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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残联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07 20:04:02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1

一是利用每周集体学习时间,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7号和省委省政府18号文件、市委二届十次全会、省残联五届二次工作会议、各级党政领导的相关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使全会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新时期残疾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一季度,共组织全会干部职工学习9次。二是组织召开了由11县区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市残工委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市残联二届三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工作,安排部署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上下团结一心,合力干事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

我会把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摆在突出位置,力求从制度层面上保障残联机关工作规范化。在认真执行《责任政府四项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基础上,一是成立了《关于促进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编制工作方案,研究提出我市《意见》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二是修订工作规则。及时修订市残联工作规则,明确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任务。严格实行理事会会议制度,规定对残联的重要事项均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三是规范和执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所有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规范行为,切实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四是制定和坚持政务公开。制定并公布相关残疾人工作业务指南和流程,将其文件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等上网公开,把权力运行过程透明化,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与监督。一季度,我会全体干部职工没有任何违纪违法和被上级相关部门问责的现象发生。

三、职能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全市残联上下一心,全力以赴,各项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一)组织联络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桥梁纽带、团结教育和监督作用。制定了年度协会工作计划并认真加以落实。2月5日组织召开市专门协会春节座谈会,安排部署协会下步工作,真正使残联工作重心下移。春节期间,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还自发组织起来参与走访慰问活动,以送慰问金、慰问品、帮助困难残疾朋友打扫卫生、送节目下乡等多种形式,展示残疾人友爱互助、团结奋进精神。二是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市县两级残联系统的40名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三是根据《基层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开展基层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自查工作,为今后全面加强我市县、乡、村三级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摸清家底,作好准备。四是认真开展第二代残疾人证审核工作,一季度,全市共审核第二代残疾人证3200余本。

(二)康复工作

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及市政府为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的实事项目。市残联及早作为,康复工作成效明显。一是根据年初制定的《市3-6岁聋儿、智力残、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深入永善、大关、水富、彝良等县开展普查救助残疾儿童工作,共筛查出3-6岁聋儿19名、智力残疾儿童24名、脑瘫儿童20名。目前已为符合救助条件的4名3-6岁贫文章来源:困聋儿申请中国福利基金会给予救助,实行人工耳蜗手术及训练;对19名3-6岁聋儿和19名家长办班开展语训和培训家长,配戴助听器30台;对24名3-6岁智力残疾儿童及24名家长启动康复训练和培训;对20名3-6岁脑瘫儿童及20名家长启动康复训练和培训;同时联系省聋儿康(来源:文秘站 )复中心技术员帮助制作30只耳模及测听调合使用。二是根据市政府所办实事项目和市残联的工作要求,拟定《市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实施方案》由市政府下发到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到基层筛查患者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三是对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开展摸底调查。

(三)助残及社会保障工作

一是开展“公益金助学项目管理”、“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启动工作,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阳光家园计划 市实施方案》下发11县区。二是拟定上报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计划(—)评估验收报告;三是与民政、社保等部门开展城镇(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农村)低保、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医保等调查登记工作。四是下拨残疾人事业专项公益金助学项目义务教育阶段项目经费和“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项目经费,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五是开展全市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600人托养人筛查落实工作。六是开展春节走访慰问残疾人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全市残联系统干部职工共参与和组织走访慰问残疾人近4013人,送去慰问金、慰问品共计60.26万元。

(四)宣传文体与维权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社和网络等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关心、关爱、支持残疾人及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开展“爱耳日”助残宣传活动,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据统计,一季度市残联共制发信息6条篇,其中被省残联采用6篇。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报刊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50余次,印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0份。二是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帮助广大残疾人排优解难,我会认真贯彻《工作条例》,将做好残疾人工作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制定落实《工作制度》。一季度我会共接待来信3件,来访23件(不含电话访),回复办结率98.9%,没有无理越级上访、缠访和集体上访现象发生。

(五)全力支持抗旱救灾

在全市旱灾严重,各极党委政府全力抗旱保增长的重要时期,市残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全力为抗旱救灾献爱心。3月4日,市残联党支部组织干部职工向灾区捐款共1600元;3月24日,市残联党支部再次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举行了“共产党员抗旱救灾特别捐献活动”,12名党员干部(其中离退休干部3名)共捐款4600元。市残联全体干部职工13名(其中离退休干部3名,非党员职工1名)两次共为灾区群众捐款6200元。

四、专项工作扎实推进

(一)项目资金争取

一是积极制定年度资金争取计划。根据我市残疾人需求与实际投入不足的突出矛盾,市残联理事会年初就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制定向外争取资金计划。为尽量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理事会决定计划向处争取资金290万元,比上年计划数增加88万元。二是积极开展资金争取工作。为使计划得以圆满完成,春节收假后,市残联理事长周训明同志就带领相关人员,及时上昆,向有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做到了资金争取计早安排,行动早落实。

(二)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

一是利用每周集体学习时间围绕如何加强部门自身建设,强化行政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学习讨论,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二是认真履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及时通报本单位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计划情况,公示本单位重点工作。三是认真履行“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联络员制度,安排了一名对单位业务和相关政策较熟悉、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同志专们负责“96128”专线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一季度以来,我会共接听“96128”专线政务查询电话4个,回复4个,回复率100%,群众满意率100%。没有受到任何相关举报和问责。四是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继续在《残疾人工作服务指南》中公布相关服务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受理部门、办理流程等。建立完善了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分别对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具体的分工调整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布。

(三)挂钩扶贫工作

一是做好挂钩扶贫点春节送温暧活动。1月25日至27日,陈祥副理事长一行4人,深入我会挂钩扶贫点—水富县太平乡复兴村,看望慰问了市残联结对的9户贫困户,为他们送去慰问金和棉被、毛毯等御寒物资折合金额3000余元。同时,将2.1万元慰问现金交给太平乡残联用于慰问复兴村贫困群众,使全村群众都能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是全力支持挂钩扶贫点开展好抗旱保增长工作。面对我市遭遇严重旱灾,市残联执行理事会高度重视,心系挂钩扶贫点复兴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抗旱保增长工作,召开理事会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挂钩扶点贫抗旱救灾及保增长工作。一是要求单位下派驻村指导员林曦同志对扶贫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每周一报,以便市残联及时掌握扶贫点群众生产生活及抗旱自救情况。二是成立了市残联挂钩扶贫抗旱救灾工作组,帮助挂钩扶贫 点抗旱救灾。一季度,由陈祥副理事长带队,3次深入到复兴村开展抗旱救灾工作,通过补种马铃薯,蔬菜,豆类等农作物,力求将该村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三是积极筹措资金,资助群众抗旱自救,恢复生产。残联在紧张的工作经费中又挤出2万元资金,用于资助复兴村群众抗旱救灾及生产投入。四是多方协调帮助复兴村争取到救济粮7000斤,救济款6000元(已发放到受灾贫困群众中);争取到基建项目资金29万元,用于建水池,维修引水沟壑,水池,公路等,目前,已就位水泥40吨,沙石503立方,各项工程正在组织实施中。

一季度以来,市残联共资助复兴村各种资金4.1万元,干部职工共深入指导帮助工作15人次,领导干部深入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实际困难3次。目前复兴村广大人民群众生产自救积极性高,抗旱保增长劲头十足,各项工作进展有序。

五、第二季度工作重点

一是在前期开展残疾人工作调研形成的专题材料进一步完善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我市贯彻中发〔〕7号和云发〔〕1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二是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

三是推进市政府实事,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

四是围绕助残日主题,开展第二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

五是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是继续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七是做好挂钩扶贫工作。

八是积极开展基层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

九是做好应届高中残疾人毕业生及在校残疾学生统计工作。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2

一是利用每周集体学习时间,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7号和省委省政府18号文件、市委二届十次全会、省残联五届二次工作会议、各级党政领导的相关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使全会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新时期残疾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一季度,共组织全会干部职工学习9次。二是组织召开了由11县区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市残工委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市残联二届三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XX年度工作,安排部署XX年度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上下团结一心,合力干事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

我会把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摆在突出位置,力求从制度层面上保障残联机关工作规范化。在认真执行《责任政府四项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基础上,一是成立了《关于促进××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编制工作方案,研究提出我市 《意见》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二是修订工作规则。及时修订市残联工作规则,明确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任务。严格实行理事会会议制度,规定对残联的重要事项均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三是规范和执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所有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规范行为,切实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四是制定和坚持政务公开。制定并公布相关残疾人工作业务指南和流程,将其文件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等上网公开,把权力运行过程透明化,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与监督。一季度,我会全体干部职工没有任何违纪违法和被上级相关部门问责的现象发生。

三、职能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全市残联上下一心,全力以赴,各项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一)组织联络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桥梁纽带、团结教育和监督作用。制定了年度协会工作计划并认真加以落实。2月5日组织召开市专门协会春节座谈会,安排部署协会下步工作,真正使残联工作重心下移。春节期间,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还自发组织起来参与走访慰问活动,以送慰问金、慰问品、帮助困难残疾朋友打扫卫生、送节目下乡等多种形式,展示残疾人友爱互助、团结奋进精神。二是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市县两级残联系统的40名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三是根据《基层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开展基层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自查工作,为今后全面加强我市县、乡、村三级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摸清家底,作好准备。四是认真开展第二代残疾人证审核工作,一季度,全市共审核第二代残疾人证3200余本。

(二)康复工作

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及市政府为XX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的实事项目。市残联及早作为,康复工作成效明显。一是根据年初制定的《××市3-6岁聋儿、智力残、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深入永善、大关、水富、彝良等县开展普查救助残疾儿童工作,共筛查出3-6岁聋儿19名、智力残疾儿童24名、脑瘫儿童20名。目前已为符合救助条件的4名3-6岁贫[文章来源:kt250.com]困聋儿申请中国福利基金会给予救助,实行人工耳蜗手术及训练;对19名3-6岁聋儿和19名家长办班开展语训和培训家长,配戴助听器30台;对24名3-6岁智力残疾儿童及24名家长启动康复训练和培训;对20名3-6岁脑瘫儿童及20名家长启动康复训练和培训;同时联系省聋儿康复中心技术员帮助制作30只耳模及测听调合使用。二是根据市政府所办实事项目和市残联的工作要求,拟定《××市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实施方案》由市政府下发到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到基层筛查患者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三是对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开展摸底调查。

(三)助残及社会保障工作

一是开展“公益金助学项目管理”、“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启动工作,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阳光家园计划××市实施方案》下发11县区。二是拟定上报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计划(XX—XX年)评估验收报告;三是与民政、社保等部门开展城镇(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农村)低保、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医保等调查登记工作。四是下拨残疾人事业专项公益金助学项目义务教育阶段XX年项目经费和“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XX年项目经费,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五是开展全市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600人托养人筛查落实工作。六是开展春节走访慰问残疾人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全市残联系统干部职工共参与和组织走访慰问残疾人近4013人,送去慰问金、慰问品共计60.26万元。

(四)宣传文体与维权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社和网络等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关心、关爱、支持残疾人及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开展“爱耳日”助残宣传活动,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据统计,一季度市残联共制发信息6条篇,其中被省残联采用6篇。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报刊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50余次,印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0份。二是积极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帮助广大残疾人排优解难,我会认真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将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制定落实《信访工作制度》。一季度我会共接待来信3件,来访23件(不含电话访),回复办结率98.9%,没有无理越级上访、缠访和集体上访现象发生。

(五)全力支持抗旱救灾

在全市旱灾严重,各极党委政府全力抗旱保增长的重要时期,市残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全力为抗旱救灾献爱心。3月4日,市残联党支部组织干部职工向灾区捐款共1600元;3月24日,市残联党支部再次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举行了“共产党员抗旱救灾特别捐献活动”,12名党员干部(其中离退休干部3名)共捐款4600元。市残联全体干部职工13名(其中离退休干部3名,非党员职工1名)两次共为灾区群众捐款6200元。

四、专项工作扎实推进

(一)项目资金争取

一是积极制定年度资金争取计划。根据我市残疾人需求与实际投入不足的突出矛盾,市残联理事会年初就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制定XX年度向外争取资金计划。为尽量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理事会决定XX年度计划向处争取资金290万元,比上年计划数增加88万元。二是积极开展资金争取工作。为使计划得以圆满完成,春节收假后,市残联理事长周训明同志就带领相关人员,及时上昆,向有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做到了资金争取计早安排,行动早落实。

(二)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

一是利用每周集体学习时间围绕如何加强部门自身建设,强化行政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学习讨论,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二是认真履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及时通报本单位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计划情况,公示本单位重点工作。三是认真履行“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联络员制度,安排了一名对单位业务和相关政策较熟悉、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同志专们负责“96128”专线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一季度以来,我会共接听“96128”专线政务查询电话4个,回复4个,回复率100%,群众满意率100%。没有受到任何相关举报和问责。四是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继续在《残疾人工作服务指南》中公布相关服务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受理部门、办理流程等。建立完善了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分别对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具体的分工调整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布。

(三)挂钩扶贫工作

一是做好挂钩扶贫点春节送温暧活动。1月25日至27日,陈祥副理事长一行4人,深入我会挂钩扶贫点—水富县太平乡复兴村,看望慰问了市残联结对的9户贫困户,为他们送去慰问金和棉被、毛毯等御寒物资折合金额3000余元。同时,将2.1万元慰问现金交给太平乡残联用于慰问复兴村贫困群众,使全村群众都能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是全力支持挂钩扶贫点开展好抗旱保增长工作。面对我市遭遇严重旱灾,市残联执行理事会高度重视,心系挂钩扶贫点复兴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抗旱保增长工作,召开理事会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挂钩扶点贫抗旱救灾及保增长工作。一是要求单位下派驻村指导员林曦同志对扶贫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每周一报,以便市残联及时掌握扶贫点群众生产生活及抗旱自救情况。二是成立了市残联挂钩扶贫抗旱救灾工作组,帮助挂钩扶贫点抗旱救灾。一季度,由陈祥副理事长带队,3次深入到复兴村开展抗旱救灾工作,通过补种马铃薯,蔬菜,豆类等农作物,力求将该村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三是积极筹措资金,资助群众抗旱自救,恢复生产。残联在紧张的工作经费中又挤出2万元资金,用于资助复兴村群众抗旱救灾及生产投入。四是多方协调帮助复兴村争取到救济粮7000斤,救济款6000元(已发放到受灾贫困群众中);争取到基建项目资金29万元,用于建水池,维修引水沟壑,水池,公路等,目前,已就位水泥40吨,沙石503立方,各项工程正在组织实施中。

一季度以来,市残联共资助复兴村各种资金4.1万元,干部职工共深入指导帮助工作15人次,领导干部深入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实际困难3次。目前复兴村广大人民群众生产自救积极性高,抗旱保增长劲头十足,各项工作进展有序。

五、第二季度工作重点

一是在前期开展残疾人工作调研形成的专题材料进一步完善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我市贯彻中发〔XX〕7号和云发〔XX〕1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二是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市残疾人事业“xx”规划纲要。

三是推进市政府实事,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

四是围绕助残日主题,开展第二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

五是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是继续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七是做好挂钩扶贫工作。

八是积极开展基层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3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4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近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及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联的组织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等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省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之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走在全国的前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据统计,目前我省仍有4.6万贫困残疾人,有13万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的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要按省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解困活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1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三、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作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基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对残联的基建用地和基建经费,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征地等手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将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按20%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划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5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近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及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联的组织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等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省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之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走在全国的前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据统计,目前我省仍有4.6万贫困残疾人,有13万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的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要按省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解困活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1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三、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作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基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对残联的基建用地和基建经费,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征地等手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将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按20%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划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6

一、立足实际,着眼大局,把握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新机遇

去年,全省各级残工委、各级残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立足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实际,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大力宣传,主动协调,使残疾人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和关心,取得各有关部门的进一步理解和支持,得到社会各界的进一步共识和帮助,在残疾人扶贫、教育、就业、医疗、维权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新的进展。扶贫力度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改善;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围绕实施“百、千、万”康复救助工程,康复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充分发掘社会资源,促进了特殊教育事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拓宽了劳动就业渠道;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全省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艰苦奋斗、辛勤劳动的结果,凝聚着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的汗水和智慧。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政府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全省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致以崇高的敬意!

虽然我们的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应该看到,我省残疾人在生存、生活和发展中,还有许多困难,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发展不够平衡,基础不够扎实,措施不够落实等问题都有待加强和改进。当前,全省上下正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对残疾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残疾人各项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进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围绕这一大局,主动融入,准确定位,自觉服务。各级残联要善于面对新形势,明确新任务,拓展新思路,推出新举措,充分发挥面向基层、联系群众、安定民心、凝聚民力的特殊作用,奋发有为,扎实工作,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二、加大力度,开拓创新,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取得新成效

这几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制定了一整套有效政策,推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了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但由于受残疾的影响,面对教育、就业、康复、医疗、保障乃至维权等重重困难与压力,许多残疾人生活仍然比较艰难,特别是贫困残疾人,他们是贫中之贫、弱中之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去年10月下旬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是国家为扶助贫困残疾人第一次专门召开全国性会议,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贫困残疾人的牵挂与关爱,也深刻地表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做好残疾人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要认识到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努力创造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环境和条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体现。二是要认识到扶助贫困残疾人,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安定稳定的基础条件之一。三是要认识到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解决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四是要认识到扶助贫困残疾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给予残疾人更多的支持和关爱,使残疾人真正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这是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最生动的体现。

(二)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要坚持政府主导,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用更优惠、更优先、更优势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要建立责任制,重点做好一系列扶残助残政策措施的深化、细化,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任务指标层层分解安排到位,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任务落实。各级领导同志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到贫困残疾人生活中去,对他们多一份真诚理解,多一份真情关怀,多一颗真心相待,多一份真正尊重,扎扎实实为贫困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送到贫困残疾人中去。

(三)制定政策,建立扶助长效机制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将转发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全国统一部署,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客观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当前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切合实际的优惠残疾人的政策规定办法,建立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落实残疾人劳动就业、实现残疾人接受教育、保证残疾人享受医疗康复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应该带好头,发挥各自优势,为扶助贫困残疾人多做工作。财政部门要逐年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民政部门要在构建新型城乡救助体系的过程中,强化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教育部门要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城乡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建立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体系,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积极开发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扶贫工作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贫困残疾人以优惠,使扶贫工作落实到人到户。各级残联要全面掌握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充分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四)开发资源,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认知越来越深刻,扶残助残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得到发扬光大,这是一个取之不尽的资源。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规定,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典型事例,宣传扶助残疾人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要不断拓展帮扶内容,创新帮扶形式,广开集资渠道,筹措社会资金扶助贫困残疾人,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开办贫困残疾人服务项目,鼓励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扶残助残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宣传推动、社会动员、典型示范,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助形式多样化、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化新格局。

(五)把握关键,确保扶助工作落实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重道远。要树立长期作战的观念,从长计议,认真筹划,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抓住主要矛盾,选准突破口。当前,要着力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要抓好康复。康复是残疾人最迫切的需求,“康复一人,造福一家,影响一片”。要继续贯彻落实第三次全省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强化措施,更新技术,努力提高康复工作成效;要加强社区、乡(镇)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把工作做到基层,做到家庭;要发挥民办康复机构的作用,努力扩大康复面;要加强康复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引进新观念,采用新技术,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二要推进就业。就业是解决贫困残疾人生活困难的根本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广开就业门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利条件;要强化就业服务,积极推进按比例就业,开发各种公益岗位安排就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要搞好就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网络建设,及时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到位。三要落实帮扶。残疾人摆脱贫困需要多方帮助。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走开发式扶贫的路子,创建扶贫开发基地,建立扶贫专项资金,落实小额信贷,为残疾人脱贫创造条件;要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弱的传统美德,积极推动开展“一助一”、“众助一”和“志愿者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帮扶活动,为残疾人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让他们真正体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整体推进残疾人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残疾人工作任务繁重,千头万绪,各级残联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整体推进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

(一)要确保实现“十五”计划的目标任务

去年中残联印发了各省完成工作任务的统计数据,我省总体上不错,属于中上水平。“十五”中期检查时,国务院残工委检查组对我省的工作也有较高的评价。但是应该看到,有些工作与兄弟省市相比,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十五”计划是经过省政府批准的,今年是实现“十五”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冲刺年,没有特殊情况,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要全面按时完成。《*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的19个实施方案,对残疾人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定了具体指标。比如,要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66000例,聋儿康复训练1985名,安装假肢1560例,配发用品用具80000件,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12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8%等等。各级残联要认真对照计划目标,抓住薄弱环节,主攻难点弱点,对差距较大的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攻坚克难。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要进一步巩固提高。要按照省残联下发的验收标准,搞好自查、互查,及时发现问题,拾遗补漏,确保全面完成“十五”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要精心谋划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思路。

20*年是完成“十五”计划衔接“十一五”计划的关键年。各级残联应当认真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一五”计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更加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和帮助;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全社会扶贫助弱的意识将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逐步完善,残疾人将更多地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这些都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基础和前提。我们一定要树立发展信心,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加快发展步伐。在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一五”计划的过程中体现时代特征,突出创新精神,反映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残联要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政府制定“十一五”计划情况,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各级政府要主动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统筹考虑,统筹安排。要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从法规、政策、制度上规范工作程序,讲究工作方法,建立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三)要全面落实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措施。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基层,基层建设是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性工作。各级残联首先要关注基层,面向基层,深入基层,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要抓好基层干部队伍的建设。去年我们在城镇社区开展残疾人联络员的选聘工作,这是加强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的新举措,要严格选聘条件,选择条件适合、乐于奉献的人员进络员队伍;要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培训学习,使受聘人员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要通过选聘社区残疾人联络员,为农村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积累经验。各级政府和残联要加大对基层的投入,完善基层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基层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设施,加强设施管理,发挥应有效应。

(四)要切实做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准备工作。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抽样调查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性工作,抽样调查数据是制定切合国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科学依据。这次抽样调查,我省抽查26个样本县、103个乡级单位、8.2万人的样本量,任务比较繁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这项工作,按照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组织人员培训,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规范工作程序,依照科学方法,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同时,认真做好资料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工作。

(五)要大力加强残联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7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8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 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9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2000年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13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5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注意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澄清把解决残疾人就业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模糊认识,消除少数部门或单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偏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2000年,全面完成《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重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组织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和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充通知》(黑财综字〔1999〕34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交纳。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录用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相应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物质奖励;对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绝交纳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解决福利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福利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 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证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改制后实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只要达到规定的福利企业标准就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鼓励福利型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对1994年税制改革前已在福利企业中安置就业的智残职工,应继续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加快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将福利企业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范围。对特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给予优惠政策,对以往欠帐较多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照顾。

民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

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并逐步完善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减免税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各级残联和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政策等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措施。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的有偿扶持。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7号)精神。在发展县域经济和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用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生产劳动。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得以就业或从业。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和就业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单位和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盲人按摩的行业管理。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稳定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要到当地残联备案。切实保障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全部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下岗残疾职工优先实现再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离退休残疾人的生活,保证其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及时解决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九、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手段,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完善职能,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业务 体系。要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政府各有关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要加强省和地市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提供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下乡、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级学历教育的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

十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督查督办、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10

我就2003年以来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依法推进残疾人法制化进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全市残疾人及基层残联组织概况

一年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残工委)以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为主线,以残疾人康复、就业为两翼,以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和增强残疾人自强意识为动力,整体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据科学抽样调查结果,我市残疾人总数为12.5万,占全市总人口的5%,其中,听力语言残疾人为4.29万,占34.3%;智力残疾人为2.46万,占19.7%;肢体残疾人为1.83万,占14.6%;视力残疾人为1.83万,占14.6%;精神残疾人为0.49万,占3.8%,其它综合残疾人为1.6万,占13%。此外,还有麻风病、侏儒等其他类别的残疾人未统计在内。按城镇与农村所处户籍划分,全市农村残疾人为9万,占72%,城镇残疾人为3.5万,占28%。

全市六个县市区残联均全部组建并对外开展工作联系,残联的社会地位、工作性质越来越被广大人们及社会组织所认可,各级残联办公无场所、机关职工无住房、残疾人活动无场地的“三无”现象得到了基本解决,做到了有牌子、有编制、有经费、有人员。改变了残联工作“一穷二白”面貌,残疾人法制建设驶入健康发展轨道。

(二)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作法

1、以残疾人康复工作为龙头,全面完成各项康复任务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工作永恒的主题,是贯彻《残疾人保障法》重点,涉及到残疾人千家万户。全市各级残工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事业。

市残工委以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为主轴,以“复明工程”为重点,以“社区康复”为依托,使大批残疾人得到康复,全年共完成聋儿语训40名,培训聋儿家长35名,低视力配用助视器72名,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121名,训练智残儿童39名,对7500名精神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监护率达到96%,显好率达67%,社会参与率56%,肇事率下降到0.2%,为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1520件。

市残工委采取“社会参与、政府资助、市场化运作”工作模式,2003年4月份,由个人投资,残联扶持,管理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的“兰之心”弱智班、“阳光”聋儿语训班投入运行,招收残疾学员累计达38名。周边几所小学的少先队员与该弱智班儿童一起开展“手拉手,一帮一”红领巾助残活动,既培训了健全儿童的关爱之心,又促进了弱智儿童的身心健康。

2、以提高残疾人素质为动力,促进残疾人文体工作全面进步

整体上提高全市残疾人素质,必须把残疾人教育作为切入点,也是贯彻《残疾人保障法》重要内容。

2003年4月,市残工委与市教育局密切配合,在分管教育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财政、体育、文化、民政等部门举行现场办公会,研究探讨全市三所特教学校生源、师资、经费等问题,全年共募集资金3万元,其中市残联在困难条件下资助经费1000元。三所特教学校办学条件逐年改善,招生范围逐年扩宽,政府部门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全市三所特教学校累计招收残疾学生达187名,在参加全省全国比赛中获奖夺牌达10多人。

盲人教育是残疾人教育的一个难点。市残工委一方面把盲童教育列入“长江新里程计划”实施范围,2003年对10名盲童每人给予资助经费150元,另一方面利用盲协主席姚则安懂盲文优势,采取私办公助方式全年完成7名盲童培训任务,使盲人教育成为近年教育工作的一个“亮点”。

为解决贫困残疾学生的入学,2003年市残工委制定了《全市扶残助学奖励实施办法》,市残联挤出经费7200元对8名高考上线残疾学生给予资助和奖励。

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是陶冶残疾人情操,提高残疾人素质的又一体现。在体育方面,组织举办全市第六届残疾人运动会,全市6个县市区近50多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各项成绩较前第五届运动会有了新的突破。按省残联工作计划,承办全省游泳项目的比赛活动,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2003年4月全国盲人门球锦标赛在我市举行,来自全国400多名盲人朋友聚集我市,展示了自己竞技水平。在文艺方面,组建市残疾人雄鹰文艺演出公司,规范残疾人文艺演出行为,培养文艺新手,继续支持鼓励皮红军、李四参加全省、全国的各种文艺演出活动,带出新苗。利用12月3日“世界残疾人日”活动之机与市文体局联合,在工人电影院举办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为题材的《一样的人》电影观摩义卖活动,举办演出10多场,观看人员达3000多人,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感情交流。

3、以分散按比例就业为突破口,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稳步提升

市残工委以《残疾人保障法》、省人大《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为法律依据,依法推进全市分散按比例就业,巩固集中就业,指导和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

继2000年我市被中残联、省残联授予“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先进市”称号后,2003年全市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再攀新高。市残联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为依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专班,深入到全市400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宣传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重要性及必要性,催收就业报表,审查就业人数及残疾人基本状况,做到政策清、方向明、任务具体。各县(市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稳步回升,安残力度明显加大。据统计,全市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3243名,其中市属、中央省属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残达2900人,涉及单位达100多个。

为加大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执法力度,提高单位领导安残意识,对既不安置残疾人又未达标的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表明市残联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决心。2003年全市共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余万元,其中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收缴就达168万元,超过了历史最好水平。

发展壮大残联产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市残联依托12家福利企业,累计安排100多名残疾人就业。据统计,全市福利企业达69家,集中安置残疾人达900多名。

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落实到位,依据财政部、国家工商局、中残联对个体就业要求,落实有关政策,改善残疾人个体就业及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环境。教育残疾人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帮助他们解决个体就业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使全市个体从业人数达6000多人,有力促进全市个体就业的发展。

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市残工委发挥他们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优势,加大对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管理力度,规范全市盲人按摩点管理,使盲人按摩点由原来2家发展到现在10多家。为推动全市盲人按摩培训工作,举办盲人按摩培训班,培训盲人达24名,培训后盲人通过外出打工、自谋职业等方式使盲人就业由原来摆摊算命规范到保健按摩、医疗按摩轨道上来。

4、以欧盟合作项目为载体,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活动

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是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一个组成部分,2003年市残工委在这方面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同时,紧紧抓住职业培训不放松,使全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出现可喜局面。

2002年省残联领导把“欧盟/中国项目黄石培训基地”匾牌授予市残联后,我市及时做好价值近20万元受援电脑及相关设备接收工作。2003年3月,承办了第二期“欧盟/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教学人员培训班,受到与会代表好评。

市残联借助欧盟项目培训东风,按省政府145令的要求,累计投入经费100多万元,将办公楼底层全部改造成730平方米的教室、训练室及活动室。制定培训计划,对参加培训残疾人登记造册,实行“三免一补”政策,一免住宿费、二免书本费、三免培训费,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每天3至5元不等的生活补助。在培训内容上,巩固家电维修、毛线编织、服装裁剪“老三篇”,发展电脑制作、工艺广告、艺术摄影“新三篇”。在培训方式上,采取集中培训与个别培训相结合、初级培训与高级培训相统一,培训后残疾人能走向市场,实现就业。据统计,全市举办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班16期,培训残疾人257名,培训后上岗率达到67%。

5、以残疾人工作为纽带,依法维权办实事

市残工委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工作,将工作与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结合起来,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就地、就近、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结合起来。

各级残联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情况下,配备兼职或专职人员,为工作提供强有力组织保证,全系统基本形成工作“网络”,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县级残联多办少转,乡镇街道残联只办不转,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降到最低程度。一年来,各级残联接待来信来访达360人次,稳定婚姻家庭13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达45件,稳定社会事件18批次,广大残疾人由衷感谢各级残联的鼎力支持,由衷感谢党和政府的关心。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残疾人状况,市政府颁布了《黄石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这是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是社会各界关爱残疾人事业又一体现。

为把我市残联各专门协会工作开展起来,使残疾人工作面向基层,面向残疾人,上半年,对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等四个专门协会进行改选,提供办公场所,投入活动经费,让各个专门协会工作开展起来。

6、以《残疾人保障法》宣传为契机,大力开展助残日活动

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的残疾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全社会理解、关心与支持,又需要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宣传如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市残疾人事业整体水平。

2003年市残工委按等十四个部门统一部署,以“发展残疾人事业,共同奔赴小康”为主题,组织开展了“有形式、有内容”的助残日活动,实行“市长挂帅,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残联统一部署,及时迅速的掀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助残日活动。

市残工委十分注重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利用市政府的“一月一法”活动,把“残疾人保障法”列入学习范围。为把这一活动组织好,邀请《残疾人保障法》起草成员、中残联教授李志岐同志来我市讲授《残疾人保障法》,使与会领导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铁山区残联把《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列入该区普法学习内容,为残疾人工作在全区开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在市交警部门支持下,组织宣传车上街,以《残疾人保障法》、《省人大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省政府145号令为宣传内容,制作录相带、配备广播员,深入到全市四城区、主要街道进行滚动宣传。黄石日报、东楚晚报在主要版面,大篇幅报道领导专访稿及领导答记者问。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在黄金时间制作滚动字幕,播放残疾人专题及残疾人先进典型。黄石港区残联在工人文化宫购置四个版面的灯箱广告,进行动态宣传。据统计,助残日期间全市各级宣传媒体,播发残疾人稿件98篇,举办宣传专栏37个,制作宣传字幕37条。

为丰富助残日活动,市残工委会同黄石港区政府在文化宫举行大型文艺演出募捐活动,市“四大家”领导光临现场,市日豪水都、市康拓公司、市康源公司经理带头捐款捐物。部分残疾人利用自己掌握的盲人按摩、家电维修、服装裁剪等技术免费提供服务达150多人次,利用自己技能来回报社会。

走访慰问活动是每次助残日活动一个重要内容,在省残联支持下,苏晓云副省长专程来到黄石,在市长肖旭明陪同下看望了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刘泽兵、柯玉仙,鼓励他们再接再厉,勇攀高峰。2003年助残日及节假日期间,全市走访慰问各类残疾人130户,送去慰问物资折合人民币5万多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社会应尽的责任。我市的残疾人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与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上级残联的要求,与广大残疾朋友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㈠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仍滞后于整个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一是在卫生康复方面:全市城镇精神病社区康复点建立覆盖面不广,农村精神病防治康复、肢体残疾人康复点在很多乡镇无法建立,农村精神病康复无法启动。残疾预防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阳新县近亲繁殖等姻亲引起的残疾预防意识相当薄弱。二是在教育方面:全市近1.8万盲人中没有一所盲校,盲人教育仍是一个“盲点”,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并不理想,小学、初中推行随班就读工作举步维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未达到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要求,《残疾人教育条例》若干规定贯彻落实难度较大,教育部门对残疾人学杂费减免执行不尽人意,财政部门对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捉襟见肘,全市三所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及办学经费明显落后于其他城市。三是在优惠政策落实方面:工商、税务部门对个体残疾人应给予照顾的工商费、办证费、摊位费,由于受部门利益驱动,无法落实到位。下肢残疾人代步车推行艰难。四是在残疾人事业经费方面:按“九五”、“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地方财政按辖区人口每人平均0.15元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经费37万元/年一直未能落实,白内障、聋儿语训、肢体矫治、弱智儿童康复等30万元配套经费无法兑现,严重制约了我市各项康复工作的开展。残疾人扶贫解困贴息资金落实难度越来越大,基层残联人头经费、工作经费大多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不能落实到行动。等等,这些严重制约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㈡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再就业压力依然存在。我市在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省政府145号令、国务院84号文件、省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中,一些单位与部门存在认识不高、配合不好、支持不够的问题。一是目前我市残疾人就业率由原来68%提高到现在78%,自己与过去相比有所进步,但与全省、全国相比差距较大,沿海发达地区残疾人就业率达90%以上,中等省份达80%以上,我市目前的就业率是明显落后。二是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中,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完成面只有35%,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还达不到30%。大部分单位都是象征性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来减轻单位按比例安残的责任,这与政府推行的“安残是目的,收取保障金是手段”的指导思想相违背。在集中安残工作中,集中安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使集中安残工作日渐萎缩。三是个体就业形势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竞争态势形成的挤压空间越来越窄,残疾人由于文化水平、知识面、社会参与能力、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制约,个体就业应该给予兑现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自食其力解决就业后,各种应给予减免的土地税、农业税等人头税费在执行中走了样、变了形,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残疾人中的形象。四是企业改组、改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中残疾人首当其冲,目前,我市下岗残疾人越来越多,再就业残疾人压力有增无减,上访对象所占的比重加大,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使《残疾人保障法》中应落实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

㈢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存在问题较为普遍,铁山区、下陆区机构仍未完全单列,大冶市残联机构虽然单列了,2001年机构改革后又归并到同级民政部门。全市乡镇、街道残联处于“无机构无人”或“有机构无人”的状况。各级基层残联财政编制十分紧缺,工作人员偏少、经费十分匮乏,严重制约了全市残疾人事业的整体发展。基层残联组织建设暴露的问题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指导方案》、《中国残疾人“九五”计划纲要》精神是相违背的。

㈣残疾人的外界障碍依然存在,残疾人权利实现受到限制。《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我市在规划建设中通过历届政府部门努力有所改善。但全市部分商场、广场、电影院、文化娱乐等场所大多没有按国家建设部和中残联要求实行无障碍设计,残疾人及其亲属对此意见较大,这与我市对外开放、WTO规则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㈤残疾人维权工作有待加强,侵权案件逐年增多。社会中歧视残疾人、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黄石市扶持残疾人暂行规定》得不到落实,城市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车问题,由于公交集团内部实行承包及买断经营权,使企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碍政策的落实。

三、今后工作打算与建议

通过一年来工作,我市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既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客观存在一些问题,对照我们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工作,我们既不能骄傲自满,也不能妄自菲薄,同志指出:“做好残疾人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面对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今后一段时期,现提出如下工作打算与建议。

1、利用每年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扎实做好《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工作。按每年助残日活动主题,为残疾人解决一至二个问题。加强社会相关部门、市残工委成员单位工作联系,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来协调处理残疾人的重大问题。主动争取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大检查,就残疾人教育、劳动、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涉及残疾人工作问题作为执法检点,使我市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工作既重点突出,又深入扎实。

2、采取得力有效措施,继续加大省人大《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省政府145号令的执法力度。市残工委要按市委统一部署,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做好“三件大事”为主题,在优化环境建设中,既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又要实切维护好我市投资环境。为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政府145号令,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促进全市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全面发展。

3、树立科学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观。按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千方百计增加残疾人收入,把发展残联经济、改善残疾人生活作为残疾人工作重点,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收入的差距,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人、财、物等方面呼吁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给予必要的倾斜,在社会保障、医疗统筹、扶贫解困等工作中为残疾人创造一个宽松环境,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同迈向小康社会。

4、为进一步落实《黄石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出台我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使残疾人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盲人及下肢残疾人免费乘车问题实施监督,责成市城管部门向人大作专题报告,制定我市盲人及下肢残疾人免费乘车工作方案,促使该问题尽快解决。

5、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改善残疾人基础设施,要按照“一体化的机构、一专多能的队伍、有机结合的业务、统筹安排的经费、综合利用的场所”要求,我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选址、规划已列入“十五”计划,是我市近期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监督中,将基层残联的组织建设纳入监督范围,使基层残联做到“三个到位”,即“编制到位、经费到位、工作人员到位”,对残疾人基础设施给予倾斜,督促残疾人康复中心早日建成。版权所有

部门残联工作计划例11

二、学习周活动开展有声有色。4月19日—23日,组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了学习周的宣传动员、业务知识学习、请专家讲座等政治、理论、业务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了文明程度,进一步掌握了有关业务知识,提升了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3·5学雷锋活动中,制定了活动方案,组织开展了扶残助残活动,并及时上报活动总结材料。利用休息时间宣传报道我县残疾人事业,上半年有4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信息稿件在常德日报上刊登,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残联和残疾人的社会地位。

三、产业服务年和优化经济环境及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开展稳步推进。一是成立了县残联产业建设服务年和开展优化经济环境活动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二层骨干共同参与;二是制定了产业建设服务年活动方案和开展经济环境问题大走访、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等12个有关方案;三是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东城芦垭煤矿等5家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与企业法人面谈,走访部分职工,召开两次联系会,为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并建立了工作台账。

四、满意政府工作和政务公开活动正常进行。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制定了政务公开方案和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县和谐石门目标,充分履行残联“代表、服务、管理”工作职能,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七项活动,切实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让人民群众看得实,信得过、做得好的满意残联。

五、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细化。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残疾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县直111个考核单位均成立了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对25个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三是任务细化,开展活动;在助残日期间,县直大部分单位及乡镇均制定了活动方案,开展了扶残助残活动,并上报活动有关情况。

六、人事工作按政策到位。完成了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工资滚动升级、晋档、津补贴调标、住房公积金调整、5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升级和全体职工养老保险年度稽核审验等工作,积极主动为残联工作人员的手语津贴打报告,找依据,向有关部门领导及时汇报,尽早解决和落实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组织工作开展有色。完成了党务、公务员、劳动工资、工资年报等统计和党费收缴、党员募捐上交工作。制定了政工人事工作规划。组织召开了一次高标准的残联党组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家畅所欲言,互相进行帮助,使全体党员提高了觉悟,认清了形势,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共同搞好本职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