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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改进网络建设”和“加强财税改革”。201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这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论研究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电子商务涉税特点及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构拟的空间和媒体,以数字的形式表达各种信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三种形式。具体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虚拟化。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依靠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业务,这是国家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举措。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虚拟化、无店铺经营化使税务登记的效力大大减弱。第二,零售扩大化。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在征收上采用“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而网络交易中,生产商可以直接零售给最终消费者,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为了得到更多优惠而不索取发票,这样就瓦解了现有征管体制的计税依据,成为偷漏税的根源。第三,产品无形化。当下的消费者利用网络不单单是购买有形产品,更多的已转向电子读物、信息服务、软件、音乐等无形商品,这种方式下对于税种的甄别带来很大困扰。第四,支付电子化。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支付脱离了银行的监控,财税部门更是很难获取纳税人资金流信息,从而助长了企业偷漏税的气焰,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流监控的缺位。第五,资源信息化。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的贸易活动,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贸易全球化的,它不仅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对全面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带来了发展机遇,推动了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传统企业开始大规模入住网络市场,网络消费者也已经成为我国网民新的主体。
从数据看,我国互联网应用整体显现出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显著趋势,根据商务部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期末,我国网购规模有望达到三万亿元,约占零售市场总额的10%。从国际角度看,2012年中国网购比例与美国、德国、法国相近,美国电子商务渗透率从1.3%提高至4.3%用了十年时间,而中国从1.2%上升至4.2%只用了短短四年时间。可见,我国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与此同时,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的制定则相对滞后,这个巨大的交易市场还未纳入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失,导致经济发展与税收发展极度不协调,网络交易税收严重流失。电子商务犹如一把双刃剑,给人类经济社会带来的革命是全方位的,如何对它有效监管,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国际贸易间的交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缺失
1.税收要素难以确定。首先,常设机构不清晰。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从该国取得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此企业进行征税管理。电子贸易超越了地域界限,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纳税主体不够清晰,并且邮件地址、网址与产品供应商未存在必然联系,难以根据地域管辖权进行判定。其次,交易发生地不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不受或很少受到地域空间限制的特点,致使交易发生地的确定产生困难。最后,课税对象不明确。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实体商品的劳务收入、销售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均规定了不同的税种。而网络交易通过互联网将交易信息以数字形式传递,省略许多传统贸易中的纸质凭证和单据,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愈加模糊。
2.税收管辖权模糊。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网络贸易使跨国经营收入征税问题不单单局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更多的集中到对交易所在地难以辨别的问题上,容易使各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发生争议。
(二)电子商务税收执行困难
1.传统税收管理难以执行。首先,税务登记与之不相适应。网络贸易中,众多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推办或不办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源管理的缺失,导致整项税收工作的失控;其次,计税依据难以确定。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有形的各类报表、凭证、账簿为基础,由于因特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税收工作所依赖的纸质文件销声匿迹,原有的审计方法无所适从,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依据;最后,传统对外贸易税制不适用。在我国,进口货物需要报关查验客户身份及商品详细信息,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如若按传统方式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管理,极易造成逃避进口关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2.传统税务稽查难以实施。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纳税人的真实有效地合同、票据、账簿、单证等为计税依据,但是网络交易为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难题:首先,收入难以界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需要通过发票、账务、会计凭证来计算,而在电子交易中,买卖双方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而这些数据可以修改,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其次,随着电子银行支付手段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导致本应征收的各类税种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来隐藏所有信息,这使税务部门搜集信息更加困难。
(三)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互联网以其便捷性、高流动性的特点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使得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控变得更加困难。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任意选择在低税国或避税港设立服务器站点,进行销售定价,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嫁到低税国和免税国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随着银行网络化、电子货币及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跨国公司内部网络给税务部门确定某项交易的内容和性质增加了很大难度,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判断一项跨国网络贸易的真面目。
三、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引起全球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都展开激烈的讨论,并出台了各自政策。
(一)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欧盟认为税收体系应具备法律确定性,为了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和避免不公平竞争,不应承担附加税收,应不断完善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促进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协调发展。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三)新加坡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新加坡明确对电子商务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主张。只要是在新加坡境内运营的企业或个人均应缴纳所得税;无论其销售方式是何种形态,只要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经营人员,均应征税;凡在本国登记的经营者,除了提供零税率的劳务外,一律按3%的税率缴纳货物劳务税。
总体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各个国家、组织或多或少地在这种开放性经济结构中获益,但由于各区域间、国家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即使在同一个税收政策原则下对各国也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对原有税收分配结构做出适当调整。发达国家作为技术产品的主要输出国也出现了不同态度,主要分歧就在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达成一些共识: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加强国际间沟通交流;避免多重课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等。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首先,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相关部门应在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税法条文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各项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为主体的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税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对网络环境下电子税务登记进行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地纳税申报方式。再次,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细则。对“电子货币”、“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网络经营方式有明确规定,为网络贸易的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协调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经济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和谐发展的新环境。
(二)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间应遵循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的便利、节约和高效,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因此,在兼顾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基础上,可以针对企业通过网络提品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单独核算的业务,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提高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大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等,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传统税收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需要,电子税务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应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和管理电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税务机关创新征收手段的必然选择。第一,实现信息化发展步伐的统一。大力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系统,进一步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第二,统一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相对合署办税,建立国、地税之间业务沟通协作的长效机制。第三,尽快研发出与电子商务管理相关的技术平台,完善电子税收系统,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提高税收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培养“网络时代”复合型税务管理人才
首先,构筑科学的人才整体配置体系。根据人力资源评估和不同岗位需要的工作量,从全局观念出发,注重整体利益和各层次功能的有机配合,使其类型互补、才能互补、知识互补、性格互补、年龄互补,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其次,拓宽用人渠道,增添队伍活力。在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下,积极探索聘用制、雇员制、合同制运行的经验和作法,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思路,并有效缓解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紧缺的压力。再次,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能力培养。使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趋同一致,让干部职工能看到自身价值和责任,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后,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的长远规划,做到只能让人等工作,不能让工作等人。总之,税务部门应依托互联网时代,加大现代化科技投入,培养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外语及电子商务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将我国税收事业带入崭新的“电子时代”。
参考文献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二、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开放性和流动性给世界各国(地区)税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也越发严重。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都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利益的考量,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持有各自的观点和立场,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征税实践,形成了如下经验。
1.确立电子商务征税税制
一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税收中性原则,充分肯定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商品销售和劳务收入等征税范围,包括软件、音像制品、游戏等在线数字产品(除美国外)。例如,美国大多数州及许多城市的政府向电子商务消费者征收地方销售税;印度于1999年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5)。二是世界各国将电子商务税收纳入现行课税范围,并未开征诸如“现金流量税”“比特税”等新税。欧盟于1998年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成员国居民网购商品或劳务的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又于2003年规定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欧盟主要是拓展了增值税制,平衡了欧盟居民企业与非欧盟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2.建立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欧盟、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在应用电子发票,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各国(地区)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2004年1月1日,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正式生效实施,建立起了适用于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发票开具平台,极大促进了发票从纸质向电子化过渡。新加坡的电子发票工程在2006年启动试点,2008年开始向经营者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系统,并于当年11月实现全面覆盖。中国台湾地区采取“自愿试点、分步推进、政府配合社会”发展电子发票,以社会力量为主建设的加值服务中心;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纳税人利用加值服务中心可以获得发票汇集、分析利用等加值服务。
3.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
传统纸质发票征税的关键环节是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主要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业务流程,由于部分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又出现了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等方式。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境外大多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在交易支付环节进行税款的征收。例如,美国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由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子商务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但当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位于不同州的时候,要求电子商务税收由消费者所在州征收,电子商务企业有代收代缴该税的义务。欧盟成员国开发了一款集电子商务和自动扣税于一体的软件,自动分离购物款和税款,将购物款划到公司账户,税款划到税务部门。
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能够促进消费、增加就业、鼓励小众创业和大众创新、降低流通成本、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而,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出台一些保护和扶持政策。例如,美国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多次延缓对在线数字产品进行征税;欧盟对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日本给予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优惠政策。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设计
1.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发票征管架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2011年7月的《中国电子发票蓝皮书》认为电子发票是指交易主体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税务机关赋码,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其他电子方式开具、传输和接收并反映收付款的电子凭证。项目组认为,电子发票是发票的新型电子载体,由税务机关进行电子赋码和电子签名,并统一发放使用,通过网络加密存储、开具和传输,能真实反映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活动,可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以及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电子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全程无纸化、可追溯性、不可抵赖性等特征,天生吻合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项目组采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主要以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为中心(具体架构如图1所示),前端连接电子商务平台,延伸至电子商务企业(B店和C店)以及消费者;后端连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计系统、金税三期系统以及金库系统,并与认证中心相连。
2.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类型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类型,纳税主体主要分为B2B经营者、B2G经营者、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本文主要对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纳税主体予以说明。一方面,B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企业或公司,一般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类交易的过程可追溯,纳税证据便于收集,交易量大,单笔交易额较低,但是由于C方客户群数量巨大,所以累计交易额不容忽视。另一方面,C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拟注册的个人,少部分已经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大部分是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虽然其交易的规模较小,交易金额较低,但是交易频繁,累计交易额仍不容忽视。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流程
利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业务流程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环节。在征管架构图中,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要求纳税人进行虚拟注册或临时登记,能够为受票人提供发票查验、核销、入账等功能,为消费者、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提供联网查询发票信息的功能,满足受票人验证发票信息真实性需求,支持多样化的查询渠道接入,减少虚假发票、大头小尾票等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能提供财务软件将电子发票转换为电子凭证的通用接口,方便消费者获取发票后简单、快捷、安全的进行入账报销。总之,该架构可以从全数字化角度加快发票的流通,消灭纸质发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PKI技术签名和加密,从而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和税收征管各方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能够无障碍地交换和应用。
4.电子商务税收的委托代征方式
项目组认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的资金结算子平台,利用银行或第三支付机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进行委托代征,更能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客观现实。具体方式为税务机关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书,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税收的委托代征人,监控与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等三方的交易资金信息,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把握整个税收的关键和核心环节。该委托代征方式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整合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可以摆脱交易分散化困境,简化税收征税流程,有效分配各级财政收入,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和高成本问题。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以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成效。如“猪八戒网”的交易采用传统发票和电子发票并存的办法,每月开具3000~5000张发票,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开具电子发票3381张,其中自开电子发票1886张,代开电子发票1495张;同时,珠海魅族手机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开展电子商务,共开具电子发票98107张,开票总额约1.48亿元。结合试点情况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尽快形成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空白。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这些税收征管办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课税对象、税种、纳税流程、征管机构、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系列问题。二是补充和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发票的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网上开店的实际交易环节,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征税不相适应的地方,在电子签名、会计账簿、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三是修订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可以将电子商务纳入此次增值税的扩围之内,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以解决直接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模糊的难题。
2.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无纸化,需要构建综合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以电子发票打通征税流程。一是建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证中心。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建议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纳税主体认证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案和加密技术确定唯一身份识别码,编制纳税号,为每个纳税主体实行数字身份认证。二是推广实施电子发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依托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在进行网上支付时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建立一个“生产商—零售商—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共同支持和使用的电子发票规则和技术平台。
3.出台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以培育电子商务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和发挥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的重要民生作用为导向,制定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首先,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委托代征/代开佣金比例,以便提高委托代征人的积极性。其次,税收立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消费者抽奖制度以及扩展电子发票的中奖范围和受众数量、加大奖励力度,甚至设立大奖、巨奖来激励电子商务消费者主动索票。最后,结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行业、区域的不同划分,对主动缴纳税金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制定合理的优惠额度和信用评级。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163-03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15-02
1 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 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 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 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 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 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 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 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4.3 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 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 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一、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电子商务征税经营者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平等性。征税的普遍性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法对纳税主体平等适用。征税的平等性体现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水平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负,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负担能力不同的人税负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允许某些市场主体存在税收流失,实际上是对其他依法纳税的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竞争,将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与线下实体经营无本质区别。因此,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1]。此外,为了避免因为税收征管加重电子商务行业的负担,影响电子商务产业的正常发展,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另开设新的税种,这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二、明确电商行业的课税主体及课税客体
1.明确电商行业课税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税收征管将实施全面的事前准入监管,原先以自然人名义开设的网店,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纳税的情况不复存在,个人经营网店不再是法外之地。今后凡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将和线下商务主体一样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进入市场监督的范畴。但为了照顾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不纳入市场登记管理的范畴,但何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电商法》未给予明确规定,需要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予以明确说明。然而第十一条又规定了“上述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从上面的法律条文阐述中,可以看出此次国家对电子商务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态度,即“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明确电商行业课税客体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2]。
三、贯彻“以票控税”,加强税收监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无论单位或是个人,无论是线上经营还是线下交易,在经营、交易活动中都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应当开具发票,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互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纳入“以票控税”的范畴,同时明确了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非法外之地,为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加强监管。
四、推行“信息控税”,明确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时需要履行的两项税收义务:第一,《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第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有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3]。此外,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电商平台没有履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信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将依法对电商平台予以处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模式[4]还是以传统的“以票扣税”“以票控税”“以票管税”为主,发票的管控成为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关键手段,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不仅仅为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平台交易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我国税务机关由传统“发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向适应数字经济、虚拟经济模式下的“信息管税”征管模式的转变。未来对于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不再完全依赖发票信息,通过获取电商平台上的销售数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的销售情况一目了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发展齐头并进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57-02
1 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来商业价值的巨大增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在线人数达3.84亿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 2%。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支付安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消费者支出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首选。现我国电子商务事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目前以每年高于70%的速度持续增长,预计到201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15万亿元。
2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瓶颈
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需要合适的相关法律环境为规范这些商业活动提供支持。一方面,商业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
税法作为支持国家税收实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但是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份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
3 各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3.1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3.2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3.3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中国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
总结来说,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大致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3.1.1 “零关税”主义
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贸易形式,能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现在电子商务并不成形,对其征税必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其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多种行业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现有征税渠道对其他相关联行业征税来进行。
3.1.2 征收新税――以“比特税”为例
此方案主张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c)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威胁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将在电子商务中自白流失。目前,国际上对比特税方案颇有争议。
4 中国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至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
在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从事着电子商务的活动,他们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5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5.1 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
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用再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
5.2 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税收征管需要有一定的对象,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做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实质性,交易活动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就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
5.3 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经营贸易额通过网络形式进行流通,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5.4 稽征管理带来难题,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使得传统的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得现行税基受到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为大多数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税务机关无法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准确征收,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5.5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贸易活动在很轻易间跨越了国际界限,使得来源地的判断发送争议。
6 中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思考
6.1 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制度
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税收改革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性,特别是在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和劳务等关系到税收征收的界定对象。重点修改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明确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目纳入相关的改革制度中。
6.2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
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无地点化的特性,应该在税制改革别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进行重新界定,以规范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6.3 针对管辖权冲突的问题,采取居民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税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改革
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来商业价值的巨大增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2009 年中国在线人数达3.84 亿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 500 亿,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2 。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支付安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消费者支出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首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事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每年以高速度持续增长。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瓶颈
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需要合适的相关法律环境为规范这些商业活动提供支持。一方面,商业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
税法作为支持国家税收实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但是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分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
三、各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1.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2.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做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3.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中国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
总结来说,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大致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1)“零关税”主义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贸易形式,能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现在电子商务并不成形,对其征税必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其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多种行业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现有征税渠道对其他相关联行业征税来进行。
(2)征收新税———以“比特税”为例此方案主张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c)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威胁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将在电子商务中自白流失。目前,国际上对比特税方案颇有争议。
四、中国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至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
在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自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从事着电子商务的活动,他们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五、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1.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用再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
2.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收征管需要有一定的对象,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做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实质性,交易活动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就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
3. 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经营贸易额通过网络形式进行流通,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稽征管理带来难题。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使得传统的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得现行税基受到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为大多数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税务机关无法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准确征收,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5.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贸易活动在很轻易间跨越了国际界限,使得来源地的判断发送争议。
六、中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思考
1. 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制度。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税收改革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性,特别是在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和劳务等关系到税收征收的界定对象。重点修改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明确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目纳入相关的改革制度中。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和常规商务之间存在一定差别,进而对原有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正是由于税收征管体系存在漏洞,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情况十分严重。点阶段,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发展建设过程中首先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和常规企业相比较,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并未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公众舆论内,并不存在电商征税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建设的媒介,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上面所产生的收入,都必须按照我国税收征管体系进行有关税款加纳。即便是这样,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税收疑难情况。
二、电子商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遵循税收政策及税收职责指标标准,同时也是税收征管工作落实的主要思想。从现代经济学理论层面来说,笔者暂时将税收原则划分为两种类别,分别为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电子商务由于处于虚拟状态下开展,具有较强流动性,这就造成消费者在网上效益过程中基本上采取匿名方式。与此同时,生产者位置非常容易隐蔽,税务当局无法对电子商务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会出现大面积税收真空内容,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传统计征体系和计征手段的不适应
其一,原有税收征收方式无法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全面跟踪,了解电子商务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产品信息进行远程监控,并且采取传统登记方式在税务部门进行记录,后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税收征收难度较高,非常容易出现漏税或者是漏征情况。
其二,税款在征收过程中,需要有关凭证及账册进行核对。为了能够对纳税人收入及费用进行申报了解,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财务部门需要保留有关会计记录,进而方便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纳税人传统会计记录上,主要采取书面记录方式。但是,电子信息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在互联网大体背景之下,产品交付、订购等流程都可以借助网络开展,无纸化水平显著提升,交易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及销售凭证,全部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储存。电子凭证内容修改十分容易,同时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交易内容及性质分辨难度显著提升。
2.利用网上银行与国际避税地逃税
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有效推动电子支付系统成熟,数字现金及网上银行在推出,跨国交易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大幅度降低,和我国所能够承受的成本水平基本相似,大部分商业银行逐渐开通了网上银行,并且网上银行设立在国际避税地。正常情况下,国际避税地主要表示地区为了能够吸引更多外来资本,引进最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外来企业并不需要缴纳部分税款,或者是缴纳税率减低,进而造成投资者并不需要承担有关税负。网上银行已经成为税收征收者获取税收主要途径。
3.利用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逃税
纳税人在交易信息隐藏过程中,可以采取授权或者是加密方式。加密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虽然有效提高了信息安全性能,但是同样也为税务工作人员了解交易信息造成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需要在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采集纳税人交易信息内容,工作难度较高。在这种背景之下,原有征管及检查方法就陷入困境之中。
互联网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电子商务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可以突破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原有贸易行业所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体系之下,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国内贸易发展和跨国贸易也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很多跨国贸易在落实过程中,甚至并不需要接受海关部门的专门检查,贸易开展灵活程度较高。主要原因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征,突破了传统贸易地域上的划分,同时也为躲避关税提供了一定机会。
三、参考国际电商税收政策,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上各个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如下:
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非法竞争。
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⑺敖鸺迫胂?费者应缴税款总额。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
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在澳大利亚网上购物之后,买家会收到电商发来的收据,收据中注明政府扣税的情况。
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
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新制度下,企业所在地无论在哪儿,只要购买商品者身处国内,将一律征税。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面所取得的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完善。我国电子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准则:
1.保证国家税收主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必须对我国税收主权进行维护。
2.税收公平公正。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必须采取和常规商务贸易相同的政策,严禁由于电子商务贸易具有虚拟特征,为电子商务制定特殊征税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让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压力和自身经济收入相平衡,降低纳税对纳税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在借助互联网优势情况下,加速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现代化发展,最大程度提升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效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并且对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成本进行考虑,保证税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
4.税收中性原则。原有贸易和电子商务之间在本质上面并不存在任何显著差别,所以在征税过程中,应该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做到一视同仁。电子商务在征税过程中,并不需要制定全新税种完成征税任务,只需要对原有贸易税种内容进行修改,保证其与电子商务相适应,进而保证电子商务征税对市场发展及资源分配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财政收入原则。税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需要保证收入稳定并且合理,让税收和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相一致。电子商务在发展建设过程中,自动增加税收收入,并且以此作为基础条件,采取从轻征税方式。
6.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跨越国境,难征难管,因此,国际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另外,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冲击原有的国际税收原则,如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界定、所得性质的划分以及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引发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各国间因税收争议而引发的矛盾与摩擦日益明显与复杂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设想
1.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其一,完善登记制度。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是互联网快速发展之下的产物,所以有关网络交易部门需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门手续登记途径,税务机关为电子商务颁布数字身份证明之后,电子商务在运营过程中,全部交易流程都依托数字式身份证明开展。只有做到这样,税务部门才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信息进行了解,掌握税务征收有关资料,从网络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进行掌控。电子商务企业要是同时进行实体店铺运营,可以按照一个纳税数字式身份合并缴纳税款。
其二,提高电子网上申报工作质量。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为税务部门提供劳务、服务等方面的电子申报,同时为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保证电子申报内容真实性,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对相关账目内容进行审核。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对接,?κ?据传输格式、传输频率及传输控制多方面内容进行调整,构建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传输机制。在涉及到税收电子申报数据上面,需要对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合理的时机,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控制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器的方式,获取税务连接及银行连接,进而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进行全面动态监控。
其三,推动银税工程落实,增加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税务机关需要与银行深入合作,为企业提供网上税关业务。电子商务企业全部资金周转,都需要经过网上税关业务审核,在这种情况之下,税务部门就可以通过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监控的方式,了解企业交易信息。税务部门需要定期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开展深入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在税务工作内的作用,严禁出现税收流失情况。
其四,提高税务工作团队素质。税务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增加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并且了解税收工作内容,能够完成税务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征税工作,提高自身技术人员数量。与此同时,税务机构应该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商务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税务团队素质,为电子商务征税工作提供高水准税务团队,保证征税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中新型纳税依据的法律地位
(1)确保统一的电子发票的使用。第一,承认电子发票等票据的法律地位。第二,统一电子发票的格式,明确电子发票的签发与认证。第三,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保电子发票在交易环节中的应用。
(2)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数字签名,一方面是网络交易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交易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来证明电子纳税依据等材料的合法性,从而作为纳税的依据。
(3)对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作出统一的要求。譬如要求保留交易中一些关键环节的电子信息,如网页截图等,留下审计追踪线索。要求对发生的网上交易在网下正常记账,对电子发票、凭证、账簿和报表等定期打印保存。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1 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 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 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 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 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 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 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