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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6 16:03:32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1

(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规范行政许可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不仅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而且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都产生深远影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一年来,全省各地经贸部门都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落实。

1、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机制的全面落实,省经贸委于*年7月制定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受理制度、审查与决定制度、时限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军工处等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按照《实施办法》,完善了处内工作制度及许可管理工作程序,使行政许可的实施得到了有效规范。

各市经贸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在行政许可实施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山市、肇庆市、*市、*市经贸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市经贸局不仅制定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而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统一制作办事申请的受理文书,分成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类,载明受理日期、经办人和批准人,以便于监督。

*市贸工局、珠海市、东莞市、韶关市、湛江市、清远市、潮州市经贸局等单位设立了办事服务窗口,实行“窗口式”办公,突出窗口的办证与咨询两大功能,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2、基本完成行政许可的各项清理。各级经贸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大幅度削减审批事项,从而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根据十届6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经贸委现有行政许可34项(省工办4项),一般业务管理20项(省工办1项)。通过取消、合并、下放、转移等措施,省经贸委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年的102项、2003年的72项到*年的54项,调整幅度达47%,纠正了少数行政许可项目未以省经贸委名义实施的问题;取消了食盐零售许可证费,以及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履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为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经贸委制定了《*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对象和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要求每个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对行政审批行为开展自查,自行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程、责任制度。10月份,省经贸委对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流通服务处两个业务处室通过听取汇报、抽查行政许可案卷、与承办人谈话、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二)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

各级经贸部门结合实际,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了政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公示制度。省经贸委对经贸系统负责执行的99部法律、法规、规章,统一在经贸网站和电子触摸屏上进行公示;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公示制度。凡是省经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布。目前,省经贸委已有20件规范性文件在经贸网站和电子触摸屏上进行公示;三是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公示制度。省经贸委现有的54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已在经贸网站、电子触摸屏公示的有39项(省工办3项),其中行政许可25项,一般业务管理14项,公示率为72.2%。行政审批事项的公示包括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条件、提交的材料、程序、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等等;四是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示制度。对省经贸委执行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公示。根据情况的变化,省经贸委及时调整网站和电子触摸屏的内容,更改查阅方式,为公示项目单独设置子栏目,确保公示信息的时效性,方便查阅。

韶关市、揭阳市、阳江市经贸局制定了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行挂牌上岗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市经贸局印制了《*市经济贸易局服务指南》小册子,供企业和群众取阅。*市贸工局不仅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还成立咨询服务部门,开通三部咨询电话和一部投诉电话,配备专门人员解答企业咨询、接受企业投诉,使政务工作做到公开、透明。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保障地方经济发展

1、加快经贸立法的步伐。经贸立法既是全省立法工作的重点,又是经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省经贸委的《*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三个项目列入省的立法计划。面对繁重的经贸立法任务,按照“领导落实、工作人员落实、时间进度落实”的要求,省经贸委组织力量到兄弟省市和省内各地进行调研,反复论证,认真起草,广泛征求意见,请省人大财经委、法委、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立法草案的草拟、修改阶段给予指导,确保草案的质量。目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正在省政府审议。《*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分别于*年1月1日、3月1日起施行。

*市经贸局今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法制局先后两次到江西、内蒙、辽宁开展反窃电的立法调研,草拟了《*市预防与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力地推动了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市贸工局草拟了《*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2、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程序。依法、合理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利于统一政府规制,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依法行政。为了明确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依据《*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审议、合法性审查到批准、,都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程序,合理划分责任,确保规范性文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今年审核的60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的有《*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等4件,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快了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今年省经贸委对自*年以来的10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纳入清理范围92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废止40件,修订13件。江门市经贸局对涉及经贸管理的市委、市政府35件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办法,其中确定废止23件。

(四)界定经贸执法职责,强化执法责任

1、梳理经贸执法依据。省经贸委职能调整后,重新对我省经贸系统目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分析,明确了经贸系统现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99部,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印发*省经贸系统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的通知》,下发全省,进一步明确经贸执法范围和执法任务。同时编印了《经贸法规汇编》2500册,方便经贸系统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提高执法水平。

2、积极协调指导具体执法活动。如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生猪屠宰备案、报废汽车许可、推行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联网收费等等,充分发挥经贸部门法制机构的专业特长,确保执法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3、完善执法主体资格,规范经贸执法。各级经贸部门都能按省的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执法。一是实行执法主体资格。坚持和完善经贸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严把入门关,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一年来,省经贸委158人经考核合格,统一申领了《*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取得执法资格。*市经贸委通过举办为期三天的行政执法培训班,经过考核合格,为执法人员申领和换领《*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潮州市经贸局严把执法队伍资格关,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和换发须经局党组讨论确定办理。

二是理顺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市经贸委、*市经贸局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先行一步。经市编委会批准,*市经贸委专卖办公室加挂*市食盐和酒类专卖稽查大队牌子,负责食用盐和酒类行业日常检查执法工作,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各区、县级市经贸局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市经贸局经市编委会同意,成立了*市经济贸易局综合执法大队,下设市酒类专卖执法分队和盐业执法分队,核定执法人员编制30名,改变了原来酒类、盐业执法主体不明,政企不分、经费不落实、机构不健全、管理松散的状况。

三是建章立制,严格行政处罚。梅州市、河源市经贸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形成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的工作格局。*市经贸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订了一整套行政处罚文书,从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听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照程序和制度进行。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2

从*年7月份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市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逐步以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卫生、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长江镇(*港区)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负责按照规划及时办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会同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和考核;协调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扶持资金落实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落实升级改造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安排专项奖励扶持资金。

建设局:负责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建设的全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水用水服务、落实相关用水扶持政策。

国土局: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及时办理土地征供手续,对改建的及用地手续不全的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对各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提出用地方案。

建工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施工许可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卫生局: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审查,参与工程验收。

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处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矛盾纠纷,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涉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

环保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参与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指导相关镇并配合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户正常经营,牵头负责市场改造期间城镇市容市貌整洁工作。

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

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各镇(区)、部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物价局:负责各农贸市场收费及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借升级改造之机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法制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职能的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

招投标办: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供电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电用电服务。

四、扶持政策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改造”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式,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市镇两级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

(一)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其中新建或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按《*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综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经考核验收符合二级标准(140分以上)的市场,市、镇两级政府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市政府对新建或改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第一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第二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第三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4.5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对上述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推进有力、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三年的优惠期。三年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原市场实施升级改造上一年度所收各类税、费、基金为基数,超收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列入升级改造计划改建、扩建、迁建的农贸市场在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开发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税务部门要对升级改造后市场内经营户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有效调动市场改造者的积极性,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成本较高的矛盾,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把关,可按照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模,拿出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以弥补市场开发投入资金的不足。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规范运作,且不得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冲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放心消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建立*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认真有效地组织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度和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区)必须结合城镇规划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确保两年内各镇(区)辖区内的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到位,三年内所有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到位。市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全市各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实施的,各镇(区)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整完善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

(三)积极引导,确保稳定。各镇(区)、各部门要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农贸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宣传相关政策,坚决打击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行为;要切实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要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的稳定工作,搞好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与此同时,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向当地政府递交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不借升级改造之机将市场改作他用或将市场商铺擅自对外销售。在升级改造完成后,优先安排原市场内的经营户入场经营,同时市场内留足专门区域作为农民自产自销区和合理停车位。

(四)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各镇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对产权明晰、规划齐全、无租赁纠纷的农贸市场,可迅速进入升级改造的实施阶段。要做好边升级改造,边核实调整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升级改造任务。要加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调度,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解决。要严把质量关、安全关,加强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高质量、高标准一次性完成。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中国柠檬之都、中国佛雕之都”城市形象、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规分建、属地管理”的基本思路,全面优化城乡农贸市场规划布局,不断改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购物环境,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的农贸市场体系,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升品位”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档次低、环境差等问题为重点,通过规划新建、设施改造和管理提升等,全面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到年,县城农贸市场全面达到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制度化的要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1.加强规划引导力度。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布点、规模和功能。结合城区实际,原则上新区按每1000—1500m的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处占地面积3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用途。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用途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全面清理老城区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房管局等部门对城区规划配建农贸市场情况进行清理。对已经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农贸市场,依据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擅自改作他用的农贸市场,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建设的,要限期开工、限期建成。

3.加快推进老城区农贸市场补建和升级改造。对旧城改造通过“招拍挂”有配套农贸市场的土地项目,纳入统筹配建。对现存且具备合法土地手续,同时符合农贸市场规划定点的地块,应当补建,建成后必须作为农贸市场经营,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对城区符合规划、现有设施设备简陋的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逐年进行升级改造,县政府给予设施建设财评金额60%的补助。

4.把新开发片区农贸市场纳入规划统筹配建。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新区建设和规划进程,按照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定,落实配套建设。对规划有农贸市场的房地产开发片区,县国土资源局应整体出让土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文件中明确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成时限等,明确市场建成后开发企业须将市场产权无偿移交政府所有。农贸市场建设要纳入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凡规划有农贸市场建设未落实农贸市场建设的片区不能启动开发建设;农贸市场功能设施设计未经过审查同意不能动工建设;农贸市场功能设施未通过验收,其他单体建筑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对单独“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功能,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产权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正常发挥。

(二)加快推进乡镇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1.建设模式。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建设改造,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并负责市场建设用地及场地平整经费,规划设计和主体建筑由县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确保市场性质不变。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现有的未使用的国有土地(粮站、蚕种站等)进行建设。

2.建设标准。新建乡镇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每一个市场进行现场规划设计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实施。

3.立项和验收。项目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各要素有保障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立项。项目实施建成后,由县商务局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地逐项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乡镇政府报财评中心评审,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建设资金。

(三)加强城乡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

城区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属县政府的,由县政府指定单位进行资产管理;产权属企业、业主的,鼓励引进具有运营经验的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经营。

四、加强领导和明确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商务局:负责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拟定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方案和布局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的拔付和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发展计划、项目的立项。

县住建局:负责制订科学合理的农贸市场区域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监督项目施工建设。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4

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外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重点打击外贸领域三类商业欺诈行为: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行为;低开、虚开出口发票行为;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和假出口行为。通过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功能,达到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对外贸易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一)关于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由滁州市商务局牵头,工商、公安、税务、外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滁州市建立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充分体现各部门功能互补、信息共享以及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根据我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外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现场办公,协调相关问题,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厉查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根据国际惯例向进口商自行开具的一种形式发票。我局将会同税务、外管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程序化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严厉打击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假出口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利用海关风险监控机制,广泛开展对外贸领域内的价格信息核实以及企业稽查。综合运用查缉和规范两种手段,将打击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制裁违法企业,又要鼓励守法企业,引导企业经营行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外贸进出口领域,形成一个良性、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职责分工版权所有

为更好地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等部门组成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办公室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成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动市际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定期沟通对外贸易领域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定期汇总现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各部门内部要确定本系统内信息的汇总机制;对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向滁州市相应对口部门提出要求,形成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尽早实施。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开、虚开出口发票对我市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快推动关于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依据办法查实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处罚;敦促地方有关部门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作为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商讨建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共享制度,违规违法企业通报制度。

四、工作进度

按照《安徽省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个阶段实施。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5

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外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重点打击外贸领域三类商业欺诈行为: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行为;低开、虚开出口发票行为;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和假出口行为。通过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功能,达到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对外贸易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一)关于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由滁州市商务局牵头,工商、公安、税务、外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滁州市建立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充分体现各部门功能互补、信息共享以及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根据我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外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现场办公,协调相关问题,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厉查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根据国际惯例向进口商自行开具的一种形式发票。我局将会同税务、外管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程序化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严厉打击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假出口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利用海关风险监控机制,广泛开展对外贸领域内的价格信息核实以及企业稽查。综合运用查缉和规范两种手段,将打击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制裁违法企业,又要鼓励守法企业,引导企业经营行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外贸进出口领域,形成一个良性、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职责分工版权所有

为更好地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等部门组成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办公室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成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动市际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定期沟通对外贸易领域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定期汇总现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各部门内部要确定本系统内信息的汇总机制;对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向滁州市相应对口部门提出要求,形成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尽早实施。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开、虚开出口发票对我市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快推动关于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依据办法查实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处罚;敦促地方有关部门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作为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商讨建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共享制度,违规违法企业通报制度。

四、工作进度

按照《安徽省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个阶段实施。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6

一、组织领导

局成立平安市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二、工作职责

1、平安市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区平安市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把握创建活动的全局和方向,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创建活动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对全区平安市场创建活动检查和考核评比。

2、平安市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平安市场创建工作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区平安市场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检查指导基层分局及市场开办者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帮助基层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创建活动的重大事项提出科学建议;及时上报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先进经验;整理平安市场创建活动中各项档案资料。

3、基层工商分局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按照平安市场创建工作考核细则履行职责、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经营户创建工作,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申报创建平安市场做好测评推荐。

三、创建对象

鼓励全区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参加创建活动。以下30个市场为2012年度平安市场创建必须达标市场:

南门市场、中山门市场、漕运市场、耳洞口市场、张庄市场、东门市场、华亭市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楚州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翔宇农贸市场、季桥农贸市场、顺农农贸市场、苏农农贸市场、钦工农贸市场、席桥农贸市场、泾口光明市场、博里农贸市场、流均农贸市场、复兴农贸市场、仇桥农贸市场、车桥农贸市场、朱桥华盛农贸市场、施河通达市场、平桥农贸市场、溪河农贸市场、马甸农贸市场、上河农贸市场、范集农贸市场、林集农贸市场、三堡农贸市场。

四、考核办法

1、市场自评。各市场开办者按照《平安市场创建工作考核细则》在10月11日—10月20日做好自评工作。

2、分局考核。各基层分局在10月21日—10月25日做好考核推荐工作。

3、局考核。对30个市场采取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办法,采用现场检查、暗访和查看资料相结合,量化考核。对分局考核推荐的市场在10月26日—11月15日组织考核验收。考核总评得分85分以上的推荐上报。

4、上级考核。区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市场创建活动进行检查验收,考核验收得分在85分以上为达标市场。

五、奖惩办法

1、全区各创建市场在平安市场创建工作中,被区、市政府表彰的,局将分别补贴给基层分局创建经费1000元/市场、2000元/市场。

2、区局在平安市场创建工作中被区以上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的,局将对创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给予适当奖励。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7

2015年2月,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2014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的问卷调查。调查采用了双层复合不等比例抽样法,依据HS编码,将被调查的出口企业划分为七大产品类别(农食产品类、机电仪器类、化矿金属类、纺织鞋帽类、橡塑皮革类、玩具家具类、木材纸张非金属类),从全国随机抽取了3146家出口企业,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企业所属行业、地区、性质、规模、出口国别、贸易损失、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等方面调查分析了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并了解了出口企业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途径、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采取的做法、希望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形式和途径以及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对政府主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期望等。

此次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3134份,回收率达到99.6%。根据调查结果推算,2014年有36.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755.2亿美元,比2013年增加93.2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2%,比2013年上升0.2个百分点;企业新增成本222.2亿美元,比2013年下降20.3亿美元。

对中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东盟、拉美、日本,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2.8%、29.9%、8.1%、4.9%和4.6%。

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类别排在前五位的是机电仪器、化矿金属、纺织鞋帽、玩具家具、橡塑皮革,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1.3%、20.4%、9.6%、8.2%、7.2%。

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省份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浙江、山东、天津、江苏,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1.4%、15.6%、13.9%、8.7%和6.1%。

抽样显示,主要贸易伙伴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包装及材料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五个方面;影响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要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加工厂和仓库注册要求以及食品标签要求等五个方面。

抽样还显示,技术性贸易措施被认为是继汇率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继续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问题上普遍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加强管理、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成为企业在遇到国外技术措施或技术要求限制时的首选做法。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继续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收集和分析工作,重点开展对欧盟、美国等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国别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积极推动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推动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发挥重要作用,帮助企业更有效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质检总局《关于深化京津冀地区进境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管改革的通知》

为推动我国生物产业和科研发展,质检总局自2013年12月起在北京开展了“中关村进境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简称“中关村改革试点”)。一年多来,中关村改革试点工作目标明确、边界清晰、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符合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形成了可推广、可复制的成熟经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生物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15年6月3日,质检总局《关于深化京津冀地区进境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管改革的通知》,决定在京津冀地区推广复制中关村改革试点经验,并深化进境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管改革。

《通知》明确,推广复制中关村改革试点5项经验,即分级授权审批、缩短审批时间、分批核销许可证、调整相关动物细胞系风险级别、调整SPF(无特定病原体动物)鼠境内隔离检疫措施。新增2项深化改革措施,即对进境动物诊断试剂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实验用啮齿活动物及其遗传物质检疫要求。

《通知》还明确,实施京津冀一体化3项举措:一是监管统一,各局统一开展相关检验检疫工作;二是结果互认,对符合条件的指定场所及时公开信息,并在京津冀三地互认;三是进口直通,对进境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口岸实施符合性查验后,货物直接调至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

《通知》还提出4方面工作要求,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用管理,争取各方支持,及时跟踪评估。质检总局深化京津冀地区进境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管改革意义重大。为此,质检总局将统筹谋划,认真实施,并继续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深化动植检改革提供借鉴。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8

今后县城区新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标准审定建设。

二、整改内容

纳入县城区整治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主要整治改造的内容包括:一是对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二是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市场责任主体,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业主和相关部门管理责任;三是整治市场交易秩序,查处市场内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整治市场及市场周边安全、卫生、广告等环境和秩序。通过整治改造,使农贸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管理达到规范的要求。

三、时间安排

农贸市场建设整改工作从2009年7月上旬开始,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利用大约一年半时间完成城南蔬菜批发市场、西区市场、城北农贸市场、人民市场、金龙市场、何家桥市场、迎春市场、水府综合市场的整治改造升级工作。今年9月份前先期启动两个市场的整治改造升级工作,争取年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再完成其它6个农贸市场的整治改造升级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整治改造升级工作方案。2009年8月底前,由县商务局负责制定县城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及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标准。各农贸市场业主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各自市场的整治改造升级具体方案。

(二)召开动员会。2009年9月25日前,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县级相关部门及8个市场业主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对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三)组织实施市场整治改造升级。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工商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县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标准》的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县城区农贸市场的整治改造升级工作。

(四)组织进行整改检查验收。按照时间安排,整治改造升级完成的市场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召开现场会和总结表彰会。2010年12月召开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示范与长效管理现场会和总结表彰会。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是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直接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工程,也是我县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求真务实,以民为本,高度重视这项民心工程,确保取得成效。

为加强对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周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付勇,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钟小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琼华副县长蒋晟任副组长,副县长丁文艺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畜牧食品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商务局局长宋兴华任办公室主任,县商务局副局长周良平、县工商局副局长刘军、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负责审查各农贸市场的总体整治改造升级方案,研究解决市场整治改造升级中的重大问题,并对达不到整治改造要求的农贸市场研究处理办法,组织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检查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听取各成员单位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不定期召开重点单位参加的工作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市场整改各阶段的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县城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日常工作,对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督查督办,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负责、整改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和市场,应及时发出督办通知,限期进行整治和改正。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既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又要社会各方面,包括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县商务局牵头,县工商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配合,对每个市场都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加强督促指导,掌握整改进度,搞好信息反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面履行部门面上工作职责的同时,负责对具体联系配合的市场进行具体指导检查,确保点面结合,平衡推进。

(三)政策激励,积极引导

一是县财政局对农贸市场新建和整治改造升级工作按照《*县县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另文下发)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是对积极整改的市场业主加大宣传力度,县级相关部门对其今后在市场发展、业务拓展等方面给与更大支持。

(四)强化约束,严格规范

县商务局要会同县工商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在2009年9月上旬对全县新建和现有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公共卫生审查,对未按要求划行归市、生熟食品摊区分设、家禽宰杀与食品摊区分离和卫生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市场,应责令市场业主限期整改。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要做好整治改造市场期间设立临时市场的规划、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因市场改造受到大的影响。对市场业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卫生局吊销市场卫生许可证,县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县城乡规划局、县规划和建设局要对农贸市场整治不力、不积极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业主予以约束、限制,促其承担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的社会责任。在加强对市场业主监管和约束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户的管理,对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取缔,对不具备“三防”卫生条件的熟食品经营户,县卫生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县工商局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业主要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收回经营户的经营摊位。

对验收不合格,尤其是拒不整治改造的农贸市场,要组织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城乡规划局等部门,依法强制实施关闭,并就近落实地点,通过设立临时市场、新建农贸市场等办法,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并做好相关维稳工作。

要切实做好市场撤、并、转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做好周边居民解释工作,搞好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理,严禁以整治改造升级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保证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稳步推进。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改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同步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农贸市场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此项惠民工程的支持,营造农贸市场整治改造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使广大市民、市场开办企业、市场管理者、市场经营者了解、支持和参与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

要广泛宣传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县委、县政府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改造农贸市场的坚定决心、各项措施、时间安排等。要对现有农贸市场的脏、乱、差等现象、安全隐患、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文明行为等进行批评和曝光,宣传报道成都、*以及其它地区整治改造农贸市场惠及市民的先进事例,形成强烈的对比,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产生强烈的要求和期望,主动参与到县城区农贸市场的整治改造行动中来。通过建立农贸市场整治改造红、黑榜机制,大力宣传积极参与、主动带头按政府规划实施整治改造建设的业主、主动配合整治改造的市场经营者,树立先进典型;批评曝光不配合、阻扰整治改造升级工作的业主或市场经营者。要及时报道市场整改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宣传展示我县农贸市场整改后的新形象、该项惠民行动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整个宣传活动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根据县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围绕全县的宣传重点联动开展。通过举办新闻会、信息通报会、动员大会,开展日常报道、跟踪报道集中采访、现场采访报道,在*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设立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作好深度报道。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利用其宣传阵地(刊物、简报、墙报),在公共候车亭、公共宣传栏等地方开辟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建设宣传栏。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9

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096-03

一、上海自贸区设立背景和目标

自由贸易区是在关境以外划出的,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允许港内或区内进行商品的自由储存、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促进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区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之一。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其范围覆盖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达28.78平方公里,是中国大陆首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是中国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试验田”,更是中国积极应对新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必然选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国际贸易格局出现新变化,促使中国设立自贸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贸易规模已经超越美国而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国家。美国为了捍卫自己世界霸主的地位,企图通过建立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和PSA(多边服务业协议)重新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从而建立国际贸易新秩序,继续控制世界经济格局。如果这三个协议谈判成功,中国将会处于被边缘化的不利局面:如果中国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则必将在未来的国际贸易规则中处于被动地位,贸易发展将举步维艰。鉴于此,中国需要认真应对三大谈判的经济冲击,而自贸区的设立则表明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对外开放的决心,为“二次入市”破除市场壁垒和体制机制的障碍,为开展国际贸易新格局的相关谈判积累经验,为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铺平道路。

另一方面,国内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促使中国设立自贸区。国际需求疲弱及人民币对外升值致使我国外贸出口大幅回落,过去严重依赖出口的发展模式面临挑战。目前,内需增长缓慢,产能过剩矛盾突出,国内面临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等压力,需要用开放扩大内需、用开放形成倒逼机制,以促进新一轮改革。此外,由于国内服务业、金融业没有蓬勃发展的制度土壤,一直处于探索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上海自贸区不仅重视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希望吸纳更多投资,以扩大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发展。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不仅顺应了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增强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同时对我国积极主动实施对外开放战略起到积极作用。上海自贸区旨在通过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改革,建立融入全球新格局、新规则的“倒逼”机制,达到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设立上海自贸区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其他区域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上海自贸区国际经验比较

世界上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是建立于1958年的欧洲共同市场,在自由贸易区半个世纪的发展历史进程中,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建设了各具特色的自贸区。虽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传统自贸区的宗旨存在差异,但仍然可以借鉴国外传统自贸区的历史经验,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与特色,取长补短,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快速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一)香港自由港

1841年6月7日,英国政府代表查理・义律宣布香港成为自由贸易港。1872年以来,香港自由贸易港的内涵和功能逐步扩展,成为全世界最自由、最开放、最多功能的自由港,是全球最大的贸易、金融和航运中心之一。上海自贸区金融与香港自由港金融所依托的经济体系的基础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但在发展程度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市场化的深度与广度。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所依托的内地经济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表现为中国大陆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渐进性和内部不均衡状态,而香港自由港金融则是根植于历经百余年建设的市场经济体系。上海自贸区与香港自由港在政府管理职能去干预化的程度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经过百余年的积淀与提炼,香港当局已经形成了“积极不干预”的管治风格,上海自贸区还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减轻政府干预程度,加快市场经济转变。香港的主要产业为服务业、金融业、旅游业以及贸易业,没有实体经济的支撑,经济发展很容易受到其他国家经济波动的影响。同时,由于实体经济的不足,香港在科技方面的发展也受到了制约,尽管香港高度开放,但未能通过自贸区实现技术外溢,带来核心金融利益。因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注重贸易、服务、金融领域的同时,也要注重科技,将科技教育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力争通过自贸区的建立带动内地企业技术和管理方式的创新,通过“干中学”吸收外国企业的先进技术,注重对于人才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二)荷兰阿姆斯特丹港

这座港口建于13世纪,在17世纪时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个重要港口。阿姆斯特丹港自由贸易区属于保税仓储型贸易区,因此商品进入该贸易区可免交进口税,免除外国货物进出口手续,并且可以较长时间处于保税状态。作为欧洲大陆“百年老店”,荷兰阿姆斯特丹港是大型商户对欧洲、亚洲、非洲出口的分销中心。可见,荷兰阿姆斯特丹港自由贸易区的定位是转口贸易和加工,而这样的定位需要大面积的土地作支撑。但是荷兰阿姆斯特丹港的保税仓库面积很小,只有0.65平方公里,因此经济发展会受土地面积限制。上海自贸区的面积只有28.78平方公里,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荷兰解决这个问题是通过在自贸区外设若干海关监管库,从而进一步延伸自贸区的功能,上海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此外,荷兰阿姆斯特丹港与机场空港自由贸易区业务联系紧密,推动了海空两港物流的联动发展。航空和海运紧密联系,自贸区带动了航空货运业务,这对于上海浦东机场自贸区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机场自贸区可以考虑和港口合作,实现海航联合,进一步发展自贸区。同时航空运输还与金融密切相关,这可以作为我国上海自贸区航运和金融合作发展模式的借鉴对象。上海自贸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发展资源与荷兰阿姆斯特丹相似,拥有领先的航空港,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总量最大的保税区。因此,上海自贸区可以充分学习荷兰的发展成功经验,加快发展和打造上海的经济、金融、贸易及航运中心的国际战略地位。

(三)阿联酋迪拜港

迪拜港自由港区建于1985年,由港口和自由贸易区组成,面积135平方公里,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自由港区。在世界所有自由贸易区的类型划分中,迪拜被认为是贸工结合、以贸为主的典型。迪拜港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为港口装卸、仓储物流、贸易及加工制造。迪拜对于自贸区的建设是想通过自贸区来推动国内经济转向投资驱动型,迪拜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兼具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完备的基础设施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在当地进行投资,较充分地利用了当地的市场机遇,大力推动了迪拜经济的发展。迪拜自贸区具有非常独立的监管机构,这一点也是迪拜取得成功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上海自贸区可借鉴其成功经验。迪拜自由贸易区总产值在全国GDP则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也主要以物流贸易和制造加工业为主。因此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实际运行中,应当以迪拜自贸区的发展规模为目标,真正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全国贸易的拉动作用,同时也要注重发展金融业和服务业,突破传统的自由贸易区运营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立足于更高的起点。

(四)美国纽约港

美国的自贸区有两种,一种是以保税来发展转口贸易,另一种则是以优惠税率来发展出口加工业。前者是物流型单一自贸区;后者是主要以从事加工为主,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仓储运输服务为辅的综合自贸区。纽约港自由贸易区始建于1979年,为美国最大的自贸区,属于综合性自由贸易区。其采取的主要政策就是减税,因此纽约港自由贸易区提出了22条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这可作为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借鉴。此外,尽管美国有267个自贸区,但其产值在美国贸易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只有20%,根本不能体现出自由贸易区对贸易方面应当起到的促进作用。其主要原因是美国同世界其他自由贸易区一样,仍然局限于“制造加工+转口贸易”的旧模式,在相关产业带动,特别是在服务业、金融业方面的突破并不明显,着重于货物贸易,而忽视了服务业和金融业在区内的发展。

在与典型的国际自贸区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自贸区的焦点是制造业的改革,尤其是出口加工工业的改革,而上海自贸区的焦点却是金融和服务业的改革。服务业与制造业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因此,不能将国外的成功经验简单移植到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的建设特色之一是其在金融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承担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创新是以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自由兑换为核心,从而实现金融自由化,最终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上海自贸区建设思考

(一)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模式

上海自贸区是大陆首个自由贸易区,其定位是综合经济特区,这也就决定了它与传统自贸区有着根本区别。在全球各国及地区,自贸区的发展模式都是“制造加工+转口贸易”,上海自贸区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区,其业务超越了这种传统的模式,将金融业和服务业也同时纳入,并作为其核心发展内容。因此,不应简单模仿国外自贸区的经验,还要在发展过程中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上海作为大陆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有着较好的经济基础,因此可以利用自身优越的地理位置,突破传统的贸易模式,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模式,即在传统的加工、转口的贸易模式的基础上,有效结合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以及教育科技,以实现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金融服务的有机结合与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与转型。

(二)加大推进市场利率自由化进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点,其建立不仅会对上海未来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推动中国对外开放、扩大对外贸易以及增强世界影响力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尽管中国自1978年起不断开放国内市场,吸引外资,但与迪拜、阿姆斯特丹等相比开放程度并不高。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也就意味着全方位、深层次、更大程度的开放。此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也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中国现今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市场尚未完全与政府调控脱离,因此,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必须加大推进市场利率自由化的进程,使得市场能够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利率市场化作为放松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改革的标志,是改革难点之一。虽然贷款利率下限的取消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取得了重要突破,但存款利率并未完全放开。而且放开也只是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保证放开之后利率能平稳变化不出现剧烈波动,因此,关键在于政府和金融货币管理当局如何在利率完全市场化背景下有效监管市场。自2014年3月1日起,上海自贸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这意味着上海自贸区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可为未来中国金融全面开放和市场化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政府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经验。

(三)适度发挥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由于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目标是超越局部的、地方化的点状突破,必须要有强大的辐射能力和被模仿的能力,因此不能一味追求建立过于个性化的区域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全局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效果。上海自贸区作为新一轮改革的“试验田”,担负着为其他保税区示范引导的功能,在转变政府职能、人民币自由兑换、创新金融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基础性探索,为接轨国际规则积累操作性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阶段性制度创新成果,并服务于全国。按照部署,上海争取3 年后建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3年后TPP 的谈判将展开,届时有了成功的案例,并具备全国复制的可行性,为加入TPP 和启动BIT 谈判提供实践的基础。目前,上海自贸区已形成50多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措施,其中21项已在全国或部分地区推广,30多项具备复制推广的基础。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上海自贸区首个向全国推广的成功经验,这项改革举措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对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体现出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思路转变。此外,“智能化卡口验放”、“批次进出、集中申报”、“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先进区、后报关”等共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也陆续在厦门、深圳等海关监管区域内复制推广。就金融领域而言,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用、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4项改革创新措施都已经在全国推广实施。不过,要想将上海自贸区的全部政策向全国推广是不可行的,处于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地域的城市应该因地制宜,明确各自的定位,从而打造属于自己的物流中心、金融中心和商业中心。

参考文献:

[1] 姜艳艳.上海自贸区建立的经济背景分析[J].中国商贸,2014,(16).

[2] 晏玲菊.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J].时代金融,2014,(2).

[3] 张伟,杨文硕.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的定位与路径分析――兼与香港自由港金融演进路径比较[J].商业研究,2014,(1).

[4] 王孝松,张国旺,周爱农.上海自贸区的运行基础、比较分析与发展前景[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7).

Comparison of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of Shanghai Free Trade Area

JING Bo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10

abstract first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same characters of wto/tbt practice in developed counties. then it points out some problems on wto/tbt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at last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some assumption to improve theimplementation of wto/tbt in china and defend economic safety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wto/tbt practice technical standards

据商务部资料统计,我国入世以来出口商品贸易所遭遇的贸易壁垒中80%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2/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设计出口产品为总出口量的2/5,每年的损失约200亿美元。显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制约我国产品出口的第一大贸易壁垒。

按照世贸组织的定义,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或保护国民健康以及维护生态环境为由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实施的强制或非强制的技术性措施。广义的tbt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包装和标签要求、商品检疫检验规定以及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构成。tbt措施的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涉及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制度等多方面,并带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特征。而一国技术水平和经济地位往往决定着该国在tbt实践中居于主导地位还是被动地位,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水平较低,因而经常受到发达国家的刁难和限制。

wto/tbt协议虽然坚决反对成员国设立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又承认各国为了达到合法的目标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因而,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均进行tbt的有关立法,并将其作为保护本国市场和提升本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和途径。各国和地区依据本国的经济地位和技术地位以及经济发展模式wto/tbt的执行各有侧重、体现出不同特点。

一、发达国家wto/tbt实践的特点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政府管理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以完备的联邦法律对国内市场实施保护;二是政府部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美国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美国技术性贸易保护的基本原则、实施机构和具体措施。其监管范围涉及几乎所有贸易领域。美国政府部门对标准的严格执行和监管是限制进口商品市场准入的有效手段。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对药品检验为例,联邦法规对进口药品的认证、包装、标识以及监测检验的方法都有规定,甚至对非处方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语都有具体要求。另外,美国政府还赋予fda对不符合美国技术标准的进口品执行扣留、回收和拒绝进口的职能。

日本tbt的突出特点是要求外国产口进入日本市场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还要符合日本标准。日本对很多商品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技术标准条款,同时附在信用证上,并在货物入境时须经日本官员检验通过。

(二)积极制定国家(共同体)技术标准战略

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技术标准已处于竞争的前沿,因而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对技术标准占领国际市场、维护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认识逐步加深,纷纷制定国家技术标准战略,并将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意义和作用从企业和产业层面提升到国际战略层面。1999年欧盟通过欧洲标准化战略决议,而2000年加拿大标准化战略,2001年日本制定了标准化发展战略。2000年美国制定的标准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利用美国的技术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并使之更容易被国际市

场接受。这些发达国家(共同体)标准战略共同点在于: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努力使与本国产业相关的技术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注重建立区域标准化联盟,选择信息、环保、制造技术等领域作为标准化战略重点,强调科技发展和标准化战略的协调统一,并注重增强标准的市场适应性。随其后的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也根据本国的竞争优势和技术水平,制定了先采用国际标准,后制定国际标准的赶超战略。

(三)非政府机构作用突出

日本民间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也明显体现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由于在投资与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政府的过多干预已经受到指责,行业会规和企业标准便易于作为通用的标准。日本企业技术能力较强、技术储备丰富且管理严格,企业标准往往也高于国家标准。

美国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编定和采用,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是所谓“自愿标准体制”的协调者,其本身并不制定标准。而合格评定系统的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在这个分散的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就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以使其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

在德国,企业是推动标准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一项标准,如果反对的企业超过46%,则该标准就不能成立。德国标准化研究所和德国电器协会为公益性组织,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国家部门的约束。

二、我国wto/tbt实施的现状

我国于上世纪末开始针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执行采取一系列措施,特别是入世后更是按照wto框架的要求进行增加和修订。

(一)设立专门的实施机构

1.建立国家wto/tbt通报咨询机构

国务院于1998年6月批准我国《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通报咨询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相继建立wto/tbt咨询机构和网站,均能及时通报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动向,并为企业提供应对进口国技术壁垒和解决对外贸易争端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2.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年8月和10月分别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委”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的名称。“国家认监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称,负责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3.成立tbt部际联席会

2003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共17个参加的全国tbt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成立该会的目的在于协调管理全国的技术标准工作,促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继2002年我国实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后,2005年3月商务部新制定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开始实施。该规则提高了与双边规则的一致性,还增加了对进口商品贸易壁垒的调查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外贸易的协调、打破国外贸易壁垒,为我国企业争取公平贸易环境。

(三)tbt预警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

目前国家科技部正在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与预警工程方案》课题的研究,以贸易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安全保障三方面为基准,拟建立部门协调、行业主导、企业参与、科技支撑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计划一两年内在重点行业建立预警体系,实现快速应对;三至五年内提高行业标准的水平,转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应对;五到八年内建立起适应国际化的中国标准,实现战略应对。商务部已首批《出口商品技术指南》,针对我国企业急需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重点

商品,经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以及重点出口企业的共同分析,提出适用范围、出口概况、国际市场准入技术要求、目标国市场准入技术要求、与我国相关措施的差异,以及跨越技术壁垒的解决方案。

三、完善我国实施wto/tbt的几点设想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的wto/tbt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在内容、结构、手段还是实施主体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们应本着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实现wto/tbt的有效实施,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为此,试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一)尽快建立技术标准实施体系

体系化是标准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技术标准未能实现体系化,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标准化。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而严重,比如食品安全管理,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但各部门依据的又不是统一的法规。这种分散、分段、分权、甚至分割标准、分割技术的管理办法,本身就不是标准化,因而不但难以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更不利于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必须改变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状况。

(二)加速实现技术标准的系统化管理

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不只限于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更重要的是实现技术的直接支撑。没有强大的技术支撑,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从加快科技创新入手,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应成为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当务之急。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应对wto/tbt实践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也是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方向。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是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的“信息滞后”难题;其次是可以利用技术优势,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生产,通过质量认证,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主动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三是将政府部门的推动、行业协会的协调和企业的参与有机结合,实现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应对、战略应对的转变。

(四)引导企业树立标准竞争新理念

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动向,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使产品竞争优势转化为专利竞争和标准竞争优势。因而,参与发达国家的行业标准制定,掌握贸易规则的主动权,是企业有效应对国外tbt的重要途径。浙江的康奈集团就主动向全球性鞋类认证机构satra提出共建研发设计中心的要求,并最终与之达成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达到了参与研发世界最新鞋类技术和环保标准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面对tbt时还可援引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积极要求我国政府启动进口国贸易壁垒调查,从制度层面冲破国外贸易壁垒,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白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全球视野,2005;9

[2]潘志伟.全球贸易视角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j].商业研究,2004;(3)

经贸局工作经验总结例1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三)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七)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第七条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

第九条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第十条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第十一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第十二条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一)监装监卸;

(二)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三)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四)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第三章检验鉴定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尚未制订规范、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验。

第十四条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一)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二)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三)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第十五条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一)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二)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三)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四)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时,发现申请项目的实际状况与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影响检验正常进行或者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过程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条件和状况,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如果现场条件和状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检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检验鉴定,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残损的进口商品申请残损检验鉴定后,申请人和有关各方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分卸分放、封存保管和妥善处置。

第十九条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退货或者销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或者实施销毁,并将处理情况报作出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应当实施现场勘查,并进行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分歧,应当备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二十三条已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其现场检验人员应当随身带有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对无证从事检验鉴定活动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责令其离开现场并作相应的处理。

上述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对其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检验鉴定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应当按照有关复验的规定作出复验结论。

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所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投诉,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

第二十六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残损检验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