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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4 08:58:00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1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参考文献:

[1]姜雪来.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1,(4).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2.

[3]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2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参考文献:

[1]姜雪来.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1,(4).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2.

[3]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3

作者简介:陈莹,女,广东药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硕士;

宋跃晋,女,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9-03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资源地位日益凸显,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据统计,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18%,并且对其他经济部门还有间接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需要资本的支持,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握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同时,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在16个省(区、市)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17个省(区、市)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辅导团队。各试点城市相关部门积极构建融资平台,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先后推出相应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部分地区针对具体情况还成立了专门的科技服务机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较2010年增加28%),3年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部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1年,我国共有21665项专利获得实施许可,1953项专利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仅占获实施许可专利数的9%,较2008年增加了5.44%。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主管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众多商业金融机构都做了诸多努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推进仍然较为缓慢。

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决定金融机构是否放贷以及放贷规模大小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其价值评估面临着诸多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它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一目了然,在质押融资中对其价值的评估也具有较大弹性。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较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仍然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存在巨大风险:

1、权属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续产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一旦因权利人本人或他人的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如专利权因未交年费或授权期届满而失效,或专利权取得后又因他人的异议而被撤销等,此时的知识产权将毫无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和限制会影响其价值,而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以上因素而导致过高估值。

(二)知识产权在经济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赋予权利人某种经济上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内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可见,知识产品在权利存续期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影响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技术发展速度加快或技术路线改变而导致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又称强制授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版权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权利的一种许可方式。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3、市场化风险。很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是与其他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的协同配合,其产生经济价值的能力会大大减弱,如商标权的价值与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息息相关。

4、侵权风险。主要是指产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前,侵权问题在我国尤其突出,“山寨产品”充斥市场,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现象普遍,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权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债权人能通过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其流动性风险:一是是否存在一个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不畅将严重影响其价值;二是某些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依附于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从而使得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极低。

据统计,我国企业的专利利用率为86%,而其中96%的专利是由权利人自己实施的,仅有4%是以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的方式得以实施,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专利权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变现的困难。

(四)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

目前,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也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其复杂性而言,仍然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的应用,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附着性特点所选取的收入分成率,主要由评估人的主观判断所决定。评估人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就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言,它的计算简便,但与知识产权自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可见,从政策层面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采用市场法是理想的选择,但是它的应用则需要一个成熟、活跃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的现状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收益法是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作出预测,并根据合理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从而得出其价值,它符合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要求,但其操作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建立系统的评估标准,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规则,加强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评估、预期经济价值的评估、风险评估等,它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权属的确定性; 二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前景; 四是持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存续期限; 六是是否已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是否已产业化; 七是未来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八是强制许可的可能性;九是被侵权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 提高评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学、会计等多学科领域,银行培养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难以独立完成。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成为保证评估结论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的主要技术平台。同时,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成功能够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间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应以其强大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承担起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中介机构应根据银行的委托,根据知识产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结合权利的法律属性、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产品的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作出是否适宜贷款、贷款额度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对于为银行提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要公开披露估值的方法、估值的标准、估值的影响因素、估值的法律、政策、市场等背景因素、允许的估值误差度等,并承担因估值严重不准而给银行带来的贷款损失。

(四)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

银行设置质押资产的出发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即当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获得补偿。可见,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质押品的评估价值是第二位的考虑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应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企业的价值判断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研究开发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管理水平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综合分析来进行的。据统计,当前我国三分之二的专利分布在中小企业中,银行向这些企业,尤其是向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更多的是看中他们的发展潜力,银行应综合考虑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2008 年,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方面的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为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为30 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为20分,成长性指标赋值为20分,四项指标加权得分必须达到70 分以上。可见,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能够对企业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与增长作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不仅可以保证贷款的投向,还可以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分为担保和再担保,担保公司资源分散,没有开展联保、互保和再担保业务,银行对担保行业的资信认同度也不高。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担保模式与风险收益的匹配问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依靠制度创新以及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天津市对涉农高技术生产者的小额贷款实行五户联保的联合担保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由县级政府成立担保中心,通过担保与反担保方式对农户、信用社和开发银行提供双向担保。

参考文献:

[1] 余丹、范晓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防控[J].科技与法律,2010,(02).

[2] 苑泽明、姚王信.知识产权融资不对称性的法经济学分析[J].知识产权,2011,(02).

[3] 刘玉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资产评估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11,(02).

[4] 丁锦希、顾艳、王颖玮.中日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基于创新药物专利质押融资现状的案例研究[J].现代日本经济,2011,(03).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4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并购、出售、建立合资企业及权利许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包括天津在内的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在努力尝试运用知识产权融资来突破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然而知识产权估价始终是知识产权融资各方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要想继续推进国内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研究和发展合理的估价方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现有研究方法分析基础上分析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及其操作,期望能为国内基于知识产权融资目的的知识产权估价提供借鉴。

一、知识产权估价方法发展介绍

任何关于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假设有两点:估价行为未超出待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强有力的。在此基础上笔者按照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的发展来分析比较。

(一)知识产权估价的三种基本方法评析

重置成本法是基于要构建的参照资产与待评估资产在功能和效用方面完全相同的基本假设,用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来为知识产权估价。该方法的优点是能较准确地反映资产的时间价值;缺点是基于历史数据的估价不具有动态性。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再进行对比调整来估算待估知识产权价值。该方法的优点在于考虑了市场变化因素;不足在于参照物或比较对象很难找,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收益现值法是用评估对象未来生命周期内的预期收益净现值来估算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该方法的优点是结合了投资决策因素,能反映资产本金化价格;不足在于未来预期收益的不可预见性和评估人员的主观性。

(二)知识产权价值扩展评估方法

一些中外文献里还经常提到以下估价方法:

1.25%法则。该方法的基本观点是许可方应得到被许可方从该许可技术中所获取利润的25%作为回报。它在涉及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利益分配情况下比较常用,在涉及工艺流程比涉及产品技术时更适用。该方法简单、灵活、易操作,实践中经常被用作估价参考。

2.行业标准法(可比技术法)。该方法是通过参考以往相同交易中专利费率来评价一种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与25%法则有相同的地方,主要是来确定费用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分配。和25%法则相比,两者的不同点在于25%法则适用于任何产业和任何技术,而产业标准法只适用于特定产业和技术。

3.分类法(Ranking Measures)。该方法是把待估知识产权和可比知识产权在主观和客观尺度上进行比较;然后得出待估知识产权价值。该方法操作的难点主要是可比知识产权的选择以及比较尺度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很少单独使用,主要是和行业标准法相结合,在某行业许可费率范围内确定更加精确的许可费率。

4.代用品法(surrogate measures)。该方法不参考利润、行业标准或分类来估价专利,而主要考虑专利自身影响因素,包括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数量、专利维护费支出、优先引用频率等,这几个因素都与企业的市场价值存在相关性。公司拥有的专利数是衡量公司研发费用支出水平和产品工艺革新数量多寡的指标,专利维护费支出是公司拥有的专利组合质量高低的指标(一般情况下,专利更新越多,专利质量越高)。专利的优先引用分为前向引用和后向引用(被引用的数量越大,专利的价值重要性就越大),尤其是后向引用是企业基本科研水平的一个标志。另外还有一些基于其他因素的专利估价因素,如技术生命周期和人均研发专利的数量等。该方法主要用于专利估价。

5.分解法(Disaggregation Measures)。主要是价值分解。简单价值分解法对于展现企业无形资产价值重要性非常有用。复杂的价值分解法是依照既定的产品把其价值分为货币的、有形的、无形的品牌价值等几部分。该方法的优点是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与特定产品结合起来;不足在于不能把单一知识产权价值和无形优势区分开,不适合评估单个和成组的知识产权价值。

除上述方法外,在统计学中广泛应用的蒙特卡洛方法以及在股票期权估价中应用的期权估价方法也可用于知识产权估价,但这两种方法对数据信息的要求较高。

二、竞争利益估价法的特征和应用说明

竞争利益估价法(Competitive Advantage Valuation,以下简称为CAV)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它是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技术转让中心经过一系列研究计划历时多年才研发出来的。该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有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的不足。

相比以前的估价方法,CAV估价法有以下突出特点:更适合为单个专利估价;易被技术管理者理解;评估所要求的信息成本不很高。该方法可以用来评估不同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商标权)的价值,估价结果可用于知识产权审计、研发和投资计划决策、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磋商等多种场合。该方法应用有几个假设:一是知识产权资产没有内在价值,它的价值仅存在于与它结合的有形资产价值中;二是既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用该知识产权为产品、工艺或服务中所创造的竞争利益来衡量。具体步骤把待估知识产权和包含该知识产权的产品结合起来,先计算出该产品净现值;然后把所得产品净现值在企业有形资产、无形利益和知识产权之间进行分配,从而得出产品净现值中知识产权的贡献值。在模型构建过程中,产品需要用竞争指标来衡量,竞争指标的选择是要能使该产品和其替代品进行比较,并且各竞争指标的权重也要考虑。同时知识产权资产要与单个的竞争指标相关,并且知识产权相对于替代知识产权和互补知识产权的竞争利益都是可计算的。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把产品中知识产权所创造价值的份额分配到与其相关的替代知识产权和互补知识产权资产的竞争利益中,而使得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被估计。如果待估知识产权与多种产品相关,该知识产权对每种产品价值相对竞争利益的贡献都可计算,并且可通过贡献率加总来计算该知识产权的总价值。

CAV估价所需信息一般可从公开的主流渠道获得,计算只涉及简单的数学运算。该方法能直观体现各评估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另外该方法还提供了一系列预置公式来计算产品净现值中知识产权所贡献的比例、竞争指标组的权重以及参数组内单个参数的权重等。因此CAV估价方法容易操作。

三、CAV方法在知识产权估价中的应用――以专利为例

假设当前的任务是为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A公司所拥有的专利1进行估价。操作步骤如下:

(一)根据行业公开数据和企业数据计算产品所含各项专利的基本竞争利益指标和相对竞争利益指标

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A公司是专注于生物传感器研究、制造和配送的行业领头企业。生物传感器主要由感应器、转换器和阅读器三个关键部分组成。目前生物传感器市场上有多家企业参与竞争。2008年生物传感器市场总份额为7.5亿元。A公司生产的甲生物传感器是市场最为畅销的产品,它采用了最好的传感技术来测试细菌数量或病人血液中的病毒。假设甲产品三个关键部件各自与一种竞争指标相关,灵敏度是传感器的竞争指标,转换器的竞争指标是转换准确性,阅读器的竞争指标是便携性。再进一步假设有三种专利分别与这三个部件相关,感应器的关键技术是专利1,转换器的关键技术是专利2,阅读器的关键技术是专利3。另外引进一项专利4即生产甲产品的工艺技术用来度量产品价格的竞争性。

首先计算4种专利的基础竞争利益和相对竞争利益值。分别用公式1和2可测算出来。

基础竞争利益指标

相对竞争利益指标= (公式2)

表2是运用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

资料来源:根据计算结果整理。

(二)计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净现值及该净现值中企业各种资产贡献程度

先测算相关产品的净现值;然后再测算该产品净现值中企业各种资产贡献程度。计算中假定为企业产品净现值作出贡献的企业资产与它们对企业的相对价值是成正比的。

假定甲产品从2002―2007年的销售额和利润额如表3所示。

选择6%的折现率,经过计算得出,甲产品的净现值为4.10亿元。

接下来是要对甲产品的净现值按照企业资产类型进行分解,来判断各类资产对该净现值的贡献程度。假设A公司企业资产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资产三种类型。为了简化,用以下符号表示各项资产对产品净现值的贡献度。

TA%――有形资产百分比;IA%――无形资产百分比(用销售和一般性行政费用指标度量,S&A);IPA%――知识产权资产百分比;TIP%――技术资产的百分比(用研发费用度量,R&D);RIP%――商誉资产百分比(用广告费用度量,AD);OIP%――运营资产百分比(用企业对新型工艺流程投资度量,BP)。

上述指标的计算可采用CAV模型提供的预置公式计算,最后的结果如表4所示。

(三)计算各项专利的基本价值

第二步已经计算出与专利相关的技术的净价值为9 389万元;然后再结合前文各项专利的相对竞争利益指标来计算各项专利的基本价值如表5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计算结果整理。

备注:专利的基本价值=该专利的相对竞争利益×技术相关的净价值

(四)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因素对专利基本价值进行风险调整

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新型替代技术的出现可能导致专利1失效(该风险约为20%);二是专利1被竞争对手通过各种途径掌握所带来的风险(约为5%)。把专利1的风险调整因子确定为25%,从而可以得出风险调整后专利1的价值为3 953×(1-0.25)=2 965(万元)。

综上所述,一项净现值为4.1亿元的产品,技术对产品净现值贡献率为22.9%,再考虑技术贡献中专利1的风险调整因子为25%的情况下,该专利的估价为2 965万元。

除了在专利估价中应用外,CAV方法还可用于技术许可转让等情况下许可费率的测算。本文不再赘述。

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CAV估价方法因其所需数据易获得、数学运算简单等优势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当然,任何估价方法都有其局限性,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估价结果,笔者主张估价时通过多种方法组合应用来提高估价准确率。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5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理解,价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种属性,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作为哲学上的概念,“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可以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的。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人们认为,在一切主客体的对象中,主体是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尺度”来活动的,主体的活动同时把这两个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价值具有个体、多维和时效等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主体尺度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差异性引起的。

二、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法律价值的概念与哲学上关于价值的概念有关。法律价值同价值的概念一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法律无论其内容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律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法律价值是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两个特征,即客观性和主体性。法律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认识到没有,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的价值是在主体的意识中得到反映的,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评价是主观的。法律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的,主体需要的可变性,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可变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的同一主体,其价值也是不同的。没有脱离具体历史条件下一定主体需要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法的价值。因此,探讨法律价值一般要从主体的需要入手,这种需要至少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代表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实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张文显先生则认为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但这也并不是法律价值的全部。总体而言,关于法律价值的内容虽然法学家们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律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我们追求的社会,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充分而全面的自由。体现在法律上,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动作为连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自由总是和权利相联系的,知识产权法确认了着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等享有的多项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如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着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谐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人天然具有对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可以这样说,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是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和怎样的秩序问题。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3.公平

公平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与正义、公正、公道等词虽不同,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创造人为完成成果进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对成果基本是不劳而获,这就决定了创造人与他人竞争条件的不对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显然对创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终会抹杀整个社会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传播。正是因为为了衡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国才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追求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这必然会限制人类追求知识的自由,也不利于人类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并且对知识的独占达到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对知识的垄断,这种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权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4.效益——激励创新

效益是指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史,对新事物、新知识的发掘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鼓励创新符合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创新是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中融入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和思考,从法律价值的概念上来说,是对创新的保护,这一点也是知识产权法对人们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需求和满足,也是知识产权法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众所周知,知识及信息等知识产品作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产要素参加创造经济价值,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显着特点。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知识产品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反映和调整是最密切和及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在“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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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6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6-0060-02

1 引 言

价值链概念是1985年由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企业就是一个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种种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分离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来表示(见图1)。

在价值链的分析过程中,基本增值活动往往都是关注重点。当信息技术的发展展示了获得竞争优势的新领域,价值链被看成包括信息的创造和利用。在波特的价值链中信息只是被看做是一系列价值增值活动中的支持元素,信息技术只是产生的辅助因素,而其本身不是价值的来源,然而在新的企业价值链中,价值链环节的划分摆脱了实体的价值,转向信息、知识的价值,研发设计和配送等以知识、信息、速度等为衡量标准的环节也进入了企业的核心价值环节,甚至专门有学者提出了“知识价值链”的概念。

2 建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全球化的浪潮,传统价值链方法局限于企业内部的实体分析,已经无法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价值链理论重心开始不断转移,信息革命、知识经济、全球一体化等趋势使价值链的分析重心呈现出从有形到无形,从内部到外部,从微观到宏观等诸多变化。

从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的生产与流动也存在一条价值链。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分为:技术设想―检验论证―风险投资―产权保护―商业化开发。成功的知识产权管理在于对资产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及各环节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理清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不断优化环节之间的联系,加快知识产权的生产与流动,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供能源与动力。根据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建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见图2)。

3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分析

3.1 基本活动

基本活动分析包括各阶段的参与者、主要活动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等。

(1)技术设想。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是从技术设想开始。在此阶段,各种可能的创新主体,包括企业内部的研发实验室、投资者、管理者以及企业外部的某些教学或研究机构受各种创新因素的驱使,对有关科学前景、生产方法、技术方案、商业方法等进行的一种初步的新设想与新构思。这种创新的火花可能来自研发人员大量反复试验,投资者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也可能来自管理者之间的思想交流与碰撞以及大学或研究机构大量知识和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与提炼。

(2)检验论证。对于第一阶段产生的种种创新思想火花,是否具有科学和市场价值,有无进一步研究开发的必要,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分析、检验、论证,主要包括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产权获得的可能性、技术商业化前景等。这一阶段主要参与人员多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和战略顾问。技术设想和检验论证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与基础。

(3)风险投资。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所有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而知识产权的风险显著高于物质资产。这一切都有待于大笔资金投入来得以实现,并且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充满变数,因此,技术的价值评估与风险资金的筹措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其中价值评估是风险资金筹措的前提。这个阶段的主要参与者包括风险资本家、战略合作伙伴、无形资产评估公司等。风险投资是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得以实现的重要物质保证。

(4)产权保护。经过技术设想、检验论证、投资试制之后,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商业方法等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应当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获得专利权、版权、商标等授权或登记,(不包括商业秘密,因为其不必经过该程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保证技术创新成果权利化、资本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基本前提之一。在产权保护阶段,主要的参与者包括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企业外部的专利机构、专利律师等。产权授权与登记是大多数知识产权正式形成的标志(商业秘密等除外),但不是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终点。

(5)商业化开发。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更在于推动发明创造的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智力成果一旦获得授权,就应在企业总体战略的统领下,在有效时间内充分和有策略地利用,努力将各种知识产权资产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根据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一条价值链始于技术设想,终于商业化开发,但这仅仅只是一个阶段性循环的结束,竞争的压力,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带来的巨额利润都会促使企业进行新一轮的知识产权生产,于是,新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又将展开,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

3.2 辅助活动

辅助活动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文化、信息技术以及组织构架等。

(1)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各类人才的参与和贡献,这其中除了技术研发人员以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及知识产权事务性人才。而且需要他们组合成工作团队,从战略、技术、市场、法律、财务等综合视角来作出行动判断。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就是对各种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

(2)知识产权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是企业及其成员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形成、积累和提炼而成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现象的一种态度、价值、信念和制度等,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健全和规范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这种“软”力量的作用,形成一种尊重知识、重视学习、鼓励创造、积极维权的良好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3)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是关于信息的产生、存储、传递及信息载体的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指数据的处理与传输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选择、信息分类、信息指引、信息存储、信息检索、信息咨询、信息传播和信息开发利用等环节。

(4)组织构架。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组织结构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制,这种组织构架,过分拘泥于部门利益,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不利于横向沟通与合作,不利于知识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传统的组织结构正逐步发生改变,部分企业开始设置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的人员,但这种部门在组织构架中的地位仍然很低,从业人员也多由技术人员兼任,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钳制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知识产权价值链的有效流转。

在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主要的辅助活动中,人才是根本,组织是保证,技术是手段,他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

4 结 论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是管理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它既重视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智力资源,又重视吸纳外部风险资金,强调利用法律武器来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借助商业化手段实现其自身价值,放大企业价值,并通过必要的生产投入和再开发,促进知识产权价值链再生产和良性循环。在基本活动建设中还需配套辅助活动,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职责分明、管理落实、协调一致。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管理中的难点在于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评估,以及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缺失的情形下如何有效规避经营风险。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目的,通过建立完善的价值链分析,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供更好的理论分析基础,从而更好地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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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7

( 一) 效率创造价值

知识产权的思想保证基础是效率的提高,同时也是知识产权需要实现的目标,专利权是保证效率价值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的激励知识产权的发展,但是如果专利的要求过低,则会出现诸多无意义的专利,从而影响知识产权的效益发展。因此,合理的效率是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组成。

( 二) 创新

创新是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法在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根据国家发展情况和社会所需而设立的,充分体现了其创造价值,由此可见,创新价值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

二、影响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因素

( 一) 文化缺失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引进和融合中,缺乏相应的文化基础,影响了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我国在近年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程度有明显的提升,但是在公众遵守知识产权方面却有所欠缺,盗版和假冒伪劣产品得到百姓的包容、大量的盗版商品被出售,显示出人们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相关文化,导致产权存在危机,影响着产权价值的实现。

( 二) 价值冲突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设置相应的政策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不同的发展情况来引进相应的产权保护法,发达国家的产权保护不一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如果我国一味的引进国际先进的产权保护,会受到部分本土人士的反对,不符合中国的发展国情,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产权保护的价值冲突。

三、构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人们对法价值的判断和意志保证,明确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有利于知识产权法的完善,有利于指引科学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法是各国对知识的保护政策,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同性和借鉴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法的构建价值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加入到国际的政策保护中,可以充分的享受世界文化发展带来的效益,其强烈反对知识产权的垄断,主张要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想将知识产权垄断,以便使自身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中 国建立知识产权价值系统,应该批判传统的价值观念,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构建知识产权体系。主要需要借鉴国际法律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遵守国际想通性的原则,这样可以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构建的基本目标,另外,知识产权法的构建需要立足于本国文化特色,需要对法制观念进行创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需要遵守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法律的可持续发展性,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势,我们要加以借鉴,对文化中的缺点要加以摒弃,这需要我们对传统文化进行鉴别和分析,以便科学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知识产权的建立中,知识的创造和市场的发展秩序是促进知识产权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需要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时,需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即个人在创造知识产权时,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保护的同时,需要使大众也接触到知识产品,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遵循各个民族的发展意志,不要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而限制某个民族的发展,和谐发展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价值。因为和谐的发展观可以统筹相关法律的优势,使之相互结合,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同时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建立加以引导,促进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8

一、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价值

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就是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仅有技术发明不是创新。社会学意义上的创新强调的是与技术创新有关的社会因素的社会行为体系、社会能力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因此,创新不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更渗透到了精神文化之中,统治阶级的意识中。而根据知识产权法设立的目的,可以说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二、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外化价值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自由总是和权利相联系的,知识产权法确认了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等享有的多项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

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著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三、秩序是知识产权法的约束标准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人天然具有对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四、公平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

公平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与正义、公正、公道等词虽不同,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9

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和谐问题,如商标抢注、权利滥用和垄断、权利冲突等,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深刻反思和探讨。对此,笔者认为,这些问题要得到较好的解决,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背景下,和谐应该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应该以和谐价值为指引,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使创造者(所有者) 、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以协调,更使人、社会和自然之间保持和谐状态。

一、法的和谐价值的一般原理

法律价值诉求与社会需要是相一致的,社会需要决定着法律价值观念的更新。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加剧、社会变迁不协调、社会结构内在冲突、法律制度全球化、科技进步与文化多元、环境问题突出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一般认为,和谐作为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和谐是一种配合适当、协调有序的理想状态。第二,和谐是一种功能多样的动态平衡。和谐是众多个体不断融合的状态组成,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第三,和谐是一种涵盖周延的目标系统,包括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自然的和平共存与发展。第四,和谐是一种亦真亦善的审美旨趣。如果说,自由、正义、效率代表着真与善,秩序代表着美,那么和谐则代表真善美的统一。[1]因此,和谐作为法的终极理想,是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的有机统一体。

在多元的法的价值体系中,和谐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首先,和谐能够促成效率价值的实现。和谐作为一种关系良好的状态,不仅有利于将各社会主体的资源充分运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当中,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社会摩擦和纠纷,避免了暴力或诉讼方式所需耗费的资源;和谐作为一种涵盖周延的目标系统,强调社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效率的良性提高;和谐作为众多个体不断融合的动态平衡,强调“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使人的潜在价值得以实现,直接的结果即为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和谐社会蕴涵着人们的共同富裕与社会资源的富足,而效率的提高则有助于夯实经济基础,为和谐提供物质保障。[2]其次,和谐是正义精神的升华。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追求,通常仅局限于“社会正义”的框架之内理解,而和谐则表达了人类与自然界万物共处的基本生存法则,作为法律精神更能够化解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正义的理念能够促进人们形成相对公平的利益关系,并且保证人们伦理上的人格平等,但不能充分反映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显现的合理性与复杂性,其理念过于抽象而不易把握,和谐则要求个人在反思自身利益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实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它既来源于人类存在的社会必然性,又经过反思而具有合理性,因而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在观念上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扬弃,这显然就比正义精神更符合法律的本质与特性。[3]最后,和谐规范引导着法的秩序价值,秩序构成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从和谐与秩序的内涵上来看,秩序更多强调一致性与连续性,和谐更多关注协调性,秩序有正义之秩序与非正义秩序之分,而和谐的秩序正是人类孜孜以求的良善的正义的秩序;和谐作为人类的共同理想,根源于人的精神需要,秩序则根源于人的基本心理需要,因而和谐成为人的终极价值追求,秩序仅仅构成法的基本价值。[4]因此,和谐作为法的价值,不能够被其他的价值因子所包容,而必须与其他价值因子相并列,其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共同成为法律规则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应为和谐的秩序,只有和谐的秩序才可能是恰如其分的自由的秩序、正义的秩序、有效率的秩序。[5]

此外,和谐作为法的最终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中处于首要地位,为解决原有体系中存在的价值冲突,如自由与正义,秩序与效率,自由与效率等诸方面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路径,即以和谐作为衡量价值冲突的原则与标准,调和旧有价值体系中的价值矛盾。在价值序列上当以和谐为第一位阶,和谐作为法的价值有自己的表现形式,但和谐的实现在深层次上同样也要依托于自由、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直接导致了法价值体系重构的可能性。是人类的追求之一,有着技术首次商业化等丰富的内涵。[6]

二、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

对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定位,理论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应定位于“创新”。“创新”是人类的追求之一,有着技术首次商业化等丰富的内涵。“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独立的主导性价值,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制定和存在的原因和追求的目标,同时在对这一目标的追求中,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实现了自身制度的创新。[7]第二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以公平、效率为其普遍价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其基础价值,以刺激创新作为目标价值从而形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 [8]或者认为,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应是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在知识的生产和知识的利用和传播,即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进行调节,在强调有效及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重视社会公众的利益,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9]第三种观点认为,正义和效益是知识产权法的双重价值目标。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围绕着上述各项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衡平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10]“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实现正义亦是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第一目标”。[11]

从法的和谐价值观来看,上述各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种观点单纯强调“创新”,易造成利益的失衡,进而影响社会的发展。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创新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但使用“公平”这一概念来定位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公平”主要是民商交易关系应遵循的原则,并不能全面反映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创造者权利的本质。第三种观点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定位较为准确,但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背景下,为实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知识产权法仅以“正义”和“效益”作为价值目标显然是不够的。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应定位于和谐、正义和效益(效率),和谐是知识产权法的最高价值和终极价值目标。

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是由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自身特征所决定的。其一,知识产权的无体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等特征决定着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具有先天性和广泛性。这些权利冲突在知识产权法的内部表现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号权和地理标志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在社会权利体系中则是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的冲突,知识产权法只有以和谐价值为指引,才能有效地协调好这些权利冲突。其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更应该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于不仅要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其三,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是其他民事法律所不具有的特征,知识产权法只有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才能合理地阐释和解构这一特征。知识产权法通过在时间、效力和范围等方面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并在此基础上分享智力成果的分配机制。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正如哈耶克所说:“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的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的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的实现。”[12] 其四,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内涵也是和谐。利益平衡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平衡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13]吴汉东教授在解释著作权法中的平衡精神时认为:“平衡精神所追求的,实质上是各种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14]这一结论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最后,坚持和谐价值的理念是知识产权法立法技术的必需。知识产权法是规范民事权利的私法,但立法中多设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等公法规范;知识产权法是实体法,但同时又包含权利取得程序、权利行使程序、权利维持程序、权利变动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等程序法的内容;知识产权法是规范国内知识产权关系的国内法,但同时又包含着涉外法的内容。这些不同属性的法律规范能够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完好的融合和体现,必须以和谐价值为指导。不仅如此,为了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或垄断知识产权行为,在立法技术上也要求知识产权法以和谐价值为指导,处理好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正义和效益价值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本质是和谐。在近代立法中,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者的智力活动而自然产生的,因而被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赋予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享有法定的权利,是正义价值目标的要求和体现。然而根植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知识产权法,不仅应具备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应担负起实现智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增加的使命,因而效益就自然成为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种效益价值目标,在知识产权领域解说为知识、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并通过智力成果的独占使用(创造者权利) 、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传播者权利) 、合理使用(使用者权利)等各项制度而得以实现。[15]无视正义,精神生产领域将陷于无序状态,和谐目标无法保证;同样无视效益,知识产品将不能广泛传播,直接影响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谐目标也无法实现。但正义和效益并不是和谐的全部内涵,和谐具有正义和效益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首先,以和谐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冲突就是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样的,一般来说,主要有法的价值的主体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在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和阶级性。后者在于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和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16] 因此,知识产权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为解决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提供了评价和选择的标准。其次,以和谐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有利于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处理好现行知识产权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关系。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已扩展到传统知识、民间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知识产权法不仅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更追求人与文化自然[17]之间的和谐,而这后一层内涵是“正义”和“效益”所不具有的。原因在于,人们对“正义”的理解通常局限于“社会正义”的框架内,而传统知识、民间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强调的是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状态, [18]这与和谐所强调的人与自然万物共处的基本生存法则是一致的。最后,以和谐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法具备一定前瞻性的要求。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决定着人们的认知能力在不断提高,知识产品也在不断更新和扩大,新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也在不断出现,但人们对于真善美的追求不变,也就是说,以调整知识产权领域里不断出现的新的利益关系为己任的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目标不变。因而以和谐价值目标指导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必然能够使知识产权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性。另一方面,由于“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所以,在知识产权法的价值选择上,我们虽然不能够脱离一定时期一定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背景,不能够脱离对一定时期一定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基础本质的分析和研究,但也决不是简单地记录、机械地反映已然的社会关系,而是要适度地反映出一定时期一定国家和民族的应然事实,体现出知识产权法的前瞻性和超前性。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除了要体现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外,还要体现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政治远景,体现全球一体化进程,体现平等、和平、发展的主流。

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与《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关于“目标”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的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与技术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中“以有利于社会以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实际上就是和谐价值目标的体现。另外,第8条以原则的形式确定“成员可以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者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更加明确地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和谐价值目标的追求。转贴于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缺位

如前所述,正义和效益的本质是和谐,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也包含着和谐的理念。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环节,商标法把具备“显著性”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能注册并禁止使用;专利法首先确立了“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还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除外情况。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授权质量,也保证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上,专利法明确界定了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著作权法也对共同创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暗含着个人利益之间的和谐共处。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但是,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将和谐作为其价值目标,更没有作为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对和谐的追求也仅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是缺位的。例如,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但却无一将和谐作为价值目标或终极价值目标。在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缺位,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

第一,知识产权法对和谐的追求,如果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范围内,那么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也就缺乏法理依据。这对于我国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优势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获得权利的要件及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有成文法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机构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20]即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在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前提下,如果知识产权法不明确规定和谐价值目标,那么,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和谐目标的实现也就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如果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的范围内,则正义和效益的价值冲突就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实践中,当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做出明确的价值选择,为此,知识产权法必须对这一标准和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目前知识产权法还缺乏相应的规定,给执法人员进行价值选择造成困惑。在备受关注的“上岛咖啡”一案[21]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护的是商标权,选择的是效益价值,而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又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护的是在先著作权,选择是正义价值目标,相比较而言,二审法院的选择有着明确的商标法依据。但实际上, “上岛及图”商标之所以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同和良好的信誉,完全是上海上岛咖啡有限责任公司苦心经营的结果,而不是其标识设计者因设计而自然得来的,在广大消费者的心目中,“上岛及图”已经成为上海上岛咖啡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标志,撤销商标权,则意味着对上海上岛咖啡有限责任公司苦心经营的否认,因此,理性的选择应该是维护上海上岛咖啡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如果和谐作为商标法的终极价值目标,维护上海上岛咖啡公司对“上岛及图”的商标权,自然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和谐不仅代表着正义,也更代表着效益,选择了和谐,也就选择了资源的有效配置,避免了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显然能够为解决正义和效益的冲突提供依据。

四、我国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实现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它的实现依赖于其内涵的各个价值冲突的解决。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亦频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为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环节,“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22]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识都有待提高,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跨类保护的特殊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全类保护的倾向,甚至有绝对化保护的倾向。[23]有学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还有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原因等等, [24]但笔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间的价值分工与合作厘定不清,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不能成功地由静态转换成动态所致。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发生在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的各个环节。既有正义与效益的冲突,也有各相关利益主体价值观念的冲突,如同一主体基于不同因素的考虑或不同主体各自切身利益对同一法律价值产生不同的认识和价值期求。在知识产权法的形成制定阶段,它集中反映在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认识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的立法主张,这种主张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某一法律应否制定及某一具体法律规范如何进行规定。例如,面对我国名胜古迹名称和旅游景点名称被大量抢注为商标的情况,是由商标法规范,或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抑或留给道德规范? 如果由商标法规范,则有允许注册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作商标使用两种选择,选择前者,则选择了效益价值,但如何规范名胜古迹名称和旅游景点名称的商标使用行为,则关系到商标法的和谐价值实现问题;选择后者,则能有效地避免抢注行为,维护了和谐局面,但实质上不仅有违正义价值,也与效益价值不一致,因为这样规范也同时剥夺了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经营者利用注册商标对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进行维护和产业开发的权利,这种和谐也不是我们所倡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如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则针对性不强,而留给道德规范,则是维持现状。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过程中,价值冲突大概表现为执法者和司法者对相同案件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守法者对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两种情况。前者如前述的“上岛咖啡”案的一审与二审的不同判决,后者如人们对商标显著性之要求的不同理解、对著作人身权性质的不同理解等等。

可见,解决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保证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的实现,就必须把和谐价值的理念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因此,我国目前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把和谐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为此,必须加强对法的和谐价值的理论研究。理论是观念的升华,也是制度的基础。古往今来,尽管“和谐”思想源远流长,但将“和谐”上升为法的价值,并形成法律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还是一个崭新的重大课题。只有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为和谐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和谐价值目标的指引下,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一是确立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的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确立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的原则,不仅是贯彻知识产权法的和谐、正义和效益目标的体现,也是制止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的必要依据。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许可权加禁止权”的强势保护模式,使创新者利用知识产权构筑了牢固的技术壁垒,加剧了创新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在技术资源分配上的严重失衡,强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冲突。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已经证明,严厉和过度的保护措施不仅会纵容知识产权的滥用,甚至还可能窒息创新。联合国在《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根据世界银行对80个国家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果过于严厉,反而会限制企业的竞争乃至创新活动。开源软件也是反抗知识产权数字环境下强化保护的产物之一。[25] 因此,贯彻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就必须确立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知识产权法应该合理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社会公众能力的培养和建设,促使创新者与使用者的互利,增进社会以及经济福利。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与公众健康权冲突的法定情况下,创新者不仅有道德上的义务,而且更应该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帮助技术上的弱者,让自己的创新成果成为公众共享的财富。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长期的运行中已经形成的坚固的技术壁垒、技术资源分配的严重失衡和技术伦理的失调, [26]已经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确立这一义务的必要性。二是恰当地将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则中,增强知识产权法的可操作性。法的价值是以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因此,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的协调,完全依赖于知识产权法的可操作性程度,依赖于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肯定化、明确化和具体化, 例如商标法对“有碍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导致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相关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商标确权程序的繁复和漫长,导致商标恶意异议和争议案件的滋生, [27]对商标权限制不明确导致商标权滥用现象严重。专利法对“新颖性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成为一些在我国国内已经使用过的传统知识不能纳入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原因之一,而被发达国家当作公有信息使用,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专利权,用于限制我国传统知识拥有者的使用, [28]对“创造性”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导致一些知识产权案件久拖不决。[29]在著作权法上,人们对著作人身权的移转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性质界定不清。可见,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肯定化、明确化和具体化,是协调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的根本途径。

最后,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增强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立法专家即使能够自始至终恰当地将和谐价值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则中,也仅仅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前提,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司法水平和社会民众对法的和谐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则是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的关键。而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和司法水平,又依赖于其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并能正确作出法的价值选择。否则,在查明案情上会遇到困难,在理解法律上也会遇到困难,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设定就无法为其所把握,和谐价值的实现也就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是协调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促使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实现的关键措施。而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则依赖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教育,培育和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实现人自身的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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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王欢:《和谐之于效率意义的法哲学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年第4期。

[3]参见张亮:《由正义到和谐:法律精神的转换与升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4]参见孙丽君:《和谐与秩序的暗合与分野——以法律价值为视角的探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5]何志鹏:《法的和谐价值: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新要求》,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贾少学:《论和谐作为法价值的表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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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冯心明:《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8期。

[10]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1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9页。

[13][美]奥德丽·R·普查曼:《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与第15条第1项第3款有关的义务》,载《版权公报》2001年第3期;转引自前注[11],吴汉东等书,第107页。

[1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15]前注[10],吴汉东文。

[1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http: // juristical. com/books/jiazhizong/29. htm 。

[17]生态学意义上的自然,包括天然自然和文化自然两个方面。传统知识、民间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于文化自然的范畴,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论和实务界公认应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18]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生态系统中人与文化自然的生态关系。参见朱祥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价值理念》,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 年第3期。

[19]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转引自林金文:《公司法的基本价值选择与和谐社会的建立》,载《法学》2005 年第11 期。

[20]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1]“上岛咖啡”案基本情况: 1997年,包括陈文敏在内的5个台湾商人成立了上海上岛公司的前身——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后陈文敏设计了“上岛及图”图案。此后,这个图案也成为了上海上岛咖啡公司一直沿用的标志性商标,但当时的商议结果没有形成书面文件。2001年,陈文敏退出上海上岛公司,在杭州注册了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同时授权其公司使用“上岛及图”为商标,并不再承认当时授权给上海上岛公司使用其“上岛及图”的商标。2003年2月,上海上岛公司向杭州市工商局举报,告杭州上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陈文敏承认侵权并愿意赔偿,但以拥有“上岛及图”著作权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申请,商评委并于2004年7月裁决撤销。随后上海上岛公司告商评委,北京市一中院于2004年12月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决。2005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决。

[22]张志成:《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关系》,http: // studa. net/jingjifa/061001/09294757. html。

[23]李静冰:《保护不能绝对化—从加拿大两个判例看驰名商标保护新动向》,载《中华商标》2006年第7期。

[24]王岩云:《知识产权领域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及成因分析》,载《经济与管理》2005年第12期。

[25]张平:《开源软件———知识产权制度的批判和兼容》,http: // iplaw. pku. edu. cn/type. asp? news_id= 246

[26]梅术文:《禽流感挑战知识产权理念》,载《中华商标》2006年第1期。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10

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利用知识产权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却不高,如我国的专利利用率平均只有15%,其中非职务发明专利利用率仅5%。[1]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困难是重要原因。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正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和制度。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定义、特征

知识产权评估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评估,它类似于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评估,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未来经济效益,通过价值评估促进知识产品的开发和有效利用。

知识产权评估有如下特征:

1.不确定性较大。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将来所能带来的回报,而将来的回报是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尤其如此。无形资产可能影响将来的回报或者现金流。

2.无形资产是组合性资本,其价值通常与其他资产(有形和无形资产)一同实现。如品牌的价值通常与商标、外观、版权、标识、装潢、配方等连在一起。

3.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决于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形式和范围。

4.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差异很大,主观性较强。例如,同一无形资产在不同的使用者手中价值差异很大,不同的时期价值差异很大。

5.从价值评估角度说,无形资产的评估原则、方法与程序与有形资产基本相同,只是更加困难。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意义

(一)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由于科技成果的形成成本具有明显的不完整性①和弱相对性②,其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技术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价格争执不下,造成技术成果转化率低,并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能够对技术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交易双方愿意接受的交易价格,就能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日、韩等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是加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显然有利于技术引进方和出口方理性地衡量相关技术的价值,进而促进技术贸易。这点对于我国缺乏国际技术贸易经验的企业尤其重要。

(二)维护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践中,由于对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以及管理混乱,我国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权交易、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中比较关注有形资产,往往遗漏了未予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结果造成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2]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在各种交易活动中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在企业存在国有资产的情况下,还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有助于知识产权人和法院确定侵权赔偿额,从而尽快解决纠纷。最后,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有效地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四)有利于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

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商标或企业商誉进行价值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可口可乐的成功堪称典范。可口可乐公司刚向全球扩张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但收效甚微。然而,当后来人们知道该商标价值244亿美元时,可口可乐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获利能力很快名满全球,可口可乐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也随之急剧上升。[3]

三、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

只有评估人员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充分考虑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各种因素才能得出一个相对准确、可靠的知识产权评估值。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因素有很多,欠缺考虑任何一个因素都有可能影响知识产权评估值的准确性。实践中评估人员往往对各种因素认识不足,遗漏一些因素。本文认为应适当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知识产权形成成本。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一样,有其形成成本。只是知识产权形成过程比较特殊,其成本不易计量。有时,知识产权的形成成本仅占评估价值的很小部分,甚至可忽略不计。但在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时,仍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形成成本。

2.收益因素。收益因素即一项专利技术可为投资使用者预期带来的全部收益。[4](P40)可分为两类,即经济收益与社会收益。一项知识产权在社会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则该项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就越强,它将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其评估值就越高,否则,评估值就应低一些。此外,知识产权的社会收益也是评估时应当考虑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关注经济利润的同时,已经意识到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一项知识产权如果在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为社会产生积极效益,比如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即这项知识产权产生了正外部性③,那么这项知识产权应当得到政府的更大支持,其评估值将高些。有些国家的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激励企业开发具有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如果一项知识产权虽然能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其不利于环境保护,破坏生态平衡,其社会收益较低,在评估其价值时应考虑到此种影响。收益因素应当是影响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

3.使用期限。影响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的因素包括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知识产权技术寿命。发明专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和保护期间较长,其价值自然要高。实用新型与发明有相似之处,但受法律保护程度较低,保护期限较短,其价值一般要低于同类的发明专利。[5](P43)对于技术型知识产权,技术寿命周期是各不相同的。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社会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比以往更快;有些技术创造性、实用性较强,生命力自然强,在技术的不断更新中,技术寿命长,不会很快被淘汰。这类技术专利由于寿命周期较长,评估价值可能较高,而寿命较短、很快将会被淘汰的技术专利,无形损耗较大,故其评估价值将会较低。

4.技术成熟度。每一项专利技术都要经历一个发展、成长、成熟、衰退的过程。处于成熟阶段的专利技术,实用性较强,运用风险较小,其评估值将相对较高。处于发展与成长阶段的专利技术,新颖性、创新性可能较强,垄断程度高,但由于其尚不成熟,使用过程中企业需进一步投入人力、物力使之趋于成熟,企业将承受较大风险,因此这时专利技术的评估值比之成熟期的评估值可能要低。[6]

5.市场供求状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也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当一项技术成果适用程度较高,其产出的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社会需求量较大,无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替代,则该项技术的评估价格一般较高。当一项技术或由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已趋于饱和,市场供给大于市场需求,其评估价将较低。[7]

6.技术的垄断程度与转让条件。知识产权的垄断程度是影响其评估值的重要因素。一项技术成果如果仅为一家企业或几家企业拥有,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可替代技术,那么这项技术的评估值将较高。知识产权的垄断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转让条件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有权转让的评估价较高而使用权的评估价较低。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可转让许可、混合许可、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从属许可。许可使用的方式不同将直接影响技术成果的市场垄断地位,进而影响其评估值。[8]

7.知识产权人受让人的状况。一项技术的实施需要企业提供必需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例如厂房、设备、动力、原材料、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同时需要企业有良好的生产管理水平。一个企业能够提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拥有良好的生产管理水平并且企业的整体评估结果较好,它在进行一项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时,转化或实施效果往往较好,其从技术成果实施中将获得比较可观的利润。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转化时,如果技术使用者是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企业,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评估值。[9]

8.同行业同类知识产权的价格水平。如果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存在同行业同类的知识产权,同行业同类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应具有可比性。例如,存在与一个新的方法发明类似的已有的生产某产品的方法,在评估新方法的价值时应参考已有方法的价值。通常同行业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和行业投资风险等因素都应在评估过程中加以考虑,这些指标的选择和运用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10]

9.国家政策。国家在促进和管理知识产权时,经常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而各种手段往往以法律、法规、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影响着评估价值外,国家政策是另一影响因素。每一时期国家都有重点发展、优先扶持的产业,与此政策相关的专利由于发展前景广阔,受到国家鼓励,其评估价值必然会大幅增值。相反,与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相关的专利,由于实施范围大受约束,其评估值必然要大幅减小。因此,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应考虑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策导向。[11](P68)

综上,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是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开发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前提。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出资入股、企业破产清偿、质押、侵权索赔等都有赖于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此,我国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尤其是在评估过程中适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

注释:

①不完整性是指专利的形成成本除了有形的物质性消耗外,还有无形成本的消耗,例如,开发者智利的消耗、机会成本的消耗等。如果仅通过有形的物质性消耗确定专利形成成本就是不完整的。

②弱相对性是指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往往不能完全反映专利权的价值。有些专利形成成本很低但价值却很高。因此不能像有形资本一样,仅仅通过形成成本确定专利的价值。

③正外部性是指企业的行为为社会公众带来了好处,却没有要求人们支付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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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吴谨.无形资产评估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19.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例11

关键词 :美丽乡村;建设;知识产权;价值构建;实现

一、知识产权价值构建是美丽

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战略性规划要素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在《21世纪的管理挑战》一书中提出:“真正具有控制力的资源与绝对决定性的生产要素,现在既不是资本,也不是土地和劳动力,而是知识”。我们不难理解也应当认同:“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最典型、最活跃的一种财产关系——新型资本”(《知识产权资本论》杨延超著)。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把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做好知识产权规划实施使其价值得以实现为地方经济助力已经成为一种态势。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对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在城乡统筹发展工作中的导向作用提供了现实的指导意义。实践表明,推进城乡一体化,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建设,知识产权规划是美丽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战略性规划要素。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是城乡统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升工程和创新载体,也是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2013年5月,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实施纲要》正式出台,这意味着南京已步入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质性阶段。近三年来,南京市委、市政府始终将“统筹城乡,统筹农村农业农民,统筹生态生产生活”,“实现城市和农村全域发展”,“打造美丽中国示范区”作为城乡统筹工作的战略目标,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以规划先行为引领、以土地整治为抓手、以基础设施为承载、以分类考核为导向、以农民幸福为归宿”的原则,努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南京市城乡统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充分肯定。

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占地总面积约1600平方公里,包括江宁、溧水、高淳、浦口、六合五个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建设,按照5年建成完成目标及“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标准”,正将越来越多的行政村、自然村逐步打造成宜业、宜居、宜游的“都市美丽乡村、农民幸福家园”。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坚持“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土文化和民俗风情”的基本原则,秉承“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规划理念,建立“开发区(专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农业园区—生态保护区”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同时还创建了五大建设指标体系,即:“空间优化形态美、绿色发展生产美、创业富民生活美、村社宜居生态美、乡风文明和谐美”,内容涵盖了“村域规划编制及执行、土地综合整治和集约利用、新社区(村庄)风貌品位、村庄环境整治达标率等30多项具体建设标准。从中我们不仅看到了规划编制对自然和历史的尊重,也看到了建设标准的科学内涵,更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了向农村拓展的更大空间。随着知识产权理念及其认知度的不断深化,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在战略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样的认同度也在不断强化,换言之,知识产权在战略中的贡献度在逐年攀升,可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构建与实现,是我们不可小觑的发展战略核心之所在。以科学发展为导向,坚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定位,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方面,走生态优先、错位竞争、特色发展之路,这就是我们将知识产权规划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要素的现实需求背景。我们不难理解,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将知识产权理念同时纳入建设范畴,让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走向村镇、走向农户,大力普及涉农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是乡村发展创建优势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优良方式和现实选择。因此,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如何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新课题。如果我们将知识产权规划纳入建设规划并得以顺利实施,必将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美丽乡村建设中知识产权及其价值构建

1.涉农知识产权的范围

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也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三个法律特征。农业知识产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与邻接权等。

(1)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予以命名的植物品种拥有者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2)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权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对地理标志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是指附着在来源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束。地理标志权同时蕴含了对特定地域环境权的保护。

地理标志权具有生态性。享受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定产品主要取决于特定地区的生态环境因素。它包括一定程度的环境权益,即意味着地理标志权人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维护当地独特生态环境的权利。其法律保护本身就蕴含着对特定生态环境的一种间接保护。

(3)农业专利权。根据已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有关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4)农业商标权。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此外,还有版权与邻接权,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更多的工业知识产权保护将涉入农村片区建设。

2.知识产权价值构建的基础

生态农业发展、特色产业支撑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树立知识产权理念是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施的首要途径。美丽乡村建设离不开知识经济时代大背景,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有着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建设的同时培养新型农民,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靠知识产权求创新、求发展。

目前,南京已出现高淳“国际慢城”、江宁“金花系列”等一批美丽乡村建设亮点,这些且憩且游、宜商宜居、可圈可点的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样板,已为我们探索出诸多可借鉴的模式,这种农业新业态的兴起在为村镇发展带来经济收入的同时,也为我们创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契机,从中我们可以探寻、挖掘、构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进行价值多元化的打造,用科学统筹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顶层规划和设计,在注重保护的同时,更考虑整合后的互增效应,让这种新业态的科技价值、文化价值延伸出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更使社会价值、区域价值得以提升,从而构建出美丽乡村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

3.知识产权价值的构建

众所周知,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具有正当性,产权主体通过对智力创造性劳动进行有深度地挖掘、开发、保护、运营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扩大知识产权价值。价值构建是产权主体进行高效率挖掘潜在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实际需求。

构建知识产权价值需要具有开放性的思维。因此,每个环节的科学设计显得至关重要,具有捕捉、挖掘有效信息的灵敏度是构建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支撑点。关注保护对象不同阶段的重点并进行系统化的布局,挖掘内涵、设计在先、系统布局、统筹为要才是价值构建的关键所在,知识产权价值的总体效益最优化是实现价值构建的最终目标。知识产权价值获取的实践意义在于:知识产权价值是对未来获利能力的计量,因为,价值创造能力差异,是保持持续发展的源泉。

然而,在知识产权价值有效开发和利用上有着多重影响因素,其自身质量、保护途径、管理的有效性等都决定着知识产权价值到底能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构建中需要对系统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同时,需要有差别意识并充分认识到:同质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人手中其价值体现及实现有着天壤之别,这就意味着组织管理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到价值实现的结果。如果,通过对产权形态及权属关系进行动态跟踪及管理,对内涵挖掘和专业人才实施优化配置,对具有关联性的知识产权对象进行整体价值设计及评估以期发挥其最大效能,提高优势农产品流通效率,借助市场流转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扩大知识产权价值,可以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发挥地方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

知识产权价值构建需要载体。搭建“科技先导、专利惠民”的涉农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统筹规划价值构建的网络布局,构建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体系,为农民、为乡镇提供专利文献信息服务,促进专利技术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在尊重地方差异性和独特性的过程中,挖掘并利用某些或某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让商标权、版权等的价值实现和专利技术转移和特色产业化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技术转移实现的渠道畅通才能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和保护对象的现实交易,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应用服务管理体系是价值构建的基础和依托。

三、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

1.示范片区建设中的启示

南京现已建有日趋成熟的“国际慢城”、“金花系列”等以农业生态为主要资源的,集产业基础、特色景观、文化汇集于一体的美丽乡村示范亮点,为我们提供了生动的范例,特别是已成功注册了45类83个“国际慢城”商标的高淳亚溪,“来自中国唯一慢城”等字样的商标让我们从中看到了其中的品牌价值,这些价值的来源不仅涵盖了农副产品,还有相关的服务领域,可以说地理标志权的灵活运用带来的无论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不容置疑的,“国际慢城”较好地完成了知识产权价值的构建,同时,品牌效应的逐步放大带来的商机使其价值得以不断地实现,它无疑成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培育的杰出示范样板。随着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和管理实践的不断丰富,事实告诉我们: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培育显得越来越重要,美丽乡村围绕“五个美”建设是体现经济、文化、生态的协调发展,这种发展暗含着知识产权价值构建与之实现的多样性、管理的科学性,这些都是我们在建设中需要正视和构想的,同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及水平。

2.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途径

知识产权价值具有:时效性、专属性、效用性及异质性等特征。

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处置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知识产权价值构建的意义就在于:让未能展现其价值的事物价值显性化并使其所有权的效益最大化。实践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在不同持有者的手中,其价值发挥的效益会有天壤之别。如何有效地将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显性化和所有权效益最大化,是对我们价值构建成效的一种考验。如果我们在建设规划的同时就对知识产权也进行规划,将知识产权的权力价值、技术价值、合同价值、竞争价值、市场价值等方面按照科学序列、地域差别等因素进行全方位统筹布局,通过打出时间差、空间差等的手段来实现多元化的价值增值,这必将助益于美丽乡村建设的科学发展。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拥有知识产权不等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因此,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规划设计不同的实现路径,或是对各种实现途径进行全方位有效整合。

(1)经济法律途径。知识产权的货币化是其经济价值实现的直接体现。知识产权的质押是现今流行的一种融资途径。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质押,带来有形的资本金使其融资的价值得以实现。在乡镇一级逐步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或是特许的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增值。通过市场流通、咨询服务等形式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形成,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方式进行转化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2)技术处理途径。我们不能否认: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有着较高的依赖度,知识产权本身的质量决定着其价值的高低,因此,鼓励创新思维提高设计含量是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检索、加工、分析处理,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价值的使用效率。有意识打造知识产权价值链,在各个节点上设计并挖掘其附加价值,从而取得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3)管理及制度途径。从价值管理的角度而言,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可以获取更丰富的知识产权价值。如:利用丰富的农村乡土资源,发掘乡村文化的产业价值,促进地域文化和农业产业的融合等。知识产权的有效组合及管理可以形成价值的创造和转移。收集、开发、产品化、市场化、相关服务都可能产生边际利润。加强城乡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及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协作,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可以推动区域间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与实施。

另外,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挖掘并开发出具有科技价值、文化价值内涵的融合性农产品或特色产品,对其特点赋予地域特色与科技嫁接式的设计或包装,实施专利方案使其商品化也是价值实现的一种直接方式。比如:建立地理标志性产业。在充分挖掘当地独特资源的同时,利用地理禀赋的特质,如民俗的、地域的特色等,通过农业加工服务、特色产业或对农产品包装形成商标权,将其丰富的文化内涵整合并传播出去,形成独具的知识产权价值。

3.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

拥有知识产权不等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将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定位于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是知识产权价值得以实现的现实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一系列的开发、运营、利用管理和保护,真正做到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有效性的优化管理,才能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实践中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价值随时间与环境的变化会有所增减的特点,抓住发挥其效用的最佳时机,实施知识产权的动态管理、法制管理和市场管理,从而提高知识产权运营的水平,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发挥市场竞争优势。

实践中应有意识去规避价值低下和价值转移利用不足,对具有关联性的知识产权对象进行整体价值设计及评估发挥其最大效能,使其价值最大化, 系统分析,找到合适的市场交易定位,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用价值,价值主体与权利人的关系,让“有产权无价值”“有价值无利用”这样的现象不再重演。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导向作用,在乡镇一级培养乡镇干部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是重中之重,有意识才能有行动,有理念才能有保护,有保护才会有价值,有构建才会使价值得以增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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