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购物车

首页 > 优秀范文 > 不动产登记规划

不动产登记规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3 09:25:3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不动产登记规划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不动产登记规划

篇1

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是指由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依据标准制作并依法管理的,采用电子介质形式一并记载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自然状况、权利归属状况、权利限制与提示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具有物权公信与推定效力的文件。不动产电子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目录、不动产纸质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一并构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不动产信息化管理的命脉,是不动产信息化统一登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动产权籍一体化管理的重中之重。由于目前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大都采用电子登记簿记载各类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故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管理不动产电子登记簿。

1.规范记载

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的信息记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与说明规范录入、仔细核对、谨慎审查,确保与登记最终审核结果一致。对于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电子登记簿后才发觉业务人员误录、遗漏相关数据的,必须严格依照更正登记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正,并保存相关电子记录与说明。

2.专人保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的保管。专人保管的关键在于由专人负责对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的定期异地异质备份、存储设施定期维护、数据库安全防护防御、信息保密加密、录入记载权限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分级等。

二、不动产权籍一体化管理应依托地理信息系统

因为各类不动产权籍主要采用地理坐标作为基础编码或编码规则进行日常管理,加上不动产权籍一体化管理又需要强大空间和图形处理能力的信息系统的支持,而地理信息系统(GIS)是目前基于地理空间位置且具备强大空间和图形处理能力的综合信息系统,所以不动产权籍的一体化管理必须依托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不动产地理信息系统作为不动产权籍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平台,可以有效实现不动产权籍各类数据的有效整合、合规管理,在此基础上可以方便地进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等业务,可以快速地进行各类数据的处理与更新、统计与查询、决策支持以及图形处理与挂接、空间分析、虚拟仿真等,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类相关业务系统信息的互连互通难题,进而达到信息平台的统一。

三、不动产权籍一体化管理应以地籍管理为主干

因为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以及定着于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具有相对固定不动的显著地理特征,所以不动产权籍优质、高效的一体化管理应以地籍管理为主干,以其他各类不动产权籍管理为枝叶进行统一管理。从具体操作上来讲,即将土地以及定着于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以宗地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信息处理与关联(宗海及其附属信息类似处理与关联),从而建立起以统一地理空间为基础、宗地为核心、房屋林木等权属登记信息为枝干,具有统一规则与编码要求的不动产权籍信息管理系统(见图1)。

四、不动产权籍一体化管理应以动态管理为核心

1.不动产权籍的增籍与灭籍业务

不动产权籍的增籍与灭籍业务是不动产权籍动态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两者同等重要,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往往偏重增籍业务而忽视灭籍业务。

由于不动产权属登记主要关涉不动产权籍的增籍业务,而不动产权籍调查可以对不动产权籍的灭籍业务提供有效的数据成果支持,所以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除做好不动产统一权属登记外,还应高度重视并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以及技术方案、规程等将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且在此基础上一并开展各类不动产权籍的一体化调查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某已登记的不动产已灭失的,应及时办理该不动产权籍的灭籍业务并在电子登记簿中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记录标明灭失。

2.完善不动产灭籍业务的新手段

不动产灭籍业务在依托不动产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基础上,结合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可以快速地实现不动产权籍灭籍处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公布的《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坚持原有规程,采用先进成熟的高精度调查技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不同时期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地籍图、地形图、DOM等,以及采用基于代数运算、图形变换、图像分类、特征变化等多种变化检测技术,通过自动处理、人机互动等方式,快速找出与当前卫星影像、地籍图、地形图等不一致的变化区域。结合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数据成果,可以确定变化区域的变化情况,从而确定灭籍区域,进而完成不动产权籍的灭籍业务。另外,可以利用规划部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资料或土地利用规划资料,快速划定不动产权籍待灭籍区域,为将来的灭籍业务划定重点关注区域,从而确保灭籍业务的高效进行。

篇2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应由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行业面临着由集中统一测绘逐步向市场放开转变或在已经市场化的前提下结合登记职能的调整重新洗牌。这一转变,将会打破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时,对相关技术规范理解、建筑部位面积计算、共有面积分摊掌握的一致性。必然会出现不同测绘单位对同样建筑部位测绘方法不同、面积不同、共有面积分摊不同的局面。这种情况相对不动产登记职能分工,由于测绘项目所在区域不同、同一项目不同楼测绘单位、登记时间不同,加之登记人员对建筑部位具体的面积计算方法不够了解,使得其隐蔽性极强,登记过程中极难发现,从而给登记带来风险。这种乱象影响登记机关形象、侵害购房人权益,同时会引讼、,并且因为房产测绘共有面积分摊的特点,“面积一户错、户户都要修改”,加之已登记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造成更正登记的难度巨大。

2.建成房屋与规划审批图纸不一致带来的房屋登记风险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目前的房产测绘方法进行介绍。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产测绘要实地逐户量取边长尺寸。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着建成房屋与规划批准图纸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考虑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仍要以房屋的规划批准文件对合法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在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条件下,测绘单位往往会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提供与房屋现状一致的规划变更图纸,从而确保满足登记合法性、安全性的同时,符合规范、规章对于房产测绘现场实测的要求。当然,这种后补规划变更图纸的做法,因其办理程序并不通畅,也存在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产测绘、登记的难度大、购房群众不能及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尴尬。

登记职能下放、房产测绘依法走向市场后,测绘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变更图纸的局面将不复存在,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将在法规和实际操作层面真正意义上实现“与自然现状保持一致”。尽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但是鉴于逐户查验难度巨大、登记从业人员对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不甚了解、登记机构对测绘单位技术“把关”的思维意识短期内尚不能完全消除。按现状测绘导致的与规划批准不一致或未经审批的房屋建筑部位被误登记、设定他项权的风险将给不动产登记带来新的考验。

3.规划审批房屋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依据差异给不动产登记带来的登记实质风险和行政不作为风险

目前,用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的房屋面积数据各地多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而用于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的房屋面积数据均依据《房产测量规范》(17986-2000)。两规范在房屋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规范的差异和不同人员对技术条款理解的差异,造成规划许可面积与房屋预测算面积不同、规划验收面积与房屋登记测量面积不同。

但是,在新形势下,因不同管理行为所需的房屋面积时常是不同测绘单位、甚至是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计算,对复杂的技术规范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实际操作中很难核实哪些面积差异是由规范条款不同造成的所谓“合理差异”。这些将可能造成实际超规模建设房屋,甚至是规划未批准的房屋部位被正常登记的实质风险 。而对于核实出不属于规范不同造成的差异,在部门间协调配合、数据共享、政策支持尚在改革进程中的当下,解决处理存在一定难度。一头是购房群众急于办证、一头是开发企业绞尽脑汁东撞西碰,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忙于部门间左右研究协调,给产生行政不作为风险埋下了隐患。

4.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与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差异性给不动产登记带来的风险

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是用于商品房销售的重要属性数据,因其作为房屋价值、各种税费等的衡量载体,关乎购房人切身利益。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作为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属性数据,是对预测算成果的确认和修正,在房屋销售、登记信息系统中起到不动产登记单元前后衔接、建立关联、数据匹配的关键作用。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与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面积上的差异处理,虽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有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也有阐述,但诸多购房群众因涉及补缴房屋差价仍对此十分关注。在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条件下,房屋面积预测算和登记测绘均由一家测绘单位完成,登记测绘是基于预测算成果结合变更图纸和房屋现状的修正,面积计算方法、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前后基本能够取得一致。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前后面积差异也有依据可循。测绘单位基本能够应对购房人关于前后面积差异的咨询、、诉讼。在多家测绘单位介入房产测绘情况下,房屋面积预测算、登记测绘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测绘单位对面积计算方法、根据服务范围确定的共有面积分摊,甚至是影响分摊的功能区划分均存在不同认知、更不可能去对比分析预测算和登记测绘户室面积差异大的原因,这将会给前后面积差异引入放大的可能,且无论是预测算还是登记测绘面积错误,或是都不违反规范的前后做法差异造成的面积差异一律都会变成购房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不认可,咨询、、诉讼也都将剑指登记机构。

二、规避风险的措施

1.政策层面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1〕403号),“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测算应当依据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房产测量,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关于规划管理中有关面积计算问题,应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1995年12月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的房屋面积计算普遍依据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是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因此,笔者认为政策层面可统一商品房销售许可、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关于房屋面积计算的依据为《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同时,为更好的适应房地产发展的需求、避免规范条款的认知差异,应对《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行修订,简化房屋附属建筑部位面积计算方法、进一步明确共有面积分摊规则。

2.房产测绘成果监管层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设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机构,负责结合上述风险点,研究制定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内容;负责结合房产测绘项目实际,不断归纳总结和统一新建筑形式面积计算方法;负责结合经验做法修订当地的《房产测量规范》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和统一房产测绘成果样式。只有将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做实,强化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方能更好的规避不动产登记风险。

篇3

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对于集体土地上建房,审批部门存在多头管理、不统一的现象,如批准部门既有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设的村镇办公室,也有建设管理部门。不同审批部门按照本部门的标准进行审批管理,宽严不一,审批资料的保管利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存在很多先建后批、审批与实际建设不一致的情况。以上这些情况都容易成为虚假风险防控的漏洞。目前,以虚假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主要表现为3种形式。

1.假证假信息

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书的载体是虚假的,即提供的系非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监制的证书。证书的内容也与实际建造不符。非法申请人从其他渠道获取仿真度高的证书或私自印制的证书来骗取不动产登记,以此获得不动产权利,谋取私利。

2.真证假信息

非法申请人通过非法渠道骗取货真价实的套好印章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书,但证书的内容与实际建造的房屋信息完全不符。

3.假证但信息与实地一致

非法申请人提供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书为虚假证书,但证书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建造完全相符。如何处理这种可能虚假的村镇工程建设证书问题?

首先,与颁发证书的村镇工程批准建设部门联系,调取当时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书样本,留存,方便登记机构进行真证与假证对比。也可以从已发证的档案里,找出类似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书,以作参考。

其次,加强与村镇工程建设批准部门的联系,如发现疑似虚假证书或批准部门无法找到存根的情况,建议不要收取此类证书。若申请人不认可虚假的,登记机构可联系当地法院,通过司法鉴定部门来解决。司法鉴定部门可以通过证书的公章和笔记来辨别真伪。当然,如果申请人能提交村镇工程建设批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证明,并经批准部门的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也可以视为适格的建设许可证明。

再次,了解集体土地房屋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做到层层把关,使虚假证书无可乘之机。

二、房屋超建部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农村房屋的建造因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因素存在着“未批就建”、“边批边建”、“批少占多”、“批东占西”等情况。另外,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不同,除用于居住外,还为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如居住房屋旁搭建的猪圈、工具房等,其建筑多为简易或棚户结构。

上述种种情况造成规划、土地审批手续与实际建造不一致,给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对于申请人超土地批准面积建造的房屋,登记机构如何登记?规划审批面积与实际建造面积不一致时,房屋登记中是按规划审批面积,还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笔者作如下解答。

1.违反规划许可证明建设的问题

对于规划审批面积与实际建造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如规划批准建造2层楼房,实际建造了3层楼房;规划批准建造50平方米平房,实际建造了100平方米平房。前一种现象属加层违章,后一种属扩建违章。这两种现象,登记机构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见,规划审批建造2层,但实际上建造了3层或3层以上的情况,就是未按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而并非其中2层为合法建筑。因此,笔者建议,应由建造人补办好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后,登记机构方可登记。对于规划批准建造50平方米平房,而实际却建造了100平方米或以上平房的情况,若已建50平方米的房屋符合登记基本单元的条件且在土地用地范围内,登记机构可认定50平方米符合规划的规定,扩建的部分则属于违章建筑。

2.符合规划许可证明的要求但超土地批准面积的问题

在目前法制较为健全的年代,这种问题基本不会发生。对于已经存留的此类问题,超土地批准面积建设的房屋,而土地使用证附记栏注明该用户超占规划用地面积的,可通过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由申请人先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批准手续,然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申请人无法补办超土地面积的,登记人员至实地查看,若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符合基本单位且属规划批准的,登记人员可按基本单元登记符合土地用地范围的房屋,超出土地批准面积建设的房屋则不予登记。若整体房屋部分在合法用地范围,部分建造在未批准的土地范围内,由于房屋无法实体分割,则该房屋不能办理登记。如果涉及同时超土地或超规划的情况,笔者建议,登记机构可根据前述的处理方法。若部分合法建筑符合登记单元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记两方面内容,如:李某批准建房180平方米,后建成200平方米,其中土地核准120平方米,超占20平方米。建议登记机构在合法面积写明120平方米,并在附记内注记“核准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超建20平方米,核准土地面积120平方米,超占20平方米”。

三、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1.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与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不一致的问题

实务操作中,登记机构会遇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的使用人与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这种情况是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但是,对于已存在的建实,笔者认为,可采取和谐处理、避免矛盾的登记原则,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前提条件是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由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正式施行,今后面对此类情况,建议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统一协商,形成一致的房、地权利人,方可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

2.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问题

篇4

《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简化申请材料分为四类情况: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而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对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进行公证。

而按照原2008年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上材料本身就不是登记法规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其要求本来就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属于过度审查、违法要求和搭车审查内容。因此,根本不值得欢呼雀跃,其只是纠正过往的错误做法而已。

二、关于简化申请方面

此类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根据前述相关法规,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仅对于当事人处分不动产的时候,才需要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或者到登记机构进行面签委托,非处分类的业务提供书面委托即可,而不是任何的登记程序都必须提供公证委托手续。因此,该规定也仅为纠正错误做法而已。

三、关于单方申请的情形

此款规定值得肯定,因为此类业务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从房地分离登记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渡期间的特殊情况,其做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条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处分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九条登记生效之规定,应当认为只要房产证完成转移登记到新的权利人,即使土地使用权没有及时办理,但其权利也已经转移为新的权利人,因此办理按照换证程序来完成房地统一是没有问题的。

四、关于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问题

其实这也是各地登记部门的一个共同难题,长期以来绝大多数登记机构都有根据《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法定共有等财产规定来审查申请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此种做法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登记C构进行审查,《物权法》第十二条仅赋予登记机构询问职责。而其登记的具体操作法规中也均未对登记机构是否有权或者如何审查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财产并不因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就一定归属其中一方或者为共同所有,这也加大了登记机构的审查难度。再次,由于婚姻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没有信息共享,且婚姻登记机构已经明确不再出具婚姻证明,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增加了难度。因此苏州的此次改进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改进是值得肯定的。

五、关于用途界定的问题

篇5

作为不硬登记的主要责任部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所肩负的,就是如何更好地完成不动产登记“四个统一”的部署。为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数据整合、平台建设、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一系列工作,为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准备各项基础条件。

其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成为重中之重。温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郭为人主任明确表示,“不动产登记要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势在必行。”

对此,郭为人主任已胸有成竹。由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一直十分重视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并逐步搭建了以地籍系统、档案影像、执法监察、地质灾害、国土“一张图”等为核心的业务系统,这些系统不仅为国土资源的高效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供了重要手段,也为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巧借东风,推动云计算落地

不动产登记这一新的行革举措,给温州国土资源信息化发展带来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以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契机,依托云计算数据中心,分阶段、有目标地推进温州市级国土资源云的建设。” 郭为人主任十分清晰地规划出了建设思路。

明确目标之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迅速开展行动,并组织了多个设备供应商进行国土资源云环境测试,最终选择了由新华三云平台、虚拟化软件、网络和服务器组成的解决方案,着手搭建温州国土资源云,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提供支撑。

经过一系列紧张有序的工作,温州国土资源云建设取得了可观的效果。郭为人主任对此也十分满意:“通过原有平台基础设施平台化的改造和升级,初步完成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双活数据中心的建设,实现了数据中心、存储、数据库、应用、网络等层级的双活,实现了应用级的双活,无感知切换、业务0终端、数据0丢失。”

篇6

渝中区作为重庆市政治、经济中心,辖11个街道,陆地面积18.5平方公里。已全部城市化,属于典型的老城区,城建工作以旧城改造为主。因此,完成了渝中区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上线,在国有土地、房屋数据整合方面颇具代表性,因为相对于新区来说情况更复杂,历史跨度更长,所涉及的疑难问题更多。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职责整合前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房屋交易和登记工作。直至2015年12月14日正式上线后,土地登记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

回顾渝中区的登记工作,可以把数据情况分为3个有特点的阶段。第一阶段:2001年前手工办案且无楼盘表。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业务,业务手次相连归于户室中,以户室为单位进行台账式管理;第二阶段:2001年开始新建楼盘表进行客体管理。即以楼盘表作为客体管理对象,以楼盘表中的基本单元受理登记业务。客体管理不再显得散落和凌乱,而是通过楼盘表的形式完成了组栋,客体管理有了质的提高。2009-2011年花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对区域内所有有产权的房屋进行补建楼盘并完成楼盘与宗地的关联,第一次初步完成了地、房数据的合一,并于2011年按照全市要求在“地房籍系统”上办理土地、房屋的登记业务。但由于主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由区国土局和区登记中心分别承担,因此,时间一长,土地基础数据与房屋基础数据由于缺乏及时的衔接,导致出现数据的关联度和关联的正确性均得不到保证。办证机构在顺利办结登记业务后对土地、房屋的客体管理关注较少。第三阶段:达到不动产登记的数据要求。2015年6-12月,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再次开展数据清理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和补充完善,完成宗地-自然幢(房框) -户室的正确关联,满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需要。

此次上线“不动产登记系统”用时较短,是得益于第二阶段数据已基本完成土地、房屋数据的合一,第三阶段主要是查漏补缺的工作。重庆国土、房管合并管理多年,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创造了有力条件。

二、数据整合中的三个关键环节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之规定,28位编码承载了行政区划、地籍区子区、土地、房屋等相关信息,如下:

340103 002001 GB00025 F00280016

宗地 自然幢 户室

以上每一个数段都关联了相应的信息。特别是从第15位开始,分别用5位数段号代表宗地+4位数段号代表自然幢(房屋外框)+4位数段号代表户室,三者之间的正确关联是每一个不动产单元编码的核心。因此,实现房屋与土地的正确关联后获得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才是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所在。错误的编码由于其隐蔽性强、不影响登记业务的办理从而不易被发现,但潜在的风险极大。为此,我们地、房数据整合的目标除了定量,更重要的是定性――关联正确。如果仅为满足办理登记业务需要而随意编码,一定会得不偿失,会付出数倍乃至更高的代价来修改,目前很多登记中心对此认识不足。从对渝中区多年来分阶段完成的数据整合工作来看,要达到相关质量要求,重点应抓好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补建正确的楼盘表。首先,楼盘表是管理房屋户室的抓手,对于缺失楼盘表的不动产单元,必须进行楼盘表的补建,这一步至关重要(前提是档案信息已完成与户室正确关联)。补建楼盘表的基本原则是按最小栋(逻辑幢)为单元,以独立的地籍号为基准,依照现行楼盘表规范建立。操作步骤首先外业集中调查需补建楼盘表的楼栋的分层分户房号情况,绘制楼层、房屋编号立面图;其次,填写楼盘房屋申报表,包含幢、单元、物理层、名义层、房号、面积、用途、产权人以及各类登记信息;再次,根据需补建楼盘表房屋情况,查询预售登记、产权登记、抵押登记、司法查封及行政限制等相关登记信息;最后,完成楼盘表的补建后开始通过楼盘表进行业务受理。

二是楼盘与自然幢(房框)的关联。通俗地讲就是将楼盘表还原其空间位置。采取以1:500地籍图为工作底图,利用最新影像资料室内预判加外业补充调查的方式完成。外业调查可通过坐落、房号、楼层、结构、产权年代等多项要素的比对来开展。对实地有房屋而地籍图上没有的还应先行在1:500地籍图上进行地物补测。另外,要处理好逻辑幢与自然幢的对应关系。通常因管理的需要楼盘表是以逻辑幢为单位建立的。逻辑幢与自然幢存在着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关系:当实地为一幢房屋时表现为一对一,当实地有塔楼和裙楼共存时表现为多对一。因此,在完成楼盘表与自然幢的关联时,还要建立多对一情形下的对应关系,以便于追溯。

三是自然幢与宗地的关联。这个环节重点是要确定宗地的权属正确与否及相关权利人的信息有无。由于地、房登记的长期分置,缺乏相互之间基础数据的有效衔接。因此,需要国土部门对宗地的权属和权利人信息予以核实和完善。

综上,只有真正把楼盘表、自然幢及宗地紧密结合在一起综合清理才能达到地、房数据合一,从而确保不动产单元编码的正确性,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来源。

三、新系统下的数据维护

篇7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的症状被大多数学者诊断为:登记容易错误或者重复、登记的国家成本和私人成本高昂,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重收费轻公示,重部门利益缺乏公共效应等。这种症状的原因被学者普遍地诊断为“五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或依据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或后果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或规则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属证书不统一。笔者以为,中国不动产登记目前主要的问题在于登记偏离了公示的初衷,抹杀了登记的真正本来,主要症结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导致目前行政管理替代登记服务,不统一中法律依据和登记效果不统一是扭曲登记本来的关键所在。至于机构不统一和程序不统一主要带来了成本加大和效率低下的后果。

目前各种形形的改革方案充斥着各种信息媒体,细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研究的主要不足;首先是研究大多采用比较学的方法,却动不动导出与国际接轨的结论,针对性和具体性脆弱;其次是研究缺乏实证分析,缺乏动态性、系统性和全局性的分析,方案略显苍白;再次,经济成本学分析和政治改革可行性分析,学院派”气息浓重,改革方案缺乏操作性这些研究方案;最后,学术背后浮出的利益代言现象,这种短视主要表现为各种利益集团在为争取局部的短期利益寻找喉舌,一些学者也不甘平庸,牵强地得出由某某系统负责今后的不动产登记,这样导致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方案就显得不够超脱。

二、设置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和价值的考量

我们对我国目前不动产机构设置现状以及主要弊病以及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价值考量的层面继续进行分析。

(一)行政管理对物权登记的

其实物权登记原本是基于物权变化自身特点考虑的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化的公示方式,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登记方式为登记,其公示产生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为民事主体的交易提供信用保证,达到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但是其衍生出来的功能即行政管理功能却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一度成为基于满足国家监督、规划和税收等行政事务的需要而占据了主要位置,但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种行政管理价值侵吞私权价值的现状已经产生了上文提到的严重的负面效应,登记的主流的原本的公示功能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改革趋势。

(二)效益和中立价值的缺失

由于上述体制的原因,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合理以及登记机构设置的不科学导致登记效率严重滞后,部门利益考虑普遍,登记的成本高昂,而且现有的登记机构成为了行政管理的附属品,其独立性是不可想象的,其登记的监督价值的发挥就更无论谓也。

(三)价值的顺序的重新建构

新的不动产机构的设置第一位的价值是公示功能和便民价值的考虑,其次是中立和效率价值,最后是制度成本和行政管理的考虑。

三、不动产机构设置的细节的全息式分析

(一)从物权的公法功能和私法功能的实现相关性角度看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在中国,被认为物权登记具有显著的公法功能的,公法功能指通过不动产登记实现对不动产信息的掌握和适度的监控,私法功能指确认不动产权属和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当然这种泾渭分明的划分是有争议,从法理上一般来讲,物权登记被认为是物权效力的发生的形式,即通过公示产生公信力,这是不动产登记的真正原因。笔者以为剥离两种功能以后,从方法上还是完全可以实现公法的功能的,这种剥离可以减轻公权力对私权利侵蚀的程度,以彰显不动产登记的初衷。

(二)从物权取得与行政管理的功能相关性角度看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赋予的物权,另外一种是私法主体之间通过民商事法律关系取得的物权。前者主要有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后者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等。前者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的行政管理有直接的衔接关系,而后者就没有直接关系了,因此物权统一登记的话,至少后者是可以统一出来。

(三)从不同种类物权之间的相关性看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设置

不动产物权种类繁多,从权利性质上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权利客体上分包括土地权、房产权、其他建筑物或附着物物权。还包括比照不动产登记的特殊动产物权和特许物权等,将所有这些不动产物权全部统一到一个登记机关,是缺乏对必要性和物权相关性考虑的。笔者的以为至少可以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其中集体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等可以考虑是否统一,因为目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界限没有真正消

除)、房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权等)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且国内部分实行房地一体管理模式下一体登记的做法基本上成功的,何况物权法草案最后一条也证明了这种统一取向的底线。但特许物权、比照不动产登记特殊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抵押权)、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抵押权)、草原权(包括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水权等,由于不向房地交易那么频繁和市场性凸显,暂时也可不统一。

(四)从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分离与否的角度看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我们这里讲的不是登记审查实质主义和登记形式审查主义的区分,而是不动产登记中登记审查的两个阶段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必然涉及一个基础性的根本性的前提,就是要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形式审查主要是就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登记材料的书面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不动产登记的原因或者基础性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以实质审查为前提,两阶段的审查可以剥离也可以不剥离,分别由不同性质的机构或者相同性质的不同机构进行分别审查,建立起衔接机制就可以了。当然由同一个机构进行审查的做法在国际上也有效果不错的。但笔者以为剥离两种审查的效果在于两种审查可以互相牵制,提高了登记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五)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性质定位和织形式看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机构性质的考虑大致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又分为全额财政拨款的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性质的社会团体。是将不动产登记机构推向社会呢,还是在吃皇粮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其中立性呢?国内目前流行着各种机构性质的做法。组织形式的考虑主要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呢还是作为一个机构的部门呢,是条管还是块管,还是双重管辖的问题,是把登记人员派驻相关单位或部门呢还是其他等问题的考虑。

篇8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4(b)-0023-03

不动产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应用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不动产管理的基本原理与我国不动产管理领域改革发展的实践密切结合起来,为学生分析不动产问题提供系统的理论知识和科学方法,提高学生在正确理论指导下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方法,是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不动产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不动产经营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主要特色课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对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现行不动产管理制度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弊端,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国家层面建立不动产登记局的进程。2013年11月20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会议明确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依法依规互通共享。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1]。

我国不动产管理出现目前这种局面,也与现行专业设置有一定的关系,长期以来,忽视不动产管理方面的教学和研究,专业设置中没有不动产管理专业。根据调查了解,华南地区只有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设置了不动产管理方向,开设了不动产管理及相关课程培养不动产管理专业型人才,目前已经培养六届毕业生毕业。社会对掌握不动产管理学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紧俏,迫切需要能够灵活运用所学不动产管理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不动产市场、不动产经营和不动产管理等问题。要求不动产管理教学承担增强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技能,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教学任务,达到为社会长期输送不动产管理高级复合人才的教学目标。目前全国尚未编写统一的不动产管理教材,各高校往往结合自己的区位优势编写部分讲义或者专题材料。因此,尝试对不动产管理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实践、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与探索就非常重要。

1 不动产管理课程设置基本情况

1.1 课程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

不动产管理是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不动产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课程,是在本专业理论和相关课程学习以后,以各种类型的不动产的经营服务管理为核心,研究不动产市场的特点、市场研究方法、不动产管理的内容、方法与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不动产产权理论、不动产管理制度,不动产金融等基础理论;掌握不动产市场分析、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不动产税收与评估、不动产规划管理、不动产交易市场管理、不动产经营管理、不动产服务管理、不动产资产管理、不动产信息化管理等[2]。使学生对不动产管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胜任国土资源管理、规划、调查,房地产管理中资产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物业咨询服务及不动产管理服务企事业的工作。

1.2 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不动产的概念、类型、开发建设、区域分布特征,不动产管理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了解国内外不动产管理研究的前沿与发展趋势。

(2)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认识不动产管理市场的特点与类型,掌握基本的市场研究内容与方法。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不动产管理的目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4)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不动产管理的技能技巧。

1.3 课时要求与安排

本课程需要安排56学时,其中32学时理论教学课时,24学时实践教学课时,最好同一学期进行,需要学生使用电脑上机练习不动产管理相关技术软件,要求配实验员一名。

1.4 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主要有:管理学原理、土地经济学、市场营销学、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概论、土地资源管理等。

2 课程内容的改革与创新

为打破不动产管理课程没有现成教材的局面,笔者联合华南地区多所高校教师初步完成《不动产管理》一书的编写,该书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不动产管理概述和理论基础。不动产管理概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含义、分类和特点;不动产管理的含义、职能、特征及其发展;还具体介绍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和其他不动产资源管理。不动产管理的理论基础包括区位理论、城市地租理论、资源配置理论、服务理论等,此外还包括不动产管理制度分析。

第二部分为不动产服务管理。内容包括不动产服务管理概述;房地产经纪与管理、物业设施管理与物业管理;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土地产权产籍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不动产资源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开发。

第三部分为不动产经营管理。不动产经营管理概述,包括不动产租赁管理、投资管理和融资管理,还有不动产资本经营和不动产证券化;不动产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资产管理(企业)、商业资产管理、个人资产管理和跨国公司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内容包括不动产资源分析,评估与规划修编,目前主要涉及多规融合、规划实施评估与修改、房屋资源规划及其影响因素等;不动产交易市场管理[3],内容包括不动产交易与不动产交易市场、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分类与特点,土地市场交易管理时机的选择、持有的土地和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开发市场、销售市场和二、三级市场管理,资本交易市场管理;不动产市场分析,内容包括不动产市场概述、不动产市场调查、不动产市场需求与供给分析、不动产市场区位分析和不同类型不动产市场分析;不动产税费(收)与评估,内容包括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与不动产税收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不动产税收的属性、功能,不动产投资环节、交易环节、占有环节、所得环节的课税[4],介绍美国、法国、台湾及香港的不动产税收,不动产评估与方法。

教学内容的设置希望通过对不动产进行概述,同时介绍其管理理论,使学生能在学习之初对相关概念及其原理有较全面的认识,为不动产的学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然后阐述不动产服务的相关管理,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目的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从基本的不动产知识上升到能够拥有较高层次服务管理能力的跳跃;最后讲述了不动产的经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市场、税收等,使学生了解不动产经营方面的相应知识。教学内容从概念入手,由表及里的阐述不动产的边缘知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构紧凑、层层推进,内容全面、到位,对于有意愿锻炼从事不动产管理方面能力的学生而言,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于非本专业的学生来讲,本书也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的点睛之效。

3 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3.1 传统教学与现代多媒体相结合

不动产管理课程采用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对课程重点难点知识采用传统教学方法讲解,实行传统“黑板+粉笔”式教学[5],增强学生对重点难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以多媒体教学方式丰富课堂内容,实行“多媒体课件演示+网络课堂互动”,拓宽学生知识面。根据不动产管理课程具体篇、章、节教学内容、特点和教学目标的设置,将两种教学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技术的灵活转换使用,以多媒体教学促进传统教学的改革创新,全面优化课堂教学,充分带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极大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具体实施环节,采用创新式的教学模式,即将传授式教学、互动式教学与研讨式教学相结合[6]。对于不动产管理相关概念知识与理论基础,主要采用传授式的教学;对于不动产经营管理、不动产交易市场管理、不动产市场分析等学生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的,可以采用互动式教学;对于不动产资源信息化管理,可以采用研讨式教学方式,教师课前布置任务,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扮演不同角色,到课上从所扮演角色的利益出发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样既可以使大家通入课堂,也可以让大家今后参与工作可以从多角度进行思考问题。此外,也可以用展示法就某个内容让学生用PPT进行讲解。

3.2 理论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法

在不动产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在原有传统教学的基础上,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7]。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促进学生积极思考,增强了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使课堂教学不只是老师单方面的授课形式,而是一个充满学习乐趣的探讨过程。案例导入的使用可以充分吸引学生的好奇点,让学生带着疑问、目的去听课,既提高课堂效率也让学生记忆犹新;通过具体某一部分内容的案例分析,既可以考察学生对特定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水平,又丰富了教学内容;综合内容的案例分析让学生把不动产管理课程中所学到知识点进行全面、灵活地运用于现实的生活中,提高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学以致用真正做到实处,为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中创造良好业绩奠定坚实的基础。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选取的案例紧跟时代的脚步,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对时事热点及时反馈到教学当中。如不动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以市级土地利用规划为例子,需要对土地利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规划规划设计;不动产税费(收)与评估,以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税为案例;不动产服务管理,以房地产企业的客户服务中心为案例;不动产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以市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系统为例开展典型案例的教学分析。目前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管理还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相关部门或者负责人会经常一些新消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会把相关的资料或者视频运用到课堂上,让学生了解最近的进展。

篇9

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但农村超占土地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前些年地方为推进城镇化建设而大量征收宅基地前,只要宅前屋后有空地就有违法建筑的存在。对于宅基地的登记,国土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就申请范围(包括超占部分)全部登记在册并颁发宅基地证,为区别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部分,在权证上注记“其中超占面积为多少”,但并不指界超占的部位。同时,村民在超占土地上往往也超建房屋,有些超建房屋与合法批建房屋可以按单元分开,这种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仅对合法建筑进行登记记载于簿;又有些超建房屋与合法批建房屋是一个单元,即整体不可分,则房屋登记部门与土地登记类似的处理方法是记载了房屋整体面积,并附记了违建部分面积。这种房、地登记的处理方法是因为上世纪批地建房的手续较为粗糙,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利用和村庄建设规划涉及度不高,对土地的边界和房屋的长宽高尺寸都没有具体设定,只有面积是衡量占地是否超标、房屋建设是否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标志。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集体土地的利用和开发纳入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宅基地的划定和建房批准手续更加规范,上述登记的传统做法也随之发生改变,在地理上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标示合法占地的界址点,便于登记的不动产清晰可辨。

二、单位围墙内超建或违建

以前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根据所取得的宗地边界往往要圈起围墙,由于土地是合法取得,也不存在超占,所以顺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这些单位除了根据规划批准建造的房屋外,为充分利用空地,根据生产规模自行扩建、增建情形屡见不鲜,他们认为在自己围墙内建造房屋不会影响公共道路、不违反城乡详细规划。事实上,当初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时批准的建造密度和容积率都是经过科学测算而来,而且出让金的收缴也是根据规划批准的容积率计算得出,如果任由单位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随意搭建势必会造成政府土地收益的流失,也会带来消防安全、城市形象等一系列问题。单位超建或违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层数上超建,如规划批准为五层,结果造了七层,六层和七层便是违法建造,应当补办规划手续并经竣工质量、消防等验收后才能办理一层到七层的房屋登记,否则只能为一层到五层办理登记;二是长或宽的尺寸超过了规划批准尺寸,对于整幢房屋难以区分超建部位与合法部位的界线,历史传统的做法是用虚线扣除超建部分,符合规划面积部分予以登记,但最好还是要求其补齐超建部分的规划手续后再予登记;三是超建房屋是独立的单元,可以与合法建造房屋明显区分的,则仅对合法建造房屋单元进行登记。

三、登记中经实地查看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

篇10

一、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情况

**是国家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甘肃58个贫困县之一,也是甘肃23个深度贫困县之一。新一轮扶贫开发以来,针对南部山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际,县委、县政府高瞻远瞩、科学谋划,坚持以脱贫攻坚统领经济社会发展,举全县之力实施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新堡、干城、横梁3个乡镇实施整乡搬迁,对黑松驿、定宁、古丰等8个乡镇的58个完全干旱山区行政村实行整村组搬迁,新开发土地18万多亩,沿省道316线两侧集中规划建设12个移民新村和绿洲小城镇,累计搬迁安置贫困群众1.53万户6.24万人,县域内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得到显著优化,走出了一条高深山区贫困群众易地搬迁脱贫致富和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扶贫开发新路子。

二、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和分配入住情况

2011年以来,全县累计建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24个(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11个),建成房屋16997套,安置农户16958户,人口68979人(建档立卡户13167户54906人,非建档立卡户3717户14073人)。其中:“十三五”期间共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16个(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11个),共建成房屋9227套(绿洲小城镇4790套,黄花滩康乐新村、富民新村、兴民新村、富源新村2678套,黄羊川镇、黑松驿镇、古丰镇、十八里堡乡、西靖镇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1759套),安置农户9227户34849人(建档立卡户6689户26113人,非建档立卡户2538户8736人。)

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由发改部门立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用地报批、征地供地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安置点工程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住房的数量、分布、土地性质、土地取得方式等具体情况如下:

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共建设安置点13个,建成住房15583套。分别为:爱民新村747套,立民新村589套,富民新村1379套,为民新村926套,圆梦新村1000套,阳光新村1035套,感恩新村918套,富康新村335套,惠民新村768套,兴民新村1259套,康乐新村779套,富源新村1058套,绿洲小城镇4790套(小户型792套)。绿洲小城镇土地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12个安置点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其中圆梦新村、阳光新村、感恩新村、富康新村3288套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富康新村335套房屋属商铺,尚未进行移民安置。

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共建设安置点11个,建成住房1759套。分别为:黄羊川镇一棵树村50套,菜子口村116套,周家庄村25套,石门山村131套,马圈滩村185套;古丰镇古丰村211套,西山堡村490套;黑松驿镇黑松驿村249套;十八里堡乡曹家台村71套,东庙儿沟村181套;西靖镇七墩台村50套。土地均为即有集体建设用地。

三、安置住房手续办理情况

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和绿洲小城镇13个集中安置点中,圆梦新村、阳光新村、感恩新村3个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点2953套住房规划、用地审批、竣工验收手续均齐全;绿洲小城镇4790套安置住房规划、用地审批、规划手续齐全,已完成62幢1476套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剩余安置住房正在进行竣工验收。上述4个安置点共有住房7743套,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套数的45.56%。其他安置点因位于规划区外,未办理规划手续,竣工验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和住建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出具了《**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报告》或《住房安全等级认定(鉴定)表》,用地审批手续齐全,共7495套,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套数的44.1%。11个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安置住房1759套,土地属即有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竣工验收手续齐全,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套数的10.35%。

其中:**“十三五”期间共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16个(行政村内就近安置点11个),共建成房屋9227套。具体为:绿洲小城镇安置住房4790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齐全,已完成62幢1476套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剩余住房正在进行竣工验收,占51.91%。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康乐新村、富民新村、兴民新村、富源新村新建安置住房2678套,位于规划区外,未办理规划手续,竣工验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和住建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出具了《**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报告》或《住房安全等级认定(鉴定)表》,用地审批手续齐全,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套数的29.02%。黄羊川镇菜子口村等11个行政村内就近新建安置住房1759套,土地属即有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竣工验收手续均齐全,占19.06%。

四、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情况

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2015年开始,在黄羊川镇先行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全面铺开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确权登记,招标金额874.92万元,已支付532.04万元,支付率60.81%。目前已全面完成70995宗农村不动权籍调查工作,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完成权籍调查16997宗(“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完成4437宗)。绿洲小城镇162幢3998套楼房已完成楼盘落宗,正在进行楼盘首次登记。

为切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稳得住”和“后顾之忧”,我县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积极稳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不动产登记工作。一是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住建、财政、林草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建立易地扶贫搬迁登记发证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先后2次组织召开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方职责,推动责任落实,为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新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给群众的一封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在移民区重点宣传实施异地搬迁的相关政策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累计向移民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2万多份,悬挂横幅38幅,张贴发证通告200多张,向各村组微信群发送信息300多条,召开各类会议20多场次,使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程序和所需资料做到了家喻户晓。三是坚持试点先行。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村组底子清、情况明的优势,发挥乡镇的主体责任,在各移民乡镇设立不动产便民服务点,正在多方筹措资金架设专网、配备硬件设备、培训业务人员,确定1个农村“三变”改革试点村或新型农村社区先行开展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熟练掌握和总结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办法和措施,为全面铺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发证积累工作经验,培养登记队伍,夯实工作基础。2019年11月19日,全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颁证仪式在**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富民新村举行,现场为李应川等10户村民代表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四是主动下沉服务。为方便群众办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心连心办证工作组”,利用节假日时间,携带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高拍仪、复印机,到移民村现场进行拍照,对群众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屋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提供免费复印,指导填写表格,咨询解答疑惑,受理群众不动产登记申请。针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社区当面申请的群众,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一对一进行办理。自工作开展以来,已累计上门服务100余次,为1000多户移民群众发放了不动产权证,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五是分类办理登记。对手续完备的安置住房,及时进行登记发证;对因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完善导致不能登记的,主动加强与发改、扶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清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联合会审方式,努力完善相关手续;对缺少竣工验收材料的,依据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报告》或住建部门出具的《住房安全等级认定(鉴定)表》,办理登记发证;对产权比例一时难以明晰的,在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注明“该不动产权属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产权比例以县政府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为准”,先行办理登记;对在行政村内即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就近安置的,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房产登记依据已办理的规划手续和竣工验收资料,为住户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截至目前,除1537套兜底户安置住房外,全县应登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15421套。其中: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5437套,占应登记任务35.26 %;暂无法登记的9984套,占应登记任务64.72%,主要为公共租赁住房2953套,缺少竣工验收住房3314套,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户住房3717套。已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1133本,占具备登记发证条件任务的20.84%。其中:“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7890套,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2038套,占应登记任务25.83%;暂无法登记的5852套,占应登记任务74.17%,主要为尚未竣工验收的3314套,同步搬迁安置的2538套。已登记663套,占具备登记发证条件任务的32.53%。

五、存在的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发证工作总体进展缓慢,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一是由于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整合了多项资金进行建设,搬迁安置方式较为复杂,村组之间存在差异,难以集中统一办理。如4、5、6号3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根据《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要求,需回购后向移民搬迁户颁发产权证书,但回购资金筹措困难,导致无法及时向农户登记发证。二是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安置点住房大部分属统规联建,各安置点内户型面积基本一致,整乡整村搬迁后移民群众已实际搬迁入住,但部分建档立卡户安置住房面积超出控制标准25%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十三五”期间同步搬迁安置的非建档立卡户每户仅交纳了1万元房款,后期产权分割、户型置换、改造住房结构及补缴房款等工作存在难度,致使登记发证难以推进。三是部分搬迁安置户因住房资金未交纳清,仅交纳了部分房款,存在经济纠纷,无法申请登记;同村同时搬迁安置户因“十二五”和“十三五”政策存在差异,缴纳的房款数额不同,群众意见较大。四是黄花滩易地扶贫搬迁12个安置点和绿洲小城镇安置点群众原宅基地属集体土地,而现搬迁安置住房占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向搬迁安置住户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国有住宅用地,将不利于下一步集体资产折股量算等“三变”改革。五是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涉及7.1万宗,易地扶贫搬迁涉及24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置农户1.69万户,6.9万人,量大面广,加之农村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严重缺失,各类矛盾纠纷较多,需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投入,而我县属国家深度贫困县,年初刚刚脱贫摘帽,登记发证所需经费严重不足,乡镇和各部门的工作重心集中在脱贫攻坚和产业扶贫,加之移民区群众主要收入来源为外出务工收入,安置点内多为老弱病残或锁门户,仅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10名干部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困难重重。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恳请上级部门在政策、经费方面给予协调支持。

六、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研座谈会和冷局长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任务,让搬迁群众早日吃上定心丸,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取上级支持,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联席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一月一调度,听取各乡镇工作进展汇报,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确保做到应发尽发,合法合规,切实维护搬迁群众的合法利益。

篇11

一、登记概述

登记是登记机构在不动产领域进行国家治理的活动。探讨“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命题的前提是――不动产需要进行登记,且不动产登记具有效力。

那么第一个问题就随之而产生:不动产是否需要登记?对于这一个问题的回答世界存在两种声音:一是以法日两国为代表的“登记对抗主义”主张不动产不需要登记:《法国民法典》2127条、1108条都表达出的合意原则以及《奥地利民法典》883条和1432条都表明了这一立场――除了抵押权需要“以公证形式做成证书始得设定”之外,其他不动产的各项权利均不需要登记;另外一种是以德、瑞、荷为代表的“登记要件主义”主张对不动产各项权利的获得主要来自于不动产登记,即《德国民法典》873条第一款所表述的“必须登记在土地登记簿内”就算是对于权力的丧失也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标明(875条第一款),在这里“登记”意味着“设权”。在这里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质疑:中国是否可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笔者认为登记对抗主义基于一下原因在中国是行不通的:(1)无法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2)丧失了不动产的排他性。(3)某些场合无法发挥“登记对抗效力”。应用到实际情况中便是――无法避免二重甚至多重买卖。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15个不动产登记机构。那么这么多不动产登记机构所组成的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是什么呢?不动产本身?可是我国是土地国有制,土地是公民、国家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示权利本身(例如:《土地登记》第二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即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属于权利登记制。最后,就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目的而言,“登记”这一制度本质上在立法设立而言是指向权利人以外人公示不动产权利,即不动产物权登记应当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是在目前中国的实践角度甚至从中国式“登记”本身的含义而言,不动产物权登记已经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是国家公权力对交易秩序的一种干预,其根本目的在于国家机关从中获取附加的国家管理的费用以及职能,从这一角度来讲,不动产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即“登记”作为一项职能融入到了各个国家行政部门之中,出现了目前这种许多登记部门职能与范围不明相互覆盖、程序冗杂的结果。

二、我国《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从《物权法》十二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采用的是实质的审查模式,即审查不动产(《担保法》九十二条: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申请材料以及资格,决定是否登记、采取什么样的模式登记等;并且由于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在不动产领域的管理活动,不动产登记事务完全由国家垄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垄断职能的实施者其权力可想而知。从笔者目前的了解而言,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如下权力:1.管理并审查不动产登记事项2.处罚有关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讲是罚金)3.决定登记与否4.管理登记簿;从不动产登记程序实施来讲,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审查公示以及完成办理、暂缓甚至是拒绝办理等决策。

《物权法》第10条第二款要求我们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且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具体实施这一制度,所以,我们还是需要探讨一下这一制度如果实施的话需要完成什么内容:1.统一的法律依据――确定的登记材料等审查标准、审查程序2.统一的登记机关――王利明先生和梁慧星老师都标注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中之重3.统一的登记效力――从实践中的某一个部分来讲,对于同一片森林到国土部门和森林部门审查的结果要一致4.统一的登记程序――时间上来讲5.统一的权属证书――最好对于城市居民的房屋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一个证上面。可以看得出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纠结点就在于如何统一登记机关,但是不得不说,从实际的利益分配角来讲,如果不改变登记的国家管理属性很难真正意义上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是,在现阶段如果不解决或者连形式上都不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显然又是不恰当的。那么仔细剖析一下现行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究其重大弊端应在于三点:一是提高了登记本身的登记成本(显成本:工本费、车路费),二是降低了公式效果(公示信息本身发生冲突),三是信息不对称、不畅通。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也要关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的内部职能划分、行政规划层级体制(不同级别的不动产登记)以及机构设置所属范围。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想

鉴于当前中国国情,我提出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设想:

在这种模式下,各个管理机关(15个)依然保证自己在所管辖不动产登记背后的对于登记的不动产的管理权力(例如税收等),大型不动产登记的权力以及其他小型不动产的最终登记审查权依然在各个管理机关手中,并不影响其正常工作运行。对于普通权利人来讲,节省了其皮鞋成本、登记成本、并且可以从统一的来源了解到准确的信息,达到了公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