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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的价值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8 08:20:01

大众传播的价值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1

电视传播学从上世纪中叶到上世纪末相继走过了“魔弹论”、“有限效果论”和“受众上帝论”。本世纪初,以诸多新媒体与大众结缘为标志,传统集约型媒体将终端用户作为传播概念上的“受众”时代已告结束。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受众”在占有一定新媒体资源后,俨然也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信源”。这种大众信息传播从新的角度看,更富广域性、交互性、综合性和社会价值性。因此,我们将它看作媒体传播的信源论时代。

DV是网络、多媒体、手机、移动电视等一系列新媒体家族中的一员。从功能特性上说,DV与诸多新媒体一样,明显地具有个体性、广泛性和交互性,因而,它也就拥有了信息传播的信源性。

一、DV的社会化普及

DV原本只是数码视频摄像机(DigitalVideo)的英文缩写,是数字新技术的代名词。在它与大众媒体融合的过程中,因机身轻巧、操作简洁、携带方便、性价优廉而倍受人们的青睐,逐渐由专业设备变为家用产品,进而在社会发展中形成一种特殊的潮流需求。

DV的普及与DV作品的问世,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起初,DV作者只是把“活动影像”用于家庭生活或小众传播,出现了信源广大、信道狭窄和信宿缺失的现象。此外,其绝大多数作品是对生活原态接近真实的记录,所以,DV从被引进到使用都与大众生活的土壤密不可分。随着DV普及率的提高,部分DV作者基于对文化的诉求、新闻的热爱以及艺术的兴趣,试探性地将创作视角延伸至一些社会问题中,以拓展DV的传播范围和发展走向。

DV的盛行与作品的草根性,使它的源发根基从一开始就未建立在某种理论或某种概念之上,导致DV的发展基本上是漫流的,取向目标是多元化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主流媒体的介入使DV的社会化普及受到了广泛关注。电视媒体开始大胆试播DV作品、增设DV专栏、引入竞赛机制,为DV的传播开辟了一个主流传播渠道。诚然,电视媒体的这种做法并非全部认可DV的低质量信号和低制作水平,其最大的契机莫过于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贴近以及DV持有人总体信源的广度。

二、DV及其作品的特性

上文中提到DV创作没有理论和形式规则在先,但任何一种传播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DV也不例外。

(一)数字性

DV最为大众认可的是它所记录的数字特性。DV的数字化,彻底消除了原作与复制品的界限,方便了DV文本的修改与补充。DV与宽带网的数字结合,使它可以摆脱传统媒体的推广渠道,另辟蹊径以构筑自我话语壁垒。

(二)大众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影像形式,DV没有媒体单位的归属,其轻便灵活的性能使之可以进入专业媒体所无法顾及的角落,极具亲和力地深入百姓生活当中,多角度地捕捉最真实的画面。

(三)社会性

DV爱好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分属于各个行业。他们用DV记录着周遭的环境和事态,用画面语言传达着所视所悟,又因社会身份的不同,在DV创作中或多或少地体现出职业特征。

(四)个体性

DV设备私人化的特点,决定了DV创作可以不拘一格、以个人意志为转变,这一点完全有别于电视媒体从业者的集体创作。

(五)随意性

多数DV作品事先都没有创作任务和程序规划,一切内容皆是随机的或仅凭兴致获得的,这使DV作者成了摄制者与导演者的综合体。

(六)无文化界域性

DV活动对DV人不做任何条件的限制,但凡有创作欲望的群众都可以手持DV进行创作。

(七)无传播取向性

DV作品在整个创作流程中并没有专门设定传播范围和目的,许多影像绝对为个人所有,表现的也仅仅是某一时间某人的心路历程。

(八)模糊的功利性

DV使用者以普通民众居多,他们从事DV创作的活动既无社会价值诉求,也不含质效观念。

三、DV的大众传播理念

DV传播大致可划分为两条较清晰的脉络:在专业与非专业界线继续模糊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个人化的人际传播,它更倾向于个人表现,更强调自我体验,更关注个人视觉中的独特发现;在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社会化的大众传播,它不拘泥于形式,重在纪实以表现出对身边熟悉题材的普遍关注,形成节目并借助于媒体平台进行大众传播以寻求广泛的社会认同。

依传播学的逻辑来说,DV不是目标,个性化的DV作品才是真正目标。个性化让DV变得成熟,个性化DV作品的传播能够赢得大众的广泛关注,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传播意义,在传播过程中造就巨大的社会价值。

另外,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DV想获得发展,就必须遵循进人主流媒体传播的若干规则。

(一)选题的价值判断

选题是一部作品的立命之本,它关系到形式、内容、材料、方法的综合运用。DV作品要在多大范围传播,取决于选题服务大众、取悦大众之能力所及。其次,依托主流媒体进行传播,DV作品中所要表现的“平民视点”应尽量做到“不另类”、“不边缘”,最大程度地接近社会主流生活,最大维度地呈现时展进程,最大范围地反映广大群体的精神面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DV传播的取向是社会大众,才能凸显媒体传播的宣教功能。

(二)主题与内容的把握

主题的鲜明性和内容的向心力是一部作品的支撑,主题统帅着内容,内容服务于主题。同时,二者需要借读电视理论,担负受众的责任,这也是形成社会传播链条的一个不可缺失的环节。因此,DV作品的创作要尽量符合大众视觉的审美要求,具备较高的叙事语言能力,熟知大众传播的普遍规律,把握好作品创作的节奏与风格。

(三)摄制技术的跟进

虚焦、晃动、偏色等一系列因拍摄技术所引起的视觉不适,以及因丢帧、跳轴、画面截取不当所造成的视听障碍,在给自己观看的DV作品中也许可以原谅,但将个人作品放置在主流媒体传播的范畴里,诸多的技术失误和拙劣的制作手法就不为大众媒体所取,更无法吸引广大受众进行欣赏。毋庸置疑,技术是一部作品成败的保障,技术含量的高低决定着作品的社会传播质效。DV作品早期根植于民间,其社会传播较少受制于专业媒体的要求,当它被定位在专业级别时,就必须主动契合主流媒体的制播特性,对原有技术指标进行革新与提高。

以上三点都与电视要求相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DV发展的先锋面即电视。因为,电视可以为DV传播提供最权威的渠道,为DV传播制定最有效的方案,为DV传播吸引最广大的受众;而且,电视能够承担重任,为DV作品确立文化品味,为DV作品培养思辨能力,为DV作品构建审美意识。除此之外,在大众传播理念的支持下,

电视可以和DV形成一种稳定的数字支源关系,将DV传播从单一的人际传播推向广域的大众传播。

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强势出击则为DV传播注人了新的力量。网络是面向大众的开放式信息平台,它对信息的海量需求使其包容一切信息资源,DV作品当然也是它涉猎的对象,甚至有人在网络上自建站点,打造个人的“影像家园”。这种被称为“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为DV爱好者和他们的作品提供了自由表达与交流的空间。手机作为通讯工具,也是以新媒体的身份参与大众传播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不论是手机生产量、还是手机用户拥有量都呈井喷式增长,必然带动了社会信息的交互发展,产生了与之对应的信息传递量,从而为DV大众传播赢得了无限广阔的交流空间。

但是,随着DV传播渠道的增多,一些良莠不齐的影像信息也伺机闯人大众视线。如果不加重视,任由负面信息在大众传播中滋生,那后果是不堪设象的。社会需要文明的信息,大众需要健康的信息,这表明,DV作者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DV的独立自由绝不能以破坏社会大环境为前提。

四、关于DV发展的谬论

DV社会化传播所带来的DV话语,权必然地使它成为一种媒体,而这种强力表达的存在直接作用于社会,左右着DV爱好者的认知,如不立即加以纠正,必然会影响DV的社会化发展。

(一)民间不等同于非专业

有舆论认为“DV是一种民间影像,DV是一种非专业的影像制作群”,这仅仅看到了DV的广度,却没有看到它的深度。的确,DV作者中包含了大量业余和非专业人士,但不能认为民间就是不专业。事实上,多数已知的优秀民间作品背后都有着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支持,民间本身就囊括了大量的专业人士,他们无可争议地成为DV制作的中坚力量。承认民间拥有大量的DV爱好者和参与者,这是一种正确的态度,但决不能说民间没有实力。

(二)DV不能被吹嘘成时尚

DV不是作秀的工具,也不是某些别有用意、沽名钓誉的人手中的时尚标志。DV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需要承认它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手段,是DV爱好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向大众展示个人艺术追求的窗口。

(三)DV不是“潘多拉魔盒”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2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传播;嵌入;生活世界

DOI:10.15938/ki.iper.2016.03.009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6)03-0041-06

嵌入作为一个学术范畴最初由波兰尼提出,他开创性地将这一范畴置于经济理论视野的考察之中,并将这一概念作为分析人类历史进程中经济变化和发展的工具,以此来论证经济与社会的分割程度。在此假设下,他主张经济理应嵌入到社会生产关系、政治关系以及其他类型的关系之中。嵌入性理论在生成之初仅作为一种诠释经济现象的理论而出现,然而,由于这一理论特质极富张力从而使其逐渐演变为分析除经济行动以外的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方法论。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虽然在生活世界中得到了强调,但它本身的传播依然在生活世界的打转,其尚未真正深入到生活世界的核心之中。因此,从嵌入角度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传播,不仅能够丰富它的传播方式,而且还能刻画生活世界的规范化向度。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与价值

2014年2月12日,《人民日报》公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 24 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了精练而精准的概括,相信经过时间的洗礼和历史的冶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成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重要组成。疑问是,究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如何生成的呢?它是理论演绎的结果还是实践发展的必然,抑或是二者共推的结果?“人们通常都会偏重于一种纯粹的逻辑思维来解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人们所运用的思维方法总是力图追求一种逻辑演绎的必然性,依据某种特定的逻辑框架来引申出核心价值观。”[1]不能否认,逻辑性演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之中运用的重要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逻辑来推演逻辑获得构建的,因为,以逻辑印证逻辑总能使人们在逻辑中找到驳斥逻辑的理由。相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因于实践又抽象于实践,依托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正是借助于实践根基和以实践为根据的逻辑证明才使其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达着历史性又兼合时代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中华民族形成的传统优秀价值观为基础,其植根于传统文化的依据之中,“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源泉。”[2]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大历史感作为基础。在以赛亚・柏林看来,要理解自己时代或其他时代的人的这种可能性,以及人类不同部分之间交流的可能性,依赖于某些“共享价值”的存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这个“共享价值”就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形成的治国修身、诚信勇敢、自强不息、敬业奉献的光辉传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建立在虚无的历史基础之上的,中华民族形成的思想资源几乎在所有层面都为其提供了养料。但是,人们又不可能永远生活在过往的历史中,因为任何人都无法阻挡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必然随着历史洪流的奔腾而不断走向远方。“每个时代都要编写它自己的历史。不是因为早先的历史编写得不对,而是因为每个时代都会面对新的问题,产生新的疑问,探求新的答案……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部提出新的疑问并给出新的答案的新历史。”[3]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随着时间的发展从而走向当代甚至更为遥远的未来。从此角度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历史赐予世间的美丽天使,也是时代带给人们展翅飞翔的当代使者。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特质在于其是历史性的形成与时代性的展开,正是在历史与当代的互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获得了持续的传播进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了自我性和他者性。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其特别的生成和发展背景、分疏的人文环境以及其他非常不同的情形,因此,它们不可能与其他国家在历史演进上表呈为相同的轨迹,深刻的差异性常常是历史发展的常态。这也使价值伦理呈现出较强的分疏,“原则上的一致,远未考虑到历史和地理向我们展示的现实。善与恶是因时间与空间而变化的主题。此时与彼时,道德风尚都有极大差异。文化的差异依各地而定:两性关系,因肤色、语言、宗教而定的社会地位差异,儿童与老人在城市中的位置,所有这些以及其他特征要求重新认识道德价值的极大差异。”[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也是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传播必然被中华家庭成员接受和认肯,这就预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受益主体必然是中华民族的所有成员。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维系华夏民族全体需要为价值向度,以成就中华整体利益为价值旨归。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再现了中华家庭与其他民族的文化风格和气质,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深印刻着中华民族的思维进路和习惯模式。进而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形成过程中已经标示着鲜明的自我性,它是中华民族行为理念、生活方式的内在表达和鲜明呈现,它在某一侧面展现着中华民族的“本”与“根”,表呈着中华民族的内在独特品格和独有的心理特征。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仅具有自我意义上的民族性?其实不是。理由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重要的开放性特征。任何一种可以称为精神或者价值的东西其流动性都是其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是例外,其之所以能够获得广泛传播,正在于精神因子的流承性。这是否可以推出,伴随着全球化的展开,这种开放性特征必将随着人类交往空间的扩展而逐渐打上他者烙印呢?答案是肯定的。深度地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时代的递延和精神内涵的丰富不仅在本土生根发芽,它也必将印上他者痕迹,如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对他者和时代抱有一种开放情怀,它就不可能获得持续性传播和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他者’的形象作为参照,以差异特征作为叙述动力,形成的专属于自己族群的差异特征和叙述传统。”[5]而正是在与他者的不断交流与互动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我特质才实现了生动的对外表达,如此,其才能逐渐获得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具个体性与集体性。当顾盼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作为其承载的个体人物立刻会进入我们的眼帘,最美教师张丽莉,最美司机吴斌,等等。诚然,在某种程度上“最美”等个体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谁能否认他首先是个体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常是在一些特殊的人物个体中生发和体现的,没有个体就无法鲜活地呈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像如果没有马克思与历史的交汇就可能无法产生马克思主义一样。可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个体而形成又不止于个体,经过岁月的冲刷,这些个体已经消融于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之中。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并没有将自己禁锢于个体性视域之中,相反,由于其具有无可抵挡的“鲜花之魅”从而让它从个体走向群体,从“树木”演化为“森林”,它必将如长征精神和大庆精神一样成为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进而说之,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出现在中华民族大地上时就已经获得了充分的集体性,虽然其在形成时期呈现出明显的个体性征兆,并且是以某个个体作为承载的,然而,当其通过个体一经演变为集体的表征时,就演变为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可以试想,如果一种精神因素仅仅以个体为出发点和归宿,而没有考量群体和社会因素,即使它刻画的多么宏大也注定无法使自己从孤独走向合流,因为在起源上这种精神因子已经注定了孤独。因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个体性和集体性的合流,恰是个体之石激起了社会的涟漪,才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永远镶嵌于中华民族的灵魂之中。“社会共同体通过共同价值观为自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证,并通过共同的价值观来塑造和凝聚它的成员,把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产生一种共享的成员间的团结感,形成一种亲和力、凝聚力。特别是当这种共同价值观以某种特殊的形式如宗教呈现出来时,其凝聚 功能就会更易被人们敏锐地感受到”。[6]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生活世界的意义:嵌入理论的承诺

嵌入是指某一事物印刻于它事物的事实,它表明此事物与它事物之间的联系以及联系的程度。波兰尼(1944)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经济起源》中初次提出嵌入性范畴,1957年,波兰尼对此范畴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考证。波兰尼认为,社会经济运作处于规范化和制度化规制之中,而规范与制度是与社会运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势必会生成某种与之相匹配的结构。这种结构反过来会框设社会的角色和功能,并产生某种价值准则、激励要素和政治构架。正是在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关价值规则的互动之间,经济运行被社会制度所规制。于是,几乎所有的经济背景与事实都被镶刻到社会因子之中,经济运作无法离开社会背景独立开展,它必须依托社会等非经济属性才能得到演化,而这一点,以往的经济学并没有给予恰当的关注。总之,从内在本质上说,经济行为是社会不同因子共同促进的结果。

然而,经济嵌入社会理论在此后并没有得到延展,直到近30年后的马克・格兰诺维特才在《经济行动与社会机构:嵌入问题》进一步阐述了嵌入性理论。格兰诺维特等几位作家以新经济社会学作为基本出发点对经济发展的非独立性做了详尽的梳理。在他们看来,经济行为仅仅是社会发展行为中的一种,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无一不受到社会结构的宰制,社会结构的最主要构成就是规则和制度。社会结构意味着什么呢?按照格兰诺维特,社会结构的核心命意是社会网络,在此中,信任是经济得以嵌入社会之中的重要方式,“从根本上说,在人们的经济生活或经济行为中,不是什么制度安排或普遍道德使人们相互间产生有效率的社会互动,而是由于人们被置于特定的网络之中,并由此产生了相互之间的信任,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可能产生有效率的互动。”[7]细化之就是:(1)经济活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过程。如果说经济活动是这样,那么,除此之外的社会化行为都是人们之间相互交往的必然结果。正因此,格兰诺维特剖解了嵌入性概念。在他看来,嵌入性就是进入主体之人视阈的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关联,这种关联预示着不同活动的异质性。(2)嵌入性思想主张人与人之间是由社会制度等规范构成的网络,“如果没有某种社会制度,如果没有构成各种社会制度的有组织的社会态度和社会活动,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成熟的个体自我或者个体人格;因为各种社会制度都是一般的社会生活过程的有组织的表现形式,只有当这种社会生活过程所包含的每一个个体,都通过其个体经验反映或者理解了社会制度所体现或者所表现的这些有组织的社会态度和社会活动的时候,这些个体才能发展和拥有完全成熟的自我或者人格。”[8](3)“信息传递”是嵌入性思想的重要之维。为表达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嵌入性理论主张以“信息传递”来加强这种交流,此中最为显眼的是格兰诺维特提出的“弱连带优势”概念。在格兰诺维特看来,在一个特殊的共同体中彼此之间的联系才更加紧密,如一个学校共同体内部的成员。然而,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的联系就要松散的多,比如此学校和它学校之间,这时,共同体之间为达到互动的目的就需要借助外在媒介来完成,这就是所谓的“弱连带”。“弱连带”加强了人际或者团体与团体间的联系。因此,需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弱连带,“弱连带”越多,信息传递也会更快。

随着探讨的深入进行,嵌入的内涵越发丰富起来,它逐渐从经济学走向社会学、教育学领域。从嵌入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众传播决不是单独演奏的小提琴,更不是孤立狭隘的传播活动,它必然是与整个社会格局互构互生互为的。嵌入性理论主张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上的,事物的运行必然是在一定的社会经纬中进行的。而且事物的嵌入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所说的依附,而是真正地将自己嵌入到鲜活的社会关系之网中。从此意义上看,嵌入性思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大众传播提供了走向更为深入的思维路径。

从实践角度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生活世界是为了对个体的生成和发展提供精神框架,它关注个体的生活计划和生存样式。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不是为传播而传播,更应关注其传播过程中的“实践智慧”,即如何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嵌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从而促使个体能够在健康的轨道上成长。但是,在日常生活视域中,我们必然会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需要在稳定的秩序中获得解决问题的满足,但即使如此,“我们的问题也会出现,不仅有或多或少的问题,而且有是或否的问题,而且正是这种形式最深刻地触动着我们,并向我们提出挑战。这种是或否的问题,并不关注我们离我们所理解为善的东西有多近或多远,而是关注我们生活的方向,是趋向还是背离它,或我们有关它的动机的根源。”[9]从此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提供如何设计和执行生活计划的理论,“一个人的生活计划是理性的,当且仅当(1)当这些计划运用于他的处境中所有相关的特征时,这是一种与理性选择原则相一致的计划,而且(2)在满足这种条件的计划中,他使用了完全的审慎理性来选择这种计划,即他完全意识到了相关的事实并仔细考虑了所有结果。”[10]如果不考虑生活计划的理性因素,自我在个体建构中就可能无形地将核心价值承诺进行抛弃。到那时,个体就已经在走向灾难的症候,虽然作为个体并不愿意承认症候的发生。一个缺少伦理美德的人不仅会在人生历程的具体场合中丧失那种通过参与道德实践而能够得到的优秀,而且他作为整体的自身也存在着心灵瑕疵与缺陷,对这样的人,生活不可能给予其美好的眷顾,他也不值得过“最好的生活”。因此,在当今语境下,势必要重新考虑生活世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关系,并要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嵌入到生活世界之中。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传播:对生活世界的嵌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生活世界是一体两面的存在,如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和生活世界构建关联,其就失去了传播的逻辑起点。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好像仅仅成了学院派和政治关注的对象,似乎已经与生活世界脱嵌。的确,一种精神或者学说的研究需要学院派的努力,但这种努力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那就是,这种研究是为了推进研究视域的拓宽和问题的深入的,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使之能够转换为人们的日常生活规范。然而,调研得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好像不尽人意。似乎出现了“言者谆谆,听者藐藐”①的情况。所以,亟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新嵌入到生活世界。

要从政府推动走向受众理性,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大众模型。学习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应是主动的生活化过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这个过程中其传播不可避免打上了制度规制的烙印。我愿意承认,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学院派以及政府的推动是必要的,“政府既是对人类精神起作用的巨大力量,又是为了公共事务的一套由组织的安排,”[11]这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规范化、精细化、深入化。但我们更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需要人民群众的自觉践行,它在本质上从来不需要政府的运作和推动。因为,生活是由人民组成的,没有人民的生活和脱离生活的人民一样是不能想象的。因此,要通过转变思维方式和行动方式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具体地说,(1)要探寻可能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政府化”的动因或制约因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从政府规范和推动中“解脱”出来;但(2)短期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去政府化”过程又是困难的,因此,赋有传承任务的单位和个体要转变角色,从微观传播活动的“组织者”转变为宏观“组织”的领导者。即要从政策或机制上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传承范围,构建传播的评价体系,以管促传,以评促学,以学促学,避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月里来二月溜”的局面;(3)要认可传播的层次性与差异性,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立体模型,在一元推进与多元区别中加快它的传播。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典文本与日常生活规范辩证联姻。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字表述上借鉴了西方框架,但中国思想史上的几乎所有领域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置了思想场域,正是中国传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找到了源泉。“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12]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传统文本为重要支撑的。一种精神的真正传承以深入文本为前提,以走进经典为条件,“经典理论不是限制我们视野的锁链,而是对创造性和新发现的激励。在某些事例中它们甚至保护我们免受权威思维的约束,因为它们在文献中已存在了那么长时间。遇过利用经典,人们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如何进行创造性的演绎,提出可供选择的新命题,以及在描绘我们社会中各种系统习惯的相互关系时获得更为强烈的感觉,并且在此基础上拓宽我们对周围社会现实的理解。”[1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本亦不例外,只有走进传统文化文本,才能了解它的内涵与本质,才能理解为什么其能够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然而,了解经典的目的并不在于要对个体进行外在的装饰,而是要在生活中践行经典的规范要求。这需要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把它与生活世界的规范进行结合。生活世界“提供了指导我们共同生活、共同经历、共同言说和共同行动的知识。作为共在的我们,只有在日常语言的交往互动中才能获得指导我们行动的知识和规范,而生活世界就是这种知识的源泉”[14]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欲获得持续推进就要回归生活、走向生活、嵌入生活。这要求:(1)从相对抽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世界走向通俗的生活世界,变哲学演绎为具体架构。一种价值观之所以能够获得普遍舆论的支持“正是因为他把这些信念当作人人知道的东西,并不着手于将这些信念内容建成一种体系或者把它们当作统一体来表述。”[15](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关注动态的现实生活。怀特海曾经说,教育是对生活探险的一种训练。试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不也是对生活的“探险”么?正是在迎接生活的复杂性和应对生活多变性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传承才能真正变成“源头活水”。这需要适时转变固定思维,树立变化思维,对生活的变化给予极大的关注,在对变化性的关注与回应中激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新本性,从而更好指导生活。

从形式走向内容,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内容模式。无论我们是否清晰生存世界如何运行和推展,无法漠视的是人类几乎在每一个生活的瞬间都在运用某种精神指导规范着人们的生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如此,它不仅诉说着个体内在的心灵应该拥有什么样的精神样式,而且声明要以这样的样式为未来的生活留下值得回忆的蛛丝马迹。然而历史已经证明,种种印迹的留存并不是以多么奇异形式留存下来,唯独饱满的内容才能为人类精神的丰赡提供根基。的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形式创新是必要的,特别是在媒介和传播方式丰富的今天尤其如此。但要注意,形式毕竟是形式,它决不能取代内容。然而,有些单位或个人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好像仅仅注重了形式,在他们看来,只要在一个非常显眼的地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十四字印制上就算是“大功告成”了,殊不知,这似乎只是“万里长征才走完了第一步”,上文对思政专业学生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调查已经清楚说明了它传播的尴尬现实。因此,必须(1)要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在形式创新时绝不能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按照它的本来面目传承它。新近出现的“贾玲恶搞花木兰”在一定程度上不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某个层面的歪曲么?这告诫我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时一定要规避对它的误解和歪曲;(2)在把握内容基础上可以进行形式创新,但要注意“倾向性”原则的运用。之所以要采纳“倾向性”原则主要是因为如果没有此原则的指导,极有可能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形式再次深陷于普遍性圭臬之中,进而可能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形式虽“殊途”但“同归”;(3)要在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内容,在此过程中,要避免对其做体系化诠释和理解,因为,“无形体的思辨,群众是根本不能理解的;他们只能接受有血有肉的东西。”[16]事实上,本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的内涵就是通俗易懂的,但往往经过所谓的“诠释”之后似乎变得“高深莫测”,致使人们“望而生畏”。明显,这样的内容传播效果可想而知。我们承认,如果做到了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形式创新,它的传承必将光耀中国,走向世界。

总之,嵌入性理论解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困惑,为其嵌入生活提供了方法论基础。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在“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是麦克风,也可以是搜索引擎”[17]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更为复杂和困难。因此,我无法期望我的努力一定会取得成功。但我相信,这种视角的思索和探察必定能发出点点微光,即使它在黑暗的天空中显得那么的黯淡,但至少它会像萤火虫那样划破天空的灰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开启了一扇久违的大门。于是,它必将不断地称奇于我们的内心。

注释

笔者对所在单位(二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三年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得知,问及他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十四规定是什么?全班竟无一人能够回答出来(班级有2名预备党员和10名入党积极子)。试想,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三年级的学生都不能够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不要对其他专业学生或群体报以期望。所以,在目前背景下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只是受众要不要区别对待的问题,而是受众应该进行何种意义上的精细化区别问题。

参考文献

[1]孙庆民.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的历史思维[J].山西师大学报,2014(3):12-16.

[2]刘云山.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求是,2014(2):3-6.

[3][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致读者:为什么需要一部21世纪的全球通史? [A].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C].董书慧,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

[4][法]路易・勒格朗.今日道德教育[M].王晓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15.

[5]韩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75.

[6]吴向东.重构现代性:当代社会主义价值观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5.

[7]庄西真.地方政府教育治理模式改革分析:嵌入性理论的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08:7-10.

[8][美]米德.心灵、自我和社会[M].霍桂桓,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289.

[9][加]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M].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66.

[10]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408.

[11][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u,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3.

[12].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70.

[13]斯坦因・拉尔森.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M].任晓,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2.

[14]张向东.理性生活方式的重建: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57-58.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3

电视传播学从上世纪中叶到上世纪末相继走过了“魔弹论”、“有限效果论”和“受众上帝论”。本世纪初,以诸多新媒体与大众结缘为标志,传统集约型媒体将终端用户作为传播概念上的“受众”时代已告结束。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受众”在占有一定新媒体资源后,俨然也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信源”。这种大众信息传播从新的角度看,更富广域性、交互性、综合性和社会价值性。因此,我们将它看作媒体传播的信源论时代。

DV是网络、多媒体、手机、移动电视等一系列新媒体家族中的一员。从功能特性上说,DV与诸多新媒体一样,明显地具有个体性、广泛性和交互性,因而,它也就拥有了信息传播的信源性。

一、DV的社会化普及

DV原本只是数码视频摄像机(DigitalVideo)的英文缩写,是数字新技术的代名词。在它与大众媒体融合的过程中,因机身轻巧、操作简洁、携带方便、性价优廉而倍受人们的青睐,逐渐由专业设备变为家用产品,进而在社会发展中形成一种特殊的潮流需求。

DV的普及与DV作品的问世,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起初,DV作者只是把“活动影像”用于家庭生活或小众传播,出现了信源广大、信道狭窄和信宿缺失的现象。此外,其绝大多数作品是对生活原态接近真实的记录,所以,DV从被引进到使用都与大众生活的土壤密不可分。随着DV普及率的提高,部分DV作者基于对文化的诉求、新闻的热爱以及艺术的兴趣,试探性地将创作视角延伸至一些社会问题中,以拓展DV的传播范围和发展走向。

DV的盛行与作品的草根性,使它的源发根基从一开始就未建立在某种理论或某种概念之上,导致DV的发展基本上是漫流的,取向目标是多元化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主流媒体的介入使DV的社会化普及受到了广泛关注。电视媒体开始大胆试播DV作品、增设DV专栏、引入竞赛机制,为DV的传播开辟了一个主流传播渠道。诚然,电视媒体的这种做法并非全部认可DV的低质量信号和低制作水平,其最大的契机莫过于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贴近以及DV持有人总体信源的广度。

二、DV及其作品的特性

上文中提到DV创作没有理论和形式规则在先,但任何一种传播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DV也不例外。

(一)数字性

DV最为大众认可的是它所记录的数字特性。DV的数字化,彻底消除了原作与复制品的界限,方便了DV文本的修改与补充。DV与宽带网的数字结合,使它可以摆脱传统媒体的推广渠道,另辟蹊径以构筑自我话语壁垒。

(二)大众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影像形式,DV没有媒体单位的归属,其轻便灵活的性能使之可以进入专业媒体所无法顾及的角落,极具亲和力地深入百姓生活当中,多角度地捕捉最真实的画面。

(三)社会性

DV爱好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分属于各个行业。他们用DV记录着周遭的环境和事态,用画面语言传达着所视所悟,又因社会身份的不同,在DV创作中或多或少地体现出职业特征。

(四)个体性

DV设备私人化的特点,决定了DV创作可以不拘一格、以个人意志为转变,这一点完全有别于电视媒体从业者的集体创作。

(五)随意性

多数DV作品事先都没有创作任务和程序规划,一切内容皆是随机的或仅凭兴致获得的,这使DV作者成了摄制者与导演者的综合体。

(六)无文化界域性

DV活动对DV人不做任何条件的限制,但凡有创作欲望的群众都可以手持DV进行创作。

(七)无传播取向性

DV作品在整个创作流程中并没有专门设定传播范围和目的,许多影像绝对为个人所有,表现的也仅仅是某一时间某人的心路历程。

(八)模糊的功利性

DV使用者以普通民众居多,他们从事DV创作的活动既无社会价值诉求,也不含质效观念。

三、DV的大众传播理念

DV传播大致可划分为两条较清晰的脉络:在专业与非专业界线继续模糊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个人化的人际传播,它更倾向于个人表现,更强调自我体验,更关注个人视觉中的独特发现;在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社会化的大众传播,它不拘泥于形式,重在纪实以表现出对身边熟悉题材的普遍关注,形成节目并借助于媒体平台进行大众传播以寻求广泛的社会认同。

依传播学的逻辑来说,DV不是目标,个性化的DV作品才是真正目标。个性化让DV变得成熟,个性化DV作品的传播能够赢得大众的广泛关注,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传播意义,在传播过程中造就巨大的社会价值。

另外,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DV想获得发展,就必须遵循进人主流媒体传播的若干规则。

(一)选题的价值判断

选题是一部作品的立命之本,它关系到形式、内容、材料、方法的综合运用。DV作品要在多大范围传播,取决于选题服务大众、取悦大众之能力所及。其次,依托主流媒体进行传播,DV作品中所要表现的“平民视点”应尽量做到“不另类”、“不边缘”,最大程度地接近社会主流生活,最大维度地呈现时展进程,最大范围地反映广大群体的精神面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DV传播的取向是社会大众,才能凸显媒体传播的宣教功能。

(二)主题与内容的把握

主题的鲜明性和内容的向心力是一部作品的支撑,主题统帅着内容,内容服务于主题。同时,二者需要借读电视理论,担负受众的责任,这也是形成社会传播链条的一个不可缺失的环节。因此,DV作品的创作要尽量符合大众视觉的审美要求,具备较高的叙事语言能力,熟知大众传播的普遍规律,把握好作品创作的节奏与风格。

(三)摄制技术的跟进

虚焦、晃动、偏色等一系列因拍摄技术所引起的视觉不适,以及因丢帧、跳轴、画面截取不当所造成的视听障碍,在给自己观看的DV作品中也许可以原谅,但将个人作品放置在主流媒体传播的范畴里,诸多的技术失误和拙劣的制作手法就不为大众媒体所取,更无法吸引广大受众进行欣赏。毋庸置疑,技术是一部作品成败的保障,技术含量的高低决定着作品的社会传播质效。DV作品早期根植于民间,其社会传播较少受制于专业媒体的要求,当它被定位在专业级别时,就必须主动契合主流媒体的制播特性,对原有技术指标进行革新与提高。

以上三点都与电视要求相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DV发展的先锋面即电视。因为,电视可以为DV传播提供最权威的渠道,为DV传播制定最有效的方案,为DV传播吸引最广大的受众;而且,电视能够承担重任,为DV作品确立文化品味,为DV作品培养思辨能力,为DV作品构建审美意识。除此之外,在大众传播理念的支持下,电视可以和DV形成一种稳定的数字支源关系,将DV传播从单一的人际传播推向广域的大众传播。

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强势出击则为DV传播注人了新的力量。网络是面向大众的开放式信息平台,它对信息的海量需求使其包容一切信息资源,DV作品当然也是它涉猎的对象,甚至有人在网络上自建站点,打造个人的“影像家园”。这种被称为“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为DV爱好者和他们的作品提供了自由表达与交流的空间。手机作为通讯工具,也是以新媒体的身份参与大众传播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不论是手机生产量、还是手机用户拥有量都呈井喷式增长,必然带动了社会信息的交互发展,产生了与之对应的信息传递量,从而为DV大众传播赢得了无限广阔的交流空间。

但是,随着DV传播渠道的增多,一些良莠不齐的影像信息也伺机闯人大众视线。如果不加重视,任由负面信息在大众传播中滋生,那后果是不堪设象的。社会需要文明的信息,大众需要健康的信息,这表明,DV作者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DV的独立自由绝不能以破坏社会大环境为前提。

四、关于DV发展的谬论

DV社会化传播所带来的DV话语,权必然地使它成为一种媒体,而这种强力表达的存在直接作用于社会,左右着DV爱好者的认知,如不立即加以纠正,必然会影响DV的社会化发展。

(一)民间不等同于非专业

有舆论认为“DV是一种民间影像,DV是一种非专业的影像制作群”,这仅仅看到了DV的广度,却没有看到它的深度。的确,DV作者中包含了大量业余和非专业人士,但不能认为民间就是不专业。事实上,多数已知的优秀民间作品背后都有着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支持,民间本身就囊括了大量的专业人士,他们无可争议地成为DV制作的中坚力量。承认民间拥有大量的DV爱好者和参与者,这是一种正确的态度,但决不能说民间没有实力。

(二)DV不能被吹嘘成时尚

DV不是作秀的工具,也不是某些别有用意、沽名钓誉的人手中的时尚标志。DV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需要承认它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手段,是DV爱好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向大众展示个人艺术追求的窗口。

(三)DV不是“潘多拉魔盒”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4

青少年是大众传媒受众中最为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自身人格尚未发展成熟,对事物缺乏分辨力,也因此常常把媒介精心建构的媒介产品和内容当成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形。而这一“虚拟的现实”成了构成青少年生活中不可分离并对其价值观形成有着重大影响的客观社会环境。

为了客观地分析大众媒介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我们于2010年下半年在沈阳地区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以沈阳市内初中、高中、大学、高职专科的在校学生为样本,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共发放问卷1189份,回收有效问卷1102份,其中女生问卷628份,占有效样本的57%;男生问卷474份,占有效样本的43%。根据得到的数据,我们运用SPSS1.0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大众传媒对不同性别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有所侧重,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青少年接触大众传媒的基本情况

不同性别的青少年收看大众媒介的类型、频率和时间长度有显著差别。从收看大众媒介的类型来看,男生倾向于网络,女生则更喜欢电视。在最经常使用的电视、网络和报纸这三种媒体中,报纸的使用男女生比例相差不大。但电视和网络则略有不同。女生样本中有57.0%的人将电视排在第一位,比男生比例(46.8%)高10多个百分点;而男生样本中有37.2%的人将网络排在第一位,比女生比例(26.8%)高10多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女生比男生更喜欢接触电视,而男生则比女生更喜欢接触网络。

从收看大众媒介频率来看,男生倾向于每天收看,女生则更喜欢周末收看。横向数据分析显示,在男生样本中,每天都能接触媒体的人数为333人,占总体男生样本(422人)的78.9%;在女生样本中,每天都能接触媒体的人数为382人,占总体女生样本(561人)的68.1%;男生每天都可收看大众媒介的比例高于女生比例10多个百分点。而周末女生接触媒介的比例(30.8%)比男生比例(19.7%)高出11个百分点,说明女生在周末接触媒介的人数远远多于男生。

从收看大众媒介时间长度来看,女生倾向于长时间收看,而男生更倾向于短时间收看。在纵向数据比较中,我们发现,每天接触媒介在2个小时以上的青少年样本中,男生比例(39.8%)要少于女生比例(60.2%)20多个百分点,说明女生更倾向于每天2个小时以上的长时间接触媒介;每天接触30分钟至2个小时的男女生比例基本相当,说明在该时间长度内接触媒介在性别上无显著差异;每天收看30分钟以下的男生比例(55.1%)比女生比例(44.9%)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不同性别青少年对媒介内容偏好的差异分析。

青少年对偶像剧热度整体不高,但半数以上女生都有最喜欢的偶像剧。在总体样本中,只有37.2%的人有最喜欢的偶像剧,而且对偶像剧的喜好有明显的性别差异。在女生样本中,这项比例为50.8%,比男生样本中同项比例20.1%高出30多个百分点。

在偶像剧的国别选项上,62.9%的样本选择最喜欢中国的偶像剧,其次是韩国(25.5%)、美国(6.5%)和日本(5.1%)。其中,韩剧的选择上存在性别差异,女生此选项比例比男生高11个百分点。其他国别的偶像剧选择无明显性别差异。

五成以上青少年喜欢动漫,日本动漫更是男生的首选。在回答“是否有最喜欢的动漫”这一问题时,选择“是”的人数比例占55.3%,说明五成以上的青少年有自己喜欢的动漫。在回答“你最喜欢动漫的国别”这一问题时,日本动漫占第一位,其次为中国、美国、韩国和英国,其比例为72.3%、18.9%、 5.8%、 2.8%和0.2%。表明日本动漫以绝对优势成为青少年群体最喜欢的动漫类型。

横向男、女样本数据分析显示,在男生193名样本中,有151人选择日本动漫,占男生样本总数的78.2%;而在女生240名样本中,有162人选择日本动漫,占女生样本总数的67.5%;在这一选项中,男生比女生多10个百分点,这表明男生比女生更喜欢日本动漫。

纵向数据显示,在“中国动漫”82名样本中,男生29人,占这一样本的35.4%;女生53人,占64.6%,女生比例高于男生比例近30个百分点。可见,女生除喜欢日本动漫外,对本国动漫也持喜欢的态度。

近九成青少年使用网络,但在网络内容的选择上,性别差异明显。在回答“是否上网”这一问题时,肯定回答的占88.7%,否定回答的占11.3%。也就是说,近九成学生都在使用互联网。

在网络的使用上,排在首位的是“查找学习资料”(37.2%),其次是“聊天”(24.4%)、“看电影/电视剧/动漫”(17.8%)、“玩游戏”(6.6%)、“听音乐”(5.7%)、“看新闻”(4.1%)、“写博客”(1.5%)、“上论坛/贴吧”(1.5%)等。

纵向数据显示,在选择“听音乐”这一样本中,男女比例大致相当;除此之外,在选择“查找学习资料”的样本中,女生比例(62.9%)要高于男生比例(37.1%)近26个百分点;在选择“聊天”的样本中,女生比例(64.2%)要高于男生比例(35.8%)约28个百分点;在选择“看电影/电视剧/动漫”的样本中,女生比例(58.6%)要高于男生比例(41.4%)约17个百分点。而在选择“玩游戏”的样本中,男生比例(81.0%)要高于女生比例(19.0%)62个百分点;在选择“看新闻”的样本中,男生比例(59.0%)要高于女生比例(41.0%)18个百分点。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网络的使用上,女生比男生更喜欢“查找学习资料”、“聊天”和“看电影/电视剧/动漫”;而男生比女生更喜欢“玩游戏”和“看新闻”。

女生比男生更倾向于有自己喜欢的书、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第一,六成以上的青少年有自己最喜欢的书。在回答“是否有最喜欢的书”这一问题时,肯定回答占63.1%,否定回答占36.9%。在肯定回答的样本中,女生比例(58.7%)比男生比例(42.2%)高近17个百分点。

第二,有六成以上青少年没有最喜欢的广播节目,但女生比男生更倾向于有自己最喜欢的广播节目。在回答“是否有最喜欢的广播节目”这一问题时,只有35.1%的人持肯定回答,而否定回答的比例高达64.9%。在肯定回答的样本中,女生比例(59.1%)要高过男生比例(40.9%)约18个百分点。

第三,五成青少年有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其中,在“有最喜欢的电视节目”样本中,女生比例(65.8%)比男生比例(34.2%)高近32个百分点;而在“无最喜欢的电视节目”样本中,女生比例和男生比例大致相当,无明显差异。

大众传媒对不同性别青少年价值观影响分析

根据调查显示,六成以上青少年对大众传媒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依赖,并将大众传媒当做是除学校教育外的主要价值观来源。

在回答“假如你连续几天都不曾接触大众传媒(不包括教材等),你会”这一问题时,有21.0%的青少年选择“非常难受,并想方设法接触”;42.4%的青少年选择“很难受,但还能克服”;36.6%的人选择“没什么感觉”。以上数据向我们反映了青少年对大众传媒的依赖程度。在回答“对主流价值观的认知来源”这一问题时,学校教育占36.3%,大众媒介的宣传占30.8%,社会影响占18.7%,家庭教育占8.4%和其他占5.8%。这一数据有力地证明了大众传媒对青少年价值观的重要影响。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加以分析。

女生“对真爱永恒”的态度更易于受大众媒介的影响,且态度纠结。大众媒介成为青少年“对真爱永恒”态度影响的主要来源。在回答对“是否相信真爱永恒”态度来源这一问题时,来自“电影/电视剧/动漫”的比例最高,为32.8%;如果算上小说(包括网络小说)和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的比例(分别为4.4%和5.4%),那么来自大众媒介的影响比例则占到42.6%,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

在纵向数据中,选择“小说”样本的男、女生比例相当。而选择“电影/电视剧/动漫”样本中的女生比例(60.1%)高于男生比例(39.9%)20个百分点;选择“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样本中的女生比例(58.5%)高于男生比例(41.5%)17个百分点。说明女生在“对真爱永恒”的态度上更易于受大众媒介的影响。

正是基于以上因素的影响,六成以上的青少年“相信”或“有些相信”“真爱永恒”。但“有些相信”和“有些不相信”样本的男女生比例差别较大。

数据显示,“相信真爱永恒”的比例为61.6%,女生占34%,男生占27.6%;“不清楚”的比例为17.9%,女生占9.5%,男生占8.4%;“不相信真爱永恒”的比例为20.4%,女生占13.2%,男生占7.2%。由此可以看出,男、女生对于“非常相信”和“非常不相信”及“不清楚”选项的比例大致相当。

在纵向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选择“有些相信”的365名样本中,男生155名,占42.5%;女生210人,占57.5%;女生比例比男生比例高出15个百分点。选择“有些不相信”的126名样本中,男生36名,占28.6%;女生90名,占71.4%;女生比例比男生比例高出近43个百分点。这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女生易于受外界因素,主要是大众媒介的影响,使其对“真爱永恒”这一命题不能十分确定是相信或不相信,而是处于肯定又带有一丝存疑的纠结状态中。

女生比男生更易相信“一夜成名”,且受大众媒介影响较大。在回答“对一夜成名态度的影响来源”这一问题时,“电影/电视剧/动漫”比例最高,占26.8%;其次是“社会影响”和“电视中的选秀节目”,比例分别为22.4%和21.4%。这其中,除“社会影响”外,其他两项均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因素,如果再加上“小说(包括网络小说)”的比例2.5%,那么大众传媒的总体比例为50.7%。同时,我们在进行纵向数据分析时,发现选择“电影/电视剧/动漫”样本的女生比例(64.3%)比男生比例(35.7%)高近29个百分点。选择“小说”样本的女生比例(66.7%)比男生比例(33.3%)高约33个百分点。选择“电视中的选秀节目”样本的女生比例(66.0%)比男生比例(34.0%)高32个百分点。这说明,女生对“一夜成名”的态度更易于受大众媒介的影响。

在回答“是否相信一夜成名”这一问题时,选择“非常相信”的比例为15.0%,“有些相信”的比例为33.0%;概括而言,对“一夜成名”持肯定态度的比例占48%。选择“有些不相信”的比例为21.0%,“非常不相信”的比例为13.9%;概括而言,对“一夜成名”持否定态度的比例为34.9%。以上数据表明, “相信一夜成名”的比例比“不相信一夜成名”的比例高约13个百分点。

在纵向分析中,“有些相信一夜成名”的样本中男、女生比例有较大差异。在这类样本中,女生197名,占61.4%;男生124名,占38.6%。女生比例比男生比例高出近23个百分点,这说明女生比男生抱有更多“一夜成名”的幻想。同时,在“不清楚”选项中,女生101名,占60.5%;男生66名,占39.5%。女生比例比男生比例高出21个百分点,表明对“一夜成名”认识模糊的女生比男生人数更多。

纪实类电视节目对女生“正邪观”的影响要远远高于男生。在回答“是否相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这一问题时,有42.4%的青少年“非常相信”、31.0%的青少年“有些相信”、12.0%的青少年“不清楚”、9.7%的青少年“有些不相信”、4.8%的青少年“非常不相信”,说明七成以上的青少年有正确的“正邪观”。在对“正邪观”的极端态度上,男、女生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非常相信”样本的女生比例(62.1%)比男生比例(37.9%)高约24个百分点,而 “非常不相信”样本的男生比例(66.0%)比女生比例(34.0%)高32个百分点。

在回答“正义终将战胜邪恶”这一观点的态度来源时,“电影/电视剧/动漫”比例为31.5%,占第一位,其次是“学校教育”22.9%、“社会影响”22.1%、“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10.7%、“家庭教育”5.0%、“亲身经历”4.6%,还有“小说”1.9%和“同学/朋友的影响”1.3%。综上,我们得出,大众传媒影响(包括电影/电视剧/动漫、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和小说)的比例为44.1%,仍旧是影响青少年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根据纵向数据显示,“电影/电视剧/动漫”和“小说”样本的女生比例分别都高于男生比例10多个百分点,说明大众传媒对女生“正邪观”的影响程度要高于男生。其中,“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样本的女生比例(70.5%)比男生比例(29.5%)高41个百分点,表明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对女生“正邪观”的影响要远远高于男生。

八成以上青少年认同“共建和谐社会”,但“不认同”比例男生过高。在回答是否认同“共建和谐社会”这一问题时,“非常认同”的青少年比例为52.6%,占第一位,其次是“一般认同”31.8%、“不清楚”10.5%、“不认同”2.7%和“非常不认同”2.6%。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八成以上青少年对“共建和谐社会”持认同态度,只有极少数(5.3%)青少年对此持否定态度。在这些持否定态度的群体中,“不认同”的男生比例(76.9%)要高于女生(23.1%)近54个百分点,而持极端否定态度的样本绝大多数为男生(92%)。

对这一观点的影响来源主要有“新闻”41.1%,占第一位,其次为“社会影响”23.1%、“学校教育”18.8%、“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4.8%、“家庭教育”4.5%、“亲身经历”3.6%、“网上论坛”2.7%和“同学/朋友的影响”1.3%。其中,大众传媒的影响(包括新闻、网上论坛和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的比例为48.6%。可见,大众传媒仍是影响青少年价值观的重要因素,性别影响差异不大。

女生接受媒介宣传人物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在回答“对媒介宣传的先进人物的态度”这一问题时,选择“从来不看,也不相信”的样本中,男生占59.7%,女生占40.3%;选择“有时会看,半信半疑”的样本中,男生占43.0%,女生占57.0%;选择“主动去看,深受教育”的样本中,男生占41.3%,女生占58.7%。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女生接受媒介宣传人物的态度更加积极和主动。

大众传媒主流价值观影响的评价分析

大众传媒的主流价值观得到六成以上青少年的认同,但其对男生的影响不如女生明显。数据显示,青少年对大众媒介传播的主流价值“持认同态度”的比例占64.5%,其中“非常认同”占11.8%,“一般认同”占52.7%。而“持模糊态度”占27.6%,“否认态度”占7.9%。这表明,六成以上青少年是认同媒介所传播的主流价值观的,但也有近三成青少年不清楚自己的态度,并有极少数青少年明确表示“不认同”大众媒介传播的主流价值观。

持“认同态度”的样本中,有116名青少年“非常认同”,其中,女生比例(56.9%)比男生比例(43.1%)高近14个百分点。有519名青少年“一般认同”,其中,女生比例(62.4%)比男生比例(37.6%)高约25个百分点。可见,女生比男生更加认同大众传媒主流价值观。

在持“否定态度”的样本中, 有29名青少年“非常不认同”,其中,男生比例(75.9%)比女生比例(24.1%)高近52个百分点。在49名“不认同”的样本中,男生比例(71.4%)比女生比例(28.6%)高近43个百分点。可见,大众传媒主流价值观的传播对男生的影响不如女生明显。

四成以上青少年认为大众传媒的影响是“利弊相当”,女生持此看法的人数多于男生。在回答“当代传媒对青少年影响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43.6%的青少年认为“利弊相当”,26.2%的青少年认为“利大于弊”,15.7%的青少年无法明确回答,14.5%的青少年认为“弊大于利”。说明青少年对大众传媒的影响持积极态度。在性别方面,在“利大于弊”和“弊大于利”两个选项的样本中,男、女生比例大致相当;而在“利弊相当”样本中,女生的比例(61.5%)高于男生比例(38.5%)23个百分点。说明女生更倾向于认为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利弊相当”。在“不清楚”样本中,女生比例(56.0%)高于男生比例(44.0%)12个百分点。说明无法判断大众传媒影响好坏的青少年中,女生人数仍多于男生人数。

结论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5

大众传播在传播的覆盖面和传播速度上无可比拟,但是人际传播在互动性和劝服性上优于大众传播,二者的结合是实现较好传播效果的需要。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融合为大众传媒,会导致大学生群体经受着强烈的冲击,也在思想上有了巨大的转变,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大学生的价值观培养。

一、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定义与融合

人际传播与人内传播的最显著区别就是传播者打破了只面对档案进行信息传播的空间,将档案信息传播互动放在两个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民主性和自发性,是目前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传播方式。人际传播主要有正式的及非正式的,两种拥有同样的传播动机和目的,即准确获取对方主体给自己传达的信息,通过接收信息分析环境,对自己的行为及时做出调整。

从定义上来说,大众传播主要表现为在特定范围内的,能够在短时间内确保元素传播的传播形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大众的传播意识,另一方面传播渠道相对单一;人际传播通常为一对一。两者的共同点表现为信息在传播者与受众之间完成,在两种相互融合的话语体系下,参与的主体才可以实现对流传播。

从功能上来看,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同样具有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特点,大众传播一方面弥补了人际传播的不足,同时扩展了其传播渠道。与此同时,人际传播加强了大众传播的成效与传播力度,促使传统的单一渠道变成多元渠道,实现了受众与传播者随时随地的信息互动与传播。

二、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融合特点与影响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积极融合,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融合程度逐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大众文化逐步形成,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为社会各领域带来了不良影响。

分析当前二者融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文化的多样性。第二,文化的流动性。第三,文化的商品性。首先,人际传播在大众文化的影响下,开始考虑文化所处的环境及文化传播的整体环境,更多年轻人的出现与参与促使人际传播逐步向着大众传播转变,形成了以年轻人为主的文化氛围与文化体系,社会精神娱乐文明更加显著。但是,这种融合也造成文化层次逐步下降。

三、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融合趋势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

有人对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融合做出这样的解释,即它是超脱于传统的媒体模式,具有创新理念,是一种新的媒介主体。随着网络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得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融合在传播各种信息的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文化冲突正在加剧。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媒环境的繁荣使大学生呈现出具有时代特色的理性精神,他们不崇拜权威,不一味顺从长辈,不循规蹈矩,他们崇尚自主自立,相信自己的选择,“我就是我”成为现代大学生的生活逻辑。目前,渗透到校园中的大众传媒对世俗文化的宣传使当代大学生的审美情趣走向发生改变,新媒体时代的多元信息促使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社会观和恋爱观都呈现出世俗化和现实化的色彩。

2.大学生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融合导致大众文化更加娱乐化和多样化,当今大学生的生活中获取文化的渠道千变万化,文化理念和价值理念随之根据不同的爱好取向,以多元、多变和多样的形式“占领”他们的思想。最典型的是,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实用主义的价值观等成为大学生思想的一部分。

3.文化多元化的产生与影响。众所周知,网络的流行进一步加快了文化元素的交融与流动,一些网络微电影、广告、网络平台娱乐节目、流行舞蹈等,为许多年轻人带来了精神空间。尤其是大学生,正处在价值观、世界观等不稳定的情况下,思想还未成熟,容易受到大众文化的影响,误导其价值观。

四、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融合下培养大学生价值观的对策

综上所述,随着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媒体时代的到来,诸多社交软件层出不穷,大众内容传播并不再是简单地单向传播。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融合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改变着大学生的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在新媒体时代,丰富多彩的媒体形势已经对大学生的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学习方式以及行为准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清楚了解大学生的身心特点。教师要对大学生当前的身心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要对其所在文化环境进行实地了解,清楚其文化价值取向。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教师应结合当前大众文化发展趋势,充分合理地运用文化的正面影响,以及合理的手段与方式来维护学生的尊严,扭转其错误的价值观、世界观等,推动大学生积极参与到正确文化宣传及传播过程中,使其形成正确的文化道德观念。

2.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当前大学生周边娱乐环境太复杂,尤其是网络渠道。对此,笔者认为需要成立专门的大学生文化协会,有组织、有系统地为培养大学生的价值观组织各种实践活动,进一步将正确的大众文化融入当前的大学生校园文化中,帮助大学生辨别是非,从而使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3.借助多媒体,给大学生提供自由交流的平台。高校管理部门或者思政教育者可首先播放社会热门视频短片,时长几分钟到十几分钟不等,并向大学生介绍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基本过程,然后就此事件进行分析,介绍事件的影响和发展趋势。大学生在教育者的解说下能更全面、客观和理智地了解媒体传播的价值观,防止因为不了解事件真相而导致大学生产生偏激观点。

五、结束语

随着全球化势态的逐步深入和世界政治经济多极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全球思想文化交流、碰撞,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这种多元和复杂信息通过人际传播被大学生接收,日益渗透到大学校园,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

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融合对于大学生来说有利有弊,必须要加强和改善新媒体时期大学生的价值观教育,还要树立一种新的传播理念,对大学生的生活与学习进行正确引导,帮助他们提高道德素养及自我判断力。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李彬.传播学引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

[3]张琦.试论人际传播与大众媒介的融合互动关系及其新时代特征[J].传播与版权,2013(6).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6

一、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存在的误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一直以来,其宣传深受各级政府部门与各大媒体重视。相关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树典型”“找共鸣”等生动新颖的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户外、网络等丰富多样的媒体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扩散至全社会中,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然而,核心价值观的宣传过程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不加以关注,将对其传播效果产生不良影响。1.“口号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意义深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字是现阶段对其具体内容的高度凝练。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广大群众的主要传播方式为新闻播报、标语张贴等,在内容上以词语灌输记忆为主,对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挖掘推广不到位。适度的标语宣传本为必要,但不少地方以口号完成传播、以标语替代推进,并未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扩散至群众中。受众无法真正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不能对其形成应有的理性认知,反而容易产生视觉疲劳或心理抵触。2.“自嗨式”宣传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过程中,有部分传播者不注重传播实效,而是仅仅看重宣传的数量与频次,以自己的宣传量作为工作成绩的体现,不顾及是否能达到相应的传播效果。这样的宣传最终将流于形式化、表面化,即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不能真正地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更罔论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作为自己的基本遵循。3.“低幼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理应扬正气、接地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群众内心。然而在实际传播过程中,如果对“通俗化”的尺度失去了把握,就会演变为“低幼式”宣传。部分公益广告或者宣传视频并没有区分受众层次,而是统一扁平化对待,从情节设计到形象塑造都显得较幼稚单薄,无法激发受众的情感体验,获得受众的情感认同,也就难以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甚至引发受众的反感。4.“虚假式”宣传网络上还有部分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看似是对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但其实质却是对核心价值观的反语讽刺。还有部分宣传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与低俗内容放在一起吸引眼球,或者以低俗的形式表现对核心价值观的遵循,在无形中造成了受众对内容本身的反感。这样的传播方式有“低级红”,更有“高级黑”,不仅未能起到在群众中推广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反而给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核心价值观传播中的问题分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有其较为完备的理论支撑与丰富的背景含义,然而在宣传推广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上述“失真”“变形”的现象。执行层面上出了问题,其原因往往出现在策划、组织等多个环节,要根治必须对症下药,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针对核心价值观在宣传中走入的误区,笔者认为主要由如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导致。1.传播话语内涵不清,未突出中国特色承前所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其丰富的内涵意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基本理念的统一体,从不同层面上体现了国家、社会、个人的价值目标与追求导向,其理论构想是完整丰满的。然而,由于其高度的凝练性,如果我们在传播过程中不辅以对其话语内涵的解读,就会导致部分群众难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部分词汇与西方所推崇的普世理念相同或近似。在当今全球传播格局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掌握着国际传播话语权,并通过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方面手段对其倡导的“普世价值”进行长期推广,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相关认知。所以,单纯在词汇层面的重复使用与反对照搬照抄西方政治理论的宣传和政治实践相矛盾,也得不到群众的认同与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具有中国特色、能深入人心的解读就显得尤为必要。2.传播评估偏重过程,不重视结果考察一次传播是否有效,应主要从其目标受众获取信息的结果来进行评判。不可否认的是,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工作评估多从过程出发,主要考察宣传者的工作量,而不顾及有没有效果,没有真正研究受众的信息获取量与态度情感。这就导致部分人员在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将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消极对待、应付完成,只重过程、不重结果,将自己做了多少工作作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绩。诚然,过程也是需要考察的,“唯结果论”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只有将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成果纳入相关人员的工作考察标准,从受众的角度出发来对宣传活动的效果进行评判,并制定相应的鼓励规则,才能让传播者走出“重显绩、轻潜绩、造政绩”的误区,脚踏实地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工作。3.传播业务能力欠佳,未提高理论水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必须要符合受众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规律。这就要求传播者自身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深入的了解与深刻的认识,并在自身认识基础上采用合适的传播载体与传播方式进行推广。然而部分传播者与传播机构缺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学习与思考,理论水平低下,其理解趋向于表面化、肤浅化。再加上此类机构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对传播手段的把握停留在老套的“灌输”与“教化”上,方式简单,宣传内容自然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切身体验相背离。因此,传播机构的自身业务能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水平不一致,也会极大地影响最终的传播效果。4.传播方式单一死板,未发动人民群众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人人皆可发声,传播的方式与角色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大众自我传播”时代已然来临①。受众不再是单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有机会主动参与到传播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其主体性增强、参与性提高。②一方面,受众主体意识觉醒,能够自主对其接受的信息进行遴选,而不是一味接受;另一方面,受众能够深入传播过程,如果传播内容为受众所喜闻乐见,受众便会自发对内容进行再次乃至多次宣传。如果传播者不转变传播观念,改变原有的单向传播模式,就难以得到用户发自内心的认同,自主传播更无从谈起。然而在实际传播中,我们依旧维持着主流媒体单方面发声“灌输”的方式,一些传播者尚未意识到受众的角色转变,专家大部分时间仅仅充当了“鼓手”的角色,没能发挥人民群众自我教育的作用。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7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229-02

新闻与传播的概念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各自的传播途径与受众却有明显的区别。笔者就新闻与传播的途径,受众,传播机会以及分别的价值做了简要的分析与论述。

一、新闻与传播的途径对比

在一定意义上,新闻与传播在途径上是具有特殊的同一性的,由于新闻在传统的认识上是单指消息,通讯或者报告文学。其传播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局限,假设说新闻要通过一些具有普遍特点的活动,或者是具有特指性的宣传方式来进行传播的话,那么新闻也就不具有他的传播价值了。新闻的传播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专指性的载体,例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它的范围也仅仅是局限在新闻的传播方式上,如果用海报的形式进行传播的话,那么新闻的传播途径本身就已经发生了偏离,换句话说我们可以不把这种传播途径作为新闻的传播途径。那么传播的途径相对来说比较广泛,人们平时经常说的口头传播就是普通传播的一种形式。在这里我们还可以把这种普通传播理解成一定意义上的非物质的传播形式,例如,某商场的促销活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活动本身也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但是却不能归类为具有时效性的传播,这种具有广泛意义的传播在途径上就决定了与新闻传播的不同,而所派生的效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新闻传播的途径在特定时候是官方性质的,也就是我们平常听到的“新闻机构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普通的传播是不具有这种潜在特征的,在传播途径上,新闻倾向与官方的,正式的传播,在辞令界定与形式上更加权威或者是具有它特殊的政策价值,直接成为大众生活的参照;也有的是宣传某种政策或者反映阶级政权的一种政治动态,那么这种途径就非常严肃;相反,普通的传播,我们也可理解成为是大众传播,它的传播途径比较随意,而且具有很浓厚的个性化色彩,也可能是商业化色彩,途径相对丰富,方式也比新闻更生动。

二、新闻与传播的受众比较

由于新闻传播具有本身的特殊性,那么它的受众群体就与大众传播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首先,新闻传播的受众是一些潜在的关系人群,传播内容与这个人群的需求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大众传播的受众则完全不受这种利益关系所驱使,它的传播内容与大众的需求关系不是那么紧密,对有的人群来说是有用的,但是有的人群则不需要那么高的关注度。其次,新闻传播的受众在新闻中他所获取的信息是政策性的,或者是精神层面的一种激励,在受众需求程度上,有的是必须的,有的则可能是来自某种心理关联;大众传播的受众在传播中获取的信息,第一它是具有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两种的,例如降价信息,商品销售广告;第二,大众传播的受众不具有政治倾向化,更不具有命令性或者政策的需要,它的传播对象有可能是无意识地接触或者认知,这一点就是新闻传播与大众传播受众方面的明显区别;再有就是两者的受众人群大有不同,新闻的受众人群的层次要比大众传播的受众人群层次要略高一些;再还有就是新闻传播与大众传播的受众接受动机不同,新闻传播在新闻的角度上理解是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情,或者新鲜的事情,具有一定的传播意义,受众的接受动机是主动的,因为本身新闻的传播途径就彰显了受众对新闻的关注度,大众传播受众的接受动机反而比较无序,它产生的传播效果远不如新闻传播具有更实际的意义,受众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并不用接受他的某种指令,完全可以有选择地进行选择或者放弃,这在整个受众的关系利益中,大众传播的方式是被动的,也就造成了信息接受动机淡化的局面。

三、新闻与传播的传播机会比较

传播机会是传播内容所决定的。新闻传播机会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时效性,在新闻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了是新近发生的事情,这种传播机会不仅要具有时间的限制,而且要具有实质的意义,宣传政策,宣传好人好事,或者是宣传某重大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它的传播价值就直接决定了传播机会要把握好,一旦丧失了机会新闻就会变成“旧闻”,对公众的生活便不能起到积极的宣传与信息传播的作用;大众传播的传播机会基本上是无定向的,可以随时进行传播,如商品信息、广告、公关活动等,它对于传播机会的界定不像新闻那样严格,同样的,两者的传播机会也就决定了信息的价值。

传播机会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来分析,新闻的传播机会是需要引起多数人的关注,这种人群的关注尽管不代表它的信息价值,但是潜在的价值却是大众传播所不能比的。自然地它的信息价值也就造就了新闻本身的价值。大众传播的机会人群相对来说又是特定的,在限定的人群范围,环境范围内传播信息。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时间可能长也可能短,决定其时间的不是信息的传播机会而是信息的价值到底有多少关注度。

四、新闻与传播的价值分析对比

新闻价值是客观性的,它是随着新闻的发生、新闻的价值而逐渐产生价值的。由于新闻多是社会性事件,它具有广泛的价值。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新闻的传播价值首先是它的客观教育意义以及新闻的时效性与关注度。其次是新闻传播的效应,例如:十七大召开与闭幕,新闻的潜在效应是它的价值主要元素,公众关注度高,会议的决策,产生的领导人选都客观地成为人们选择阅读或者接受的参照。再其次就是新闻传播虽然不具备商业化价值,但是新闻的价值无形中就转化成对社会,对公众提供的客观的参考。传播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策动,计划的成分,具有一定的主体意识,它的价值可能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或者可能是一个事件或者商品的具体化,表明观点与主张不确定或者隐含的内涵成分过多,其价值直接表现为商业化或者间接的效应,无论是经济效应还是社会效应。但是恰恰因为大众传播具有它特定的不真实性,夸张性,那么就很难与公众的心理产生接近性,越是接近性高的信息,其价值也就越大,因此新闻与传播的价值要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剖析。

五、新闻与传播的特性分析比较

首先要区别的是新闻与传播的几个特性:新闻与传播的真实性与夸张性,新闻是真实的实践的反映,而大众传播则不同,它可以是虚构的或者是善意的夸张,不需要负具体的传播信息的责任,而相对与两者的价值来说,在官方,新闻的真实性的价值更加直接,而大众传播的价值则更加平民化,因为它毕竟是涉及到公众的生活、公众的物质生活,与利益相互关联。这种由公众精神,物质所派生的夸张也可能比新闻更具有它的特定价值;阶级性与非阶级性是新闻与传播在特征上的根本不同,新闻代表,主要传播党的政策与方针,具有政权的代表性。传播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存在它本身的私密性,或者广泛化,但是他代表公众的一面则更强劲;产业化的发展渠道是两者的最终发展方向,新闻的产业化是为政权服务,而传播的产业化则是为了使公众的生活更加便利,企业的宣传与形象建设更加丰富;导向与策动作用也是新闻与传播的关键区别,新闻必须具备导向的功能,它的意识是通过宣传而形成的,传播则不具有意义上的自觉,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传播是一种策动的手段,主要是满足公众或者企业的一种潜意识的动机;信息涵盖程度与文化的系统性,高度的信息涵盖是新闻的特定的价值所在,他所反映的是公众关心的事情,也可能其中并没有或者缺失了文化体系的生成,在一定程度上新闻就是一种硬性的“通令”,而传播在这方面更加具有文化体系的倾向,比如,企业在传播企业文化、产品文化、公关活动等,都具备了文化体系的自觉建设与宣传;以上特征直接影响着新闻与传播的信息素养。通过比对以后,新闻的价值与传播的价值就更加明朗化了。

我们知道传播学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学科背景,要说传播学与新闻学的关系决不会比传播学与社会学,心理学,数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亲近,因为我们知道,传播学的那些理论与假设都与这些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如果要说新闻学是传播学的分支,那么其他与传播学关系更亲近的学科在不久的将来也要成为传播学的分支学科吗?一种学科不可能大得无边无际,否则那就大而化之而无能为力了。我们不禁要问:把传播学化为各种分支学科那将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有可行性吗?所以可以得出,新闻学作为传播学的一个分支,是片面的。

参考文献: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8

新闻与传播的概念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各自的传播途径与受众却有明显的区别。笔者就新闻与传播的途径,受众,传播机会以及分别的价值做了简要的分析与论述。

一、新闻与传播的途径对比

在一定意义上,新闻与传播在途径上是具有特殊的同一性的,由于新闻在传统的认识上是单指消息,通讯或者报告文学。其传播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局限,假设说新闻要通过一些具有普遍特点的活动,或者是具有特指性的宣传方式来进行传播的话,那么新闻也就不具有他的传播价值了。新闻的传播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专指性的载体,例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它的范围也仅仅是局限在新闻的传播方式上,如果用海报的形式进行传播的话,那么新闻的传播途径本身就已经发生了偏离,换句话说我们可以不把这种传播途径作为新闻的传播途径。那么传播的途径相对来说比较广泛,人们平时经常说的口头传播就是普通传播的一种形式。在这里我们还可以把这种普通传播理解成一定意义上的非物质的传播形式,例如,某商场的促销活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活动本身也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但是却不能归类为具有时效性的传播,这种具有广泛意义的传播在途径上就决定了与新闻传播的不同,而所派生的效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新闻传播的途径在特定时候是官方性质的,也就是我们平常听到的“新闻机构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普通的传播是不具有这种潜在特征的,在传播途径上,新闻倾向与官方的,正式的传播,在辞令界定与形式上更加权威或者是具有它特殊的政策价值,直接成为大众生活的参照;也有的是宣传某种政策或者反映阶级政权的一种政治动态,那么这种途径就非常严肃;相反,普通的传播,我们也可理解成为是大众传播,它的传播途径比较随意,而且具有很浓厚的个性化色彩,也可能是商业化色彩,途径相对丰富,方式也比新闻更生动。

二、新闻与传播的受众比较

由于新闻传播具有本身的特殊性,那么它的受众群体就与大众传播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首先,新闻传播的受众是一些潜在的关系人群,传播内容与这个人群的需求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大众传播的受众则完全不受这种利益关系所驱使,它的传播内容与大众的需求关系不是那么紧密,对有的人群来说是有用的,但是有的人群则不需要那么高的关注度。其次,新闻传播的受众在新闻中他所获取的信息是政策性的,或者是精神层面的一种激励,在受众需求程度上,有的是必须的,有的则可能是来自某种心理关联;大众传播的受众在传播中获取的信息,第一它是具有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两种的,例如降价信息,商品销售广告;第二,大众传播的受众不具有政治倾向化,更不具有命令性或者政策的需要,它的传播对象有可能是无意识地接触或者认知,这一点就是新闻传播与大众传播受众方面的明显区别;再有就是两者的受众人群大有不同,新闻的受众人群的层次要比大众传播的受众人群层次要略高一些;再还有就是新闻传播与大众传播的受众接受动机不同,新闻传播在新闻的角度上理解是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情,或者新鲜的事情,具有一定的传播意义,受众的接受动机是主动的,因为本身新闻的传播途径就彰显了受众对新闻的关注度,大众传播受众的接受动机反而比较无序,它产生的传播效果远不如新闻传播具有更实际的意义,受众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并不用接受他的某种指令,完全可以有选择地进行选择或者放弃,这在整个受众的关系利益中,大众传播的方式是被动的,也就造成了信息接受动机淡化的局面。

三、新闻与传播的传播机会比较

传播机会是传播内容所决定的。新闻传播机会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时效性,在新闻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了是新近发生的事情,这种传播机会不仅要具有时间的限制,而且要具有实质的意义,宣传政策,宣传好人好事,或者是宣传某重大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它的传播价值就直接决定了传播机会要把握好,一旦丧失了机会新闻就会变成“旧闻”,对公众的生活便不能起到积极的宣传与信息传播的作用;大众传播的传播机会基本上是无定向的,可以随时进行传播,如商品信息、广告、公关活动等,它对于传播机会的界定不像新闻那样严格,同样的,两者的传播机会也就决定了信息的价值。

传播机会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来分析,新闻的传播机会是需要引起多数人的关注,这种人群的关注尽管不代表它的信息价值,但是潜在的价值却是大众传播所不能比的。自然地它的信息价值也就造就了新闻本身的价值。大众传播的机会人群相对来说又是特定的,在限定的人群范围,环境范围内传播信息。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时间可能长也可能短,决定其时间的不是信息的传播机会而是信息的价值到底有多少关注度。

四、新闻与传播的价值分析对比

新闻价值是客观性的,它是随着新闻的发生、新闻的价值而逐渐产生价值的。由于新闻多是社会性事件,它具有广泛的价值。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新闻的传播价值首先是它的客观教育意义以及新闻的时效性与关注度。其次是新闻传播的效应,例如:十七大召开与闭幕,新闻的潜在效应是它的价值主要元素,公众关注度高,会议的决策,产生的领导人选都客观地成为人们选择阅读或者接受的参照。再其次就是新闻传播虽然不具备商业化价值,但是新闻的价值无形中就转化成对社会,对公众提供的客观的参考。传播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策动,计划的成分,具有一定的主体意识,它的价值可能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或者可能是一个事件或者商品的具体化,表明观点与主张不确定或者隐含的内涵成分过多,其价值直接表现为商业化或者间接的效应,无论是经济效应还是社会效应。但是恰恰因为大众传播具有它特定的不真实性,夸张性,那么就很难与公众的心理产生接近性,越是接近性高的信息,其价值也就越大,因此新闻与传播的价值要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剖析。

五、新闻与传播的特性分析比较

首先要区别的是新闻与传播的几个特性:新闻与传播的真实性与夸张性,新闻是真实的实践的反映,而大众传播则不同,它可以是虚构的或者是善意的夸张,不需要负具体的传播信息的责任,而相对与两者的价值来说,在官方,新闻的真实性的价值更加直接,而大众传播的价值则更加平民化,因为它毕竟是涉及到公众的生活、公众的物质生活,与利益相互关联。这种由公众精神,物质所派生的夸张也可能比新闻更具有它的特定价值;阶级性与非阶级性是新闻与传播在特征上的根本不同,新闻代表,主要传播党的政策与方针,具有政权的代表性。传播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存在它本身的私密性,或者广泛化,但是他代表公众的一面则更强劲;产业化的发展渠道是两者的最终发展方向,新闻的产业化是为政权服务,而传播的产业化则是为了使公众的生活更加便利,企业的宣传与形象建设更加丰富;导向与策动作用也是新闻与传播的关键区别,新闻必须具备导向的功能,它的意识是通过宣传而形成的,传播则不具有意义上的自觉,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传播是一种策动的手段,主要是满足公众或者企业的一种潜意识的动机;信息涵盖程度与文化的系统性,高度的信息涵盖是新闻的特定的价值所在,他所反映的是公众关心的事情,也可能其中并没有或者缺失了文化体系的生成,在一定程度上新闻就是一种硬性的“通令”,而传播在这方面更加具有文化体系的倾向,比如,企业在传播企业文化、产品文化、公关活动等,都具备了文化体系的自觉建设与宣传;以上特征直接影响着新闻与传播的信息素养。通过比对以后,新闻的价值与传播的价值就更加明朗化了。

我们知道传播学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学科背景,要说传播学与新闻学的关系决不会比传播学与社会学,心理学,数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亲近,因为我们知道,传播学的那些理论与假设都与这些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如果要说新闻学是传播学的分支,那么其他与传播学关系更亲近的学科在不久的将来也要成为传播学的分支学科吗?一种学科不可能大得无边无际,否则那就大而化之而无能为力了。我们不禁要问:把传播学化为各种分支学科那将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有可行性吗?所以可以得出,新闻学作为传播学的一个分支,是片面的。

参考文献: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9

在新闻价值理论研究中,有专家提出“统一主体说”和“共同客体说”,认为传播者(传播主体)与受众(接受主体或受众主体)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的“统一主体”,而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等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共同客体”。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主体所处的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两个不同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及其价值客体的混乱。本文根据价值哲学的有关理论,专门探讨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并通过对这些价值客体的梳理分析,揭示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并说明这种价值关系与新闻价值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及其分类

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类作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涉及的客观对象。广义上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活动,活动所涉及的一切客体都是价值客体。在特定的价值活动中,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往往是多元的,对于主体来说,不同的价值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属于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属于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则是手段性质与目的性质兼具的价值客体。手段性的价值客体服从、服务于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受目的性的价值客体的支配和制约。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作为主体所涉及到的价值客体相当多,我们根据价值客体的不同性质、地位和特征,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它包括摄影、摄像、录音、印刷、播放等设备,包括交通、通讯等工具,还应该包括新闻事实这一基本的物质条件。摄影摄像等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作为传播主体实现价值目标、价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价值客体,应该毫无争议。但对新闻事实这一价值客体的认识,笔者与一些专家不同。笔者认为,新闻事实属于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其基本理由是:

众所周知,早在1943年陆定一就对新闻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极为明确的阐述。他指出,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新闻源于事实,是对事实的反映。这一论断得到了新闻界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新闻是信息”,也已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由此可见,新闻信息尽管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但“事实本身与对事实的认识是有实质区别的”。事实与信息所指的客体不同,二者的区分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逻辑起点,新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把二者混为一谈,必然导致价值理论的混乱。

首先,新闻事实是社会主体价值活动的产物,对传播主体来说,是先在的、既定的、自然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变的。这就决定了传播主体只能把它作为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条件、前提、基础和起点。其次,新闻事实本身不能储存、不能压缩、不能复制、不能共享、不能传播,传播主体既没有权力改变事实本身,也没有权力处置事实本身。但新闻信息不同,新闻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储存、可以压缩、可以复制、可以共享、可以传播。传播主体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是采集、加工、处置、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而不是处置新闻事实的权力。所以,以报道、版面、节目等各种新闻文本形式出现的新闻信息,才是传播主体价值创造活动的产物,才是传播主体创造的价值客体,即新闻价值客体。如果新闻事实是新闻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信息是新闻价值客体,传播主体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点理由是,新闻事实本身既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以矿难为例,作为事实本身,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没有遭遇这种事实的需要。但是,有关矿难的信息,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会产生强烈的需要,传播者需要有关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实本身)进行传播,受众需要有关信息作为调整自己的行为、决策和认识的依据。因为矿难信息不仅有助于人们及时进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给人们提供前车之鉴,因而具有极高的价值。而矿难事实本身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毁坏价值。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报道灾难性事件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事实本身有价值,而在于其信息有价值。由此可见,新闻事实的价值不等于新闻信息的价值(即新闻价值),传播者和受众需要新闻信息,可以获得新闻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闻事实本身,传播者和受众不是当事人,即使需要事实本身,也不可能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事实只能是传播主体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前提、物质基础、物质资料,作为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

把新闻事实归入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并没有降低新闻事实作为价值客体的重要地位。打个比方说,传播主体营造的是信息大厦,事实就是信息大厦的地基。因此,包括新闻事实在内的手段性价值客体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它是传播者进行价值创造的强大杠杆和物质基础,它的发展和变化标志着传播水平和发展状况,同时也标志着传播发展的不同阶段。但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工具和资料只是价值创造活动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价值活动的目的。所以,劳动资料在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构成中通常处于较低的位置。

第二类是传播主体的劳动所施加、改变、创造的对象,即劳动对象。如新闻稿件、版面或节目等。而这些都是新闻信息具体存在形式或系统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质上,劳动对象是新闻信息,是对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储存和传播。劳动对象通常表现为直接的劳动成果,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直接劳动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必须与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相交换,才能完成一轮价值创造活动,才能获得最终的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因此,直接劳动成果体现的是主体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价值创造而不是价值实现。所以,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直接劳动成果,是传播主体获得目的性价值客体的中介性价值客体,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价值客体。

事实上,新闻信息作为双重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更复杂的因素。相对于传播者的经济目的,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新闻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对于政治理想,或者说在政治意义上,它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因为新闻信息传播涉及到传播主体自身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信息的传播本身,要比传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优先地位。富有职业理想、民主意识、公众意识、受众意识的传播主体会自觉地把公众、把服务对象的价值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目标,把受众最高的目的性价值客体,转化为自身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此外,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作为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惟一性,它是获得传播效果等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闻实践中,很多传播者对新闻稿件的采写加工,表现出高度的关注,甚至经常把它摆在与传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为好的稿件就意味着好的传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关键性反过来又强化了目的性质。

但从总体上讲,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仍然占主要方面,具体表现是:首先,新闻信息主要体现为传播主体的劳动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生存和发展等基本需要。其次,传播者搜集、制作、加工、传播新闻信息,如果获得不了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就像厨师烧制的佳肴美味、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一样,形同废品,目标追求难以实现,自身的需求无法满足,价值活动也难以为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商业媒体,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其手段性质远远强于目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强于目的性质。

第三类是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要追求、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性成果,即传播效果。传播效果包括新闻报道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我们通常称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和前两种价值客体相比,传播效果才是相对单纯的、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需要的、具有最终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它意味着传播者达到了目的,获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补偿,需要得到了满足。传播主体采用先进设备,对新闻稿件进行精耕细作,生产高质量的新闻信息,努力赢得受众,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传播效果,这也是所有媒体的最高追求。所以,对传播主体来说,在一轮完整的价值活动中,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就是传播效果,正是这一价值客体在决定着其他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创造。

有专家把传播效果也作为新闻价值客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传播效果是不是新闻价值客体,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理解,二是传播效果作为价值客体是否具备新闻价值,如果不具备新闻价值,就不可能是新闻价值客体。

关于新闻价值,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把新闻价值理解为传播效果,等同于传播效果。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再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论:新闻价值就是新闻价值客体。另一种是笔者认可的理解,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影响特定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效果是这种属性或功能的发挥,即新闻价值的实现,也即是说,传播效果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实现其价值的结果。即使传播效果具有轰动效应,也只能是新的新闻事实,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新闻事实不能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前文已有论述。

传播效果作为其他价值客体,第一它不是受众的价值客体,更不是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因为传播效果本来就是受众的信息需要得到满足,如果受众把这种满足,再作为价值客体,再满足自身,甚至再再作为价值客体,再再满足自身。且不说如此循环下去有无可能,是不是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受众这种把新闻对自身的满足再当作价值客体的活动,是不是还属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不是还在新闻传播活动的链条之中?笔者认为,传播效果对受众而言,已经转化为下一轮价值活动即信息选择的背景和动因,为主体创造出新的价值需要,而不是成为其价值客体,甚至反复地成为价值客体。因此,把传播效果作为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更无从谈起。第二,传播效果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也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因为它满足的是传播主体对经济、声誉、影响力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需要,对传播主体来说,具备的是经济价值和影响力价值,而不是新闻信息价值。所以说,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与把新闻事实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一样,都是十分荒谬的。产生这种荒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专家企图为新闻价值理论构建宏大、系统、无所不包而又整齐划一的理论体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微观问题宏观化,单一问题体系化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传播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多层次的,多元的。不同的价值客体,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在价值客体构成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与传播主体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如果以客体或其价值来命名价值关系,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就有三种:

第一是与采写、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新闻事实等劳动资料形成的价值关系。因为这些都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在这些客体中,工具又具有标志性,所以劳动资料体现的主要是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可以称为手段价值关系或工具价值关系。

第二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信息形成的价值关系。传播者采制新闻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满足受众的同时,换来受众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关键因素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新闻信息对受众来说,体现的主要新闻信息价值即新闻价值,与受众形成新闻价值关系。但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体现的主要不是信息价值,而是一种交换价值、传播价值。所以它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不是新闻价值关系,而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传播价值关系。正如交换价值要以价值为基础,但交换价值并不等于价值一样,传播价值要以新闻价值为基础,但传播价值并不等于新闻价值。传播价值关系也不等同于新闻价值关系。原因在于,新闻对受众主要是新闻信息价值,但对传播者来说主要是交换价值或传播价值。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响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价值则是新闻信息的传播所具有的影响传播者的属性或功能。新闻价值以受众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传播价值则以传播者的需要为价值尺度。新闻信息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它只是传播者交换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传播者与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是传播价值关系。

第三是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间的价值关系。传播效果是传播主体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它体现着传播主体的理想、信念与追求,体现着传播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传播主体既具有精神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它从精神与经济两个方面满足传播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按照习惯,人们通常以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或其价值,或者获得这一价值客体的方式,来表示整个一轮价值活动中的价值关系,那么,传播者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就可以称为传播效果价值关系。因为传播效果是传播这一活动方式带来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简称为传播价值关系,并把这一价值关系,作为传播主体在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的简称,或统称。因为这一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价值关系的主线,在各种价值关系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三、传播主体与受众主体的关系

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两个主体是正确的,但他们并非是共同主体。作为主体,他们处于不同的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作为主体,出现在传播者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传播效果之间形成的传播价值关系中;受众作为主体,出现在受众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与受众,当一方处于主体地位时,另一方总是处于客体地位,而不可能同时作为主体出现在同一价值关系中。具体地说,在新闻价值关系中,受众是价值主体,新闻信息是价值客体,而新闻信息是传播者劳动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传播者在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受众的需要,在以客体的身份或地位服务主体。而在传播价值关系中,传播者是价值主体,传播效果是价值客体,而传播效果是受众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受众在获得信息满足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付出满足传播者,并因此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传播者与受众是互为主客体,而不是共同主体。“共同主体说”,尽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众的地位,但在理论上混淆了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价值主体及其客体的混乱。

四、传播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造成这种价值关系复杂性的主要因素大体上有四个:

第一,传播主体具有复杂性。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媒体存在,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会造成传播主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差异。在西方政党报刊时期,政党报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传效果,很少考虑赢利问题。新闻报道的手段性质极为明确,为了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制造假新闻也是政党报刊惯用的手段之一。所以这个时期作为政党报刊的传播主体,其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是宣传效果,而不是经济收益,更不是新闻信息。商业媒体比较复杂,但赢利始终是媒体的重要或主要目标,甚至有极少数商业媒体把赢利视为惟一目标。现在,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商业媒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往往兼顾传播效果和经济效益,极少把其中一个作为惟一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就媒体内部而言,传播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编辑记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编辑记者之间,记者与编辑之间,采编人员与经营人员之间,都存在诸多的内部矛盾,也会导致对价值客体定位的偏离和游移。超级秘书网

第二,价值客体本身具有复杂性。传播主体面对的不是单一的价值客体,而是一系列的价值客体,不同价值客体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会导致传播主体对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地位定位变化。

第三,传播活动的社会环境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会造成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在某些环境下,工具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工具就必然意味着拥有结果,工具就会被视为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在某些时候,劳动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劳动对象就必然意味着结果,对象就会被视为目的性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社会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管理政策的变化,也会很快体现为媒体内部的冲突和压力,导致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

第四,传播活动具有复杂性。传播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直线过程,而是一个往复循环的螺旋上升结构,先进的采编传输工具是为了生产好的新闻稿件,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是为了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是为了采写更好的新闻稿件,更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往复循环,永无止境。哪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哪是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在循环中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所以,哪怕是最单纯的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手段性质;最单纯的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目的性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任何价值客体都会体现出多姿多彩的性质。

注释

杨保军:《新闻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第74页。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10

abstract the paper aimes at the views such as “the common subject” and “the common object” and puts forward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key words the subject of communicationvalue object value relation

在新闻价值理论研究中,有专家提出“统一主体说”和“共同客体说”,认为传播者(传播主体)与受众(接受主体或受众主体)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的“统一主体”,而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等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共同客体”。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主体所处的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两个不同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及其价值客体的混乱。本文根据价值 哲学 的有关理论,专门探讨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并通过对这些价值客体的梳理分析,揭示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并说明这种价值关系与新闻价值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及其分类

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类作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涉及的客观对象。广义上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活动,活动所涉及的一切客体都是价值客体。在特定的价值活动中,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往往是多元的,对于主体来说,不同的价值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属于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属于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则是手段性质与目的性质兼具的价值客体。手段性的价值客体服从、服务于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受目的性的价值客体的支配和制约。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作为主体所涉及到的价值客体相当多,我们根据价值客体的不同性质、地位和特征,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它包括摄影、摄像、录音、印刷、播放等设备,包括 交通 、通讯等工具,还应该包括新闻事实这一基本的物质条件。摄影摄像等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作为传播主体实现价值目标、价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价值客体,应该毫无争议。但对新闻事实这一价值客体的认识,笔者与一些专家不同。笔者认为,新闻事实属于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其基本理由是:

众所周知,早在1943年陆定一就对新闻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极为明确的阐述。他指出,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新闻源于事实,是对事实的反映。这一论断得到了新闻界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新闻是信息”,②也已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由此可见,新闻信息尽管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但“事实本身与对事实的认识是有实质区别的”。③ 事实与信息所指的客体不同,二者的区分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逻辑起点,新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把二者混为一谈,必然导致价值理论的混乱。

首先,新闻事实是社会主体价值活动的产物,对传播主体来说,是先在的、既定的、 自然 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变的。这就决定了传播主体只能把它作为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条件、前提、基础和起点。其次,新闻事实本身不能储存、不能压缩、不能复制、不能共享、不能传播,传播主体既没有权力改变事实本身,也没有权力处置事实本身。但新闻信息不同,新闻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储存、可以压缩、可以复制、可以共享、可以传播。④传播主体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是采集、加工、处置、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而不是处置新闻事实的权力。所以,以报道、版面、节目等各种新闻文本形式出现的新闻信息,才是传播主体价值创造活动的产物,才是传播主体创造的价值客体,即新闻价值客体。如果新闻事实是新闻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信息是新闻价值客体,传播主体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点理由是,新闻事实本身既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以矿难为例,作为事实本身,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没有遭遇这种事实的需要。但是,有关矿难的信息,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会产生强烈的需要,传播者需要有关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实本身)进行传播,受众需要有关信息作为调整自己的行为、决策和认识的依据。因为矿难信息不仅有助于人们及时进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给人们提供前车之鉴,因而具有极高的价值。而矿难事实本身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毁坏价值。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报道灾难性事件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事实本身有价值,而在于其信息有价值。由此可见,新闻事实的价值不等于新闻信息的价值(即新闻价值),传播者和受众需要新闻信息,可以获得新闻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闻事实本身,传播者和受众不是当事人,即使需要事实本身,也不可能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事实只能是传播主体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前提、物质基础、物质资料,作为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

把新闻事实归入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并没有降低新闻事实作为价值客体的重要地位。打个比方说,传播主体营造的是信息大厦,事实就是信息大厦的地基。因此,包括新闻事实在内的手段性价值客体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它是传播者进行价值创造的强大杠杆和物质基础,它的 发展 和变化标志着传播水平和发展状况,同时也标志着传播发展的不同阶段。但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工具和资料只是价值创造活动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价值活动的目的。所以,劳动资料在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构成中通常处于较低的位置。

第二类是传播主体的劳动所施加、改变、创造的对象,即劳动对象。如新闻稿件、版面或节目等。而这些都是新闻信息具体存在形式或系统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质上,劳动对象是新闻信息,是对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储存和传播。劳动对象通常表现为直接的劳动成果,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直接劳动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必须与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相交换,才能完成一轮价值创造活动,才能获得最终的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因此,直接劳动成果体现的是主体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价值创造而不是价值实现。所以,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直接劳动成果,是传播主体获得目的性价值客体的中介性价值客体,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价值客体。

事实上,新闻信息作为双重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更复杂的因素。相对于传播者的 经济 目的,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新闻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对于 政治 理想,或者说在政治意义上,它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因为新闻信息传播涉及到传播主体自身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信息的传播本身,要比传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优先地位。富有职业理想、民主意识、公众意识、受众意识的传播主体会自觉地把公众、把服务对象的价值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目标,把受众最高的目的性价值客体,转化为自身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此外,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作为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惟一性,它是获得传播效果等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闻实践中,很多传播者对新闻稿件的采写加工,表现出高度的关注,甚至经常把它摆在与传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为好的稿件就意味着好的传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关键性反过来又强化了目的性质。

但从总体上讲,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仍然占主要方面,具体表现是:首先,新闻信息主要体现为传播主体的劳动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生存和 发展 等基本需要。其次,传播者搜集、制作、加工、传播新闻信息,如果获得不了传播效果及 经济 效益,就像厨师烧制的佳肴美味、 企业 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一样,形同废品,目标追求难以实现,自身的需求无法满足,价值活动也难以为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商业媒体,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其手段性质远远强于目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强于目的性质。

第三类是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要追求、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性成果,即传播效果。传播效果包括新闻报道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我们通常称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和前两种价值客体相比,传播效果才是相对单纯的、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需要的、具有最终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它意味着传播者达到了目的,获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补偿,需要得到了满足。传播主体采用先进设备,对新闻稿件进行精耕细作,生产高质量的新闻信息,努力赢得受众,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传播效果,这也是所有媒体的最高追求。所以,对传播主体来说,在一轮完整的价值活动中,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就是传播效果,正是这一价值客体在决定着其他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创造。

有专家把传播效果也作为新闻价值客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传播效果是不是新闻价值客体,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理解,二是传播效果作为价值客体是否具备新闻价值,如果不具备新闻价值,就不可能是新闻价值客体。

关于新闻价值,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把新闻价值理解为传播效果,等同于传播效果。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再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论:新闻价值就是新闻价值客体。另一种是笔者认可的理解,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影响特定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效果是这种属性或功能的发挥,即新闻价值的实现,也即是说,传播效果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实现其价值的结果。即使传播效果具有轰动效应,也只能是新的新闻事实,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新闻事实不能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前文已有论述。

传播效果作为其他价值客体,第一它不是受众的价值客体,更不是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因为传播效果本来就是受众的信息需要得到满足,如果受众把这种满足,再作为价值客体,再满足自身,甚至再再作为价值客体,再再满足自身。且不说如此循环下去有无可能,是不是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受众这种把新闻对自身的满足再当作价值客体的活动,是不是还属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不是还在新闻传播活动的链条之中?笔者认为,传播效果对受众而言,已经转化为下一轮价值活动即信息选择的背景和动因,为主体创造出新的价值需要,而不是成为其价值客体,甚至反复地成为价值客体。因此,把传播效果作为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更无从谈起。第二,传播效果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也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因为它满足的是传播主体对经济、声誉、影响力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需要,对传播主体来说,具备的是经济价值和影响力价值,而不是新闻信息价值。所以说,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与把新闻事实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一样,都是十分荒谬的。产生这种荒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专家企图为新闻价值理论构建宏大、系统、无所不包而又整齐划一的理论体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微观问题宏观化,单一问题体系化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传播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多层次的,多元的。不同的价值客体,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在价值客体构成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与传播主体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如果以客体或其价值来命名价值关系,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就有三种:

第一是与采写、 交通 、通讯工具以及新闻事实等劳动资料形成的价值关系。因为这些都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在这些客体中,工具又具有标志性,所以劳动资料体现的主要是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可以称为手段价值关系或工具价值关系。

第二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信息形成的价值关系。传播者采制新闻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满足受众的同时,换来受众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关键因素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新闻信息对受众来说,体现的主要新闻信息价值即新闻价值,与受众形成新闻价值关系。但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体现的主要不是信息价值,而是一种交换价值、传播价值。所以它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不是新闻价值关系,而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传播价值关系。正如交换价值要以价值为基础,但交换价值并不等于价值一样,传播价值要以新闻价值为基础,但传播价值并不等于新闻价值。传播价值关系也不等同于新闻价值关系。原因在于,新闻对受众主要是新闻信息价值,但对传播者来说主要是交换价值或传播价值。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响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价值则是新闻信息的传播所具有的影响传播者的属性或功能。新闻价值以受众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传播价值则以传播者的需要为价值尺度。新闻信息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它只是传播者交换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传播者与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是传播价值关系。

第三是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间的价值关系。传播效果是传播主体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它体现着传播主体的理想、信念与追求,体现着传播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传播主体既具有精神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它从精神与经济两个方面满足传播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按照习惯,人们通常以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或其价值,或者获得这一价值客体的方式,来表示整个一轮价值活动中的价值关系,那么,传播者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就可以称为传播效果价值关系。因为传播效果是传播这一活动方式带来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简称为传播价值关系,并把这一价值关系,作为传播主体在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的简称,或统称。因为这一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价值关系的主线,在各种价值关系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三、传播主体与受众主体的关系

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两个主体是正确的,但他们并非是共同主体。作为主体,他们处于不同的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作为主体,出现在传播者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传播效果之间形成的传播价值关系中;受众作为主体,出现在受众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与受众,当一方处于主体地位时,另一方总是处于客体地位,而不可能同时作为主体出现在同一价值关系中。具体地说,在新闻价值关系中,受众是价值主体,新闻信息是价值客体,而新闻信息是传播者劳动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传播者在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受众的需要,在以客体的身份或地位服务主体。而在传播价值关系中,传播者是价值主体,传播效果是价值客体,而传播效果是受众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受众在获得信息满足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付出满足传播者,并因此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传播者与受众是互为主客体,而不是共同主体。“共同主体说”,尽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众的地位,但在理论上混淆了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价值主体及其客体的混乱。

四、传播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造成这种价值关系复杂性的主要因素大体上有四个:

第一,传播主体具有复杂性。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媒体存在,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会造成传播主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差异。在西方政党报刊时期,政党报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传效果,很少考虑赢利问题。新闻报道的手段性质极为明确,为了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制造假新闻也是政党报刊惯用的手段之一。所以这个时期作为政党报刊的传播主体,其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是宣传效果,而不是 经济 收益,更不是新闻信息。商业媒体比较复杂,但赢利始终是媒体的重要或主要目标,甚至有极少数商业媒体把赢利视为惟一目标。现在,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商业媒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往往兼顾传播效果和经济效益,极少把其中一个作为惟一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就媒体内部而言,传播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编辑记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编辑记者之间,记者与编辑之间,采编人员与经营人员之间,都存在诸多的内部矛盾,也会导致对价值客体定位的偏离和游移。

第二,价值客体本身具有复杂性。传播主体面对的不是单一的价值客体,而是一系列的价值客体,不同价值客体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会导致传播主体对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地位定位变化。

第三,传播活动的社会环境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会造成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在某些环境下,工具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工具就必然意味着拥有结果,工具就会被视为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在某些时候,劳动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劳动对象就必然意味着结果,对象就会被视为目的性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社会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管理政策的变化,也会很快体现为媒体内部的冲突和压力,导致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11

abstract the paper aimes at the views such as “the common subject” and “the common object” and puts forward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key words the subject of communicationvalue object value relation

在新闻价值理论研究中,有专家提出“统一主体说”和“共同客体说”,认为传播者(传播主体)与受众(接受主体或受众主体)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的“统一主体”,而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等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共同客体”。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主体所处的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两个不同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及其价值客体的混乱。本文根据价值 哲学 的有关理论,专门探讨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并通过对这些价值客体的梳理分析,揭示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并说明这种价值关系与新闻价值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及其分类

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类作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涉及的客观对象。Www.133229.Com广义上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活动,活动所涉及的一切客体都是价值客体。在特定的价值活动中,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往往是多元的,对于主体来说,不同的价值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属于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属于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则是手段性质与目的性质兼具的价值客体。手段性的价值客体服从、服务于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受目的性的价值客体的支配和制约。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作为主体所涉及到的价值客体相当多,我们根据价值客体的不同性质、地位和特征,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它包括摄影、摄像、录音、印刷、播放等设备,包括 交通 、通讯等工具,还应该包括新闻事实这一基本的物质条件。摄影摄像等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作为传播主体实现价值目标、价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价值客体,应该毫无争议。但对新闻事实这一价值客体的认识,笔者与一些专家不同。笔者认为,新闻事实属于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其基本理由是:

众所周知,早在1943年陆定一就对新闻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极为明确的阐述。他指出,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新闻源于事实,是对事实的反映。这一论断得到了新闻界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新闻是信息”,②也已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由此可见,新闻信息尽管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但“事实本身与对事实的认识是有实质区别的”。③ 事实与信息所指的客体不同,二者的区分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逻辑起点,新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把二者混为一谈,必然导致价值理论的混乱。

首先,新闻事实是社会主体价值活动的产物,对传播主体来说,是先在的、既定的、 自然 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变的。这就决定了传播主体只能把它作为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条件、前提、基础和起点。其次,新闻事实本身不能储存、不能压缩、不能复制、不能共享、不能传播,传播主体既没有权力改变事实本身,也没有权力处置事实本身。但新闻信息不同,新闻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储存、可以压缩、可以复制、可以共享、可以传播。④传播主体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是采集、加工、处置、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而不是处置新闻事实的权力。所以,以报道、版面、节目等各种新闻文本形式出现的新闻信息,才是传播主体价值创造活动的产物,才是传播主体创造的价值客体,即新闻价值客体。如果新闻事实是新闻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信息是新闻价值客体,传播主体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点理由是,新闻事实本身既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以矿难为例,作为事实本身,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没有遭遇这种事实的需要。但是,有关矿难的信息,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会产生强烈的需要,传播者需要有关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实本身)进行传播,受众需要有关信息作为调整自己的行为、决策和认识的依据。因为矿难信息不仅有助于人们及时进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给人们提供前车之鉴,因而具有极高的价值。而矿难事实本身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毁坏价值。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报道灾难性事件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事实本身有价值,而在于其信息有价值。由此可见,新闻事实的价值不等于新闻信息的价值(即新闻价值),传播者和受众需要新闻信息,可以获得新闻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闻事实本身,传播者和受众不是当事人,即使需要事实本身,也不可能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事实只能是传播主体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前提、物质基础、物质资料,作为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

把新闻事实归入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并没有降低新闻事实作为价值客体的重要地位。打个比方说,传播主体营造的是信息大厦,事实就是信息大厦的地基。因此,包括新闻事实在内的手段性价值客体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它是传播者进行价值创造的强大杠杆和物质基础,它的 发展 和变化标志着传播水平和发展状况,同时也标志着传播发展的不同阶段。但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工具和资料只是价值创造活动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价值活动的目的。所以,劳动资料在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构成中通常处于较低的位置。

第二类是传播主体的劳动所施加、改变、创造的对象,即劳动对象。如新闻稿件、版面或节目等。而这些都是新闻信息具体存在形式或系统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质上,劳动对象是新闻信息,是对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储存和传播。劳动对象通常表现为直接的劳动成果,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直接劳动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必须与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相交换,才能完成一轮价值创造活动,才能获得最终的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因此,直接劳动成果体现的是主体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价值创造而不是价值实现。所以,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直接劳动成果,是传播主体获得目的性价值客体的中介性价值客体,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价值客体。

事实上,新闻信息作为双重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更复杂的因素。相对于传播者的 经济 目的,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新闻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对于 政治 理想,或者说在政治意义上,它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因为新闻信息传播涉及到传播主体自身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信息的传播本身,要比传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优先地位。富有职业理想、民主意识、公众意识、受众意识的传播主体会自觉地把公众、把服务对象的价值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目标,把受众最高的目的性价值客体,转化为自身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此外,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作为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惟一性,它是获得传播效果等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闻实践中,很多传播者对新闻稿件的采写加工,表现出高度的关注,甚至经常把它摆在与传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为好的稿件就意味着好的传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关键性反过来又强化了目的性质。

但从总体上讲,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仍然占主要方面,具体表现是:首先,新闻信息主要体现为传播主体的劳动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生存和 发展 等基本需要。其次,传播者搜集、制作、加工、传播新闻信息,如果获得不了传播效果及 经济 效益,就像厨师烧制的佳肴美味、 企业 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一样,形同废品,目标追求难以实现,自身的需求无法满足,价值活动也难以为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商业媒体,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其手段性质远远强于目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强于目的性质。

第三类是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要追求、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性成果,即传播效果。传播效果包括新闻报道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我们通常称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和前两种价值客体相比,传播效果才是相对单纯的、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需要的、具有最终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它意味着传播者达到了目的,获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补偿,需要得到了满足。传播主体采用先进设备,对新闻稿件进行精耕细作,生产高质量的新闻信息,努力赢得受众,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传播效果,这也是所有媒体的最高追求。所以,对传播主体来说,在一轮完整的价值活动中,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就是传播效果,正是这一价值客体在决定着其他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创造。

有专家把传播效果也作为新闻价值客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传播效果是不是新闻价值客体,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理解,二是传播效果作为价值客体是否具备新闻价值,如果不具备新闻价值,就不可能是新闻价值客体。

关于新闻价值,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把新闻价值理解为传播效果,等同于传播效果。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再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论:新闻价值就是新闻价值客体。另一种是笔者认可的理解,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影响特定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效果是这种属性或功能的发挥,即新闻价值的实现,也即是说,传播效果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实现其价值的结果。即使传播效果具有轰动效应,也只能是新的新闻事实,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新闻事实不能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前文已有论述。

传播效果作为其他价值客体,第一它不是受众的价值客体,更不是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因为传播效果本来就是受众的信息需要得到满足,如果受众把这种满足,再作为价值客体,再满足自身,甚至再再作为价值客体,再再满足自身。且不说如此循环下去有无可能,是不是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受众这种把新闻对自身的满足再当作价值客体的活动,是不是还属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不是还在新闻传播活动的链条之中?笔者认为,传播效果对受众而言,已经转化为下一轮价值活动即信息选择的背景和动因,为主体创造出新的价值需要,而不是成为其价值客体,甚至反复地成为价值客体。因此,把传播效果作为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更无从谈起。第二,传播效果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也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因为它满足的是传播主体对经济、声誉、影响力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需要,对传播主体来说,具备的是经济价值和影响力价值,而不是新闻信息价值。所以说,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与把新闻事实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一样,都是十分荒谬的。产生这种荒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专家企图为新闻价值理论构建宏大、系统、无所不包而又整齐划一的理论体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微观问题宏观化,单一问题体系化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传播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多层次的,多元的。不同的价值客体,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在价值客体构成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与传播主体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如果以客体或其价值来命名价值关系,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就有三种:

第一是与采写、 交通 、通讯工具以及新闻事实等劳动资料形成的价值关系。因为这些都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在这些客体中,工具又具有标志性,所以劳动资料体现的主要是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可以称为手段价值关系或工具价值关系。

第二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信息形成的价值关系。传播者采制新闻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满足受众的同时,换来受众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关键因素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新闻信息对受众来说,体现的主要新闻信息价值即新闻价值,与受众形成新闻价值关系。但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体现的主要不是信息价值,而是一种交换价值、传播价值。所以它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不是新闻价值关系,而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传播价值关系。正如交换价值要以价值为基础,但交换价值并不等于价值一样,传播价值要以新闻价值为基础,但传播价值并不等于新闻价值。传播价值关系也不等同于新闻价值关系。原因在于,新闻对受众主要是新闻信息价值,但对传播者来说主要是交换价值或传播价值。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响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价值则是新闻信息的传播所具有的影响传播者的属性或功能。新闻价值以受众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传播价值则以传播者的需要为价值尺度。新闻信息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它只是传播者交换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传播者与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是传播价值关系。

第三是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间的价值关系。传播效果是传播主体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它体现着传播主体的理想、信念与追求,体现着传播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传播主体既具有精神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它从精神与经济两个方面满足传播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按照习惯,人们通常以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或其价值,或者获得这一价值客体的方式,来表示整个一轮价值活动中的价值关系,那么,传播者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就可以称为传播效果价值关系。因为传播效果是传播这一活动方式带来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简称为传播价值关系,并把这一价值关系,作为传播主体在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的简称,或统称。因为这一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价值关系的主线,在各种价值关系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三、传播主体与受众主体的关系

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两个主体是正确的,但他们并非是共同主体。作为主体,他们处于不同的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作为主体,出现在传播者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传播效果之间形成的传播价值关系中;受众作为主体,出现在受众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与受众,当一方处于主体地位时,另一方总是处于客体地位,而不可能同时作为主体出现在同一价值关系中。具体地说,在新闻价值关系中,受众是价值主体,新闻信息是价值客体,而新闻信息是传播者劳动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传播者在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受众的需要,在以客体的身份或地位服务主体。而在传播价值关系中,传播者是价值主体,传播效果是价值客体,而传播效果是受众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受众在获得信息满足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付出满足传播者,并因此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传播者与受众是互为主客体,而不是共同主体。“共同主体说”,尽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众的地位,但在理论上混淆了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价值主体及其客体的混乱。

四、传播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造成这种价值关系复杂性的主要因素大体上有四个:

第一,传播主体具有复杂性。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媒体存在,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会造成传播主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差异。在西方政党报刊时期,政党报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传效果,很少考虑赢利问题。新闻报道的手段性质极为明确,为了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制造假新闻也是政党报刊惯用的手段之一。所以这个时期作为政党报刊的传播主体,其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是宣传效果,而不是 经济 收益,更不是新闻信息。商业媒体比较复杂,但赢利始终是媒体的重要或主要目标,甚至有极少数商业媒体把赢利视为惟一目标。现在,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商业媒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往往兼顾传播效果和经济效益,极少把其中一个作为惟一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就媒体内部而言,传播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编辑记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编辑记者之间,记者与编辑之间,采编人员与经营人员之间,都存在诸多的内部矛盾,也会导致对价值客体定位的偏离和游移。

第二,价值客体本身具有复杂性。传播主体面对的不是单一的价值客体,而是一系列的价值客体,不同价值客体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会导致传播主体对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地位定位变化。

第三,传播活动的社会环境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会造成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在某些环境下,工具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工具就必然意味着拥有结果,工具就会被视为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在某些时候,劳动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劳动对象就必然意味着结果,对象就会被视为目的性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社会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管理政策的变化,也会很快体现为媒体内部的冲突和压力,导致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