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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工作意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1 16:36:30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1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活动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继续推动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我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丛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到今年年底,实现煤矿较大事故为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年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人数力争控制在上级下*的指标数之内,确保事故发生率再下降10%。

二、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一是各煤矿驻矿专员、驻矿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驻矿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镇长负总责、驻矿专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非法煤矿坚决予打击,杜绝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煤矿要报告县政府;二是镇国土所要加强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镇安监所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先强制撤除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各驻矿员对已关闭煤矿、证照过期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和整改煤矿必须盯紧盯牢,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四是镇派出所要加强各煤矿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查处矿山伤亡事故,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察,严厉打击盗采和破坏国家资源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控制火工产品;五是河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用电,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限制供电(应保障生活和煤矿抽水用电)。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全面落实并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井带班。煤矿业主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坚决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察员;每个采掘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煤矿技术负责人,设置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6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9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善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瓦斯治理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是煤炭企业以新入井的工人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煤矿业主、矿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各采掘班组长和班组专职监管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到100%。

(五)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奋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全面*标,未*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其余独立扩能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三线建设”和“三推行”工作今年必须全面推进实施验收。

四、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力推进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保证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凡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或随意关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同时大力推广煤矿井下支护改革,大力推行单体液压支柱。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2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小煤矿发展很快,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援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状况很不好,事故严重;二是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挖滥采,不惜破坏国家煤炭资源,甚至严重监督国营大矿安全生产。这些问题,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有的还非常严重。今年一至九月,全国乡镇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达三千八百五十四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65.5%,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6%,特别是无证非法采煤的小煤矿事故更为突出,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就发生六十次,死亡四百零八人。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26.4%。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几次最大的事故就发生在无证的乡镇煤矿。三月二十日,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两个无证乡镇煤矿,争抢资源,井下贯通处发生煤尘爆炸,死亡六十五人;六月十七日,湖南省怀化地区辰溪县方田乡一无证煤矿,因瓦斯爆炸,死亡四十三人;九月六日,又是辰溪县方田乡的另一个无证小煤矿,井下透水,死亡三十三人;贵州省煤矿一至九月连续发生十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其中六次发生在无证开采的乡镇煤矿,残废一百零三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一百零三个统配矿务局(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一万一千二百多处,其中有五千八百多处是无证非法开办的,这些小煤矿对国营大矿的安全生产影响十分严重。例如,乱挖滥采大矿各类保安煤柱的有一千三百多处,与国营大矿贯通的有二千五百多处,进入国营大矿采区的有六百多处,已经造成透水事故三百八十七次,瓦斯爆炸二十五次,由此破坏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储量十五亿吨,直接经济损失十二亿元。江西省洛市矿务局四平方公里的井田范围内有九十七个小煤矿在乱挖滥采。由于这些煤矿主要是开采国营矿工业广场和建筑物下的保护煤柱,致使地面许多建筑物受到破坏。今年,丰城市楼前乡一无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殃及相毗邻的另一小煤矿和龙溪煤矿,两个小煤矿死亡十九人,龙溪煤矿死亡七人,仅龙溪煤矿巷道被淹,经济损失就达一千五百我万元。为整顿乡镇煤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发[]10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37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小煤矿进行了多次整顿,乱挖滥采现象有所减少,有的地区乡镇煤矿走上了合理布局、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的道路,但多数地区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许多乡镇煤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煤矿在一些地区仍然大量存在;不依法开采、越层越界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法有严、违法不究。对于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的地方对发展乡镇煤矿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尤其是有些县(区)、乡一级政府的领导,只考虑发展乡镇煤矿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致富和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面,而不考虑乡镇煤矿违法开采,不安全生产、会破坏国家资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一面。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从目前情况看,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些问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资源造成更大损失。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煤矿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度。要充分认识各自在发展和管理煤矿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下决心依法严格管理,扶持和引导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特别是县(市)、乡两级干部,认识到发展煤矿生产,必须合理规划,依法开采,安全生产,决不能盲目蛮干,不能无视国家法律和规定,从而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贯彻《矿产资源地》、《矿山安全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结合贯彻《矿山安全法》,制定有力措施,对当地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解决。当前,要立即对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

的小矿进行清理,凡是危害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无证开采的小矿要立即关闭,以保证国营煤矿安全生产;对自身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煤矿以及其它小煤矿,也要立即关闭,避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小煤矿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根本途径。开办煤矿都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符合规定的决不能批准;过去已经开办但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达到,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是不履行批准手续进行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取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绳之以法,对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要坚决予以追究;对有证开采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批准办矿单位的责任。四、清理小煤矿的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国营煤矿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支持并帮助地方发展经济,大小矿间的纠纷问题,要依靠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五、对其它小矿山的安全工作,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3

从检查情况看,电力企业重视煤矿安全供电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煤矿安全供电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矿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国有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用电管理。但同时也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主要有: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对非法煤矿和公告关闭煤矿要严令禁止供电;重点研究解决农村电网建设标准低,不具备对一级负荷连续可靠供电的问题;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离工作人员。瓦斯浓度合格,方可恢复供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针对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组织电力企业、煤矿企业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煤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电力企业、煤矿企业各方面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改造煤矿供用电设施。应当重视解决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使向合法煤矿供电的相关农村电网逐步具备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能力。

二、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关闭矿井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执法主体,加强监管,联合执法,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落实。各电力企业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保证煤矿安全可靠供电。

三、加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

各级供电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础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供用电合同,把合法煤矿企业列为一级负荷,不将煤矿用户列入计划限电拉闸序位表。严格执行煤矿用户停送电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煤矿供电状况,特别注意不同供电营业区交界处的煤矿供电安全情况。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切实执行《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514号)等规定,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各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取消用户的选择权,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强化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强化职工培训教育,提高电工作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操作,同时,供电企业配合煤矿企业培训电气工作人员。应当双回路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采用一台运行一台热备用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保安负荷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对自供区电网和矿区用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改造。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各煤矿企业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146号),淘汰落后设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煤矿装备水平。

五、严格落实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

针对一些单位供用电应急预案存在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完善、事故处理措施不细、事故设想不全面等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煤矿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六、加强供用电设施保护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4

各党支部: 2005年是我矿抢抓机遇、创业发展的关键年。根据矿党委2005 年工作会议的安排以及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整体规划,结合企业安全工作的实际,现就2005年的安全教育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任务要求 1、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营造和谐矿区、和谐区队、和谐班组。 2、强化“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理念,为集团公司和我矿加速创业发展步伐提供安全保障。 3、着眼于“三违”的长效治理,强化本质安全意识及应知应会教育,培育职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4、继续深入贯彻《某某煤矿职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进一步落实本质安全宣传教育挂牌问责制。通过人、物、系统、管理四要素中“人”的安全素质的提高、规范行为的养成,进一步趋近企业本质安全的目标。 二、主题理念 本质安全,珍爱生命;人的本质安全,是最核心、最关键的本质安全。 三、主题内容 明规范、晓利害、知轻重、强责任。安全教育的本质含义在于解决“想安全”的问题。安全管理的实践证明,影响人们安全目标实现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一是对规程标准的不了解;二是对违章作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对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处理不当;四是管理者的违章指挥等。针对上述问题,2005 的安全宣传教育将围绕“明规范、晓利害、知轻重、强责任”(简称“12 字”工作内容)等重点工作进行。 (一)明规范。即通过对新《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岗位工作标准、“三违”界定标准的学习贯彻,引导职工上规范岗干标准活。 学习内容包括:1、新《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原文,要求正确理解规程的严肃意义,与原有规程的不同之处,以规程对照自己工作实际。2、要求熟练掌握并应用各岗位工作标准。3、《“三违”界定标准》及“三违”治理的处置程序标准等。要求熟练把握并准确应用;4、《庞庄煤矿职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要求正确把握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基本理念以及实施本质安全教育的基本方式。 学习方式:1、各单位以班组为单位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规程、标准。 2、财资部、职工学校等部门要分析队伍现状,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建立以岗前、技能、专业知识、本质安全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要求每个职工熟记岗位的应知应会内容,以保证安全技能的提高。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培训盲点。 3、安全品行习练。继续组织好以执行与服从为主题的全员品行习练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落实,做好骨干人员的输出培训。 4、政工部、电讯中心等部门要开辟专栏、组织专访,大造学习声势。各单位可利用牌板、黑板报等宣传工具,演讲、班前有奖抽答、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规范(标准),力求做到全员参与、人人知晓。矿将适时组织电视知识竞赛及演讲比赛活动,深化推进宣教活动。 5、矿将举行一次学习规程(标准)集中辅导活动。 6、学习规程(标准)要重实效求实用。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学习考核档案,抓好教考分离,落实教考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政工部、群工部、安监部、职校等部门将对各基层单位学习规程(标准)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晓利害。即主要通过安全案例、安全典型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遵章作业的重要性,安全对于企业实现百亿目标及个人和家庭幸福的积极影响。认识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事故的危害程度,不规范作业、习惯性“三违”的严重后果。认识到违规操作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学习内容:集团公司及矿编发的安全事故案例。集团公司及矿选树的安全生产集体及个人的典型事迹。 教育方式:安监部编制安全事故案例学习材料,并在每起事故案例后提出思考题目,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按照《庞庄煤矿职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的要求,运用系统思考的方法开展专题讨论。推行案例学习“四问法”,即问事故原因、问身边有无相类似违章现象、问自己有无违章行为、问有无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各单位通过现身说法、安全文艺小品演出等形式组织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寻找身边安全人(班组)”活动,选树身边的正面典型,对标找差。加强对安全生产落后班组、区队以及“三违”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的摸底调查,查找问题症结,制定整改措施。 (三)知轻重。即通过算帐对比引导大家正确处理好安全和产量进尺及企业经济效益、个人、家庭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起系统的安全利益观,增强大家主动遵章以及治理“三违”的自觉性。要组织开展“算帐对比知轻重”主题教育活动。算好如下几笔账:一是算生命账。按《大纲》第三章第一节要求,围绕生命不可复得、不可增补的唯一性开展珍爱生命意识大讨论,树立起安全是人生一切的基石、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生命观;二是算经济账。算违章作业对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算因为违章作业可能受到的经济处罚。算图省事怕麻烦带来的收益与违章成本支出的对比账;三是算家庭账。算安全事故给家庭带来的伤害,算违章作业对子女、家属荣誉上的损失;四算社会账。一个企业可能会因为一起安全事故而关闭或破产,或者使企业不得不放慢发展的步伐。一个工人的一个很小的失误可能给成百上千人的生命造成威胁;五算法律账。《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均体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违规作业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办法,算账对比,明确坚守“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理念的重要意义,明确安全第一的具体内涵,明确轻重缓急权衡之中安全的重要位置。政工部门要分专题编发宣讲材料。各单位在组织此项活动中要注意用职工熟悉的人和事来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 (四)强责任。即强化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者遵章指挥的自觉性。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次教育活动中,要求管理者按照《大纲》第四章第二项对管理人员的要求,除具备一般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的安全基础知识和工种职务要求的安全知识外,应加强对本质安全企业基本理念的学习,提高对人、物、系统、制度等要素的规划协调能力。班组长、技术员以上干部要集中上一次大课,人人写一份学习体会,人人进行一次安全责任承诺。在各类培训班上都要开设有关本质安全矿井创建方面的课程。要掌握系统追问的基本方式,能有效组织安全教育活动。要反思自己在以往的工作中有无违章指挥的行为,其思想根源在哪里?要在安全管理中树立“依靠谁为了谁”的人本管理理念。要采取专题安全讲座、典型案例剖析、班组长安全大课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基层区队干部、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工作,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使广大管理人员成为遵章守纪、创建本质安全矿井的模范。 四、主题活动 2005年全面推行“四无四保”主题活动,即: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井无死亡;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矿井、矿井保公司(集团公司)。 “四无四保”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1、上年度职工个人安全工作总结,主要填写职工个人上年度轻重伤、破皮伤、一般、严重“三违”、安全奖惩及安全责任履行情况。2、上年度本人安全工作的体会认识,用一两句话表述出来。3、自己认为在安全方面最大的问题、隐患,包括个人作业技能、社会及团体影响、安全意识、心理、生理、家庭等方面的因素。4、自己概括提炼一句安全警句格言、作业座右铭。5、制定填写职工个人新年度的安全措施,要求简短、实在、具体可操作。6、由单位党支部书记负责职工新年逐月安全情况考核,由职工填写“提建议、查隐患、定措施”栏目,签字盖章一栏必须由职工亲自操作。 具体实施: 1、全员制订。各单位所有在册职工必须在元月31日前全部制订“四无四保”计划。 2、分级管理。职工及班组“四无四保”计划管理考核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技术员以上干部的“四无四保”计划管理考核由政工部负责。 3、逐月考核。各基层党支部要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安全活动日,以考评会的形式,统一对职工“四无四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由职工本人签名盖章,不允许找人替写或提前盖章、提前签字,职工填写确有困难的由职工口述,党支部书记作笔录。 4、季度抽检。在基层党支部自查的基础上,矿每季度由政工部牵头对安全宣传教育总体情况抽查并予以全矿通报。 五、几点要求 (一) 要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进一步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要迅速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对此意见的落实。要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分工体系,狠抓责任制的落实。每一项工作谁主管、谁配合,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建立起一套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完整的全员抓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工作机制。构建环环相扣、时空闭合安全教育体系。 (二)要完善由政工部门牵头,群工部、安监部、职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监督检查考核体系。完善以群众安全监督网、“安康杯”竞赛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安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完善以“本质安全、青年当先”为主题的青年监督岗、青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帮教为主要内容的青工安全教育体系。发挥以女工、家属、居委会为主要成员的“二道防线”作用,以亲情、友情、邻里情感染人。建立完善矿对区队、区队对班组、班组对个人的三级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制。 (三)要保证教育活动主题突出,整体目标与阶段目标、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四个方面的主题内容,可统一安排,但务必做到主题突出,阶段清晰。在统筹安排全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时,对一些传统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要坚持并完善。提高班前会、安全活动日等为主要内容的区队安全教育活动的质量。注意突出重要节日期间和“一通三防”等阶段性专题性宣传教育工作的特色。 (四)安全教育要继续贯彻落实《庞庄煤矿职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在去年理念教育的基础上,做好经验的总结推广,提高先进典型效果,使安全教育保持连续性。 (五)对外出创业异地办矿人员,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附:1、2005 年安全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2、“四无四保”考核情况登记表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集团公司安监部 抄送: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2005 年安全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提前两年实现百亿目标提供安全保障 2、本质安全,珍爱生命 3、突出人本管理理念,建设安全和谐矿区 4、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企业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5、明规范、晓利害、知轻重、强责任,全力推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6、抓好人、物、系统、管理安全四要素,不断向本质安全型企业目标迈进 7、学习《规程》,标准上岗 8、安全教育不放松,必知必会最重要 9、大力推行职工安全品行习练,培育职工严细实规范工作作风 10、着眼“三违”长效治理,追求人的本质安全 11、全员发动,各级参与,为加快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目标而努力奋斗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5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人的本质安全为目标,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加强某某矿特色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浓厚舆论氛围,促进我矿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目标的提前实现。

二、指导原则(二)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在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意识,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基本功能,就是向职工灌输安全知识,引导职工以正确的思想和态度开展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三)必须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矿井整体工作当中去。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这一大局服务。必须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强基性工程,纳入到矿井整体工作中去,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要有效整合各类宣传教育资源,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人的本质安全是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核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只有注重研究职工的思想和行为规律,努力营造爱护职工、体贴职工、尊重职工的舆论氛围,体现对职工健康与生命的人文关怀,才能启发和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才能筑牢职工安全思想防线,夯实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

(五)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随着企业形势及职工队伍的变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基础上,围绕构建和谐矿区的目标,坚持贴近安全实际、贴近职工群众,进一步开阔视野,不断探索宣传教育的新形式和新载体,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推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三、积极推进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格局,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效应。

(七)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保障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八)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优势,开展切合实际、各具特色、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九)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大力开展“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理念宣传教育,使安全知识、安全文化传遍矿山、进入社区、深入人心,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不断迈向新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职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矿党委领导,政工部主抓,安监部、群工部、团委、职校、财资、保卫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基层党支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十一)政工部履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制度规范、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职能。安监部、群工部、团委、职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各党(总)支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工作安排,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矿成立职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安监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政工部、安监部、群工部、团委、职校、财资、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相关事宜的协调。安全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月情况,研究部署下月工作。

(十四)各党(总)支部书记是本单位职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负全面责任。

五、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提高效果

(十五)职工有接受安全宣传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的对象是矿全体在岗职工,重点是采掘、井下辅助等生产线的职工。

(十七)为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性,政工部要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明确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逐月制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必须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负责人及考核要求。当月计划要在上月底前下发,并于当月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

(十八)安全宣传教育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2、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集团公司、矿安全文化;

4、职工应知应会知识(包括岗位操作规范)、安全科普知识、安全常识;

5、安全工作中涌现的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

6、集团公司、矿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其他重点内容。

(十九)职工安全宣传教育主要形式:每日一题、每周一案、每月一课、每季一考、班前十分钟、安全活动日、收看多媒体教材、“三违”人员安全教育补课、安全品行习练等。

(二十)班前十分钟、安全活动日、每日一题、每周一案等日常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由各单位主管或值班干部负责组织。

(二十一)职工参加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及活动,一律实行签名考勤。因故未能参加安全宣传教育集中活动的,要进行补课,补课要有记录。

(二十二)每日一题

1、每日一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采、掘、机、运、通及辅助等单位进行。

2、每日一题活动所需安全知识资料,由共性题和个性题组成,共性题占每月总题量的40%,个性题占每月总题量的60%。共性题由安监部编写,宣传部门配合,原则不得低于30道题,并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学习资料通过矿办公自动化下发到有关单位。个性题由本单位主管技术员编写,个性题要突出本单位工作性质、现场工作实际。

3、各单位主管技术员负责编制本单位每月每日一题安全教育计划,落实每日一题的具体内容,当月的学习计划,应于上月底前在本单位公布,同时,每月的5日前将当月的计划,分别报送安监部、宣传部门备案。

4、每日一题活动原则上在班前会进行,由本单位主管或当日值班干部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并将每日一题的内容写在黑板上,签上当日值班干部的名字。

5、对每日一题的学习内容,单位每班都要记录在班前会记录本上,职工记录在学习笔记上。

(二十三)每周一案

1、每周一案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每周五安全活动日开展),在采、掘、机、运、通及辅助等单位进行。

2、每周一案所需事故案例资料,以安监部为主编写,宣传部门协助,并于月底前通过矿办公自动化下发到有关单位。

3、事故案例教育由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主讲,所有职工必须参加,缺席者一律进行补课。

4、进行事故案例教育时,要坚持体现“系统追问”的特点和要求,提高教育效果。

(二十四)每月一课

1、矿每月组织职工集中上一次安全教育大课,如遇重大安全活动(如安全月活动等),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课次。

2、矿安全生产线矿(处)级领导每年至少要主讲1次安全大课。

3、安全大课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省及集团公司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精神解读、矿井月度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次月安全工作重点等,也可以进行安全专题知识讲座。

4、政工部负责安全大课授课人员、参加职工的组织落实,以及上课签到和记录等工作。5、每次参加安全大课职工人数必须达到职工总数(采掘一线及辅助单位)的80%以上。6、安全大课课时应在45分钟以上。

7、为提高安全大课的质量,授课人必须认真备课(有教案备查)。

8、为提高授课效果,扩大覆盖面,授课采取主课堂和分课堂相结合的方式。主课堂由各单位领导干部、技术员、班组长和生产骨干参加,集中授课;分课堂设在各单位,矿通过闭路电视给各单位职工进行授课。

9、政工部要建立安全大课活动档案。

(二十五)每季一考

1、为检查各单位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矿每季度末月中下旬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2、考试由政工部牵头,安监、工会、团委、职校等部门配合组织进行。原则上所有职工都要参加考试。要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试卷判改,确保考试结果能真实反映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3、为促进职工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每季一考成绩严格与职工效益奖挂钩,不及格者当季效益奖一律减半发放。单位职工考试不合格率在10%-15%之间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当季效益奖减发15%;不合格率在16%以上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当季效益奖减发30%。4、对考试成绩不合格职工,政工部、职校举办学习班进行补课。

5、政工部负责建立健全每季一考档案(包括原始试卷、考试名册等)。

(二十六)班前十分钟

1、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1)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当前安全形势;

(2)针对当班生产任务,向职工讲清作业特点、操作要求、事故易发地点及可能出现事故的部位,讲清安全措施及要求;

(3)强调关键岗位职工规范操作要领;

(4)组织职工面向“安全全家福”进行安全宣誓。

2、班前会安全教育时间不得低于10分钟。

3、由政工部牵头,安监、工会、团委、职校、保卫等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基层区队班前会,通过提问等形式,检查班前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和效果。

(二十七)周五安全活动日

1、周五安全活动日在采、掘、机、运、通及辅助等单位开展,每周要进行一次,所有职工必须全部参加。

2、周五安全活动日要开展以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学习党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通报国家、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传达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学习安全规程、措施;

(3)收看集团公司安全宣传教育多媒体活页教材,学习座谈事故案例;

(4)对单位近期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表扬遵章作业职工,对“三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5)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教育;

(6)征集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安全措施。

3、周五安全活动日的开展情况要形成记录。

(二十八)安全宣传教育多媒体活页教材应用1、宣传部门负责在周五职工安全活动日闭路电视中播放多媒体教材,播放时间及次数要满足需要。

2、副总以上领导、各级管理人员以及采掘、辅助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异地项目)必须观看多媒体教材,对职工收看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

3、宣传部门要及时将职工收看多媒体教材情况向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反馈,反馈内容包括收看人数、职工收看体会、意见及建议等。

(二十九)“三违”人员安全教育补课

1、为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提高遵章作业、规范上岗的自觉性,在按照某某矿司党[2004]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对“三违”人员进行“过八关”帮教的同时,所有“三违”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补课。

2、不论人数多少,“三违”人员安全教育补课每月均须以单独办班形式进行。参加补课的“三违”人员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职校负责落实教员及办班。

3、对“三违”人员安全教育补课的内容,必须包括:

(1)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三违”行为界定(与“三违”人员有关专业);

(3)观看安全宣传教育多媒体活页教材,让“三违”人员谈认识、写观后感;

(4)其它必须学习的内容。

4、“三违”人员的安全补课可以与“过八关”的“停班学习”相结合,但是办班必须有单独记录。

(三十)安全品行习练

1、为强化职工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对安全措施的执行力,政工部、保卫科等有关单位每年必须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安全品行习练,内容包括军训、规范习练、品格习练,训练时间一般为7-10天。

2、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男职工、40周岁(含)以下的女职工、新入矿职工须分期分批参加安全品行习练,“三违”及安全不放心人员必须参加军事训练。3、政工部、保卫科在组织职工开展品行习练时,必须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参训职工安全。

4、政工部、保卫科要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品行习练档案。

(三十一)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1、群工部要加强矿及基层单位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形成强势舆论氛围。

2、群工部要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教育专栏,每月至少要更新一次橱窗宣传内容,经常性地对职工进行图文并茂的安全知识教育。

3、有关单位、部门要在矿井主干道要悬挂横幅,在上下井口、井下主要大巷、峒室、料场及候车站等地点挂置牌板,刷写醒目的安全标语;同时,可在井下行人集中的地方建立安全教育峒室,把安全教育渗透到井下生产的各个场所。

4、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职工活动室、会议室,建立包括职工“安全全家福”等在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园地,利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三十二)群众安全宣传教育

1、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发挥职能,形成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2、工会、共青团要定期组织职工代表、群监员、青岗岗员开展安全视察、安全监察、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女职工“二道防线”作用,采取单位联谊、安全寄语、安全祝福等多种形式开展好安全协管活动。

六、加大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三十三)政工部要落实专人抓好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明确工作范围,严格岗位责任制。

(三十四)加强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人员业务培训,力争每年为宣传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的业务培训或学习交流机会,不断提高宣传队伍素质。加强后备人才培养,确保安全宣传教育队伍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十五)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投入。在用好现有宣传教育设备设施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宣传教育条件,千方百计保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投入、设备使用和维护经费。(三十六)各单位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有效整合宣传、安监、职校、工会、团委等部门宣传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安全宣传教育的作用。

(三十七)安全宣传教育经费集团公司从安全基金中列支,矿财资部要明确经费的列支渠道和使用计划,以确保安全教育的正常投入。七、严格考核,提高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动性

(三十八)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宣传教育工作单项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十九)安全新闻报道工作考核

1、为向社会展示企业安全工作的新成就,树立企业稳定发展的安全形象,对内褒奖先进、鞭策落后,各单位尤其安全宣传部门要加强安全宣传新闻报道工作。

2、宣传、安监部门每月必须出1期以上安全宣传专题刊物,广播、电视必须开辟安全宣传教育专栏、专题。

3、加强内部媒体宣传,充分发挥矿闭路电视、广播站、庞矿网站、政工天地等媒体网络优势,传播安全知识,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安全宣传教育浓厚氛围。4、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能部门、两井及各单位要积极向社会新闻媒体投送安全宣传稿件。(1)稿件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安全生产的理论探讨及经验交流,安全科普知识,事故案例分析,以及安全战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等;

(2)稿件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及音像;

(3)稿件投放的媒体平台包括:报纸刊物、网站、广播电视。

5、宣传部门要做好对上级新闻媒体报道稿件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稿件采用情况档案,并保存报刊刊登的原件,下载网站采用的稿件。

6、凡被上级新闻媒体采用的安全类稿件,矿将按有关文件对作者给予奖励。

(四十)宣传教育信息报送考核

1、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矿整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每月向矿宣传部门报送2条(幅)以上安全宣传教育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宣传部门每周向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报送安全宣传教育文字信息,不得低于1条;群工部每旬向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报送安全宣传教育图片信息,不得低于1幅。

2、为实现安全宣传教育资源共享,宣传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要求的时间、内容及形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多媒体素材制作任务。

3、为组织开展好安全警示教育、亲情教育,宣传部门(矿电视报道组)要对严重“三违”人员、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受害者及时跟踪报道,为制作安全宣传教育多媒体教材搜集素材。

(四十一)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内部审核

1、政工部、安监部、群工部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促进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政工部每月要对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工作计划兑现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将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和在矿办公网上进行通报。

3、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矿将扣除其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年度文明检查中有关安全教育的得分。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6

二、目标任务

(一)杜绝较大事故,严控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

(二)所有非煤矿山必须达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三)井工矿山按市安监局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四)科技建设取得新成果。

(五)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素质。一是加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氛围,2013年争创一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年内接受一次再教育;三是镇安监办不定期、多形式组织一线工人培训,企业要对工人经常性教育。

(二)加强隐患整治,突出预防为主。一是突出重点时段,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加强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和汛期、高温季节隐患治理,企业务必在6至8月期间开展一次矿山边坡安全检测;二是突出重点区域,按照台阶式或分层顺序开采矿山的要求,开展以“用机械、先剥离、留台阶、控倾角、防坍塌”为重点的矿山开采专项整治;三是要突出重要环节,规范矿山爆破、场内运输、机电设备管理,严格按规程作业,杜绝违规违章行为。

(三)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责任落实。一是加强检查。镇安办联合安监站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日常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上级安监指令和现场作业情况。二是加大执法。通过管理与执法双管齐下的方式开展执法,凡是发现企业违反“三同时”审查审批手续,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责任落实不够,工人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一律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等措施严肃处理;凡是企业发生事故,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强化管理。企业要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斗硬奖惩,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必须为工人交纳工伤保险,补充雇主责任险。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7

就下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市政府的实施意见。

99号是全国全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目前,市政府正在起草8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安全准入、推进煤矿“四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措施。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达到政策支持到位、监管到位、煤矿企业落实到位。各产煤县政府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减轻煤矿企业负担、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煤矿企业要向全员职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好政策机遇,加大“四化”建设力度,自觉遵守有关安全准入禁止性规定,加大隐患整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

各产煤县要认真整改全省煤矿安全交叉执法监察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照会议通报的间歇性停产、以包代管等典型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检查,要用最鲜明的态度、最坚决的措施、最严厉的手段坚决打击。

三要全力支持煤矿企业渡过难关。

市政府目前正在草拟关于省政府办文件的实施意见,计划由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一定资金支付煤矿企业质量标准化考核等费用,各地也要对煤矿企业税费负担情况进行调研、摸底,掌握真实情况,科学制定减负措施,政府领导态度要坚决,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要注重长远谋划煤矿企业的未来。

长远来看,煤炭市场行情要想有大的起色是基本无可能,是去是留,企业要作好长远打算。同时,各产煤县也要根据煤炭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布局,认真规划好煤炭产业发展的“十三五”规划,指导煤炭产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力做强做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能源支持。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8

一、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保护生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以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目标,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为核心,以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为关键,以加强煤矿企业基础管理为重点,完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加大安全技改投入,推进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煤层气输送管线建设,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防治目标

**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确保下降2%;力争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313起,死亡人数控制在1266人以下。

**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煤矿瓦斯抽采量34亿立方米,利用15亿立方米;地面煤层气产能达到13亿立方米,抽采9亿立方米,利用7亿立方米。

三、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各地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全面负责为核心的责任制度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各省(区、市)瓦斯防治办公室要加强各方面力量协调,集中精力解决本地区突出问题,并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和信息交流工作,为科学决策和相互交流借鉴提供支撑。

(二)坚持和完善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管理。

按照八部委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发改能源〔**〕11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将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分解到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对指标和目标完成情况实行重奖重罚。

(三)加强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和利用的协调。

一是各地要加强煤层气资源区块整体规划和协调开发工作,重点推进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等地煤层气产业化开发规划工作,避免在整装区块内出现小规模、分散开发利用的局面,防止资源和资金浪费。二是清理整顿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问题,促进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开发。三是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煤层气对外合作模式,加快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煤层气开发利用水平。四是建成沁水—晋城、端氏—晋城—博爱等煤层气长输管线建设,启动三交—陕京2线等煤层气长输管线建设的前期工作。

(四)认真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瓦斯防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监测监控手段,严格现场管理,确保每个工作地点、每个工作环节不留隐患,夯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基础。制定超能力生产处罚办法,严格加强监管,严禁矿井超能力、超强度生产。落实四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16号),引导企业优化设计、发展机械化、合理集中生产,减头减面减人。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和监察,控制入井人员和在同一采区工作人员数量。组织全国或区域性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检查,促进煤矿抓好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五)着重抓住瓦斯重灾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把瓦斯重灾区和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特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作为重点,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这些企业提高预防瓦斯事故系统的可靠性,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档案,跟踪和掌握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的进展,帮助解决技术难题。依托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期分批对45户安全重点监控煤矿负责人进行培训,**年举办培训班不少于10期,培训400人。尽快组织专家“会诊”回头看活动,除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外,重点检查企业瓦斯治理方案和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国债安全技改资金使用、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和瓦斯利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和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人员安全培训等。

(六)推进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82号)精神,把清理整顿24处煤与瓦斯严重突出矿区和34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工作,作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根本性措施之一,逐个矿区清理,逐个小煤矿整顿,牢牢抓住不放。一是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二是严禁在这些区域新建小煤矿;三是对现有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依托有瓦斯治理经验、有技术和管理基础的大型煤矿企业,实施资源整合、联合改造或委托其管理。**年要力争完成这58处矿区的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

(七)着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示范工程建设。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9

一、抓好煤矿的基层基础工作: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较大事故,为煤矿事故摘帽奠定基础,牵头和参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国有煤矿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煤矿事故摘帽工作方案》、《煤矿安全监管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我省煤矿安全的持续稳定好转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创新工作思路,改变以往单纯在室内检查执法文书的方法,将煤矿督查专项行动、安全大检查工作与现场检查煤监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检查标准不降低,内容不减少的原则,通过对现场执法过程追踪、及时纠正煤矿行政执法中,对安全隐患监察、重大行政处罚程序和实施、自由裁量权掌握、事故查处等方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定期对上报的执法统计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采用反馈《工作意见》、执法通报和现场分析会的形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错误,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对分局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此外还根据对各地的监察情况,向地方政府下达《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书》。

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2008年以来,积极参与省组织的各类节后复工复产,重要时段、敏感时期的专项督查、检查。在督查中,服从带队领导的安排,与其他同志相互配合,按照局党组提出的“工作踏实、作风扎实、基础打实、监察务实、责任落实、成效求实”的要求,积极深入煤矿井下,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计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煤矿; 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了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有益建议,将监管监察工作与对煤矿的指导服务相结合,2008年以来,每年累计深入基层煤矿达110天以上。

四、参与煤矿事故的抢险和调查:积极参与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2009年1月17日毕节地区赫章县一非法煤窑塌方被困3人。接报后,与事故处立即赶赴现场,经全力抢救,3人平安获救;2009年3月20日上午7点40分左右,黔西南州晴隆县联发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班23名工人有13人安全升井,被困10人生死不知。10点20分,与事故处人员赶到现场,向矿方了解井下情况,并结合现场勘查及对图纸分析后,组织抢险人员紧急施救,成功救出9人,1人遇难; 2009年 6月17日15:30分左右,黔西南州晴隆县新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班井下作业30人,其中15人安全升井,15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温家宝、周永康、石宗源等领导均作出重要指示。省长林树森批示,要求“千方百计开展救援”; 副省长孙国强明确要求“1%的希望,也要付诸100%的努力”根据局领导的安排,从18日接到事故报告的当天立即赶到事故现场(18日刚从金沙检查回贵阳) 参加抢险救援17天。参与了盘县羊场煤矿2009年“3.18”冒顶和煤与瓦斯突出较大事故、威宁县东风镇2009年“3.19”非法小煤窑瓦斯爆炸较大事故、黔西县江丰煤矿2009年“8.25”瓦斯爆炸较大事故和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2009年“6.17”重大透水事故、普定县大坡煤矿2010年“10.27”重大透水事故、金阳新区富宏煤矿2010年“5.29”重大透水事故、荔波县2011年“10.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沿河县2012年“4.26”重大透水事故的调查。

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一方稳定和平安。几年来,特别是在国庆“六十周年”大庆,“两会”和“十八大”前的敏感时期,各地上访不断增多,对信访批示,都在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按期回复。         

 

 

 

 

 

优秀共产党员推荐人主要事迹材料

 

----煤矿安全监管处(执法监督处)洪福兴

 

洪福兴,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贵州工学院,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调入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后,连续几年被评为优秀国家公务员、国家安监总局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个人,2012年被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授予“贵州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该同志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八”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忠实践行宗旨,勤政廉政为民”为目标,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局党组的安排和工作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恪尽职守,以坚定高昂的工作热情,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以“强基础、严执法、重服务、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强化服务,为提升我省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不遗余力地奉献自己的光和热,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形象和模范带头作用,以对煤矿安全监管事业高度忠诚的信念、高度负责的态度诠释了一个优秀安监工作者踏实奉献、敬业有为的工作真谛。主要事迹有:

一、抓好煤矿的基层基础工作:

(一)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新突破。通过推动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树立典型、加强服务等多项举措,使我省有9对煤矿被国家安监总局评定为部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实现了全省2012年度所有生产矿井均达到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省三级及以上标准,其中省一级标准化矿井21处,省二级标准化矿井215处,比2011年度分别增加5处、169处,增长31.2%和369.4%。

(二)创新监管方式,改善监管效果。一是为了进一步改善煤矿安全监管效果,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阶段重点,该同志参与起草下发了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提出了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和履职措施,促进煤矿安全监管第一道防线切实发挥作用;二是创新监管方式,组织参与了九个市(州、地)安监局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交叉检查,有效地改善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

二、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创新工作思路,改变以往单纯在室内检查执法文书的方法,将煤矿督查专项行动、安全大检查工作与现场检查煤监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检查标准不降低,内容不减少的原则,通过对现场执法过程追踪、及时纠正煤矿行政执法中,对安全隐患监察、重大行政处罚程序和实施、自由裁量权掌握、事故查处等方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定期对上报的执法统计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采用反馈《工作意见》、执法通报和现场分析会的形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错误,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老兵”,该同志十几年如一日,时刻以工作为重,无论是在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时,还是参与省组织的各类节后复工复产,重要时段、敏感时期的专项督查、检查。在工作中,服从带队领导的安排,与其他同志相互配合,按照局党组提出的“工作踏实、作风扎实、基础打实、监察务实、责任落实、成效求实”的要求,无论工作任务有多艰难、工作环境有多恶劣,从不退缩。多年来,该同志经常深入煤矿一线,深入煤矿井下查找隐患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计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煤矿; 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了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有益建议,将监管监察工作与对煤矿的指导服务相结合,在煤矿安全检查时经常因为忘我的工作,顾不上吃饭;经常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惜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常常加班加点工作,牺牲小家,服务大家,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多年来,每年累计深入基层煤矿达一百多天以上。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10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煤炭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整顿关闭和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对煤矿企业依法开采的煤炭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大中小型煤炭企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煤矿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煤炭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思路

在各级政府组织和指导下,以实施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矿企业资产整合,落实整顿关闭任务为主线,减少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以煤炭资源采矿权、煤矿企业资产所有权为纽带,实现企业的重组与并购;以资源科学配置、生产系统优化,提高办矿水平、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为手段,达到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目的。整合工作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对煤炭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将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井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炭企业和矿井。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统筹,安全发展。煤矿整合应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相结合;与电煤供应保障基地建设和全县大多数小型煤矿开采极薄煤层的现实相结合;与解决三峡库区产业空虚问题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矿整合应结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制订整合规划和具体方案,并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三)以大并小,优化组合。煤矿整合应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差和规模开发的原则,以大中型和具有资金、管理、技术相对优势的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整合小型煤矿,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化开发,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明确标准,扎实推进。整合矿井必须经现场核实和方案论证,达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后的一个矿区(开采单元)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五)公开公正,接受监督。煤矿整合应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目标任务

(一)*年末,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40户以内。构建10个20万吨/年以上生产规模的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年末,全县小型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98个以内。

五、整合方式

(一)企业资产整合。按照《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需要调整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矿井资源整合。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六、整合标准

(一)企业整合标准。整合企业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万吨/年,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矿井整合标准。整合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为主要目标的小型煤矿最低生产规模应达到4万吨/年。

七、整合范围

整合的范围为所有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矿井之间和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其重点是:

(一)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炭资源相邻的矿井。

(二)国有煤矿井田周边对国有大矿生产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三)一个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矿井(生产系统),即“一矿多井、大矿小开”的矿井。

(四)小矿密集区内的矿井。

(五)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井。

(六)实际生产能力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

(七)采矿范围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

(八)其他具备整合条件,可以实施整合的矿井。

以下类型的矿井不纳入整合范围:

(一)凡存在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矿井。

(二)资源已经枯竭且周边无资源可增划的矿井。

(三)在国家和市级规划矿区范围内,对大中型矿井未来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四)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部级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井。

(五)已经纳入永久性关闭煤矿名单、且无资源可供重新规划利用的矿井。

八、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形成整合意见:*年5月15日前,形成全县煤矿整合实施意见;

2.动员培训,编制规划:

①*年5月15日前,召开全县煤矿整合工作动员大会,并集中3天时间,邀请相关人士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煤矿企业开展整合工作;

②*年5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煤安办召集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讨论全县煤矿整合实施意见,并指导煤矿企业完成整合申请和整合意向协议书;

③*年5月30日前,各煤矿企业必须将整合申请和整合意向协议书及整合相关资料、文件等报县整合办;

④*年7月底前,县整合办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全县煤矿整合规划,并完成初审和报批工作。

3.*年12月底前,全县20%的整合煤矿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并进入初设方案的设计及报批;

4.*年12月底,基本完成全县煤矿整合工作,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二)工作步骤

1.形成全县煤矿整合实施意见。县政府根据渝办发[*]112号文件要求,形成全县煤矿整合实施意见,确定煤矿整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召开全县煤矿整合工作动员大会,启动全县煤矿整合工作;

3、整合企业向县整合办提交整合申请和整合意向协议书(含资产整合和资源整合)及整合矿井已取得的有关手续(证照、批准文件等),并明确“整合成矿、独立成矿”的政策依据与条件、矿井名称、企业名称、系统布置、矿井规模、法定代表等具体事项;到*年5月30日仍不向县整合办提交整合申请和整合意向协议书的煤矿企业,一律视为自愿放弃整合并纳入拟关闭名单的矿井。

4.实行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总量控制。根据全市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必须在整合规划中具体分解落实我县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控制目标,并于*年7月底前提出拟保留矿井、拟关闭矿井和未来发展矿井名单。

5.编制全县煤矿整合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编制煤矿整合规划报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审。整合规划与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保持一致。

6.明确实施主体。按照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确定整合煤矿企业主体,并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7.编制整合煤矿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和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按照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编制各整合煤矿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和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分别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庆煤监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审查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整合。整合后扩大(或变更)矿区范围的,应进行必要的资源储量核查,缴纳采矿权价款。

8.依法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整合煤矿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开采设计,组织施工队伍,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施工。整合工程竣工后,按程序申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9.检查验收。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煤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10.全县煤矿整合规划的编制要求。全县煤矿整合规划必须由具备煤矿设计、煤矿安全评价、煤炭资源开发、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编制。

九、政策措施

(一)继续推进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工作仍按照《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并将两阶段的工作合并。整合煤矿工作继续享受《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限期整合,规范操作。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经批准列入整合规划的矿井必须在*年10月以前进入开采设计、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程序。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整合矿井之间的兼并、重组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由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协调整合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三)整合期间证照办理暂行规定。整合期间,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予以暂延,整合完成后,按新的要求处理。

(四)小型煤矿分类处置规定。根据*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认定结果或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规模(新建、改/扩建),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置全县的小型煤矿。

1.新建矿井。严格控制新建矿井的数量,未列入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煤矿整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向市级相关部门转报。“*”期间,原则上停止转报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为满足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煤需求,构建合谐新农村,在不突破全县矿井总数的情况下,可适度新建小型煤矿。新建煤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0.65m以下)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2.生产矿井。现有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1)具备与相邻矿井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实施资源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的,不得低于4万吨/年。

(2)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但资源储量较大或具备增扩资源条件的矿井,可实施改扩建。设计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3)开采极薄煤层、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为主要目标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可适当保留。

(4)存在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等重大安全生产威胁,能够通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使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可以开采的,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可予以保留。

(5)开采地质构造特别复杂块段、回收相对集中的残余或零星资源的矿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可规划到一个采矿权属范围内,分区布置,分期开采,设计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3.拟关闭矿井

(1)具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条件而拒不参加资源整合或改扩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

(2)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生产规模2万吨/年以下,不具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条件的矿井。

(3)凡存在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的矿井。

(4)其他应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

4.政策性遗留问题矿井。以下情形按政策性遗留问题处理。

(1)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批,设计规模在6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正在建设或已作部分前期工作的设计生产规模6万吨/年以下、4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继续完善相关手续。

(2)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正在建设或已作部分前期工作的设计生产规模3万吨/年及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含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原则上纳入资源整合范围,整合后生产规模应达到4万吨/年及以上;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但具备扩大生产规模资源条件的,可申请改扩建到4万吨/年及以上,继续完善相关手续;既不具备资源整合、又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一律停止建设,责令关闭,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手续。

(3)对立项和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不一致的煤矿建设项目,以经批准的设计规模为准,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后可继续建设;不按有关规定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的,必须停止建设。

(4)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具有开采价值、实行先关闭后整合矿井的残余资源,可纳入整合范围。已通过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查的此类资源整合项目,可继续完善手续。

(五)实事求是实施整合,防止弄虚作假。4万吨/年至6万吨/年的整合煤矿实际产量在投产的第二年必须达到核定能力,否则,将核减生产能力,并按实际产量予以处理。

(六)整合矿井的采矿权价款处理。整合后矿井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较原出让时增加的,其增加部分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应按现行市场价格予以补缴,不再评估。

(七)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煤炭企业参与整合。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大中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资金、管理和技术优势,参与煤矿整合,提高煤矿整合质量。重点是整合大矿区范围内资源较多,又有利于大矿集中开发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在国有煤矿井田周边有资源纠纷或交叉重叠的小型煤矿,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处置:一是由国有煤矿采取兼并收购小型煤矿的方式进行整合;二是经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不影响大矿整体开发和安全生产的零星或残余资源,通过协商,划出国有大矿井田范围,由小型煤矿合理开发、充分利用。

(八)严格办矿准入。行业外新的投资者有投资煤炭行业意愿的,可以通过整体收购、控股或参股现有整合后合法矿井的方式进入。参与新的采矿权竞买者,要进行资质审查。

(九)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安全管理、监管和监察。煤矿整合方案实施中,只允许整合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井,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新建或改造工程互不影响的区域组织生产,并制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报县煤炭工业局审批。

煤矿整合期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实施整合。

县煤炭工业局和各乡镇煤安办必须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日常监察,组织定期、重点和专项监管、监察,严厉查处整合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整合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特别要防止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突击生产、掠夺式生产,避免发生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确保整合期间煤矿安全。

(十)加强整合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煤矿整合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十一)创造条件,加快进度。县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环保局、公安局、电力公司、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制定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为整合煤矿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采取简化环节、联合现场办公等方式,对整合企业上报的整合方案原则上成熟一批、集中办理一批。充分利用已有技术和业务成果,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收费,加快工作进度。

(十二)建立小型煤矿退出机制。不按时提交整合申请、整合意向协议书和不具备资源整合、改扩建和保留条件的小型煤矿,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关闭范围,组织实施关闭。对*年度(*年6月至*年6月)已列入拟关闭名单的矿井和主动申请永久关闭的矿井,按照渝办发[*]93号文件规定,“对证照齐全永久关闭的矿井(指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在*年内有效的),按照*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偿。对核定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的矿井,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核定生产能力为2万吨/年的矿井,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数上,每缺一个证照扣减补助金额5万元,以此类推);凡是被列为*年度关闭对象并实施先关闭后整合的煤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已列入永久性关闭名单的矿井,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整合办,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十、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

县政府成立*县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谢礼国任组长,副县长王程任常务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县煤矿整合工作方案,分解煤矿整合工作目标,落实整合责任,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推进煤矿整合等工作。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煤矿整合工作的组织引导、宣传发动、监督检查等。

(二)大力宣传,加强督导。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本实施意见贯彻到每一个煤矿企业,大力宣传煤矿整合工作的目的、意义、背景和相关政策,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赴产煤乡镇进行督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煤矿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煤矿整合工作由县整合办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整合企业的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除法定职责以外,按以下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县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整合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整合规划、具体方案的审查;查处不按设计组织施工、拖延整合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整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查处,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对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组织煤矿企业向重庆煤监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资源的开采价值;对纳入整合的资源协助企业依法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协调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范围调整和边角、残余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处理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的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和登记注册。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合过程中的社会稳定,依法打击整合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整合煤矿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审查批准整合煤矿环境保护措施。

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整合过程中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参与煤矿关闭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煤矿安全工作意见例11

一、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其职责。

调整后,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中增加: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职能基础上,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相应加强组织建设,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585号)文的要求,健全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力量,明确地方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各产煤市、县(区)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重在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宏观政策、安全监管、资源管理、行政监察、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及分工,强化和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继续依法加强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年检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煤炭开发规划的编制,提出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负责组织煤矿企业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的核定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查处未经核准建设的煤矿;督促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查处超能力生产的矿井;禁止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提出煤炭运行调节意见,制定和落实煤炭生产总量控制指标,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整合煤炭资源,严格采矿权审批、转让和年检工作,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保持符合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时对非法煤矿的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及时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的日常性监管检查工作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关闭矿井名单。负责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福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能,加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及煤矿矿长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保持符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严肃查处未经“三同时”审批擅自建设的矿井,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的犯罪行为。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应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管理和年检工作。保证煤矿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在册职工工伤保险等各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对无证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企业进行依法查处,促使煤矿企业持续保持符合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暂扣营业执照,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

(八)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

(十一)省煤炭工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和促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十二)统一煤炭建设管理。煤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新建煤炭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省发改委核准,改扩建煤炭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查、核准,建设项目要征求省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煤矿开发、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煤炭行业管理

省经贸委、安监局、质监局、福建煤监局以及省煤炭工业协会通力配合,对急需制定的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在全省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煤炭开发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全省煤炭发展规划,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国土、环保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

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共同组织制定矿长资格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培训及颁证管理办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煤炭行业规划和指导,强化经济运行调节、煤矿资源整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