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04:58:2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信托法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关键词:小额信贷;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信贷扶贫
我国的小额信用贷款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成立“扶贫经济合作社”;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倡导商业性小额信用贷款的试点;200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成立,开始试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国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时间要比外国晚十多年,但已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尤其在扶贫和活跃城乡经济方面效果显著。同样地,它也存在供给不足、机构整体水平不高,面临政策、管理能力和资金来源的限制等方面的巨大挑战。因此,如何正确分析当前我国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之路,拓展小额信用贷款,成为我国信贷业的一项重要课题。
1小额信用贷款的含义
根据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给出的定义,“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是完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或扶持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成一体。
2中国小额信用贷款发展情况
2.1中国小额信贷发展阶段
1994~1999年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实验和示范,主要是以项目的方式来推进;同时,该阶段主要是把小额信贷作为扶贫的手段和工具来看待,人们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乡村银行式小额信贷项目。
1999~2005年为第二阶段,与前一个阶段相比较,该阶段政府开始介入小额信贷。同时,正规金融领域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领域,开始利用小额信贷的一些机制来开展信贷活动。从2002年开始,借鉴农村信用社经验,政府开始针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发放自主创业贷款。
从2005年开始至今为第三阶段,该阶段具有了小额信贷只贷不存的特点。这一阶段政府积极介入,监管部门推出了很多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框架。从整个行业来讲进入了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阶段,供给和需求都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200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始试营小额信贷业务,标志着商业化信贷的形成。
2.2中国小额信贷组织形式分类
(1)利用双边或多边项目成立专门的机构(办公室)来管理和操作外援资金,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和规章进行运作。按这样的组织机构来运作的项目有UNDP的项目、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UNICEF的项目、执行期间的澳援青海项目、加拿大CIDA的新疆项目等。
(2)利用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来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社科院的“扶贫社”项目、香港乐施会的项目。
(3)三是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的管理和操作扶贫贴息贷款。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和广西自治区等政府扶贫项目。
(4)由金融机构直接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例如,河北省滦平县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项目、澳援青海项目执行期满后交到地区农行执行的项目。以及从2002年开始全国范围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不同组织机构实施的项目有各自的特征:一般说来,民间机构和外援项目重视社会发展和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项目注重发展速度和规模;金融机构的项目多数注重持续性和风险控制。
2.3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取得的成效
在监管当局的引导下,截至2005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总额3.26万亿元,其中小企业数量为485.53万户。通过对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据的分析,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贷款余额大致在4-7万元之间,平均年利率约为18%,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有助于信贷结构优化,降低了信贷集中度、推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调整和经营转型。
3对比他国小额信用贷款
小额贷款在国外大大促进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然而在我国小额贷款虽然引入时间较早,但是它发挥的作用却远远低于外国,以下几个国家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和思考。
3.1经典模式
3.1.1GB模式
GB(乡村银行,GrameenBank)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获得GB贷款的借贷人从得到贷款后的下周起,每周分期还贷一次,贷款期一般为1年,每周还款率为总贷款本息的2%。GB贷款实行连带责任制,借贷人需参加由不含直系亲属的5人组成的互助互保贷款小组,再由6-8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分别选出组长和中心主任。为了建立小组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和监督,发挥联保作用,形成组内制约机制,要求借贷人和GB各拿出少量资金,共同建立救济基金,用于紧急情况时帮助借款人;同时双方还再拿少量资金,为借款人办理医疗保险。中心主任每周(或每旬、每半月或每月)召集中心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等手续,并交流经验。GB目前基本能自我实现持续发展,贷款回收率达98%。
3.1.2孟加拉国的GB实行的是NGO模式的典型
GB的基础是以贷款小组为单位的农户组织,贷款小组由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农户自愿组成。小组成员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监督项目实施、承担还贷责任;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提供小额信贷,但要求贷款农户分期还款,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GB规则、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贷的农户,给予连续放款激励。GB实行商业化经营,内部推行以工作量核定为中心的成本管理。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
3.2国外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
主要有:为小额信贷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中低收入者为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以自愿为原则,建立借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
3.3引入中国后产生的问题
第一,所有小额信贷几乎都直接模仿了孟加拉的GB模式,但未能有效地与实际相结合,形成小额信贷体系化,没有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缺乏持续发展能力。第二,我国小额信贷一直被作为一种扶贫方式,缺乏专门针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第三,与国际上普遍通过适当提高利率,来排除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的做法不同,我国政府一般规定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第四,政府和农业银行共管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第五,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规模小。一是贷款余额规模非常小,二是覆盖范围小。第六,小额贷款出现多而滥现象。
4分析我国小额信贷产生的问题
4.1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发展
中国地理、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外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要充分地结合自身的特点来制定发展战略。孟加拉、印度等国家的小额信贷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是这些地方与中国的地理、社会条件差异很大,这些国家处于低纬度地区,地形以平原为主,人口密度高,农业人口巨大,农业占GDP比例较大,社会闲置劳动力较多,具有极强的生产潜力,非常适合小额信贷的培育。而中国大部分地区处于高纬度,东西人口分布不均,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社会闲置劳动力很少,政府注重发展农业,商业、手工业活跃。中国家庭注重高存款、低消费,对于通过借贷来进行生产和发展并不习惯。
4.2思想上正确对待借贷人
中国是由数千年封建思想古国转化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许多人的意识中仍存在一些阶级等级思想,在与农村和城市贫困借贷人的接触中,不自然地就在思想上划分了阶层。贫困借贷人需要通过借贷获得生产资料,从事高效率的生产使自己走出困境,这点正与小额信贷分配公平和提高生产效率相符。
4.3如何摆脱金融市场垄断
中国小额信用贷款问题的产生和金融市场的垄断有着极大的联系,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运行和变革,由于走的是一条“机构路径”,长期以来只注重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发挥,机构改革举措不少,但固有问题却总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方面,由于没有实现金融功能的相应途径,农业发展对某些金融功能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金融过度集中于正规途径,商业金融对利润的追逐使某些金融功能又发挥过度,其结果必然是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双双受到损害。如农村的4万亿元存款只有1万亿元作为贷款返回农村,其他都流到了城市。而返回农村的贷款又被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关系户或富裕户截流,难以起到农业贷款的作用,降低了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热情。
4.4政府要加大对小额信贷的投入
小额信用贷款是一项对扶贫工作和活跃城乡经济有极大帮助的经济行为,但是它的发展遇到了许多政策、资金方面的困难,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就没有国家给四大国有银行一样的政策补贴,导致其小额信贷的高利率而缺乏竞争力。小额信贷的活跃性同样不足,目前只有几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所以政府拓宽小额信贷,加大对其资金投入,才是解决其发展滞缓的关键所在。
5对小额信用贷款的几点建议
第一,打破信用合作社和少数几家商业银行一统信贷市场的局面,鼓励各家商业银行加信贷体系建设,吸纳资金入股,并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实现金融的多样化,从而完善市场金融的竞争体制。第二,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小额贷款条件和程序。要以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金融监管方面应采取相对灵活的政策和做法。第三,关注小额信贷的“可持续”。通过满足小额信贷的多元目标,如小额信贷资金的持续回收和不断扩大,小额信贷的受益人实现就业和摆脱贫困等,最终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对小额信贷进行宣传,教育、培训相关工作者,合理发放和运用小额信贷,减少风险,实现致富。
参考文献
1孙若梅.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 A
文化新闻,与政治新闻、经济新闻一样,是新闻报道的主要类别之一。新世纪以来,国家对文化建设空前重视,兴起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大繁荣大发展的新。在新形势下,文化新闻紧抓机遇,迅速成长,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本文以综合性报纸的文化新闻为例,从新闻地位、题材范围、文化品位、报道形式等多个方面,探讨当前文化新闻的发展态势,为文化新闻的发展创新提供理论支持。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文化新闻仅指动态性的新闻报道,不包括静态性的副刊和读书周刊等文化气息浓郁的特刊专刊。
综观当前报纸文化新闻的现状,主要呈现出如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新闻地位显著提升
文化新闻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品种之一,国内综合性新闻,传媒机构里大都设有“文化部”、“文艺部”、“文娱部”或者类似名称、职能的新闻采编部门,但是长期以来,文化新闻的地位相比政治新闻、经济新闻而言显得不很重要。新闻学教科书中很少见到关于文化新闻的专题论述,通常见到的是“文艺新闻”。《专业采访报道学》中称:“文艺报道是对文艺领域里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而所谓文艺是指“文学与艺术的合称。有时也泛指文化与艺术。”事实上,文艺新闻只是文化新闻的一部分。此外,文艺新闻有时还会与其他相关题材合并共存,有的报纸将文艺与科学、教育集中在一个版面,合称“文教新闻”,有的将文艺新闻与体育新闻合称为“文体新闻”。进入90年代,为了满足大众的消遣娱乐需求,都市类报纸文化新闻的报道重点转向影视演艺圈题材,通俗有趣的娱乐新闻由此兴起并占据了文艺版面的主要地位,有的报纸将文艺新闻改称“文娱新闻”,有的完全改为“娱乐新闻”,严肃高雅的文化新闻则被边缘化,成为娱乐新闻版面“补白”、“插空”的豆腐块,导致报道结构严重失衡,形成了文化新闻娱乐化潮流。有学者指出:“在娱乐新闻大行其道的今天,文化新闻处于尴尬地位。其一就是对文化新闻重视不够。”揭示了娱乐新闻喧宾夺主的现象。进入21世纪,国家对文化建设日益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决定“把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文化是人类的灵魂”,做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的重大部署。新形势下,新闻媒体对文化新闻空前重视,加大报道力度,综合性报纸纷纷开设文化新闻专版固定刊出。以《人民日报》为例,2002年前,该报的文化新闻与教育、科技新闻集中在同一版面。经过调整,至2003年初推出文化新闻专版,通常固定在第11版刊出,与经济、政治等版面相并列。2009年6月就有5篇关于数省文化建设的工作综述刊登在该报头版头条位置。地方党报如《湖北日报》在2006年改版时首次开设文化专版。即使是以娱乐为主打的都市类报纸也开始注重文化新闻。如《华商报》从2007年7月起在娱乐新闻版外开设“文化新闻”版,经常性刊出。该报先后策划了“评选陕西文化十大符号”、“陕西文化强”等大型系列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这些现象说明,文化新闻告别了一度冷落的弱势境遇,成为当前新闻报道的热点之一,标志着它由相对边缘状态晋升至举足轻重的主流阵地,与其应有的重要地位相符合。
二、报道题材走向“大文化”
从理论上说,文化新闻的报道范围非常广泛,原因在于文化是个涵盖广、内涵深的大概念。文化的定义很多,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文化涵盖了人类的一切文明活动,如《辞海》对文化的解释是“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通常狭义上的文化仅指精神文化,包括文学、艺术、哲学、宗教、历史、科学、语言等。从新闻实践来看,不同阶段文化新闻报道范围在不断变化。传统文化新闻以文艺题材为主,包括文学、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电影、电视等领域的新闻。娱乐新闻兴起后。影视演艺圈信息成为文化热点。近年来,随着文化建设的迅速发展,文化新闻的报道范围较之以往有了显著拓展,既有宏大的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建设、国家重大文化活动,也涵盖了高雅的文物考古、文化艺术、图书出版,同时囊括百姓喜闻乐见的影视动态、文艺演出、名人明星、动漫游戏等等娱乐新闻,广泛涉及现代文化、历史文化、网络文化、旅游文化、民俗文化、科学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的文化现象,内容丰富,包罗万象,体现出涵盖一切精神文化的大文化格局。其中,影响力较强的新题材有:
1 文化产业。与以往历次“文化热”不同的是。新一轮的文化建设将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视为必由之路。文化体制改革的突破点就是大力繁荣文化产业。经过数年发展。文化产业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2009年l至5月份,文化产业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上扬,平均增幅达17%,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缘此,文化产业成为当前文化新闻的重点报道对象。支庭荣曾将文化产业报道大体概括为6种模式:会议模式、取经模式、名片模式、作坊模式、考古模式、圈地模式等,主要内容是宣传文化产业政策、介绍文化建设举措,展示文化建设成就。以《人民日报》为例,2009年6月在头版头条位置刊发了《江苏:文化滋养万户千家》(6月9日)等4篇分别报道各省文化产业发展成就的工作通讯,此外还策划了系列深度报道“我国文化产业逆势上扬观察与思考综述”,分别刊登在头版和文化专版上,彰显出文化产业报道的重要性。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也是继钢铁、汽车等十大产业规划之后国家新一轮产业规划中的第一个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真正作为一种产业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这就意味着文化产业报道必将持续升温。
2 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新世纪以来,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高国家软实力成为民族共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标志着国家对传统文化的重视达到新的高度。基于上述时代背景,新闻媒体加强了传统文化宣传报道力度,报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学”报道。“国学”一般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学术,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英文化,也是中华民族之魂。新世纪以来,学者们积极倡导国学,高校设立国学院、办国学班,政府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国学热蔚然成风。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学发展动态,发挥着推波助澜、营造舆论氛围的重要作用。夙以文化内涵深厚而著称的《光明日报》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不遗余力,堪称样板。早在2006年1月10日。该报创办了国内媒体中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国学版”,加上原有的“史学”版和“文学遗产”版,一共拥有三块版面直接宣传传统文化。其中“国学”版每月两期,开设了“国学动态”、“国学演讲厅”、“国学访谈”等专栏,多层次
多角度报道国学发展信息、传播国学知识,赢得了海内外文化界的一致好评。
二是传统节日报道。中国传统节日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和思想精华。2005年6月,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要求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宣传民族传统节日的导向作用,切实加强对民族传统节日的舆论宣传,积极营造尊重民族传统节日、热爱民族传统节日、参与民族传统节日的浓厚氛围。”受此政策引导,每逢春节、清明、端午等传统节日,大量节庆报道就会浓墨重彩地出现在报纸版面上,报道内容包括节日风俗源流、群众庆祝活动以及相关的学术研讨活动、旅游商业活动等,俨然一席节日文化盛宴。例如,2008年8月7日是传统七夕节,又被视作“中国情人节”,《大河报》紧紧围绕爱情主题推出了新闻套餐,主要包括A33《往事国粹》整版综合报道《七夕让世界看到中国人的浪漫――奥运会使七夕节备受瞩目》、C06版专题报道《甜蜜蜜》以及C18《鲜闻》,这些内容反映了七夕节带给人民群众的浪漫享受,对于弘扬民族文化、活跃民众文化生活起到了切实有效的重要作用。
三是文化遗产报道。文化遗产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无形文化遗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所说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民间美术、传统医药等传统民间文化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列。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它们是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将“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显示出国家对文化遗产工作的高度重视。目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就显著,已经确立了数量可观的国家级、省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昆曲、五台山等项目已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每年6月10日定为“文化遗产日”。从新闻实践来看,报道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以及文化遗产申报等方面,包括常见的文物考古报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为例,迄今为止已有多家省级党报推出过大型系列报道,如2006年3月至lO月,《郑州日报》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原行”系列报道十五篇,《四川日报》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初推出“走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报道,《南方日报》2009年2月18日起推出《岭南记忆――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报道》。这些报道着重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现状、文化意义、未来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许多生存濒危的民间文化,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化品位由泛娱乐化走向雅俗交融
文化新闻担负着传承文化的社会责任,具有文化内涵丰富的基本特征。文化品位则是判断一则文化报道文化内涵高低的重要依据。所谓文化品位,是指新闻报道所蕴含的文化份量、文化的价值取向,通常有雅俗之分。具有文化品位的文化新闻不仅能让读者和观众从中获得新鲜丰富的文化娱乐信息,而且获得思想、知识以及审美享受。但是,在过去的数十年中,从文化新闻衍生出来的娱乐新闻为迎合市场需求,不惜降低格调,以炒作明星隐私、绯闻为卖点,导致一度低俗之风泛滥,严重影响了文化新闻的整体形象。学者们纷纷撰文予以批评,张帆等人提出要“为文化新闻正名”,将它与文化品味低级的娱乐新闻区别开来。事实上,娱乐新闻一般出现在都市类报纸上。即便是在泛娱乐化浪潮中,仍有些报纸一直坚守着文化责任,对肤浅庸俗的娱乐保持着一定距离。如《光明日报》、《南方周末》等品牌大报的文化新闻以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见长,是精英文化的传播主渠道,文化底蕴深厚,文化品位高雅,即使涉及娱乐题材。也是以文化视角去深刻解读。各级党报肩负着宣传先进文化的政治使命,对娱乐新闻往往敬而远之。如今,随着地位的提升、题材的拓展,报纸文化新闻的文化内涵日趋丰富,由此推动了文化品位的升级。形成了文化娱乐各执一端雅俗交融的格局。例如,过去党报的文化新闻多以相对枯燥的政策、会议消息为主,现在逐渐增加了文化产业、文化作品、文化人物、学术活动等报道的比重,专业性、知识性、艺术性均有不同程度地增强,在“三贴近”报道方针的指引下,报道更具亲和力和感染力,文化品位趋向雅俗共赏。都市报的文化新闻继续发挥其轻松活泼的特色展开报道,以此适应大众文化口味,故而文化内涵相对稀薄,文化品位趋向通俗。娱乐新闻经过近几年新闻主管部门的治理整顿,低俗之风有所遏制,有些报道开始跳出隐私、绯闻的小圈。尝试从文化的高度去解读娱乐新闻,实现娱乐新闻的升级转型。例如,2009年初。小沈阳成为娱乐新闻的追逐热点,《重庆商报》连续5天推出以“重庆咋出不了小沈阳”为题的系列报道,对沈阳和重庆的演艺市场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如何催生“小重庆”。这组报道触及了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等深层次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展示了娱乐新闻亦可深刻严肃的另一面。
四、报道形式时尚多变
地位的提升、内容的拓展带动了报道形式的创新。就报道体裁而言,消息、通讯、专访、特写、述评仍是文化报道的基本体裁,但是表现形式已然有所不同,体现出与时俱进、时尚多变的特征。
首先,文化新闻版面丰富,分类有序。随着文化新闻报道资源日趋丰富,文化新闻版面有所增加,往往以一叠多版的体量出现,各版类别各有不同,文化新闻由此进入规模化生产、精细化加工发展阶段。比如《东方早报》把文化新闻与娱乐新闻相分离,又将文化版面细分为“作家”、“视界”、“舞台”、“人文”、“焦点”,随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减。《京华时报》将文娱一体,各个版面分别为“综艺”、“影视”、“乐谈”、“胡同”、“资讯”等。
1主要的不利因素
1.1央行连续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
随着我国CPI指数日益攀升,央行连续出台了从紧的货币政策。仅2007年,央行就连续6次调升了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的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最初的2.53%提高到了4.14%,而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随之相应上调。同时,目前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15.5%,且央行明确表示还将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准备金率。在此宏观背景之下,对信托业产生了两大问题。一方面,资金变得愈加稀缺,增加了募集资金的难度;而另一方面,筹集资金的成本也随之增高。无论是民间资金还是官方资金,都随着银行利率的递增而不断提高。这些原因最终将会导致综合资金成本整体上升,迫使信托公司不断调整信托产品结构,提高收益水平,因而推动了信托资金的成本也水涨船高。
1.2证券市场进入震荡调整期
股权投资收入和证券投资收入在2007年特定的市场环境下,犹如“火山式”喷发,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据用益信托工作室提供的数据,48家信托公司07年合计实现收入229亿,其中股权投资达79亿,证券投资收入实现66亿,各占总收入的34.5%和28.8%,成为信托公司第一大和第二大收入来源。这两种收入的大幅增长与2007年火爆的股市行情密不可分。但自2008年以来,股市进行大幅调整,最近股市行情与去年相比真是一落千丈,有急奔熊市的趋势。这就直接导致市场上新股发行规模、集合信托产品数量及募集资金规模以及市场总体收益率大幅度下降。根据公开资料统计显示,今年2月份共有16家信托公司发行了23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较上月减少26只,减幅明显;3月份,证券投资类产品只发行了38款,较上月减少了12款;4月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大幅锐减了61.54%,从上个月26款的发行数量降到了本月的10款。这就迫使信托公司必须要尽快调整产品结构、推出多元化产品、回归本源业务、确定核心盈利模式才能做长久的赢家。
1.3金融行业间的竞争压力增大
信托业自身竞争也比较激烈,它面临国内外市场的双重压力。
从国际角度看,自2006年12月11日我国履行加入WTO时签订的《金融与贸易服务协议》承诺开始,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使大量外资涉入中国的金融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其母行大部分是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在整体上具有混业经营的优势。外资金融机构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在产品的设计、研发方面以及全球网络资源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其利用这些优势可以推出全方位多元化、个性化较强的高端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信托公司原有的理财市场份额。
从国内角度看,国内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相比,商业银行具有网点覆盖面广、资本水准高、声誉良好、拥有多元化的顾客群以及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同时也推出了大量的式样繁多的金融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刚推出的“金葵花”、交通银行的“得利宝•浓青5号”,都对信托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造成更大的竞争压力。
2信托业的发展趋势
综观上述种种不利因素,信托公司应该如何应对?信托业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2.1信托公司将专注本源、彰显特色、树立品牌
对信托公司而言,市场的竞争不仅来自信托业内部,更激烈的竞争来自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拥有混业优势的金融控股公司。信托业要想和商业银行一样获得规模化发展,就必须在回归本业的基础上突出信托公司的优势和强项,并在相关的业务领域做出特色、树立品牌、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专注于本源业务,有利减少将固定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贷款、房地产、股票等领域,从而可以降低投资风险,随之增强信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信托公司也便有精力提升为顾客理财的专业能力,给信托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有两大特点:其一,投资范围广。信托业的投资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几乎囊括了吸收除储蓄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它是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非常广,包括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信贷业务、股权投资(非上市)、实业领域投资等。而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仅能在部分领域内开展业务。其二,资产隔离。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有财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尤其是对财产管理来讲,信托是目前唯一实现资产隔离的有效途径,只有信托公司才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是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这种功能对员工福利信托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信托公司可以凭借这两大优势和特色,设计和研发出技术含量高、个性化强,不易被其他金融机构所模仿的专属性理财产品,体现信托的高度化专业特征。各个信托公司也应根据自身基础和具体情况,如所拥有的资源条件、市场条件、技术条件,专注于某一产品或某一领域,改变目前“广而不专”、“博而不精”的局面,提高各个信托公司整体业务驾驭能力、风险识别控制能力以及投资决策能力。同时,结合我国目前信托公司的整体状况,经过五次清理整顿,我国已涌现出一批注册资金十亿几至二十几亿的中型信托投资公司甚至数十亿的国家级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公司资本金雄厚,已在发展综合业务,因此,可以率先引导这些公司专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注重自己的特色,领导我国信托业向着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这些公司在某个领域的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式的个性化服务,所以引导这些公司树立品牌,逐步实现品牌效应,突出自身的优势。
总之,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国内金融混业的大趋势,信托公司需要加快自身在金融行业中的定位,专注本源,做足服务,彰显特色,树立品牌,以实现更大的发展。
2.2深化银信合作趋势增强
无论是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来探讨,银信合作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在目前金融业综合化经营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都有做大做强这块业务的诉求。据一些信托专业人士分析,银信合作将纵深发展:从浅层次的代收付合作向资本层次渗透,由个案合作转向战略合作,由单一合作转向多元化合作。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中国信托业协会研发部公布的“信托产品月度报告”中的数据显示,从2008年3月开始,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发行速减,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呈大幅增加趋势,尤其是信托贷款类、投资于信贷资产权益类银信理财产品。三月份有28家商业银行与17家以上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合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数量比上月增加了38只,增幅为48.72%。四月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呈大幅增加趋势,发行的银信产品发行数量较上月增加40款,48增幅高34%。在5月份有12家商业银行共计推出25款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从公开的数据资料说明,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深化的趋势进一步发展,机构参与度进一步上升。产生这种情况有其众多原因,主要有:(1)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结合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人民币理财的规模优势、网络优势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但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而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一些信托专业人士一语道破天机:银信合作是相互“借通”的双赢,银行“借道”于信托的投资通道,信托则借道于“银行的销售渠道”。
(2)银信面临的现状。其一,金融市场的开放格局及混业趋势,使信托公司和银行面临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迫于激烈的竞争形势和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境内金融机构寻求合作,力求做大做强、提升自身实力,同时,谋求各自借助外力实现公司超常规发展。因此,未来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将会日益密切。其二,目前银行信贷普遍吃紧的情况下,面对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银信合作的渠道发放贷款,可以缓解银行信贷供需失衡的问题,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其三,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存在过分依赖存贷款业务的问题,使银行风险过于集中于信贷资产。改变这种情况,其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信托公司的参与。同时银行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为其高端客户提供私人理财业务,通过广泛的投资渠道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其四,信托公司也寻求银行的支持。新办法将信托公司的客户限制在高端私募的范围内,使得信托公司很多原有客户流失,而开拓新客户在短期内又很难见效,因此寻求与银行合作成为信托公司最为现实的选择。
在分业监管条件的混业经营,银信合作不仅实现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双赢,而且可以促进多种金融创新,其合作类型也可不断翻新,规模也能持续增长。今后银信合作将会更加重视跨市场的操作,利用多种金融机构、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在不同市场间的产品创新;与此同时,将会以产品创新促进业务转型,以模式创新促进品牌建设,逐步实现服务功能化、功能产品化、模式品牌化的发展,为金融行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过渡作用。
总之,面对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现状,对信托公司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若能充分发挥本行业的优势和特色,成功确定信托公司核心盈利发展模式。同时,银监会能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规定与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其本源业务,使之做大做强,走上国际化的发展道路。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信托业步入了相对调整期,信托业的发展处于滞缓和混乱境地。新形势下,经济全球化和WTO给金融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信托业环境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改善信托业环境要同时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着手,把握机遇,健全法制,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创新。
一、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机遇和挑战并存
外部环境是影响信托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外部环境的变化给信托企业带来的可能是机遇,也可能是威胁。新形势下,信托企业发展在外部环境作用下可凸显优势,也能显现劣势。
(一)优势
1.国民收入增加,信托财产增多,能够增加信托需求。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135823亿元,增长率为10%;而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59878亿元,增长率提高到10.1%。与此同时,居民储蓄存款额也在逐年增长。2003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10695亿元,增长率为17.4%;2004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126196亿元,同比增长14%;至2005年末,该数据上升至287200亿元,增幅达18.95%。财富的增加是推动信托业发展的基石,带动了信托产品数量和结构上的变化。据统计,2005年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共推出446个产品,其中投资于基础及公用设施、房地产、金融证券领域的产品数量位居前三甲,极大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2.经济结构调整,为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动了信托业的发展。这种结构调整一方面源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我国是贸易大国,其产业结构必须符合全球化趋势,同时必须应对外来竞争作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则是经济发展本身的需要。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信托业做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3.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使得信托投资运作更为安全、高效。我国已形成了全国性的证券监管体系,在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队伍都在不断壮大。近年来,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也相当迅速,可以说,资本市场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信托投资运作必须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才能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其提供了保障。
4.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监管不断加强,为规范信托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首先,“一法两办法”构造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有关企业年金基金、信托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的通知接连不断,及时有效的处理了信托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再次,近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等一些细则的颁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信托法律制度,而且与国际监管准则接轨,对信托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监管上,提出了“六位一体”的信托监管模式,即:央行监管+信托投资公司自我约束+行业自律+信托当事人监督+中介机构监督+社会各界监督。此外,2005年10月银监会确定了“分类监管”的监管思路,严格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公司盈利能力、服务与创新能力、信息披露体系、风险防范体系”等考核内容来建立评级体系,通过54项指标和对应的不同权重对信托公司的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考核,实现信托行业的优胜劣汰。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监管的不断加强,一个规范的信托市场在不久必将出现。
5.竞争与合作加强,有利于提高信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目前信托业务及类似信托业务主要在五类机构中展开竞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同时,业务的竞争区域也从国内扩大到了国外。竞争的加剧有利于信托机构降低成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而增加竞争优势。
信托机构之间以及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给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等金融机构不仅被作为信托公司的竞争对手,也成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一批代表银信、信信、信保、信证合作的信托产品正在不断出现。
(二)劣势
以上这些环境因素的变化为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这些可视为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劣势。
1.由于社会对信托的认同度低,在经济快速发展而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信托业务开展将更加困难。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框架无法有效的规范信托业的发展,导致社会公众对信托的认知度低。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新形势下,信托机构要开展业务,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将会更加困难。尤其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商业银行可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进入到基金管理这一典型的信托业务领域,这将对中国理财市场上的传统主流机构——信托公司造成直接冲击。
2.在由分业向混业发展的大趋势下,信托监管更加困难。在新形势下,信托机构与保险公司、银行、证券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不仅是信托机构竞争的需要,也是其自身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由此,信托投资范围将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多个领域,而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大前提下,在实施信托监管时,很可能会出现政出多门或无人监管的情况,这对监管机构将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3.在资本市场逐步开放的环境下,信托投资风险更大。目前大多数信托凭证只是在信托计划内由受托人回收,因此信托在较大程度上存在流动性风险,即在受托人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或其他原因时,信托人需要赎回信托凭证时因渠道不畅可能一时难以变现。道德风险在信托风险中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将募集从事实业投资的信托资金用于炒股或合同外的其他目的,以及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中违背审慎经营原则,增加信托财产的风险等。此外,伴随着信托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方式的增多,在信托投资时,专业投资人员投资水平的差异也可能导致技术性风险。
二、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内部环境:症结在于制度问题和缺乏创新
内部环境因素是企业的可控因素,企业能够根据需要自行调节。目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内部环境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上看,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已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界定,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据统计,公开披露2004年报的33家信托公司中国有资本控股50%以上的有19家,80%以上的有14家,国有资本持股最高达到99.256%。一股独大使得关联交易频频发生。仅去年就有四家信托机构被停业整顿,再次暴露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严重缺陷。从企业管理运行上看,信托投资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经济体制变迁,风险种类、结构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后果将更加严重。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都会导致企业效率低,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人力资源明显不足
目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严重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致使很多员工在产品销售、基金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都难以胜任。相比国外的人才队伍而言,国内的信托业人力资源明显显得不足。人才的匮乏,队伍素质低,导致服务不到位,进而导致社会认同度低。(三)缺乏创新意识,拓展发展空间能力低
1.产品创新。如今各家信托投资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产品,但与其他公司相比,各信托公司都无法体现自己的专属优势和经营特色,产品基本上都集中于基础及公用设施、房地产、金融证券三大领域,其他领域的产品或创新产品少之又少。
2.流通机制创新。《信托法》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尽管所有信托计划都规定其信托产品可以转让,但现有的转让模式缺乏有效的流通平台,基本上还处于原始阶段,即投资者要转让手中已持有的信托合同,必须自己寻找买方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帮助介绍买方,双方谈妥后,再到信托投资公司营业场所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这种实现机制制约了产品的流通,也限制信托产品投融资功能和长期规划功能的发挥。
3.投资方式创新。国内的信托公司在资金运作上仍以间接投资为主,直接参股和收购的形式很少。而事实上,直接投资更能加强双方的亲密协作关系,不仅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也有利于信托公司实力增强,而且资源共享(客户、人力、品牌资源)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策略
新形势下,我国的信托业发展应该抓住机遇,利用外部环境优势,改善外部环境劣势,同时不断改善企业的内部环境,以促进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信托需求
中国传统节约储蓄的观念决定了信托知识的宣传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在宣传的过程中,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不宜采用轰炸式手段。根据人们了解事物的一般规律,逐步利用媒体、报刊杂志、海报等直接渠道进行宣传,信托公司也可适时举办“员工服务到家”活动间接进行宣传,还可通过争取各种金融系列活动的参与资格,扩大认知度,培养社会信托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信托监管制度,支持信托业的发展
对信托业的监管应该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减少关联交易发生;对新型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建立给与制度上的引导,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交易中心,逐步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的构建;发挥信托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建立信托信用评级制度,以社会监管为导向,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分类监管评级方案的实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量化式评级体系。
(三)在完善信托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
从组织机构设置到业务操作上,信托机构都应建立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包括奖惩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等。同时注意经营和决策的透明性,提高经营行为的自律性和自觉性。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与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只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③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但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运作的发展来看,在未来中国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后,还是应该选择公司型,并且像美国的REIT公司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议专门对房地产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立法,以规范整个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封闭型。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是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对其进行估价。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开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都应该是封闭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其收益凭证或股票。
3.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借鉴美国REIT公司的经验,考察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应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物业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3年~4年的物业。(2)证券投资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3)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议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经营管理所拥有的物业,必须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5)对房地产投资净额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0%。(6)只能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或商业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公司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得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作为特设机构(SPV)以购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MBS,这种投资也计入房地产投资额中。
4.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条件。关于成立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在股权结构和规模上要满足紧下要求:(1)总股本规模不应少于1.5亿元人民币。(2)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房龄不到3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其他股东。(6)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应设立董事会,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独立董事。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促进世界文化对话与交流历史语境的进一步形成,面对中国当代审美文化向消费文化的转型以及电子媒介推动文艺产业化的进程中,新时代向人类提出的多角度、多方位的挑战,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审美文化学学科内容和学科体系,以更加切近现实的方式介入人的现代性进程,使美学研究更具审美活力和实践性品格,打造审美文化研究的开放性格局成为关注的焦点。
“新形势下的新发展”是这次会议总的主题。针对审美文化当展的基础原理研究问题,蒲震元教授作了题为《互动与融通――关于深化中国当代审美文化研究的浅见》的发言。他首先指出当前中国审美文化研究面临着“多元景观中的困惑”,包括“概念界定的困难”、 “适用范围的分歧”、 “研究方向的殊异”等 ,进而指出当前的任务不是执着于从“学科建构”的意义上来理解当代审美文化研究,而是应该直接肯定它所带来的那样一种直面现实、关怀现实、介入现实以求得美学的更大价值实现的立场和态度,从而使美学真正获得新的生存能力和前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建议:重视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注意从学理(学术精神)上促进当前审美文化研究中两大研究趋势的互动与融通;重视研究方法方面的互补与有机统一,高度重视“历史还原”、“现代阐释”与“理论创新”的有机统一。张法教授认为“审美文化”的提出是对传统美学现代性的挑战,审美从“超功利”到“美是功利的”的转化、交叉学科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审美文化着重在“审美”还是“文化”,文化中的任何现象是否都可以用审美的眼光来看。他以广场文化为例,指出由以往的政治仪式向花园式的转变就突出了审美因素。所以审美文化中有很多矛盾对立的因素,但在实质上又是统一的。并且每种文化都有其自身的形式,有中国特色的当代审美文化要突出地方性、民族性。张永清教授则是从接受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和审美文化论著中的两个突出的问题,即我国审美文化方面的相关著述原创性少、描述性多;现实性、实践性差。所以有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审美文化如何定位的问题,审美文化作为一门学科必须有自己的聚焦点;二是审美文化应该突破现有的知识框架,弥补知识结构的欠缺,从经济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学科汲取养分;三是理论与实践要紧密结合。
一、遗嘱信托的基本法理分析
(一)遗嘱信托制度的起源
法学界关于信托的起源,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赠;第二种观点认为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在这两种观点中,赞成后者的人相对居多。
(二)遗嘱信托的法律界定
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信托法的基础上于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也对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进行了认可与移植。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遗嘱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所不同的是,我国除了规定信托的设立方式可以是遗嘱的形式,还在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由以上规定,在这里对遗嘱信托的概念进行界定。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设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遗嘱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
(三)遗嘱信托的制度优越性分析
传承财富的功能。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富顺利的传给后代,同时通过专业理财人才的管理可以弥补继承人理财能力的不足,使遗产完全发挥整体优势,家族得以永保富有和荣耀。
合法节税的功能。信托从其诞生之时起就具有规避法律施加的不当影响之功能,遗嘱信托更是这方面的典范。遗产税是国家对死者留下的财产所征之税,其设立目的在于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并对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重要意义。尽管我国目前还未开征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是一个必然趋势,并且开征遗产税已经列入我国税制改革的议程。所以遗嘱信托制度的合理节税功能必然会有所体现。
减少家族遗产纷争的功能。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设立遗嘱信托做出财产规划,待其去世以后由中立的受托人负责实施,而收益权归继承人享有,则完全不必再进行遗产分割,从而可以避免混乱和纠纷,即使在最终需要进行分割的情况下,由中立的受托人主持分割亦可实现合理公平的目的。
此外在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制度还有充分遵循委托人意思表示、破产隔离、弥补遗嘱继承缺陷等诸多功能。
二、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因素
中国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创造了客观条件。作为支撑信托制度的条件之一---存在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目前在我国已慢慢形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外遗嘱信托制度的建立也绝非偶然,而是生产力发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大量社会财富被创造,私人积累的财富不断增加,与此相应的是财产继承纠纷也不断涌现,归根结底在于现有《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缺陷。而遗嘱信托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恰好可以有效克服这些缺陷并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个人财富传承问题。这无疑为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创造了可能性。
(二)社会因素
随着我国正步入老龄化,关于如何处理遗产问题值得人们深思。遗嘱信托为人们增加了遗产处分的选择手段,它不仅能够实现使特定人受益的目的,还能够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经济发展、财富增加促使形成社会理财需求,这也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客观基础。
(三)制度因素
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为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尽管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规范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但是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即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12年的时间。并且该法也有专门条款规制遗嘱信托制度,也就是说,自2001年起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就已经开始发端,尽管这十余年时间并未成器,但是,其他信托制度的发展为遗嘱信托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另外,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所以,经过十余年的沉淀与酝酿,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亟需进一步的完善的要求呼之欲出。
(四)自身优越性
遗嘱信托制度特有的功能已为学者们关注,近年来研究此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成为一个新的研究热点,这必将促进遗嘱信托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更好的与我国实践相结合,使得遗嘱信托影响力逐渐扩大,为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尽管遗嘱信托在中国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但是基于以上几方面原因,可以看出我国存在着遗嘱信托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遗嘱信托在我国是一个朝阳产业,有巨大发展空间。笔者寄希望于遗嘱信托制度乃至整个信托制度能够在实践的锤炼下日臻完善,以适应我国不断增长的个人财富传承。
参考文献: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陈向聪.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3]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张劲松.遗嘱信托制度研究[M].黑龙江大学年研究生学位论文,2010.
[5]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余能斌,文杰.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J].法学,2002.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3(3)-0023-03
一、国库独立保管人的信托法理基础——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
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美国信托法权威鲍吉特(Bogert)将信托的定义为:“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之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 一般认为,近代信托法律制度,源于13世纪中期英国的土地“用益”(Use)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等。耶鲁大学的John H. Langbein 教授指出,把信托作为规范世代间家族赠与工具早已落伍。现代信托法律理念和制度早已从传统遗嘱管理等民事领域扩展到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近些年来更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支撑。因而梅兰特认为,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信托制度被看作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对独特的成就。”传统的信托运作模式包括了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但在现代金融信托业务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当事人: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参见图1)。
简单地讲,信托财产独立保管制度是指为确保受益人利益和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实现,并防止受托人背离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在证券业务、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中,将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以适当分离,特设专门保管人负责信托财产保管和日常出纳业务的一种新型信托运作法律模式。在金融业务实践中,特设专门保管机构--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通常由商业银行担任,并通过其对信托财产账户的管理,实现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的任务。
现代资产管理的第三方独立保管和监督是普遍的潮流,也是对信托法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等均已建立了第三方独立保管人制度。其中尤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对其资格、条件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等十一项职责,其中包括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3月1颁布实行)也规定了信托财产银行保管制。保管银行负有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的义务,同时,负有监督信托财产管理人及信托公司的职责,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国库独立保管人的制度构建
(一)国库独立保管人的法律地位
建构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必须以实行委托国库制度为前提。我国现行的国家金库制度就属于委托金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受托经理国库。而关于国库的“经理”与“”之争,并非是金库制与存款制的争执,而是由谁来代表国家委托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名分”之争,也是关于中央银行如何经理国库的权力之争。有鉴于此,无论“经理”与“”之争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我国实行委托金库制的基本制度架构,这也为建立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准备好了制度前提。
建构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库独立保管人。也有学者主张可以设立国库银行来解决“经理”与“”之争。本文认为,与其另设国库银行,不若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独立保管人法律地位更为便捷、有效和稳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参加国库运作的基本模式如下:(参见图2)。
在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模式下,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可将国库资金委托财政部具体管理,财政部在行政上隶属于国务院,同时在财产权利关系上属于受托人,从而形成公法与信托法上的两重约束,以确保其正确履行国库管理的职责。财政部作为国库资金的受托管理人,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负责国库资金的收支拨付的指令下达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首先负有安全保管国库资金的义务,并受理国库管理人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的指令。但作为独立保管人,人民银行并不是被动的执行指令,而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预算及项目计划等对财政部门的拨付指令进行身审查核对。对拨付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预算和项目资金计划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在这里,国库管理人和保管人向委托人即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国库独立保管人的职责
依据人民银行的国库独立保管人的定位和职能,其职责主要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主要应是:(1)安全保管国库资金;(2)依法国库账户;(3)保存国库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4)根据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指令,及时办理;(5)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等。同时,人民银行发现财政部门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预算和资金计划的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应当注意的是,现代信托法中已不再将受托人责任仅(Fiduciary Duty)限于信托合同范围之内,波士顿大学Tamar Frankel教授甚至主张,受托人关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是现代资本社会私法关系 (Constitution of Private Power)的宪法。 由此可知受托人责任在英美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一般认为,受托人责任主要包括注意责任(Duty of Care) 和忠实责任 (Duty of Loyalty)两项。那么,在中国人民银行担任国库独立保管人时,是否也要承担上述两项义务,又该如何承担上述两项义务呢?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的国库独立保管人派生于受托人,因而自然应当承担受托人责任,当然包括了注意责任和忠实责任;其次,作为国库独立财产保管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注意责任,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要正确履行自己作为国库资金独立保管人的所有法定责任、遵守有关业务规则,并承担责任。第三,作为国库独立财产保管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忠实责任,则要求其对一切有损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加以监督制止,这也是其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的监督职责所在。
三、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删去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有欠妥当,同时新增“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款又显得模糊。为此我们建议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担任国库独立保管人,负责保管国库资金收支并履行国库监督职责。(参见图1对比)
四、结语
运用现代信托观念和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理国库所蕴含的丰富法学理论和制度智慧。预算法修改中涉及的国库运作与监督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选择与相应的社会影响:第一,财政收支技术层面,主要涉及国库在财政资金收支中的效率与准确性;第二,行政权力或者行政权力资源配置,主要涉及包括财政部门和各级中央银行机构之间的行政权力分配和冲突;第三,国库运作监督权力与社会正义判断。从表面上看,无论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负责国库运作都是在行政体系内部进行的一种职责划分,但从行政隶属关系而言,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业务上的隶属必将强化或者削弱其中个别部门的行政权力或者资源影响力,也会为将来埋下行政效率低下甚至权力寻租的机会。引入现代信托的独立第三人保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资金的独立保管人,履行国库收支拨付的监督职责,加强过程监督,与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相配合,有利于形成科学严谨的国库运作制度。
参考文献
[1]姜莉.我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及发展方向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刘贵生.关于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几个问题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2,(2):8-12。
[3]刘桔林.论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4]徐春武.中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张原,陈建奇.中国国库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1,(1):61-64。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on the Independent
Custodian System of the State Treasury
[论文关键词]遗嘱信托 信托法 遗产
一、遗嘱信托的涵义与特征
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即委托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其指定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行为。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遗嘱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
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是信托更是遗嘱信托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标准之一。在遗嘱信托制度设计下,立遗嘱人即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因此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可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但是,受托人并不享有对信托财产实质上的所有权,他不能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享有受益权,因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信托正是以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二)遗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首先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不再享有所有权。其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虽然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这仅仅是名义上所有权,其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因处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损益,原则上都归属于信托财产本身。最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虽然说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受益人本身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他所享有的仅是对信托利益的一种请求权。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遗嘱信托关系的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无权对信托财产独立地主张权利。
(三)遗嘱信托财产具有连续性
遗嘱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遗产管理制度,已经有效成立的信托不会因受托人的改变而终止。我国《信托法》对此也予以承认。我国《信托法》第52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信托法》第13条也对遗嘱信托的连续性做出了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遗嘱信托的优越性
(一)弥补普通遗嘱的不足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继承方式相对简单, 一般仅为指定遗产继承人及附简单的条件, 因此立遗嘱人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安排缺乏灵活有效的法律手段。比如我国《继承法》对遗赠制度的一项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因为通讯不畅、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放弃遗赠,无法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显然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本意。又如,被继承人希望继承开始后由某继承人继承,又在规定情况发生后,让另一继承人继承。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被继承人的这些愿望显然无法通过纯粹的遗嘱继承来得以实现,而通过遗嘱信托却可以满足被继承人这些相对复杂的本愿。
(二) 避免巨额的遗产税
虽然我国还未征收遗产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受社会公平的理念的影响,开征遗产税将势在必行。纵观已经征收遗产税的各国,其对财产的继承无不课以高税率的遗产税,而且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0-50%,由此可见,遗嘱信托无疑具有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
(三)遗嘱信托能够提高遗产的经济效益,实现遗产的收益最大化
由于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具备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的信托机构,其扮演着一个中立的、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角色,具有较强的处理遗产信托的能力。因此,通过受托人对遗产投资、交易等管理方式,带来遗产的收益,不仅能有效地克服继承的诸多纠纷,更能为受益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对委托人的生后财产是一种最完善的配置。
三、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一)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
尽管自2001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几部关于信托的法律,如《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结束了我国信托业务无章可循的境地。但对于遗嘱信托,《继承法》没有涉及,而《信托法》仅有第8条和第13条对其有所规定。目前,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且存在以下缺陷:
1.遗嘱信托成立要件与现行民法及继承法矛盾
根据我国民法与继承法,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而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由此条款可见,遗嘱信托需要受托人承诺才告成立,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遗嘱信托是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这样的规定显然互相矛盾。
2.遗嘱信托对登记财产规定的不完善
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依照该条款,对房屋等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显然无法设立遗嘱信托。信托中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所有权有效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如果委托人对房屋等不动产设立遗嘱信托就必须进行信托财产登记。但是由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的,那么既然委托人已经死亡,又如何完成变更登记?如果委托人在生前进行信托财产登记,依据尚未生效的遗嘱去设立遗嘱信托当然就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由此可见,房屋等不动产在我国设立遗嘱信托是一个难题。
3. 《信托法》中信托存续时间无规定
在我国现行信托法中,并没有规定信托的存续时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上的所有权,那么这种形式上的所有权所存续的期间怎样规定才算合理?所有权期间届满后信托财产将归谁所有?如何处分?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遗嘱信托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积累的财富亦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财产继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尽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继承纠纷说明现行继承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使自己的某些目的在其死后得到实现或更进一步的延续,正日益受到人们重视。虽然遗嘱信托在中国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但是基于遗嘱信托自身的优越性,其满足了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要求、希望避免家族纠纷及保护受益人等多种人群的需求,我们有理由相信遗嘱信托在我国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完善遗嘱信托制度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法律任务。
四、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几条建议
为了满足人们对日益增长财富之可持续配置的要求,充分发挥遗嘱信托实现遗产增值保值作用,弥补我国遗嘱信托的空白状态,结合前文的分析,现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 在《信托法》中明确遗嘱生效是遗嘱信托成立的条件
遗嘱信托是遗嘱与信托的结合,只有存在有效成立的遗嘱,才有可能对遗嘱设立信托。因此,遗嘱是信托的前提,信托是遗嘱的目的。据此,应将《信托法》第8条修改为:设立信托,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遗嘱生效,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样既肯定了信托从受托人承诺时设立的原则,又结合遗嘱的生效对遗嘱信托的成立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二)对遗嘱信托中财产登记作特殊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对于遗嘱信托而言存在缺陷。为了适当地克服这种缺陷,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相关规定,明确只要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信托就可以成立。因此我们可以对《信托法》第10条作适当修改: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对于设立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或受益人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生效后的效力溯及信托成立之时,由于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过错,而不能依法进行信托登记,由此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在确立信托财产登记生效原则的前提下,对于遗嘱信托作特殊规定。
(三)对遗嘱信托存续期间及到期后信托财产的安排作出规定
一、信托财产及其独立性简析
信托财产作为设立信托的载体,在信托制度的设计中无疑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自英国衡平法创设信托制度以来,由英国衡平法创设并且被其他国家借鉴和发展的信托财产的概念在各国信托法中都有所体现。我国《信托法》第1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即需将信托财产让与受托人,由受托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此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其基本含义是: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成为一项仅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从委托人的角度看,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不再归委托人所有,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比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个人意思的地位。从受托人的角度看,在法律关系上,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名义上也归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财产应受信托目的约束,并为信托目的独立存在。从受益人角度看,信托有效成立后,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受益请求权。
二、信托财产公示及相关立法例
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从而使交易第三方对交易对象是信托财产还是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能充分识别,保证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确保第三方免受无谓的损失,从而平衡受益人和第三方利益关系的制度。
与物权的公示相同,信托公示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极大。为了避免受托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第三人及受益人的交易、投资风险,使信托成为一种真正的规范经济行为和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确立信托公示制度,它既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信托物权特性的必然体现。
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公示制度均有规定。如《日本信托法》第3条规定:“对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如不登记或注册,其信托不得对抗第三者。”韩国《信托法》第3条规定:“关于需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其信托可因登记或注册而与第三人对抗。对于有价证券,信托可根据内阁令的规定,对证券表明信托财产的实际情况;对于股票证券和公司债券,信托则可在股东名册簿或公司债券簿上表明信托财产的实际情况,从而与第三人对抗”。因此,大陆法系对于信托公示的效力采对抗要件主义。具体而言,对于法律规定了公示方法的信托财产,如果信托的设立未履行法定的公示方式,信托当事人就不得以信托的设立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为善意或者恶意。
然而在信托的起源地英美法中则很少讨论信托公示原则,信托公示仅是公益信托的成立要件(英国的登记机关是“公益委员会”,美国是各州检察院),对于大量存在的私益信托,英美法并未规定公示方法。在英美信托法中,信托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是取决于信托的设立是否进行了公示,而是取决于该第三人在受让信托财产时主观上是否善意。如果该第三人从善意受让人手中获得财产,则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得以信托对抗该第三人;反之,如果第三人在受让信托财产时主观上恶意(即明知或者应知受托人违背信托处分信托财产),则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信托对抗该第三人。
三、信托财产公示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及法律适用
如前文所述,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是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呢?换言之,对于未依法定方法公示的信托关系,是否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学者持否定看法,认为未经公示的信托财产即丧失其独立性,而无对抗力。有学者持肯定意见,认为无论信托财产是否登记,受托人的债权人都不得以信托财产强制受偿。同时,也有学者采折衷观点,认为如信托财产属于非法定公示的财产,则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受托人的处分违反信托目的时才能行使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由此可知,若第三人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时,受益人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来对抗。
以上几种观点,其中折衷说更合理。信托公示制度的设计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就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只是外部的形式,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实质要求,如果财产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不是信托,因此,对于未经公示的非法定登记的信托财产仍应尊重其独立性,赋予其对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的效力。
在信托的公示方式上,我国《信托法》只规定了登记一种;在信托公示的效力上,我国《信托法》实行的是生效要件主义。笔者认为,对于本条的适用,在2007年通过《物权法》之后,需要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协调,无论从法律的位阶还是从新旧法之间的关系而言,就物的关系这方面的内容,在信托关系的设立中仍应当以《物权法》的一般性规定作为《信托法》的补充,《信托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信托登记”,在《物权法》中,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此,依照本条,在设立信托的过程中,对于信托财产何者应当登记,何者仅以交付为要件当无疑问。
四、信托公示的效力
对于物权公示的效力,历来就有生效主义与对抗主义之分。
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实行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即关于不动产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进行的各项变动,实行不登记不生效的基本规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物权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在动产物权方面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即动产物权的变动,实行不交付不生效的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以及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情形。所谓不登记不生效,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产生当事人期待的物权变动的结果;所谓不交付不生效,就是不交付不产生当事人期待的物权变动的结果。因此,公示与否对于物权变动具有决定性作用。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主要有不动产、准不动产(汽车、轮船、火车、飞机、航空器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专利权、商标权等。以上述财产设立信托的,应当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信托登记,包括财产权变动登记和信托登记。因此,对于这类财产,依据《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不经登记就不发生设立信托的效力。而以不需要登记的财产性权利或者动产设立信托的,也需要与《物权法》的规定相一致,经过交付,信托才能设立。
参考文献:
[1]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一、艺术品投资信托的概念及特点
艺术品投资信托是通过信托原理,实行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①在受托人的管理经营下,通过艺术品投资组合,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艺术品价值增长的收益。与一般的信托产品相比,艺术品投资信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艺术品作为商品来说,具有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和保值增值的特点,而且有着很深奥的学问。艺术品在鉴定、估值、保险等方面都较为特殊。
其次,艺术品信托的期限较长、资金回报率较高。由于艺术品特殊的春拍、秋拍期等因素,且投资的艺术品价格增长往往需要一定的期限才能达到目标水平,因此,艺术品信托的期限一般较长。
最后,与房地产、证券等领域的信托产品相比较,艺术品投资市场的波动周期与国民经济的周期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艺术品投资市场是交易分散、信息分散、交易地点分散的市场,市场的信息集中度明显低于证券市场。
二、艺术品投资信托的现状及前景
(一)艺术品投资信托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和国民财富的积累,同时伴随着金融资本和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我国的艺术品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据用益信托的数据,2011年艺术品信托发行数量为45款,比2010年增加35款,增长幅度达到350%。2011年艺术品信托发行规模为55亿元,而2010年发行规模仅为7.5亿元,同比增长633%。②国内艺术基金2011年经历了井喷式的扩张。2012年,中国艺术品信托市场继2011年后持续成长。2012年第一季度,艺术品信托市场延续火爆行情。同时,艺术品信托的标的也不再单一化,以犀角、象牙、玉器及寿山石等为标的的创新产品频频现身市场。③从平均收益率来看,总体而言,2012年上半年艺术品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10.47%,较2011年上半年的平均收益率9.515%上升了0.955个百分点,艺术品信托发行持续火热。
(二)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前景
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整合能力增强,北京艺术品中心市场的地缘优势进一步增强,艺术品投资大有可为。
首先,经济实力对比及国际形势变化是驱动文化热点转移的第一要素。高端艺术品市场自有以来一直为欧美文化和买家所垄断,直到近年来才出现中国艺术品的身影,而且上升势头极快,发展趋势也非常符合西方社会对中国文化的认识,从滞后的当代印象开始,往本土的主流审美延伸。
其次,艺术品投资"经典化"趋势延续,高端艺术品需求仍将呈上升趋势。由于市场参与者普遍的谨慎态度,全球艺术品市场的行情方向仍会聚焦于经典艺术的范围。
再次,在中国政府抗通胀政策和调控房地产、资本市场的背景下,资金将继续从股市和房地产流向艺术品市场。艺术品具有很强的保值与增值功能,已成为理想的长期投资工具。
最后,艺术品市场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也将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同时,艺术品市场的机构化趋势仍会进一步发展,将使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资金规模化优势更加明显,在拓展艺术品市场规模的同时,令艺术品市场的投资属性更加鲜明。
三、艺术品投资信托的法律结构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艺术品信托仍以债权融资方式为主,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艺术品藏家或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限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投资方面的相关法规,只是在2001年颁发的《信托法》第二条中对信托有一个总的概括,即"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文将结合我国《信托法》分析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是指参与信托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艺术品投资信托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信托目的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艺术品市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三者之间建立起了艺术品信托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围绕艺术品投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艺术品投资信托利益分配而展开。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信托财产的原所有权人,在其将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之后,艺术品投资信托法律关系才建立起来。因此,信托财产的交付是艺术品投资信托设立的基础,是形成艺术品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一般来说,委托人通过意思表示首先发起设立信托,其法律地位包括:首先,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设立人;他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其次,委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三,委托人有权在信托合同中,按照自己的意志设定信托目的。④
根据我国《信托法》,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对受托人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正常支出提供补偿等;其主要权利包括: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对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新受托人的选任权、变更受益人以及解除信托等权利。
(二)受托人
在艺术品信托中,受托人是具体从事对信托财产控制、管理、经营的主体,其处于控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核心地位。在我国,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包括对其章程、股东、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经营场所等都有具体的要求。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以及忠实勤勉、信息披露、分别管理、亲自管理等义务。艺术品信托中,受托人应依照信托目的进行管理。不论是发放贷款并以艺术品作为抵质押担保,还是在投资顾问的指导下直接投资艺术品并拍卖已获得增值收益,都需要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要求尽职尽责。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权、对管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的取得补偿权、辞任权等。
(三)受益人
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受益人是指艺术品投资信托中规定的享有信托利益之人。由于信托的目的是让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因此,受益人在整个信托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受益人是纯获利益的人,法律对其限定条件较少,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的权利比较复杂,有些具有专有性,有些是与委托人共享的。⑤受益人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的放弃权以及信托收益的转让权。其与委托人共享的权利主要包括: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对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等。
实践中,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委托人往往也是受益人,二者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另外,受托人不得作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如果这种情况存在的话,受托人即享有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信托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
四、艺术品投资信托面临的困境及风险防范
由于国内的艺术品投资信托处于刚起步阶段,困难和阻碍是不可避免的,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四大瓶颈。⑥
第一,缺乏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对艺术品真假进行鉴别。这使得金融机构在投资或在艺术品抵押融资时举步维艰。艺术品的直伪很难鉴别,同时现行法规下对制假的惩罚力度低,市场也不规范.这使得当前的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真假难辨。虽然目前有很多机构提供艺术品的鉴别服务,但其权威性常受到质疑。这就使得中国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在国际市场销售不畅,价格不高。另-方面,也影响了艺术品投资信托、艺术品抵押和艺术品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发展。
第二,艺术品估值体系的欠缺,增加了金融机构对艺术品资产定价的难度。从国内部分当代艺术品在国内外各拍卖行公开交易的数据来看,一些艺术品在两年间价格可以增加三四倍,更有一些作品的估价在-年间常常有数十倍的增长。这表明艺术品估价等中间环节尚缺乏规范。
第三,艺术品市场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对艺术品本身身份、艺术品交易人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的信息平台,也缺乏对艺术品市场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使得交易主体很难排除拍卖不保真、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第四,艺术品信托过程中的税收安排不明。目前我国对艺术品投资的税收安排只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获得的收入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像以理财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在艺术品买卖过程中的税收安排没有明文规定。
第五,艺术品投资也有流动性风险,即未来收益兑现的可能性。当艺术品市场处在上升或高涨期,艺术品的流动性较好,但在市场处于下行或低谷时,流动性问题就非常重要了。一般来说,艺术品都是奢侈品,价值上比较昂贵,需要占用较多的资金,其交易往往限于特殊领域,甚至必须在特定的中介平台才能实现交易。
如前所述,目前的艺术品信托市场面临了像退出机制、估值、制度建设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艺术品市场短期的炒作也给投资行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这一领域长期的市场前景仍被看好,但是只有艺术品鉴定水平、估值以及保险等配套服务的逐步改善,藏家、画廊与拍卖行之间的进一步整合,艺术品投资才有更好的发展。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时,需要关注艺术品在收藏领域的受欢迎程度、占用资金规模等。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些风险,才能防患未然。
从立法层面上,一方面,应当保证交易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准确地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要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则,注重信息披露环节的管理,使相关利益主体可以及时发现关联交易。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委托人和受益人实现自我救济的渠道。我国《信托法》通过赋予受益人撤销权、归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任受托人等权利,保障受益人自我救济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仿照证券行业的做法,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使投资者有风险识别和危机处理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能够有便捷的实现自我救济的渠道、程序和具体方法,从根本上实现交易双方的平等性,也有利于规范交易、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⑦
从受托人角度,信托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控制:
1、严格奉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高度重视艺术品投资信托资产的安全,力争将投资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作资金,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严格将本信托账户与其他信托账户、受托人账户区分开,做到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以确保本账户的独立操作性。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将艺术品投资信托与非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市场信息、风险考核等隔离开来。
3、加强具体管理人员的自律,相关专业人才可以包括接受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人员、具备艺术品投资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熟悉艺术品拍卖等交易流程和规范的人员以及相关的风险管理人员⑧,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资金,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培训。
4、建立完善的艺术品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充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和资产组合原理运用资金。公司内的风险控制部门也应当充分考核艺术品投资信托业务的可行性、风险性,从审批立项到项目实际运作阶段都要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
总之,除了对信托制度本身完善以外,还要在实践中,注重艺术品行业的特殊性,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艺术品投资信托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艺术品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市场发展很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定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侯仁凤:《富人新宠,艺术品投资信托》,中国证券报,2011年4月2日
②高谈:《艺术品信托的退出难题》,第一财经报,2012年3月31日
③苏丹丹:《2012年艺术品信托市场出现新变化》,中国文化报,2012年8月20日
④高凌云著:《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3 版,第 59 页
⑤余卫明:《信托受托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31页
⑥金立新:《业内:信托能否撑起艺术品市场一片天》,金融时报,20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