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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调查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31 19:11:19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1

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10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09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08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2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指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级管辖及其下级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的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一)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贯彻法律、法规及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等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并可以提出奖惩建议;

(六)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人员业务培训;

(八)受理对教育工作的举报、投诉;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权利。

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八条专职管学和兼职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极督导对象的工作汇报,列席其有关会议,参加其教育、教学活动;

(二)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调查、测试;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五)对被督导对象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处理结果的报告;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应当主动出示《督学证》,遵守国家的督学行为准则。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与被督导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对一个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或一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指对一个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的单项或几项教育内容的督导。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随机检查、调查研究等。

第十二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前向被督导对象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对象按照督导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向教育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督导;

(四)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管导对象和有关部门送达教育督导报告。

教育督导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督导对象作出的评价、结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被督导对象对教育督导报告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报告的要求办理。被督导对象对教育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教育督导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教育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送达被督导对象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专项督导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督导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教育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结论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随访督导应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随访督导结束后,应向教育督导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教育督导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被督导对象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教育督导机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二)阻挠、拒绝教育督导的;

(三)无故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提出意见的;

(四)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提供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报告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3

以笔者所在的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12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成立以来,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12人,其中10名未成年人全部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普及率达到了100%。潢川县法院、公安局则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缺位现象。受办案期限等因素影响,最终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存在内容不详实、调查程序不完善、调查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益,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社会调查,是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及法律属性

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未成年人本人的受教育情况、道德品行、价值观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健康状况等;2.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其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成员是否固定、家庭是否出现重大变故、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3.未成年人经常接触人的情况,与朋友、同学、同事、老师、邻居的关系,在生活、学习中的表现;4.未成年人的社会活动情况,是否参加某些社团组织或经常性从事某种社会活动;5.犯罪前是否经历特殊情况及心理特征;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是否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7.犯罪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分析;8.具体的帮教措施等。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问题在司法界存有争议,由于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而不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它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量刑的参考材料,并不具有证据属性。但是另一方面来看,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其能够客观的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生活、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状况、受教育状况、生活经历等,这些因素均是促使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因素;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力、有助于事实认定者判断或评价要件事实存在可能性的属性。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密切相关,为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考量其主观恶性程度、判断其危险性、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有利于司法人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社会调查报告虽不具有证据属性,但和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的关联性。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一)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应当特别严格,该项规定有利于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院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所载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其中,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辩护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例,我院2013年1月受理的未成年人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毛某年仅15周岁,且为在校学生,通过走访毛某就读中学及其所居住村民组了解到,毛某在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成绩中等,为人比较讲义气,此次事件系哥们义气、一时冲动所为;邻居们反映,毛某在家也很勤快,经常帮助父母、亲戚、邻居等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是一个比较懂事热心的孩子。毛某父母均在家务农,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毛某父母沟通,多次走访发现其家庭关系良好,毛某作为家庭长子,很受父母重视,父母对其抱有很大希望,确实存在较好的家庭帮教基础,鉴于此情况,我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制作了针对毛某的社会调查报告,结合其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中的运用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4

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县民政局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将“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四项措施贯穿于主题教育全过程。坚持边学习边检视问题,边检视问题边调查研究,边调查研究边整改落实,把主题教育总要求贯穿于调研工作始终,将调查研究作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抓手,调查研究工作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基本实现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现将我局主题教育调查研究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精心制定调研方案

为了提高调查研究实效,细化调查研究措施,根据《中共***自治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通知》(印教组办发〔2019〕6 号) 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县民政工作实际,经充分研究酝酿,精心制定了《***自治县民政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查研究方案》。

二、认真选定调研课题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方面;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确保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守好两条底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农村产业革命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解决本县本部门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五个方面内容,局党组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强化“大局意识”“看齐意识”“政治意识”,认真选定调研课题,涉及低保审批权限下放、殡葬服务等发展改革类2个,涉及养老服务民生保障类1个,涉及脱贫攻坚巩固提升1个。

三、充分筹备保障调研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根据县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调研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分管联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建好调研工作台账,有计划的开展领题调研。二是党组班子成员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选定调研主题后明确时间步骤和调研方式,制定个人调研方案,明确调研内容、方式、时间和调研报告完成时限。三是坚持“学用结合”“问题导向”,防止“两张皮”现象,保障了调研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四是明确了民政工作服务全县脱贫攻坚和社会发展大局的调研方向,坚持从问题中找调查研究的方向,最后将调研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四、综合各种方式开展调研

(一)下接地气搞调研。带着问题深入田间地头、脱贫攻坚一线听取民意,了解实际情况,掌握全县民政工作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坚持问题导向。调研工作中,全局四名党组班子成员共召集调研座谈会近20场次,走访困难群众、脱贫攻坚一线干部300余人次,走访服务对象近200人次。

(二)紧盯问题搞调研。注重把调研与征求意见相结合,结合本单位或本人已建立的问题清单,各班子成员分赴农村低保问题集中的村、各种待决问题集中的易地搬迁安置点、帮扶村、分管行业的相关企业等问题集中的地方深入查找问题,征求工作意见,同时做到边发现问题边解决问题。

(三)部门联动搞调研。调研中,注重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各班子成员根据调研课题需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或企业对接,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把相关单位对抓好工作联动的需求作为改进工作方式的着力点。通过走访了解,向县扶贫办、县移民局、县医保局等单位共征集意见10余条。同时,充分利用好相关部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科学筛查和综合分析,让调查研究有据可查,有依可循。

(四)上接天线搞调研。全体班子成员认真学习研究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的《贵州省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以及殡葬改革、城乡低保政策、养老服务规划等中央和省市县相关文件,让调研工作既不脱离基层实际,又不逾越政策界限。通过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政策,确保了调研成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注重调研报告的撰写和调研成果的运用

(一)科学综合调研情况。调研结束后,领题人对调研情况进行认真梳理, 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使调研报告言之有物,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二)反复修正调研报告。班子成员在撰写调研报告后,就某一专业性问题,往往要多次征求相关股室和相关企业专业水准高的负责人的意见,审慎加以修改和完善。同时,将调研报告初稿进行传阅式征集修改意见,以保证调研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专业性和严谨性。

(三)交流调研成果。召开调研成果交流会,采取交流研讨发言、编印调研报告、调研交流发言材料等方式开展调研成果交流。交流成果时,调研工作领题人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调研中弄清楚了什么问题、解决了什么问题,并提出了经过深入分析研究后形成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四)综合运用调研成果。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补充到问题清单中,并切实抓好整改。对调查研究中,经过反复论证得到的工作思路、工作措施策略、新的工作方式等形成调研成果集锦,将理论反作用于实践,用于指导下一步工作。同时,把调研中查找的问题和形成的对策建议作为整改的内容和措施,属于个性层面的问题,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属于共性层面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修订制度政策的意见建议;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实行合力攻坚,促进了易地搬迁户农村低保转城市低保等问题的解决,逐一将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具体行动。

六、从严要求调研工作

(一)局党组把好调研方向关。班子成员的调研方案和选题经党组书记审核,坚持调研工作的务实导向,要求调研要为大局服务、为解决本县、本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服务。局党组对调研工作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走马观花式调研、走形变样式调研。

(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调研全过程带着问题开展,着力发现和解决问题,将解决问题作为调研工作最终的聚焦点,以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的实效衡量主题教育调研成效。把解决问题贯穿到调研的全过程。

(三)强化统筹保证质量。强化工作统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保障调研时间充分、工作扎实、效果良好。选定的4个调研课题都能把调查研究与民政重点工作结合起来,都把握住了以调研成效推动工作落实,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在调研工作中发生。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5

    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进入录取最低控制线。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举报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致孙庆龙被推缓入学。为此,孙庆龙于2003年5月19日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庆龙诉称,原告事实上已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为录取对象,且根据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村民委员会及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兴化市计划生育局核查,均证明原告仅生育一胎女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两被告在无证据证实原告具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情况下,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使原告不能于2001年12月及时收到入学通知书,被推缓入学至今,实属违法行政。两被告的不作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同意原告就读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为原告办理教师进编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辩称,对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进行调查,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不属违法行政。原告未收到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入学通知书与被告调查处理原告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没有关系。原告起诉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及教师进编,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兴化市教育局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说。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辩称,泰州市教育局与兴化市教育局同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在于是两级行政机关,各自行使的职权(职责)不尽相同,相关文件并未赋予两被告共同行政的职权。依照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师(2000)21号《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招生录取的审核权是江苏省教育厅,并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告所诉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问题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两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理论分析

    一、中师民招生及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对具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述规定是一种不完全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这里所指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进修培训等行为。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键:一是看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没有这种特定关系的人作出的,则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二是看为行政行为所拘束的权益的性质。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如果所拘束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本案教师进编显属教育系统招录、任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无需赘述。就中师民招生而言,仅从表面上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它是在岗教师所特有的权利:首先,中师民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类似于党政机关中的以工代干人员及乡镇人民政府中经选举产生的而未进入国家干部编制的副乡长、副镇长,虽然与公办教师在人员性质和福利待遇上有一定区别,然而,他们都由地方财政拨款发放工资,都履行着教师职责,同属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与教育行政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次,中师民招生要求报考时,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被录取的学员毕业时颁发中师证书,显然不是学历教育,而是教育系统内部的进修培训。再次,中师民教学计划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毕业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完全有别于普通国民教育,实质上是为了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而有条件的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过渡措施。因此,中师民招生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二、两被告不具有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并不当然拥有所有行政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由部门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内容管辖权四个方面的职权构成,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超出授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6

第一条 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省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选定实地检查省份,制定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国家督学组成国家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检查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省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省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7

[摘要]本文通过对四川省的五个城市的民办高校进行调查,其中涉及10所高等院校和9所中学。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四川省民办高校在品牌塑造方面虽然已经意识到了品牌塑造的重要性,但真正付出行动的较少。另外,通过调查笔者还发现四川省内民办高校在学生群体中认可度较低。针对调查结果,本文对民办高校的品牌建设现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民办高校;品牌建设;四川省;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25

1调查背景和基本情况

本调查历时一年,我们的团队走访了四川省的成都、德阳、绵阳、南充、达州五个城市,包括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成都文理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等10所高校。同时也走访了如德阳第一中学、绵阳梓潼中学等9所中学。

本调查发放问卷800份,回收问卷774份,其中有效问卷727份,有效回收率为93.93%,有效问卷中男性受访者352人,占48.42%,女性受访者375人,占51.58%。

本调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被调查者个人情况调查,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等个人背景资料了解。第二部分为被调查者对四川省民办高校的了解程度,好感度和期望值的调查。

本调查的调查对象包括三个群体,一是大学生群体,二是高中学生群体,三是学生家长群体。在有效回收的问卷中,对大学生群体发放的问卷450份,有效回收411份;对高中生群体发放的问卷200份,有效回收178份;对学生家长发放的问卷150份,有效回收138份。

本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以访谈法为辅,访谈对象分别为民办大学在校学生,高中三年级在校学生,学生家长,民办大学招生办相关负责人。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民办大学对品牌建设的重视程度,大学生对自己学校品牌的忠诚度,高中学生对民办学校品牌的认知度、美誉度、吸引力和联想力调查。

2调查结果分析

2.1关于民办高校的宣传方式调查

对于民办高校宣传方式这一问题,我们在问卷当中涉及了,同时在访谈中也做了开放式的访问。在问卷调查中我们的问题是:你是否看到过民办高校的宣传广告?请列举出高校名字。在这个问题中81%的受访者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对受访者在回答列出看到过宣传的民办高校名字时,被受访者列出次数最多的是:五月花计算机专修学校、东软学院等技术型民办专科学校。

关于民办高校宣传方式选项中32.59%的被调查者注意到的是民办高校的硬性广告,36.41%的被调查者注意到的是软文广告,31%的被调查者注意到的是高校的公关活动。

2.2关于宣传媒介的调查

有关民办高校宣传途径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49.32%的被调查者是通过网络了解高校品牌,32%的被调查者是通过看电视了解高校品牌,11.06%的被调查者是通过广播了解高校品牌,只有7.08%的被调查者是通过看报纸知晓高校品牌。

在通过网络了解高校品牌的49.32%的被调查者中,23.12%的被调查者认识高校品牌是通过微博,11%的被调查者是通过学校网站,5.6%是通过微信朋友圈,3%是通过博客,6.6%是通过论坛。

在传播内容方面,在回收的727份问卷中,23%的被调查者喜欢视频广告宣传,34%的被调查者喜欢图片广告,11.6%的被调查者喜欢阅读文字软文,31.4%的被调查者喜欢视频+图片+文字的宣传方式。

2.3学生择校受广告的影响程度

在关于择校因素方面,学校声望排名第一,师资排名第二,学校办学历史排名第三。在访谈中,学校食堂、宿舍、学姐是否漂亮、老师是否靓丽等都成为学生择校的参考因素。

在对学生择校时是否受广告影响的调查问题上,32%的学生表示,选择公立院校不受广告影响,选择民办院校时,学校广告是一个了解学校的重要渠道,在对138份学生家长的有效问卷统计中,我们发现,学生家长对民办院校的广告认可度较高,46.7%的家长认为民办学校的品牌广告在学生择校时起到导向的作用。

2.4公众对民办高校品牌的认可度

在我们对高三学生的调查中发现87.2%的学生认为在同样的条件下,同时收到公立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民办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他们会选择公立院校,而选择民办院校的为12.8%。同时有54%的学生认为如果只收到民办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他们选择复读的可能性更大。由此可见,民办院校在四川公众中的认可度还是比较低的。

在我们的访谈中涉及有关民办高校的文凭发放问题时,学生家长群体问得最多的问题是有关文凭的认可度,如民办高校的文凭国家相关机构是否承认、社会会不会认可。同时在访谈中,也有学生将民办高校和电大、函授、自考等教育形式混淆。

另外,在涉及民办高校的学费问题上,78%的受调查者认为民办高校的学费很贵,只有6%的受调查者认为可以接受,有16%的受调查者认为只要学校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过硬,可以接受相对较高的费用。

2.5民办高校有待改进的要素

有关民办高校的缺乏要素中,被调查者被问到,你觉得民办高校不足的地方在哪里时,45%的被调查者认为民办高校的文凭社会认可度低,30%的被调查者认为民办高校教育质量欠佳,24%的被调查者认为民办高校就业率不理想。

在我们后期对在读大学生的访谈中,被问到如果让你重新选择一所民办高校,你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被访谈者的回答除了师资、教学质量等要素以外,还多次提到学校的老师漂亮与否、学校环境优美与否、学校宿舍条件、学校的交通问题等。在我们的访谈中,在读大学生多次提到成都文理学院(原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的美女英语老师,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的美女日语老师。

在对在读高三学生的访谈中,被问到如果要选择一所民办高校就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时,有近7成的高三学生提到学姐学长得好看与否的问题。

2.6有关民办高校知名度的调查

在有关知名度调查中,我们设计了一个开放式的问题:请写出你听说过的四川省内民办高校。在这个开放式的问题回答中,被列举次数最多的民办院校依次排名是: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四川传媒学院、成都文理学院、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五月花专修学院、东软学院。

同时在被调查者的回答中,也有将民办高校与公立院校混淆的情况,在被调查者列举出的高校名单中,有的公立专科学校被误认为是民办院校,在我们的访谈中,也有被调查者认为四川电影电视学院、四川传媒学院是公立院校。

2.7有关民办高校美誉度调查

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编制完成的《2015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公布了2015中国大学排行榜700强、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行榜和中国大学国际化水平排行榜等榜单。在四川地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排行第5,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排行第15,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排行第16。在该排行榜中,四川地区排行前100的还有: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在2015四川省最佳民办大学排行榜中,四川传媒学院位居首位,全国排名第33,堪称2015四川省最佳民办大学;成都文理学院名列第2,全国排名第56;成都东软学院位居第3,全国排名第77;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名列第4,四川电影电视学院位居第5。

这是艾瑞深中国校友会2015年的官方数据,我们在调查中也尝试让被调查者对四川地区的民办高校排名,调查结果和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的结果出入不大,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排名第1,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排名第2,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排名第3,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排名第4,四川传媒学院排名第5。在我们的调查中,排名前10的依次是: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成都文理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四川电影电视学院。

2.8有关民办高校忠诚度的调查

高校品牌的忠诚度和一般商业品牌的忠诚度不一样,原因是高校不存在二次消费,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了高校的品牌忠诚度建设。高校品牌虽然不存在二次消费,但是高校品牌的口碑效应非常值得关注。

在我们的调查中,通过网络了解高校品牌的49.32%的被调查者中,23.12%的被调查者认识高校品牌是通过微博,11%的被调查者是通过学校网站,5.6%是通过微信朋友圈,3%是通过博客,6.6%是通过论坛了解高校品牌。

在我们的访谈中,有近8成的被调查者表示最先知晓高校品牌是通过朋友或是民办高校的在读学生。对民办高校品牌情况做进一步了解则是通过网络渠道。

在对在读大学生的调查中,从我们发放的问卷情况了解到,如果让被调查者再重新选择一所民办高校就读,是否愿意选择目前就读的高校,有86.23%的被调查者选择否。可见,民办高校品牌忠诚度非常低。

3结论

3.1公众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低

在对四川省民办高校的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调查中,从我们得出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首先,四川省的民办高校在全国范围内排名靠后,缺乏品牌名校。其次,四川公众普遍认为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无法跟公立院校相比。公众对民办院校所颁发的文凭认可度持怀疑态度。在民办大学的在读学生对所读大学的认可度差、品牌忠诚度差。

3.2民办高校对品牌的重视程度不够

就我们对民办高校管理层的访谈中了解到,民办高校每年花在宣传上的费用很少,相比较一般的商业产品品牌塑造费用,民办高校所用的费用最多也只是一般商品品牌运作的1/10不到。大部分院校还停留在“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品牌阶段。

另外,在宣传上,许多高校对商业品牌的宣传模式不屑一顾,他们更在意的是学校的内部宣传,如学校的公告栏、学校校报、学校校园广播等途径。对于外部宣传,大部分民办高校表示媒介宣传费用太过昂贵,学校无法承担高昂的广告宣传费用。

3.3民办高校的宣传策略有待改进

从我们统计的数据看出,四川省的大部分民办高校在宣传策略上倾向于硬性广告和在读学生口碑传播。在媒介运用上,电视媒体和纸质媒体常常被列为首选。同时,四川省的大部分高校也较注重官方网站的建设。

在问到是否利用自媒体进行品牌塑造时,大部分高校管理层普遍认为自媒体缺乏可信度,高校在宣传中用得非常少。

在对四川省的民办高校自媒体运用方面,我们发现大部分民办高校对自媒体运用频率较低,自媒体平台内容更新缓慢。就微博和官方网站而言,四川省民办高校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不够,内容还只是停留在学校新闻等方面,缺乏对学校品牌附加值的开发。

再者,四川省民办高校很重视每年招生季的宣传,许多高校管理层表示,每年学校的宣传费用几乎无一例外都用在了招生季。这种粗狂式的宣传模式就好像一般商业产品的促销广告一样,对销量有用,但对品牌塑造意义却不大。

4建议

4.1通过特色专业打造品牌

办学自主,机制灵活是民办高校办学的一个重要特色,如何利用好这些优势是民办高校打造品牌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没有特色,提供不了有特色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条件,民办高校的品牌就会减弱。可以说办学特色是民办高校的生命线。如一些世界一流的大学都各具特色,比如麻省理工以培养工程师闻名,剑桥大学以物理学闻名,哈佛大学以培养政治家闻名。斯坦福大学以“学术顶尖,科研开发”成为“硅谷”的强大后盾。普林斯顿大学培养出38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而享誉世界。由此可见,对于任何一所民办大学,要想长远发展,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非常重要的。

4.2准确的品牌定位

民办高校的品牌定位说直白一点就是品牌经营者(民办高校管理层)根据教育消费者(学生和学生家长)对教育产品(学校)的认知程度,给本院校确定一个市场位置,使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对教育消费者进行营销。通过营销以便和其他相同层次院校进行竞争。简单地说学校品牌定位就是告诉目标消费人群(学生和学生家长)该校是一个什么样子的学校,和其他院校相比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和选择这所学校而不选择其他学校的理由。高校品牌定位就是用以区别竞争对手的重要武器。

4.3努力提高生源质量

民办高校提高生源质量就是首先要把好学生入学关口。如斯坦福大学的入学条件不但要看学生的中学成绩,还要看教师的评语,报名者与录取者的比例为10∶1;再例如哈佛大学的获准入学者只占10%~20%。在国内,一些民办大学由于起步晚和各种硬件设施的限制,在学生入学关口不严格,很多民办高校存在报名即可入学的状态,这种现象使得民办高校沦为了高考学生落榜的避难所,对民办高校的品牌建设非常不利。

4.4认真建设教师队伍

构建优秀的教师队伍是民办高校提升竞争力的核心问题。目前,民办高校在教师队伍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兼职教师和年轻教师居多,教师职称结构不合理,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等。教师队伍是民办高校的品牌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一支优秀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对于民办高校的品牌建设非常重要,民办高校应本着事业留人、情感留人、待遇留人的原则,切实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再者,运用公关策划,打造品牌教师,魅力教师也显得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徐高明.高校品牌理论的内涵及其内在规定性[J].中国高教研究,2006(12).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8

(一)依法管理,规范办园。依据国家社会治安、物价、民办教育、民办非企业登记、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对托幼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托儿所申报审批程序,整治和取缔非法托幼机构。

(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具体的整治工作。社会治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认真指导、积极配合镇(街道)、振东新区开展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疏堵结合,妥善分流。一是依法保护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托幼机构和通过整治后符合申办条件、可以批准的托幼机构;二是坚决取缔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三是妥善分流被取缔托幼机构中的在读幼儿。

二、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共同参与整治。自2012年7月开始到2012年8月底结束,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托幼机构,由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日~7月10日)

(一)建立组织。市政府建立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政法委、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新民局、工商局、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振东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整治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建立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振东新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教育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综治、公安、卫生、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中心幼儿园园长组成。

(二)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排摸本行政区域托幼机构举办情况,实地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托幼机构的现状,制定本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方案。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举办情况汇总表和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7月10日前上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学习。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召开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组织托幼机构举办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办理办园许可证、托儿所登记的有关文件,增强法律观念,明确正规幼儿园、托儿所的标准条件,规范办园、办所行为。要求托幼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法规精神,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7月11日~7月31日)

(一)整改自查。各托幼机构举办者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并在7月20日前把整改报告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办所标准的,要主动停办。

(二)联合检查。由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联合检查日程安排表,协调组织物价、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联合检查托幼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确定关停名单和分流方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和托幼机构整改情况,确定关停非法托幼机构名单,统筹安排制订在被取缔的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并在7月31日前上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登记和分流、取缔(8月1日~8月20日)

(一)依法审批。整改后符合《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托幼机构,由举办者根据《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公安、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分别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后,由教育部门颁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整改后基本符合办所条件的托儿所,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填写《市托儿所申办备案表》,并经公安、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向教育部门申报备案,同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托幼机构举办者于8月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二)妥善分流。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镇(街道)、社区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曝光非法托幼机构名称、办园地点;指导中心幼儿园发放告家长书,告知家长将关闭非法托幼机构,并公告可以接收幼儿入园、入托的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引导家长及时将幼儿从非法托幼机构转出。

(三)依法取缔。由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公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责令停办和查封相关场所和物品。各镇(街道)、振东新区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非法托幼机构的设施设备可采取灵活、合理、有效的办法进行处理;对幼儿家长已交的保育费、伙食费等费用要有具体、妥善的处置办法,并反馈给家长;对曾在非法托幼机构工作的人员,适当安置或妥善做好疏导工作。

三、职责分工

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调查取证、发放整改通知书);指导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幼儿分流;公告非法托幼机构名单。

政法委: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发改局(物价局):做好民办托幼机构收费标准备案工作并督促其向社会公示。

教育局:对托幼机构的基本设施、工作人员的资质、招生及编班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审批并颁发办园许可证;指导托儿所备案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检查托幼机构安保工作的落实,做好托幼机构整治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政局:指导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建设局:对托幼机构园舍的建筑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对不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托幼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卫生局:检查托幼机构的饮食卫生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核发食堂卫生许可证、幼儿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以及人员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新民局:做好新居民依法接受正规教育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整治宣传工作。

工商局:对具备办所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的托儿所进行审核登记。

消防大队: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托儿所园舍进行消防检查,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托儿所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提出处理意见。

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本区域托幼机构的举办情况,制订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托幼机构整治方案;召开本区域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向当地居民发放幼儿教育的宣传资料;指导中心幼儿园发放告家长书;公告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参与联合检查和整改指导;制订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组织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的幼儿分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开展托幼机构整治是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要把托幼机构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抓。社会治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应按相关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配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9

二、督查范围

(一)负责对局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办事项的督查。

(二)负责对教育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和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

(三)负责对事关民计民生、社会反映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网络、媒体、热点教育问题进行督查。

(四)负责对局机关效能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行督查。

(五)负责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力、推进缓慢及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等问题向局长室提出处理建议。

(六)负责其他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开展工作,确保令行禁止,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能。

(二)归口办理原则。由局监察室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涉及多科室办的督查事项,按局主要领导批示或由局监察室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讲求时效原则。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督查雷厉风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和原因,抓紧催办。

(五)有过必究原则。对工作不落实或工作不力的直接责任人,向局务会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四、督查程序

(一)立项交办。对纳入督查范围的事项,以一事一立、便于操作为原则,及时分解任务,建立专项台账,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并将任务及时下达至相关单位。

(二)跟踪督查。督查任务下达后,要紧扣时间节点,深入一线,真督实查,不掩盖问题,不回避矛盾,督办不包办,尽职不越位。督查中发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于一般性事项,应当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对于自身职能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专报局主要领导或是条线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检查催办。对照台账确定的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所有滞后的事项,由局监察室下发《催办提醒单》,责成责任单位加大推进力度,加快推进进度,确保按既定目标完成序时进度。

(四)报告反馈。督查事项报告由承办单位负责,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办结报告应协商一致,由主办单位负责。所有督查事项报告应及时汇总整理,分别上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五)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在规定完成期限内仍未完成任务,以及到期未报告反馈落实情况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局监察室或职能科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局纪委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督查方法

(一)书面督查。通过下发《督查通知单》、《督查交办单》、《催办提醒单》等方式,对阶段性重点工作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现场督查。对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直接进行现场督查,同时可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抽样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会办督查。对涉及多个职能科室、情况复杂的督查事项,局监察室组织相关科室,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会办。

(四)网络督查。依托“铭锐”网络平台,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实时通报。

六、督查工作制度

(一)交催办制度。对立项督查事项,及时分解任务,建立台账,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向相关单位下达《督查交办单》。定期对纳入督查台账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梳理,对未及时落实或是落实滞后的事项由局监察室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催办提醒单》,采取紧逼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10

二、加强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要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一)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民办高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制订理事会(董事会)章程,规范决策

程序。各民办高校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名单以及理事会(董事会)章程须在*年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重新备案,省教育厅据此进行规范管理。民办高校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制订办学章程,实行规范办学。办学章程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校(院)长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报省教育厅核准后,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高校在申请校(院)长备案时,要提供校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纪要、填报《校长备案表》、举办者或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校(院)长任期原则上为5年,连任或适当延长任期的须重新上报审核备案。

(二)规范招生办学行为。学校要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需变更办学主体、名称、办学层次和办学地址的,须报审批机关重新批准。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办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举办全日制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招生纳入省年度招生计划,学生须参加当年全省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并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择优录取,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经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学籍。对非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可自行招生,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对学习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将学生的名单、学习形式、年限、取得学习证书等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的名单在校内公布。

在每年招生前,学校须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不得。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出资人须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要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资产。学校贷款、受赠资产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

民办高校资产须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已经成立的民办高校,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须在*年12月底前完成过户工作。

(四)规范财务管理。民办高校要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须取得会计职业资格证书。要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针对民办教育的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就资产管理、成本核算、投资回报、财务监督等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民办高校财会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民办高校要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法组织审计。各高校须接受省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管。

规范收费管理,依法组织办学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收费“阳光工程”,加强收费公示工作。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收取。民办高校须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使用合法票据。各项合法收入须存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的管理干部队伍和数量充足、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严格按照专任教师资格制度规定,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足配齐辅导员,每个班级还需配备1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班主任。高校要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六)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民办高校要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依法维护校园正常办学秩序,落实安全和稳定工作校(院)长负责制。

三、依法落实扶持政策,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一如继往地关心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依法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民办高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调动出资人持续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在*年6月底前根据出资人的要求,对民办高校的类别进行界定,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人事制度。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待遇,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的评价聘任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三)落实表彰和奖励措施。省市设立专项资金,对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水平性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的民办高校,原则上享受公办高校同等标准的项目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的支出。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省级有关部门、民办高校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新格局。

(一)建立省级民办高等教育协调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管理范畴,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对违规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依法查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的依法查处。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重点,加强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依法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自*年开始,省里将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队伍。督导专员的职责是:监督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文件;引导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向省教育厅报告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具体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专职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按国家的有关要求,考虑学校党务、教学、财务、人事等专业管理需要,原则上从已退居二线或退休、身体健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校校级领导中聘任。督导专员聘期一般为5年一届。受省教育厅委托,督导专员以督导组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专职督导员必要的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确定。各民办高校的党委书记为兼职督导专员,协助专职督导组开展工作。民办高校的党委书记要进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全过程参与所在学校规划、人事、财务、基建、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的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例11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擅自集资,拖欠教师工资等管理混乱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高校未经批准擅自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发展民办教育,甚至把本应政府承担的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也推向民办教育。有的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发展中搞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特别是民办高校和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数量较多的地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有以下几项重要工作:

(一)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最近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等学校要配备保卫人员,负责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由省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四)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帐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教育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