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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入门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30 08:51:18

理财入门方法

理财入门方法例1

一、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集中管理改革背景

政府部门财务管理基本问题是集权与分权之间平衡。建国以来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经历从集权模式到分权模式再到集权模式的变革。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不断地在集权模式与分权模式之间转变,因为难以实现分权与集权之间的平衡,“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改革并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而是一系列经济改革的构成部分。众所周知,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最大弊端是束缚地方、部门、企业、个人积极性,经济失去活力。我国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基本方向。放权让利经济改革以承包制为基本形式,1980年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中推行预算包干的做法,是典型的承包制放权让利改革。

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放权让利改革造成政府部门收支活动分化成预算内、预算外、制度外三张皮,形成小口径、中口径、大口径多种口径数据。一方面,放权让利经济改革造成政府部门财力高度分散。我国财政管理中非常关注“两个比重”指标——全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978年放权让利经济改革以来,全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开始持续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先升后降,1984年达到最高后逐年下降。1993年全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12.31%,下降为1978年的1/3左右,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2.71%,该指标世界平均水平24.7%。按照著名学者王绍光教授的说法,突破了10%“分权的底线”。另一方面,放权让利经济改革造成政府部门财权高度分散,尤其传统非税收入以及其前身预算外资金采用“谁收就归谁”收支挂钩的管理方式,造成经济利益部门化、部门经济利益化,造成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泛滥,进一步衍生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政府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与争权夺利并存等诸多政府管理问题。曾有财政学家总结,“社会乱象背后是财纲失范”。当前“财纲最大失范之处”是在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放权让利改革过程中公共财力、公共财权过于分散,造成“一放就乱”问题。

为了纠正放权让利经济改革所带来诸多问题,1993年我国经济改革方向发生重大转变,从单纯放权让利到制度创新改革。从2000年起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推行一系列制度创新改革,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政府会计等诸多环节。这一系列制度创新改革以集中化为基本方向,如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会计“集中”核算等。

二、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集中管理改革评价

2000年以来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推行一系列以集中为基本方向的制度创新改革后,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有所改善,但还是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小金库问题依然屡禁不止。2009年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全国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共发现“小金库”22 884个,涉及金额101.58亿元,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又如媒体也常常报道政府采购“价不廉物不美”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集中管理改革后,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依然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一)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渐进式改革中过渡做法打折扣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想是渐进式改革,政府财政管理改革、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改革也是渐进式改革,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过程中采取许多过渡做法,并不是一步到位,过渡做法将改革效果大打折扣。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预算管理还做不到综合预算,做不到将政府部门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预算管理还未完全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部门预算。以一些地方省属高校为例,除了从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获取事业经费,还从经建处获取基建经费,更不用说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基建经费,还是没有统一集中到一本预算中。

因为许多地方还做不到综合预算,做不到将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所以政府部门单位所有资金还未能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基于这一现实情况,2000年起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时允许政府部门保留实有资金账户,这是典型的过渡做法,可以称之为游离于单一账户体系之外的“合法小金库”。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这一过渡做法使得改革效果大打折扣,衍生当前政府部门银行账户管理的许多问题,允许“合法小金库”存在,为非法小金库创造了混水摸鱼空间。如果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全到位不允许实有资金账户存在,那么,一经发现政府部门开设实有资金账户就肯定都是非法小金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实对于加强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取消实有资金账户、对有关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但是保留政府部门实有资金账户过渡做法下,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只是将预算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完全丧失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意义。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也不彻底,采用协议供货、保留单位分散采购,这些都是过渡做法。尤其单位分散采购被誉为自由采购,几乎无异于传统采购方式,一些政府部门单位可以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我国推行收支两条线改革中,不少地方推行“财政专户返还”做法过渡。这种做法实质还是收支挂钩管理方式,甚至财政专户还可能沦为少数部门单位“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漂白”的途径。

(二)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改革过程存在“矫枉过正”问题

前已述及,当前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集中管理改革背景是传统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放权让利改革造成财权财力高度分散,衍生了许多问题。但遗憾的是,在目前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集中管理改革中又出现“一收就死”问题,最为典型的是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非税收入一刀切全面收支脱钩改革过于简单化。非税收入到底收支脱钩还是收支挂钩应视具体非税收入性质而定,如最基本的成本补偿/分担型非税收入不可收支脱钩。成本补偿/分担机制是非税收入存在的基本逻辑,本文以高等教育为例说明这一逻辑。研究表明,高等教育发展25%由受教育者直接受益,另外75%由全体公民共同受益。即使一个人不读大学也会由高等教育发展而受益,因为随着高等教育发展,整体国民平均素质提高,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每个人都因此受益。根据“谁受益谁买单”公平原则,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应当是大学生个人缴学费分担25%生均培养成本,公共财政通过政府补助负担75%生均培养成本。高校向大学生收取学费就是典型的成本分担/补偿型非税收入,收学费目的是为了补偿学生培养成本。所以,这一类型非税收入应当以支定收、以收抵支、专款专用,不宜统筹安排使用。正是基于这一基本逻辑,《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将“教育收费”剔除在外,实际上类似的成本补偿/分担型非税收入还不少。

从我国收支两条线改革实际效果看,改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但是收支两条线改革消除“不合理”经济利益刺激后,却可能形成另一种权力寻租——非税收入乱减免或执收单位“消极怠工”。所以,非税收入管理问题从改革前“不该收的也收”转变为改革后“应该收的也不收”,这又是典型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不善根本症结不是收支挂钩还是收支脱钩,而是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中做不到依法理财。按照依法理财要求,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论之前乱收费还是之后乱减免都是没有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论治理乱收费还是治理乱减免,都应加大对非税收入管理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财务问责机制。

(三)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做不到依法理财,财务问责机制弱化

从2000年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中推行一系列以集中为基本方向的制度创新改革,但是光制度创新改革还不够。因为任何一项再完善的制度都不可能根除违规违法行为。无法根除不要紧,但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惩,这就需要最后一道防线与纠错机制,这就是强化的财务问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财务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政府部门财务集中管理改革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财务集中管理改革后如何避免“从小腐败到大腐败”、“从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转变,比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非税收入收缴的银行账户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但是财政部门会不会产生腐败呢?答案毋庸置疑。江苏省财政厅前副厅长“张美芳被的原因是巨额受贿,而其受贿来源主要是决定财政收入开户银行而收取银行吸储回扣”,政府集中采购在少数地方也可能沦为“政府集中腐败”。所以,笔者认为光有政府部门财务集中管理改革还不够,更需要依法理财。

依法理财是政府法治/依法行政在公共财政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具体体现。政府法治、依法理财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需要构建重要保障机制——强化的问责机制,也就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行政管理问责机制不够健全,所以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中财务问责机制也弱化。

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其根源都是财务管理问责机制弱化。我国没有做到依法理财最突出表现是预算约束软化,预算严肃性不强。之所以预算约束软化、预算严肃性不强是因为我国政府预算管理预算执行与预算计划不符,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人因为预算不符、超预算支出而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政府部门小金库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也是财务问责机制弱化,对小金库处罚不力,造成小金库违规成本太低。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针对小金库处罚处分是“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人建议要彻底根治小金库应当“谁设立小金库,就用刑律重罚谁”。如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提出集体腐败的概念。他建议,刑法修改应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若目前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设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笔者也认为加大对小金库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根治小金库的根本之策。但是在我国行政管理问责机制不够健全情形下,我国政府部门财务管理中很难强化财务问责机制。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从之前乱收费到之后乱减免,也都是因为非税收入管理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严惩,不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各方当事人也都还有办法“操纵”结果,比如量体裁衣地制定采购标准等。针对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是最重要的治理途径。

理财入门方法例2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我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很多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非税收入管理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非税收入管理也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1、非税收入管理理论缺失

税收、收费、价格、利率、工资等都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共同构成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从不同角度独立发挥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和收费都是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的手段,其中税收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实施经济控制的主要手段。收费的主体虽然也是国家,但从目前情况看,实际执行主体是诸多部门和单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收费属政府行为,强调的是成本补偿和谁受益、谁负担等原则,与等价交换无关,主要调节政府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价格的执行主体是市场,价格的高低是市场的晴雨表,反映市场商品或劳务的供求关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主要调节企业之间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用价格原理调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必然产生政府权力商品化,导致乱收费行为的泛滥。目前实际工作中都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价格办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界定为价格范畴。这是多年来,多次进行收费整治,但仍然没有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怪圈的最根本的原因。

2、非税收入管理政出多门

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进行审批,标准管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准;涉及农民利益的收费要经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现行地方收费主体有地方财政、交通管理、国土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公安、司法、城建、环保、教育等多个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各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这种相互交织、多头管理、多头控制的规定看起来非常严格,实际执行中漏洞很多。一是收费管理主体为两个或多个管理部门,原本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结果是互相牵制、互相制约,甚至扯皮,内耗较多,收费管理重复与空档同时存在;二是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管理分开,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与“服务性收费”分裂,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分开,人为割裂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不便管理;三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实行服务性收费,出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之后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审批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出现,加大乱收费治理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

我国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不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内容。当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分散或联合发文的决定、办法、通知,法律级次较低,不易协调,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一些地方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是没有全面涵盖非税收入管理内容。而且在这些政府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中,还有一些是以“预算外资金”为管理对象,对非税收入的分类没有统一明晰界定;对违犯非税收入管理的人或事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或惩治的制度规定,非税收入在征收、征缴过程中还时有不规范行为发生。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上加难。

4、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分类口径

财政部收支科目分类改革方案将非税收入分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八类。《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政府非税收入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各省分类各不相同。以法律形式规定非税收入分类口径、科学划分非税收入范围是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和统计工作的基础。

5、非税收入数额总体规模偏大

据专家估算,2004年全国非税收入突破1万亿元,大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39.8%;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约为1627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1.2%;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为8896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4.8%.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主要以税收方式筹集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资金,非税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补充。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央政府(联邦)非税收入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10%以下、省(州)级政府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20%左右、市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约占本级财政收入的20%-50%相比,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约占本级财政收入11%和75%的比例明显偏高,一些市、县政府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例关系不合理。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考

政府非税收入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长期积累形成的。从长远看,必须深化经济、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的深层次矛盾,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科学、规范、有序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近期看,应当积极总结非税收入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非税收入管理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1、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建设

目前,非税收入的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等环节,尚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全国性法律制度。特别是由于一些上位法的限制,地方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阻力。应推动非税收入管理国家立法工作,尽快以国家法律形式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分类、范围、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明确非税收入范围和分类口径

科学界定非税收入范围,统一非税收入的分类口径,是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目前之所以全国缺乏准确的非税收入统计数据,就是因为各地非税收入范围界定不一,非税收入分类方法不一。

3、统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国家应明确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管理,改变目前多头管理格局。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管理统一归口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基金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营(卖)收入集中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适当照顾地方利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政府接受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资金利息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表体系

理财入门方法例3

同时,构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二是紧密结合当前国情。

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不一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一致。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各负其责。二是一般都有健全的预算编制专门机构和充实的编制人员。三是一般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直接对各个部门。四是预算编制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或更长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五是预算编制非常细,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六是核定部门预算时考虑部门组织的收入,统筹安排。七是安排部门预算普遍采用零基预算,不搞基数。八是预算的法制性极强,从预算编制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九是都有非常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十是财政资金账户管理非常科学规范,一般实行“单一账户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止了违纪问题的发生。这些都应该在设定我国预算管理改革模式时加以吸收和借鉴。

就当前我国现状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进程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职能也在进行调整,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投资,增加了对政府宏观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框架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这种财政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国情,必须体现在预算管理当中。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确定为:重新界定预算管理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真正把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早编细编预算落到实处,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健全、稳固、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讲,改革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推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按部门编制,由财政编制到部门(一级预算会计单位),落实到项目,增强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改革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调整财政内部机构设置,预算编制、执行适当分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第三,努力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积极研究运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的精度和准度;充分考虑和吸收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和账户管理,确保预算安全稳健运行。第四,加强预算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修订和调整与预算管理有关的政策条文,努力创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法律和政策环境;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分配、下达、追加的业务办理程序,实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构建的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框架,主要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编制方法、监督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一)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运行模式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内容。建立新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改革传统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职责界定不清,部门交叉扯皮的做法,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在工作中清楚划分,相互分离。三个环节一脉相承但又彼此间相对独立运作。与此相适应,财政内部原来行使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为编制、执行、监督三个大的部类,各负其责,不再直接介入其他环节的管理。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审核、编制、确定财政和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机构专职负责预算的执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资金拨付,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也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部门,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此次改革,省直共确定了个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推行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

⒈收入预算采用“标准收入预算法”。一定量的税基或能够提供一定量的财政收入,彼此间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例,这个比例作为测算收入的参照“标准”。“标准收入预算法”即以这些“标准”做参照来测算收入,制定收入预算。收入测定从上年月开始,根据前个月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收入情况,分析预测全年收入,初步测算每一项收入与其经济变量之间的比例。到月,根据收入变化情况和对下年经济运行的预测,确定收入标准,制定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种类逐项核定,对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核定到部门、到项目。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管理因素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预算。

⒉支出预算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照标准逐人核定;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对预算内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事业性专项支出,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⒊在财力分配上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的完整性是政府理财的一条重要准则。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机构,对一切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均应视作财政活动而予以全面反映和管理,不允许在国家预算规定的范围之外还存在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就是要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彻底解决我国目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的问题。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单位)预算收入;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需求,先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在对部门预算实行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部门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的顺序核定。

(四)采用先进的资金管理方法

理财入门方法例4

以财政分配为依据的财政监督对象是:纳税人的完税情况;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情况,税款的征收、汇集、解缴情况;各项政府基金、规费的收缴上解情况;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形成的非税性财政收入的解缴情况;金库及金库对财政收入的收纳、划解、留成情况;财政部门内部对预算指标分配情况,预算调整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预、决算编制情况等;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情况、决算情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财政分配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贯彻实施情况;社会审计监督质量情况;会计法规及会计人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情况;其他财经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财政监督职能定位以后,接下来就是按照定位付诸实施。为了确保财政监督实施的效益和效果,我们还必须明确以下四点:(1)财政监督要立足大财政高度,实行财政监督与财政分配、财政管理分离。即将预算计划的安排和财政的管理工作与财政检查监督工作分离开来。预算指标分配和日常管理由财政机关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成立专门机构对财政分配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实行财政分配、管理、监督分离,可增川财政分配的透明度,增强财政监督的公正性、公平性。(2)既要重视财政分配下水道的监督,更要注重财政分配上水道诸多环节的监督。金库就象水库,收入就是财政分配上水道,预算支出则是财政分配的下水道。随着财政职能的转变,财政法制的健全,财政监督也要转变职能,监督范围也要由过去单一的下水道,向上、下水道并重,以上水道为主的方向转变。通过加强财政监督,清理上水道的梗阻,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纳税人之间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3)加大对违反财政法规的打击力度,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经济运行秩序。财政监督要把加强对财政法纪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严格监督、加大处罚,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保证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时贯彻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4)建立财政监督专门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政监督人员,尽快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

二、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部门的关系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监督部门众多,很多监督业务又是交叉进行的。所以,财政监督要注意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消除与众多经济监督部门的掣肘现象,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益和效果,确立财政监督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

(一)要协调好财政监督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监督是对财政分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财政分配的大部分工作是由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能机构来完成的,而且各职能机构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财政监督的高效实施要借助于财政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成果。另外,为了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财政监督部门在使用财政分配、管理部门信息资料的同时,还要对其工作成果进行严格审查监督,纠正其不合理、不合规的地方。因此,财政监督要处理好与财政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促进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推进,纠正财政分配过程中违纪、违观行为,增强财政监督的权威性。

(二)要处理好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监督是财政的一大职能,具有政府监督的性质。目前,代表政府行使经济监督权力的部门有:中央企业特派员办事处、审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等,这些经济监督部门,都有固定的监督范围,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都有可能与财政监督业务相交叉。如果不处理好与这些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就会造成执法部门掣肘,削弱监督力量,造成处罚不规范,损害了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因此,财政监督部门要处理好与这些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借鉴公检法机关的业务分工方法,对经济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进行明确的分工,以减少部门之间的业务牵制。通过协调关系,统一监督形式,统一处罚标准,提高监督效果对于政府、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国税、地税部门,成立专门班子,共同行使监督职能。再则还可以通过设立联合办公会议的形式,定期组织经济监督部门,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增进了解,促进相互支持。

(三)要处理好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现在有很多单位因为对财政监督的认识不足,认为财政部门只是替政府发发钞票、拨拨资金而已。这显然是错误的。财政监督职能和财政的分配职能同时存在,且贯穿于分配始终,有财政分配就必然有财政监督,它是财政分配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的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督、配合监督。财政机关要做好财政监督的宣传工作,把财政监督的意义、目标、范围、方法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特别是在财政部门行使监督职权时,对所有的被监督对象要一视同仁,让被监督对象理解财政监督,自觉接受财政监督,配合支持财政监督。

三、财政监督的范围

当前,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职能转变的要求,选准财政监督的切入点,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尽快确立财政监督的地位,实现财政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加强对基金筹集、运用、管理的监督。当前基金监督的重点是: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社会福利专项基金,中央、地方希望工程基金,防洪抗灾基金,道路、机场养护建设基金,邮电建设基金,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种发展经济保障稳定的基金等等,这些基金都具有准税收的性质,收入取之于民,但使用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基金在收入、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财政监督要抓住基金收支、运用管理尚待规范的机会,加强对基金的监督,严厉处罚基金收支运用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基金的收支管理,发挥基金稳定社会秩序、造福社会的作用。

(二)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由于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机关都是经济监督的权力机关,加强对执法机关的业务工作监督,就可以有效地树立政府形象,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对财政收入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对国税部门依法治税和税款汇集、解缴情况的监督,延伸检查欠税户的欠税情况,强化税收发票的监督。纠正国税机关违反税收法规和财经法纪的问题,营造依法治税、廉洁征税、自觉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二是加强对地税部门依法治税的监督。对地税的监督程序和方法与对国税的监督基本相似,重点是对税收法制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对税收过渡户的检查,严肃查处截留税款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海关和商检部门经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的征收入库情况和出口退税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关税及其他由海关、商检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执法情况,维护国家,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各项财政收入的足额入库。四是加强对公检法、质量监督、烟草专卖、工商管理等部门经收的非税性财政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上列司法机关、经济监督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所形成的追赃收入、罚没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确保各项非税性财政收入能够及时收缴入库。

(三)加强对金库财政收入收纳、划解和在途收入的监督检查。过去对金库的监督大都是由人民银行执行的,财政没有参与,这是很不合理的。金库是财政分配的钱袋子,财政必须熟悉金库的一切拨款、划解、留成以及收入在途情况,这样才能在实施财政分配时心中有数,统筹兼顾,保障供给。对金库监督要和对税务部门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财、税、库三家收入账户金额一致。要特别注意对在途资金的监督,严格控制在途资金的数量和时间,对非正常的在途资金一定要寻根求源,一查到底;对违反财政、金融法制的行为一定要给予严厉处罚,确保财政收入的安全和完整。

(四)搞好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数量大,资金集中,容易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违纪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财政专项支出的监督。由于对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一直是财政监督的主要形式,财政部门对其监督也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检查起来得心应手,但是,由于过去财政部门把检查监督当成管理的形式来实施,没有提到监督的高度来严肃处理,重检查,轻处罚,结果前查后犯,屡查屡犯。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监督,要做到纠正错误、规范管理和严肃处理同步进行,以处罚为主,让违纪行为得不偿失,无利可图,敦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养成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习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的监督。由于我国社会审计监督曾经中断了很长一段时期,现行的社会审计监督,质量莨莠不齐,客观性、公正性不够,鉴证力较弱,给当事企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政府已经下决心来治理社会审计机构,这个重任自然地落在财政部门的肩上。财政部门要尽快建立规范的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每年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报告,进行重新审查、核实,严肃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社会审计机构,纯洁社会审计执业队伍。中央财政应通过立法形式,确定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监督权力,把原来由注册会计协会管理的政府职能收回财政监督部门来,使社会审计监督机构的执业质量监督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有效地提高社会审计监督机构的执业质量。

理财入门方法例5

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总体规模仍然偏大。大家知道,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大部分依靠税收渠道筹集,非税收入只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据有关资料,大多数国家非税收入占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都在10%以下,州或省级占20%左右。而我国中央非税收入、地方非税收入约占本级财政收入15%和45%,比例明显偏高。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已对税收产生“挤出”效应,大大地削弱了税收筹集财政资金的基本功能和调节功能。

目前我国非税收入监管体制不完善,突出地表现为管理权力分散,政出多门。例如,按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这种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拆分为两个部门审批的做法,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和推诿,无形中增大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又如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应当集中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越权审批现象时有发生。对非税收入管理,就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除部分省市成立有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外,大部分地方主要还是由财政部门主管,但在财政部门内部,由于各职能机构是平行的,往往是各负其责(预算部门管计划,国库部门管资金、票据部门管票据等),缺乏非税收入牵头负责机构,容易出现管理脱节和越位现象。

目前,除罚没收入、基金收入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收支两条线”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外,政府其他非税收入,如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有相当一部分未缴入国库,据有关资料,中央审批的收费项目还有10%未纳入预算管理。由此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再则,即使已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管理办法,在使用上仍然带有较浓厚的“自收自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色彩,使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不涉及非税收入管理内容,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和财政部等部门的各类文件中。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例如,湖南、河南、安徽、四川等省都颁发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但至今国家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撑,使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日常监管弱化,难以做到依法管理,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致使在非税收入的执收过程中执收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屡禁不止,隐瞒、挪用、坐支非税收入的情况时有发生。

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合理的非税收入秩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财经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特提出一些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建议。

思想支配行动,观念决定一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尽快树立非税收入新理念。要把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一是要充分认识到非税收入来源同国家税收一样,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为,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二是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三是要树立宏观调控观念。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如果不将非税收人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将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必然肢解财政职能,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类型很多,应在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实施分类规范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应社会或公众要求履行某一特定职责时,或者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或公众收取的成本补偿费用,应当允许长期存在。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严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关。目前,重点应放在治乱上,着重查处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同时,不仅要对那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认真进行治理整顿,还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取消应该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要继续深化税费改革,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税收,以削减非税收入规模。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目前,我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过多,往往是政策性的设立,必须对此进行清理,该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取消。同时,还必须规范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按规定地方政府无权批准设立

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必须严明纪律,谁越权设立,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凡未经审批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征收。从长远来看,政府性基金应逐步加以限制直至取消。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要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发行的较快增长,增加公益金收入。

要切实规范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机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构成比例筹集公益金,并及时足额将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和截留。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加强征收管理,力求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必须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以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要逐步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其他非税收入,包括专营(卖)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资金利息收入,也都应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非税收入都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种非税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国库),其所需要的开支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坐收坐支,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将那些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实行统一分级管理。具体地讲:1.逐步将所有执收、执罚部门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列为财政预算收入,执收、执罚部门履行职能所需支出通过编制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解决,切断执收、执罚部门组织收入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从体制上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2.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票据管理是非税收人管理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有序,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如票据印制和管理制度,票据保管和领购制度、票据监交制度和票据核销制度等,使票据从印制到核销全过程都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规范化管理。3.将所有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统一分级管理。

理财入门方法例6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理财则是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市财政局坚持把财政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落实。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开展了财政“三五”普法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以及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志愿者下乡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了《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依法理财,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和执行每年的财政预算,定期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虚心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严格执行人大决议,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进程不断推进,促进了我市预算行为法治化,显著提高了预算执行的效果,既促进了通许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增加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规范了我市财政预算、税收的经济行为,加快了我市经济实力的稳步增长。

(二)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要求,完善规范了财政预算的各项制度。年《预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从预算方案的制定、提交审批到具体组织实施、决算编制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作,先后制定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拨款申请制度》、《财政局追加预算支出暂行办法》、《市财政局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市直预算外资金核拨管理暂行规定》、《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支出稽核制度》、《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预算的完整性、公开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重点,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个环节进行全面改革,稳妥推进财政预算改革。

(三)认真落实《预算法》,大力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在组织收入方面,坚持依法治税。坚决贯彻中央“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把组织财政收入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每年都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源分布情况及早落实好收入计划,把组织收入抓紧抓早。支持税务部门实施“金税”工程,不断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手段,健全征收网络,加大稽查力度,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成长较快、比重较大的重要税种及税收大户实行重点监控,编制预算外收支计划,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逐步取消收支挂钩的做法。对预算外资金全面推行“收缴分离、票款分离”,扩大财政一个窗口和委托银行代收款范围,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认真清理拖欠税,大力堵塞税收“跑、冒、漏、滴”现象,积极挖掘税收收入的潜力,做到应收尽收。多年来,全市及市直地方财政收入均保持了较高速度的增长。在加强支出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市财政是“要饭”财政,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总量少,财政收入占的比重低,财政收支的矛盾十分突出并将在长时间内存在,主要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运转,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多年来,市财政局牢牢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顺序安排好支出,不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行了财政性资金“一支笔”审批、预算追加审批、会议审批、公务用车经费和电话费包干、接待交办权限等各项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人、车、会、话”经费、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大幅减少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开支,提高对公共领域和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重点确保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经济发展等支出需要。

(四)按照《预算法》要求,不断深化财政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多年来,我市财政局严格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运行体系为目标,全面推进财政各项改革,以改革促发展。

⒈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今年报请市政府同意在市直所有预算单位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对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组织人力进行认真审核,并派出工作人员到各部门单位检查核实有关数据,确保将试点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取消预算外资金收支挂钩的传统做法,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严格审核部门的各项支出,细化支出项目,将部门所有必需支出项目按照政府预算科目明细填报,确保量力而行,不打赤字预算。将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到单位,并严格监督执行。通过开展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都有了增强,取得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增强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部门预算编制引进因素分析法和零基预算法,根据预算年度内收支增减变动因素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和核定部门单位的支出需要,初步制定公用经费支出标准,逐步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同时,部门预算要求部门将本部门的所有收入和各项支出均在部门一本预算中反映,统筹了部门预算内外的财力,大大增加了预算的完整性。二是增强了预算的约束力。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到位,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预算编制内容更详细,综合反映了单位预算内外所有资金收支情况,将支出细化到“项级”、甚至是“目级”科目,大大增加了预算的透明度,减少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增强了预算的严肃性,强化了预算约束力。三是增强了预算单位编制预算的积极性。实行部门预算后,预算编制工作由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通过“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预算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层层汇总成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增强了单位编制预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预算单位成为预算编制的主体。四是提高了预算管理的水平。在推进部门预算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了预算编制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制定了《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多项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了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项目分散、预算不够细化等问题,从制度上保障了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在预算编制的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和汇总中,广泛推行和运用计算机管理,比较灵活、方便、快捷地解决预算汇审方面的问题,提高了预算编制的效率。

⒉积极开展国库改革试点。我市国库支付中心自去年月正式运作以来,积极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制定并报市政府讨论通过了《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国库改革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了市工商银行作为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根据市政府(河函府号)文要求,选择市财政局等十个预算单位作为第一批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在初步积累经验基础上,从今年月起根据市政府(河函府号)文件再增加个市直单位纳入国库改革试点。认真开展对试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银行账户设置。大力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软件的运用等。通过开展国库改革试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大大减少了资金的拨付环节,减少了资金被截留、挪用的机会,规范了财政资金的支付,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⒊继续推进政府采购改革。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的关系,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进一步增强,采购范围也逐步扩大,采购资金从预算内扩大到了预算外,采购项目从一般办公用品设备扩大到特殊办公设备、公共基建项目、服务项目。近年来,全市政府采购金额从万元增加到万元,增长倍多,累计完成采购金额万元,对比市场价节约。

⒋努力创新财政监管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近年来,我局从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不断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一是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制定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对重点项目派驻了财务总监,对这些专项资金实行“双印鉴”管理。特别是在全省首创了《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支出稽核制度》,成立专门的“财政性资金稽核小组”,在每月终了天内由监察室对各业务科室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及时稽核,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局主要领导。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从源头上强化了财政监督,有效防止各种不规范操作,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二是严格财政收支监督。加强对财税收入的监督,重点是监督检查税收收入在征收过程中是否依法征收,有无该征不征、擅自减免税以及乱退税款等问题;加强对收费收入的监督,重点是监督执收执罚单位有没有“以收代支”,“坐收坐支”,不按收费规定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加强对其他非税收入,重点要监督有没有私自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同时,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财政预算追加、调整,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力度。市财政积极开展对农村合作医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山区老区学校危房改造、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资金等专项检查和评价,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开展民政“四项”资金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的、动态的跟踪。四加强工程预结算的监督。将所有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都纳入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范围。有效地遏制了高估冒算现象,堵塞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预算法》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方法不够科学。我们编制的传统预算,仍然是沿袭以前的“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没有根据当年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财力增减变动状况,综合测算财政收支,而是财政部门收入按类别,支出按功能代单位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草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都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预算的约束力不够强。由于受财力限制,年初预算编制不能满足部门单位的实际需要,一些年度需要支出的项目在年初预算中无法安排,只能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通过预算调整、办理预算追加来满足支出的需要。因此,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项目很多,追加的经费支出也较大,这一方面使财政部门过于忙于日常事务,影响财政管理水平,一方面又影响了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财政监督力度不够。由于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不够,造成大量财政资金滞留在部门单位账户,没有纳入到预算管理中来,实行综合财政预算,财政很难对这些资金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即使是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了问题,也已经是“生米煮成熟饭”。

(四)财政各项支出改革相对滞后。与省内其他兄弟市相比,我们的部门预算改革、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等财政支出改革相对滞后。到今年止,市直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的只有个部门(个单位),改革试点范围不到二分之一;财政国库改革今年才正式启动,只有个单位纳入改革试点。特别是在各县区,这些财政改革已是严重滞后。

三、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入学习《预算法》,坚持依法理财。使全体财政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科学完整编制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加强对预算分配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预定的目标分配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理财入门方法例7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五)上解上级的支出;

(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四十三条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十五条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

(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五十六条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预算收支、企业缴款完成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预算调整

第六十条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第六十三条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决算

第六十四条预算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六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六十六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一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章监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七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七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

(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

理财入门方法例8

一、新预算法的几点重大变化及对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影响

(一)预算统计口径变化,改变了预算的管理幅度

新预算法规定,将预算单位所有收入支出都要纳入预算进行管理,较之前的预算法收入统计口径变大了。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算管理要包括所有的收入项目,也促进了各预算单位要将单位实现的所有收入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二)政府债务管理的新规定,降低了政府债务风险

为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对政府举债活动制定了新规定,只有国务院批准的省级以上政府才能进行举债,同时对融资规模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于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特别是2013年6月确认的政府存量债务,以地方政府债券逐步置换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有效管理。

(三)预算管理改为四本预算、五级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对应着全口径收入预算管理的规定,新预算法扩大了预算的编制范围,其中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四个预算项目,简称“四本”预算。“四本”预算都分别有其特有的用途,相互间又有联系,共同保证国民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就是旧预算法提到的公共预算项目,是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行的收支预算,同时也承担着弥补其他三项预算不足的任务,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收支平衡为原则,社会保险基金以资金结余的资本运作增值为管理目的,而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不准互为挪用和补充。在预算编制层级方面,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组成的五级预算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更加体现重视基层政府的预算行为,同时对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人大监督和审议财政预算职能受到强化,财政预决算公开已经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新预算法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监督管理职能,参照五级预算的管理体系,同级人大对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审查,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预算、决算。加强人大的监督审查职能能更好地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明晰性和合理性。另外,新预算法也明确了财政部门对社会公开预算的时间和内容,将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行过程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了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规范化。

二、应对新变化,提高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一)提升预算的编制水平,促进支出结构更加合理

新预算法的全口径预算,扩大了政府收入的预算范围,同时规范了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随着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能够较为准确的估算全年预算收入,对于基层财政部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难题。山东省临朐县财政局科学研判全县经济形势,合理确定了预算规模。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全县完成公共预算收入42377万元,占预算的83.9%,增长30.5%,虽然受到了新预算口径调整的影响,但是按照旧口径,仍然增长17.2%。收入完成情况说明预算编制较为准确,只有这样才能满足预算的支出要求。在支出方面,全县上半年公共财政支出完成108943万元,占预算的50.7%,增长16.2%。政府机构也压减车辆购置、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重点加大了对民生保障性项目的支出比例,较好的完成了国家、省、市的民生保障任务。

(二)适应新预算法的债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经济发展

新预算法严格限制了政府的举债行为,基层财政部门要应对地方政府举债约束带来的资金紧张的影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当地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一方面,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利用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优先置换高息债务的本金,降低政府整体的债务成本和风险。临朐县财政局加强对现有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截至2015年6月末,已经完成政府债券置换额度4.58亿元,有效地优化了临朐县的政府债务结构,也降低了利息支出规模。另一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基层财政部门应有效利用PPP融资政策,借助市场上的资本力量,保障社会民生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收入的管理,保证预算的完成

按照“四本”预算的管理模式,基层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各项收入的管理,以保证收入预算指标的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以税收为基础,健全税收监控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征税管理工作,保障公共预算收入的实现。临朐县财政局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对建筑房地产等行业欠税依法有序清缴;组建专门队伍,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征缴情况进行了清理清查;加强铝型材、玻璃、钢材、奇石等专业市场的税收监管,上半年完成税收收入22641万元,占预算的57.8%,增长11.8%,保障了公共预算收入的实现。第二,重视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关系管理。受到土地出让金收入下降的影响,政府性基金收入减少。2015年上半年土地出让收入下降了21.3%,所以,基层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支出要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安排基金项目支出。第三,对于社保基金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要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四本”预算的完整性。

(四)规范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行为,对人大、社会提供更加准确的财政预算信息

提升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水平,就要不断提高预算的编制质量,从而为人大、社会提供更加有用的预算信息,满足新预算法的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质量的控制,从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角度完善预算内容。加强与本级人大之间的交流沟通,及时调整不符合规定的预算编制项目。另外,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公开本级预算要在规定时间内,同时还要保证预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让人民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预算编制项目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发挥好人民群众监督预算执行的作用。

三、结束语

新预算法的实施,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对基层财政部门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预算管理规定,不但规范了政府的财务行为,同时也对财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基层财政部门应该认真学习新预算法,及时更新预算管理观念,转变财政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保障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隆亨.新《预算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特征与实施建议[J].法学杂志,2015(04).

理财入门方法例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紧紧围绕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加强财政管理制度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规范财经秩序,强化执法监督和基础工作,全面推进我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经过六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

(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市、镇两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立、健全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4)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明确,收缴分离,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6)会计制度基本完善,会计秩序良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7)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财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财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8)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财政监督全面、有效;财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财政违法行为、执法过错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财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财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9)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

1、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1)依法确定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合理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提高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保障能力,提高财政对依法行政保障能力。

(2)规范市、镇两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2、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1)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调控经济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对财政经济景气预测分析,建立科学的财政经济预测和财政政策模拟分析及其相关指标体系,正确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态势。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根据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适当行政手段调控宏观经济,保证财政政策实施。

(4)建立财政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形成财政收支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和其他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因素,提高财政风险防范能力。

(5)完善财政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评价体系和反应机制,提高财政对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

3、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1)建立健全与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施政目标紧密结合的政府预算决策机制。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健全标准预算程序,在财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

(3)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4)规范预算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国债资金、公益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5)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4、完善国库及债务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中间环节,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2)完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3)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依法清理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禁止违法收费,逐步将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的听证、公示、评价和监管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行为,严格依法征收。

(3)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监缴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4)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加强罚没收入管理。

(5)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收缴系统,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6、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保证行政事业性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7、完善财政对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

(1)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完善对农民补贴政策和补贴方式。

(2)建立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探索与学校质量和效益相联系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3)建立健全对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4)建立健全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推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8、完善会计管理

(1)推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电算化管理,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加强会计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惩戒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制,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9、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财政决策机制。积极研究界定财政部门的决策范围,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财政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财政决策机制。

(2)健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决策程序,在做出重大财政决策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前,要认真搜集和分析数据和证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听取法制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对重大的或技术性强的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实施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0、强化财政监督

(1)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依法强化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及绩效评价的监督,构建系统、全面、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

(2)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发挥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人员作用,健全派出机构、人员工作制度,提高财政监督队伍执法水平。

(3)依法查处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处理违法事件与追究违法责任人相结合的制度。

11、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

(1)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财政规划、财政指导、财政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进行调控。

(2)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运用,加强财政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市、镇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对外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1、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财政管理活动由财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要明确,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规范化。

(2)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政执法文书审核制度、财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财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财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3)依法加强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建立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规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听证、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2、自觉接受各方面对财政部门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部门实施的专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2)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

3、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财政普法规划制定工作。按照普法规划组织各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效果。

(2)建立健全财政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财政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研究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1、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领导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

(2)局党组经常研究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分析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部署财政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执法单位财政执法、财政执法监督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作为财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财政部门要对下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探索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绩效评估与财政转移支付适当结合的工作机制。

3、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理财入门方法例10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对照20xx年12月31日财政部的《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文),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将PPP与政府采购密不可分、深度融合的关系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认并凝固下来,既是三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同时为未来更大规模涌现的PPP采购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指导。

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这就从法理上明确了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选取过程的政府采购性质。这个规定和215号文规定是一致的。215号文第二条对定: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与215号文更加专注与采购程序各环节操作相比,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用整章的篇幅对PPP采购环节的管理规范做出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规定,经前期识别论证得以确认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这就进一步确认了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程序中的采购人地位,比如交通运输项目中的各地交通委、交通运输局,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文化项目中的文化局等。

该条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这就明确了政府采购机构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明确了PPP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明确了PPP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这对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开、透明有积极意义;该条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更有利于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投资参与PPP的积极性。

与215号文相比,该条未明确列入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要求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这是近两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现状的总结,也将更有力地维护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平等准入机会。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PPP建设和服务的权利,被业界普遍看好。

第十二和十三条对PPP采购公告的实质性条款、项目采购评审标准做出了明确和限定,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评审过程应当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这是对214号文的重要增补。我国政府采购采用专家评审制,结合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评审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第十四条对社会资本投标人的补偿规定也是个小亮点,一是针对政府采购程序中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期如数退还,这在215号文第21条也有详细规定;另外,PPP项目一般技术复杂,社会资本方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该规定也将大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标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PPP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PPP项目采购信息公开事宜做出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20xx年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管理办法,PPP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公众公开,以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作为PPP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平台;亮点之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采购活动中除了监督管理,还负有支持服务的职责,这也是实行宽财政,配合有关部委积极引导民间投资稳增长的需要。

第十六条明确采购结果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项规定与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方法相衔接。

理财入门方法例11

内容提要:财政票据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也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其研究的深入及创新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尤其对发挥财政票据职能有显著的帮助。本文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为例,研究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模式及其工作成效,分析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当前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背景下,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地方财政 票据管理 收缴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09-0081-04

[收稿日期]2014-10-16

[作者简介]孟卫东,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机制设计与战略管理;冯冰清,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机制设计。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71102178。

财政票据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也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加强地方财政票据的管理,对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规范财经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地方财政票据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当前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背景,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地方财政票据管理现状

现行财政票据主要分为非税收人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非税收人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各地财政票据分类、印制规格和要素大致相同,但财政票据的具体数目视其专用票据的多少差异很大。近年来,随着收费政策变化和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各地财政票据逐步归并。以重庆市为例,2006年首次改版后财政票据共有50种,至2014年已缩减为38种,分为非税收人类票据18种,结算类票据1种,其他财政票据19种;在其他票据中包含社保票据4种,医疗票据7种,其他票据8种。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省(市)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模式,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销毁和监管工作,同时负责省本级单位财政票据申领、发放、核销工作;地市及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管工作;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执收执罚单位)负责本单位领用票据的使用、保管,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核销和销毁工作。同时,也有少数地区采取省级财政统一票样,地市及县级财政自行印刷、分级管理的模式。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201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关于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等文件。2012年10月出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票据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规范了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全过程,提出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的改革方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步形成了国家层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框架。

各地结合财政部有关票据管理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性文件,为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如重庆市在2003年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的方式出台了《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方式,自2010年起,各地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已有部分省级财政开始使用网络版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如重庆市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整合开发,大力推进财政网络票据,手工票据被严格限制并逐步减少使用范围。在其新系统中,合理划分了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银行三方的管理职责,结合非税政策相关文件及信息系统所具备的流程固化特性,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和制度执行,并建立重庆非税收入网(fs.cq.gov.cn)门户网站,支持三方对账、数据查询、政策咨询、票据查验、业务办理等多项行政服务功能,为今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打下基础。

二、财政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信息不对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和管控风险,手工开票还占有相当比例,不利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在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以及信息化建设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管控风险,有些是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认真研究解决。

(一)制度缺陷分析

1.财政票据仍缺乏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入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农村经济组织票据等,目前只在地方暂行办法层面作出规定,或由农村村民委员会自理,缺乏部级指令层面的统一规范,在现实中已暴露出违规使用票据等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2.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具体核销工作不尽规范统一。特别是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提出“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一要求后,部分省市地区不能满足票据自动核销要求,仍停留在人工操作,致使票据核销、销毁过程存在操作风险。

3.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范围界定不清。如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中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其中“核旧领新”缺乏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解释;再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而非针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管理缺陷分析

1.财政票据使用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收单位填制手工票据要素不齐,银行重新录入差错率高;非税收入缴款金额需要人工逐笔核对,一些非税收入项目入库后无法正确归集到相应的类别和科目,对账难度较大;社团或单位将捐赠票据用于逃避税收、摊派规费等目的;乡镇政府违规向当地企业开具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资金,用于弥补经费缺口;票据遗失较为普遍,甚至混用财政票据私设“小金库”或侵占国有资产。

2.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力量薄弱,绝大多数县级财政票据监管岗位人数仅为1-2人,用票单位普遍在200-300个之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更多体现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向本级用票单位发放票据等环节,而对于票据核销、检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开展不足。

(三)系统缺陷分析

1.系统架构标准不一。这一系统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不同的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电子化推广进程及其软件供应商选择上的不一致。目前,大部分省级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相互独立运行,仅仅满足财政票据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办理的需要,不利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同时,由于系统由不同的软件供应商架构开发,且在本地区独立运行,未能实现全国性的系统架构标准,导致数据结构、流程设计、权限管理、信息口径等不一致,对异地缴费缺乏系统支持。另一方面,部分执收单位开发了收费系统及开票软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数据交换不及时,票据管理存在漏洞。

2.财政票据核销不及时。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多为单机版运行,各单位财政非税票据缴款期限、财政票据核销期限未在系统上做出限制,导致单位积压应核销的财政票据,甚至未经财政部门核销擅自销毁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对单位并未严格做到“核旧领新”。

3.资金安全隐患存在。新系统的开发和使用对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及硬件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部分地区培训不到位、设施配备不及时及工作人员习惯性使用手工票据等现状,带来的操作风险致使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同时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程也受到影响。

三、对策建议

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特别应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以及电子票据的应用研究,不断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方式,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

基于“以票控费”的征管理念,加快非税收入立法进程,及时修改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票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清理整顿小金库,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首先,目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与其他相关制度相比,法律层次还比较低,需进一步研究提高法律层次的可能性和途径。其次,对社保基金票据、社团会费票据、农村票据等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需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使用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单项适用性制度。第三,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包括票据印制、保管、核发、核销、销毁等制度,结合票据电子化系统,明确角色权限,把控违规风险;第四,应督促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加强制度执行力,根据财政票据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和单位用票情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在非税收入政策不断调整变化的情况下,整合开发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发挥财政票据在控费和促收两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切实提高管理效率的最佳途径。通过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银行三方网络连接,实现收费政策、票据使用、资金收缴全过程的财政监管,以及全省数据大集中管理。系统功能既要突出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又兼顾所有财政票据管理需要。既具有实用性,满足财政部门票据监管和用票单位业务管理需要;又具有先进性,充分运用好与时俱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及电子支付渠道。同时进一步统一票据管理业务流程、制定数据规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实现非税收入政策、财政票据、收入收缴信息间的互联互通,进而全面实施票据电子化管理。

1.简并种类,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提供基础支持。按照财政部“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进一步扩大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的使用范围,替代和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及部分专用票据,为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2.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收缴透明度。将每个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票据、资金缴存时限等信息,预先锁定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时连接,有效监控,及时发现欠缴、漏缴、坐支等违规行为,避免财政收入流失。

3.创新缴款方式,扩大电子缴款范围。在执收单位办事窗口引入POS刷卡电子收缴等执收方式,既方便缴款单位(或缴费人)缴款,又减轻银行柜台办理的压力;或借助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对接实现扣收,通过建立自动清算体系,实现非税资金源头分解和自动分成。

4.丰富系统数据挖掘功能。在互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日渐成熟的环境中,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在满足数据收集、提数和分析等功能的基础上,可丰富数据分析手段,明晰系统真实需求,提高洞见力和预判力,达到资源更优配置和服务水平逐步完善的目的。

5.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是设计、架构及运行系统时不可忽视的关键,因此建立多层次多项目的系统防护措施刻不容缓。安全的票据管理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异地灾备及应急预案执行功能,在单位用户管理上使用具备公信力的身份认证措施,如CA认证系统或智能加密卡防护等,结合不定期的安全保护能力测评,以保证数据安全。

(三)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首先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流程,严格审核该票据使用情况,杜绝执收单位票据混用、串用行为;随着银行结算体系的日趋完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作用正在被逐步削弱,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此类票据。其次加强财政票据核销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到“核旧领新”。第三是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从改进医疗收费票据形式、降低票据印制成本人手,既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又方便患者索取或打印医疗收费票据。

(四)开展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检查

首先健全检查机制,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稽查,特别是对票据使用量大、问题突出的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第二,转变监督方式,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将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监管合力;第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丢失票据及存根的等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财政部门票据管理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合理设置票据管理岗位,实现票据保管发放、核销审验、稽核监督岗位分设,明确岗位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票据管理门户网站,公开办事指南,提供非税收入政策、财政票据真伪查验和工作答疑等功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大财政票据管理调查研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