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理论教育法论文

理论教育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2-26 06:10:20

理论教育法论文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1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蔡枢衡)。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治国家就难以实现。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法治国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国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国家。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现代中国二十多年的现代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需要护法忠臣,需要弘法良才,“必须造就一大批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所有这些法律人才的摇篮就在学校,根本途径就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同时,开展法制教育,使社会成员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尽管自1986年开始的三次全国性的普法宣传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最富有实效的途径仍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无论从“英才教育”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教育”意义上,唯有学校法制教育才能持久而有效地担当起培养“法治英才”与“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

第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的比例逐年增长,在九十年代一个时期以来曾经高达73%。他们以“财”、“色”、“霸”为作案目的,以暴力型、故意型、团伙型为主要方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犯罪趋于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比例大有增长之势,同志在2000年初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所举的几个实例,更让我们对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充满忧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社会变革的原因固然有之,但更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学校多年来忽视甚至放弃法制教育的结果。“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指明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加强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具备法律素质,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随着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个体受教育年限的逐渐增长,学校已成为个体社会化必经环节。法制教育应当成为现代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提高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1.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内容不仅少得可怜,而且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孰不知,“道德人”与“法律人”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有道德的人会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而不道德的人却会因为了解法律而不敢犯法。邓小平同志在讲到“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人才时,也是把有道德和有纪律(合理理解就是有法纪)并提的,而且特别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丝毫没有把纪律纳入道德范畴之意。同时,德育概念本身也没有包括法制教育,学校德育广义理解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狭义理解仅指品德教育。政治教育主要指政治立场、观点、态度以及政治鉴别力等方面的教育,思想教育仅指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而品德教育旨在培养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德育的三大组成部分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内容。另外,比较美国、德国与瑞士等国的学校教育,尽管也强调道德或宗教教育,但法制教育却是这些国家学校教育的传统,它与道德或宗教教育无论从教材编写、专业设置还是教师配备上都有区别。可见,把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变相为德育内容,这种做法从理论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同样,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德育实践本身就在以分数和升学率为杠杆、以智育为中心的教育体制面前毫无地位可言,再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无疑于彻底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

2.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如前所述,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即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也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熟不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理想。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政治服务的,当今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同样要为实现政治理想服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这种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和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人才。如果素质教育理论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无视法律素质的存在,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学校教育实践仍然沿用原来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就必然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当然,法律知识教学是法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两者有着重要区别,法律知识教学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知法者并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归宿。现在知法犯法青少年大有人在,有两点可以说明,一是模仿犯罪,不少青少年模仿影视小说中罪犯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二是反侦查,比如作案时带手套,伪造证件,破坏现场等等。所以,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质养成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

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构建

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功用与现代学校教育忽视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律素质培养的现实形成了鲜明对比。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理所当然地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培养大批的民主法治人才和守法护法公民。现代学校教育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改革那些与民主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认为,当前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必须着手以下几方面的构建。

(一)完善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加以研究。九十年代初期,国家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大力倡导“改革人才教育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在全国形成了“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高潮。从实质意义上讲,素质教育应该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教育”的进一步诠释和具体化,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的各种素质,而“全面发展教育”是它的基本实现途径。传统学校教育中的德育、智育和体育是素质教育的几个重要途径,但决不是全部途径,80年代教育改革增加了美育和劳动教育,九十年代又大力推行心理教育。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九十年代末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又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那就是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含、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使法制教育成了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比如,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学年请校外的“法制辅导员”举办一至二次法制讲座。其实,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法学院校开设一定比重的教育学科,在师范院校增加一定比重的法律课程,从而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有机会进入教师队伍,使师资队伍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最终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可靠的智力资源保证。

(三)努力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法制教育与学校德育一样,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我们通过对多所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调查和思考,认为法制教育活动应该可以是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的,除了正规课程教学外,还可以包括:1.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智力资源,开展“周末法制教育系列讲座”,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2.帮助学生建立法律协会,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3.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4.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协助指导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实践提高素质;等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丰富了校园生活,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对建设良好校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同时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田克勤:《邓小平理论概论》,高考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叶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4]教育部:《邓小平教育理论学习纲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童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处版;

[6]赵洪海:《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2

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规范:

首先,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互补性。

其次,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除了受到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以及法律自身条件的约束外,还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最后,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并以道德为社会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将失去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二)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1.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关系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成熟,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联系,但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违法问题。综观在校大学生发生的不同方面的违法问题,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基于上述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德育教育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当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

二、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

(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

三、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三)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3

第四条 论文评选(推荐)程序。

部级、市级优秀论文评选推荐程序。

1.转发文件。转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学术团体的有关开展优秀教育教学论文评选的文件。

2.个人申请。有意参加优秀论文评选的教师,根据转发的文件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的论文,由学校进行登记。

3.乡镇校审核推荐。乡镇校组织人员对教师作品的原创性进行审查,并按推荐指标要求(第五条)择优推荐。将教师原创性论文登记造册,向县教育学会秘书处进行推荐,并提供推荐名册。

4.县教育学会秘书处评选推荐上报。县教育学会秘书处组织教育学会学术委员,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

县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程序。

1.全面发动。各单位要把优秀论文评选当作一次教师交流反思自身教学经验、展示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项校本研究活动,宣传发动到每一位教师、教育干部。

2.基层推荐。各单位根据每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在全员参与的基础上,学校组织初评,根据相关要求及推荐指标择优确定上报论文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参评。

3.组织评选。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论文分类分组、统一编号、清除论文作者个人信息、论文审核等;聘任评委,原则上评委由教育学会学术委员担任;组织评委培训活动;各组评委根据评选标准对每篇论文进行评价赋分;秘书处安排相关人员对论文及各组评分情况进行复审;根据论文成绩分类统计排序,按奖级设定比例和成绩一次性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4.评选结果。评选结束后,通过《静海县教育科研简报》公布,并供各单位存档备查。公布后,向获奖教师颁发证书。

第五条 推荐指标。原则上各单位推荐论文篇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0%。

第六条 论文要求。

各单位推荐的县级论文要符合以下要求:

2.报刊杂志未公开发表的。

3.如实填写《静海县优秀教育教学论文评选登记表》。

4.每篇参评论文打印2份,同时提供电子稿。论文正文格式

各单位推荐的部级、市级论文要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第六条 奖项设定。县级获奖论文总数控制在推荐总数的60%左右。评选结果按1:3:6的比例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项;部级、市级论文推荐比例,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评选纪律。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评委。评委成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师德规范,坚持原则,执行评选规定。对工作不认真或有营私舞弊行为的评委成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评委资格的处分。论文作者需作出“个人诚信承诺”,保证所写是原创,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审查,并对论文原创的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严禁弄虚作假,对抄袭他人文章和冒名顶替者,取消参评资格并记入学术诚信违纪档案。

第八条 县级论文评选活动不收取参评费,相关经费由县教育学会和县教科室承担;部级、市级论文评选活动,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学会负责解释。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4

【论文摘要】 现阶段,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教育领域也正在发生一场深刻变革。传统的观点认为,教育法律关系倾向于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它不应具有“可诉性”,即义务主体不应该对特别权利主体所做出的行为请求司法救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成了现代教育法的立法本位。社会转型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受教育权由“特权”向“平权”的演变,“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演变。以高校为例,受市场化的影响,高校的办学、管理体制,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与关系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已明显增强,高校对于学生的惩戒问题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不揣浅陋,拟从现阶段我国高校教育惩戒权及程序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作一探析。 一、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性质界定 教育惩戒权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鲜有提及。本文论述的高校教育惩戒权特指法律规定的高校根据法定事由对其学生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惩戒行为的一种权力。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学校具有的惩罚性的措施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统称为“行政处分”。除此以外,高校还具有教育行政许可权,如高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利。前者不具有可诉性而后者具有可诉性。实际上,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书也常常具有否定评价的性质,“行政处分”与“行政许可”理应属于教育惩戒权的范畴。 第一,教育惩戒权是一种基于教育者的身份权威而派生出的一种实体性权力。从权力性质看,教育惩戒权不是行政权,也不属普通的民事权利。从字面上看,“惩戒”二字意即“惩”与“戒”的结合,“惩”即“惩罚”,“戒”即“告诫”,“惩”是“戒”的行为要求,“戒”是“惩”的结果和价值趋向。惩戒权的本质在于教育。说到底,教育惩戒权是基于教育者对于受教育者基于身份权威而产生的一种为适应教育之必需的派生性权利,而且具体表现为一种实体性权力,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教育惩戒权有其独特的实体性内容、表现形式、运行范围以及实体性法律后果。 第二,教育惩戒权表现为教育者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下,行政权力介入教育领域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国家对学校进行评估和检查。教育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政府的参与、引导。教育惩戒权首先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在法律规范之下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惩戒行为具有配置国家教育资源的性质和职能,但是政府并不直接参与教育惩戒行为,更多的是引导、促进和监督。它要求高校必须贯彻其精神、旨意。于是,这种基于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身份权威而派生的自由裁量权在公权力的干预、监督下就有了许多的限制和要求。其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正当程序。 二、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的必要性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363)。正当程序意即人们从事某项有意识的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理应受到程序上的监控。程序的基本价值诉求在于对高校教育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审视,即通过民主秩序、控权作用等优势有效控制高校教育惩戒权,防止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如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都体现了对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正当程序控制。 第一,程序的公众参与、过程公开以及角色分化所带来的抗辩性和交涉性等特点使公众有机会通过公开的方式与官员进行说理、争辩、协商、抗辩和交涉,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践踏自己的正当权利(79)。正当程序同样要求赋予当事人一视同仁的机会、平等的地位以及权利,再加上程序的运行过程都是极富理性的,所以它同样体现了结果的相对公正,使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这样的结果是公正的。 第二,在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相对弱势一端,处于强势地位的高校很容易忽视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常常会对其所在的高校有一种畏惧的心理,所以当其实体或程序上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采取姑息的态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高校滥用权力。因此,必须使高 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按照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步骤和方式行使教育惩戒权,从而通过正当程序的作用削弱高校基于其优势所带来的滥用权力的倾向,防止权力失控。 第三,在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教育体制下,高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手段和方式失之放任,相关的对抗、说理的机制尚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要对高校不断膨胀的权力进行控制,就必须赋予学生更多的参与校方作出决定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申辩的权利、对抗的权利等一系列体现民主的权利,防止高校的权力异化而冲击高校民主秩序。这正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和功能表现。 另外,从权力运行的要求来看,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除了有相关的实体规定对其适用的范围、对象等有一定的限制外,它本身并不能对其运行过程作出限制。而任何一种权力如果其运行过程不能得到规范,它将会处于失控的状态,而正当程序的优点是可以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对于监控高校权力运行、构建高校民主秩序、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高校教育惩戒权程序控制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事前程序和事后程序。毋庸置疑,设计合理的事前程序制度将教育处罚侵权遏止在萌芽之中是程序设计中最为理想的选择。根据构建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笔者认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的事前程序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即要求高校在作出将会影响被处罚学生之重大权益的处罚决定时,应该告诉被处罚学生相关的听证权利,被处罚学生随之向学校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学校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正当程序。听证必须公开进行,对经过听证所得的内容要制作笔录。凡是没有听证就作出处罚的决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是无效的。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的核心制度,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是学校强化其内部管理,寻求权利保障由“事后救济”向“事前救济”转变的重要途径。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教育领域的直接民主,扩大教育领域的民主参与,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加强教育立法的科学性,减少教育执法成本,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协调高校与学生的利益关系等立法听证之功能以及查明事实真相,保证高校自由裁量权公正地行使,为高校公正裁决提供程序保障,体现了高校学生参与的平等性,提高高校执法的透明度,增加高校惩戒行为的可接受性,便于司法审查等执法听证的功能。 第二,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教育处罚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罚决定时,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必须就其做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合理性考虑向相对人说明。凡是需要通过正当程序才能作出的处罚决定就必须经过说明理由程序,否则决定无效。事实上教育领域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即增加教育惩戒权决定的可接受性和对教育惩戒权正当实施的监督作用。高校必须对其作出的教育惩戒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说明。这样一方面控制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很好地保护高校学生教育权益免受侵犯。事实上,说明理由制度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一样都可以在教育领域的民主秩序的构建、控制高校自由裁量权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三,申辩制度。申辩制度要求学校在说明处罚理由的同时,必须接受学生的反驳、质疑。事实上,申辩制度是民主的体现,是对学校强大力量的平衡。它对控制学校权力有着很好的作用。其效力是未经过申辩就作出重大处罚决定是无效的。现代社会的民主总是一种无奈的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是“一种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民主,是无奈的民主,不是理想的民主,不是民主的最终方式”。所谓选举一结束,专制即开始。而申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民主。也就是说直接的民主在现代社会不是不存在的,但是只有在主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会享有。如果主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也不能申辩,那么这个国家应该是一个专制的国家。申辩就是一种称述、辩解。在教育领域中,它可以使学生的意见得以反映,从而使高校的惩戒决定更加符合事实,防止了高校滥用权力,对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很好的保护。所以说申辩制度也是教育程序法中理应存在的程序之一。 第四,学生自治组织的重构。学生自治组织主要是学生会,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会的地位、性质 和宗旨却是模糊的,它受到校方的控制。事实上,学生会的建立就是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代表学生的利益来进行活动的。它绝对不应是高校的一个附属行政机构,学校也绝对不能利用它作为自己的附属机构。学生会应该是自治的,应该是校方组织选举产生的,但是学校不能拥有对学生会的人事任免权。学校对学生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学生会应该派员参加。这就可以强化学生的弱势,有效控制学校的权力。 除此以外,加强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救济机制,必须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建立起一个有机统一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机制,在制度安排上使申诉、仲裁、诉讼环环相扣,具有衔接性。因此,我们强烈要求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教育程序法,只要高校不遵守教育程序法法院就可以进行审查。实际上这是对教育程序法中的程序制度的推崇,也是解决对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司法审查的切入点的很好的办法,并为法院提供了审判依据。此外,学界讨论较多的教育公益诉讼可以进行深入考察,即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教育法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就这种模式的实体构建来看,由于教育公益诉讼案件的客体是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在条件成熟时,可尝试在我国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还建议,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宜实行“先听证,后复议,再诉讼”之三道链条的权利救济防线,即已经听证的案件可以不再复议而直接起诉,或是没有听证的案件直接起诉由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5

(一)“校地联动共学共育”实践活动背景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在“两手抓”过程中明确提出需“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写入;这些里程碑式的法治进程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崇。我国已经进行了四次较为大规模的普及宣传教育,并且,五五普法正在进行之中,但是对公民法制教育方法简单;公民法制教育对象泛化、无针对性;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枯燥,重点不突出;各相关单位没有建立联动的普法机制。特别是作为承担着服务社会任务的高校,除了要运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外,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服务地方,为社会公民做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当前加强对公民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全社会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因此,一种成体系、有计划、有步骤的“校地联动共学共育”实践活动应运而生了。

(二)“校地联动共学共育”的主要特点

“校地联动共学共育”的公民法制教育格局改变了学校单一的、只是向学生讲授法律法规的法律教学活动,同时也扩展了司法机关功能,学校和地方司法机关除了传统的功能外,相互协作进行公民法制教育,促进了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学校具有法律理论的优势,但缺乏司法实践的仿真环节。地方司法机关因为较多的履行了司法功能而对案件本身的教育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浪费了公民教育的资源。校地联手,便可实现司法教育领域的理实一体化。该项目以公民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主要研究如何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和地方司法资源,调动校地双方对开展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积极性,使校地双方都以推进公民法制教育为使命,二者合力,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公民法制教育的进程。“校地联动共学共育”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征:一是系统性强。以往项目的研究都是以大学生、高中生、公民、法制、法治等为单一对象,这次研究活动突破了研究对象本身,实现了对象前移,把施教主体作为研究对象,较以往是颠覆性的改变,并且把教育主体进行合二为一,进行系统性研究;其次是针对性强。此项目不是“遍地开花”,而是针对公民法制教育的实施,进行扩散式思维,对开展公民法制教育进行扩展式研究,尽可能的在以校地联动,互学共育的前提下,解决推进公民法制教育的问题;三是教育主体双向化。以往的研究,大多倾向于调动社会因素为高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而忽视了高校对地方法制教育重要作用。此次研究,创新在于探索了高校和地方行政、司法机关相互学习、相互教育的联动机制,双方如何在公民法制教育进程中联动发挥作用。

二、“校地联动共学共育”背景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得到不断完善以及法律宣传在教育领域的渗透,“校地联动共学共育”应运而生。“校地联动共学共育”以校园为背景,渗透法制教育,是一种有机的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普法教育的活动。在这一实践活动过程中,校园是主要的阵地和资源,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推动“校地联动共学共育”活动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保证这项实践生命力及渗透力的必然途径,同时更是促进我国法制教育走进校园,引导社会主力军健康发展的必然举措。笔者将从以下对加强和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展开详尽的论述: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制意识及理念的强化成为当下急需进行的工作。大学生作为一个较其他人群而言,在学识、理解力以及价值等方面更为突出,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同时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和接班人。加强和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法制教育工作开展的需要,同时更是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加强是保障“校地联动共学共育”效果的重要措施

“校地联动共学共育”是当前我国法制教育普及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它以校园资源为基础支撑,面向社会成员开展法制渗透与法制引导的工作。加强、推进大学生教育工作,能在校园中营造一种较为突出的法制氛围,从校园辐射开来,进而引导整个社会法制教育的持续推进。如此一来,不仅能对“校地联动共学共育”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起到有效的铺垫作用,同时还能发挥除校园基地作用之外的另一个作用,即导入和渗透的作用,从而保证“校地联动共学共育”的最终成果。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推进能够促进大学生更加全面的发展

通过上文论述,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大学生群体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就这些角色和作用的实现来说,仅仅依靠专业知识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信息时代与经济时代的发展,大学生受到的视听冲击越来越多,心理承受力也越来越脆弱,长期的高等教育并没有赋予它们较强的适应力和应变力,知识层次丰富但是又缺乏社会经验,这样一类人群在走向社会时,如果没有明确的引导和法律知识的灌输,是极为容易走上歧途的。因此,结合大学生的实际特点来看,法制教育的加强与推进不仅是帮助大学生成为经济建设主力军的重要措施,同时更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帮助大学生形成更为健全认识体系的重要途径。

三、加强与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具体措施

大学生是特殊的社会人群,他们介于学生与社会人之间,拥有丰富的知识体系及学习能力,但是在即将面临社会生活时,又显得经验不足,手足无措。在“校地联动共学共育”实践活动的背景与条件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不仅是促进“校地联动共学共育”这一实践活动发展,保障其成果的重要措施,同时更是从大学生发展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健康全面成长的有效途径。下文论述中,笔者结合“校地联动共学共育”的活动与实践背景,围绕大学生法制教育推进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一)设置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引起足够重视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加强和推进,首先应从课程的设置入手。作为学校来说,应结合自己已经拥有的法律资源,合理的设置一些法律知识普及的课程,引起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重视,逐步培养学生理性的法律逻辑与思维。大学课程中,有一些专业是以法律课程为基础的,如律师专业等。就这一部分学生来说,法制理念以及法律意识较强,走的是较为专业的方向。相对而言,就大学的其他专业来说,涉及的法律课程就较少了,甚至大多是是缺乏的。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在保证法律相关专业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专业的教学资源,将这些教学资源辐射到其他专业来,合理的设置一些选修课程或是公共课程,实现资源优化利用的同时,营造一种突出的法制教育氛围,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二)开展专题教育讲座,灌输法制理念

如果说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是导入的话,那么专题法制教育讲座的开展就是渗透了。在这一措施中,建议高校可以邀请一些公安单位或是较为著名的讲师等,对大学生进行某一感兴趣的内容进行教育和引导。比如,大学生恋爱是常事,当感情趋于成熟的时候,男女双方可能会选择同居。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民众对这一概念较为敏感,甚至觉得羞于说出口,同居部分的法律也是较为欠缺的。在对这一专题进行法制教育渗透的过程中,建议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法律经验,让学生对“同居”这一概念能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概念,以便在今后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判断。在开展专题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是专题与大学生的兴趣倾向应保持一致;其二是一定要与学生进行互动。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6

二是注重岗位培训。为了提高广大教师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分期、分批组织骨干教师参加省、州、县举办的各种形式岗位培训外,还多次组织骨干教师外出学习、听讲座、座谈交流经验体会,吸取新信息等,拓宽了教师的思路,提高了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要求教师不断地进行学历提高外,还把幼儿园教师职务培训管理与教育部门职务培训管理同步,聘请外校教师进行短期技能培训,并让骨干教师担负起培训能力较弱的技能和以老带新的重任。

通过培训,使教师们树立了新的儿童观、教育观,了解了新动态、新信息,学到了先进幼教理论与实践经验,使教师在职业生涯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是建构评价机制。我园制定了教师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评价体系,注重根据不同层次的目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在制定时,根据幼儿园的特点确定了两个倾斜政策:第一,向科研成果倾斜。由于认识到科研能力在教师整体素质中的重要地位,把科研能力的高低及科研成果的多少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参数,以此为突破口,激发全园教师的学习和教研热情,进而推动教师整体素质水平的提高。第二,向青年教师倾斜。

四是团队凝结力的塑造。幼儿园内部运行机制的构建如果只限于制度和规范的建立是不够的,内部运行机制构建的最高境界是一种精神的塑造,它对于一所幼儿园来说就是组织精神的培育。如我园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团结、敬业、奋斗、创新”的园风,现在真正成为群体的意识,贯穿于幼儿园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幼儿园成员的一言一行中,弥漫在整个幼儿园的组织氛围中,进而成为一种优良的园风。

二、狠抓教学常规管理

第一,抓教学常规,强调一个“实”。作为一个民族地区的幼儿园,教师教学思维僵化,教学方法陈旧。面对这一实情,我们首先把主要力量集中在教学常规管理中的教和学两个方面,提出“抓基础,重能力,高效率”的教学总体要求,在教法和学法的改革变化上花功夫。由于切合实情抓住了牛鼻子,因而变化非常显著,近几年,在办园模式上有了较大进步;其次,教学常规不要过于繁琐,必须精要易行,方便操作。几年来,我们一直这样去做,领导觉得教学常规便于抓便于管,教师认为具体实在,好实行。切忌为抓常规而抓常规,搞成形式主义。比如说检查教师的备课笔记,我们就看教学面向全体幼儿了没有,如何剖析重点,如何分解难点。检查容易,教师备课目标也明确,有的放矢,完全不是以前的纸与笔相加的教案了;再次,教与学绝不是花架子,要靠一点一滴去做,去落实。比如,我们在抓教学方面,不是看结果,而是进行系统分析,把精力放在听课上,充分了解和掌握教师教学的过程和目标的落实,师幼双边活动的开展,知识的接受和能力的培养等方面。

第二,抓教学常规,坚持一个“恒”。抓教学常规最忌时冷时热,有始无终。而事实上这样的工作也最容易三日风四日雨,虎头蛇尾,形成一个“认认真真搞形式,扎扎实实走过场”的局面。我们深知其中的厉害关系。如果园领导对一项工作没有恒心,那么,作为教师就没有持之以恒遵守“规矩”的毅力,就很难使自己形成严谨踏实的教风。

第三,抓教学常规,做到一个“柔”。教学常规,说到底,都要贯彻到教师身上,要教师去落实。因此,教学常规的核心是教师,从这个意义上说,抓常规就是抓教师。教师中普遍存在的两种心理状态是“要我做”与“我应做”。教师作为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不仅有知识,更有责任感、事业心,只要稍加引导,完全能转入“我应做”状态。

第四,抓教学常规,力求一个“新”。抓教学常规管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任何手段都要随着时间、地点、对象等外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充分意识到教学常规管理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优化的过程,它毕竟是某一特定阶段的产物,一旦教与学的具体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其形式和内容就必须随之变化。就我们幼儿园来说,过去在组织管理上很随意,很松懈,而现在是园长领头,各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共同参加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制。

管理内容上,把课题与教师论文纳入管理项目。管理方法上由过去的综合印象化,逐步向现在的量化评估考核推进,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量化,但又不完全依据量化。

三、让教师成为教育工作的主人

1.个体与统一

如备课的目的是指导教师自己的教育工作,因此最重要就该是写教师想写的,而不是写领导想看的。在掌握了这一原则,针对不同水平的教师提出不同的要求。首先,对在幼儿园工作时间较长、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提出了更高、更有效的备课要求,高级教师不必写详细的活动计划,因为她们多年的积累已使她们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写她们早以熟记在心的东西确实是一个浪费。为了更有效的促进她们,要求备课时要能针对难点备出自己独到的、更有见解的教育方法。备课方面可以精简,但在教育分析上要加大力度,因为她们已具有较高的分析水平,而对自己工作的反思又直接影响到自身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下一步教育计划的实施,其他教师像以往一样备课。加大对备课的批阅,批阅方式采取年级组长批阅或不定时的交差批阅,并填写评价分析表,对活动计划的各个环节逐一进行分析、解决。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教师能在较高的起点上开展教育工作,少走弯路。

2.自由与约束

时间的约束与教师主持教学要有一定的时间作为保证。每天的户外活动游戏时间、室内游戏时间、教育教学时间……都该给必要的保证。如果完全由教师自己掌握,难免会因教师自身的兴趣爱好而产生偏颇,那么全面发展将是一句空话。但如果把时间看的太死,教师又会为了遵守时间的要求而应付每一个时间段的教育工作:画不完就不画,玩不透就不玩。时间的约束不仅没有起到保证幼儿发展的作用,反而会促使我们的教学活动流于形式,削弱了教师的积极性。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7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8

教育权力的兴起 1949年时,中国有私立高校81所,占高校总数的39%。有私立中学2152所,占总数的42.4%。尽管现代国家的教育权力在清末以来有较大发展,但从中还是能看出古典中国以私学传统为主的残留格局。在西方,从中世纪产生的大学传统也是一种私学。这种私学传统慢慢形成了大学的自治和学术独立。尤其是大学授予学位的自主权,使教育和精神领域内的权威变得和世俗权力无关。这样才为现代宪政国家的"政教分离"模式提供了可能。因此尽管现代国家普遍都将教育视为应该由国家财政扶持的公益事业,使公立教育得到发展,甚至在很多国家公立学校都是比重最大的教育机构。但国家对教育的扶持,首先被视为国家的一种负担和责任,而不是一种可以因此干预和决定教育内容的行政强权。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普遍被认为是属于个人、民间的尤其是属于学校的私权范围。 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宪法都没有授予政府教育权力的条款。美国宪法对教育未作任何特别规定。因为在当初的立宪者看来,所谓教育,不过是公民的思想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一种汇合形式而已。因此在美国,教育问题在国家内部主要体现为一个宪法问题和财政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普遍认为,美国宪法中与教育密切相关的,就是第一修正案(不得干预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十四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财产和平等的机会)。国会立法和司法判决对教育的适当干预(如招生中的歧视和公立学校教育内容中的政治中立),基本上都是从这两个地方来的。美国联邦政府也有教育部。但教育部的主要职能是帮助联邦政府实现"关于人人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承诺"。它的主要经费也是用于资助教育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换句话说,对国家而言所谓教育就是教育资助,所谓教育部就是教育扶贫部。政府并没有可以干预教材制定、教员选聘、招生和颁发学位等教育事务的国家权力。政府教育部门和公立教育机构更不可能因此形成庞大的垄断利益和教育腐败机会,并因此产生出抑制和夺取私立学校发展空间的利益驱动。 即使在和我们相近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宪法(基本法)中也仅仅规定了"教育制度应受国家之监督"(第七条),并未将教育本身视为一种国家权力。在法国宪法第五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中,也明确将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权之外,规定只能由国会进行教育立法。日本的宪法也没有任何条文涉及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权力。但另一方面,自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使用"受教育权"一词以来,二战以后的国家颁布的宪法,基本上都将受教育权列为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把教育视为国家职能,把教育权定义为国家权力,用教育的国家性取代教育的公益性,无疑已背离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趋势,从而必然奠定政府对教育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的合法性基础。既然教育权是国家权力,国家就必须通过干涉、控制教学自由和直接支配学校教育,来保障其目标的实现。对教育的行政干预甚至不限于公立学校范畴,而必然延伸到民办教育的教材、教学、学位、招生、收费等自主办学权领域。这正是教育行政部门借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大纲和学位授予等教育权力,频频制肘民办教育,乃至在2009年规定"原有的所有进行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教育机构,一律终止招收文凭考试学生"的一个宪法根源。冠冕堂皇的政治权力和目标,在利润的诱致下,蜕化成了公立教育垄断集团攫取商业利益的借口。 教育立法的冲突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发展,始终在受鼓励和受限制这两根线之间徘徊。从教育立法的角度看,两条线索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一个宪政问题。 第一根线索,体现为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主导性的立法者是全国人大。其根源来自宪法第19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领》指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社会办学提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2009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允许民办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因为这些立法,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一度获得了长足发展。 第二根线索却充满了对民办教育的约束和争夺。主导性的立法者是教育行政部门,其根源是宪法中规定国家教育权力和意识形态目标的第24条。这一系列的主要立 法有三个,一是1994年的《教育法》,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外的私立学校包括大学,既有营利的,也有不营利的。在民办教育和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一概不允许民办教育营利显然是不明智的。尤其是在公立学校拼命营利的情形下就更显得不公正。二是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该条理延续了不营利的要求,第5条更强调:"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教育机构"。三是2009年4月生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人大立法允许民办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之后,教育行政部门一面取消民办高校的学位授予资格,一面通过这个条例,允许和鼓励公办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绕开公立学校不得营利的法律限制,继续扩展教育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性,去和民办教育争夺可以营利的空间。 在这些立法的诱导下,公立学校的"民办化"势头如火如荼。2009年5月,教育部下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鼓励公立大学举办"民办"的独立学院。短短一年,目前25个省市已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了300多所所谓的民办"独立学院",在校本科生达40多万人。此外,公立中小学也开始大搞所谓的校内"民校"。但另一方面,近年来民间资本支撑的真正的民办教育却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新增民办学校逐年减少,相当比例的民办学校甚至濒临倒闭。一位黯然退出教育的民办教育家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到头来却变成了"民办教育破产法"。此说不无道理。 这两根线索,尤其是在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起草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在由教育部起草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之间,从条文内容、公共政策倾向和宪法依据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立法冲突。从立法模式上看,反映出由全国人大主导的代议机关立法模式,开始取代以前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政府立法模式。90年代中期以前的立法,往往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主持起草。但90年代后期以来,由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的立法就多起来了。人大及其专门委员会通常缺乏行政部门的直接利益驱动,因此其公共政策倾向逐渐的具有某种宪政化、民主化的走势。譬如人大会自发的更多考虑社会舆论而非政府部门的难言之隐。但由于缺乏一个公开和竞争性的代议机关立法平台,以及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负责的宪政关系也尚未到位,政府部门就通过滥用自己的行政立法权和大量的授权立法,去和人大进行立法的博弈和制度的角斗。 这种立法冲突在90年代末期以来,已多次发生。如《公路法》引发的养路费还是燃油附加税的争论。《通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严格责任的争论等。由于违宪审查这一重要的宪政技术的缺失,政府部门的立法权几乎不受制约;加上它在人大立法和制度决策上的各种明显和隐性的影响力;政府的部门利益立场和全国人大正在逐渐形成的中庸立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越发频繁和反复拉锯的立法冲突局面。有时候甚至连最高法院也会参与到这种制度博弈中来。如《破产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历经十年无法出台,最高法院干脆就在2009年自行颁布了一个详细的司法解释,其中主要条文都与当时的破产法草案无二。 今年二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是这种立法冲突的一个典型。该细则将长期享受垄断利益的公办教育力量引入民办教育,对真正的民办教育无异于釜底抽薪。教育权力不受限制的膨胀可见一斑。但这个细则从程序上看却是明显非法的。 第一,以往的行政法律因为粗放型的立法特征,一般都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外资企业法》等等。但近年来许多人大立法不再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恰恰没有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当初这个法律的出台过程也阻力重重,许多地方都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相左。人大因此也不可能将一种全面的法律解释权授予给行政管理部门。于是《促进法》仅仅对"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在工商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及"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这三个问题,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并且还明确废止了1997年旨在限制民办教育的的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值得玩味的是,近年来行政机关常常在缺乏上位法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的情形下,改用制定《实施条例》的办法对人大的法律进行各种裁剪式的解释。所谓条例,显示自己行使的不是人大的委托立法权,而是独立的行政立法权。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立法解释的权力。国 务院并认为有解释必要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而不能自行解释。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是行政部门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对人大立法的自我解释。教育行政部门出于对人大立法的不满,通过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行进行修正和限制,限制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使法律向着维护公办教育的垄断局面和商业利益倾斜。这个做法违背了基本的行政法原理和宪政常识,是可质疑和令人惊讶的。 第二,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教育开了获取回报的口子。但根据《教育法》,公立学校的运作仍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条例》规定公立学校和其他机构可以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外的资产合作兴办营利的独立法人的民办学校。事实上等于允许公办学校营利。既然独立学院是独立法人,就和公办学校本身的教育事业无关。那么公办学校无论以品牌还是其他资产合作办学,都是利用公益事业的资产从事营利性活动。国家之所以将纳税人的钱用于投资教育,正因为教育是公益事业;公立学校的资产均来自国家的投入及其孽息,使用这些资产进行营利活动,并与私立学校争利,显然违背了用纳税人的钱兴办教育的目的。因为国家显然不能为了一种营利目的,而通过强制性的税收进行融资。这个基本常识可以借用日本宪法的第89条来解释,"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尽管我们的宪法没有类似的明确表达。但这个实施条例仍然违反了《教育法》关于公立学校不得营利的规定。 而且如果民办教育是重要的,并具有促成教育多元化的独立价值。那么让公办学校去参与民办,显然不如直接拿一些钱去扶持民办教育。如西方国家的政府教育经费,有相当部分就是直接投给私立学校的。哈佛每年有数亿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在澳大利亚,国家财政投入甚至占到了私立学校经费的70%以上。这就是因为政府没有干预教育事务的权力,所以它把钱投给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并没有差别,没有巨大的寻租空间。因此它只需要考虑教育经费的投入对于公益的影响。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等人甚至主张实行"教育券"制度,通过向受教育者发放一种凭证,好进一步将政府资助教育和直接兴办学校这两种职能分开。但在我们这里,因为教育首先是一种国家权力,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借此渗透进教育的每一个有租可寻的环节。这在根本上造成教育行政部门千方百计挤压民办教育的空间,怂恿权力渗入教育,享受巨大的垄断利益。而且连民办学校可以获取回报这样的鼓励措施,都仍然眼红,要迫不及待的分一杯羹。 教育立法的冲突,从立法的模式上看,是我们正处于人大主导型立法与政府主导型立法之间的转轨时期造成的。从教育的角度看,则和把教育首先视为一种国家权力,并缺乏有效途径对其进行制衡有关。但因为我们目前没有对政府立法进行合法或合宪性审查的宪政制度,无论人大还是法院,都严重欠缺打击和纠正行政部门立法腐败的能力。 教育权力与受教育权的冲突 从宪法角度看,国家的教育权力,和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存在一种宪政上的紧张关系。如果投资教育是国家的一种责任,那么从逻辑上讲,公民的受教育权显然是先于国家教育义务的。因为国家行使教育职能的目标,正是为了实现和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是,如果具有某种实质的道德和精神目的的教育,被视为国家的一种权力和目标。那么教育就脱离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成为一种单独的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这时国家的教育权及其特殊的道德目标,就会构成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一种限制。把宪法上享有受教育权的公民,下降为了一个宪法上的"受教育者"。 因为在国家对教材、招生、收费、教学和学位授予进行统一的干预时,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途径和可能性,显然因为这种统一的干预而失去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从这个角度看,没有民办教育,没有教育标准和内容的竞争(如教材和考试方式的竞争),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不完整的--除非国家能够保障所有学生都得到高等教育的机会。反过来说,只要国家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获得升学,国家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任何实质干预,就都可能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就业问题也是如此。教育的一切因素如教学、教材、教师选聘以及考试等,都会影响学生的成绩和未来的就业。以前国家对教育内容的控制,是和国家包办一切毕业生的分配相一致的。但在市场体制下,国 家对教育内容的控制,显然无法保证其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正当性。因为如果教育行政部门认为自己具有一种公共权力,能够决定让每个学生必须学习哪一种教材,必须按照某种标准思考,或必须接受某种形式的考试。那么教育部门就应该保障每一个失去选择权的学生将来都能找到工作。否则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他们就有权利埋怨国家的教育伤害了自己的就业和生存能力。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生就有权针对任何一本部颁教材的任何错误或缺陷,要求教育部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如果社会上和学术上存在其他更合理的理论和观点,学生甚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认为教育部人为地限制和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 这种来自政府的统一限制,甚至也会对公民的思想自由构成侵犯。如今年9月12日,福建著名维权律师丘建东,就向成都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在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期间,该院的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78页关于"宗教在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陈述,对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构成了伤害。他认为这一出自教育部统一教材的的陈述,违反了宪法第36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他要求四川大学赔偿损失,并对教科书内容进行书面更正。这几乎是国内第一例针对教科书的宪法诉讼案。但教材中的学术观点能否被视为一种宪法所言的强制或歧视?我认为从法理上看,仅仅诉诸宗教信仰自由可能缺乏胜诉的说服力。按我上面的分析,根据公立学校和国家的关系,以及统一教材所造成的教育标准的垄断性,丘建东完全可以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诉讼理由。因为在一个教学大纲被垄断的教育体制中,他在理论上将无法通过学校教育而获知任何其他观点,他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和思想自由)显然因此受到了损害。 如果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打破教育垄断,抑制教育权力膨胀,大力促进民办教育的意义。那么民办教育及其自主办学权(学术自治)的实质,与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直接相关的。民办教育的兴起,有助于打破国家对教学和学术不合时宜的全盘控制,帮助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而且公民兴办教育,本身就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一种集合、实现和延伸;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应该包括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教育机会和教育内容的权利。 但作为国家职能的教育权力,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垄断集团的利益驱动与裹挟下,却显得和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扩展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努力格格不入。从宪政的视角追究其根源,一是在理论上,国家的教育权力与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公民政治权利,在宪法上构成了明显的合法性冲突。二是在制度上,因为政治改革的缺失,人大立法模式和政府立法模式,使教育制度的改革充满了人为的拉锯和不确定性。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9

2我国高职教育过程中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学生管理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性环节,配合新时期各高校发展的新形势和学生新特点对大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更加需要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90后大学生因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其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针对性,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经远远不再适应现阶段的学生思维模式以及教育管理现状。这一时代的学生思维现状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速食主义明显,探求问题只讲求表面现象而缺乏深度,二是思想独立反叛意识较为明显,相较于80后更加自我,以自我为中心,三是思想方面功利色彩明显,效益行为模式已经较为突出,四是内心丰富但过于敏感,情感思想较为浓重。随着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大众化倾向,而我国的高职教育作为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我国各行各业培养了众多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我国高职教育这些年的不断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所以,高职学生管理工作中也存在许多新问题,高职学生无论在其学习方式以及就业方式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形式下,我们教职工作者应该通过何种新思维科学地教育管理学生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学生教职工作者面临的新问题。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10

 

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教师要不断的转变教育观念,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模式。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探究、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必须在实现教学目标、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因此,教师已不再是主讲人,而是课堂的组织者。为此,我在地理课堂教学中就构建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作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成果。下面我就地理教学“四结合法”这一教学法作简单的介绍:

一、如何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

1.讲、读结合

即教师的启发引导、归纳总结等指导性的教学活动与学生自学性的阅读活动相结合。新教材内容的可读性和趣味性以及“读一读”这一栏目的设置为实施这一教学方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在讲到“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内容时,先引导学生阅读课文“中国科学家在喜马拉雅山考察时,发现山中的岩石含有鱼、海螺、海藻等海洋生物的化石......。”及“读一读” 栏目中“沧海桑田”的成语故事等内容,然后教师再总结出“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结论。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地理知识的印象,又能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探索地形变化原因的兴趣,为下文的学习创造良好的学习动机。

在教学过程中,是先讲后读,还是先读后讲,可视教学内容的深浅及学生的知识水平灵活掌握。对于比较通俗易懂的内容一般可以先读后讲教育学论文,如上述“地形是变化的”这一内容。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教学内容,如“褶皱和断层”。可先讲后读。即先由教师分析讲解,(包括必要的演示),然后再由学生阅读课文中的有关文字内容及插图,以加深学生对这一部分知识的理解。

2.问、答结合

这是教师们在上课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教学方式。充分利用新教材“想一想”这一栏目中设置的问题及一些教师自拟的问题进行课堂提问,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回答,可以及时检测和了解教学的效果,以便教师做出相应的教学调整,同时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加深他们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并且活跃课堂气氛。

例如,在讲究“褶皱和断层的形成及其对地形的影响”这一

摘要灵活地设疑提问,以增加学生的练习机会。

3.图、文结合

地图是学习地理的重要工具,任何形象生动的语言描述都无法代替地图在学习地理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根据地理学科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地图册及课本中的插图,把课文内容与有关的图表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读图、填图、分析图或绘图,是提高地理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图像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是新教材的一大特色。在上课时,注意利用这些图像和课文中的“读图”要求或者是一些教师自拟的读图提纲,引导学生积极开动筋,认真查阅地图、分析地图,将课文中用文字表述的地理知识与地图形象语言紧密结合起来,既可加深学生对地理事物空间分布规律的认识,又可帮助学生掌握有关地理知识的内在联系。

例如,为了让学生认识世界上主要火山、地震分布的规律及其与六大板块的关系,可以引导学生看课文3. 32图,并把它与3.14图进行对照,这样学生就能深刻地掌握“世界上的火山和地震主要分布在环太平洋和地中海--喜马拉雅山两大地带,即板块与板块的交界地带”这一内容。

4.练、评结合

即教学中先让学生动脑、动手完成教师布置的适量练习题,然后教师根据学生的练习情况 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评分析,并订正答案。这一活动一般是在讲授完一定量的教学内容后,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利用课文中的思考题或一些自拟的题目来进行的,旨在通过练习和讲评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弥补知识缺陷,并掌握一些地理的基本技能。这种练习活动主要是书面作业练习,但也可以是针对课文某一内容而进行的野外考察或社会调查活动。新教材“想一想”,“做一做”等栏目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进行这种练习的好素材。

例如,在讲授完“地形的变化”一节课后,引导学生“想一想”来自地球内部的力量和来自地球外部的力量对地形的影响有什么不同,并要求他们列表比较这两种力的来源、表现形式、影响结果等内容。课后带学生到校外做一次野外考察活动,让他们看一看当地以什么地形类型为主,裸露的岩层中有没有褶皱、断层的痕迹教育学论文,探讨流水对当地地形的影响,最后教师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和考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并作必要的补充。这种总结性、实践性的练习活动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并培养他们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

二、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关系。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及教材,明确各部分教学内容的目的要求,了解学生的知识现状,在此基础上严密设计讲与读、问与答、图与文、练与评的内容并妥善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对学生在阅读课文、回答问题、分析地图及练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教师要及时给以指导或做必要的提示,防止出现教师讲解“注入式”学生练习“放羊式”的局面,力求使课堂教学做到学生积极参与下的教师传授知识与教师精心指导下的学生探讨知识紧密结合。

其次,要合理分配课堂上教师及学生活动的时间。教师的讲解要力求简明扼要、用词生动准确,注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着重对知识的分析比较、归纳总结,抓住关键、讲清原理、阐明规律,尽量缩短教师讲解所占用的时间,以便课堂有足够的时间供学生进行“探-讨式”的学习活动。

理论教育法论文例11

体育教师培养和体育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内涵的发展离不开体育理论的教学和水平的提高,因为理论知识不只是指导体育实践和体育教学的方法论和认识观,从理论回归实践和实践提高理论都是如此.理论教学教予的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是体育作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技巧和能力,以及从严密的分析中培养的体育理论素养能使学生为将来的事业提供更好的技术准备。

以理论研究为核心的体育理论课程很难使驰骋在运动场的专业学生感受到它的威力和丰富多彩,加之体育专业生源素质总体不高,学习积极性不强,体育理论教学改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著名教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是崇尚科学技术教育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倡导教育应从传统的“陈腐公式”中解放出来,把科学技术作为教育的中心,通过实物教学,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精确操作的能力和清晰地表述事物的能力,以适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1]。与技术工人的工作程序相似,引导文法将培训中的任务提出和工作程序分为六个步骤:应该做什么?引导问题2.如何做?计划工作3.确定加工程序和工具。与老师讨论3.加工工件完成任务4.作业达标否?质量控制5.下次要注意

什么?与老师讨论6.采用引导文法。

这六个步骤,从开始就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计划、实施和检查的能力。使他们在学到工作方法的同时,并能用之独立解决今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的问题。引导文教学法不仅教会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培养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德国引导文法的核心是提出引导问题。通过核心问题的引导,学生学会自己分析引导文所给出的重要信息它适应各层次学生的水平和学习进度,在鼓励优秀学生和先进生的同时,也不放弃滞后生。在这种教学方法中,教师的角色由传统的教学主导者转变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或主持人,是学生学习、训练或能力形成、素质提升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避免了传统的教学方法中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知识单向流动,学生被动地接受的弊端。

引导文是专门的教学文件,对工科专业课教学来说,就是来自工程实践的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技术问题。通过工作计划和自行控制工作等手段,引导学生独立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

在通过引例讲解了理论的概念和含义后,为了使体育类学生有一个现实的场景掌握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涉及人体科学,训练方法论、运动生理实验课程,心理学,体育统计学等),在这种教学理念的指导下,老师可以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对象在教学实践中使用诸如“引导文教学法” “知识竞赛法”、 做到各种方法结合和创新使用,强调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与共同参与意识的培养,改变了仅由教师单项传输的教学模式,避免过分强调教材、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的统一,缺乏层次性、多样化,引导文资料与其他学科充分地相互补充,避免体育教学与其他教学的协调不够。

得出的结论证明,使用引导文资料教学的教学班级,对于理论课程学习中的知识掌握的具有更好的条理性和深刻的印象,同时在理论联系实践的应用方面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