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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资质要求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6 09: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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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资质要求

篇1

与一般建设项目不同,地铁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时间长、涉及专业广,因此,此类项目设计招标的标段也有很多类型。根据以往上海、杭州、宁波等地的招标情况,大体可归纳为总体设计、工点设计、系统设计和装修设计共四类。

1.总体设计同一期地铁项目的总体设计一般只设一个标段,目的在于方便全线设计的统筹和协调,避免建筑风格不一、设备接口不一、型号不一、规格不一等技术问题。但无论是早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16号),还是目前单独成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质〔2013〕160号)都没有“总体设计”这个阶段。因此,总体设计文件的深度以及中标人的职责均需通过招标文件加以约定。根据以往项目的情况,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介于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之间,大体相当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总体设计单位的职责包括:制定设计原则、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和接口;组织协调分项设计单位有序开展工作;落实组织限额设计;对设计成果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进步全面负责。

2.工点设计工点设计是指对包括车站和区间在内的某个点位的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一般情况下按2站或3站以及相应的区间组合为一个工点,如2站2区间、3站2区间、3站3区间等。按照现行《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第6章的规定,车站间距在城市中心区或居民稠密地区一般为1km,在城市区一般为2km。由此可以估算长度约35km的地铁大概有18~35座车站。如浙江省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全长28.350km,共设22座车站;陕西省西安市地铁3号线鱼化寨至保税区段线路全长39.15km,设站26座;上海轨道交通12号线全长40.417km,设站31座。以30座车站的地铁项目为例,如统一按3站3区间为一个工点,则工点设计标段将会有10个。

3.系统设计地铁项目的系统设计是指根据社会化分工,以专业为基础的某单项设计(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一般包括十大系统,即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安检与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门禁系统。此外,轨道工程、导向标识由于不属于工点设计的范畴,因此,一般也会归入系统设计。因为上述部分系统有时可合并为一个标段发包,如通信与信号系统一般都是合并招标的,故系统设计标段一般有4~10个。

4.装修设计装修设计只针对车站,区间一般不涉及此项招标。线路较长的地铁项目有时会招标产生一家负责装修总体设计的单位,然后再招若干家负责车站装修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一般项目则不再引入装修的总体设计单位,如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南段共13座车站,装修设计分4个标段,每个标段包括3~4个车站,标的规模(按装修费中标价)分别为8253.6206万元、9109.6668万元、5879.7961万元、7476.0721万元。

二、地铁项目设计标的资质要求

1.资质类别设计资质的现行标准是原建设部于2007年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有4个序列共185种(综合资质1种;行业资质21种;专业资质155种;专项资质8种)。但一般与地铁项目设计招标相关的资质只有以下六种:(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2)市政公用行业资质(;3)市政公用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资质;(4)建筑行业资质;(5)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6)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资质等级目前,地铁项目设计招标普遍存在资质要求“宁高勿低”的现象,这样既不利于充分竞争,也不符合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需要什么样的资质等级应根据标段的发包内容、相关资质的业务承担范围,并结合市场形势综合确定。总体设计的投标人一般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同时具有市政公用行业甲级和建筑行业甲级两种资质。最低可放宽至同时具有市政公用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两种资质。工点设计标视标段内容而定。地铁区间的资质应不低于“市政公用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因为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有关规定,“轨道交通工程”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归类为“大型项目”,因此,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设计单位不能承担。地铁车站按专业归类属“建筑行业”这个系列,但资质等级要求则应根据车站形式确定。地上车站应按“一般公共建筑”基于“单体建筑面积”这一指标确定其属于哪种规模的项目,如“5000~20000㎡”这一档归类为“中型项目”,此种情况的最低资质要求可放宽至“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另根据表1关于国内10个地铁项目145座车站建筑面积的数据统计结果,车站单体建筑面积最小的也在5000㎡以上,即一般不考虑“小型项目”这一档的对应资质。如果是地下车站(目前国内通车或在建地铁项目的车站形式主要是地下车站。如表1的145个车站中有120个属于地下车站,约占样本总量的83%),则应按“地下工程”分类基于“总建筑面积”这一指标确定项目的规模类型。“大于10000㎡”时应按“大型项目”选择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至于车站涉及的人防工程因属于附建性质,故涉及此项设计内容的标段除按以上原则确定资质要求外,无需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系统设计标的资质要求应视标的类型和规模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要求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市政公用行业甲级、市政公用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一项即可。但“供电”、“通信信号”、“轨道”这三类标,分别具有铁道行业(电气化)专业甲级、铁道行业(通信信号)专业甲级、铁道行业(轨道)专业甲级的单位也有能力承担,但是否将资质要求由市政行业拓宽至铁道行业则应根据招标阶段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需放宽至铁道行业资质时不应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市政行业的有关资质,因为此举有可能触及法律上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地铁项目的系统名称有些虽与其他类型建设项目无异,但其有自身的特点。以“供电”为例,地铁项目供电系统除满足照明及一般的动力供电外,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架空接触网或轨道供电方式为地铁车辆提供动力,因此一般不选用电力行业的有关资质,如电力行业资质、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资质、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资质。车站装修设计的资质要求一般定位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这个系列,资质等级根据单项合同额的规模而定。按照该系列各等级的业务承担范围,甲级“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其规模不受限制”;乙级“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丙级“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三、地铁项目设计标的技术要求

目前,地铁项目设计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一章的内容大多比较简单。除设计深度、出图进度等要求外,其余内容多是现行设计规范名称的罗列。即使有业主的一些个性化要求,也多采用过于原则的表达方式。总之,给人的整体感觉就是中标人只要遵守国家的现行规范、标准即可。实际上除一些强制性要求外,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中的一部分规定是有自由度的。以站台门为例,现行《地铁设计规范》第26章对此项的措辞风格是“允许稍有选择”,即:“新建线路的车站宜设站台门,并应具有安装站台门系统的接口条件”。也即《地铁设计规范》对站台门并没有强制设或不设,但鉴于近年来多次发生此类安全事故,故建议新建线路设计站台门,因为以后再加装不仅费时费事而且成本比较高,这也是国内以往地铁设计的一个教训。如上海地铁2号线开通后不得不又在各站台加装一道矮墙式的站台门。类似教训还有很多,本文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类。

1.功能缺失(1)防踏空设计:乘客匆匆忙忙赶乘地铁,跨进车厢时却一脚踩空致绊倒受伤,为什么呢?因为站台边缘与停靠车辆车体间的空隙太宽。这是上海地铁8号线通车后遇到的最突出的、也是备受社会指责的问题。故新建线路应注意防踏空的设计。现行《地铁设计规范》对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的安全间隙的规定是“直线段宜为70mm(内藏门或外挂门)或100mm(塞拉门)”。(2)地铁车站的厕所:以往地铁车站大多没有公共厕所,这一点不违背当时的规范要求。但按照现行《地铁设计规范》第9.2.6款和第9.8.7款的规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且“车站内应设置无障碍厕所”,这两处“应”字表示正常情况下必须这样做。《地铁设计规范》有要求也好,没要求也罢,面对巨大的客流量,车站没有厕所终归是明显的“不足”。于是一些线路在开通运营后不得不通过对车站的局部改造加装厕所,但如此加装的厕所往往不能完全正常工作,被乘客戏称为“上1天,休2天”。(3)出入口的雨棚:设与不设都不违反规范,但不设暴露的问题很多,如“导致电扶梯等设备设施暴露于外(特别是高架车站),受日晒雨淋的影响,电扶梯故障频率高,使用寿命相对缩短;此外,由于雨天湿滑,无雨棚遮挡的电扶梯成为客伤的高发地点,影响乘客出行安全。”[1](4)无障碍通道:重庆地铁1号线开通后,有网友提问:请问设计方,乘坐轮椅的肢残朋友如何下到地铁通道去?街上路面、上下电梯扶梯均无无障碍通道,光在售票厅设置盲道有何用?尽管重庆轨道交通部门对此给出了“正在安装调试”的答复,但如果设计阶段考虑周全,理应同时投入使用。当然上述重庆项目是多年前设计的,那时的《地铁设计规范》还是2003版本,如果按照现行《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的要求,“车站设置的无障碍通道应与城市无障碍通道衔接”。

2.能力不足(1)站台长度不足: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客流量的预计不够充分导致站台长度不足。如上海轨道交通6号线在客流量猛增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加挂车厢增加运能的措施来解决,但这首先受到了站台长度的制约。(2)制动距离不足:2009年12月22日5时50分,上海地铁一号线陕西南路至人民广场区间突发供电触网跳闸故障,造成该区间列车停驶。事故调查组认定:“在2001年一号线上海火车站改造项目的配线图修改时,因设计技术人员工作疏漏,N11-1438区段编码电路配线出错,使信号系统在N11-1438轨道区段向发生事故的150号列车错误地发送65km/h的速度码,造成制动距离不足,从而发生两列列车侧面冲撞事故。”[2](3)楼梯过窄:上海地铁2号线张江高科站的楼梯设计只有1.2m宽,去掉扶手后,实际站立面宽度不足1.1米,被乘客们讽刺为“一线天”。如果我们查阅一下现行《地铁设计规范》,其中的规定是:“楼梯宽度应符合人流股数和建筑模数”,且“单向楼梯的最小宽度为1.8m,双向楼梯的最小宽度为2.4m”。即使限于某种条件或以往规范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像“张江高科站”这样一个有大客流集散的节点车站,供旅客上下的楼梯宽度几乎与一般的居民楼相当不能说不是“缺陷”。(4)电梯缺陷:2011年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上行扶梯突发故障造成1死30伤的事故。之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出的事故原因是“电梯存在设计缺陷,同时维护保养不到位。”

3.其他缺陷2012年3月31日,从上午7点到11点,北京地铁国贸站十号线换乘一号线通道全面堵死,两三百米的路,乘客走了半个多小时。拥堵的原因除了因为国贸换乘站的滚梯临时故障之外,最主要的还是由于换乘线路设计缺陷。所以有乘客抱怨:“几乎每天都这么堵,就差安红绿灯了。”

篇2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企业新特级资质成功就位已逾半年,基础设施领域除了在投资领域和传统业务领域能够正常推进外,在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领域的市场开拓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公路、市政行业参与传统竞标的成功率也没有明显提升。究其原因,一是国家政策面的基本建设形势影响,政府有效投资不足;二是从业人员自身的市场开拓潜力尚未充分发掘,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三是企业本身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缺陷并未因新资质的成功就位而弥补,市场参与度有所不足。本文就企业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优化方案进行了探索。

2、企业进行资格结构优化的前提:

首先,企业近年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投资能力、资金实力、科研成果、业绩积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已初步具备了母、子公司基础设施资质全面升级的基本条件。

其次,新特级资质的成功就位,巩固了企业在国内基本建设市场的一流地位,但主项资质的定位仍然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对于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行业而言,主要解决了政策层面的行业准入资格,用以参与铁路、水利等新行业传统市场竞标(投资除外),仍然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资质、人员、业绩等暂时难以逾越的门槛,需要企业通过资质结构升级与优化加以破解。

第三,企业基础设施类总承包资质目前仅有1个公路壹级、3个市政壹级,与行业优势企业相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专业上,都处于绝对劣势,用以角逐完全由概率决胜的基础设施传统招投标市场,其结果可想而知,从企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布局和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资质升级与优化势在必行。

3、基础设施领域资质优化目标:

首先,局争取双特级,“房建特级+公路特级”(“市政特级”不宜作为重点,多余业绩可用于各子公司全面升级),保证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投标的参与资格:

局重点升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数量不超过5个的限制条件下,可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平移到某子公司。

其次,子公司基础设施行业资质全面升级为壹级,完善专业承包资质结构,作为局资质的重要补充:

一公司、二公司、四公司、上海公司的基础设施资质全部升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专业匹配需求,逐步规划并完善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壹级”、“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壹级”等相关资质;三公司要充分利用参与投资水利水电项目的机会,重点发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

保证局公路特级申报成功的前提下,尽快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完成“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申报,避免部分业绩过期作废,保证局在基础设施领域资质结构最优化、综合竞争力最大化。

4、资质优化准备工作:

第一,在局范围内分专业、有计划、有组织地汇总、疏理与资质升级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理论准备;

第二,结合局区域布局和专业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明确各法人子公司资质升级优化的时间节点和费用预算,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方案和费用准备;

第三,根据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制定关联区域(专业)公司法人结构的改制或重组、人员结构优化、专业设备与技术资源配备计划等,为资质升级做好制度与技术准备;

第四,由局统一协调,各法人子公司分头负责,确保各项新资质尽早就位,为局资质整体升级做好组织准备。

第五,资质升级可结合正常升级、业绩平移、内部重组、外部兼并等手段,快速高效运行。

5、资质优化的关键要素分析:

第一,资信能力:

局注册资本金12.9亿元,净资产25.83亿元,近三年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达10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银行授信额度均在10亿元以上,以上条件均达到“双特级资质”标准。

第二,从业人员:

局层面已注册一级建造师255名,其中基础设施领域86名,包括公路专业41名(满足“特级+壹级”)和市政公用专业30名(满足“特级+壹级”),注册人员和专业人员均已满足资质升级要求。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特级资质要求具备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有针对性的疏理,基本具备特级资质申报条件。

第三,科技实力:

局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申报时,已经具备相应条件,目前并有一定提升。

第四,关键工程业绩:

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12.79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桥梁8座,累计完成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6个。

——满足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各1个资质要求。

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90公里以上,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

——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要求。

⑶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06.2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完成一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

——基本满足2个公路路基壹级资质要求。

⑷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完成高级路面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满足2个公路路面壹级资质要求(考虑部分业绩交叉,可当年申报1个,一年后申报1个)。

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2008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100米的特大型桥梁10座,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满足2个桥梁壹级资质要求。

⑹隧道(2003年初至2012年底):独立承担过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到2013年5月份,已完成公路(市政)隧道长度12.8公里(单洞)。

——满足2个隧道贰级资质要求。

⑺土石方(2008年初至2012年底):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1个土石方壹级的标准)。

——满足至少3个以上土石方壹级资质要求。

⑻爆破与拆除(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B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A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爆破工程师人员数量满足后即可申报1个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⑼交通安全设施(2003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长度暂不满足,1年后可以满足一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⑽城市及道路照明(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10KV以上变电站、配电室(含电缆及线路)安装工程3座,容量160KVA以上的变压器安装工程,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具有2路以上电源且可自投自复的照明工程,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及电缆、线路部分)的照明工程(满足三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⑾体育场地设施(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单项工程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18洞以上高尔夫球场,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田径锦标赛主体育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万人以上体育场田径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00人以上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和冬季项目体育馆)体育场地设施,6000平方米以上的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单项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地设施(满足四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⑿水利水电总承包和河湖整治专业承包:三公司1年后可以考虑。

第五,机械设备:

申报特级资质已取消设备要求;但申报壹级及以下资质有专门的设备要求,工程局目前的设备配备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各项主要资质申报条件,但需进行认真的疏理与调配工作。

企业资质现状与优化目标分析

略...

7、企业资质结构优化后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将具备直接参与铁路市场投标资格。铁路建设投资逐年常态化(年均4000~5000万亿左右),适合作为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之一;铁路项目评标规则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开标前抽签确定),取消了综合评估法和抽签中标法,对于铁路行业新进企业而言,参与投标并获取中标的机率相对提升,行业突破机会增加。

其次,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在公路行业有望实现“特级+壹级”资质格局。公路市场竞争力大大加强,中标机率提升一半以上,并具备了参与超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竞争资格。

第三,子公司市政公用资质全面升级,全局基础设施类总承包壹级资质数量将大大增加。企业在市政公用领域的市场参与度、覆盖面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建设市场占有率及局部市场的竞争优势。

最后,企业实现“双特级”资质,将与“投融资带动总承包”发展战略双轨并行,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快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拓展步伐;同时,对标国内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分布现状,企业资质级别将会排名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列第二位,顺序第十二位(目前全国81家特一级企业,仅中建股份为“三特级”,北京城建、上海建工、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建工、中铁航空港、中铁十六局、中交二航局、上海宝冶、中国五冶等10家建筑施工企业为“双特级”),企业品牌将真正挤身于国内建筑业超一流行列,资质结构更加完善,市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转型更具实效,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8、结束语:

在城镇化全面快速发展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以建筑为主业的总承包企业,在做强做大本业的同时,积极推动基础设施资质结构整体升级,不仅是企业基础设施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升级、市场竞争实力的增强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有着深远意义。

篇3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project management, more should pay high attention to it, global grasp.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bidding phase of the cost management, then discusses the list and the base price establishment quality control, and further studies at the audit and negotiations, and we hope that this paper on the project managers to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cost management has certain directive significanc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为了保证咨询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目标的实现,造价咨询者应严格按照全过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服务工作内容,在完成正常招标和造价咨询工作,并提供有效、快捷、周到服务的同时,应为投资人人提供全过程服务。咨询人应积极沟通、协调、保持与投资人、“标办”等主管部门等相关方面良好的业务关系,以快速办理招投标相关的手续,保证各项工作节点有序顺利进行。

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咨询人应利用拥有的专家支持系统和丰富的文件信息数据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业务的专家,必要时依托这些专家为投资人提供技术咨询,解决技术难点。造价咨询者应协助投资人将造价咨询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科学分类地整理归档,为投资人今后相类似项目的运作提供良好的数据和经验的支持。

2招标阶段的造价管理

2.1招标操作方面的质量控制

造价咨询者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对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作为招标人希望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合理设定资质条件,以便达到寻求最佳承包商的目的。

通过资格预审这一重要环节的审查和初选,将投标申请人去莠存良,在保证入围投标人数量和质量的同时,还能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保证了下一阶段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整体效率。确定资质的方法和原则并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精确地找准法律依据,当没有明确的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依据时,可遵循相关行业规范甚至行业惯例。结合工程具体规模和内容,从而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而有些服务类别招标时,可能国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资质要求,此时主要应参考行业及地方的规定或标准,同时结合招标人的管理思想和项目的具体需求情况来确定相关的评审标准或条件。

作为招标服务人,咨询者有义务协助招标人正确提出投标资质条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招标人的实际管理思想,综合考虑并确定合适的资质要求,将投标人的数量和质量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是保障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2.2 废标分析与处理

技术废标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某些对技术部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工程招标中,当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某些重大缺陷,而该类缺陷又是招标文件中明确强调必须满足并作为废标条件规定的,此时,该投标文件将按照废标处理。

另外,在设备招标中,投标人报价的设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规格、标准存在重大的偏离,而该类偏离也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属于废标条件时,其投标文件将按照废标处理。一般来讲,对于技术的废标条件,招标文件中都会做非常明确的规定。招标机构可在出售招标文件时,以及现场考察、标前会议时向各投标人着重强调提醒,以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积极协助投资人做好前期各项招标工作,在投标人较少(小于5家)的情况下,尽量防止废标的出现,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3清单和标底编制的质量控制

造价咨询者对应编制完成的清单或标底进行分解,根据咨询机构自身内部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校核,审核工程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对超常规的数据进行重点审核,如计算有误给予修正,如计算无误,分析超常原因,向委托方反映。编制过程中个别、特殊问题处理方法,在编制说明中应详细叙述。每个专业清单编制完成后应由各专业人员互相抽查,以核对工程量的准确度。

各专业清单编制完成互相抽查无误后,由项目经理汇总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发给委托方。招标文件发出后要求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一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疑问提出书面置疑,造价咨询者应针对各投标单位书面置疑问题再审核工程量清单,如有误差,编制修正、补充工程量清单发给各投标单位。至此,在没有后续变更洽商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相应施工图的工程量。

4合同价审核和谈判

造价咨询者应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报价对照标底逐项分析,分析每项单价的人、材、机及费率构成,以验证其合理性;对不合理的项目书面提出,避免施工单位出现不平衡报价。对措施项目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分析施工方案是否合理经济。与施工单位的谈判以事实书面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应事先与委托方商量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造价咨询者须保证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服从于委托方的安排。为项目各专业组设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安排各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对于工程咨询项目(包括招标、工程造价监控、工程结算审查、工程决算审查等内容的项目)通常实行包括项目负责人复核(第一级控制)、专业工程师审核(第二级控制)、总工程师审定(第三级控制)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其中,项目负责人的第一级控制,主要涉及到:复核是否完成了客户委托的全部内容;复核工作过程是否按程序进行,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恰当;复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充分;对造价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是否有说明,判断和结果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5总结

对于建筑工程,尤其是大型、超大型的建筑工程,工程前期的策划、评估、论证和成本造价估算等各个方面是不可缺失同时又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工程造价管理(成本控制)在建筑工程管理的整个体系中重要作用尤显突出。

总之,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管理是关系到基本国计民生的大事情,而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核心,更应在高度上重视,全局上把握。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形式下,寻找有效可行、易操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造价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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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 A

一、施工企业加强资质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资质管理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建筑业企业,若继续维持僵化的经营理念、单一的产权结构和陈旧的运行机制,则无法增强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必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北。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资质管理,可以更加明确企业的市场竞争战略,确定企业市场竞争地位、产品结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科技进步水平、人力资源开发等。

因此,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加快自身结构的调整,推进企业改革。由于建筑业行业特点,产业结构单一,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多数建筑企业都是以相同的组织形式、相似的管理方法、管理水平进行着低层次的竞争。按照资质管理要求,大型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可以对照资质标准,优化资源配置,促使企业在不同序列、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资质上就位,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优势互补,从而形成企业自身特色的经营战略,进行多元化、国际化经营。

此外,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资信融资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工程业绩、信誉等要素,构成了企业的综合实力,而这些也是企业资质要求的条件。企业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满足了标准要求,才能取得较高的资质等级、较宽的资质范围;而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竞争能力,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长远发展。同时,资质管理还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内部施工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外部市场需求的多重性,都对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正是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管理要素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企业注重外在市场行为。如果企业在市场运作中出现劣迹,将被跟踪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动态考核时将被清出市场、重新核定资质或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内强素质、外适市场,始终如一强化管理,不断打造企业良好形象,竭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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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管理

当代的建筑,不管是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或其他建筑,在满足基本的功能需求的基础上,人们越来越多的注重各类建筑的视觉效果,通俗地讲便是该建筑物好不好看。园林建筑更是如此,甚至其视觉的美感、艺术效果己经被拔高到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相较于普通建筑来说,园林建筑的艺术性及文化性色彩很难在设计图纸上有很好的体现,而是需要现场施工人员具备高度敏感的艺术思维来时刻把握建筑的施工方向,才能为园林工程的艺术价值构筑一个实物载体。因此在进行施工时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构建一整套施工管理体系来适应其特殊的要求,而并非简单的沿用通用民用建筑的施工管理体制。园林绿化工程虽是更注重绿化的艺术性及其与园林建筑及其他景观的搭配,但就其施工角度而言,与普通的绿化工程并无太大区别,也无需迸行特殊的施工管理。

2、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

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均对相关的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有一定的要求,这两部分与其他的施工部分共同构建成了园林工程这样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对于施工企业的技术资质也是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对于施工单位分别是建筑资质、绿化资质这两方面的要求,是不能等同而言的。但是,就我国目前园林工程市场的现状来说,部分只拥有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揽包括园林建筑在内的园林工程项目,而仅仅只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也包揽了园林绿化工程等等,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也是制约园林工程当前及今后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

3、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

现阶段的园林建筑工程通常都是采用一般的建筑工程的规范、标准来进行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验收等工作。但实际上,由于园林建筑工程在施工内容、方式、材料等方面与一般建筑工程有着鲜明的区别,因此这种现状并不是合理的,也就需要园林工程从业者、管理者尽快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完善的施工规范、标准。同时不难看出,也正是由于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在各自施工的内容、材料上的不同,因此必然也会执行着不同的施工规范标准。通常园林绿化工程均是参照着绿化种植工程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这也是满足园林绿化工程的需求的。

二、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展方向浅析

正如本文之前所说的那样,园林工程正在进入其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作为园林工程从业者了解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结尾之处,作者也试图通过自身的工作经验及理解,对其发展方向进行浅要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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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注重建筑企业的发展质量

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再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从这一改变中可以看出,新标准更加注重企业发展质量和创效能力。

早在2010年,为引导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增强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国资委便在央企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 EVA)考核,这标志着对经营业绩的考核即将进入以价值管理为主的新阶段。在建筑企业业务规模快速扩大的情况下,所有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业务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建筑行业的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建筑企业更要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打破单一的经营模式,形成立体化、多元化的经营发展格局,不断提升企业的实力和档次,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对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利润、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净资本,进而获得企业资质升级的资格,而不能像以前样只要增加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一劳永逸了,即便企业亏损也无碍资质升级或保级。

专业分包划分更加合理

在新的资质标准中,专业承包资质由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不同的企业在规模、能力和专业领域差别很大,行业要高效有序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各专业版块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发展。专业分包企业要根据市场、自身实力和竞争情况,确定企业的目标市场和业务领域定位,形成不同业务领域差异化发展的格局,减少和避免企业在发展战略上的冲突,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要促进专业工程经营主体优化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重点支持、鼓励和引导综合实力高、专业能力强、工程业绩和信誉好的企业开拓市场;推进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群体,构筑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为基础,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配套协作的供应链体系。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在新资质标准体系下,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和为各自利益而战,限制对项目进行层层转包和分包的行为,促进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同步有序发展。

提高了对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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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当事人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会形成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在性质上是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经开始履行的,也应立即停止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严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均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可见,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因违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和《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有其独特性,内容丰富、复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体分析。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映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

具体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把握。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公司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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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当事人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会形成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在性质上是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经开始履行的,也应立即停止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严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均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可见,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因违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和《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有其独特性,内容丰富、复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体分析。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映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

具体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把握。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公司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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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行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2.1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制度的现状

2001年建设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当时建设部将建筑施工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目前全国已建立7500家左右劳务分包企业,占建筑业企业总数的9.3%,其中农民工3201万人,约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2%,在册劳务人员约290万人,占3000多万建筑从业人员的9.1%。近年来建筑劳务人数年均增长速度达1.6%,高于全国从业人员总数同期增长1.2%的增长速度。因此大力扶持、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是构建科学、合理行业组织结构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保障。

2.2当前建筑市场劳务队伍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劳务队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提供劳务分包服务;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有的劳务作业班组;三是“包工头”带队的零散用工。

2.3目前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3.1与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设部在2001年颁布的87号令《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的概念,并在2004年的一些文件中,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文件侧重点都在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而对于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我国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提出的较晚,全国大部分地区也缺乏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

2.3.2建筑劳务分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

我国推行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时间比较短,相关利益各方的认识不充分,对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处于培育和引导发展阶段,并且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依据自身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同劳务分包企业在场外进行交易,承发包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管,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真正的有形劳务分包市场。

2.3.3符合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我国真正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少,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方面,一些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依据自身的优势参与了中小工程的竞争,占据了巨大的劳务分包市场,而不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与之抗衡,制约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2.3.4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使得建筑业企业在交易时无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无法可依。同时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的建设滞后引起承发包双方场外交易的“有市无场”的局面,劳务分包企业缺乏交易平台,交易双方行为不透明、不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3、政府在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中的作用

3.1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建立建筑劳务长效管理机制的首要任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建筑企业的劳务市场交易、政府的市场监管有法可依。

一方面,要修改《建筑法》中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不合宜条款,促使有实力的大中型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两层分离,加快建设劳务分包企业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参与劳务分包市场的有序竞争。另一方面,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进入界定、资质管理、劳务用工的合同规范、劳务基地建设、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总分包合同管理、劳务分包各方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文件。

3.2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

3.2.1创建交易平台,提供劳务分包信息

通过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的建立,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包括劳务需求信息、劳务队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工程承发包信息、劳动力价格信息等。为总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变目前“有市无场”的局面,为交易双方搭建良好的交易平台,促进交易行为的发生,使总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透明化。

3.2.2实现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有效监管

一方面要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交易市场进行资质登记备案,淘汰那些无资质的“包工头”式零散用工,超资质承包工程等行为,严格了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总包企业必须使用在交易市场进行资质登记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防止劳务分包企业的垫资、施工企业的任意压价、拖欠劳务费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劳务交易市场的建立来规范总分包交易行为,遏制交易双方不签订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杜绝违法转分包、暗箱操作等情况的发生。

3.2.3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拖欠工程款

对于那些没有对农民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的劳务分包企业,由于不符合资质规定,便不能够在劳务分包市场进行备案登记和交易,不能够承接劳务分包合同,这就从源头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还可以通过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审查,发现不同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或者不签订规范的合同,不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等支付工具,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等行为,这样就加大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起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3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

3.3.1严把市场准入关

要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分包施工活动必须进入分包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总包与专业承包企业在从事施工过程中都必须使用符合要求资质的劳务企业,同时也应引导总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尽快实现两层分离。所有劳务企业必须在交易中心为工人办理劳动合同、工资卡和工伤保险等,使劳务分包企业合法有序的进入建筑市场。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必须在各地区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进行场内交易,统一签订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实现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

3.3.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劳务分包不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非法用工行为;转包、挂靠、非法分包行为;用工单位私拉乱招、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违法行为;不对农民工进行岗前职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行为;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无故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款,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除可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通过与企业的不良记录进行挂钩,在相关的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活动等方面进行处罚。

3.3.3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制度

对工程建设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对工程名称、工程承包内容、工程工期、工程所要求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可通过该制度重点审查劳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劳务资质要求,劳务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是否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要求要求等,实现对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动态管理。通过了网上审查的劳务作业信息,可以对劳务作业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推广劳务用工实名制,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姓名、籍贯、工种和岗位证书编号进行网上登记备案,以便进行有效监控。

3.4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配套机制

3.4.1加强劳务基地建设,促进劳务输出

政府部门要选择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建筑业传统特色的城市和地区,发挥本地区的工种优势,加快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促进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的有序有效转移。要给予那些建筑业发达和基础条件好的城市和地区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大扶植培育力度,重点培育一些有特色、有优势、有品牌的示范劳务基地,通过品牌劳务基地和劳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改变建筑业劳动力资源地区分布不平衡状况,局部带动全局。

3.4.2完善建筑劳务培训和技能签定体系,提高劳务输出质量

要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对进城务工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进行引导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安全隐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建筑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文件,合理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在培训资金来源方面,政府部门可投入适当比例的农民工培训经费,并拓宽培训资金的来源渠道。在培训培训渠道方面,要积极同建筑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力量、现有企业培训部门、行业协会的培训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拓宽培训渠道。在培训方式方面,要根据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现场培训和课堂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劳务作业人员实践技能的提高,广泛开展建筑技能竞赛并增加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劳务分包企业输出高质量的建筑劳务队伍。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建筑职业技能签定机构建设,对来自任何培训机构的劳动力进行技能签定,只有通过技能签定的劳务作业人员才能够进入建筑劳动力市场,把握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持证上岗,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符合质量的劳动力队伍。

3.4.3其它一些配套机制

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资质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简化审批程序,随到随批,为劳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劳务分包企业处于培育建设阶段,可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和扶持。鼓励现有的成建制度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引导符合条件的“包工头”通过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或转化为合法的企业职工。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业层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促进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4结束语

对于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建立和培育,各级政府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更是任重道远。如何建立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并对其实现有效的监管,是目前各级政府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志勇. 建立长效管理机智,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J]. 建筑施工,2004,第26卷第2期: 165页

【2】甘术志. 建筑劳务市场现状与合理导向. [J]. 建筑,2004,第8期: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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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城市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城市规模扩建以及老城区改造等方面加大了建设力度,土木工程建设成为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类情况的出现一方面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注人了活力,同时还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实践经验。但从大量土木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来看,很多建筑企业在对土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管理方法不科学,管理意识不到位等,使得土木工程质量出现严重的缺陷,社会建筑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直接隐患。这就要求土木工程监管部门以及工程施工企业认清自己的职责所在,从强化自身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方面来提升土木工程建设的水平,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现实必要性

土木工程不同于工厂生产,工厂生产有固定的厂房和车间,土木工程施工具有一次性和复杂性特点。建筑土木工程在施工中不可能拥有工业产品的生产中应用的成套的生产设备和比较稳定的生产环境,很多的偶然性因素都影响着土木工程的施工质量。

土木工程施工现场是露天工地,受地质、气候条件影响非常大,施工周期也会由于其他原因被拉长,各工种间交叉及穿插作业的情况比较普遍,各种工序的交接及中间产品等非常繁杂。若不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检查,只依靠事后的观察和调整,无法进行有效判断,从而难以保证土木工程施工质量。以上种种因素对工程质量都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管理问题

土木工程施工中的质量体现就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核心部位,土木工程施工质量对于工程建筑整体发挥其基本效能具有直接的制约性影响,并且对工程建筑内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当前阶段,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土木工程建设已经屡见不鲜,市政建设中对于土木工程施工队伍的资质要求和素质要求方面存在较大的偏差,导致土木工程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技术缺陷,甚至一些不具备土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使建筑质量远远达不到基本质量要求还有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控制施工成本,在施工材料的选择方面使用劣质低价的材料,使得建筑物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施工的工程师、项目监理、技术员等必须具备专业化的施工资质,然而我国在进行全方位大规模土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表现出施工监理人员的缺失,具有专业化的施工监理人员“供不应求”,一些小监理公司通过挂靠大型施工企业,在不具备独立工程监理资质的条件下参与工程现场的施工监理,一些监理人员工程施工技能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无法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对工程质量做到全方位监管,使得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却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监理市场秩序混乱,无法对土木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管。

三、土木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建议

(一)建立健全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土木工程建设需要从工程效能的提升方面来提升工程质量的基本管理要求,理论上对于土木工程施工建设的基本要求是降低工程成本投人,采用多元化工程管理方法,完善工期衔接等方面。因此,土木工程施工的过程必须在项目施工之前充分做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从制度方面约束土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应基于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方针政策,实施可行性分析,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将质量体系作为施工全过程的内部行为准则,并予以坚决贯彻落实。

(二)加强土木工程施工环境的具体建设

土木工程施工过程应当重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以合理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土木工程施工对于施工区域附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方面的影响。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培养科学合理的施工理念,对环境因素的两个方面进行重点防治一是外部环境对于工程质量影响着其中包括天气因素、季节因素、交通因素等情况对于土木工程施工条件造成的影响,切实做好“因地制宜”的特殊环境防范措施,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特殊情况应急预案的实施。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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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制的实施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但是代建制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缺少足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体系。推行建设工程代建制中,在法律保障、市场准入、收费标准、风险分担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随着项目的运作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代建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现阶段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代建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如规划、财政、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

青岛市于1997年和2005年先后下达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通知》、《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文件中规定了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但因相关部门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代建制并没有在政府各部门达成共识。例如我公司代建的商丘路等项目在办理施工手续时,虽然代建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等手续齐全,但市政管理处及质监站并不认可我们,而要求委托方(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出具书面委托;在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划拨时也遭到类似困扰。

(二)资质、资格要求无专属性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地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以至目前代建行业鱼目混珠,许多设计、监理、造价、招标甚至施工单位都有做代建的意图,到底什么单位才能做代建人,一直争议不断。

而且目前不少做代建资质的企业,是隶属于某一个政府机关,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机构的原班人马,对外挂出一个具有企业性质的牌子而已。将极大的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6月2日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中规定以下单位可以做为项目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房屋建筑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建筑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质、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市政公用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质、市政公用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壹级及以上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园林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可参加单独园林绿化项目投标。

以下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1.市政府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政府投资公司;

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且仍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

同时还要求以上单位需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虽然文件中对资质要求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但该要求同时反映了代建只是房地产开发、施工、设计、监理、工程咨询、造价、招标、施工等业务的附属品,也可以说是整个建筑业的附属品。代建没有属于自己的专项资质标准,同时从业人员都是从代建单位其他业务中临时拼凑、组合起来的,无专属上岗资格要求,团队建设无从谈起。没有专属从业资质、资格要求,代建市场无法持续、健康发展。

(三)无收费标准

青岛市代建市场中项目代建费目前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青财基【2003】78号文)执行,即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但建设单位管理费并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费率偏低。同时,也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取费下限,所签订的代建合同普遍存在承担义务多、收费少、管理责任大、权利小等情况,造成了代建单位责权利的不对等。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使代建费用一降再降,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

(四)风险分担不合理

目前代建合同尚无格式文本,对代建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承包合同”仍存在争议,但实践中存在风险被代建单位过度分担的情况。如前期准备工作中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运用代建制后,则变为代建单位完成此项工作,作为企业,往往是举步维艰的,并且在企业行为下,花费在房屋动迁的费用相对以前可能要多出许多。若把该风险全部由代建单位分担是不合理的。

代建的风险较大,甚至比施工承包的风险还大,因为施工承包只是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而代建既包括施工过程中还包括前期准备。如我公司代建的安达路经济适用房配套工程因项目委托方在立项、规划时做得不到位,在办理完招投标及施工手续进场施工时,周边居民阻挠施工,随经多方协调仍未达成一致,该项目至今搁置。给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代建合同中还存在项目节余资金约定归委托方所有或约定不明确,而超出概算的投资,代建单位则要全额赔偿等不对等约定。

二、解决办法探讨

(一)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问题,如责权利不分、项目实施主体不清等,主要因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确,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代建制项目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将委托代建后的责权利转移给代建单位,确立代建单位的主体地位,也为代建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政府应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环保、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制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对代建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给予支持。

(二)建立代建资质、从业资格的标准和要求

相关部门应参照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造价、招标等成熟行业,制定代建专属的资质要求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设立等级划分,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把代建业务提升到与其它建筑行业平等的地位上,才能体现代建制的重要地位,才能利于对代建企业的管理,利于代建行业的发展,利于真正发挥代建的作用。

(三)制定收费标准

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应进行市场调研,针对代建行业的服务特点及服务内容制定符合市场行情的收费标准,提高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促进代建良性发展。

(四)风险控制应按照合理分摊、共同分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