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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公司工作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09 00:19:26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1

一、AB公司概况

(一)AB公司简介

AB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200亿元。主业范围是粮油仓储、加工、贸易及物流,仓储技术服务与研究。AB公司实行“三级架构、两级法人”的垂直管理体系,“三级架构”即总公司、分公司和直属库,其中总公司和直属库为独立法人。

(二)AB公司组织结构

1.总公司

总公司对直属库的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公司总部设有9个职能部门,总公司在全国设立了24个分公司和4个子公司,上收及划转了251个直属库。

2.分公司

总公司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设立了24个分公司,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派出机构,经总公司授权代表总公司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和直属库。

3.直属库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AB总公司陆续划转上收了251个直属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其领导班子、国有资产和财务。直属库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直接从事中央储备粮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

二、AB公司直属库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一)粮食采购

各库的粮食来源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库执行各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入库文件收购,另一部分则是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采购环节的内控体现在粮食质量标准和入库前晾晒标准两方面。

在粮食采购的质量要求上,各库要进行粮食成熟年限的检查,储存时间要求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区别,长江以南地区时间偏短,长江以北地区时间较长,食油1至2年,地下库粮食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适当延长。若经粮情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一律上报反映情况,并立即停止粮食的收购。

从农户手中收购余粮时,除了要按各库收购粮食基本标准进行粮食储存年限的检查,同时要检查粮食中水分的含量和杂质的含量,及时进行粮食的化验,检验化验人员通过仪器检验和感官检验确保收购粮油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化验结果将粮食分等。

确认收购后,所收粮食必须经整晒达到国家标准后才可以入仓库储存。不具备整晒条件的库点,入库粮食必须经二次整晒达到国家标准才能入库。

(二)粮食入库

粮食入库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如下6个环节:

第一,接收上级指令。各直属库接到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入库文件后,由综合科制定具体的入库计划和接收方案,并将信息传送给财务科、仓储科等。财务科、仓储科、资产管理科等做好资金、粮油接收人员、仓容、设备、器材等准备工作,调校各种检验、计量仪器设备,确保有效使用;批量采购时购销业务科填制入库通知单,负责通知仓储科、资产管理科等相关科室到货信息。

第二,粮食进门检查。送粮车辆到库,购销业务科的登记人员填写直属库调入粮油登记簿,对售粮企业或个人、到库时间、运输工具、车号、承运人、发货明细表号等情况进行登记。购销业务科业务员卸车前和卸车时应进行车体状况检查,例如苫盖有无异状、粮油有无漏雨、水湿、被盗、异味等情况,在卸车过程中检查粮油装具、铺垫物、缝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撒漏、破损、污染、生霉变质及虫粮等情况,并登记作业记录。若发现异常情况则上报购销业务科科负责人和仓储科负责人。

第三,粮食质量检查。仓储科的保管员在粮油入仓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入仓,并及时通知计量检验人员,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经过二次检验,确认粮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购销业务科联系供应商协商处理;卸车后科室主管领导根据卸车前仓储科计量检验室的检验结果,按照粮食质量及水分的不同情况分别下达过筛、码垛及晾晒或烘干作业的指令。在作业结束后,保管员应及时通知仓储科计量检验室进行水分检验。检验员出具储备粮整晒检验报告,经检验员检验证明质量符合储备粮入库标准后方可入仓。

第四,粮食信息核对。购销业务科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计划入库情况编制入库通知单,传递给检验抽样人员,由抽样人员及时登记直属库调入粮油登记簿并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将所抽样品与直属库粮食样品标签送交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员按检验结果开具检验单并签字,检验主管对检验单复核后签字。检验单应及时送达仓储业务科和客户。如存在异议,应及时重新抽样进行检验。仓储业务科保管员在卸车过程中发现粮油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检验员复检,最终结果以复检为准。

第五,粮食验收入库。司磅员根据地磅计量数据填写AB公司直属库入库磅码单,计量数据未经授权不得修改。直属库入库磅码单在经过计量主管审核后方可送达相关科室。保管员负责卸车时与发货明细表上记载的粮油品名、件数、重量等进行核对,查清有无错发、短件亏量等情况。仓储业务科业务信息录入员审核每日计量检验人员出具的直属库入库磅码单、直属库粮油质量检验单和司磅员每日汇总出具的入仓日进度表,若无异议则将信息录入微机中形成入库凭证。若有异议则反馈给计量检验人员。

第六,粮食信息登记检查。粮食入库结束后,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就要对粮食的数量以及质量进行核对,若出现数量与原始凭证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相关调整。直接向农户收购的,财务结算员依据直属库入库磅码单、直属库粮油质量检验单,核对无误后,购销业务科开具粮油收购发票,并将粮款付给售粮人。

(三)粮食保管

粮食仓储保管流程的管理基本要求是 “一符”、 “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中央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四落实”是指品种落实、地点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

第一,进行定期粮情检查。保管员负责粮食在储存期间的安全并严格按照《AB直属库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粮情检查,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重点检查粮食的温湿度、水分、虫霉鼠雀等情况。检查后保管员负责将检查结果登记粮温检查记录、粮情检查记录、虫情检查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至仓储业务科主管,仓储业务科主管如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第二,粮情检查情况处理。检验人员每年3月和9月都要对库存中央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继续储存的中央储备粮,要及时向分公司提出轮换建议。若发现虫情,保管员负责填写直属库危险作业申请单(熏蒸审批单),送交仓储业务科主管,由仓储业务科主管核实虫情后,在直属库危险作业申请单上签字,并签发直属库危险作业许可证。库主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薄上签署意见。每次雨雪等恶劣天气前后,要组织人员做好预防措施及粮情检查工作。

第三,定期粮食盘点。保管员每月对所管仓位储备粮油进行月度盘点,一般以当月月末为时点。盘点中由保管员实施清点工作,统计员进行监盘。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结果编制直属库粮油收支库存月报表,并由保管员和统计员签字确认。仓储业务科主管组织安排各组保管员进行储备粮油年度盘点。由保管员实施清点工作,统计员进行监盘,同时财务科、仓储业务科应组成检查小组对库存粮油进行抽盘。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结果编制盘点明细表,并由保管员、统计员和检查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粮食出库

粮食出库的环节包括三项内部控制措施:

首先,接收通知并做好出库准备。各直属库接到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库文件后,由综合科制定具体的出库计划和出仓方案,并将信息传达到财务科、仓储科。相关科室做好人员、器材、资金的准备,在购粮单位到达后,签订AB公司粮油购销合同。

其次,单据传递与粮食出库准备、购销业务科收到财务科传递的收款收据后,通知仓储业务科,由仓储业务科填制中央储备粮油出库计划安排表,负责通知各相关科室(购销业务科和资产管理科)出库信息。检验员对出仓粮食进行检验时,出具粮油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备查,第二、三联分别送交监管科、购销业务科各一份。购粮车辆到库,购销业务科的登记人员验证已支付定金或售粮款票据后,填写直属库调出粮油登记薄,对购粮企业或个人、到库时间、运输工具、车号、承运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出库数量实行总量控制。购销合同执行完成、售粮款全部到账后,财务结算人员根据直属库出库磅码单、直属库粮油质量检验单、中央储备粮油发货明细表、中央储备粮油购销合同,开具粮油销售发票。

然后,粮食出仓。出仓过程中,由保管员、司磅员、购销业务科主管依据中央储备粮油出库计划安排表和直属库出库磅码单,对出库粮油进行总量控制,并在直属库出门证上签署意见。粮食出仓后,相关人员要及时核对出库粮食总量。当实际与记载数量不一致时,对确因保管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合理损耗,要及时填写直属库粮油溢损报单,并按规定调整账卡。

最后,粮食离库,信息登记记录。直属库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运输责任。运输车辆装车完毕,仓储科保管员进行封车检查,由购销业务科开具出门证,写明车号、品种、件数、购粮单位或个人。库外交接人员检查封车情况,司磅员进行检斤,出具粮食出库计量单,购销业务科业务员根据粮食出库计量单开具出门证,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相关科室汇报处理。

三、AB公司直属库存货内部控制分析及启示

(一) AB公司直属库存货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可供借鉴之处

1.三重质量控制

在粮食采购方面不仅要求通过检验人员对粮食质量的化验,而且在粮食进门入库前,抽样员还要对刚购进未入库的粮食进行抽样化验与检测,粮食入库后,检验员不定期对粮食质量进行抽查,每月对粮食都要进行一次通风作业与粮情检查,对于发生的霉变与陈化的粮食能及时地了解情况,同时按时进行通风、熏蒸、防虫等作业,切实保证了国家粮食的质量与安全。

2.各部门信息沟通顺畅

仓库保管员将粮食入库后,财务科、仓储科、综合科都会将这笔业务的数量、质量、保管仓位等重要信息记入各类账户上,在粮食保管过程中,这三个部门每月终了都会对粮食进行三账核对,确保粮食的保管安全。

(二)AB公司直属库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尚有待完善

1.三账设置及核对不及时

部分直属库在粮食入库后相关部门未进行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的设置,或设置不全;虽将账户设置齐全但每个月未进行三账核对;或是进行核对后由于统计上未登记粮食存储数量,导致财务账和保管账与统计账产生差异;年末未对粮食进行三账核对;储备粮保管账总账与分仓台账实存数核对后存在差异;业务科未设置分仓保管明细账和保管总账;保管总账未装订成册,不便于检查及翻阅,容易造成资料丢失。

2.粮食出入库损耗比例较高

轮换中粮食入库流程损耗比例较高;直属库填制的部分商品粮出库登记检验检斤单中,登记员和检斤员未签字,且未标明出库数量;仓库无专卡、粮情检查记录本、熏蒸记录本或通风作业记录本;直属库未按照分公司的要求及时的进行粮食的通风、杀虫、熏蒸;仓库粮情检查、专卡等记录不规范或不完全,如无入仓时间、产地、收获年度、检测记录,或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相符;部分保管记录未由前任保管员移交至后任保管员。

四、结束语

设计和实施是内部控制真正落地的两个必要方面,缺一不可,经过对AB公司内部控制的了解与分析,不难看出,直属库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尽管全面而严谨,但是有诸多的措施还未真正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并且,没有百分之百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唯有不断总结,才能逐步消除内部控制建设中的不足,真正实现内控的目标和使命。

参考文献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市级储备粮在品种、数量、质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照质量达标、等量兑换、推陈储新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储备粮类别,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稻谷每两年轮换100%,大米每三个月轮换100%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市粮食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职责:

(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监督管理。

(二)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统计各储备库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价格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数据信息收集整理,负责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状况、储存状况和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

(三)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询价,并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价格信息,为议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储备粮轮换招拍挂结果以及市粮食局核实确认轮换的文件,及时拨付相关费用,并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

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轮换进度,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及时发放和回收储备粮贷款并对所贷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购销政策和市级储备粮轮换有关规定,做好入库验收并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合同和凭据),按月上报市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建立海口市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制度,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4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

第九条 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议定市级储备粮拍卖底价、采购最高限价、委托采购价、委托销售价、制订储备粮轮换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 已经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必须进行轮换。其它情况需要轮换的,经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一)储存年限:稻谷2年(从稻谷收获时间开始计算);大米3个月(从加工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二)品质检测:以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购入和销售均采用公开招拍挂或议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拍卖和采购机构的选择。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拍卖公司和采购机构发出邀请通知,并根据效益原则,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择优选定拍卖公司和采购机构。选定的拍卖公司负责下一年度储备粮的拍卖工作。选定的采购机构负责下一年度储备粮的竞价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储备粮的定价。在拍卖、竞买、议价收购前和流拍、竞价失败后,由市粮食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定价会议确定拍卖底价、采购最高限价、委托采购价、委托销售价。粮食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参考,设置合理的竞价空间,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储备粮销售。稻谷原则上每年分三批进行拍卖销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增加批次),大米每月一批次(承储量的三分之一)进行拍卖销售。每批次具体拍卖销售时间由市粮食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市粮食局与拍卖公司统一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由拍卖公司具体负责原粮的拍卖工作。拍卖成交后,承储企业和中标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完成销售;如出现流拍,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重新制定拍卖最低价,如再次流拍则采取议价销售(大米出现一次流拍后即采取议价销售)。

第十五条 储备粮采购。储备粮的采购方式分为竞价和议价采购两种(上半年购进的储备粮必须是上年度生产的中、晚稻,下半年购进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

1.竞价采购:稻谷竞价采购每年原则上分三批进行,大米竞价采购每月一批次进行(承储量的三分之一)。每批次具体竞价采购时间由市粮食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市粮食局与采购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由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稻谷的竞价采购工作。竞价成交后,承储企业和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完成采购;如竞价采购两次失败(大米出现一次竞价采购失败),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决定指定承储企业议价购进。

2.收购: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切实完成我市每年夏、秋粮收购工作任务,储备粮轮换的部分轮入稻谷由承储企业对当地农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完成收购,收购价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费用的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涉及的贷款利息、保管、自然损耗、出入库、检测等费用以及拍卖、采购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轮换价差盈亏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项费用标准,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按照钱随粮走、封闭管理的原则,储备粮轮换销售出库后,销售货款要及时、足额存入存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内;农发行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按轮换进度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一、轮换粮油品质的控制

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中央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单位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国家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一)品质检测

中央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油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按照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xx]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

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

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

食油1~2年。

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

(三)定期检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工作,在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执行定期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报表制度。质量检查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由中储粮总公司以统一的质量报表汇总后,于每年5月末、11月末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可根据情况对储备粮油质量组织抽查。

(四)品质认定

每次质量检查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备粮油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三个类别。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一)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以质量检查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按照每年轮换一定比例(总量的20~30%)的储备粮油库存总量的原则和库存粮油质量情况,中储粮总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分省、分品种)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在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每半年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

(二)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中储粮总公司安排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计划,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三)中储粮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报轮换(串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串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粮油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中储粮总公司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粮食局、财政部适时组织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粮油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国家粮食局、财政部报告,否则按照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五)中储粮总公司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如确需调整计划,须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需审批的事项包括:

1.不同品种粮油的串换;

2.根据市场情况及轮换需要,对确需超过4个月轮空期的;

3.变更国家下达的轮换计划;

4.中储粮总公司认为有利于提高储备粮质量,但又超越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的轮换事项。

(六)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换)的,视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七)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其职能及时审批并下达轮换计划,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粮油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安排粮油进出口计划。在执行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时,应尽可能按推陈储新的原则进行,以促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在国家未安排储备粮油收购和销售计划,或安排的储备粮油购销计划不能满足轮换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三)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应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四、轮换的有关财务和统计处理

(一)中储粮总公司在按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后,对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自负盈亏(不含进出口轮换)。轮换发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粮食的保管及用作今后轮换的风险准备;轮换产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消化。

(二)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含在财政部对中储粮总公司的包干费用中,财政部按季预拨,在规定的轮空期间,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财政部对轮换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年终清算。中储粮总公司在财政部规定的金额及使用范围内,制定不同品种、不同地区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轮换需要,分批拨付轮换费用,轮换费用标准及轮换费用拨付情况需报财政部备案。年终财政部按实际轮换数量和轮换费用标准对总公司进行清算,核销当年轮换费用支出。未轮换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公司报送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实行包干后,中储粮总公司对保管费、轮换费、公司经费必须分开管理,单独记账,不能混用混管。

(三)除结合进出口轮换外,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

(四)结合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单独的财务处理政策。具体财务处理方式,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另外也可采取进口轮入和轮出分别核算的方式,即对轮入的进口粮油由财政部根据购进价及有关费用重新核定入库成本,对轮出的粮油实行竞卖等方式公开销售,相应结转轮出粮油的原库存成本。根据进出口的需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财务处理方式及进出口轮换盈亏负担办法。

(五)中央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处理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要按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告中单独反映,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财政部将停止拨付轮换费用,中储粮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轮换资金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进出口、轮换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下达的分批、分库点轮换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轮换贷款发放和管理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中储粮总公司另行规定。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3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70元,是指2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4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新粮上市后,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含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本区内竞价销售,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及盈亏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必要时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监管、质检、跨县集并等费用标准由中央财政另行制定。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预拨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4

一、认真开展调研,制定改革方案

在推进我县粮食购销企业第二步改革过程中,我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__〕90号)精神,按照县政府“彻底改、改彻底”的要求,对粮食购销企业第二步改革总体思路及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特别是如何从产权制度改革上,来个大的突破,有个质的变化。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了我县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初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国有粮食企业彻底改、改彻底,促进购销企业轻装上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粮食产业化的发展和种植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我县粮食有序流通,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1、成立泾县丰源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撤销现有的九个粮食购销公司(__县省级粮食储备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__]90号)精神,组建泾县丰源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的法人。

泾县丰源粮食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局委托,其主要职责是:(1)对撤销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接管,对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经营活动行使出资人职能,对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承担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确保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不悬空,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3)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做好原企业资产、帐目、档案的接受和管理工作。

2、成立国有控股的安徽天丰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将省级粮食储备库与凤村、包合、厚岸、黄村、沙丰、董村、白华、黄田、云岭、昌桥粮库资产打捆,与泾县昌茂粮食加工厂汪小宝共同出资,组建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

3、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我县粮食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结合粮食企业改革经验,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泾县粮食批发中心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批发中心七名人员全部实行事业单位的身份买断,并进行了妥善安置。

二、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根据粮食购销企业第二步改革的工作部署,我们组织人员,对全县购销企业的资产、帐务、粮食库存及物品,都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登记,房地产的评估、办证也县房产、土地、中介评估机构等部门的积极支持下,规范操作。为了做好全县的资产处置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县局以泾粮办〔20__〕24号文发出《关于做好粮食购销企业资产处理工作的通知》,对不同资产及相关帐务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确保改革过程中各种资产的完好,有关帐目的完整。

三、规范处置房地产和银行债务

根据我县第二步改革方案精神,除保留的部分仓库外,其他仓库等房地产都实行合理处置。一是公开拍卖。对需要拍卖的房地产,我们委托宣城佳士得拍卖公司组织公开拍卖,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是出租。对拍卖中难以成交的仓库采取出租,收取一定的租赁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存量资产的价值。三是以管代租。对边远、有效利用率低的仓库,实行以管代租的形式,即租用人负责仓库的保管和安全,不付租金也不收取保管工资。这种形式是以保持仓库现有的基本状况和安全为主。

我县原9个购销企业注销后,这9个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国有独资的泾县丰源粮食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承担。丰源公司贪污注册后,即与泾县农发办理了债权债务票据变更手续,确保了改革后银行债务不落空。也为盘活资产创造了条件。

四、关于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组建情况

按照我县粮食购销企业第二步改革方案,组建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是由国有独资的泾县丰源粮食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自然人汪小保共同出资707万元组建的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股份600万元)。在县政府领导的关怀与支持下,出资双方经过积极商讨,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精神,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公司经营粮食、食用油料及其制成品、农副产品、饲料的收购、加工、销售,同时接受县粮食局委托的政策性粮油经营业务、各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抛售,以及救灾粮、补助粮的发放和供应,为政府化解粮食风险、确保我县粮食安全

提供服务。新组建的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有以下几方面特点或优势:(一)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泾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第二步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标志着粮食系统单一经济形式的结束,是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有益尝试。

(二)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设施、资金方面的优势和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为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成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拥有仓库容量27000多吨(其中城区原省级储备库仓容17000吨),年加工能力25000吨,是我县最大的集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粮食企业。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5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02元。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并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了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可通过县内集并或适当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为保证收储小麦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验收结果于2012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含损耗,下同)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补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情况,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6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数据真实全面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据实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今年是实行全社会口径统计工作的第二年,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去年非国有企业统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非国有企业统计方法,尽量扩大非国有企业统计面,真实全面地掌握本地区粮食仓储设施状况。

二、对*6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统计对象。本年度统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所有从事粮食仓储工作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粮食储存、粮食加工、粮食购销,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的企业。

(二)统计方式。请各企业按“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系统(企业版)”的格式填报数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按照“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系统(汇总版)”的格式要求逐级汇总数据。

(三)统计分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大连北良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4个单位分别统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统计5部委已发文明确上收的直属库。其他粮食仓储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汇总、上报。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7

第二条销售临时存储粮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

第三条临时存储粮采取在粮食批发市场常年常时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保证市场供应。

第四条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由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按照规范有序、方便客户、保证供应、服务良好、安全高效的要求确定,并负责资格审核。受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可以采取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的方式竞价。具体交易细则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受委托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进场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按照交易细则规范交易,负责货款结算等有关商务服务,协调解决商务纠纷,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报告交易结果。

第六条由国家粮食局公告进行竞价销售的交易市场和投放数量,并委托交易市场提前公告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

第七条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底价,由财政部原则上按照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确定,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择机调整。实际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销售底价。

第八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举行竞价交易的批发市场提交申请,并需通过资格审核。参加交易企业必须达到规定数量方可进行竞价交易。

第九条竞价销售临时存储粮的粮源,由国家粮食局商中储粮总公司根据粮食市场需求情况,把握好销售节奏和力度,优先安排销售仓容紧张、储存条件差、存储时间长的库点粮食。

第十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提供交易的标的,满足不同客户需要,并作为卖方代表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

第十一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成交粮食的货款结算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临时存储粮销售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8

第二条销售临时存储粮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

第三条临时存储粮采取在粮食批发市场常年常时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保证市场供应。

第四条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由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按照规范有序、方便客户、保证供应、服务良好、安全高效的要求确定,并负责资格审核。受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可以采取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的方式竞价。具体交易细则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受委托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进场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按照交易细则规范交易,负责货款结算等有关商务服务,协调解决商务纠纷,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报告交易结果。

第六条由国家粮食局公告进行竞价销售的交易市场和投放数量,并委托交易市场提前公告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

第七条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底价,由财政部原则上按照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确定,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择机调整。实际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销售底价。

第八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举行竞价交易的批发市场提交申请,并需通过资格审核。参加交易企业必须达到规定数量方可进行竞价交易。

第九条竞价销售临时存储粮的粮源,由国家粮食局商中储粮总公司根据粮食市场需求情况,把握好销售节奏和力度,优先安排销售仓容紧张、储存条件差、存储时间长的库点粮食。

第十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提供交易的标的,满足不同客户需要,并作为卖方代表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

第十一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成交粮食的货款结算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临时存储粮销售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9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夏粮收购工作,密切关注小麦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预案在启动收购、委托收储企业资格审核、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同时要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3年5月20日

附 件

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2元。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为保证收储小麦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测算本省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验收结果于2013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含损耗,下同)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补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情况,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10

我局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局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以省委“三个一”要求为指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主要抓好粮食行政执法、党组织建设,仓储管理、市场监管调控、保障军粮供应,进一步巩固*区粮食安全工作,做实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多项挂钩工作。

(一)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格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按要求及时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热情服务,于2009年3月完成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年检工作。在5月21日至6月2日,抽出专人对全区范围内在*区粮食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涉及10个乡镇的6户国有、民营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是开展粮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为确保*区广大消费者在“五·一”期间吃上放心粮油,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一”节、中高考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昭区食安委办〔2009〕13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4月30日至5月4日,由分管副局长带队,对辖区内粮食市场、国有及非国有粮食经营户进行检查。没有发现陈化变质、霉烂腐败、有毒有害等不合格粮食,确保“五一”期间和中高考期间粮食安全。

三是做好粮油信息监测工作。完成省、市粮食局、区政府粮油监测信息上报工作,全程监测*区粮油集市价格,城乡选点进行监测,为上级部门宏观调控粮油价格取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加强粮油科普宣传。5月22日与市粮食局联合开展粮油科普宣传活动。印发宣传单,摆放宣传展示台,播放宣传录音,电视报道,宣传怎样安全食用植物油知识。

(二)加强机关制度建设。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企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本局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每周五集中学习,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

2、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区粮食局机关工作秩序和内部管理规定》,明确科室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及十项制度;按区政府等部门要求,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和云南省行政机关八项承诺、问责方式、问责事项;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在系统内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20*年度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强化财务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指导督促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区国有粮食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军粮代供站按照军供粮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加强财产物资管理,严格按规定合理使用有限的公用经费。

(三)强化内部管理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区粮食局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区粮食局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接待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

指导公司进一步完善制度。认真总结20*年工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分配机制,拟定《*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2009年工资分配办法》,同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区粮食局于3月9日召开2009年度粮食工作会议。总结20*年度的粮食工作,部署2009年粮食工作,安排2009年度综合安全生产工作,兑现20*年度综合安全生产责任奖,由赵荣局长与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和军粮代供站签订2009年综合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今年3月,按照区委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区粮食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和《*区粮食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流程》步骤,始终以“三个一”、“三走进、三破解”为主导,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局提出的“实践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个主题,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到6月底,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将全部完成,局领导班子将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查摆问题根源,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认真抓好粮食安全工作。

一是巩固“仓储管理示范库”成果。自“云南省仓储管理示范库”创建以来,巩固“示范库”成果成为我局常抓不懈的工作。坚持对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仓储部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制度,落实责任。对各级储备粮认真进行每月一次的“一符四无”检查,今年2月底督促公司对各级储备粮抽样送市粮油质检中心进行粮食全项目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储粮质量标准;督促公司每季度开展粮质自查,每半年抽样到有资质的质检部门做全项目检验,确保储粮质量安全;在公司储粮设施落后的情况下,利用自然条件创新保管方法,有效控制粮食的温度和湿度,确保各级储备粮油品质良好、储存安全;“仓储管理示范库”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是督促企业做好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在粮食轮入的过程中,督促企业对购进的粮食逐车抽样自检,严把入库质量关。加强仓储保管业务指导,确保承储的各级储备粮调得进、管得住、轮得出。2009年2月6日,经市联合检查组检查验收,常规储备油和动态储备油均验收合格;3月20日对省级储备粮验收为合格;市级动态储备粮提前完成任务;目前,正积极准备进行2009年度各级储备粮油的换库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做好市场调控。认真开展粮油经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区内粮食市场行情,适时组织调运适销对路、符合质量的合格粮油、放心粮油满足市场。四是保障军粮供应。军粮供应工作一直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实行军粮“一批一检”制度和“三专”管理,按照“三个确保”——确保不断档、不脱销、不欠供的要求,确保部队吃上安全粮、放心粮。五是做好救灾救济工作。截止6月底,我局已按要求发放救灾救济粮,保障了春荒时节保障政府救灾救济需求。

(六)精心组织,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自查工作。2009年3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20*〕1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号)的要求,按照昭通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和《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于2009年3月16日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及公司、军粮代供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粮食局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区政府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以3月25日24时为检查时点,对*区纳入检查范围内的所有库存粮食实物、账务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彻底自查。自查结果为:*区粮食库存实物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换;库存粮食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各级储备轮换费用补贴也按规定及时拨补;此次检查的非国有粮食企业有昭通市高原红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市佳屹实业有限公司和转化用粮企业*区中南米厂、昭通市种猪场及*区万宝生猪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都按照统计制度向*区粮食局报送统计报表,建立了经营台账。

二是配合上级做好普查、抽查工作。4月2日,*区粮食清仓查库自查工作结束后,按照市粮食局的要求,我局积极选派3名骨干人员参加昭通市组织的普查及省政府组织的抽查工作。

(七)认真做好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挂钩工作。

选派符合要求、精干的人员挂钩指导靖安乡长寨村新农村建设工作。并带着指导任务,深入农户调查走访,充分掌握实情,与靖安乡政府和长寨村两委密切配合,认真履职,结合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对长寨村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给予帮助解决,深受当地政府和村两委的好评。

今年来,局领导带领科室人员深入挂钩森林防火的旧圃镇、挂钩防汛抗旱工作的大寨子乡、挂钩计划生育工作的田坝乡,了解指导各项工作。并分别筹集3000元资金,帮助解决旧圃镇的森林防火工作经费,田坝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大寨子乡的防汛抗旱工作经费,为森林防火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和防汛抗旱工作尽微薄之力。

对挂钩扶贫的靖安乡大水沟村,实施种(植)养殖引导,以养鸡和种植反季节蔬菜来带动农户致富。

二、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昭通粮食储备物流中心市场建设”问题还未解决。

区政府招商引资对东郊仓开发已三年多,昭通粮食储备物流中心市场至今因各种原因建设仍未启动,对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存在以下方面影响:一是仓容严重不足,导致区级储备粮存在储量不足和储粮不安全;二是公司失去了购销经营业务平台,对公司业务工作延伸带来严重影响,企业难以做大,国有粮食企业难以发挥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主渠道作用;三是因东郊仓开发,公司无仓库,区级储备粮需租仓库储存,存在储藏隐患,增加租仓费、运费、人工费,增大企业支出。

(二)地方储备不足。*区是缺粮地区,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加之“昭通粮油储备物流中心市场”不能如期建设,地方储备粮不足,使*区粮食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三、下步工作重点及打算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管理制度,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请政府帮助协调尽快解决“昭通粮油储备物流中心市场”建设用地问题,使粮食业务工作有序进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粮食公司工作总结例11

我局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局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以省委“三个一”要求为指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主要抓好粮食行政执法、党组织建设,仓储管理、市场监管调控、保障军粮供应,进一步巩固**区粮食安全工作,做实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多项挂钩工作。

(一)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格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按要求及时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热情服务,于**年3月完成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年检工作。在5月21日至6月2日,抽出专人对全区范围内在**区粮食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涉及10个乡镇的6户国有、民营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是开展粮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为确保**区广大消费者在“五·一”期间吃上放心粮油,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一”节、中高考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昭区食安委办〔**〕13号)文件要求,于**年4月30日至5月4日,由分管副局长带队,对辖区内粮食市场、国有及非国有粮食经营户进行检查。没有发现陈化变质、霉烂腐败、有毒有害等不合格粮食,确保“五一”期间和中高考期间粮食安全。

三是做好粮油信息监测工作。完成省、市粮食局、区政府粮油监测信息上报工作,全程监测**区粮油集市价格,城乡选点进行监测,为上级部门宏观调控粮油价格取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加强粮油科普宣传。5月22日与市粮食局联合开展粮油科普宣传活动。印发宣传单,摆放宣传展示台,播放宣传录音,电视报道,宣传怎样安全食用植物油知识。

(二)加强机关制度建设。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企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本局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每周五集中学习,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

2、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区粮食局机关工作秩序和内部管理规定》,明确科室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及十项制度;按区政府等部门要求,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和**省行政机关八项承诺、问责方式、问责事项;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在系统内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年度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强化财务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指导督促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区国有粮食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军粮代供站按照军供粮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加强财产物资管理,严格按规定合理使用有限的公用经费。

(三)强化内部管理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区粮食局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区粮食局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接待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

指导公司进一步完善制度。认真总结**年工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分配机制,拟定《**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年工资分配办法》,同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区粮食局于3月9日召开**年度粮食工作会议。总结**年度的粮食工作,部署**年粮食工作,安排**年度综合安全生产工作,兑现**年度综合安全生产责任奖,由赵荣局长与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和军粮代供站签订**年综合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今年3月,按照区委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区粮食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和《**区粮食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流程》步骤,始终以“三个一”、“三走进、三破解”为主导,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局提出的“实践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个主题,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到6月底,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将全部完成,局领导班子将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查摆问题根源,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认真抓好粮食安全工作。

一是巩固“仓储管理示范库”成果。自“**省仓储管理示范库”创建以来,巩固“示范库”成果成为我局常抓不懈的工作。坚持对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仓储部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制度,落实责任。对各级储备粮认真进行每月一次的“一符四无”检查,今年2月底督促公司对各级储备粮抽样送市粮油质检中心进行粮食全项目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储粮质量标准;督促公司每季度开展粮质自查,每半年抽样到有资质的质检部门做全项目检验,确保储粮质量安全;在公司储粮设施落后的情况下,利用自然条件创新保管方法,有效控制粮食的温度和湿度,确保各级储备粮油品质良好、储存安全;“仓储管理示范库”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是督促企业做好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在粮食轮入的过程中,督促企业对购进的粮食逐车抽样自检,严把入库质量关。加强仓储保管业务指导,确保承储的各级储备粮调得进、管得住、轮得出。**年2月6日,经市联合检查组检查验收,常规储备油和动态储备油均验收合格;3月20日对省级储备粮验收为合格;市级动态储备粮提前完成任务;目前,正积极准备进行**年度各级储备粮油的换库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做好市场调控。认真开展粮油经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区内粮食市场行情,适时组织调运适销对路、符合质量的合格粮油、放心粮油满足市场。四是保障军粮供应。军粮供应工作一直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实行军粮“一批一检”制度和“三专”管理,按照“三个确保”——确保不断档、不脱销、不欠供的要求,确保部队吃上安全粮、放心粮。五是做好救灾救济工作。截止6月底,我局已按要求发放救灾救济粮,保障了春荒时节保障政府救灾救济需求。

(六)精心组织,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年3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18号)的要求,按照**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和《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于**年3月16日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及公司、军粮代供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粮食局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区政府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以3月25日24时为检查时点,对**区纳入检查范围内的所有库存粮食实物、账务及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彻底自查。自查结果为:**区粮食库存实物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换;库存粮食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各级储备轮换费用补贴也按规定及时拨补;此次检查的非国有粮食企业有**市高原红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市佳屹实业有限公司和转化用粮企业**区中南米厂、**市种猪场及**区万宝生猪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都按照统计制度向**区粮食局报送统计报表,建立了经营台账。

二是配合上级做好普查、抽查工作。4月2日,**区粮食清仓查库自查工作结束后,按照市粮食局的要求,我局积极选派3名骨干人员参加**市组织的普查及省政府组织的抽查工作。

(七)认真做好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挂钩工作。

选派符合要求、精干的人员挂钩指导靖安乡长寨村新农村建设工作。并带着指导任务,深入农户调查走访,充分掌握实情,与靖安乡政府和长寨村两委密切配合,认真履职,结合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对长寨村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给予帮助解决,深受当地政府和村两委的好评。

今年来,局领导带领科室人员深入挂钩森林防火的旧圃镇、挂钩防汛抗旱工作的大寨子乡、挂钩计划生育工作的田坝乡,了解指导各项工作。并分别筹集3000元资金,帮助解决旧圃镇的森林防火工作经费,田坝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大寨子乡的防汛抗旱工作经费,为森林防火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和防汛抗旱工作尽微薄之力。

对挂钩扶贫的靖安乡大水沟村,实施种(植)养殖引导,以养鸡和种植反季节蔬菜来带动农户致富。:

二、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粮食储备物流中心市场建设”问题还未解决。

区政府招商引资对东郊仓开发已三年多,**粮食储备物流中心市场至今因各种原因建设仍未启动,对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存在以下方面影响:一是仓容严重不足,导致区级储备粮存在储量不足和储粮不安全;二是公司失去了购销经营业务平台,对公司业务工作延伸带来严重影响,企业难以做大,国有粮食企业难以发挥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主渠道作用;三是因东郊仓开发,公司无仓库,区级储备粮需租仓库储存,存在储藏隐患,增加租仓费、运费、人工费,增大企业支出。

(二)地方储备不足。**区是缺粮地区,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加之“**粮油储备物流中心市场”不能如期建设,地方储备粮不足,使**区粮食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三、下步工作重点及打算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管理制度,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请政府帮助协调尽快解决“**粮油储备物流中心市场”建设用地问题,使粮食业务工作有序进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