察、昆虫的生物学习性观察、昆虫的分类、重要园艺植物害虫识别等,以上4部分内容全部为验证性实验,仅仅是对理论课堂所学内容进行简单的验证,严重阻碍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为此,我们对教学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主要园艺植物害虫调查”的综合性实验,其学时比例占实验总学时20%。其主要内容包括:果树害虫调查、蔬菜害虫调查、观赏植物害虫调查,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并结合生产实际所需进行选择,根据选择结果,教师将学生最后分成3个大组:果树害虫调查组、蔬菜害虫调查组、观赏植物害虫调查组。每大组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6~7人,小组成员自由组合。根据各小组选择的园艺植物种类及害虫发生特点,小组成员查阅相关资料,写出具体的调查方案,适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以小组为单位完成调查报告。综合性实验的开设,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改变了单一开设验证性实验学生对昆虫标本的特征观察的枯燥,有效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思、团队意识、协作精神,同时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园艺植物生产中害虫防治问题的能力增强。

二、实验教学方法改革

(一)学生参与实验全过程

参与式教学法不仅用于课堂教学,还用于实验课准备阶段和实验课程结束时标本回收阶段。过去园艺植物昆虫学实验课是由实验指导教师配合实验员进行实验准备,实验课程结束后,实验员和实验教师一道进行实验标本回收。这样学生仅仅在实验课堂期间才能观察到昆虫标本特征,课后很容易将实验课堂观察到的标本特征忘掉,另外实验过程中个别学生对实验材料不够珍惜,标本毁损严重。为此,在每次实验前和实验结束时,班级学习委员组织班里5~6名自愿参与实验准备、实验标本回收、并对昆虫较有兴趣的学生,让他们同实验教师、实验员一道进行实验准备和实验结束时昆虫标本的回收,另外,要求参加相同实验准备的学生和实验标本回收的学生不同,让更多的同学在这一过程中得到锻炼。实践证明,参加了实验准备和昆虫标本回收的学生,对实验课堂内容掌握更牢固,同时还激发了他们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许多同学积极主动要求参加到这个过程中来;学生参与实验全过程不仅锻炼了他们的劳动意识,也使他们更懂得珍惜他人劳动,使实验过程中昆虫标本损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这些参加了实验准备的学生在上课期间,他们还可充当“指导教师”的角色,帮助同学认识昆虫,这样既帮助了同学,又提高了自身动手能力,还进一步巩固了所学知识。

(二)确立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园艺植物昆虫学实验课程内容多,学时少,实验课堂期间学生不可能对所有园艺植物害虫特征进行一一观察,因此,必须转变完全依赖课堂教学的观念,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确立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例如,对“重要园艺植物害虫识别”部分,在学习该部分内容时,教师首先介绍学习方法,即对某种具体的园艺植物害虫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掌握,概况:危害特点、分类、分布等;形态识别特征;发生规律及习性;综合防治方法。实验课堂上主要观察理论课学习的具体园艺植物害虫,对课堂没讲授的将来在园艺植物生产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害虫,根据学习方法查阅相关资料等进行掌握,大大增强了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

(三)分段教学在园艺植物昆虫学实验中的应用

“重要园艺植物害虫识别”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验要求学生掌握重要园艺植物害虫的形态识别特征、危害症状,过去该部分的实验内容全部采取实验室内标本观察完成,显得十分枯燥,实验室标本经过长期保存许多与田间发生的实际状态相差甚远,室内标本难以全面反映园艺植物害虫田间发生危害的本来状态。浸液标本在长时间浸泡保存过程中,其颜色、质地等特征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如柑橘红蜘蛛自然状态时为暗红色,若浸泡后就变成了黄白色,浸泡时间越久其颜色越浅,甚至变为无色;干制针插标本经长期保存尽管能保持住昆虫鲜活时的本色,但保存条件要求高,必须经常检查,除湿防霉和防蛀虫,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这类昆虫标本器官毁损、肢体残缺,一些重要的鉴定特征就观察不到,严重影响到教学效果。为此我们对“重要园艺植物害虫识别”的教学进行改革——采取室内室外分段教学,即一些特征采取实验室观察,如鳞翅目幼虫趾钩形式、毛片形式等内容;对于危害症状和其他室内观察不到或观察效果差的特征进行室外完成:即实验指导教师直接带领学生来到田间地头观察,并要求每位学生做好观察记录,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观察时间、地点、寄主、为害症状、害虫种类及主要识别特征,并将采集到的标本带回室内保存起来(这些标本可计入认识实习部分的标本),最后会同室内观察结果完成实验报告。实践证明,这种将同一个实验分段进行教学,使园艺植物害虫形态特征和危害症状得到了全面观察,在田间学生可以观察到害虫直观、形象的危害状,使学生掌握该部分知识更全面,有效激发了学生学习该部分内容的兴趣,还完成了部分认识实习内容,同时还为“主要园艺植物害虫调查”综合性实验的进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三、实验成绩评定方法改革

实验成绩是检验实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实验教学效果评价的依据[2]。过去园艺植物昆虫学实验成绩评定采取:实验报告成绩(80%)、实验操作成绩(10%)、实验态度成绩(10%),主要以完成实验报告情况作为评定实验成绩的主要依据。这种评定成绩的做法,使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忽视实验操作,只注重实验报告的书写完成,甚至个别学生实验过程中并不认真观察标本,直接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还能取得高分,直接影响到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对实验标本认真观察的积极性,降低了教学效果。为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对实验成绩评定方法进行改进,即实验成绩由实验报告成绩(50%)、实验操作成绩(30%)、实验预习成绩(10%)、实验态度成绩(10%)四部分组成。实验报告在实验成绩中的比例由原来的80%降到50%,学生很难通过单一的实验报告取得好成绩,同时,实验课堂教师一旦发现学生抄袭实验报告现象,抄袭者的该次实验操作成绩和实验态度成绩计作零分,为其提供抄袭的学生该次实验态度成绩也计作零分。这样学生实验过程中观察标本更认真,有效杜绝了过去抄袭实验报告的现象,提高了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并培养了学生的良好品德。在新的实验成绩评定办法中,增加了实验预习成绩,要求每位学生实验前必须进行实验预习,预习时必须明确实验目的、主要内容,并写出预习报告,课前上交,教师批阅评分,占总成绩10%,实验预习成绩的设立,大大改善了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还节省了教师在课堂上介绍实验目的、实验内容等的时间,学生观察标本时间更充裕,掌握标本特征更牢固。

植物调查报告例7

一、主要内容

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由上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或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制订全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部署全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加强植保植检队伍建设,保障防控经费和应急物资供应。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列入平安县(市、区)建设以及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防控工作职责

1.建立应急防控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制定本区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组织部署本区域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3.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防控责任,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列入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加强植保植检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建立一支适应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需要的公共植保植检队伍,落实乡镇专职或兼职植保植检员,建立病虫疫情监测点;

5.建立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防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的经费;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药械市场监管,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防控工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监测、调查、预防、防治、控制和扑灭工作;

2.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乡村级植保植检员(测报员)队伍;

3.按县(市、区)政策,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测报、防治、控制、扑灭所需的经费;

4.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5.建立完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市级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市农业局。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及时重大病虫害中长期、短期预报和警报;负责做好重大植物疫情诊断、监测与报告,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重大植物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农药市场监管,提出救灾农药、药械的应急储备计划;落实本地区防控工作具体责任人。

2.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项目安排;负责价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市经贸委。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供应。

4.市供销总社。负责应急防控农药、药械的储备、供应及调剂工作。

5.市工商局。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6.市质监局。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7.市财政局。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防、控制、扑灭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财政补助经费。

8.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

9.*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重大疫情传播;及时收集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

10.市交通局。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1.市邮政局、铁路部门。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疫情传播。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3.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

14.市气象局。负责向农业部门及植保机构提供关键期、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信息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与植保机构合作开展主要农业植物病虫气象预测。

15.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把握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协调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会,协调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16.市公安局。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重大植物疫区封锁、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8.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或在国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1.不按要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监管防疫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地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规划,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植保植检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监测防控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防控措施不落实的;

4.不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规定启动预案,或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不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不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未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致使职责不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

2.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监测、调查、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

3.未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62号)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植保植检队伍,监测防治、防疫检疫人员不落实,经费不到位,致使防控工作不落实的;

4.不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重大植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三)农业部门

1.不提出或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建议和方案,使本地区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系统监测、普查和督查,导致没有及时发现疫(灾)情或预报错误的;

3.不及时制订有效的防控技术方案的;

4.不及时掌握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报告存在的问题,造成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

5.在重大植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检疫防疫控制措施,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导致植物疫情扩散的。

植物调查报告例8

1.学习中的局限性,需要项目学习来拓展

苏教版教材八年级上册《生物圈中的绿色植物》涉及生物的分类、认识生物圈中的绿色植物和保护生物圈中的绿色植物,仅仅通过教材无法真正理解课本内容,必须通过大量的操作来体验和推广,必须亲近自然,才能进行具体调查,达到目的。因此,有必要设计一个新的项目让学生亲身体验来处理这个问题。

2.根据实践,落实生物核心素养

如何落实学生分子生物学的核心素养,运用项目学习的理念,可以带来非常明显的实践效果。苏教版教材七年级《生物圈中的绿色植物》的内容,运用项目学习的理念,可以有效拓展教材外的内容,运用科学探究的方法,塑造学院学生根据社会实践活动的行为。责任感,生物学学生的核心素养强调要落实四个层次的素质:生命意识、科学思维、科学探究、社会责任。根据设计方案项目学习活动对学生的核心素养非常有帮助。

二、项目学习的设计与实施

1、项目的驱动问题及成果

如何将项目主题和新课程标准浓缩成一个重大的、更有意义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参与度,帮助他们专注于项目过程中锁定的总体目标。。但是,驱动问题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直接获取某个主题的具体内容,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能力。关键是要与新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以“生物圈中的绿色植物”为例,可以做出如下设计方案。

首先,必须走进大自然去调查和实践活动,调查结束后,必须进行分类表、调查问卷及其叶画。一个既定的目标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从而激发他们去思考如何处理问题。学习目标确立,且构成了对结果的期待与探索,从而产生学习的动力。

2、项目实施任务分配

提前准备给学生布置任务的时候,具体问题是多元化的,所以指导一定要实事求是,明确指令。毕竟这是他们第一次单独进行课外实践活动。因此,反复编写改变了项目学习的任务分配。

初中生物项目学习:探索生态中的绿色植物

项目介绍:打开报纸或看电视,你会发现“物种多样性”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词汇。身边的各种生物都是人类的小伙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地球上没有了各种生物,那么整个世界就没有生机。从冰冷多风的北极雪原到闷热的赤道森林,从阿尔卑斯山顶到北大西洋深海,从一望无际的戈壁到广阔的草原……地球上到处都充满着生命,展示了全球生物的多样性。在这个项目中,将了解生态系统中的绿色植物是什么,以及如何维护生态系统中的绿色植物,一起探索生态系统中的绿色植物。

任务1:实地考察

想办法在周边环境中掌握这些领域的相应研究和实践,掌握生物物种在各个地区的传播,掌握这些区域是否具有象征意义。

任务2:方案设计

活动一:亲近自然,寻找自然之美

(1)研究和选择自然环境中的生物种类

观察:池塘中的藻类

目的:举例说明藻类植物的状态和结构类型

设备:光学显微镜、盖玻片、盖玻片、滴定管、变色池水、饮用水等。

具体指导:①4 名学生组成的任务组。关于池水变色,探讨池水变色的原因。

②用光学显微镜分别观察饮用水和变色池水,找出池水变色的原因。

探索:藻类的相同特征

(2)观察:自然界中的裸子植物及被子植物

目的:讲述校园里常见的植物

设备:高倍放大镜、树枝剪等。

具体指导:

①8人一组,观察学校的绿色植物,看看什么是裸子植物,什么是被子植物。

②参考表,设计方案校园绿化植物记录表,记录植物名称、所属种群、关键形态特征及生存环境。

③遇到常见问题时,根据互联网和公共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

讨论: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生活在什么条件下

课后研究:调查分析动物与人们当前生活的关系。

建议:(1) 根据研究目的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

(2) 根据自身的生活环境,确定不同的研究地点。例如,有的学生可以调查家禽养殖场,有的学生可以调查商场或农产品批发市场,有的学生可以调查食品工厂。

(3)根据调查内容,当场记录相关调查数据和信息。

(4) 分析调查数据和信息,寻求求真务实的结论,并与其他同学交流。

活动二:开展实践的有效性研究

(1) 选择一两个生物种进行分类(科、属、种)

(2) 叶画制作(如使用叶或花构图法)

(3) 保持物种多样性的手写报告内容

3、项目学习实施过程

每个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兴趣都不一样,每个学生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求他们首先要仔细阅读上述任务分配,了解活动目标,然后在任务组内与同学进行沟通。在实际活动之前,必须首先讨论并获得一个活动计划,以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分工。在这种职责分工的过程中,他们的个性被抛在了脑后,他们更注重彼此之间的相互帮助、合作和交流。作为教师,帮助他们找到实现目标的方法。调查报告完成后,任务组成员在活动记录表上相互配合,共同交流,共同改进。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的环节中学习知识,理解其中的联系,学会与学生合作,并从中获得一定的收获。

在此过程中,配套任务清单要求学生以书面形式填写实践记录卡。

4.项目学习的验收

小组报告评价标准

(1)生物物种调查统计分析表:问卷调查、实地调查资料、调查报告统计分析10分;缺一个8分;只有调查报告得6分。

(2)成绩展示:3个成绩10分;执行两个结果8分;执行一种效果得6 分。

(3)任务组成员职责分工:职责分工内容全面有效,工作职责描述详细有效得10分;明确职责分工的主要内容得8点;任务组成员职责明确得6点。

根据上述规范,对各任务组返回的活动过程记录卡和结果进行点评,并在课堂上展示,包括:对活动计划的解读和活动的过程。同时规定,其他同学必须认真听取汇报任务组的内容,然后由活动任务组的同学进行讲解。最后,我们将一起讨论和体验生态系统中的绿色植物。

植物调查报告例9

调查内容

二、我们从调查报告中得知,80%的农户年桔种植理论知识不足,仅是从农药化肥经销商中获取相关的基本知识,仅有5%的农户具有充分的了理论知识。年桔种植业为i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但也因为农户着理论知识的不足,相关部门的引导工作做的不够完善,农户的逐利心态使得年桔的产业结构不完善,不稳定,容易因为气候和外在市场的变化,而导致波幅起跌,甚至产业崩溃,人心惶惶,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现在这一问题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苗头,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也已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农业生产力外流,出现局部地区的打工潮。

三、从报告上看,现在的年桔种植已经占了改县总农业种植量的70%以上,对于该县的来讲,年桔种植已经可以影响了全县的经济动态,所以一定要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不可以放任自由了,要提高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力和规划能力,更重要的是宣传能力,以第一者的身份去为该县的年桔种植业打响品牌,打开新的销售渠道,使得该县的年桔种植业可以更加的合理化,拥有更加合理的产业分布,,年桔销售的渠道可以更加的多,销售的更远。

调查报告中也显示了,90%的农户已经觉得年桔种植业的发展速度已经放缓,45%的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一定的打击,10%的农户已经面临了种植其他作物,或外出打工的选择性问题,如果不采取积极有力的政策与措施,长久下去,甚至该县的年桔种植业将不复存在。

在本次调查中,95%的农户属于农场户口,是一种小农户的生产模式,没有引入农村以外的更多资金和技术进入,这就已经决定了该模式无法长期存在,无法进入年桔大规模种植的生产模式。所以有关部门的作用就更加的明显了,其引导的职能必不可缺。同时,也看到了一种现象,年桔联盟的出现,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可以更好的打开销售渠道和增加效益。

植物调查报告例10

为建立健全本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疫情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植物疫情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证生态安全,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疫情分级

参照农业部制订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重大植物疫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发生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靠科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区绿化局

区绿化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绿化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拟订本区植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本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2)组建本区重大植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3)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预警信息。

(4)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搞好应急准备,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5)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并承办应急处置相关组织、协调、保障等具体事项。

(6)承办市农委、市绿化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区政府根据区绿化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绿化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区绿化局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专家组,在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从重大植物疫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重大植物疫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原则,各街道、镇建立重大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加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

3.1.2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主要包括:

(1)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扩散和危害情况。

(2)可能携带检疫性和外来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本区种植、调运情况。

(3)新传入或新发现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以及对绿化生态、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

3.2预警级别与

3.2.1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重大植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

3.2.2.1区绿化局根据植物检疫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与可能发展趋势,提出疫情预警报告。

3.2.2.2区绿化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和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预警信息。其中,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的需报区政府批准。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部门可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重大植物疫情预警期后,区绿化局、疫情发生地街道、镇、区应急联动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及其隐患,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向区绿化局、植物检疫等部门或疫情发生地街道、镇报告,也可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1.2疫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生疫情的植物种类、品种、来源、症状,受害植物数量(面积)和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受害,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的联系方式等。

4.1.3疫情报告程序与时限

(1)疑似疫情报告。区绿化局植物检疫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派出检疫人员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植物重大疫情的,要立即采集样品进行确诊。

(2)确认疫情报告。区绿化局根据最终鉴定结果确认疫情。疫情确认后,区绿化局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疫情发生后,疫情影响地街道、镇要每周向区绿化局报告1次疫情。重大、特别重大疫情,每天至少上报1次,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疫情得到控制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4.1.4区绿化局要与毗邻区及市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重大植物疫情信息报告、协调机制,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由区绿化局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调度、协调有关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迅速确定疫情等级,上报现场动态情况。

4.2.2疫情影响地街道、镇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疫情发生单位、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疫情人为扩散,防止和减少自然扩散。

4.2.3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控制疫情发展。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因疫情发展和危害程度的变化而需变更响应级别的,由区绿化局及时报请区政府决定或视情变更。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本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植物疫情。

4.3.1.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略)

4.3.1.2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略)

4.3.2扩大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植物疫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疫情时,区绿化局要视情扩大或报请区政府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

4.3.3疫情未影响地区

根据疫情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

4.3.4其他

外省市或外区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区绿化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

4.4疫区与保护区划定

发生重大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区绿化局提出疫区的划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疫情发生较普遍时,将未发生疫情的区域划定为保护区,防止疫情传入。

4.5信息共享与处理

4.5.1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重大植物疫情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4.5.2发生植物疫情及其处置与控制措施,可能影响外区的,及时上报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执行。

4.6应急结束

4.6.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植物疫情由市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

4.6.2一般植物疫情由区绿化局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

4.6.3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区绿化部门要制定长效控制方案。

4.6.4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绿化局要继续组织对发生区域进行监测,经连续2年或重大植物疫情专家组认定所需时间段内未出现新疫情,由区绿化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疫情已被扑灭。

5后期处置

5.1保障与恢复生产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植物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民政局会同疫情影响地街道、镇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3灾害补偿

区绿化局组织制订重大植物疫情灾害补偿标准,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4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绿化局会同疫情发生地街道、镇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

5.5信息

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由区府办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审查工作。需要对外的重大植物疫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绿化局按照程序向社会。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疫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区绿化局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街道、镇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物资保障

区经委、区发改委、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调拨和供应。以保证实施防控作业时的物资使用。在实施防控作业时,大型设备(含运输车辆)一律停止日常养护作业,专用小型设备和特殊设备启动应急预案时用。

6.4经费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绿化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预以安排。

6.5治安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公安部门与疫情发生地街道、镇要协助搞好疫区封锁与疫情强制扑灭,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6.6交通运输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及时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疫情发生地街道、镇协助搞好交通运输保障。

植物调查报告例11

(1)植物绪论中讲到什么是生物?可结合花木丛生的秀丽山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张挂图说明人类生存和发展依靠自然资源、自然环境。

(2)讲到绿色植物光合作用、呼吸作用、蒸腾作用时应给学生讲明植物对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植物为人类提供了食品、能源、氧气;植物的根可固土防沙防风等。

(3)在讲授《根对水分和无机盐的吸收》时,可渗透到重金属污染物随植物水分和无机盐吸收进入植物体,并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4)动物教材中海洋鱼类一节内容,教师可以让学生了解我国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的困境:近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比较严重。由于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沿海、近海海洋生物物种减少,渔业资源衰退,质量下降。

(5)在《生物圈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内容中,让学生探讨“生物圈2号”失败的原因,使学生意识到进行环境保护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生物教师,应不断挖掘教材中涉及的环保内容,进行扩充,适时的渗透环保意识,这样才能在潜移默化中,达到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目的。

二、剖析我国环境保护现状

我国以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著称于世。我国土地面积约等于40个英国,17个法国,26个日本,位居世界第三。然而我们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3亩。为了生活,我们与植物争夺地皮,与动物争夺食物,使我国动植物资源遭到破坏;为了生存大力发展工业,使淡水、海水污染,使土壤、大气污染。结果,当今地球雨林正以每年175公里的速度消失,40多种鱼类因污染和过度捕捞濒临灭绝,每年约有2.8亿人沦为生活在空气混浊的城市。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人们在深受自然生态破坏带来的苦难之后认识到:只有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平衡,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对环境保护日趋注重,1992年我国就出席了首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把每年6月5日定为环保日,并在每年的这一天以一定主题宣传人与自然。通过对环境现状的分析和环境保护的措施介绍,使学生懂得我们所生活的地球是怎样一个环境,同时要让学生明白我们国家关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决心和举措。

三、开展多样化教学活动

教学活动中,为了让学生更进一步了解我们周围环境现状,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实地调查生活周围生态环境,在调查基础上,撰写“环境保护小论文”,“调查报告”或在学校内设立“环境宣传专栏”。通过这些活动引发学生对环境保护的进一步思考。在学习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师结合实际确定“环境保护小论文”、“调查报告”等主题,确定调查的地点、时间、要求,让学生实地调查,把调查结果和调查中自己的认识、体会以“环境保护小论文”、“调查报告”形式书写出来。调查中可以请家长参与,一方面帮助学生完成调查,另一方面达到环境保护宣传目的。例如在耿马县,可对糖厂等进行调查,了解污染物、污染源对水质、土壤、植被、农业的破坏和影响,并访问环境保护局,了解我县主要环境问题,防污措施及执行情况,从而写出有据有理的小论文和调查报告,在小论文和调查报告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呼吁全县人民重视环境保护。通过环保主题的各种活动开阔学生视野,增长见识,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实际能力,在接受生态观教育中,热爱我们的大自然,在保护环境的生态意识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生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