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3:4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医学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二)鉴定机构独立,分工明确欧洲被国际上认为是法医学发展最迅速、体制最为完善的地区之一,其中首屈一指的是德国,德国的法医鉴定工作是由各医学院校的法医学研究所承担,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均不设法医。法医学研究所、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均为独立的机构,分工明确,互不冲突,医学院校的法医学研究所不承担刑事诉讼的职责,其鉴定结果受外界干扰的因素少,这样有利于保证法医鉴定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以学术科研为依托的鉴定机构在德国,各大法医研究所的教授和资深专家均有自己的科研工作,并与警察局有专业协作和科研合作关系,其科研成果对具体的法医鉴定工作起到辅助作用。在荷兰,鉴定师除了日常的工作外,还需要进行技术研究项目,保证鉴定技术开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四)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在美国,法医鉴定体系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其质量控制包含能力验证、实验室审计、技术审查和纠正措施程序。通过能力验证可以评估技术人员所运用鉴定方法是否恰当、结果是否正确、对材料的污染以及实验室的真实情况。实验室审计由内部同行审计到由ASCLD/LAB(美国社会犯罪实验室/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的认证检查员组成专业小组执行全面的审计工作。纠正措施程序是要求一旦能力验证发生偏差或者实验室出现错误的情况立刻察觉并要及时改正。美国的法医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在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从国外的法医鉴定体制的特点来看,其发展状态已经呈成熟趋势,只有健全的法医鉴定体制,才能够体现法医的司法公正,与国外法医鉴定体制相比,我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发展延迟,现将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缺陷总结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松弛在我国,社会上存在大量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为了应对政策而仓促设立的,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由于鉴定部门数量众多,各鉴定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层次不齐,当事人根据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选择鉴定机构,导致了社会上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和公平性。
(二)法医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国家没有法律明确法医鉴定工作的主管领导部门,造成长期以来鉴定机构缺少宏观调控的政府管理机构,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各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不均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准入的权限随意性大、缺少统一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没有严格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领导班子职责不清等,导致了司法鉴定体系的工作人员工作状态大都各行其事、混乱无序。最终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更无从谈起发展和进步。
(三)缺乏法医司法鉴定标准在不完善的管理体制下必然导致缺乏统一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各系统按照自己情况制定标准,鉴定标准五花八门,互不影响约束。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受到质疑。
(四)法医职责制度不明朗在国内,多数法医学专业人才出自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但是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社会就业压力,许多法医学专业的人才毕业后很难进入司法机关从事法医学专业技术工作。法医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他们在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还要从事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在巨大的工作压力下,最终会直接影响到法医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此外,由于法医工作者是属于高体力、高脑力和高风险职业,相比于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收入较低,待遇较差,导致法医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差,从而间接影响其工作质量。
2中医全科医学学科亟待定位
中医全科医学应运而生,是因为二十世纪末,全面大力发展起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方位服务。相关人才培训教育思路是根据少量的中医和大量的非中医专业出身的卫生技术人员转岗的现实而确定的;故而,相关的培训教材就着重于最基础的中医临床适宜技术的强化培训;随之而确定的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临床硕士研究生教育也是在此大格局下开展起来的。尽管在现在看来,这些相关决策和措施与眼下中医全科医学的发展状况不大吻合,但是,这是适应中医全科医学最初级发展阶段的、合适的、正确的决策和措施,毋庸置疑!然而,为什么这些决策和措施与当今中医全科医学发展不大吻合呢?或者说,为什么这些决策和措施没有得到及时修正或修订呢?我们认为其关键的因素是因为大家对中医全科医学学科发展亟待重新定位,因为没有对中医全科医学学科进行定位。那么,这个中医特殊的分支学科,就没有发展方向,就没有自己人才队伍培养的特定目标。换句话讲,这个特殊的分支学科,尚未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分支学科,其独具特色的学科特点尚未形成。显然,大家都是在摸索中艰难前行,中医全科医学的发展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一门分支学科,或者是一门专业,必须有自己区别于其他学科或专业的特色,有自己学科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有自己独特的人才队伍、与之相关的独特的教育体系,如独自的教学方法、教材,理论体系、管理体系,网络平台……。这些诸多因素的确定或明确化的前提,必须是这一分支学科的定位。也就是说这一学科的理论体系必须要尽快相对完善,如果仅仅是根据临床需要,调整措施而进行的经验总结,那么,根本就上升不到理论层面,也根本形成不了学科。因此,对中医全科医学的学科理论层面亟待进入全面并且深入的研究。否则,中医全科医学发展的思路仍将停在上世纪末叶,显得有点僵化;培训教材仍是20世纪90年代的,显得有点老化;临床硕士生培养仍在摸索、试探,显得有点幼化;而整个中医全科医学理论研究仍在上世纪末叶,显得有点忒初级化。
3中医全科医学是中医临床最高端的综合性专科
据我们所知,在当今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及我国教育学科体系中,中医药学科是医学学科的子学科。而临床上,中医科、中医医院都是专科性质的,即使三甲中医医院,在综合评级评价中也仅仅是专科性质的三甲医院。这就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中医药学发展,而中医药发展与西医发展之比较又如此相对困难之学科原因。换句话讲,我们中医药学原来就是不分科,本来就是全科医学或者是综合医学。而现在残酷的现实:我们中医药学是专科,这样,当今又提出中医全科医学的学科定位就显得多么不严肃而多少有点滑稽的味道,中医全科医学遇上了极大的挑战和机遇。然而,现实是,愈来愈发展的大量的社区卫生机构又急需全面的、多面手的中医科技实用型人才,而推而广之,大量的高端的综合医院的发展,也同样急需全面的、多面手的高端的中医药学科的实用型科技人才。因此,我们认为,中医全科医学应该是中医临床最高端的综合性专科。对于中医全科医学这一最高端的综合性专科,即便是初级或低级阶段,也同样要求是综合性医学人才,而并非是一般的专科或单纯病种专科,如儿科、心血管科等。显然,与之相应的教育学科、教材或培训教材、教学方法都应该随之而有变。鉴于此,我们认为,中医全科医学的初级人才培养,应该是本硕连读的不分科的中医临床研究生,而并非中医临床专业的本科生。中医本科生再考中医临床研究生,大多是分科的专业较强的专科人才的培养,而非中医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换言之,具有不分科中医本硕连读的中医临床硕士研究生,才是比较对口基层社区卫生机构中医综合科这一专科即中医全科医学的全面的、多面手的、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如果是中医本科后再考中医全科医学硕士临床研究生,要有2年的中医师临床实践,才能进入中医全科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推而广之,大型综合型医院的“中医科”,有的叫“中西医结合科”,这样的最高端的综合性中医专科非中医不分科的硕博连读的高端中医多面手、全面的实用人才不能胜任工作。
设想一下,一个中医本科生,考了中医肝病临床硕士研究生,又读了肝病博士生,然后,到三甲医院中医科,每天遇到的是多专科多病种的诊疗现实,他该是多么多么痛苦!这就是中医全科医学的现实!因此,提示我们:中医全科医学作为中医学科分支,或作为临床的专科科室,与一般的专科是有着其独特之处和高端全面系统特性的,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然而,中医临床本科生是否就是中医全科医学之专科人才呢?我们并不这样认为。大家都知道中医院校的本科生有2个中专生之戏称,即一个西医临床中专生,一个中医临床中专生。显然,对于仅是一个西医中专生兼中医中专生水平的医生来讲,面对日益重视健康、对健康服务水平要求日益提高的广大社区卫生机构的服务群体,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一群体主要集中于老年病和慢性病康复人群,还有急性病、危急重病、社区的急救处理、院前处理或首诊处置,这些远非中医本科生能力所能及。这样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应该是一个长期有临床一线工作的副主任医师才能达到的基本水平,并且,不应该是专病分科的专科医师。这就再次提示我们,中医全科医学的高端性和综合性,并非一般的专病专科专业。从中医全科医学的临床现实及人才需求,可以基本确定人才培养培训的基本目标。
随着21世纪人类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逐步建立,“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师”已成为我国今后若干年内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全科医学是“最经济、最适宜”的医疗服务模式,是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满足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最理想的医疗服务形式。中医学的理论体系与全科医学的理论基础基本是一致的,都是以整体医学为主线。中医“治未病”及“简、便、验、廉”的特点,社区居民更容易接受,更符合集预防、治疗、康复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创立具有中医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培养中西医结合全科医学人才具有突出的优势。高等中医药院校如何培养出高素质、适应社区卫生服务需要的全科医师,关键在于如何制定科学的培养方案,确定培养目标,合理设置专业课程体系及实践教学,这样相应的教学大纲确定、教材的编写、课程的设置,就不再成为问题了。值得说明的是,现在有些中医院校的本硕连读的课程设置并非是针对中医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而设。因为,不少是侧重了外语教学,也有是侧重了西医教学,其中,大多是取消中医经典的临床教学,这都不是在培养中医全科医学人才。因为我们认为,中医经典临床教学才是中医全科医学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在此,对于中医全科医学的学科发展定位,从不同侧面给予简单的描述或提示,远没有上升到理论层面,只是希望我国中医界能立足世界中医界、卫生界的现实,对中医全科医学有一些认知。
4中医全科医学的发展是系统工程
语文学习完整的结构由3个部分组成:
(1)语文课堂教学;
(2)第二语文教学渠道;
(3)语文学习环境。
课堂教学是主体,第二语文教学渠道和语文学习环境是“两翼”。尤其是在后示性时代,学生在信息的获取上丝毫不滞后于教师,甚至多于教师,以往教师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地位逐渐被削弱了。如果语文教学仍然秉承“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旧教育观念,只会与当今变化迅猛的信息时代格格不入。“大语文教育”要落到实处,就要冲破“三中心”的旧教育观念的牢笼,要以课堂为基地,并延伸至广阔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因此,“大语文教育”观具体化到操作层面,即为“大教材观”、“大课堂观”、“大教法观”。
2受大语文教育启发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思考
医学伦理学教学的目标是唤起医学生敬畏生命的理念,塑造和完善学生的道德人格、医德素质和职业价值观、丰富的医学伦理知识、良好的医学伦理意识和较强的医学伦理思维能力。与传授知识相比,医学伦理学教育更注重信念的培养,而信念的培养是道德主体经由他律到自律、内化为主体生命一部分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达到教学目标的教学手段的开放性。这与重在培养学生情感、信念等的语文学科在教学目标上具有相似性。受“大语文教育”的启发,笔者试图从大教材观、大课堂观、大教法观出发,为医学伦理学教学提出建议。
2.1大教材观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既要研究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规范和范畴体系,又要研究在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医患关系问题、医疗卫生资源分配问题等,还包括医学科学所特有的道德问题,如人体试验、器官移植、克隆等。因此,内容涉及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仅仅局限于教材是不够的,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求知欲,不能有效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医学伦理学研究内容的开放性决定了要以一切适合的素材作为教材,包括课本、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的相关热点、相关的影视作品及医学人文著作、临床案例等,其根本特点是课堂教学的目的不是把教材的学习当成唯一的学习任务,而是把能力的提升、知识的积累、素养的积淀作为教学的目的。例如,大多数教材对知情同意权的论述主要为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理论上如何应用,缺乏与现实应用对接的桥梁,也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应用性较强的内容时,要应用一切有价值的素材,包括通过教材以了解其理论应用、相关的学术论文以了解学术前沿及动态、影视资料如《死亡工厂》以明白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医学临床领域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使学生更直观生动地了解其临床应用。在介绍其他内容时,同样需要将一切与之相关且有价值的素材引入课堂,一方面使学生掌握相关内容的全方位的理论介绍;另一方面由于理论与实践往往有差距,进而通过多种素材的结合生动地呈现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以提升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效性。
2.2大课堂观大课堂观就是打破传统的有限课堂的时空观念,立足课堂并超越课堂进行学习。通过上述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目标的介绍可以看出,与医学专业课相比,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更多的是培养医学生理念、素质、价值观、情感等更为柔性的素质,这些素质的提升需要的不仅是理论知识及实践技能的传授,更需要的是循序渐进、润物无声般的人文氛围的熏陶。如果只是局限在一个学期固定的教学时数中,远远达不到教学目标。因此,在教学安排上,不能只以课堂为医学生唯一接受医学伦理素养培育的基地,而应当贯穿于医学生整个学习阶段。笔者认为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1)医学生在基础学习阶段:以讲座形式进行启蒙教育,内容主要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国医学生誓词、对生命的敬畏、对生与死意义的求索等思想教育,以端正学医的动机和学习目的;
(2)医学生进入临床学习阶段:开展理论教育及实践教育,即多种教学方法并用进行医学伦理学的医德、临床决策能力、生命高新技术应用出现的伦理问题等内容的教育,并进行专题讨论;
(3)医学生进入临床见实习阶段:加强实践教育,以床边教学、案例分析、调查讨论等形式,提升医学生的临床决策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在学生动手亲身实践过程中内化为其生命过程的一部分。
2.3大教法观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大教法观是打破固定的教学模式,改变课堂的程式结构,倡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教师个性化教学。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内因(自我教育、内心陶冶)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外部约束)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外部教育和约束归根到底要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才能产生教育意义。道德准则只有被学生自己去追求、获得和亲身体验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变成学生独立的个人信念的时候,才能成为学生的精神财富。医学伦理学教学要运用一切能提升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理论教学如CBL教学法、PBL教学法、叙事教学法、故事引入法、模拟讲座法、专题论辩法等,减少说教式的灌输,以增强学生对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兴趣,从而促使医学生在社会交往与实践中进行自我伦理教育;实践教学方面要引导学生走向社会,走进大课堂,创设更多接触患者及医疗工作的机会,让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地开展各类专项调查。调查可以是座谈式、访问式、问卷式等,让学生深入到医疗实践中去,与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人群直接打交道,根据调查目的搜集第一手资料,掌握实际情况。目前国家级、省级、校级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创新及科研的课题中。医学伦理学方面的选题可以共同讨论,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鼓励学生分组调研,将调研结果汇总整理并分析,写出调研报告,尽可能使每个学生都感受并了解到医疗领域的问题所在。我校思政部每学期组织1~2次实践教学活动,教学活动的基地选择一般会倾向于红色革命基地、基层医疗、基层教育等。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践也可以借助这个平台,使学生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形象化。此外,还可以开展暑期“三下乡”活动、义务支医活动等,使学生通过亲身感触,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运用医学伦理学的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以提升其社会实践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得以实现。
1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发展的背景、理论主张的简介
发展到现在,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已经经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提出理性预期、持续市场出清的假说,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了货币冲击对经济周期的作用,提出了货币与产出的相互作用中货币作为诱因的理论,并认为政府的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它并不能影响总产量的变化,而只有未被预见到的货币供给变化才能真正影响到实际总产量。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小罗伯特•卢卡斯,托马斯•沙金特,尼尔•华莱士等。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第二代则对卢卡斯的货币经济周期理论提出了反对意见,从实际因素方面寻找经济波动的根源,提出了完全信息下真实均衡的变动,强调了技术冲击和货币的内在性等理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主张。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芬•基德兰德,明尼苏达大学的爱德华•普雷斯科特,罗切斯特大学的罗伯特•巴罗等。
具体来说,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一般都接受以下四个命题:
(1)私人经济是可以自身稳定的;
(2)货币在长期是中性的;
(3)货币在短期也是中性的;
(4)凯恩斯主义积极干预的经济政策是有害的。
第三个命题意味着,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认为,短期的菲利普斯曲线也不存在。这是货币主义Ⅰ与货币主义Ⅱ的主要区别。
目前,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一起并列为西方主流经济学派中的两大流派。
2“政策无效”的命题、主张以其意义
理性预期学派认为,菲利普斯曲线的交替关系即使在短期内也不存在。因为在理性预期条件下人们已经估计到货币供应量增长后可能发生的实际后果,从而采取了预防性的措施(比如预先要求提高货币工资增长率和利息率)。这样,一旦货币供应量增加,就只能导致物价的上升,产生通货膨胀的变化,而不能使工资和利息率下降。所以,政策的变化连暂时的产量增加和失业率下降的目的都达不到。赫尔姆特•费里希对此说到:“理性预期导致十分不同的意义。由于经济当事人了解这个模型的各个参数,所以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任何变化不仅引起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而且也引起通货膨胀率预期的变化,从而不会对这一体系的实际变量产生影响”。在理性预期学派的经济学家看来,“在货币政策的反馈规则之间做出选择对于具有合理预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中失业率的随机变化是无关的。
根据这样的观点,理性预期学派推导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即是货币政策无效性命题。该命题认为,货币供给中的可预期部分对就业、产量或其他的实际变量均无影响,其中不能被预期的部分或货币供应量意外的不规则的变动,虽然能够对上述变量产生一定量的影响,但其作用只会加剧经济的不稳定与波动。因此,政府的经济政策,无论长期还是短期都是无效,其结果都是引起通货膨胀。下面用AD-AS模型加以分析。
AD代表总需求曲线,AS代表总供给曲线,Yn代表与自然失业率相对应的就业率水平下的国民收入水平。假定最初AD与AS相交于初始均衡点E。如果政府认为该国民收入水平不能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决定增加货币供应量来刺激需求。那么,按照凯恩斯主义者的观点,总需求将会从AD相右上方平移,产量和物价都会上升,失业会相应减少。现代货币主义者认为,短期内货币政策将会产生效果,但是,在长期中,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失业率会回到自然率的水平,而通货膨胀率将更加严重。理性预期学派认为,人们对价格水平的预期并非固定不变或者仅仅依据过去的经验得出,而是会考虑到未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情况。处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经济活动的主体会充分利用目前所得到的一切相关信息,较为准确的预期到货币政策的变化而造成的物价上升。于是,工资、利率等名义变量都会立即向上调整。结果,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分别从初始状态向左上方平移和右上方平移,新的均衡点仍然处在原来与自然失业率相一致的就业率水平上,只是价格水平因为货币政策的变化(增加货币供给量)而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上。
根据政策无效命题,理性预期学派认为,即便在短期内,菲利普斯曲线也是一条位于“自然失业率”水平上的垂直线。通货膨胀和失业率之间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对此,卢卡斯说“当扩张的货币政策反复推行时,它就不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推动力消失了,对生产没有任何刺激作用。预期得到扩大,但结果却是通货膨胀,而不是别的”。
3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基本政策主张
由于理性预期学派的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经济如果不反复遭受政府的冲击,就会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他们认为,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干预经济生活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够生效的暗含前提是:政府可以出其不意的实行某种政策以影响经济生活。但是,政府要取得社会的支持,就不能在经济政策上对社会搞突然袭击,而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这样,在理性预期条件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就是无效的了。
对凯恩斯主义的“积极宏观政策”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三种批评看法:
(1)他们认为,日益增多的经验和理论证据表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在产量、就业或其他经济总量方面不会取得成效。即便在某些场合,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经济生活,但他们不可能克服经济周期。
(2)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经济学家认为,任何一种理论都应该明确的告诉人们经济政策的后果。政策的结果确定性越小,实施政策就要越小心谨慎,因为任何一项错误的政策都会将事情弄得很糟。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结果大部分就是不确定的。因此,政策的制定就需要从容不迫,加倍小心,决不能用那些曾经使用过的大规模的凯恩斯主义措施去刺激经济。
(3)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认为,对于许多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即使知道他们的结果,也仍然无法判断这种结果是不是符合公众的意愿。根据凯恩斯主义方法来制定经济政策的人,无法让经济中的个人去选择自己认为有良好结果的政策。他们是被迫选择这些政策的。其结果是,除非人们的偏好恰好和政策制定者的规定相配合,否则,这些经济政策很有可能是人们的处境普遍的变得更糟。
参考文献
[1]戴维•罗默著,王根蓓译.高级宏观经济学(第二版)[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3.
2精选教材
医学专业使用的教科书,与现代检验医学相比,内容滞后,脱离实际较远。比如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检测,抽血时间现在已经改为0、1、2小时各抽血1次,而《健康评估》第3版教材仍是0、30分钟、1、2、3小时各抽血1次。目前,教材种类繁多,要精选能反映最新理论,贴近实际,指导实践的教材。有些教材,学生毕业工作后几乎不再使用,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的求知欲和指导临床工作。检验项目的卫生行业标准每年可能都会更新,教科书很难跟上这个速度,所以授课时,将现在的新理念,新标准传授给学生,免得理论与实践严重脱离,使学生在生产实习时能更快的融入临床实际工作,思维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教师在备课时,要精通教材,并尽量博览本学科各种权威书目,向学生推荐参考书籍,了解学科的新进展,新理论,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方能具备教师的基本素养。
3检验医学与临床医学的沟通应是教学改革的重点
长期以来,临床与检验缺乏沟通,造成双方不信任,不理解,不尊重,很难确保医疗质量。近10年,越来越多的检验专家提出检验与临床沟通的重要性,并已经在切实的做着这样的工作,学会与临床沟通是检验人才的发展出路,也是检验医学学科发展的必然。检验人员要学习临床知识加强临床意识,主动参与临床的诊疗中。临床实验室工作的核心是检验质量问题,ISO15189文件的核心是医学实验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强调医学检验的分析前、中、后全过程的管理。这个过程需要所有医护人员的配合与理解,比如分析前,具体工作全部由医师和护士来完成,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和检验人员必须加强交流与协作,相互学习、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医生申请检验项目,需要医生对该项目的适应证、临床意义、采集要点等完全知晓,而且医生应知道实验室都开展哪些项目,如何选择。临床医师对检验项目深层次的理解及横向知识略显不足,需要与检验科沟通、联系。标本采集是检验质量的重要环节,可以说不合格标本大部分是检验分析前造成的,尤其标本采集过程,需要采集人员掌握采集手册,也需要检验人员进行宣教,保证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在分析后质控中,帮助临床医师正确分析、合理使用检验报告,对所测结果进行合理解释,并收集临床科室或患者的反馈意见、接受合理建议、要求、改进检验科工作,或开展新业务,满足临床需求。分析后的临床沟通工作在微生物学检验中尤其重要,微生物检验医师要参加临床的会诊,并要给出合理的建议,指导临床合理应用抗生素,监测所在医院的耐药谱,细菌谱等等,这些将提升医院感染疾病的诊疗及感控水平,这就要求检验人员有一定的临床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林发全等认为无论在校教育,或是在职教育,检验医学应该改变过去不重视检验与临床沟通的教学状况,在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或临床医学概要等课程中增加检验与临床沟通的专题内容。
1.1各学科主要科学问题范畴架构分析
在不同角度和层面,各学科有共同的问题范畴架构特征,例如都面临规范化、标准化问题,如名词术语、诊疗过程、药物生产等规范标准化,这些属于中医学的重大关键科学问题范畴。除了共性的范畴特征之外,各学科也存在明显的个性特征。通过分析、归纳各学科的科学问题范畴,是全面、系统探索各学科创新方法的前提。证候分类、复方应用和疗效评价是中医学学科框架的核心,其间的方证相应、方效相关和证效相应网络关系是中医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中医学基础与诊断、传统中药学与方剂学、中医临床各科,由基础到临床共同构成中医学学科框架体系。中药学传统中药学是以研究功能主治和毒性为重点,“有故无殒”的毒性评价理念对指导现代药物毒性评价有重要意义,具有深入研究的价值。性味归经和炮制鉴定有助于临床准确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兼备是现代中药的固有属性,从资源学、栽培技术、炮制学、药物化学、药理毒理学角度多方位研究中药,构成了现代中药学的学科框架,近来兴起的网络药理学理论和技术,为现代中药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中药学研究的目的是开发应用,过程中的相关规范标准研究、上市后再评价研究,对促进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不可或缺。针灸学的基础理论部分,以腧穴学和经络学为中心,与之相关的腧穴特异性研究、经络实质研究、脏腑相关研究都是学科研究的重点。另外,针灸学独有的经穴诊断、经络辨证和经穴配伍形成了其独立的辨治体系。不同于药物,针灸施治是一门技术,其规范和现代机制研究也是针灸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针灸学临床研究,以针对优势病种的疗效评价为重点。中西医结合医学是在西学东渐背景下形成的新医学体系。从认识论到疾病的诊治,中西医之间有明显的差别,中西医结合应从认识论角度融合互补,现代基于整体复杂体系的系统生物学兴起,为中西医结合、融合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发展契机。中西医结合诊断具有微观与宏观结合、病与证结合的特点,治疗方面强调中西医疗法的优化互补,疗效评价需要证候信息、客观指标等的综合评价。现代组学、生物信息学和网络生物学技术为兼顾中西医特性的结合医学研究模式提供的技术支撑。
1.2各学科已有科学创新方法的整理挖掘研究
在各学科由萌芽丰富成熟的发展历程中,新思维、新方法和新工具的不断涌现,推动各学科不断进步。在明了各学科主要科学问题范畴架构的基础上,系统整理和挖掘各学科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创新方法特征,求本溯源,对建立以中医学主体思想为根、发皇古义、融会新知、创新发展的现代各学科创新方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1)采用文本挖掘技术从“古代近代现代当代”四个阶段多个维度综合评价遴选找到影响学科发展、里程碑式的“重大人物—重大科学问题”,分析重大问题产生的根源和时代特征以及重大人物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并与同时代其他医家比较,立体化呈现当时的学科科学特征。在此基础上参阅当代中外文献,探索科学思维、方法和工具内在联系,评述对现代中医药学研究的借鉴意义。(2)各学科重大研究项目研究剖析和成果分析:建立和持续支持各学科的重大研究项目研究,是在国家战略层面引领学科发展方向、促进学科关键科学问题攻关的重要举措。采用文本挖掘技术,对近10年来,各学科的863、973、科技部支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大专项、行业专项等项目进行系统梳理,参阅中外文献,在世界生物医学发展和国内中西医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探索研究切入点、目标内容、技术方法、关键技术、组织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共同规律,分析成果及其相互关系,系统评述其对中医药学科发展的意义,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文本挖掘流程首先是采集各学科发展历程中“重大人物—重大科学问题”文本信息和当代各学科重大研究项目科研信息;在信息电子存储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清洗、集成、转换等过程,使文本信息集合构成文本信息库;针对具体研究目标筛选变量,然后根据变量的结构和性质选择相应的挖掘方法,以一法为主,多法联用进行挖掘[3]。
1.3针对当代各学科关键科学问题的前瞻性研究
2转化医学与医学各学科关系
2.1转化医学与基础医学近年来,尽管人类在解决健康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科研领域,常常出现投入大于产出,基础研究与临床之间脱节等问题的不对应性,而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们需要生命科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和医学领域专家的通力合作与交叉研究,破解紧迫性的难题:如何将大量的数据转化为解决医疗问题的有用信息?比如,世界各国正在全基因组范围内开展的基因与疾病的关联性分析,寻找与疾病相关的易感基因和医学研究模式,从“组学”到系统生物学研究的转变等方法,在肝癌的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在肝癌的发生与发展相关的分子机制方面。正因为有这些方法的转变才使得我们能系统解决医学问题,做到基础研究的大量有用数据能实际应用于临床诊断与治疗。
2.2转化医学与预防医学转化医学以推动医疗改革、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战略目标,主要方法就是将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及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凝聚到4P”医学中n。转化医学就目标而言,就是预防医学,它是健康促进的引擎。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患者在患病初期未加以重视,大多要进展到临床症状体征明显时才会到医院就医,从而导致病情延误。因此,医生只注重治病是不够的,人类健康问题的解决根本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申卫生事业模式转换,要从疾病的治疗为主向预防为主转变,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贯彻三级预防模式。最终通过精确的诊断与治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减少疾病所造成的各种损害,降低医疗的综合成本,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在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面前,老龄化将带来诸多疾病,肿瘤、糖尿病、神经精神性疾病等慢性疾病,加上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危害,使我们要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
2.3转化医学与临床医学转化医学最终将产生2种结果:分子医学和个体化医学。基于分子分型的个体化治疗,其发病机制复杂、疾病异质性很大,例如各种多病因慢性疾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病及糖尿病等),不能仅采用单一的某种方法来进行疾病诊治。一种尺度或者一种方法适用于所有人的医疗时代已经不复存在。要实施个体化的治疗必须基于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等一些基本特征、基础医学的分子生物学特征,选择合理治疗方法和药物,最终使患者在最佳的经济条件下产生最小的毒副作用和最高的效益。研究发现,同一种疾病在机体不同遗传、营养、免疫状态下,对同一种治疗方法或同一种药物的疗效和预后存在较大差异n。因此,临床可利用基因分型、生化指标等生物标志物预测和评估患者药物敏感性及预后,以便合理选择药物和剂量,提高疗效,改善预后。通过临床与基础的关联性分析,找出疾病发生发展规律并阐明疾病的机制,最终以循证医学的原则实施医疗工作,为疾病治疗反应和预后评估。
2.4转化医学与药学在人类生活质量提高和寿命延长以后,医学重大问题的解决将通过基础研究和药物研发及医学实践三者的紧密结合。药物研究是转化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新药研发的源动力n。在药物的研发过程中,转化医学的典型含义是将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成真正治疗患者的手段,主要通过明确药物靶点n,实现个体化治疗的真正目标。其有3个共同的特征n:①以“组学”为代表的系统生物学为研究手段;②以“多学科交叉”为指导思想的研究策略;③以“服务临床”为目的的研究方向。
随着教学改革的逐步深入,许多教育工作者对于客观存在的学生个体差异及自我效能感的问题十分关注。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在教学第一线的实践工作者,都在为解决因学生存在差异,不能采用统一的教学模式来进行教学。素质教育既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基本素质上是相同或相近的,同时又看到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教师要了解学生,洞察学生的心灵与秉赋,从学生智力发展的潜在性出发,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做到知人善教,进行差异教学。在实施差异教学过程中首先必须承认差异,尊重差异;然后将学生分层,通过设立多层次教学目标,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来满足各类学生的发展需求,进而发挥各自的优势特长,使每位学生得到个性上的充分发展,达到素质教育的目的。
一、差异教学法提出的背景
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曾提出“有教无类”的观点。但事实上,由于遗传素质、社会环境、家庭条件和生活经历不同,每个人都形成了独特的“个性心理世界”,在兴趣、爱好、动机、需要、气质、性格、智能和特长等方面不尽相同,各有侧重。而重视学生的特性和培养具有个性的人是素质教育的基本出发点,进而促进学生全面而又有个性的发展。
从1999年以来,我国普通高校(特别是高师院校)连续大幅度扩大招生规模,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个体差异较大。一个班级中的学生,在学习习惯、行为方式、思维品质和兴趣爱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表现在学习需求和能力发展上也不尽一致。然而,传统教育所实施的“齐步走”的教学模式,“一刀切”的教学要求,“大一统”的教学进度和“同一标准”的教学评价却无视学生个性差异对教学的不同需要,使得“吃不饱”、“吃不了”、“吃不好”的现象随处可见。由于学生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所以在教学中就应该有针对性采取一些方法,尽可能的平衡每一个同学。而差异教学就是在班级体教学中立足于学生个性的差异,满足学生个别学习的需要,以促进每个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的教学。
二、差异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差异教学法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做到知人善教。
每个学生由于遗传素质、社会环境、家庭条件和生活经历不同,致使学生的智力发展各有特色。“差异教学法”是一种人性化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优势,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教学方法和技巧,从而让学生自主学习,呈现出殊途同归的特殊效果,达到提高学生的整体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教学目的。
差异教学法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学生的非智力因素主要指情感、意志和性格等。情感可直接转化为学习动机,成为激励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如果学生有强烈的学习热情,就会兴趣高涨,不知疲倦地学习;如果学生有坚强的意志和毅力,在学习过程中就会刻苦努力,锲而不舍。因此,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是实行差异教学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运用差异教学法必须做到
第一,承认差异、认清差异。
英国教育大臣在评价中国的教育时。曾发出这样的感慨:“中国式的教育,的确使平民得到了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但同时也失去了千千万万个丘吉尔。”总之,只有正视学生的差异,才能避免失去千万个丘吉尔。只有正视学生差异,才能使各类拔尖人才脱颖而出,适应新的国际人才竞争,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人才济济、垒面发展、充满活力的国家。
任何两个个体之间总是会有差异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在进行差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清楚学生们的“差异”所在,也就是确定不同学生在学习面前的主要障碍都有哪些。有的学生可能是基础差或者知识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学习状况不理想,有的可能是因为学习方法不当而总是事倍功半;还有的可能是因为自身的兴趣不足、学习情绪消极、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导致学习起来困难重重;甚至有些学生是因为人际关系等其他客观因素对其心理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学习成绩。
教师需认清学生的“差异”,以学生的差异为基础,制定差异的目标,实施差异的计划,通过差异的教学程序实现有效的解决学生的整体学习问题和使学生的学习得到整体提升的共性目标。
第二,尊重差异、发挥个性。
1尊重学生的性格差异。对待同一现实,学生所持的态度和采取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这就是性格差异。对于不同的评价教师应考虑到学生的个性的差异。在数学领域,这种差异是十分明显的,在评价中,我们应尊重学生的性格差异,采用多元的评价标准,让学生的个性得以发挥,让数学课堂呈现丰富多彩的格局。
2尊重学生的兴趣差异。为促进每个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发展,必须重视学生的个性兴趣差异,激发其兴趣,发挥其潜力,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比如对于爱唱爱跳有音乐特长的学生,可在适当的时间组织一场演唱会,或演奏会,或歌舞表演等等。喜爱服饰的学生,可组织服装模特表演比赛。喜好书法绘画的学生,可组织他们开展书法或绘画作品展出。喜欢旅游的同学,可组织他们进行乡土历史的调查,摸清家乡有多少值得保护的古桥、古庙、古塔、古墓、古居的情况。爱辩论的学生,可组织辩论赛。总之把各种有兴趣特长的学生培养、选后,还应培养他们的团结协作能力。现代社会注重互相学习和团结协作,这种优秀品质应在学生时代就逐步养成。
在21世纪,学校美术教育更注重美术与文化及社会的联系,更重视对多元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开发新的美术课程资源成为世界各国美术教育研究的新热点。美术教育界在设计美术课程时,吸收后现代课程的特征,走出了狭隘的纯粹艺术的圈子,拓展至更广泛的范围①。
一、美术教育课程资源开发概况
20世纪90年代,国家教育部门对美术课程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扩展,1992年公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中美术教学大纲》已经包含了与课程资源开发有关的条文。
在新的教学大纲公布后,美术教科书从开发乡土教材、注意学科间的联系、开展课外美术活动、增加教学资料、设备资源等多角度拓展了美术课程。但是,这些新的举措未能从相关的情境中发掘其内涵,更重视了内容,而忽略了学习方法和过程。随着国家对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强调,美术教育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新认识。2001年7月,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美术课程国家标准》的实验稿完成,明确把美术课程的新资源归为三大类:校内课程资源、校外课程资源、信息化资源。②可以说,新世纪的中国美术教育,在不断地努力探求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使学生具有将创新观念转化为具体成果的能力的美术教育课程资源。③
课程资源(CurriculumResources)可分为目标资源与教学活动资源。④课程扩展是与之相关的概念,可分为“扩展计划”和“个别深造”,其中“扩展计划”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机会学参考书或教科书所容纳的基本知识以外的知识,它的资料来源是无穷无尽的。现当代艺术的学习属于教学活动资源里扩展计划的内容,并且具备了美术课程三大类新资源的特点。
二、中等美术教育与现当代艺术
1.中等美术教育的特点
我国的教育结构,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从类型上可分为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其他类型教育。这里所研究的中等美术教育,虽然也涉及以上的各类型教育里的美术教学,但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以及中等师范学校进行的美术教育,具有以下特点:
(1)以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会员国大会通过并印发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为参照,把我国教育与国际教育分类接轨,其中2级、3级教育即初级中等教育与高级中等教育,对应为国内的初中阶段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受教育者的年龄约在12-18岁。美国美术教育家艾斯纳把美术能力的发展归纳为:机能性、图画记述、再现、灵感与表现四个阶段。他认为美感满足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个阶段中,处于第四阶段10岁以后青春前期的儿童开始注意作品的美感。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认知的发展变化方式是可预知的,他们的认知行为与其年龄和成长阶段有关。他把儿童绘画分为感觉运动期、符号功能期、视觉思维期、具体操作期、形式操作期五个阶段。其中第五个阶段(12至15岁)的儿童喜欢运用想象对未来进行规划,兴趣指向未来和非眼前物,价值和观念变得重要起来⑤。因此,中等美术教育对儿童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2)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学美术教育地位曾一落千丈,美术课随意被削减甚至取消。在强调素质教育的今天,中学美术教育从以前的“小三门”“调料课”“机动课”的可有可无地位已逐渐成为当今不可动摇的必修课,美术教育内容的单一性、纯技能性已被丰富性、艺术性、趣味性取而代之,美术教育的大美术教育观念得到了发展。
(3)中等美术教育就其教育类型而言,既有以美术本位教育为重点的职业中学教育和师范院校教育,也有强调教育价值的非专业美术教育的普通中学教育,可谓集两种不同取向的美术教育于一身。中等师范学校承担着幼儿园和小学美术教师的培养任务,更有它的特殊性。
2.目前中等美术教育里的现当代艺术
西方现代艺术是从20世纪开始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段时期中多种风格流派的总称。它经历了“反传统——形式创新——形式走向极致”的过程。它的基本形态因离开了当代人的审美理想,离异了时代精神和社会现实而受到人们厌弃,走向没落。当代艺术这一概念是针对现代主义产生的。在上世纪60-70年代,由于波普艺术及超写实主义的成就而成为普遍的艺术潮流,即所谓后现代主义。⑥本文中所提到的“当代艺术”,特指在中国90年代以来随着资讯国际化,艺术和当代文化背景发生的种种联系。
在中等美术教育中,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选择初中、高中、职业中学、中等师范教科书等教材。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分“人教版”“沿海版”,书中范图基本沿用多年前采用的作品,形式较陈旧。中国美术史教程一般只讲到清末民初,学生无法从学校教育里正式接触当代艺术,充其量也只能接受一点零星的信息。
笔者就所在工作单位,对168名本校中等美术教育的学生及120名广东省小学艺术骨干教师进行了有关当代艺术的问卷调查。学生的调查中,能准确说出当代艺术的三种创作形式的占58%;能说出一到两个当代艺术家的名字或作品的占32%;不能肯定地说出当代艺术的含义和特征的占100%;希望通过在校的课程学习去了解当代艺术的占93%。教师的调查结果:能准确说出当代艺术的三种创作形式的占21%;能说出一到两个当代艺术家的名字或作品的不到1%;不能肯定地说出当代艺术的定义和特征的占100%;希望通过学习去了解当代艺术的占87%。
被试学生与教师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上述的调查可见,学生比教师对当代艺术的信息更为关注和敏感,并且更有强烈的好奇心与求知欲,但两者都对当代艺术的特征理解模糊,调查中还意外发现,69%的学生对行为艺术尤其关注。
直接作用于调查结果的因素有三方面:第一,地区条件。被试学生就读于广东省广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经济、文化、资讯较发达,有利于获得艺术的新信息。而被试教师来自广东省各地,包括边远山区,整体来说条件相对落后于前者。第二,年龄制约。青年学生精力充沛,个性强,乐于接触新事物。教师有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容易安于现状造成惰性,缺乏探求新知识的激情。第三,被试学生是在校的美术专业学生,包括师范类及非师范类,他们处于稳定的美术学习氛围当中。被试教师是艺术骨干教师,但根据各地的具体教学状况,有的美术教师教音乐课,有的音乐教师改上美术课,音乐、美术都教的也有之,分散了对美术领域的注意力,部分教师的美术知识不全面,对美术史学的了解更是停留在求学时期的水平。
三、在中等美术教育中引入现当代艺术的意义
1.开阔视野,强调包容性和开放性
随着东西方文化的进一步交流沟通和西方现代艺术的传入,不同类型、性质的艺术活动层出不穷,艺术创作的形式、手段灵活多样。当代艺术本身多元化,极具包容性,世界各地的创作很活跃,任何东西都能被纳入艺术的范畴。它可让适合艺术的常规的不同的艺术观点共存;它有新的表现形式,如:装置方式、行为方式、观念摄影等,但从不排除传统的架上绘画和雕塑方式;它运用新的媒材,如数字媒介、光、电等,而不单是我们常见的纸、笔、墨、颜料;它告诉当今的艺术学科已不再像从前一样细分,模糊的专业界线和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正成为艺术领域的发展大趋势。我们应该让学生了解现当代艺术,让学生看到更宽广的艺术前景,避免成为新世纪艺术世界的“井底蛙”。2.新形式、新媒材的运用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开发
我国现行的普通学校的美术教学大纲,都把发展学生的创造性和创造力,列为美术教学的目标之一。⑦创造之初就是要超脱逻辑的羁绊,偏离思维常轨,这些从现代艺术作品可以体现。如西班牙画家达利的著名作品《时间的永恒》,改变了事物正常的逻辑关系,对事物的本质变化进行富有想象的表现;荷兰石版画家埃瑟尔的作品《瞭望台》,从错视觉的角度打破了生活中的现实存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印象派画家的艺术探索成果,已经十分自然地融入中国艺术家的创作之中,在油画或者水墨画中,都可以看到汲取、融会印象派绘画观念和技法而获得成功的事例。我们不妨尝试超越习以为常的、普遍认同的写实主义的方法去看现代艺术,也不妨尝试将现代艺术联系当今的教学。
在中等美术教育中,基础课以素描、色彩(水彩、水粉)为主,加上部分的手工课,学生接触到的不外乎各种纸张、炭笔、炭条、炭精棒、水彩和水粉颜料、油画颜料等绘画及手工制作所用的常见材料。现当代艺术的表现手段超越了传统,一方面是对材料无所不用其极的运用。另一方面,体现在对艺术工具的选择之中,诞生及成熟于20世纪的各种新科技如摄影、影像,以及新兴的电子虚拟技术,都以艺术的名义聚集到一块,与传统媒材交互融渗,构成了当代艺术新的艺术视觉形态。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协主席靳尚谊在谈到新艺术现象对现代生活的作用时说,艺术的形式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观念艺术、装置艺术已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因为青年人、学生喜欢。这能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⑧我国的美术教育,长期以来以前苏派的教学模式为范本,以架上绘画教学为重,强调理性思维的观察方法,追求狭隘的“技”的训练。此方法所用的工具与材料较为单一,在普通学校里有相当的难度和单调性,学生无法从中获得丰富的视觉信息,思维方向是直线的、平面化的,不利于发散思维的形成,压抑了学生个性情感的发挥,往往使学生失去兴趣和信心,感到艺术遥不可及。当代艺术超越了传统的点、线、面、色彩等美术元素,因每个艺术家的情感不同,相同的媒材有了各自的符号意义,必然导致艺术风格上的多样化。阿恩海姆说过:“用任何媒介塑造形象都需要创造性与想象力”,“每换一种新的媒介,就需要产生新的创造⑨”。西方现代艺术发展过程中,每一次材料的更新都会带来艺术的观看方式的变化,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当代艺术重视新材料的探索与研究,尤其是与传统艺术媒材结合的综合实验,对技能的要求不一定很高,鼓励人们主动、积极地寻找表达自己的媒材,轻松愉快地参与到艺术活动中,成就了20世纪德国艺术大师博依斯说过“人人都是艺术家”的可能。
3.通过艺术认识社会
当代艺术立足于迅速变化的生活和公众之中,赋予作品当下观念的同时,尽量使作品的含义浅显易懂,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存状态的关注。当代艺术家中不乏把流行文化引进,重新面对和思考中国的艺术、现实和历史存在的各种问题,并给予新的表达和阐释。如黄一瀚以人们熟悉的麦当劳叔叔形象进行创作:100多个一米多高的麦当劳叔叔手持玩具枪,涌进了铺天盖地的中国都市房地产模型,表现一种虚拟的战争游戏,表达作者对商业经济文化背后之争的忧虑。⑩
4.有利于艺术及教育的发展进步
现代艺术把形式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使艺术本身在近百年中发生了巨大而复杂的变化,拓宽了现代艺术的疆域。当代艺术强调观念,所反对的正是传统的观念,但对现当代艺术的学习,并非对传统艺术的否定。现当代艺术与传统艺术是相互借鉴、融合渗透的。现当代艺术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中,才能避免缺乏审美,避免苍白肤浅,避免在艺术全球化的大潮流里盲目迎合西方主流文化的口味。传统艺术运用西学观念思考本土问题,借用现当代艺术的语言,对自身进行反思并加以适当的调整,才形成了现今的文化及艺术探索。20世纪的现代主义在许多方面突然与传统分道扬镳,形成一种革命性的、充满活力的艺术创作方法,本身就可以回答有关当代艺术的进步问题。
新教学内容的吸纳,对于教育的观念将是一个新的挑战。不管是艺术还是教育,要做到真正的进步,必须要有多元平衡的学术环境,博大的胸怀和前瞻的意识,应该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
5.有助于实现不同的教学目的
当代艺术具有灵活的创造性。它不单体现在多种创作形式和手段上,还将体现在对于不同层面的学生有侧重地发挥不同的作用:对于普通中学的学生来说,可以培养其创造性思维和生活工作的应变能力;对于美术专业的职业中学学生来说,可以提高创造美术作品的能力;对于师范美术专业的学生来说,更有自身的培养和善于运用美术手段和教育规律去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培养的双重意义。
师范美术教育的母机作用,在整个美术教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否具有前瞻性、能否把握学术前沿的新动态是师范美术教育的关键。无论现在的教师还是未来的教师,如果本身没有做好这种准备,就无法迎接“知识爆炸”的时代和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
6.顺应教育的迫切要求
“首届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引发的特殊案件在艺术界、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广州美院教师状告美术馆,称美术馆在“首届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中展出的两件作品“很恶心”,侵犯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权,(转第85页)(接第57页)要求赔偿。上海的一所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的老师在课堂上播放有“性器官暴露”镜头的影片,几位学生在看了这些镜头之后“胸闷头晕”,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了这位播放影片的老师被校方解聘。诸如此类现象的产生,应归咎于某些学校培养太滞后的缘故,人们对艺术现象一直缺乏系统、全面和学科性的阐释。许多有识之士就现当代艺术与教育问题不约而同地发出了呼吁。南京艺术学院美术系教师李小山就艺术教育问题答友人问时,提到“要给未来一个交代”,陈履生认为“美术教育应对新的问题要有思想和学术准备”,朱青生教授在中央美术学院的演讲时强调“现代艺术中艺术家的责任”,广东美术馆编辑胡斌在文章中问道:“谁来承担我们的当代艺术教育”,由此看来,把现当代艺术引入现实的美术教育更是有必要的。
然而,由于部分现当代艺术作品盲目模仿,缺乏思想深度,使人认为现当代艺术总是前卫的、荒谬的,只有艺术家才能看懂,因此作为教学内容必然存在争议。现当代艺术的发展,打破了许多传统的规范,也误导了许多人片面地求新求异,淡化了传统的审美标准。现当代艺术的多元性,以及新媒体的介入,使有些人认为新观念、新媒介可以代替技艺以及修养,由此导致了极端的行为艺术,如:虐杀动物和吃婴儿等哗众取宠、标新立异的低级庸俗的人物与作品。
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他们拥有的美学知识十分有限,现当代艺术有许多艺术品往往无法归类到我们常常熟悉并联想到的传统绘画、雕塑、建筑、工艺品之中去,因此需要重新认识。教师应该看到大部分艺术家及其作品都能体现积极向上的艺术良知,客观分析鱼龙混杂的现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艺术观,注重培养学生的审美判断、分析判断能力。当代艺术有实验性、探索性,也容易作为当代艺术不成熟的象征。面对观念性越来越强、样式个性越发突出的当代艺术,产生困惑、难以把握,人们需要以更高的理论高度去做细致的分析与研究。
另外,现当代艺术因为其观念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批评准则的漂移,反映到教育中就比较具体,当代中国高校美术教育的滞后,同样不能回应这些具体的问题。引入现当代艺术内容作为教学资源,对高校美术教学可谓一个有益补充,也使中等美术教育获得坚实的承托。
在目前的国际文化大背景下,资源是一种内在性的需求,我们只能在一种开放的心态和积极参与之下才能充分发掘,更重要的是,永远都有未完的“现代”“当代”,我们应该对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筛选,也没有理由去拒绝这个用之不尽的新文化资源。
注释:
①②徐建融.美术教育展望.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第1版,第330页,第334页.
③张桂木.美术课程标准教师读本.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7.第1版,第21页.
④转引沃伦(Warren),托尼(Torneyetal)《课程》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教育科学出版社,1991.第112-113页.
⑤程明太.美术教育学.哈尔滨: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00.3.第1版,第258-262页.
⑥⑩邹跃进.通俗文化与艺术.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2.8.第1版,第7页,第145页.
本组108例,男58例,女50例。3组的年龄、病程、肛瘘位置的方差分析P>0.05,3组之间并没有明显性的差异。
1.2手术方法
肛瘘患者术前晚口服缓泻剂,术前清洁灌肠,对患者均采用截石位,腰俞穴麻醉后,用碘伏常规消毒周围会皮肤,铺无菌孔巾,采用复杂性肛瘘的术式探讨视、触、牵拉、染色及探针等方法,确定内口和瘘管走行。术后保持大便通畅,常规应用抗生素3—5天,如大便困难者适当给予缓泻剂,换药时生理盐水冲洗内口,引流通畅,常规换药至痊愈。
1.2.1切开挂线术:
在外口处作1.5cm长放射状切口,切口起于外括约肌的外侧向外延长,为了充分引流,切口长度要以瘘道深浅大小而定。内口两侧黏膜用丝线结扎,彻底清洁感染肛窦、肛腺及肛腺导管。管道穿过肛直肌环侧内口处的括约肌用橡皮筋挂线,若内口在6点位,用探针寻找后侧齿线处内口或可疑肛窦,再与后侧一并切开。用弯钳对瘘道主管和支管分开,食指轻松出入为准,用刮匙刮除所有坏死及肉芽组织后,用2cm宽的橡皮引流条悬挂,再用凡士林油纱填塞各管腔压迫止血,消炎痛栓塞肛,外用塔形纱布加压包扎。术后换药方便,只需拖动乳胶橡皮条,就可将瘘道内的坏死组织带出。
1.2.2瘘管旷置术:
用手指及探针再次探查明确内口部位后,用镰形刀将内口及内口处部分瘘道的前壁做纵形切开,其长度自内口稍上方至皮肤线为止,深度以切开瘘道前壁为宜,用刮匙充分搔刮内口部位。再从外口插入刮匙,轻轻搔刮瘘道内壁,使之成为新鲜刨面,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瘘道。将加压垫放置于瘘管外侧皮肤上,用7号丝线于瘘道旁皮肤进针,绕过瘘道后壁至对侧穿出,如此方法等距离每间断1cm贯穿1针,用缝线将加压垫加压固定于瘘道前壁的皮肤上。若半马蹄型肛瘘则同时切开后问隙,搔刮脓腔及管道,修剪瘢痕组织,残留部分亦应作多个切口,以便使瘢痕软化,切除两侧外口多余的皮肤。凡士林油纱填塞内口处压迫止血,消炎痛栓塞肛,外用塔形纱布加压包扎。
1.2.3解剖学肛瘘切除术结合挂线疗法:
依据高野正博氏括约肌保存术基本术式操作,但肠壁的内口部分不切除.对全马蹄型或半马蹄型肛瘘,在完整切除肌间瘘管困难时,可附加分段对口引流,引流口挂以橡皮引流线:对高位肌肉部分位则结合传统的中医挂线疗法挂以橡皮筋,慢性切割,以防止失禁。但如原外口不在脓肿的最低位,还应在脓肿的最低位另外开窗引流,以利排脓通畅。
2结果
疗效标准:痊愈:肛瘘内外口完全闭合,开放创面完全修复,随访6月无复发。未愈:肛瘘内外口未闭合.管道内仍有分泌物流出或6月内复发。疗效:本组病例随访6个月一3年,切开挂线术37例,复发2例,平均愈合时间(20.42士5.25)d;瘘管旷置术34例,复发5例,平均愈合时间(28.48士10.75)d;解剖学肛瘘切除术结合挂线疗法38例,复发0例,平均愈合时间(19.22土8.65)d。3讨论高位复杂性肛瘘由于病变部位高,管道弯曲复杂,常有支管及深部死腔存在,治疗上难度较大。本组病例采用3种术式,通过临床随访结果分析:
(1)切开挂线术具有手术操作简便,损伤小;引流通畅;管腔橡皮旷置,利用自身免疫修复,并使创面处于有氧环境以利创面修复;换药时只需拖动乳胶橡皮条,就可将瘘道坏死及肉芽组织带出,减少了换药时取填纱布疼痛。因为组织在橡皮筋内,疼痛较重往往持续24h或更久,有异物感。
(2)瘘管旷置术保留括约肌,减少组织损伤,缺点是瘘道残留,瘘管及脓腔引流不畅,易复发,愈合时间长。本组病例中34例行瘘管旷置术,复发5例,其中为对侧瘘管及引流不畅引起。
(3)解剖学肛瘘切除术结合挂线疗法结合了肛瘘的解剖学根治术和国内挂线疗法使得治愈率和治愈时间大大地提高,无复发、严重失禁及狭窄等。但是对技术要求较高。
同时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找到内口,内口要引流通畅。
(2)切开挂线术中挂线,尽量保护好肛管直肠环,以防失禁;引流通畅,以引流物的多少决定取橡皮条和橡皮筋,避免造成创面愈合不良。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犯不以犯罪论。法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规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为或结果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它罪加以处罚。192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是由于打算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放弃实施的时候,法院应当依照未遂犯或预备犯实际上已经完成的行为,来决定适当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有两大特色:一是未将中止犯规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止犯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的情况,也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不是作为一种未完成罪处理,而是按犯罪行为构成的其他既遂罪处罚。如自动中止妇女的,因其中止系为己意,故不构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故应按猥亵妇女罪的既遂处罚。对此种处理模式,我国学者曾提出如下意见: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中止犯性质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1)它违背了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对中止的处罚是对其中止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责任,先前行为是在原来的犯意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与犯意的性质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过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结果确定犯罪性质,必然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弊端。(2)它会使有些中止犯无法处理而宽纵犯罪分子。就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罚不当罪的表现。
3.规定中止犯可减轻处罚。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条款规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该法第22第2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其结果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4.规定中止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5.规定中止犯免除处罚。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不难看出,不仅两大法系对中止犯的态度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据学者们考证,自唐律以来,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近似现代刑法中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规定,却惟独未有犯罪中止形态和处罚的明确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纪初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时,由其主持修订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18条规定:犯罪已着手而因己意中止者,准未遂犯论,得免除或减轻本刑。这一规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建国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该大纲第14条第2款规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为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为中止犯,免除处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不论什么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条规定将犯罪中止限定于“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这一点于德日刑法的规定极其相似。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第21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规定无任何差别。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对1979年刑法第21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改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动,避免了在同一法条中相同词语语义上的不一致,从语言学上讲无疑是成功的。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由笼统地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的处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说: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中止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但是,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的表述大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较为一致,构成中止未遂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觉地否认了其犯罪意图。(3)未发生侵害结果。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停止行为的继续实施,或在行为实行终了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条件,因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给实践中在认定中止犯时为其所面临的重重复杂情形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自动中止犯罪。对于判断犯罪人“自动中止”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四种学说:
(1)主观说此说以犯罪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客观障碍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其依据便是采用了德国学者弗兰克提出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根据该说,如果犯罪人放弃犯罪是因为他主观上认为存在妨碍其行为得逞的客观障碍,即使这种障碍并不存在,仍不能认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动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观上并不认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实行行为或防止了结果发生,即便客观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图无法得逞的障碍,仍应认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非所问。虽然有权威学者和判例采取主观说,但是主观说还是受到批判。对该学说的批判主要是通过批判主观说的基准--弗兰克公式来体现的:第一,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是一种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作出解释,其一是伦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儿子决意杀害父亲,已经向父亲瞄准了,但没有开枪。如果单纯从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可能的,但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不可能的。于是,适用弗兰克公式时会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结论。因此弗兰克公式并不能准确地区分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将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问。例如,甲将丙误认为乙,以杀害乙的意思对丙实施刺杀行为,但马上发现对象弄错了,便立即停止了继续刺杀行为。如果单纯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基准来判断的话,甲的行为属于中止未遂,但这种结论是有疑问的,在这种场合必须分析行为人不欲的动机。从上可以看出主观说对自动性的认定并不明确。
(2)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只有在犯罪人放弃犯罪系出于惭愧、内疚、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时才成立犯罪中止。该学说只是把主观说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观说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自动性和伦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界限,对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要求,实不可取;二是将广义悔悟作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没有法律根据;三是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如平野龙一指出:限定主观说将中止犯视为责任减少或消灭事由,其结果导致即使既遂也应以中止犯论处,这与现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视了奖励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没有将广义的悔悟规定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故限定主观说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
(3)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若该原因在一般经验上对行为人的意思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放弃犯行时),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当时的情况能给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犯行时)行为人也放弃犯行的属于障碍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经验上是否产生强制性影响作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标准,显然导致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失去了意义。
(4)折衷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认定是否基于自动性时,必须考察行为人对外部事实是如何认识的,再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认识,探讨外部事实对行为人的意志是否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就是障碍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则为中止未遂。其判断基准是,虽然认识到了外部事实,但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的话仍然可以实施时成立中止犯;认识到了外部事实,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也不能实施时成立障碍未遂。上述观点较之于单纯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优点是很明显的,我们不妨认为,这种折衷表现了现代刑法学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种虚无飘渺的正义,而是意识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环境,总要带上时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说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更具前瞻性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成立条件问题
我国学者对中止犯成立条件的论述,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出入。根据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什么是犯罪过程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解释。“犯罪过程是一个总概念,这里指的是犯罪行为过程也即在犯罪准备或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已达既遂,或者在有结果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已经产生,那就不可能发生中止的问题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上,“有一个误解应该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时间界限。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如阴谋犯、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未发生犯罪结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经完成。如果对于这些犯罪形态的中止也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终限时间,则意味着在犯罪完成以后还可以成立中止犯,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对于这种犯罪而言,结果发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错误。关于犯罪中止时间性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危险犯与间接故意的中止形态认定问题,后面将就此加以详细阐述。
2.必须是自动中止。关于判断犯罪是否系自动中止的标准,笔者国刑法学的通说是主观说,但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动机,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如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人们的活动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响。”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下停止犯罪活动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3)主要作用论。认为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4)无意义论。认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对于中止犯的成立没有意义。犯罪意图的产生与消灭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打消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犯罪活动。至于促使行为人打消犯意、放弃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综合考察论。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种观点所指出的,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人的意志活动虽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但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认定自动性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以为可以完成的行为,或防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凡意图暂时搁置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而待将来继续进行的,不论处于何种动机,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彻底放弃犯罪是针对所实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彻底放弃所有犯罪意图,决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通说认为,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笔者认为,从法律关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规定而言,虽然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只要出于行为人的本意放弃实行行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没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才能实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已经致人重伤,如果不抢救则可能造成死亡,行为人只是消极的放弃故意杀人行为,但不予以抢救是不行的,必须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须限定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虽然想阻止结果,但结果是因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没有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为人采取的积极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积极作为,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行为人的积极努力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有效行为的,均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必须有效,但是,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则并非只能由行为人一人实施,第三者与行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可以认定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即对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数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单凭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难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实意地想放弃犯罪,并且确实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帮助,也不影响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措施须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我国学者一致的观点,但在是否要求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阻止结果发生,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若干具体问题研究
(一)间接故意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到这种追求的实现与否。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行为人,原本都存在着实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与追求心理。可见,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再从客观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状态下。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这种案件是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这样间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没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因无犯罪意图可言,若认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弃了犯罪意图,自然不发生间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问题。
但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贮立,基于一种放任心理,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结果竟将牧童打伤,生命垂危,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愚以为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笔者认为,如果肯定论者同意我国刑法理论对放任心理态度的界定,则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理由是:(1)间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认识到的可能性应当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发生这种结果,也可能发生那种结果,也可能不发生任何结果,这都在其认识之中。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前,行为人在实施其“放任”行为而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其行为还不能说就是犯罪行为,何以认为其心理活动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据什么事实可以得出在发生伤害结果时,实施的抢救行为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论和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发生的结果被认为是“放任”发生的结果。只有在该种情况下的心理态度,其犯罪心理的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论者如何得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那时那刻的心理活动就是“杀人”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伤害”的间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杀人”的间接故意,又不是“伤害”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经发生的结果而言是“放任”发生的,即最终的结局是何种犯罪结果,该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放任发生的结果”。就肯定论者的例子而言,结局是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应当构成的就是出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能够得出“如果行为人不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来认定就是被认定为是无罪的”这种荒谬结论呢?(3)按照论者的观点,行为人不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心理“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谓的犯罪心理,作为“罪过”的同义语,是应当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过失犯罪心理在内的。既然认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过失的犯罪心理,如此,过失犯罪理所当然也应当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吗?显然论者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于法于理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一般刑法论著中,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下定义的不多见,通常是就下列情况而言:“行为人射杀一人,第一次没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杀的可能,但行为人却放弃了继续射杀的行为。”对此是定犯罪未遂还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在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之前,应先搞清楚其成立条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观上,首次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同时必须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继续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较大杀伤性且能够反复予以利用,如使用枪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实施一次侵害即足以达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问题。所谓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侵害对象、时间、空间、无关系的第三人以及行为人本人生理等条件,不存在足以影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二是主观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本来是可以重复侵害,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再继续实施。这里的认识,应当全面包括了诸如对侵害对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实的认识,只有在这种认识下而放弃本来可以重复,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某种认识错误而所谓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般都不可能构成重复侵害行为,而应当按照主观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来对待。同时,这里的行为人的认识,理应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管是正确或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那么,行为人既不可能继续进行犯罪,也不会发生放弃重复侵害的问题。
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这些条件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弃重复危害行为完全符合自动中止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条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以侵害行为有重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条件的,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自动性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时间上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另外,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上看,行为人是在实施一个或数个行为而未达到结果时,在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侵害行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见,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复侵害行为是在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实施数个同态动作之间所形成的统一连续过程。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行为,往往不是指的一个动作而是数个动作的过程,或曰数个动作的连续与统一,既然如此,在这种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的侵害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视为犯罪中止无须置疑。而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话,就等于把动作的过程分割了开来,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枪未逞为一个杀人未遂,打二枪未逞又为一个杀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数弹都未逞,则要构成数个杀人未遂了。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三,承认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将其视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觉得第一枪未射中,但自动停止下来还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还不如继续犯罪,如果最终仍未能杀死被害人也还是犯罪未遂。而事实上,这两种未遂在主观恶性上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做不利于贯彻我国关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区别对待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弃犯罪行为外,还应说服其他犯罪人也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系,从客观上讲,其犯罪行为相互支持,故每人对全体成员的行为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径自中止了犯罪行为,若其他人仍然将犯罪实施完毕,因为犯罪已达既遂,故对独自中止犯罪行为者也无认定为中止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要求对欲中止犯罪的人来说过于苛刻,而主张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参与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带来的有利影响,即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两人相约同去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在门口望风,望风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弃犯罪,不在为其望风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杀人,另一人为其准备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将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视为已脱离了共犯关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说服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发生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