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16 11:08:34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1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1在市残联的正确领导和街道党办的大力支持下,福安街残疾人各项工作通过全体残疾人工作者一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的实效,在诸多方面给辖区广大残疾人朋友带来了实际好处,可以基本上圆满地划上句号了。为能更好更快地把我街区残疾人工作向前推进,争取在新的一年里,更有特色、更加全面、更具实效地把本街区残疾人工作做好,现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结合市残联近期几次培训会议精神,对20--年本街区残联做工作计划如下:

一、以两个“体系”为指导,展开新一年的'工作

遵循中残联关于建设两个“体系”总体工作战略部署,全面领会精神实质,下大力气,真抓实干,建立、健全本街区两个“体系”的建设,并以此为统领,全面开展20--年福安街残联的各项工作。

二、依据街道为平台,更加全面地为辖区残疾人服务

根据现有掌握的我街区残疾人各方面的信息,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更大的耐心、更多的诚意、更高服务质量对全街区的残疾人进行全面细致的服务。把党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温暖输送到全体残疾人朋友心中,提高他们竞争和参与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磐石贡献这只特殊队伍的力量。

三、借助社会公益的帮扶,做好各项康复工作

今年,将借助“彭年光明”与“国家电网”假肢安装扶助活动等行动,对辖区内的白内障患者、适应假肢安装的残疾人、脑瘫儿童、智障儿童进行全面筛查,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使得他们及时得到康复。我们还将与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将对残疾人家属及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做好“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一条龙康复服务工作,并做好康复器具的配置工作。

四、拓宽就业平台,广开就业渠道

残疾人就业工作历来被各级政府所重视,也是福安街道残联工作的重点区域。除对辖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筛查外,还将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展开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协调工作。与一些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沟通,尽最大努力安置残疾人上岗。并把一些相关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在广大残疾人中进行宣传,为残疾人的就业铺好路搭好桥。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2社区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镇党委镇政府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全面完成20--年度残协会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抓重点、攻难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把本社区残疾人工作完成得更好,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在市残联和镇残联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目标。

二、密切联系残疾人,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意愿。深入辖区残疾人家中进行详细摸底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情况,目前辖区共有残人4人,(其中:肢体残疾27 人,智力残疾 6人,视力残疾 2人,听力残疾2 人。)精神残疾 4人。首先为他们建立了残疾人档案。制定了残疾人工作计划和制度,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

不定期的到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疾苦,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进行广泛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要宣传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为建立平等,互助的社区氛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多组织残疾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利用“助残日、精神残疾日”举办一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四、特别要关注残疾儿童和较贫困的残疾人家庭,纳入进入更深层扶助。

五、为社区残疾人及家属进行宣传,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

六、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培训等服务工作.

20--年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从残疾人工作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为推进社区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3在市残联的正确领导和街道党办的大力支持下,福安街残疾人各项工作通过全体残疾人工作者一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的实效,在诸多方面给辖区广大残疾人朋友带来了实际好处,可以基本上圆满地划上句号了。为能更好更快地把我街区残疾人工作向前推进,争取在新的一年里,更有特色、更加全面、更具实效地把本街区残疾人工作做好,现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结合市残联近期几次培训会议精神,对20--年本街区残联做工作计划如下:

一、以两个“体系”为指导,展开新一年的工作

遵循中残联关于建设两个“体系”总体工作战略部署,全面领会精神实质,下大力气,真抓实干,建立、健全本街区两个“体系”的建设,并以此为统领,全面开展20--年福安街残联的各项工作。

二、依据街道为平台,更加全面地为辖区残疾人服务

根据现有掌握的我街区残疾人各方面的信息,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更大的耐心、更多的诚意、更高服务质量对全街区的残疾人进行全面细致的服务。把党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温暖输送到全体残疾人朋友心中,提高他们竞争和参与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磐石贡献这只特殊队伍的力量。

三、借助社会公益的帮扶,做好各项康复工作

今年,将借助“彭年光明”与“国家电网”假肢安装扶助活动等行动,对辖区内的白内障患者、适应假肢安装的残疾人、脑瘫儿童、智障儿童进行全面筛查,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使得他们及时得到康复。我们还将与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将对残疾人家属及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做好“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一条龙康复服务工作,并做好康复器具的配置工作。

四、拓宽就业平台,广开就业渠道

残疾人就业工作历来被各级政府所重视,也是福安街道残联工作的重点区域。除对辖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筛查外,还将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展开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协调工作。与一些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沟通,尽最大努力安置残疾人上岗。并把一些相关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在广大残疾人中进行宣传,为残疾人的就业铺好路搭好桥。

五、以法律为武器,完善残疾人的维权工作

保障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是残疾人工作者的天职。为确保把这项工作准确无误地履行好,今年,街区残疾人工作者要有计划地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增加自身的法律意识,加大残疾人的维权力度。充分利用维权示范岗的职能,切实维护好广大残疾人朋友的根本利益。

六、依托国家相关政策,妥善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现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力争在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农村低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残疾人小型贴息贷款等方面多谋取福利,具有实效地解决辖区残疾人的实际困难,以解他们的后顾之忧。

七、继续认真做好二代《残疾证》办理工作

认真做好二代《残疾证》的新申请、换领、发放、建档工作仍然是今后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我们还将不遗余力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将继续采用入户走访、调查掌握全部信息,针对特殊残疾人进行特殊的服务方式进行特殊的服务。为广大残疾人顺利办理《残疾证》大开方便之门。

八、利用各种契机,开展各项残疾人活动

开展各项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活动是增加残疾人竞争社会能力,参与社会意识的有效锻炼手段,丰富业余生活,提高思想情操的课堂,也是广大残疾人朋友直接感受党和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亲切感受。同时,也是彰显我街区残疾人工作的有力依据。我们将不失适机地在辖区搞好各项活动。

以上为我福安街道残联20--年工作计划。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420--年,街道残联将始终认真贯彻党的“--大”精神,坚持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锐意进取,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医疗和维权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现制定20--年莲塘街道残联20--年工作计划:

一、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的意见》,扎实做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各项工作。巩固社区职康中心和康复站成果,认真做好“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迎接国家检查组检查验收,确保完成20--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实现。

二、大力推进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围绕改革开放30周年、20--年残奥会、中国残联成立20周年和残疾人事业重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开展以“牵手残疾人,走进残奥会”为主题的第18次全国助残日活动。

三、在区残疾人就业所指导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多种渠道开展职业培训,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整体素质的提升。落实长江高科技助残项目。

四、推动符合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就近免费入学;逐步实行残疾儿童免费接受学前教育,推进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教育和残疾学生课外照顾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残联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创建规范化社区工作,对社区残协工作队伍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加强对专职委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管理质量。建立健全培训、引进、激励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相关的优惠政策。完成上级残联下达的各项工作。

20--年,街道残联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残联和街道党工委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大精神,落实区政府制定的惠及千万残疾人的政策,突出重点,克难攻坚,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开创残疾人事业的新局面。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520--年元通街道残疾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盐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大力倡导助残扶残风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努力开创我街道残疾人事业新局面。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营造扶残助残的新风尚

通过开展“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活动,利用广播、橱窗、网络等渠道,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广泛开展社会助残活动,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积极发挥村(社区)残协、村(社区)康复服务站及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组织网络的作用,深入到残疾人家庭,把党和政府的扶残助残政策贯彻到残疾人手中。

树立残疾人先进典型,弘扬残疾人自尊、自强的精神,鼓励残疾人参与到各项社会生活中。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完善残疾人扶持政策,健全残疾人保障机制,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逐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将重度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托(安)养范围。对一些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或其他庇护服务。

做好18-60周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救助工作,开展经常性摸底调查工作,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做好服务。

重视残疾人学生教育工作,做好残疾学生就学补助工作。推进残疾人义务教育,健全送教上门制度,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做好危房检查改造工作,推行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工程。

继续开展一户多残家庭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一户多残家庭的基本生活情况,给予生活补助,改善家庭生产、生活条件。

三、完善康复服务体系,优化残疾人生活环境

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实施“残疾人阳光康复工程”。一是抓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宜居工程扩面工作,及时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好实施方案,切实改善残疾人的居住环境,提升其生活质量。二是继续抓好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0—6周岁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三是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助明、助行、助听”康复项目,为有适应指征和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辅助器具,完善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补助政策。四是深化社区康复服务,加强康复中心、站建设,开展基层康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康复中心、站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对残疾人员开展康复训练服务。

构建残疾人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残疾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业余文化生活,鼓励残疾人参与到更多的社会活动中。

开展残疾人的维权服务。开展残疾人普法活动,增强残疾群体的维权和社会各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服务的力度,建立服务残疾人的专项法律援助和服务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四、重视就业培训,开展残疾人扶贫帮困

完善以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为主,以自谋职业、工疗庇护工场、网络就业为辅的就业格局。开展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调查,鼓励扶持残疾人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为改善自身家庭生活条件努力。

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与科协、农技站及成校进行协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加强扶贫基地建设和残疾种养大户、创业户补助,以点带面,带动周边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五、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在村(社区)组织换届的基础上,配备配足基层残协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者培训,提升残疾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2

 (一)结合残疾人扶贫攻坚,有针对性地开展春节送温暖慰问活动。为使困难残疾人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我会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布置,通过统筹安排,缜密部署,多方筹措慰问资金,做好春节送温暖慰问活动。经过村、镇两级深入细致地摸底调查,重点从全县列入建档立卡残疾户筛查慰问对象,做到紧盯残疾人之需,急解残疾人之难,  月  日至  月  日,全区共慰问  名贫困残疾人,发放慰问金共计   万元,使贫困残疾人及其亲属切身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让他们和正常人一样过个祥和的春节。

(二)紧密配合民政部门实施“两项补贴”工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主要是由民政部门牵头实施,我会的职责是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配合审批工作。今年以来,我会积极做好“两项补贴”宣传工作,将符合“两项补贴”的名册分发至各乡镇,组织专门人员,每月月初做好审批工作,确实服务残疾人办理补贴工作。截止6月底,我区共有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发放   ,共计     万元,    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发放     元,共计     万元,让受助残疾人减轻家庭负担。

(三)结合“党员活动日”,开展 “全国助残日”慰问残疾人活动。为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集力、战斗力和号召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地开展“党员活动日”,    月  日,我会党支部结合第二十八个“全国助残日”,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帮扶点——岑松镇稿旁小学村开展慰问建档立卡户残疾人儿童和品学兼优儿童及“六一”活动,共慰问20名儿童,为每人送去学习及生活用品共计    元,并到5户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走访调研实施无障碍改造项目,通过活动,用实际行动给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帮扶点和贫困残疾人送上关怀和祝福,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举办“易地扶贫搬迁专场招聘会暨东西部劳务协作”就业招聘会,促进残疾人精准就业。6月19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相关部门,在县阳光广场举行就业招聘会,招聘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多名残疾人工人。招聘现场气氛相当热烈,深受广大残疾人的欢迎。通过残疾人和公司面对面的交流,当天共有29名残疾人参加,接待残疾人100余人次,招聘现场有16名残疾人与用工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招聘会的胜利举办,能够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增强他们的自信心。进一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

(六)积极开展残疾人创业资助工作,帮助残疾人收获自力更生的第一桶金。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经营理念,鼓励残疾人走自主创业之路。  月份以来,我会整合省、州、县本级资金共计   万元,计划扶持   名有创业需求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每人扶持    元至   元。为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我会充分发动乡镇、村级残联的作用,对全县各行政村符合条件、有创业意向的残疾人进行拉网式的筛查,各乡镇正在上报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名单,下一步将在各乡镇和县一级进行公示,资助资金计划于  月底前划拨到受助残疾手中。通过资助残疾人创业工作,有利于培养残疾人自强自立精神,实现残疾劳动者的个人价值,在全社会形成助残扶残、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开展资助学龄残疾活动,为他们在求学路上保驾护航。为保障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力,切实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我会整合补助资金  万元,帮助困难残疾家庭顺利完成学业。  月份以来,我会主动与县教育部门联系,广泛宣传残疾人新生入学的资助政策,积极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摸清幼儿或即将升入大学和中专就读的残疾人信息,做到应报尽报,确保不漏一人,按照要求最大限度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新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享受到优惠政策,真正把党和政府对残疾学生的关爱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县教育部门和县区域内的幼儿学龄教学点已上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下一步将进行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八)按时完成康复工作和残疾人运动员筛查工作。根据州残联《关于下达2018年度残疾人康复工作指标任务》和《残疾人运动员筛查任务的通知》的精神,为确保按时完成州下达给我县2018年度贫困成人残障者康复工程项目工作任务,   月底,我会将筛查任务和通知下发至各乡镇,积极做好筛查工作。本次筛查出助听器、人工耳蜗共计  人,假肢、矫形器  人,残疾运动员   人筛查名单均超额完成州残联下达的任务。

(九)规范做好我县残疾人“二代”证的核发工作。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腐败问题或滋生不稳定因素,我会加强了办证程序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办证人员严格把好二代残疾人证的办证关,严格按照残疾人证评定流程、评定原则和等级评定标准来评定核发残疾人证。对于不符合办证或等级评定不一致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于对残疾等级、类别有争议者,按要求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鉴定复核。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关系证”、“照顾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真正做到零差错、零积压、零投诉。上半年,共为    名残疾人办理了第二代残疾人证,其中一级残疾   人,二级残疾   人,重度残疾人证占办证比例    %。

(十一)多路出击,多点开花,扎实推进残疾人扶贫项目。今年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和州残联年初下达的指标任务,重点抓好残疾人扶贫项目,助力残疾人脱贫攻坚。

1、继续实施“剑河县扶持残疾人创业暂行办法”。 月  日,我会联合企业、合作社以N+的模式,全县  个行政村,以党建带残建参加结对帮扶,每个村支部指派一名党员或经济能人帮扶一名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全县共扶持残疾人   户,每户补助项目扶持资金   元,共   万元。截止6月份底,各乡镇的扶持对象已确定,扶持的项目也选好,申报、审批、收集档案材料和信息录入工作正在进行中,项目补助资金计划7月份通过银行系统划拨到残疾人手中。

    2、“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成效显著。为更好地充分发挥“创业就业示范点”辐射带动、帮扶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作用,我县在州残联的指导和实地考察及评估下,今年确定剑河县柳川李老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为本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项目单位,。。。。。。。通过“基地”的免费扶持,年内每户残疾人家庭可增加2000-3000元的纯收入。

    3、“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助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主要对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进行居家托养服务补助,每人补助1500元。我县今年 “阳光家园计划”补助人数共   人,受助对象优先从列入建档立卡的符合条件残疾人中筛查,项目从   月份开展调查筛选比对工作,目前已确定本年度受补助的对象,有关档案材料收集和系统信息录入工作正在进行中,正在向县财政申请补助资金,计划6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残疾人手中,下半年主要做好跟踪服务、档案材料归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4、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我县今年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 户,每户补助资金6000元,共计   万元,项目资金由中央、省财政直接下达。  月以来,我们将任务分解到全县13个乡镇(街道办),同时派出工作组对各乡镇上报的筛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通过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最迫切、最需要”的原则,对初步确定的改造家庭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同时,积极与残疾人家庭沟通,力求做到改造工程符合残疾人的需求。目前各实施无改造的家庭已动工,部分工程进度较快的乡镇已验收完毕,项目补助资金计划6月底划拨到受助残疾人手中。

5、实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推进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本年度实施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任务数是由上一年度录入系统申请补贴的人数。今年州下达至我县任务   户,每户补贴260元,共计   万元,项目补贴资金已到位,目前正在审核拟补贴对象的资料和本年度新增人数的信息录入工作,补助资金计划8月份发放至受助残疾人手中。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县级财政在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投入少。我县目前残联系统所实施的各个扶残惠残项目资金和补助资金均为省、州级财政直接下达,县级财政投入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非常少,全县年度得到扶持的残疾户人数共计   人,达不到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人数(   人)的三分之一,远远不能满足我县贫困残疾人扶贫脱贫的需要。

2.残疾人扶贫项目的工作经费短缺。由于残疾人扶助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和手续烦琐,所下资金全部通过银行系统统一划拨到受助残疾人账户或实施机构中,残疾人各大扶贫项目均没有落实工作经费,制约工作有效开展。

3.残疾人扶贫项目指标少,扶助面窄,补贴标准底。我县残疾人基数大,需要扶持和救助的人数多,得到扶持和救助的人数占的比例少,加上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我们的扶贫项目虽然任务数较往年有所增加,但补助标准多年来不变,对于真正困难的残疾人来说杯水车薪,对于全体残疾人的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要求相差太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计划培训120名,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安置残疾人就业78名,带动扶持农村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稳定就业。

二是扶持1个县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申报1个州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争取项目资金扶持,扩大县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规模,解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三是争取将残疾人教育扶贫、就业扶贫、康复医疗、残疾人保障办法等专项扶贫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是从突出特色、形成亮点出发,认真做好残疾人宣文工作。

五是继续抓好我县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六是帮助5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接受复明手术,帮助10名低视力残疾人配发助视器,为30名盲人进行行走导向训练。

七是帮助5名下肢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帮助5名下肢残疾人及脑瘫儿免费接受康复训练,为60名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免费为15名聋童配发助听器。

八是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家庭100户,做到把事办实和把实事办好。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3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4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事关全省扶贫攻坚的全局。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做好残疾人工作,把残疾人扶贫工作抓出成效,推动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

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扶贫攻坚任务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全省17万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其中:通过扶贫开发和各种扶持措施,使12万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使5万应救济的特困残疾人得到社会保障。

二、采取的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特别扶助、优惠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并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福利生产,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增强残疾人自身“造血”功能。

(三)筹措资金,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国定贫困县要在当地的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残疾人扶贫资金,切实解决残疾人贫困户的温饱问题。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同时,对国家设立的康复扶贫贷款,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四)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各级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78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予以保障;对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中的非农业户口残疾人,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救济。对已就业在岗的残疾职工要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五)在农村,对难以参与扶贫项目的重度贫困残疾人,继续按规定由乡镇政府予以定期补助、临时救济。

(六)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包扶残疾人工作,并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扶残助残活动,扶助残疾人脱贫解困。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增长科技知识,为脱贫解困创造条件。

(八)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防治和减少地方病,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千方百计地搞好残疾预防工作。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5

2010年残疾人教育工作,以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教工作会议精神和研究制定“十二五”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重点,认真总结“十一五”残疾人教育工作,推进我省制定加快特教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教育服务能力,完善助学制度,推进扶残助学工作。

(一)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教会议精神,加快发展特殊教育

1、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落实国家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措施,完善残疾人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龙头,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试点工作和支持体系建设。鼓励、推动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送教上门、自闭症教育工作。

2、在总结“十一五”工作和调查研究基础上,科学论证并提出“十二五”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措施。

3、推进各地残联与教育、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召开我省特教工作会议。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为残疾人提供教育服务能力

1、积极配合发改委、教育厅认真做好“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项目”,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少年教学生活环境和学习条件。

2、以就业为导向,全力做好残疾人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举办具备特殊培训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班,拓宽培训领域,提高培训档次。加强省职业培训中心的自身建设,逐步建立以就业市场预测、创业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人才成长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业务体系。

3、做好2010年残疾学生高考录取工作,使录取率达到95%以上。建立残疾学生高考录取工作制度,以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抓住关键性环节,确保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能顺利录取。

4、积极创造条件,在我省筹备兴建一所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5、推进我省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为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参加残联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培训,评选、推荐我省优秀特教教师参加全国优秀特教教师评选。

6、做好“中国手语”、“双拼盲文”推广工作。继续在全省残联系统开展手语培训,在普及的基础上建立骨干翻译队伍。并与省直新闻媒体联合开展“湖北省首届中国手语大奖赛”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聋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氛围。

(三)广泛深入开展扶残助学工作

1、帮助特教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推动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完善助学制度,在“普惠”政策基础上,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惠”政策和服务。

2、积极做好“专项助学”项目和“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项目,进一步加大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助学力度,切实发挥项目效益,高度重视项目宣传工作,扩大项目社会影响。

3、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特殊教育学校中的贫困寄宿生按照城市低保待遇进行补贴,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稳定在85%以上,使残疾女童和盲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有大幅度提高,切实降低残疾儿童辍学率。

4、开展对高中和职业中专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的资助活动。

5、对当年录取的残疾大学生继续实行奖励,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残疾人就业重点工作

2010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登记失业残疾人、困难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有就业愿望残疾人的就业援助服务力度。

(一)继续完善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措施

1、继续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援助服务等配套政策措施。

2、做好《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贯

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通过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援助、购买服务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管理等制度,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化。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规模增长

1、进一步深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重点做好登记失业残疾人、困难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有就业援助工作。加大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和残疾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服务力度,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提供直接援助等措施提高就业率。

2、紧紧抓住以创业带就业这个轴心,重点做好残疾大学生创业项目。继续扶持残疾人灵活从业,创建一批省级“自强创业”示范基地。与省直新闻媒体联合开展“2010年度湖北省残疾人创业论坛”活动,展示残疾人自强不息新风貌,引导带动残疾人自强创业。通过多渠道就业,实现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新增10000人。

3、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特色产业,拓宽残疾人就业领域,为残疾人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和岗位。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帮助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通过基地和项目的推动,促进全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4、举办湖北省首届残疾人手工艺品展销会。

(四)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

1、组织开展我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2、参加全国残联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残疾人扶贫重点工作

2010年残疾人扶贫工作继续着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检查验收评估,编制新一个十年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将县级残疾人扶贫与就业工作统筹规划,强化扶贫措施,提升扶贫服务的能力。

(一)把握扶贫形势,做好政策衔接

1、全面详尽掌握农村贫困残疾人底数,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残疾人扶贫开发措施。

2、协调解决好农村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惠农政策、社会保障和救助范围,使因病、因灾、因祸暂时贫困的残疾人得到专项和阶段救济救助。

(二)科学评估检查,制定扶贫规划

1、确保如期实现《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在各地检查验收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抽查,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反思不足,对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和扶贫机制方式作出调整和改进。

2、客观评估残疾人扶贫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运行效果,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与国家扶贫开发规划衔接,研究制定新的残疾人扶贫十年规划和“十二五”残疾人扶贫实施方案。

(三)强化扶贫措施,提高扶贫实效

1、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创建5个省级扶贫示范基地,每个基地扶持残疾人达到100人以上。加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实现培训、就业、脱贫“三赢”的目标。

2、确保完成5万农村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任务,加大扶贫培训力度,提高扶贫效果。

3、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纳入国家实施的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各类建房项目,确保残疾人家庭建房资金足额到位。

4、坚持开户到人的扶贫开发方针,探索开展资助残疾人入股农业专业合作社扶贫模式,通过务工、分红或土地流转收益稳定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经济收入。

5、激活原有县、乡残疾人服务社,完善功能定位,健全服务制度,加强与农村其他专业化、社会化组织的合作,为残疾人扶贫开发提供全方位保障服务。

(四)实施扶贫项目,落实扶贫目标

1、做好康复扶贫贷款落实工作,选择好既符合金融政策,又能带动更多残疾人脱贫的“公司加农户”项目,100%完成中残联下达的贷款任务,下半年,对康复扶贫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进行通报。

2、继续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工作。建立项目运行机制,落实配套资金,制定优惠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实行目标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对县市政府领导重视、配套资金落实、基层组织建设达标、乡镇村组积极性高、协调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重点给予项目支持。协调各地搞好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的调查摸底,积极争取中央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协调相关部门,将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到扶贫搬迁和安居工程。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点工作

201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以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和推动专项制度建设为重点,继续探索和推进“分类救助”,认真落实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政策,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研究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及配套实施方案。

(一)继续实施和推进“分类施保”

1、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继续巩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成果,切实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2、开展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排查,全面掌握城乡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督促检查各项救助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家庭“分类施保”政策措施,提高和改善这一部分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3、认真落实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推动农村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全省13万残疾人救助经费发放和督促检查工作。

4、在保基本、促提高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普惠加特惠”机制建设,加大推动各相关部门出台提高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就业援助标准和范围等特惠政策的力度。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的精神,出台我省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意见,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5号)要求,鼓励和帮助农村残疾人积极参保。

2、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参保人员摸底建档工作,全面掌握农村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基本情况,做好与新农保经办机构的衔接,确保重度残疾人参保由地方财政代缴保险费等特惠政策得到落实。

3、落实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的研究,对残疾人选择高档次参保缴费补贴办法、重度以外的残疾人参保扶助措施,以及残疾人领取基础养老金补贴制度、年限放宽制度等进行探索。

4、加强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建立残疾人新农保半年报和季报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参保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村残疾人自觉参保,努力提高受益面。

(三)扎实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1、严格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和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落实配套资金,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培训,强化检查督导,打造“阳光家园”服务品牌,全面完成年度资助任务。统一使用阳光家园计划标识。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6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7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近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及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联的组织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等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省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之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走在全国的前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据统计,目前我省仍有4.6万贫困残疾人,有13万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的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要按省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解困活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1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三、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作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基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对残联的基建用地和基建经费,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征地等手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将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按20%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划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8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和一切用人单位。

第四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人;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数;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残疾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残助残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招收(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招收(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空出编制或从离休退休人员空出的编制中安置。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录用残疾人计划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收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同级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接通知书后30日内通过银行将应缴款额转入指定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银行收取,并从逾期之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 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中央、省属单位、外省市驻晋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地、市所属单位和企业,由各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三)县(市、区)所属单位、企业(含个体)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省、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下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总额的40%上缴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四)地、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10%;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地(市)各5%。应上缴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足额上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可以从单位予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缓缴或减缴。

第十七条 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仍不执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按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审批拨款。上缴部分由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划转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按计划使用和管理财政划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9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2000年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13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5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注意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澄清把解决残疾人就业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模糊认识,消除少数部门或单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偏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2000年,全面完成《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重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组织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和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充通知》(黑财综字〔1999〕34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交纳。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录用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相应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物质奖励;对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绝交纳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解决福利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福利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 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证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改制后实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只要达到规定的福利企业标准就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鼓励福利型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对1994年税制改革前已在福利企业中安置就业的智残职工,应继续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加快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将福利企业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范围。对特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给予优惠政策,对以往欠帐较多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照顾。

民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

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并逐步完善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减免税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各级残联和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政策等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措施。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的有偿扶持。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7号)精神。在发展县域经济和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用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生产劳动。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得以就业或从业。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和就业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单位和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盲人按摩的行业管理。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稳定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要到当地残联备案。切实保障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全部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下岗残疾职工优先实现再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离退休残疾人的生活,保证其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及时解决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九、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手段,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完善职能,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业务 体系。要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政府各有关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要加强省和地市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提供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下乡、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级学历教育的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

十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督查督办、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10

在此,我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志们,能够以此次的培训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学习财务会计的相关知识,深度贯彻党的廉洁廉政建设的相关内容,切实加强自我教育,加深自我警示,从思想上、行动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拒腐防线,从工作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突出自身综合财会能力,以提高我市残联系统财务工作的总体工作效益,并要注重团队建设,继往开来,团结一致,干事创业,为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相信,通过全体财务会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市残联系统的财务会计建设工作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残联的良好发展一定会进一步得到稳定和提高。此次培训,将会总结近年来我市残联财务会计工作情况,分析我市残联财务会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联财务会计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加强全省残联财务会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高瞻远瞩,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残疾人事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是一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钱财自古以来都是一切决策者“运筹帷幄,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和基本前提。而在如今这个群秋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如何全面、详细、正确的运用资金,已经成为这个时代任何个人、组织甚至国家和民族能否在发展中稳步前进,在项目中顺利运行的基本保障。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残疾人事业更是急需强力推进的新兴事业,要想改变残疾人群体艰难的生存状态,要想改变残疾人事业滞后的发展状况,必须在财务建设方面做出努力,使得残疾人各项事业的运营得到最为有利的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是时代赋予新的时期各级残疾人组织新的历史使命,而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工作则是残联更好参与社会建设的主要条件。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代表广大残疾人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采取康复、教育、就业等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受政府委托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等等,这一系列性质,就决定了残联必须首先做好财务建设工作。残联的每一项项目买的开展与落实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残联在每一个项目开展之前,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没有实际预测和决算出各项项目与设备将会涉及到的资金金额,没有在落实项目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详细的记录,那么残联的工作将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甚至有可能会出现项目因资金不足而停滞、停摆的情况,这会导致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的不到切实的保障,从而出现残疾人困难得不到帮助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维护等情况,进而引起社会矛盾叠加,造成社会环境动荡,残联及其残疾人工作者必将因为失职而承担直接的社会责任。可想而知,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那是有多么的可怕。作为残联系统中的一员,作为一名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我们要做的就是避免以上这类事情的发生,做好财务相关的每一项工作,全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精打细算,为残联事业的良好发展与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做出努力。

而要想履行好财务会计的工作职责,没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纪律以及制度,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在此方面,我希望各位财务人员能够首先强化自身对于各项财务纪律以及制度的学习与落实。一是要加强财务纪律,强化自我教育。各位财务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财务组织纪律以及财务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方要面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进财务会计廉洁自律。在强化财务记录以及制度方面要积极参与各项学习与培训活动,要自觉学习以及遵守相关财务法律、法规;第二紧抓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制度具有稳定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它是加强财务建设的有效办法。在此方面,一是要抓住财务管理重点,坚定不移地实行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上,近几年来,我计财处一直严格遵守内部财务审计制度、预算审批制度、集中采购制度、审批制度等,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对加强财务会计人员自律、强化全市残联事业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在XXX年X月新会计法正式实施,此会计法的实施对我市残联系统的财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作为财务人员的我们更是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与专业技能,做到廉洁自律、依法执财、奉公为民等、特别是要谨遵国家与残联系统的各项制度,要抓住重点环节和关键措施,狠抓落实执行制度。二是要抓住廉政制度重点,规范财务会计的行为。当前,我市残联系统的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已十分完善,正处于建设良好形象的重要时期,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认真执行。在此方面,就要要求全体财务会计要在认真学习贯彻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自觉用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查找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目前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工作

最近,我与市残联办公室的同志先后到部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直属单位就财务会计的主要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虽并未涉及全面,但却已明显感觉到了我市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差距。从全局层面来看,残疾人事业年度财务会计还没有纳入我市辖域内各残联单位以基本面的年度财务会计系统之中。就这些残联系统内部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来说,从近几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也或多或少存在下面的问题:财务数据统计不准确,有些数据与实际财务运用情况稍有偏差、财务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一些需要查询和核实的数据并没有很好地去落实相关工作、财务数据上报不及时,存在拖报现象等。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工作。一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事业财务管理系统。二是要推动年度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纳入当地年度财务会计系统之中,特别是要做好与政府财务会计职能部门的联系与上报工作。三是需要加强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队伍建设。财务会计工作水平高低与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我们配备或培养大量熟知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而此次的培训正是一次进一步提高基层残疾人财务会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工作质量的机会。财务会计是一项十分严谨、细致的工作,如果有一个项目的某个数据不准确,那么将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运行和实施。因此,各财务会计要加强对全省残疾人事业财务工作的核实与督查工作。要求上报的数据必须经过业务部门审核把关,确保财务数据准确无误,要通过抓规范、求质量,完善财务管理方式、全面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市残联机关财务会计人员要与直属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同志共同协助,做好相关台账和年报报表计划工作。

三、统筹规划,有步骤地展开各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要把残疾人事业财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残疾人事业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残疾人事业年度工作计划》,大力推进系统财务工作建设,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升残联资金的运用水平,以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一,要结合残疾人工作自身特点,对业务工作进行具体审查、监督管理和决策资金核算。要进一步规划和预算好各项业务的财务资金应用情况,以促进残联项目的落实,加快实现残联系统业务资金的合理化事业。第二,要实现从数据重复采集、资金资源分散使用向资金多效利用转变。对残联系统财务工作来说,要继续推进各项财务业务工作的数据整合,扩展数据采集渠道,提升数据规划与预算能力,保障资金的高校与合理使用;要提高各项资金数据的应用和计算水平,强化分析查询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形成整体优势,促进系统财务效能的最大化。

四、加强领导,提升残疾人事业财务高效化建设能力

残疾人事业财务工作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目前来看,硬件设施和人员开发已经不是什么残疾人事业财务工作建设的难题,关键取决于残联各级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认识程度和项目资金的应用和筹划水平。这就需要各级残联领导的高度重视,注重基础,扎实推进残疾人事业财务工作建设。希望我市各级残联的财务工作人员和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和强化财务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管理与组织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的工作模式,使财务工作真正成为残疾人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业务工作的助推器。要积极推进和参与各级残联财务工作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信息工作的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深入基层、谨慎仔细,认真负责的残疾人事业财务工作基干力量。要整合各种资源,编制适合项目,纳入发展规划,主动寻求相关部门的数据支持,以为其提供资金保障,不断提高残疾人事业财务工作建设的保障水平,确保年度残疾人事业财务工作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其次,要做好各县区残联财务工作人员要落实好我市政府对县区残疾人提出的十件实事要求和市残联明确提出的资金配套要求,要规划好市残联为全市XXX个乡镇和XXX个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每月按XX元进行补贴的财务核算和会计计算工作,对于个别经济条件差的县至少要按照X:X的比例配套落实财务管理,其余各县区要按照X:X比例配套到位,财务会计人员在计算本单位残疾人专职人员资金分配时,保证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至少有100元工作补贴,县区残联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自身及同事的技能培训、指导、管理和考核,要明确工作职责,管好这笔资金,使其在服务基层残疾人工作中不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要做好残疾人生活补助发放资金规划工作。根据省政府安排,省残联、省财政厅已出台额《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对具有XX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按其实际情况规划好资金的分配筹划工作,要做好财务账实记录,统筹好具体人员资金使用数据,以避免因资金发放不足而引起的残疾人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要加强自身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推进工作落实的有效抓手。各级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以及相关资金运用部门汇报与联络,共同协商资金预算工作,要争取支持,要主动与民政、扶贫等部门沟通,加大对残疾人项目投入的使其了解和掌握情况,从而进一步开展资金数据的正确统筹与资金的合理预算。各财务会计工作部门领导要着力培育一至两个典型,形成各自特色,并在今后的工作会议中,以有典型,有亮点的工作人员为案例,推进考核加分项目建设,以促进各级残联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激发起力争上游、积极进取的心理,树立其有为才有位思想,残联不是养老地方,是有事可干也能干成事业的地方,为残疾人做事情光荣而高尚,一定要把残疾人的事情办好,落实好。同时各级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不断强化自身对于残联系统目标责任制的认识和落实,要配合上级检察人员共同实施,并正确做出成绩,较好的目标任务完成,让自身业绩名列前茅。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例11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