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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9 09:29:22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1

Abstract: the city gas pipeline management is a huge variety of engineering tasks, details, it is impossible to rely solely on the individual or a department work with quiet hard application. We want to continue to serve the people, serve the society's sincere attitude, let people feel the real efficient management to bring their life convenience. Aiming at the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ipeline gas current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deal with management.

Keywords: gas pipeline; safety; management;

TU996.7

随着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城市燃气管道也在不断的增加,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发展已成为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确保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已成为发展燃气事业的重点。而目前在燃气施工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老百姓放心的使用燃气,并且又能合理降低安装成本。确保燃气管道工程质量一个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燃气管道施工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燃气企业是一个有着特殊性的行业,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容易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 这种情况有利有弊,有利的地方在于,产业集中后,能够加大对工程设备和技术的投入,同时也能吸引有专业背景和专业素质的技术人员加入进来;不好的方面是在业内形成近似垄断的局面后,必然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的管理水平下滑和从业人员的不思进取现象,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健全管理及竞争机制,让更多有潜力的企业参与进来,保证这个行业的活力,才能提高燃气工程安装的质量

此外,很多燃气施工队伍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难度不一,规模各有大小,造成完工后的评测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甚至与当初招标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工程完全是以从业人员的经验为指导标准进行施工,没有相关的图纸和备案。在施工阶段,居民、业主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约束就会形同虚设,况且多数居民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监管这一重要环节就会成为最大的盲区。所以我们要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养力度,一丝不苟地完成这项工作。 施工队伍在铺设管道的时候,也要加强自控自律,认真履行招标合同,不能抱有得过且过的心态

二、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1、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1)严把设计质量关: 要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同时设计要有预见性, 能够适应长期安全运营的要求。

(2)严把材料质量关: 管道材料在使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a.管材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 b.应有制造厂的名称或商标、材质、规格、制造日期及工作压力等标记; c.没有鉴定证书或质检证明的材料不用; d.、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不用; e.不是燃气工程专用材料不用。

(3)严把施工质量关: 施工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决定因素。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 将质量管理贯穿

整个施工过程, 杜绝工程质量隐患。

(4)严把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关。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 并达到合格要求。

(5)严把竣工资料质量关。准确的竣工资料对安全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必须做到工程竣工与技术档案同步完成, 并确保竣工资料的准确性。

2、燃气管道管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场站安全管理规定》, 保证场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2)加强巡线工作管理, 提高巡线质量。巡线工作对管网的安全运行很重要, 可以及时发现违章建筑、违章施工、泄漏以及其他安全隐患, 并且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做好调压器维修工作。调压器是用来调节和稳定管网压力的设备, 可以说是管网输配系统的“ 心脏” , 直接关系到管网的安全运行。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调压器维护工作 a.加强维修人员技术培训, 稳定维修队伍; b.严格执行调压器计划检修 c.严格执行维修操作规程; d.严把维修材料质量关。

(4)加强阀门井检查维修, 确保阀门启闭灵活、运行可靠。

(5)应用新技术(如 SCADA 系统、 GIS系统等) , 对管网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3、对居民用户安全管理形成日常制度

每年进行户内设施的安全检查, 并将安全检查工作贯穿到日常抄表工作中。 户内安全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是否有私自开通情况; (2)燃气管道的腐蚀情况; (3)是否有私自改管情况; (4)是否在管道上私搭乱接现象; (5)是否使用过期和不合格燃气具情况等, 如果有上述情况, 应及时查处。

4、对工商用户的安全管理形成规范措施

每月对工商户进行安全检查, 主要检查其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管道的腐蚀情况, 是否有私自接气行为,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55、建立全方位的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体系

(1)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

①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考评制度、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各类事故管理制度等, 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渗透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 使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杜绝事故发生。

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重视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为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企业应将安全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尤其要注重安全事故的教育,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制定出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同时, 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消防训练等各种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③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情况、查管网运行情况、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查违章占压管线等情况。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2

为保障各级政府燃气职能部门认真履责,规范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逐级落实“三定”标准,即定岗、定员、定责,保障农村居民天然气使用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查,管到位,保安全。

1、县住建局成立燃气办,负责全县各项燃气工作及燃气企业的日常监督与管理。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员四名。

2、各镇政府要成立镇级燃气管理办公室,设一名专职燃气办主任及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镇域内各村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企业落实监管与维护职责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村委会设一名专职燃气巡察员,协助镇燃气办负责本村居民燃气日常使用安全检查工作。同时监督燃气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4、各村民小组长是本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协助村委会管理人员对本村民组的农户日常巡查工作。

5、各燃气企业必须成立燃气安全使用专职监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所有燃气管线及农户燃气设施和用气安全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保障农村燃气使用安全规范,让农户用气安全放心,充分发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人员认真履责意识,明确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

1、县、镇、村燃气管理部门实行三级联动机制,共同监管燃气企业用气安全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燃气企业日常管护行为,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

2、县燃气办负责全程跟踪检查全县燃气日常安全运行情况,组织燃气企业加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加强对各级管理部门的用气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应急演练定期操作,督促燃气企业保障供气管线安全运行。

3、镇燃气办负责协调组织燃气企业加强宣传燃气使用安全规范,演示燃气日常使用流程。组织镇、村燃气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管线定期全面巡察;每季度一次农户燃气设施巡察;协调燃气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对农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管线、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安全性、胶管完好程度等全面检查;定期观摩燃气企业应处置的反应处置能力。

4、村级燃气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本村燃气协管员,组织本村农户配合接受燃气企业定期对农户用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5、县、镇、村三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县安监、市场监督、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作好各项协调任务的具体落实。

三、保障用气安全的具体措施

1、县、镇、村三级燃气办和燃气企业以三级联动方式,全面监管全县农村燃气使用安全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共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2、加强用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制作各种简单易懂的宣传画报,给每户发到家中,提升感观认知。同时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制作公益宣传片,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农户宣传用气安全知识。燃气企业定期到各村进行公益知识宣讲,通过面对面的讲解提升农户的认知度。

3、各镇因地制宜,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村民小组长熟悉本村基本情况的作用,由镇燃气办组织各村燃气负责人和协管员,全程参与到农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本村民小组的农户进行宣传、教育、监管,协助上级燃气管理部门作好本镇、本村内的各项工作。

4、抓住重点,加强外管线排查工作,县燃气办联合镇、村各级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共同监管,发现问题马上联系燃气企业报修,并组织燃气企业设置警示标识,明确故障位置。作到事前有责任部门监管、事中有责任人落实、事后有联合验收。同时结合燃气企业的定期检查和各级燃气管理部门随时巡察的方式,全面保障农村燃气使用的日常安全。

5、三级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企业定期对农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每季度对农户室内设施进行一次常规性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确保农户室内设施安全使用。各村要协助燃气企业对农户室内设施进行检测,提前通知农户作好检查准备事项,保证家中有人配合检查。确保用气设施安全达标。

6、县燃气办每季度组织燃气企业开展一次燃气使用演练,安排各级燃气办和村民代表共同观摩,提高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简单的应急处理事项。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3

我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采取措施、杜绝隐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按照四川省燃协安全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实现一个目标、健全两个体系、突出三个重点、做好四项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目标,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坚持安全与生产相一致,“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认识,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按部门划分了安全管理责任区,层层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签定责任书,形成了一个安全管理,领导有力、组织健全的管理体系。其具体工作如下:

一、健全两个体系、实现一个目标

安全工作对于我们这种特殊行业的企业来说,责任重大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稳定,绝不可掉以轻心。虽然安全工作本身不产生经济效益,但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才谈得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会有公司的健康发展。从总经理到部门职工,我们始终都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应该把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目标置于全体员工的控制下,首先在公司内部从公司到各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抢险应急预案,然后实行分级管理,使其达到各尽其责的目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由于公司员工多数是各单位调动而来,相对来说专业技术知识还需要不断提高。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今年年初公司制定了培训计划,分期分批派出人员到外地系统地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取证,提高了职工的整体素质和日常维护的业务技能,增强了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我们还经常开展一些有关安全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并进行了达标考试,合格率为100%,使全体员工做到了人人懂安全、事事重安全。为了在出现安全事故时公司员工均能第一时间关闭相关地下控制阀门和总表阀门,除了正常值班人员外,其他员工也人手一把总表房钥匙,使其能就近及时排除安全事故,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管理体系。天然气的安装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通气的每个环节,我们都严格按照城市燃气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决不通气,坚持“一票否决制”,对各个环节的技术资料存档备案。

为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严格实行动火制度,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实施。对天然气管网及用户的后期管理,今年公司新添燃气泄漏巡检仪和智能管线控测仪各一台,实行专人长期的巡回检查,对供气设备定期保养,使其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按日作好检查记录,每月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存档备查。为了解决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抢险队、抢险车,每日24小时值班为能在最短时间内处理事故提供了可靠保证。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今年实现了三无目标。

二、加强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和“一岗双责”的落实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公司全体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所以形成了雷打不动的安全检查制度。今年对全市天然气主管网再次进行了安全评估检测,对发现的15个泄漏点及时的进行了整改,使事故防患于未然。对私拉乱接,违章用气,违章建筑压管等状况,我们严格执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并限期进行整改。

为杜绝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了“以检查促整改、以整改保安全。为抓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安全,我们特别注重对全市大、中、商业、工业用户以及居民小区的安全检查。今年公司又投入十万元对全市天然气主管网再次进行安全评估检测,对发现的泄漏点和防腐层破损点及时的进行了整改,使事故防患于未然。在公司内部,我们对各部门和各生产岗位,分季度、半年、年终实行“一岗双责”考评制度,让全体员工懂得既要对本岗位的生产工作负责,也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由于坚持了安全检查,就能够防止不必要的事故发生,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加强技术管理,使用新型材料,更新供气设备确保安全

为了更好的对全市天然气管网进行管理,在发生事故时能用最短的时间解决、处理问题,计算机管网系统(从配气站——门站——市区管网——各调压器——各用户)真正做到了方便、快捷、准确、可靠。从过去的经验管理向高科技管理迈进了一大步。今年我公司针对我们本行业的特殊性,普遍存在供气管网设备老化,跑冒滴漏等现象。

对全市的超期服役运行的供气设备,如用户的户内煤气表、调压设备等逐步进行更换,对主管网及其阀门井也逐步更换为方便、快捷、经久耐用的新型阀门,另外对我市新安装主供气管道及庭院管道全部采用新型材料PE管,对老管线也将逐步更换,确保供气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为整个城市的天然气供输系统的稳定、安全提供了保障。

四、做好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天然气的性质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用气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公司采用多种形式传播安全用气常识做到家喻户晓。通气前公司与用户签定《安全用气责任书》明确供用双方的责、权、义。每户发一册图文并茂的《天然气使用常识》,各幢楼单元门口挂上“安全用气警言”,各个总表房、调压室等部位挂上防火标记牌,标明燃气抢险电话,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树立“安全第一,用户至上”的思想,节假期间反复在电视台播放提醒用户安全用气的警语,并在街上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使安全意识在广大群众中警钟长鸣。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坚持安全工作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做到落实到位,坚持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坚持做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安全工作本身就会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同时也能为我公司的发展壮大,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出新的贡献。

燃气公司安全管理月工作总结范文二根据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基础年”活动深入开展,天然气公司于6月份开展了以“遵章守法,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回顾总结一个月来的活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精心策划、详细部署

今年是“安全生产基础年”,我公司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基础年”活动的一个亮点而给予高度重视。从5月份开始,我们就着手准备“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收到油田公司“关于开展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件后,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吕金光担任组长,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安全环保科高级主管潘国政担任,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5月17日,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件按照油田公司的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明确了活动的主题和目标,安排了活动的主要内容,并对各单位提出了要求:各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活动,分工负责,排出运行计划,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营造氛围、积极实施

我们紧紧抓住活动主题,从5月份下旬开始,迅速掀起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学习、宣传和教育的热潮,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月”的舆论氛围。公司制定了活动方案,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1、在公司各基层单位醒目的地方悬挂了“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关注生命、平安是服”的横幅,张贴“安全月”宣传画,在公司范围内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良好氛围。

2、组织公司员工上网观看油田公司网站和天然气公司网站播出的安全生产宣传片。

3、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普法教育”知识答卷活动,有374人参加,通过普法教育答卷,使员工深入了解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员工安全意识。

4、参加大港区政府举办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日,协助上级部门共同营造大范围的“安全生产月”氛围。

5、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事故案例分析活动,组织员工开展以“三违”带来的危害为主题,以发生在身边的典型事故或未遂事故案例分析活动,深刻分析原因,大讲“三违”带来的恶果,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通过评审,评出事故案例稿件3篇,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

7、组织天然气管理站、天然气处理站、cng管理站分别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1)6月16日,天然气处理站组织全站人员进行了球罐底部法兰泄漏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广大职工熟悉了抢险工具的使用方法,增强了职工的应急抢险能力,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各车间人员之间配合不默契,抢险过程不流畅,有些人员对流程不熟悉,今后还要多加训练。

(2)6月26日,cng管理站在母站开展了一场应急演练,内容为加气接头“o”型刺裂,气体大量泄露,启动三级a类预案,要求员工穿好防火服,消除静电,关闭压缩机和撬车内所有闸门,同时相关人员手持灭火器待命,模拟拨打消防电话。通过这次演练,提高了员工熟练、快速处理具体情况的能力,以应付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应急情况。

(3)天然气管理站,根据本站特点,在6月份分别在南所的沧州末站和大港分输站组织了管线漏气等

小型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危害。

8、编写、发放“雨季防雷电知识宣传材料”,让员工了解雷雨天在建筑物附近和室内以及室外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加强雷击伤害事故防范措施,提高岗位员工自我保护能力,防止雷击伤害事故的发生,大大提高了他们防雷避电知识水平。

三、监督检查,注重实效

在“安全月”期间,我们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放在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年度检测工作的落实上,注重实效,进一步掀起“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高潮。

公司“安全月办公室”成员结合季度考核,对各基层单位“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提问岗位员工对安全月活动的主题及本单位开展安全月情况,本次检查共发现问题39个,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基层单位立即整改,受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整改的,我们也及时制定了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通过检查,使“安全生产月”深入人心。

在活动月中,我们还积极开展了安全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工作,完成了公司324个防雷避电接地、109个漏电保护器和484个静电、电器接地点的检测工作,其中,漏电保护器全部合格,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点,分别给责任单位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限期整改。现防雷避电接地的不合格点已整改完毕。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4

感谢上级领导部门给我们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能与兄弟单位的朋友们进行安全工作交流,我们感到非常的高兴。

液化气公司是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下属以发展安装小区液化气管网供气及运行的综合管理部门。自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几年来的发展经营,到目前已拥有管道液化气用户18000多户,拥有储备站一座,气化站67座,已形成购、储、运、销及发展、施工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在公司成立伊始,在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们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公司投入运行以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下面把我们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向与会领导作汇报。

一.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大家都知道,搞好安全工作,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前提保障。特别是我们燃气行业,产品易燃、易爆、有毒,安全生产问题更为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中央明确提出并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安全生产做过一系列重要批示,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写入这份纲领性文献中,并提了新的更高要求。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向职工负责,向企业负责,向国家负责,给企业职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必须从指导思想和目标上,从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从管理手段和措施等方面,都应当有一个新思路、新要求和新目标,并切实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中去,不断改进和加强我们的安全工作。进入新世纪,安全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这是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因此,我们首先把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意识放在首要位置,在思想上始终保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生产工作公司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抓,层层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每项生产活动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坚持把安全培训、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分期分批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培训面达90%以上,同时,把安全学习培训和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月、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紧密的结合起来,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几年来,根据液化气公司外聘人员多,气化站点多面广的特点,不断修订完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生产岗位,制定出液化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和《安全生产奖惩》41条规定,并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由于我们建立了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按章办事,提高了广大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三是抓落实,对总公司下达的安全文件精神,支部行政领导首先组织学习并及时传达到班组,做到学习传达落实。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例会制度落实,对生产岗位实行日常抽查和节假日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监督检查落实。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做到督促整改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岗位责任。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液化气公司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公司每年都与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针对液化气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于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几年来我们通过安全检查查出一百多起大小隐患,针对查出的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几年来,我们还利用节假日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用户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各站周边防火工作进行检查,杜绝火源带进各站点;二是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材料堆放、施工现场标牌、高空作业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查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查是否有严格的维修保养制度;六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七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八是对特殊工种的作业和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是否坚持持证上岗;九是检查有无违章作业,岗位有无安全隐患;十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防范措施,提高安全保障。

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由于液化气公司运行站点分散,形成点多线长面广的结构,对于紧急情况处理造成一定的难度,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充分发挥安全网络的作用,形成以“110”抢修为中心,以各站点兼职安全员为重点的紧急事故处理通道,遇到紧急情况,抢修中心和兼职安全员同时赶往事发地点,这样既赢得了宝贵时间,又保证了抢修力量。去年九月,在东西湖梨花园由于外单位野蛮施工造成一处液化气中压管线严重漏气,情况十分危急,接到110报警后,专兼职安全员、110抢修中心、相关领导都赶到现象,由于我们采取了有效的抢修措施,杜绝了一起恶性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详细的抢险预案,做到有备无患。根据西安液化气储罐发生特大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我们率先研制出储罐注水装置,有效的保障了储罐的安全运行。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职工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液化气公司在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锁定全年目标任务不放松,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1-5月份共发展管网用户1700多户,完成工程施工任务1500多户,销售气量4000多吨,由于加强了抄收管理,抄收进户率大幅提高,气差率明显下降,气化站、管网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四.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5

(一)有效开展燃气行业疫情防控工作。一是优先做好供气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下发《市燃气行业疫情期间工作规范》,落实燃气行业防控责任和标准。目前全市16个供气营业厅均正常营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三宝”要求,定时定点进行消毒,并对办事人员采取测量体温,登记扫码,疏导排队等措施,防止聚集。同时供气企业上门维修人员入户前后进行消毒处理,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设施进行抢维修工作,确保供气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到位。二是进一步优化用气缴费服务措施。2月18日,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居民供水、供热、供气相关事宜的公告》,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及欠费不停供等相关便民措施。全市各燃气企业全面开放营业厅预约电话,便于市民适时前往购气,有效避开购气人流高峰;各收费网点开通微信、支付宝缴费,作为现金、银行卡缴费的补充,在部分区域投放自助缴费机、缴费车,以满足用户在不同时段的缴费需求;针对独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上门代购气服务。特别是2月19日至3月12日期间(重点防控阶段),我局与燃气企业组成“燃气保供突击队”,开展燃气代办缴费服务,23天全市共计办理燃气上门缴费业务11702笔,全力保障了疫情期间市民用气需求。三是欠费不停供,保障工商福用户正常用气。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对欠费用户暂不进行停气措施,疫情结束后1个月均视为正常缴费,不收取滞纳金。同时对全市辖医疗、隔离点及采暖等重点用户城镇燃气企业实行“包保”,对其保供情况进行统计跟踪,安排专人值守,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维修、维护,加强安检频次,配置了24小时待命抢维修队伍,配备了3套应急供气装置,设置常用应急物资储备库,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燃气用户安全平稳供气。

(二)开展四大活动,持续推进安全工作。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行功实施方案通知》、《关于加强燃气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了《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活动方案》,开展燃气行业“四大”活动,重点排查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燃气安全综合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同时,采取邀请燃气行业、消防部门等专家授课、集中学习燃气安全专项业务知识、深入人员密集场所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等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营造了良好的培训氛围。截止目前,全市共组织培训班7个,参加人数150余人,共列入体检名单企业101家,提交《自检自改报告》企业94家,自检自改发现隐患问题202项,已整改隐患问题197项,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共派出体检工作组和专家服务团11次,“体检式”检查企业56家,发现隐患问题75项,已全部整改完毕,派出执法工作组16个,检查企业数73家,关闭取缔1家企业检查发现隐患问题66项,已全部整改完毕,实现安全隐患的闭合管理。

(三)开展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市燃气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启动会,下发《市液化气市场整治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底。按照方案要求,各企业、各县区积极行动,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共计检查液化气企业43家,餐饮学校等用气单位50户,查处黑倒气点4处,查扣液化气钢瓶160只,下达整改通知88份,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12项,已全部整改完毕,维护了液化气市场秩序。

(四)推进燃气项目建设。一是组织编制了《石化生活区燃气系统改造规划》,并协助燃气公司办理了此项改造工程的前期手续,工程项目总投资11645万,改造项目共涉及总厂26个小区31683户居民,于今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施工单位已入场7个小区进行施工作业。二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2020年燃气行业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4个,估算投资约4亿元,目前1111燃气配套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市区燃气表更换及新建、改造老旧管网项目已申请市发改委可研批复,待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后组织实施。

(五)宣传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电视媒体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1次,联合市应急局通过晚报及微公众号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2次,各燃气企业共制作宣传展板20余块,悬挂条幅30余条,向前来缴费的市民发放安全用气宣传单1500余份,利用20余块电子屏宣传安全用气知识,企业APP安全宣传信息5条,向200余个小区微信群转发安全宣传信息,开展液化气罐区突发泄漏应急演练1次,营造了良好的燃气安全宣传氛围,有效的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液化气钢瓶追溯和配送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液化气企业存在自有钢瓶无企业标识、编号,缺少充装、打压、使用记录,执行充装安全技术规范不严格,充装非自有钢瓶,委托无许可个人或单位销售液化气等行为,液化气钢瓶追溯和配送体系不完善、不健全,造成液化气钢瓶流入市场后无法溯源,监管难度大。

(二)我市燃气行业智能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市在燃气行业智能化应用和管理上与先进城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物联网远传表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液化气智能角阀应用也没有得到普及,行业智能化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这与实现便民服务、智能管理和行业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2020年下半年工作谋划

(一)坚持推进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今年年初,我们以1号文件部署全年燃气安全工作,落实任务、细化内容、明确分工、确定各阶段工作节点,下半年将实行定期抽查、汇总、通报,加强执法力度,注重媒体监督,依托双重预防机制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机制,组织各部门、燃气企业扎实推进安全整治工作,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闭合管理模式,确保燃气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液化气钢瓶追溯体系。一是要求液化气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在自有钢瓶上喷涂企业标识,编号建档,依法备案;二是液化气企业建立液化气钢瓶生产、充装、打压、使用、报废等环节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液化气钢瓶可追溯;三是积极鼓励和推动液化气企业建设智能化钢瓶监管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行业管理。

(三)建立液化气钢瓶配送体系。指导督办液化气企业建立液化气钢瓶配送体系,对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同时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液化气市场违法倒气、违规经营、充装非自有钢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液化气市场秩序。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6

随着城市的不断崛起,城市的运作离不开天燃气的支撑,在城市构建之前,施工设计团队都会先将天燃气管道安装在楼层底下,用天燃气来支撑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但是随着近几年多发的天燃气爆炸案上来看,城市居民逐渐对于天燃气的安全问题开始了怀疑,天燃气管网出现安全问题将会危害到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我国根据相关的天燃气引发的安全问题对天燃气的使用和安装拟定了一些条例,以此来规范城市天燃气管网的安全,控制天燃气爆炸的风险。天燃气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十分重要,改善天燃气管网的安全隐患是对居民的安全题负责任。

一、天燃气管网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道路和建筑施工

随着城市的不断兴建,道路和建筑的施工也逐渐增多,许多的道路和建筑施工者在进行道路或者楼层的修建时,没有注意天燃气管道的安装,随意的进行道路或者建筑的施工,从而造成了天燃气管道的破裂,引发天燃气安全问题。另外一些年份已久的城市也在不断的翻新,在进行翻新的时候就很容易碰到天燃气管道,从而导致天燃气管道破裂,年份已久的城市对于天燃气管道的安装也并没有对质量引起较大的重视,所以在进行翻新的时候更加容易导致天燃气的爆裂。道路施工和建筑施工对于天燃气管道的不重视或者不规范的施工都将会对城市天燃气管网造成威胁,给城市天燃气管网造成很大的危害。

2、天燃气管道的埋设

天燃气管道产生安全问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天燃气管道的埋设不合理,这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天燃气管道在进行初次埋设的时候对于管道的焊接没有较好的控制,天燃气管道在进行出现埋设的时候,如果没有较好的进行管道与管道之间的完美焊接,管道之间就会出现缝隙,长此以往就是出现天燃气的泄露,从而引发天燃气安全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和居住产生危害;二是对于管道的后期维护,在天燃气管道安装之后,相关人员没有做好定期维护和检查,导致天燃气管道出现裂缝也难以短时间得到解决,另外天燃气管道的使用都是有一定的年限的,如果没有及时的做好的天燃气管道的更新换代,就会导致天燃气在运输的过程受到管道的影响出现安全问题,最终出现漏气或者破裂等等。

3、对于天燃气管道缺乏安全管理

城市的不断发展,需要天燃气的支撑,对于天燃气管道缺乏安全管理,缺乏安全意识同样会造成天燃气管网出现安全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对于城市的管理问题更是增多,许多的管理人员在天燃气安全问题的管理上逐渐缺少的安全意识,没有对天燃气管道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引起重视,同时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约束,天燃气管网出现安全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对此缺乏安全管理,导致管道漏气或者破裂等,进而引发天燃气安全事故。另外一些城市市民对于天燃气管道的使用和维护也缺乏相关的意识,在发生安全问题时不能够及时的做出应对。

二、天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施工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对于天燃气管网的安全需要更加引起重视,在对施工进行管理的时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道路施工的管理。施工团队在进行道路施工之前,应该先对道路地表以下管道的布置格局进行相关的勘察,防止在进行道路施工的时候触碰到管道,道路施工如果不小心碰到了管道并且引发了相关的安全问题,应该找管道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可自行处理或者置之不理,及时的对天燃气管道进行修复将会很好的防止天燃气管网引发安全问题。2)加强建筑施工的管理。在对建筑进行施工之前,施工管理人员同样应该先把所要建造建筑的地方进行相关的管道格局勘察,对于建筑施工,就需要更加深度的进行管道的布置检测,因为建筑施工一般会在地表以下打上较深的地基,如果只关注浅层的管道布置,很有可能导致深层的管道受到建筑施工的影响。在进行城市翻新改造的时候,需要对地下管道的布置格局进行熟悉,在拆除楼层的时候尽量不去触碰管道,不影响管道的正常运作,对于一些年份已久的管道,建筑施工团队就需要对管道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保护,防止天燃气管道在翻新的时候受到震动导致破裂。3)加强天燃气管道施工的管理。在进行天燃气管道的安装之前,管道安装管理人员需要对管道的安装路径进行设计,合理的布置管道路径,不让管道出现重合或者交替的现象,让管道形成完整的体系,方便今后的运作,也不易造成堵塞。在天燃气管道安装的时候,就需要严格按照管道安装的格局和标准进行天燃气管理的安装,管理人员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让管道安装具有安全性。在天燃气管道安装之后,相关人员就需要对管道进行相应的检测,查看管道的安装是否符合我国的管道标准,并且在今后的管道管理中更加的引起重视,对管道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护理,防止天燃气管网出现裂缝而没有及时的得到维护。

2、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天燃气管网安全意识

对于天燃气管网的安全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需要加强天燃气管道的管理,同时还需要施工人员以及居民增强天燃气管网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城市的相关场所应该对天燃气的使用以及天燃气出现问题之后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公布,还可以在新闻上进行天燃气安全管理措施的传播,以此来增强用户在使用天燃气时的安全意识,在出现天燃气泄漏时也能够及时的做好相应的应对。对于天燃气管道的安装施工人员来说,加强天燃气管网安全管理是对自身安全问题的负责,增强天燃气管网的安装和维护技能能够较好的保护自身的安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天燃气的用途将会增多,增强天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将会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天燃气管网一旦发生泄漏将会危害整个城市的居民生活以及经济运作,所以天燃气管网的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天燃气管网的护理,增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保证天燃气管网的安全,同时也给城市带去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7

1.1上游采气

气源的选择受国家能源政策,方针,本地区燃料资源情况以及城市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的影响。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的监测监控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安全附件主要包括:超压泄放装置、参数监测装置、截流止漏装置。

1.2燃气管道输送

管道输送是燃气运输的主要方式,导致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对管道未能及时检修,导致腐蚀严重;在未经安全分析的情况下,改变管道的埋设位置;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作业。目前,在天然气管道运行的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2.1天然气管道腐蚀问题严重。

目前,天然气输送管道埋地主管道主要使用钢管。由于输送的天然气中含有水或硫等杂质,会对管道内壁造成一定程度的腐蚀,产生较大的安全隐患。近几年,因对管道腐蚀问题的忽视而导致燃气泄漏的事故逐渐增多。

1.2.2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监管不力。

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部分沟槽深度达不到要求;管道铺设过程中出现将未做腐蚀处理的或防腐层已经损伤的钢管埋设地下,其使用年限大大缩短,给燃气的安全输送埋下了隐患。

1.2.3城市施工作业损坏燃气管道。

城市道路及建筑施工会对燃气的安全输送产生较大的影响,加之,部分施工单位不按照操作规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不及时通知燃气部门维修,最终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1.2.4违章建筑占压燃气管道。

部分居民乱搭乱建,燃气管道被占压,干扰燃气抢修人员对管道的正常维护,使部分管道处于无监控监管的状态,一旦发生管道损坏导致燃气泄漏,燃气事故将难以避免。

1.2.5安全距离不足。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或其他生活设施、地下管线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3户内燃气安全管理

燃气的使用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与用户安全联系最紧密的一个环节,居民户内燃气安全隐患主要有如下几点。

1.3.1用户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掌握不足。

用户对于室内燃气管道的私自改建,为追求美观将燃气管道包裹,擅自安装、改装燃气管道或自行点火使用等都体现出居民的燃气安全使用意识薄弱;而居民对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掌握不足,例如燃气灶使用完毕后,没有完全关闭燃气阀门、使用燃气灶烧水时,水溢出而导致火焰熄灭、出现燃气泄漏后处理不当以致事故扩大等充分体现了居民在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方面的不足。

1.3.2燃气具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燃气具、管道设备、阀门等安全附件的质量安全是户内燃气安全管理的重点,燃气具前无回火安全防爆装置、管道年久失修、燃气具胶管过长或老化、燃气报警装置故障等都为户内燃气使用安全埋下了隐患,由此引发的燃气事故也屡见不鲜。

1.3.3燃气的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

燃气安全检查人员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入户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检修与整改,大大降低了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性。

2燃气安全的改进措施

2.1加强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

2.1.1保证管道施工质量。

城市燃气管网以及居民户内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的安全性,可以避免因燃气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城市燃气运行的基础性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应该着眼于施工材料的选择、燃气管网的设计以及施工质量的监管。选用钢骨架的PE管可以在保证管道强度的情况下,大大降低了管道的腐蚀;与其他市政工程协调,做好统筹规划,保证管网设计的安全性与科学性;根据施工设计标准与国家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满足设计要求。

2.1.2加强燃气管网的安全检查。

加强燃气管网的日常巡检工作,借助相关仪器对管道与附件的安全性探测,一旦发现泄漏,立即进行处理。定期对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以便发现安全漏洞,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维修措施。

2.1.3加强燃气的入户安全检查。

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要求执行入户检查任务,编制安全检查计划,将入户安全检查落实到具体人、具体时间、具体的检查任务、具体的隐患处理,要求安检人员做好检查记录与签字确认。

2.2加强居民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

许多燃气事故的发生与用户的不当操作有关,这些不安全行为也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通过印发燃气安全使用资料、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用户燃气安全意识,也能够使用户更多地了解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包括燃气具正确安全的使用方法、注意阀门及报警器有无故障、胶管的使用时间、户内燃气使用安全的自主检验、出现燃气泄漏后如何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降低或消除事故隐患等。

2.3加大科技投入及加强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

2.3.1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配合燃气安全管理。

推广SCADA调度系统与GIS信息系统以及GPS定位捡漏技术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对燃气管网进行实时监控,以便了解管网的运行及用户的使用情况,以此配合巡检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使安全检查更及时、到位。

2.3.2加强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对新职工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专业的燃气检测与维修团队。落实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责任,保证燃气安全检查的有效性。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8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我办将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与各家燃气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抓安全生产工作时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精神学习传达到位;二是各项安全检查落实到位;三是提出整改意见后复查到位。在元旦、春节、五一节、六月安全生产月、十一黄金周期间等进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多次组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坚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值班制度,明确企业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并做好值班和检查记录。共出具整改通知书4份,整改意见12条,全年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平稳。

2、加强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我市的燃气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打破了行业垄断,引入了竞争机制,降低了工程造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燃气工程管理,今年常德燃气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常然发[2009]40号),进一步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截止11月30日,共审核办理燃气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备案2家,设计企业资质备案1家。

3、积极协助常德燃气办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工作。今年共组织开展了二项行业培训工作:一是组织液化石油气事故抢险预案培训。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液化石油气储备站事故抢险预案,我办按照常德燃气办要求于6月份组织全市各燃气经营单位的5名法人代表参加了常德燃气办组织的液化石油气抢险预案知识的培训。培训中,聘请了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和预案编制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各燃气经营单位基本都拥有了自己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抢险预案。二是组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各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办组织全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10余名管理者和经营者于7月份参加了常德燃气办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通过培训,使部份经营户进行整合,提高了优质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也有效遏制了钢瓶超期使用、短斤缺两、乱倒残液等现象。通过以上培训,对提高我市的燃气行业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供气起到了重要作用。

4、加强燃气器具管理。在燃气器具的管理工作中,我办按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我市销售的燃气器具产品的气源适配性检验工作,截止11月,公示津市市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目录二次。

5、加强钢瓶管理。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充装进行监督,制止充装使用超期未检等不合格钢瓶。监督检查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按要求落实超期钢瓶分批送检工作,共完成检验超期钢瓶1万多只,超期钢瓶检验工作基本得到落实。

6、行政许可工作基本落实。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认真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踏勘。在建设局的统一要求下,我办将工作流程与建设局的工作流程衔接,严格落实“受理申请—燃气办现场勘察—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签批”的工作程序。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使我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在时效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截止11月30日,我办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5件,全部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结。

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1、抓企业服务质量,加强宣传教育。

2009年春节期间,为吸取其他城市用户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教训,我办要求管道燃气公司以“确保燃气供应”为主题,进一步宣传了如何安全使用燃气炉具和热水器,防止因错误使用燃气具而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各燃气企业也采用上街区、进社区、办专栏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全年共进行了宣传3次、发放了资料1万多份。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我市燃气行业市场管理受地域影响。短斤缺两、跨市、跨企业充装等违规经营活动仍较频繁,非法经营屡禁不止,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采取了多种执法方式,不断组织执法行动,全年出动执法检查10多次,查获违法经营8多起,暂扣气瓶6多个,其中充装过期钢瓶3个,严厉地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使群众投诉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有效地维护了燃气企业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为稳定燃气市场起了一定的作用。

3、做好燃气企业经营资质证的换发工作。为加强对我市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第135号令中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要求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办从2009年4月28日开始将全市的燃气经营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审核。在此次换证工作中,我们对全市8家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许可证。截止目前,已核发经营资质许可证书4家。

4、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在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中,我们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主导思想,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在工作中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认真核查,主动协调,妥善处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通过对件的及时办理,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而且也树立起了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形象,增强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狠抓行风,优化服务。一是今年二月,由于长输管线忠武线出现塌方,给我市燃气行业供应带来了很大困难,居民用气随时都有停供的危险。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在市政府、市建设局的亲自指挥下,我办帮助组织气源,协调矛盾,经过日夜奋战,终于战胜了困难,保住了全市天然气的正常供应,维护了安定和谐的稳定局面。二是为进一步提高行业形象、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办加大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监管,着力制度建设,加大检查力度,拓宽交流渠道,牢固树立燃气管理的服务理念,克服单纯的管理思想,杜绝和纠正服务意识淡薄、死管乱查、执法随意的现象,把燃气管理的各项工作置于燃气发展的大局中去研究落实,为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热情优质服务,把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满意与否作为燃气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寓燃气管理于优质服务之中,全面发挥燃气管理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燃气管理工作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2010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以燃气安全生产为核心,以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为重点,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重在管理”的方针,狠抓行业管理,坚持“两高一优”即高起点、高标准、优服务的管理标准,健全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市场准入退出三个工作机制;着力实施天然气利用规划编制、汽车加气站扩建、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和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四个突破;大力抓好法规建设、安全培训、安全宣传、行业信息化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创一流的管理绩效和成果,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全面提升服务品质,推动燃气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和谐社会、平安津市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1、确保全行业安全生产无事故,城区管网建设规范化,液化气供应超千吨,天然气居民用户突破0.7万户,燃气使用普及率城区达85%、乡镇达28%。

2、完成综合服务费征收额00元。确保征收率不低于50%。

三、工作措施

1、紧紧把握燃气安全这一核心不动摇。燃气行业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必须牢牢把握安全管理这一核心工作不动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全局,紧紧围绕这一核心开展工作,克服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增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燃气企业要提高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自觉性,立足于提前谋划、尽早预防、及时部署抓好安全生产,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吸取近几年来一些事故的教训,从监管体制上、工作机制上、管理制度上找差距、找漏洞,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全力抓好天然气供应工作。天然气供应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工作,是建设局的工作重点,也是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局的大事,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努力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一是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出谋划策,为领导当好参谋。二是落实省建设厅、常德燃气办的部署和要求,加快申报编制我市燃气发展专业规划,争取早日做好规划成果报批和实施工作;三是研究制定天然气利用的有关政策,加强对天然气供气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管,严格按签订的协议供用气;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市场的监管,健全经营许可制度,完善天然气工程建设备案制度,加强天然气工程建设、用户发展和储备站建设审查审批的管理;及时调度协调,科学确定天然气市场的开发时序,根据气源供应情况有计划发展下游供气用户,实现天然气的合理利用和稳定有序发展,逐步建立天然气供应长效管理运行机制。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9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10

一、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的燃气主要有液化石油气、人工燃气、天然气等。燃气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都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由于燃气具有易扩散性、易缩胀性、易燃烧性、易爆炸性的特点,燃气的使用不当也会给人们带来灾害。近年来,随着城市气化率的逐年上升,燃气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比较典型的事例如:2010年1月4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武安市普阳钢铁公司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共造成16人煤气中毒,其中7人死亡,爆炸原因系工人未采取可靠煤气切断措施。2011年4月11日8时27分许,北京朝阳区和平街12区3号楼发生燃气爆燃事故,导致该楼东侧5单元整体坍塌,6单元大部分坍塌,造成6死1伤,爆炸原因为天然气泄漏,遇明火引起爆炸。

正是由于这种燃气易燃易爆的特性以及城市燃气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会给城市的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才要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城市燃气安全存在的问题分析

城市燃气是一项危险的系统工程,从燃气的采气、燃气的输送到用户的使用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安全问题。

(一)燃气输送环节存在的安全问题

城市燃气输送方式主要有管道燃气、液化燃气等,在这些输送方式中,管道输气方式相较于其他的方式虽然安全性较高,但由于燃气管道输送气源具有开放性(铺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隐蔽性(埋设地下)、危险性(燃气泄漏后极易造成事故)和长期性(使用时间长)的特点,燃气管道的腐蚀、焊接等原因可能会引起燃气事故。燃气管道泄漏的原因主要包括:

1.管道设备老化损坏

城市中有些管道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另外由于阀门、法兰锈蚀,氧化,将导致连接不严发生泄漏。

2.管道受第三方破坏

据有关部门统计,燃气事故中由于第三方破坏造成的占50%以上。因此要保证燃气管网安全、正常供气,预防和减少第三方破坏事故非常重要。第三方破坏的原因一般包括:巡线人员不到位, 保护措施不够;第三方施工方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薄弱,存在野蛮施工现象,违章作业造成管道损坏。

3.燃气施工过程操作不当

燃气施工主要指燃气公司在燃气设施安装、带起开口作业、置换等重要施工环节。主要风险是设备材料质量缺陷、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人为因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二)用户使用燃气环节的安全隐患

燃气用户包括有工业用户和居民用户,虽然工业用户使用燃气量大,但是因其安全措施等都比较齐全,一般很少发生安全事故;相反,居民对燃气危险性、危害性的认识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用户缺乏安全用气常识,大部分管道燃气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有的随意改装室内管道,有的偷盗燃气,有的使用伪劣燃气器具。有些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不够,造成许多隐患。

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确保城市燃气输送的安全

1.按时进行燃气管道维护和保养

燃气管道维护和保养是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对管道设备进行及时的维护,可以降低机械损坏率,对管道设备定期的保养可以减少自然损耗。这样既能提高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程度,又能延长其大、中修的周期。此外,依据系统的运行状况确定大中修周期,使设备的维修养护形成一种制度,便于提高设备的使用完好率。

2.预防和减少第三方破坏事故

防止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可以做好以下措施:(1)加强管道巡线检查。管道巡线检查的方法在防止第三方损坏方面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通过巡查,可以对燃气管线附属设施、周边第三方施工工地和临时占压建筑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处理,为燃气管线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2)加强第三方工程的施工监护,杜绝野蛮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容易造成燃气管道、设施的损坏,现已成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所以要对重点地段加强布控、对违章行为要早发现并及时制止。防止违章违规占压管道,避免盲目施工损坏燃气管道。(3)提高公众素质。大多数的第三方破坏不是故意造成的, 应归结于无知, 不但不知道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 而且也搞不懂管线的各种地面标识及其一切有关管线的事情。通过公告、开展公众教育和媒体宣传等手段, 加强与毗邻管道居民地经常性沟通,可以大大减少第三方破坏事件的发生。

3.保证燃气工程质量

燃气工程质量不过关,容易给今后管网运行留下隐患,造成供气管道事故,直接威胁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严把工程质量管理,对全部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逐步从勘探、设计到施工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为优质、高效的工程质量提供保障,为管网安全运行提供扎实的基础。

(二)加强用户安全用气教育,强制推行安全防爆措施

1.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对于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燃气企业应加强同用户的联系,广泛深入地开展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具体做法如:利用电视媒体作为宣传途径,向客户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和消防知识;发放宣传材料,开办技术咨询服务,或者利用入户巡访、安全检查等时机进行燃气 有关知识的宣传。使用户了解必要的燃气管理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燃气事故的危害性,违章处理情况等。

2.加强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燃气设施有无安全隐患以及操作维护人员有无相关操作证件,确保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3.强制推行安全防爆措施

国家要完善有关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向用户强制推行安全防爆措施。包括:第一,加大用户私自改装燃气设施的查处力度。第二,推广居民燃气报警器,居民屋内燃气设施统一安装燃气报警器,遇到燃气泄漏能够自动切断,防止人为燃气泄漏引起的燃起事故。

总之,燃气在给我们的生活和生产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这就要求燃气企业和广大用户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燃气操作、使用规程,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例11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安全、燃气设施保护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界定】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安全监督。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情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涂敷。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要求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道用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户安全】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7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管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和安全标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用气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禁止瓶装燃气进入电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护职责】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气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不予先告知安全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强化燃气执法力量,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于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安全巡查通报】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安全巡查通报机制,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推进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条 【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预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事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燃气事故的,应直接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