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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股权投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2 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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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一是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建立可以使控制简单有效;二是操作层面,一个流畅的操作运行流程可以进行有效地内部控制。

一、管理制度层面

合理组织结构的建立通过明确部门和人员之间关系模式,来帮助管理公司提高运行效率。公司的组织框架应该根据公司本身的运营特征、运营规模等特点完成对制度运作的战略决策、执行、控制、督察等内容的覆盖。管理制度的设立一般需要在三个方面有清晰界定:是否各司其职,每人都有事可做;是否能充分授权于行为者;行为结果由谁承担。所以一个管理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明确权力是否完全释放和此行为造成的后果谁来负责以及向谁汇报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层方面权力分配合理,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下属各部门的职责体现,承担各自部门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对公司的制度管制

当下,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此类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不同于其他部门,他们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管理层的决策无法影响这该部门的常规运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有着巨大的权力,任何基金的管理都要先接受他们的审核。第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着PE工作(即私募股权投资),采用信托制:将资金交给有限合伙人( LP) ,普通合伙人( GP)从事基金公司的管理。虽然LP不直接参与投资工作,但应对资金去向,投资方向有知情权。所以一个合理的投委会组织成员里应该有LP、GP和观察员。这样才能行使好自身的权力,理清基金的具体动向,做出正确决策。在这当中,LP可以对基金的去向提出建议,这又确保了他们的权利。第三、建立督察长制度。证监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之日开始实施。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这种机制导致督察长可以定期向董事会递交督察报告。

(二)有效制度下公司运作层面上的主要业务是基金的融投管退,其中的主要部分是对基金的运行管理

因此在设立基金管制部、 市场开发部以外,还设置了能够充分保障基金可以正常运行的辅助机构,如法务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更应设置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流程进行全面的监督稽核,形成一整套反馈机制。

二、合理的控制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利用募集资金对还没来得及上市的企业进行权益投资,然后在后续的退出机制出售所持得股票来取得利益。投资基金一般要经过资金募集、投资方向的选择、资金和项目的进入还有退出这四个阶段。其中由于投资方向的选择和投资以后的管理具有较大风险而成为内部控制主要的运作点。

(一)投资信息的收集

一个团队在投资方向确定方面为了克服信息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应该利用自身优势设立不同方式的信息来源渠道,并且经过严格筛选,以取得有效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与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接触并了解到相关合作意愿后,应当与其达成一定的保密共识;项目进行筛选时,团队领队在主持小组成员会议过程中,应对项目所属类别、所持有公司的背景进行调查,结合编制投资初步调研报告;投资经理对经过筛选的项目填写《立项评估报告》,然后和商业计划书和保密协议等文件一起上交IC审批;IC经过会议讨论具体实行哪个投资项目,并对通过筛选脱颖而出的项目进行投资评估,制定相应计划交给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项目的预算结果需要重新交予IC投票是否通过,没有通过的方案应当归档。

(二)资金投向和策略控制

立项审查过后,团队领队应根据项目做出战略策略,领导项目调研团队对被投资公司资信信息开展全面调研并实行实地考察,在全面调查期间应遵守客观、标准、公平的准则,记载全面调研工作底稿,形成工作汇报;团队领队还应依据工作汇报编写《投资评估报告》上报给IC审查;IC审查后,团队领队和项目公司就投资价格、股权分配、资金转入方式、退出方式这些内容进行商业谈判,并拟定详细的资金转入策略和《投资建议书》;IC依据RMC对投资建议书研究后,提出的风险评估报告做出评断,并召开战略决策会议。依次经受RMC和IC的评估,并能最终中标的项目,其项目方将与管理团队签署一系列的后续协议,而没有中标的工程将接受入库管理。

(三)管理、约束资金的流动

项目组在资金流向项目的同时,应该对投向资金的项目开展后续的追踪管理。例如:保持对项目公司的实时监管;长期收集项目公司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预算估计。一旦有所偏差或者风险应立即向RMC汇报。前往项目所在公司的特派人员必须实行轮班制度。如果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刻汇报公司董事会。对于每一个项目而言,管理公司都应该计划一个周全的方案进行策划管理。正规化的资金投向流程可以有效降低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是风险控制理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3-002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3.06

一、引言

在凯恩斯流动性偏好理论中,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包括交易性动机、预防性动机和投机性动机。在研究居民储蓄行为时,交易性动机被认为是将货币用于消费,预防性动机被认为是为应对预期中和非预期到未来消费而持有货币,投机性动机则被认为是为投资而准备货币。储蓄是典型的持有货币的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储蓄是指持有扣除了用于消费数额后的货币的储蓄,储蓄额即为满足消费后持有的货币余额。由于现在大部分的储蓄以银行储蓄的形式而存在,使得储蓄能在保持货币固有的流动性的同时获取无风险收益,所以银行储蓄既能同时满易性、预防性和投机性三种动机的要求,还能直接实现投资获取收益的功能。一般地,居民取得的收入将按顺序逐步用于满足消费、预防和投资,收入满足消费后的余额将被投入于储蓄和投资,二者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投资是如何影响储蓄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居民从事投资的方式主要是银行储蓄和证券投资两种,银行储蓄有储蓄和投资的两种属性,证券投资主要为债券和股票投资。我国最主要的债券是国债,虽然企业债券的发行数量近年来逐渐增多,但相比国债,企业债发行量占比仍偏小。股票投资分为两个市场:一个是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投资者在一级市场购买IPO股票和企业为再融资而发行的股票和权证,获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本文称之为股权投资;第二个是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套取现金或取得金融资产,本文称之为股票交易。

本文针对股权投资、股票交易和债券投资三种投资方式与居民储蓄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结合银行储蓄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分析银行储蓄受到的影响和作用。因为可支配收入是银行储蓄的直接来源,对储蓄存款的数量变化有着直接影响,其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所以在建模过程中加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提高模型的因素的全面性和拟合优度。本文使用基于对回归方程残差序列检验的EG两步法协整检验和基于运用极大似然法检验回归系数的Johanson协整检验对股权投资、股票交易、债券投资和可支配收入与储蓄存款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估计,依据协整方程来分析各变量与储蓄存款之间的长期关系,并给出误差修正模型,用以讨论各变量短期内变动对储蓄存款的影响。之所以同时运用EG两步法协整检验和Johanson协整检验对模型进行估计,是为了避免单一一种方法估计产生的偏差对分析结论的准确性产生影响,从而提高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数据选取与处理

本文选取2004年第3季度至2012年第3季度的季度数据作为样本空间,之所以从2004年第3季度开始是考虑到我国与2004年初开始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开始的前半年股市存在较大的波动,容易影响实证结果,经过半年后波动逐渐减小,对实证研究产生偏差的影响会减弱。

股票投资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pub/newsite/),数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投资(Stock Finance,SF)额度,即为一级市场的股票融资额度,由2004年7月至2012年9月的月度数据加总求得,加总项目包括A股市场首发筹资、增发、配股,其中从2009年开始再筹资中增加了配股和权证行权两项的金额;第二部分为二级交易市场(Secondary Trade Market,STM)的数据,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上证A股指数的收盘价代表,之所以以上证A股指数为代表,是因为上证A股市场最主要的交易为二级市场交易,上证A股指数能反映二级股票市场的繁荣程度和盈利状况,而二级市场的盈利状况在居民决定投资于股市还是储蓄时有较大影响。

债券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以居民可购买的债券(Bond Finance,BF)金额为代表。居民可购买的债券金额由2004年7月至2012年9月的月度数据加总求得,其中2004年7月至2010年7月的月度数据为债券发行总额减去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因为一般地,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的购买者是非居民。出于同样的考虑,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的数据为债券发行总额减去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以上数据单位均为亿元。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verage Diposable Income,ADI)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由于国家统计局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历年1至3季度的累计数据,故用第2季度累计值减第1季度的值作为第2季度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用第3季度累计值减第2季度的累计值作为第3季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用历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减去历年第3季度累计值作为第4季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为元。

居民储蓄数据为储蓄存款(Household Savings De-

posits,HSD)总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的储蓄存款额作为该季度的居民储蓄数据。数据单位为亿元。

另外,为使数据趋势线性化,并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分别对HSD、ADI、SF、BF、STM的数据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分别记为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其相应的一阶差分序列记为DlnHSD、DlnADI、DlnSF、DlnBF和DlnSTM。最后,本文使用的计量工具为Eviews6.0。

三、实证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为了避免非平稳序列建立估计模型时可能会产生的“伪回归”问题,首先使用ADF 检验对序列逐个进行单位根检验。由表1可知,除lnADI平稳以外,其余序列均不平稳,但所有数据的一阶差分序列在5%的置信水平下平稳,说明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即I(1)。

(二)协整检验

协整关系是指非平稳经济变量时间序列之间的线性组合存在着一个长期均衡的关系。协整检验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基于回归方程残差序列进行ADF检验的EG两步法协整检验,另一种是基于回归系数的运用了极大似然法的Johanson协整检验。在确定各序列为一阶单整以后,分别利用EG两步法和Johanson协整对进行协整检验。

首先用EG两步法对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进行协整检验。运用OLS法对数据进行回归后对其残差进行平稳性检验(见表2)。由表2可知,残差在5%的置信度水平下是平稳的,所以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之间存在整关系。由此得出的它们之间的的长期趋势是:

再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对序列进行协整检验(见表3)。由表3的Trace统计量和Max-Eigen统计量可知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之间存3个协整向量,序列之间存协整关系。由此得出它们之间的协整方程是:

(三)误差修正模型(ECM)

根据以上的分析,变量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都是一阶单整序列,且存在协整关系。但是当受到外部冲击的时候它们可能会暂时偏离均衡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得到调整。所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进行分析,这里采用滞后一阶的形式,并用ECM表示协整方程中的残差作为非均衡误差项。

由(式1)估计误差修正序列为:

四、主要结论

第一,由协整方程式1和式2可知,2004年第3季度至2012年第3季度我国股权投资、股票交易、债券投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居民储蓄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而且由估计结果可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民储蓄有着较强的长期弹性,弹性系数为0.9559(式1)和1.1239(式2)。这与我国居民传统的储蓄习惯相符合。当可支配收入增加时,居民会拿出一部分作为储蓄,这个新增加的储蓄部分的金额与新增消费的金额的比例是固定的,而这个比例取决于个人的消费和储蓄替代效应和偏好,居民不会因为可支配收入增加而过度增加消费,减少储蓄。与其他变量的系数的绝对值相比,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值最大,表明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是居民储蓄变化的最主要原因,陈诗诗(2008)认为影响居民储蓄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收人水平及其自身的惯性[1]。股权投资的弹性在式1和式2中均非常小,比0.03稍多一点,而且从t统计量来看该变量的系数不显著,可以为0,这说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资对居民吸引力可以忽略不计,居民并不愿意选择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从银行中取出储蓄或减少储蓄并用这部分钱购买IPO的新股或者为再融资而发行的股票。鉴于在我国股市中大部分居民投资者在IPO和股票再融资的投资以遭受损失的现实状况,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对居民投资者的吸引力极小是可以理解的,居民宁愿将新增的收入存入银行获取固定的无风险收益也不愿冒险投资于新发行的股票。如果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有更好的市场环境来保护居民投资者的权益。债券投资对居民储蓄的弹性系数为0.177(式1)和0.1189(式2),债券投资对储蓄的增加的有一定的正向的作用,存在财富效应,这表明我国居民除了储蓄投资以外,还会选择从事收益相对储蓄高一些的债券投资,而从债券投资的对象看主要是对风险相对小、发行数额较大的国债的投资,对债券的投资能增加居民的财富,推动居民储蓄的增加。因此,“大多数人对相对安全、利息收入又高于银行储蓄存款的投资工具存在巨大需求”[2]。但相比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影响而言是比较小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是储蓄增加的主要因素。与新股发行对应的股票二级交易市场的繁荣程度对居民储蓄的系数为-0.2487(式1)和-0.2849(式2),系数绝对值较大且t统计量显著,表明股票二级交易市场对居民的吸引力是显著的,且对储蓄存款的影响远远大于新股发行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大于债券的影响力。这说明在诸多投资方式中,“股票收益率对储蓄存款需求的影响是主导性的”[3]。二级交易市场的繁荣程度对居民储蓄的系数是负值,这符合预期,即当股市繁荣时居民会减少当期的储蓄甚至不储蓄并取出存款用于股票的投机,试图获取相对储蓄投资和债券投资的超高收益,造成居民储蓄的减少;而当股市低迷的时候,居民为了避免损失,避开风险,会主动从股市撤资,并重新存入银行,使储蓄存款增加。李丽(2009)在研究股市波动对居民储蓄存款的影响时也认为“股市活跃,股市成交额大,吸引居民更多地投资股票,居民可能会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股市购买股票,数额足够大的话就会引起居民储蓄存款的减少,因此,股市成交额与居民储蓄应该是负相关关系”[4],与本文结论一致。这反映出我国居民对风险的厌恶和对财富的渴望,而风险和收益是对立统一的,一定程度的风险对应一定的收益,不存在低风险的高收益。由此可见,我国居民对投资的认识水平不够高,以及我国投资品种不多、风险较大、居民投资路径太窄,居民投资者难以通过按照自己的投资风险偏好获取理想的收益。

第二,由误差修正模型式3和式4中新股发行投资的系数非常小且t统计量仍不显著可以认定,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新股的发行对居民的吸引力非常小,对居民储蓄的的影响微乎其微。调整后的误差修正模型的误差修正项ECM的系数为-0.2328(式5)和-0.3065(式6),系数为负值表明该误差修正项具有反向修正机制,说明居民储蓄变动受到协整方程的约束,短期波动对长期均衡关系的偏离会在下一期得到力度为-0.2328(式5)和-0.3065(式6)的反向修正,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均衡状态,从而保证了股票、债券投资和可支配收入与居民储蓄的关系不会明显偏离均衡状态。从调整后的误差修正模型可看出,短期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和债券投资的增加将引起居民储蓄的同方向变化。短期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 1%,居民储蓄存款相应增加0.2507%(式4)和0.2865%(式6),影响变动不大;短期债券投资的增加1%,居民储蓄存款相应增加0.027%(式4)和0.0216%(式6),影响变动较小,可能是由于债券的获取收益的时滞性使得债券投资在短期内对居民储蓄存款变化的影响不明显。而在长期协整方程中会引起居民储蓄反方向变动的二级证券交易市场的繁荣程度在短期内依然起到反向作用,弹性为-0.0404(式4)和-0.041(式6),弹性较小,弹性绝对值虽然稍大于债券投资对储蓄存款的弹性,但远小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居民存款储蓄的弹性,可见短期内股市的繁荣与否并不影响居民的储蓄倾向,反映出居民对于股市繁荣持久性的不信任和怀疑以及对风险的厌恶。“储蓄存款对股市收益率变动的敏感性较大,对股市收益风险的敏感性较低,消费者为回避股票收益下降的风险,增加货币需求”,使得储蓄增加。

参考文献:

[1]陈诗诗.我国居民储蓄函数的实证研究基于1995―2007年季度数据的计量分析[J].世界经济情况,2008(10).

篇3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本文围绕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两大亮点――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引入,论述其在新旧准则中确认与计量方法的差异。

一、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在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完善,公允价值可能有失公允,所以对其使用是很谨慎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没有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发展趋势靠拢,所以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引入的公允价值。

1.成本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仍沿用原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下引入公允价值的要点在于,应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后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也就说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才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这种区分的处理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因为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多是同一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对价的产生上具有完全不同的状况,后者可以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而前者的交易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愿,所达成的合并对价也可能不代表公允价值。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成本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资产结构发生变化。首先,在计入商誉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会增加商誉这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为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核算方法相比金额减少,减少部分全额计入商誉。其次,在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会超出原准则下核算的金额,其超出额为公允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另一方面还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如果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计入当期收益,会使利润增加。

3.权益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权益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利润额变化,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旧准则是将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按期进行摊销,将其摊销额调整各期投资收益。而新准则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摊销,因此也将影响企业的利润额。

二、商誉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商誉是无形资产,它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要依托企业实体,并且该主体不允许他人随便占有且应严加控制;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使用中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当一个企业购入另一个企业时,其购入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

1.长期股权投资中商誉的核算

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计量的第二个要点是关于商誉的有关核算。按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即商誉只存在于新成本法中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我国新准则在对商誉后续计量的做法是对商誉不摊销,而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该观点主要认为:(1)摊销期限的确定没有理论依据,商誉的资本化和摊销都是主观的,会存在人为调整利润。(2)摊销会使企业在与外国公司合并时,提供较低的盈利报告从而处于不利地位。(3)摊销会使资产账面价值降低,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价值。

2.商誉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商誉要在期末按规定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可收回金额,将其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投资成本未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则不作处理。由此可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未必会对损益产生影响。

在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净资产将减少,但由于以后商誉不再摊销,企业以后利润将增加。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将减少企业的净资产。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业绩较好时,商誉可能不会减值,企业当期利润会较原规定提高,而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佳时,商誉会大幅减值,企业当期利润将可能大幅降低。

参考文献:

篇4

因增资和减资导致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环境发生了变化,有必要用新的计量基础去替代原有的计量基础,并用新的计量基础对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和财务重述,以体现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环境与计量基础的一致性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追溯调整对一致性原则的体现

(一)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

增资和减资都可能导致成本计量环境的变化,从而引起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为此,需要将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基础调整为与当前成本法相一致的计量基础。

1.通过增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

由于我国合并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并分别要求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合并财务报表,所以,对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需要考虑企业合并类型。

(1)通过增资,由权益法变更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

对于通过增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需要将原重大影响下的投资视为从一开始就采用成本法计量,从而对其投资成本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1)首先消除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取得日投资成本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下同)调整额,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并调减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直接列入本期资产负债表,下同);然后再按照非同一控制下成本法的要求,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并调增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由于两种计量环境下股权投资差额调整分录方向相反且金额一致,故可不对其进行调整。2)消除原投资日至合并日之间由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即消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消除与损益调整对应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其他权益变动对应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因为涉及企业合并,还要用新增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调增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直接列入本期利润表,下同)。

(2)通过增资,由权益法变更为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

由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而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是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需要将原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整为与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相一致的计量基础下的投资成本。1)消除权益法下的股权投资差额调整额。如果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则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调减留存收益。2)将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替换为同一控制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即首先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项目(如果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则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下同)。如果原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还要消除原权益法下非货币资产转让净收益,并调整留存收益。3)消除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额,即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资本公积),并同时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留存收益,从而把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整为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

2.通过减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

投资方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为了保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计量基础的一致性,需要把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从一开始即采用成本法,将投资成本调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投资成本。为此,首先需要将原权益法下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予以转回,即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调减留存收益;其次,把原投资从投资日至减资日止由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额予以消除,即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资本公积),并同时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留存收益。

(二)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

由于权益法是以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核算的依据和标准,它要求保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所以必须采用追溯调整法将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调整为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

1.通过减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则调整过程如下:

(1)剩余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追溯调整

将减资后剩余投资账面价值与该剩余投资取得时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该剩余投资成本额小于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股权投资差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增留存收益。

(2)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剩余投资成本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对于剩余投资取得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的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投资方净利润(扣除对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是由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除进行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类似的调整外,还需要将剩余的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成本。

2.通过增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1)对原有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

将原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取得该投资时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增留存收益。

(2)对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原投资的影响额进行追溯调整

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新投资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对新增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

将新增投资成本与按照该投资比例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增当期损益。

二、计量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追溯调整

控制下的成本法与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所面临的计量环境是不同的,当二者发生转换时,有必要把原计量环境下的计量基础调整为与新计量环境相一致的计量基础,进而调整投资成本。

(一)通过减资,由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

1.通过减资,由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

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而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当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环境由控制变更为非重大影响后,应当将剩余投资的计量基础由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即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如果二者出现差异,则调整资本公积。如果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时,还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并调整留存收益。

2.通过减资,由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与非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二者的计量基础一致。但是减资之后,从原来的控制关系降格为非重大影响,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基于报表合并需要,对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故应将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转回,即按照剩余股权比例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对应的留存收益。

(二)通过增资,由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

1.通过增资,由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

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计量的,而非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因此,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增资合并,应当把原非重大影响下的投资视为同一控制下的投资,将其投资成本(按支付对价公允价值计量)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进行比较,用其差额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资本公积,从而使其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保持一致。

2.通过增资,由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

非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与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但是由于增资引起了计量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报表合并问题,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为此,首先要把重大影响下的投资视为控制下的投资,对其股权投资差额“贷方”进行调整,即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调增留存收益;然后对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贷方”进行调整,即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调增当期损益。

结 语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核心是如何计量才能公允地反映投资关系的实质。计量基础取决于投资环境而不是计量方法,因为在同样的计量方法下,计量基础是可以不同的。因此,是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如何追溯调整,取决于计量环境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计量方法。

篇5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核算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按照投资前后是否形成一个新的会计报告主体,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合并取得、非合并取得,在此前提下,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按照投资形式,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三类:按照定性标准,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四类;按照定量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两类。而且,这些不同分类方式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企业合并根据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涉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报表时,通常是指控股合并,控股合并的主要特征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大于50%。

    本文对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进行详细说明。合并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定性标准”都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实质控制权,“定量标准”都是持股比例大于50%,后续核算方法为成本法。非合并取得,即“投资形式”为合并方式以外取得。按“定性标准”非合并取得的投资可以划分为:1.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2.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3.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于1没有“定量标准”;对于2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且小于等于50%;对于3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小于20%。当第1种情况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或者第2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时,核算方法采用权益法,当第3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核算的方法。在成本法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期间,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即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一经入账,无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是赢利还是亏损,净资产是增加还是减少,投资企业均不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以初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后,持有期间则根据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额度账面价值反映的不是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是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一)合并取得

    1.当“投资形式”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合并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当“投资形式”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直接费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篇6

1.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问题。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中第二章初始计量规定,把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在第三章的后续计量规定中,又把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四类,以便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计量核算。笔者认为如此一来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带来影响。除了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都是按照付出资产、发生或者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从上面的规定可见,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其进行初始计量时我们并没有考虑投资时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问题,更没有提到如何处理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问题。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准确的计量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呢?在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差额调整的问题。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确认为商誉。反之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其他方式取得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界定范围不清晰。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股权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当投资企业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情况,如果准备长期持有我们就将其划分到金融资产下面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不准备长期持有用于短期获利的情况,我们将其划分到金融资产下面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两类与长期股权投资并无关系。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并不合理。把握投资的性质才是硬道理,比如子公司可能是上市的也可能是非上市的,但是我们将其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接下来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是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是否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质是短期获利,长期股权投资是长期持有的,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出售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有长期的战略规划的,所以也不合适。所以综上所述一项投资能否成为长期股权投资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时间因素,是否长期持有;二是投资汇报,投资回报是否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三是持有意图,有时可能该项投资目前并不是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只要它有将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战略规划,当条件符合时就可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了。

二、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对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不一致引起的,因此我们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联系起来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初始计量时,我们就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投资企业尚不具备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地位,但是企业准备长期持有,有长期的战略规划,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在不久的未来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地位。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在投资时同时调整投资成本,而不必通过后续计量整理,从而减少实务操作的困惑。另外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实质我们能够进行更好的把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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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形式出资方式非常灵活

陈玮(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执行合伙人):在中国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概有三种模式。第一个是基于公司法的投资公司型,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GP和LP结合在一起。第二个是委托创业法的委托管理型。第三种是去年6月1日实施的有限合伙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这个基金里面有承担责任出钱的LP和承担管理责任的GP两方组成。两者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有限合伙的出资方式非常灵活,由LP和GP自己进行约定,其优势是有限合伙机制可以使资本和智慧捆绑结合起来,从而有利于募资。投资的主体,投资的动力都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有限合伙最大的好处是,投资者的责任明确,成本可控。

境外PE借道外资银行实现杠杆收购

李川(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争食国内私人股权投资市场,一些境外PE(私人股权基金)通过在国内的外资银行曲线实现杠杆收购。在国内,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除国家认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这一规定已经暗含着企业对外收购的对象一般情况下不会比自己大。而杠杆收购的价值就在于以小吃大,通过债务杠杆的作用控制一家比自己大许多倍的企业。

现在一些境外的PE曲线进行杠杆收购的方法是通过境外银行在中国的办事处,贷款给被收购的公司,被收购公司将这笔钱再转给收购方PE从而实现LBO,不过由于外资银行在国内的人民币业务有配额限制,要完成一个收购项目,通常需要找几家外资银行联合进行,所以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困难。

私募基金步入新一轮洗牌期

丁学文(中星资本董事总经理):目前私募正在进行第二轮洗牌,未来两年将是私募股权基金壮大的关键时刻,未来5年我国最后一个最大的赚钱机会将是私募股权基金。从中国的金融资本走向来看,大量的金融资本在开始整合,包括中间业务、投行业务等。与此同时,银行的转型、市场的转型,全部需要往私募股权投资方向走;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下一步中国资本市场不仅会有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中小企业上市,也会有大量外资企业在国内寻找中小企业合作。

经济快速成长、内需持续发展,给私募基金带来机会,但是私募之间也将面临激烈的竞争。目前,私募正在进行第二轮洗牌,大量的重组兼并会发生,大的VC会越来越强,小的VC会被淘汰。

中资基金外资基金数量基本持平

中国投资市场信息咨询服务机构China Venture的最新报告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规模达36.27亿美元。其中,新募集的中、外资基金数量差距大幅缩小,中资基金仍然是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关注的焦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匆忙转型股权投资

篇8

本文主要通过国际国内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比较,找出它们的不同之处,从而为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服务。

一、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CAS2将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的方式分别为合并和非合并来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1)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无论合并方采取何种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所承担债务等账面金额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企业在购买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支付现金或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

IAS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即通过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成本一致。 另一种是非合并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在IAS28中有所提及, 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采用的程序的基本概念同样适用于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对子公司的投资

CAS2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ISA27分两种情况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后续计量,ISA29规定: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合并财务报表已经包含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如下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采用ISA28“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核算或者根据母公司关于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者重估价格列示。 ISA30规定: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应当ISA25“投资会计”,视同投资进行核算。从我国与国际准则的对比来看,我国对子公司的投资长期采用成本法,而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的规定是存在差异的。

(二)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在CAS2号准则中规定无论是联营企业还是合营企业,都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在IAS中,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联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少数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营企业中,应当首选比例合并法,权益法和成本法作为备选方法。IAS28号中第1段中规定:如果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予以核算。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是专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股权,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IAS31号第35段中关于合营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的规定与此类似。与权益法不同,在比例合并法中,合营者应该对被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等分类,按照其享有的比例计入会计账户并单独编制报表。而权益法只是在合营者的会计科目中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相关的账户核算,并不存在合营者单独编制报表的情况。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披露方面规定: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从某些方面来讲,国际会计准则同我国的CAS2是相似的,国际准则规定的更为详细。

四、结论

第一,国际准则IAS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规定更加细致。国际准则中用四项准则对四类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例如对顺流逆流交易如何处理、关于初始投资金额如何调整、对发行优先股的合营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等,这些CAS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可能导致在会计实践中,对同一事项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令会计人员对一些准则未予规范的业务无所适从。

第二,在初始计量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问题进行考虑,而我国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该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这与我国的市场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多次提到公允价值,在国外相对完善的市场上公允价值易于获得,而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很难取得。

第三,国际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更加广泛。在长期股权投资中,IAS规定几乎各类投资都应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在CAS2中,对于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不使用公允价值,而是账面价值对投资进行计量。这主要是国内的市场条件不如很多发达国家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更加困难,且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规范也不如发达国家完善,导致我们在应用公允价值上产生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采用有条件引入公允价值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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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的时候我国财政部门便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在各公司企业中执行。其中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之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有着非常明显的变化,并且对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角度分析,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利润未分配或者股权转让,如处理不当,则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积极探究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投资准则的规划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因行业不同国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国家扶持或者鼓励的行业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与优惠,另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属于指定目录中的设备,那么该10%的税收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所以企业需要研读国家的税法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而言,企业在实施投资的时候主要选择的投资方向包括四种,分别是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股权、债券投资,对于股权投资而言,如果直接进行投资,那么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无法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利润最大的投资方式。

二、加强统计原股权,实现会计的权威性

首先,原股权投资需要遵循清算股利会计办理的基本原则。而股利清算主要是指被投资单位获得现金股利之后所承担投资之后超出投资单位累计的利润所获得的相关利益。从某种角度分析,在投资过程中清算性股利属于资本的一种回收,并不是非投资报酬。另外,如果严格遵循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在采取投资实施成本核算的时候需要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基础之上,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情形以及具体的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整合与分析。当然,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者利润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当期投资所获得的相关利润。

其次,需进一步分析清算股利在变化之后所形成的财税差异,如果按照原投资准则可以了解到假如投资一方会获得清算性股利,投资成本得到冲减,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简化,其内容包括,不论是在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所形成的累计未分配收益都需要将其列入税收收益的基本范畴之中。在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解读中可以了解到,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居民企业所获得的股息以及红利都应该免税收入,不应该将其列入纳税所得额征税范围之中。

三、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分析

第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以及资本利得纳税筹划。所谓股息便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所获得的利润与利益,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资金。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被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要高,那么不仅可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减税或者适当免税,并且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对股权处理的一种收益,简而言之便是部分企业因为收回、转让或者在清算股权收入的时候,减去股权投资成本所剩下的数额。

第二,从会计角度所提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单纯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持有产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所开展的会计核算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按照成本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很多被投资单位在成本法的应用下会利用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持有份额对当期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其二是权益法,主要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严格按照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变动对投资账面加以调整与规划的一种形式。

第三,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转让损失的纳税筹划。通过与税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企业在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的时候所形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纳税时间内所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股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对于已经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其后的年度结账中进行全面扣除。其中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以及准则,其纳税筹划思路为:如果企业在转让股权或者清算股权的时候发生损失,并且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企业已经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为进一步减免这一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则需要通过增加股权投资收益的方式,并积极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可以做到以下内容: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不论采取哪一种投资方式,投资企业都需要对投资所得进行实现。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筹划的途径

首先需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分配盈余。如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要想实施股权转让或者投资的时候需要提高股权转让的价格,另外对于长期投资股权的企业而言,如果保留利润且不加以分配,则会导致股息转化为资本性利得,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为进一步避税,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下对利润进行分配,并转让相应的股权,如此一来则可以减轻所得税。

其次需要实施股权整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可以了解到,企业在进行转让或者清算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与要求,并实施股权整合的方法。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是指在股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所收获的利润,比如企业在没有进行分配后的资金余额是由股东进行保留的,而股权转让人会与股权一起共同转让股东所留存的金额,这便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是股权转让价格。所以,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整合的方法,对股权进程重组,保证股权比例能够达到95%或以上,并在进行重组之后对股权进行转让,如此一来则可以将股权转让看作股息所得,企业可以免交一部分转让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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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减股份 资产类别 收益

一、增购股权对盈余的影响

2014年财政部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应按增购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确认相应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化额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不出售原有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增购股权,变更资产类别,使得增购日原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时,如果原有股权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原有股权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也转入当期损益。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6年1月4日,A上市公司通过D证券公司购入B上市公司5%的股份100万股,每股7元,不准备随时出售;6月30日,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为每股7.70元。7月15日通过D证券公司再次购入B上市公司15%的股份300万股,每股8元,A公司派出一人担任B公司董事。

在本例中,A公司通过增购股份取得了派出董事的权力,从而拥有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A公司持有股权的目的已经从赚取差价转为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以支持和配合A公司自身的经济活动。按照新《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上述股权的核算应从原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调整为基于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购日原有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转为当期损益,原有股权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转为投资收益。A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6年1月购入上述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7 000 000

J:其他货币资金7 000 000

2.2016年6月30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70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700 000

3.2016年7月15日增购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4 0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24 000 000

4.对原持有股份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 0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7 0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700 000

投资收益3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700 000

贷:投资收益700 000

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A公司在没有转移风险和报酬的前提下,通过增购股份变更了资产类别,确认了原持有股份的收益。对于上述处理方法,很多理论研究者以“涉及不同类别投资之间的转换,应视同处置旧资产,重新购买新资产”的核算原则对其进行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众所周知,转移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通过增购股份、变更资产持有目的,虽然改变了资产类别,但并不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因此视同处置旧资产的说法在理论上并不成立。这类经济业务的本质与将产成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本质完全相同,都是资产类别的转换,但后者在会计上并没有确认销售收入,那么为什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就要确认为销售呢?

第二,不符合可比性原则。新《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追加投资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有股权投资应按转换日公允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追加投资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有股权投资应按转换日账面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显然这两者都属于不同类别投资之间的转换,但是它们却按不同的价值转入新的投资类别,因此不能用“处置旧资产,重新购买新资产”来解释不同类别投资之间的转换。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长期股权投资》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不妥当,很容易成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那么对该类业务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这里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原有股权如何结转,按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增购股份后,原持有的股份要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结转时是按账面价值还是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进行结转,这是必须明确的问题。目前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有些人士主张不管转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原持有的股份都要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这种转换的起因是资产类别变更,但是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这类业务的处理原则应该与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的处理原则相一致,都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结转,这是基本原则。但是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核算和确定商誉,而商誉是取得日所拥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和股权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异。在追加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商誉是初始投资与追加投资在追加投资日的账面价值与该日所拥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的差异。为了确保商誉计算的可比性,必须将初始投资持有股份的价值调整为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与新增股份一起计算商誉价值。仍以例1为例,2016年7月15日增购股份后,A公司取得了对B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应将股权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商誉价值应该是7月15日所拥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所持股份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月30日的公允价值,如果按账面价值结转,商誉计算的结果就是7月15日的公允价值与6月30日的账面价值之间(仅指原持有的股份,不包括新增股份)的差异,显然这些数据之间在时间上缺乏可比性,这种商誉的计算结果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对商誉的计算要求不符,因此我们必须将原所持股份的价值从6月30日调整为7月15日的公允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誉计算时间上的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表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不需要将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只需要按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原有股权按公允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时,公允价值与转换日账面价值的差异如何处理?对此,新《长期股权投资》要求将上述差异转入当期投资收益。本文在前面已经指出,这种处理方法并不妥当。笔者认为,类似业务的处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即不能违背收入确认原则;二是可比性,类似业务的处理方法在其他会计准则已经得到体现;三是稳健性;四是没有漏洞,即企业无法利用这种处理方法进行盈余管理。结合上述原则,笔者建议: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未来处置股权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与房屋类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方法基本一致,同时企业也不可能利用该处理方法进行盈余管理。例1中7月15日原持有股份转换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 0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 0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300 000

原持有股权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化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70万元以及转换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30万元,应当在A公司处置上述股份时,转入当期损益。

二、处置部分股权对盈余的影响

新《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指出: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以发现,部分处置股权后,如果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那么这部分股权转换日公允r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也确认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对企业而言,虽然剩余股权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得到转移,但通过变更资产类别,全部股权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化都已经转化为资产类别转换当期的损益,因此这种处理方法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过程中因故提前出售,那么剩余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情况下应按公允价值全部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转为其他综合收益;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处置后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两类经济业务在本质上完全一致,但是处理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因此我们认为现行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不同准则之间缺乏相关性和一致性,这也进一步说明新《长期股权投资》对该业务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上述经济业务呢?与增购股权业务相同,我们仍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剩余股权是否按账面价值结转?二是按公允价值结转时,如何确认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前文已经指出,这种业务仅仅是资产类别发生了变化,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因此原则上应该按账面价值结转。但是,如果按账面价值结转,那么未来期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变化就会出现与时间不符的问题。举例说明如下: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权,2016年1月1日和8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都是6 800万元,相关明细账余额为投资成本6 000万元、损益调整5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300万元。2016年8月1日处置50%的股权,出售价为3 800万元。剩余股份公允价值也是3 800万元,准备长期持有。2016年12月31日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

按照现有会计准则,A公司剩余股权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3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5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 5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3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000 000

剩余股权如果按照账面价值结转,那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月1日的入账价值为3 4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则会计相关账簿反映8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变动额为600万元,而实际上该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额只有2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按账面价值结转,就会出现将1月1日至8月1日之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从而使得相关信息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失真现象,这种结果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要求相违背。因此我们不能按账面价值进行结转,只能按公允价值结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也同样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样不仅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处理方法相同,而且与本文所述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也相同,因此本文建议例2剩余股权的处理过程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30 0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5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 5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4 0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500 000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建议在结转剩余股权公允价值时,按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部分进行结转,从而使得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更有利于决策。同时300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只结转已经出售的部分,尚未出售的股份不予以结转。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的分析,本文认为变更资产类别,不能确认相应的损益;原有股份是否按照账面价值结转取决于变更后类别的核算要求,如果按照公允价值结转,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同准则之间对相同性质的业务应采用相同或类似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准则之间的可比性。S

参考文献:

篇11

目前,全球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中国也表现得越来越活跃,只是仍以外资基金为主,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尚处起步阶段。在中国,有关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文件已经讨论了十多年,却一直未能推出,成为一个难点问题。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我们受托研究起草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总体方案”,作为研究人员,特对相关政策的难点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分类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对应于国外Private Equity Fund这一概念,中国有“产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称呼,且为此争论了十多年。我们认为,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资本市场的需要,应该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和性质采取分类管理,这既是实现国家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优化的现实选择,更是呵护、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重要举措;既可以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行政监管弊端,又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建议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产业投资基金

指各级政府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方针和政策而安排的政府投资的资金集合。它很重要,但需要正确定位,合理发展。具体可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国家财富基金: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准财富基金:指“中国-瑞士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投资基金”等已经存在的、由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成立的投资基金。

3.特定的产业投资基金:指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口支持的产业引导基金,它们的资金可能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安排。如科技部可支持的某种科技类发展基金,交通部可支持的某种交通产业发展基金,也包括由政府支持的大型的“核电基金”、“水务基金”等。它们可以由国家发改委统一主管,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的管理公司,采取市场化机制管理运作。

4.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自主成立、自己解决资金来源并自行管理风险的基金。它们已经在各地存在,应该定位为特殊的“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即为了吸引和指导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投资合适的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出资与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合组“小型的投资基金”,专门支持当地重要的行业和项目。

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必须明确它属于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工具,这是它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区别。这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企业投资、成熟企业投资、上市前投资、并购重组基金、专业(如房地产)投资基金等;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组织形式。

这些完全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产生很高的收益,但风险也很高,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市场化配置资源。它们由优秀的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由成熟的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政府不需要对其成立设置前置性审批,不应限制其投资行业、投资地域和资金的所有制形式。对它们的监管,总体上可以借鉴国际成熟的监管经验,由金融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并提供让这些基金进行信息备案的渠道。此外,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这些基金的运作中,应该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相应的监管,例如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注册事宜自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外资项目投资由商务部审批,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申请上市由证监会核准等。

如何界定优秀管理人

中国需要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和品牌管理机构,这是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重中之重。但是,优秀的管理人不能由政府来界定,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市场参与者自然形成的“口碑”和优选的结果。对他们的界定,主要依据管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的信用记录、资格和业绩。建议以行业协会为主要的界定主体,建立起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市场”,使市场参与者能及时观察、获得有关这些管理人的声誉信息,对其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行业协会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重点是从业资格、职业操守和业绩披露,比如,可以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和公示;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人专业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管理人进行专业资质认证。具体来说,可采用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方法作出综合评估:

・管理公司是否在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信息是否准确?

・管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是否加入行业协会?在协会中受到何种奖励和处分?

・管理公司是否被列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投资认可名单”?在名单中的排位如何?

・在托管人、会计、评估和法律中介机构、权威媒体、权威研究机构中的评价如何?

成熟投资人准入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人,必须是成熟的、有收集和分析信息能力的、有资金实力和能够承担投资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参与是私人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基础。这种投资者的主力是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统称为“四类金融机构”)、社会上的发展基金(如大学发展基金)、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次要的投资者是一般企业和富裕的个人;必须明确,个人小投资者(俗称散户)不适合此类投资。

难点在于包括四类金融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准入。许多研究表明,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增强其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大有好处,因此应该放开它们的投资准入。今年年初,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在一个公开论坛上透露,全国社保基金正在探讨和实践私募股权投资。这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和信号,其他相关机构投资者也应该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在此基础上,建议由国务院同意四类金融机构的投资准入,指示它们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从而对监管办法和风险管理措施提出规范要求。

行业自律组织管理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市场化运作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应该采取“软监管”的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和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以行业自律为主。对于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协调行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中介,对培育优秀的管理队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各地已经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及创业投资协会,但仍缺乏一个全国性的、能够吸纳相关各方代表、主动推动行业规范建设的主体,政府有必要在目前行业尚未成熟的局面下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引导作用。

建议国务院指示成立全国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指明国家综合性的金融管理部门作为该协会的主管部门。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去年成立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办法,由私人股权投资市场的各方参与者自愿组成自律组织,经国务院同意和民政部批准后成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当然,该协会主管部门的选择是当前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市场化运作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其发展应以某个金融市场为载体。以这个基本认识为出发点,可能在与金融相关的主管部门中作出选择,会更有利于私人股权投资市场的培育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