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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08 21: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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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

篇1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有其各自的适用性,就现实而言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合同计价方式,必须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选择适宜的计价方式,才能从合同的角度更好的维护合同各方的利益,实现项目的既定目标。下面仅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做一些探讨。

1、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固定总价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同总价固定的一类合同,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程、规范为基础,工程范围清晰,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发包方的要求和条件清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所以这类合同也俗称“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死合同”。

“固定”一词就限定了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合同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承包商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调整的因素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谓“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价款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上,固定总价合同被广泛接受,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

有利于费用控制,对发包人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费用;

发包人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风险,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合同结算比较简单,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的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由于设计时间长,因而工程开工时间较晚。

2、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

工期短、工程量小、估计在施工工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工程风险较小;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范围和工程任务明确;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分析招标文件、研究设计文件、详细考察现场、拟定施工方案、复合工程量;

合同条件中必须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和纠纷

【案例一】:某工程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图纸设计尚不完备,为施工白图;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因为在老厂原址改建新厂,地下情况复杂,原厂设施需要拆除;本工程为特殊工程,技术比较复杂,没有类似工程可参考。 发包人从投资控制和减少管理成本考虑,坚持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并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合同金额为3600万元,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多次争议。

价差争议

人工、材料、机械费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争议。近些年表现突出的是人工价格的增长,有些地方的涨幅达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的承包商而言是雪上加霜。承包方认为人工涨价幅度已经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而发包方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人工费涨价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工程量争议

合同执行期间的施工图与招标白图存在工程量差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较多,涉及工程造价约300万元。承包人认为招标时只给出施工图纸,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方面的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签证

由于招标时图纸设计尚不完备,施工期间出现大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金额近720万元,占原合同价3600万元的20%。完全超出了承包人投标时能够遇见的风险范围,而且设计变更增加是因为发包方责任造成的。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该已经考虑了设计变更的风险,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工期延期索赔

本合同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过2年,超过计划工期的这段时间的物价、劳动力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应予以补偿。由于工期延迟造成窝工费用、管理成本增加费用应予以补偿。

发包人以合同规定“工期顺延后,所发生的费用不作调整”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这些争议没有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对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承包单位失去施工积极性,轻微的造成工期延误,严重的会因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引发一些尖锐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本工程为国拨资金工程,发包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所以,发包方严格执行合同,对变更合同的处理谨小慎微。本案例中,合同条款对固定总价限定的极其严格,一句“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不但堵死了承包人索赔的途径,也使发包人束手束脚。

【案例二】某火电厂建设工程为2*600MW机组,固定总价招标,初步设计图纸,工期2年,招标方不提供清单、工程量,由投标方根据初步设计图纸以及类似工程经验自行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合同规定了直接费超过10000元的单份设计变更予以调整、规定了钢材、水泥、砂石价差的调整方法。其他风险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案例二与案例一有些情况类似,比如都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时设计资料均未达到施工图阶段等。但是案例二中,火电600MW机组在国内属于主流常规机组,有很多类似工程可以参考;而且其招标方采用可调固定总价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限定在施工单位的可承受范围内。

4、固定总价合同应用的建议

1)注意固定总价合同应用条件,不能生搬硬套。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诸多优点,业主方偏爱这种合同形式。但是如果招标时,客观条件达不到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要件,应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形式。如果生搬硬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但达不到发包人控制工程造价,降低管理成本的初衷,还极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影响承包人施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项目目标的完成。

2)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风险范围及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物价、劳动力价格涨跌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合同双方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发包方不应一味的将价格风险转移给承包人。首先,如果物价上涨过高致使承包人施工成本居高不下,严重亏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其次,承包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成本风险超过其承受能力时,这部分风险最终还是要发包人承担的。

3)招标单位应该给投标单位充足的时间研究设计意图、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并且留有招标答疑时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初步设计或白图,而且应由详细的图纸说明和施工要求以及其他必要资料,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充足的时间编写报价文件(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工程范围和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产生。

5、结语

本文从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出发,从理论上明确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从风险责任角度说明了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对于如何完善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此能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篇2

固定总价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所对应的设计图纸标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工程量后,发包人所需支付的工程价款,是采用图纸包干,而非清单包干的模式。如果工程本身情况及外部条件(价格、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均与招标投标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件相符,合同得到履行,则固定总价合同成立,工程结算审核简单易行。但是实际情况无论工程本身及外部条件,均不同程度的发生一些变化,工程结算需要审验合同状态与实际实施状态的差别并进行调整,有些项目需花费相当于开口合同几倍的工作量,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量繁重,并不是想象中的工程结算那样容易。以下几点主要按照工程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需要注意的方面进行分析:

一、明确各个阶段图纸与招标图纸的相符性

招投标阶段的招标图纸与签订合同阶段及实施阶段施工图纸的相符性。由于投标报价是根据相应设计图纸报价的,如果下阶段设计图纸发生了变化,应以招标投标阶段图纸所对应的投标报价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两套图纸所对应的工程量数据找差,增加的分项工程原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按定额基价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及费率编制综合单价。有的项目下阶段工作中图纸发生了较大变化甚至出了新的修改图纸,调整合同总价,应在原合同总价的基础上进行。因为固定总价中包括价格和数量两方面的风险,价格风险是指合同预定风险范围内的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涨跌,数量风险是在招标投标阶段所对应设计图纸工程量计量中发生的缺项及少算的风险。如果因为下阶段设计图纸变化而工程量按设计发生计量,投标人将只承担价格风险,建设单位将承担工程量计量的风险,改变了固定总价闭口合同的性质,背离了招标文件的精神实质和公平竞价原则;另外招标投标阶段各投标人经核算发现清单工程量存在缺项、少算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归并和提高了部分综合单价,工程量放开后工程造价水平提高,可能造成“高价”中标的情况。

二、固定总价的履行

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符合有关工程验收规范、标准及规程,工程质量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无法说明固定总价的履行情况。例如:某分项工程,在实施阶段变更了做法,降低了工程造价,使用功能与原来相同,质量符合了合同约定,但从工程造价角度看是未履行固定总价,虽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不等于固定总价成立。

固定总价的履行情况,实质上是检查招标投标阶段设计图纸的执行情况,分部分项工程的材质、做法及有关技术参数变更和有关未实施部分,防止只计增加因素的正向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计减少因素的负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具体做法是将招标投标阶段的设计图纸与经各参与方确认的竣工图逐一对照比较,找出存在的差异;如果将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外因素的设计图纸所示工程内容得以全部执行,则固定总价成立。建议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签署文件确认施工单位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及数量,除经发包人统一变化部分以外,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实际情况,从而说明固定总价成立。

三、工程变更的造价

工程变更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固定总价无关联的孤立的工程变更,另一种是与固定总价内相关子目有关系的工程变更。第一种情况的工程变更,工程量计量按工程变更文件及附图计算,计价分三种情况:固定总价中有的相同的项目,执行原综合单价;有类似的项目,参照原综合单价;没有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但原则上材料价格及费率应执行投标报价。第二种情况的工程变更设计到固定总价中某些项目变化,调整方法应采用替代原则,即总价内减少和总价外增加对应同步进行。工程量变更中总价内工程量的确定,应以招标投标阶段的图纸工程量为准,而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准,因为理想状态下清单中的工程量和编制该项清单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应是完全一致、相符的,但受到客观原因影响、条件限制,清单工程量总会有一定的误差,其中部分属于系统误差,是无法克服的允许误差,另一部分为偶然误差,是通过提高业务能力、责任心和校核制度能克服的,是不允许的误差。正是由于清单工程量与设计图纸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导致不平衡报价的产生。

举例:某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甲级防火门面积计算有误,图纸工程量为500平方米,而工程量清单为550平方米, 现工程量变更增加100平方米,则应以图纸工程量即500平方米为基准,在固定总价中增加100平方米,而不是以工程量清淡中的工程量550平方米为基准在固定总价中增加100平方米;同理如果变更减少100平方米的情况也一样,在图纸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增减,而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增减。

工程变更中总价内综合单价的确定,应以固定总价中的投标报价为基数,但对于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或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报价,不宜以投标报价为基数,而应以按定额基价、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费率及市场价格重新组价为基数。

举例:某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铝合金门窗投标报价为300元/平方米,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经重新组价为450元/平方米,可以判定该项综合单价为不平衡报价。现铝合金门窗变更为木包铝门窗,双方协商价格为900元/平米,应以重新组价450元/平方米为基数调整增加450元/平方米,而不是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调整增加600元/平方米。

四、风险因素的调整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无论何种原因的工程量缺项、少量部分均应按实际调整,但对于总价合同而言,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或经答疑后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各投标人竞价的基础数据,是进行总价比较的公共平台。以不可能改变但有可能存在错误的工程量数据为基础进行报价,必然存在着不平衡报价,故工程变更应重新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篇3

关键词: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风险;应对措施

Key words: fixed price contract;contractor;risk;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087-02

1 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1.1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也被人们称为“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闭口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主要是指约定的合同项目中应该完成的工程量和实施工作的总价款是固定的,该总价在结算是固定不变、闭口包干的,除非发包方有增减工程量或者施工设计的变更情况出现,否则总价一律不做调整。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更加易于结算。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是提前就固定好的,因此在项目施工单位(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与合同施工的设计形式时,固定总价合同最初所约定的总价款就是项目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施工单位(发包方)而言,能够提前就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进行良好的控制与管理,节省了大量的工程计价与核价工作,对项目的发包方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②固定总价合同将项目实施的风险更多的转嫁给了项目的承包商,这主要是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的施工量与材料价格等因素都进行了约定,将这些完全交由给项目的承包商负责。因此对于项目的承包商而言,合同所约定的量与价是其将要承担的主要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就意味着承包商在合同的履行中必须承担价格的波动和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而这些恰恰是承包商在项目承包前最难以预计、控制和把握的。

③固定总价合同更多的维护了发包方也就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很少。固定总价合同通过一口价的形式将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约定,并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价与量风险转嫁给项目的承包方,极大的维护了项目施工单位的利益,更好的降低了发包方的风险。这些客观情况使得项目的承包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其主动权,能够索赔的机会也大大减少,因此固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的利益维护者,故而备受项目施工单位的推崇。

1.3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条件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范围必须清晰、明确,以便能够让项目的承包商进行准确的工程量预估,避免因承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风险与损失。

②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必须详细、完整,只有保证项目图纸的完整性与详细性,才能够最大确保项目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工程量的遗漏与错误。

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必须比较简单,尽量要求工期短,工程量小,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因素,加强工程条件的稳定性,很多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期设置在一年以内,以有效降低操作等风险。

④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投标期要求时间比较宽裕,以方便项目的承包商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现场调查与工程量计算,从而有效降低承包商的报价风险。

⑤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双方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楚清晰的表达,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疑义。

⑥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对合同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中必须明确具体到风险的分担内容与补偿范围等规定。

2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利弊分析

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能够帮助承包商尽早收回工程资金,节约成本,为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益。但是其一口价的约定合同形式,也极大的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价格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价格风险就随之而来,具体来说,价格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风险,该风险是全由承包商所承担,发包方对此不予进行补偿。

2.2 工程量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工程量风险也会随之而来,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有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但是在承包商在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却出现了复核的失误或者计算的错误等问题,从而导致承包商风险;第二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未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将由承包商自己负责,这种情况下,受自身经验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承包商无法准确的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进行准确的把握与理解,从而导致工程量的估算工作出现纰漏或者遗漏,由此所导致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与亏损问题将由承包商全部来承担。

2.3 索赔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以一口价的形式提前对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价与量的约定,而这一约定对项目的承包商是较为不利的,除非施工单位需要变更设计或者增减工程量,否则合同所约定的价格款项是难以调整的,这样极大的加大了承包商的项目索赔风险。

3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3.1 价格风险的防范措施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格风险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报价计算的失误所产生的;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漏报项目所产生的;还有一些是因为市场的变动所产生的,但是这些因素所引发的价格风险无一不是由承包商所自行承担。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必须对项目的物价和人工成本情况做系统性的核算与评估,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并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就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有效的降低因材料涨跌情况所造成的承包商风险与损失。

3.2 工程量风险的防范措施

不明确的合同工程范围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风险的最大来源,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很明显,如果承包人在工程量计算时未包含发包人指令增加的新的分项工程,那么承包人将无法得到相应分项的工程款。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提前就合同工程的范围进行明确极为必要,只有明确合同的工程范围,才能最大的建设承包商的工程量计算失误,从而有效的降低工程量风险。此外,要有效的规避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还必须尽量要求项目的发包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并有效保证相关资料的详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有效的减少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量计算错误,从而有效的降低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

3.3 索赔风险的防范措施

除了对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与量进行详细的沟通与有效的复核,还应该针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的发包方设计调整与工作量增加做明确具体的约定,从而有效的增加承包商的合同主动权,降低承包商的索赔风险。

4 结束语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对于承包商而言既有利也有弊,在实际的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做到趋利避害,详细的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准确的评估,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价格与工作量的变动做准确的估算与风险防范工作,以有效降低合同承包商的风险,为合同的承包商谋取更大的利益与合同履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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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价格形式。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论述其风险,提出采用合同复合模式减少风险的重要性。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是一次性包死的总价委托,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方以招标图纸、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及相关规范等为依据,在明确承包指定范围和工作内容后进行投标报价,确定总价后一次性包死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形式,合同价款一经确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内容调整外,一律不许调整,价与量作为一个整体“包死”,即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就已经确定下来,任何合同总价的失误,无论是统计上的失误,依然是别的失误,皆确定为已获双方认同,且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合同总价格的风险将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其中,由于工程数量方面的变更引起的预算价格的超出,将由业主负责,而单位工程价格中的成本增加,则由承包商负责。与固定单价合同相比,便可知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更单一、风险更大。

2、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首先,工程量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招标实践中,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如果不能及时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的话,漏算、错算情况一定会发生。即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对各项工程量作出正确的计算,并根据过往的工程经验对清单工程量进行调整后报价,而业主不对清单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另外,因地质条件恶劣而增加工程量等风险。例如:因为承包方投标报价时对地质及地下水等状况考虑不周,从而使得制订的建筑物基础左右或构筑物垫层左右工程施工计划方案不够准确,对大概产生的岩石爆破及开挖,灌浆及基坑支护,换填及强夯,打井及降水等状况推断不足,从而使得额外增加工程造价。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除业主要求而引起的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可以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量不作任何调整。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的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既节约计量审核时间又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但是,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除了承担投标时咨询错价的风险,还要承担合同履行时期价格上涨风险。劳务市场价基本上只涨不跌,材料市场价下跌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3、减少固定总价工程风险的措施

3.1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前如何减少固定总价承包的风险:

3.1.1 如果工程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工程,而业主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只用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图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议不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因为图纸的不明确而造成的风险较大,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即使有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不详、不清晰、各大样及细部做法不齐全,承包商计算再精确也有较大风险。如果因业主提供图纸不明确而造成工程量有错误或漏项,承包商不可预见风险会较高。

3.1.2 工程施工难度较低,使用传统的成熟的工艺技术进行施工的工程可以进行总价包干。因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少,对施工组织设计有把握,变化不大及简单重复的工程,承包商的风险就降低很多。

3.1.3 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承包商能预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波动范围,以便准确把握中标价的施工成本。

3.2 在合同谈判时如何减少承包的风险:

3.2.1 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所以要求承包商的合同谈判人员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淡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十分重要。

3.2.2 在合同谈判中明确总价包干是具体按哪份图纸进行包干,并双方共同对该份图纸进行封存。当出现变更或另外出新图纸时,可以对比封存图纸与新图纸的差异,再向业主申请变更。发生变更时应该以什么作为计算变更的依据呢?这里就要用到单价了,一般由于合理变更(业主确认)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结算时应直接采用原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乘以经过审核后的变更工程量。这样合同在加上一些具体的变更调整原则,就变成了一份考虑完整的综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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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干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自有资金的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固定总价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如下的争议: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如2008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另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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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对承包方的索赔日后不予补偿,从根本上也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原预算。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对承包方来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要多。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因素:

(1)物资、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目前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也会有落。在合同履行期间物资、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承担一定物资、材料价差利益风险。

(2)工程量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①设计变更和洽商。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恰商。建设初期,发包方急于开工,各方面条件不完全完备,特别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在施工中,很多具体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往往很容易导致纠纷。

②承包方工程量漏算、错算。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给予投标方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的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估算,因此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以较低的总价获得中标机会,而一旦其中标,马上又会通过签证洽商形式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向发包方提出索赔,以上投标阶段承包方故意或过失漏算、错算工程量的行为,日后均会导致双方合同工程价款的争议。

(3)工程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此类争议发生主要由于合同过于简单、约定不明、施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发生的机会虽少,但涉及的纠纷金额却不小,同样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诸如工程地点所在地自然及环境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固定总价合同的纠纷。

3.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

3.1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在此类工程中,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双方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3.2对于工程量的变更

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发包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设计图纸文件和招标书中不明确之处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日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在此项上都要尽到一定谨慎义务。

3.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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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因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工程造价易于结算被广泛应用于一些结构简单、工程量易于计算、施工工期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大型燃煤火力发电工程因其系统多、技术复杂、设计周期长、工程量计算及校核困难,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但近几年,广东地区部份大型燃煤火力发电工程发包也采用了固定总价模式。

从近几年实践的情况分析,大型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有利有弊。对于一个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电力工程总承包商来说是利大于弊。如何减少固定总价的风险,保证工程施工成本受控是电力工程施工企业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谈一谈固定总价合同在大型燃煤火力发电工程的应用。

一、电力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及主要风险

燃煤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招标一般安排在施工图设计的起始阶段。招标项目由设计院按初步设计,结合以往相同规模项目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概算,在招标投标阶段概算保密;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与设计单位的经验关系很大,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发生偏差不可避免;同时,由于设计任务的委托也需进行招标,概算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设计单位竞标。因此,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概算时,也尽可能减少清单工程量、降低概算,以提高设计单位的竞标力。

一般情况下,燃煤火力发电工程施工合同都会设置一些有利于建设单位而对施工单位非常不利的合同条款,甚至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神不相符的合同条款。如:“工程竣工结算价格不因正式施工图工程量与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不符而调整,也不因正式的施工图工程量与投标时承包商的经验投标报价工程量不符而调整”,“单项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超出人民币50万元时,调整超过部份”,“主材(钢材、水泥)价格变化超过10%时,甲、乙双方各承担超过部份的50%”,“其它材料、燃料、构件、建筑设备不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而调整”;“人工费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一般情况下,主体建筑在施工图工设计阶段,施工已签署完毕,部份建设方会地提高工程标准,甚至扩大建筑物的规模,一个2×600MW的项目导致造价增加800~1000万元是不足为奇的;因地质不符、工艺变更、设备更换等发生设计变更达150多项,造价增加500~1000万元也是毫不为奇;一个大型火力发电项目,不管落户那个地区,项目启动后,地材供应商坐地起价,导致施工成本增加数百万元也是常见的;一个2×600MW的项目建设工期约25个月,人工费涨价也将导致主体建筑施工成本增加数千万元。如此诸多风险,作为一个成熟的承包商,可以预见部份,但大部份无法控制。在投标阶段思虑过多了,则与合同无缘了。面对方方面面的风险因素,只能采取一些策略,加强施工过程成本控制,维持企业生计。

二、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施工与设计的融合

燃煤火力发电工程包括热力系统、燃料供应系统、燃料供应系统八项系统工程以及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高智能活动,包括了工艺设计、结构设计等多个环节。一般情况下,设计单位会严格按规定进行结构计算,然后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政策、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无需施工总承包企业过多考虑。但由于火力发电主体建筑设计常受到设备提资和工艺设计的影响,在设计工期紧迫情况下,部份设计人员会不再进行设计计算,快速地“加码套图”,结果部份施工图工程量超过了初设清单工程量,同时增加了设计变更风险,直接造成了施工成本的加大。对于一个成熟的承包商来说,在施工图设计设计阶段,应委派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自始至终保持与设计人员联系,紧密结合单位工程地质条件和本企业的资源情况,并运用以往工程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经验,探讨成本低、施工便捷的设计方案。有一个2×660MW滨海火力发电厂循环水泵房设计使用规范规定的水压力系数,其实该系数就本水泵房的结构特点而言并不科学;施工缝止水设计采用以往方案,也不合理。经过施工单位与设计人员深入分析,施工图设计改变了既往的设计参数和施工缝止水设计方案,施工单位节省了约150万元成本。

三、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索赔

固定总价合同部份条款虽然对增加合同造价进行了严密的封闭,但深究合同条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工程索赔仍然可找到突破口。一是主材涨价的索赔,大多数情况下,火电工程由于工期长,主材涨价肯定存在,项目部应及时完善的物资采购台账,完整地积累当地物资价格信息资料,每月与工程进度结算资料同步结算主材涨价价款。二是范围索赔,项目部应清晰理解合同所覆盖的工程范围,大多数合同虽然设置了“包括但不限于”条款,但一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应按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并定期结算索赔价款。三是设计变更索赔,较大的设计变更和已完工程的设计变更,可要求工程师出具工程任务委托书,定期计算并递交业主确认设计变更价款。四是甲供材延误、不合格,造成施工单位人员窝工、误工,施工机械停置,可按相关规定索赔费用。五是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材料的损失、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可向业主索赔。

四、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项目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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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牵涉到固定合同价格中的未完项目如何计价,争议各方各执一词,所以比较复杂。

一、背景资料

某工程规模为30000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原为修建高速公路时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标以前场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队伍B建筑集团公司进场,2008年3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造价为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同时签订一份关于调整钢筋差价的补充协议,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停工,6月20日签订一份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差的补充协议后施工单位全面复工,8月10日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关于人工及商品砼调整差价及土方索赔的的要求,同时工程近于停工状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沟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将剩余工程款800万汇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帐户、预付工程款200万、土方工程索赔100万、提高人工费单价等,2008年9月28日A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封存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单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进场组织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价咨询公司为B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D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法院委托一个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价776.99万元的鉴定报告。诉讼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有两条,其一为鉴定报告的计价方式完全抛开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总价的计价规定,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报价的计价规定,没有按投标报价文件的让利率10.1%进行让利。其二鉴定报告中按实际完成的基础土方工程量计入鉴定造价,而投标报价文件中遗漏了3万方土方工程量,A建设单位要求扣除该项造价11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投标压价问题无文字说明,认定投标行为不是压价;超挖土方问题,双方有签证,认定应按鉴定报告计入工程造价。目前A建设单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固定大包总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蕴含的风险项目及其计价问题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大包总价1269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施工图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2008年6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合同约定表明,1269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一次性包死价为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施工图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6月28日后“按月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

本案例争议第一条总价让利问题,经过仔细观察和反复比对,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合计总造价1411万元处(1411万元为印刷书写体),手写改动为1269万元(1269万元为钢笔手写体),且在手写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此处数字大小写均做了相应改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对进行说明或者调整,投标文件上也没有明确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所以无法认定该行为是自我压价或让利行为。笔者认为,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造价之间的差异就是固定大包总价蕴含的风险因素之一,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一种价格风险。一审法院的无让利认定显然有违公平,首先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报价之间的差异是事实存在的,并且该工程采用固定大包总价计价,当工程如期完工时,按照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固定大包价款中包含了142万元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而当工程没有完全完工时,仅仅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进行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不计入一点风险,对建设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都是不公平的,应该按照已完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计入一定的风险。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工程应包含的风险造价为(776.9÷1411)×142=78.19万元,所以应该从鉴定造价中扣除78.19万元。

第二条遗漏土方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土方项目所有工程量均应该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而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只包含了根据施工图纸标明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前的0.5米深的土方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的成立包括邀约和承诺,要约一旦经过承诺,合同就成立,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已经掌握图纸和现场不符的情况,而不去修改设计图纸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土方回填已完成,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报价自然不包含多挖2.6米深的土方工程价款,因为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施工时变更图纸的部分土方属于超挖土方,并不包含在约定合同总价款之内。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本合同包含文件:第二条招标文件……”,故该项工程造价作为隐含在固定大包总价中的风险 ,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理应认定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根据公平的原则,工程没有总体完工,已完工程造价中只包含了一部分风险,该部分造价为(776.9-78.19)÷1269×119=65.52万元,故土方工程应扣减造价65.52万元。

已完工程造价应为776.99-78.19-65.52=633.28万元。

三、经验与教训

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中的许多问题,不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如本案例中的让利问题可以认为是施工方的陷阱,没有注明让利行为,建设单位也有责任,开标会上可以提出质疑请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解释,或要求提供总价变更后的造价清单,也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变更后的造价清单;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关于投标漏项问题,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投标人员亲临现场踏勘,一旦漏项风险巨大,以免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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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 言: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中已得到广泛使用,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简单明了,更加适合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与此同时,业主方为了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将风险传递给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的特殊性,固定总价合同中存在清单漏项问题这也为施工单位计量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与计量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固定总价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次性包死,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

一般来说,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而订立的合同主要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固定总价合同较少,而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面考虑)相对固定单价合同有它一定的优越性:即工程造价明确,有利于控制投资。业主方正是基于这一优势,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不超概算,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并易于项目结算,现阶段仍有不少基本建设项目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同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来约束项目投资。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导致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从而给工程结算及审核带来新挑战。

2.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原因及采取的对策

2.1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采用固定总价投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的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投标过程中总价金额的变化。由此导致问题还延伸到施工及工程计量全过程。

导致工程量清单产生遗漏问题的主要原因:

2.1.1主观原因

①、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时间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计算复核,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②、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单方面的一个文件,它包括招标图纸、清单等各种资料。许多业主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用就隐藏在其中,例如业主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桩基地检测费用或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其他相关工作和费用等。这些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③、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

2.1.2客观原因

主要是指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招标的施工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预期目标,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如有的工作内容仅在图纸上有示意图,却无具体做法或文字说明。

2.2在投标过程中预防工程量清单项目遗漏

注重通过投标复核清单工程量。详细复核工程量,并对清单工程量认可是签订总价合同的关键。可从几个方面工作入手:

(1)明确设计图纸,统一对图纸的认识。目前大量图纸设计虽然详尽地标注了尺寸,明确了施工方法,但对某些细部构造和具体的数量方面描述比较模糊。例如:某某高速清单中全线共5座大桥的伸缩缝均按411-2-a D80型伸缩缝列入,实际根据招标文件得出D80型伸缩缝全线258.5m;D160型伸缩缝117.5m;清单中未考虑D160型伸缩缝。

(2)明确项目的划分,统一对分项工程量的理解。在清单工程量复核过程中,会遇到某些做法和构件似乎归结到若干个项目编码中都可以,这就明确了施工单位,收集各种相关有利信息列入对我方有利的项目编号中。避免因理解不同,将某些工程量归结到不同的项目编码而导致工程量差异。例如:承朝高速14标400章清单,410-2-f, 台帽,背墙,侧墙顶C30级砼和410-2-g盖梁,墩身,系梁,台帽,肋板、耳背墙C30级砼两项细目,业主统一要求全线桥梁,桥台部位台帽C30砼都列入410-2-f中,我项目经过审核图纸发现,审核后的图纸数量与清单数量一致,致使我项目处于被动,因410-2-f与410-2-g单价相差7.96元,经我部门仔细审核图纸与清单对比时,发现我标段全线共有6座桥梁(4座大桥、1座中桥、1座小桥)其中,中小桥桥台采用扩大基础重力式桥台;大桥桥台采用桩基础肋板式桥台。根据这两项,对照工程量清单细目,410-2-f项中有侧墙顶C30级砼,图纸所示重力式桥台有侧墙顶。因此,我项目把中小桥的桥台C30砼列入410-2-f,把大桥桥台C30砼列入410-2-g,多出清单金额,并将以上原因解释给业主,业主经过商议后,已批复并按此计量结算。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计量

3.1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应注意的事项

3.1.1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3.1.2按照《国内招投标范本》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

3.2对清单漏项项目的造价计量处理

根据上面讨论的清单漏项原因,对于不熟悉图纸、招标文件、相关法律及施工工艺、规范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施工单位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变更。而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的。

3.2.1对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计量。原送审稿图纸与施工队对比路基涵洞取消,但未给增加路基断面。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某某高速k62+919涵洞原送审稿图纸有该涵洞等正式图纸下发时没有该涵洞,我部经复核图纸向设计院提出增加横断面,并已变更的形式上报目前总监已确认。

3.2.2漏项项目取消时的追减。原图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工程内容不必做了或另请施工单位完成,那么在计量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费用。

4.结束语

一般来讲,工程量清单模式大多配合单价合同使用,但固定总价合同也有其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当然每种方式都存在弊端,正如清单漏项问题,关键在于当问题出现时如何处理。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意义和原理,才能在项目前期利用合理的方法使清单漏项问题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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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条件及注意事项各不相同,运用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那么,什么是总价合同,什么是单价合同呢?

1.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计,并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之中。

1.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不变,结算工程总价由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纯单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2 工程总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和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在合资项目中,业主比较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2.2 影响分析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单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3.1 工程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最大特点是“量价分离”,但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分险,一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业主暂定量,最终工程结算为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担“单价”的分险,承包商所报单价即为工程结算单价,需要承担例如通货膨胀、政府政策调整等风险,并且若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也只能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而可变单价合同则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双重分险,工程价款较难控制,一般业主不愿意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风险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时采用可变单价合同。

4 研究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4.1 固定总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按固定总价形式招标、签约,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没法进行下去。

(2)设计修改和变更,要求承包商无条件执行,但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3)固定总价合同中好多都有“国家和地方法规更改,价格不予调整”的条款,这对承包商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贷款利率、汇率、税率、保险费率、运费以及人工费等等的调整。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就是当时的各项法规,而法规变更必然影响到工程费用,这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这样承包商无形中就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4.2 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设单位理解为单价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绝对不变,各项风险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作调整。但这会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或使工程无法继续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长,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的工程,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制作、玻璃幕墙等种类单一、范围明确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项目,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4.4 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象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程:( 1 ) 设计深度不够,无法进行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2) 预计设计修改和变更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3) 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例如,广州大学城项目的安装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施工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设计出来,因此由施工方自行报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点,即按某时期信息价的下浮点,安装费按施工方投标报价每平方米单价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指挥部采用了材料招标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价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有定价或投标报价,结算时只要计算建筑面积(用以计算安装费)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结算时,无缝钢管涨价超过了风险范围,所以按合同约定给无缝钢管调整了材料价差,这也说明了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绝对不变的。

4.5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为使投标人能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在招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给投标者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在开标前,招投标双方对清单工程量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量差的调整办法。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此点对总价合同也同样适用。

(3)施工过程中若遇见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建设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增补等,不应列入风险范围内。此点同样也适用于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因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范围。所以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承包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都应清楚使用哪个合同为好,避免将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篇11

前言

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业主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结算时总价包干,但除原图纸清单范围外的工程结算视为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并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