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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08 21:59:04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例1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建设工程领域各方面相关制度的逐渐完善、市场的竞争日益激励、工程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定额结算方式向工程量清单方式的转化,投标过程中由原来的标底价逐步转变为招标控制价,也就是我们常提到的栏标价。施工单位将面临更加激励的竞争。施工单位的利润逐渐减少,这种趋势下,施工企业如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就需要施工企业立足于实际,着眼于未来,分析和研究各种投标报价策略,完善企业管理模式,为企业在竞争中创造取胜条件,进而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下是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概述并提出相关的投标报价策略。

1.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1.1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按照承包工程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的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合同价格的计算要建立在设计图纸、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基础之上,明确工程任务和内容、确定业主要求和条件,合同总价款一旦约定,不再因为设计变更或者业主增减工程量的任何情况而对价款作出调整。这类合同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转移到了承包商身上,在工程结构简单、施工周期较短的小规模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更能够有效维护业主的利益。

1.2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1.2.1工程造价的结算较为简单

基于合同总价的固定性,在发包方(即业主)不改变施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初始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价款。这样的价款结算形式,有利于减少业主和承包方的计量、核价的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作出合理安排,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1.2.2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

固定总价合同中,除非重大设计变更和业主自主增减工程量,否则一般不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业主能够做到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有效避免承包商“中标低、签证勤、索赔高”现象的发生,这大幅度减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

1.2.3工程量和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将工作量和价格潜在风险转移到承包方身上,承包人首先就要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由于询价失误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因素导致价格上涨而造成的风险,一旦风险出现,业主是不予补偿的。其次,由于发包方(即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只能作为参考,甚至不提供清单、只提供施工方案图纸和相关说明,导致承包人在招投标报价中,必须根据综合单价,通过自己计算工程量得出合同总价,这一过程中,往往伴随承包人对工作量估算不足、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等问题的产生,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是由承包商承担。

2.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投标报价策略

投标报价决策是投标人经过慎重研究,就招标人计算的标价结果和标价的风险进行分析讨论、做出实际报价的最后决定。投标单位在进行投标过程中,策略的运用是相当重要的。具体投标作价时虽然要贯彻总的投标报价策略意图,如整个投标工程采用低利政策则利润率要定得较低或很低,甚至管理费必要时也要定得较低。但投标作价还要有它自己的技巧,两者必须相辅相成,互相渗透。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并获得高利润,不仅需要对投标策略进行细致分析,而且还要借助各种投标报价技巧调整报价,下面介绍几种投标报价技巧的方法:

2.1逐步升级法。这种投标的方法是将投标看成协商的开始,首先对技术规范和图纸说明书进行分析,把工程中的一些难题,如特殊基础等费用最多的部分抛弃,将标价降至无法与之竞争的数额(而在报价单中加以注解)。利用这种最低标价来吸引业主,从而取得与业主商谈的机会,再逐步进行费用最多竞争的报价。

2.2不平衡报价法。承包单位主要是通过这种方法,来达到修改合同和说明书的目的,有些合同和说明书的条件很不公正或不够明确,使承包单位承担很大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就必须扩大工程单价,这样做,又会因报价过高而被淘汰。因此,可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进行报价,即在标书上报两个单价,一是按标书的条款拟定单价,二是加以注解: “如果标书中做了某些改变,则报价可以减少15%~20%的费用”,使报价成为最低的,业主看到后,考虑到由于加了这些条款而多花费不少费用,就会同意对原标书中做某些修改。下面介绍几点不平衡报价单价的运用方法:

2.2.1在现场踏勘阶段深入了解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并推测有可能增加的分项工程量名称。对于有可能增加的分项工程报高价,对于有可能减少的分项工程报低价。根据推测的工程量变化大小调整不平衡报价的具体高低。

2.2.2参与投标报价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认真计算投标文件中涉及到的工程量,列出有较大偏差工程量的分项工程名称,计算工程量比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合运用报高价的策略,根据实际计算的工程量变化大小调整不平衡报价的具体高低。

2.2.3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或者考虑到将来业主有可能指定分包的主要分项工程名称应罗列出来。目前常见的项目有塑钢门窗制安、外墙涂料、住宅楼的入户门等项目。对此类分项工程的报价应低一些。业主无论是否分包施工单位,因在其他分项工程上报价稍高,对施工单位有益无害。

2.2.4对于暂定数额(或工程)分析它会做的可能性大,价格可定高些,估计不一定发生的,价格可定低些。零星用工(计日工作)一般可高于工程单价中的工资单价,固定不高于承包总价的范围,发生时实报实销,也可多获利。对于允许价格调整的工程,后期材料用量较大,且上涨幅度不大,可能保障供应的工程部分,单价宜报多些,以利于后来的调价。

2.2.5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2.3赔价争价法(先亏后盈法)。这是承包单位为了占领某一市场,或为了在某一地区打开局面,而采取的一种不惜代价只求中标的策略。先亏是为了占领市场,当打开局面后,就会带来更多的赢利。

2.4突然袭击法。突然袭击法是一种用以迷惑对手的竞争艺术。在整个报价过程中,仍按一般情况进行报价,甚至故意表现自己对该工程的兴趣不大(或甚大),等快到投标截止时间时,再来突然降价(或加价),使竞争对手措手不及。

投标报价技巧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具体报价标中,把先期工程报价加大,把后期工程报价适当压低。但要注意掌握分寸,善于加价和削价等,都是投标竞争获胜的重要因素。

投标报价存在一定的风险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要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不同角色的项目管理者时时要有控制造价的经济头脑,认真分析和充分利用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市场经济的脉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工程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但是,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进行违规操作,搞“暗箱操作”。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任意压低设计费,压缩设计周期,使设计招投标流于形式,并且只注重了设计方案招标,不重视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招标工作。一旦方案中标,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就成为方案中标单位的一揽子工程,由于在后面的设计中缺乏竞争机制,设计单位造价控制的积极性就不高了。

所以施工方投标报价一定要认真审视,规避风险。施工方应避免在投标时对招标说明或工程清单理解错误,投标时项目与设计图相差较大,造成投标单价低于施工成本。

结言: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工作的核心,要想达到既能中标又能赢利的合理标价,不仅需要承包商自身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管理水平相适应,而且还要认真研究和正确掌握投标报价策略,正确的对投标机会进行选择,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策略,在总的投标报价策略前提下,融合自己的投标技巧,力求确定出一个能在中标前提下获得最大利润的投标报价。

参考文献:

固定总价合同例2

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对承包方的索赔日后不予补偿,从根本上也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原预算。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对承包方来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要多。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因素:

(1)物资、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目前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也会有落。在合同履行期间物资、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承担一定物资、材料价差利益风险。

(2)工程量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①设计变更和洽商。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恰商。建设初期,发包方急于开工,各方面条件不完全完备,特别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在施工中,很多具体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往往很容易导致纠纷。

②承包方工程量漏算、错算。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给予投标方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的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估算,因此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以较低的总价获得中标机会,而一旦其中标,马上又会通过签证洽商形式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向发包方提出索赔,以上投标阶段承包方故意或过失漏算、错算工程量的行为,日后均会导致双方合同工程价款的争议。

(3)工程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此类争议发生主要由于合同过于简单、约定不明、施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发生的机会虽少,但涉及的纠纷金额却不小,同样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诸如工程地点所在地自然及环境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固定总价合同的纠纷。

3.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

3.1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在此类工程中,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双方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3.2对于工程量的变更

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发包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设计图纸文件和招标书中不明确之处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日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在此项上都要尽到一定谨慎义务。

3.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例3

近些年,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猛,建筑市场中各类建筑材料价格也大幅度上涨,而材料费用在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使得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充满了风险性。因此,为了使得承发包双方能够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利弊有更深入的了解,本文就对固定总价合同对成本控制的利弊进行深入的探析,从而尽可能地控制风险范围,合理分担承发包双方的风险,最大程度地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

一、 固定总价合同在成本控制方面的优势

1、固定总价合同的采用利于工程造价的结算。

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中,因为合同的总价是固定的,所以只要发包商们没有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那么承发包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价格条款,就是双方进行结算时的价格依据。这样一来,对于工程造价的结算,不仅可以使得发包商节约大量的计算、核价等工作,同时,其还能够有效地减少双方因工程结算而出现的价格争议问题,最大程度地简化了工程结算的工作量以及结算程序。

2、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之后,除非对工程建设项目有重大的设计变更或者是发包商自主增减工程量,否则,一般来说,发包商们是不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而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发包商们能够做到的就是,将工程建造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从而有效地减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

二、 固定总价合同在成本控制方面所承担的风险

1、价格风险。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之后,只要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降,或是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等,都会增加固定总价合同在成本控制方面的风险性。再者,尽管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发包双方都有可能会承担建筑材料上涨后的差价风险,但一般来说,建筑材料都由工程的承包商负责采购,承包商所承受的价格涨幅风险往往更大一点。

2、自然界不可抗力的风险。

由于大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受水文、气象、地质、地形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同时,洪水、暴雨、塌方等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也会大大增加工程建设施工的难度与成本。所以,在自然界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往往要增加相应的人工费用以及设备窝工费用等,同时,其还会相应地增加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等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

3、工期的风险。

在工程的实际建设过程中,一般来说,发包商都会在合同中规定工期的节点目标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但是,如果承包商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是其他的特殊原因而延误了工期,造成工程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这样一来,承包商就要面临着因工期延误而被罚款的风险。

4、因对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而增加费用的风险。

当前,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越来越复杂,使得现今工程招标的文件、合同条款等也越来越繁琐。这样一来,只要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对同一条款产生了不同于发包商的理解,同时,承包商也没有在投标之前要求发包商进行澄清,这就会使得承包商要对自己的理解错误所造成的报价、施工方案错误而增加的费用进行承担,从而增加了固定总价合同签订的风险性。

例如我公司在对欧洲城二期工程进行消防工程固定总价形式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图纸内全部工作内容(图纸为消防图纸和建施图纸),但审计事务所编制的招标清单中对地下车库防火门的描述较为简单,只是列防火卷帘门,投标文件经我方清标发现投标单位套用的基本都是金属卷帘门,价格较低,我方认为是未仔细查阅施工图纸,在建筑图上标注的为双轨双帘无机复合防火卷帘门。为降低投标单位风险,我方在询标过程中提醒投标单位并注明防火卷帘门的具体名称和要求,二次报价时考虑,并在最后的合同清单中对防火卷帘门的描述进行了完善,双方在合同签订时都已经明确,降低了双方的风险,解决了竣工结算可能带来的纠纷。

从固定总价合同在成本控制方面的风险性来看,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与防范,对于减少合同纠纷,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 对固定总价合同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1、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风险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在承发包双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之前,双方要针对合同条款中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项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对于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款无需调整,而风险范围之外的合同价款的有效调整方法,也应当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特殊约定。因为,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物价以及劳动力价格的涨跌是无法进行人为控制与管理的,因此,合同双方约定风险调整范围,能够有效地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共同利益,并深刻体现我国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

2、 招标单位应该给投标单位充足的招标答疑时间。

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招标人在招标时,应该使用施工图而不是初步设计或者白图,而且,招标人还应对图纸以及施工要求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添加其他必要的材料,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招标人对施工图所产生错误理解的几率。再者,招标人还需给投标人留有充足的时间来编写报价文件。从而有效地保证投标人对施工场地的掌握、对设计意图的理解以及对工程范围和施工要求的明确,从而切实避免各种纠纷的产生。

3、合理转移风险。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之后,一般来说,承包商承担了工程建设中大部分的工程量以及合同风险,比如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风险等,尤其是材料风险。通常情况下,除非工程有了重大的设计变更,一般是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条款的,因此,对于承包商来说,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之后,其索赔机会还是比较少的。

当前,我国建筑行业中建筑材料价格的涨幅明显,造成工程施工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其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有着一定的风险影响。这样一来,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低估的。所以,在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商谈时,合同双方应制定一个有效的风险合理分担的方法,从而在合同风险大大超出了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时,双方能够进行有效的协商,以合理分担价格风险,顺利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共赢。

四、 总结

尽管在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时,因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风险因素。但是,只要承发包双方能预测风险,进行有效的协商,并且合理地分担风险,对工程成本还是可以实现有效控制的。如发包方尽量采取工期短、造价低、招标前图纸设计完善清晰、不跨年的工程进行固定总价招标,承包商也尽量规避上面之外的工程的固定总价投标。另外,风险是共同的,发包方如对较大型工程进行固定总价招标,为更好地控制成本和履行完合同,也可采取相对固定总价方式进行招标,如钢筋、混凝土的材料约定在投标时的价格和施工时的价格涨幅在5%以内时不调整,超过5%时调整,但只调整5%以外部分,这样既能保证发包方和承包方利益,也能保证工期。

因此,我们要对固定总价合同在成本控制方面的利弊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寻求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各种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完成成本控制的目标,实现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共赢。

固定总价合同例4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引言:水利建设工程合同的计价形式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不同种类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付款形式和不同的风险分担。总价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大多数风险。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合同内容和范围变更外,一律不作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一、案例

某穿河交叉建筑物工程,临时导流工程固定总价承包,总价3800万。根据合同、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导流防渗、降排水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总价承包”。

根据招标文件对水文地质条件描述为“工程区地下水类为潜水,含水层主要为砂层、砂砾及卵石层、砾岩,总厚度为40m左右。各含水层透水性不均一,其中砂层具中等透水性,砾砂层、卵石层及砾岩层具强透水性”。招标文件答疑中提供的开挖边坡卵石层渗流系数为2×10-2~5×10-2cm/s。承包人参考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水文地质条件(投标人当时未见到地质报告)和招标图纸中穿河渠道工程纵剖面布置图,选择采用高喷防渗墙方案。

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揭示的地质条件,透水层厚度要达到70m左右。为确保基坑降水效果,承包人通过基坑抽(降)水试验得出渗透系数为砂层1×10-2cm/s、卵石层8.0×10-1cm/s、砾岩层5×10-2cm/s,渗透系数有较大变化。

施工单位认为,地质复勘结果与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提供的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重大区别,招标文件中说明含水层厚度约40m,实际透水层平均厚度一期达50m~68m,二期达46.2m,且地层渗透系数K小于实际渗透系数,也就是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有一定出入。而承包人投标方案为高喷防渗墙,实际施工效果很难满足干地施工要求。招标期间,招标人未能提供详细的设计地质勘探报告,造成了承包人投标时判别地质情况、拟定投标方案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且投标阶段选择高喷防渗墙方案是依据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提供的地质条件,而进场后地质复勘结果与之差别较大,导致防渗墙施工方案由高压旋喷灌浆变更为帷幕灌浆,此变更属于施工组织实质性变动,因此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业主认为该临时工程为总价承包,合同内容和范围均未发生变更,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了价格变动风险以及不可预见风险,不应调整。

二、处理

本案例经专家咨询会审查后认为:防渗方案由高喷变更为帷幕灌浆, 是建立在地质复勘后对地质情况进一步认识之上,并经过专家咨询后确定,帷幕灌浆防渗墙方案实施效果良好,切实解决了穿河工程最为重大的施工难题,按期为穿河交叉建筑物施工创造了旱地施工条件,有力推进了工程的顺利建设。且本工程变更主要原因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全面、不准确,要求补充勘测的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所提供的地质资料误导了投标人,使得投标人投标时不能充分认识穿河工程的地质条件,地质复勘后揭示的地质条件发生了重大偏差,导致工程实施时改变截渗方案,引起施工组织实质性改变。

导流防渗、排水工程属于总价承包项目。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9.2款变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除发包人的责任外,总价承包项目不予调整。”以上变化主要是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属合同条款第39.1款(1)项4)目“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规定的变更范围和内容,引起了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并影响了合同原定价格,由此引起费用增加应主要由招标人承担。

本案例经协商后增加费用2920万,由招标人承担。

三、浅析

水利工程与建筑、市政等一般的建设工程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工作条件复杂,主要表现在其受力条件复杂,对稳定性要求高,设计、施工和运行必须解决防渗问题和消能问题;二是施工条件相对艰巨,在江河上修建水利工程,比在陆地上修建土木工程施工条件要复杂得多,施工期间必须解决施工导流和安全渡汛的问题,在山区修建水利工程,则常常遭遇深基坑开挖、高边坡处理、复杂地基处理等问题;三是其建筑物设计造型比较独特,水工建筑物的型式、结构、尺寸与其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密切相关,由于自然条件千差万别,水工建筑物的设计造型必须密切结合实际,每座水工建筑物也就各具特点,一般而言不能像工业与民用建筑那样可采用定型设计。

而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由上可见,水利工程中的施工导流工程等临时工程并不十分符合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情况。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由于目前水利工程市场仍处于买方市场,业主处于强势地位,在国内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放大的趋势,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也使用固定总价合同,甚至有些工程中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尽管业主要求条件苛刻,仍有众多承包商出于各种因素考虑,甘冒巨大风险,趋之若鹜。

固定总价合同原本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但在实际工程项目中,总价合同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足额考虑也仅停留在理论上。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旦诉诸于法律,承包商超出自身预估风险范围的损失很难得到法律保障,如果参加投标,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表中的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5)足额考虑不可预见费用。

参考文献:

[1]从一起造价争议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建筑经济》2005年 第1期 | 张海燕 章丽丽

固定总价合同例5

中图分类号: C35 文献标识码: A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总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在专业条款约定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整个合同的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多、建设工期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计量支付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合同办事,它融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为一体,因此建筑安装工程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战争因素造成的政治风险:物价、税收造成的经济风险;合同条款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合同条款风险以及由管理、技术而造成的其它风险。如何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分担风险,是合同规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发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和相应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形成的,合同文件的完善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将来发生的合同索赔、合同争议的频率和程度。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出签订合同时可能预见到事什的责任范围和处理方法,以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工程经验、施工设备、人员素质、目前施工任务的饮和程度及财务状况进行预先审查,使那些只有通过审查、有足够实力的承包方才能参加投标。这样,就可以为随后的招标、评标工作减少许多麻烦,为将来实施合同提供基础保证。

3.做好评标、决标工作。在投标时有些投标人会人为地压低报价。企图在中标后以索赔或其他途径弥补差额。因此在评标时,应特别注意对报价的综合评审不要一味地追求低报价。除非投标人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对那些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不要轻易接受。否则,将来承包方遇到财务困难时,如果发包方给予援助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如果发包方不给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进行。这样对发包方不利。

二、承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回避

在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招致的风险问题,有些可以在“投标致函"中明确提出来,例如,项目的外部条件不足,究竟应由谁负责;发包方指定分包方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等。有些则应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力

和义务的原则与发包方分清责任。特别是支付条款应该十分明确地规定支付的时间、货币和支付方法:对于延期付款期限、利息计算、超过期限的利率的增加等规定;对于签订合同后,由政府法令政策改变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要求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一

般情况下,只要发包方是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成,而且承包方的要求合理,发包方是可以接受要求的。

2.风险的分散

主要指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分包方或联营体的合伙人,这是承包方通常的转移风险的方式。例如在分包工程时要求分包方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要求分包方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要求他们同样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扣留一部分滞留金,使分包方分担相应的一部分风险。另一种风险分散方法是,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办法。虽然采取这50一方法要支付一部分保险费用。但相对于风险损失而言则是很小的数额,而且在招标时,可以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工程全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如“人身以外险"等。

三、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如果中包方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发包方亦能接受此种观点。

四、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方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过大,则发包方将蒙受损失。为了减少争议,建议发包方对工程量调整有个约束范围,或其他方式的处理方法。

五、投标时应对工程概况了解清楚,有疑惑时,请招标人明示

固定总价合同例6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干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自有资金的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固定总价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如下的争议: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如2008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另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例7

在我县灾后重建工程中,截止2015年初,采用固定价比选的项目有107个,后这些项目陆续送审。而这些项目很大一部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更,部分工程存在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不相符的问题,部分存在清单漏项,而这一系列问题将涉及工程造价的增减变化。这一情况与固定价比选办法第十九条:工程结算价必须是合同价相冲突。对此这些项目如何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歧,有的认为竣工结算价即合同价、有的认为工程量有变异应按实结算、有的认为此类工程不应再开展审计。这些矛盾的出现,使固定价比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一度推动困难、陷于停滞。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在竣工结算审计中出现的主要矛盾:

1、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的矛盾。有的设计变更存在工程量变化,工程量变化必然引起造价变化,这与固定价比选办法规定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相冲突。

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计算的矛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这两项内容一旦调整,这又与发改部门固定价比选办法规定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相冲突。

3、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清单偏差的矛盾。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以及工程实施的紧迫性,实际工作中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常常时间紧迫,难免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偏差等矛盾。工程量清单的偏差无论怎样变化、必然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这个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在一定范围时,大家还能接受,当这个增减幅度超过一定范围时,就会发生质的改变,或者造成企业亏损,或者造成业主投资流失。

如何处理这些矛盾,有序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使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符合实际,维护建施双方的正当利益,维护行业、部门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连续性,从政策和制度上杜绝不公平现象,使竣工结算审计过程进一步体现公平正义,成为了建施双方、咨询单位、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分析原因、明确差异、研究方案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它一般适用于工期短(一般在一年内)、投资额不大、施工图已完成、建设环境稳定的工程。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价=变更+签证+合同价=变更+签证+中标价。

1、出现分歧和矛盾的根源

在现行的招标方式中,特别是E方式比选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均有一个要求:“竣工结算价即发包价”。E方式招标的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工期短、施工图明确、施工过程中无变更和签证。因此,其工程“竣工结算价=合同价=发包价”。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认为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价=合同价=中标价”。忽视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和签证。对于E方式招标的项目,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和签证时,特别是这些变更和签证还会引起造价发生变化时,“竣工结算价=发包价”的条件已发生变化,尤其是引起造价的变化对施工方可能造成亏损,对业主未实施的内容谁愿白给钱,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会产生矛盾。

在竣工结算实际审计过程中,常出现业主、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师要求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实施子项的造价扣减;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将变更和签证子项的造价增加,工程量清单偏差减少的造价增加到竣工结算中。因此出现了篇首的矛盾和分歧。

2、产生分歧和矛盾的原因

通过分析和了解、走访,发现了产生这些分歧和矛盾的原因:

(1)、忽视了一般固定总价合同与E方式比选招标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一般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工期短、施工图明确、允许变更和签证。E方式比选招标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条件:工期短、施工图明确、施工过程中无变更和签证。

(2)、人们认识的个性区别。一般人按字面理解固定总价即是合同价不发生改变。专业认识深度的不同,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含义理解也不同:有些人认为发生了变更和签证应当增加相应造价,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范不应调整。有些人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范应当调整。

(3)、政策措施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差异。一般固定总价合同和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矛盾中,一般固定总价合同是普遍性,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是特殊性。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的矛盾中,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普遍性,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是特殊性。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的内部矛盾中,建筑、市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又具有其特殊性。对于特殊性,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当只注重普遍性,忽视特殊性;或只注重特殊性,忽视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互为转化。

3、寻求解决方案

审计是事后审计,是根据已经形成的制度、政策、规范、法律解决已经发生的事情。为此,我们疏理并加强了有关文件、规范的学习,并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1)、关于变更和签证。省发改委关于固定价比选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程完工后,比选人与中选人的竣工结算价格必须是合同价格。”在日常工作学习中,部分单位和人员常常将此条中的“价格”理解为“合同总金额、总价”,忽视了“单价”的含义。“竣工结算价即发包价”,对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做得好、同时施工过程中又无变更、签证的项目,在竣工结算阶段,对加快竣工结算进度、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较好的作用;但对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项目按此确认是不恰当的,只注重总价含义、忽视单价含义是不全面的。正确理解应为:当无变更、签证时,竣工结算价即发包价,按总价合同方式办理竣工结算符合实际。当有变更、签证时,竣工结算单价即发包单价,理解为单价不变,这时,考虑竣工结算方式按单价合同方式办理。

(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省住建厅规定:对于建筑和市政工程,控制价按双倍基本费和最高标准计取,竣工结算时按管理部门核实的标准计取。这是建筑和市政工程和其它工程不同之处,它细化了不同规模工程、企业、不同标准的差异,为有利于工程管理,促进企业和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劳动者和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需求,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当体现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者劳动保障的要求。

(3)、关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因此,当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竣工结算应当按实计量计价。

三、集思广益、制定对策

我们将采用固定价比选方式招标项目存在的问题梳理后及时向政府领导作汇报,在历经两次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及招投标管理机关向其上级管理机关请示、组成联合考察组到邻县考察后,遵照有关部门要求:一个区域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公平性的原则,形成了我县的处理解决办法。

( 一)采用固定价比选实施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严格区分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办理竣工结算。

1.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价与网上的固定价比选项目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相比,在正常误差范围内且未发生设计变更、严格按图施工的,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2.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价与网上的固定价比选项目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相比,超过正常误差范围或实际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以及与原设计图纸存在差异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发生工程内容予以确认,并在的控制价载明的单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后办理竣工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则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固定总价合同例8

1、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价格形式。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论述其风险,提出采用合同复合模式减少风险的重要性。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是一次性包死的总价委托,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方以招标图纸、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及相关规范等为依据,在明确承包指定范围和工作内容后进行投标报价,确定总价后一次性包死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形式,合同价款一经确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内容调整外,一律不许调整,价与量作为一个整体“包死”,即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就已经确定下来,任何合同总价的失误,无论是统计上的失误,依然是别的失误,皆确定为已获双方认同,且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合同总价格的风险将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其中,由于工程数量方面的变更引起的预算价格的超出,将由业主负责,而单位工程价格中的成本增加,则由承包商负责。与固定单价合同相比,便可知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更单一、风险更大。

2、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首先,工程量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招标实践中,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如果不能及时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的话,漏算、错算情况一定会发生。即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对各项工程量作出正确的计算,并根据过往的工程经验对清单工程量进行调整后报价,而业主不对清单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另外,因地质条件恶劣而增加工程量等风险。例如:因为承包方投标报价时对地质及地下水等状况考虑不周,从而使得制订的建筑物基础左右或构筑物垫层左右工程施工计划方案不够准确,对大概产生的岩石爆破及开挖,灌浆及基坑支护,换填及强夯,打井及降水等状况推断不足,从而使得额外增加工程造价。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除业主要求而引起的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可以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量不作任何调整。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的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既节约计量审核时间又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但是,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除了承担投标时咨询错价的风险,还要承担合同履行时期价格上涨风险。劳务市场价基本上只涨不跌,材料市场价下跌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3、减少固定总价工程风险的措施

3.1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前如何减少固定总价承包的风险:

3.1.1 如果工程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工程,而业主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只用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图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议不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因为图纸的不明确而造成的风险较大,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即使有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不详、不清晰、各大样及细部做法不齐全,承包商计算再精确也有较大风险。如果因业主提供图纸不明确而造成工程量有错误或漏项,承包商不可预见风险会较高。

3.1.2 工程施工难度较低,使用传统的成熟的工艺技术进行施工的工程可以进行总价包干。因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少,对施工组织设计有把握,变化不大及简单重复的工程,承包商的风险就降低很多。

3.1.3 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承包商能预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波动范围,以便准确把握中标价的施工成本。

3.2 在合同谈判时如何减少承包的风险:

3.2.1 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所以要求承包商的合同谈判人员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淡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十分重要。

3.2.2 在合同谈判中明确总价包干是具体按哪份图纸进行包干,并双方共同对该份图纸进行封存。当出现变更或另外出新图纸时,可以对比封存图纸与新图纸的差异,再向业主申请变更。发生变更时应该以什么作为计算变更的依据呢?这里就要用到单价了,一般由于合理变更(业主确认)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结算时应直接采用原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乘以经过审核后的变更工程量。这样合同在加上一些具体的变更调整原则,就变成了一份考虑完整的综合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例9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方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开发商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有自己承担,业主不给予补偿。

3.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即使招标方提供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开发商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4.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开发商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做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开发商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高价获取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开发商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开发商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开发商对付承包商“地中标、请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于开发商而言,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包干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包干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式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开发商。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只是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高。而结构负载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开发商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而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如上述按理那样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对工期十分敏感的开发商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所以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建议不要使用固定总价合同。

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在开发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按固定总价形式招标、签约,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没法继续下去。

2.设计修改和变更,要求承包商无条件执行,单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3.固定总价合同有“国家和地方法规更改,价格 不予调整”的条款,这对承包商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贷款利率汇率税率保险费率、运费以及人工费等等的调整。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即是当时的各项法规,而法规变更必然影响到工程费用,这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这样承包商无形中就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4.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详图设计阶段。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有详细设备清单、详细材料清单、施工详图、施工图预算、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深度要求满足设备、材料的采购、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其他施工要求。

5.应注意的问题: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合同,为使投标人能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在招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为投标者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在开标前,招投标双方对清单工程量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量差的调整办法。

6.施工过程中若遇见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建设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增补等,不应列入风险范围内。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总价包干合同。

四、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由于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在业主是外资的工程合同中,这一比例更大,但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大幅度上升。

1.价格争议: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可观情势变化,要求开发商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开发商认为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货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通常此类纠纷很少要求开发商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开发商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一般开发商认为合同报价的依据是设计图纸,凡是图纸载明的、或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完成的工作都是合同包干的内容,不同意增加价款。此类争议主要发生在合同过于简单、资料不全、管理不善的承发包之间。

五、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建议。

固定总价合同例10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征

固定总价合同,或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固定不变,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基于该合同的特点,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基本上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根据不同的标准,传统的国际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支付方式划分,国际工程合同主要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管理费总价合同。而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可以最大限度业主利益,把承包商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上,所以受到业主的喜爱,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从勘察设计合同、咨询合同到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国际工程合同都能看到固定总价合同的身影。要想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下国际工程索赔工作中取得成功,需要承包商具备非常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在国际项目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当中, 由于总价固定,所以工程数量十分明确,合同中标价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因此可以节省业主大量的计量和工程量核算工作,减轻业主负担。同时,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例如投标时的询价失误、报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不对工程量的计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这样,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全部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同时,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材料和设备的波动一般都比较大,但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一般逼迫承包商去除对承包商有利的合同价款,把材料涨价的风险最大限度地转移给承包商。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除非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外,一般承包商很少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同时该合同模式下一般要求按照里程碑分阶段或按完成百分比支付,给承包商前期施工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实力弱小的承包商往往在前期就“扛不住”,导致项目失败。

二、项目合同管理概况

马来西亚政府很早就开始筹建士乃 - 迪沙鲁高速公路,该项目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建设、经营和转让(BOT)融资形式运作,通过发行穆斯林债券筹资69%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1%则来自股票。而笔者负责的斜拉桥工程是该条高速公路的关键控制性工程,全长1708m,包含主跨500m,及两边跨各119.5m为钢-砼叠合梁,其主跨在同类型单索面斜拉桥中位居世界第一。两东西主塔塔身高150m。

根据中标合同要求,我方与业主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采用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进行管理,按项目完成百分比进行支付计价,但业主在标准合同条款下去除了大部分对业主不利的条款,并增加了一些承包商不利的条款。

同时根据业主方规定,每个月20日前计价报表就需及时递交业主办公室进行批复。我方计价文件递交后,业主需在45天内对我方进行及时支付,否则我方可以依照中标合同规定,依法行使停工的权利。

另外,由于我方的计价主要依照梁段架设完成的数量和比例进行计价,因此我方需要在计价日前对完成的梁段数量尽早地进行统计,填写报检表,递交给业主常驻工地的监理工程师审阅,核对工作量。监理工程师审阅批复并取得我方一致意见后,即可编入我方计价文件作为附件证明材料,然后递交给业主办公室。业主合同部要求提供有业主代表和主管项目副经理共同签字的对工程数量及材料数量确认的计量单。

从项目中标之日起到项目结束为止,我方与业主的沟通主要通过正式信函往来沟通,大到合同的签订,技术方案的变更,施组文件的递交,小到现场工人的吃喝拉洒等等,涉及技术、商务、材料、设备、资金、劳务、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大量引证合同条款向业主及时提出合理的索赔。充足的索赔证据,详实的合同资料,对柔佛州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变更和索赔管理

国际工程承包施工风险和机遇并存,既包含着获利的机会,但稍一不慎,即负有亏损的风险。而索赔是国际承包中合同条件赋予承包商的权利,索赔权利行使正确,可使承包商获得合理有利的经济损失补偿,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施工索赔管理应贯穿整个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绝不能掉以轻心。而同时,为了成功地进行施工索赔,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严格地进行施工管理,控制成本开支,系统积累索赔资料,正确编写索赔报告,并策略地进行索赔谈判。

马来西亚柔佛州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各分包商离心,相互拖延,大大影响了进度工期,致使项目向后延误了两年之久。在业主下达开工令后,我方虽然及时地按照业主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能及时移交场地、施工图纸没有及时下发、以及其他分包商的施工影响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不断延误,施工费用不断增多。为此,我方先后向业主提出4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工期延期790天,并附带提出了经济和费用索赔。经过我方与业主的多次努力,业主不但同意我方所有工期索赔的要求,而且对部分费用索赔进行了经济补偿索赔金额与原合同额相比,增加了约马币RM1000万(即人民币2100万左右),索赔比例达到23%,大大超过了国际上通行的索赔比例,取得了较好的索赔效果。

(一)施工索赔的依据

马来西亚柔佛州斜拉桥项目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文件中的一般性条款均来源于FIDIC(菲迪克)条款,为加强对分包商的商务控制和管理,业主在特殊性条款中又增加了很多对分包商实施制约的条款,而去除了对业主不利的条款,包括很多有利于分包商的索赔条款。虽然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但项目部克服合同条款对我方不利的客观条件,尽量挖掘合同文件中对我方索赔有利的依据,包括中标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与业主往来信函、会议记录等等,且立足施工现场记录等资料,进行了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

马来西亚柔佛州桥延误主要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致使工期严重滞后于目标计划,因此我方向业主索赔也主要以本条线为依据,索赔所引用的主要条款如下列表:

我方索赔所主要引用的条款内容

(二).具体索赔个案分析

1.直接工期和费用索赔

(1) 第1次工期和费用索赔

业主下发中标通知书后,我方即按照业主要求开展人员和设备进场,我方钢梁板单元制造工厂也着手租赁厂房、调配板单元制造设备和人员,并于20××年10月份做好开工准备。然而,业主由于咨询公司审核图纸的时间上花费太长,致使正式的施工图纸迟迟不能下发到我方,迫使九江工厂闲置。同时在马来西亚施工场地内,由于业主征地拆迁等原因,也耽误了很长工期,影响了我方马来西亚现场人员和设备的进场,为此,我方向业主递交了第一次工期和费用索赔,向业主积极索赔6.5个月的工期,并附带提出费用索赔。

(2)第二次索赔(加速赶工)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协调各分包商不力,各分包商包括船运分包商、桥面板安装分包商、主塔施工分包商等等的工期都往后拖延,致使我方钢梁制造和架设的工期也一拖再拖,大大超出原来目标工期计划,因此,在20××年5月份,业主特地召开现场赶工会议,要求我方增加人员和设备,尽量把延误的工期挽救回来,并设定最终完工日期为20××年5月31日。赶工符合我方利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但此次赶工主要是由业主自身的原因所引起,使施工进度计划落后。因此,通过与业主的几度协商,我方在同意积极地更改架设方案,重新编制进度计划的同时,向业主提出了赶干费用的补偿,经过最终谈判,业主同意免费提供二艘运输驳船,以及主塔梁段吊装用的350t大型水上浮吊给我方施工,并支付我方总计人民币1000万的赶工费。

(3)利息索赔

由于本项目为私人融资项目,业主经常欠付我方进度款,常常一拖就是好几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一方面不断发函,步步紧逼,迫使业主及时支付我方进度款,另一方面,及时开展针对延误进度款的利息索赔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索赔效果,业主共计赔付我方约100万人民币左右的利息款。

2.间接工期和费用索赔

除业主批复的给予我方正式补偿的经济索赔外,通过业主的多次商务会谈,在其它间接索赔方面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举例来说:

(1)梁段上船倒运

根据原来我方投标方案,梁段上船方案主要是在存梁场附近建一座钢栈桥,并且所有钢栈桥材料都已经在九江制造完毕。钢箱梁通过卷扬机滑移至栈桥最前端后,运梁驳船选择合适的低潮位移入待运输的结合梁底部,就位后,利用涨潮及排水调载,将待运输钢箱梁顶起,使其与钢栈桥脱离。然后海上驳运至主塔桥址。后来通过与业主的谈判后,业主提议修改梁段上船方案,变更为选择靠海地址,建造一座混凝土下水栈桥,运梁驳船选择合适的潮位,驶入栈桥前端就位,结合梁预先通过运梁车运至码头前等待,待潮水回落驳船稳固后,运梁台车驮运梁段至驳船上后落墩退出,随即对梁段进行软硬加固。潮水上涨后,驳船自然浮起,拖轮将其拖开与栈桥分离,然后海上驳运至桥址。通过与业主的谈判,业主同意自费修建此混凝土栈桥,节省我方大临设施成本约200万人民币。

(2) 存梁场和运梁通道的硬化

按照合同要求,业主应提供坚实、平整和干燥的场地给我方存梁。但由于合同表述方面的差异,刚开始业主只同意提供整平后的场地给我方。而我方则希望地面能够坚实,能承受重型设备和储存组拼后的梁段。我方经多次与业主协商和去函,业主最终同意了我方要求,对所有存梁场地和运梁通道都进行了优化,并达到了我方投标文件别规定的硬化要求:1Mpa,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据初步估算,为我方节省施工费用在200万人民币左右。

(3) 主塔梁段的吊装

关于主塔梁段的吊装,我方初步方案是在主塔承台上搭设组拼台架,同时在主塔下横梁上采用部分步履吊机的构件组拼提升站,利用提升站的起升机构,提升主塔结合梁段(1#和52#),使其在胎架上就位并将三段焊接成整体,继续提升整体节段至设计标高,最后张拉斜拉索。后来业主提出修改架设方案,通过与业主的积极谈判,架设方案改为:在东西主塔承台区域搭设钢支架,然后采用大型浮吊吊装主塔梁段到支架上进行安装。根据谈判,吊装主塔梁段用的大型350T浮吊由业主全部承担费用,为此为我方大概节省了大约有400万的浮吊租赁费用,并且缩短了架设工期,保障了梁段的架设安全。

四、索赔管理经验实践

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模式下,承包商如果要想取得索赔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建设好工程项目,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控制成本,以及善于申报和谈判等,可以说各个因素都缺一不可,具体要求综述如下:

(一)及时优质完成工程项目

一个项目索赔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无疑是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按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达到业主满意。尽可能地按照业主的要求和工程变更令予以配合施工,当然对由此而发生的额外开支可以提出正当的索赔要求。如果不重视工程质量、信誉和业主的工期要求,却热衷于索赔,只是缘木求鱼,独劳无功,也只会引起业主的不满情绪,导致索赔失败。

(二)合同管理是索赔的必要条件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是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重要手段,通过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计划外的事项,如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干扰等等。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需要通晓工程项目的各种合同文件,充分利用各种索赔机会,维护我方的合理合法的权益。从项目进场开始后,就应该仔细分析和掌握合同文件,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隐蔽风险,并有预见地避开一切可以防范的风险,尽量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对我方工作范围了如指掌,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向业主提出索赔。

同时,承包商在每项工程施工开始时,就要建立起严密的资料累积制度,以便在出现索赔问题时按需要摘取。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积累的证据资料,主要包括如下:

施工过程中的记录资料,如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气象水文资料、设备和材料使用记录等;

财务收支材料,如施工进度款支付记录、工人工资表,材料和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会计日、月报表,贷款利息收据等;

施工过程中的现场会议记录,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或其他通知,往来函件,电话记录等等。

(三) 有理有节,合理沟通

每月递交完计价单后,要及时与业主现场代表多沟通。搞好与现场代表的关系非常重要,尤其时验收时由于现场代表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通过,对于他提出要求整改的地方要及时改进,争取一次性通过。由于马来文化跟中国文化一样,也比较注重面子观念,如果双方有认知不一致的地方,也最好避免与业主代表发生直接冲突,否则他会认为很没有"面子",给计价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但当然如果现场工程师对我方有意刁拦,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一定要据理力争。幸运地是,四年来这种情况一直很少发生,可能与当地浓厚的宗教文化有关联。总之,无论何时何地,与业主代表多沟通,搞好关系,对我方是百利而无一害。

计价完成后,要密切关注资金支付情况,根据合同规定,如果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我方进度款,需按照同时间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率向我方支付利息。根据这一条款,我方多次利向业主索赔利息,并且要求他们及时支付利息款给我方。

(四)索赔合理合法,切记高额索赔

在索赔计价时,为了维护本方利益,承包商一般寄希望“高额索赔”,即己方的索赔款项经过业主的审核和扣减后,仍可弥补自己的实际成本超支。但这种做法往往使业主产生反感,对其索赔要求置之不理。有的业主甚至对此采取反索赔措施,使索赔工作复杂化,甚至失败。因此,在向业主索赠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每项索赔款都有理有据,切忌漫天要价。这样做,不仅会导致索赔失败,而且会变相地损害承包商本身的声誉。

(五)有攻有守,合理化解争端

由于业主和索赔方在索赔问题上是属于利益的不同对立面,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双方容易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形成严重的合同争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充分认识到施工索赔工作的艰巨性,保存有利证据,对待业主尽量耐心和细致,尽量化解矛盾和冲突,防止与业主处于对抗地位,一味地对抗最后吃亏的仍然是承包商。

五、结语

固定总价工程合同具有风险大,影响因素复杂等因素,承包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失去索赔的机会,或在索赔谈判中失败。因此,为了取得该种合同模式的成功索赔,承包商应当在投标报价开始至工程建成整个建设阶段都要进行正确的索赔管理工作,掌握索赔关键,争取达到索赔预计,开花结果。

作者简介:谢学强(1982-),男,湖南长沙人,供职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工程师,研究方向:国际工程项目索赔管理

参考文献:

固定总价合同例11

1 引言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条件及注意事项各不相同,运用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那么,什么是总价合同,什么是单价合同呢?

1.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计,并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之中。

1.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不变,结算工程总价由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纯单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2 工程总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和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在合资项目中,业主比较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2.2 影响分析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单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3.1 工程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最大特点是“量价分离”,但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分险,一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业主暂定量,最终工程结算为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担“单价”的分险,承包商所报单价即为工程结算单价,需要承担例如通货膨胀、政府政策调整等风险,并且若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也只能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而可变单价合同则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双重分险,工程价款较难控制,一般业主不愿意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风险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时采用可变单价合同。

4 研究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4.1 固定总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按固定总价形式招标、签约,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没法进行下去。

(2)设计修改和变更,要求承包商无条件执行,但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3)固定总价合同中好多都有“国家和地方法规更改,价格不予调整”的条款,这对承包商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贷款利率、汇率、税率、保险费率、运费以及人工费等等的调整。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就是当时的各项法规,而法规变更必然影响到工程费用,这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这样承包商无形中就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4.2 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设单位理解为单价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绝对不变,各项风险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作调整。但这会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或使工程无法继续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长,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的工程,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制作、玻璃幕墙等种类单一、范围明确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项目,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4.4 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象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程:( 1 ) 设计深度不够,无法进行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2) 预计设计修改和变更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3) 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例如,广州大学城项目的安装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施工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设计出来,因此由施工方自行报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点,即按某时期信息价的下浮点,安装费按施工方投标报价每平方米单价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指挥部采用了材料招标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价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有定价或投标报价,结算时只要计算建筑面积(用以计算安装费)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结算时,无缝钢管涨价超过了风险范围,所以按合同约定给无缝钢管调整了材料价差,这也说明了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绝对不变的。

4.5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为使投标人能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在招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给投标者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在开标前,招投标双方对清单工程量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量差的调整办法。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此点对总价合同也同样适用。

(3)施工过程中若遇见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建设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增补等,不应列入风险范围内。此点同样也适用于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因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范围。所以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承包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都应清楚使用哪个合同为好,避免将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