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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熙认为,此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财权事权下移,区县相应财权事权扩大;收入由原来的分级管理变成分税管理,彻底分税。以上两项工作与统计部门有直接的联系。他说,无论是财权事权下移还是实行彻底分税制,其实质就是要打破所属观念,强化区域整体发展。与此相适应,财政指标已经先行一步,税收统计上也做了相应调整,客观上要求统计部门的核算要配套,即推行区域统计。
2.税制转型实现税制转型主要通过四个方面体现。首先,要想不断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增强管理财务的主动性,加强管理各级政府的财务分配,发挥主要的财政职能,就需要采取建立分税制度的办法。其次,通过采取抬高补助额等举措来完善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缓解了部分地区被迫增长经济却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持去促进其持续发展经济。此外,统一所得税制度,将所有的企业按规则展开公平竞争,可以平衡各种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把增值税作为主体,将消费税与营业税作为补充,建立新型的流转税制度,将计划经济税制转变为市场经济税制,一方面增加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能确保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常实施。
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1.财政税收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当前的财政税收体制仍然留有局限性,使得财政不能均匀分配,影响了宏观调控,主要原因第一是由于财政收支没有合理分配,呈过度集中的态势,第二是由于非税收收入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归纳在政府的财政收入管理体系之内,第三是由于某些重要的税种不在征收税负的范围之内。
2.预算体制改革存在不足如今国内所施行的财政预算制度由于涵盖范围面窄且地方政府预算体制不够先进,导致出现了严重的资金问题。这样的预算体制实在是不适合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也与整体发展规划格格不入。同时没有严格的监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进行规范的监督指导,使得某些实际问题没有得到进展。
3.财务管理存在不足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政府通过采取精简结构、精简人员的方法来节约成本,这样的做法缺失了部分甚至全部专业的管理财政税收的人员,让财政税收在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大的漏洞,不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此外,正处于转型期的财政管理队伍难免出现能力参差不齐的人员,容易发生事故,不能有效地管理财政税收工作。
4.转移支付存在不足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通过中央的财政支出来调节差异。由于各地区转移支付类型的选择重点不同,以及缺乏监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督,在转移支付中就容易出现官员腐败或者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会增大不同地区的收益差别,不利于国内经济社会的稳定。
三、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创新性建议
1.建立财政管理体系要想建立既高效又精简的财政管理体系,首先应该逐渐实现征收税收机构的统一化,此外建立省、市、县甚至乡镇的财政管理机制,然后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解决办法。这样的上下一体化管理同时配以严格的监管力度,能够以很高效地的工作效率进行财政管理工作,最终达到规范化。
2.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系扩大预算涵盖范围的同时健全包括经常性、资本性等预算的复式预算体系,最大程度地将财政收支加入到预算管理的范围之中,从而达到大范围多元化的预算管理,最大限度地惠及民生。
3.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转移支付体系,就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相整合,首先增加前者作为支付手段的比例,将后者作为补充相结合,合理安排二者的结构比值。其次,将资金分配公开化、透明化,对转移支付支配办法进行改革。
4.建立健全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的设立应该以促进科学平衡发展为基本目标,建立公平的税收结构,合理调控宏观税负水平。首先不应给纳税人造成太重的负担,确立适中的税负水平,而在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地提升。此外,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改变税收结构,将营业税或物业税作为主要税种,同样也可以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两者的比重,也可以选择及时加收环境税来合理分配资源。
5.建立健全财政体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情与发展需求,统筹兼顾,最大可能地实现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稳定与平衡。要做到这样就应该让中央政府将部分实际权力下移至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能自主行使部分权力,此外在中央财政收入稳定的基础上将其余地方政府合理分配,然后在二者财政支出比率保持合理稳定的前提下,让中央对部分支出直接管理,缓解地方压力。
一、WGA的基本框架
WGA是指覆盖英国所有公共部门的一组合并财务报表。它借鉴商业会计方法,为整个公共部门制作一套基于通用会计准则(简称GAAP)的、统一的合并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提供质量更高的、更透明的信息,支持财政政策的发展,更好地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更有效地分配资源。
1、WGA涉及的范围。
《政府资源和会计法案2000》为WGA提供了立法框架,它要求财政部为每个履行公共职能的实体,以及部分或全部由公共资金支持的实体准备WGA。具体来讲,基于GAAP的WGA的合并范围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四个地域的各种类型的1300多个公共实体。这些实体分为以下几类:
(1)中央政府。包括核心政府财政基金(’Coregovernment’financialfunds,例如:国家贷款基金账户);政府部门资源账户;非部门公共实体;养老金计划,包括中央政府养老金计划,国民保健服务、教师等其它非基金性的雇员养老金计划);部门资源账户中未包括的国民保健服务实体等。
(2)地方当局(Localauthorities)。包括四个地域的各类议会(如:单一制议会、郡议会、自治市镇议会、区议会等等);消防机构、警察机构、缓刑委员会、旅客运输机构;废物处理机构、资源保护局;地方教育当局及学校等。
(3)公营公司(Publiccorporations)。包括国有行业、其他公营公司、营运基金等。
2、建立WGA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合并的方法论问题。由于合并的工作量非常大,采取财政部与政府部门相配合的方法,由财政部负责整个合并过程及账目的编制,并利用政府部门作为中间人,由它们负责其主办实体的子合并(sub—consolidation)。在合并步骤上,采用阶段性方法,先发展中央政府统一账户(CGA)和未经审计的、基于统计原则的WGA,再过渡到基于GAAP的WGA,并且对账户进行几年的模拟运行,以确保质量。财政部还通过成立专门的项目团队和咨询组,制定详细的合并进度表,要求每个相关公共实体制定年度数据进度表等多种措施,来确保WGA项目的顺利实施。
(2)集团内部交易的问题。WGA把所有的公共部门看成一个完整的实体,因此必须排除集团内部交易的影响,即从合并的WGA数字中对销掉不同公共实体之间的所有物质交易和结余。此外,对在多个账户中报告的交易要进行调整以避免重复计算,这主要涉及到集中基金账户、国民贷款基金、国民保险基金。
(3)会计政策和会计惯例的一致性问题。合并必须基于统一的会计政策框架,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而英国各类公共实体采用的会计政策体制并不一致,具体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加大了合并的难度。为此,必须比较、调节和集中公共部门中各类法规及会计指导系列,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惯例。
(4)WGA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政府资源和会计法案2000》指出,早期的WGA报告至少要包括三个核心报表:财务绩效报告(即收入与支出账户,相当于损益账户)、财务状况报告(即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解释主要的数字是如何得出的。通过这些高度集中的报表,为议会和其它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宏观经济信息。
(5)审计问题。为了增加WGA的可信度,其账目必须进行独立的审计。这一审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并入WGA的各个公共实体的法定审计,为此,应当建立与公共实体审计行业标准类似的审计标准,规范审计意见的形式,明确审计权限,并且协调不同审计人员的工作。例如:根据合并范围,明确主计审计长(简称C&AG)、私营部门审计人员、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审计人员、北爱尔兰主计审计长等不同人员的审计权限和范围,协调不同审计人员对会计确认等问题的差异。此外,可以开展一至几年的审计模拟运行,以检验其效果。
3、WGA的发展目标。
(1)中期发展:建立基于统计的WGA。在开发和实施基于GAAP的WGA的同时,财政部决定先为整个公共部门开发未经审计的、基于统计原则的WGA。它可以在财政年度结束后较短的时间内生成,有利于为短期或中期财政政策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以促进财政政策的发展,此外,它有可能提高基于欧洲账户体系(简称ESA)的国民核算账户的质量。
(2)中期目标。建立WGA的中期目标是以GAAP为基础,准备一套完全经审计的WGA,它既会流入(feedinto)基于ESA95的国民核算账户,也会流入基于统计(也基于国民核算账户)的WGA(如图1所示)。经审计的、基于GAAP的账目以年度为基础生成,它要经过议会的详细审查,并且为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其主要的信息来源为:部门的资源会计与预算(简称RAB)账户、信托和养老金计划的财务报告、地方当局和其他公共部门实体的账户。
基于统计的WGA年度或季度为基础产生。为了产生季度信息,它需要从国民核算账户和部门RSB账户中生成综合的数据,并且对国民核算账户分类进行调整以生成使用RAB分类的账户。这些未经审计的季度信息应当及时准备好以进入短期的财政政策规划过程。
资料来源:HMTreasury(hm-treasury.gov.uk)
WGA是对现有国民核算账户的重要补充。国民核算账户、基于GAAP的WGA、基于统计的WGA,这三个账户都有可能彼此接受数据,例如:可以通过WGA生成的数据改善国民核算账户的数据。
(3)长期目标。长期中,基于GAAP的信息首先从RAB,再从WGA,越来越多地直接流入国民核算账户。WGA的长期发展目标是建立一个能够提供年度审计账目、季度产出数据、国民核算账目,以及国际比较、规划和预测、经济和财政政策等所有产出的、单独的数据收集系统(见图2)。
要实现长期目标,必须做到:(a)成功实施基于GAAP的WGA和审计;(b)拥有从多种平台接收数据以实施合并的技术,以及为多种报告处理数据的技术。
为了生成图中所示的结果,一些来自WGA的数据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者与其他数据相结合。例如:考虑到ESA分类,可能要进行数据调整以编制国民核算账目;一些预测可能需要把GAAP信息与人口统计规划的数据相结合等等。
资料来源:HMTreasury(hm-treasury.gov.uk)
二、对WGA的评价
1、英国政府对WGA的期望。
近年来,在新工党的领导下,WGA已经从最初的关注增加透明度、增加各类政府部门和公共实体之间的财务责任,发展到与政府决策(尤其是经济层面的决策)直接相关。不论对政府本身,还是对议会、纳税人等其它潜在使用者而言,建立WGA都具有明显的好处。
政府希望WGA能够为各个层次的政府部门、议会、纳税人等用户提供质量更高、更透明的信息,以辅助经济政策的发展,通过更好的决策促进经济绩效的改善,从而使纳税人受益。
2、对WGA的批判性分析。
(1)WGA辅助宏观经济决策的局限性。政府期望通过WGA提供对宏观经济决策有刚的信息,特别是帮助处理代际公平问题和财政可持续性问题。这里隐含的假定是:WGA能够包括养老金、税收、社会保障人口预测、固定资产使用期限等黄金法则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但是WGA信息难以达到这些要求。为了责任目标,必须确保这类资产的保护成本、维修成本等信息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在政府账目中。
(2)政府债务合并的困境。现实的困境是:政府一方面希望WGA提供所有公共部门债务的合计数据,另一方面又不想将一些重大的债务(如养老金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这种矛盾心理直接影响了WGA信息的可用性及其合并的进程。债务合并困境的典型例子有:(a)关于“铁路网”(NetworkRail)实体21万亿英镑债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计审计长应用英国GAAP,认为铁路网的债务应该列于资产负债表中,而国家统计署应用ESA95原则,认为这一债务应该在表外。(b)对私人主动融资(PFI)、公私合作(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根据FRS5中设定的基本原则,WGA合并中应当包括PFI项目(因为政府确实从项目中受益并且承担了在长期中为项目提供经费的义务),但是PFI项目却被保留在表外。PPP项目中与政府合作的私营公司的资产、负债既没有列入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也没有列入特定用途实体(简称SPE)的资产负债表。
(3)合并会计技术的问题。同私营部门相比,公共部门在使用合并会计技术的概念及操作上都更为困难。主要表现在:(a)由于高度合并的数字,WGA可能掩饰了一些绩效较差的政府单位,而且低估了那些绩效较好的单位的贡献,难以提供评价政府财政状况和财政业绩的充分信息。(b)合并界限难以确定。关于公共部门的定义多种多样,不同的界定标准反映了不同的政治责任。反对编制WGA者认为:将非部门公共实体、地方政府、国有行业等纳入WGA会引起误导,因为这些实体与中央政府在宪法上是独立的,中央政府不拥有这些实体的任何资产和负债。但是支持WGA者认为:如果尊重这些实体的宪法独立性,WGA将是不完全的,因为这些实体或多或少地从中央政府那里接受资助。(c)WGA审计中涉及的实体众多,难以协调。一方面,主计审计长、四个地域各自的审计机构、私营部门审计人员都有自己独立的审计权限,另一方面,主计审计长等主要审计人员必须依靠次要审计人员的工作。要想管理次要审计人员的工作,主计审计长必须拥有否决他们工作的权利(如果审计缺乏质量)。但是,目前并没有清晰的审计直线职权,不同公共部门审计实体之间又竞相争夺地盘,使得WGA审计过程存在重要的结构缺陷,在会计确认问题上各种审计实体之间可能存在大的分歧。(d)WGA要求公共实体实施权责制基础的会计系统,大量的中央政府账目也已经改为权责制基础,但是由于获取信息的技术难度,税收的计算仍然是现金制基础的。部门RAB的合时性和质量,以及上述未解决的问题都会危及WGA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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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公共财政与公有经济尤其是与国有经济有着一种特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财政一方面要承担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又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满足不断增长的必不可少的公共需要。这些特点表明,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转化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息息相关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今后一定时期,国有经济将仍然是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从政府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看,公共财政的建立不能排除国有企业的存在。根据公共产品的特征,可以把公共产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货币发行、空间技术等;一类是准公共产品,如交通、通讯、能源、城市公共服务等。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是直接生产,一种是向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采购。一般来讲,纯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性很强的准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以直接生产的方式提供,而政府直接生产就必然依托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公共企业”的特殊功能。而政府向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采购时,对象也可能是国有企业。所以,无论政府采取什么形式,都不排除国有企业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三)政府在调节和干预经济时,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必然会进入一些垄断性行业。政府干预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方法有,由政府直接经营或者制定严格的经济措施限制这些行业的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以保护市场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世界各国来看,有相当多的垄断性行业是由国有企业直接经营的。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中,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公有制经济规模比重逐年降低,但是在财政收入来源中,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成分比重一直居高不下。1995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为33.95%,但提供的财政收入比重却占71.15%。在传统体制当中,国家的某些目标和职能需要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国有企业除了以利润和税收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外,还担负着充分就业及向职工提供福利等政府宏观经济目标,因此,“企业办社会”的结果是企业效率低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不仅制约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而且减少了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再加上税收监管的不力,预算外收入挤压预算内的收入以及财政支出的不断膨胀,造成90年代以来,国家连年出现财政赤字,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
财政压力的最终缓解有赖于多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国企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改革的同步推进。同时,财政改革的推进即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公共财政职能的履行,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因此,国企改革和财政改革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规范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卸下沉重的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使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轻装上阵。其次,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能够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国有企业以一种崭新的姿态面对改革。再次,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改革带来了各种新的实践方式,使国有企业真正能够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改革。最后,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改革创造了稳定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提供了巨大的财政支持,降低了国企改革的社会成本,减少了国企改革的后顾之忧。总之,新型的、规范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将为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开拓空间。
二、从公共财政收入角度看国企改革
1.发展非国有经济的第三产业,摆脱财政和就业对国有企业的依赖,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新型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建立,可以摆脱那种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的财税体系,改变国家财政收入对国有企业的严重依赖。重构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思路之一,就是根据变化了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等经济结构状况,拓宽理财思路,调整有关财税政策,提高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财政贡献率。
(1)发展非国有经济,摆脱财政和就业对国有企业的依赖。非国有经济的崛起使国企改革遇到了极佳的机会。随着非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比重的迅速上升,其产值和财政上缴的比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成了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源泉,给了国家财政新的支援。困扰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崛起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非国有企业以它惊人的包容能力为数以千计的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相对于国有企业在提高就业方面的作用在逐步提高。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财政税基。从财政收入来源的产业结构来看,我国的财政收入对工业这个国有企业密集分布的产业依赖性很大,约占50%。而信息、房地产、证券、金融、娱乐、中介等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利润率高,但财政贡献率却很低。因此,提高第三产业新兴部门的财政贡献率,对减轻国有企业财政负担,拓宽财政税基、增加财政收入意义重大。
(3)公平各所有制企业间税赋,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类企业间的公平税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税赋较重,非国有企业税赋较轻,难以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这样就扼杀了国有企业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各类企业间的公平税赋意义重大。此外,还应尽量减少针对非国有经济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过多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一方面意味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另一方面反映了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使没有获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更加感到不公平。
2.清费立税,减轻国有企业税外负担。国有企业除了预算内各项利税的上缴外,还要负担沉重的各项预算外非税收入,包括基金、收费和摊派等,形成了税费并重,甚至费税倒挂的现象。沉重的税外负担吞噬了企业的利润,削弱了企业的活力,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且由于这部分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了政府的监管和控制,扰乱了我国财政秩序。经过改革,规范、完善的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建立,将减轻国有企业沉重的财政负担。
3.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开征社会保险税,推进国企改革。与西方的个人所得税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引起的收入再分配规模较小,涉及面较窄,没有起到将国民收入应有份额从社会富裕阶层向贫穷阶层转移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主要是在技术上加以完善和加强征管,使其能够实现其调节社会收入,为社会保障提供财力支持的职能。为了使国企改革到位,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开征社会保险税。这样,个人所得税侧重调剂社会成员之间的个人收入不平,社会保险税侧重调剂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福利水平,防止个人在收入及福利方面的过分悬殊,为国企改革的深入进行创造稳定的环境,尽量减少国企改革引起的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满。
三、从公共财政支出角度看国企改革
1.财政从生产领域走出来,从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走出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以国家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方式,要求财政尊重和维护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自,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理财自,财政不再承担弥补企业亏损的责任,摆脱国有企业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迫使其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真正做到财政和企业分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还要求财政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退出来。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经营由企业自主解决,财政将致力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侧重宏观调控。
2.增加对科研、教育等公共物品的提供,为国企改革注入活力。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财政支出还远远不能满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使得公共财政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公共物品中的行政、公安、国防、公共卫生等的供给,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每一个企业正常所需生产经营的宏观环境。而科研、教育虽然不是纯公共物品,但却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所以应该成为新型公共财政支出体制中的侧重点。增加对科研、教育的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查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使国有企业能够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专业,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这些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
3.增加公共财政的转移性支出,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失业问题的解决。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职工面临下岗。失业问题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新型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的建立,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办再就业工程,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尽量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使失业职工尽快成为劳动力市场“空缺”的合适人选。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财政体制的转换还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从而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财政本身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财政体制未能适时转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指导思想不明确、目标定位不明晰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重构中国的财政体制,首先要确立一个恰当的目标。那么,中国财政体制的重构目标是什么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理念是“国家分配论”,国家是一个“大管家”,财政力求包揽一切。在由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环境变化了,政府职能也变了,财政体制显然应该按照新的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重新构建。
综观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体制,尽管其形式多样,侧重点各异,但基本模式是相似的。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而进行政府收支活动的模式,在理论上被称为“公共财政”。分析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支实践面临的困难,不难得出结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必须走公共财政的道路。
正如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一样,公共财政也并非西方国家的专利品。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就注定了要走公共财政的道路。搞市场经济,就要搞公共财政。因此,现实的选择只能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公共财政理念,重新界定中国财政的职能范围,规范财政收支活动,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推进财政体制的创新,最终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
二、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目前政府正在执行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型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首先,政府在生产、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环境。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弱势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分职治事是指在按效率原则对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进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相应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
(2)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3)在市场失效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
(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5)调控各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
(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区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合理确定税收和非税收入规模及其各自的内部结构,并将其按预算程序转化为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
(3)调节本地区内部的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
(4)维护地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5)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培育和完善区域内各类市场。
(6)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对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基础结构(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电话、治山治水等生产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共有事权,也应按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原则进行划分。
3.政府通过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建立政府间责权利关系的准则。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按法定程序进行。以日本为例,日本战后的宪法中有一章是关于地方政府自治的内容,有关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用法律固定下来;除宪法外,日本地方财政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上的具体分工;日本地方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法律规定保证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地方政府免受中央政府随意改变事权责任和税收分享比例、经费分摊比例。同时,这些法律还能帮助地方政府建立起对中央政府的信任。
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理顺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发挥包括宪法、预算法、税法等在内的法律的作用,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收入体制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考虑到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应采取“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在“十五”期间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在某些税种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逐步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具体措施有:
(1)改变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
(2)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3)适当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中央分享比例,中央政府因调整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4)进一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使市、县级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市、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严格核定各地区的标准化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改革现行收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理顺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具体做法是:
(1)通过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
(2)通过把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界定和规范政府行为。
(3)通过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
(4)对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费,实施规范化财政管理,加强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途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而后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1.目标模式的选择。现行分税制同时存在存量调节与增量调节两条转移支付系统。存量调节就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双向转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以“基数法”为依据的为维护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二是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的混合模式。
中国一向是采取单一纵向转移模式,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但纵向转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导地位,要求中央有足以实现均衡目标的财力。
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不仅存量不减,而且随着地方“两税”的增长而增长;而中央从增量中集中的财力虽然也增长,但是有限。因此,不动存量而仅靠中央从增量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和力度有限,最终不可能实现既定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人提出了横向转移模式的设想。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但是,横向转移对中国来说没有任何实践经验,如何设计转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调富济贫”的分寸,是否会对富裕地区带来负效应以至于影响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等等,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缜密筹划,并通过试点,决定取舍。横向转移虽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但从当前看仍要立足于纵向转移的完善。
2.纵向转移的微调。(1)改进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主要是扩大按“经济税基×平均税率”确定标准收入的范围,沿着“单位费用×测定单位数值×成本差异系数”的思路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支出标准的建设。(2)将维护既得利益的多种调节方法简并为“税收返还”一种方法,然后逐步减少富裕地区而增加贫困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量。更为妥善的办法是将税收返还基数逐步纳入按因素法计算的拨款公式,每年纳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完全过渡到按因素法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3)清理现行的专项拨款,改进拨款方法。
3.大力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中国的地区差距决不仅仅限于省际之间,省级行政区内不同地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甚至十分突出。因此,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同样面临尽快建立具有均等效果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任务。从当前情况看,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尚没有开始建立省以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地区,不论其是否享受中央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都应当考虑把属于完善分税制改革的这项工作深入下去,配套落实。(2)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当作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作财政部门从源头的重要举措。
增强财政透明度还需要建立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运作机制。(3)敢于触动既得利益。
纳入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的资金,不应仅是增量资金,还可以从既定的其他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逐步减少非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收支结构调整进行尝试,为全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四)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推进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
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政府性收入将不再通过中间环节,而是直接缴入国库账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和劳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将现行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集中收付制度,要相应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改变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和单位按期拨付预算资金的做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同时要改革现行国库管理体制,国库管理部门在办理支付的过程中,直接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实行全程监督。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国库管理职能。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二、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核算简单,财务报表内容较少,也不能提供反映政府绩效与成本信息的报告。比如:政府资金的收支活动和政府采购的新业务等。政府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使很多财政的资金流向发生了变化,用于事业单位购买资产、发放工资的财政资金不再由财政通过主管部门拨入用款单位,而是由财政部门通过统一账户直接拨付。行政事业单位的新业务状况也不能充分地反映出来。比如:采购业务已经完成,可款项还没有付清,这就使单位在年末很容易形成资金结余,就不能准确地反映政府事业单位的业务进展情况。收入实现制来核算,财政支出中只是反映当期实际的还本付息数,不能反映当期的利息支出和当期的负担数量金额,不能够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全面、准确、真实的反映政府财务情况。
2、收付实现制度不合理。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某些事项不能在当期确认,使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可比性。一是不能全面反映政府负债状况,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在我国现行预决算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表以现收现付制为编制基础,其负债只反映当期本金数,无法反映应由本期负担、以后年度偿付的利息数,负债也不能充分披露,政府性债务存在低估甚至“隐藏”的可能。还可能有债务转嫁现象,预算虚假平衡,出现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等不良后果。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财务报告上只反映实际现金支出的部分,没有反映出现金支付的债务情况,导致政府可支配的可用财力加大,使经济决策和市场运行产生错误导向,不利于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二是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资产状况。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进行折旧,不进行成本核算,且在使用期内保持原值不变。只有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才能反映在账面上。流动资产比如有价证券及银行利息,政府支付的社保金等在账面上体现不出来,其价值也不能体现,所以单位固定资产的现状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给决策者提供的信息不实。三是收付实现制不利于绩效考核。收付实现制度在各会计期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成本和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来。不同部门会计指标相互可比性较差,造成政府部门业绩不明。又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和费用之间不对应,绩效与成本之间的关系不能充分反映出来,造成成本和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所以国库集中收付必须以单位“零账户”和配合为前提。
三、对预算会计制度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
1、建立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为更有效地实行分类管理预算会计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共同构成。
2、建立统一的预算会计制度。在现行会计制度下,一是模糊的账目,一是更加详细的信息需求。目前需要制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有利于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制订有关《国库会计制度收入征解会计制度》等。
3、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事业单位有很多事项要讲求效益和效率。根据我国政府所处的会计环境和两种会计核算基础的特点,要建立与国际相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政府公共开支界限不明朗,权责发生制比收付实现制更能准确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有利于收入和费用的配比。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自本世纪初期开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效绩评价,以及参照国际惯例改革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等。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侧重点是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单一账户。
一、目前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侧重点
1.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它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的一个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可以正确反映一个部门的资金使用全貌,加强对投入产出效果的测量,增加资金使用的灵活性、透明度,有效地抑制腐败等。可以说,实行部门预算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的重中之重。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按部门编制预算后,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从而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和层层代编的现象。
2.政府采购
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应是一项重大的工作。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实行政府采购后,对于行政单位专项支出经费,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照预算下拨经费给行政单位,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活动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即财政对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的招标制度。招标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通过竞争性的招标来引导财政资金的使用,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所有财政资金实行竞争、择优、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采购,杜绝财政资金使用的浪费和腐败,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3.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对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到资金到达商品或劳务供应者账户全过程进行监控的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它是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财政收入管理,解决财政性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的弊端而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集中支付。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所有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单一的国库账户和一个总分类账系统进行收支核算,收入通过银行清算系统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通过银行将款项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财政资金只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对财政资金余额实现现金管理。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管理分散,部门单位开户混乱的问题,而且增强了财政部门库款调度的灵活性,从而提高了财政政策的实施力度和实施效果,从而有利于实现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后,财政收入将直缴国库单一账户,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目前收入缴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真正解决财政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对于在预算范围内的合理支出,财政资金拨付一次到位,不需经过层层划转,有利于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需求,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财务收支程序规范化,资金运作过程透明度高,制约机制更加完善,可以对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有利于防治腐败现象的滋生,促进资金使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部门预算、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采购作为当前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侧重点,三者环环相扣,为了合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我们有必要对预算会计制度重新进行审视,以达到制度的衔接。
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对预算会计的影响
我国的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随着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设计的预算管理模式已开始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国预算会计环境正在发生重要的变化。
1.部门预算对预算会计制度的影响
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因此,预算会计的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零基预算即预算一切从零开始,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还要提供资产存量方面的信息,从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无法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主要侧重于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与核算,对各单位占用的大量长期资产关注不够,固定资产的建造和使用在管理上脱节,不能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和使用经济资源的实际情况,而这与部门预算所要求的细化性、完整性相违背,故无法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时“绩效管理”是世界各国公共管理改革的大趋势,预算绩效评价是有效衡量、改善现代公共事业单位绩效的管理工具之一,它将有助于控制支出总量,实现支出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并在技术上有效地使用预算资源,最终在可持续的基础上达到支出效果。而对部门进行绩效管理最终还要归于对部门预算和绩效评估、衡量和追踪上,其不仅要求预算会计客观地反映政府的投入,更在乎与这些“投入”相应的“产出”,而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不利于“绩效管理”的实施和政府的科学决策。
2.政府采购对预算会计制度的影响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展开,政府采购资金运动就成为了预算会计的一个新的重要核算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许多采购项目,既有财政预算资金,又有其他资金,这些采购资金,应集中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因此,也就产生了资金从预算单位(部门)向财政部门流动的现象。另外,会造成预算单位收支过程中价值流转和资金及实物流转的脱节。政府采购物品的价值按转账通知流入、流出单位,但货币资金却不实际进出单位。为此要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办法。现行的操作办法是按照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的领拨关系确定的,按照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照预算下拨经费,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活动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由于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因此,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采购合同价”确认本级财政支出,即财政支出的决算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还要改革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品使用者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付款凭据进行资金核算,根据采购入库情况入账,在报送会计报表时既要提供资金的收支情况,还要提供采购品的到位情况,从资金和实物两个方面报告,并与采购部门的结果核对。
在整个中国自2003年来的这一轮经济扩张与城市扩容中,地方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而地方政府热衷于城市扩张,从财政的角度来说,既有预算外收入扩张的收益,又可以带动预算内税收收人上升。从“预算外”的角度来看,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对政府行政收费的管理越来越规范,行政事业收费在预算外收入中的地位受到了抑制,相比之下,土地出让金收入则既不列入预算内,又未列入预算外管理,成为地方政府尤其是东部几个省市地方政府(特别是县政府)收人的重要来源。
另一面,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以土地廉价出让为手段的招商引资又可以带来地区经济扩张,从而带动预算内的税源增加。因此,与土地相关的收费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各部门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途径。
平新乔(2007)在对8省8县3个市的调查访谈中发现,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收费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土地部门的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管理费、业务费、登报费、房屋拆迁费、折抵指标费、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二是财政部门的收费,如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三是其他部门收费,如农业、房产、水利、交通、邮电、文物、人防、林业等部门。它们将收取从土地征用到土地出让过程中与之搭得上边的相关费用。这些收费十分庞杂,透明度低,难以查清,但数额不菲。
据经济媒体提供的资料,2001-2003年我国土地出让合计9100多亿,约占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人的35%.2004年“8.31大限”使土地有偿出让进一步市场化。当年全国出让的价款更达5894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收人的47%,2005年我国执行收紧地根政策,出让金收入占比虽有所下降,但总额仍有5505亿元。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2006年出让金收入达3000亿元左右,预计全年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可能将突破50%,事实上,北京、广州、深圳等房地产热点区域的土地出让金上半年的收人就已超过全年的总额。
平新乔(2007)根据各地区地方政府批租土地的面积数、各地区的土地价格以及估计出来的实际收入系数得出自己的估计。2004年,全国地方政府手中大约有6150.55亿元左右的“土地财政收人”。这个数字,是2004年全国预算外收人4699.18亿元的1.3倍。这个计算结果与《21世纪经济报道》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总数大体一致。
为了说明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相对规模,我们可以比较2004年中国地方政府的其他项目收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的约20%,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2004年中国地方政府的实际可支配财力为30367.17亿元。这个数字,是当年中国中央政府财政支出7894.08亿元的3.85倍,是2004年中国GDP总额136875.9亿元(调整前数字)的22.19%.即使按调整后2004年的GDP数字计算(调整后的2004年中国GDP为159575.3亿元),地方财政占当年GDP的比重也达到了19%.
二、土地出让金支付制度改变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们首先分析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支付转向年金制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我国当前一年期、三年期以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是4.14%,5.40%和5.8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7.83%.我们在折中之后选择6.5%作为贴现率。
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按照6.5%的折现率均匀分配到后续的70年,根据计算可以得知,每年的土地租金为一次性支出总额的大约1/16,即为原来土地收入的6.25%.当然,我们可以对折现期限进行调整。2如果保持贴现率不变,将一次性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摊到10,20,30年,则相应的年租金分别为原来总额的13.06%,8.53%,7.19%.可见土地批租支付方式的改革对政府的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影响极大。实际上,将土地出让金的一次性支付改成在70年的时间内收取土地租金,过度细化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流。尽管这样的做法克服了先前的种种弊端,降低了土地成本和投资门槛,地方政府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全部土地出让金,从而降低了地方政府过度批地的激励,也使得地方政府拼命上工业项目的过高热情得以降温。对于居民来说,地价的下降带动房价相应下降,购买或使用住房的门槛就会降低,有利于居民购房和就业。但这也大大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不利于公共服务的提供。因此,我们可以将土地出让金的分摊期限减少,再设定一个合理的首付比例。
如果我们将贴现率定为6.25%,设定分摊期限为10年,假设土地出让的首付分别为30%和50%,这样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取得原先收入的38.7%和56.5%.按照当前公认的地价占房价30%的说法,在仅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土地成本的下降导致房价下降的比例分别为18.39%和13.05%.我们在这里的重点并不是比较那种土地出让金方式更为恰当,我们需要测度的是地方财政缺口。所以,我们不妨假定以30%的首付,并在十年内支付租金。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的当期收入减少61.3%.
按照平新乔的估计,地方财政支出占年度GDP的19%左右,其中20%来自土地出让金收入。2007年我国GDP总量为246619亿元,那么地方财政支出为46857亿元,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达到9300亿元,这样由于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的改革,使得当期收入减少了5700亿元。
三、物业税的估算
物业税改革的首要目标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税源。上面的分析反映了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的改变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当期收入,相当于做了一个减法;而开征物业税对政府而言是加法。下面对这个加法的规模做出估算。我们在这里按照当前其他国家物业税在国内的比重进行横向比较,然后预测其规模。
从OECD国家的数据来看,物业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稳定,长期以来保持在1.9%左右。物业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65年-1985年有逐渐走低的态势,其后有所回升,近年来保持5.5%的比重。
2007年,我国GDP总量为246619亿元,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其中,税收收入45612.99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8.9%.如果分别按照1.9%和5.5%的比重计算,我国2007的物业税收入将分别为4685.76亿元和2508.71亿元。两者之间的差距非常大,原因在于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小,而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偏高。另外,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居民财富中以房地产为形式的比例越来越高,物业税的增长与GDP的相关性更强,并且OECD国家物业税占GDP的比重非常稳定,所以我们选择物业税收入为GDP的1.9%作为估算值,即认为2007年的物业税收入的横向估计值为4685.76亿元。
于是,我们得到了土地出让金减少和开征物业税给地方政府收入带来的总效应:在2007年,即改革的第一个年度,地方财政缺口约为1000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2.13%.
高等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承担着“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社会满意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责任。“社会满意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应包括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综合人文素质及良好的职业技能等。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高职高专作为国家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只要突出职业技能教育即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应该大量减少甚至取消。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一个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受其思想观念支配的,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作用,培养出来的人才即便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也谈不上是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高等职业教育应根据“育人塑才以立德为先”的人才培养规律,积极发挥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实现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全面发展
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明确的政治导向功能,通过课程内容的教学,能够提升高职高专学生的精神品位,丰富其心灵世界,使他们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一些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至遭受挫折、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上,而多是出在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上,即综合素质上。而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教育教学使学生学会如何做人,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他人、社会和集体的关系,成为有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的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和全面发展。
二、传统高职人才培养改革培养模式中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教材难以适应人才培养需要
课程目标定位的针对性和职业性不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不鲜明,难以适应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改革目标。企业岗位或岗位群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并没有成为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内容设置的重要依据,因而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目标定位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就业导向相距甚远。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观念落后,教学方法单一
一些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把高等职业教育混同为一般的高等教育,没有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不能承担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德才兼备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社会责任。此外,在教学方法上也较为单一,一般都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重“灌输”而轻“渗透”,重形式而轻效果,没能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形式,内容未能贴近生活,未贴近高职高专学生实际情况,因而难以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再者还存在重“课堂”而轻“实践”的现象,致使教学形式流于盲从。
(三)实践教学未与其他学科实践教育形成有机统一整体
现在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基本上都实行“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中一般采用课堂实践教学及社会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这些实践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学习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实效性有所提升。然而这些实践教学活动存在的问题是流于形式,未能很好地与行业背景和学生专业、职业背景相结合,没有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在整个实践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未与其他学科实践教学如实习实训相结合,而是自成一体,这既浪费了大量资源,又割裂了思想政治教育各个环节的有机联系,没能形成一个实践育人的有机整体。
三、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改革模式改革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实效性的对策
(一)重新定位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目标
结合上述目标,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目标重新定位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是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保持一致,确保最大限度地将国家意志转变和内化为高职高专学生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从而体现该课程的政治导向功能;二是根据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主动调整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目标,凸显其高职特色;三是充分考虑高职高专学生实际,使教学过程更能调动学生的学习自主性。
(二)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树立职业教育
理念,进行教学模式与方法创新首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一定要树立起职业教育的理念,在教学中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在教学的各个环节结合高职院校学生实际及职业教育改革的目标,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其次是在教学内容上要突出职业教育特色。教师在教学当中要结合自己所在院校的行业背景,并结合所教授学生的专业背景,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如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将行业、企业、职业等要素融入课程教学,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促进学生知识、技能、职业素养协调发展。三是要进行教学模式与方法的创新。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对话式教学,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等。
(三)立足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突出职业道德教育
在具体的教学组织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可以结合行业和专业背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突出职业道德教育。首先,加强职业规范教育,培养职业道德观念。要重点进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教育和训练,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观,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以诚信敬业作为重点。其次是加强职业意识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创业观,树立职业自豪感,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三是加强职业心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稳健的财政政策之下,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强化增值税在控制重复建设方面的宏观调控功能
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要求,规范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严格减免税管理。但是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隐患并没有得到彻底清除,所以,稳健财政政策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用好税收杠杆控制重复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过快增长,防止某些行业无序建设、过度扩张出现反弹。事实上,增值税是控制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它通过税率高低来影响重复建设的项目生产成本。今后,要在稳健财政政策的大前提下,从抑制投资规模膨胀和发挥增值税调控功能出发,以增值税转型为切入点,积极稳定推进增值税改革。因此,应将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仓储租赁、邮电通讯业等纳入增值税实施范围,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也要逐步纳入,从而建立起征收范围普遍、扣税链条紧密、计税方法规范的增值税制度。
二、消费税改革要顺应国民经济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彻底解决越位和缺位问题
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从国际经验看,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后,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国民的消费结构开始由衣食消费为主向住行消费为主升级,房地产和汽车消费已经成为拉动经济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消费升级也进一步带来了产业结构的升级,由此形成经济增长的结构性推动力。消费税的作用之一是调节消费结构,控制超前消费,而消费结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由于奢侈品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应税奢侈品已变成了普通消费品乃至生活必需品。这就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例如,对护肤护发品征收的消费税。与此同时,消费税的缺位则主要体现在:未将一些近年兴起的奢侈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有鉴于此,在取消对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酒精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对高档消费品(高档手表)和高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保龄球、狩猎、跑马、桑拿、按摩、健身等)列入征税范围。中国的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课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基本在生产制造环节课税。因此,中国应该从速改变消费税课税环节,同时对征收消费税的税种进行调整。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实现积极财政政策向稳健财政政策转变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所以,要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为宗旨,按照统一、规范、公平、效率、法制、透明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机制要求,与国际税制衔接的完善法人所得税制,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充分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要统一各种所有制、各类形式的内外资企业法人的课征制度,同等待遇,公平税负,为市场平等竞争创造条件;要顺应“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的世界税制改革走向,对现行税制内容,进行重大改革调整。特别要重视减轻内资经营企业税收负担,激活其经营活力,增强其竞争能力,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创造更好条件;税收优惠要以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创新为导向,结合地域政策和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优化经济结构;要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对wt0的规则,采取“遵循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好其中有利条款,加速发展本国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吸收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与国际税制相衔接,便利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法人,都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现行税法,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并经实践证明是科学合理的条款内容,尽量予以保留,内外资企业法人统一适用;要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比较优良的条件,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要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应逐步取消目前内资企业在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和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享受的名目繁多的优惠措施;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应取消原来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实行行业性优惠,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主,仅限于高新科技、基础设施、农业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坚持以产业导向为主,鼓励优势产业、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壮大。优惠方式不宜采用直接减免税,可以考虑加速折旧和税收抵免等方法。
四、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但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仍然过低,使税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受到限制,在解决财富的两极分化方面的功效是微乎其微。所以,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改革现行分类税制,建立国际通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分类计算、扣除、征收基础上,实行年终综合计算、减扣、交纳,多退少补。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要努力改进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以构筑更加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网络;按国际通行做法,对个人基本生活和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前扣除制度;实行实名制,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领取各种收入、储蓄、计税的凭证和纪录,建立公民个人信用纪录与纳税人档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编码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积极发展税务服务体系,开展网上申报服务项目;强化对个人所得税重点地区、行业、人群的税收征管;在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方面,则需要提高稽查概率和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惩罚成本包括: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增加逃税者的心理与精神代价,特别要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逃税行为给予曝光,使其名誉受损;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将逃税者列入黑名单;在任何国家,税收都是强制性的,没有现代税收就没有现代国家。中国加强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应重新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即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
五、改革房地产税制度,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