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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道德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0-21 19:26:51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1

一、 刑法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观

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的联系要追溯两者的根源社会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价值主球与社会的传统价值之间关系密不可分。当刑法与家庭道德之间发生联系时,家庭伦理在刑法中的运用就是以家庭法益为基础的,其刑法机能是可以使家庭伦理范畴建立在现代的刑法制度框架之上。

首先,研究刑法必须要以家庭伦理道德作为研究的基础。刑法是社会大环境定的产物,也就是说,刑法的研究是以社会为前提背景的研究,而不应该是本本主义的规定范畴。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间接或者直接地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及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当然,刑法也就需要以家庭伦理为基础,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去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运用刑法就必须要建立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家庭伦理道德精神体现在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合理性的追求,而刑法体现的就是对事物行为合理性的追求,尽管一者追求的是价值的合理性,而一者最求的是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但二者的价值追求实质上一样的统一的,这体现在行为合理性是价值合理性的前提,价值合理性与行为合理性二者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实施法律法规的良性运转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能否得到伦理道德方面的有效支持。

最后,刑法受家庭伦理道德的影响。家庭伦理道德是经历了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漫长演变而形成的,而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人力所能为的事情,它是自然自发的一种行为价值意识。家庭伦理道德既是现代社会的现实,也是历史社会的历史成果。社会的形成是历史发展变化形成的结果,过去、现在和未来在社会范畴中交织成一张没有缝隙的大网,也就构建成了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刑法的具体实施也是要以社会背景为基础的,也就不可能摆脱历史对社会的影响,历史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就影响着刑法的运行。

因此,综上所述,刑法的立法与刑法的司法活动,要重视我国各民族遗留的民族性问题,同时,也要尊重我国历史数千年留下的伦理刑法传统,这样刑法在家庭法益中不仅仅能够符合历史瑰丽,而且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 刑法中家庭伦理道德实现的制度构建

(一)刑法对家庭伦理道德价值的现状

首先,在婚姻方面,现行的刑法中设计的罪名有:虐待罪、重婚罪、拐骗儿童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破坏军魂罪等等。刑法中第四十九条中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和怀孕的妇女在犯罪的时候,不适用死刑,这足以体现了尊重生命的家庭伦理道德价值观念。

其次,对于婚姻的保护标准不统一。比如在军婚中,军人的工作性质属于特殊的、肩负着社会乃至国家重大责任的工作性质,军人的婚姻收到法律保护。那么,与之相关的行业就没有在刑法中有所体现,比如,建筑工人,铁路工作人员、科学考察工作人员、国家科技工作人员等等。这些工种的工作人员也是由于常年不能够与家人团聚,同时肩负着社会的重大责任,可他们的婚姻并没有收到刑法的相应保护。

再次,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处罚不力。比如,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罪,仅仅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进行惩治。而家庭暴力不构成犯罪。另外,虐待罪中,只有被告诉才进行处理,无论是什么样的罪名,都要提起公诉才能法定为公诉案件。

(二) 实现家庭伦理道德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第一,家庭伦理道德价值要成为建立法规的价值核心。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建立要符合社会家庭伦理道德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要体现对家庭以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保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贯彻伦理道德的保护观念,就要以立法的形式促进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伦理化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建立要具有人文化,并且以此价值理论贯穿刑法的始终。同时,对于我国的刑法法规要辩证的、一分为二的看待、并且有选择地科学地修改。可以将家庭伦理道德作为刑法中婚姻方面的价值灵魂,重视伦理价值的建设,借鉴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将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融合在一起,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美好家庭、完美婚姻打下坚实基础,从而降低社会犯罪率,构建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刑事司法环节要树立完善的家庭保护意识。刑事司法环节是实现刑法对家庭伦理价值的重要环节。司法行政人员应树立起伦理道德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行为的行驶不会出现偏差,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是公平、公正的代表,他们对伦理道德价值的树立不仅仅是保护伦理精神,而且还是对立法的补充。家庭保护意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加强的,家庭功能与家庭形式也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同时,司法的变化也应顺应这一变化。就目前社会来看,家庭已经从单一的“生育共同体”家庭功能向“文化与经济共同体”转变,从传统的家庭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中国的婚姻家庭的情感功能越来越被淡化,这也就给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行为埋下了伏笔,因此,司法形式环节的建立,就是对社会的保护,是树立家庭保护意识的关键,也是道德伦理价值建立的重要所在。(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陆鹏.论刑事法律制度对社会伦理价值的维系.华东政法大学[D].2008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2

关键词:伦理道德 和谐社会 和谐家庭

家庭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我国古代关于社会道德“人伦”中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中有三伦是属于家庭伦理的即强调“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兄弟长幼有序”。在家庭伦理建设上也提出了“德教行而民康乐,礼义积而民和亲”的论述,把家庭伦理建设看成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比如说“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有礼则身修,心有礼则心泰”的思想等等。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也仍然充满着醒悟人生启迪人伦的睿智。

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以家庭为本位,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为本位。这可以从通行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五百多年之久的所谓“三纲”、“五伦”的纲常。三纲“者,最早见于《韩非子·忠孝》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可谓”三纲“说的前驱。”五伦“即五种人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孟子首次提出了”五伦“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人以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里孟子不仅讲了五种人伦关系,也讲了如何正确处理这五种人伦关系准则,即”义、亲、别、序、信“,亦即” 五教“。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本位的文化。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极深,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家庭,关心家庭,建设符合礼仪要求的家庭。这可谓世世代代中国人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一大特色。当今中国的家庭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多是核心家庭。这种家庭人伦关系主要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这样三种关系。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人伦关系的根本,是家庭道德最基本的规范,古今亦然。在现代社会的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最为重要。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是双向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道德,兄弟姐妹之间的道德,亦应如此。

人所共知,夫妻关系乃人伦关系之始。没有夫妻关系,自然不会有父子兄弟姐妹及其它诸种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核心家庭增多,夫妻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夫妻关系直接涉及家庭的存在、巩固、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重点。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即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互敬“。所谓”互敬“,就是平等相待,相敬如宾。夫妻是志同道合的同志,又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在家庭的地位与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必须承担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义务,家政大事,协商解决,谁的意见正确,就按谁的意见办。夫妻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多一点容忍,多做自我批评,严以律己,宽以待他(她),赤诚相见,坦然交心,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增强团结,和睦为贵。[ LunWenData.Com]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存续,也需要爱情来支持。爱情是双方的互相”给予“或”奉献“,爱情需要养护与培植。相爱的男女结为夫妻,在他们一生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在思想感情上发生某些波折、淡化甚至裂痕,在所难免。作为夫妻双方,应面对现实,相互调适,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消除隔阂,不断增进理解、谅解、信任与尊重。须知,爱情对夫妻双方来说,彼此有爱的权利,亦有维护、发展爱的义务。确切说,依靠理智对感情调控而生活。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每一个父母都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过程中,父母以身作则,树立一个好的家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个课堂,身教重于言教。父母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子女树立学习的榜样。父母与子女之间,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慈孝“。慈孝是传统家庭父子间的道德要求,我们沿用旧的道德范畴,但内容、意义却不同。它是建立在父母与子女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这里所谓慈,是父母对子女的仁慈、厚爱的情感与态度。慈,不但是父母以无私的爱心养育儿女,而且要求父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教导儿女成为一个善良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的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小家庭大大增加了。有相当数量的”爷爷“和”奶奶“离开青年人当杜生活。在有条件的家庭中长辈与晚辈分局,可能要比合居好一些。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晚辈都不应放弃履行尊敬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和谐发展的家庭中,青年夫妇和他们的父母都愿意而且善于为了亲属感情和相互帮助而牺牲自己的私欲。这是家庭幸福的根本保证。

中国人历来重视家庭伦理关系,重视家庭道德建设,这是我们民族的光荣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化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人伦关系,倡导夫妻”互敬“、父母与子女”慈孝“、兄弟姐妹”友爱“的家庭道德,必定会对当代中华民族精神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互敬“、”慈孝“、”友爱“,我认为这就是我们当今建设民主、和睦、亲善的家庭人伦关系的道德。在家庭伦理道德的建设过程中,还要对传统道德及现代西方道德进行合理扬弃,剔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中的诸如”妇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等封建糟粕及西方道德中诸如性自由、性解放等观念,建立民主、和睦、亲善及平等的家庭人伦关系,倡导夫妻互敬互爱、父慈子孝、兄弟姐妹相互关爱的家庭伦理道德,建立全新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创建全新的、符合时代特征和民族特点的科学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这必定会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在改变,新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正在形成,新的道德约束力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和发生效用,出现了价值取向的多元化,道德观念的利益化。随着婚姻家庭的不断解体和传统道德观念的淡漠,许多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本导向的道德行为无所适从,使家庭道德领域存在着种种失范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的基本道德风貌,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不从根本上消除家庭道德失范现象的存在,重新构筑富有时代精神的家庭道德规范体系,符合新时期的伦理道德思想体系也就无从建立,而这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齐抓共管。

总之,”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千百年的优秀家训美德需要继承和发扬,夫妻、长幼、邻里需要更多的尊重、理解和关心,让每一个家庭都能使老人们受到充分的敬重,使子女们得到全面的教育,家家家风好,体现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论文格式]

参考文献: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3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步入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攻坚阶段,而且成为不可逆转的大势,这一宏伟的历史进程给中国传统家庭及伦理道德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中国家庭伦理文化正在发生着喜中含忧的深刻变化。在从以亲子关系为轴心的大家庭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的核心家庭变迁过程中,适应于传统大家庭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逐步解体,过去的有序被一定程度上的暂时无序所替代。这就导致了伦理道德规范真空现象的出现,许多家庭出现了许多道德异化现象。中国家庭的稳定性已经变得十分脆弱,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观念也出现了偏差,家庭伦理道德建设面临着新的问题。尽管对这些问题的探究使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但为了能使家庭成员树立起崭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家庭伦理观念,从而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付出努力。

一、社会转型期家庭伦理道德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人婚姻伦理取向混乱

首先对婚姻严肃性淡化,导致婚姻稳定性下降。在转型期,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个人主义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势头,中国人的伦理精神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嬗变,在婚姻观念、家庭生活方式上出现了种种越轨和失范现象。一些人视婚姻为儿戏,草率结婚,轻率离婚。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现在还呈继续上升的态势。2004年国家民政部公布的《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2003年全国离婚133.1万对,比上年增加15.4万对,继续保持了十几年来不断增长的趋势。尽管许多人士认为高离婚率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婚姻不稳定性的急骤增长,不仅对家庭伦理道德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而且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变而得不到良好的家庭道德教育,以致使将来社会不得不接受不负责任的父母甩下的包袱。

第二,婚姻与资本(金钱、权力、美色)联姻。在婚姻关系中,金钱、权力、地位、美色等,均可以转化为一种资本,择偶标准往往变得更为世俗化与功利化:资本拥有量的大小。尤其有些人的婚姻观受到“拜金主义”影响,他们把金钱视作婚恋的唯一标准,把婚姻理解为可以等价交换的“商品”,对爱情的考虑多会从实惠出发,而把人品、感情放在次要位置,甚至为了荣华富贵不惜牺牲爱情,以婚姻为代价去实现其凭借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权力、经济等问题;有的把眮体当摇钱树,卖身换钱,金钱交换肉体,肉体交换金钱的现象见怪不怪,一些女青年甘愿当男人的“二奶”、“情妇”,以致个别暴发户家里妻妾满堂,近几年流行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有人包”的谑语就折射出这种丑陋现象。在目前的经济浪潮当中,由金钱纠纷引发的离异、凶杀现象日益突出,引发干部队伍的腐败,大量侵吞国家财产。广东省揭发的贪污犯养情妇的高达95%以上,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一所大学的抽样调查显示,68%的女大学生将“经济能力”选为将来丈夫的首要要求。这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对人们的婚姻情感冲击在不断加深。

第三,堂而皇之的未婚同居。过去的婚前同居和现在的“试婚”性质相同,都是指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同居,双方象夫妻一样生活。这种起源于60年代欧美国家的现象,在我国随着观念的砸碎,已成蔓延之趋势。人流数量日益增多,私生子问题突出,这不仅影响着家庭伦理,而且破坏了社会规范以及可能导致出现单亲家庭、单身子女的教育问题等。据1999年底至2000年初北京市两个城区的妇幼保健院对前往婚前检查的部分待婚青年所做的专题调查,发现男女青年对未婚同居表示可以理解的的高达76.3%。此外,来自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有男朋友的外来女工群体中,70%的人与男友同居。这些现象表明当代年轻人对那种重义务轻爱情,重责任轻享受的超稳定性婚姻模式的反叛,更折射出他们对传统婚姻模式的漠然。

第四,性道德滑坡。性道德是家庭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性道德的严谨与否,反映了一个人对爱情的忠贞程度,也反映了他对家庭的责任感。目前就整个社会而言,人们对性的态度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开放,社会舆论对当前出现的非婚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宽松状态。与此同时,性领域的各种道德失范现象,如“养小蜜”、“天亮之前说分手”的“”等也对人们形成一定的诱惑和冲击,使很多人陷入了错误的性活动、性道德的泥沼,致使消灭多年的性病不仅死灰复燃,而且像瘟疫一样肆虐蔓延。此外,对重婚纳妾、等丑恶现象,人们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使人感觉家庭生活中散发出一股浓重的复旧气味。据廖申白主持的“转型时期伦理道德的难点与对策”课题组的调查表明,对婚外情的态度:2.19%的人认为“令人羡慕”;7.71%的人认为“是个人私事,无可指责”;16.54%的人认为“可以理解”;37.61%的人认为“只能因人因事而论”;5.98%的人认为“说不清”;只有29.97%的人认为“应受谴责”。从70%的人对婚外情这种现象持不明确的否定态度来看,的确已有不少人已经丧失了性道德。无疑这将严重动摇婚姻的稳定基础。

2、家庭暴力事件滋长

家庭暴力包括有形的武力攻击和无形的精神强制力,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人身、精神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和待。它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中强者对弱者实施的,而家庭中的弱者便是老人、儿童和妇女,除了父母对儿童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以外,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近年来,由于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环境的困扰,或感情不和,或利益不均,以及婚外的增多诸多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动辄以武力要挟,使对方无路可走,以至酿成流血事件,致残、丧命、奔走他乡正是暴力所酿后果。据统计,家庭暴力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十分突出,一直呈上升趋势。据2005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研究表明,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中,孩子受到的伤害是最为隐蔽而持久的,一些在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性格消极、孤僻、忧郁、残缺、缺乏爱心,走入社会后犯罪率高。

3、一些家庭代际关系失衡

尊老爱幼,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当代许多家庭已由往昔的以孝为本转为以子女为中心,出现“敬老不足,爱幼有余”的倾向,俗话所说的“小看鲜,老看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从一种生理性反映变成了实在的行动,个别家庭甚至“爱幼不敬老”。在尊老爱幼中,爱幼似乎不成问题,因为在绝大多数父母的头脑里,想到的更多的是亲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受感情的驱使,认为是应该的,对子女的管教保护认为是自己的权利,所以都能自觉履行。有些人对年幼的子女的关爱变成了无原则的溺爱,管教不足,放任迁就,结果使子女自私、冷漠、缺乏责任感,奢侈浪费,不能自立自强,并且孝道观念公德观念淡化,道德素养低下。有些父母放松或者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他们在对待老人方面,却缺乏应有的照顾,漠不关心,甚至厌烦、嫌弃,视老人为“累赘”、“负担”,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尤其城市中的“倒孝”现象十分普遍,啃老、弃老、虐老(包括精神虐待等),搜刮老人的钱财,占据老人的住房,有的子女参加工作后,工资收入全部入私囊,继续吃、喝、用父母的,不仅如此,结婚时还要父母掏腰包。“儿子结婚,老子发昏”这是这几年很流行的一句话。更有甚者,一些子女甚至打骂,遗弃老人,给老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一些老人走上法庭状告儿女的不孝正说明此问题的严重性——中华民族崇尚多年的孝道观念在逐渐淡化。还有的家庭虽没发生这种问题,但在长、晚辈之间缺乏感情交流,精神赡养的质量偏低。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间断使老人倍感凄凉,因为亲情的冷漠是老人最不堪忍受的,精神上的毫无依靠现在越来越成为老人寂寞的原因。在还不能靠社会福利和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调适亲子关系,解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家庭伦理道德出现以上种种问题,虽然不占社会主流,但其消极影响却不容忽视,已愈来愈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其背后有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文化冲撞等极其复杂的根源。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要解决家庭道德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除了加强法律的震慑作用外,更要凸显道德规范的矫正作用,这就需用改革精神研究弘扬中国传统婚姻道德中的精华以及借鉴西方国家一切有益于增强我国家庭伦理道德真善美的东西,在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确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规范。

1、加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促进新型家庭伦理道德的完善

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以及资源配置上的高效率,由此而来的市场伦理要求是公正平等、自由竞争、互利互惠、等价交换等等。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它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它总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家庭伦理最终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恩格斯指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因此,现代家庭伦理应具有适应现代社会性特点的发展功能和扩张功能,在实现人的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个体的独立人格的竞争意识。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家庭伦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市场的道德信条是公平竞争,而家庭伦理则应突出关怀原则,关心家庭成员的物质、精神和心理需求,使每个人在家庭中得到照料,感受在社会其它领域所无法提供的亲情与愉悦。尤其要使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能得到满足,因而市场的价值原则不一定适用于家庭。在家庭中我们实行的是“按需分配”,而不能搞“按劳分配”,家庭必须发挥自身的独特的救助、保障功能。今天的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家庭的心理慰籍和精神安抚的功能应不断强化。与任何时期相比,人们更需要一个充满民主平等、亲切和谐、长慈幼孝,夫妻恩爱的家庭生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家庭伦理进行重新定位,把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属于家庭的留给家庭,不以家庭妨害社会,也不以社会妨害家庭,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家庭伦理与社会现实的重新整合,这是中国社会向现代化转向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把现代家庭美德归纳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这种归纳既体现了民主、平等的现代意识,又继承、融合了传统的美德,因而将之作为当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是毋庸质疑的。总之,在体制转换、社会转型、新旧家庭伦理道德并存交替时期,确定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对于克服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真空、不清、失灵、冲突及其所导致的家庭伦理道德认同上的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2、积极营造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社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血缘关系将趋向松散,而人们的业缘关系将趋向紧密,因此,家庭伦理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而且是全社会的事、是所有人的事。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有通过全社会各种组织和力量共同关注人们的家庭伦理教育,才可能使家庭伦理教育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和规划,宣传、文明办、妇联、街道乡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全社会所有家庭和成员都要参与,这样才能形成气候、形成势力、形成风气,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并变为人们的实际行动。

第一、优化家庭伦理建设的社区环境

大力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加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家庭文化建设是妇女工作的传统优势领域,开展家庭伦理道德教育,重塑家庭新风,是新形势下妇联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各级妇联应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促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在活动内容上,不断增添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和有关婚姻家庭道德义务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活动方式上,抓好示范工程,树立“五好文明家庭”的示范典型。坚持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用典型的事迹感染人。进行大量的宣传、教育、总结、表彰、推广工作,使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与现代家庭生活紧密结合。最近几年各地进行的新人新事、文明家庭、模范夫妻、好儿童、文明楼院等评选表彰活动卓有成效,大大促进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发展,今后仍应坚持并创新。此外,还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促进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家庭凝聚力,以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文明幸福的家庭不但是社会的“减压阀”,而且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一个从小在家庭中受到良好道德教育的人,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会比较容易地培养起职业道德品质。文明幸福的家庭在这里又成为更好地从事职业活动的“加油站”。在活动范围上,走出家庭小天地,步入社会大舞台,以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家庭成员社会公德意识,达到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第二、建立公正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社会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或集团当中,相当数量有组织或无组织的人们,对社会生活中某一事件、行为、现象或人物所发表的意见或议论。社会舆论直接引导人们价值观念的形成。公正健康的社会舆论直接影响着家庭伦理的内容。因此,要营造有利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的家庭伦理道德。以电影、广播、报刊、杂志、图书,新闻为主体构成的大众舆论传播体系,具有权威性强、覆盖面广、传播迅速、生动形象且直观的特点,容易被家庭成员作为道德标准而接受。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满腔热情地宣传见义勇为、孝敬老人、恩爱夫妻、教子有方的先进典型及他们的家庭道德观念,鞭鞑那些不道德的家庭生活观念和行为,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形成完善,提供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国家应该通过宣传舆论工具提供正确的社会导向,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减少人为的或政策性的夫妻两地分居现象,加快民居工程建设,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充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家庭的各种后顾之忧;在人口和家庭等科学研究的规划中,有计划地发展对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妻关系的理论研究。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4

不久前,樊浩在《

其次,在《基》中,作者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并且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就在于他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将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由“技术革命”视域,转换至“道德哲学革命”视域;由针锋相对的伦理批评抑或消极防御型的伦理战略,变换为积极的道德哲学准备;从固守或改良常规伦理学,变为积极探索和建构发展伦理学。正是通过这种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基》文作者能将他所看见的新场域的空缺或空白展现出来:一方面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是由他的看所引起的,而是他在其所处的场域进行反思的过程;另一方面揭示了基因技术的道德哲学革命客观必然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人类采取阻止和反对都无济于事,同时,对于主体而言,也具存不可回避性:“基因技术第一次试图改变并且最终可能会彻底地改变人的主观自然。基因技术并不像以往技术进步那样,只是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而是试图改变人的存在形态,颠覆人类文明和人的伦理道德的人性基础。www.133229.CoM面对即将开始的‘造人’技术运动,人类社会在技术文明史上空前一致地拉响了伦理警报,但现在的伦理反映似乎从一开始就陷入某种悖论之中: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要么在新技术的挺进面前信心不足甚至苍白无力,要么为它推波助澜。”另外,所有这一切由基因技术引发的道德哲学革命都是在理论结构变化的辨证危机中发生的。然而,《基》文作者认为,在这种变化中,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在基因技术面前完全无所作为,或一筹 莫展,而是需要一种更富有远见、更具创造性的伦理反映,更超越地确立自己的文化使命。在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之外,人类社会需要更长远地进行伦理规划,这就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新人”形态和文明形态进行必要的伦理准备。这正是历史赋予伦理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对于伦理学工作者而言,必须在新的场域明确自己的新使命,因为由于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人”存在的自然形态,人及其家庭的自然血缘关系,即将或正在发生改变。基因技术对人类文明和人类的道德生活、伦理关系的影响将是根本的和全局性的,伦理学在为这种改变提供批评性的伦理互动和参与性的伦理战略之外,不仅应当为“新人”基础上产生的新的道德世界和伦理世界进行文化准备,更应该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

再者,如何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在《基》中,作者通过提出新理论问题式并且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进而廓清基因伦理学的视野:不是常规伦理学,而是发展伦理学。在《基》文作者看来,“常规伦理学”(基于“常规伦理道德”的伦理学)不足以积极能动而又富有远见地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难题。因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机会与风险联系得如此紧密:人类在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的过程中,面临着对自己创造的文明的两难选择:要么放弃彻底提升人类文明的机会,要么承受颠覆以往全部人类文明的风险——如果听任基因技术自发发展,其最后结果也许是使迄今为止的全部人类文明成为“史前文明”。面对这一文明史上从未遇见的两难选择,库尔特·拜尔茨认为“如果我们缺少采取行动所需要的足够的智慧,那么真正的智慧就是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对此,《基》文作者从发展伦理学的视野指出,人类在这种两难选择的过程中,一方面的确需要以一种审慎的乃至偏于保守的态度,战战兢兢地进行自己的文化选择:但另一方面,人类更需要一种主动的和积极的战略——洞察时变,着手为新的文化根据地奠基,为解决新的文明课题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因为,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已经是“采取行动”了并将继续“采取行动”,而“不采取行动”所能做的,只是以政治规约和文化抵抗为技术行为划定一个最后的“底线”。但是面对基因技术已经开始改变人类文明的现实,伦理学的战略反映,不能仅仅是固守自己已经遭遇袭击的阵地,而应做出上述的基于基因技术的发展伦理学视野的积极准备。这样,才能超越技术一伦理对立中的任何极端的或虚无的立场,既不把基因技术面临的决策压力仅当作习惯的和传统的压力,也不片面地以既有的道德价值拒绝和彻底怀疑新的技术,而是以对待人类及其文明“发展”能力的乐观态度,在“发展”中探讨和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冲突和道德难题。因为“发展伦理学应对基因技术最重要的伦理反映,不是出于是文明忧患的伦理批评,也不是实用性地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伦理战略,而是以它们为基础的对于‘发展’了的社会文明的伦理建构。”而这种伦理建构,在《基》文作者看来,正是作为否定性的“道德哲学革命形态”的基因伦理的肯定性本质。

二、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

在《基》中,作者从历史与现实或者从道德哲学与基因技术两个维度,对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展开了哲学辨析。实际上,这是他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的道德哲学与科学基础。

首先,他从中西方道德哲学史的比较中,探寻了“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何以成为道德哲学的基础。

一是他考察了作为近代道德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其中无论是精神现象学的复原,法哲学的分析,还是历史哲学的再现,“自然人”(即家庭中诞生的“男人和女人”)和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家庭”,都是道德和伦理的最初的出发点,是道德世界、伦理世界,同时也是道德哲学的两个互为前提、相互过渡的基础。就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而言,它回答了我们所试图探讨的两个问题:(1)“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是”道德哲学的基础;(2)“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为何是”道德哲学的基础。在他的论述中,合理内核显而易见。

二是他着重考察了在

其次,《基》文作者从现实的维度,探讨基因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是如何颠覆人及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的自然本质,从而导致道德哲学革命的?他依据基因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应用前景,勾画了基因技术对未来伦理道德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影响可能呈现的三种样态即渐进一质变一灾变,其中基因一治疗技术渐进地影响和改变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基因一生殖技术质变地改变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基因一克隆技术突变甚至灾变地改变人及其自然本质。因此,基因技术作用的最后结局,是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人类文明具有革命意义甚至颠覆意义的转折,因而也是到目前为止的人类一切道德哲学的终结。

就基因一治疗技术而言,尽管目前被人们认为最具建设性意义,但是《基》文作者更深一层地探察到,其伦理后果及其对人类文明的长远影响,不在于基因伦理学家们已经指出的其内所潜在的那些伦理风险,而在于与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相关的深刻隐患。因为基因治疗可以理解为在基因水平上进行疾病的治疗干预,它在医治一些危及人类生命存在与生命质量的重大疾病,在一些遗传的病治疗方面,具有造福人类的广泛应用前景。但是,由于它是通 过体细胞或生殖细胞的途径达到治疗目的,不仅基因的表达及其控制难以预期,而且基因水平的治疗也会导致人的自然本性局部性和数量上的改变,这种改变透过婚姻关系可能导致自然血缘关系的紊乱与错乱。在潜在状态,即未被人们自觉意识的状态,它将影响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尤其影响长期进化过程中通过以姓氏为标识的血缘关系的自然区分而形成的人种繁衍的合理性,由潜在的、无意识的、局部的“乱伦”而影响人种繁衍的质量;一旦进入自在状态,即基因水平上人的自然本质的部分改变为人们所意识和自觉,又势必透过伦理心理而影响人类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生活。

再就基因一生殖技术而言,它对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的影响向前进了一步。正如一些基因伦理学家所发现的那样,基因一生殖技术的文明实质是“充当上帝”,正如格罗伯斯太因所说:“从贬义的用法上讲,‘充当上帝’的说法含有我们像上帝那样做出决定,但却没有上帝那样无所不知的智慧的意思。”虽然人类自诞生始就未停止过透过婚姻和其他选择途径对生殖过程的干预,但只是属于“按哲学原则生殖”的文化、政治和社会努力,与基因技术对生殖过程的干预具有异质性。基因生殖技术使人的自然体在相当程度上为技术所支配,《基》文作者诙谐地称之为人类由“育种员”变为育种的“工程师”,从而导致人的自然本性与人的能动性在伦理学上的巨大分裂。“由于基因和生殖工程的发展而引起的忧虑之根源在于下述事实:通过它们得以实现的干预所涉及的不是随便一种中性价值的物质,而是关系到一向被视为‘神圣’的、具有自身道德和美学价值的人和自然体,亦即人的本质。”所以,它被批评者指责为违反自然,“严重危及到人的本质及与其相关的人道、人性本身。”

更令人关注的是“克隆人”,它不仅是人的无性生殖,而且是对人的复制。《基》文作者指出,这将是对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的灾变性的颠覆。这种“灾变性的颠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技术上,由于现有的文明智慧还难以阻止克隆人可能导致的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因而这种技术应用对人类文明造成的后果将很可能是灾难性的;另一方面,由于现有文明的主体和基础——自然人和自然的家庭已被颠覆,正如库尔特·拜尔茨所说:“不管这需要多长时间,但今天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早晚有一天,能够通过技术对人进行彻底的‘改良’。”因而既有人类文明的基础以及奠基于其上的价值便发生动摇并将最终被颠覆,包括道德哲学在内的现有的一切人类文明将最后终结。因此,《基》文作者预警性地断言,“基因技术已经将人类厉史带到一个革命性转折的重大进程中”。

三、“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何以可能?

如上所述,由于基因技术由改变人及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的自然本质而导致道德哲学革命,那么面对基因技术所导致的人类文明的革命性转折,道德哲学的未来形态是什么?《基》文作者根据基因技术道德哲学革命将经历从量变和质变的过程,进而对伦理的未来前景和道德哲学的未来形态进行展望:由基因一治疗技术和基因一生殖技术而导致的“不自然的伦理”和“不自然的道德哲学”,到“克隆人”阶段,将是“无自然的伦理”和“无自然的道德哲学”。而人类首先面对、即将面对并将长期面对的基因技术形态,是基因一治疗技术和基因一生殖技术及其“不自然”原则。因此追问“‘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何以可能?”是《基》文作者沉思未来道德哲学形态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他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理论诉求。

所谓“不自然”是从人作为生物体的生成方式和生成过程,由自然而然到人工即人为干预或人工控制的转变过程中的生成样态,这种样态介乎于“全自然”与“无自然”之间,因而仍然“有自然”,甚至相当程度上仍然是“自然”,它只是相对于基因技术应用于人之前的那种未被技术改造的“全自然”而言。因此,《基》文作者将其描述为“‘自然一技术’共生互动的‘不完全自然’状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无自然”则是人完全为基因技术所创造和控制的状态。

首先,《基》文作者揭示了“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之所以可能的存在论意义上的必然性。这与“不自然人”即人作为生物体的生成方式和生成过程的自然本质为基因技术所局部地和部分地改变的人的存在密切相关。这种“不自然人”具有双重属性:自然本性与技术本性。与此相对应,“不自然人”既有出于血缘的生物性遗传的自然关系,又有出于基因改造的技术人的关系结构。由于生物性的血缘关系是以姓氏为文化标识,而非血缘的“技术人”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以基因技术为标识,因而,《基》文作者强调,为了不致造成人种繁衍方面的隐患,未来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有两个“姓氏”:作为血缘标识的姓氏与作为基因技术标识的姓氏。由于“不自然人”虽然消解了原有的“纯自然”(自然生命及其家庭关系),但又未达到完全的“技术”(人工生命及其家庭关系),而是自然生命与人工生命在同一个生命体和同一个家庭实体中混和共存,同生互动,因而就生成了“不自然的伦理关系”。

从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趋势来看,以“自然人”—“自然家庭”为基础的“自然伦理”形态,到彻底的克隆人阶段,人完全由基因技术创造或复制,其伦理形态则是以“技术人”(人工生命)—“技术家庭”(人工生命家庭)为基础“无自然的伦理”形态,在人类没有足够的智慧对克隆人技术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之前,只能通过政治法律途径对之“严防死守”。在这个意义上,“无自然的伦理”对我们来说,尚处于“六合之外”,可以暂且“存而不论”。而“自然人”(或自然生命体)与被基因改造过的“技术人”(或人工生命体)在同一个人、同一个社会文明中将长期共存,与之相对应,通过对以“自然人”一“自然家庭”为基础的“自然伦理”的辩证否定而即将诞生的“不自然的伦理”形态。这种自然生命与人工生命、自然人与技术人共生互动的“不自然的伦理”形态,将是基因技术发展给人类带来的最现实、持存历史可能最为漫长的一种伦理形态,因而最应当被关注,也最迫切地需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5

一、社会转型期家庭伦理道德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人婚姻伦理取向混乱

首先对婚姻严肃性淡化,导致婚姻稳定性下降。在转型期,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个人主义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势头,中国人的伦理精神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嬗变,在婚姻观念、家庭生活方式上出现了种种越轨和失范现象。一些人视婚姻为儿戏,草率结婚,轻率离婚。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现在还呈继续上升的态势。2004年国家民政部公布的《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2003年全国离婚133.1万对,比上年增加15.4万对,继续保持了十几年来不断增长的趋势。尽管许多人士认为高离婚率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婚姻不稳定性的急骤增长,不仅对家庭伦理道德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而且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变而得不到良好的家庭道德教育,以致使将来社会不得不接受不负责任的父母甩下的包袱。

第二,婚姻与资本(金钱、权力、美色)联姻。在婚姻关系中,金钱、权力、地位、美色等,均可以转化为一种资本,择偶标准往往变得更为世俗化与功利化:资本拥有量的大小。尤其有些人的婚姻观受到“拜金主义”影响,他们把金钱视作婚恋的唯一标准,把婚姻理解为可以等价交换的“商品”,对爱情的考虑多会从实惠本文由收集整理出发,而把人品、感情放在次要位置,甚至为了荣华富贵不惜牺牲爱情,以婚姻为代价去实现其凭借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权力、经济等问题;有的把眮体当摇钱树,卖身换钱,金钱交换肉体,肉体交换金钱的现象见怪不怪,一些女青年甘愿当男人的“二奶”、“情妇”,以致个别暴发户家里妻妾满堂,近几年流行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有人包”的谑语就折射出这种丑陋现象。在目前的经济浪潮当中,由金钱纠纷引发的离异、凶杀现象日益突出,引发干部队伍的腐败,大量侵吞国家财产。广东省揭发的贪污犯养情妇的高达95%以上,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一所大学的抽样调查显示,68%的女大学生将“经济能力”选为将来丈夫的首要要求。这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对人们的婚姻情感冲击在不断加深。

第三,堂而皇之的未婚同居。过去的婚前同居和现在的“试婚”性质相同,都是指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同居,双方象夫妻一样生活。这种起源于60年代欧美国家的现象,在我国随着贞操观念的砸碎,已成蔓延之趋势。人流数量日益增多,私生子问题突出,这不仅影响着家庭伦理,而且破坏了社会规范以及可能导致出现单亲家庭、单身子女的教育问题等。据1999年底至2000年初北京市两个城区的妇幼保健院对前往婚前检查的部分待婚青年所做的专题调查,发现男女青年对未婚同居表示可以理解的的高达76.3%。此外,来自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有男朋友的外来女工群体中,70%的人与男友同居。这些现象表明当代年轻人对那种重义务轻爱情,重责任轻享受的超稳定性婚姻模式的反叛,更折射出他们对传统婚姻模式的漠然。

第四,性道德滑坡。性道德是家庭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性道德的严谨与否,反映了一个人对爱情的忠贞程度,也反映了他对家庭的责任感。目前就整个社会而言,人们对性的态度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开放,社会舆论对当前出现的非婚性行为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宽松状态。与此同时,性领域的各种道德失范现象,如“养小蜜”、“天亮之前说分手”的“一夜情”等也对人们形成一定的诱惑和冲击,使很多人陷入了错误的性活动、性道德的泥沼,致使消灭多年的性病不仅死灰复燃,而且像瘟疫一样肆虐蔓延。此外,对重婚纳妾、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人们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使人感觉家庭生活中散发出一股浓重的复旧气味。据廖申白主持的“转型时期伦理道德的难点与对策”课题组的调查表明,对婚外情的态度:2.19%的人认为“令人羡慕”;7.71%的人认为“是个人私事,无可指责”;16.54%的人认为“可以理解”;37.61%的人认为“只能因人因事而论”;5.98%的人认为“说不清”;只有29.97%的人认为“应受谴责”。从70%的人对婚外情这种现象持不明确的否定态度来看,的确已有不少人已经丧失了性道德。无疑这将严重动摇婚姻的稳定基础。

2、家庭暴力事件滋长

家庭暴力包括有形的武力攻击和无形的精神强制力,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身、精神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虐待。它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中强者对弱者实施的,而家庭中的弱者便是老人、儿童和妇女,除了父母对儿童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以外,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近年来,由于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环境的困扰,或感情不和,或利益不均,以及婚外性行为的增多诸多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动辄以武力要挟,使对方无路可走,以至酿成流血事件,致残、丧命、奔走他乡正是暴力所酿后果。据统计,家庭暴力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十分突出,一直呈上升趋势。据2005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研究表明,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中,孩子受到的伤害是最为隐蔽而持久的,一些在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性格消极、孤僻、忧郁、残缺、缺乏爱心,走入社会后犯罪率高。

3、一些家庭代际关系失衡

尊老爱幼,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当代许多家庭已由往昔的以孝为本转为以子女为中心,出现“敬老不足,爱幼有余”的倾向,俗话所说的“小看鲜,老看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从一种生理性反映变成了实在的行动,个别家庭甚至“爱幼不敬老”。在尊老爱幼中,爱幼似乎不成问题,因为在绝大多数父母的头脑里,想到的更多的是亲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受感情的驱使,认为是应该的,对子女的管教保护认为是自己的权利,所以都能自觉履行。有些人对年幼的子女的关爱变成了无原则的溺爱,管教不足,放任迁就,结果使子女自私、冷漠、缺乏责任感,奢侈浪费,不能自立自强,并且孝道观念公德观念淡化,道德素养低下。有些父母放松或者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他们在对待老人方面,却缺乏应有的照顾,漠不关心,甚至厌烦、嫌弃,视老人为“累赘”、“负担”,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尤其城市中的“倒孝”现象十分普遍,啃老、弃老、虐老(包括精神虐待等),搜刮老人的钱财,占据老人的住房,有的子女参加工作后,工资收入全部入私囊,继续吃、喝、用父母的,不仅如此,结婚时还要父母掏腰包。“儿子结婚,老子发昏”这是这几年很流行的一句话。更有甚者,一些子女甚至打骂,遗弃老人,给老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一些老人走上法庭状告儿女的不孝正说明此问题的严重性——中华民族崇尚多年的孝道观念在逐渐淡化。还有的家庭虽没发生这种问题,但在长、晚辈之间缺乏感情交流,精神赡养的质量偏低。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间断使老人倍感凄凉,因为亲情的冷漠是老人最不堪忍受的,精神上的毫无依靠现在越来越成为老人寂寞的原因。在还不能靠社会福利和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调适亲子关系,解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家庭伦理道德出现以上种种问题,虽然不占社会主流,但其消极影响却不容忽视,已愈来愈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其背后有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文化冲撞等极其复杂的根源。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要解决家庭道德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除了加强法律的震慑作用外,更要凸显道德规范的矫正作用,这就需用改革精神研究弘扬中国传统婚姻道德中的精华以及借鉴西方国家一切有益于增强我国家庭伦理道德真善美的东西,在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确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规范。

1、加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促进新型家庭伦理道德的完善

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以及资源配置上的高效率,由此而来的市场伦理要求是公正平等、自由竞争、互利互惠、等价交换等等。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它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它总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家庭伦理最终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恩格斯指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因此,现代家庭伦理应具有适应现代社会性特点的发展功能和扩张功能,在实现人的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个体的独立人格的竞争意识。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家庭伦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市场的道德信条是公平竞争,而家庭伦理则应突出关怀原则,关心家庭成员的物质、精神和心理需求,使每个人在家庭中得到照料,感受在社会其它领域所无法提供的亲情与愉悦。尤其要使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能得到满足,因而市场的价值原则不一定适用于家庭。在家庭中我们实行的是“按需分配”,而不能搞“按劳分配”,家庭必须发挥自身的独特的救助、保障功能。今天的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家庭的心理慰籍和精神安抚的功能应不断强化。与任何时期相比,人们更需要一个充满民主平等、亲切和谐、长慈幼孝,夫妻恩爱的家庭生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家庭伦理进行重新定位,把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属于家庭的留给家庭,不以家庭妨害社会,也不以社会妨害家庭,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家庭伦理与社会现实的重新整合,这是中国社会向现代化转向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把现代家庭美德归纳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这种归纳既体现了民主、平等的现代意识,又继承、融合了传统的美德,因而将之作为当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是毋庸质疑的。总之,在体制转换、社会转型、新旧家庭伦理道德并存交替时期,确定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对于克服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真空、不清、失灵、冲突及其所导致的家庭伦理道德认同上的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2、积极营造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社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血缘关系将趋向松散,而人们的业缘关系将趋向紧密,因此,家庭伦理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而且是全社会的事、是所有人的事。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有通过全社会各种组织和力量共同关注人们的家庭伦理教育,才可能使家庭伦理教育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和规划,宣传、文明办、妇联、街道乡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全社会所有家庭和成员都要参与,这样才能形成气候、形成势力、形成风气,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并变为人们的实际行动。

第一、优化家庭伦理建设的社区环境

大力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加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家庭文化建设是妇女工作的传统优势领域,开展家庭伦理道德教育,重塑家庭新风,是新形势下妇联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各级妇联应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促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在活动内容上,不断增添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和有关婚姻家庭道德义务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活动方式上,抓好示范工程,树立“五好文明家庭”的示范典型。坚持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用典型的事迹感染人。进行大量的宣传、教育、总结、表彰、推广工作,使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与现代家庭生活紧密结合。最近几年各地进行的新人新事、文明家庭、模范夫妻、好儿童、文明楼院等评选表彰活动卓有成效,大大促进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发展,今后仍应坚持并创新。此外,还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促进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家庭凝聚力,以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文明幸福的家庭不但是社会的“减压阀”,而且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一个从小在家庭中受到良好道德教育的人,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会比较容易地培养起职业道德品质。文明幸福的家庭在这里又成为更好地从事职业活动的“加油站”。在活动范围上,走出家庭小天地,步入社会大舞台,以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家庭成员社会公德意识,达到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第二、建立公正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社会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或集团当中,相当数量有组织或无组织的人们,对社会生活中某一事件、行为、现象或人物所发表的意见或议论。社会舆论直接引导人们价值观念的形成。公正健康的社会舆论直接影响着家庭伦理的内容。因此,要营造有利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的家庭伦理道德。以电影、广播、报刊、杂志、图书,新闻为主体构成的大众舆论传播体系,具有权威性强、覆盖面广、传播迅速、生动形象且直观的特点,容易被家庭成员作为道德标准而接受。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满腔热情地宣传见义勇为、孝敬老人、恩爱夫妻、教子有方的先进典型及他们的家庭道德观念,鞭鞑那些不道德的家庭生活观念和行为,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形成完善,提供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国家应该通过宣传舆论工具提供正确的社会导向,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减少人为的或政策性的夫妻两地分居现象,加快民居工程建设,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充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家庭的各种后顾之忧;在人口和家庭等科学研究的规划中,有计划地发展对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妻关系的理论研究。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6

对家庭教育伦理的研究,主要探讨家庭教育中的善恶矛盾及其运动关系,家庭教育的道德理想、伦理规范及其进步机制。从教育伦理学的角度看,家庭教育至少意味着一点,即育儿成才。育人成才论一方面强调作为教育者的父母对儿童的抚养培育,使个体实现自然人的进化,成长为体格健全的自然的人;另一方面强调对儿童教化使之成才,使个体实式社会人的进化,成长为合乎教育目的的社会的人。育人双才论探讨的是家庭教育中作为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被教育者的儿童个体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由于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这一矛盾运动过程中,作为儿童最早的也是终生的教育者的父母责任重大,他们必须具备符合教育伦理规范的家庭教育目的观、价值观、道德观、育儿观及其相应的教育方式、方法,其具体实施过程也应该合乎教育伦理道德,这样才能实现家庭教育的目标。

一、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重要性

提倡、弘扬善的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善的方面,使家庭教育真正对个体的全面发展、人格塑造起到促进作用,真正体现教育的伦理特性和道德要求,家庭教育才能达到理想的境界。正如有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者所主张的,“使教育成为善的事业,更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教育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使命和必然追求”。探求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以善律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教育现代化呼唤家庭教育的现代化,也对现代家庭教育的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家庭教育伦理建设体现了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教育现代化必然要求依法治教,即努力调整教育内部各方面的关系,把教育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使教育服从法律规范;要求以真律教,即按教育自身的科学规律办教育;要求以善律教,即以正确的伦理观念来规范教育,而后者会对前两者产生明显的积极互动性影响。所以,教育现代化建设内在地包含了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当前,家庭教育学还只是发展仅仅20年的一门教育学分支学科,社会重视普遍不够,因此,人们对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意识和建设就显得更加薄弱,理论研究更是缺乏深度和成果积累。在家庭教育的具体实施中,也明显缺乏伦理道德的有效约束,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要求离现实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们需要努力加强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促进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化的教育无法容纳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也无法容纳与时代精神根本冲突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伦理。只有建立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才能应对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二)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石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仅仅包含经济层面的现代化,还意味着政治制度革新、社会发展、教育的吐故纳新、传统美德的弘扬、家庭伦理的建设等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现代化。然而,当前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化,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产生了很大的变革,它对作为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家庭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给家庭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作为教育者的父母,能够意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重视和要求以及培养人才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教育实践中,却难以挣脱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冲突,结果矛盾与困惑重重,教育的实施处于两难境地。除此之外,社会上也缺乏一套强有力的教育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家庭教育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一特殊的教育职能的发挥,使家庭教育处于茫然无措的道德困境。

二、当前家庭教育伦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伦理的问题,表现在教育内容、教育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的伦理缺失和不合道德性。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它需要建立在理性的、正确的、崇高的目的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家庭教育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按照这一目的和要求,促进个体全面成长,引导个体趋向于真善美,体现出家庭教育的伦理追求。这对作为教育者角色的父母提出了家庭教育价值观念、理性判断等方面的系列要求。但目前家庭教育的现实状况却是,作为具体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抽象教育者的家长群体,普遍体现出目的观和价值观定位上的偏差,存在着与教育伦理道德的不和谐。

(一)教育内容上的重智轻德

目前,绝大多数家长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为了孩子的前途,不惜倾其所有,请家教、购书籍、买钢琴、参加各类补习班、特长班、培优班,整天忙得不亦乐乎,精疲力竭。但结果怎么样呢?不少家长反映家庭矛盾不断,孩子不懂得关心他人和集体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家庭教育中只重智力开发,轻视或忽视思想道德教化不无联系。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确实在能力、技术等方面给个人越来越大的压力,因而不少父母认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教会孩子保护自己,提高竞争的技巧和能力最为重要,道德不道德是社会的事情,与家庭教育无关。“小孩子小偷小摸不算什么,长大了会改的;学习不好可不行,将来要吃大亏。”这种“以分为本”,重智轻德的观念如今似乎很普遍,应该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关系紧张,孩子出现自私、任性、撒谎、懒惰、不尊敬师长,“望子成龙”、“读书成才成大器”成为许多教育者对儿童唯一的价值追求;而一些千百年来形成的优良家庭教育传统美德,如德育为先、艰苦朴素、热爱劳动、敬业奉献、乐于助人、同情尊重等,在教育者的价值定向上则受到忽视;与共产主义崇高理想、集体主义精神相联系的一些重要品德更是遭到冷遇。

(二)教育价值目标的功利化

家庭教育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极端“功利”和“自我”的价值观念从潜意识逐渐成为相当部分家庭的主流意识。“不少家长向子女灌输的学习动机就是:好好读书,将来考上重点名牌大学,从事热门专业的学习,毕业后能找一份好工作、有一份高收人。如果将中间过程加以省略,就变成了—读书就是为了高收人。"家长们将市场经济中的功利价值取向完全移至到家庭教育中,这样培养的出来的势必是价值取向单向度的人;同时,家庭教育往往把西方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从小灌输给儿童,过分注重个体得失,权利与义务、奉献与社会协作等集体主义价值观走向淡薄与模糊,对个体价值实现的关注大大超过对社会价值实现的关注,以至形成两者对立的局面。家庭教育出现道德滑坡,民主的、人道主义的情怀和教人向善的功能显得苍白,无论对于个体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或社会、民族国家来说都是可怕的。这样的家庭教育,又怎能未来与人格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去契合教育现代化的要求?

(三)教育方法、手段上的不当

1.重言传轻身教。所谓言传,是指父母、长辈借助语言活动,用说理的方式对子女的思想品德进行的传导和影响;身教是父母、长辈用自己的行为对孩子实施的影响。在家庭教育中,不仅要用说理的办法,同时也要以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做出榜样,也就是既重言传,又重身教。但在家庭教育实践中,不少父母却将言传和身教割裂开来,教给孩子的是一套道理,而自己的行为却与该道理相悖。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孩子要诚实,可自己在生活中却对别人说谎,那么孩子对父母的教导就难以信服。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仅要重视对孩子的说理教育,更要重视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为孩子树立榜样。模仿是孩子的一种重要心理特点,家长的一言一行会给孩子留下深刻的印象。天长日久,父母的作风、品德、性格爱好、气质特点会深深地影响孩子。前苏联的大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不要以为只有在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是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儿童。你们怎样穿戴,怎样同别人讲话,怎样谈论别人,怎样欢乐或发愁,怎样对待朋友或敌人,怎样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儿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过度或不及。很多父母过多地参与子女的问题解决,表现为过度关心,过度照顾,过多干涉,孩子只是父母期望获得某些结果的任意加工的“原材料”,在亲子关系中只能被动地承受。成人将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孩子身上,要求孩子沿着成人预先设计好的成长轨道一步一步煎进。有的父母察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对孩子的许多行为都严格限制,横加干涉,这实际上剥夺了孩子学习独立做人,独立解决间题和锻炼意志的机会。相反,有些家庭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放任自流,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等有关知识,有些家长认识不到孩子心理发展对日后成长的重要作用,认为孩子小,只要不生病就行了。信奉所谓“树大自然直”的道理。家长放弃教育的责任,看到子女不良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这类家长有的本身素质就不高,根本谈不上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也不会与学校教育很好地配合。使得子女好的素质不能形成,坏的行为得不到纠正。过犹不及,两者都是有害的,必须遵守适度的原则。

正因为家庭教育的教育者在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方法方式等方面不合规范,造成了当前家庭教育实效低靡,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受教育者的成长与发展和教育者的愿望往往适得其反,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产生了如逃学厌学、心理疾病、道德低下等系列困惑,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等中华民族的传统家教美德,在现时一代受教育者的身上体现微弱;相反,当前出现了明显的道德滑坡,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以至于成为当前社会违法犯罪的主体,他们被称为“幸福的年代里不幸福的儿童”。总体上说来,当前家庭教育效果低下,教育现代化的背后伴随着的是家庭教育伦理道德的失落。

三、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途径

家庭教育的现实道德矛盾和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家庭教育伦理道德建设。那么,现代家庭教育究竟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它要求我们遵循什么原则?“总体上说,现代教育的道德进步,既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条件的支持,也需要教育伦理学的理论指导,更离不开教育系统自身的建设、改革与发展。”

(一)首先继承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伦理精神的精华

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家庭教育的传统美德,认真研究和吸取儒家传统伦理观念中的合理内核,建立起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需要的价值体系、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通过建立和倡导这些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要求的伦理价值体系,清除那些残留的、不合时代精神的旧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提升家庭教育的道德境界,应该作为总的、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例如: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以身作则、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以天下为己任等等,一向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的精髓。中国家庭教育的传统十分崇尚这些关系间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首先就是培育、启发个体的这些道德性,追求家庭共同体的幸福、和谐和发展。这些传统的家庭教育思想对于现代家庭来说,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现代家庭教育所需要的基本伦理准则。挖掘这些家庭教育伦理价值的精华,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富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教育价值观念体系,应该成为当前伦理建设的首要内容。

(二)其次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家庭教育的最终价值目标

“现代教育应追求并努力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这是教育人道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现实要求”,“它要求现代教育尊重个人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客观规律,尊重人的个性和自主性,尊重人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从而生动、活泼、有效地满足个人身心发展的整体要求,促进个人全面提高素质,形成完整的个性”。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目标,它同样应该被视为现代家庭教育最高的伦理追求。家庭教育现代化对家庭教育提出的要求是:必须从封建传统的家庭本位换位到现代意义的儿童本位,把自觉追求和全面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的目标追求和基本的价值尺度。现代社会全面发展的理想个体的人格是真、善、美的统一,因而现代家庭教育应该是对儿童进行求真、求善、求美的人格教育,其具体内容应该是教儿童求真、求善、求美的统一。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7

对家庭教育伦理的研究,主要探讨家庭教育中的善恶矛盾及其运动关系,家庭教育的道德理想、伦理规范及其进步机制。从教育伦理学的角度看,家庭教育至少意味着一点,即育儿成才。育人成才论一方面强调作为教育者的父母对儿童的抚养培育,使个体实现自然人的进化,成长为体格健全的自然的人;另一方面强调对儿童教化使之成才,使个体实式社会人的进化,成长为合乎教育目的的社会的人。育人双才论探讨的是家庭教育中作为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被教育者的儿童个体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由于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这一矛盾运动过程中,作为儿童最早的也是终生的教育者的父母责任重大,他们必须具备符合教育伦理规范的家庭教育目的观、价值观、道德观、育儿观及其相应的教育方式、方法,其具体实施过程也应该合乎教育伦理道德,这样才能实现家庭教育的目标。

一、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重要性

提倡、弘扬善的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善的方面,使家庭教育真正对个体的全面发展、人格塑造起到促进作用,真正体现教育的伦理特性和道德要求,家庭教育才能达到理想的境界。正如有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者所主张的,“使教育成为善的事业,更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教育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使命和必然追求”。探求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以善律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教育现代化呼唤家庭教育的现代化,也对现代家庭教育的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家庭教育伦理建设体现了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教育现代化必然要求依法治教,即努力调整教育内部各方面的关系,把教育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使教育服从法律规范;要求以真律教,即按教育自身的科学规律办教育;要求以善律教,即以正确的伦理观念来规范教育,而后者会对前两者产生明显的积极互动性影响。所以,教育现代化建设内在地包含了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当前,家庭教育学还只是发展仅仅20年的一门教育学分支学科,社会重视普遍不够,因此,人们对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意识和建设就显得更加薄弱,理论研究更是缺乏深度和成果积累。在家庭教育的具体实施中,也明显缺乏伦理道德的有效约束,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要求离现实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们需要努力加强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促进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化的教育无法容纳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也无法容纳与时代精神根本冲突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伦理。只有建立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才能应对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二)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石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仅仅包含经济层面的现代化,还意味着政治制度革新、社会发展、教育的吐故纳新、传统美德的弘扬、家庭伦理的建设等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现代化。然而,当前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化,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产生了很大的变革,它对作为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家庭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给家庭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作为教育者的父母,能够意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重视和要求以及培养人才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教育实践中,却难以挣脱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冲突,结果矛盾与困惑重重,教育的实施处于两难境地。除此之外,社会上也缺乏一套强有力的教育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家庭教育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一特殊的教育职能的发挥,使家庭教育处于茫然无措的道德困境。

二、当前家庭教育伦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伦理的问题,表现在教育内容、教育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的伦理缺失和不合道德性。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它需要建立在理性的、正确的、崇高的目的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家庭教育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按照这一目的和要求,促进个体全面成长,引导个体趋向于真善美,体现出家庭教育的伦理追求。这对作为教育者角色的父母提出了家庭教育价值观念、理性判断等方面的系列要求。但目前家庭教育的现实状况却是,作为具体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抽象教育者的家长群体,普遍体现出目的观和价值观定位上的偏差,存在着与教育伦理道德的不和谐。

(一)教育内容上的重智轻德

目前,绝大多数家长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为了孩子的前途,不惜倾其所有,请家教、购书籍、买钢琴、参加各类补习班、特长班、培优班,整天忙得不亦乐乎,精疲力竭。但结果怎么样呢?不少家长反映家庭矛盾不断,孩子不懂得关心他人和集体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家庭教育中只重智力开发,轻视或忽视思想道德教化不无联系。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确实在能力、技术等方面给个人越来越大的压力,因而不少父母认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教会孩子保护自己,提高竞争的技巧和能力最为重要,道德不道德是社会的事情,与家庭教育无关。“小孩子小偷小摸不算什么,长大了会改的;学习不好可不行,将来要吃大亏。”这种“以分为本”,重智轻德的观念如今似乎很普遍,应该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关系紧张,孩子出现自私、任性、撒谎、懒惰、不尊敬师长,“望子成龙”、“读书成才成大器”成为许多教育者对儿童唯一的价值追求;而一些千百年来形成的优良家庭教育传统美德,如德育为先、艰苦朴素、热爱劳动、敬业奉献、乐于助人、同情尊重等,在教育者的价值定向上则受到忽视;与共产主义崇高理想、集体主义精神相联系的一些重要品德更是遭到冷遇。

(二)教育价值目标的功利化

家庭教育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极端“功利”和“自我”的价值观念从潜意识逐渐成为相当部分家庭的主流意识。“不少家长向子女灌输的学习动机就是:好好读书,将来考上重点名牌大学,从事热门专业的学习,毕业后能找一份好工作、有一份高收人。如果将中间过程加以省略,就变成了—读书就是为了高收人。"家长们将市场经济中的功利价值取向完全移至到家庭教育中,这样培养的出来的势必是价值取向单向度的人;同时,家庭教育往往把西方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从小灌输给儿童,过分注重个体得失,权利与义务、奉献与社会协作等集体主义价值观走向淡薄与模糊,对个体价值实现的关注大大超过对社会价值实现的关注,以至形成两者对立的局面。家庭教育出现道德滑坡,民主的、人道主义的情怀和教人向善的功能显得苍白,无论对于个体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或社会、民族国家来说都是可怕的。这样的家庭教育,又怎能未来与人格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去契合教育现代化的要求?

(三)教育方法、手段上的不当

1.重言传轻身教。所谓言传,是指父母、长辈借助语言活动,用说理的方式对子女的思想品德进行的传导和影响;身教是父母、长辈用自己的行为对孩子实施的影响。在家庭教育中,不仅要用说理的办法,同时也要以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做出榜样,也就是既重言传,又重身教。但在家庭教育实践中,不少父母却将言传和身教割裂开来,教给孩子的是一套道理,而自己的行为却与该道理相悖。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孩子要诚实,可自己在生活中却对别人说谎,那么孩子对父母的教导就难以信服。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仅要重视对孩子的说理教育,更要重视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为孩子树立榜样。模仿是孩子的一种重要心理特点,家长的一言一行会给孩子留下深刻的印象。天长日久,父母的作风、品德、性格爱好、气质特点会深深地影响孩子。前苏联的大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不要以为只有在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是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儿童。你们怎样穿戴,怎样同别人讲话,怎样谈论别人,怎样欢乐或发愁,怎样对待朋友或敌人,怎样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儿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过度或不及。很多父母过多地参与子女的问题解决,表现为过度关心,过度照顾,过多干涉,孩子只是父母期望获得某些结果的任意加工的“原材料”,在亲子关系中只能被动地承受。成人将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孩子身上,要求孩子沿着成人预先设计好的成长轨道一步一步煎进。有的父母察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对孩子的许多行为都严格限制,横加干涉,这实际上剥夺了孩子学习独立做人,独立解决间题和锻炼意志的机会。相反,有些家庭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放任自流,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等有关知识,有些家长认识不到孩子心理发展对日后成长的重要作用,认为孩子小,只要不生病就行了。信奉所谓“树大自然直”的道理。家长放弃教育的责任,看到子女不良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这类家长有的本身素质就不高,根本谈不上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也不会与学校教育很好地配合。使得子女好的素质不能形成,坏的行为得不到纠正。过犹不及,两者都是有害的,必须遵守适度的原则。

正因为家庭教育的教育者在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方法方式等方面不合规范,造成了当前家庭教育实效低靡,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受教育者的成长与发展和教育者的愿望往往适得其反,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产生了如逃学厌学、心理疾病、道德低下等系列困惑,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等中华民族的传统家教美德,在现时一代受教育者的身上体现微弱;相反,当前出现了明显的道德滑坡,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以至于成为当前社会违法犯罪的主体,他们被称为“幸福的年代里不幸福的儿童”。总体上说来,当前家庭教育效果低下,教育现代化的背后伴随着的是家庭教育伦理道德的失落。

三、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途径

家庭教育的现实道德矛盾和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家庭教育伦理道德建设。那么,现代家庭教育究竟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它要求我们遵循什么原则?“总体上说,现代教育的道德进步,既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条件的支持,也需要教育伦理学的理论指导,更离不开教育系统自身的建设、改革与发展。”

(一)首先继承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伦理精神的精华

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家庭教育的传统美德,认真研究和吸取儒家传统伦理观念中的合理内核,建立起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需要的价值体系、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通过建立和倡导这些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要求的伦理价值体系,清除那些残留的、不合时代精神的旧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提升家庭教育的道德境界,应该作为总的、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例如: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以身作则、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以天下为己任等等,一向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的精髓。中国家庭教育的传统十分崇尚这些关系间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首先就是培育、启发个体的这些道德性,追求家庭共同体的幸福、和谐和发展。这些传统的家庭教育思想对于现代家庭来说,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现代家庭教育所需要的基本伦理准则。挖掘这些家庭教育伦理价值的精华,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富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教育价值观念体系,应该成为当前伦理建设的首要内容。

(二)其次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家庭教育的最终价值目标

“现代教育应追求并努力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这是教育人道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现实要求”,“它要求现代教育尊重个人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客观规律,尊重人的个性和自主性,尊重人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从而生动、活泼、有效地满足个人身心发展的整体要求,促进个人全面提高素质,形成完整的个性”。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目标,它同样应该被视为现代家庭教育最高的伦理追求。家庭教育现代化对家庭教育提出的要求是:必须从封建传统的家庭本位换位到现代意义的儿童本位,把自觉追求和全面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的目标追求和基本的价值尺度。现代社会全面发展的理想个体的人格是真、善、美的统一,因而现代家庭教育应该是对儿童进行求真、求善、求美的人格教育,其具体内容应该是教儿童求真、求善、求美的统一。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8

在文明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中,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构成了两个重要的维度。一般来说,前者主要适用于社会群体的公共生活,旨在规范和维系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性关系;后者主要适用于家庭团体的私人生活,旨在规范和维系各个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性关系。例如,就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而言,社会公德主要是指公民在与社会其他成员的普遍性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那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如尊重他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而家庭私德则主要是指公民在与家庭其他成员的特殊性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那些特定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如尊长抚幼、夫妻平等、家庭和睦等。显而易见,二者既在适用范围和本质功能上彼此有别,又可以在道德生活中相互促进,形成了辩证互动的有机联系。

从《论语》和《孟子》的文本看,孔子和孟子对于道德规范体系的这两个维度,应该说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社会公德方面,他们明确主张“仁者爱人”、“恻隐辞让”、“举直错诸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而在家庭私德方面,他们更是强调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孔孟还力图以一种符合儒家精神的特定方式,进一步把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孔子要求“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论语·学而》),孟子号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都认为人们不仅应该在家庭生活中成为富于亲情、注重天伦的“慈父孝子”,而且应该在社会生活中成为诚信正直、关爱他人的“志士仁人”。

从这个视角看,传统儒家伦理无疑能够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积极的正面效应。诚然,孔孟提倡的某些家庭私德,如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等,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古代社会等级尊卑观念的深刻烙印,因而应该从根本上予以否定。不过,他们提倡的大部分家庭私德和社会公德,诸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仁者爱人、恻隐辞让等等,就其本身而言,却是一些至今依然具有正面价值、值得充分肯定的高尚美德和优秀品格,可以为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传统智慧。此外,孔孟自觉地强调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和谐统一、力图把儒家道德规范体系的这两个维度有机地联系起来,显然也能够为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目前,一些论者在强调传统儒家伦理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积极意义时,主要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儒家倡导的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大都是一些无可挑剔的优秀美德,并且还力图将二者内在地统一起来——着眼的。本文对于传统儒家伦理在这两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同样也持肯定的态度。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剔除了其中那些认同古代尊卑等级观念的陈旧内容,传统儒家伦理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正面的促进作用,而不会再产生什么负面效应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关键在于,由于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在适用范围和本质功能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它们之间不仅包含着和谐统一的因素,而且也潜藏着张力冲突的契机,以至于其中某个维度的实现有可能导致另一个维度被消解。而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尽管儒家提倡的仁爱公德与孝悌私德本身都是一些无可厚非的优秀品德,但孔孟在把它们统一起来时所采取的那种特定方式,却恰恰会使儒家伦理陷入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尴尬境地。

一方面,如上所述,在强调两个维度的内在联结时,孔孟都明确主张:人们应该以“入则孝,出则弟”的家庭私德作为出发点,进一步去实现“谨而信,泛爱众”的社会公德,从而清晰地肯定了血缘亲情在道德生活中的首要意义,甚至把它看成是实现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所以,有子才会指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才会在批判夷子“爱无差等、施由亲始”的“二本”观念时,提出“天之生物”的“一本”原则,认为儒家只能把特殊性的血缘亲情视为惟一的本根,而不能像墨家那样把普遍性的兼爱情感也视为与之并列的另一个本根(参见《孟子·滕文公上》)。这样,对于儒家伦理来说,把社会公德建立在家庭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便成为将二者统一起来的关键。

另一方面,为了突显家庭私德作为本根基础的首要意义,孔孟又进一步赋予它以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这集中体现在孟子的下列命题中:“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孟子·离娄上》);“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显然,根据这些命题,在伦理生活中,只有事亲、尊亲的血亲性私德才能占据独一无二的至上地位,远远高于其他一切道德规范;相比之下,就连仁爱、恻隐这些普遍性的公德,对于事亲、尊亲来说也只能是处于派生从属的依附地位,而不可能在道德规范体系中享有“为大”的终极意义。

其实,儒家始终坚持的“爱有差等”、“爱莫大于爱亲”原则,同样也是旨在强调:人们对亲人的血亲之爱不仅应该大于对他人的普泛之爱,而且应该在人们的情感生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众所周知,孟子正是依据这一原则,抨击杨朱的“为我”观和墨子的“兼爱”观是“无父无君”的“禽兽”(参见《孟子·滕文公下》)。从这个角度看,不仅赋予血缘亲情以本根基础的首要意义,而且赋予它以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并且由此将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内在地联结起来,实际上就构成了儒家思潮区别于先秦其他哲学思潮的基本精神。

儒家伦理将两个维度结合起来的这种方式,不仅在先秦社会的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中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而且从某种一般性的视角看似乎也是有道理的。撇开血缘关系是一种无法割断的人际关系、血缘亲情是一种极其深厚的人际情感、家庭可以说是社会有机体的构成细胞等等因素不谈,毕竟,一方面,人们总是在家庭生活中开始形成自己的道德品格;所以,倘若一个人能够首先在家庭生活中具备孝悌的私德,对于他进一步在社会生活中培养起仁爱的公德,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在儒家伦理看来,既然父慈子孝构成了实现仁者爱人的本根基础,它当然也就应该被赋予高于社会公德的优先性、甚至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上性;否则,一旦这个本根基础受到破坏,仁者爱人的社会公德也将因此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从确立自身了。

然而,这种乍看起来很有道理的统一方式,却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一些始料未及的负面后果,乃至最终导致社会公德受到家庭私德的压抑和否定。

首先,由于儒家伦理赋予孝悌私德以远远高于仁爱公德的终极意义,以至于后者不仅在起源上派生于前者、而且在地位上也从属于前者,结果,在它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中,就只有血亲私德才能构成主导性的核心内容,而社会公德却不得不受到前者的束缚限制,难以获得充分的发展。事实上,孟子便把“人之大伦”归结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中庸》也把“天下之达道”归结为“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换句话说,在他们看来,人类伦理生活的根本内容,主要就是人们在某些特殊性人际关系中理应具备的团体私德、尤其是家庭私德;相比之下,人们在普遍性人际关系中理应具备的那些社会公德,包括孔孟自己明确肯定的“谨而信”、“泛爱众”、“大丈夫”等等,反倒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前者的压抑,以致无法在儒家伦理特别强调的“人之大伦”和“天下之达道”中占据一席之地。

更严重的是,从逻辑上说,一旦在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之间发生冲突、以致出现“仁”与“孝”不能两全的局面,依据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人们就应该不惜以放弃派生从属的社会公德为代价,以求维系本根至上的家庭私德。或者借用孟子的名言来表述,如果说在仁义理想与个体生命“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依据“杀身成仁”的儒家精神,人们决不应该“舍义以取生”、而是应该毫不犹豫地“舍生以取义”的话,那么,在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依据“事亲为大”的儒家精神,人们也不应该“舍孝以取仁”、而是应该毫不犹豫地“舍仁以取孝”。结果,虽然孔孟本人的自觉意愿是以符合儒家精神的特定方式,将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有机地统一起来、乃至在家庭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实现社会公德,但事与愿违的结局却恰恰是: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凭借家庭私德否定了社会公德,从而导致儒家伦理陷入一个难以摆脱的深度悖论。

仅仅这样通过逻辑推理、从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中演绎出它必然会“舍仁以取孝”的结论,或许有些令人难以接受。不过,我们同时还能从《论语》和《孟子》中,发现一些足以为这个抽象逻辑结论提供具体文本证据的命题和事例。

例如,孔子指出:“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本来,孔子一直要求人们努力弘扬仁义之道,甚至宣称“当仁不让于师”。然而,为了突显血亲私德的至上地位,他却主张:无论“父之道”是符合仁义的“正道”、还是违背仁义的“非道”,人们都应该出于父子亲情,在三年内无条件地坚守“父之道”。宋儒在解释这一命题时便特别强调:“如其道,虽终身无改可也;如其非道,何待三年。然则三年无改者,孝子之心有所不忍故也。”(转引自朱熹:《论语集注·学而注》)这显然是以“父慈子孝”的血亲私德消解了仁人志士理应具备的“为仁由己”的社会公德,从而明确地肯定“舍仁以取孝”。

又如,孔子曾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提出异议,指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本来,孔子很重视“诚实正直”的道德规范,甚至批评微生高在他人借醋时有意隐瞒真相的做法为“不直”(参见《论语·公冶长》)。然而,一旦由于“其父攘羊”而在父慈子孝与诚实正直之间出现冲突,孔子却希望人们不惜牺牲诚实正直的社会公德,通过“父子相隐”来维系父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从而明确地将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

再如,孟子主张“父子之间不责善”(《孟子·离娄上》),甚至认为“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孟子·离娄下》)。本来,道德生活中的相互批评是人们培养优秀美德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孟子也承认:“责善,朋友之道也”(《孟子·离娄下》)。然而,一旦涉及至高无上的血缘亲情,他却转而主张:父子之间不应针对不道德的行为展开相互批评,以免贼害血缘亲情之“恩”。这显然也是为了巩固“父子有亲”的家庭私德,而不惜堵塞通过“责善”确立社会公德的有效途径。

又如,孟子特别赞扬舜是“尽事亲之道”的“人伦之至”,并举出两个事例为证:一是面对“皋陶为士,瞽瞍杀人”的局面,身为天子的舜能够“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二是根据“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的原则,舜曾经将“至不仁”的弟弟象“封之有庳”(《孟子·万章上》)。本来,即便在孟子的时代,公正守法和任人唯贤也已成为人们广泛认同的社会公德或是职业道德。所以,在第一个事例中,孟子自己也承认:舜不应该干预皋陶逮捕瞽瞍的执法行为;在第二个事例中,舜的举动则受到了孟子弟子万章的明确质疑。然而,为了强调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至上地位,孟子却对舜的两个举动都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以致公开赞同舜在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中,放弃公正守法的社会公德和任人唯贤的职业道德。

最后,孟子指出:“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孟子·尽心上》)。本来,就在提出这一命题之前,孟子还肯定了“仁者无不爱也”的社会公德;然而,为了突显事亲从兄的至上地位,他却立即补充说“急亲贤之为务”,明确主张“遍爱人”的社会公德并不具有高于“急亲贤”的团体私德的优先权和超越性。结果,在孟子看来,就连尧舜这样的圣人,也完全有理由为了“急亲贤”而牺牲“遍爱人”,即依据“事亲为大”的儒家精神“舍仁以取孝”。

人们通常以为,儒家伦理只是把孝悌私德当作建构道德体系的最初起点,而把仁爱公德视为君子道德理想的最高目标。但上面讨论的命题和事例足以表明:在儒家伦理中,只有家庭私德才能构成伦理生活的最高价值,才能享有不可侵犯的至上地位;相比之下,社会公德(包括“仁者爱人”的理想)则仅仅具有派生从属的依附意义,因此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甚至应该予以放弃。这正是孔孟积极赞同上述那些“舍仁以取孝”的主张或行为的关键原因;因为这些主张或行为虽然明显违背了人类道德生活的某些普遍准则、乃至不惜为了家庭私德而牺牲社会公德,却又在本质上完全符合儒家伦理主张“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的基本精神。结果,尽管儒家提倡的家庭私德和社会公德大都是一些优秀的道德品格,尽管孔孟的自觉意愿的确是力图将它们内在地统一起来,但依据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儒家精神,一旦二者之间出现冲突,儒家伦理的根本选择却必然是:在深度悖论中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即所谓的“舍仁以取孝”。

上述分析很容易受到一种批评,即认为它是采取“非此即彼”的视点、而非采取“亦此亦彼”的视点,来考察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在儒家伦理中的相互关系,结果只是把二者单纯地对立起来了。对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没有任何意图,想要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亦此亦彼的和谐统一。如前所述,本文明确承认:孔孟的确是把孝悌私德与仁爱公德当作统一的整体来看待的,并且真诚地希望人们从“入则孝,出则弟”出发,进一步做到“谨而信,泛爱众”。本文只是试图指出:在孔孟提倡的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之间,既存在着亦此亦彼的和谐统一,又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张力冲突;而儒家伦理的深度悖论恰恰在于:由于亦此亦彼的和谐统一与非此即彼的张力冲突的共存互动,孔孟真心希望能在血亲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实现的社会公德,最终反而会被它自身的这一至高无上的本根基础所否定。

尤其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导致儒家提倡的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出现张力冲突、乃至陷入深度悖论的根本原因,不是别的,正是孔孟自觉坚持的那种原本旨在确立它们之间和谐统一的儒家精神。如上所述,这种精神一方面赋予血缘亲情以本根基础的首要意义,试图由此实现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又赋予血缘亲情以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以致要求人们在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家庭私德而不惜否定社会公德。从这个角度看,在孔孟儒学的理论架构中,本来就潜藏着迫使我们在从“亦此亦彼”的统一视点考察二者关系的同时,还不得不从“非此即彼”的对立视点考察这种关系的深度契机。归根结底,儒家伦理不仅把社会公德置于家庭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而且把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的基本精神,一旦贯彻到底,势必会彻底消解社会公德的自律意义和独立地位,从而在冲突的情况下,把本来是“亦此亦彼”的既重私德、又重公德,变成“非此即彼”的只重私德、不重公德。结果,十分重视伦理问题的孔孟儒学,最终却会在悲剧性的深度悖论中,陷入缺失公德的尴尬境地。

事实上,上面论及的那些“舍仁以取孝”的命题和事例,既不是偶然相对的个别现象、也不是随机应变的权宜之计,而恰恰是儒家伦理强调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的典型体现。同时,更有意味、也更引人深思的是,在《论语》和《孟子》的文本中,孔子和孟子从来没有以任何命题或是事例的形式明确主张:在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人们应当“舍孝以取仁”。这一点当然可以充分表明:儒家伦理“舍仁以取孝”的基本精神及其蕴含的深度悖论,是怎样彻底、内在地贯穿于孔孟儒学的整个理论架构之中的。(《孟子》中记述的舜“不告而娶”的事例,虽然表面上看似乎否定了“孝”的至上地位,却不足以证明孟子赞同“舍孝以取仁”。其实,这一事例并没有涉及治国平天下的仁政王道、而只是涉及到舜本人的婚姻;至于孟子自己对这一事例的解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孟子·离娄上》);“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孟子·万章上》)——倒恰恰可以证明:在孟子看来,舜不告而娶的主要动机,首先还是为了避免在其他方面对父母不孝,因而几乎可以说是“曲线尽孝”。)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后来一些儒家学者也提出了“从义不从父”(《荀子·子道》)、“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的观念,明确主张“舍孝以取义”,但这里肯定的“大义”,往往不是指仁者爱人、普遍正义的社会公德,而首先是指君臣有义、宗法忠义的团体私德,所谓“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公羊传》哀公三年)、“不以亲亲害尊尊”(《谷梁传》文公二年),即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舍孝以尽忠”,因而在实质上只是把“君为臣纲”置于“父为子纲”之上,并不是把社会公德置于家庭私德之上。宋明儒学以及当代新儒学尽管比孔孟儒学更有力地突显了仁、诚、敬等公德规范的重要意义,甚至还富于创造性地提出了“理一分殊”的观念,试图由此解决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之间的矛盾冲突,但他们并没有从深度层面上对孔孟儒学强调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展开任何批判,相反在总体上依然对《论语》和《孟子》中那些“舍仁以取孝”的命题和事例持积极肯定、热情赞美的态度。(可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有关上述命题和事例的注解和评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充分肯定社会公德的重要意义及其与家庭私德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又凭借本根至上的家庭私德压抑否定派生从属的社会公德,实际上就构成了整个传统儒家伦理未能摆脱的一个深度悖论。

许多论者往往认为,儒家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主义、群体主义的道德观,因为它有力地肯定了普遍性的仁爱理想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儒家伦理与其说是一种注重社会公德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道德观,不如说是一种强调家庭私德的团体主义、血亲主义道德观。不看到这一点,我们就无法全面评价传统儒家伦理对于现实道德生活的复杂效应。

这种复杂效应的一个集中表现就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儒家伦理的主导地位和深远影响,人们在高度重视慈孝友悌的家庭私德、甚至因此形成了很有特色的悠久伦理传统的同时,往往又流露出相对轻视社会公德的伦理倾向,以致一些基本的公德规范,如诚实守信、公正守法、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等,在道德领域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有时甚至受到漠视。

这个论断乍看起来,似乎像“儒家也缺德”(儒家相对缺失或是轻视社会公德)的命题一样令人难以接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其中包括一些自觉站在儒家立场上的学者)早已清晰地指出了国人生活中的这种伦理倾向,甚至还在不同程度上把它与传统儒家伦理的深远影响联系起来。

例如,梁启超在1902年便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虽然他这里所说的“私德”也包括“独善其身”的内容,但紧接着他又指出:“今试以中国旧伦理,与泰西新伦理相比较:旧伦理之分类,曰君臣,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妇,曰朋友;新伦理之分类,曰家族伦理,曰社会伦理,曰国家伦理。……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梁启超:《新民说·论公德》;见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3-214页。)

再如,费孝通在1945年也指出:在中国的城乡生活中,“最大的毛病是‘私’。……扫清自己门前雪的还算是了不起的有公德的人,普通人家把垃圾在门口的街道上一倒,就完事了。”他认为,引发这类“公德心被自私心驱走”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这么一个以亲属关系布出去的网”,由此导致了“中国传统结构中的差序格局”;而“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有差等的次序。……孔子的道德系统里绝不肯离开差序格局的中心……。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费孝通:《乡土中国·差序格局》;见鲍霁主编:《费孝通学术精华录》,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365页。)的确,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相对缺失的那些公德规范,在私人生活中往往能够得以贯彻。例如,一般来说,很少有人会在亲友同事家中不守规矩、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财物。这种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采取双重标准、以致“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的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

又如,梁漱溟在1949年同样指出:公德“恰为中国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觉得,自与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觉到。”其具体表现就是:缺乏法治精神(“西洋人之执法与中国人之徇情,对照而说”),缺乏组织能力(“时论所讥‘一盘散沙’”),缺乏纪律习惯和公共观念等。至于造成这类现象的原因,他认为是由于“西方人集团生活偏胜,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为西方人集团生活开路的是基督教;同时不待说周孔教化便为中国人开了家族生活之路。”(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见鲍霁主编:《梁漱溟学术精华录》,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51-254、259-260页。)

最后,熊十力在1951年所写的一封致梁漱溟、讨论上述有关中国人缺乏公德的看法的书简中,更是激进地指出:“家庭是万恶之源,衰微之本,……无国家观念,无民族观念,无公共观念,皆由此。……有私而无公,见近而不知远,一切恶德说不尽。……尊书巧避家庭本位之丑,而曰伦理本位,……何预于中国社会?”此外,他还在《六经是孔子晚年定论》、《乾坤衍》等论著中多次指出:“孟子主张以孝治天下”,“坚守小康之壁垒”,“宗法思想狭隘一团”,未达“天下为公之大道”。(见《现代新儒学的根基——熊十力新儒学论著辑要》,郭齐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337页,第416-438页;景海峰:《熊十力》,东大图书公司1991年版,第160页)

在论及近些年来时有发生的缺失公德现象时,人们往往把它主要归因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膨胀。毋庸置疑,我们决不应该低估这些因素对于当前道德失范现象的重大影响。(实际上,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到社会公德的领域,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家庭私德的领域,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几位学者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尚未真正进入中国社会之前,就明确指出了国人伦理生活中的缺失公德倾向。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还不约而同地充分肯定了儒家思潮重视伦理问题的典型特征;梁漱溟甚至因此强调“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以与“西洋近代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相对照。(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见鲍霁主编:《梁漱溟学术精华录》,第264页。)于是,由此引起的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就是:既然儒家思潮十分重视伦理问题,既然它长期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以致在某种意义上的确可以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那么,深受儒家伦理传统影响的国人,为什么会在这一传统尚未真正受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之前,就已经流露出那种相对缺失社会公德的明显倾向?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充分注意到中国古代封闭性的小农经济、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以及差序格局等因素的根本决定作用。不过,与此同时,我们显然也无法回避传统儒家伦理在这方面所具有的深度负面效应。事实上,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儒家伦理对于仁爱恻隐等公德规范的推崇肯定,如果我们因此首先把它看成一种群体主义的道德观、而根本忽视它自身所蕴含的深度悖论,这个问题就很难从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得到合理的解释。归根结底,正是这种深度悖论,使得不仅十分注重伦理问题、而且积极肯定社会公德的儒家思潮,最终流露出重私德、轻公德的伦理倾向;而从社会道德意识形态的角度看,也正是由于儒家伦理长期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以潜移默化的积淀方式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才会在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社会中形成一方面特别强调家庭私德、另一方面却又相对缺失社会公德的奇特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目前依然存在的缺失公德现象,传统儒家伦理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也是难辞其咎的,必须承担起它所应该承担的那份责任。

鉴于传统儒家伦理在深度悖论中对于现实道德生活所产生的上述复杂效应,我们显然有必要深入思索如何才能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找到一条既能充分发扬它的正面意义、又能有效克服它的负面影响的可行途径。为此,我们首先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传统儒家伦理与公民道德规范之间的本质差异。

从根本上说,孔孟是在先秦社会那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为了维护宗法血亲礼制的基本结构而提倡儒家伦理的。因此,传统儒家伦理在实质上还是古代意义上的“君子”道德规范体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它才会特别强调血亲性家庭私德在伦理领域的本根至上地位,不仅把它视为一切道德规范由之产生的源泉基础,而且把它视为一切道德规范中的最高价值,从而确立起团体主义、血亲主义的基本伦理原则。相比之下,公民道德规范却是在现代社会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建构起来的。因此,它根本不可能以团体主义、血亲主义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而必然是以集体主义、群体主义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当前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才会一方面充分肯定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兼顾结合、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明确主张在三者利益出现冲突时,应该自觉牺牲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以求维护全体公民的社会整体利益。这与传统儒家伦理一方面充分肯定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明确主张在出现冲突时不惜放弃社会公德、以求维护家庭私德的基本精神相比,无疑是很为不同的。

有鉴于此,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首先应该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伦理的团体主义、血亲主义原则,自觉坚持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以旨在维护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社会公德作为本根基础,建立和发展旨在规范家庭内部和谐关系的家庭美德,并且因此把群体性的社会公德置于团体性的家庭美德之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克服传统儒家伦理的那些负面效应,尤其是从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杜绝那种把团体性家庭利益置于群体性社会利益之上、甚至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现象发生。

应该指出的是,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要求确立社会公德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至上地位,不仅完全符合现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而且与社会公德和家庭私德自身的本质特征也是根本一致的。

首先,从适用范围的角度看,家庭私德只能限定性地适用于家庭内部,无法开放性地适用于整个社会;相比之下,社会公德则不仅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而且同样也适用于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就此而言,显然不是家庭私德构成了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而是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在逻辑在先的意义上构成了包括家庭私德、职业道德在内的所有特殊性道德规范的本根基础,即梁启超所说的“公德者,诸德之源也”。(梁启超:《新民说·论公德》;见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第216页。)事实上,尊长抚幼、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家庭私德,不仅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被看成是尊重他人、诚实守信、仁者爱人、恻隐辞让这些普适性的公德规范在特殊性血亲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和扩充展开。

其次,更重要的是,从本质功能的角度看,家庭私德只是旨在维系家庭团体的和谐关系和特殊利益,而社会公德则是旨在维系社会整体的和谐关系和普遍利益(因此也包括所有家庭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共同利益)。就此而言,我们当然没有任何理由把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乃至为了维护家庭私德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德;因为这样做实际上就等于是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群体的普遍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尤其在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中,显然只有社会公德才能具有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基础性和至高无上性。

因此,尽管儒家伦理特别强调家庭私德的本根至上地位,似乎拥有这样那样的充分理据——诸如血缘关系是一种无法割断的人际关系,血缘亲情是一种极其深厚的人际情感,家庭可以说是社会有机体的构成细胞,以及人们的道德品格最初总是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等等,但所有这些因素都不足以使我们在现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中把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乃至为了维系家庭私德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德。换句话说,无论血缘关系如何牢固,无论血缘亲情如何深厚,无论家庭对于社会具有怎样重要的构成价值,无论家庭生活对于道德成长具有怎样深刻的伦理意义,所有这些因素都不能够、也不应该成为我们在伦理领域内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群体的普遍利益的辩护借口。例如,就像仅凭个人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原子”地位并不足以证明个人具有相对社会整体而言的本根至上意义一样,仅凭家庭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细胞”地位,同样也不足以证明家庭(或家庭私德)具有相对社会整体(或社会公德)而言的本根至上意义。再如,虽然家庭生活的确构成了人们形成道德品格的最初环境,但这也不能证明家庭私德就可以相应地构成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实际上,从现代公民道德建设的视角看,即便父母在家庭生活中教育子女的时候,也应该把尊重他人的普遍性社会公德放在首位,然后再在这一基础上按照血亲关系的具体特征和内涵,进一步帮助子女培养起孝敬父母的特殊性家庭美德,而不应该像传统儒家伦理主张的那样,一开始仅仅强调父慈子孝的根本意义,然后再设法将这种血亲私德进一步扩展到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普通人那里。

所以,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批判性地扬弃改造传统儒家伦理,使其实现从团体主义、血亲主义原则向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的根本转换。

诚然,这样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确立社会公德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至上地位,也有可能导致在出现冲突时凭借社会公德否定家庭私德的悲剧性悖论。不过,由于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在本质特征方面的上述差异,这种悖论在性质上却与传统儒家伦理陷入的那种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深度悖论截然不同。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9

技术的、经济的、道德的和社会的变化已经促成了当代生命伦理学领域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应用愈来愈丰富和深入,它重点讨论了医疗保健资源的分配、新的生物技术的道德适应性和面对多种多样的、经常冲突的道德直觉和道德理解时如何做出道德决策的问题。而在参与当代生命伦理学构建的同时,中国急需对这一系统进行反思,而不是迷失在他者的宗教伦理思想或是实用主义等西方传统中。

一、生命伦理学中的伦理个人主义语境

生命伦理学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不可避免地打上了20世纪后期西方文化价值的烙印,“它的承诺之一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平等主义政策,它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一种把经济代价转嫁给下一代人的医疗财经政策”[1]。这种政策不但在道德上无法得到维护,而且已在西欧及北美国家造成了严重后果。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工作人群相对减少,西方国家已经无法维护不断增长的老年退休人群日益昂贵的医疗保健需要。

据2009年奥巴马在国会就医疗改革发表的公开演讲来看,美国医疗费用中政府承担的部分在迅速侵蚀大量财政收入,占到GDP总量的16%。从2000年到2008年,美国经济增长了4.4万亿美元,其中四分之一都花在了医疗方面。

这一状况是由许多西方民主政体所奉行的意识形态造成的。该意识形态承诺所有国民都可以平等地得到最好的医疗保健。个人主义、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紧密相关。美国学者托马斯马(D.Thomasma)曾在其著作中声称[2],“所有人都应该赞同个人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具革命性的观念,因为它限制了国家或社区对个人的权限”。这种经济上的不可能、道德上的不合理、文化传统的多元性同西方社会传统对个人权利的承诺之间的矛盾,是当代生命伦理学在美国兴起的社会道德伦理基础。

因此,起源于西方文化的生命伦理学始终围绕着一个比较稳定的伦理学空间结构:“在上帝/自然法之下,原子式的自足个体通过理性的社会契约建构起来的社会伦理空间”[3]。例如,当一位患者要求仅使用化疗手段治疗乳腺癌而不是采用医生认为的最有利于病人的大面积切除手术时,决策的允许权总是需要从患者本身获得,而不是从其家庭。

二、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的缺失

在欧洲、美国的许多生命伦理学家看来,在中国和其他东方文化中,更为普遍地是在对危重病的医疗决策方面,家庭传统扮演着更为主要的角色,医生与家庭主要成员讨论病情,这一般是在与病人直接谈话之前,甚至直接代替了与病人谈话。这是乔治敦的生命伦理学家威彻(R.Veatch)作为一个明显与所谓的西方个人主义方式相对立的情形而描述的。因此,一种观点被提出了:“东西方的差别主要在于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文化含义的差异”[4]。这里的“集体主义”可以理解为一种伦理家庭主义。

然而,在冯友兰看来,这种家族主义背后的家族制度,正是中国的社会制度,儒家学说大部分都是在论证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为其提供伦理意义。[5]

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家庭主义,构成了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基础。如果说西方社会文化倡导的是“天赋人权”的话,那中国传统文化出传达的则是“天赋人伦”的观点。在孟子看来吗,“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故孟子曾言君子有三乐,“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孟子·尽心》)。可见家庭之完整性对于中国传统生命伦理观具有重要价值。但伦理的关系不止于血缘,儒家推而扩之,必及社会国家,以至与天地万物为一体。

在上世纪40年代末出版的《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梁漱溟就曾有“伦理有宗教之用”和“中国以道德代宗教”之说,认为“中国缺乏宗教,以家庭伦理生活来填补它”[6],家庭伦理“融合人我泯灭躯壳,虽不离现实而拓远一步,使人从较深较大处寻取人生意义”[6]。而在论述关于道德和宗教之实质性区别时,又言:“道德为理性之事,存于个人之自觉自律。宗教为信仰之事,寄于教徒之恪守教戒。中国自有孔子以来,便受其影响,走上以道德代宗教之路。这恰恰与宗教之教人舍其自信而信他,弃其自力而靠他力者相反。”[7]

但目前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建构语境似乎并不清晰。生命伦理学虽然是20世纪60年代的所谓“后现代”产物,但这并不表示这一应用伦理学的分支不需要地理、文化或语言的语境,而可以完全建设在现代社会“全球化”的经济基础之上。相反的是,从前文对于西方社会的道德传统的分析当中可以看出,生命伦理学依然建立在文明的传统道德城邦或废墟之上,这样的生命伦理学,才有可能为具体的道德问题辩护。而事实上,我们确实无法完全参照西方生命伦理学为自己提供具体问题的辩护,例如计划生育。

我们在引进生命伦理学框架的同时,也遵循其提供的原则和方法分析现实问题,甚至以此影响政策的制定和具体的科学实践。这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种偏离文明价值源头的行为。这也正是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时所缺失的重要语境。

三、伦理个人主义和伦理家庭主义的交锋

这种东西方文化中的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差异主张,曾一度使中国的道德伦理基础受到冲击。试图通过完美的论证来确立一种唯一正当的、并且具有实质内容的全球生命伦理学的努力在西方社会中似乎从未停止过。而在恩格尔哈特(H. Engelhardt)看来,“寻求所有人都能接受的道德基础在西方历史中具有深远的根源”[1],这是因为“西方首先从任何人都可持有的理性观点(即逻各斯观点)出发,以系统的方法看待实在世界——阐明不是得自任何具体地方的、而是出于任何具体的历史之外的规范看法”[1]。

1993年维也纳举行的首次人权讨论会议上,中国代表曾提出“现行的国际社会对于人权尊重的标准应该豁免那些具有不同的、更偏向于集体传统的民族”,大多数与会国均表示抵触。[2]

2004年,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IBC)关于起草生命伦理学普遍规范的宣言的讨论会议上,范瑞平的发言集中阐述了一个观点:儒家伦理家庭主义与伦理个人主义的不同及其对生命伦理学的意义。而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成员就此做出了尖锐的回应,指出个人自主乃是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违反个人自主的伦理传统是落后的道德。[7]

姑且不论这些冲突背后复杂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仅文化本身而言,这种差异也是不可忽略的。恩格尔哈特曾论述到“生命伦理学具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在一个大范围的世俗国家内约束道德异乡人(moral strangers)的程序道德,另一个层次是在各个道德共同体内规范道德朋友(moral friends)的实质道德”[1]。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这两个层次所传达的即中国生命伦理学构建的双重要求:既需要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与更多的道德异乡人在不同语境下对话,又需要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在自我语境下关怀道德朋友。

为此,我们不仅需要批判性地重新评价从西方“进口”的生命伦理学,而为了面对中国社会保健、医疗政策以及生物技术已经或即将面临的挑战,也急需我们为自己构建一个具有现实语境的生命伦理学。

在西方伦理个人主义和中国儒家伦理家庭主义的交锋中,每一种文化都得以重新澄清其关于现实和价值的观念,尤其是对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而言。一方面,对儒家伦理家庭主义的挖掘,提示中国生命伦理学界在引进和应用现有生命伦理学资源和原则时,绝不可忽视这些观点对西方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背景的依赖及互动关系。另一方面,非西方文化来源的儒家伦理家庭主义亦可能为西方文化提供克服伦理个人主义的极端倾向的有益参考,为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提供新的进路。

四、通向生命伦理学共同的目标

跨文化的生命伦理学研究,要求我们以更成熟的姿态面对“全球化”的趋势。既不可忽略道德的多样性的复杂,亦要明确道德共同体的道德承诺。

最后,既然探讨生命伦理学的过程致力于一种中心工作的哲学:帮助一种文化澄清其关于现实和价值的观念,那么这个澄清除了包括前文所说的澄清自身语境和对话多元道德传统以外,还应该包括澄清中西文化传统本质上的误解。例如聂精保曾谈到,有西方学者认为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知情同意”这一道德原则在中国并不适用[8]。于是问题是: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本质为何?在何种意义上以及何种文化差异真的重要?最终,解读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的工作,却也是在解读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和道德承诺。

参考文献:

[1]H.T.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第二版)[M].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P.Marshall,D.C.Thomasma,and J.Bergsma,Intercultural Reasoning:The Challenge for 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Ethics,Vol.3,pp. 321-328.

[3]程国斌,崔新萍.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缺陷及其历史使命[J].新疆社会科学,2008,2:10-13.

[4]Ole Doering. Medical Ethics Is A European - Chinese Bridge[J].医学与哲学,2002,23(6):13-17,22.

[5]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涂又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10

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创造了悠久灿烂的文化。优良的文化传统支撑着华夏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滚滚向前、生生不息。特别是凝聚了民族智慧、德行与力量,集中体现了民族生机与活力的道德传统,更是成为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发展中的精神素养、民族标志和动力源泉。孝伦理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在中华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孝文化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协调人际关系上,曾经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进入近代以后,由于社会变迁,制度的转换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中西文化交融日益强化,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孝观念日趋淡薄。尤其在以经济效益为第一要义的今日,随着现代多元意识形态的冲击,我们的孝文化根基已发生了动摇。伴随着孝伦理观念的缺失,必然会出现家庭关系紧张、道德失范、社会秩序失衡的不良局面。面对新的时期、新的形势,我们必须秉承“中国特色的孝伦理”,重塑道德文明,弘扬孝顺美德。这就需要发掘中华传统孝文化的当代价值,诠释传统孝伦理的深刻内涵和巨大力量,用以熏陶和感染当代人,从而提升其道德素养。

1 孝伦理的形成和发展

孝的观念源远流长,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孝”字。《说文解字》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中国人的孝道观念产生于何时,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产生于商代,也有人认为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灭商以后,周公摄政,制礼作乐,建立宗法制度,孝意识被纳入到宗法制度之中,成为宗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宗法制度的本质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确定统治阶级的各种利益和特权,实质上是把宗法血缘关系与政治上的等级制度相结合,形成一种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孝开始从家庭向社会和国家转化。孝的内容也由单纯的善事父母扩展到敬奉祖先,祭祀先祖,孝从家庭伦理扩大到宗族伦理。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传统孝道随着宗法制度破坏而出现动摇,个体家庭经济进一步发展,养亲问题逐渐突出。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开始对传统孝文化进行新的改造。孔子在西周孝亲意识的基础上将孝和仁、孝和悌相结合,提出孝亲不仅要做到养亲,更重要的是敬亲和爱亲。曾子则“移孝为忠”,将孝扩大到政治领域。这样,经过儒家的改造,孝文化开始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和中华民族的意识之中,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

2 孝伦理的本真含义

孝是中A民族极为重要的道德品质,包含着侍亲、养亲、祭祖、敬老、忠君等丰富的内涵。而孝养作为孝的核心内容,是指在父母有生之年尽心竭力善待父母。《尔雅・释训》中说:“善父母为孝。”许慎也在《说文解字》中说:“孝,善待父母也。”这都说明孝的本真含义是善待父母。如何算是善待父母?孔子已经做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质供养。作为子女,应当竭尽全力使父母在生活上得到良好的照顾,“事父母,能竭其力”(《论语・学而》);子女应尽可能地承担一切事务,有酒肉美食要让给父母享用,“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论语・为政》)。

第二,精神赡养。要使父母内心宽慰、精神愉悦,子女要尽可能想父母所需,做父母所需,满足父母的精神需求。孔子说:“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礼记・檀弓下》)。意思是说,即使喝豆粥、饮清水,只要能让父母心情愉快,就算是尽孝了。

第三,生活敬养。奉养父母时要时刻怀有敬爱之心。孔子严厉批评那种对父母只养不敬的态度,他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因此,在侍奉父母的日常生活中,尽管“色难”(《论语・为政》),但仍然要保持虔诚尊敬的态度。

第四,秉承遗志。这是指父母有远大志向未能实现,子女应当继承父辈的遗志、继续先辈的事业。《论语・学而》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 道,可 谓孝矣。”

第五,委婉劝谏。这是指对于父母的过错,做子女的应该委婉地进行规劝。孔子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几谏”的意思是进行委婉的劝告。

3 孝伦理的衍生含义

中国传统孝道崇尚从爱亲开始转而再去爱人,即所谓亲亲、仁民、爱物。孝是历史上修养人格的切实的基础,但孝的含义不仅仅表现在简单的爱人上,而是要推而广之是去爱社会、爱国家,爱世界万物,而达成天人合一的境界。当然这已超出了孝的范畴,但这是孝之爱的必然延伸。

一方面,孝亲的人,才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另一方面,孝亲的人,才能“明伦守分”。

4 孝伦理的现实价值

从伦理的视觉来看,孝亲思想是一个跨时空的永恒话题,只要人类存在,孝亲的伦理问题就会存在,因此孝伦理就能够获得扩展性、时代适应性和开放性,这也是实现传统孝伦理现代转换、赋予孝伦理现代价值的前提。“古老的种子,它生命的胚芽蕴藏于内部,只是需要在新时代的土壤里播种。”[2]在当代社会,批判地继承先秦孝伦理的合理内核仍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现代社会,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自然的血缘纽带、生育和扶养,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使个人同父母之间结成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密切的深厚的关系。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时代、任何阶层、任何年龄的人都可以在孝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内容。特别是就“奉养父母”这个应然要求而言,孝伦理具有时空普遍性,反映了人生自然规律性和家庭伦理生活的规律性,既符合人性的要求,也符合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需要,是家庭和睦幸福的伦理道德保证。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一个没有孝的社会,“等于是每一个人都没有圆满收场的社会,也即是每一个人从他的工 作 退 休 时,即 失 去 了 人 生 意 义 的社会”。[3]因此,重构新的孝养文化,无论是对于个人的终极关怀,还是家庭的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对我国传统文化,对国外的东西,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过科学的扬弃后使之为我所用。弘扬中国传统孝文化,合理挖掘孝文化中的家庭伦理观念,使孝道重新回归家庭伦理规范,把孝文化中的家庭伦理观融入和谐社会中,这些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增强个人孝亲的意识,规范现代社会家庭伦理,树立尊老敬贤的时代新风,以及增强民族向心力、凝聚力都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398

[2]文汇,刘爱荣.佳句秀语大辞典[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1340

[3]徐复观.中国孝道思想的形成、演变及其在历史中的诸问题[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131―173

[4]罗国杰.“孝”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J].道德与文明. 2003,3. 79-80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例11

罗国杰教授认为:“汉语中,‘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的词源意义上也是相通的,而且与英语中的Ethics和Morale的词源涵义暗合。”(注:罗国杰等.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因此,“不论在中国还是外国,‘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的词源涵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指的是社会道德现象。”(注:罗国杰等.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北京大学魏英敏、金可溪在对中西关于伦理和道德两词的运用分析后认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道德’与‘伦理’都是一个意思。因此道德现象又可叫做伦理现象,道德行为又可称为伦理行为,道德判断又可以叫做伦理判断,道德学又可称为伦理学。”(注:魏英敏、金可溪.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但是,作为一种分析中西文化差异的工具,笔者宁愿将二者区分开来。

其实在上述观点中,作者在肯定“伦理”与“道德”的相通之时,也承认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的差别。罗国杰教授认为:“伦理”和“道德”又有所不同,道德较多的是指人们之间实际的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的是指有关这种关系的道理。(注:罗国杰等.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魏英敏、金可溪两位教授则认为:“就西方而论,‘伦理’和‘道德’两个词,意义基本相同,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都是互相通用的,直到黑格尔才明确地把它们加以区别,前者指社会道德,后者指个人道德。”(注:魏英敏、金可溪.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华东师范大学杨国荣教授在其《伦理与义务》一文中也提出:“黑格尔曾对道德与伦理作了区分,在他看来,道德主要与‘应当’相联系,并展开于良心等形式中;伦理则涉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结构。”(注:杨国荣.伦理与义务[J].上海:学术月刊社.学术月刊,1996.6)

同样,笔者也同意这种对道德与伦理的区分,特别是黑格尔的区分,体现了他思想的深刻明晰和独到之处,对笔者的思考与写作具有直接的启发意义。本文试想在黑格尔区分的基础上结合中西文化的特点,将伦理与道德作进一步的厘定。

在此必须指出,儒家伦理是从现实的社会、现实的人出发去表述自己的伦理思想,并以此去规范人们的行为,这种现实的本源即是家庭,由家庭人伦推而广之,形成了家与国的难解难分。历史进入20世纪90年代,尽管受到多年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道德文化的冲击,尽管市场经济发展在中国已轰轰烈烈,但是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谢遐龄在中国最具影响的社会学杂志《社会学研究》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认为:中国社会依然是伦理社会。(注:谢遐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J].北京:社会学研究杂志社.社会学研究,1996.6)

勿庸置疑,在中国社会,“伦理”是一个现实的概念,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是一个最能体现中国人道德思想和中国文化核心价值的概念。中国的道德是伦理,是伦理道德。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代的解释是:“道”,即道路,引伸为原则、规范、规律、道理的意义。在老子看来,“道”是宇宙的本体。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德”,就是实行某种原则,心中有所得。“德者,得也”。按庄子的理解,“物得以生为之德”,强调天地万物的自然本性。

在古代中国,这种建立在内心规则、信念基础之上的道德理解,体现了对道德的形而上思考。但是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道家的思考失却了主导社会的机会。在儒家,虽然其道德思考具有某种程度的形上性,但其道德从根本上来说是从家庭人伦出发的,再加上其道德实践中注重人伦之“礼”,因此,儒家的道德从本质上说是注重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

与此不同,在西方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希腊文化和基督教文化为标志的西方文化,要么对人进行类的抽象,以理性作为建立道德大厦的基础;要么对个体作“超越的突破”,将上帝作为个体永世追求的道德目标。因此与古代中国以儒家道德为主体的伦理性道德不同,西方的道德是建构在对人性的抽象和超越的基础之上的,它是抽象的,是形而上的。这种缺乏以家庭为背景的人伦之理的道德,形成了与中国伦理性道德的明显分野,也构成了西方道德的实质和核心,是西方社会发展至今的原始动力,也是解释现今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主流和种种社会矛盾的最本源性的、最权威的典章。

二、中西文化的不同路径

(一)中西道德价值文化的不同发源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文化来自人们对现实的思考和回应。而对现实的不同思考,则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文化上的差异,特别是价值文化上的差异,会形成人们不同的行为取向及其行动结构。中西价值文化的差别,最集中地体现在“伦理”与“道德”的差别。很显然,这种差别来自于不同的思考着的“现实”。

中国的“伦理”性道德价值,来自于对人类生活的最基本的最初级的群体——家庭,及由此构成的现实社会的思考。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农业生产是人们主要的经济活动。由于经济活动的简单化,使绝大多数百姓一生基本生活在家庭中。由此家庭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们面对的主要社会活动场所——村落,实质上基本是一个扩大了的大家庭。人们日常的主要社会行动是家庭性的行动,人们面对的社会关系主要也是大家庭的关系。因此从家庭出发,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伦理性道德,就成了人们日常行动的主要价值取向。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正是立足于对这种现实的思考,从而创立了儒家伦理思想。儒家伦理从其产生一直到今天可以说已变成了中国价值文化的基因,在意识或潜意识中左右着中国人基本的行动,构成了现实中国社会行动结构的基本面貌。

在西方,生活在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腊人,也许天生他们就不屑于家庭的存在,也许天生他们就善于思辩和理性的哲学思考,在“道德”价值的判定中,他们把个体从家庭和现实社会中抽取出来,进行“原子”性的分析和类的抽象,从而

使个体独立化、抽象化,理性化,并把理性和独立性认定为个体的基本道德价值。基督教企图超越个体的“理性”和“独立性”,设定一个抽象的全智全能的完美无缺的上帝,作为人们永生永世的价值追求。也可以说,古希腊和基督教的道德文化,从其产生一直到今天,成了西方价值文化的基因。这两种基因导演着西方人的种种社会行动,形成了西方社会人们行动的基本结构,从而也就形成了与中国人社会行动结构的清晰差别。 (二)中西社会行动结构的差别

由于价值文化或者道德文化的差别,导致了中国人和西方人的社会行动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家庭性伦理道德的影响,中国人总是把自己放在一个群体(伦理群体)中来看待自己,从而确定自己行动的“差序格局”。尽管按费孝通教授所说,在这种差序格局中,个体的行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但这只能说明个体行动的出发点。其实这种行动出发点的依据从根本上说是伦理性的道德。所以在中国,个体基本上是消解在群体之中的。群体是个体生活的目的,而不是手段。群体的伦理道德命令,或者说群体的宗法伦理命令就是绝对命令。受到抽象性人格及由此形成的理性和独立性道德的影响,在西方人们总是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个体为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结合起来建立群体,并参与群体的活动。个体与群体是对立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个体虽然结合于群体,但依据契约个体可自由出入群体。当然为了实现个体的利益,个体在享受群体赋予权利的同时,必须对群体负责,履行个体对群体的义务。

第二,在以家庭为出发点的差序行动结构中,血缘关系成了行动的主要参照系,由此中国人的社会行动被赋予了浓郁的感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