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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30 11:38:25

法治与社会论文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1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三、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结构

(一)保障司法诉讼的核心地位

司法诉讼由于其强制力保障性决定了其在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位,当纠纷主体的利益无法通过其他纠纷机制得到保护时,司法诉讼具有最终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诉讼制度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良好的指导作用,能避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滥用和错误,为纠纷主体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保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合理运行。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将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能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行政性解纷机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为解纷机构,合法合理效率的解决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对弱势群体的维护、环境的保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纷机制凭借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必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法律引导下的多元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导下,建立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聘请了解本地生活习惯,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关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有效发挥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的解纷功能,可以增加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机率,且能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纠纷主体的利益。

第二,发展非营利性纠纷解决组织,如行业协会能有效的进行行业自律和内部协调,更专业的化解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消费者的纠纷,产生很高的纠纷解决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纷组织能够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纷过程中不偏不倚,体现解纷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诉讼法律援助和律师调解,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向纠纷主体提供法律对某个纠纷解决的规范和可能处理结果,促使纠纷主体在了解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决定,并且也不失为法治宣传的有效路径。

纠纷作为社会的常态,要求一国动用可用的所有资源去化解纠纷,在此过程中,一国的相关制度、规则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法治的进程将随着纠纷的不断化解得到完善,和谐的社会必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无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步伐,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法治,实现和谐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范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范喻.司法制度概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2

一、网络与网络犯罪

(一)网络与网络空间。

网络是计算机之间的连接,依照涵盖的范围为标准,网络分为局域网(LocalAreaNetwork,缩写LAN)、广域网(WideAreaNetwork,缩写WAN)、因特网(Internet)。因特网是网络的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因特网是指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连为一体,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庞大空间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的信息交流大舞台。所以说,今天的世界正向着网络时代,网络也就创造了一个由计算机之间连接的网的特殊的、虚拟的空间,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称为计算机化空间。

(二)网络问题与网络犯罪。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这意味着网络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网络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网络也引起人们的极大担忧。尤其是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发送电子邮件、非法程序攻击、非法盗用客户数据、非法盗用信用卡、非法侵占版权、非法传播儿童色情、非法入侵邮政储蓄系统、竞争对手互相攻击、黑客病毒袭击、黑客入侵非法交易、黑客入侵政府网站、黑客入侵新闻网站、黑客入侵军事网站、黑客入侵通信公司、外国黑客入侵。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发现了首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计算机知识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两次分别在深圳人民银行及其某支行,将李某的2万元人民币和赵某的3万元港币存款诈骗窃取而去。1988年3月,成都市农业银行某营业部的微机操作人员谢某,伙同他人修改计算机程序,几分钟内就盗取87万元人民币。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对社会都构成了极大的破坏力量。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曾引起计算机系统一度瘫痪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被《瑞星2006安全报告》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三)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青少年眼里,网络是极具有吸引力的梦幻世界,梦想着能够运用高超的手段和娴熟的计算机技术。由此,许多青少年对网络存在十分依赖的倾向,而且,现实表明青少年网络成瘾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由网络成瘾引发的现实犯罪也不乏其例。曾经在某市发生一起令人至今记忆忧心的少年犯罪事件。一对孪生兄弟,由于父母亲忙于上班,不暇顾及兄弟俩,导致兄弟俩背着书包不是去上学,而是沉迷于网吧里,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一天,任课老师给其母亲打电话问其原因,孩子为什么两个多月了都不来上课时,母亲从单位赶早回家,经过多方寻找,在某一家网吧里,终于找到了兄弟俩,母亲硬是生拉死拽地把兄弟俩带回了家,然而,悲剧也就发生了,兄弟俩不甘心受到约束而想去上网游戏时,竟然将其母亲活生生地砍死在房屋的地板上,发人省醒。[①]

二、强化网络监管,加大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

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和着力消除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社会措施,从而达到控制和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可以明确在网络行为监管上相关的责任主体。

加强网络监督与管理,可以从一些具体单位的局域网入手,加大系统内部的信息管理,严查并追究不良网络行为。有关部门在网吧申请方面应加强必要的审批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对违法者严厉惩处,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协会、行业协会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的力量,协助政府甚至直接承担一定的网络监管职能,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的作用。同时,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完善协调机制。尊重网络空间中自发形成的行业约束,并利用这些自律规制网络秩序。

(二)有关监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学校、家庭都负起共同的责任。

经过分析发现,许多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犯罪,起初都是从“好玩”、“过瘾”、“恶搞”等引起的。尤其是网络“恶搞”行为,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恶搞”来寻求乐趣,或者以此出名,有的甚至不惜制造病毒,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一些黑恶势力借此散布虚假舆论,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网络市民收到一些不良不健康的“恶搞”信息之后,很容易进行再创造,并以回贴的方式不断添加新意,使原本一件非常普通的“恶搞”信息,经过几经转手,也变得越来越恶劣,不仅涉及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像“恶搞”行为之类事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因此,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提高服务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教育,加强执法查处,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三)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治理。

在网络发展的实践中,需要探索新的出路、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先进手段和措施,需要及时总结、借鉴全球的经验教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把重点投入在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电子邮件等网络基本服务的领域,尽快使无序的网络行为之之有序化、规范化,成立专门机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需要把它放在统一协调的层面来进行整体的研究,不能每当网络出现新问题,来重新进行讨论研究,这种网络管理思路是存在瑕疵的。关于网络的管理,目前,全国人大出台了一个管理条例之外,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都照章执行。要在纵向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好网络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对网络的重视必须落实到理顺管理体制上来。去年,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关闭传播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站多家,尽管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行动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任务仍然艰巨,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网站变换网址重新开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彻底切断违法网站利益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日前,有关部门正全面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对那些顶风作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落地查人,依法严厉打击。对不落实管理制度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责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

(四)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制订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尤其是一些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制作超链接网页,并

通过层层设立并招募会员,以先汇款、后上点数的方式,聚集上万名赌徒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色情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利用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甚至出现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网上传播物品牟利、网络介绍、网站传播物品牟利、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实施诈骗和盗窃等。很多人认为,网络不良不健康信息的上传与,对未成年人遗毒深远,有的甚至利用一些不雅照片,严重扭曲中小学生认知以及两性相处的价值观,这些网络行为完全放纵了人性中恶的一面,这完全是一些恶意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之徒在作祟。因此,网络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三、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对策建议

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展开,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也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因此,提出一些有关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计算机运用越来越广泛,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

数据显示,政府网站以及众多具有实力的企业网站都曾遭受到黑客的非法侵入。针对黑客行为,尽管政府及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着力提高应对黑客非法入侵的能力,但是一些问题依然是难以防范。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证券市场等,由于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及各种网上论坛,都可以轻易地虚假消息,各种诈骗以及网络黑客们利用非法手段在上市公司的网页上假消息,令其股价上涨或下跌,进而从中获利。对于一些盗用计算机资源、篡改帐目、数据和程序破坏等,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网络犯罪具有的时空性特征,使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容易产生争议。[②]这是公安司法部门在网络犯罪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司法难题。

(二)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随机获取网络地址的技术,导致犯罪分子的身份容易伪藏,很难发现。网络犯罪证据有限,现场转移快速,难于捕捉。犯罪分子毁坏证据较容易,完全没有检测与跟踪。网络散布极其迅速,影响力巨大。无论从人员角度还是从业务角度,犯罪的智能性都高。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调查人员试图从受害人电脑入手,通过连串复杂的中间环节,搜集证据,捉拿黑客。但是,除应用新的电脑技术追查黑客以外,仍将使用传统手段打击黑客,如调查目击者和受害人,向法庭申请监听令和搜查令,直至找出键盘后面的黑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能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还存在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转化成书证,或将其作为视听资料对待。[③]当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一种类型的证据的观点更获认同。网络取证要注意维护用户权利与加强网络管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网络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审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要发挥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取证中的配合作用。因此,如何打击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问题已成为现实需要面临的严峻课题。

(三)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出台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是产生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的犯罪类型。目前,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想象,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对传播木马的行为就无法给予刑法处罚。由于传播木马的行为,其目的就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法律应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四)加强立法调研,可以对网络犯罪课以重罪或者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从目前科技发展的形势看,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内容笼统,不明确。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存在的不足,课以重罪或者增设新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比如,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罪名等。

参考文献:

【1】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揩:《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屠振宇,范雪莹,王锰编著:《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5】寿步(主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6】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①]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3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走过十年历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具有天然的同质性,二者追求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一致。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过尊重保障权利,禁止权力滥用,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规范体系,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法治 和谐 法律 法治精神 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 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 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 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法的基本价值—程序、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平台上构建的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发展。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建成。另一方面,虽然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全面持续的目标本质一致,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然而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则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4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走过十年历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具有天然的同质性,二者追求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一致。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过尊重保障权利,禁止权力滥用,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规范体系,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法治 和谐 法律 法治精神 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 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 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 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法的基本价值—程序、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平台上构建的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发展。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建成。另一方面,虽然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全面持续的目标本质一致,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然而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则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5

依法行政,简单的说就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的权力运行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的执法最大限度地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求每一位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推行二十多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在行政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一)行政执法中的不和谐。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应付性”执法。一些执法部门平时对自己管辖内的问题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想为,不作为;或者做表面文章,随机应付;或者依样画葫芦,下发文件应付了事。二是“多头性”执法。政府职能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去执行与自己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的趋利意识膨胀,有好处的事争着做,承担义务的事则忙着推,老百姓办个企业、摆个商摊,就必须应付不断造访的执法队伍,有人戏称“七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感觉到政府里似乎山头林立。比如某些地方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对非法建筑的管理,工商、物管和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的管理,等等,都存在着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三是“变味性”执法。在行政执法中,罚款本是一种手段,但到了有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那里,却成了终极目的。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大点的问题,就通过粗暴、草率、简单的方式解决。如一地方网吧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当地政府便迅速决定将所有网吧停业整顿三个月,这种执法有悖于行政执法程序,难免殃及无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行政执法体制也存在不和谐。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尽人意,除与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规执法有直接联系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这些方面: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设置混乱。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既有固定的常设机构,又有临时性机构;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事业单位,或政企合一的单位行使执法权。二是联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随意性。如一些需要并联审批的事项,往往因为没有一个标准的法律规范,不仅没有提高办事效率,反而增加了申请人的负累。三是行政执法领域政出多门、多头领导,直接导致了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现象的产生。四是行政监督机制不够科学合理,致使大量行政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如负责行政复议的政府法制机构,由于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力,办案时面对的又是与自己平级的行政部门,经常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大多案件只能以维持告终。

(三)政府权力运行中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一是行政权力至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本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但现实中政府插手具体经济事务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于直接参与企业的签约。二是权力运作未作全面公开。我国目前行政执法中事项多,标准不一,程序也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极容易诱发、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力。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思鸠说:“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实践中我们感到,许多监督权力的机制形同虚设,许多制约权力的权力苍白无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但维护市场经济主体和公民政治民主的权利似显短缺,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无法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二、消除不和谐因素的法治思考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消除不和谐因素的必由之路。温总理在国务院依法行政讲话中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坚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行政管理要提供优质服务。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6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内涵,其中所强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这为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体系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提供了引领、夯实了基础。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和引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7

[作者简介]房咏梅(1970- ),女,山东汶上人,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吉林 通化 134002)周丹(1988- ),女,吉林通化人,江西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西 南昌 330022)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056-02

“硬性灌输”指采用有形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通过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把特定的内容传授给教育对象。主要包括理论教学、理论学习、理论培训、理论研讨等具体教育形式,其在高校中表现为各高校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传授的教学形式。“软性灌输”指采用无形的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没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把灌输的内容融入一定的载体之中,使受教育者在耳濡目染中接受教育。“软性灌输”贯彻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渗透原则、民主原则、层次原则、激励原则等重要原则,是上述诸原则综合运用的一种理论成果。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有利于解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落后而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等问题,有利于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为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服务的作用。

一、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有助于“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它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最直接的方式。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活动载体之一,能较好地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活化”,让人们潜移默化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由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只能在将受教育者个体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道德生活的直接经验与社会文化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智慧相结合的形式中才能取得,所以需要有一种媒介将两者联系起来,社会实践活动就是两者相结合的重要媒介。一方面,社会实践活动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得以生动、形象、具体地展现出来,使受教育者能够直接感知它,并将对教育内容的理性理解和感性认识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又在践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从而产生直接经验,能够更好地将教育内容内化,极大地感染人们,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因此,为了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我们提倡高校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相结合。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社会生产实践活动让受教育者知道了“硬性灌输”教育方法所传授的理论知识是怎样产生的,让受教育者在知其然的同时又知其所以然,使受教育者在头脑中形成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体系。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首先,高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生产活动,让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其次,教育者要及时将受教育者在生产活动中获得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将这些经验与书本中相应的理论知识进行比较,让受教育者在比较中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不仅是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2.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区服务活动相结合。参加社区服务可以使大学生全面了解社会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高校应坚持理论学习,同时与各种社区服务活动相结合,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文化、教育”下基层、进社区活动,让学生到基层接受锻炼、增长才干、坚定信仰,让学生在服务群众中深入体会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服务活动相结合,作为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法之一,有利于受教育者亲自去领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真正实现主人翁应有的权利。同时,它也间接地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并改变原来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过于抽象的问题。

二、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

校园文化是校风、教风、学风最直接的反映,具有内在教育导向和潜移默化的功能,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最佳载体。因此,在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方面,我们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从而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物质文化载体相结合。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与校园物质文化载体相结合,是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文化载体相结合的具体措施之一,它可以潜移默化地使受教育者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所讲授的理论知识,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校园建筑景观、校园绿化和美化、场馆布置、文体设施、教育教学设施等来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让受教育者随时随地接受现阶段国家正在提倡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高校还可以根据高校培养目标、办学历史和办学传统,对校园建筑、公共设施、主要道路、办公场所等进行全方位的设计,赋予物质环境以深厚的人文底蕴,充分发挥它们导向、凝聚、激励、协调等教育作用。

2.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精神文化载体相结合。精神文化是校园文化的灵魂,它主要包括学校的教育理念、办学方针、治学态度、道德观、价值观、校风等。社会转型期,当代大学生往往处于反抗与屈从、自负与自卑、自信与气馁等困惑和矛盾之中。通过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校园精神文化载体相结合,可以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深入受教育者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让受教育者在学习和工作中接受系统的理论知识,并让所传授的理论知识更加细化地渗透到受教育者的头脑中。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校园精神文化载体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起到了一定的引领作用,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起到巨大的作用。

3.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制度文化载体相结合。在高校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文化制度载体相结合,可以防止“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再次落入思想政治教育重制度轻育人的误区。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知识可以使校园制度更加合理化、人性化,使校园制度发挥其本来应该具有的育人功能,这也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发挥育人作用奠定了基础。在高校应充分利用师生道德行为规范、校园管理制度、勤工俭学制度、奖惩制度和社团活动制度等校园制度文化载体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知识潜移默化地传授给学生,促进学生养成文明举止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使“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中长期存在。

三、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学生社区载体相结合

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与学生社区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社区载体对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积极作用,让学生在学生公寓和学生社团的各种活动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的结合。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学生公寓。首先,在学生公寓内设置党团的工作点,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发挥党团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在各公寓中建立学生自我管理组织,使其成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载体;再次,通过创建文明宿舍、宿舍文化建设竞赛、公寓板报、宣传橱窗,开展遵守公寓规定、诚实守信等活动,让大学生时刻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时刻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个人素质。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也是对学生思想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场所,把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推进学生公寓,更有利于促进“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并达到最佳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2.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学生社团。丰富的社团活动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它不仅可以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还可以反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极佳渠道。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学生社团建设,不断强化学生社团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任指导教师对社团进行分类指导,注重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对高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四、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媒体载体相结合

在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上,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媒体载体相结合,正是充分利用了媒体时效性强的特点。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电波媒体。电波媒体作为媒体的一种,其在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采用广播电视这样形象化的手段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僵化、时效性不强、内容传送滞后等方面的不足,为广大的学生更快捷、有效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因此,高校应积极地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电波媒体,使“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高校中得以实施。

2.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平面媒体。平面媒体主要是指报纸、杂志等媒介。充分发挥平面媒体的作用,使“硬性灌输”所传授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软性灌输”教育方法的帮助下,让受教育者更好地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使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得到传播和弘扬。因此,我们提倡在高校中要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平面媒体,做到从无形中推动“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

3.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网络媒体。提倡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媒体相结合的过程中,不能缺少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与网络媒体相结合这个重要的措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网络领域,实质上就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助推器,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网络媒体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速度。另一方面,在网络领域中,高校通过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得到拓展,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引导大学生的行为活动。

[参考文献]

[1]郑润权,陈杨.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创新[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9).

[2]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8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学学者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倾听着时代的呼声、回应着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在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思想成果并将其运用于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展开,不仅推动了在执政党的核心政策层面而且在国家政策层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架构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了我国的治国方略,而且也在思想和理论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给予了多方面的理论概括和总结,从而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和相应的思想和理论,不仅具有特殊的地域性而且也成为一个令全世界都感兴趣的课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探索及其实践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法制与社会发展成果,中国法学学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实践的思想阐释和理论研究也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成熟程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特别地给全国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依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在理论上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中国对于世界的思想和理论贡献。从法学来看,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已有的法学理论研宄成果,全面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本课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从具体内容来看,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军事、科教、外交等各个领域的一系列重大思想理论所构成的。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毫无疑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归纳、提炼、深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所依凭和展现的法律思想与法学理论成就并将其体系化,将有助于推进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

 

其次,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理论体系的形成是学术研究走向繁荣与成熟的基本标志。如何把当代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智慧整合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法学界必须完成的重大学术任务。通过从理论上系统地总结、梳理、升华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的法治思想与方针政策、人民群众的制度创新实践和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做出必要的理论论证与学术准备。

 

再次,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进程。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攻坚阶段,也是我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必然面对更为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因而需要更加切实有效的理论来引领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括的诸多法律思想和理论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通过系统地梳理我国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所提出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并在合理地借鉴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内的国外法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含的各项重大理论,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更多富有时代价值和操作意义的思想理论资源。

 

最后,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研究的理论成就。在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研究成果在内的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的吸收和借鉴,民族的特色则显得不够,对世界法学的贡献也极为有限。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学界自进入新世纪以来不断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理论开掘,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将承续这一理论努力,致力于总结出一批真正富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理论成果,努力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的理论贡献,提升中国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础资源

 

从现有成果来看,国内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等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上,中国法学界在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法与权利义务等问题上,出版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共识。这部分研究成果,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原则,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其对法学的理论指导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国外尤其是西方法学家在有关法律的技术性原理方面的优秀成果,从而打破了法学理论上的僵化和机械论,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重新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这是我国学者重构中国法学理论的自觉尝试和努力。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上,中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的研究。研究的内容既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律思想的总体性研究,也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某方面法律思想的研究,例如,对马克思的法本质的思想、法律发展思想、人权思想、立法思想、司法独立思想、国际法思想、法经济学思想、法社会学思想的研究,对列宁的法律革命思想、党与法关系思想、法律监督思想、司法思想的研究。?第二部分,对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彭真、江泽民、胡锦涛等人的法律思想以法制与社会发展及民主、法治和宪政思想的研究。

 

①第三部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及其理论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等。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梳理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脉络,特别是详细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及其基本样态。

 

①第一,对于新中国建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宪政建设实践的历史回顾与反思。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既体现为大量的学术论文,又体现为众多的专题着作;既包括法学理论界的学者的成果,又包括法律史学界的学者的成果以及部门法学界学者的成果。这些成果立足于历史的真实,在相应的制度层面的描述基础上,对支撑这样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进行了总结,并认真研判了这些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本身及其在当时这种总结性研究从重大理论争论的梳理、标志性学术成果的遴选、重要理论创新的概括等方面入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丰硕的理论成就进行了高度浓缩的理论归纳、概括和提炼,从而为我们系统地梳理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成果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了很好的前期研究工作。

 

②第二,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现实理论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应该说,这部分研究是目前法学理论界科学研究的主体部分,是对法治建设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也是对中国法学本身的发展的自觉思考。比如,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自中共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命题后,中国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实践基础、本质属性、基本内容、落实措施、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剖析,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当然,中国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相关主题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是上述几点就能够比较全面地概括出来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中国法学界在上述这些方面对相关主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仅仅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前提和铺垫,是我们深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所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思想与理论素材,但这些成果而并不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我们有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进一步学术梳理、理论整合和思想提升,努力清晰地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出理论贡献。

 

而且,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后,国外关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限于少数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试图运用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方法深入批判和解构当代资本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若干具有启发意义或借鉴意义的法律思想、学说和理论,但总体上来说他们的思想本身仍属于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当然,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非常有兴趣,对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道路及其实践非常有兴趣,因而也开始了对其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总结。②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的政治报告给全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提出了全面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经验、科学地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体系的历史重任。中国的法学学者在这样的历史与现时代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理当承担起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任务。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性的任务就是要总结、归纳、概括、提炼出与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内在思想主旨和理论内涵的逻辑真正一致的,确实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既然是一种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就不能是个别的、单独的、碎片化的那些属于中国、也比较独特的法学理论的侧面与碎片,而是一个全面的、成型的整体,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大模样。显然,这就必须、也必然地同时要思考并展现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是如何在分析总结出来该理论体系的各个个别化的片段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些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片段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的发掘和整理,建立起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而形成一个理论体系整体。换一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目的就是要从理论上清晰地解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要重点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两个核心问题。

 

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就是要把零碎的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那些成分与片段,按照完整的理论所应该具有的内在逻辑顺序及其结构加以组合,从而建构起体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时代成果与现时的时代精神内涵的彼此关联、也体现出尊重和吸收人类基本价值共识和文明成就与中国独特法律文化传统水乳交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与宏观样式。

 

因此,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很有必要首先着眼于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与理论成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思想理论成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思想养成和理论支撑的角度,历史地、纵向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思想传承与方法论原则;其次有必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影响角度,发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文化(文明)”元素或者说“本土资源”,从而构成其‘‘中国特色”之基本内涵之一;再次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中总结、归纳、概括和挖掘其所蕴涵和依凭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内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特殊质素;最后还要从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入手,从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在内的整体法学角度,全面总结、归纳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就不能不从如下方面展开:第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历史条件的探宄。理论体系的建构既是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以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进入相当成熟的阶段为现实基础的。深入考察当下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问题的诸种复杂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有助于我们理解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考察当下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学术、实践等方面的条件,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深刻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学术资源;中国法学界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所取得的大量学术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源源不绝的理论元素。

 

第二,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性质与方法论的研宄。理论性质与方法论问题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理论性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问题:和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有哪些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中国和世界的法学理论发展史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处于何种历史地位,能做出什么样的理论贡献?也就是说,要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一命题所包含的三个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学理论体系”的深入解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根本性质、历史地位和理论贡献。而方法论问题所主要关注的是这样的问题:如何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践界在实质上所创造出来的众多思想理论成果整合并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只有遵循正确的方法论原则和有效的建构方法,才能确立起一个逻辑严谨、内容丰富的法学理论体系。在方法论原则问题上,主要讨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包括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如何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如何借鉴西方法学理论、如何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等问题。在理论体系的建构方法上,主要讨论如何提炼出支撑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纲领、哪些理论成果可以纳入到法学理论体系、众多的法学理论成果以什么样的框架结构或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等问题。

 

第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构成或者说理论模型的总结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一方面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重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全部法律,即从实体性法律到程序性法律、从纯粹国内法律到国际性法律,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实践上都体现出来的用以支撑的理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事实上也是宏观的和一般性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与微观的具体的部门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有机结合。与任何别的理论体系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也是由众多理论元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次序组合而成的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结构的有机整体。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理论构成或者说基本模型而言,其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部实质内容之所在,而它本身又是、也理应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即在一般抽象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以及在部门法学的具体层面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

 

第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自我封闭的理论体系,而是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发展,随着全球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也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问题,一方面是要依据总结、归纳、概括出来而在事实上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指称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及其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和道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来引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促其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总结、归纳和概括发展和进步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所催生和发展出来的新的法学理论质素与成分,不断地更新、补充、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问题点

 

从理论逻辑的完整性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要真正取得令人信服的成果,要真正能够客观真实地总结、归纳、概括和抽象出基于独特的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的‘‘中国模式”的“法学理论”的‘‘中国模式”就有必要紧紧地围绕着几个核心问题点来展开思考:

 

第一,有必要在中国与世界的空间交汇、历史与现实的时间节点、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总结、归纳、概括并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内在逻辑和具体内涵上,就既展现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又充分尊重和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和世界上不同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有益的经验;既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文化传统的延续,又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现实发展与进步; 同时,这也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孕育和催生了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成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又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特别地集中于展现该理论及其体系的在理论的内在逻辑和实质内涵上具有的真正属于“中国”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的典型特征,而不能是作为外在的标签和符号的‘‘中国”和‘‘社会主义”的直接宣示;法制与社会发展同时,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是世界法治建设中的一种独特的模式,那它就不能只是纯粹的‘‘中国”的特殊性的东西,而应该是把“中国”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别的约束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作为世界法治理论的一种理论模型理应具有任何理论模式在其各自的约束条件下都具备的“普遍真理”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必须揭示出这一点来。

 

第三,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与微观架构方面,特别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结构上的完整性。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一方面要体现出其宏观样式层面的理论成就对于其微观架构的引领和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出其微观架构层面的进步对于其宏观样式的形成的支撑与丰富作用,从而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法学理论学科层面和各个部门法学学科层面所具有的具体与抽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与有机结合。

 

针对这些问题点,我们要综合运用知识谱系分析、范畴分析、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历史考察、逻辑分析、调查访问等研究手段和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开展系统的研究。知识谱系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其各种思想理论渊源之间历史联系的研究;范畴分析主要用于对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文献分析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重要思想文献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重要学术文献的研究;比较研究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古今中外其他法学理论体系间异同的分析;历史考察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历史演进过程的考察;逻辑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分析;调查访问主要用于对国内外研究机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或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情况的实地考察。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宄,意在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成果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具体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悠久文明的真实传承状况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人类文明,特别是以西方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成果为主要代表的政治法律文明成果的吸纳中,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基于本国国情而进行的制度与组织创新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进步中,客观地总结、归纳、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提炼、升华,从而在理论内在逻辑重整的意义上建构出作为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的思想与精神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模型。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达到如下目标: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全面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渊源上如何体现了中国空间的法律文化与传统的历史资源和现实国情的时代精神的结合,应该展现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成果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脉相承与发展创新,应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共识的自觉接受与消化融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既在一般意义上,也就是在法学理论层面上系统地总结、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又在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学层面分别总结、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从而建构起逻辑一致、结构完整而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一种理论模型。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9

〔3〕杨翔.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N]湖南日报,2014-11-17(2).

〔4〕十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055-02

政治文明是人类在改造社会的活动中所获得的政治成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这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化认识,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深刻体现。

一、政治文明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所强调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他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3]25

1.党的领导处于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核心位置,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用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的理论思想武装的政党。我们党在政治、组织、思想上领导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体制不断完善,政府严格按着法律秉公执法、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构,要求党和政府要不断地提升工作能力,以此来加快真正的人民民主国家建设的步伐,使人民当家做主产生实效。

2.人民当家做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它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不断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人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满足;才能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复兴和到2020年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就会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我国顺利地开展进行。

3.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策略,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关键是把执政为民与民主法治相结合,依照宪法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国家执法工作人员要做到执法必严,对待违法者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真正做到权力属于人民。

在世界多极化的格局下,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为此,要在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把握好社会主义的大方向不动摇。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的政治文明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国家政治文明在本质上的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扩展运用。

二、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辩证统一

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概括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5]面对新时期的政治文明建设工程,同志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从制度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6]。

我国的人民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真正的民主。要把民主政治建设好,就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是辩证统一的。

根据我国民主政治的实际情况,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十报告中对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体制改革做出了七个方面具体阐述:(1)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2)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3)完善基层民主制度;(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深化行政体制改革;(6)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7)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主是最有效的防止出现、极端个人主义、权力过于集中等消极现象的方法,是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最便捷的方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政治文明必将走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必将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产生深远且广泛的影响,这就足以证明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是辩证统一的。

1.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论断,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机制范畴精准的科学的概括,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文明的论述和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思想;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本主义精神。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科学的论断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提出来,这是一次重要的理论高度的提升。

2.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价值。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党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民主化、法制化,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保障;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得以充分实现;制度创新的加强是增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

四、“四个文明”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报告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把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而提出来的。同志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3]39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在“四个文明”中,物质文明处于基础的位置。“四个文明”的建设归根到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现实生产力。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还会受到物质文明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的制约。如果离开了物质文明空谈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那么就会有失去基础理论的危险。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不仅是物质极大提高的同时人们对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提升的现实需求。在推进经济、政治、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是关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与稳定、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支柱,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政治、生态能否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3.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包含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等内容。政治文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的制约,但同时政治文明又反作用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政治文明既促进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了保障,又决定了先进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向,为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提供了制度支持。

4.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幸福、关乎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发展、物质生活富裕和国家政治环境稳定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或缺的保证。发展是硬道理,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使人类持续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我们所需要的物质产品,同时也要增强自然界本身的再生产能力,极大地满足人们随物质增长所需的精神索取,也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局势。

由此,只有“四个文明”协调发展,才能够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建构与“四个文明”的发展,在本质上、价值取向和归宿上是根本一致的,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在已经成为“四个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世界政治与经济文化互相交融,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理想社会,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四个文明”共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都能够在良好的政治文明环境中达到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1-32.

[2]傅治平.理论强党 思想富国――学习十六大以来重要论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9.

[3].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法治与社会论文例11

摘要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诉法研究中并不是显著的命题。长期以来,日本民诉法解释并不特别重视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解释方法论遵循的主要是利益衡量论,近年始有学者对它提出批判。日本民诉法解释方法论选择既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被定位于纠纷解决,也与战后比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论的引入有关。日本民诉法利益衡量论有别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也有别于受德国法影响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并不局限于衡量或分配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或价值,更多地蕴含了对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的考量。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纠纷解决利益衡量论法教义学

引言

法规范的解释是所有法律领域均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但是,与其他法律领域就方法论争论不止的情形不同,在民诉法领域有关解释方法论的讨论以往并不多见。这种状况或许与民诉法规范对象的特点有关。民诉法的诸多规定具有规范法官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行为的一面,它往往是法官或当事人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如何行为的指南,并且有时表现为法官个体的行为判断或选择,而很少像实体法那样去向当事人说服或论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可是尽管如此,为了避免个案中因法官主观而导致诉讼处理的差异,依然有必要获得一定程度普遍性的解释。在寻求这种普遍性解释的过程中,解释方法论的明晰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

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演变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构成具有多元性,在范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囿于论述的重心,这里主要选取诉讼目的、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及审理程序等理论构成予以阐述。所以进行这样的选取,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这四个方面涵盖了审判的目的、对象、主体和程序四方面要素,足以构成相对独立的程序理论结构,折射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在法规范特征及解释方法论上的差异;其二,结合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论和审判程序的理论演变,可以窥视出诉讼目的论在构筑基础理论以及解释方法论中的重要作用。当然,基本理论的理解也可以为解释方法论的说明提供范例。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概念是作为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说”及与此相应的基本理论——“程序保障论”。[注]纠纷解决说与德国法上的传统观点“权利保障说”具有重大区别,率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时任东京大学教授的兼子一。他认为,权利即便在观念上是存在的,但是在判决确定之前其存在只不过是一种虚像而已,只有在判决确定时权利才能够成为实在的东西,而既判力作为判决的法定拘束力正是基于诉讼终结判决生效时成型的实在性权利(也称为“权利实在说”)。

(二)诉讼标的论

三月章教授基于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命题。这一命题被扩张至具有判决效力的法院判断之范围(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三大论争包括“诉讼标的论争”(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争点效论争”(1965年前后)以及“证明责任论争”(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前期),其中前两个正是关于判决效力客观范围的论争。

(三)当事人适格论

无论是新诉讼标的理论还是争点效理论,都是通过扩张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来寻求更有效地、一次性解决双方主体之间的纠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不可避免地具有超越双方当事人主体内部而呈现出社会扩散性的特点,纠纷解决说试图把受判决效力拘束的主体范围(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到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四)审理程序论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对诉讼目的论和判决效力论的考察来展开当事人论、诉讼标的论(或诉讼构造论)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历来最为关注的研究课题。当然,其后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对有关审理程序的规律也逐渐予以关注,形成了释明权论、程序裁量论、上诉审理构造论、尤其是证明责任论争等庞大的研究领域。特别是近几年,在法院于实体问题上的诉讼指挥权和释明义务以及争点整理程序中主导作用日趋明显的当下,如何切实地去实现诉讼运作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义;在坚持辩论主义原则的大前提之下,基于何种理由、能够多大程度地让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的义务,这些均是日本学者格外倾注精力研究的课题。[注]与民事诉讼中其他领域相比,审理程序领域涉及众多诉讼指挥等法院裁量权的问题,所以自然会呈现出相对多样化视角的解释方法论。

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

基本理论的演变与解释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相互交织的关系,一方面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透视出解释论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某些基本理论上观点的选取也决定于一定的解释方法论。这些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上均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

(一)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作用

多大程度地拘束于法律条文及立法者的本意,往往是影响法学解释方法论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在日本民法学界尤其明显,对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作用的评价造就了解释方法论成为具有牵动整个民法学界的单独命题的契机。具体而言:[注]日本民法学界在二战前一边倒地继受了德国的学说和解释论。但由于日本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兼受法国法与德国法要素的影响,由东京大学星野英一教授在二战后提出了“以德国法的理论框架来解释源于法国法的民法条文并不适当”的主张,并强烈地指出应当在确认立法者本意以及各个法律条文在母国法的规定这一基础上,建立对现行民法进行解释的方法论。星野教授反对纯粹的学术继受、重视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观点引发了日本民法学解释方法论的激烈论战。当然,如下文,星野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利益衡量论对后世民法学界的影响更为深远。

(二)利益衡量论

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法上虽然没有民法学领域如此炽热的争论,但解释方法论的运用依然会存在,尤其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深刻地影响到日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说并不同程度地波及实务。

1.纠纷解决与功能性考察方法论

新堂教授在利益衡量论的形成上,受三月章教授影响较大。三月章教授在批判性地继承兼子理论并论述自己的纠纷解决目的论时,明确提出了自己对民事诉讼法的考察方法。即不采取以“实定诉讼法”为前提条件对诉讼法规范进行逻辑上、体系上说明的考察方法,而是致力于考察“制度的应然状态”。这种方法被称为“目的论或功能性考察方法”。[注]由于它是从民事诉讼目的出发的解释方法论,是以纠纷解决为中心,所以很容易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迅速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上,从而弱化包含于程序法规范中的实体权利保护价值。很自然地它也会滑向利益衡量论,亦即根据各种利益的比较衡量,得出解释的结论。

2.新堂利益衡量论的登场

利益衡量论被新堂教授作为明确的方法论意识运用于对新诉讼标的论、争点论的分析。这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法解释论”在民诉法学界的正式登场,被誉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说史上最具有方法论意识的学说。[注]新堂理论涵摄的利益衡量论主要是为与传统的演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法律解释方法对立而提出的方法论。相对于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新堂教授在重视当事人主体性上有飞跃性的发展,相比公共和制度运营利益更强调当事人诉讼便利等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利益。

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不同,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并非局限于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原被告之间财产或价值分配上的利益。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利益衡量,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更多地蕴含了考量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注]

举几个典型例予以说明。对于不具备诉的合并要件的反诉是作为驳回起诉处理,还是作为独立的诉受理?如果从确保诉讼程序运作统一性及法院的利益这一视角进行解释的话,既然不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就只能驳回起诉。但是,考虑到当事人重新起诉、另行起诉的负担等为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便利角度来看,应当作为独立的诉来受理。

3.利益衡量论的普及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是现今日本民事诉讼法学通用的方法论,被广泛地运用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并且尤其为高桥宏志教授继承和发展。这种状况与民法学界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日本民法界,由于加藤教授和星野教授提出的利益衡量论中用以衡量的利益的具体标准或价值序列不存在,同时因为这种方法论不区分发现的过程与正当化的过程,平井宜雄教授对其提出了强烈的批判,由此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民法学界关于解释方法论的另一次论战。

实际上,新堂利益衡量论也并不是没有受到任何批判。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松本博之教授近年来就对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论,尤其是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说提出了强烈批判。

然而,除松本教授外,目前日本民诉法学界的主流学者所思考的还是如何去弥补利益衡量论的缺陷而不是废弃利益衡量论。并且,支持利益衡量论的学者们很少把解释方法论作为独立的命题进行讨论,所考虑的只是在展开具体问题的解释时如何运用进行利益衡量的问题。究其根源,或许还要重回到前文所述:诉讼目的纠纷解决说在基本理论演变中的核心作用和支配性地位,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实体法在规范对象方面存在的差异,制度利用者即诉讼当事人的便利在价值序列方面的相对优越性等。

(三)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及其他

值得一提的是,松本教授在对利益衡量论提出上述强烈批判的基础上,提倡了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特性进行法解释。松本教授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当遵循德国的通说将实现和保障实体权作为目标,因此,在民诉法适用产生疑问时,应以合乎实体法目的的方法就疑问做出解释。[注]具体而言,松本教授主张首先应当选择亲实体法的解释方法。所谓亲实体法是指在适用诉讼法规范时,在可能的多种解释中应当优先选择最符合实体法要求的解释理论。例如,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松本教授坚持传统的管理处分权说。

三、实务、判例

实务和判例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具有相互交织且广范的影响。

(一)实务与学说的互动

竹下守夫教授曾经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五十周年纪念大会的主题报告中,就民事诉讼实务与学说的互动指出:[注]在判决效力的范围等领域,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与实务的主流观点之间出现了相当深的“裂痕”,但在审理程序领域,学说与实务之间进行了珍贵的相互交流与共同作业。在审理程序领域必须提及的就是所谓实务解释的出现。2006年法科大学院设立之后,随着来自实务一线的实务家在法科大学院占据教职,逐渐可以看到实务教员从实务适用的现实性、运用的便利性、诉讼经济等实务运用层面支持旧诉讼标的论,反对争点论等的观点。

不过,实务对学说影响更大的是在另一个层面。上文竹下教授指出的判决效力理论的“裂痕”大概是指,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在学术界虽掀起了热议,但最终两者都没能在司法实务中被采纳。[注]但是,不管结果如何,日本民事诉讼法研究者通常都倾向于认识和分析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进行解释论、立法论研究并对实务的“应然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注]实证调查是日本民事诉讼法界长期以来为正确认识实务场景和需求采用的方法。迄今为止的代表性业绩为以竹下守夫教授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小组主导的“民事诉讼的计量分析”。

(二)判例与解释方法论

判例与解释方法论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上:其一,如“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一术语所表现的那样,判例理由中运用三段论的法律适用部分正是法律解释操作的结果。由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利益衡量的解释论过程虽非在所有问题领域均存在,但是在民事诉讼的判例中却是相对被广泛地接受的。其二,法律欠缺时通过裁判的法律创造。目前,由于民事裁判中不允许法官拒绝裁判,所以坦率地承认法律存在着欠缺,由法官以制定法的现有条文为基础,基于衡平地考量去形成具体的裁判规范在日本法上没有障碍。

四、外国法研究

如学界一般所认知,日本民事诉讼法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交叉的特点。近代法律继受时期,日本完全继受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及其理论学说。二战之后,受美国法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数次修改。外国法研究背景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也施与了一定的影响。二战后,在新堂教授、谷口安平教授、吉村德重以及三木浩一教授等有过美国留学经历的学者们的影响下,程序保障等美国法的思想或程序运作论(procedureadministration)及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等观点融入日本法,为学界带来了极大的活力和刺激。

法学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智识创制论文

【内容摘要】每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而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形成了相应的法学理论,这种法学理论又指导着该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断走向完善。法学智识的科学整合就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知识有机地融合起来,使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条理性、系统性,必要的时候需对原有的法学知识进行体系重构,并以此形成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和哲学根基,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基础,它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基本构成的精神和灵魂部分。在法治社会发展领域,确立什么样的发展观来看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的。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与完备将直接影响着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广度与深度。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智识创制整合与完善诠释和判断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将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境界,开启并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新进程。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层意义来说,它蕴涵着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概念和思想理念,即作为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下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报告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我们知道“法学远非是一个自治的学科,它无法独立于政治学。”〔1〕因此,如何运用我们的智识创制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重大历史课题,是新时代法律人的根本使命。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国家智识的集中体现

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每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而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形成了相应的法学理论,这种法学理论又指导着该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断走向完善。“‘中国特色’表达了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风格,表明我国法学理论体系与其它国家法学理论体系的国别差异。”〔2〕当然,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和中国具体实践有机结合,不断推陈创新的结果。因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理论体系。在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我国法学理论建设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中,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其法学研究越来越得到重视的情况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建设不断推进,已然成为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性思想。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世界法学重要的理论体系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上独具一格的理论体系,他与西方那种将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在各种学术流派基础上的法学理论不同,他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道路的理论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一般性、普遍性和中国法治建设现实的特殊性和具体性进行有机结合。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现实的特殊性和具体性,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需求和法治的中国道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存在基石和实际支撑,他是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体系。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立足中国本土的法学理论体系。因为最好的法学理论只有深深培植于本国的土壤,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关于中国法治问题的思想理论体系,其离不开对中国自身民主和法治建设问题的关注和回答,它能够较为系统地回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面对的一系列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真问题。“问题导向”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生长、发展的动力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建构基础就是中国法治的本土实践。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过了四十年的历程,在这中间,我们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创制了具有一定系统性的法学理论体系,而所有这些都建立在“能力进路”的方法论上。“能力进路为法律和公共政策提供了更合理的指导。”〔3〕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法学理论体系。这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及其实际需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它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而与时俱进的理论,其源于时代的迫切需求;反过来也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从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之语境下,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业已是中国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奋斗目标。在这不断演进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也将历经新的发展、完善与提升。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理论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既是对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积极吸收和借鉴,也是在中国本土国情上建构和演绎出的新理论体系。它是中国人民在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所形成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具有科学性、中国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原理,又体现了法学理论的中国性和时代性,还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基础上,遵循法治理论和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殊性而形成的法学理论成果。这些新探索与新成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一种内含中国法治道路和法学发展趋势的法学理论体系;既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又勾画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最终在实践中指导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引导着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经历改革开放四十年而渐趋成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由从事法律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各界人士共同创制的〔4〕,其前提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确信,这种确信是对人类历史发展经验性观察而作的理论阐释。其实“研究课题的选择不是偶然的,它常常受到主观性和阅读因素的影响”。〔5〕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经过与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反复结合,并由此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和法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两个部分。其中,毛泽东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起到了根本性的指导作用,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则是在新时代形成的并对中国法治实践起根本性指导作用的法学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新的历史阶段进一步中国化的产物,是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沿革相辅相成的,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如果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发展为坐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每一阶段性成果都包含着相应的法学理论;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发展阶段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包括四个时期,每个时期都有其前后相继的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法制理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战略思想为主线的新时期法治理论、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所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的思想,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时代法治思想。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面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产物和具体体现,其各自包含着诸多深刻的关于法治或法学的观点、命题、思想和理论,其本身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理论总结和思想升华,同时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理论坐标与指导思想。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对原有法学理论的整合与完善

法学智识的科学整合就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知识有机地融合起来,使之具较强的科学性、条理性、系统性,并根据实践需求对原有的法学理论进行体系完善,以此形成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容构成上大致可以厘定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学教育理论。这些法学理论中的大部分诞生于和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极富创意的对话,这些对话再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永久生命力。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的法学理论

“人的认识是基于观察和思考的共同作用。理论这个词指对特定事物的大量观察、经验和陈述进行系统地收集和整理。”〔6〕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国家、法律和政党的关系的争论并没有形成过共识。这不仅是一个法治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正如所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7〕“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理性地回答这些关系问题。

1.法和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和国家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就起源而言,法和国家均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存在而产生的。〔9〕就当今社会的发展而言,法和国家是不可忽视的存在,二者之间具有以下关联。

首先,法和国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虽然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与风俗文化不同,但每个国家均运用法律确立本国国体、政体、政府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力、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就本质而言,法和国家均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共同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共同反作用于生产力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和国家的发展遵循共同的规律:一方面,法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个部分,法就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此即法的国家化;另一方面,现代国家权力是通过法才得以组织起来并加以完善的,国家权力以法的形式进行运行,此即国家的法律化。〔10〕

其次,国家对于法起到支持和保障的作用。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然而,立法机关的产生是以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政治前提。因此,国家政权的建立与稳定是法得以平稳创制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需要国家权力遵行国家经济现状与经济运行规律而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表达和实现社会利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此外,法在一国领域内得以遵守并正常运转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参与,没有对违法活动的制裁与惩治,法只能停留在纸面,沦为一纸空文。国家强制力作为法的后盾,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必要的现实条件。

法对于国家权力起到支撑和制约作用。首先,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规定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规则,各国宪法均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政权的组成方式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其次,法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背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与其他国家机构的活动均应受制于法的监督。最后,法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需要法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与相互配合的义务,同时禁止国家权力行使的任意性与武断性。

2.国家、法律和政党的关系

政党是由公民组成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或以竞选执政为目标,为实现其政治目的与价值追求而组成的政治团体。它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与政治理念,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一定的组织成员和职业政治领袖,有一整套争取或实行其政治统治的纲领和政策。

政党与国家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政党产生的目的是通过掌握或分享国家政权的方式参与国家治理。政党已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的核心要素。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一党执政、两党执政或多党执政,政党处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在某种程度决定了国家的政治体系。各政党成员出于对政治理念的追求,多数供职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若政党与政府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或者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该政党可以将其政治理念或所代表的利益诉求付诸实践,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发展。

然而,政党也有可能造成国家分裂、社会动荡,特别是在野党强烈反对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或各政党联合反对国家重大事项决策时,如何处理政党之间的矛盾或如何处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僵局尤为重要。因此,传统观点认为,一党执政有利于国家的一体化,两党制或多党制可能造成政局动荡。实际上,党派结构应适应于社会结构,无论是一党制或多党制,均应与国家社会与历史发展相结合。就此而言,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现实决定了应实行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党的存在与发展不能逾越本国法律的规定,同时政党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方式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目前,多数国家法律对本国政党的创建、发展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诸如美国与英国等个别国家没有以法律形式对政党作出规定,但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惯例已确定了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无论是以成文法律规定还是以惯例形式规定确立了政党的政治地位,政党的活动与行为均需在本国法治框架下进行,接受本国法律的监督。这尤其表现在政党章程不得违反本国法律,政党内部腐败问题同样应接受法律规制,政党经费来源和支出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等。因此,法律对政党活动与行为具有调控作用。同时,政党按照其章程所开展的活动与行为受到本国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机构不应阻碍政党按照党章所从事的合法行为,不因政治理念的不同而对依法行为的政党成员进行人身迫害。政党通过向国家各个机构输送精英的方式影响国家政治活动与安排,特别是就国家立法活动而言,政党成员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所阐述的立法意见通常与政党意志保持一致。〔11〕

3.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

国家法律亦可称之为国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用语规范严谨、坚持公开原则、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1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简称党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13〕党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意志,调整党的组织与党员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纪律性等特点。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比较,就制定主体、调整对象和效力范围而言,均有明显的不同,两者系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前者是党的特定组织制定的、调整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适用于党内的行为规范;后者是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机关行为的、适用于国内的行为规范。〔14〕我们认为,国法是党规制定的准则,党规不能违反国法,但党规可以上升为国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15〕可以说,党规严于国法,党规对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党员不仅需要遵守国法的规定,更应严格符合党规的要求;党员不仅应具备普通公民所具有的道德和修养,还应追求更高的素养和情怀,成为普通公民学习的榜样。但是,党规严于国法并不意味着党规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党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党规不得逾越国法,不得对专属于国法规定范畴的事项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党规不得作出与国法相反的规定,尤其不能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

“思考总是以作者当时的认知状态、价值观及其‘世界影象’,即世界观的立场为出发点,理论与作者的意图和政治目的息息相关。”〔16〕建立法治国家,实现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良好法秩序,既需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也需要党规、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助力。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要求党规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法由此构成党规的底线。针对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行为所提出的进一步要求,都应该属于法律许可的自由空间。所以,立足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不同社会规范的协同整合,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17〕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依法治国理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提出,对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民主政治建设而言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它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创新思路;同样,对于法学这门学科而言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并由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体系完善。

1.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理论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通常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法治政府的含义通常是指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必有责,权力与责任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理论作为一种全新的法治战略目标提出,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厘清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的逻辑关联,保持三者平衡、协调发展,才能使一体化建设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关系来看,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首先,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其次,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制约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前提;最后,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依赖于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而党的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素,所以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只是一席空谈。与此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首先,政府执掌国家的行政权力,作为公权力其本身最易侵害公民所享有的个人自由和权利,所以法治的关键是控制公权力,规制国家的行政权力,只有将法治政府建设好,才能进一步谈及如何建设好法治国家;其次,从政府职能层面来讲,它不仅是公权力的享有者,也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公共职能部门;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政府的建立水平。

从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来看,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条件:法治国家为社会公权力的运作提供了良性保障,现阶段我们已经摒弃了国家对于社会的绝对性操控,但是社会公权力也需要得到良好的约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国家监督途径实现。单纯依靠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自律性还不足以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转,所以法治国家的建设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创立了基础性的条件。与此同时,法治社会的建设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性条件。首先,法治国家的建立要立足于社会的大环境之中,离开社会的依托法治国家将无所适从;其次,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推动法治国家有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最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让广大社会成员最真切感受到法治魅力的途径,生活在一个依法、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中,人人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将为法治国家的建立注入新的活力。

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来看,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首先,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依赖于政府的法治化水平,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发展成什么形态,政府起到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而这种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取决于政府的行为;最后,政府是社会秩序的引领者和守护者,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们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民主是我们一直所追求的目标,一切的法律制度、国家体制最终都要回归到人的身上来,让人民的幸福感增强,人人安居乐业是亘古不变的思想,所以创立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也正是我们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

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8〕由此,通过党内最高级别文件的形式确认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论(以下简称“三统一”理论)。之后胡锦涛同志和同志又进一步丰富、发展了这一理论的内涵,使其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统一”理论由三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这一理论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的大背景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只有不断坚持“三统一”理论,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永葆活力。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既体现在夺取政权阶段,也体现在夺取政权以后。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被认为是人民通过阶级斗争得来的,在中国,正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不断的阶级斗争从敌人那里夺取了国家政权。今天的中国,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利用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对各种利益关系加以调整,才没有出现盲目地追求形式上的民主而导致金钱政治、社会不公正乃至国家分裂。〔19〕那么,为什么又说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这是因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20〕从法与政治关系的现实角度来看:一方面,法势必要受政治的制约,一国的政治制度直接决定着一国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法也需要政治作支撑,来推进其实施。执政党的政策就是一国政治的直接体现,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需要执政党政策的推动,没有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进行不下去。这也就是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成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原因之所在。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目标,党的领导离不开人民当家作主。我们不能忘记,中国共产党能发展壮大到今天的程度,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而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始终把人民民主作为目标,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依法治国离不开人民当家作主。没有“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前提条件,也就不会实现“依法治国”。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存的关系,法治需要民主作为支撑,民主则需要法治保障。

最后,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党的领导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后,通过制定宪法对他们的胜利加以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也是由宪法加以确认的。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与实施,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党的领导一旦离开了依法治国,就会走上“以党治国”的老路,法治国家建立不了,人民的意志得不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离不开依法治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而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人民的选举权、代表的任期、职责等都需要法律来规定,人民的权利需要由宪法和法律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人民当家作主一旦离开了依法治国,不仅失去了行使权力的途径,自己的意志得不到实现,连最基本的权利都会得不到保障。

3.维护宪法权威和加强宪法实施理论

在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所有法律中地位最高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21〕宪法对国家各方面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同时规定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行使的规则。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求维护宪法权威和加强宪法实施。这也就是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并于2018年3月第五次修宪中,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重要原因。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关键和核心,标志着党领导人民对国家进行管理时,必须将依宪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宪法是根本法,主要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权力结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依法治国必须在坚持此前提下才能进行。依宪治国是保障与维护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要求,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基石。

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政权运作方式来管理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宪法的基本价值,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解决执政过程中的各类问题。〔22〕依宪执政有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也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治化。

4.法治运行机制中“新十六字方针”理论

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以执政党政治报告的形式,正式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新十六字方针”,成为法治运行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肯定了“新十六字方针”。《决定》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构成的第二板块就是:“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论述和部署。”〔23〕还把“新十六字方针”的内容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明确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24〕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工程,是法治精神真正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度并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学教育理论

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关键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主体的法学教育是主要途径。高校既肩负着立德树人,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的重要任务,同时也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学教育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是当前我国实现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1.当前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了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进行了多次司法体制改革,每次改革都对高校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又有了新的要求,也面临了新的形势,这就使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问题和矛盾更为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首先需要直面和回答我国法学教育的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1)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不足。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普遍采取先通识教育,后专业化教育的模式。同时,当前的法学教育普遍偏重于理论化,重点就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解释性讲授,而缺乏对法律制定的背景、法律适用的情况等内容进行深入讲解。对于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知识运用等实践能力方面的教学更为缺乏。这一教学模式也导致了目前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步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无法很好地将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法律实务工作中去,面对复杂的实际问题时,往往表现出缺乏创造性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呈现出法律职业技能低下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大发展,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出现了许多矛盾,比如教学规模和教学质量之间的矛盾、培养模式单一化和法治人才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现实需求与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等等。就地域而言,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与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在法治人才的供需上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型城市基本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而中西部地区及中小城市择供不应求,法治人才严重短缺。

(2)法学教育的系统性不足,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接不到位。我国现有的高校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仍然以开设热门、高工资和高回报率的专业为主,丧失了大学法学教育应有的本意。大学法学教育缺乏较为合理、科学的课程规划和专业规划,教育的系统性不足,法学核心课程虽然涵盖了法律主干体系的全部,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缺乏合理的专业教学计划,导致学生的知识重点极不完善又大相径庭。

此外,在“法治中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割裂的矛盾越发凸显。专业教育与职业需求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法学教育这个供给侧,无法有效提供法治人才的供给。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和与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职业需求是相脱节、相分离的,培养目标模糊、分类定位不清。对于应培养什么素质、什么类型、多大规模的法治人才,缺乏总体的思维和战略规划。〔25〕

(3)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未能融合扎根。职业伦理教育不同于简单的思想政治教育,而是一个反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含政治素质教育、业务素质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和专业素质教育,同时突出体现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教育的具有鲜明导向性的概念。法律职业伦理在不同的国家制度背景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传统背景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因此,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必须坚持走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走已经不符合时代需要和社会现实的传统道路。

我国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必然要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在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6〕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忽视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着重专业知识学习、轻职业伦理教育,重专业素质教育、轻理想信念教育,重外国法律移植、轻本土经验总结的倾向。广大师生对职业道德、职业伦理也存在模糊认识,没有形成稳定和体系化的职业操守信仰。〔27〕

(4)法学教育市场化明显,经济利益驱动过大。改革开放前30年,因为特定历史原因和实际需要,中国的法学教育有较强的政治权重;改革开放后,基于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行政人员等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国家开始大力发展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一度蓬勃发展,势头良好。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法学教育市场化也日益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尤其是近10年来,法学教育的市场化导向日趋明显,不管是传统政法类院校,还是综合性大学,甚至是理工科类大学纷纷开设法学院系。不仅如此,大学、大专、中专、高职以及成人教育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教学,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层次十分混乱,同时产生生源层次不齐、水平逐年降低、法学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构建路径

我国的法学教育步入新时代,向我们展示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高校尤其是政法类高校,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面对新的法治人才培养需求,以及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既是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需要,也是培养法治领域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首先,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虔诚的心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尤其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灵魂。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培养法治人才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谦虚的心态继承发扬传统历史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做到古为今用。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本质上是哲学社会科学的范畴,它应该也必然会与民族的传统历史文化有密切关联,这体现了它的继承性与民族性。传统历史文化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深厚基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8〕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先贤对德治和法治都有众多论述,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挖掘和阐释。我们要以谦虚的心态对待传统历史文化,努力继承发扬与当代法治文化相适应、与当代法治社会相协调的精华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打上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底蕴,从而提振这一话语体系的自信心和影响力。

再次,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开放的心态借鉴吸收域外优秀法治文化,做到洋为中用。域外法治文化有比较深厚的历史积淀,有其比较成熟和先进的地方,深入研究其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资源和积极成果,有助于开拓视野,启迪思想,具有十分有益的借鉴意义。对域外相关资源和积极成果,我们要坚持开放心态,在坚持“五个自信”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为准绳,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坚持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法学教育话语体系的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积极构建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教育话语体系。

复次,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务实的心态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出发,充分体现时代特色,回应时代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必须立足中国,把握当代,体现出其时代性。当前,尤其是要在把握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深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这一伟大实践,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要求出发,找准高校在其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定位,通过打造具有精准解释力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有效回应新时代提出的问题,推进法学学科高水平建设,形成体现时代特色,反映并回应时代要求的法学教育话语体系,为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夯实基础。

最后,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我们必须以创新的心态统领全部工作,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不断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话语体系,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既向内看、深入研究关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又向外看、批判吸收域外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发展的积极成果;既向前看、准确判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趋势,又向后看、善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治、德治文化精华,坚持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敢于突破自我、超越自我,不断研究、提出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努力建设起高水平法学教育话语体系,为培养造就高素质法治人才,打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从而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29〕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的诠释和判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来源于生生不息的中国社会、中国历史和中国实践,具有坚实的社会、历史、现实等外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和哲学根基,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基础,它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基本构成的精神和灵魂部分。今天我们用以和世界交流的法学理论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学理论,而是经过当代意识诠释的、能为现代世界所理解并在与世界法学交流中不断变化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持续发展

“科学知识作为一个整体,不仅自身包含价值成分,而且也是人类最高价值的体现。”〔30〕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首要精神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与中国的法、国家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集中体现。

1.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既是人民民主政权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具体表现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彰显平等价值的法理念和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的三代人权理论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当中。我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各个环节:首先,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其次,确立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再次,发展大众文化、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需求;最后,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价值。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不仅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突出人民主体性的价值和作用,而且蕴含着法的平等价值。总的来说,平等就是社会主体能够得到同等对待和相同待遇。这意味着平等是与差别和特权相对立的,它要求消除歧视和特权,相同的社会主体能够被一视同仁地对待。尽管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体具有不同的职业、身份,存在着现实的差别,但是在法律面前却是人人平等的。从法治的角度看,社会主体所追求的平等也是法律平等,平等作为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价值被法律所确认和保障。平等既要求形式上确保法律平等,又要求保障实质上的分配平等,与之对应的分别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共同富裕。当然,平等不是平均主义,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的存在。

中国的人权保障道路是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选择的,它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基础上的人权理论。因此,对于通说的三代人权理论,中国强调的不是第一代人权,而是第三代和第二代人权。〔31〕当然,各代人权之间不是截然区分的,而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尤其是第三代和第二代人权之间存在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不同人权类型之间的不同位阶的规范性理论,是由经济社会和物质条件所决定的。按照中国的历史、世情和国情,我们选择的是强调优先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人权道路和人权理论。

2.以协商民主为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念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价值,无论中西方,都将其视为国家和法的核心价值。但是,中西方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民主理念却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主导性的民主理念是程序主义的选举民主。如西方经济学家熊彼特早在1942年就提出:民主“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这个定义强调的不是政府“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幸福”,而是选举政府的“程序方法”。〔32〕德国法学家默勒斯则指出“不存在先于民主的人民意志,民主程序表达了人民意志。民主的运作不是代表式的,而是表达式的。民主通过程序创造民主意志。”〔33〕与此种形式主义的民主理念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中的民主是实质主义的,其以人民为中心,以协商民主为特色,本质上是一种与资本主义民主截然不同的社会主义民主。

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民主,其具体内涵需结合“富强”“文明”“和谐”等国家层面的其他价值来解读。中国民主的特点并非是形式化和程序主义的,而是追求“富强”的实质主义民主,中国的民主不是强调竞争性的资本主义民主,而是强调“和谐”及有序参与的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自由主义民主,而是集体主义色彩浓厚的社会主义民主。不可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是在批判和继承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都体现了现代政治的文明价值。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不同,其既包含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型文明要素,同时包含了中国传统的古代文明要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追求民族独立和富强的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传统中国的政治智慧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和民主实践,经历一百多年的探索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历史性和实践性。其中,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中最具有民族性、历史性和实践性的组成部分。如果说选举民主是我国对西方民主的批判和继承,那么协商民主就是我国对民主的创造和贡献。所以,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对此,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理论已明确予以承认。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作的报告中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必然是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学理论,从而区别于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政党、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价值理念是政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针。这一基本方针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指导我国法治实践,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在政党、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要求。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使得自由与秩序、权利与责任、社会与国家得到平衡发展。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和实践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展开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有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前提,而以德治国是使反映党的利益和意志的道德意识占据社会的主导道德观。党的领导与以德治国具有内在的联系,通过党的领导这一原则的媒介,我们的依法治国就必须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种治理理念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追求和基本方针。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既是“以德治国”方针的决策主体,又是该方针的贯彻主体。为了贯彻“以德治国”方针,首先需要从党自身的建设着手,从党员干部的道德建设着手。党员干部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道德素质以及政策水平、理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着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甚至一个地区的道德水平和精神风貌。因此,以德治国要求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使得党的领导在“以德治国”方针的落实中得到最优化。

和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谐理念也反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中各种价值的协调和平衡上。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国情、世情和民心、民情、民意,在追求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试图在自由与秩序、权利与责任、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寻求一种平衡,而不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偏向于自由、权利和社会一端的做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为学科基础

“哲学是一种重视未来的政治行为。”〔3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新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精髓的理论成果,〔35〕而并不局限于某一种哲学理论和某一个哲学观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马克思的法哲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以其批判精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社会历史观和人本主义的法权理论对法学的一些最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结构、发展规律等进行哲学反思。通过反思,我们能够以生存和生态的方式去理解法的存在,从而厘清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建构的价值意义。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承继了马克思法哲学的批判精神。批判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特质。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是在批判精神的指引下突破近代法形而上学的束缚,找到建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石。马克思说:“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36〕对这种哲学的批判,既是对当时德国的政治意识和法学意识的批判,又是对现代国家和法的批判,也是对同国家和法相联系的现实所做的批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如此紧迫又富有挑战性就是与这种法哲学的批判意识、批判精神的缺失或淡化有着本源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建构必须弘扬马克思的批判精神,就是要针对一切错误的理论与有害的实践进行彻底的批判,坚持思想与行动的辩证统一。中国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表明,要建构真正属于中国话语,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实践基础上,实现现实批判与理论批判的辩证统一。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奠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社会存在说。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对法的根本来源、基本运转和一般指向进行重新的思考和论证。马克思对法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过程是马克思“新世界观”的形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提出以“感性的活动”为基础的社会存在理论,他指出“法、法律等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37〕于是,他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出发,彻底批判法的形而上学理论,他指出国家和法是从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是法权的现实的世俗的基础。这种法哲学思想为法和权利寻找到了现实的世俗的基础,把法权关系归结为现实的关系,即物质生产关系或物质联系,为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现实的物质基础。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扬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本位的法权理论。“人本”或“人道主义”思想是马克思早年法学思想中体现得最为突出,也是他一以贯之的法哲学思想,但这种人权并不是近代启蒙哲学中所谈论的“天赋人权”。马克思认为近代“天赋人权”论是脱离社会经济关系等现实条件,而产生的先验的、唯心的、抽象的虚构,它把人的权利看作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和绝对的东西,这就必然使“法”“权利”“人权”等概念丧失内在的经济必然性,从而陷入法的形而上学。共产主义要追求的人本思想是真正体现人权的人本回归,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复归……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3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应当坚持这种人权保障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发展中人类的本质在商品拜物教的影响和腐蚀下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虽然这种异化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异化有质的差别,但它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回归人民本位的法学理论是开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人本法学的新里程。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西方法哲学

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法学理论和思想都是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对它赋予了相当不同的内涵。比如,在西方历史上出现过的三大传统法学理论(即:自然法哲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都各具特色,各有所长。

自然法学对自由、平等、博爱、公正、和平、互助、感恩、宽恕、守信、谦虚、尊重他人、承担义务等法律价值的追求深深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分析。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越来越朝着“自由”“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方向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与自然法所倡导的诸多理念是分不开的。自然法中的“自由”“权利”等理念传入中国,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正义、自由、平等等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不仅开始有意识的关注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在条件成熟时试图凭借某些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还在个人意识里树立起了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的理念,这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朝着良态发展的表现。这种表现与我国法治建设中所强调的“提升民众权利意识”的要求实现了对接,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主体条件。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学理论拉回法律本身的问题,回归法学的基本问题,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分析实证法学传入中国后,在中国本土上开出了不同的中国分析实证法学理论,如近代吴经熊的“中国新分析派法学”、高承元的“辩证法法理学”和燕树棠对分析法学的运用,都代表了近代学者主动将一个异质理论内化为本土学说的努力。这些近代学人抱有很强的学术救国信念,想要通过西方法学的本土化来挽救艰难的国运,收回治外法权。他们的本土化愿望显得更加迫切,法学界对西学本土化的认识也较为一致,要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法治建设中自主性意识的强化以及本土性特征的逐步明显,社会各方面对中国法治的应有形态以及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需要深入研究的话题。如何将优秀的西方法律文化转换为具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律知识体系是当前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任务。

历史法学的根本思想主张任何制度与法律都是人类对意义世界的建构,其中体现民族文化观念、价值体系、人伦秩序、世俗理性的“民族精神”对法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历史法学派也认为任何制度与法律的正当性都是历史的和具体的,不存在永恒的、普适的正当性,所以法律历史并非朝着预定的目标直线发展。“社会法则”“社会规律”或“发展的必然性”这些词语在法学著作中的出现,仅仅只是表明某部法律契合了某个时空、某个民族的真切需求。历史法学的理论着眼点的是维护一个民族的文化(“国民”和“民族”本身就是民族国家的产物),与对民族神话、传说、民歌、民俗的探源一样,其主要目的是寻找法律中的“民情”。它强调法律的连续性和对传统的继承,而且这种继承不一定是“抽象的继承”(冯友兰语),在某些情况下,它还是直接的、具体的继承。这种承续性能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中国的问题以及中国需要怎样的法律。同时,这种通过法律文化、语言、文字、风俗等将民族凝聚在一起的同时,也需要考量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社会变化的新要素,顺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制定符合基本国情、融合人民需要、推动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哲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源于马列主义,也植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源泉之一。”〔3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中,诸多特色的法学思想、法律文化都可以从中国古代的哲学、法家思想中找到渊源,其中特别有影响力的是法家、儒家和道家等传统学派以及从这些学派中衍生出来的中国传统哲学学说,这些学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立足中国问题、突出中国特色奠定基础。

其一,中国传统法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历史传递。中国最早的依法治国思想源于法家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强调依法治国,“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其实也在不知不觉、不由自主地从传统中国、特别是从先秦法家那里继承了相当多的思想。”〔40〕法家认为实力是生存的基础。“务实功利、崇尚实用,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法家推行‘以法治国’背后所隐藏的价值追求。”〔41〕所以,只有以法令赏罚将人民的力量集中于耕、战,才能实现富国强兵,保全自己甚至称王称霸。富国强兵是法家治世的主要目标,“以法治国”是基本治国方略。法家的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对法的起源、本质、目的与作用,以及立法原则等问题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将中国传统法学理论实现了一次理论上的升华,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并一直为封建统治者沿用。

其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深远影响。所谓礼制就是礼仪、礼法和法规、法制的合称。礼与法作为中国古代两种治国手段,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持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但相同的目的并不意味着两种手段的作用相同。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在国家治理方面以仁为本、德主刑辅、重视法的教化价值等内容在后世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被不断地继承和强化。儒学在法学方面的主要特征是推崇伦理法,即以伦理关系来涵摄法律关系,以道德准则来统帅和引导法律,以伦理价值作为法的价值。这是一种以伦理道德为法的本原、本体和价值取向的法哲学。而这种伦理道德既是一种观念和理念,也可以外化为实体和器物,既包括人伦道德准则,也包括治国原则、政治制度和国家结构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就是对这一儒家传统思想的进步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