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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8 15:59:44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1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国共产党党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2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3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二),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附件三)。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附表五),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4

(一)路桥施工企业的特性

由于路桥企业是一个多样化的工程企业,因此工程的产品类型也具有多样化。并且,路桥企业的使用功能以及工程类型相同,但由于建造的区域环境不同也会出现一系列的差异。同时,路桥企业的工程产品还具有不可转移性,其产品都是在有需要的地方建造,并且不能移动。

(二)人力资源现状

由于路桥企业的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少则一两年,多则几年。所以企业员工常年远离家乡,并且随着项目地点的变迁而变迁,几乎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地点。同时,路桥企业的项目一般在待开发区,基础设备设施不完善、交通不便,而且项目部是临时的,员工的生活条件以及工作条件都非常艰苦,使得一些员工坚持不下去,人员流动性较强。 另一方面,路桥企业的项目部分散在全国各地,所以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也分散在各个项目部。而每个项目部离总公司的距离比较远,导致各个现场技术人员的沟通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与资源的共享。目前我国路桥企业人力资源的职称评审是企业的硬指标,使得路桥企业忙于应付职称评审而缺乏对员工的管理,缺少了企业文化,降低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导致路桥企业人员流动性强。

二、路桥企业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形势

(一)人事档案更新速度较慢

目前,路桥企业人事档案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分离趋势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路桥企业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人事档案的功能正在消失。传统的路桥企业通过人事档案进行工资和保险的审批现象也逐渐消失。因此,人事档案更新的内容越来越少,并且更新速度越来越慢。大部分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的更新除了关系到员工职位变化、工资的调整外,很少有关于员工个人资料的档案更新。

(二)人事档案造假和弃档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混乱的状况。“弃档”现象越来越多,甚至是常见现象。很多路桥企业对档案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员工档案不重视,导致多年后档案丢失的情况。并且,随着我国各行各业的飞速发展,路桥企业的员工不再坚持自己的岗位,纷纷跳槽。路桥企业对档案的管理不到位,也没有注重档案的存放,使得员工需要档案时,出现档案丢失或找不到的情况。并且,现在我国出现了很多造假的行业,造假手段非常多。一些人看重路桥企业的丰厚待遇,但苦于没有合格的证件,从而利用高科技进行证件伪造。这种行为为路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将不合格的员工带入项目场地,工程一旦出了问题将会给路桥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档案的规范指导还需加强

路桥企业想要更规范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首先需要从管理层入手,对路桥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但是,新形势下我国路桥企业管理层普遍缺乏对员工人文关怀,而且对员工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给予指导。由于高层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认识不够深刻,从而会忽视该项工作。在路桥企业中,员工若没有进行专业的工作培训,在进行工作时不能很好的面对工作,这样会导致项目的工作效率降低,更多时候是导致整个路桥项目的停滞不前。

(四)人事档案的操作性不强

我国路桥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还面临着内容空洞、材料不全以及信息不准等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档案内容缺少对企业员工的品德、自身特点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导致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能规范进行。目前我国路桥企业的人事档案内容普遍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还有很多空话,并不能反应出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在档案材料的搜集中,一些管理人员对员工工资审批表、考核材料以及任免审批表等资料没有及时的补充签字,最终导致档案工作不能及时开展,降低了档案的实际操作性。

三、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新方法

(一)提高企业对档案管理的认识

路桥企业需要对档案工作进行深刻认识,以确保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加强路桥企业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明确档案对员工以及企业的重要性是每个路桥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管理者对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路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人事档案工作,采用现代高科技技术,制定完整的法规制度和管理体制,健全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加强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的认识,从而更好的推进企业发展。

(二)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机制

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最关键的环节是建立科学的企业档案管理体系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理、规范性强且符合现代路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是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路桥企业想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首先不能盲目跟风,而是要在吸取其他路桥企业经验成果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在该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还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检查并处理,再整改制度。规范企业档案管理的机制有效的保证了档案的真实性,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弃档现象的出现。

(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路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路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首先应该严格律己,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其自身的责任心,才能在复杂枯燥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减少工作失误。同时,路桥企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还要注重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其可以通过参与培训、相互交流等方法进行提高。这就需要在平时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多累积经验,熟悉每个环节和要求。特别是对路桥企业档案的员工个人信息、工资、归类等,必须保证清晰明了。

最为重要的是,档案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学习其他科学管理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档案质量;路桥企业不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尽量选择作风廉正、责任心强的人才进行人事档案管理;不断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着重进行现代化电子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使管理人员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知识。争取做到与时俱进,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现代化档案管理。

(四)加强员工对档案的认识

路桥企业要想让所有员工重视人事档案,则要做好人事档案的宣传工作,在收集档案内容资料时务必要进行认真核对,将真实可靠的员工资料放入档案。在对档案进行鉴别工作时,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而针对一些虚假资料要严格查处,保证人事档案内容为员工的真实资料,深刻认识到企业员工人事档案对企业的重要性。并且还要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模式进行创新,以此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5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路桥企业在各项社会事业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但是,路桥企业项目部因其缺乏固定的工作地点,流动性强的独特企业特点,致使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相对比较困难。因此,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面临问题和管理方法的探究极为重要。

1 路桥企业的特性与人力资源现状

由于路桥企业的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少则一两年,多则几年。所以企业员工常年远离家乡,并且随着项目地点的变迁而变迁,几乎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地点。同时,路桥企业的项目一般在待开发区,基础设备设施不完善、交通不便,而且项目部是临时的,员工的生活条件以及工作条件都非常艰苦,使得一些员工坚持不下去,人员流动性较强。 另一方面,路桥企业的项目部分散在全国各地,所以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也分散在各个项目部。而每个项目部离总公司的距离比较远,导致各个现场技术人员的沟通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与资源的共享。目前我国路桥企业人力资源的职称评审是企业的硬指标,使得路桥企业忙于应付职称评审而缺乏对员工的管理,缺少了企业文化,降低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导致路桥企业人员流动性强。

2 路桥企业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

2.1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

目前,伴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路桥企业业务量的不断扩大,公司规模、人员数量也在不断提升。人事档案的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因为路桥人力资源管理的固有模式,人事档案管理并未长期定员定岗,专人从事。档案管理员同时身兼数职或者不定时调动岗位。造成档案管理被动的局面。

2.2 由于路桥企业的特性,材料收集相对困难,造成更新速度缓慢

路桥企业项目部分散各地,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分散在各个项目部,每个项目部离公司距离比较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沟通和资源共享的障碍。由此,给收集材料造成一定困难。再加上企业人员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参差不齐,造成收集材料时总有部分人员的材料不能够按时提交。由此造成人事档案管理更新速度缓慢。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因此,人事档案实时更新和管理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2.3 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落后

档案管理大都采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一间房间充当着办公、阅档、仓库三种职能。因此。它既不具备铁门、铁窗等基础设施,也不具备软件及硬件设施。由于查看档案多是以手工的方式进行,因此档案纸张容易发黄变脆。这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极为不利。此外,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也做的不够深入。

2.4 档案管理相关新政策、新知识的培训力度不够

举例来说,无论从是档案纸张从A4到B5的转变,档案类别中第三类、第九类内容的变化,再到档案目录格式的调整,“三龄一历”审定表的认定等一系列新政策、新知识的落过程中,由于路桥企业的现状,工作人员忙于具体的事物中,没有进行专业的工作培训,在进行工作时不能很好的面对工作,这样会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2.5 由于部分路桥企业的前身是事业性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没有引起总够的重视,导致后来转换成企业身份后,部分人员退休审批时,发现人事档案就是唯一的依据。但部分人员的材料因管理不善等历史原因丢失,造成员工退休时审批非常困难,极大影响了工作的进展。

3 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新方法

3.1 强化管理队伍。为实现人事管理队伍的强化,首先,单位应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开展专业的培训,使其能够深刻的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且能够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其次,将档案管理的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进行合理的配置,将相关福利待遇等进行落实。建立高素质、高质量的档案管理队伍,能够有效保证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也为人事档案的实用性提供有效的保障。

3.2 路桥企业要想让所有员工重视人事档案,则要做好人事档案的宣传工作,注意档案资料收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在人事档案工作中,最基础的就是收集档案材料。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各种各样的培训以及专业晋升等,需要入党的材料逐年增多,这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提出了新的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对各种档案资料要及时收集。收集后要做到及时整理,做到有理有据。在收集后,经过核实审查,要及时处理那些不符合归档的材料。对于那些手续不足的材料要从新退回到材料收集部门。总而言之,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从而确保人事档案的权威性。

3.3 改善档案工作的基础建设。为了更新档案管理设施,人力资源部门人员要积极与领导沟通,争取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加强档案工作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代呢:1)要加强专用档案库房的建设,提高防盗、防潮、防火能力;2)最好配备专用的铁质档案柜,此外还应有空调、灭火、防蛀等设备;3)应经常检查防火、防蛀、防光等设施;4)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信息管理设备,比如电脑、打印机等。

3.4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路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最为重要的是,档案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学习科学的管理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档案质量;路桥企业不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尽量选择作风廉正、责任心强的人才进行人事档案管理;不断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着重进行现代化电子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使管理人员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知识。争取做到与时俱进,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现代化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6

1、医鉴档案管理法规、制度方面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管理宏观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医鉴档案,档案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医学会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规定和规范要求。只有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暂行办法》第43条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件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管期限20年。”因此,在医鉴档案的管理方面,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顺序方面我们都无法可依、无规定可依。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称医鉴办)及各地市医学会医鉴办都是各自摸索着操作,没有统一的标准。

2、我省医鉴档案管理的现状

2.1 医鉴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知识缺乏,不能实现专人管理,且医鉴档案存储条件差

由于省、市医学会的医鉴办有的工作人员至今没有解决编制问题,且人员较少,从事医鉴工作的人员难以实现稳定化,人员流动也比较大。因此,医鉴档案的管理不能实现专人负责,基本上是由医鉴办的工作人员兼管。另外我们省、市医学会医鉴办的医鉴档案兼职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档案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学习,所以很难做到规范整理和积极主动地归档。且有的地市医鉴办存放的医鉴档案的地方仅有一个橱柜,且零乱不堪,没有专门的存放医鉴档案的档案橱,更没有专门的档案室存放医鉴档案。

2.2 医鉴档案内容各异,顺序不一

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医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因此在省、市医学会医鉴办保存的医鉴档案中,不仅保存的档案内容存在严重差异,而且文档顺序不统一。如:有的地市医鉴办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暂行办法》第43条之规定保存了专家鉴定组签名的鉴定结论及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医患双方提交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其他的材料如:委托方的委托书、医鉴办的受理函、患方的陈述材料、医方的答辩材料、抽签材料、鉴定会笔录、影像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当事医师的医师证、资格证复印件等都未予存档。由于保存的内容严重不统一,档案保存的顺序更无从谈起。

3、在医鉴档案管理方面的探索与尝试

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八年多了,与医鉴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至今没有出台,山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在档案管理方面吸取各地市医鉴办在档案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起草了在山东省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在医鉴档案管理方面有据可依,更好的管理好医鉴档案,也利于更好地进行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8】24号)、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各地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鉴办)。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以下简称医鉴档案)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会医鉴办在开展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及责任程度鉴定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不同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做好医鉴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医鉴办应尽的职责。医鉴办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医鉴办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医鉴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医鉴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立卷、整理工作;

(三)负责医鉴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医鉴办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章 整理、排列、著录、编号、装订、排架、检索、销毁

第九条 医鉴办档案的立卷整理工作,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谁组织案例鉴定谁立卷整理,由多人参加的鉴定,由医鉴办主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将医鉴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组织鉴定负责人应在案例鉴定完结后30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医鉴档案整理应做到分类科学、排列有序、著录准确、编号合理、装订整齐、排架循序、编目有效,保持材料完整和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7

前言:2006年,《婚姻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里程碑式的阶段,《婚姻档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这意味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切实维护。

1.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社会

自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提出,整个社会的工作都围绕着这个目标而进行,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地目标。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成为每一个工作的基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到全社会人的利益,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当事人的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对社会和谐产生直接的影响,与社会的和谐建设有密切的关系。

2.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多年来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自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管理上仍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2.1 保管机关各自为政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各自管理,分散管理,缺少统一性,在2003年10月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条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市级婚姻登记机关与县级以及各乡镇的婚姻管理部门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也是各自保管各自的,随着城建脚步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出现了很大的变革,一些乡镇与县级政府的合并都为婚姻登记保管带很大的困难,造成部分婚姻登记的丢失以及管理的混乱。

2.2 档案遗失损毁严重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对来说很不规范,遗失损毁现象很严重,很多夫妻在结婚几十年后因结婚证丢失去补办的时候却发现没有记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当然,这是档案资料自身的原因限制,但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3 档案的利用不合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有很多的缺失,这主要是由于规范的缺失以及管理人员的思想不够重视造成的,多数档案管理部门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丢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档案发展的管理。

3.如何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1 加强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思想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应该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指导性法规文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广泛宣传、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到让广大市民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并定期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到学以致用,逐条领会要求,掌握其中的内涵,以及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2 婚姻登记档案集中管理

针对目前婚姻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要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工作。首先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内容中要包含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尤其是档案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状况的提前预支,保证档案的完整移交,内容齐全。其次是各级档案馆要抓紧做好散存在下面的档案资料,防止婚姻登记档案继续损毁遗失。最好做统一的保管整理。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8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无纸化办公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进行办公,可以实现不用纸张和笔进行各种业务以及事务处理,它对办公方式的改变和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对信息的利用率和办事效率,降低办公成本,提高执行力。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探索无纸化办公模式,是促进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1人事档案管理无纸化办公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对电子档案的利用水平还比较低,这给档案管理部门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虽然劳动就业手续已经基本实现了电子信息化管理。通过联网,可以查阅就业人员的就业信息。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工作疏漏,方便了办事人员,不用往返各地办理相关手续。办事更加公正、透明,工作更加高速、便捷。但是,目前人事档案还没有实现无纸化管理,劳动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还需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这就造成了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可能完全实现无纸化办公。目前的管理模式是电子化和纸制化双重管理,合同鉴订手续是通过电子化管理并留存纸制花名册,鉴订备案完后书面合同单位自己保存,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在人社局档案室管理。退休和失业金的发放还必须要求提供原始纸质档案审查,所以目前人事档案管理与无纸化办公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化手段还很单一,不能为人事档案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信息化社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2人事档案无纸化办公存在的问题分析

人事档案管理由于事关人们的切身利益而具备很大的严肃性,在管理过程中不容出错,而无纸化办公由于信息的易变性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人事档案管理无纸化办公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2.1对电子档案归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办公已由传统的纸质办公向自动化办公发展,因此电子档案越来越多,电子档案的作用不再停留在草稿性电子文档、辅电子文档的阶段中,而是转向为正式性电子档案。然而在工作过程中,档案管理部门没有深刻意识到电子档案归档的重要性,信息化管理意识落后,对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或者是对于信息技术手段掌握不充分,对于大量产生的电子档案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而是抱着回避的态度,电子档案的作用只是停留在备份、草稿阶段,没有对其进行合适的管理加以利用。

2.2对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完善

档案作为文件的法律作用就是基于档案凭证本身的原始性,传统纸质档案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强调只有原件才有法律效力。而电子档案没有固定的载体,导致电子档案归档的过程中缺乏原始性及凭证性,从而导致电子档案难以真正地取代传统纸质文档,真正发挥其档案的作用,因此难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档案依据。工作过程中电子档案易被修改,并且经改动后难以发现,无法从字迹分辩出文件的原始性。这些特点造成了电子档案的效力尚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进一步规范,这也造成了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的困惑。

2.3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人事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参与,管理人员需要有先进的管理水平及较高的信息文化素质。目前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缺乏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人才,尤其是信息处理及档案信息化利用的人才。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对现代化管理工作缺乏了解及认识,因此不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从而影响到人事档案无纸化管理工作的推动。

2.4对人事档案无纸化办公的安全性需要进一步强化

电子文件具有传递快捷、操作简便、存储空间小等优点,但其欠缺安全性,从而影响其长远的保管及存储。如电子文件过度依赖软件设备,不能进行直读,容易被更改,数据容易丢失,文件容易受到病毒的破坏,这些都给电子文档长期保管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3对加强人事档案无纸化办公的思考

3.1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性管理

人事档案的无纸化管理涉及的范围很广,应当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安全策略。一是采取物理隔离的措施,即人事档案保管子系统必须是完全独立的网络系统,采取存储与利用分离的技术策略,人事档案通过离线归档的方法归入保管子系统,在保管子系统鉴定、整理的不同开放范围的电子文件信息,以离线方式提交到电子文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利用子系统,提供不同利用权限范围的利用。二是采取数据管理安全措施。要设置严格的管理权限,特别是“系统管理员”必须合理授权,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设计上应当设置功能授权、数据审核权、数据操作权三权分离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电子文件数据的安全性。电子文档在上传、下载过程中需要设定安全等级及访问权限。三是规范电子文件归档范围。需要对电子文件建立积累制度,保证电子文件不损毁、不失散。同时应对电子人事档案质量进行把关,对于存在的安全漏洞应及时对其进行修补,对病毒软件及防火墙实行全天候的监管及自动升级。

3.2加强档案法律建设

目前电子档案的法律问题还有待解决,为了做好电子档案管理相关工作,必须从电子档案的职能、管理机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强化。一是要明确电子档案在文件管理中的位置,确定电子档案的职能。二是要明确电子档案制作过程、保全要求,提供利用制度,在利用时可加强电子签名制度的管理。三是要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档案在转化为程序之后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强电子文档在法律上的效力,其证据效力应获得法律的认可。

3.3探索并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行管理机制

纸质文件适合水久保存,不适合将来的反复检索和利用,而电了文件则相反。根据二者特点,应使两种载体文件在一定阶段内并存。当前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制定并实行双套管理机制,即将电了文件存入硬盘或光盘后,又打印输出纸质文件并保存。两种不同载体的档案应保证内容完全相同的,即在著录、署名、编码、史改、更新时,特别注意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一一对应。由于电了文件的虚拟性,缺少原有管理中的验证环节,囚此,应深入研究电子文件中信息的长期保存问题。当前,针对需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要进行定时定期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3.4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者的职业素质与修养

在实现档案无纸化办公的要求下,档案管理工作者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档案的无纸化办公条件下,档案管理工作者需要做许多档案的预处理工作,应使这些工作标准化、系统化,提高计算机对档案检索的效率和准确性。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者除了要学习掌握档案管理中的检索学、目录学以及主题著录标引等知识外,还要掌握一些计算机与网络的相关知识。在使用计算机前应了解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引入无纸化办公系统而引起的变化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和知识储备。对此,机关要强化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培训,合理编设计算机管理方面的岗位,充实一些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水平的年轻人员进入档案管理队伍。

作者:徐 瑛 丁伟锋 单位:山东烟台市福山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海军航空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9

1、背景

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历史悠久,但婚姻登记档案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特别是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出台后才逐步建立井完善起来的。目前,我国每年办理婚姻登记1000多万对,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数量大、而且其来源、内容、形式都比较单一,在归档范围、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与文书档案有不同之处,应属于民政专业档案的范畴。根据

多年来,一直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各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水平极不平衡,一些地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比较混乱。这严重影响了查证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依法解除;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工作的进行。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出台本办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1989年,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调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情况.起草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台。2003年10月,再次启动起草工作。民政部档案馆、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民政部法制办公室、国家档案局有关司局经过两年多共同起草、会商,形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2月分别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经双方会签后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

2、意义

一是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这也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所在,(办法》共18条,既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又规范了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归档要求和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移交、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的原则与方法。它的颁布实施必将规范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是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凭借婚姻登记档案可以检查登记机关和登记员是否依法行政;登记机关也可以凭借档案确定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在或者依法解除,为百姓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更好地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

三是保证利用者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利用者的范围、利用档案的范围和需要履行的手续、应遵守的规定。这为利用者查阅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其利用档案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四是促进我国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在登记机关保存一定时期后,要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这说明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是登记机关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完整、管理规范的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为国家积累丰富的史料,为社会学家研究婚姻家庭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办法》起草的特点及对有关内容的理解

1、《办法》起草上的特点

一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是正确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在四类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材料中,都有一条“其他有关材料”,主要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还可能产生一些新的归档材料,为以后新增加的材料留个接口。例如,目前婚检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后有关法律可能对婚检做出明确规定,届时结婚登记材料就应增加婚检材料。

三是整理方法的规定尽量做到简化整理、便于操作。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传统的“文书立卷”与“以件为单位整理”两种方法的优点,简化整理程序,加盖“归档章”,不装卷,不写卷内目录。

2、若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应正确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应当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专业特性:数量大,其来源、内容、形式都较单一,在归档范围、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与文书档案有不同之处。还应当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基本属性,就是其凭证作用。

二是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国家民政部对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婚姻登记档案由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三是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内容确定。有原件的归原件,归原件不便的则归复印件。关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已有明确规定,《办法》就简而言之。

四是档案的移交。婚姻登记档案主要形成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办法》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这既符合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符合档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则。

五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将分类原则定为:按年度;婚姻登记性质两个层次划分。其中按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撤销婚姻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将其归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从方便档案

整理和利用两方面考虑,(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按年度归入撤销婚姻类。因为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是对原结婚事实的否定,所以特别强调要在当事人原结婚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备注有关情况。

六是立卷原则与整理方法。根据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特点和各地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确定了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材料,分别将一对婚姻当事人的材料组成一卷。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文书档案“立卷”与“以件为单元整理”的优点,形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独特的整理方法:一对当事人材料立一卷,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卷皮和卷内目录,而是在每卷第一页加盖归档章。既简化了整理工作,又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七是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100年,主要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寿命不超过100岁,少数人100岁以上,最多是125岁,《婚姻法》规定男方22岁女方20岁才可以结婚,其婚姻登记档案保存100年,足以满足子孙三代人的利用需要。为慎重起见,《办法》还规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按程序进行价值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将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会永久保存。

八是档案利用的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办法》对利用做了较严格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一般仅供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当事人使用;公安司法机关、律师等为了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须经档案保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井严格履行查阅手续;婚姻登记档案一律不外借;利用者不得损毁婚姻登记档案,不得随意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因为利用档案的需求比较复杂,档案保管部门还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利用制度。

三、《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民政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的关系。民政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级档案部门,这两项业务都是以块块管理为主。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档案移交时双方要商定好具体移交时间。

二是婚姻登记业务部门与综合档案室的关系。业务部门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构,而综合档案室是机关内各类档案的综合管理机构,按道理,婚姻登记档案形成后,应定期移交机关综合档案室实行综合管理,但由于婚姻登记档案属于民政专业档案,业务性较强,利用较频繁,再加上一些综合档案室暂时不具备保管条件,这样,也可以采取综合管理的另一种形式――分室保管,但档案目录应交综合档案室存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室指导。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10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07.103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无纸化办公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进行办公,可以实现不用纸张和笔进行各种业务以及事务处理,它对办公方式的改变和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对信息的利用率和办事效率,降低办公成本,提高执行力。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探索无纸化办公模式,是促进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1人事档案管理无纸化办公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对电子档案的利用水平还比较低,这给档案管理部门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虽然劳动就业手续已经基本实现了电子信息化管理。通过联网,可以查阅就业人员的就业信息。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工作疏漏,方便了办事人员,不用往返各地办理相关手续。办事更加公正、透明,工作更加高速、便捷。但是,目前人事档案还没有实现无纸化管理,劳动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还需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这就造成了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可能完全实现无纸化办公。目前的管理模式是电子化和纸制化双重管理,合同鉴订手续是通过电子化管理并留存纸制花名册,鉴订备案完后书面合同单位自己保存,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在人社局档案室管理。退休和失业金的发放还必须要求提供原始纸质档案审查,所以目前人事档案管理与无纸化办公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化手段还很单一,不能为人事档案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信息化社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2人事档案无纸化办公存在的问题分析

人事档案管理由于事关人们的切身利益而具备很大的严肃性,在管理过程中不容出错,而无纸化办公由于信息的易变性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人事档案管理无纸化办公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2.1对电子档案归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办公已由传统的纸质办公向自动化办公发展,因此电子档案越来越多,电子档案的作用不再停留在草稿性电子文档、辅电子文档的阶段中,而是转向为正式性电子档案。然而在工作过程中,档案管理部门没有深刻意识到电子档案归档的重要性,信息化管理意识落后,对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或者是对于信息技术手段掌握不充分,对于大量产生的电子档案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而是抱着回避的态度,电子档案的作用只是停留在备份、草稿阶段,没有对其进行合适的管理加以利用。

2.2对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完善

档案作为文件的法律作用就是基于档案凭证本身的原始性,传统纸质档案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强调只有原件才有法律效力。而电子档案没有固定的载体,导致电子档案归档的过程中缺乏原始性及凭证性,从而导致电子档案难以真正地取代传统纸质文档,真正发挥其档案的作用,因此难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档案依据。工作过程中电子档案易被修改,并且经改动后难以发现,无法从字迹分辩出文件的原始性。这些特点造成了电子档案的效力尚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进一步规范,这也造成了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的困惑。

2.3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人事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参与,管理人员需要有先进的管理水平及较高的信息文化素质。目前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缺乏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人才,尤其是信息处理及档案信息化利用的人才。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对现代化管理工作缺乏了解及认识,因此不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从而影响到人事档案无纸化管理工作的推动。

2.4对人事档案无纸化办公的安全性需要进一步强化

电子文件具有传递快捷、操作简便、存储空间小等优点,但其欠缺安全性,从而影响其长远的保管及存储。如电子文件过度依赖软件设备,不能进行直读,容易被更改,数据容易丢失,文件容易受到病毒的破坏,这些都给电子文档长期保管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3对加强人事档案无纸化办公的思考

3.1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性管理

人事档案的无纸化管理涉及的范围很广,应当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安全策略。一是采取物理隔离的措施,即人事档案保管子系统必须是完全独立的网络系统,采取存储与利用分离的技术策略,人事档案通过离线归档的方法归入保管子系统,在保管子系统鉴定、整理的不同开放范围的电子文件信息,以离线方式提交到电子文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利用子系统,提供不同利用权限范围的利用。二是采取数据管理安全措施。要设置严格的管理权限,特别是“系统管理员”必须合理授权,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设计上应当设置功能授权、数据审核权、数据操作权三权分离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电子文件数据的安全性。电子文档在上传、下载过程中需要设定安全等级及访问权限。三是规范电子文件归档范围。需要对电子文件建立积累制度,保证电子文件不损毁、不失散。同时应对电子人事档案质量进行把关,对于存在的安全漏洞应及时对其进行修补,对病毒软件及防火墙实行全天候的监管及自动升级。

3.2加强档案法律建设

目前电子档案的法律问题还有待解决,为了做好电子档案管理相关工作,必须从电子档案的职能、管理机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强化。一是要明确电子档案在文件管理中的位置,确定电子档案的职能。二是要明确电子档案制作过程、保全要求,提供利用制度,在利用时可加强电子签名制度的管理。三是要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档案在转化为程序之后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强电子文档在法律上的效力,其证据效力应获得法律的认可。

3.3探索并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行管理机制

纸质文件适合水久保存,不适合将来的反复检索和利用,而电了文件则相反。根据二者特点,应使两种载体文件在一定阶段内并存。当前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制定并实行双套管理机制,即将电了文件存入硬盘或光盘后,又打印输出纸质文件并保存。两种不同载体的档案应保证内容完全相同的,即在著录、署名、编码、史改、更新时,特别注意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一一对应。由于电了文件的虚拟性,缺少原有管理中的验证环节,囚此,应深入研究电子文件中信息的长期保存问题。当前,针对需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要进行定时定期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3.4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者的职业素质与修养

在实现档案无纸化办公的要求下,档案管理工作者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档案的无纸化办公条件下,档案管理工作者需要做许多档案的预处理工作,应使这些工作标准化、系统化,提高计算机对档案检索的效率和准确性。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者除了要学习掌握档案管理中的检索学、目录学以及主题著录标引等知识外,还要掌握一些计算机与网络的相关知识。在使用计算机前应了解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引入无纸化办公系统而引起的变化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和知识储备。对此,机关要强化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培训,合理编设计算机管理方面的岗位,充实一些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水平的年轻人员进入档案管理队伍。

主要参考文献

[1]蒋永香.无纸化办公与档案管理[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6(4).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例11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