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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0 15:06:27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1

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大环境来看,由于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尚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还较为普遍,但反过来看,也恰恰说明知识产权服务业拥有巨大的需求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行业发展周期来看,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仍处于“起步期”和“成长期”,大部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刚刚找到自身的位置,还未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到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效支撑。一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视为当前和未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方向之一。

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所指出的,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来说,现在的的确确是一个发展的大好时机。当前,中央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每前进一步,为国家所带来的边际效应和知识产权转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都远远超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本身。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队伍不断壮大,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行业影响力逐步增强。

与此同时,行业发展过程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依然不容忽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程度依然不够成熟,全行业面临总体规模偏小、高端服务人才匮乏、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不强、诚实信用不足、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和挑战,在行业服务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作为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6月遴选公布了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组织开展了培育工作,旨在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指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两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围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总体原则,抓住国家大力发展服务业、改革税收制度的机遇,积极争取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顶层设计,注重制度建设,统筹各类资源,加以倾斜,努力探索培育措施,着力强化培育成效。

以数据看变化

数据显示,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成效显著。经统计,培育单位培育周期有关重要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专业人员数量增长66%,客户数量增长120%,服务合同总额增长122%,营业收入增长136%。

培育期内,各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积极创新服务模式,不断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团队结构,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努力拓展市场空间,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在行业间发挥了引领示范效应。

路浩知识产权联盟是由北京路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共同组成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群,可以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包括申请、法律服务、专题咨询、交易服务、评估服务和翻译服务在内的全方位、一条龙知识产权服务。培育期间,路浩通过招聘人才、针对新老客户开展优惠活动、与国外同行进行业务交流等方式,进一步巩固了申请业务的成果,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北京市专利申请量位居第一位。同时,路浩还进一步扩大了咨询服务的专业队伍,加大了对专题咨询服务的宣传力度,承接了政府和企业知识产权咨询项目50余项,同比增长了一倍。

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灵盾”)创立于2003年,是国内最大的专注于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国内信息服务领域唯一能提供数据深加工的创新型企业。经过2年时间的培育,东方灵盾在专业人员数量和客户服务对象数量等硬指标方面都获得了大幅度增长。其中,拥有专业人员数量由培育前的20人左右发展到了60人,增长3倍之多;客户服务对象数量由培育前的40家发展到了现在的146家,增长350%。

北京华智大为科技有限公司在培育期间加大了对项目特点、类型的总结和提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工具化处理,初步形成了3套企业管理和专利情报分析模型;一套相应分析工具的需求分析和前期开发工作。

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2011年专利申请量2000件以上,2012年专利申请量达4300件以上,2013年专利申请量超过6000件。通过两年培育,公司将“ ”打造成为天津地区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的第一品牌。培育期内公司各项业务服务企业数量累计超过1000家,2013年实现服务产值2000万元。

保定市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培育期的2012年中,于6月份完成了基础检索和分析系统、高级检索和分析系统的建设;12月份完成专利托管系统、大为在线建库系统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有限公司前身为东南大学专利事务所,2001年与中国矿业大学和中科院南京分院专利事务所联合组建成立,是江苏省首家既从事国内服务又从事涉外服务的专利商标机构,公司的专利量逐年一直持续快速增长。2012年开始实施品牌培育工作,公司下决心提升质量,大幅提高发明专利的比例,由原来的33.68%提高到45.42%,同时压缩外观专利的比例,由原来的43.91%压缩到21.69%。紧接着2013年,公司坚持量质并举的方针,实现了总量大幅增加、种类更加优化的成效:总量同比增长35.10%,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量同比分别增长42.18%、32.25%和19.94%。公司涉外专利量逐年递增,2013年申请PCT专利60件。公司的专利授权量也逐年递增,2013年专利授权8273件,其中发明专利1810件、占总量21.87%,涉外专利59件。因此可见,实施品牌培育工作,不仅大幅提高了专利量,而且大大提高了内涵质量。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进联合”)成立于1999年,是广东省首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具备国内和涉外知识产权资格的服务机构,综合实力在广东省内排名前三。以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为契机,华进联合积极壮大公司力量,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了服务广大客户的能力,在巩固发展传统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和服务地域,提高了全方位的业务水平。2013年专利量达到12166件,其中发明专利案件5922件,涉外专利案件1339件,PCT量达到408件;2013年商标量达到13390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2790件。

广州奥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2000年成立至今,立足广州,面向全国。经过不断创新和发展,服务范围已经几乎涵盖了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所有中国内地。自培育工作开展以来,2012-2013年用户增长率超过50%,新增客户包括行业内龙头企业及知名研究机构如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研究院等60余家。迄今为止,公司已收获了来自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数百家典型用户。

深圳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是一家从事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企业,由中国著名彩电企业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海尔、上仪电等九家股东单位投资组建。2012年6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评定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单位”以来,联各项核心业务均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明显提升。联从我国彩电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入手,建立了数字电视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2012-2013年还建立了3D、LED/OLED、智能电视、手机终端等专业数据库。联预警平台2012-2013年及时通过全球网络收集专利预警信息,向联盟会员单位发出专利预警,为专利谈判提供基本数据资料,使谈判有据可依。联组建的中国彩电专利池2012-2013年不断增强完善,增加放入国内骨干彩电企业的专利 200多项,还增加美国专利10多项。目前已筛选出3件美国专利在美国对某彩电企业进行,对方已提出和解,正在和解谈判之中;同时也筛选了部分中国专利,准备在中国进行诉讼。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培育项目任务书后,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总体工作目标,并制订了有关实施方案。经过两年的项目周期,公司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良好,且取得一定成效。2013年公司专利申请6699件,其中发明1455件,同比增长61.85%;专利结构更趋优化,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合计3366件,保持高速增长,并首次超过外观设计总量;职务发明申请量持续保持高比例,占总量的85.82%,总数达到5748件。

作为国内首个“跨部门、跨领域”集成式将产业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汇聚一体的服务基地,重庆工业服务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建了7个政府部门委托建设的21个公共服务平台,开创了市场主体全域化承建公共服务平台的先河。截止到2013年年底,工业服务港共计为2万余家中小企业提供了各类专业服务,采集企业服务需求42586条,其中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服务需求6873个,包括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合作、专利融资、国外专利应用、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

以人才带品牌

知识产权服务业不同于制造业,也不同于一般性的服务业,它是知识密集型、专业化极强的新兴产业,因此高度依赖人力资本。服务质量是服务品牌的最核心内容,而服务质量的提升又必须要靠优质的人才队伍来加以保证。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人才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第一品牌。

然而,目前制约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一个最主要因素就是人才匮乏,尤其是高素质、跨学科、掌握前沿技术、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办案经验丰富、能熟练运用外语的专利人才非常紧缺。各品牌培育机构的管理层对此都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不同的人才战略。

路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行业现状,在人员管理与培训方面采取了多种方式:从人员招聘上来说,招聘有行业经验的人员与招聘行业新人进行自主培养相结合;在人员使用上,注重将员工的特长和意愿与公司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为员工提供发挥潜能的空间;在团队建设上,重视员工培养,通过入职培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员工参与外部培训等方式提升员工的业务技能。

成立于1998年的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之一。2012年以来,中心加大了优秀人才引进力度,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了22名新职工,其士1人,硕士17人,本科4人。目前,具有高级职称者1名,中级职称者21名,初级职称者26名;拥有博士研究生2名,硕士研究生28名,双学位人员2名,本科人员17名,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了近60%,专业涵盖了多学科。中心通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培养出了2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3名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并有1人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有限公司一直注重加强专业团队的建设,公司一方面积极引进积极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员,一方面组织内部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提高水平,组织专业培训请公司高管和外聘专家(包括日本专家)讲课二十多次,并形成制度。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和支持条件,积极激励和组织员工参加知识产权工程师和专利人考试,还安排了有关员工脱产参加培训。仅2013年公司就有15位员工通过国家专利人考试。

江苏佰腾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团队建设,公司现有专职人员139人,9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高级职称人员22人,其中一名是从美国引进的海归博士,2名是从世界500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服务业人才,主要骨干人员都有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经验,聘请有兼职专家顾问106名,人员涵盖知识产权、法律、机械、电子、化工、生物、医药、软件等多个领域。佰腾科技副总经理李金田认为,要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必须强化人才支撑,必须遵循人才发展规律。佰腾科技取得的发展成就与公司人才较多、人才层次较高有着密切关系。但是,由于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要引进高端的知识产权人才、情报人才、软件人才等不太容易,目前公司仍然急需各类高端人才,但实际很难招聘到这种人才,因此,加强人才储备建设,是公司发展中的各个阶段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培养、使用为中心环节,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和社会急需的实务人才将始终是公司人才规划的重点内容。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2

(二)基于年度报告的现状分析1.总体情况如图3所示,2004年至2013年重庆市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基本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2004年的24家上升到2013年的32家。但由于每年的上市公司数量不相同,因此笔者将每年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除以当年上市公司总数,得出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比重。从图3中可以看出,2004年至2013年重庆市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比重呈波动状发展,可见近十年发展,重庆市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总体状况并未有较大改观,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积极性不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显示出随意性。2.依披露内容的统计为了了解重庆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具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趋势变化,笔者对重庆市上市公司2004年至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各项知识产权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统计。分别统计披露专利拥有量与申请量的上市公司数、披露商标拥有量与申请量的上市公司数、披露著作权拥有量的上市公司数,且分别计算各项统计指标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之比重以了解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具体情况。从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2006年之前重庆市上市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只有著作权拥有量,直到2007年才有1家上市公司对专利申请量进行披露。2007年之后,每年均有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对著作权拥有量进行披露,但其余四项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量都没有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三成。而2013年各项指标的披露状况相比2011、2012年都有所减少。由此可知,与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状况不同,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著作权拥有量的披露量高于其他4项指标,但从年报中披露的关于著作权的内容来看,多数为上市公司所购买的管理软件或财务软件,而不是由上市公司依托智力创造所得的成果,不能构成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不具重大影响。而对于2013年的披露量较前两年有所降低的情况看,重庆市上市公司对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积极性仍不强,呈现出波动状态。3.依行业的统计为了探讨行业间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状况,并且为确保研究的时效性与有效性,笔者专门截取了2011年、2012年、2013年3年的年度报告作为研究对象,探求在年度报告中各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统计结果与基于招股说明书的行业间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相同,即医药、生物制品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水平明显优于其他行业,并且各行业均注重对著作权拥有量的披露。不仅如此,从统计结果来看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采掘业和其他行业除了披露著作权拥有量之外,几乎无其他知识产权信息体现于年度报告中;虽然医药、生物制品制造业的披露状况相较于其他行业良好,但2012年和2013年的披露水平较2011年有所退步;2013年整体披露状况较差,商标拥有量和商标申请量均未有一家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其中原因为:①医药、生物制品制造业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此类企业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而且多处于初创阶段,专利作为体现企业研发实力的证明,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其拥有较强的创新实力,创业板市场对该类信息要求高于其他板块市场;②重庆市上市公司整体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不高,竞争力较弱,区域创新能力不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缺失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缺乏对该类信息的披露动力。

二、结语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3

注重长期全球竞争力已作为各国发展经济的基本国策,对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研究是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求发展的关键。为此,了解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发展状况十分必要。

首先,介绍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 . 组织机构 

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直属总公司经理管辖,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一道组建成企业最高层组织管理机构。如IBM 公司、三菱公司和富士公司均属于集权管理的组织机构。

⑴ IBM 公司的集权管理组织机构   IBM 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所有与IBM 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字型及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内设两大部: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门是负责相关法律的事务;专利部门负责专利事务。专利部下设5个技术领域,每一个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专利经理。由于IBM公司是一个跨国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美国本土主要设有研究所,在欧洲、中东、非洲地区、亚太地区设有其分支机构。若没有设置分支机构的国家,一是由该地区各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管理;一是由邻近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如亚太地区未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国家,由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IBM知识产权总部对全球各子公司知识产权部门要求严格,除向总部做业务报告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分部要执行总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并接受总部极强的功能性管理。

⑵  三菱公司与富士通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菱公司设有知识产权总部,下设专利部、涉外知识产权部和策划处三个部门。

专利部与研究发展部门关系密切,负责协助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权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权利,并设立驻外人员,负责驻在地的专利申请与诉讼事宜;

策划处负责制定公司内部与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监督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以及分公司关于企业间知识产权的支援等事宜;

涉外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交涉、诉讼与侵害协调的工作。

富士通公司由专利总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下设5个部门:专利管理部、专利业务部、专利第一部、专利第二部和技术调查部,并在各事业本部下设专利推进部,由事业本部中的资深人员担任部长,负责专利的策划与推进工作。

⑶ 东芝公司的组织机构    东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由知识产权本部和四个研究所、11个事业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业部下属分别设置专利部、科、组共同构成。本部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

策划部:负责推动全公司的中长期知识产权策略,管理知识产权行政事宜;

技术法务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宜;

软件保护部:负责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运用、补偿事宜;

专利第一、二部:负责统筹管理技术契约工作;

专利申请部:集中管理国内外专利申请事宜;

设计商标部:负责设计和商标的申请、登记;

专利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专利信息,建立电子申请系统。

各研究所和各事业部配置知识产权部,直接隶属于负责技术工作的副所长或总工程师,主要担负该研究所、事业本部的知识产权行政事务,并负责从产品研究开发初期的专利发掘、专利调查、制作专利关系图到国内外专利的申请等所有业务。

⑷ 佳能公司的组织机构    知识产权法务部按行列管理――分为产品类及技术类,产品类设有4个部门:知识产权法务策划部、知识产权法务管理部、专利业务部、专利信息部;技术类设7个专利部门是以技术分类管理专利。

⑸ 德国最大的化工企业之一拜耳公司   它设有专利委员会和专利处,二者是平行的组织机构。专利委员会由生产、科研、技术应用和专利处联合组成,其职责是:

① 分析判断哪些发明项目可以向国外申请专利;

② 去哪个国家申请;

③ 对已获权的专利进行管理;

④ 根据专利项目登记表,决定哪些项目的专利权需要维持,哪些可以放弃。

专利处受公司总部直接领导,下设两个科,一个专利科,另一个是许可合同和技术协调科。专利科的主要职责:

① 申请专利直至授权专利的管理;

② 申请专利前和产品投放市场前的专利信息的调查,若发现相同技术,就设法买下他人的专利权;

③ 处理专利纠纷,一是协商解决;二是通过诉讼裁决。

④ 业务上与各级法院有联系。

许可合同和技术协调科共有8人组成,负责许可合同工作,包括专利许可、技术秘密及技术合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① 接待技术许可询价,组织许可谈判、签订有关合同;

② 技术合作,与需要使用拜耳公司技术的公司签订使用合同书。

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大同小异,其基本职责可归类分为十项:

① 专利情报管理工作;

② 发明挖掘工作;

③ 申请专利工作;

④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⑤ 管理专利权;

⑥ 处理专利纠纷;

⑦ 商标等其它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

⑧ 发明奖励工作;

⑨ 专利教育工作;

⑩ 与专利事务所或律师进行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日本、德国企业均十分重视专利信息工作。如IBM公司定期发表的技术公报、其专利经理的主要职责四项中有三项与情报有关,如:

① 收集掌握下属各公司有关的专利情报、技术情报以及各专业部门的活动情况;  

 

② 依据情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建议申请国的范围、提供有关业务咨询;

③ 根据总部每年预计的专利申请计划调整申请的件数;

④ 收集IBM及其它公司有关专利情报、技术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

再有,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本部把专利情报管理工作列位首要任务。佳能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11个部门,专利信息部是其中之一。东芝公司知识产权本部中设有专利信息中心;三菱公司随着知识产权总部的发展,将原属于专利部管辖的专利情报中心从专利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公司。

德国公司也不列外,将专利信息的调查工作做在申请专利前和产品投放市场前,如

拜耳公司。

以上陈述,从另一角度表明专利信息的重要性。 

其次,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比较

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的经营资源。专利部要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需要有足够的经费给予支持,企业的研究成果如若不能得到完善的保护,实际上是浪费研究投资和开发经费。这一思想是IBM公司、日立公司、佳能公司的共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基本属于层累制集中管理体制,如IBM公司;一类是分散管理体制,如东芝公司;另一类是按行列管理的体制,如佳能公司。它们有共性更具特色。

其共性:不论是集中管理、分散管理还是行列式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是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中,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密切联系,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全部汇集在此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

⑴ 集中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全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运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在开发、制造、买卖产品的活动中能够工作顺畅,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移转、授权、再授权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说研究开发的费用由总公司预付给子公司,专利权与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全部由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如IBM公司。

⑵ 分散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充分授权。充分授权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下的充分授权。分散管理是针对各研究所和委员会而言,其优点是各事业部及研究所根据产品特性限制专利申请件数,决定知识产权的预算。但取得专利权后,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对外谈判、提出异议等事务是由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如东芝公司。东芝公司除设有国内知识产权体系外,还设有海外知识产权体系,海外知识产权体系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华盛顿、西海岸设立专利事务所;一部分在欧美的子公司内设置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定期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本部则通过各委员会、研究会协调各事业部之间的联系,同时,对各事业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选有决定权。

⑶ 行列式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按照技术类别、产品类别管理知识产权。实行按技术类别管理专利,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开发技术;配合各事业部的产品策略对专利进行管理。知识产权法务部集中管理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包括权利的运用、谈判、争讼等。法务部通过派本部门人员参加公司内各事业部组成的产品法务会,或根据各项问题组成的作业部会议,了解技术、产品的相关情况,使法务体制贯串于产品开发至产品销售各个阶段,利用知识产权的法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力。

最后,还应关注德国拜耳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它的特点是专利处将本公司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视情况经公司专利委员会研究确定向哪个专利局申请专利。其结果,保证了专利授权的成功率比较高;同时,减少了侵权和无效请求;专利的实施主要又是在本公司内部,处理专利纠纷的机率就相应降低。

第三、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等方面。由于各企业情况不同,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上各有侧重,值得借鉴。

1.知识产权的归属

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各国公司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如IBM公司、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富士通公司等均采用签约或制定社规的办法,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⑴ 签订协议IBM公司与员工签署“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与各子公司签署:综合技术契约。要求各员工只要从公司内取得机密信息,或从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采撷的信息,或因执行职务(业务)而产生的成果,应将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移交给公司所有;对在日本的IBM分公司的员工,还要求填写发明转让同意书作为进入IBM公司的条件。由于总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研究开发费用,其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移转给总公司,总公司集中管理来自全球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并通过再授权的方式将相关技术重新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商标使用权也基本相似。各子公司要从营业额中向总公司缴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⑵ 社规规定日本公司制定的社规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即便是离任后一年内的发明也应通告给公司,由公司决定产权的归属。如日立公司的社规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和职务外发明,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业务外发明也必须向公司报告,根据需要决定要与否。若员工在岗位期间完成职务发明,而在离职后一年内取得专利权,也应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使用该专利。

三菱公司与富士通公司均要求员工将发明转让给公司。具体社规如三菱公司规定,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一律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根据公司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富士通公司则要求员工,凡是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发明或者研究计划时,产生的发明、与研究有关的专利或实用新型等权利,均应让渡给公司管辖。

2. 建立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公布,1999年全球100家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排名,其中半数是美国企业。这与政府实施科技政策,鼓励发明创造,同时,与各公司实行的奖励制度密切相关。各公司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励政策各具特色,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⑴ 累积计分制是IBM公司为激励发明人而设立的奖励方法。其奖金项目设立的特点,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发明专利为3点,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计为1点。点数累计为12点,给予美金3,600元的发明业绩奖;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专利就被采用,给予第一次申请奖,奖金1,500美元;第二次的发明给予发明申请奖500美元。

⑵ 多种表彰日本企业一般均设有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奖项。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即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如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实行奖励直到权项的终止;富士通公司、东芝公司实行等级奖励制,最低奖金一件发明4000日元,最高奖金1年可达60~100万日元。富士通公司分为7个等级,东芝公司分为5个等级。

3.知识产权的教育及培训   

在日本,知识产权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课程教育。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本部门人员的培训。第一层次教育的课程包括专利知识入门教育、专利说明书写作知识等,如日立公司、三菱公司;富士通公司则针对公司各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教育,以便了解专利的理念及重要性。在进行知识产权教育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层次教育的课程内容包括商标、著作权、技术契约、案例研究、专利情报、专利的写作及专利管理等;并创造条件让员工通过专利人资格考试或选派人员去欧美专利事务所进行轮训和研习。

总之,国外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共有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管理属于组织战略核心部分;

第二、组建一支人数可观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4

4月2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共同开展,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会承办,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中国工商报社、中国新闻出版社等有关单位协办的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结果在京揭晓。记者了解到,我国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并成功举办了网上成果展等10个重大事件,此外,此次评选活动还评选出华为公司在美国诉摩托罗拉在诺西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案达成和解等共计10个重大案件以及王海波等10名最具影响力人物。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个重大案件是:我国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并成功举办网上成果展;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的指标,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首次编制;深圳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举办中国商标金项颁奖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1年全国版权执法等部门开展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剑网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粤港澳三地海关联合开展打击侵权货物跨境运输“海龙行动”;第四届中国商标节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个重大案件是:华为公司在美国诉摩托罗拉在诺西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案达成和解;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德国欧凯(OKAI)公司抢注商标案获胜;上海宏源照明有限公司诉欧司朗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胜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566158号“M—ZONE”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不予核准注册裁定;安徽省滁州市“骑士音乐网”侵犯著作权案司法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公安机关“7·20”系列特大假药集群战役取得重大战果;浙江省版权局对杭州麦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行政处理;珠海拱北海关查获珠海市某公司出口墨盒侵犯国内企业专利权案;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应对美国企业5年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缠诉,终获“一撤诉四连胜”;“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工商分局会同公安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侵犯“其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0名最具影响力人物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王海波,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友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四川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黄健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瑞旗,上海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徐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张玉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冯兴汉。

据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秘书处负责人介绍,在成功举办201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的基础上,此次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方案。评选类型分为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有影响人物三类,评选范围扩展到海关、公安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根据评选活动安排,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的名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政府网站及有关新闻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评议,并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从而产生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最具影响力人物。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5

一、知识产权战略

德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大企业成为主要推进者。如德国1/6左右的专利均由西门子、奔驰等大企业申请;而在欧洲申请专利和PCT的67%以上集中在德国前十大公司。第二,德国企业会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第三,德国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会区分行业,不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会有所不同。例如,汽车销售行业的专利战略会将重点放在研发制动系统和申请专利上,而应用化学领域的汉高公司则更重视注册和保护商标。

美国和日本企业为了巩固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都非常重视专利战略。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持技术上的垄断地位,美国把专利战略放在重要位置,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规定在美国当地生产的美国公司可以优先转让,从而通过垄断技术获取高额利润。日本的专利战略则是通过制度规定专利申请的步骤、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专利是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转让。从申请步骤来看,一项技术研发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需要先征求发明单位的意见,再通过专利策划机构联系发明人商讨确定。此外,申请专利要依次严格审查专利申请范围、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权利稳定性。最后还要分析专利是适合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转让。对开发自由度影响较大、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基础专利一般选择独占使用,其他情况可考虑技术转让。在选择时还会考虑收益和技术发展趋向等因素。

德国、美国、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虽然特点不同,但企业均已意识到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到企业战略层面的重要性,且在实践中见证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带来的技术和经济的垄断效应或独占效应。

二、知识产权组织体系

国外先进企业的知识产权组织体系虽不尽相同,但都建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均作为核心管理层参与企业的战略制定和实施,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与研发部门、法务部门和市场部门联系密切。

德国企业在管理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构建了三种组织体系:一是由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如奔驰公司由总部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而研发部则设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二是由研发部管理知识产权。如先正达的研发部下设知识产权部,派专人在瑞士总部、美国和英国分公司管理专利事务和商标事务,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考核由知识产权部统一进行。三是由企业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管理知识产权。如汉高公司将知识产权工作集中在总部,总部的法律部下设商标域名部,研发部下设专利部,分别管理公司的商标域名和专利。

美国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一般为集权式管理。如IBM公司将知识产权的管理权集中在美国当地总部,通过总部设置的研究所来管理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总部下面又设有法务部门和专利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专利部门还划分了六个技术领域,每个领域的专利经理由1名专利律师承担。此外,该公司在亚洲、非洲、欧洲、中东等地均设有子公司,由总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执行总部的知识产权政策,定期向总部提交业务报告。

日本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分散管理制,主要以东芝公司为代表。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组织架构由知识产权总部、研究所和事业部构成,各研究所和事业部下设专利部、科和组。本部包括七个部门:策划部门、技术法务部门、软件保护部门、专利一部、专利二部、专利申请部门、专利信息中心和商标设计部门。每个研究所和事业部下设知识产权部,由承担技术工作的副所长或者总工程师负责其行政、产品研发之初的专利挖掘、专利调查和专利关系图的制作等工作。二是行列管理制,主要以佳能公司为代表。该公司把知识产权法务部按照行列管理分成产品类和技术类,前者包括四个部门,分别负责知识产权法务、知识产权策划、专利业务和专利信息相关事宜;后者包括七个部门,通过技术分类来管理专利。

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

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德国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投入。美国和日本企业则通过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美国的IBM公司设有一套累积计点制度。该制度对专利申请人进行计点,发明专利计3点,能在公司技术公报上刊载的发明计1点。当点数累积到12点时,公司会奖励3600美元的发明业绩奖。另外,发明人如果第一次申请专利就被采纳,还会额外获得首次申请奖1500美元,之后如申请的专利被授权,还可再得到500美元的发明申请奖。

日本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也会设置多种奖项。包括:发明申请奖、首次申请奖、特别功劳奖和申请补偿奖等,只要发明或知识产权被采纳,发明人就可以获得奖金,已经去世和离职的员工也不例外。

这些制度和举措使得德国、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排名居高不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制度设计和投入是必要的。

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

国外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德国在运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在知识产权创造上,通过雇用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作研究员或提供科研经费,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实验室,专门展开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对科研院所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取得专利的成果进行多方面评估,只要具有潜在市场价值,就果断购买该成果,并利用自身优势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产业化运用。如此便能通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互补形成基础研究和商业化运用的良性循环。二是由国立科研机构来推动知识产权的运行。如德国的马普学会,在1970年成立之初只是个专利办公室,后转为公司,配有管理、技术、法律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负责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专利运行费用由学会承担,但如果许可成功,专利许可收益也要按比例分配一部分给学会,一般为学会、研究所和发明者各得1/3收益。

美国的知识产权运用则体现为知识产权许可战略的实施。21世纪初,美国建立了以创造利润为核心的动态的知识产权许可模式,该模式从研发投资开始,依次经过知识产权、许可收入再回到研发投资。美国大部分企业通过将自身拥有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产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从而获得大量许可费,并可牢固控制被许可企业的产品和研发成本。这种许可交易模式让美国技术和市场优势型企业通过优势互补提高了技术扩散速度,缩短盈利周期。

日本的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产品,通过生产和销售差异化产品来保证企业获利。二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获得高额许可收入。三是融资时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在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企业会通过定期核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权利期限、正确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对知识产权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以增加企业利润。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只有通过产业化或商业化运用,才能转化为企业的利润。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用,更要结合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用。

五、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三个国家通过多种方式相结合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德国通过对研究成果价值进行评估来选择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在申请专利前,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公开、自用、许可他人使用、申请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专利获得授权后,对每项专利的价值再进行评估,有价值就缴费维持,无价值则选择放弃,价值巨大甚至触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容易被模仿而企业维权难度较大的,选择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当然,对无法很好保密的发明创造则会选择及时申请专利。

美国主要通过制度规范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美国很多企业在专利发明制度“先发明制”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稳定创新成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技术发明进行文字记录的制度。另外,在对实验进行记录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完善的发明呈报制度。这些做法不仅能够让企业有效控制和利用技术发明成果,还能提供技术发明过程中的证据,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有效获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6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作用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企业同时具有国有资本控制和股权结构缺乏制衡机制的特点。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国有独资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在全国范围内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悉心探查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困境,深刻剖析其生成根源,可以为重构适应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运营高效、决策科学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提供参考(李佳微,2008)。

所谓公司治理,不同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公司治理是一套控制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因素构成的系统 ( Gillan and Starks, 1998);也有学者指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本供给者保证其投资收益的方法(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还有人主张,公司治理是一个事后分配公司所产生准租金(quasi-rents)的约束体系”(Zingales, 1998) 。一般说来,能形成共识的基本概括是,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背景下,由一整套降低企业成本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机制构成的机制体系,可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张建森,2005)。外部治理主要通过各类市场竞争和政府规制等机制发挥作用,内部治理通过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等利益权衡机制发挥作用。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合理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利益平衡,运转协调,从而达到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目的。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一方面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承担公司的重大决策; 另一方面, 又将执行权委托给经理层。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这一核心地位更为明显。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董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有着特殊的作用。

本文结合深圳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实际情况,阐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旨在为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深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目前深圳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普遍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完善国有独资董事会建设的认识不够到位,对董事的资格、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董事会的规模与结构不够合理,权力配置与治理机制有待改善。

在观念与认识方面,一是缺乏对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强董事会建设必要性的深刻认识,尤其缺乏分权制衡的意识;二是董事会缺乏明确的人意识,对出资人利益负责的意识不到位,更多地将目光投向企业自身、员工及个人的利益;三是缺乏厘清权责边界的信心,认为在当前体制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边界难以划清;四是担心董事会建设和外部董事的引入影响决策与执行的效率。

在董事的资格、权利、义务规定方面,一是董事的任职资格随意性较强,结构呈不合理性,对董事应拥有的商业经验、道德品行、领导能力、专业知识、诚信勤勉、团队精神、行业知识、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和危机处理知识等方面重视不足;二是在董事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基本前提---知情权的落实方面各企业有较大差距,没有对董事的知情权予以明确的界定并给予足够的制度与体制保障;三是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要求董事主动了解企业情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等义务,没有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四是对董事的责任追究几乎是空白。

在董事会的规模与结构方面,一是董事会人数未达到合理规模,没有达到能“满足自由讨论和协商交流”的合理规模,兼之制度设计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均为董事会当然成员,客观上形成了公司董事会内部人控制和关键人决策模式的局面;二是董事结构不尽合理,内部董事比例过大,知识结构不够匹配;三是内设机构不健全或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不规范,不但有非董事人员进入专门委员会,而且薪酬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都是内部董事,监督效果有限,专门委员会基本没有开展工作,难以为董事会提供咨询。

在权力配置与治理机制方面,一是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权力边界模糊,在出资人与董事会之间和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经常出现出资人代替董事会的职能,而董事会又干了经理层的活的现象;二是监事会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不能有效地将董事会及其他机构不按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行使职权的情况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三是董事长集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第一责任人于一身, 存在董事长代替董事会决策的现象;四是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都由上级负责选聘,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缺乏约束力,一些副总经理受“位子决定脑袋”的影响,轻视总经理,直接对董事长负责。

除以上问题之外,还存在着治理者阶层尚未充分发育、持续跟踪与考核评价机制尚不健全、治理文化有待培育等方面的问题。

三、完善深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建设的基本思路

董事会建设的目的,是要逐步建立董事数量适中、结构合理、制度健全、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图、作风民主开放的高质量、高效率的董事会,进而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针对深圳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和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深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的职权边界

1.出资人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事项;二是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出台的系列监管制度,决定一定限额以上的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产权变动、资产核销、对外捐赠、投资,以及推荐公司总经理人选,委派财务总监、核准企业薪酬等。

2.董事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事项;二是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出台的系列监管制度,决策一定限额以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产权变动、资产核销、对外捐赠、投资等;三是在外部董事人数达到公司董事会总人数一半以上,董事会运作规范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机构和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决定公司总经理的提名、选聘、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主业投资;四是依法决定属下全资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人选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委派或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以及参与其他重大问题决策。

3.总经理的职权,主要是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企业应当认真研究细化总经理职权,避免与董事会、党组织职权边界不清。

4.监事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事项;二是强化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履行对公司董事会是否规范运作的监督职能。

5.党组织的职权,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抓好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二是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各级党组织(含纪委,下同)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管理;三是负责党组织领导成员的分工和调整;四是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对党纪处分作出决定;五是参与研究有关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问题;六是参与研究有关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奖惩等人事问题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

在推进董事会建设过程中,要重点解决企业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专题会等形式直接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先行决策的问题。各机构都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明确董事长在董事会、总经理在经理层的地位和作用

1.明确董事长在董事会的地位作用。在目前制度框架下,董事长集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首席产权代表于一身,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公司的法律责任。而在规范的公司治理下,董事会集体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将控制与管理公司的权力委托给董事会集体,而非董事会单个成员,当然也不是董事长本人。如果董事长个人不经董事会就过多地行使权力,在客观上容易架空董事会,削弱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机构的权力。因此,在推进董事会治理工作中,尤其要妥善解决董事长的定位问题,弱化董事长的“一把手”意识。

2.明确总经理在董事会的地位作用。总经理领导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承担责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三)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办事机构,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

外部董事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审议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具体人员组成根据董事个人专长和经历确定。专门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供咨询建议,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效率。必要时,各专门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展开独立研究,费用由公司开支。董事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明确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调整董事结构

1.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董事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诚信勤勉,具有团队精神,掌握行业知识、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危机处理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与判断能力、理解与沟通能力,有必要的履职时间等。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与董事签订的服务合约中应当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

2.提高具有公司运营经验和商业阅历的外部董事比例。在试点企业引入外部董事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引入“学者类”、“中介专家类”的外部董事,更要注重引进一些有着良好经营业绩与个人品行记录的现任或离任经理担任外部董事,并尽量做到“职业企业家”的外部董事占全部外部董事的多数,从而更好地实现“内行”监控“内行”。

3.逐步建立外部董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在选聘外部董事和考评时,以深圳市国资委为主导,邀请有关中介组织或专家,实行市场化选聘。在下一步董事会建设工作全面推开后,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明确各个董事的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选拔,并将选拔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根据工作岗位和来源不同等因素实行差别薪酬。对于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外部董事,在工作量增加的同时相应提高津贴标准。

(五)健全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

要按照谁行使权力、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1.健全对董事的责任追究。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无法证明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2.强化对经理及经理层的责任追究。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也不能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

3.加强对党组织违规的责任追究。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权,如果在履行职权或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或越权,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国资委党委在查明核实后,将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4.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可以考虑赋予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及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情况的权利。借鉴深圳推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经验,改变监事会有关成员的安置性质,明确监事的任职资格,加强对监事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使监事能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建设工作。

(六)建立持续跟踪与考核评价制度

深圳市国资委应建立持续跟踪和考核评价制度,认真检查董事会整体运作和董事个人工作情况,尤其对董事长的年度业绩考核,要与其推进董事会建设情况挂起钩来,从而督促各项制度的切实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Gillan, S. and L. Starks. A Survey of Shareholder Activism: Motivation and Empirical Evidence[J].Contemporary Finance Digest. 1998,(3).

[2]Shleifer, A. and R. Vishny.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J].Journal of Finance. 1997,(52).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7

经调查查明,佛山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4年底接到阿联酋史丹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公司)的订单,史丹利公司委托其定牌加工生产机动车用卤钨灯。史丹利公司向B公司出示了注册国为阿联酋的商标证,显示史丹利公司已于2002年1月20日向阿联酋申请取得HENKEL商标专用权。B公司按订单要求加工生产了机动车用卤钨灯,并在灯体、外包装上印制“HENKEL”注册商标标识。B公司委托A公司负责将生产的产品报关出口,A公司委托了佛山某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申报出口该批机动车用卤钨灯。而恩同公司早于2002年4月21日已在我国获得“HENKEL”商标注册,并于2002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核准备案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11类,包括:车辆灯,车灯,车辆照明设备,车辆遮光装置(灯具),灯泡,汽车灯,汽车转向提示灯,汽车前灯,车辆反光镜,汽车后灯。恩同公司向我关确认,上述出口车用卤钨灯共145750只全部不是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权专用权,上述车用卤钨灯不符合权利人的产品品质标准,全部属于假冒产品。2005年1月24日,海关认定A公司出口的上述机动车用卤钨灯为侵权货物,并于2005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拟作出没收侵权货物、科处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向海关申请听证,经过听证,海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A公司又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经请示海关总署作出维持复议决定。”本案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都支持我关的答辩意见,认定我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予以维持。但认为我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提供认定侵权货物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要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作为认定侵权货物的依据。

焦点问题

本案中,权利人恩同公司确认该批出口货物不是其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已侵犯了其商权专用权,要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而B公司则解释,其应阿联酋客商史丹利公司要求定牌加工生产的该批货物不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而是出口到阿联酋进行销售的。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国内是“HENKEL”商标所有人,因此认为不构成侵权,要求海关给予货物通关放行。B公司与恩同公司各执一词。

该案焦点问题是:B公司的定牌加工(英文简称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其加工产品是否为侵权货物成为本案的关键。一旦证实其加工生产的产品为侵权货物,那么A公司出口侵权货物行为就成立,海关依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就依法有据了。

(一)一种观点认为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生产货物不属侵权货物,理由主要是:

1.定牌加工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从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①损害行为;②损害后果;③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结果,缺少这一要件则侵权行为不成立。本案中,由于该产品出口后将在阿联酋销售,权利人(恩同公司)在阿联酋并不拥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该产品出口到阿联酋并销售的行为并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因此本案不存在“损害后果”,不应构成侵权行为。

2.从《商标法》的本质理解,认为不构成侵权。《商标法》打击商标侵权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商标的根本作用是区分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消费者根据商标来选择不同厂家的产品,避免相似相近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消费误导。《商标法》上所讲的制造是和销售相关联的,是指企业在制造过程中预见到在这个市场销售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给商标持有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所以《商标法》要从源头上阻拦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本案中,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是HENKEL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史丹利公司委托当事人在中国生产、加工,生产出成品之后再返销阿联酋。按照国际惯例,视同为中国的工人在阿联酋生产,这批产品和中国市场“无关系”,只是一种国际间的劳务输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这和《商标法》上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是不同的。

3.部分司法机关也认为该类行为不侵权。 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定牌加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生产的货物属于侵权货物,理由如下:

1.定牌加工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多种,直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或者间接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和其他业务活动中,还可以是通过软件界面上使用商标、服务商标的方式。至于“定牌加工”这种受他人委托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属商标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生产并销售带有委托方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该规定虽然并未明确指出适用于定牌加工业务,但由于定牌加工业务中往往涉及对外贸易业务,因此该规定对于定牌加工业务是具有相当意义的。由此可见,定牌加工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行为,需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了对商标权人的侵权。

2.定牌加工已符合《商标法》侵权行为界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恩同公司作为“HENKEL”注册商标所有人,其商标专用权在中国依法受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未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不直接在中国受保护。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恩同公司确认B公司的商标使用未获得其授权或许可,属于侵权行为。

3.当事人以获得境外权利人授权为由主张抗辩理由不成立。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内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同一项发明、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彼此互相独立、互不影响。故权利人在外国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我国不具有效力,被控侵权人不能以其使用的技术、外观设计、商标等是经他人依外国专利权、商标权授权为由进行抗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史丹利公司未经权利人恩同公司的许可,以商业目的在中国境内委托B公司加工生产“HENKEL”牌机动车用卤钨灯;B公司未经国内权利人的许可接受史丹利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了“HENKEL”牌机动车用卤钨灯并委托A公司负责报关出口。史丹利公司、A公司、B公司共同实施了一个完整的侵权行为,生产的产品属侵权产品。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A公司作为当事人,对其出口侵权货物行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科处罚款”行政处罚是依法有据的。

再思考

“定牌加工”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情事在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中并不少见。本案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些问题值得再思考。

(一)对定牌加工企业加强引导的再思考

由于《商标法》未对“制造”行为加以明确的区分或限定,除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毋庸论述以外,此类定牌加工生产究竟算不算侵权在理论界、司法界、行政执法界存在不同理解。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一旦认定侵权,就应科处当事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处罚。这表面上是处罚贸易公司,实际上往往落在加工企业身上。我国作为一个“世界加工厂”,定牌加工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只收取了微薄的定金便开始从事生产”的加工企业而言,“货物被没收,缴纳罚款,还面临权利人的索赔”的负担着实不轻。因此,海关不仅应“事后把关”,“事前预防”――加强对定牌加工企业的指导更具有积极意义。针对从事定牌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涉嫌侵权货物的情况有所增多的趋势,建议:一是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在其登记备案时向其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引导其守法经营;二是在实际监管中发现加工贸易企业涉嫌加工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向商务部门反馈,以便商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把好审批关。

(二)对出口环节保护重点的再思考

TRIPs协议只要求成员国(地区)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口货物进行扣留,但并没有要求对有类似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比如TRIPs协议的发起人之一美国,就并没有在制定其本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将对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谋求通过司法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若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我国对外承诺在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但由于“出口环节”特殊性,使得海关查办此类案件时面临不少难题。一方面货物处于“出口环节”仍属我国境内,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是毫无疑问的;另一方面由于其目的国是境外,其法律关系往往是涉外法律关系,甚至是涉及极为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出口假冒货物严重、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海关确需针对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但是海关在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应该落在查处有损我国形象的假冒商标权货物,把那些当事人之间争议大、涉及专利权等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留给司法机关去解决。

(三)对执法模式的再思考

根据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在主动保护模式下,不论案情复杂程度,海关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调查认定结果之一:认定侵权、认定不侵权或不能认定是否侵权。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则不行使调查认定权,等待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对主动保护模式下,争议较大、案件情况复杂的侵权案件作出认定,海关确实具有一定难度。有人认为,海关可以作出“不能认定”的结果来回避矛盾。事实上海关作出不能认定结论,压力是非常大的:一方面权利人可能会认为海关“不作为”而对海关工作产生误解,甚至海关,据悉海关发生的首起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是针对海关作出的“不能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收发货人认为这是海关“扣错货”了,执法水平低,对其造成损失应该赔偿。值得再思考的是:仅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来区分海关是否行使“调查认定”权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对于被动保护模式下简单的侵权案件,例如假冒商标权案件,海关应该有权展开调查认定;在主动保护模式下部分涉及专利权等复杂知识产权纠纷的侵权案件,海关也应该有权选择让当事人双方寻求司法救济。

(四)对侵权处罚的再思考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8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与科技的蓬勃发展,我国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的提高也呈现出喜人的趋势。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等技术密集型大,中规模企业无疑为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却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具体体现为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陈旧,效率低下等等。而这些问题对于以技术创新为命脉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而言,势必会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轻则阻碍产品技术的转化与应用,重则危及企业的发展与“存亡”,甚至于国家的科技创新水平。由此可知,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亟待进一步完善、改进与创新。

一、拜耳集团

拜耳集团是一家全球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位居世界五百强之一,在全球设有350家分支机构,拥有超过12万名员工,其生产厂家几乎遍及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其核心竞争力主要集中在医疗保健,作物科学及高科技材料三大领域。该集团以创新发明在全球著称,有过很多重大发明,如阿司匹林、海洛因、美沙酮、百浪多息、芥子毒气、塔崩、环丙沙星、伐地那非、聚氨酯、聚碳酸酯、苏拉明(Suramin)、巴拉松及残杀威(Propoxur)等。知识产权运营及管理是该集团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也一直都为拜耳高层所重视。

二、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4月,拜耳集团在德国成立了一知识产权公司――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集团内知识产权部门从法务部分离出来形成的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再附属于法务部门,而是处于一个与其平行的位阶,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其定位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公司,这点是与当今世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截然不同的。此公司负责拜耳集团内所有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由之前拜耳集团内部所有负责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人员集中构成。拜耳知识产权公司通过精简机构,优化运作经营流程,对该部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进行独立的统一化管理。将知识产权部从法务部门独立出来,为拜耳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带来了多方面的优势:

(一)机构精简,规划统一,内部协调发展

在成立该知识产权公司之前,拜耳集团的知识产权事务分别由集团内医药保健、作物科学、高科技材料三大业务领域内各自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管理与策划,而这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又分属于各自法务部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于拜耳集团涉猎医药,保健,生物,材料诸多领域,各子业务单元分别由不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使得集团整体呈现出知识产权机构冗杂,人员较多的缺陷。且由于三大子业务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实行分别负责制,各子业务公司内的知识产权律师均独立处理各自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对集团内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几乎全然不知。加之“各自为政”,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人员没有经过统一集中的培训与教育,对相关标准亦难以达成一致,集团内部没有统一的、整体统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每个业务领域均只考虑自身的业务与利益。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子业务公司难以避免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才能对集团公司不造成损失?对集团利益的损失减小到最低?事实上,很难找到这种能完好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而拜耳知识产权公司成立后,这些问题便迎刃而解。该公司涵盖了拜耳集团所有知识产权事务,公司人员对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均已掌握,经过统一的教育培训,解决知识产权事务不会存在标准不一致,抑或是理念偏差等问题。且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冲突时,由作为第三方的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处理,会制定出最为中立,对集团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同时还减少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冲突,促进内部协调发展。无论对拜耳集团,还是对各子业务公司,由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处理相关事务都是一个最佳选择。

(二)工作高效准确

由于拜耳知识产权公司为一独立法律实体,不隶属于集团内任何一个子公司,所以该公司具有明显的中立性,在处理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与纠纷时,会更加地 中立,客观,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且由于该公司是由集团内所有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工作人员构成,并专门负责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呈现出强烈的系统性与专一性,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分工会更加具体与明确,工作效率也会大幅提高。

(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地位提升,工作热情增加

拜耳知识产权公司的设立不仅对拜耳集团产生了积极影响,对知识产权法律人员也不失为一个发展事业的契机。该公司目前已拥有近200名员工,其中专门负责专利的律师就有近100人,与拜耳集团在全球的相关数据(近390名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以及包含在内的180名负责专利与商标的律师)相比,这家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几乎集中了拜耳全球接近一半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

一般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往往受制于法务部,其地位及分量相较于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会有明显的落差。知识产权公司独立后,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地位有所提升,其提出的专业化建议也更容易被参考和接受。作为一个良性循环,知识产权律师等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便会更加高涨。并且,对于一个刚刚成立两年的,受制于一个注重创新,注重知识产权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而言,其生命力及发展前景是不言而喻的。该独立知识产权公司的职位对知识产权律师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

(四)靠近研发部门,双方合作紧密

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分别设立在德国的孟海姆,柏林的舍纳费尔德,以及位于法兰克福南部的埃施博恩。之所以如此选址,拜耳集团是有其用意的,对该公司与集团研发部门的紧密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该知识产权公司设在德国的三大办公地,均靠近集团的研发中心。比如,孟海姆位于拜耳作物研发中心、医药保健研发中心的附近,柏林有拜耳的医药公司,而勒沃库森有聚合物研发中心,由此可看出,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办公地点优选为研发中心所在地,遵循此种原则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以权利人科技创新的成果为载体的,其管理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往往与创新成果具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将办公地点设在研发地,使得知识产权公司与研发部门的合作更加紧密,直接,有助于更有效,准确地完成有关工作与任务。

三、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现存不足

(一)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重视不够,宣传培训和信息共享机制欠缺

从制度层面看,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均出台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促制度和政策,但此类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该种制度培训教育对于企业员工的重要性。我国大多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只对研发人员及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政策的培训与信息共享,却忽略了这些信息对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性。例如,市场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技术销售时,若其不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规定,便极有可能被对方所欺骗,而损失己方利益,更有甚者,还可能造成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依靠科技创新存活发展的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政策规定培训与信息共享十分重要。

此外,由于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产品一般还销往海外,与国外具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对于有产品技术业务联系的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该类企业也应给予同样的重视,因为往往国外对于外来进口产品会有一定的壁垒,而这些贸易壁垒则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若企业对国外的政策规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势必会对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对于国外的 相关法规政策亦应对相关员工进行足够的培训教育与信息共享。

(二)单位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未成体系,科研成果转化激励不足

从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的运行效果来看,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未形成体系,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转化机制的认识多停留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办法或类似文件阶段,相应的财务制度、奖励政策、孵化制度的建设尚未得到广泛认可;同时,知识产权转化的促进措施多集中于资金补贴,职称评定、针对专利实施的奖励政策、场所设施建设、保密协议限制等配套措施也尚未深入人心。对于企业对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其激励程度相较国外的同类型企业,例如拜耳,也明显不足。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依赖于规范性文件、财务制度、奖励政策、孵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有机结合,资金补贴,职称评定、针对专利实施的奖励政策、场所设施建设、保密协议限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成体系地运作;科研成果转化率的提高,依赖于建立强而有效的、让员工满意的激励措施,以激发企业科研人员的科研创造热情和促进转化知识产权的热情。

(三)缺乏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机构、及专、兼职人员

我国大多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目前都有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员及机构,但这类机构及人员并不专门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往往还“身兼他职”,企业内部缺乏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就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而言,往往是设立在法务部门中,由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兼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亦或是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研发部门中,由相关研发人员或领导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这两种做法都存在弊端。前者由于法务部门的人员往往是商法、国际法等法学专职人员,缺乏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对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常常会出现偏差。后者由研发技术人员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与思维,在处理企业与外部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会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而力不从心。而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机构下设在其他部门中,使其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无法更好地完成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转化、专利申请等业务外包,成本高昂,成效不足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转化、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极为频繁和重要的一部分,而企业内部又缺乏专门负责此种业务的系统或机构,所以此类企业常常选择将此部分工作外包给外部的孵化器、专利机构或是从事此类业务的律所来负责。但这种做法成本较高,而且由于这种对外合作以合同为载体,对方常常仅完成合同文本上明确规定的义务,不会最大化地为该企业谋取最大利益。这种做法最终将导致成本高昂,但成效却不足的后果。

四、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新构想

根据上文对拜耳集团设立的拜耳 知识产权公司的分析,对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现存问题的阐述,可提出针对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新模式。考拜耳集团,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自己所在领域的特色,建立适当规模的知识产权公司。

(一)人员配备

该公司仍受制于总公司,其人员应由各子业务单元内法务部下原来负责知识产权业务的人员集中构成,如果人员不足,可向外招聘相关专业人员,对于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亦可招聘一些专业人员作为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此外,该公司内的人员应有一部分人对国外知识产权业务较为熟悉,以促进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对于该分离出来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应明确其独立法律实体的性质,这样便于其更加客观、中立地处理企业内部所有的知识产权业务。

(二)机构设置与业务培训

对于公司内部的所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进行统一的培训与教育,使得公司所有业务人员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时能够标准一致,理念统一。此外,该知识产权公司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特征,设立出详细的部门,机构,对企业内全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都做到分工明确,细化到人头。由于现阶段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政策规定培训与教育不足,在对该知识产权公司人员培训教育时,应注重以下几方面:(1)领导决策层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政策的重视;(2)科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普通员工宣传、普及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3)重点培训科研成果转化专职(兼职)人员、中层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加深其对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了解;(4)建立公司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政策信息更新与共享平台,实时更新与共享国家、地方即其他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信息。

此外,为了提高该知识产权公司人员的工作热情与效率,应明确其与法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平行位阶关系,提高该部分人员的福利与待遇,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使得公司整体的处理业务效率得到提升,吸引更多有能力的知识产权律师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加入到该新兴公司中去,使得该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三)财政资金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9

仔细想来,周大成已在知识产权领域摸索前进了近十年,遭遇过风雨挫折,也获得了成长和历练。他始终坚持初心未改,全情投入,修养自身,勇往直前。而他对于整个行业变迁和知识产权经理人这一职业的内涵更是有着深刻的感悟和理解。

China IP:请您结合自身的工作情况,谈谈对知识产权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的理解和感悟。

周大成:就整个行业而言,近年来,我们共同目睹了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辉煌发展,尤其是十二五期间,中国知识产权数量快速增长。2010年度我国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100万件,而2015年将超过200万件,连续五年世界第一;2010年我国有效注册商标数量累计突破400万,2015年有效注册商标数量累计已突破千万,连续13年世界第一;我国已迅速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实现了举世瞩目的大跨越。2015年是特殊的一年,国家商标局降低了注册商标申请费、国家专利局延长了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国家财政部规定了知识产权产生费用可作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正在修改的《专利法》拟提高侵权赔偿额度……这些政策的实施,必将提升知识产权产生和市场参与的活跃度。未来,中国将向知识产权强国发展,在中国法制逐步完善以及全面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未来必将更加美好。

而知识产权经理人在企业和行业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企业,其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引领者。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诸多保障因素,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是持续提高公司知识产权产生、管理、运用能力,为公司经营提供稳定、平衡的知识产权环境。在企业内部,为技术研发做好开路先锋,为产品营销做好保驾护航,为公司经营打造精通知识产权运作的高效团队,保障公司经营和发展,这也是知识产权经理人职责的体现。在行业,则是知识产权发展史的推动者。知识产权经理人也是众多知识产权工作者中的一员,也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群体的一份子,知识产权经理人必然都有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与全体知识产权人一同纠正错误的知识产权观念,尊重和敬畏知识产权规则,营造正向的知识产权文化,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China IP:在您看来,如何才能成为优秀的知识产权经理人?

周大成:随着我国继续深化改革开放,随着更多中国企业成长为世界级企业,随着各个产业领域“互联网+”概念的出现并逐步实践,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需要不断突破视野,跨界学习。而在成长过程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实现自我成长。

首先是要有“全局观”,包括公司内的全局和行业内的全局。知识产权工作者在企业中要从产品销售、公司运营的角度主动思考和识别知识产权业务结合方式,发现知识产权工作要点;此外还要结合企业在整个行业中的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把握企业之间的竞合关系,确定知识产权工作的方向。

第二是要有“前瞻性”。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经营的武器,其运用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和繁衍,从国内国际走在知识产权实践前列的大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来审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结合企业所属领域的特点,识别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准备,或者根据已经发生的纠纷持续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和管理。

第三是要有“计划性”。计划性是成为优秀知识产权经理人的有益习惯。除了战略上要有计划性,完善的知识产权结构是实施各种战术的重要基础,企业知识产权人员应当有针对性有逻辑性的计划如何持续优化知识产权结构,强化专利组合,规划商标布局,储备知识产权。

第四是要做好“服务者”。知识产权部门是企业的辅助部门之一,知识产权本身是企业的重要武器,其本质上是为公司运营和业绩增长提供保障的服务性工作。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不能期望过高,要在提升团队服务能力上下功夫,适应公司的多元化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才能体现价值。

第五是具有“创造力”。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要具有在情况复杂、时间紧急、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解决问题的“创造力”要求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人“懂专业,懂企业,会沟通,能执行”,以结果可控或利益可控的方式解决问题。

China IP:您对新入行的同事们有哪些建议?

周大成:职业知识产权经理人一般会经历“转行变型”、“专业提升”、“视野突破”三个成长阶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实践:

坚持学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猛,与时俱进,跟得上时代变化,才能保证“不退”。此外,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职业洞察力和领悟力的天然催化剂,是持续学习、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做自己感兴趣的事,做自己擅长的事,除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外,知识产权行业还有人、审查员、律师可以选择。

善于总结。“低头拉车,也要抬头看路”工作或学习一段时间,要回头看看走过的路,也看看前面的路,根据目标调整自己的步伐,经常总结自己、反思自己、正视自己、有利于自我提升和目标实现。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10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是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调整产权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价值的法宝,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对企业经济增长方式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一、J集团专利发展现状

(一)申请专利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J集团7家制造业子公司共有6家申请了专利,占比85.7%,专利申请共计1049项,发明专利36项,实用新型187项,外观设计826项。分别占申请总量的3.4%,17.8%,78.8%,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机械1018项,精密10项,轨道9项,分别占比97.1%, 1%, 0.9%。精益专利申请为0项。

(二)授权专利基本情况

J集团授权专利共计1022项,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187项,外观设计826项。分别占全部授权专利的0.9%,18.3%,80.8%,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机械995项,精密10项,三国8项,分别占比97.4%, 1%, 0.8%。塑胶和精益授权专利为0项。

(三)有效专利基本情况

J集团有效专利共计129项,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37项,外观设计85项。分别占全部有效专利的5.4%,28.7%,65.9%,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机械113项,精密8项,轨道和电动车各4项,分别占比87.6%,,6.2%,3.1%。三国、塑胶和精益授权专利为0项。

二、J集团专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总量有待提升

近年来,尽管J集团对各子公司科技创新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以对标企业ZS集团为例,申请专利总量为4154项,几乎是J集团的4倍。

(二)发展不均衡

各制造业子公司专利申请差距较大,机械最多995项,其它子公司专利申请在10项以下,一家专利申请为0。机械一家公司专利申请量就占到总量的97.1%,其它公司合计占比不足3%。分布极不平衡。

(三)技术含量低

代表企业核心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偏低,在申请专利中,外观设计占比79%,实用新型占比18%,发明专利占比3%。即便经过评估筛选后保留下来的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也仅为5%,难以形成企业的核心技术能力。

(四)重视程度不高

除集团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专利指标纳入到各公司KPI考核,大部分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没有引起的足够的重视,多数认为可有可无,甚至个别会把知识产权视为负担。

(五)研发投入总体不足

根据J集团统计报表显示,2015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例1.4%,占工业产值比例2%,这与十三五末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比例4%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金城机械研发投入占J集团研发投入比例最高,达到76%,其次三国占比16%,其它公司合计仅8%。

三、专利的重要性

法律界认为,专利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即将其视为一种私权,这也为TRIPS协议第一条所明确。通常理解认为,专利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更是企业的竞争工具。

(一)保护自身

企业研发新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该新产品进行有效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该技术,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如塑胶公司供给长城汽车的产品,基本属于结构性产品,很容易被仿造和复制,一旦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塑胶公司将失去竞争力和订单。

(二)防止侵权

对企业而言,在保护自己的同时,更要做到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专利。一方面可以避免自己重复研发现有技术,杜绝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陷入知识产权纠纷,降低被告的风险。如机械JC200T-8在研发设计之初,开展了大量的专利检索、分析,最大化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同时拥有了自护知识产权。

(三)增加无形资产

企业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而且还包括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主要便是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四)创新能力的证明

要想了解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一个简单的方法便是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在政府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指标,是不可或缺项,没有专利就意味着企业缺乏创新能力,政府是不会支持这类企业的。

(五)创价值的重要手段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来投资,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效益,如无形的广告效应、申请政府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等等。如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创新基金等项目可以获得政府直接资助,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优惠的税收政策。

四、J集团专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直接动力,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企业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产品研发、技术、工艺、生产、质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专利源,关键还是在于充分调动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对企业人员申请专利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着力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技术创新环境。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发明创造登记、有效保护方式的选择、专利布局分析等内容,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促进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提高科研项目的成果输出和利用率。

(三)注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合理整合人力资源,培养各级别知识产权人才,打造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积极参加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加强与知识产权先进企业的学习、交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四)加大研发投入和奖励力度

加大R&D活动经费的投入,加快推进科技目的实施,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和资助奖励。设立专项经费,保障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奖励机制,对完成、转化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五)领导重视与参与

领导作为企业的领头人,他的决策和想法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他对资源的配制决定了企业发展的重点。因此,在知识产权工作推进过程中,领导者的重视和参与将是知识产权工作好坏的根本保障。

五、结束语

总之,只有通过科技创新与专利的运用,将专利技术广泛服务于生产经营,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升经济效益,企业才能真正实现转型升级,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例11

团队成员人数 550人

团队建立时间 1999年

主营业务领域

华进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具备知识产权资格的服务机构,并在早期获得涉外资质,是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且连续五年获评全国优秀商标机构。

华进公司专注于提供360度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国内外专利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知识产权诉讼、行业专利分析与预警、专利商标申请策略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融资等。

华进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榭突提供一站式无缝隙的知识产权服务。17年来,不断刷新上扬的专利和商标申请量数据曲线,见证着华进的稳步成长。

团队介绍

华进公司服务范围辐射国内外,并因地制宜地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苏州等地设立办公机构,在美国旧金山设立代表处,同时还设立与公司并行运作的律师事务所,处理知识产权诉讼和仲裁等业务。

目前,华进团队总人数达550余人,团队成员具备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等多种从业资格。核心团队成员具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验,专业范围覆盖机械,电子,软件,通讯,生物,化工,医药,材料等多种技术领域。团队成员能够以英语、德语、法语、日语、韩语等多种语言为客户服务。

华进公司通过横向分支机构和纵向事业部结合的管理制式,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体系,以结果为导向的协作机制,充分整合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发挥团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专业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2016年10月 “CANDAIR”商标驳回复审案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2015-2016优秀商标案例”

2.2016年3月1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授予“2015年度三星专利机构”

3.2016年,华进公司被《世界商标评论》(WTR)评选为“全球千家推荐商标服务机构”。

4.2015年4月1日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马荣仔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入选2014年度广东律师优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