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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组彰显承担项目企业技术实力的“信心数字”让人为之一振,也让企业对创新基金更多了一份期待。
创新基金是我国第一个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以资助初创期和成长初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为切入点,主要支持处于种子期的技术项目。
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肆虐中国大地时,创新基金强势启动,如同一针强心剂激活了许多陷入泥潭的中小企业,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缺血”。 为给成长性较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大的支持,2008年又设立了创新基金重点项目,围绕每年度国家和地方在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进行资助。
蓦然回首,在十多年的风雨兼程之路上,创新基金助力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了创业梦想,也成了它们开启成功之门的金钥匙。
见证了创新基金的“魅力”,各省也竞相为所辖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更多创新基金的支持,为中小企业架桥修路,为当地的创新体系培育源头活水。作为中部地区的创新主力,近年来,湖南创新基金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迅速增长,不断刷新纪录。
2008年,全省立项112项、获得资助经费6118万元;
2009年,全省立项293项、获得资助经费18365万元;
2010年,全省立项359项、获得资助经费26230万元;
2011年,全省立项390项、获得资助经费27231万元;
2012年,全省立项436项、获得资助经费34435万元;
……
如今湖南的创新基金工作已跻身全国先进行列,被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列为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实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试点单位、创新基金项目联合评审试点单位。2012年湖南立项数和经费数均列中部第一,全国第四,仅次于浙江、上海、江苏。
在创新基金的“资”润下,湖南在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扶持了一批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创新能力正在显著提高,并日渐成为促进湖南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核心牵引力。一些曾默默无名、蹒跚起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跻身创业板或叩响“新三板”的大门。截至2012年,湖南共有13家企业在创新基金的扶持下成功上市,40余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
创新基金如同一颗颗希望种子,在三湘大地不断迸发力量,助推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茁壮成长。孕育的源源不竭的创新资源和创新动力,奏响了创新型湖南建设的战略强音。
1999年,当创新基金落地湖南时,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还持观望和怀疑态度,如今这股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各类创新基金项目在三湘大地“遍地开花”。作为创新基金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湖南省科技厅既见证了创新基金在湖南“由点成面、带动一片”的蝶变过程,也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断寻求管理上的突破,探索出了一条具有湖南特色的创新基金发展之路。
创新基金是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催化器”,许多嗷嗷待哺的中小企业都迫切希望将创新基金收入囊中,但创新基金的经费又是有限的,如何将这块蛋糕分好成了各省案头的工作重点。湖南实施创新基金以来坚持的原则是在“放大”自身创新基金 “份额” 的同时,力求将“好钢用在刀刃上”。
创新基金启动以来,湖南根据国家产业发展重点,一直致力于结合本省的资源、产业和技术特色,重点在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内挖掘项目,在产业链环节上选择项目,以期“育苗造林”,打造湖南优势产业航母。2009年,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三大技术领域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76.21% 。近几年,这三大技术领域依旧占有巨大份额。在一大批围绕主导产业配套的中小企业崛起后,湖南部分优势产业也在谋求新的跨越。长沙高新区因势利导,意欲打造“中国工程机械之都”,湘潭先进矿山装备产业集群2011年获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产业集群首批试点单位……
除产业支持有倾斜外,湖南在支持企业的选择上也很“挑剔”, 重点选择极具潜力的项目进行培育。
产学研合作是将科技成果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好方式,为此湖南将产学研结合创新项目作为优质资源库,每年从中推荐一部分企业作为创新基金支持的后备企业。目前,湖南创新基金立项项目中产学研合作项目已占40%以上。
此外,各级创新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也深入各类企业摸查情况,挖掘有潜力的企业作为创新基金资助单位。株洲市科技局计划科科长成钢表示,株洲在实施创新基金工作中实行“三个不”:基层科技管理部门未推荐的不支持、未通过现场考察的不支持、企业负责人行业信誉低的不支持。
经过严格筛选,一批企业在最需要支持的阶段脱颖而出,成为创新基金的资助对象,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和雪中送炭的放大效应。
创新基金创立之初,还处于“养在深闺无人识”的尴尬境地,而湖南轰炸式的宣传打破了这种尴尬局面。长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肖秋良对最初创新基金的宣传记忆犹新:专门设立长沙高新区科技兴贸与产业发展网、长沙高新区政企通短信中心、长沙高新区科技计划工作QQ群等平台,并通过信件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及时为企业传递相关信息;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上门对创新基金指南中重点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开展劝服工作,动员企业积极申报。在一系列宣传攻势下,创新基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企业对创新基金的认识也不断加深,申报的积极性和热情也越来越高。
在提高企业申报创新基金热情的同时,湖南又在申报工作动态、注意事项、条件、流程等方面积极地为企业释疑解惑。 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2005年成为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除了每年进行多场创新基金申报的宣传、动员和推介活动外,还多管齐下,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辅导培训,以此提高企业项目申报水平和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此外,中心还到各大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专题讲座,扩大创新基金的影响。
类似的宣传和培训在株洲也同样全面铺开,成钢告诉记者,以前是被动地等待企业申报项目,现在变被动为主动,在加大创新基金宣传力度的同时,还组织企业开展培训。在这样的互动下,科技局与企业的距离不断拉近,每年春节一过,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就会主动询问相关情况。申报创新基金俨然成为了中小企业的一种“习惯性思维”,创新基金变成了企业创新的一种符号。
2009年,湖南省科技厅在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的基础上组建了“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全省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为主导,联合项目组织机构、服务机构及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共同作业,构建 “政府部门决策和监督、专家咨询、执行机构具体运作”三位一体的工作框架,形成了多层级的创新基金管理服务体系。
“创新基金申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很多刚起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专职人员,不熟悉申报程序。为此,中心充分发挥了在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写、注册中的服务职能。”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确保服务机构有充足的工作经费,一些市州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还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帮助企业申报创新基金的补助。2009年,长沙高新区出台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每年向每家服务机构提供5万元基本工作经费,并以各服务机构通过管委会每年推荐上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项目15项为基数,每增加1项奖励4000元经费,同时根据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创新基金项目立项金额,按3‰的标准奖励相应服务机构。”
同时,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湖南制定了《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服务业务的有关要求》,杜绝中介服务机构过度包装项目申报材料、采用高额提成方式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或者打着科技部门的牌子高价收费承接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创新基金申报的评审,湖南将专家评审作为重要环节,在项目评审和论证时,实行“背靠背”的专家评审方式,以此减少在项目评价上的人为干扰因素,确保申报立项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鼓励和规范双管齐下,让多方力量参与到企业申报实施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服务、评审工作中,确保了申报项目材料最大限度符合国家规范,提高了项目申报成功率。
设立创新基金的目的绝非仅依靠它本身,更大的意义在于“借鸡生蛋”,希望利用这有限的资金吸引更多其他资金,发挥 “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目前在湖南,这种作用正在被不断放大,政府通过整合各方力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逐步将自身的力量衍生成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参与的融资合力,让企业融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为与国家创新基金匹配,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2005年湖南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级和地方专项资金,以地方基金的形式为中小企业增加了更多的政府力量,让企业有了更大的信心和勇气与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谈判。
“企业成功申请创新基金,再加上地方基金的支持,这本身就是对企业实力的一种认可,也让很多之前‘心动难行动’的观望金融资本敢于‘行动’起来。”肖秋良告诉记者,近年来,高新区着力建设融资平台,鼓励社会投资机构支持创新基金项目。已引进各类风险投资机构28家,发现和培育更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创业板市场提供上市资源,如今已有28家企业进入长沙市重点扶持上市企业名单。
此外,湖南省科技厅还设立了专门课题对获得创新基金支持过的企业进行创新能力调研和评价。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通过此项工作,能够发现一批高成长性的项目,采取整体打包的形式向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推荐,有效发挥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全方位的促进作用。
通过各种力量的整合,湖南创新基金的引导比达到了1∶15.1,真正发挥了 “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
雪中送炭、如鱼得水、锦上添花、四两拨千斤……湖南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负责人如此评价创新基金的作用,他们把获得创新基金的支持当作一种荣誉和创业的动力。13年来,湖南省创新基金的实施成就了无数人才的创业梦想,激发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收获了一批领先行业的科技成果,培养了一群现代市场的“小巨人”。
在湖南一批知名高等院校里,拥有许多前沿的科技成果,但这些成果大部分待在实验室里鲜为人知。而创新基金的无偿资助就像一针兴奋剂,激发了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快速有效地实现产学研结合,让一大批科技成果成功走出实验室进入市场。
2000年,中南大学首创“学科性公司制”,并出台《中南大学技术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政策的实施办法》,以求技术向产业转移。在中南大学前校长黄伯云眼中,“如果科研人员没有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是学校人力资源的最大流失;如果科技成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转化和产业化,将是学校国有无形资产的最大流失;如果科技实验设备不能充分利用,将是学校国有有形资产的最大流失。”
与此同时,在高校密集的长沙高新区,已建成8个孵化器,入驻企业达一千多家。肖秋良介绍,2012年长沙高新区孵化器培育的数十家企业获得了创新基金的扶持。
在海外留学人员纷纷回国创业的背景下,长沙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队伍越来越庞大,企业申报创新基金的热情也居高不下。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博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奥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多家由“海归”创办的企业均得到过创新基金的资助。其中,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诺生物)2012年3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市值近6亿元。不过在三诺生物总经理李少波心中,还有比6个亿更大、更有意义的资金——2003年度国家创新基金70万元和2009年度国家创新基金80万元。“如果没有关键时刻的国家创新基金,就没有今天的6个亿。”创新基金引起归国留学人员的广泛兴趣,也增强了他们创业的信心。
借力创新基金,湖南的创新创业氛围日渐浓厚,一个个孵化基地应运而生,一项项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一位位知识分子成长为叱咤风云的年轻企业家,一家家科技型企业脱颖而出……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就是一个从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成长起来的“小巨人”, “高性能炭/炭航空制动材料的制备技术”获2004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结束了该奖项连续6年空缺的历史,打破了国外长期垄断航空制动材料市场的局面。2009年,博云新材A股在深交所发行上市,成为继山河智能之后中南大学的教授所打造出的第二家上市公司。
湖南英捷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成立之初,就成功申报了“粉末注射成形技术生产精密不锈钢、铁基、高比重合金异形零件”创新基金项目,50万元的“资”润就像一场及时雨,为企业注入了生命活力。2009年,“粉末注射成形制备异形、精密、复杂零部件”再获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支持,公司成为第一批湖南省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支持企业。如今,公司年产金属粉末注射成型零件2000余万件,产品远销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科技型中小企业还要面临技术风险,有着更多的生存和发展危机。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投融资体系不健全,银行的商业化运作体制使其不愿向既无抵押能力、又无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技术链与市场链的断裂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必须面对 “死亡之谷”。在这一阶段,很多创业者把梦揣进兜里,流着泪告别昨天。对单一创业者来说,这可能仅是个人资金的浪费,但对众多创业者来说,这些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不仅浪费大量资金、智力资源,也挫伤了创业者的激情。
为破解这一难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因势设立,实现了我国企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转变——由“抓大放小”到“大小并重”,帮助困境中的企业顺利跨越“死亡之谷”。
株洲三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在创建之初,就凭借创新基金资助才顺利渡过难关。
2000年, 10多个下岗工人在一个小车间里庆祝三新公司成立,他们只为了一个目标:自主研制出中国第一台高档水墨印刷机。2005年公司研制出了第一台伺服传动机,用软件控制系统代替齿轮传动,大大提高了印刷的精准度,2005年该产品通过湖南省科技成果鉴定,已达到国内首创、国际同类先进水平。然而,当他们豪情满怀准备把成果转化为产品时,却陷入了资金短缺的绝境。
没有资金的注入,再好的成果也无法转化成产品,公司的发展只能是纸上谈兵。就在公司一筹莫展时,创新基金雪中送炭。2007年在株洲市科技局的帮助下,公司自主研发的“全伺服高精度瓦楞纸板印刷机”项目获得了国家创新基金45万元的无偿资助。
2009年,公司自主研发的 “一体化全伺服高精度瓦楞纸板印刷机”项目再次获得创新基金的青睐,成为第一批获批的重点项目,140万元的无偿资助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希望。
2012年公司销售收入已突破亿元大关,年销售收入15亿元的目标已写入规划。面对这喜人的成绩,三新公司副总经理孙逢翠告诉记者:“今日信心满满的三新也曾险些踏入‘死亡之谷’,要不是当年政府的大力支持,科技部门的积极引导,创新基金的扶持,公司还真走不到这一步。”
三新公司的成长经历在湖南并非个案,许多企业是在创新基金的扶持下才跨越了“死亡之谷”,驶入发展的快车道。
湘潭科创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之初,负责人郭定军虽有好的项目,但缺少资金,发展困难,后来企业被引入到园区发展,申报了创新基金,顺利渡过了“死亡之谷”。
2006年获立项支持的湖南中野科技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也已由当初的小企业发展成为销售收入过亿元、利税过500万元、发展势头良好的现代科技企业。
长沙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有色院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等企业已成长为产值过5000万元的公司,企业规模相比立项前已增长近10倍。
……
创新基金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是对企业创新能力、发展前景的肯定,鼓励企业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创新能力。
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机电)就是在创新基金的鼓舞下一路创新、一路前行。
自2004年成立起,公司就坚持自主创新的理念,力求产品 “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为此,公司不断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自主创新。2007年公司自主研发的“数控涨型机”获得创新基金50万元资助,2010年“数控包带机”通过湖南省科技成果鉴定,再次获得150万元创新基金的扶持。“这些资金虽然不能解决研发中遇到的全部问题,但给了我们信心和底气。”在南方机电总经理朱永隆心中,公司与创新基金的关系犹如千里马与伯乐,在伯乐的鼓舞下,千里马才能快马加鞭、一展宏图。
在创新基金的鼓舞下,公司坚定了自主创新的信心,不断研制出先进实用的系列成套数控电工装备,大大提高了我国电机生产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部分产品已成功实现出口。
在创新基金的推动下,企业不仅突破了技术难关,更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式发展。目前湖南省共有13家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上市。
2012年7月,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成为湖南获得过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重点支持的企业中成功上市的公司之一。公司董事长罗建文说:“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增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了企业自身的价值。公司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已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关键技术领域实现了新的突破。”
科技型中小企业“始于技术、成于资本”,创新基金相当于一根撬动各方力量参与、支持科技创新及产业化的杠杆, 通过杠杆效应破解了无数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
创新项目的获批相当于给企业贴上绩优股的标签,这让各方观望金融资本从心动到行动,纷纷参与到创新及产业化的大循环中,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气血丰盈”。最终,企业破茧成蝶,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火车头。
据统计,2011年湖南848个处于监理状态的创新基金项目共新增到位资金613642万元,其中创新基金到位38555万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95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325382万元,金融机构贷款200230万元,其他资金29975万元。创新基金的注入,给企业产品开发、生产和技术创新增添了活力,有效引导了企业、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活动中来。
13年来,创新基金的作用不仅在于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扶持大批项目,培育造就了一支懂市场、善管理、会经营的企业家队伍,一支从单纯科研转为科研开发兼经营的科技人才队伍,一支对科研开发、企业管理和市场经营有更深理解的科技中介人才和项目管理人才队伍。这对湖南未来的发展是一笔无法估量的财富。
播散希望的种子,终将收获硕果。在政府的引导下,湖南创新基金的发展已傲首中部,位居全国前列。在创新基金的扶持下,一大批中小企业正在做大做强。但这只是湖南发展创新基金万里的第一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要实现创新基金发展的新突破,任重而道远。
2005年前,湖南共有省科技厅、长沙高新区、株洲高新区、湘潭高新区等四个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单位,这些单位直接对国家科技部负责,拥有项目直接推荐的资格。但此后政策调整,全国只有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高新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拥有创新基金项目直接推荐资格,其他地区高新区的直推资格陆续被取消,逐步纳入各省科技厅统一把关。长沙高新区作为全省创新基金发展的领头羊被取消直推资格后,损失惨重。“这样的调整,让全省的创新基金项目有了数量上的限制,以前我们的立项率占全省的60%至70%,现在只有40%”。肖秋良告诉记者,“没有直推资格,就不负责项目的验收,而上级单位对地方企业和项目不够熟悉,导致项目资助缺乏针对性。”
目前,长沙高新区正着手申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获直推资格而努力。
因为数量上的限制,从质上取胜成了湖南未来的着力点。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的质量,湖南各市州科技部门以及国家级高新区把申报创新基金项目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指定专人、设立专门机构做好项目和企业的筛选与申报辅导工作,并建立多层次严格把关的项目选择机制。“不仅要加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指导和审查,同时要加强对欲申报项目的初审,部分项目还要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湖南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要提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准确把握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向很重要,为此湖南将加强对承担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的跟踪,从中发现一批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使申报的项目体现湖南的优势和特色。
每年,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的热情很高,同时也存在不重视后续监理验收工作的现象。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湖南因未重视监理、验收工作而无法继续实施被终止的项目有76个,占立项项目总数的5%。
“企业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挫折和失败,但过多的失败也会使信心受到打击,对创新基金也是一种流失”。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发了成钢这些一线人员的思考,也引起了省级主管部门的重视。
湖南下一步的工作重心不再局限于简单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而是深入跟踪了解省内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加强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此外湖南省科技厅还要求监理服务机构深入立项企业进行现场监理,及时准确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督促企业按时完成项目监理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成功率。
近几年,创新基金项目的金额不断提高,但与中小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相差甚远。如何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湖南创新基金工作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肖秋良表示,长沙高新区接下来将进一步探索科技金融改革机制,引导和鼓励银行、信用社和担保公司突破传统贷款方式的制约,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股权、销售合同抵押以及信用保险等方式贷款投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形式,是推动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动机,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湖南将重点探索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此为种子基金,引导、吸收社会资金,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和创新风司。健全全省创业投资体系,把科技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创业板连接起来,在早期发现和培育更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为创业板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上市资源。同时也通过资本市场,使一大批科技企业能够快速做大做强。
湖南创新基金项目很大程度上是支柱产业的配套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土优势和特色,湖南将继续朝着这一方向努力。
(一)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更加活跃
今年1至9月,全市专利申请量达7822件,同比增长28.9%,授权量达759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2.2%,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8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3.9%。20个国外专利申请项目获得了46万元的中央补助,补助额居全省第三位。获得资助的20个项目主要涉及药剂合成方法、机电产品结构改进等。其中,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噻唑锌悬浮剂及其制备方法、浙江华海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氯吡格雷及其类似物噻吩并四氯吡啶乙酸甲酯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因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原则,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分别获得8万元和5万元中央财政补助。九洲药业、开开电缆等13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71家企业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
(二)创新主体不断发展壮大
今年前二批我市共有46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居全省第二位。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星光电薄膜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大江气动电动工具研究开发中心、丰安生物制品研究开发中心等9家单位被列为2010年度第一批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新引进大院名校与企业共建创新载体15家,向省科技厅申报共建创新载体补助项目9个,其中中科同创、中科智能、华海药业、海昌药业等4家企业被列为考察对象。银轮股份、九洲药业等2家单位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
(三)创新平台建设取得新进展
1、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建设取得新进展。该院积极筹建以新飞跃、中捷、杰克等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13家缝制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浙江省缝制设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致力于突破缝制设备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该院和台州博信电子有限公司联合研制的“基于机器视觉的高精度晶片检测分选机”自今年6月份启动以来,经过四个月的攻关,目前样机已研制成功,计划于11月份在行业展销会上亮相,将填补国内空白。
2、中科院台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建设取得新进展。该中心组织了中科院固体物理所10多位专家来台与30多家相关企业进行对接,有5个项目达成合作意向;邀请了中科院精细化工专业的17位专家来我市调研考察施尔畏副院长关于“布局中科院材化基地台州精细化工产业化基地项目”的指示。专家组调研了海正制药、华海制药、联化科技、海翔医药、仙君制药、车头制药等医化企业,了解了台州医化企业“十二五”期间的项目需求。近日,中科院将拨出2500万元支持与台州精细化工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在台研究所建设。
3、浙江高校产学研联盟台州中心建设取得新进展。该中心拟筹建“海洋药物与海洋渔业”区创服务平台,该平台以台州的省级龙头企业为基础,以宁波大学生命科学与生物工程学院为技术依托,主要服务项目包括海洋捕捞、渔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海洋药物等。同时,该中心还开发了企业需求和高校成果展示网站,实现企业需求信息和高校研究成果信息的双向展示。
4、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浙江分院开始运行。投资3850万元,占地15亩的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浙江分院已完成全部的工程建设,现已投入使用。
5、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台州缝制设备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温岭泵与电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台州农业机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3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启动运行。组织台州原料药创新平台、台州休闲用品创新平台等2家单位申报省级区域创新平台。组织浙江省长三角军民两用技术推广转化研究院、玉环县绿之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四)科技合作深入开展
1、积极引导企业与国防科技系统开展科技合作。组织22家企业参加了第九届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暨第五届国际军民两用技术博览会,有4个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2、继续推进校企对接活动。组织企业与中科院、浙江大学等高校院所举行了缝制设备、泵与电机等4场行业对接会。组织企业参加了浙江省(湖州)—中科院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我市共有2个项目签约,签约金额150万元。中科院浙江省“432”科技特派员第二批工作完成,台州有5人获中科院各院所的聘书。
3、组织实施了一批国内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申报国内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5项,其中有4个项目进入省厅的第一批考察(全省24个),11个项目正在申报中。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4项。去年下半年申报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有3项进行了答辨,1项(星星便洁宝)立项。
(五)科技项目实施申报工作取得新成绩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温岭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通过专家验收;椒江、临海创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正在申报之中。
2、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出现新亮点。今年以来,全市共有58个项目入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总量占了全省的六分之一,列全省第二位。33个项目入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比去年增长71.43%,获资助金额达2400万元,比去年增长136.5%,立项数和资助额均创历史新高。列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5项,国家重点新产品4项,省级新产品135项。列入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项目55项,共向上争取补助经费1404万元。列入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13项、省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7项。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0项,厅市会商项目4项,已有2项目获得省级补助。
二、2011年工作思路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更是赢得后危机时期新一轮发展先机的关键之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2011年台州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大战略”部署,探索和实现台州科技产业的新突破。总的来说就是,方向在产业,基础在企业,特色在平台。按照这一思路,2010年重点要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产业集群、军工合作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是抓好以下八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抓好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提升
1、继续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自2008年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以来,我市有300家左右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居全省第二。2011年,我们将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和扶持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加快创新步伐,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完善培育层次梯队,争取在2011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家,使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规模优势。
2、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在做到高新技术企业增量的同时,进一步狠抓质的提升,通过研发平台建设,创新要素集聚,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积极协调税务部门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重点抓好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抵扣应缴纳所得税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与贯彻落实。进一步拓宽渠道,主动与上市办联系,为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在创业板上市。
3、注重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大力支持新能源、生物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地方条件和实际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市场前景广阔、支撑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使之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完善提升现有创新平台的创新水平和服务功能。争取中科院台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浙大台州研究院等平台的基础工程早日动工建设,不断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努力将其建设成为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载体和培育与支撑产业创新的制高点。2011年要使台州中科改性工程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中科院理化所和台州市共建)启动运行。
2、进一步优化平台布局。围绕沿海产业带建设和台州市政府确定的36个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的重点,依托产业集聚明显、要素集中突出的园区和基地,采用市县联动的方式,积极推进区域创新平台建设,力争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使每个产业集群都有一个甚至数个创新服务平台来支撑,支撑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2011年重点是围绕我市海洋产业发展的目标,推进海洋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不断整合公共平台资源。加强引导浙大台州研究院等现有平台之间的互助合作,建立经常性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快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力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示范和推广,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加强引导现有平台与台州本地高校合作,让本地高校也积极参与到平台建设中来。
(三)着力深化对外科技交流合作
1、重点推进军民技术对接。使军工科技与地方经济逐步融合,形成协作配套,军民互动的发展格局,为促进我市企业和军工企业的交流合作创造良好条件。一是搭建军民结合产业的发展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国防科技产业园和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基地,形成军民结合发展的产业基础。二是大力发展和培育军民结合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优势、带动作用、市场竞争力强的军民结合型企业和军民双向转移项目。三是进军民结合产业技术创新。大力推进军民两用人才培养和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快军民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军民结合技术产业化进程,带动我市相关产业转型升级。2011年计划举办两场军民对接推进会,争取引进更多的军工合作项目。
2、深化校企合作对接。瞄准企业需求,采取“小团队、多层次、多批次”的形式,邀请高校院所的专家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技术难题、转化科技成果。瞄准产业需求,采取“市县联动”的方式,有重点地举办产业技术需求对接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科技合作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建立一批高水平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和成果转化基地。2010年,计划分行业举办8场校企对接活动。
3、寻求国际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抓住产业大转移的有利时机,到海外建立研发基地或兼并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充分整合全球人力、技术、知识、信息、市场、资金、管理等资源,促进自主创新,开拓发展空间,提高区域创新竞争力。重点扶持在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领域展开国际科技合作,从台州产业发展需求出发,大力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升主动承接国际重大技术转移的能力。
(四)着力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
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企业创新,重点培育一批创新型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创新型示范企业,加快形成台州创新发展的整体优势。
1、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企业研究院,鼓励它们开展重大战略产品研发,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力争新兴产业中有50%以上的主要骨干企业都建有重大研发机构或研究实验室。2011年争取新建省级研发中心10家以上。
2、培育创新型龙头骨干企业。深入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对龙头企业牵头的重大自主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加大科技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使每家重点企业都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自主品牌产品。
(五)着力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
1、认真做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的迎检工作。对照有关计划方案,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查漏补缺,积极迎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查论证,争取2011年实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创建目标。
2、突出抓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争取全年专利授权量达5000件以上,尤其是要提高发明专利的数量和比重。积极培育各级专利示范企业,培育省级专利示范企业2家以上。
3、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专利、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中介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机制,引导中介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
(六)着力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1、积极向上争取项目。高度关注国家、省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及时掌握信息,注重包装提升,努力做到争取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争取更多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市布局。
2、主动设计一批项目,切实加强对技术创新的组织力度。选择一批我市产业创新发展尤其是新兴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采用公开征集、招标和重点委托等方式,组织多单位、跨学科的产学研联合攻关。积极探索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校企联盟等产学研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效办法,推动更多科研单位和企业共同研发,实现成果共享。
3、建立重大项目联系人制度。重大项目由局领导联系服务,定期组织职能处室随访解决问题,常年跟踪服务,为企业研发、引才、攻关、解决技术难题、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专利、成果申报提供服务。引导和鼓励企业与知名高校院所联合申报项目,着力提升项目申报材料质量;帮助企业认真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努力提高服务的效率。
(七)着力发展民生科技
1、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围绕沿海开发战略,积极组织开展耐盐植物新品种以及特色海洋渔业新品种的选育,形成高效特色产业。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力争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有新突破,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加强新农村科技示范点建设,深入推进科技富民强县工作。进一步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及科技特派员工作,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2、继续推进科技惠民工程。突出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及环境保护等重大课题,深入开展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示范,着力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在我市发展循环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技术的示范和应用。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建设国家和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八)着力优化自主创新环境
1、积极推动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设立创新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创业风险投资,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特别是创业板,争取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收购重组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收购资产的对手方通常对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未来的盈利情况要作出业绩承诺,而在IPO申请及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和证券发行审核机构着重于对公司过往业绩的审查,对公司上市之后的盈利前景一般都没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也没有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业绩承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注重公司的过往,更注重公司的未来,如果发行人对公司的未来前景没有任何约束性的承诺,对尚处于发展中的中国股市而言,上市之后业绩变脸频发的现象也就再所难免了。如果借鉴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方式,在IPO审核中引入发行人对未来业绩的承诺及不能实现预期业绩时的补偿措施,将极大提高IPO审核的质量、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一、业绩承诺机制的内涵
业绩承诺是指资本市场上,在资产交易过程中,资产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资产未来盈利情况进行预测、披露,并对交易所对手在未来因为资产实现业绩低于预期时承受损失予以补偿的行为。
因为信息不对称,在资产交易过程中,资产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通常比交易所对手掌握更多的信息,他们对于资产未来的盈利情况有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但是出于“逐利”的目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他们会为交易对手描绘一个过于乐观,甚至极度“夸张”的前景,以误导交易对手,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有了业绩承诺机制,特别是在资产未来实现收益低于预期时的补偿机制,就能够使资产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公平交易。
完整的业绩承诺机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业绩预测
业绩预测是指综合企业外部环境、内部经营能力对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实现的业绩作出的评估,通常包括销售收入预测、营业利润预测、净利润预测、现金流预测。一般的预测时间跨度为1-3年,这是因为时间太短的话,交易对手的利益难以保障,时间跨度太长的话,预测的难度比较大,以预测3年业绩的情况最为常见。
(2)信息披露
业绩承诺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或申请IPO的公司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将特定资产(或公司整体)的未来盈利预测情况予以公开披露,使投资者据此对资产价值作出判断的行为。
(3)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就是在预测期到来之后,当资产实现的业绩低于先前的预测值时,作出业绩承诺的资产的原所有者或经营者对交易对手(或投资者)作出补偿的行为。损失补偿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是指预测期到来之后,当资产在预测期实现的业绩低于先前的预测值时,根据实际实现业绩与预测值的差额,之前作出业绩预测和承诺的资产所有者或经营者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手(或公司)损失的行为。
现金补偿方式根据预测值和实际实现值的差额计算现金补偿的金额,操作简便;不足之处在于,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业绩预测值和实际实现值的差额不能完整地反映因为业绩低于预期使交易对手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在以10倍市盈率作为资产定价基础的情况下,实际业绩低于预测值1元的情况下,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是10元,如果仅仅补偿交易对手或投资者1元现金,是不能完全弥补对方损失的;而且现金补偿方式对业绩承诺方的履约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没有充足的资金实力,现金补偿也难以落实,交易对手或者投资者的利益也难以真正得到保障。
(二)股份补偿
股份补偿是指在预测期内,在资产实际实现业绩低于预测值时,原资产所有者以其拥有的股份为支付手段补偿交易对手损失的行为。
股份补偿较现金补偿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业绩承诺方以其拥有的股份而不是以现金为支付手段,履约能力较有保障,避免出现因承诺方现金实力不足而取法履行承诺的情况。股份补偿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尤其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较为常用的业绩承诺损失补偿方式。
二、业绩承诺机制在现行证券监管体系中的应用
我国资本市场上,业绩承诺与盈利预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是联系在一起的,业绩承诺主要应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当中,在IPO过程中,2001年之前中国证监会要求IPO企业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此后改为自愿性披露,到2010年后,在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几乎找不到盈利预测内容。
(一)业绩承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应用
在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定价一般都采用了收益法现值法评估,对资产收购双方来说,这都是较其他评估方法更为合理、公正的估价方法,但是对资产未来盈利情况的预测必然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资产收购方的利益,作为资产出让方的所有者通常都要对转让资产未来三年左右的盈利情况作出承诺,并对资产未来实现业绩低于承诺金额时对资产受让方的损失提出补偿方案。
在2009年之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资产出让方多是采用现金补偿方式作出业绩承诺的。比如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50SZ,简称“三花股份”)在2008年实施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及以现金收购常州兰柯四通阀有限公司75%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作为资产出让方的公司控股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通过认购股份所注入的五项资产对应的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6,921万元、19,015万元、21,350万元;常州兰柯于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724万元,816万元,864万元;若某个会计年度未能达到前述相应指标,差额部分将由三花控股在该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后15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三花股份无偿补足。
这种以现金作为业绩低于预测值的补偿方式,在转让资产的实际实现业绩大幅低于预测值时,特别是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资产转让方将面临很大的现金补偿压力,一旦原转让方失去了业绩承诺中的现金补偿能力,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在2010年之后倾向于要求资产转让方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业绩低于承诺值时的补偿方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85SZ,简称“万丰奥威”)在2011年7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通过向控股股东万丰集团、自然人张锡康、自然人蔡竹妃、自然人倪伟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75%的股权。本次交易中,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进一步承诺:万丰摩轮2010、2011、2012、201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64亿元、1.53亿元、1.36亿元、1.45亿元。
同时,也约定了业绩低于承诺数据时的补偿办法:
如万丰摩轮在2010-2013年度(即补偿期限)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盈利数未达到净利润预测数的,则在2010-2013年度的期间内,万丰奥威在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总量(如前述期间内万丰奥威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的,则做相应调整),且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万丰奥威应在补偿股份数量确定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将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该等数量的股份无偿赠送给万丰奥威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持有的股份数后万丰奥威的股本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每年补偿的具体数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认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四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
这种业绩承诺和股份补偿方式确保了承诺人的履约能力,无论未来资产盈利情况如何,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业绩承诺机制的应用
在2005年4月开始的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少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也采用了业绩承诺机制作为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障的一种方式,这里同样也有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两种情况:
1、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关于公司未来业绩的承诺后,约定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实现承诺业绩,非流通股股东将通过现金补偿的方式弥补上市公司(主要是流通股股东的损失)。
比如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56SH,简称“ST方源”)在2007年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许志榕承诺:ST方源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2008、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ST方源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ST方源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业绩承诺下的现金补偿存在很大的风险,在公司业绩大幅低于承诺情况下,承诺人的资金实力直接决定了其履约能力。事实上也的确如此,ST方源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2亿元。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ST方源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7亿元,两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5.27亿元。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应在ST方源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5.27亿,以履行其股改承诺。
但是数亿元的巨额资金支付压力使承诺方难以承受,勋达投资和许志榕迟迟不能履行股改业绩承诺义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及司法部门的强力介入下,一年后才履行了现金补偿义务。如果不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的配合,很可能这个承诺最终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流通股股东将遭受严重损失。
2、股份补偿
和现金补偿相比,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业绩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更多采用了股份补偿的方式,就是承诺如果上市公司未来没有实现承诺业绩,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
在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65SZ,简称“天保基建”)2007年9月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控股股东天保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天保控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了上市公司利润承诺和追加对价股份的承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上市公司2007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2008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2009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
如果上市公司2007、2008、2009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天保控股将根据当年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与承诺完成净利润的比例进行追送。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天保基建实现的净利润在2007年低于10,000万元,或2008年低于11,000万元,或2009年低于12,000万元;则天保控股将根据当年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与承诺完成净利润的比例进行追送:
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但高于承诺净利润的90%(含90%),则天保控股向追加对价对象追送770万股;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90%,但高于承诺净利润的80%(含80%),则天保控股向追加对价对象追送1,540万股;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80%,则天保控股向追加对价对象追送2,310万股。本条追送条件可以多次触发,但累计追加对价股份数量不超过2,310万股。
可以看出,在采用股份追加,也就是以股份支付作为业绩低于预期的补偿方式情况下,承诺人的履行能力是有保障的,相应的交易对手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
三、我国目前的IPO审核机制与上市公司业绩变脸情况分析
我国当前的IPO审核机制下,对公司未来盈利预测的披露不属于强制性内容,但是如果公司披露了盈利预测,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对盈利预测的信息质量都作出了严格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针对沪市主板和深圳中小板)第六十八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深圳创业板)第五十七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IPO过程中,公司不作盈利预测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公司作出了盈利预测,那么盈利预测信息就必须尽可能的客观、真实、准确,从政策制定者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这样的要求造成的后果是IPO企业不约而同地回避了盈利预测。
在IPO申请中,发行人不再对未来的盈利情况进行预测,这对证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来说,的确是减少了风险和工作量,但是对投资者而言,却增加了投资风险。只要不再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出具法律上意义上的承诺,发行人对过往业绩的操控和财务报表的粉饰就有了足够的动力。上市前“浓妆艳抹”,上市后“洗尽铅华”;次新股频频上演变脸秀似乎成了市场的顽症:
2010年度,我国共有347家企业完成境内A股的IPO,其中上市当年利润下滑10%的有60家,下滑30%的30家,下滑超过50%的1家(科冕木业,002354 SZ,同比下滑58.09%),业绩与IPO前一年持平的有70家。作为中国最优秀企业群体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刚刚完成IPO的企业,在2010年这样一个宏观向好的大环境下出现这种情况发人深思,人们有理由对这些IPO企业申报资料中提供的靓丽财务数据提出质疑。
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9月14日,今年共有211家公司IPO上市(剔除7家未披露中期业绩的公司),其中,42家公司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滑,占比19.9%。中报通常都未经会计师的外部审计,如果考虑外部审计更加严格的审计调整事项,估计2011年IPO企业的年度业绩变化情况未必好于2010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依据外部市场经济的规则行事,如果IPO企业可以回避掉未来的业绩预测,证券监管部门也是仅凭IPO申请人提供的历史业绩来判定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那么申请人就有可能通过报表粉饰和人为的利润操控实现IPO,一旦IPO完成,发行人就会逐步释放风险,还原公司真实面貌。这个时候,投资者就是看到了公司业绩变脸,也只能徒唤奈何,最多是用脚投票,弃股走人!
四、在IPO审核过程中引入业绩承诺机制的可行性
现行的监管体系下,对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即业绩变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这一规定其实过于宽松,只对上市当年业绩变脸的极端情况提出了处罚,而这种处罚无助于挽回投资者因此蒙受的损失。而且,如果上市企业蓄意避开这条“红线”,上市当年业绩下滑幅度控制在50%之内,上市第二年再大幅下降呢?这样就进入了监管的盲区,投资者的利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我们认为,解决IPO企业上市之后的变脸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求IPO申请人对上市之后公司的业绩作出承诺,并通过提供相应的保证及业绩低于预期时的补偿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
在IPO审核中引入业绩承诺机制,要借鉴我国资产市场上,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的实践经验,设置合理、可行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和业绩补偿机制。
(一)盈利预测与承诺
对IPO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应该是监管部门进行IPO审核的关注重点,也是IPO过程中,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IPO申请人应该在客观、合理、稳健的基础上对未来2-3年的业绩作出预测,并要求保荐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就预测的依据、过程、方法及结论作出鉴证。
盈利预测应该就未来年度公司可能实现的业绩下限作出谨慎评估,以特定年份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公司净利润数额或增长幅度作出预测。就预测期来说,以2-3年为宜,年份太少,对监管部门的IPO审核和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意义不大;年份太久,不确定性太多,预测难度过大。
对于盈利预测,IPO申请时企业的董事会及当时的全体股东应当对此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就是一旦企业未来实现的业绩低于预测数据,发行上市时企业的全体股东必须给予IPO之后的投资者经济上的补偿,这些承诺及补偿方式应该经由保荐机构的审查和律师的鉴证。
(二)信息披露
对于IPO企业而言,《招股说明书》是最重要的申请文件,在其中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节中应当将现行规定中选择性披露的盈利预测相关内容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凡有控股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并应分项披露上年经审计的实现数和本年预测数,本年预测数应分栏列示经审计的实现数、未经审计实现数、预测数和会计数。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盈利预测的说明,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存在可能对盈利预测产生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收支项目的,应加以分析说明。
盈利预测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核意见时,发行人应全文完整披露该审核报告的内容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2、对于发行人董事会及递交发行申请时公司全体股东作出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盈利承诺和盈利低于承诺数据时对投资者的补偿方案、保荐机构的审查意见结论、律师的见证意见结论也应一并在《招股书说明》中完整披露。
3、在IPO申报材料的《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文件》、《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文件》、《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中应披露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关于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的审核或鉴证报告;在IPO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之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完整披露,以便投资者完整了解发行人的未来盈利前景。
(三)业绩补偿
借鉴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及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中的补偿办法,无论是从公平性、合理性上考虑,还是从可操作性和履约能力上权衡,我们认为在IPO的业绩承诺中,在上市公司未来业绩低于承诺时,都应当提倡使用股份补偿的办法。
1、业绩补偿方案的基础条件设置
确定业绩补偿方案,首先要设置三个基础条件:
(1)最大补偿股份额度
股份补偿额度不能是无限的,不仅因为上市公司在IPO之前公司股东(以下称“老股东”)拥有的股份是有限的,同时也考虑到如果因为业绩低于承诺老股东补偿IPO之后的投资者(以下称“新股东”)股份过多,容易导致控股权的转移,可能带来公司治理上更多不必要的困扰,这就是失去了业绩承诺机制的初衷,毕竟IPO募集到的资金是属于上市公司所有,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老股东也是希望通过IPO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业绩低于预期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引入了业绩承诺机制是为了约束发行人,避免其人为的夸大盈利预测误导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在业绩低于承诺数据时通过对IPO之后新股东无偿转让股份以补偿其损失是必要的,但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事先确定最大补偿额度。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承诺的业绩增长幅度越高,投资者会给予公司更高的股票认购价格,这时候的最大补偿额度应该高一些;如果承诺的业绩增长幅度低,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的会低一些,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小,确定的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可以小一些。最大的补偿额度应该确定在IPO前老股东持股总量的20%-40%左右为宜,最多不应超过50%。比如IPO前注册资本在1亿元的公司,业绩承诺中确定的最大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在2000万股-4000万股是合适的,最多也不应超过5000万股。
除了设置承诺期累计最大补偿额度,还应当设置承诺期内的年度最大补偿额度,这样设置的目的考虑在承诺期总体业绩完成情况较好的情况下,即使在某一年份出现业绩异常,也不至于造成承诺人的补偿过度,使补偿方案更加合理。由于设置年度最大补偿额度的目的是为了在出现暂时异常情况时为该年份设定一个暂时性的补偿金额,年度最大补偿额度可以略小于将承诺期累计最大补偿额度除以承诺年份数得到的均值。
(2)与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对应的业绩完成比例
业绩承诺确定了未来盈利的下限,低于这个数值,IPO前的老股东需要给IPO之后的新股东以股份补偿,这里还需要确定一个业绩低于预测值的极端数据,就是低于预测值多大幅度,老股东就需要转让出事先确认的最大补偿额度,如果业绩再低于这个幅度,也不再增加补偿了。这样设计的目的也是为老股东设定一个止损点,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进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沿用现行的盈利预测监管通行作法,在重大资产重组和IPO盈利预测披露中,都是将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作为底限,超过这个范围证券监管部门将采取严厉监管措施,那么我们这里确认的与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对应的业绩下滑幅度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比如,可以根据公司实际将业绩实现数低于预测值60%作为触发最大补偿额度的“红线”,只要实际实现业绩低于预测值60%,老股东就要将事先确定的最大补偿额度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新股东,我们认为这个“红线”必须在监管部门确定的50%之上都是可以的。
(3)股份转让方式及实施时间
老股东对新股东的利益补偿,采用股份补偿方式的话,一般是由作出业绩承诺的IPO前老股东向IPO之后新股东进行股份的无偿转让。在时间安排上,应该在年报披露之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之前,那么相应的确认可以获得股份补偿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也必须是在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之前。由于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而业绩补偿方案只是依据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业绩和IPO之前老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确定,实施业绩补偿的股份无偿转让基本上不会影响公司利润分配的实施。
2、业绩补偿方案的实施
设定了以上三个基础条件之后,就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详细的补偿方案。根据惯例,在计算年度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应该将之前年度的承诺数与实现数分别累加计算,计算出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以前年度补偿数额时,以其差额作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额,如果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以前年度已补偿数额,确认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额为零,也就是已经补偿的不再退回。
假设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企业,在2011年6月实现了IPO,如果该公司2010年净利润5000万元,IPO过程中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IPO完成之后2011年实现经利润不低于7000万元,2012年年净利润不低于85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
(2)如2011-2013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及三年承诺净利润之和的60%,即15300万元,IPO申请时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将按其持股量的40%,即4000万股按其持股比例向其他股东无偿转让;
(3)承诺期满之前各年,如果当年完成承诺业绩,则当年不做股份补偿;如果当年完成业绩不及当年承诺金额的60%,则该年的最大业绩补偿股份数限定为1000万股,
(4)在承诺期满之前,如未完成当年承诺业绩,但高于当年承诺业绩60%,或在业绩承诺期满,当年业绩补偿的具体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对应的业绩完成比例)×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已补偿股份数
如果IPO后公司每年实现净利润情况如下: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对应的业绩完成比例)×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已补偿股份数
可以依据上述公式计算2011-2013年应该补偿投资者的股份数:
(1)2011年应该补偿股份:
因该年业绩完成数据低于承诺数的60%,按年度最大补偿额度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额为:1000万股
(2)2012年应该补偿股份:
当年实现净利润7200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但是完成比例高于年份承诺值得60%,补偿股份计算过程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15500-11200)/(25500-25500×60%)×4000-1000=686.27(万股)
(3)2013年应补偿的股份:
最后一年,不论是完成了年度承诺业绩,还是低于承诺业绩的60%,都应成直接采用公式计算,过程如下:
(25500-22200)/(25500-25500×60%)×4000-1686.27=-392.15
由于计算出的结果出现负值,依据规定,负值时确认补偿股份数额为零,就是2013年不需要再对其他投资者给予股份补偿。
五、结语
在IPO过程中引入业绩承诺机制是解决当前我国企业上市之后业绩迅速变脸的可行措施,有效的业绩承诺无论是对IPO的审核部门还是对投资者、发行人以及整个资本市场都是有利的,虽然我们还没有看到IPO过程中发行人以其拥有的股份为保证,对上市后2-3年的业绩作出承诺,但是也欣喜地看到部分企业开始意识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上市后公司盈利的关注。
2011年6月27日,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06 SZ,简称“大连电瓷”)“首发会后事项”再审核顺利过关,公司成功实现二度过会。二度乃至三度IPO过会,在现今市场中似乎都已不再是格外引人注目的话题。但此次大连电瓷凭借招股书中新增的“盈利预测承诺”事项,引起了投资者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大连电瓷早在2010年11月5日已实现首度过会,当时公司提交审核的财务数据是截至2010年中期数据,过会之后筹备正式发行的那段时日,需要补报年报财务数据。由于大连电瓷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间的营业利润分别为3622.43万元、7972.78万元和5166.84万元,纵向对比,2009年度较2008年度增长120.09%,2010年却较2009年下降35.19%。根据规定,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属于“发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证监会发行部不能给批文,只能交由发审委重新审核。面对IPO审核通过即业绩下滑的窘境,公司必须给出业绩下滑的合理解释和对未来经营情况的深入分析。
根据大连电瓷于2011年6月2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预计2011年营业收入为6.5亿元,净利润为632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32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并承诺:在发行上市后,若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数额未达到2011年盈利预测的净利润数额,则由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在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以货币方式补足差额,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事后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大连电瓷通过大股东承诺利润补足就能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大股东套现,实现的价值甚至可达几个亿甚至几十亿。即便不是如此,届时公司贷款或是采取其他方式,都可轻易的将差额补足,这个承诺对于公司方而言明显是“稳赚不赔”。更多的业内人士则是认为,类似的承诺协议在以往的股改、重大资产重组案例中时有出现,对于大连电瓷这样的拟上市企业而言,开创这样一种IPO业绩承诺及补偿机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全新尝试。
我们认为大连电瓷对IPO之后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虽然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比如业绩承诺期限过短,业绩低于预期时采用对公司现金补偿而不是对公众投资者股份补偿等,但是作为解决我国资本市场近两年内频繁出现的新上市公司上市之后业绩迅速变脸现象的一种探索,这种做法还是值得鼓励的。对于这一新生事物,还需要理论界、各个市场参与主体及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全力推动,以提升IPO审核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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