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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教育培训产业支持政策框架
教育培训产业是绿色环保的新兴产业,投入少、回报高,非常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具体支持政策可以从以下框架的几个方面得以说明。
(一)宏观层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努力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二)办学体制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公办职业学校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积极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三)财政和经费方面的支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指出: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的方式,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如果从事教育培训产业的机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它将可以在规定年限内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不同地方政府还将对该类机构采取“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等优惠税收政策(例如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园)。也就是说,教育培训产业最低可享受7.5%的优惠税率。
(五)师资建设方面的支持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平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设施服务方面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建设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此外,政府要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七)监督管理方面的支持
法律要求各级政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教育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八)对外交流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项目。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和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二、当前教育培训产业政策弊端
虽然国家对教育培训产业给予诸多政策支持,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教育培训产业仍面临较多障碍。以新东方为例,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这与国内市场面临的政策环境不无关系。现有政策环境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融资困难
《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这说明大多数教育培训企业属于非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在遭遇资金困境时,其校舍、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行抵押贷款,融资遭遇瓶颈。此外,法律还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两点决定了教育培训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融资。
(二)教育培训产业税收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教育培训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确定性。与公办教育相比,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企业存在不公:企业需比公办教育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加剧了教育培训企业与公办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三)监管存在盲区,缺少具体处罚措施
法律对教育培训产业监管的内容不够完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部门间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盲区。此外,管理中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要求严格,但对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方面缺乏监管,致使教育培训市场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关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缺少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预收学费数亿元后老板跑路
聚智堂是一家全国连锁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近日,该机构突然停业,负责人涉嫌跑路,不少预存了高额本金的家长被“深套”。目前,北京、天津警方均已介入调查,涉案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
聚智堂诱人的一招是“感恩聚划算”套餐。家长预缴不同金额的学费本金,按一定利率产生利息,但“利息”不是现金,而是聚智堂的不同课程。预付越多,赠送课时也越多,学完到期,承诺返还家长本金。
记者日前在聚智堂北京宣武校区教学点看到,一块广告板上写着:“预存5万元,一个月赠送8小时名师一对一,预存10万元赠送16小时”“预存学费一个月后返还”。
据记者了解,有家长预存金额近百万元。随着多家分校区接连闭校,众多家长预存本金或将“打水漂”。
同样遭遇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欺骗的,还有河北、江苏、上海等地的家长。近期,河北警方查处一起特大欺诈骗局。“中国为民教育网”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拉人头、收会费、发展下线,覆盖20余个省区市,注册会员约18万人,涉案金额约2亿元。
警方调查发现,“中国为民教育网”表面上向群众贩卖互联网教育视频,要求注册会员缴纳378元、1890元、3780元、7560元学费,取得银卡、金卡、白金、钻石会员加入资格,背后却是以教育为名、行传销之实,会员按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再依据发展下线数量获取数额不等的奖励。
在江苏,苏州新动态语言培训机构负责人跑路引发100余人集体诉讼,法院已判决机构退还预收学费180余万元,钱却因老板跑路至今未追回;而在上海,600余名家长向童意创想培训机构支付了平均近万元的学费后,带孩子上课时却遭遇“铁将军把门”。
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三大“硬伤”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三大“硬伤”。
――以预收学费变相非法集资。预收费模式在教育培训领域十分普遍,收费主要用于支付场地、师资、管理、设备等各项办学成本,完成教育培训全过程。但记者调查发现,许多企业以“预收学费是行业惯例”为幌子,变相非法集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教育培训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金融理财等其他非教培业务,均属于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
――证照不全涉嫌非法经营。依据相关规定,成立正规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办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物价部门收费许可等。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证照俱全的社会教培机构并不多。
上海长宁区一位家长告诉记者,他刚给家里3岁的孩子报读了上海知名幼小衔接教培机构“百花学习塾”的思维训练班。为拿到报名资格,全家总动员“蹲守”一周才抢到号,黄牛号更是炒到5000元。然而,经上海长宁、徐汇区教育局和长宁、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教培机构其实是“黑校”,并没有办学资质。
――预收学费资金管理成“暗箱”。社会教培机构资金链断裂一般有两大原因:一是内部财务管理出现问题,二是外部投资失败。一些机构以扩大校区、补贴正常经营为由,大肆集资吸储,在家长甚至员工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挪作他用,进行其他领域高风险投资。
比如,聚智堂原董事长杨志曾坦言,聚智堂将一部分预收学费用于投资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东星时尚广场,后因该固定资产投资出现纠纷,资金链崩断。
预存学费有隐性风险,需明确收费边界
记者调查发现,预存学费已成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隐性风险。除了行业自身运营问题,对其涉嫌违法经营、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状况也亟待改善。
教培机构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某社会教培机构天津分校校长表示,社会教培机构既是学校更是企业,这种双重身份为“打球”经营提供了很多便利。
“比如,你可以先到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再以咨询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办学过程中,因为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不会管,而工商部门通常又不会对机构招生资质、教学质量、师资来源、经营内容等进行详细监管。”一名校长说。
承办苏州新动态培训机构跑路案件的法官建议,改变监管不力局面,工商部门应提高培训行业准入门槛,在准予注册前对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经营资质、信用记录等进行严格审查,教育部门应对培训机构加强审核,必要时采取注册登记制。
现代社会,信息科技发展迅猛,知识更新速度明显加快,促进了各种教育培训机构的产生。随着教育培训机构正规化进程推进,培训模式不断变化,发展模式也不断更新,占用和消耗资源的方式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从收入和支出角度进行控制,对于现在的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已经不适用了。因此,了解内控体系建设的内容,正确认识当前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教育培训机构内控体系内容
传统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内控体系主要包括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内容:
1.财务收人环节
教育培训机构大量收入来源于个人,笔数多金额小,所以传统的内部控制重点放在了收入核对上面,主要对挪用、隐藏等舞弊行为进行约束。
2.财务支出环节
教育培训机构支出相对简单,主要是人工、市场、房租三大环节,所以传统的内控只在费用支付前审核其准确性,相对简单且单一。
二、教育培训机构内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体系目标单一
教育培训机构的传统内部控制体系的目标单一,缺乏全面性,这样就难以保证教育培训机构能够顺利完成战略目标,防范风险发生,不利于教育培训机构社会效应的发挥。其单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不能服务于最终战略目标
大多数教育培训机构只是考虑当下的发展和利益,在内部控制中使用相对简单的方法,往往是事后控制,所以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只能采取被动的处理方案,这种方法并不能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导致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和分散。内部控制体系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小,不利于教育培训机构最终目标的实现以及社会影响力的发挥。
(2)缺乏对结果的考核和控制
近些年来,教育培训机构也致力于改革,革新了许多培训模式,在传统大班教育模式基础上,又开设了小班,采用了“互联网+”的模式,富有个性化特点,而内部控制体系缺乏对新兴的培训模式的考核和控制,培训模式和方法的改变在取得理想效果和更大利润方面存在风险,有可能会造成运营效率低下,资源分配不均,导致质量水平不高的培训项目和模式上投入成本增多,培训的成果却不断降低,不利于培训机构的发展。
(3)资金合理规划不足
教育培训机构在拓展的初期都会投入大量资金,例如房租、装修、广告宣传等,如果没有合理规划好资金的使用,出现盲目扩张的情况,有可能导致资金不能够正确运用于设施和资源的投入上,出现资金紧缺,财力不足以支撑日常运营的机构甚至出现破产现象
2.内部人才建设有待加强
教育培训机构数目众多,但是缺乏高质量和广泛影响力的机构的主要原因在于忽视了内控环境方面的建设。首先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层缺乏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在强调结果方面的意识不强,从而导致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培训的质量和成果自然缺乏,不利于教育培训机构长期发展。其次教育培训机构缺乏对内部员工价值观的培训,片面重视人才技能培训,忽视了对职业道德的培养,导致现有员工综合素质不高,不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团队。
3.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教育培训机构缺乏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导致了其在制定长远目标、形成实力强劲的培训人员团队和培训方式、实现高质量的培训成果等方面都不理想,风险系数增加,不能够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保障。最终导致了一些教育培训机构难以获得长远的发展,被市场很快的淘汰。
4.信息获取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丰富的信息资源能够帮助教育培训机构获取有效信息,及时得到反馈,了解培训活动对于完成总体目标产生的效果。而目前的教育培训机构缺乏信息反馈体系,不利于机构在外部市场中的竞争。缺乏信息的反馈,也就导致了监管机制作用的难以发挥,不能够及时发现培训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的相关解决对策
目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很多问题,必须进行改革,加以创新才能够实现教育培训机构的高效健康发展。
1.重新设定内部控制目标
首先,教育培训机构要将总体战略目标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相结合,通过目标管理体系建立预算管理机制对目标的各个方面进行描述和管理,且工作目标要具有规划性和创造性,分阶段制定预算,预算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让预算管理成为工作目标达成的重要手段。其次,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对结果的考核和评价,结合预算管理方法,以结果为导向,对各个培训项目进行考核,根据培训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取得效果来合理分配资源,合理投入成本。最后,教育培训机构要遵循法律法规,遵守良好的财务秩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来进行日常运营,依照法律来进行财务收支。在战略扩张之前,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充分调动资金资源,避免盲目扩张导致资金断裂的严重后果。
2.建设良好的内部人才培训环境
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要增强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紧跟创造教育培训价值,打造行业优秀人才的理念,加强对员工职业素养的培养,使得员工不仅具有优秀的职业技能,还拥有高质量的职业操守。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和奖惩,从而提高员工综合能力。
3.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教育培新机构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准确分析各类风险,对潜在于培训质量和成果的提高以及财务信息安全中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追溯机制,寻找存在及出现风险的根源,采用相应的解决办法消除隐患和漏洞。
4.建立健全信息获取和监管机制
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获取和监管机制,加强最内部和外部发展信息的掌握,将获取的反馈信息及时反映给管理部门,为培训和改革提供借鉴。实时监控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成果,有效地监控内控活动的进行,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采取对策进行弥补。
5.明确业务处理分工,保证权责清晰
教育培训机构在处理日常经营活动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只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才能够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明确责权、合理分工还能够产生制约作用,有效避免财务方面的舞弊行为。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要明确各部门的责权,保证各部门责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各部门也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活动,配合相应的奖惩制度,提高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保持良好的积极性,能够为教育培训机构更好发展做出努力。
四、结束语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培训机构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要想在众多教育培训机构脱颖而出,获得平稳健康发展,教育培训机构就要紧跟时展的潮流,构建完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这对于处于改革节点的教育培训机构来说非常重要。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是一项非常复杂、繁琐的工作,它需要各个部门的参与和协调合作。因此,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体系的意义,发现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创新现有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敏,周军兴.石油教育培训机构内控体系建设研究[J].会计之友,2014,(8):49-51.
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现状
2.1我国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现状
2.1.1中国教育培训产业引来众多投资,发展前景良好。我国教育培训市场正以年递增10倍的速度迅猛发展,中国教育培训市场潜在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就算是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国内全年发生在教育培训行业的投资事件24起,涉及投资金额3.26亿美元,相比2007年增幅达117%。同时中国市场的开放必然导致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培训市场,教育培训的投资市场资金会更加充足。
2.1.2教育培训产业利润高投资回报率高。中国教育培训产业强劲的发展势头,根据数据表明,在2014年第一个季度,国内教育培训市场的投资回报率就高达30-50%。投资回报率率高并不意味着该行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虽然截止2013年12月教育培训企业已超近万家,但是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的数量甚少。因此教育培训产业的利润空间还有继续上升的潜质,投资回报率还有上升的空间。
3.教育培训产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3.1外部问题
3.1.1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的政策不完善。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在遭遇资金困境时,其校舍、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行抵押贷款,融资遭遇瓶颈。另一方面,教育培训产业税收法律障碍,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教育培训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确定性。与公办教育相比,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企业存在不公。
3.1.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监管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产业并不属于公办教育,带却具有一定教育的公益性。因此介于教育产业与以盈利为目的产业之间,民办的教育培训产业类似于灰色地带,因其具有盈利性质,难免为市场需求所牵绊。具有市场经济下难以避免的盲目性。
3.2内部问题
3.2.1教育培训产业部分细分市场投资出现过热。投资者集中投资于个别细分市场,造成市场过于拥挤,恶性竞争,造成效益降低的局面。教育+技术将会进一步引领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类似于新东方这样上市企业的成功也是基于传统面对面授课这种商业模式,但每一个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式最终都会被模仿,英语培训机构竞争已经出现白热化,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浪费。
3.2.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两大风险自2006年至2013年,国内教育培训产业得到极大发展,但又因我国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未健全,对待教育培训产业的政策波动性较大,教育培训产业受政策相关性影响较大。因此在投资此类机构时还应注意一下财务风险和扩张风险。
4.投资教育培训产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教育培训产业拥有良好的现金流,短期内造成教育培训产业利润丰厚的原因是有效的,因此教育培训产业可作为风险投资的对象。目前国际风险投资商还未完全进入中国教育培训市场,教育机构可利用自身高盈利的优势积极寻求国际投资,也可制定公司上市计划。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教育培训产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机构规范化、国际化的转变,其相应盈利及其原因也将随之改变。
4.1投资前,谨慎选择
选择教育培训细分市场定位明确,前景良好的教育机构。从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来看,把当前教育分为早教/儿童、K12(“K12”是指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教育)、大学生/考试考证、语言学习、出国留学、IT 培训、兴趣技能、综合/其他领域,每个领域的未来前景如何,应当是投资者要进行的前期考虑。按照“20/80原理”,20%的优势企业将占有80%的市场份额(5760亿元)将会出现1~2家年销售收入过1000亿元的超级培训企业,能否找到那20%的优质培训企业对于投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从培训类型上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课程设置多层次、多门类,主要有语言类、文体类、文化补习类、兴趣特长类、考证过级类等,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从审批情况来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主要由教育部门审批,教育咨询类公司主要在工商部门审批,还有一部分技能类的培训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实力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训市场目前进入了品牌竞争的时代,形成了国际知名培训品牌、跨省连锁培训品牌、本土培训品牌“三足鼎立”态势。从规模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正规军”,即由教育部门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或培训学校;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教育咨询公司;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技能培训学校。二是“游击队”,即散见在社区的小机构、“小作坊式”的补课教室,这些小机构满足了部分家长就近补习的需求,但没有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很难监管。三是“个体户”,即部分教师在家中自办的补习班,或个体经营的托管机构,更难监管。
(三)多种因素催生社会教育培训市场火爆场景
1.家长对子女殷切期盼,望子成龙,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2.高考、中考的指挥棒没变,“一考定终身”的评价体系没变,导致众多学生投入社会教育培训中;
3.教育资源不均衡与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成为优质教育资源的补充;
4.禁止学校集体补课为社会教育培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5.就业竞争逐步前移为学业竞争,社会对课外辅导的需求日益强烈。
(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双刃”作用近年来,在社会需求的强力拉动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学生为服务对象,推出名师一对一、晚自习作业辅导、学科课程辅导、艺术特长培养等培训班,满足了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提高了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同时,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高薪引进公立学校在职教师为领衔名师或兼职教师,招聘大学毕业生或公办学校退休教师为专职教师,解决了大批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据业内人士估计,仅福州市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就超过5万人。但是,随着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迅猛发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第一,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以提高学习成绩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开展补课活动,给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二,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各类预科班、衔接班、学科辅导班、一对一名师辅导班等,大搞提前授课、超前教育,影响孩子的发展后劲和持续竞争力,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三,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名,以名师猜题、提高学生成绩、保证考上重点学校等为噱头开展招生宣传,助长了为应试而学习之风。第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不菲,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以福州市晚自习辅导为例,一般大班全学科辅导收费每科每小时为50元、小班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70元,一对一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200-500元不等。厦门、泉州等地收费更高。第五,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名师为噱头进行招生宣传,以虚假广告迷惑学生家长。有的专家名师仅仅被聘为顾问,并不负责直接授课,有的只是举办过几次讲座或公开课而已,真正负责授课的教师往往只是普通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是一些在校大学生。
(五)政府部门积极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先后出台了有关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如福州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了《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资金要求、教师资质及审批程序等做了统一规定。厦门市湖里区、海沧区、泉州市丰泽区、石狮市以及蕉城区、邵武市等也制订了有关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文件。各地还通过年检、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组织街道、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同时将年检结果通过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泉州市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坚持严格审查、依法审批,鲤城区、丰泽区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专项检查和民办学校收费检查。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无证办学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不定期公布无证办学培训机构名单,向全市学生及家长发出《抵制“黑培训”,远离教育欺诈———致全市学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避免黑机构损害整个培训行业声誉。
二、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政策定位模糊,管理部门职责不明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民办学校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制定“另行规定”。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目前国家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也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教育或劳动部门审批,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管理部门职责模糊不清。
(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多头,责权不一致难以监管到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涉及教育、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出现多头都难以监管,导致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乱象。主要有:
(1)无证办学培训机构难以取缔。受利益驱使,各种无证办学机构仍层出不穷。
(2)超范围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大量教育培训机构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科技公司为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的却是课程辅导,超出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3)擅自设立教学点。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学许可证后,往往随意开设分支教学点,这些教学点的办学资质没有经过审批,在办学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4)师资水平不达标。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大量聘请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充当“名师”,这些培训教师往往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也没有什么教学经验,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5)乱收费。目前福建省物价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采取成本核算、物价报备、公示收费的收费制度。但受办学成本影响,一些培训机构随意调高收费标准,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6)虚假广告,退费纠纷多。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并未经审批,往往打出名师授课、一对一教学等虚假广告,作出“保校、保线、保分,无效全额退款”的承诺,迷惑家长和学生,产生大量退费纠纷。
(7)转让频繁。一些中小型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频繁转让,不仅转让办学资格、办学场所,还连带转让学生,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政府部门工作衔接不够,影响了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近几年来,福建省教育、工商、民政、消防、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清理整顿无证办学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部门间配合不够,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媒体刊登教育培训广告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无证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误导消费者;培训机构教材审查把关不严,没有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造成教材的实用性难以保证;对无证办学机构的非法所得查处执行主体不明确,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具体执行没收黑机构的非法所得;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协调不够,许多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导致监管困难;收费投诉案件处理不尽如人意,工商部门对社会教育培训收费仅仅是登记备案,教育部门虽然负责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但对收费投诉案件无力查处,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有关合同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三、对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一)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与发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和全球竞争愈演愈烈,校外培训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放眼全球,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引导、规范校外教育培训。从国内来看,浙江、安徽、济南、西安、宜昌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措施。校外培训是学校主流教育的一面镜子,它的兴起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学校主流教育的反思。政府不应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过于排斥,而应理性细致地思考如何通过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单一化评价方式来抑制社会教育培训需求,规范社会教育培训办学行为、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既不应把它看作“洪水猛兽”而加以限制,也不应对席卷全球的校外培训风潮漠然视之,而应该采取积极的、理性的态度做好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非常重视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北京市、江苏省、成都市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各市县也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但这些办法从总体上看,尚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省级层面,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目前,针对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的职责不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出台各级政府部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教育、工商、民政、劳动、税务、消防等各部门职责,也可参照北京市、宁波市等地做法,对培训机构的资质由机关业务部门实施前置审批。
(三)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牵头,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税务、卫生以及教育、劳动、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全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综合治理行动。对现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无证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基本达标与不达标进行梳理,对经过扶持有望达标的机构,应引导其走上正轨办学渠道,对小规模的无证办学点,可采取与正规办学机构联合办学等形式,在引导中促使其规范发展。各前置审批部门每年要对经批准举办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评估和督导,督促其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年检评估结果给予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年检不合格的,由前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由机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办学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补助。建立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帮助,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引导制定高质量的行业标准,使教育培训行业走向良性有序的发展道路。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培训机构和培训学生的电子档案系统,建立培训行业综合信息网站,及时公开行业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相关动态等,供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
一、绪言
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以非学历教育作为主要业务给非学历人群进行充电。他们不同于传统型学历教育,较多采用现代企业化的运营管理模式。因为其运营管理的日趋复杂使得教育培训机构无论是在声誉、人才、信息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都形成巨大的压力与危机,使教育培训机构的形象、品牌、人员、设施、资源等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品牌形象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关系到教育培训机构的经济效益。所以,如何有效地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危机管理,如何维护教育培训机构的品牌,关系到教育培训机构的生死存亡,有必要高度重视并探寻其有效的发展策略。
二、教育培训机构危机管理和品牌维护概述
(一)什么是危机管理
危机管理指的是“组织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危机而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调整、化解处理及员工培训等的一个过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或者消除可能出现的危机给组织所带来的威胁与损失。”“危机管理”作为一门专门的管理学科,他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应对可能突发的危机事件或者抗拒突发的灾难,尽量使损害降到最低点。
(二)什么是品牌维护
品牌维护指的是一个企业针对外部环境可能引发的变化而对企业品牌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维护,主要是该企业的品牌形象,尽量避免品牌的负面影响,消除品牌的负面影响给品牌所带来的损害,维护该企业的品牌的市场地位与品牌所具有的价值的一系列活动的统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下,一个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能够使该企业于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强有力的竞争力和地位。因此,教育培训机构的品牌也需要经营和维护。
三、教育培训机构的危机类型
(一)品牌上的危机
首先,缺乏品牌带来的危机。因为有些教育培训机构没有在教育培训特色上有出众的品牌,再加上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起步时间较短,没有来得及形成自己的教育培训品牌,这些因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缺乏品牌,而其带来的危机是缺乏知名度、缺乏大众的认同感。
其次,虚假品牌带来的危机。不少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费主要是自己筹集,所以他们在践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为了效益的最大化,难免出现失衡,导致社会公众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负面印象。往往缺乏战略性思考,导致对培训机构里的师资鱼龙混杂。并且对该教育培训机构的品牌认识不到位,总是在宣传单上虚假罗列名师,往往忽视培训机构师资对教育质量的对应性,使得该培训机构的品牌形象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及地位下降。
(二)经营上的危机
首先,规模太小带来的危机。规模小的教育培训机构资本和师资力量比较薄弱,一旦遭受到经济危机或者市场变故,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有的甚至会导致停产或倒闭,由于规模小,资金少,一时难以抵御风险,难以恢复元气。
其次,管理粗放带来的危机。其培训机构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比较简单,缺乏科学的组织机制、管理机制、培训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经营管理上往往带有个人的随意性,没有形成严格的管理环节、步骤、程序,这就导致了教育培训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其抗风险能力不强,一旦该培训机构遭受外部市场环境的巨大冲击时将出现严重的经营管理危机。
(三)诚信上的危机
首先,师资以次充好带来的危机。例如,在一对一的教育辅导中,有些本应该配置专职教师,却配置了普通大学生,这就造成了客户对师资的不信赖等问题的出现。其次,教材粗制滥造带来的危机。教材在教育事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教材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事关民族的未来。现在教材中虚假的东西参差不齐,有些根本找不到出处,出现胡编乱造的现象。有些东西是东拼西凑,让人看了触目惊心。最后,教学偷工减料带来的危机。 例如“教学过程偷工减料与粗制滥造”、“敷衍学生”、有时出现收了钱之后不负责等现象,从而导致教育培训机构的诚信危机的出现,人们对此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四、如何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的危机管理和品牌维护
(一)强化危机意识
有些教育培训机构的人员来于教育培训机构所面临或者发生的危机,通常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部分人认为危机管理就是“公关”或者危机出现了才需要管理等,这就形成了一种“惰性”心理,缺乏“防患于未然”的危机意识,所以不管是宏观上还是细节上都应该两手抓强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危机意识。尤其在组织教育培训活动时,需注意细节,居安思危,对教育培训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危机隐患要坚持“预防为主,惩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做出预案,进而使危机防患于未然,并以全新的思维方式构建教育培训机构的危机管理机制,消除不和谐的因素。
(二)建立危机预警机制
危机管理的理想状态是把一切具有可能发展成为危机事件的情况消灭在潜伏期,以减少危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所以应该将“危机预警体系”引入到教育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上来,通过教育培训机构危机预警机制的建立,实现不定时或定时地对社会环境进行监控,有效地预防并减少危机事件的发生,并且结合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状况及时调整有可能会出现的危机事件,展开预测、分析、评价,并启用预警方案来应对危机,尽可能地把问题遏止在未然状态。可以尝试建立危机管理机制,由领导班子领导负责并设立协调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完善日常危机管理工作机制,对每天培训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危机评估、筛选、识别、及时报告、初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事态扩大或者妥善处理危机事件,此外还要做好危机信息反馈,防止负面舆论向谣言和事实背面转化;加强危机管理的预案与流程的健全,熟练掌握应对媒体报道的方法等。通过完善危机管理的预警机制,从而提高应对危机的意识。
(三)协调情感、利益与价值的关系
一旦危机发生了,大家通常会重点关注到利益、情感、价值三者身上。首先,及时协调好利益关系。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本着诚信的态度,多想想公众的利益,并且能够有主动承担责任的心态,重新挽回公众对其的信任。在利益纠纷上,教育培训机构应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权衡本机构和公众的利益,实现双赢效果。其次,及时照顾好情感。对于情感问题,教育培训机构对公众表示安慰,并通过一定渠道对其公开道歉,从而解决深层次的心理、情感的问题,赢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即使受害者在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教育培训机构也不宜过多追究,应该宽容一点,消除公众的误解。最后,及时体现好价值。对于价值问题,教育培训结构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与社会责任。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适当对公益性做出贡献,并且能够主动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这将更有利于教育培训机构价值的实现。
(四)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加大对整体运营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的整体监管,需要完善其运营方案,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制订有效的监管配套措施,建立扶优限劣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经营、规范教育培训等,最终确保整体运营的有效性。其次,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监管力度。对教育培训机构的重点、主要教育培训项目加强监管,防止危机的出现或者降低危机对主要、重点业务的危害。可建立预警机制,重点加强监管,充分了解权责以及风险,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最后,加大对品牌业务的监管力度。要真正形成教育培训机构的品牌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维护教育培训机构的品牌形象,遏制弄虚作假的宣传、以次充好的师资、教材东拼西凑等行为,并且在与第三方合作时,避免因合作关系处理不当而对教育培训机构品牌产生伤害。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6―019―03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培训产业。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全国职业技术培训机构15.31万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12所,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395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完善了国家教育体系,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推动了学习型社会建设。但是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利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发生了以争夺生源为目的的市场失范行为。首先,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欺骗行为严重。一些培训机构以虚假承诺吸引学员,大街小巷宣传招生,闹市街头分发培训简章。其次,过度竞争,价格战愈打愈烈。培训价格竞争的白热化,导致一部分中小培训机构在教学质量上大打折扣。再次,部分培训领域存在垄断和暴利现象。这些培训机构独占了本领域的职业资格认证权和相关培训资源,成为垄断性的培训服务提供者,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垄断利润,严重影响了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培训机构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据有关媒体介绍中国有培训机构7万多家,培训从业人员达100多万人。在众多的培训机构中,确实有一批办学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如北京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北大青鸟等已成为著名的品牌教育机构。这些培训机构不仅为各层次、各年龄段居民转换职业、拓展知识、提高素质提供了学习的环境和条件,而且在迈向学习化社会和逐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因为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给成立培训机构开了方便之门,三两个人甚至一个人也可成立一家培训机构。目前的7万多家培训机构,大都规模较小。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从业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能力吸引或聘请到高水平的培训师,缺乏研发力量和自身特色的课程,极其缺乏竞争力,在培训市场中随时都会因生源枯竭而被淘汰。
(三)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随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迅猛发展,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严重缺乏。教育培训对培训者个人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还必须掌握高超的授课技巧。然而,当前许多培训机构十分缺乏既有丰富培训经验、了解培训需求,又具有专业度高、研发能力强的教师。有些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当培训结束,拿到酬金后,就跟培训机构没有关系了。
(四)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培训质量不高是当前社会成人教育培训非常突出的问题,有些培训机构只注重招生数量,而忽视或不注重教学资金的投入和教学条件的改善;有的教学达不到学时要求,偷工减料,不能保证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有些培训机构只看重暂时利益,不重视教学质量。“一锤子买卖”现象严重;有些培训机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又没有正规教师,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甚至极少数培训机构只有一个教师、一间房子、一本教材就开始培训。
(五)培训收费过于虚高
为了满足社会需求,社会培训机构竞相开办了各类培训班,受到求学者的欢迎,人们报名参加培训极其踊跃。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一些培训机构认为是一个赚钱的大好时机,于是,违反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培训费用一涨再涨,违规收费的乱收费现象、谋取暴利的利润最大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扩大趋势。如公务员考试培训有几千元的“面试保过班”、有万元的“面试特训班”,考研培训动辄标价万元的“高端辅导班”。甚至有少数国内知名的培训机构也打着高端培训的旗帜,高级专家讲课的幌子,收费高得离奇,完全不履行教育培训产业准公益性的责任。
二、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缺少国家法律支撑
成人教育培训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虽经千呼万唤,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先后颁发了有关成人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定,而且这些政策规定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就成人教育培训的法治环境来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国家层面缺乏一部成人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当前,成人教育培训政策规定多为部门性或地方性的,部门和区域特性较强,全国统管性较弱。二是这些政策规定多是鼓励性政策原则,几乎不涉及强制性手段,对成人教育培训明显缺乏具体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惩戒措施。在成人教育培训没有国家法律支撑的条件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成人教育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势必大打折扣,不仅影响政府、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公民个人的重视程度,在贯彻过程中也比不上国家法律的执行力度,在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时更缺乏刚性和硬度。
(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必然导致部门相互推诿,办学资格一审了之,营业执照一发了之,两张皮运作,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最终形成无人管理或管理松懈的局面。
(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一段时间以来,成人教育培训常常被人误解为不正规教育,究其原因,除了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成人教育培训自身专业特色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有密切关系。有些培训
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一般不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基础,而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的机构很少,导致专业培训师严重乏。有些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甚至没有专业,大多承担招生、教学组织、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对市场运作和商业策略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我国对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市场的研究还未引起教育部门的充分重视,目前内地尚无大学开设培训师专业,师范大学也只开设了教育经济学专业。研究教育培训市场化问题的学者专家寥寥无几,专业研究人才稀少,教育培训市场理论体系难以快速建立起来。因此,我国社会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核心竞争能力较弱。
(四)政府投入不足
成人教育培训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财政上应该担负更大的责任。早在1987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出成人教育科目,在地方财政中把成人教育列入预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从中可以看出,成人教育培训的经费应该来自三个方面:政府、单位和个人,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的投入严重不足。实施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大多没有从政府获得拨款和资助,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全依靠收费维持运转。虽然职业培训定点单位表面上能够获得一些资助,但实际上这种资助是对学员学费减免的补贴,培训机构并未得到额外的资助。很多行业部门举办成人教育培训,也很少从行业管理部门获得资助。这样不仅加重了学员的负担,而且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也难以改善,培训质量当然很难保证。长期以来,学员承担的教育培训成本过重,使下岗待业、家庭困难的学员望而却步,失去很多培训机会。
(五)行业监管不力
首先,政府对社会培训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由于我国尚未颁布针对培训行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整个培训行业缺乏整体规划,相关的专门政策和标准也不够系统,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培训行业研究不多,缺乏管理经验,导致政府管理缺位,监管不力或疏于监管。培训机构到底应该由谁来管?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由,教育部目前正组织研究制定教育培训服务的国家标准,计划对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其次,由于政府统一管理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协调,造成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管一摊,管理的统一性和科学性较差。再次,由于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和行业规则的职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混乱的市场环境面前显得“力量单薄”,难以促成行业规则的形成,导致成人教育培训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尚未建立。
三、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继续教育法规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是各级政府管理和监控成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尽快制定和颁布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与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公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经费,使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尽快进人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理顺管理体制。要建立通畅和高效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解决目前多头管理、却又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权力应该进行调整并相对集中。在教育系统内部仍应该成立一个管理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教育规划纲要》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统一归到继续教育范畴,可以在教育行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也有利于继续教育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现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但是主管部门政出多门,要想统起来十分困难,这就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的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只有按照《纲要》的要求,才能理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广辟渠道,科学聘任,充实和稳定师资队伍,既要有自己的专职教师,又要充分利用高校的师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这样才能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管理人员无时无刻不在展示着培训机构的风貌。其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代表了培训机构的形象。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首先是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按照成人教育培训的性质和特点从事管理工作;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以人为本,用爱心、热心和公心热情为学员、为教师服务,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四)加大政府投入。很多国家不仅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高度重视,而且在经费资助上也有很大力度。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很多属于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国2002年1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已经明确了政府在经费上资助民办学校的职责。推进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可持续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是很重要的措施。政府的经费资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直接进行资助。二是向接受教育培训的个人提供资助,从而间接资助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三是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以扶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成人教育培训成本由国家拿大头、单位拿部分、个人出小头的继续教育优惠政策,对下岗职工和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经费应由政府买单,逐步使接受教育培训成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乃至全社会公民的国民福利待遇,鼓励人们多形式、多渠道参与终身学习,使学习逐步成为普通公民生活的一部分。
(五)强化行业监管。首先,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批,而且要对其运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尤其是培训价格要合理制定,严格限制暴利。对于一些不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于未经批准刊登招生广告、未经收费备案的培训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其次,要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政府授权,制定评估标准、评估体系、准入条件,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可以通过制定行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制约,触犯行规的可以在行业内部处罚;可以实行行业督导制度,聘请有关成人教育培训专家担任成人教育培训督学,督察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再次,要加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商部门可以像对工商企业实行的年检制度一样,对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检查,年检的内容可以包括办学情况、教育教学管理情况、教育培训收费以及财务运行情况等。年检结果应该给予明确的结论,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对长期存在严重问题又不能按期整改的应该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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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市场对于高素质产业工人的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我国农民工培训规模大、发展快,但培训的质量保障却不容乐观。基于国际比较的视野,分析和借鉴日本和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对于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改进与提升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
(一)完备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法律体系保障
日韩两国都坚持立法为先、依法治农,现都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支持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顺利进行。二战后日本政府相当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在专门针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方面,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立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业继承者教育的重要地位,阐明了农业学校的宗旨,致力于把拥有高中学历的农民子女培养成为现代农业骨干人才;1948年颁布的《农业改良助成法》提出要加大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力度;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进一步表示要使农业从业者得到一定的教育和培训,保障从农者及其家庭能够充分就业;[1]1999年,《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在就农者的教育培训和经营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国家鼓励并扶持农村技术教育。[2]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方面,1950年的《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规定了政府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改良农业经营、改善农民生活和培养农村青少年等;1984年修改过后的《关于农业振兴地域法律》表明要划拨专门资金用以支持农民的继续教育培训。[3]同样,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也受到法律保护。1962年制定的《农村振兴法》强调启蒙指导、技术普及、领导者的培养与训练等,旨在振兴与开发农村;[4]1990年的《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不仅规定了培养农渔民后继者,而且还确立了专业农户的具体培养制度;[5]1993年修改的《兵役法》规定将农业后继者改为产业技能要员,并且免除兵役;2000年施行的《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培养专业农业人作出了具体规定。[6]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上,1971年出台的《农业产学合作审议会规定》确定了国家须向农业经营者培育、农业教育培训实习等项目提供必要经费;[7]1980年颁布的《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基金法》为农村基层干部和有意愿且有能力务农的农村青少年设立专项培养资金;[8]1998年修订后的《农业农村基本法》,不仅明确了对农业人培育的援助,而且还涉及到援助资金效率等相关问题。[9]
(二)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都已形成了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为农村劳动力打通了更多的职业教育培训渠道,在增加职业教育培训机会、拓宽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农业相关群体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日本形成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部门—教育系统—社会力量从上到下、多方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10]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负责,包括农业职业高中教育、农业继续教育、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和国内外研修制度。[11]农业职业高中教育由文部科学省系统的农业高中实施,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高中在校生,目标是致力于把高中在校生培养成自营农业人员和农业关联产业技术人员;[12]农业继续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农林水产省和道府县的农业大学校以及民间农业继续教育机构,以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大学校为例,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有1年以上从农经验、打算长期从农的具有高中学历的农村青年,目标是培养振兴社区农业的中坚人才;[13]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的实施主体包括农业协同组合、农业青年俱乐部和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例,该组织设营农指导员,以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及其家属为对象(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协同组合),对其进行生产、经营、生活方面的指导,目标是提高农业者的素质;[14]国内外研修制度主要由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30岁以下的在农或即将务农的青年,目标是获得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15]韩国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农村振兴厅、农业协作合同组织、农业大学和其他民间组织。[16]农村振兴厅下设道农村振兴院、市郡农村指导所和邑农村指导所,以后继农民、专业农民、农村青少年、农村妇女等为对象,实施农渔民后继者教育、专业农民教育和专门农业大学教育,农渔民后继者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农业后备劳动者,专业农民教育以培养核心农户为目标,专门农业大学教育以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青年农业专门人才为主;[17]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主要由农业经营教育支援团、教育院、研修院和新农民技术大学等机构组成,培训对象包括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韩国9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都是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专业农民等,目标是培养具有农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农民;[18]农业大学分布于全国各地,以中青年农民、农业后继者、专业农民、骨干农民为培训对象,主要是开展知识、信息密集型培训;其他民间组织包括农村青少年教育协会、农民教育学院、农村文化研究会和其他民间团体,面向农村青少年、农业技术人员和全体农民,旨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19]
(三)创新教学内容与方式,突出实践教学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培训方式也不拘一格,突出了教学的实践性。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除了综合知识和技能外,还涉及到农牧渔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储存和销售、农业经营和管理、国内外农业政策、健康和生活等多个方面。[20]在方式上,强调职业教育培训的实践教学,常用的教学形式有上门指导、实物展示、实地参观考察、互联网传播、讲座等多种方式。以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为例,该组织要求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通过示范户的选定、实验样板田的设置、巡回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帮助和指导;此外,还安排农业普及员通过座谈会、讲习会、视频播放、苗圃展示等方式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培训。[21]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之前,很多都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从而保障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用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与更新、社会政策教育、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实用科技等方面。[22]在方式上,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理论结合实践,主要有实习体验、现场参观和讨论等方式;二是培训时间灵活,既有每期3至5天的短期培训,也有1至2年的学历教育,既可完全脱产,也可半脱产或不脱产;三是充分发挥媒介的培训作用。[23]值得一提的是,韩国2005年推出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开了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先河,既满足了实际需要,又遵从了农村劳动力意愿,在韩国引起了强烈反响。[24](四)充足的资金投入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资金来源渠道多,数额也大,这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在资金来源方面,日本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部拨款,文部科学省资助,地方财政、中央和学校法人筹资,国家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在资金投入方面,日本除了对有“认定农业者”、“青年农业士”、“模范农户”等荣誉称号的务农者给予资助,还对民间农民继续教育组织的设施建设、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各项进修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外留学务农人员提供经费和补助。[25]日本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投资不仅项目多,而且数量大。例如,以招收即将从农的高中毕业生为主的县立农业学校和部分农民进修所,其办学经费由国家和县当局共同提供,各自承担2/3和1/3。[26]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农林部门划拨、地方财政补助、国库融资、农协融资、官员非法财产充公等渠道。韩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投入是非常可观的,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的农业专门学校,计划对农渔民后继者进行为期3年的正规教育,其办学年预算达50亿韩元;[27]韩国江原大学向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咨询、教育、培训等活动,所有费用都由道(省)政府承担,其中仅农村劳动力人均培训费用就高达300万韩元;2005年,为了革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韩国农林部投入3.5亿韩元用以示范推广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从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为了改变农业后继人缺乏、农村荒芜和萧条加剧的局面,计划到2013年为止,韩国政府将投入2.4万亿韩元用以每年培训5000名从农青年,保证20万专业农户的较高素质。[28](五)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日本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不单单是针对受训者,还针对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主体机构。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日本已形成了设置认可、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共同作用的质量评价体系。[29]设置认可是文部科学省对一所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资格认可,从质量上保障该机构较高的办学起点。内部评价是办学机构对自身职业教育培训质量的自我监督,且须定期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外部评价由独立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的第三方组织进行实施,它必须接受文部科学省一系列严格的资格认证才能参与评价,其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已使外部评价成为日本主要的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评价形式。日本对完成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村劳动力都要进行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以确保职业教育培训对农村劳动力的价值。日本的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资格和民间资格,有资格考试、专家评审和学历认证三种鉴定方式。[30]在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同等重要,并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当不容易的,农村劳动力职业资格有“农业士”、“指导农业士”等,这些职业资格对提高从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非常有效的。韩国不仅对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教师、设施等条件有着严格的标准,而且为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职业教育培训效果的最优化,还要求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据自身的条件和性质选择职业教育培训对象、确定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均要接受技术考核。韩国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以农业后继者为例,首先要获取农业后继者的申请资格,即作为产业技能要员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且年龄不超过40岁;其次,需要在满分为750分的分数选拔中取得合格成绩才能真正成为农业后继者。[31]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使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得以保证和提升,还促进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农业、农村、农民和职业教育培训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启示
(一)推进农民工培训法制建设
日韩两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地位、内容和资金投入给予了法律高度的保护,对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经费来源、运作及相关奖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虽然有涉及到职工培训,但是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也不到位。近年来,我国虽然颁发了诸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只是一种政策措施,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对农民工培训未起到刚性的规范和保护。鉴于此,我国农民工培训的法制建设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培训的基本法律,涵盖农民工培训的各个方面,确保农民工培训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法律体系,对现有相关法律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促进农民工培训真正服务于农民工群体、作用于生产经营一线。
(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使得农村劳动力教育有路、培训有门。为了保障我国农民工培训质量,健全以职业学校为主导、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面向全体农民工的多层次培训体系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的。该体系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初等职业学校和乡(镇)级培训机构,以提高农民工文化知识与职业道德、掌握初级技能和就业等通识性知识为目标;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区)级培训机构,主要是把农民工培训成掌握岗位技能、面向生产服务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三是高等职业学校和市级培训机构,以培训既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又掌握专业技术的高级技术性人才为主;四是成人教育学校和省级培训机构,旨在引导和帮助农民工终身学习、更新知识和技能、实现职业转换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依据现实所需实行公办、民办或者公私合办。公办力量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为主,民办力量包括个体、企业、社会团体等。
(三)优化农民工培训内容和方式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丰富、方式多样,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又能满足农村劳动力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结果的实效性取决于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因此,需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深入调研,以确保培训内容既符合岗位要求,又满足农民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现实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不仅应该包括法律政策、生活指导、职业知识技能等引导性、就业性内容,而且还应包括人文素质、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发展性内容。其培训方式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培训对象采取适应其需求的培训形式,诸如校企合作、送教进厂、进创业园区、进重点建设项目场地、进产业集聚区等。在时间安排上,采取长短期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或假期进修的方式进行培训。加强培训的实践训练,培训教师在“做”中教,农民工在“做”中学,提高农民工的实践操作能力。此外,还可引导、帮助农民工借助移动网络进行自我培训。
(四)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得力于充足的资金投入。我国农民工培训能否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还要看投入机制的完善程度。因此,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培训作为民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作出专项经费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合理承担农民工培训经费,并以社会力量投入作为补充,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为农民工培训质量的达标提优提供资金保障。
(五)强化质量监管,从严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借鉴日韩两国的经验与做法,加强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对农民工培训结果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是很有必要的。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监管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周期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师资、基地、设施和管理等方面,评估主体包括学校、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二是对培训过程的质量进行常态化监测,主要包括对培训内容、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培训结束后,对农民工进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给予相应证书,不合格的择期重新接受培训。对农民工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可以规范农民工的参训行为,避免因其自身因素造成的培训质量问题,而且还能对农民工职业技能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便于企业对农民工的选择任用。
作者:杜永红 金霞 刘洁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烟台市福山高新区泊子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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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约职业教育培训发展的行业因素。第一,以就业为导向的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我市大部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仍以学历教育为主,对技能培训的发展缺乏市场前瞻性。第二,我市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单一,合作办学的互利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虽然重庆市场开始实行企业、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和学校作为主体共同合作办学,但只有个别实力强大的企业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因此我市的职业培训机构后续如何开展工作仍处于迷茫期。第三,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办学规模过小,未能适应重庆经济结构调整对人力资本投资的要求。并且没有具有针对性培训的教育。第四,我市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农村职业培训的重视不够。
二、提升重庆职业教育培训的发展对策
1.从政府角度提升我市职业教育培训能力。(1)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的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对在技能人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大力宣传并实施奖励。(2)加强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立法。我市应向国内、国外积极学习。比如借鉴德国的“双元制”的职业培训体系,主要是主体实现政府、社会、企业、学校、个人共同参与,在层次构件上加强职业培训单项法规建设,可以提出我市促进职业教育培训的政府条例。(3)政府应对职业教育培训实行倾斜政策,主要是:第一,针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政府以直接投资、补贴、协助贷款等方式在学校设施、师资力量加大投入;专业设置更市场化。第二,放宽市场准入、实施税收优惠等鼓励民间资本投入。(4)规范培训市场,主要是:第一,制定职业培训的市场准入条件;硬性规定硬件设施、流动资金数量、师资队伍等对正在进入或现有的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第二,规范职业培训行为,避免培训项目重复设置,造成浪费。第三,对每个培训机构特别是社会办的培训机构要严格实施收费审批制。(5)构建完善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政府应加大对认证制度的投入建设,确保参加职业教育培训人的相关利益:一方面,加大资格证书监管,杜绝伪造。另一方面,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执证上岗的监督。
(2)重点低碳项目培训。强化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技术,大力发展低碳排放产业,着力提升金融业、物流业、生物医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积极培育健康产业和环保产业,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着力推进生物质能、沼气、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增加碳汇,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和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生态安全,重点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矿区生态修复与重建、城市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金属和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建设。同时,促进低碳试验试点培训,依托现有工业园区、产业区及产业集中区,进行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改造。规划建设低碳能源、低碳物流、低碳建筑为主要内容的低碳集中区,培育低碳产业集群。实现绿色低碳化,推广绿色低碳建筑,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针对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等设施,加强对顾客消费行为的引导,减少试点商业机构的二氧化碳排放。
(3)低碳社会构建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社会渠道进行低碳宣传,使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全社会普及低碳理念,提高社会公众对开展低碳城市试点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低碳生活的社会公共道德准则。政府率先垂范,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低碳消费观,提倡节俭理性的低碳生活,使公众从自己的生活习惯做起,控制或者注意个人的“碳足迹”,反对和限制高碳消费,使低碳生活逐步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积极引导,使合理选购、适度消费、简单生活等绿色消费理念成为社会时尚。构建低碳生活指数,评估低碳生活水平,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居民生活向低碳方式转型。支持各类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非营利组织,向全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低碳指导和服务。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和绿色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低碳生活方式。
在教育培训方面,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来加以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教育培训发展。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低碳教育培训的领导,成立加快低碳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政府部门领导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联系制度,加强政企信息交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对低碳教育培训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加强低碳教育培训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衔接,通过专项规划、低碳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分解,确保低碳教育培训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公示、评价等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分析和评估,定期向人大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另外,发挥规划对社会资源的引导功能,激活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配置内部资源,积极吸引外部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2)强化政策扶持,引导教育培训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教育培训政策、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及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研究和落实相关的配套文件和一系列教育培训规划,吃透、用足、用好上级扶持政策。从促进节能降耗、优化能源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碳汇等角度出发,贯彻落实相关低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立法形成地方低碳和低碳教育培训法制,对违反低碳和低碳教育培训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在投资政策、项目招标、征用土地和执法等方面,适度倾斜高新技术产业或企业,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兑现在招商过程中的承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用建设,加大失信的惩戒力度。同时,建立各种相关制度,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20__年以来,××分局坚持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作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一项根本性、先导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在培训机制、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在认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之外,先后组织专题培训19次,有力促进了分局职工综合素质的提升,有效推动了分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形成明确的推进思路
新形势下,分局党委清醒地认识到,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是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的根本和保障,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关键在于能否实施科学有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以此来塑造和培养职工共同的理想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系统的知识结构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学习型、知识型、专家型的监管干部。而要想保证培训和教育的效果,就必须在培训观念上有所转变,在培训手段和方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必须真正建立起职工教育培训的大格局、新机制,才能使全体员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层次,从而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具体而言,就是要将以往各条口组织的封闭式培训向分局统一规划,覆盖全员的开放式培训转变;将培训内容从由单纯注重学历向学历与能力并重型转变;将培训目标由培养单一型专门人才向培养复合型人才转变。
二、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职工教育培训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工程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机制作保障。为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的正常开展,分局共建立了三项机制。一是分工协作机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培训规划、组织教育培训、考核学习效果等工作,人事科具体负责,其他科室积极配合,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激励考核机制。将职工学习教育情况与绩效考核、提拔任用紧密挂钩,如《××分局职工教育培训方案》规定,“凡分局组织的教育培训中,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真正用机制调动职工自觉学习和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三是配套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考勤制度、考试制度、学习效果展评制度、职工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奖励办法等配套管理办法。分局成立以来,先后有10人取得本科学历,4人取得专科学历,取得各种实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1人次。
三、加大投入,丰富载体,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为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的有效组织和实施,分局在资金和办公场所并不充裕的情况下,专门挤出两间办公室,对其进行了改造装修,并购买和征集了一大批专业书籍,供全局职工借阅学习。分局还依托内部局域网,建立了“××分局学习网”,其中开设学习管理、监管必学、基本技能、网上课堂、交流园地等版块,定期有关培训资料,实现教育培训资源有效共享,拓宽知识传授的空间与渠道,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学习体会的平台。
为使分局的职工教育培训真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特别成立了职工学校,坚持每周专门利用半天时间,也就是全部工作时间的十分之一进行系统学习和讨论。这是分局建立职工教育大格局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分局全体职工已将职工学校的教育培训作为日常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开班以来,先后聘请有关专家和业务骨干系统讲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公文管理、信息写作、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宏观经济与风险分析、幻灯片制作、商务礼仪等专题内容。每次学习,都通过老师讲课、大家提问、最后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保证了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