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2 09:09:54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1

一、规训与建构主义的规训观

1.规训

“规训”的英文是“discipline”,源于“门徒”(disciple)一词。〔2〕福柯将规训视为一种规范、训练、监视人的技术,在其著作《规训与惩罚》中,他首次对规训作出了解释。他认为,规训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化的训练造就“驯顺的肉体”。〔3〕在研究了学校教育中的规训现象后,福柯指出,规训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渗透于教育的各个环节之中。康德在《论教育学》中也提出,规训就是对野性的单纯抑制,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4〕他指出,幼时被放任的孩子具有野性,应该及早通过强制和惩罚等手段对孩子实施规训,将其置于人性的法则之下,使其在受教育的初始阶段就能习得一种谦恭和被动的服从,从而能够遵守规定,以免将来任性而为。康德反对对儿童的放任不管,强调应通过规训使儿童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赫尔巴特则认为,规训的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5〕因此,他提出的规训方法多为消极性的和有一定保守性的,但是对于规训的弊端,他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他又提出,教师要爱学生,要与孩子进行情感连接,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以利于规训的进行。赫尔巴特的规训观有一定进步意义。

上述规训观更多的是消极意义上的规训观。与之不同的是,美国教育家费尔兹在《儿童纪律教育――建构性指导与规训》一书中将“规训”定义为“帮助儿童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自己判断正误”。〔6〕费尔兹强调的是,要帮助儿童学会承担行为的责任,而不只是阻止儿童的破坏性行为;要帮助儿童理解为何某些行为比其他行为好;要帮助儿童即使成人不在场,也能自行选择令人满意的行为方式。本研究认同费尔兹对规训的概念界定。

2.建构主义的规训观

建构主义思潮对当今教育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是当代心理学理论中行为主义发展到认知主义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即向与客观主义更为对立的另一方向发展,被认为是“当代教育心理学中的一场革命”。〔7〕建构主义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学习者主动建构的意义。建构主义者对规训有着与传统规训观不同的理解。

规训是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在建构主义者看来,规训是规制和训诫的组合。规训既是一个展示规则要求的过程,也是一个形成规则秩序的过程。规训既是处理复杂社会关系和学校人际交往(包括师生交往)关系的常见手段,也是儿童学会自我约束和自然建构规则的有效工具。教师不是“掌握知识和仲裁知识正确性的唯一权威”,〔8〕对于儿童规则的形成亦是如此。也即,教师的职责不是“给予”儿童规则,也不是强制训诫儿童形成某种行为规范,而是儿童对于规制和训诫意义进行自我建构过程中的帮助者和促进者。换言之,教师是儿童理解和形成规则的辅导者。教师可以通过创设学习环境,帮助儿童学习规则,进而影响儿童规则意识和行为的建构进程。儿童是基于与教师和同伴的协作与会话而逐渐建构自身的规则并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的。

总而言之,建构主义的规训观强调,成人与儿童的相互尊重是儿童道德自律发展的基础,教师应尽力帮助儿童理解为什么某种行为是可取的或不可取的,当儿童发生不可取的行为时,规训必须尽量针对行为产生的具体原因,因为只有这样的教导才是有效的。建构主义的规训观还强调,教师应充分发挥儿童的自主性,从儿童发展的角度理解儿童的行为问题。

二、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纪律

1.规训与纪律

纪律是一种群体特征。马卡连柯认为,纪律是集体的外貌、集体的声音、集体的灵魂和集体的信念。〔9〕在我们看来,纪律是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而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它对个体的活动有约束性、外在性和强制性。规训与纪律的英文都是“discipline”,都具有戒律和约束、惩戒之意,即要求全体成员遵守的规章制度或为了维护集体利益而对个体进行约束与惩戒。在实际使用中,两者的含义逐渐在发生改变,纪律常被用作名词,指那些用以约束个体违规行为的规则;而规训则常被用作动词,意指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体进行惩戒。我们认为,就儿童而言,纪律是儿童必须遵守的日常行为规范。规训则可以理解为对儿童进行纪律教育,意在帮助儿童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自己判断正误。对儿童进行的纪律教育是社会对儿童进行的有关社会规范的教育,是一种规训式教育,它要求引导儿童变被动为主动,即让儿童主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加以改正。

2.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纪律

建构主义认为教育既要接受儿童当下不成熟的思维,也要引导儿童走向成熟,并为之搭建桥梁,从而帮助其向更高的发展水平发展。在集体生活中,儿童的各项活动都需要有一个有秩序的环境才能正常进行,因此离不开纪律的约束,从这点来看,纪律是教育的手段。儿童的社会性发展也要求儿童从小养成一定的纪律性,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从这点来看,纪律又是教育的目的。因此,建构主义认为,纪律既是教育的手段,又是教育的目的。然而,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往往把纪律和规则当成外部的规训手段,不仅忽视了儿童规则意识的养成,还对儿童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有些幼儿园教师常采用高控手段防范儿童犯错误,以求表面安静的秩序。殊不知,这会严重妨碍儿童自主性和规则意识的形成,也会导致儿童丧失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10〕又如,有些幼儿园教师很少顾及儿童的生理与心理需要,发现儿童出现违纪行为,只一味制止而不分析原因,有时甚至会对儿童进行恐吓、挖苦(刘玉红、刘晶波,2011)。还有些幼儿园教师会把纪律教育搞成“听话教育”,以成人为中心、以控制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强调说教和强化,其目的只是为了让成人满意。〔11〕凡此种种,严重限制了儿童自主性的发展。

纪律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儿童的自我控制能力并促使其内化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而非儿童对成人社会的简单服从。实践中,人们大多将纪律教育看作是对儿童的规约与控制,因此,会自觉不自觉地通过压制,束缚儿童的个性,泯灭儿童的好奇心。这样的纪律教育强调的是成人的权威和儿童的被动服从,忽视儿童的需要和主体性。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儿童纪律教育强调,要以儿童为主体,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理解儿童的行为,充分发挥儿童的自主性与主体性,给予儿童充足的时间让其在不断尝试与实践中了解自己的行为问题,并帮助儿童正确处理自身的行为问题。

三、建构主义规训观对儿童纪律教育的启示

建构主义规训观认为,教育是成人与儿童对世界的意义进行合作性建构的过程,而不是“客观知识”的传递过程。〔12〕因此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儿童纪律教育不同于传统的纪律教育。建构主义的规训观启示我们,对儿童的纪律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互相尊重

互相尊重是有效规训的前提。生活中,成人总是期望儿童听话,但从不思考儿童当时的心情、想法和状态是否能听得进成人说的话。除非儿童知道你关心他或者他希望与你保持紧密关系,否则儿童没有任何理由去注意你问了什么。要想与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成人需要投入时间来了解作为独立个体的儿童,并努力去理解他们,这样才能在儿童行为发生问题时发挥作用。倾听儿童,不仅能帮助成人了解儿童,还能让儿童体味出成人对他们的尊重。尊重儿童及其观点有助于儿童尊重成人以及成人的观点。如果总伴以奚落,那么任何规训都可能变成惩罚,这本质上也是不尊重儿童的表现。例如,看到儿童把东西弄洒了,就说他们“粗心、马虎”;看到儿童将积木撞到了,就说他们是“故意的”,这些都有悖于纪律教育的价值追求。

在获得成人尊重的基础上,儿童才会懂得尊重成人并学会感恩。与儿童相处中,我们会发现儿童世界的纯洁与友善。当看到儿童把东西弄洒了,如果你能微笑着对他说:“没关系,自己把它处理好,好吗?”他们听到后,就会认真地去处理。当看到儿童把积木撞到了,如果你能微笑着站在旁边什么也不说,你将看到?和?会捡起洒落在地的积木,重新搭建起各种各样的造型来。

2.发展自主性

皮亚杰认为,道德自律是儿童从内部建构起来的。道德的他律性是以服从和遵守外界规则或他人的愿望为特征的,道德的自主性则是以主体自己构建的价值和规则为特征的。在儿童早期,儿童是会一直保持他律性还是会逐渐增强自主性,取决于他与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成人影响他的方式。如果儿童的行为主要受外部调节和制约,他就没有机会通过管理自己而建构自己内部的规则。强制、惩罚、行为修正都是阻碍儿童自主性发展的做法。只有给予儿童机会去探索规则,或者以自己的意愿去建构规则,外部的规则才有可能成为儿童自己的规则。没有自主性的儿童出于害怕教师的惩罚,会希望以某种方式受到奖励而服从教师。有较强自主性的儿童则会服从他所认为的合理要求,他们会坚持自己的理由,主动提出自己的要求,并询问:“我为什么必须那么做?”

建构主义者认为,培养儿童的自主性是儿童纪律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皮亚杰指出,没有智慧上的自主,也就没有道德上的自主,更谈不上纪律上的规范,反之亦然。因此,如果只是给予儿童一些事先准备好的道德规则,不允许儿童向成人提出质疑,那么儿童的经验就不足以提供给他充分的机会去发展一种批评性评价的态度。这样,道德行为上的强制就会成为智慧发展上的障碍,压迫式的纪律教育就会扼杀儿童的好奇心。同样,如果儿童只是被给予正确答案,成为知识的容器,而不能质疑,这样也会束缚儿童智力的发展,儿童也不可能发展自主性。纪律教育如果阻碍了儿童形成去问一个“为什么”的思维,就不可能期待儿童在其他领域会去使用这种思维,这样的纪律教育对儿童的天性只能是一种泯灭。因此,在纪律教育中要发展儿童的自主天性。

3.相互合作

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更多的是对儿童之间矛盾的和解教育。同伴关系对儿童在纪律、道德和智慧领域的自我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与同伴争夺玩具的过程中,儿童明白了妥协的好处,于是产生了与他人分享玩具的愿望。在小组游戏中,当自己的愿望与他人的愿望发生冲突时,儿童学会了运用投票表决的方法,而不是去争夺、吵闹或者告状。在破坏了诺言或者说了谎话而失去别人的信任时,儿童就可能建构起以诚相待的规则意识。总之,儿童是在矛盾的产生与和解中发展着的,儿童之间从相互排斥、拒绝到相互帮助、关心,最终成为合作者和学习共同体。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2

关键词:

心智;心理;素质教育;因材施教

在人的一生中,儿童期是成长最迅速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对以后个人综合能力发展起到奠基作用。探讨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深刻了解学生心理可以为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小学低年级学生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是研究儿童心理发展以及与儿童教育过程有关的教与学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也是研究如何针对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利用教育心理学原理对儿童进行教育的一门学科。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含义如下:

一发展心理是基础

其一,儿童心理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遗传和环境是主要因素。遗传是儿童个体发展的起源,决定儿童心理发展的顺序,规定了个体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或什么范围。环境则影响遗传潜能的发挥,良好的环境可以发掘人的潜质,不良的环境可能会遏制甚至破坏人的正常发展。其二,儿童自身的成熟也影响教育在其心理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只有在成熟期间对儿童进行教育才会收到实效。其三,儿童的心理发展有个体差异性,个性影响儿童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方式。教育对不同个体的作用效果也受其个性的影响。

二教育心理是根据

教育过程既是教的过程也是儿童学习的过程,主要是对儿童进行影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有规律可循的。在教育中,课程的设置、教材的安排、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以及课堂气氛的调节等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与教育心理有关。只有掌握教与学的规律和原理,并在理论指导下进行教育活动,才能促进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教育是目的

了解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最终的目的是在教育中得以运用,为教育服务。所以,研究的出发点,研究的内容、方法、途径和手段的选择都应本着这一目的进行,不能偏离大方向,更不能为了研究而研究,从而忽视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学习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目的也是为了在实践中应用,所以在学习中应该密切联系实际,在运用中也不能生搬硬套。小学低年级学生与教育心理学不同于儿童心理学。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和儿童心理学是不同的研究科目,区别主要表现在于研究的着重点不同。儿童心理学主要研究儿童心理的年龄进程,从儿童的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各种环境中去概括其心理发展的规律,而不是单单局限于教育范围内.目的是研究儿童在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下的心理发展情况,为相关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把儿童作为受教育者来研究,主要是依据儿童心理研究的成果,着限于受教育者心理的综合表现,其目的主要是促进受教育者的能力、人格、品德和知识技能筹备方面的健康发展。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又有不一致的地方,区别表现在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教育心理学是心理学与教育相结合的产物,是研究在学校情境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是发展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建立在发展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框架基础之上的,它直接应用发展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将教育心理学的一般原理、理论应用于具体实践中和特定个体上,与教育心理学相比,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小学低年级学生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范围是由它的特殊研究对象决定的。这门学科主要研究儿童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相结合过程中的心理学规律,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既探讨发展与教育,又涵盖学习与教学;既关注智力与非智力因素,又兼顾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的主要研究范围:儿童掌握知识、技能,形成某种才能的心理学规律;形成道德品质和个性的心理规律,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心理规律等,即学与教的心理规律。心理虽然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但心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即客观现实是心理的源泉,心理发展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只有实事求是地去研究、探讨,才能发现其规律,才能保证研究结果的有效性、可控性。要做到研究的客观性,首先,就要坚持以实事求是地揭示发展与教育心理规律为目的;其次,确立客现的指标,是保证研究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的前提,指标应该是能观察、测量到的,最好能用仪器来测定、记录和分析;最后,在说明研究结果时,也应一是一、二是二,不能从自己的角度任意取告。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以在研究时也要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进行.遵循这一原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明确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儿童,为了有利于儿童发展,研究出的结果必须能在实践中运用;其次,确定研究的形式,儿童心理发展与儿童的活动有密切的关系,是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所以,选择研究的形式时必须采用活动方式;还有,采用的研究方法也应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并不是所有方法对所有年龄阶段的儿童都适用,另外,选择研究方法还应考虑研究的目的和内容;最后,检验研究可行性的标准也只有一个——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研究的结果也应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性质决定了研究的教育性原则。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最终目的是为了儿童的心智健康发展,所以在选择研究方法、安排研究程序、设置研究情境、选用器材时,不能不考虑对儿童心理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当然,对儿童所做的任何研究都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可能比较明显,有的可能是潜在的;有的是积极的,有的可能是消极的。在研究之前应仔细分析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性质及程度,尽量使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如果实在难以克服,而影响又对其发展极为不利,尽管研究很有价值,也不能进行。有时,由于考虑不周,出现不利影响还应设法补救。这也是心理学研究较为困难之所在。有时,当无法对人进行操作控制时,人们只好转而对动物进行研究。但把动物作为对象的研究活动目前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和指责,所以,对人尤其是儿童的研究更应考虑其教育性。系统性原则是指把个体的心理活动看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且不断变化发展的整体,在研究时要考虑研究心理现象与其他心理现象的关系以及影响这种心理现象的因素,并且能够在动态变化中把握心理发展规律。首先,儿童不是处于真空中的,其心理发展受遗传、环境的共同作用。在研究时不能忽视这些因素的影响。如在研究环境对心理的影响时,人们多以双生子为研究对象,比较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双生子的心理发展差异情况,目的就是为了使遗传的影响保持一致,使环境成为影响其发展差异的关键因素,避免遗传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干扰。其次,儿童心理是一个整体,我们把心理分成各种成分,只是为了研究的方便,然而,各种心理现象之间是相互制约、共同作用的。在研究集一种或某些心理现象时,不能不考虑其他心理活动的影响。如在研究被试的记忆时,就应该考虑到智力、兴趣、练习以及其他心理过程的影响,尽量进行合理的实验设计,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作用,避免出现自变量的混淆;再次,在解释研究结果时,应注意儿童心理发展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有共性又有个性。不能用僵化的观点看待研究的结果,从而造成一种刻板印象。对于年龄越低的儿童更应慎重。如儿童的智力发展有早晚之分,有的儿童虽然早期智力较落后,但以后会很快赶超上来,所以,不能根据早期偶尔一次的智力测验结果而定终身。最后,只有抓住心理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分析推动其发展进程的关键动力,才能发现心理发展的本质规律和特征,从而避免台本逐末。小学低年级学生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侧重于应用性和社会性。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具有多面性:既是基础学科,又是应用学科;既是自然科学,又是社会科学。说它是基础学科,是因为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要研究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规律,其研究的结果可以作为教育实践的理论依据,在实践过程中又能不断丰富和完善儿童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在研究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时,不能违的伦理道德。这是和儿童的特殊性相联系的。儿童作为发展的个体,不同于物。人的心理发展有复杂性,在研究时考虑不周到就可能会违背伦理道德,更有甚者,可能会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事件,从而招致法律纠纷。所以,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多从被研究者的立场考虑,以避免出现失误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研究小学生素质教育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工作者从事实践活动的需要,更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胡志海.《小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改革探索[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6,16(1):42-44.

[2]范淑杰.对于心理学在小学教育阶段的应用意义及效果分析[J].中华少年,2016(24).

[3]杨会静.教育心理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实践[J].教育,2016(5):12.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3

二、在幼儿家庭教育中怎样应用福禄贝尔的教育顺应自然原则

(一)幼儿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应该掌握科学教育理念和方法

1.摒弃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等陈旧的教育观念

中国几千年的教育史一直在强调孔子“学而优则仕”的教育目的,这样的想法早已根植在人们的心中,觉得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找一个体面的工作,而忽视了对受教育者本身能力、情感、观念等的培养。直至今日,这样的想法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加入了更多错误的元素,认为教育就是要使受教育者成为人上人,要达到“光宗耀祖”的标准才算是成功的教育,并且拥有这样观念的人不在少数。把教育的目的和作用狭隘化、功利化,导致儿童教育的最原始阶段———家庭教育就出现教育偏差现象。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根据儿童的自身特点,顺应其个性发展,培养其基本生活技能、社会行为规范等。

2.把游戏融入学习和生活

游戏对儿童来说至关重要,它是儿童产生高级心理现象的重要源泉,也是儿童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在幼儿时期,儿童有渴望认识世界的心理需求,而游戏是他们认识世界的最直接的方式。幼儿家庭教育应该顺应儿童爱玩、爱游戏的心理,将游戏融入生活和教育,让儿童在愉悦的环境中学习。游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不仅能强健儿童身体,培养孩子的合作意识、规则意识,还能培养孩子的创造力,让儿童的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二)家庭教育应该顺应儿童身体发展规律

儿童的身体发育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家长只有在充分遵循这些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培养出健康聪明的孩子。我国自古就用“拔苗助长”的寓言故事来教导人们遵守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不能随意违背。我们只能充分地认识它,从而利用它。对于幼儿教育,我们也同样应该遵守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不然也只能得到寓言里宋国农夫的结果。现如今,社会发展快,竞争激烈,家长都怀有望子成龙的强烈期盼,于是,不惜代价地投入巨大财力物力来培养孩子,但却往往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导致这种现象的一部分原因正是没有顺应儿童的身体发展规律。比如,幼儿4岁之前的手指小肌肉群并未得到充分发展,画画只能涂鸦,不能很好地掌握线条。如果这时候家长主观地认为孩子只要参加专业绘画训练就一定能比别的孩子画得更好,而不考虑孩子的身体发育情况,强迫孩子参加训练,那么,孩子不仅学起来吃力,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还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并且还会严重打击孩子的信心和对画画的热情,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三)家庭教育应该顺应儿童心理发展

1.顺应儿童心理发展的连续性和阶段性

心理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被分解为一个个小的不连贯的阶段。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和人类的进化史一样是从简单到复杂,渐进发展,不可逾越。这就要求幼儿家庭教育应该顺应儿童的这种心理发展特点,循序渐进并且有特色地施教。所以,家长应该细心观察孩子,敏锐地抓住孩子发展的“关键期”,及时选择相应内容,因材施教,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顺应儿童的心理需求

儿童作为一个独立个体,他们和成人一样有着某些特定的心理需求,比如,爱和被爱的需求、被关注的需求、自我表达的需求、成就感的需求以及活动和满足好奇心的需求等。幼儿家庭教育应关注儿童的心理需求,并且要求家长能迅速地给予相应的回应。只有心理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培养出健康、快乐、积极的儿童。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4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03(2015)05-0021-02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学校教学中出现了一些顺应时代潮流的新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以其“形象具体,活泼律动”的优势[1]受到许多教师的青睐,认为多媒体教学会逐步取代传统教学。但也有教师认为,多媒体教学容易流于形式,会对学生的学习、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目前,不少学者和教育工作者对于多媒体教学和传统教学均持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将二者整合,即在充分考虑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和传统教学的优点。因此,本文将从儿童心理发展视角探析小学低年段语文教学中的多媒体教学和传统教学的整合。

一、遵循儿童生理发展规律,提升语文教学情趣

1.低年段儿童生理发展规律

小学低年段儿童大脑兴奋与抑制的平衡性较差,兴奋强于抑制,要求儿童过分的兴奋或抑制都会产生不良后果[2]。同样地,过分的抑制会引发不必要的兴奋,也让小学低年段儿童难以忍受。另外,小学低年段儿童的无意注意占优势,有意注意还处在发展初期,水平很低,自觉控制注意的能力差,集中注意时间短(20分钟左右),而且基本上是被动的,容易被具体生动、直观形象的刺激吸引。因此,小学低年段语文课堂教学中应遵循儿童生理发展规律。

2.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优势互补

多媒体教学是随着网络普及而新兴的一种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具体形象,教学内容呈现方式多样。但在语文课堂中利用多媒体呈现过多的动画或引起儿童兴奋的图片等,则会给儿童的大脑造成过重的负担,从而使儿童感到疲倦。另外,在语文课堂中,仅用传统教学法要求小学低年段儿童学习他们既不能理解又毫无兴趣的内容,坚持不了多久,儿童必然会变得烦躁不安。因此,对于小学低年段儿童的生理基础来说,过于眼花缭乱的多媒体教学以及过于枯燥乏味的传统教学都不利于其学习任务的完成,较为理想的是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的有机统一。

二、遵循儿童心理发展规律,提升儿童语文学习效果

1.充分发挥整合优势,激发儿童语文学习兴趣

学习活动一般由学习动机引起的。学习动机在学习中发挥着唤醒和指向功能,而学习兴趣是学习动机中最活跃最现实的因素,学习兴趣可分为直接兴趣和间接兴趣。对小学儿童来说,相对强烈、对比鲜明、连续或富有新意的刺激往往容易引起他们的直接兴趣,而对活动的目的与任务或活动结果的意义与价值的理解则往往能够激发他们的间接兴趣。而小学低年段儿童是以“得到好分数、父母的奖赏、老师的表扬”等为主要的间接兴趣。因此,在小学低年段的语文课堂中,一些相对集中且强烈或新异的刺激激起儿童的直接兴趣,加上传统教学的示范与指导能够有效地激发小学低年段儿童的语文学习兴趣。

2.充分发挥整合优势,促进儿童语文学习效果

小学低年段儿童倾向于游戏方式进行的学习活动,且注意力集中时间较短,把握好儿童最佳学习时间尤为重要,在最佳学习时间内的教学活动也具有更好的效果。传统教学中,常常用不断变化学习方式的方法集中儿童的注意力,例如:一会写字,一会念书,一会读拼音或在游戏情境中进行学习。但一段时间后,儿童对过于“体制化”的传统教学会产生疲劳。而此时加入变化多样的多媒体教学将会吸引儿童的注意力,不断变化的呈现方式能够降低儿童的疲劳度[3],但是,过多的新异刺激或重复的新异刺激会引起儿童大脑的疲倦。因此,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同时加入多媒体教学,优势互补,可促进儿童语文学习的效果。

三、多元整合教学方式,促进儿童认知发展

1.把握整合尺度,促进思维记忆发展

发展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小学儿童思维的基本特点是:从以具体形象性的思维为主要形式逐步过渡到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要形式。而对于小学低年段儿童来说,其主要为具体形象性思维,即小学低年段儿童大部分的思维活动必须建立在观察到具体的事物或大脑中预存的表象之上[2]。同时,小学低年段儿童知识经验还不丰富,记忆和具体形象的联系容易建立,与形象有直接联系的词(实词)其联系也较易建立。因此,在小学低年段的语文课堂中,采用多媒体教学将传统教学无法呈现的具体形象呈现到儿童面前,使儿童所学习的知识更加具体形象,降低其思维活动进行的难度,加快其对事物的理解的速度,也能够增强儿童的形象记忆水平。

2.根据课程目标,优化整合尺度

小学语文新课程改革标准在对低年段的阶段目标中提到,掌握汉字的基本笔画和常用的偏旁部首,能按笔顺规则用硬笔写字,注意间架结构,会写800-1000个字。对于新课程标准中的写字要求,小学低年段儿童感知觉的发展已达到标准,小学低年段儿童手部的肌肉、关节、力量都有了显著的发展,手动作的精确性和灵活性也日益增强。写字教学是小学低年段语文教学的重中之重,此时,运用传统教学中的教师黑板示范书写,并在书写过程中对生字进行拆分讲解,然后让儿童进行模仿。

另外,处于小学低年段的儿童在观察品质的精确性方面不足,即不能全面细致地感知客体的细节;观察品质的目的性弱,即随意性较差,排除干扰能力较差。因此,在对低年段儿童进行生字教学时,采用传统教学能够让儿童真切体会写字的感受,并通过不断模仿和练习,掌握生字的写法。另外,多媒体教学可以呈现书写生字的动画,让儿童在模仿与观察中轻松掌握生字的书写。

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教学,可以提升教学效果;完美整合的教学,亦可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是两种各具特色和缺点的教学方法,在遵循小学低年段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小学低年段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将其二者进行完美整合。根据不同的教学任务,完美把握两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尺度,将二者的优点都发挥得淋漓尽致。另外,良好的教学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运用合理的教学方法,从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形成良性教育循环。

参考文献: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5

儿童的发展包括生理发展和心理发展两个方面,即是其生理成熟与其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与变化的复杂过程。在这里,生理成熟是指儿童个体作为一个生物体,其生理结构和生理机能的发展是一种纯粹的生物性演变过程。二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和演化的过程,却是一个以个体的生理成熟为基础,并与其生理机能的发展混为一体、互为表里的过程。生理机能是人的外在心理品质和行为表现的内部生理机制。

人类作为一种生物体,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生物学特点,而人类个体的发展变化,作为生物性个体与环境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必然受到人类发展特点的制约,表现出特有的规律性。儿童发展的规律性,就是在儿童随其年龄增长、身体和心理变化中普遍存在的特点。概括而言,儿童发展表现出如下五种普遍特点:

1顺序性

在儿童的发展过程中,无论其身体的发展和心理的发展,都表现出一种稳定的顺序,例如,儿童身体发展方面,就整体结构而言,其顺序是头部首先得到发展,而后是躯干和四肢,这也是为什么孩子越小,其头部在身高比例中越大的原因。

2不平衡性

不平衡性,是指在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儿童身心发展的速度并不是完全与时间一致的匀速运动,在不同的年龄段,其发展速度和水平是有明显差别的。就儿童整体而言,生理成熟是先于心理成熟的。

3阶段性

儿童发展的阶段性,指在儿童发展的连续过程中,在不同年龄阶段会表现出某些稳定的、共同的典型特点。这些特点无论从表现方式上、发展速度上,以及发展的结构方面,与其他阶段相比较,都会具有相当不同的特征。这种情况,又被称之为儿童发展的年龄特征。例如,在学龄前的幼儿阶段,儿童认识事物的能力,主要的特点是易于形成与实物相对应的、单个的概念,而到了儿童时期,儿童的认识能力,已发展到了可以了解和掌握事物间联系的程度,但是这种联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具体事物的帮助。只有到了青春时期,人的认识能力才开始以抽象概念为基础,逻辑思维才成为人的认识能力的根本性特点。

4个体差异性

发展的个别差异性,是指在儿童发展具有整体共同特征的前提下,个体与整体相比较,每一具体儿童的身心发展,在表现形式、内容和水平方面,都有自己独特之处,这种差异性,来源于个体遗传素质和生活环境的差别。

5分化与互补的协调性

儿童的各种生理和心理能力的发展、成熟,虽然依赖明确分化的生理机能的作用,但崽子能够替发张水平方面,却又表现出一定的机能互补,以协调人的各种能力,尽可能的适应生活环境。这种协调性,是具有生理缺陷儿童的重要保障,是这种儿童不至于因生理机能的缺陷,而严重影响整体发展水平。这也是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的重要依据。例如,对于听力障碍的儿童,可以通过发展其对人讲话时口型变化的精细感知能力,来与对方沟通。而听力正常人的这种潜在能力,往往容易被实现交流的其他方式抑制了。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教育部、司法办、全国普法办联合制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规定:“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身心的和谐发展,更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对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意义重大。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是进行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对儿童法治素养培育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儿童进行法治教育,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只有基于正确的儿童立场、顺应儿童道德认知发展规律的法治教育,才能引领儿童学会发现和认识生活中的法律,尝试在生活中践行法律,使法治教育源于生活、贴近生活,并最终回归生活,从而将法治教育落到实处。

一、小学法治教育要基于儿童立场

(一)树立正确的儿童观

小学法治教育亟需教师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承认童年期无可替代的独立价值,承认儿童“此时此刻”成长的意义,而不过度关注未来的价值和意义。过度关注“时间上的儿童”,就是把精力放在儿童未来的价值上,没有把儿童放在当下的生活、体验当中,忽视了儿童此时此刻的成长。所以,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从时间上理解儿童教育的未来价值是指向“此时此刻”的。教师要从儿童的生活出发,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自然规律,理解儿童心理发展的阶段性,从而使儿童教育成为可能。蒙台梭利认为:“儿童处在连续的和不断前进的发展变化中,而这种发展变化是有阶段性的,儿童在其发展变化的每一阶段都表现出与另一阶段明显不同的特点。”[1]教师要“看得见”儿童和他们的需求,要尊重儿童的兴趣,要理解更要尊重儿童看待世界的方式。儿童是独立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儿童有自己的逻辑世界,与成人世界是不同的。在进行法治教学时,教师很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将自己或是成人世界的逻辑强加给儿童。进行法治教育是对的,这是实现学生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但是儿童还是儿童,对儿童进行法治教育时不能对儿童放任自流,也不能填鸭式教学,教师需要在对儿童世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有效指导,使儿童获得自我认识和自我教育能力的发展。在进行法治教学时,教师尤其需要进入儿童的世界,理解、尊重,从而内在地激励儿童对法治至高境界(自律)的追求。杜威指出:“社会必须通过教育把自己所成就的一切传递给社会的未来成员。”[2]由此可见,杜威认为社会的未来样态是由现在儿童所受教育和生活决定的。社会这个大的有机体,未来想要成就怎样的样态,是由未来将要不断加入社会这个有机体的新鲜血液——当下的儿童决定的。可以说,今日儿童之发展,决定未来国家之发展和命运。同理,今日儿童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决定未来国家之法治进程,这也是对儿童进行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二)顺应儿童道德认知发展规律

卢梭在《爱弥儿》中反复表达的思想是,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而且每一年龄阶段都有自己的特征。所以,教师在进行儿童法治教育时,不仅应该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在此基础上更要了解儿童法治意识的发展规律,进而顺应规律,帮助学生建构法治知识体系,实现知、情、意、行的协调发展。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将儿童规则意识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感觉运动阶段(0—2岁),儿童未意识到规则;第二阶段是前运算阶段(2—7岁),该阶段儿童认为规则神圣不可触犯;第三阶段是具体运算阶段(7—11岁),儿童已经表现出社会性,认为规则就是大家赞同而制定的法律;第四阶段是形式运算阶段(始于11—12岁),儿童已具有抽象思维能力,能将规则编集成典,并自觉遵守,逐步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3]科尔伯格在皮亚杰的研究基础上,将儿童的道德认知分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三个水平分别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4]由此可见,小学阶段是个体道德品质发展和法治意识培养的重要阶段。个体从外部约束的他律阶段逐步走向内在约束和调节的自律阶段,并逐步学习和接受当前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习俗水平),以此来进行道德判断,并调节其道德行为。依据皮亚杰和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小学儿童道德发展有两个重要过渡期。其一,在小学三年级(9岁左右),在这一时期道德认知水平从前习俗水平过渡到习俗水平。所以小学法治教育在低年级(1—2年级)主要以“前法治教育”为主,包括简单规则教育、道德教育等,而小学中高年级(3—6年级)是“法治教育”,它分散渗透在3—6年级各册道德与法治教材中,主要突出法治意识培养。其二,是小学六年级,儿童将由习俗水平逐渐向后习俗水平过渡。随着学生年龄增长,认知领域的扩大,法治教育逐渐增加,逐渐由零散化向系统化发展,所以六年级上册设置了法治专册,意在通过系统的法治教育,使儿童初步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而现实中,小学道法教师在进行法治教育时多采用知识化取向的法律条文的传授教育。这种知识化取向的法治教育与学生现有的道德发展阶段不匹配。小学教师在进行法治教育时,要从教育场域中的儿童立场出发,顺应儿童道德的发展阶段,明白儿童对法治的认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的,教学目标也要随之变化。所以,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从低年级的规则教育,到中高年级的法治教育,再到六年级进行系统的法治专册教育,实现了教学内容的螺旋上升和由分散向系统转化的双运动轨迹。同时,教师要明白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应定位于公民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的培养,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刻板传授。通过儿童化的教学活动,学生能初步了解自己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我国颁布了哪些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这些法律保护自己,形成初步的法治意识。教师应该注重儿童作为公民的整体法治素养的提升。而现实中却有很多教师在进行法治教育时,把学习法律条文作为授课的重点,把是否掌握了法律条文作为检验教育成效的重要评价标准。例如在进行“认识居民身份证”的教学时,如果教师只提问“身份证号码包含哪些信息?”,学生可以利用教材“相关链接”回答问题,则此环节的教学显得“意犹未尽”。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学情,进行一些小游戏,例如猜猜他的出生日期等等。这样能够使学生知道公民的身份证号码是独一无二且终身不变的,还可以引发学生进一步思考泄露身份证号码对不对,为后面学习如何保护身份证信息做铺垫。教师如果过度重视知识的传授,而儿童却不知道所学内容与自己的生活有什么直接联系,这样的教学与儿童道德认知发展阶段不符,超越了儿童的理解范围,就无法达到儿童的内心。

二、小学法治教育与儿童生活

(一)小学法治教育的起点要源于儿童生活

很多小学道法教师都觉得六年级法治专册是教学中的一大难点,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认为自己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无法将法治内容讲深讲透,二是法律内容脱离学生生活,难以引起学生共鸣。解决这些难题,首先要加强教师培训和教师自我学习,其次是纠正教师对法治教育的误解。杜威在《我的教育信条》中明确指出,“唯一的真正教育是通过对儿童能力的刺激而来的,这种刺激是儿童自己感觉到的社会背景的各种要求所引起的”“儿童自己的本能和能力为一切教育提供了素材,并指出了起点”。生活才是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也为法治教育提供了大量的现实素材和实际需求,反过来法治教育也可以更好地促进儿童的社会化,使儿童融入生活。一旦教师不再关注法律条文的灌输、不再拘泥于自己的困惑和生活经验,而是关注儿童的真实生活,聚焦他们的实际需求,琢磨儿童的真实心理,组织教学也始终围绕儿童生活,在儿童的“最近发展区”设计教学,教师就会发现法治教育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了。教师要关注学生的真实生活,积极挖掘儿童生活事件中的法治教育因素,打造贴近学生生活的学习体验,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使学生产生情感共鸣,达到知、情、意、行的协调发展,提高课堂学习效果。在进行法治教育时,教师要引导学生观察生活,因为生活中处处有法律。学生用心观察生活,丰富自己的生活经验,关注时政新闻和法治事件,能为法治主题教育打下基础。例如,在进行法治专册第四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时,教师可以先让学生回忆日常生活中有没有被邻居的噪音扰乱过正常生活的经历。由于问题源于真实生活,学生发言踊跃。教师随后追问:“你是怎么解决的?”有的说可以协商解决,有的说找物业解决,有的说可以报警,有的说和他吵架……教师要注意在学生认知的冲突点设计问题,如吵架解决好不好?你认为怎么解决比较好?学生在讨论中逐渐明晰观点,建构知识。教师再追问:“你们有没有过其他权利被侵害的经历?”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视角重新审视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学会通过正当程序维权,同时也知道权利的行使是有界限的。

(二)小学法治教育的过程要贴近儿童生活

1.体验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是以体验为基本特征的教学形式,体验学习的过程是个体在对外界环境的不断感知中,将获得的经验转化、建构为知识的过程。从中可以看出体验式学习必定是要经过“做”来达成,即杜威的“做中学”,也有早期“学徒制”的影子。人的道德成长源于真实的体验。将体验式学习方式应用到法治教育中,如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参观国家机关、采访人大代表、模拟“场外代表”进行社会调研提出议案等活动,可以让学生通过亲身经历,获得相应的知识及经验,在此基础上,将知识及经验内化。教师要明白经验的发展是开放的,因为它没有呈现结局,唯一的结局就是生长,是一种没有结局的结局。例如教师在教学“身边的国家机构”时,要以“在场因素”(即儿童自身的经验、体验以及与儿童生活直接相关的因素)作为教学的出发点,让学生调查采访自己身边的国家机构,通过“拍一拍、查一查,访一访”的体验式学习方法,拉近国家机构与学生的距离。最后,学生通过交流最终实现“不在场因素”的学习,使学生从自身经验和体验走向更为广阔的世界。2.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只教授法律知识是完全行不通的。基于儿童的认知发展水平,法律条文比较晦涩难懂,儿童无法产生共鸣,这样最终达不成教学目标。为了帮助学生进行法治学习,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关注法治内容与现实案例的结合,这样的法治教育才更具有生命力。教师可以从现实生活中选取典型、鲜活的案例,运用视频、文字、剧本表演等多种形式呈现案例,学生在案例情景中进行思考、探索,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培育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学习过程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探索。案例教学能够促进学生走向生活世界,创造性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例如第四课“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教学,教师可以选取网民“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被刑拘的案例,来说明《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案例直观,有时效性,能帮助学生养成关注时政新闻的习惯,也能加强学生的参与度,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三)小学法治教育的终点要归于儿童生活

小学法治教育的终点要归于儿童生活,即知行合一。仅仅只学习法治理论是不够的,还需要积极践行法治,把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掌握法治理论可以指导法治实践,而法治实践又能够检验法治理论学习情况,两者相结合能够更好地促进法治教育,达成法治教育的目标。知行合一才是法治教育最有效的途径,让学生在“行”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将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能使儿童更好地实现社会化,最终让儿童更好地融于生活。在法治教育专册中,始终贯穿知行合一的原则,强调在实践中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学生需要完成从“知”到“行”,完善知识建构的闭环,实现知识建构的循环往复。例如“身边的国家机构”一课的教学,教师可以布置课前调查作业,让学生了解各级国家机关是如何划分的。课上,教师讲解后,再布置课后作业,让学生在放学路上观察区法院和省法院,自觉进行反思,通过“再次实践”进一步完善知识体系。该教学设计源于儿童生活,经过教学实现了知识的进阶,高于生活,最终又回归了儿童生活。通过课前调查作业设计,让学生调查身边的国家机构,使国家机构在学生认知“够得着”的地方,学生带着在真实生活情境中的问题来到课堂,教师设计学生“蹦一蹦”能够解决的问题,学生通过“学习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完成“知”的重构。课堂结束后,教师又设计轻松好玩的扩展作业,让学生在放学路上再次观察身边的国家机构,将课堂上所获得的法律知识与实际行动相结合,学以致用,最终做到知行合一。此外,在“双减”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教师需要做好课上“加法”和课后“减法”,尤其需要做好作业设计和建立评价机制。课前调查作业和课后拓展作业等体验式作业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引领儿童亲身经历知识的发现与建构过程,让学生切身感受学习的趣味与价值,从而帮助学生达成课堂目标。教师还需要建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来保证学生有效完成作业,引导学生及时反思,从而更好地完成自主学习,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并非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法学理论的学习,更不是生硬的法律知识灌输和填鸭式的死记硬背。教师绝不能脱离生活实际,而需要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关照儿童现实生活,用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法治教育,在其心中植下法治信仰,为中国培养适应“社会理想”的合格公民。

[参考文献]

[1]霍力岩.试论蒙台梭利的儿童观[J].比较教育研究,2000(06).

[2]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M].赵祥麟,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3]皮亚杰.儿童道德判断[M].傅统先,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7

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阶段,对一切事物具有很强的好奇心,具有丰富的想象力,儿童绘画是儿童表达感受、认识社会和生活的重要方式,能够反映出儿童的心理、智力等发展水平。青少年宫的儿童绘画教学要充分了解儿童的心理特征、智力水平、兴趣爱好等,不断改善儿童绘画教学。

一、儿童画教学现状及问题

儿童绘画教育的目的在于教授儿童如何绘画,使儿童掌握基本的绘画技能和技巧,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完善儿童的身心健康,并有利于儿童精神文明的构建,在儿童绘画教学过程中最根本的是培养儿童的艺术思维和创造能力。笔者从事儿童绘画教学多年,从中发现儿童绘画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儿童绘画教学一般遵循儿童家长对绘画规则的认知经验,以成人的审美标准来评价儿童绘画的好坏,决定儿童学画的过程和结果。这种教学上的偏差扼杀了儿童对绘画最原始的认知和丰富的想象力,还丧失了教学中对儿童绘画潜力的挖掘,对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现,影响了儿童画教学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儿童在学习绘画中形成健康的心理发展。(2)儿童绘画教学容易造成儿童误入模仿绘画的歧途,使儿童绘画形成鲜明的“样式化”和“概念化”,违背儿童学画的根本目的,错失培养儿童综合素质的机遇。(3)儿童绘画教学方法单一,缺乏创新,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对儿童绘画心理及绘画阶段规律的认识,单纯按照教师的意图和经验去组织教学,不利于充分发挥儿童学习绘画的主观能动性,无法体现儿童的创造性。

二、儿童画教学的改善策略

1.掌握儿童绘画审美评价

儿童的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无法与成人相比,对绘画的审美评价好没有完全形成,与成人对绘画的审美存在一定的距离。从儿童心理发展特点来看,儿童时期天真好奇,智力处于发育阶段,对新鲜事物有不同的认识和表达方式;从认知思维特点来看,儿童绘画一般是根据对新鲜事物的感知,凭借主观想象力,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完成随意的绘画,因此儿童画常表现为离奇的、夸张的,但这并不能表示儿童的绘画不符合审美。在儿童绘画教学中,首先应对儿童绘画有正确的认识和审美评价,在绘画中发现他们的心理特点和创造力。因此,在儿童绘画教学中,正确掌握儿童绘画审美评价,改变传统对儿童绘画的评价理念,才能真正提高儿童画教学质量。

2.明确儿童绘画教学目的

儿童学习绘画的目的不是抄袭与模仿,否则只会扼杀儿童对绘画的天生创造力和想象力。儿童绘画的目的是通过绘画的内容表达自己的想法、情感以及思维、想象,这种表达方式是儿童与生俱来的天性所致。因此,在儿童绘画教学中要明确教师教儿童绘画的最终目的,从教学目的与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为出发点,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教儿童学习必要的美术知识、技能、技巧,引导儿童注意对生活中美好事物的发现,并发挥创造力将事物画出来。儿童美术教师不仅具有绘画教学技能,还要学会引导儿童,避免过分规定儿童绘画内容,不能以成人的审美标准去刻意修改儿童的绘画。

3.遵循儿童绘画阶段规律

儿童绘画阶段规律是从抽象到意象再到具象的过程,儿童学习绘画的过程必须遵循其学习认知规律,按照规律开展教学。儿童绘画能力的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儿童心理、生理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在儿童绘画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设置要遵循儿童绘画阶段规律,以此规律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绘画教学方法,将儿童的心理特征和绘画能力与教学相结合,逐步提升少年宫儿童绘画水平。

4.创新儿童绘画教学方法

儿童画教师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法,从教学内容出发,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绘画的兴趣。首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创设具体的教学情境,激发儿童的绘画兴趣,例如音乐、图片、故事、小视频等创设教学情境,唤起儿童学习绘画的兴趣。其次,有目的地组织儿童在学习绘画过程中参与活动与游戏,培养学生自主解决问题和思考的能力,提高学生绘画思维的敏感度。教师还可以采用启发引导、原型变式、诱发想象等方法,打破儿童在绘画学习中的单一思维方式,培养儿童绘画的创新思维。

综上所述,儿童绘画教学不仅是一项学习绘画的活动,更是儿童在学习绘画过程中逐渐形成审美能力,创造美的过程,也是儿童心理、思维等不断发展的过程。少年宫儿童画教学应根据儿童的认知规律和审美价值,在明确儿童绘画教学目的的同时,根据儿童绘画阶段规律采用灵活的、创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儿童绘画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参考文献: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8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母顿时面面相觑。

由此可见,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让儿童远离那些不良的电视广告呢?家庭、社会、商家、政府都应该担当起保障儿童道德健康发展的共同责任。商家要严格依法进行儿童电视广告活动,立法者则应建立完善有关儿童电视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有关儿童广告条款评析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三十八条:儿童广告须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道德。第四十条: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第四十一条: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条:不得下列儿童广告: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的;儿童模特对所宣传商品的演示超过一般儿童的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和西方的法律相比较,我国相关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法规的不足显而易见。首先,立法层次比较低,多为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影响力较小;其次,内容相对简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定量的限制较少。即使是《广告法》,其中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仍嫌缺乏,这样一来,往往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疏而导致事实上广告违法行为频频出现,却难以被及时有效惩处。再者,对虚假不良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尚需细化和完善,原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致使执法机关难以严格监督管理。这也是我国不良儿童广告频繁出现于媒体的主要根源之一。

国外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经验及启示

在西方国家,广告管理非常严厉,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首先,西方发达国家除了有非常健全的广告法律制度外,还针对儿童广告具体作出约束规定。

如美国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儿童电视广告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要在儿童节目与广告之间设置“分离器”;禁止儿童节目主持人直接向儿童促销产品;限制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时间。美国“全国广播工作者协会”制定《电视条例》,减少了儿童广告的数量,限定周末儿童电视节目广告不得超过9.5分钟,一周中的另外几天不得超过12分钟。

英国对广告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比较重要的有《广告法》、《儿童与青年法》、《独立广播电台法规》等。独立广播局专门制定了《广告标准与实践》,该法规专门制定了单项广告管理规定《广告与儿童》。英国广告法规对儿童节目前后禁止播放的产品广告种类、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表现,不得出现儿童的场面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是通过行业自律,注意对儿童身心的保护。

国际广告协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该准则是一种国际电视广告业的约定。准则的基本原则即明确:所有电视广告制作之内容除真实外,应具有高尚风格,应特别注意其是否具有高尚道德水准,不触犯观众的尊严。它还具体规定了儿童节目广告准则: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也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诚心,作不正当之广告。

在广告业非常发达的美国,全国性的广告业自律机构是全国广告审查理事会,下设全国广告部和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前者负责监督广告、受理申诉,后者则是在前者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负责仲裁经过全国广告部调查和调解的上诉案件。若广告主对裁决不服,则把案件交与政府机关处理。此外,还有地方的营业质量促进局监察广告,以及众多的行业协会,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制定《美国电视广告规范》,协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该规范。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在儿童广告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多做法可供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不妨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电视台与商家在制作播放儿童电视广告过程中,广告协会应加强业内规范。中国广告协会曾经在2003年通过《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中明确“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要求广告协会会员自觉遵守,但由于自律规则的强制约束力较弱,再兼中国目前诚信制度的不完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并非明智、有效之策。

其次,国家应该时刻加强行政监管。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儿童电视广告的消极作用,应主动出击,加大管理力度。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9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母顿时面面相觑。

由此可见,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让儿童远离那些不良的电视广告呢?家庭、社会、商家、政府都应该担当起保障儿童道德健康发展的共同责任。商家要严格依法进行儿童电视广告活动,立法者则应建立完善有关儿童电视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有关儿童广告条款评析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三十八条:儿童广告须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道德。第四十条: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第四十一条: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条:不得下列儿童广告: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的;儿童模特对所宣传商品的演示超过一般儿童的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和西方的法律相比较,我国相关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法规的不足显而易见。首先,立法层次比较低,多为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影响力较小;其次,内容相对简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定量的限制较少。即使是《广告法》,其中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仍嫌缺乏,这样一来,往往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疏而导致事实上广告违法行为频频出现,却难以被及时有效惩处。再者,对虚假不良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尚需细化和完善,原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致使执法机关难以严格监督管理。这也是我国不良儿童广告频繁出现于媒体的主要根源之一。

国外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经验及启示

在西方国家,广告管理非常严厉,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首先,西方发达国家除了有非常健全的广告法律制度外,还针对儿童广告具体作出约束规定。

如美国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儿童电视广告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要在儿童节目与广告之间设置“分离器”;禁止儿童节目主持人直接向儿童促销产品;限制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时间。美国“全国广播工作者协会”制定《电视条例》,减少了儿童广告的数量,限定周末儿童电视节目广告不得超过9.5分钟,一周中的另外几天不得超过12分钟。

英国对广告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比较重要的有《广告法》、《儿童与青年法》、《独立广播电台法规》等。独立广播局专门制定了《广告标准与实践》,该法规专门制定了单项广告管理规定《广告与儿童》。英国广告法规对儿童节目前后禁止播放的产品广告种类、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表现,不得出现儿童的场面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是通过行业自律,注意对儿童身心的保护。

国际广告协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该准则是一种国际电视广告业的约定。准则的基本原则即明确:所有电视广告制作之内容除真实外,应具有高尚风格,应特别注意其是否具有高尚道德水准,不触犯观众的尊严。它还具体规定了儿童节目广告准则: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也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诚心,作不正当之广告。

在广告业非常发达的美国,全国性的广告业自律机构是全国广告审查理事会,下设全国广告部和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前者负责监督广告、受理申诉,后者则是在前者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负责仲裁经过全国广告部调查和调解的上诉案件。若广告主对裁决不服,则把案件交与政府机关处理。此外,还有地方的营业质量促进局监察广告,以及众多的行业协会,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制定《美国电视广告规范》,协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该规范。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在儿童广告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多做法可供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不妨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电视台与商家在制作播放儿童电视广告过程中,广告协会应加强业内规范。中国广告协会曾经在2003年通过《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中明确“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要求广告协会会员自觉遵守,但由于自律规则的强制约束力较弱,再兼中国目前诚信制度的不完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并非明智、有效之策。

其次,国家应该时刻加强行政监管。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儿童电视广告的消极作用,应主动出击,加大管理力度。

再次,更为重要的是,吸取外国有益的做法,制订专门的儿童电视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保证最大限度地让儿童接触到大量正面的、健康的广告。

市场经济原本应该是法治经济,“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建议在新制订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应着重如下规定:对播放儿童电视广告的时间加以明确的限定;在儿童电视广告与电视节目之间使用隔离技术作提示;对儿童电视广告的表现内容和手法作出限制;明确广告审查标准,成立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来定期审查、接受申诉等。尤其重要的是,对于违规进行儿童电视广告制作或播放的,应规定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

有了内容完善、高质量的儿童广告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有了执法依据,可谓“有法可依”。规范儿童广告,有力保护儿童的身心成长,这也是我们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10

儿童的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

儿童的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儿童的参与权 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儿童基本权利,是儿童享受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保护和实现儿童的受教育权极其重要,是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举措。

现行法律实现儿童受教育权还需完善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儿童实际受教育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该法律基本上将“受教育权”理解为儿童接受学校正规教育,受教育权实现的主体是国家、学校和家庭等;其法律意义在于将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纳入到强制体系之中,充分保障儿童接受学校的教育权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里对受教育权是有限的。

首先,从逻辑上看,该法律所确立的受教育权将家庭教育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和一出生就会接受教育,一开始接受的是家庭教育而不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先于甚至是大于学校教育。

其次,从现实上看,传统的对于儿童受教育权的理解和履行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也不利于儿童完整教育,更不利于儿童的发展;仅仅以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已经不能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这个承诺。

现实的状况是,由于现代虽变迁,许多家庭教育功能衰减,更有甚者,不少家庭(如部分留守儿童家庭)虽在名义上存在,但在教育功上已经“名存实亡”了。在更多的家长看来,儿童受教育权仅仅是学校的事情,自己管好孩子的物质条件已经算是完成了所谓的教育任务,忽视了自身教育,忽视了家庭教育,从而造成当今许多问题儿童的产生。

从三方面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要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满足其接受教育的权利,需要重新解释“受教育权”的内涵以及实现儿童“受教育权”各种保障措施和条件。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将儿童接受完整而适度的家庭教育作为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必须规范家长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家庭教育是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渠道,是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必须改变原来的教育立法,规范父母教育职责,确立父母在实现儿童受教育权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一是创造条件,让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正规教育;二是注重家庭教育,改进家庭教育,对儿童予以合理的教育期待,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基本的教育方法,改善亲子关系,沟通学校与社会,让儿童接受完整的教育。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例11

教材心理心理学化最初是由杜威提出来的,但杜威关于教材心理学化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倡导教材应该与儿童的心理发展相适应的观点,极力推崇课程内容与儿童的生活有密切的联系,这样才能促进儿童对于知识的学习与掌握。杜威在《儿童与课程》一书中说道:“我们没有把教材转化为生活的名词。”这就阐明了杜威对于课程与生活联系必要性的强调。他还说:“如果课文内容在儿童意识中占有适当的地位,如果它是从儿童自己过去所做的、所想的和所经受的当中产生出来,能应用于今后的事业成就和知识接受,那么就没有必要引起‘兴趣’而求助于各种策略和手法。”总的来说,杜威强调教材编写应适应儿童的需要与发展规律,这样才能满足儿童的发展需求并且更容易让儿童获得知识。

一、教材心理学化的定义

杜威虽然阐述了关于课程教材的合理性问题,但是并没有明确地给予教材心理学化一个定义,最早阐释教育心理学化的是裴斯泰洛齐。他认为,所谓教育心理学化就是把教育提高到科学的水平,将教育科学建立在人的心灵活动规律的基础之上。相比较两者而言,它们具有相似的地方,所以我们在借鉴教育心理学化定义的基础之上,将教材心理学化定义为:“教材心理学化就是把教材的编写设置提高到科学的水平,将教材内容建立在儿童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基础之上。”

二、教材心理学化的实现依据

教材心理学化的实现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及现实依据,正是由于两大依据的合理且有力的判断,教材心理学化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理论依据

教材心理学化的理论依据有两大方面,即裴斯泰洛齐的教育心理学化及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裴斯泰洛齐的教育心理学化旨在说明心理学化的教育对于儿童有着巨大的优势与贡献,通过心理学化的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符合儿童发展的良好教育。教育心理学化要求将教学目的和教学理论指导置于儿童本性发展的自然法则的基础上,也就是遵循儿童发展的本性来指导教育的发展,这其中强调的教育目的与教育理论指导都与教育的发展息息相关,在教育目的与教育理论指导之下的进一步发展就延伸到教材之上,所以教材的心理学化也就顺应着教育心理学化而诞生并成长。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是通过对儿童的发展进行系统的研究后,形成的关于儿童发展阶段化的具体理论形式,告诉我们儿童的发展是遵循一定规律的,并且有着一定的阶段性,在每一个阶段都有其可以学习并善于学习的方面,我们应该遵循儿童的发展阶段规律,从而更好地促进儿童发展。这个理论中的阶段性阐释间接地引出了教材编排的新思路,那就是遵循儿童的发展阶段,顺应儿童的发展心理,这样教材的心理学化也成为必要的可能,只有心理学化的教材才能真正完成学生的阶段性任务,达到教育发展学生的目的。

(二)现实依据

教材心理学化的现实依据有两大方面,即现实中儿童的自然发展规律及教育实验的实践成果。现实中人的发展是我们所经历的最显而易见的发展过程,无论是自己从小长大还是观察到身边的人的发展过程,都具有相似性,也都发生着不小的变化,我们的身高体重,尤其是心理都经历着不小的发展,这些发展变化正是自然界发展的固定规律,没有人可以打破,所以当我们需要将知识传授给儿童时,顺应一定的自然规律就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是将教材心理学化的有力论据。教育实验大多数都发生在自然的环境之下,近些年来,教育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学者们苦苦追求着在现实环境中实验不同的教学理论,以期改变教育弊端,这其中在西部边远小规模学校中实验推行的“同动同静”复式教学模式正是一个成功的实例。在这种新教学模式中,教师改变了教材的顺序性与单一性,在同一课堂中同时教授学生两篇不同的课文,而且大多数知识属于同时学习,打破了年级以及课程内容之间的鸿沟,改变了课程的设置,使能力差的学生可以重新复习巩固之前低年级的知识,能力强的学生提前学习理解高年级的知识,这种能力与知识的选择性搭配正是教材心理学化积极发展的推动力。

三、教材心理学化实现的途径

教材心理学化虽然具有强大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为其实现保驾护航,但是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教材心理学化还未能全面实施与推广。正是由于一些限制因素的出现,教材心理学化的发展困难重重,最重要的就在于与实际现实课堂不适应,导致理想与现实严重脱节,无法发挥其优势,反而诟病重重。所以,我们需要首先解决阻挡教材心理学化实现的障碍,一步步地将其推广,最后造福于儿童。

(一)学生心理学化分班

教材心理学化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现实情况中儿童是以年龄分班而不是能力分班,传统的分班模式导致心理学化的教材无法进入到传统课堂中,硬性输入反而会带来不良的反应,所以为了心理学化教材的全面推广,首要问题是将学生进行心理学化的分班。心理学化分班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切合心理学化教材,达到相互契合,从而真正实现教材心理学化。

(二)教师心理学化培养

教师的适应性是推行教材心理学化的难点之一,很多时候教师无法有效传授心理学化的教材,编排再好也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而教师适应性偏弱主要是由于教师培养思维的僵化及教师培养方向的单一。推行心理学化教材的另一个难点就是教师的心理学化培养问题,心理学化培养指的是在教师培养过程中贯穿顺应儿童发展阶段性的重要思想及教材心理学化的重大意义,使教师在成为教师之前就深刻地认识到心理学化对于儿童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前做好成为一位完全接受并热心推广心理学化教材的创新性教师。

(三)社会心理学化支持

教学的发展及教材的改革需要与社会大环境相适应,社会的支持与理解是最终推动教育顺利改革发展的关键,所以积极寻求社会心理学化的支持是教材心理学化的关键一步,社会心理学化支持指的是全社会着眼于儿童的发展规律与教育教学规律,给教育的发展以一定的自由空间,随之而来的教材心理学化的变革也就会自然地受到大家的宽容与理解,推广及实验就会更加顺畅与便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