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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文化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17:01

大众文化论文

大众文化论文例1

西方大众文化是2O世纪初期在美国伴随着大众媒介的日渐发达而最早兴起的一种文化形式,在全球化浪潮中,逐渐蔓延至欧洲大陆乃至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西方大众文化始终是学者关注的重要领域,但目前对其概念尚没有达成共识。一般来说,大众文化是指在现代商品社会中以大众传播媒介为载体的、以现代都市大众为对象的文化形态,是一种带有浓厚商业色彩的、注重满足人们感性娱乐的文化。和其他文化相比较,大众文化具有娱乐性、商业性、世俗性、技术性等特征,并且已经影响到现代都市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西方大众文化研究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该研究领域也发生了诸多变化,产生了不同流派。一是兴起于20世纪30—40年代的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有: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等。该学派对大众文化的研究形成了西方大众文化理论史上的所谓法兰克福模式,提出了分析大众文化概念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二是伯明翰学派,以威廉姆斯、霍尔等人为代表,对以往有关意识形态的经典论述进行了批判和分析,借此对大众媒体与国家、个人的关系,消费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新的探讨和阐释,提出了新的理论。本文将着力分析两大学派对大众文化的理论观点,梳理西方大众文化的批判转向。

一、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

法兰克福学派所说的大众文化主要是指20世纪30一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一种新型文化现象。为了躲避纳粹的迫害及其对国内学术界的禁锢,1935年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研究机构的“社会研究所”迁往美国加州。在当时许多欧洲学者的眼中,美国是文化自由生存的最好空间。然而随着对美国大众文化的深入,他们渐渐发现,欧洲法西斯的高压统治,在美国以另外一种和缓的强求一致的方式进行着,这种高压在文化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基于此,到了40年代中后期,法兰克福学派的研究重心转向对美国大众文化的研究。

在早期法兰克福学派中,阿多诺是最早将眼光到大众文化的人,他“最早把大众文化和高等文化同时纳入到现代文化的理论研究视野”。1947年,他和霍克海默在阿姆斯特丹一起出版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经典著作《启蒙时期辩证法》,其中“文化工业:作为欺骗受众的启蒙”一章是社会批评学派对大众文化发出的第一记重炮,不仅奠定了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尤其是媒介文化批判的基调,而且“文化工业”一词也成为传播学批判学派在论战中最广泛使用的词汇之一。

“文化工业”是阿多诺自创的,后来,在《文化工业再思考》一文中,他谈到:“1947年,我们的原稿中用的是‘大众文化’(popularculture),后来我们决定用‘文化工业’取代它,因为大众文化和它字面上鼓吹的涵义是有所区别的。大众文化一词总让人误解为文化是从‘大众’中产生的,而事实上它只是在大众中自发产生的类似文化的东西,是流行艺术的短期的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必须用‘文化工业’一词来与‘大众文化’划清界限。”

对于“文化工业”这个概念,法兰克福学派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解释。

第一,“文化工业”时代是一个文化沦落为商品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文化工业”的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都是严格按照商品的操作模式运行的,“文化工业”的主控者揣摩大众(即消费者)的心理,根据不同的消费需求对文化产品在生产环节上进行不同的设计加工。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借助于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文化产品的生产分工越来越细致,这就是“文化工业”中所谓的“管理”。文化产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与其他商品交换。文化产品的价值由其所能实现的价值即交换价值来决定,而不再取决于他们自身的特殊内容和完美的艺术形式。工业生产体系中生产出来的文化产品,具备一切大批量生产和销售产品的特点:商品性、标准型和批发性。“文化工业”里“工业”一词指的就是文化本身的标准化。文化工业的整体运作将利益动机裸地编织到文化市场中,但却假以“文化”的标签在文化市场贩卖。这些文化形式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为生产者谋取银两,具备了商品的一切品质。在阿多诺等人看来,这类文化产品偏离了正常的文化轨道,它以大众消费为对象,以现代传播媒介为手段,一步步趋向物化,直到沦为纯粹的商品。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在“文化工业”时代,文化产品不是由“大众”自发产生,而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在大众文化的包装下,大批量生产批发到人们生活中的精神麻醉剂。

第二,“文化工业”的文化产品具备隐蔽的欺骗性,这是一般商品所不具有的特质。“文化工业”利用新技术重新加工耳熟能详的旧有的文化形式。它对大众的需求体贴入微,根据大众的消费小心翼翼地为他们量身定做适合口味的文化产品。尽管并不遮掩对“利益”的追求,但表现出温情脉脉。阿多诺等人分析了“文化工业”欺骗大众的手段:首先,它声称为了让上亿人平等地享受文化工业的产品,一定的重复是必须的。而数额有限的文化产品生产中心与为数众多且需求不一的消费数额之间的矛盾使得有组织地计划和管理文化的生产过程成为必然且合理的选择。然后,它以貌似的自由代替不自由,以“”麻痹人们思考的神经。阿多诺说:“文化工业的面貌是一个混合体,一方面是流水作业,具有如照片一样的精确和硬度,另一方面是个人主义的残余,多愁善感和早已理性地安排好的浪漫主义。”“文化工业”的生产原则是:制造最能打动人的,即使它是一个骗局。“文化工业”信奉的信念是:大众社会不需要文化,只需要娱乐,娱乐行业提供消费品就是为了让社会享用。“文化工业”表面的华丽与热闹掩饰了它的阴谋。它“用令人兴高采烈的预购,来代替现实中禁欲的痛苦”。隐私是大众文化的卖点,情感成为谈论的话题。在大众文化中,人最终被文化工业异化和同质化,成为一个个原子。植根西方文明发祥地欧洲,哲学思辨和社会批判的思想模式深深植入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研究中。他们始终站在思想精英的立场上对大众文化进行鞭辟入里的批判:在“文化工业”时代,人们真正值得骄傲的理性被“技术理性”所取代,从而越来越脱离人类自然本质,而人们津津乐道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则是种种异化的集合体,人已经变成了缺乏内省和批判意识,缺乏创造力、进取欲望的“单向度的人”。

二、伯明翰学派:从“批判”到“理解”

20世纪50年代是西方大众文化研究的转折点。这个时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几乎进入了高度发达的阶段,市场高度完善、资本走向国际化,福利制度和物质生产的丰富在技术上消灭了饥饿和贫困,工业制造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对物质世界的支配和利用达到了前所末有的地步,物质流通和信息传播渗透到世界的每个角落,物质的丰富和制度的弥补消解了过去社会中的主要冲突形式。与这样的时代相呼应,后现代文化形式诞生了。

20世纪50年代以后所形成的后现代社会文化状况使得讨论“大众文化”的历史语境发生了根本转变。这体现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面临“批判”的尴尬。此时人们会发现,过去所说的“大众文化”就是这个时代的文化,文化彻底走出了“象牙塔”。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界对“大众文化”的研究视角发生了转变,即从20世纪上半叶的“批判”视角转向了“理解”的视角,从彻底的否定转向了接受和融合。在理解和接受的立场中,颇有代表性的是以威廉姆斯、霍尔等人为代表的伯明翰学派。

伯明翰学派是指成立于1964年的伯明翰大学当代文化研究中心,以理查德·霍加特和斯图尔特·霍尔为代表人物,他们主要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方面展开研究,建议将传播活动同文化现象联系起来考察,强调文化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该中心的宗旨是研究“文化形式、文化实践和文化机构及其与社会和社会变迁的关系。”可以说,伯明翰学派引领了大众文化研究的一代新风,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学术视野和研究范式。

伯明翰学派与法兰克福学派着眼于大众文化的“异化”不同,他们的研究更加关注文化与意义的关系,强调大众文化的“能动”,认为在大众文化活动中,大众不只是在消费文化商品,也是在利用和改造文化商品,文化商品不只是大众消费、接受的对象,更是大众可以利用的文化资源和材料。大众对文化资源的选择、利用以及利用的程度,体现了大众在文化活动中的积极能动性。

20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伯明翰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尔引入阿尔都塞结构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和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将“文化”的概念从威廉姆斯的“整体的生活方式”改造成“各种意识形态的斗争领域”。霍尔把大众文化看作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与工人阶级意识形态对抗、谈判的领域。并进一步指出,大众对大众文化的解码、接受本身是一个复杂、多样、异质的过程,其中既包含意识形态结构对大众传媒意义的编码的介入和作用,也包含受众在解码过程中对结构的抵抗和解构。然而,大众接受和欣赏大众文化,其过程并不完全取决于大众文化的经济本质和政本.其结果也并不一定是大众对大众文化、对不合理的社会现实的完全认同,从而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控制。超级秘书网

三、结语

大众文化论文例2

尹教授对曾教授发表的《守望电视剧的精神家园》(见2000年2、4期的《杭州师范学院学报》)中有些观点提出异议,并撰文对中国电视剧进行文化学和政治经济学剖析(《意义、生产与消费》,见《现代传播》2001年第4期;《冲突与共谋》,见《文艺研究》2001年第6期)。曾教授于2002年在《现代传播》第2、3两期作了数万言的回应,指出中国电视剧当下的社会角色既是艺术事业,又是文化产业,其经营并非企业化和商业化、市场化,同时表明自己非“文化保守主义”的立场。中国电视剧发展40多年来,电视剧的理论问题研究显示出严重的缺失,曾庆瑞教授较早介入这一领域,在电视剧的本质规律探讨上作了奠基工作。在过去的电视剧批评中,人们习惯于就作品进行随感式的分析,国外并无“电视剧”概念,因而无从借鉴。有限的理论资源大都从电影艺术挪移过来,再加上文艺学的某些理论,拓荒时代的电视理论工作者的确经历了一番煎熬。然而当下各学科的学术交融蔚为壮观,各种文化思潮几乎涉略每一个领域。电视剧出现的这种论争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当代文化思潮反映在电视剧领域的重要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当代文化思潮的最主要的表现之一。

应该说,这场论争的背景是“全球化语境”下衍生的当代大众文化思潮。中国经济转轨后,“市场”概念在文化领域找到了安身立命的平台。“文化”被赋予了经济学意义,作为特殊的“物质”而非纯粹的“精神”。换言之,“文化”在工业时代具有了商业价值,它非但能给人们带来精神享受,还可以产生商业利润。当下各行各业大都贴上“文化”的标签,例如“酒文化”、“茶文化”、“烟文化”、“厕所文化”、“园林文化”……诸此种种具体的物质与文化交合的背后是企业的商业目的。这种“泛文化”现象在实际利益上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物质品格。然而文化概念的混乱与滥用引起部分精英知识分子的忧虑与不满,同时还有部分精英知识分子将“泛文化”作为反叛主流意识形态的合理工具,以此呼应西方大众文化思潮,两者在文化反思的过程中确立了各自不同的立场。而时下流行的全球化语境就成为两种立场交锋的阵地,一方呼吁和西方交融,一方抵制或拒绝。“全球化”是20世纪5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经济领域概念,后来延伸到其他领域,在文化艺术界也成为热门话题。“全球化”在中国的热炒是建立在中国市场经济取得一定成效,物质文化取得较大发展的基础上;中国文化要在世界获得身份,而在西方强势文化的渗透面前又要奋起抵制和反抗。这是交融与抗争的文化较量。中国电视剧似乎历史地被推到了潮头,它以当下传播最广泛,受众最多的优势成为领军艺术样式。中国电视剧的历史与中国电视史相伴而生,40多年来,电视剧的真正发展是在1978年以后,这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是契合的,经济的因素似乎天然地与电视剧有不解之缘。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经济腾飞,电视剧又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这有充足的理由吸引人们去探究经济、商业与电视剧的存在关系。商业因素的介入给电视剧发展带来诸多好处,如电视剧风格、类型、题材、表现方法的多样多元;但也带来了令人担忧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作品人文精神的逐渐丧失,大众的审美价值取向的偏离,电视剧作为艺术的品格滑落。是继续保持电视剧艺术品格还是沿着世俗审美文化轨道前行?这是关系中国电视剧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论争的双方都将电视剧作为体现中国大众意志的最佳承载,焦点集中在电视剧是否已经是“大众文化”,“大众化”是否是电视剧发展的标尺,以及由此涉及的当下中国电视剧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尹教授认为中国电视剧已经“从教化工具到大众文化的位移”、“从宣传工具到大众文化的转变”、“电视剧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这是一个理想化的结论。而曾教授将“官方主流文化”、“知识分子精英文化”、“市民通俗文化”三者结盟来反对“大众文化”,这种文化联盟必须明确它们各自的立场之后才能确立,值得商榷。

邹广文、常晋芳对“大众文化”的本质特征作了较为全面的界定:“当代大众文化是一种在现代工业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民文化,是在现代工业社会中产生的,以都市大众为消费对象和主体的,通过现代传媒传播的,按照市场规律批量生产的,集中满足人们的感性娱乐需求的文化形态。简单地说,当代大众文化具有市场化、世俗化、平面化、形象化、游戏化、批量复制等特征。”(注:邹文广、常晋芳:《当代大众文化的本质特征》,《新华文摘》,2002年第2期,第132页。)在描述“大众文化”特征后,他们发现了隐藏其后的悖论,即大众文化表面上对其他处于中心意识形态的文化形态进行消解,实际却不能摆脱,“只是使之具有了更新的形态,并为对立面的互补与融合提供了新的挑战和契机。”(注:邹文广、常晋芳:《当代大众文化的本质特征》,《新华文摘》,2002年第2期,第132页。)法兰克福学派很早就指出“大众文化”的标准化、划一性对个性和人类创造性的扼杀,它同样也会成为一种控制力量而存在,进而消除文化原有的批判和否定向度而极具欺骗性。在这个意义上,我把“大众文化”视为一种虚设的话语集团。“大众文化”的虚设者首先是部分精英知识分子,而后主流意识形态也认可并将“大众文化”作为亲和对象来与其他话语集团抗衡。

文学艺术领域曾经出现过“高雅”与“通俗”之间的论争,部分精英知识分子认为通过倡导高雅文化途径无法达到改良社会文化结构,提高社会文化素质的目的,便改向世俗文化途径由下而上地试图实现理想,达到某种殊途同归的愿望。这其实是一种文化思潮的转向,“大众文化”因而在中国得以立名。它建立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的体制背景下,并受西方大众文化思潮、后现代主义理论的某些影响。平民大众在经历精神禁锢、物质匮乏、文化缺失后,对当代商品社会提供的丰富物质进行狂欢式的消费,同时伴生着对文化的超常消费。而面对这样的社会消费现象,不同的利益集团纷纷站出来企图通过自己的权势话语发言,其目的是想左右这一消费现象的导向,进而控制它并从中获利。“大众”被戏剧性地推到台前,就像多头狮王抢夺的绣球,“大众”本身是沉默者,并无话语,它所享受的只是被抛来抛去的感官体验,所能发出的只是一连串惊叫和抚慰后的感叹,绝无权力对狮王们说:“你们轻柔一些……”而“文化”只是运动与抗争中的载体,“大众文化”是话语权力集团所赋予的虚拟语境,是精英知识分子改良文化思想的策略。当它命名之后便必然地被置放在焦点位置而被争夺,似乎是一块土肥地沃的伊甸园,缠绕着上帝、亚当、夏娃、毒蛇之间的争斗。“大众”是虚设的,“大众文化”是虚设的,消解的意图在于精英知识分子向国家意识形态的软性颠覆,平民是被争夺的对象。当下所呈现出来的“令人鼓舞”的“大众文化”张扬,是不同利益的话语集团虚构的繁荣景致。“大众”最终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并未获得独立的立场和独立的身份。

“大众文化”理论滋养的土壤是现代工业社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伴随高科技生产而呈现纷繁的物质文化消费。文化消费是现象,不是文化本身;文化是精神产品,不是具体的物质。工业化生产解决的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即提供丰富的生活物质,文化解决的是人类生存的高级需求,即精神提升和美的建构,亦即人类如何实现自身价值、发掘自身潜力、实现对人性的终极关怀。“大众文化”的倡导者显然忽略了这个简单的事实。社会生产所追求的是物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并尽可能为人类提供纷繁复杂的消费构成。“大众文化”的平面化、批量复制是以消解文化个性和创造性为目的的,物质追求的丰富多样性与文化追求的简单标准化显然构成了一个人类生存的悖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大众文化思潮是一场反叛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运动。它是建立在西方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进程,大众的自由意识、思想解放达到某种高度之后产生的。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刚刚起步,市场经济极不完善,物质生产并不如“大众文化”倡导者想象的那样丰富,人们的文化素养、思想意识尚待提高,在这个基础上来消费“标准文化”和“平面文化”只能造成文化更加落后的局面。而倘若以张扬“大众文化”作为策略来试图融入全球化语境,面对西方强势文化,我们连起码的对话能力都将失去。当然,“全球化”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抗,文化的交流和融合是有助于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习惯于强调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要么以此反抗西方文化的渗入,要么以此向西方炫耀,我想鲁迅的原意一定是指文化的交流而不是对立。当下文艺美学界蒲震元教授等人提出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转换课题可能为我们加入“全球语境”提供一条可行的途径。在文化的范畴中,可以说艺术是其主要的表现形态。仲呈祥先生曾指出:“中国文艺发展的历史反复证明:一个时期,往往孕育出某种领其时代文艺创作潮流之衔的文艺样式,如汉之赋、唐之诗、宋之词、元之曲、明清之小说;十年浩劫后,又曾出现过以《天安门诗抄》为代表的诗歌、以《于无声处》为发端的话剧、以《班主任》打头阵的短篇小说、以《哥德巴赫猜想》为标志的报告文学,再往后,则依次兴起过中篇小说热、电影故事片热、长篇小说热;待到世纪之交,恐怕要算电视剧才是最为热门的艺术了。”(注:仲呈祥:《中国电视剧与中国女导演》,《中国电视》,2002年第10期,第2页。)电视剧也同样被“大众文化”倡导者作为最具大众文化特征的文化样式(他们消解电视剧作为艺术的品格,认为是工业化流水线生产的产物,对电视剧的观看仅仅是一种文化消费。)在当代文化思潮的背景下讨论电视剧的发展,并参与曾、尹教授之间的学术论争是有现实意义的,便于澄清电视剧发展的某些基础理论问题。

中国电视剧历史虽有40多年,但其飞速发展实际上就是近20年的事。相对于诸多成熟艺术样式而言,电视剧的历史可谓短矣。我以为中国电视剧尚处在发展阶段,对其过早地定性、规范将损害它的自由发展。人们对电视剧的认识最早是从对电影艺术欣赏经验获得,20世纪80年代初的电视剧还没有发展成一个有着独立品格的艺术样式,学者对其研究的理论经验也大都来自电影、戏剧、文学等艺术领域。尹教授认为:“80年代是中国电视剧从舆论宣传工具向大众传媒形式转化的开始,许多观众和部分电视工作者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电视剧是一种可以寄托现实梦想和宣泄心理欲望的娱乐叙事形式。”(注:尹鸿:《意义、生产与消费——当代中国电视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现代传播》,2001年第4期,第2页。)在这个年代,无论是电影还是文学或是其他艺术形式,受自由思想的启蒙,都纷纷对自己内部的理论问题进行反思。关于“宣泄”和“娱乐”的话题,作为电视剧艺术的老大哥电影艺术,理论工作者尚才刚刚把它纳入研究视野。电视的本质、特征等基础理论建设也才刚刚起步,电视剧作品尚未达到量的积累,难道许多大众对电视剧的认识就已经到了如此的高度?此外,“如果说,在欧洲国家,电视从70年代开始从公共电视向商业电视转变,那么,在中国,这种转变是80年代以后开始的。”(注:尹鸿:《意义、生产与消费——当代中国电视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现代传播》,2001年第4期,第2页。)这种结论应该澄清,很显然,中国从来没有商业电视,这是一个常识。电视始终作为政府的传媒工具而存在,“”的性质过去是,现在也仍然没变,中国电视的控制权在国家政府手里。商业因素的介入使电视剧的制作多样多元,改变了原有的纯计划拨款的方式,但资本经营的多元不能撼动电视国有的性质,国家资本在各种资本形式中是主要控制力量。

把电视剧作为“大众文化”的有力代表,进而张扬世俗化、平面化、游戏化和批量生产,追求“感性娱乐”而非审美,其理论基点是商业力量改变了电视剧制作原有的单一模式,电视剧在艺术形态上表现出丰富多样性。“大众文化”倡导者又把这一论点扩展到整个电视行业,认为商业将大众推上了相互交流和文化信息共享的平台,商业剥夺了宣传的“传声筒”。这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谎言。商业力量何尝不是一个话语霸权?它并不是大众的代言人,隐藏其后的商人、资金、利润毫无恻隐地剥夺了大众的话语权,媒体权力只是从一个强大的势力集团被分割出一小块,大众作为背景和饰物被粘贴在电视荧屏的各个节目中,除了维持人数上的优势,并无实在话语权,我们不禁要问,话筒在谁之手呢?因此,依靠商业集团的介入,幻想商业力量会给大众文化带来颠覆性的话语胜利是一种可爱的梦想。默多克一手操纵着西方世界媒体魔方的同时,另一只手正端着酒杯向大选获胜者祝贺。“大众文化”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途径和“革命联盟”都落入了一个陷阱,而这个陷阱一开始就是自设的。“大众文化”理论要么就是某些想颠覆主流话语的精英获取权力的文化策略,要么他们就是得了唐·吉诃德式的“臆想症”。

大众文化论文例3

笔者意图从三个层面爬梳意识形态话语的传统,即三个主要理论学派中的代表性人物关于意识形态概念或结构等的研究,由此寻绎出大众文化研究与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的逻辑关联。首先,关于意识形态的概念流变,大多数研究成果已成为学界共识,正如季广茂所说:“意识形态是我们生活和生命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国外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研究尤其具有集中性。事实上,概念色彩的不同区分和使用语境中的依据来源,也成为经典马克思主义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概念产生歧解的重要缘由。自1797年法国学者安东尼•德斯图•特拉西始,意识形态作为一个明确的术语出现。特拉西在1801-1815年写作的《意识形态原理》中提出一种观念学,并认为它是其他一切科学的基础。“摆脱宗教或形而上学的偏见,对思想的起源进行理性的研究,这可能是建立一个正义和幸福社会的基础”;“自然的和社会的是重合的。而这种重合可由思想起源的例行分析,由意识形态解释出来”;“因而,在它的最初意义上,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是积极的,进步的”。此种具有科学意味且概念色彩表现为积极的含义一直被使用,直到19世纪末结束。拿破仑关于意识形态的解释成为当下意识形态讨论的主流话语:“就是这些空论家的学说———这种模糊不清的形而上学,以一种不自然的方式,试图寻出根本原因,据此制定各民族的法律而不是让法律去顺应‘一种有关人类心灵及历史教训的知识’———给我们美丽的法兰西带来的不幸的灾难。”

简言之,通过拿破仑的解释,意识形态成为一个被泛化的词汇。19世纪初期开始,意识形态被视为一个具有贬义色彩的词语。在德国,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意识形态的释界延续了该词的贬义色彩,并且迅速普及开来。“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说出的情景就像‘暗箱’中一样上下颠倒,那么这种现象也是出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正如物像在视网膜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一样。”对马克思、恩格斯来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抽象的虚假意识。其次,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从二元对立到逐渐统一。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脉络基本沿着两种途径推移:一种是从特拉西开始的积极的解释。经过迪尔凯姆到结构主义、经验主义的丰富、发展,意识形态主要被解释为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认识的社会科学方法。另一种解释主要从拿破仑开始,经马克思、恩格斯到曼海姆、哈贝马斯。他们注重讨论认识的真假问题,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幻想,某种程度上对意识形态概念有所误读。意识形态作为一个概念的存在与嬗变,经历了从积极倡导到消极误读的过程。最后,在意识形态产生与存在结构上的思考与辨析。“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贬义的,其贬义主要包括两种:首先,意识形态与唯心主义联系在一起,而唯心主义作为一种哲学观是和唯物主义相对立的:任何正确的世界观在某种意义上都必定是一种唯物主义观点;第二,意识形态与社会中的资源和权力的不公平分配联系在一起:如果社会的和经济的安排受到怀疑,那么作为其一部分的意识形态也会如此。”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流话语辨析

首先,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存在语境作了阐述。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中,商品拜物教的出现、人的异化都是意识形态造成的结果。马克思通过对意识形态的批判,指出了物质生活关系才是其批判意识形态虚假性的立论基础,他同时也指出不是所有经济和社会发展都会产生出相应的意识形态,只有少部分符合统治阶级意识的物质基础才会产生意识形态。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运作机制的分析,抽象出意识形态的结构。然而他只是停留在批判的维度和立场,未能具体指明意识形态的一整套运作方式与构架。其次,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的阐释具有消极色彩,但是所谓“虚假意识”并非出自其言论。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表述本身存在矛盾与吊诡处,很多文献中关于意识形态的表述也往往是相互对立的悖论。但是,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是虚假意识的这一说法未见明确出处。事实上,最早使用此种说法的是恩格斯,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是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通过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可见,这种误读的理论逻辑首先在于马克思本人充满矛盾的意识形态论述,然后是虚假意识的绝对消极性。最后,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的释读因为受时代背景限制,因而必然会存在局限和误差。马克思阐明了意识形态的消极性,指出了物质生产中人的异化与“商品拜物教”现象,但是马克思未系统地建构出一个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体系。正因如此,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拓展了马克思未曾触及的领域———大众文化。“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论是当代人文学术中意识形态分析的起点。”

二、剥离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研究的关联性

消费社会的到来使主体成为被符号征象遮蔽的存在,主体不再以鲜明的对抗或态度来挣脱客观世界的宰制和压抑。原因在于,统治阶级的力量不再以政治压迫表现出来,而是通过环绕大众的消费与娱乐文化对大众进行更内在也更为隐蔽的宰制。

(一)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研究的合理关联

全球化之后,传统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力逐步减弱,而新型的社会意识形态影响日益扩大。如女权主义、科技主义、生态主义等不像传统的国家意识形态那样关注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只是选取一个角度或者一个特殊领域关注社会变化。新型社会意识形态的崛起,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扩大了意识形态的影响。马尔库塞1963年发表了题为《弗洛伊德的人的概念的过时性》的演讲,“每一座房子上的天线,每一个海滨上的收音机,每一个酒吧与饭馆里的自动电唱机,如同种种绝望的嚎叫———他不会扔下它们不管,他无法与这些现代怪物分离开来,他不会谴责这些东西的无聊或憎而恨之,也不会抱怨它们搅了自己的美梦。这些嚎叫吞没了其他人,甚至吞没了那些虽遭谴责但依然渴望实现其自我的人。在庞大的被捕获的听众中,绝大多数人陶醉在那些嚎叫声里”。不难见出,发达工业社会中的个人业已陷入“失根”状态。大众文化在马尔库塞看来就是“技术理性”对于大众的一种新型控制手段,易言之,主体在后工业时代俨然已成为“单向度的人”。

(二)意识形态在大众文化研究中的渗透

“大众文化”一词有两种常见的译法:massculture或者popularculture。这两种译法已经很能表现出大众文化的意识形态性。在雷蒙•威廉斯看来,“Mass的词义复杂难解在20世纪尤其明显:一个过去与现在皆指涉‘稳固的集合体’的词(包含正面与负面的意涵),现在同时也指涉‘一大群的事物与人’。这种意指‘一大群、大量’的用法,大体而言已经变得非常普遍通用。”如此,mass主要指数量的表现、品味的通俗化。大众文化理应是针对多数社会群体的一种以媒介手段为导向的文化模式。而popular则是通俗的、流行的。它更侧重社会文化发展的及时性、内容的大众化与文化模式的时尚消费性。所以,不应该紧抓两者之间的区别不放,而更应在不同的语境中适时地引入这两个概念。“文化的这种媒介化过程是普遍的、不可逆的。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兴起,部分地构成了这些社会,并且部分地界定它们为现代的。而且这种进程在我们身边继续发生,并改变着我们今天的生活。”在大众媒介影响下,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生活和社会不再是一个消费与文化相分离的独立体,而是一个消费与文化相互交融、共存互生的多样整体。正如马尔库塞所说:“在非压抑性生存的环境中,工作时间(即苦役)被降低到了最低限度,而自由时间也摆脱了统治利益强加于它的所有闲暇活动和被动状态。”

广告、电视、电影、流行歌曲等大众文化产品,对于消费主体而言,不仅是外表光鲜、内容轻松的消遣方式,而更成为一种具有主导色彩、潜伏着意识形态因素的新“糖衣炮弹”。在商业电影的消费行为中,类型片成为最具体的意识形态操纵物。诸如爱情片、战争片、社会历史片等,每一段虚拟的光影故事背后都隐匿着某种易变了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意识形态于是在黑暗的角落窥视主体的分崩离析,观看大众的愉快接受、狂热追捧。电影在“窥视”这一手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譬如在希区柯克的电影中,每一个窥视镜头都可以解读为一个十分显豁的意识形态植入。观影者自以为控制了电影中被展示的角色行为和思想,预设了各种可能展示的具体生活,但是主导和控制观影者观看行为的仍是银幕背后的意识形态的“黑暗之眼”。希区柯克最有代表性的电影《后窗》正是以一扇窗作为媒介来展现不同的观影可能。意识形态概念在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者阿尔都塞那里亦有深入阐发。在阿尔都塞看来,意识形态通过询唤主体而植入现实,再通过现实本身诱导主体接受被改造的命运。电影并非我们主动选择的娱乐方式,而是一种被集体无意识遮蔽了的意识形态植入手段。

(三)意识形态借用文化研究的外衣

传统马克思主义中的意识形态植入是教条式、显性的。经过大时代背景的淘洗,意识形态借用文化这一抽象的外延宽泛的对象来巩固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以华美的外表、易于接受的形式等手段,使每一个接受者愉悦地主动成为意识形态的改造对象。至此,大众真正成为“大众”,失去话语权,被迫模糊了存在的状态,只能停留在现实中经历一轮又一轮意识形态的改造。正如阿尔都塞将意识形态与人类社会的生存相联系后指出的:“种种事实表明,没有这些特殊的社会形态,没有意识形态的种种表象体系,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人类社会把意识形态作为自己呼吸的空气和历史生活的必要成分而分泌出来。”于是,颠覆传统意识形态的新媒介开始通过大众文化进行隐蔽的意识形态植入。技术理性成为虚假意识附着的新外衣,生活方式和社会运作的重新设计也成为“理所应当”的现实需要。“品味”或“趣味”成为大众消费的竞斗场。大众在这样“狂轰滥炸”的生活中“心甘情愿”地成为一个个被改造的对象。语言不再与主体相关,而是呈现出控制化的新面貌。语言锲入现实生活的诸方面,控制每一个可能控制的对象。

三、意识形态超越与大众文化研究的未来走向

(一)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研究反思

随着时代更变,意识形态终结的说法开始出现。1957年,雷蒙•阿隆在《知识分子的鸦片》一书中提出意识形态时代的终结问题;1960年,丹尼尔•贝尔在《意识形态的终结》中指出意识形态已经失去意义;巨变后,佛朗西斯•福山提出“意识形态终结论”;1993年,塞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试图用文明的冲突代替意识形态概念。意识形态话语自身面临更加严酷的现实挑战。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研究建基于所谓的“批判理论”,其对大众文化的理解和批判有赖于其时的社会历史状况。试析之,首先,法兰克福学派成员的阶级背景和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等都已经决定他们所处的阶层是社会上流的精英阶层;他们对于大众文化的否定基于研究环境的“大转移”。从保守严谨的德国迁徙到自由多元的美国,研究所的研究课题不可能不带有极大的主观成分。这种研究的态度一直都存在于研究所的大多数成员身上。其次,法兰克福学派具有惶恐的“法西斯情结”。国家的分崩离析与自身的命运相勾连,法西斯的强大威慑力早已对法兰克福学派成员的心理产生严重影响。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维度的关联性,正如霍克海默所指出的:“在今天,每个社会阶层的意识都有可能受到意识形态的限制和侵蚀,不管它在自身所处的环境里可能多么地专注于真理。”

(二)日常生活与大众文化研究中的意识形态性

在日常生活领域,意识形态通过雅与俗之间的转变来实现自身统治的需要。日常生活中的意识形态是潜在的,难以察觉的。这种意识形态可能会附着于各种艰深的大众文化理论之上。日常生活中的大众,因其具体的存在环境复杂多样,于是划分、区别成为当务之急。洛文塔尔基于传记的大众文化研究,本雅明基于电影的大众文化论断都指向了一个新的两极:雅与俗。在文化层面,雅与俗是一个渊源有自的二元对立式。它存在于鉴赏主体、鉴赏对象,也存在于鉴赏方式中,藏匿于社会现实的诸多面相背后。大众可以是通俗文化的生产消费主体,也可以是高雅文化的欣赏者与品评者。在社会阶级层面,雅与俗的同义语应该是上层阶级与底层阶级。电影《朗读者》中的汉娜因为是文盲而始终处于被支配、被统治、被压抑、被改造的劣势群体中,而与她相反的是上层阶级的米高,因为掌握了文化控制权而始终处于主导大众的统治阶级群体中。底层希望以受教育的方式寻找一个上层阶级的“爱人”,但阶级之间的对立早就已经割裂所谓的爱情,取而代之的是两者之间的互相改造与隐形对抗。在心理层面上,雅俗之间的划分使主体的自我意识被不断削弱。雅与俗也应该是一种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区分,并非单纯物质层面的表现,因为雅俗之间的分明界限让执守雅俗文化二元对立的创造和接受主体产生相异的心理反应。“在电影院中,观众个人的批判态度和欣赏态度已融为一体。这里,关键之处在于,没有什么地方比得上在电影院中那样,个人的反应从一开始就以他置身其中的群众化反应为前提。”

大众文化论文例4

如果说鲁迅作品中的空间突破是激进战斗、毫不妥协式的,那么还有一种空间超越是内敛、收纳式的。当代作家史铁生高位截瘫,几十年如一日笔耕不辍,在他的散文名篇《我与地坛》在一次次面对荒芜古园的追问、沉思中,认识到人生种种缺憾可能是出自上帝安排,是无可逃脱的宿命。在看穿这一鬼把戏之后,活着是不言自证的事情,然而如何选择救赎之路却是每个人的自由,生命的意义也由此凸显。无论是鲁迅那种开放性的、向未来无限敞开的叙事还是史铁生终日枯坐古园的封闭式沉思,其实都是对此在意义的叩问与寻求,他们均以扩张心灵的疆域为本,是对血肉之身这一有限形体的超越。说到底,文学是一种不同于宗教布道的生命启示。若将文学与当今流行的大众文化尤其是影视剧作相比,这种启示价值将会表现得更突出。中国现当代文学不少名著改编为影视作品,很多作家的人生经历拍摄成戏。如果说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文学作品的改编侧重其政治表达、宣扬某种政治意识形态,那么90年代以来以文学、作家为蓝本的影视剧目,则带有明显的消费符号,思想性减弱。2014年依据萧红命运及其作品拍摄而成的《黄金时代》,就表现出对文学的极度偏移。萧红出生于偏远的东北,不满于父亲的专制、蛮横,追求恋爱的自由以及现代性的幸福,而离家出走寻找新生。深受五四启蒙影响的萧红,一方面关注愚昧而坚韧的故土乡民,一方面注重个体生命体验的表现,悲惨而荒凉的命运、执着而伟大的自由追求是萧红命运及其作品的底色。但是,电影却弱化了这一原旨,与其说是对萧红的重塑,不如说是对萧红的消费,而且消费得表面、潦草,完全轻忽了作为女性的萧红坚贞、执着、痛苦的内心,轻忽了作为作家的萧红在文学史上的意义。

大众文化论文例5

我国的大部分杂志期刊缺乏的是精英文化视角,往往不能从提升文化精神的高度探讨套政治、经济和文化现象。以不流俗、不媚俗、坚持“可以呼唤出人的崇高感情、激发人的创造性”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做有影响力的杂志,这种操守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中已经变得两难。那种仅仅迎合于人的情感泛滥、麻醉人的智力而获得“成功”的杂志比比皆是。而对消费文化的处理应有的合理吸收和处理,也变为一味的盲目迎合、推崇甚至倡导。是提升还是迎合?成了我国杂志期刊文化定位的难题。

二、非现实而又胜似现实的生活世界

从内容层面讲,杂志的影响力源自于它营造的时代价值和生活方式是否代表了社会的发展;它所书写的生活与生存、价值与观念、趣味与审美、情感与故事具有什么文化属性;对现代社会的特征如何体现。作为较有影响力的综合文化类杂志在内容层面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三大特征:流行文化特征、商业特征、消费特征。

人们对于杂志的消费主要是文化的消费。这里的文化是广义的文化,包括了社会的思想、观念、科学、道德、政治、法律、宗教、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等内容。而综合文化类期刊传播的更多的是流行文化。比如其中的时尚休闲类杂志,它的内容充斥了连篇累牍的流行文化,好莱坞的“影视文化”、迈克尔?杰克逊的“音乐文化”、夏奈尔的“服饰文化”。它们营造出来的热点人物、top排行榜、各式明星,以及围绕这些生活生存的价值观念、审美品味、情感故事无时不在影响着时代价值和人们的生活方式。

中国社会结构正在经历单一向多元化的转变,人们的需求正在向多元化与个性化方向发展,综合文化类杂志正好顺应了这种需求。《三联生活杂志周刊》响亮的提出了办刊口号“一本杂志和他倡导的生活”。《城市画报》的办刊定位是“体现知性而有品味的都市生活”。此类办刊宗旨反映了我国正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色:过去的生活范式正在被质疑,应该倡导一种新的观念和新的生活方式来代替。不可否认,综合文化类杂志提供关于生活的有用信息、提供文化享受、提供娱乐,但最关键的还在于创造了另一种生活,这种生活是现实没有达到但又似乎唾手可及的,在这种非现实而又胜于现实的生活中,有一种强有力的改造力量,对现代人的意识、行为、语言、观念、价值、生活发挥、生活观念产生着重要影响。经过综合文化杂志提倡引导的流行文化现象,完全体现了这种虚拟现实世界的内涵,它们很快变为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现实,成为现代人思考、行为、生活的规范准则和价值参考。就像新闻出版署报刊司助理巡视员张泽青所说:“杂志对生活的影响甚至已经进入了法治建设的层面,前一阵关于江苏省取消男女混住禁令的讨论,其起源就在于前两年杂志做的两性合租的话题。”从综合文化类杂志的内容,比如《吃出爱情》、《不需要男人负责》、《秋季彩状新色图鉴》、《减肥食品的NG和OK》等,不难看出综合文化杂志热衷的是传播流行文化。①

其次,大众媒体的生存状况决定了杂志文化的商业性。仅仅依靠杂志的销售是无法实现盈利和发展壮大的,杂志的生存与其他大众媒介一样必须依靠广告。任何一种杂志,最醒目最引人注意的版面无不是品牌广告,而且时尚休闲类杂志的广告比重占全刊13%以上,最高达到26%。②读者在接受杂志倾心打造的各种新观念、新主张时,对各种品牌广告营造的消费文化氛围不可能无动于衷,尤其时许多广告都是国际大公司的广告,往往站在国际、全球的视野背景上进行讨论宣传,在精美、华丽、宜人的图片和极富诱惑性的广告语言中,新鲜事物、新颖生活、全新理念与流行资讯、流行意识相配合一一传到受众,而且更具影响力。

最后杂志还传达了消费文化的特征。以《时尚》杂志为例,在发刊词中它表示,它将是时代的风尚,努力反映生活方式给人们的观念带来的冲击,侧重体现消费文化的传播……是消费领域足以折射人的全方位的关照。它表达了一种历史合目的性发展的深切愿望,不仅从一个方面表达了对改革开放、对“计划”向市场转变的具体支持,同时也以文化的方式在实践层面相应了走向市场的雄心壮志。③应该说《时尚》确实践约了当年的承诺。并且在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它引领消费和时代风尚的初衷。它与当前方兴未艾的商业主义意识形态不谋而合,与主流意识的不期而遇使得时尚休闲杂志获得了合法性。法国思想家鲍德里亚认为,现代社会是消费社会,大量生产的同时又大量消费,物品的使用性价值已经超过了物品的交换性价值,生产不再是由物品的交换性来引导,而是由使用性的消费所获得的利润来引导,消费性已经毁灭了交换性,社会成了消费社会,人的奋斗是为了物的消费,某种夸饰性的生活形成了社会的规则,这种夸饰性的消费完全越过了个人的生活需要,成为某种时尚,引导人无限的追求。④时尚休闲类杂志所体现的就是一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即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实际的需要,而是在满足被制造和刺激出来的欲望,引领大众不断地追求它们倡导的时尚生活,追求个性,追求与众不同。众多的时尚休闲杂志的内容中,其资讯性,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和服务性越来越强,不断地制造流行语和流行话题,配合刊登的各种品牌产品的信息,打造出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一种生活理念,一种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而又神似日常生活的情景,从而在社会与读者中形成一种新的符号、新的意义、新的消费文化。

三、虚拟世界中欲望的满足

从当代杂志文化的特征,可以这样认为,现代杂志的内容诉求已经不仅仅是编辑的艺术,不仅仅是拥有独有的视角、独特的审美就能观察和表达世界,而是编辑、广告、发行等相关专业人员,与社会和市场进行碰撞和调和、妥协与反抗的艺术,甚至可以说是编辑与市场合谋的艺术。

因此,对杂志传播的文化,大众的接受方式已经异于对传统文艺传达的文化的接受方式。对传统文学艺术的接受是一种审美的方式,它的关键在于对世界的总体关照、对人心灵领域的透析、对精神境界的提升,是一种由距离感而获得的美感。人们对杂志文化的关注,主要却是对自身欲望的关注。从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当前信息过于丰富的时代和忙碌的工作生活中,人们看杂志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休闲娱乐的满足。⑤具体可这样说,对文学艺术的欣赏是“反映”式的,欣赏对象是通过过滤的现实的结晶,是与现实世界保持一定距离的,有相对完整而统一结构的世界;而对杂志文化的接受是“反应”式的,接受的对象是现实的延伸,这种内容不再是现实的提炼结晶,而是真实的现实世界在虚拟空间中的展示,读者可以凭借幻想跻身其中来获得享受。

例如,综合文化类杂志的成功,是因为走情感路线定位而获得大量读者群的,无论是大人物的琐事,还是小人物的不平凡,都是俘获读者忠诚的妙方。对此类文章的阅读,无疑起到一种情感补偿性的作用,因为作品表现的生活与读者现实中的生活同质同构的,读者在阅读之时,完全是一种同步的心理,他们关注的是自身的情感是否在同质同构的虚拟世界中得以实现,或者自身被刺激出来的欲望能否在虚拟场景中得到满足。后一点在时尚休闲杂志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即使不能拥有杂志所传达的生活观念与方式,不能占有杂志刊登的名牌消费品,但是通过阅读,可以体会身临其境的感受,可以在幻想中经历自助欧洲旅游的最佳路线,了解名牌给自己带来的身份地位的满足。此类杂志文化的接受是一种直接刺激性的满足,不再是通过观照客体来拓展个人经验过程的求知,不再是通过观照客体,获得知识和修正内心即成认识图示的,人们不再抽身其外,与之保持适当距离,获得审美的享受,而是列身其中,通过对杂志传播的文化反复消费,将隐抑的欲望释放出来,获得当下的强烈刺激与一种替代式的满足。

注释

《论时尚杂志畅销的时代特征》,红尘著,《新闻界》,2005年第1期。

《中产阶级的文化符号:<时尚>杂志解读》,孟繁华,河北学刊,2004年7月,第4期。

参见《消费社会》,鲍德里亚(法国),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期刊与它引导的生活》,孙聚成、张泽青,《中国出版》(京),2005.2.24-31。

大众文化论文例6

法兰克福学派是20世纪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学派,曾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过全面而深刻的理论批判,内容涉及多方面内容,在西方思想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其中,大众文化批判理论是其批判理论中最富特色的主题之一,也是其影响最为深广的内容之一。

一、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

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诞生于法西斯德国。当时,法兰克福学派对法西斯利用大众文化操纵民众意识有痛切的感受与极端的反感。他们发现,纳粹主义利用的是经过艺术和审美化的文化包装后的东西来控制和操纵人们的思想,而并不是一种裸的意识形态。随着德国工人阶级运动的失败以及纳粹地位的提升,法兰克福学派对民众的信任度逐渐降低。马尔库塞描述道:“该时代是一个充满集权恐怖的时代:纳粹统治的力量登峰造极,德军的铁蹄践踏着法兰西,西方文明的价值和标准,不是与法西斯制度的现实同流合污,就是被法西斯制度的现实取而代之。”

二战期间,法兰克福研究所迁往纽约,在这很长时间内,法兰克福学派对美国式的大众文化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这主要是因为,法兰克福学派深受欧洲古典文化的影响,本能的反感美国的大众文化;同时,美国大众文化的危机与人的生存困境客观存在。大众文化沦为赚钱的手段和工具,其本身也不再服从于自由的创造本性和审美的精神需求,而走向迎合民众的需要和口味,走向平庸和媚俗。由于科学的实用价值被推至极端,物质需要的满足成为最重要的价值尺度,人的精神家园日益被人们所淡忘,人成为消费社会、大众文化的被控制物。

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就是形成于法西斯德国和消费主义的美国这两种典型的社会环境之中。但是它又遵循着一种历史的社会的逻辑,继承并发扬了西方早期人文主义对理性主义的文化精神和工业文明理念的批判,也对近代文化启蒙精神的反思。

二、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主要特征

马尔库塞和霍克海默把大众文化概括为“肯定的文化”即“这种文化的特征是通过为人们提供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幻想的精神世界而平息社会的内在反对性和反叛欲望,通过使人们在幻想中得到满足而美化和证明现存秩序,为现存辩护。”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把大众文化概括为“文化工业”,他们在《文化工业:作为大众欺骗的启蒙》中提出了文化工业的概念,用于指凭借现代科技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商品化了的、非创造性的文化产品的娱乐工业体系,在推销文化商品的同时操纵了大众意识。凭借现代技术和大众传媒,以独特的大众传播媒介,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操纵了非自发性的、物化的、虚假的文化,成为束缚大众意识的工具,并通过娱乐来欺骗大众,行使统治功能。

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评理论对西方文化价值危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体现了一种对晚期资本主义文明的强烈批判精神,但是总体上说,他们对大众文化持有的还是否定的、消极的批判态度。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性。法兰克福学派大多主张大众文化的商业性质是其众多属性中最为显著的特征。在工业社会中,一切以经济为基础,以效益为目标,因此大众文化的过程更本质地表现为一种经济过程,一种商业行为,大众文化的生产彻底贯彻了商业性原则。也正是大众文化的商业化特征,导致了大众文化生产的批量性、复制性和标准化。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指出:“在垄断下的所有的群众文化都是一致的,它们的结构都是由工厂生产出来的框架结构,这一点已开始明显表现出来”。大众文化的这种工业化生产性质,可以同时把同一文化产品投人到市场,给每一个人受众以相同的感观享受。文化工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大量复制具有较强商业价值的各种产品,利用传媒使这些产品在文化市场上周而复始地出现。

2.标准化。文化生产和文化产品越来越趋于一律。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大众文化的制造者更多的是为了消费而进行生产,从而使这种生产完全是标准化的类似于工厂生产出来,被大众购买。这就使得文化的生产和消费呈现出非个性化的倾向。阿多尔诺认为,流行音乐结构简单、旋律反复、机械敲打,像刻板的教条一样,使听众不由自主地产生机械反应。这样下来艺术的个性、自主性与创造性被扼杀了,艺术欣赏的自主性也被瓦解了。

3.强制性。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文化工业的真正意义在于为现实进行辩护。大众文化推销顾客必须消费的产品,从而维持现存的生产制度和体制,这就要求文化工业改变和控制大众心理。文化工业的典型做法是“不断重复”、“整齐划一”,也就使顾客的文化需要本身是受生产者制约的,其消费带有一种强迫的性质。在广告工业和文化工业的广告效应下,人们在心理上逐渐形成一种趋同倾向,流行成了大多数人认可的唯一道德标准与审美标准。这种支配性的力量使“闲暇的人不得不接受文化制作人提供给他的东西”。在现代社会正是通过不计其数的生产大众文化产品的机构,把因袭守旧的行为模式当作自然、合理的模式强加给个人,履行着操纵意识的职能“文化工业”决定着娱乐商品的生产,控制和规范着文化消费者一的需求,成了一种支配人的闲暇时间与幸福的力量。

4.欺骗性。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大众文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用了许多篇幅来描述大众文化的欺骗性,他们认为大众文化的欺骗性表现在各种艺术活动中。大众文化通过提供娱乐消遣、生产娱乐产品等方式迎合着机械劳动中的人们的文化需要,使工作一天后身心疲惫的人们在娱乐和享乐中得到放松和安慰。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就曾指出“享乐意味着全身心的放松,头脑中什么也不思念,忘记了一切痛苦和优伤。这种享乐是以无能为力为基础的。实际上,享乐是一种逃避,但是不像人们所主张的逃避恶劣的现实,而是逃避对现实的恶劣思想进行反抗。娱乐消遣作品所许诺的解放,是摆脱思想的解放,而不是摆脱消极东西的解放。”因此,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在大众文化垄断下,人们往往表现出逃避现实的特征,并且慢慢失去思想。他们认识到,在发达工业社会中,无论是大众文化的制作者,还是大众文化的欣赏者和消费者,都表现出“逃避现实”的特征。

三、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现实意义

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以文化批判为手段,对晚期资本主义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奠定了大众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它对大众文化的全盘否定,相继受到了一些大众文化理论研究者的批判,但其对大众文化理论研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是不可泯灭的。至今,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阿多尔诺等人对大众文化的批判,许多问题至今仍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20世纪的大众媒体如好莱坞电影、流行音乐、广告业及电视业等,仍然在无止尽地复制着商品世界。正如詹姆逊所说,“从阿多尔诺和法兰克福学派到所有现代批评家都在强烈谴责这类整个堕落下去的文化产业,包括廉价低劣的文艺作品、肥皂剧、广告、好莱坞影片以及一切所谓的亚文学等,昔日的大众社会的种种弊端,现在可以说不但是原封不动,而且是变本加厉地长人了今天的消费社会、媒介社会、信息社会和电子社会。”

大众文化论文例7

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在资本主义商品制度下,大众文化或文化工业使文化成为商品,其生产和消费遵循于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服从于市场交换的原则,从而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就是说,“它们完全堕入了商品世界里,为市场而生产,以市场为目标”。①在对文化工业的思考中,马克思关于商品拜物教的理论是阿多诺对文化工业进行分析的主要依据。霍克海默和阿多诺说:“由于出现了大量的廉价产品,再加上普遍地进行欺诈,所以艺术本身就更加具有商品的性质。艺术今天明确地承认自己完全具有商品的性质,这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但是,艺术发誓否认自己的独立自主性,反而以自己变为消费品而自豪,这却是令人惊奇的现象。”②也就是说,阿多诺借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的理论来衡量文化工业生产出来的文化产品时,他是从商品的角度,并非艺术品。所以,“拜物教性质”也就成了文化工业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其次,大众文化生产具有标准化、同一化的特性。商品生产中的标准化原则在文化生产和文化产品中体现的越来越明显。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家们认为,文化工业的制造者在本质上是为了消费而进行生产,而这种生产很大程度上类似于工厂生产的标准化产品被大众购买。“都以同样的方式影响人们傍晚从工厂出来,直到第二天早晨为了维持生存必须上班为止的思想”。③

这就使文化的生产和消费的伪个性和非个性化倾向鲜明的呈现出来。霍克海默在谈及大众娱乐方式时说:“在闲暇时间里统治人的这种机械性和在工作时统治人的机械装置绝对是一样的。”④这种特征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艺术创作的个性、自主性与创造性被扼杀了,大众文化永远带有了“批量生产”的物化特征:一件大众文化产品和另一件往往没什么明显差异。第三,大众文化的强制性和操纵性特征。也就是说,文化产品通过强大的时空性剥夺了个体的自主性。霍克海默指出:“个体和社会的对立以及个人生存与社会生存的对立,这些使艺术消遣具有严肃性的东西已经过时。以取代艺术遗产而产生的所谓消遣,在今天不过是像游泳和踢足球那样流行的刺激。大众性不再与艺术作品的具体内容或真实性有什么联系。在民主的国家,最终的决定不再取决于受过教育的人,而取决于消遣工业。大众性包含着无限制地把人们调节成娱乐工业所期望他们成为的那类人。”⑤

大众文化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2-0038-04

阿多诺的文化工业批判思想引领了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研究。在对阿多诺该思想的研究中,大多数研究者都把注意力集中在阿多诺该思想的核心观点上,即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大众文化已沦为文化工业,大众文化产品已沦为商品和控制大众的社会水泥。有少数学者曾注意到阿多诺对自己这一悲观判断的反思,即大众文化也有转变成艺术的可能性,大众并不是被完全控制的,并且他们认为这种反思仅仅存在于阿多诺的晚期著作中。而笔者认为,阿多诺的这种反思在他对大众文化的关注中一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是阿多诺丰富思想内容中不能忽略的部分,但这种与其主流观点不一致的思想火花并不能导致其主流观点的解体。本文通过梳理阿多诺大众文化研究的主要文本,呈现阿多诺对大众文化及大众的积极性判断,以期对合理评判阿多诺及其文化工业思想提供一点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当代大众文化与文化工业在含义上显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在阿多诺的行文中文化工业与大众文化一词经常更替使用,因此,本文忽略了大众文化与文化工业两词之间的差异,把二者等同使用。

一、大众文化是历史的、变化的

阿多诺一贯在文化工业与艺术(尤其是现代艺术)的对比中批判大众文化的商品化、标准化和意识形态化。在他看来,大众文化与现代艺术都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在1936年3月,阿多诺就在写给本雅明的一封信中论及了大众文化与艺术的关系。阿多诺指出,伟大的艺术作品与电影都打上了资本主义的印记,都包含了变化的因素。可见,在阿多诺看来,大众文化具有历史性,它的无否定、无超越和无变化等非艺术性特征是随着某些历史条件的出现而出现的,也必定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当代大众文化的无冲突性和它所处的历史条件紧密相联。在《大众文化的模式》一文中,阿多诺指出大众文化的无冲突性不是天然就有的,也不是资产阶级硬生生地制造出来的,它与资产阶级在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地位有关。资产阶级文化也曾经包含阴谋、冲突等变化的因素,并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冲突、阴谋和发展,这些自律文学和音乐中的关键因素,也必定是资产阶级的。”[1]65在资产阶级尚未取得稳固地位的时候,“作为无权力的一方通过自己的智力获取权力的一种努力,阴谋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体制、算计和金钱战胜土地不动产及直接军事压迫的审美密码”[1]66。而在资产阶级已经取得稳固并且是垄断地位的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已经不再需要像当初那样使用阴谋去战胜什么东西。“现在已没有谁再会被阴谋欺骗,因为它已在社会中无所不在地建立起了自己的法则。”[1]66因而,在当代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大众文化中已没有冲突和变化。即使有冲突和变化,也不会造成任何紧张,因为冲突和变化的结果都是处于人们预料之中的,是被预先规定的。

大众文化也能变成艺术。既然现代意义上的大众文化,即无冲突、无矛盾的文化工业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出现的,那么它就有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可能性。这应该可以看作是阿多诺思想中的一个隐含的结论。在《电视与大众文化模式》一文中,阿多诺强调:“认为以前的艺术是完全纯正的,创造性的艺术家只从艺术品的内在联系,而不从它对观众的影响来考虑问题,这是浪漫的幻想。相反地,审美所要求的一些自律性的特点,自为世界的美学要求的残余,甚至存在于大众文化的最微不足道的产品中。”[1]136-137在阿多诺看来,所谓艺术的自律性质就是指艺术内在地具有超越、否定既存现实的性质。显然,阿多诺在此处承认大众文化产品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真正的艺术特质,即超越、否定的性质。以电影为例,在早期《启蒙的辩证法》中,阿多诺旗帜鲜明地指出电影已不再是艺术,而是统治阶级用来欺骗大众、控制大众的意识形态工具。“电影和广播不再需要作为艺术。事实上,他们根本不是企业,而转变成了连它有意制造出的废品,也被认可的意识形态。”[2]113但是在晚期,在《电影的透明性》一文中,他认为,电影可以通过自己的语言对人类的经验进行客观性的重建,因而,“电影也能成为艺术”[1]156。

与对大众文化粉饰太平、掩饰矛盾这一无矛盾性的尖锐批判相比,阿多诺关于“大众文化也能变成艺术”的论述显然更加宽容。这里他把大众文化的产生和变化放入一个宽广的历史背景中去考察,似乎对大众文化的一些消极影响和作用有了更深沉的历史性分析和态度。然而,笔者认为,阿多诺此处的确是用社会历史的眼光来打量、分析大众文化的无冲突性,这与他对大众文化一贯毫不留情的批判态度相异;但并不能因此就说阿多诺改变了他对大众文化的批判态度,而只能说是他总体批判态度上的一点更客观更宽容的思考,因为在他有了这一分析和判断之后,他对大众文化的总体态度并没有发生明显改变。

二、大众文化本身包含着自身谎言的解毒剂

早期的阿多诺认为文化工业是一种全新的控制形式,它凭借大众传播媒介渗透进社会所有层面,用娱乐麻痹大众,用虚假的满足欺骗大众。“文化工业通过娱乐活动进行公开的欺骗。这些文娱活动,就像宗教界经常说教的,心理学的影片和妇女连载小说所喋喋不休地谈论的,进行装腔作势的空谈,以便能够更牢靠地在生活中支配人们的活动。”[2]135文化工业已充斥社会所有领域,它利用日益更新的技术复制经验的对象,这些复制越是密切和完整,就越容易欺骗、麻痹大众,越使大众误以为外面的世界就是人们在电影中看到的那个世界的不断延长。于是,大众文化成了社会水泥,它牢牢地把大众控制起来,把大众粘合在社会体制里。显而易见,早期的阿多诺认为电影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内容的完美配合达到了整合大众的目的。那么,这种完美的整合是否能一直完美?

在其晚期的《电影的透明性》一文中,阿多诺通过对电影为了吸引大众注意力、控制大众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的论述,得出了“大众文化本身包含着自身谎言的解毒剂”的结论。他关于“大众文化本身包含着自身谎言的解毒剂”的论述,是从分析电影这一大众文化的典型模式之意图和其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开始,并进而推广至整个大众文化领域的。

阿多诺指出,以往对大众文化的传播媒介所进行的分析总是依靠传播媒介的意图,却忽略了传播媒介的意图和它们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然而,这种差距却是包括电影在内的大众传媒所固有的。大众文化按照它们的意图去影响大众,但即使这些意图的设计完全是为大众量身定做的,也总是和实际效果有差距。大众并非一定会完全接受文化工业的影响,按照文化工业的意图去行事。“对电视作为意识形态电影的分析包含了多种行为反应模式,这将暗示着工业提供的意识形态的官方目标模式也许是绝不会自动对应于那些能影响观众的模式。”[1]156文化工业为了达到其意识形态宣传的目的所采取的宣传模式不会恰恰就是那种能契合观众并能影响观众的模式。换句话说,就是文化工业意欲用官方的、正式化的意识形态模式影响、控制大众,但不一定能收到预期效果。

当宣传者明白裸的、生硬的意识形态宣传不会达到它预期的效果时,“为了抓住消费者,提供给他们替代性满足,非官方的、非传统的意识形态必须在一个更宽广、更丰富多彩的模式里被描绘,而不是简单地适应于故事的道德内容”[1]156。“今天,如果你在德国、布拉格,甚至是保守的瑞士和天主教罗马,随处看见男孩和女孩过马路时手挽手,豪不尴尬地亲吻对方,那么他们或许更多地是从那种将巴黎玩乐者当作民俗学兜售的影片中学到的。”[1]157阿多诺认为,相较毫不隐秘、直接的意识形态教育和控制,这种隐秘的、非官方的变换多种姿态出现的大众文化产品不易引起消费者的反感和拒绝,更能达到预期目的,起到灌输意识形态的作用。

因此,为了吸引消费者,打消消费者对官方意识形态的警惕和抗拒,让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控制更有效、更隐秘,大众文化的产品就必须包含一些非正统的、非官方的甚至是异己的意识形态内容。就这样,“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本身,在它试图控制大众时,变得像它旨在控制的那个社会一样,内在地具有对抗性了。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包含着对自己的谎言的解毒剂。没有其他理由可以抗辩”[1]157。“通过选择想必已被清洗了主观意义的对象,这些电影注入了有着准确意义的对象,而这些意义正是电影试图抵制的。”[1]157

于是,大众文化这一社会粘合剂本身变得不再是铁板一块,它自身内在地包含否定自己、突破自己的因素。这看似是阿多诺对包括电影在内的大众文化传播媒介的分析结果,是阿多诺晚期对自己早期关于文化工业悲观思想的反思,其实这一结论早就蕴含在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里面了。按照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否定是绝对的,每一事物都包含否定自身、超越自身的因素。那么,大众文化包含自身的“谎言的解毒剂”就是必然的结论。

三、大众并非是被完全控制的

阿多诺在《文化工业:欺骗群众的精神启蒙》一文中立场坚定地批判大众文化,因为大众文化用娱乐和消费同化、麻痹大众,使大众甘心依附于这个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同在该文中,阿多诺又指出:“但是只有因为这些娱乐消遣作品充斥了整个社会过程,消费者已经变得愚昧无知,从一开始就顺从地放弃对一切作品(包括极无意义的作品)的渴求,按照它们的限制来反思整体,这种盲目的心满意足的情况才会出现。”[2]135这段话清楚地表明,阿多诺并不认为消费者是很容易就能被完全控制的,消费者盲目的心满意足这种情况不会轻易出现。

而且,现实情况是,随着知识的进展和统计学的普及,公众也不可能是容易被愚弄的了,即使是在支持它们(指文化工业)的公众那里,要想对他们进行欺骗,使他们对这个社会心满意足也越来越困难了。因为“对公众的愚化不能落后于同时期知识的进展。在普遍运用统计学的时代,在银幕上还把群众与百万富翁等同一致起来,真是莫大的讽刺;在法律上迷惑大多数的群众是莫大的愚蠢。因为或然率的计算已表明了意识形态”[2]136。阿多诺接着指出,随着技术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胜利,文化工业的生产和传播的效率有了提高,文化工业产品走进千家万户,成了家庭中的文化用品。人们有了接受它们的良好机会,但是也可以不接受它们。总之,只有当人们接受它们时,它们才会发生作用,否则,就不能发生作用,这即是说大众有选择的能动性。尽管文化工业的产品已经多到触手可及,但这并不意味着大众已经无路可逃,必须接受它们的影响。如果大众选择不接受它们,它们就无法影响大众。

因此,“在今天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是体系本身决定的要重视消费者的要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消费者反抗的可能性”[2]132-133。阿多诺认为,从根本上看,消费者可以认识到,文化工业一方面可以满足他的一切要求,但另一方面的情况是,他被满足的这些需求都是社会预先规定的,他永远只是文化工业的对象。一旦消费者对自己作为文化工业整合的对象的地位不满意,反抗就可能发生。

到了他写作《电视与大众文化模式》的时候,阿多诺依然认为大众是大众文化控制的对象,缺乏明确的反抗意识。“这个体制以进步的名义施加在人们身上一种生产的技术力量的调整,通过这种调整人们变成了没有反抗意识的、可以操纵的对象,以至于他们远远落后于生产技术力量中蕴含的潜能。”[1]80但他也同时指出,“尽管作为主体的人仍然代表物化的极限,大众文化必须试图一遍又一遍地控制他们:包含在这种无效重复中的恶的无限性是唯一的一丝希望,即这种重复可能是无效的,人毕竟是不能被完全控制的”[1]80。人是不能被完全控制的,人的自发意识也还没有完全被物化所掌握。因此,在目前民主的秩序之内,个人仍然拥有足够的自由,从而这使得个人有条件为了矫正这个体制做一点微薄的贡献。个人因此得以处于一个这样的位置,在这个位置上他能够发现一些不同于纯粹管理文化的因素。这些因素是什么,阿多诺没有说明。但他明确指出,这些因素与管理文化之间存在着差距,“正是在这种差距之中,存在着希望”[1]113。

在其晚期的《论闲暇》一文中,阿多诺更为明确地表述了大众从大众文化这一社会水泥的渗透下反抗并获得自由的可能性。他指出:“如果我的结论不是太草率的话,那么文化工业在闲暇时间提供给民众的,确实是被消费和易于接受的,但是,民众对它们的接受和消费一定是有所保留的,即使是那些最幼稚的戏迷和影迷也不会简单地把这些都当作是真的。或许人们还可以进一步说,这些都是非常不可信的。很明显,对意识和闲暇的整合还没有完全成功。在一定限度内,个人的真实利益仍然足够强大,可以抵制这种整合。”[1]170因此,“尤其是非闲暇领域,社会不能使一切都按照它的模式运转……我应该避免写出后果,但我想在这里我能够发现一个成熟的机会,一个或许最终有助于将闲暇时间适当地变成真正的自由的机会”[1]170。

四、结语

一般认为,阿多诺是法兰克福学派最激烈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家,他的文化工业思想被认为是对当代大众文化最彻底的批判。笔者在这里指出阿多诺这一总体上悲观态度之中的希望之光,只是想表明阿多诺这一理论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非意欲用他只言片语的述说来颠覆他本人的主流观点。从阿多诺关于大众文化、大众积极转变可能性的论述中,虽可以看出他对自己早期文化工业结论的反思,但不能因此说阿多诺的这些反思改变了他对作为整体的文化工业的反对态度。“这并不能为阿多诺的民粹主义立场提供足够的证据,也不能松动他的‘文化整合说’的巨大底座。……文化工业对人的整合、操纵、收编与改造则是贯穿他整个文化工业批判理论中的一条主线。”[3]事实上,在他的思想中,大众文化仍然是充当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统治工具的社会水泥,大众仍然是被控制的大众文化的被动接受者。“然而,那些全心全意或者只有一半热情的支持者最钟爱的观点,即文化工业是消费者的艺术,是不正确的;它是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1]159而从大众方面来看,阿多诺仍然认为这个体制通过技术进步的力量强加在人们身上种种调整,通过这些调整,人们变成了被统治、被控制的对象。

应该如何理解阿多诺对大众文化及大众积极转变可能性的惊鸿一瞥呢?其实,阿多诺的这一积极性判断早就蕴含在其非同一性哲学思想之中了。按照阿多诺非同一性哲学思想的内涵和逻辑,每一事物本身都应含有否定自身的抵抗要素,那么,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包含有自己谎言的解毒剂便是合乎逻辑的结论。可是阿多诺为什么没有在这一合乎逻辑的结论上大做文章呢?很明显,因为这一结论与其对大众文化的尖锐批判相矛盾。但笔者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在阿多诺所处的时代,大众文化的弊端给他留下了更深刻的印象,大众文化对社会和大众的危害是更加需要迫切批判的,所以他选择了对大众文化的大力批判。

参考文献:

大众文化论文例9

一、引言

民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有其独特的法言法语、内在逻辑,确非普通民众所能完全理解和把握。然而,民法是发生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并以大众化形态降生于世的,它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因此,民法绝对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法学家、法律从业者的个人专利,而应是民众参与市民生活的行动指南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实现民法的大众化,民法才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获得旺盛的生命力。离开民众的支持和参与,离开民众的社会实践,民法的研究与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何谓民法的大众化,如何让社会大众看得懂民法,能够从民法中直接了解自己的权利,增强其实用性,缩小与大众的距离,使民法真正走向民众,服务民众,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何谓民法的大众化

民法是以民众的社会活动为主要来源的,民法诞生于大众的需求,也应服务于大众的需求,即便是纯学术的民法研究,其眼光最终仍然应当投向大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化是民法的生命,是民法的起点与归宿。所谓民法的大众化,就是指中国的民法应该步入回归大众、走向大众、贴近大众、服务大众的良性发展轨道,真正使民法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民法的大众化进程必将更加迅速地向前推进,中国民法也将在大众化的进程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民法的大众化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大众性

民法必须服务于民众,必须反映民众的现实要求,必须为民众的福祉服务,必须将民众在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定型化、法制化。这是民法大众化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民法大众化的关键取向。对此,广大的民法工作者必须有清醒的头脑。那种脱离民众社会实践、孤芳自赏式、从书斋到书斋的民法学研究是不足取的,那些丧失学术良知、违背民众利益和意愿的民法学研究更是应该坚决抵制的。

(二)实践性

任何法都是对民众社会生活的反映和定型化,民法也概莫能外。民众的伟大实践是民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源泉。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1].古罗马之所以能够产生“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就是应为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之所以成为大陆法系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且长盛不衰,就是因为其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同样,我国的民法如果不关注我国民众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创造,不认真研究他们所关心的实际问题,不研究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谈不上推动民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更谈不上繁荣发展民法学,制定一部为世人所称道的民法典来。

民法学者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深入到民众的实践当中去,观察、体验、研究、分析,而不是从主观判断出发,不是闭门造车,不是从本本、教条出发。“一切有成就的学术大师,无不关注人民群众的实践,从实践中获得灵感和启发”[2].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英文版,1939)和《乡土中国》(1948),无一不认为是社会学调查和理论的经典之作。相比之下,民法学界却没有出现一本这样脍炙人口的著作,这很值得民法学家的反思。

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也是民众最关心的部门法。民众的实践是检验民法理论、学说、制度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民法学研究是否发现了真理,只有运用到民众的实践中去才能得以证明。在实践中不能为民众所接受的理论、学说和制度,不能对民众的实践起推动作用的理论、学说和制度,都不能称为是优秀的。除了民众的实践,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检验民法。

(三)本土性

与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不同的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现象,尤其是研究本国的社会现象。不同的地域和社会,表现出来的自然现象的规律性基本上是相同的。而社会现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文化现象。不同地域和社会的社会现象虽然具有一些普遍的规律性,但更普遍的是其差异性,尤其是历史、文化方面的差异。中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未中断过。在这5000年的漫长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包括法文化)。尽管直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以前,中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是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开始,历朝历代均颁布了大量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历史是不能割断的,民法的大众化必须关注中西方的这种文化差异,研究本国的历史。这就意味着,民法学者应该正确对待本民族、本国家的民法文化,深入研究它、分析它,继承本民族的优秀传统。在民法研究中,搞是有害的,同样,照抄照搬其他文化的东西也是行不通的。事实上,不研究本国本民族的民法文化,就不能理解本民族进而也就不能理解本民族的实践活动,不能得出关于本民族实践的科学认识。更进一步说,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不注重本民族本国家自己历史民法文化的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特色,失去与其他国家民法学对话的优势。

(四)普及性

民法的大众化,意味着民法学的研究成果和民法规范应当为民众所掌握、所利用,而不是停留在专家学者的脑子里,放在专家学者的书斋中,仅在专家学者之间交流,更不是停留在纸面上。民法研究成果和民法规范从书斋、纸面走向社会就是一个向大众普及民法知识的过程。目前,这种工作做得很不够,必须予以加强。

加强民法的普及工作,首先要求民法学者使用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达其成果,而不是故作高深,刻意创造新概念、新理论,语言晦涩,半文半白。[iii]优秀的民法学著作及其他成果都是深入浅出的。“深入”是对其内容的要求,通俗化绝对不等于庸俗化:“浅出”是对其形式的要求,力求鲜活生动,明快易懂,杜绝故弄玄虚的生造和晦涩。[4]其次,应当完善民法学成果的普及机制,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专家论坛、公益讲座、成果交流会等形式,普及民法知识。鼓励专家学者走出书斋,走下讲台,以自己独到的学识和见解,在公众中弘扬民法精神,传播民法知识。这样做,把大学的课堂延伸到社会,把晦涩的民法知识普及到民众,使广大民众真正了解民法知识,可以让民众感受到高深的民法知识也可以做得如此平易近人。

(五)参与性

像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包括民法学在内的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是一种体制化的科学,专家权威居于主导地位,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其中,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被研究对象而存在的。这种体制化的知识生产模式越来越受到公众信任和认同危机的压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对于“公民科学”的呼吁,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对于“本土知识”的关注,都可以看作是对体制化知识生产模式的反思和修正。

民法的大众化要求必须调整现有的民法研究方式,鼓励民众对民法研究的参与,实现专家学者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民法专家学者要尊重民众的意见、智慧和经验性认识,关注民众的利益诉求,倾听广大民众的呼声,把民众看成是参与民法研究的主体之一,而不是纯粹的被研究的对象。保证民众的参与性,对于防止专家学者的偏见与错误,促进民法的研究和应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民法大众化的理论基础

与“民法的大众化”相对应的是“民法的精英化”。民法的精英化意味着内行主导民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工作,意味着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者缺乏相应的法律阅历的人士将被排斥在外。实践证明,将普通民众排除在民法教学、研究、传播工作之外,是有害的。事实上,民法的大众化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

(一)民法大众化是民众的需要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很有可能,到下世纪初叶,就经济规模来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5]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经不可避免,这是100多年来中华民族一切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崇高理想。随着经济持续增长,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在总体上稳步提高。从生活质量上看,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已经降到35%左右,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也下降到45%左右。就城乡整体而言,人民群众已经初步进入小康型生活,单就城镇居民而言,已经开始进入宽裕型生活了。[vi]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民众也在思考如何使自己过得更有尊严,更加舒适。民法作为民众之法、市民社会之法,其有关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方面的规定,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民法的大众化正是适应民众需要的必然趋势。

首先,民众需要全面发展,提升素质,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离不开民法的支持。随着物质需要的满足,民众其他方面的需要尤其是精神需要就开始凸现出来。只有在这种需要的追求过程中,民众才能切身感受到其之所以为人的价值与尊严。民法是市民社会民众的权利宣言书。“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遍地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7]民法中有关一般人格权和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侵犯这些权利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正是人有尊严的生活着的强有力的保障,也是民众谋求更为充实的精神世界的重要保证。

其次,民众要了解正在急剧变革的社会,需要民法的支持。随着现代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用日新月异形容我们这个社会一点不为过,无论是物质层面、制度层面,还是精神层面,都是如此。民法是一个权利体系,当代是一个权利爆炸的时代,各种新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不断涌现:其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主要是人格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日益受到冲击,由于人格权的商品化,带来了人格权的价值体现和部分转让功能,这使原来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界线模糊了;其二,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结构——物权和债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两者互为融合的情况,即“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产生了一些界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或集合型的权利;其三,无形财产的形式不断增多,它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这已经超出了知识产权所能解决的范围。民法必须随着权利体系的变化而做出响应的调整。而民众要想适应社会、改造社会,必须首先融入社会,深入了解社会的变化以及由其决定的民法的变化。

最后,民众越来越关心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以谋求规避社会风险,降低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不确定性,同样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当民众的生存问题基本解决以后,他们更为关心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更希望有明确、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化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例如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为民众创设了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诸多保护权利的制度,也必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生产、生活实践的推进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加更多的保护民众权利的制度。这些都为民众规避社会风险、增加社会交往的确定性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民法大众化是克服民法精英化弊端的需要

民法的精英化极有可能导致民法学家的贵族化,特别是当民法学家经常生活在相对隔离的环境中时,有可能变得有些不食人间烟火,并形成与常人不同的思维方法。托克维尔曾经说过:“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为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8].民法精英化的主要弊端在于:其一,他们往往看不起民众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习惯于按照贵族化的标准而不是用常人的心态来衡量问题;其二,他们基本上不重视调查研究,不重视民众社会实践中的鲜活经验与有益做法,甚至不了解只有民众的实践才是民法的唯一源泉;其三,他们不愿走出书斋、研究所、学校,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研究所、学校、课堂上度过,基本没有实践工作经验(教学经验除外),其所获得的经验也绝大部分是别人的间接经验。[9]其四,他们不顾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刻意创造新的法律术语或照搬国外的法律术语。[10]而普通民众则恰恰相反,他们可以排除专业学者的职业潜意识的干扰,他们比专家学者更接近日常生活,更了解普通人的经历,因而往往能够做出更合理的判断。

(三)民法大众化是推动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创新的需要

“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11].同时,法律人士优越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物质待遇,也使得他们自然倾向于维护现政权的权威,他们一般总是缺乏推动制度创新的动力。而普通民众则往往从自己对生活的真切感受出发,从中提取一些实用的规则,当他发现前人的经验与自己现实生活的真实感受不相吻合时,他会断然抛弃前人的经验。所以,普通民众介入民法的教学、研究和传播,经常能给民法领域带来一股清新之风,推动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的创新。[12]事实上,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批民法法规都是在普通民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离开民众的实践经验,任何法的制定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民法大众化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民法的大众化是满足民众需要、克服民法精英化弊端、推定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民法学自身繁荣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创建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的必然要求。实现民法的大众化,进而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应正确处理以下几对关系:

(一)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的关系

我们强调凸现民法的实践性、本土性、大众性、普及性和参与性,促进民法实现大众化,绝对不是说民法学者只应简单地迎合民众,尤其是迎合其低级趣味。事实上,民法服务民众与引导民众,对于现阶段的民法学教学、研究、传播工作同样重要。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民众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素养还有待提高,掌握民法知识,运用民法知识的能力还很有限;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分化日益明显,社会上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认识也日趋多元化,这种状况对于激发思想解放、激励民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无疑是有意义的,但也存在造成思想混乱的潜在可能。对此,专业的民法学者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判断,并基于此正确地引导民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引导民众绝不意味着强制灌输一家之言、一己之说,而是要从民众的立场出发,关注民众的利益诉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策略,以真正先进的民法文化和民法知识说服、教育民众。尤其要坚决反对与民众利益诉求相背离的各种宣传和误导,坚决反对用不负责任的、反动的东西误导民众。

(二)本土化与西方化的关系

就过去的一百多年来说,中国无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特别是前两个学科)都主要是从外国、特别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识,甚至连这些学科划分本身也是进口的——尽管它现在已成为我们无法摆脱、也不想摆脱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13]然而,“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14]”因此,民法的大众化需要我们正确处理“本土化”与“西方化”之间的关系。

本来“本土化”和“西方化”的争论在20世纪初就开始了,只不过近些年因酝酿和制定民法典而又形成了一个小小的高潮。西方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优秀的民法文化和传统,产生了很多深有影响的民法学家、民法学专著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这些的确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百年来,我们也确实是在学习西方民法(也可以称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但是,学习的整个过程怎样的,效果又如何确值得我们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反思。法理、法史学者已经在进行这项工作且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多的学者认为继受西方先进的近现代法文化、法规则是时代的要求,但是植根于中国本土社会的法文化、法规则是基础。[15]

笔者完全赞同马老师的观点。实际上,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且正在崛起的中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一些东西的。[16]完全照抄照搬西方是行不通的,会水土不服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学习西方民法,与国际上接轨,侧重点应当是研究问题的方式、研究表达的规范以及不同知识背景、理论背景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而不是其他。我们关心的问题,我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应当是属于本土的,应当是具有本土特色的,应当是本土资源。民法的本土资源应该包括中国传统的民法文化、民法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社会现实新创造的民法文化和具体民事制度。因此,我们研究民法、制定民法典应该把上述这些因素中的优胜之处有机的整合在一起,从民法的现代化出发,我们要找到“西方化”和“本土化”的一个结合点,中国传统的及现实中好的东西要保留,但对糟粕也要勇于剔除;西方的经验要借鉴,但也要有所取舍。非常明显,民法中有关基本原理和交易规则必须与国际接轨,而亲属、继承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应该有中国自己的特点。[17]

笔者认为我们对于民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应着重放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对中国民法史进行研究。尽管清末以前中国历史上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调整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比较发达的,尤其是儒家忠孝仁义礼智信方面的规范值得研究;其二,要加强对历次民法典的起草背景、草案及有关知识的研究。这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从清末到建国之前,重点应放在目前还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研究上。二是建国以后到现在,重点研究历次民法典的起草背景、草案及相关知识;其三,要加强对民情风俗和民间习惯的调查研究。事实上,民情风俗和民间习惯是一个国家民事立法的主要来源和基础。各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与本国民间习惯相协调。中国近代曾进行过两次规模较大的民情风俗、民间习惯调查,一是清朝末年(1907~1910年),二是民国初年(1918~1921年),其目的都是为了制定民法典而进行的。为了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我们有必要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有关民情风俗、民间习惯的调查研究。[18]

(三)逻辑性与实用性的关系

民法的大众化与民法典的逻辑性、实用性是分不开的。事实上,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严密的逻辑是必要的。但是,把逻辑性、体系性看成是民法典唯一的追求目标笔者是持反对态度的。“一项民事立法,实用性是第一位的,逻辑性是第二位的,当实用性与逻辑性发生矛盾时,逻辑性应当服从实用性。逻辑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规律,是一种认识客观真理的工具”[19].民法是调整民众社会关系的法,它来源于民众的生活,而且其本身就是生活,最富有生活的品格。因此,我们应该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应该反映民众的生活,指导民众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发展。这部民法典应该要让民众和司法人员好学习、好掌握、好适用。那种把民法典制定得只有法学家才能看得懂的法是不足取的,更何况中国的法学家人数毕竟也太少,更多的是对民法学一知半解甚至连半解都没有的普通民众。

谈到民法典的实用性就不得不提侵权行为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篇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是支持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的代表人物。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既不合逻辑,也不具有实用性。首先,从逻辑性角度讲,有了权利才能涉及到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而谈及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侵权行为紧跟各权利之后,更符合法律的逻辑性。其次,从实用性角度讲,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设置于各权利篇之后,人为地增加了民众和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困难,他们在关注侵权行为法的同时还不得不翻到民法典前面的各权利篇。笔者认为,对待侵权行为法的理想做法是: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规定各权利篇中,如在人格权篇下设专章规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在物权篇下设专章规定“侵犯物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依此类推。这样做,既符合逻辑,一目了然,又有很强的适用性,便于民众和司法人员理解与掌握。

(四)学者的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

对众多的民法学者而言,追求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绝对值得提倡的。但是学者们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也绝对是应该的,且不可图一时之快。“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20]是有一定道理的。

作为学者,他应该对自己的动机、观点表达负责,更应该对这种观点造成的社会效果负责。否则就是片面的、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肃的。同志曾经指出:“一个人做事只凭动机,不问效果,等于一个医生只顾开药方,病人吃死了多少他是不管的”[21].

优秀的民法学者应该把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很好地统一起来,既要自由思考,又要谨慎立说,高度关注学术行为的社会效果。这样的学者才是严肃认真的学者,才是有可能达到真知的学者,才是有可能达到知行统一的学者。单纯追求

五、结语

古语云:“非易不可以治大,非简不可以合众,大乐必易,大礼必简”[22].俗话也说:“真佛只说家常话”,把高深的民法理论或问题论述得既不失规范,又明白晓畅,乃是民法研究的至高境界,也是民法大众化的最高目标。数十年前的哲学家艾思奇先生以一本《大众哲学》将其“通俗化”,富于针对性,深入浅出,使抽象观念趣味化,把哲学从神秘玄妙的宫殿拉向了十字街头、日常生活,成为具有非凡战斗力的思想武器。我们当以此为榜样,抓大众感兴趣的法律话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使民法走出书斋、校园,真正实现民法的大众化,进而制定出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这是历史赋予中国人的神圣使命,我们期待着中国制定出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

[注释][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49页

[2]洪大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思考:迈向人民大众的哲学社会科学》,载《中国教育报》2004年9月21日,第3版。

[3]目前,我国有一些民法学者在著述立说时模仿我国台湾地区的语言表达方式,通篇之乎者也,这本也无可厚非。但笔者还是认为这种语言表达方式不妥,这种风气不可助长,它使本来浅显易懂的理论、学说艰深晦涩,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要知道,中国大陆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推广简体汉字和普通话,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台湾地区仍然采用繁体汉字和半文半白的语言表达方式。两个地区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的,我们接受的教育也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更何况,我国民说学者著书立说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陆的读者,而不是台湾地区的民众。

[4]余源培:《努力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载《文汇报》2004年月12日,第10版。

[5]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著:《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11页。

[6]前引[2],洪大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思考:迈向人民大众的哲学社会科学》。

[7]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8][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版,第303~304页。

[9]据笔者了解,现在很多的民商法学者从本科到硕士、博士基本上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对社会了解不深,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0]在这里,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不妥当。首先,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果仔细推敲,我们不难发现,地役权与我国民法历来使用的邻地利用权无异。舍邻地利用权不用而规定地役权完全不顾我国的民法传统,根本不符合现实需要,且地役权一词比较晦涩容易引起民众的误解。实际上,即使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如果没有学过物权法,也有可能不知地役权为何物。其次,人役权是与地役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而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是罗马法上人役权的一种。既然人役权是与地役权是相对应的概念,那么只规定地役权而用居住权来替代人役权也不符合逻辑。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应该用邻地利用权来取代地役权。

[11]前引[8],《论美国的民主》,第303页。

[12]民法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结果,而非前提。并非有了某种法律的制度安排,才有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情况是,某部法律刚颁行不久,民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为就突破了法律的规定,甚至是做出了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城乡进行调查,不能脱离现实想当然地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规定,千万不要低估普通民众的智慧和创新能力。大多数情况下,普通民众要比我们聪明。

[1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VI页。

[14]前引1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289页。

[15]参见马俊驹:《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载/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3-1/22717.shtm/2005-10-21.

[16]事实上,英国的文化博大而不精深,德国的文化精深而不博大,只有中国的文化才称得上是博大而精深。对此,笔者深信不疑。

[17]前引[15],《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18]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对我国的民情风俗和民事习惯进行研究,形成了一些成果,如李建华、许中缘:《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22~29页;徐国栋:《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载/dbbs/printpage.asp?BoardID=24

[19]前引[15],《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大众文化论文例10

中国的大众文化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从政治时间上来看,它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从经济上看,它根植于市场经济的沃土。在短短的不到20年的时间里,便迅速壮大为与来自官方的主流文化、来自学界的精英文化并驾齐驱、三足鼎立的社会主干性文化形态。它的发展壮大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文化的传统格局,积极影响了国民人格塑造和社会发展面貌,但也引发了多重社会效应和多种不同的评价和议论,这促使人们不得不去思考它的价值、效应及其发展控制问题。

在三足鼎立局面形成的同时,很多学者就三者之间的关系给予了关注和划分。总体来说,三者这件有密切的联系,但却更有着各自独特的区别。大众文化不同于精英文化,因为精英文化具有明显的阶层性;它不同于官方的主流文化,因为它更具有“民主”性、大众导向;当然也不能将它简单理解为乡土文化和群众文化,因为后者具有明显的自发性。

而在大众文化发展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这几年间伴随大众文化迅猛发展的湖南卫视,或者说湖南卫视为推动大众文化迅速发展起了有意识或无意识的重要的作用。因为我们现在所说的大众文化是“以全球化的现代传媒(特别是电子传媒)为介质大批量生产的当代文化形态,是处于消费时代或准消费时代的,由消费意识形态来筹划、引导大众的,采取时尚化运作方式的当代文化消费形态。”可以看出,在21世纪及未来的世纪里,电子科技和传媒(新媒体)等将扮演举足轻重的作用,本篇就电视传媒对大众文化的影响及其未来走向做一个大致的概括。

一、湖南卫视在发展中体现出的“大众文化”特点

根据《社会学词典》:“大众文化”广义指在一定时期多数人所拥有的共同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转变为能够为大众所接受、可供消费的、即时性的文化形态。通俗性、流行性、商业性、娱乐性和传媒性是其最主要的基本特征。

1.通俗性。所谓的通俗性特点,就是指“大众文化不是特定阶层的文化,而是为社会上散在的众多‘一般个人’的文化”。湖南卫视1997年7月播出了《快乐大本营》这一综艺娱乐节目,也标志这它的受众群体明确的定位。传媒事业蓬勃发展使得整个受众市场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而其中最为主要的一点就是受众群体的变化。相对于旧模式的要求满足各阶层的观众群不同的是,个性化要求日益突出。湖南卫视以敏锐的眼光着眼于具有普遍性的青年人,这与它整个频道的运转十分协调的,这也从内容上达到了与整个频道的风格特色的一致即“青春,前卫,积极向上”.如《快乐大本营》,《玫瑰之约》,《娱乐无极限》以及广受争议的《超级女声》等节目基本上是以青年人为核心的,富有浓郁独特的青春气息。除了烩制年轻人的佐餐,湖南卫视开辟的海外韩剧泰剧剧场,也为其扩大受众群立下不俗功绩。

2.娱乐性。“大众文化文本无论其结局是悲是喜,总是最求广义上的愉悦效果,使公众的消费、休闲或娱乐渴望获得轻松的满足。”2004年,湖南卫视秉持“快乐中国”的核心理念,率先提出全力打造“最具活力的中国电视娱乐品牌”。如湖南卫视王牌节目《快乐大本营》,其口号“快乐的人要看快乐大本营,不快乐的人更要看快乐大本营”深深影响了一代,并正在影响新的一代人。并且居高不下的数据和傲视群雄的排名如实的反映了湖南卫视的高人气和流行性。

3.商业性。“即它伴随着文化产品大量生产和大量销售,大众文化活动属于一种伴随商品买卖”。大众文化实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迅速成长的,这也决定了大众文化其中的商业性。湖南卫视在运营上霸气外露:“2006 年湖南卫视上星十周年,广告创收突破10亿,同年,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节目创收超过3亿元人民币,创造了中国国内单一电视活动营销的最高记录!”06年以后,湖南卫视在广告上表现出更大的野心,颇受争议的是其自制青春剧中,见缝插针的广告营销模式,以至于网友纷纷表示在看一部冗长的广告。但这并不阻碍湖南卫视在商业上的好胃口,除了广告收益,湖南卫视积极开拓综艺节目其后的周边产品。

4.流行性。“大众文化是一种时尚文化,呈忽起忽落的变化趋势”。自2004年,湖南卫视秉持“快乐中国”的核心理念,率先提出全力打造“最具活力的中国电视娱乐品牌”热情,前卫,积极向上的湖南卫视制作人不负众望,打造了一档接一档有口皆碑的娱乐节目,除了上面多次提到的《快》和《超女》外,他们还借鉴多个其他频道的成功节目,如《挑战麦克风》、《背后的故事》、《舞动奇迹》等。湖南广播电视局局长魏文彬的评价:“湖南电视节目将以《快乐大本营》为代表的明星娱乐大众;发展到以《超级女声》为代表的大众自娱自乐的时代”,而像《挑》和《舞》都将娱乐扩展到普通民众和明星两个阶层。从各大卫视的跟风情况来看,湖南卫视成功做到了“娱乐无极限”。

5.传媒性。“大众文化以大众媒介为主要传播媒介,具有这种媒介所规定的特点”。湖南卫视借助新媒体的力量,在“金鹰网”的网络平台上与观众分享、传播、互动芒果卫视的产品和理念,除了专门的域名网外,湖南卫视还在各大门户网站一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旗下产品。

二、湖南卫视“将‘大众文化’进行到底”的几个发展走向

大众文化论文例11

对于这一现象,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纷纷预言,按照这一形势发展下去,大众文化终有一天会失去其个性,成为一种单一、僵化的工业产品。大众文化的这一发展趋势令人担忧。“文化工业”这一概念就被提出以描述工业社会下的文化产业。文化工业是文化与工业向结合的产物,但其核心内容仍在工业上。文化作为一种附属属性体现在商品价值中,为商品增添了一层虚伪的高尚外衣。在文化工业下产生的文化产品都是一种单一性的产品,它以大众为消费对象,以工业化的手段为营销模式,构建出了一种区别于传统文化形式的话语体系。文化工业不再强调文化的精神价值和艺术价值,将市场及商品的运营模式完全搬到了文化的发展中,不会再以思想性、社会性为服务大众的宗旨,而是直接诉诸于情感与激情,以娱乐性、休闲性、大众性与消遣性为服务宗旨。一些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生产者甚至打着文化的旗号,生产一些伪文化、伪科学的产品,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使得社会的精神内涵被严重拉低。大众在错误文化观念的引导下,开始了对低俗文化的追崇和推广。整个社会开始陷入一种疯狂、糜烂的生活状态。。对于大众文化的这一指向哈贝马斯早有先见之明,他尖锐地指出,“大众文化这一可疑名称之由来就在于,它试图迎合教育水平较低的消费集体的娱乐和消闲需求,以增加销售,而不是将大众导向一种实质未受损害的文化”。

二、解构文化的社会功能———大众文化的意识形态化

大众文化是一种将公众作为受众群的文化形式,在形式上有更强的通俗性和流行性。它将日常生活中的政治、宗教、习俗等内容都纳入了文化的范畴,进行了统一、综合的研究和传播。在工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文化应当作用一种精神内涵,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进行引导,但事实上,影响的效果却是截然相反的。商品经济和工业化思潮对文化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得文化失去了原有的特性和功能。文化从一种精神规范转变为了供人们消遣的产物,导致人们的思想意志形态发生的扭曲和堕落。当然,工业和经济的发展为文化的传播和呈现提供了更为丰富的途径,但文化的核心价值已经丧失,即使通过再多的传播方式进行传播,也无法实现文化的真正价值。

大众文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渗透性的,它几乎涉及到了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因而,大众文化价值的丧失将会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随着大众文化的低俗化,人们的自主性和创作性将会明显下降,继而开始机械性的接受外界的信息,并对周围世界漠不关心、麻木不仁。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会陷入一种滞步不前的状态,民族将会失去应有的自省意识和前进意识,最后限制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它逐渐成为一种消极的力量———单面文化,这种单面文化失去了批判性与否定性的向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肯定的文化”,单向度的文化造就了单向度的人。大众文化的影响全面渗透到人的生活之中,它对人们发生的影响是一劳永逸的,它对人们的控制深度与控制广度是任何其他统治方式无法与之相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