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31 09:21:40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1

        0 引言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一个水资源紧张的年代,出现全球范围内的水危机。而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更令人堪忧:一是我国水资源相对数量严重短缺。1998年我国人均水量为2251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预测到2030年我国人口增至16亿时,人均水资源量将降到1760立方米。二是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也很不平衡。水资源绝对数量西少东多,而人均占有量东缺西丰,成两个反向递度分布。三是我国的水环境也在日趣恶化,导致水资源可利用率降低。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来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还将进一步增加。如何解决水资源供给不足而需求不断增加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1 充分认识水资源是重要的环境资源,也是重要的能源资源

        水资源保护的目的和开发利用的产品很多,决不只是水能的利用所产生的电能产品;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养殖、生态、 旅游 、替代能源、减排等“产品”效益甚至可能远远大于电力产品效益;当然, 电能是目前最直接可以准确计量和交易的基础性产品。

        水电是兼有一次与二次能源双重功能的优质能源;水电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迄今可以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和最重要的替代能源;大水电、小水电都是 自然 的、清洁的,都应该以可持续的方式加速发展。国内外一些机构和人士坚决支持小水电,而坚决反对大水电,实际上这在科学道理上来讲是不通的。大水电也有可能是低坝,小水电也有可能是高坝,都要因地制宜,多方面兼顾并综合利用。

        水电开发是一项典型的具有社会和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事业,水电建设和运用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水电是一项成熟技术,包括环境风险在内的工程风险都可控。

        2 健全水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的保障体系

        科学利用水资源必须同时兼顾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坚决制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尤其是主要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要科学、全面规划,以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为切实目标,必须考虑多功能、跨区域的综合利用,坚持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代价换取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加强 法律 法规和制度程序的保障作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包括公约,尤其是关于水利和电力、能源和环境、水库和土地、移民等,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专业部门的协调性和连贯性,避免政策法规冲突,防止短期行为和本位主义。

        无论是规划、设计要求,还是建设、运行规定,无论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调控或市场机制导向,还是投资开发组织或运营机构职责,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和考核指标,以便监督制约保证统筹兼顾。

        把生态环保作为工程贯穿于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规划设计的系统性统筹兼顾,包括坝址、坝型选择,引水方式选择等。尽量减少淹没、减少地震、控制滑坡,保障生态流量和水体安全,并保证流域开发和运行统一、有序。

        工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与恢复,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尽量少明挖,并保证及时支护、恢复或改善。把环保工程与枢纽工程同等对待,概算要保证,使用要到位,效果要考核。

        工程运行中以综合效益最大化,兼顾多功能并 科学 、合理运用,保障流域梯级(防洪、航运)安全调度、(泥沙、水质)生态调度、(发电、供水和蓄水) 经济 调度。控制流速、流量、水位,减少泥沙淤积;增加水体交换和防止污染;与此同时多发电。

        3 完善水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的长效机制

        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按照系统工程要求,全方位加大力度,继续实施休牧(或轮牧)还草、返耕还(山、坡)林,营造湿地、草甸、林地、植被等,提高水涵养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继续实施退田还湖、筑坝蓄水、疏浚河流,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保护水体、控制调节水量,保障供水、防火减灾。

        但是,各地在“退耕还林、还草”、“筑坝蓄水”中存在的问题、土地的承载能力问题和移民搬迁与安置的长期稳定问题、地方政府与相关 企业 的措施不足问题以及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具体配套措施不足的问题、各责任主体和责任目标的趋向与实施保障不足的矛盾等等问题的存在,一方面说明了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正好说明了其系统性、全局性和长期性、艰巨性。

        健全移民补偿和安置长效机制。对于因实施休牧还草、退耕还林的草原和山地移民和因兴修水利、筑坝蓄水的移民,为保证其移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除及时、足量到位(一次性)失地补偿和迁移安置补偿费用外,移民后扶植 发展 ,更需要长周期、稳定、透明以及直接和间接的政策措施到位,而不应只是制定一些短期(十年,再延十年)或不明期限的保障“政策”。

        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保投入和运行补偿机制。或政府公益(财 政)投入,或财政补贴(税收返还),或产品加价固化相关成本,补偿“公益”投资或运行成本及损失。财务保障生态投入。

        注重水利水电工程经济功能指标和公益功能指标考核。科学确定工程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公共效益指标,不仅指导规划、建设可行性评价,也指导运行绩效考核。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2

1 水资源的定义

水资源一词的定义随着人类发展、社会进步,也在逐步扩大和发展。原本资源的本质特性就是能够应用于人类生活,强调它的可用价值。基于这个观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共同制定的《水资源评价活动-国家评价手册》中,定义水资源为:“可以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198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将水资源认定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科学词典》(1994)定义水资源为“特定时空下可利用的水,是可再利用资源,不论其质与量,水的可利用性是有限制条件的。”由于人们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水资源,造成对水资源一词理解的不一致性及认识的差异性[1]。

2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分布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千百年来孕育了华夏文明的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水资源源头,中国拥有充沛的水资源,但人均占有量仅居世界第108位。因此,从人均占有量来看,中国也是世界上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之一。

不仅是人均占有量少,更严峻的问题在于,中国的水资源分布非常不均匀。东边洪涝西边干旱,这就是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的一个大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年年都会出现。

2.1 简言之,由于国土广阔,中国水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但人口众多,人均水量较少;中国的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水总量约为六万亿立方米。其中约3.2万亿立方米左右通过土壤蒸发和植物散发又回到了大气中,大约44%的降水量转化为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中国平均年径流量为27115亿m3,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m3,河川径流是水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占中国水资源总量的94.2%,这一总量仅低于巴西、前苏联、加拿大,约占全球河川径流量的5.8%,但是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占有水量仅为世界平均值的约1/4,耕地平均占有水量仅占世界平均值的约79%,因此,人均和耕地平均所占有的水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

2.2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水资源的丰富与否取决于每个地区的降水量,或者是否靠近大江大河,中国水资源在地区上的分布很不均匀,属于东部南部水资源丰富,西部北部水资源匮乏。

除了地域不同造成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外,受季风影响也造成了水资源分布的不均匀,一年内,降水量分配不均匀,有的月份接连降雨,有的月份根本无雨。干年有、水年也有,这种现象连续发生,已经可以算是全国人民最担忧的问题之一了。

我国最大年降水量与最小年降水量之间相差悬殊,南部地区最大年降水量一般是最小年降水量的2-4倍,北部地区则达3-6倍。降水量的年内分配也很不均匀,由于季风气候,我国长江以南地区由南往北雨季为3-6月或4-7月,降水量占全年的50%-60%,长江以北地区雨季为6-9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0%-80%。

2.3 水资源与人口、耕地分布不匹配:我国北方区域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5,但水资源总量仅为全国水资源的1/5,北方片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127立方米,仅占南方区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3。在全国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北方区域占了8个。南方区域耕地面积占全国的2/5,北方区域占全国的3/5,而南方区域每亩耕地占有水资源量为28450m3,而北方区域只有9465m3。

3 中国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商品丰富、交通便利,早就已经向发达国家看起,然而,我们还停留在学表未学里的阶段上,我们学会了发达国家先进科技和享受人生的生活态度,却没有学会如何在享受的同时保护好身边的自然环境。我们扩大城市、我们发展科技,而我们的水资源却没有得到最好的保护。对于水资源的调配、建设、使用,我们还处于学习阶段,还有很多问题要自省、要完善。由于我们单方面强调地表水渠系利用率,使山前冲洪积扇区河流被给地下水量大为减少,造成下游河道干涸、沙化。

3.2 地下水资源开采过度,地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地下水开采过于集中,在城市地区引起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降落漏斗面积不断扩大。华北平原地区的深层水水位以3~5m/a的速率下降。地面沉降:超量集中开采深层地下水造成水位大幅度下降后,多孔介质释水土层压密,导致了地面沉降,造成城市雨后地面积水、建筑物破坏等严重危害。由于超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水位大幅下降,地面失衡,在覆盖型岩溶水源地和矿区产生地面塌陷,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遭到极大破坏与损失。

3.3 除了水资源的浪费,还有一个重大的水资源问题,就是水污染。水不仅仅是一种液体,它更是要有质量、有数量、有能量的资源。我们的国家里真正有效的水资源不是取决于单纯的数量,而是达到引用标准的水才能称之为水资源。

这些年来,人们忙于提高自身的生活品质,忙于享受国际气息,却没有深刻的认识到水资源污染是多么的严重,这对我们而言将是多么严峻的危机,淮河流域自1979年以来,共发生水污染事故160多起,使淮河上游一半支流的河水完全失去利用价值。海河流域除引滦专线未受到重度污染外,河系中完全不能利用的河长达1821km。是全国七大江河中水资源最匮乏和水污染最严重的地区[2]。

3.4 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统筹规划和有效管理,不能够盲目的开发利用,仔细的考量和设计,地上水和地下水之间的协调,上游水与下游水之间的协调,工业用水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协调,一次用水与二次用水之间的协调,仔细规划、眼光放长远,思想放广博,把水资源的规划布局当做纵观整个人类历史长河都要慎重处理的事业去完成。

4 保护水资源从小事做起

4.1 中国依法治国,任何事情的确立、执行都不能够离开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保护水资源应当从立法开始,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o水资源这件事上不能够单纯从学者呼吁或专家指导这些方面做工作,更要做到保护水资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水资源宝贵,节约用水是每个中国人都应当赞同并执行的事,节约用水不是一句空话,要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关紧每一个水龙头,洗手的水再擦地,重复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而充分地利用水资源。

4.3 提升环保意识,从个人到政府,从民众到专家,时刻把环保作为头等大事,强化水体污染的控制与治理,水利工程科学严谨,保护地下含水层。

结束语

在中国五千年华夏文明历史的长河中,水资源就像是婴儿口中吸吮的乳汁,如今,中国人走过这五千年,成长为今天这样挺拔坚韧的样子,正是我们的母亲河哺育了我们。

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我们一定要把这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它蕴含的水资源一起传给我们的子孙后代。任何时候,我们不会忘记,水,是我们最敬畏、也最珍视的生命之源。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3

1 西部大开发战略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两个大局"的战略部署,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相当成就的基础上,为缩小东西部差距,实现均衡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所作的又一次重大战略调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主战场,是指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另外一些中部省区尤其是与西部接壤的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北、湖南,甚至广西等省区也被纳入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整体框架内。

受区域自然条件,生态和水资源是限制西北地区发展的两大"瓶颈"因子。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制约西部发展的关键不在于其自身"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在于其水资源贫乏、生态脆弱、基础设施条件差、人口聚集程度低和体制转变滞后等一系列区位劣势未能得到有效克服,导致区域一方面不得不长期承受资源产品大量流出和加工制造产品净流入的双重利益损失,同时区域内部实际的经济资本增值的很大一部分也是通过自然资本的转化而来的,如宁夏灵武市,据测算,1990-1997年经济资本增加3.609亿元,单纯考虑经济资本增加,GDP年均递增12.5%,而同期自然资本减少1.424亿元,而如果同时考虑自然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年均递增率则降为4.5%[1]。

为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二是完善现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本底条件相匹配的经济结构体系。

生态环境建设内在涵义很宽泛,可以理解为一切旨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总称,对于西北地区来说,生态环境建设的提出是针对目前由于各种人类活动(主要是水土资源的过渡开发)所引发的生态环境退化现象而言,其基本任务是限制或取消那些引起生态系统退化的各种人为干扰,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来实现生态环境系统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因此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不能脱离固有的自然条件和规律(主要是生态系统的宏观地带性规律),盲目地去建设一个新的生态环境,而应根据西北地区不同尺度的生态环境差异性特点,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另外根据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系统的脆弱性,以及恢复重建的艰巨性,生态环境建设首先要防止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继续破坏,并尽可能地恢复重建已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经济上,西北地区目前以基础产业为主体,农业生产以自给为主,特色经济规模不大,且大耗水的粮食作物所占比例过高,工业上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大部分属于资源开发型且未形成较长的产业链,大量的初级能源原材料进入市场,主导功能不强,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力不强[2]。因此西北地区应及时把握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高起点地发展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尤其是种植结构,大力发展养殖业、高效特色农业和生物工程产业,有选择地发展采矿业和相应的加工业,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完善旅游业设施和拓展旅游业市场,从而建立起高效、节水和防污型的经济结构体系。

2 西北地区水资源及生态环境评价

本文所说西北地区,包括新疆、甘肃、青海、陕西、宁夏五省区以及内蒙西部的阿拉善、伊克昭两盟和乌海市,涉及四个一级流域,即内陆河流域片、黄河流域片、长江流域片以及属于西南流域片,总面积339万km2,占全国面积的35%,区内共有总人口近1亿,目前城镇化率约28%,粮食总产量约3000万t。

2.1 水资源评价

西北地区深居内陆腹地而远离海洋,加之高山峻岭的阻隔,气候十分干旱,多年平均降水量235mm,内陆河区降水量一般都在200mm以下,蒸发量却高达1000~2800mm,降水少而蒸发大,使得西北地区的水分稀缺程度远高于国内其他地区。西北地区水资源总量2344亿m3,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8%。西北地区传统水资源评价结果见表1。

广义水资源是从水分的有效性出发所提出评价口径 ,西北内陆河流域部分地区广义水资源评价结果见表2。

西北地区水资源基本特点主要有:(1)干旱少雨,生态脆弱。西北地区是全国降水最低值地区,也是唯一降雨量少于农田作物需水量的地区;(2)水土矛盾突出,时空分布不均衡,调节代价高,不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3)生态对水分依存度高,生态需水刚性大、水资源国民经济可利用量相对较少;(4)地表水地下水转化频繁、下游对上游开发利用方式极为敏感。

2.2生态环境评价

受区域降水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西北地区绿色面积的比例,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其它类型的林地,以及耕地,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难利用土地面积(包括沙漠、戈壁、盐碱地、裸岩、裸土等)占总面积的一半,远高于全国33%的平均水平。西北地区各省生态环境基本组成情况见表2。

表2 西北各省生态环境概况表

根据20年代70年代到90年代遥感影像,结合地面统计数据,西北内陆区生态环境变化情况见表3。

总体上看,西北内陆地区山区植被在过去的20年里处于不断退化的状态。

由于人为砍伐和山区夏草场的过度放牧超载,累计减少植被面积12.8万km2,退化面积的比率达24%。平原地区,从70年代以来,人工绿洲累计增加1.53万km2,增长23%,天然绿洲面积减少了9%,而绿洲和荒漠之间的交错过渡带严重退化,累计减少4.44万km2,萎缩了14%,荒漠区面积扩大5%。由此可以看出,受以水土资源开发为基本特征的人类活动影响,西北地区的生态呈现出"两扩大、一缩小"的明显趋势,即荒漠化面积扩大,人工绿洲面积扩大,荒漠-绿洲过渡交错带面积缩小,生态环境总体上向劣化方向演变。

3 西北内陆地区水分与生态结构及驱动关系

西北内陆地区高山高原和山前盆地相间的地形特征,形成了干旱地带中独具特色的水循环系统。上游山区降水相对丰富,且蒸发消耗较小,为主要径流形成区,河川径流沿程加大。出山口以下为平原区,这里降水稀少,大部分地区基本不产流,为径流排泄区,其间不断蒸散发和渗漏,最终消失,其中平原盆地上中游的沿河两岸,属于径流消耗和地表-地下水强烈转化区,在平原盆地的下游和人工生态系统周边地带,属于径流的耗散区。

3.1 天然状态下的水分条件与生态结构关系

水分和热量是地区生态系统演化的最为重要的两大控制性因子,具体约束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演化的还要看两项因子中的"较短板"。对于山区来说,高海拔区主要受热量控制,低海拔区水分则成为主导影响因子,两项因子交替作用造成山区生态景观垂直带谱发育,依次为冰川积雪带、高山砾漠、高山草甸(冰雪补给为主);亚高山和山地草甸(雨雪混合补给),森林带、山地草原(降雨补给为主)。对于平原区而言,由于热量相对较为充足,生态结构则几乎完全受水分条件的控制,沿河两侧依次形成绿洲、过渡带、荒漠;植被等级和盖度逐渐由高向低演变。

支撑生态系统的水分补给来源包括降水性水资源和径流性水资源,其中前者是降雨过程或是降水形成径流过程中直接为生态系统所利用的有效水分,后者是径流运动过程中或经过人工调控后为生态系统所利用的有效水分。其中地带性植被所在的天然生态系统完全消耗降水量,非地带性植被所在的天然生态系统消耗径流量为主、降水为补充,处于地带性与非地带性的交错过渡带以消耗降水为主、径流为补充。

山区的河流是地下水排泄的基准面,一般由地下水补给河道,因此内陆河山区生态系统基本靠降水性水资源支撑,有效降水的利用量决定着地带性植被的发育程度,同时也影响着降水-径流系数的变化。而在平原区,降水由盆地边缘向中央逐渐减少,总体上降水仍不足以支撑植被生长,因此荒漠是平原地区最典型的地带性生态类型。但由于盆地地势低洼,是内陆河流的归宿地,因此出山口径流是平原区非地带性植被水分的重要补给来源,由于径流的作用,内陆河平原沿河岸形成了非地带性生态群落:林地和高盖度草地以及湿地等,组成绿洲。河川径流向两岸侧渗形成一定影响范围的地下潜水。潜水蒸发的加入,"激活"了潜水影响区域内降水的"有效功能",由降水与地下潜水共同补给,在非地带性的绿洲生态与地带性的荒漠生态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绿洲而言要宽阔得多的过渡带。过渡带植被以(中)低盖度草地为主,是从非地带性绿洲生态向地带性荒漠生态的过渡形式。最终,地下潜水消失导致径流作用终止、微弱的降水成为唯一的水分来源,植被基本消失、开始进入浩瀚无际的荒漠地带。上述分析表明,河川径流是支撑盆地植被生态系统的最重要水源,降水只是起辅助作用。即使在以降水为主要水源的过渡带,径流起的也是"关键少数"的作用,因为缺少径流的补充,降水不能独立支撑植被生长,被荒漠吞噬,沦为无效蒸发。因此,平原地区降水的有效性需要河川径流(客水)的帮助才能体现。

3.2 人类活动影响下的水分条件与生态演替关系

人类活动以两种方式深刻影响西北地区生态状况及其演变,一是人类活动直接改变地表覆被情况,如土地利用、放牧与垦伐、水土保持等,这种活动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相对较为直观;二是改变区域水分条件所引起的生态演替,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全球温室效应所造成的降水与温度变化,从而引起地区生态系统的向着高级或是低级方向演替,施雅风院士在其主编的《中国西北气候由暖干向暖湿转型问题的评估》研究报告中,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将西北地区划分为基本转型区、轻度转型区和未转型区;第二下垫面改变,引起流域产水变化所引起的生态系统演化;三是大规模水资源开发利用所引起的生态环境改变。对于西北地区来说,第一种情况据中国工程院分析,这一趋势性变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态演变,但不会根本性地改变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且由于尺度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另外第二种情况,由于西北内陆河流域产水区基本上在山区,尽管目前山区人类活动范围较为狭窄,局部下垫面变化尚未对出山口径流造成太大影响,但为维护流域"水塔"的安全,应严格控制人类活动对山区下垫面的破坏,以保障流域水循环过程的稳定;第三种情况是西北内陆河流域目前水分条件驱动下生态演替最突出的表现形式。

内陆河流域平原区降水稀少,出山口径流是区域天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用水的主要水分来源。人类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改变了原有的天然水循环过程,在流域"四水"转化的大格局内形成了由供-用-耗-排等环节构成的人工用水侧支循环,侧支循环的形成一方面减少了天然水循环的通量,同时改变了天然条件下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水质状况。由于人工侧支水循环和天然主循环在水分通量上存在此消彼涨的动态依存关系,径流性水资源消耗在人工生态区部分的增加,必然导致天然生态区和过渡带所能利用的径流性水资源减少。当径流性水资源与降水性水资源之和小于地表植被正常生长所需要的耗水量时,植被盖度下降,生态系统退化,直到退变成需要水分更少的植被类型才能保持新的稳定状态。这就是内陆河流域平原地区人工取用水所造成的天然生态退化原因的科学解释。

需要指出,由于干旱区生态系统空间结构的存在,以及内陆河流域特有的水分运移规律,决定了当进入天然绿洲和过渡带的径流性水资源减少时,首先受到影响的是过渡带而非天然绿洲。这是因为,内陆河出山口以后径流性水资源对天然绿洲和过渡带生态系统的补给,主要是通过地下水潜水蒸发的形式,地下径流首先流过天然绿洲层圈并被地表植被所袭夺,从而导致进入过渡带的径流性水资源大为衰减。近20年来西北内陆河流域的生态系统演替历程,也说明了当人工绿洲扩大、对径流性水资源消耗增加时,天然绿洲相对稳定,而过渡带面积明显减少。

4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与保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北地区主要面临着四大问题:水资源本底条件差,生态系统脆弱且退化现象严重、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和人力资本基础薄弱。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目的就是要在协调经济发展与区域资源、生态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地区社会净福利的快速增长,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从前面论述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两大实施内容来看,无论是生态环境建设还是社会经济发展,都必须以水资源消耗为基础,因此在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条件的约束下,如何协调好具有强烈竞争性的生态用水和国民经济用水间的关系、区域之间的用水关系、各部门之间的用水关系,即建立起合理高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体系,是西部大开发战略成败的关键。

4.1建立起合理的水资源开发体系

概括来说,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体系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相对于传统的径流性水资源,国民水资源开发程度必须严格限制在允许开发限度以内,以保证基本生态用水得到满足;二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必须朝着减少水资源的无效损耗方向,即提高水资源开发效率;三是拓展传统水资源开发的范围,即开发替代性水资源。

在统一的流域水循环框架下,国民经济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存在着强烈的竞争性和动态互补关系。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本底条件差,抗干扰能力弱,加上绿洲区生态对径流性水资源的依存度较高,因此国民经济取用水所占天然水循环通量的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限度以内,预留出必要的生态用水。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西北地区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在西北干内陆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耗水以各占50%为宜,…… 按照社会经济平均耗水量为用水量的70%折算,今后内陆河流按用水量的最高开发利用率应不超过70%"。需要说明的时,预留的生态用水量应按照耗水口径计算,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是国民经济取用水量,因此在根据国民经济允许耗水量折算到允许取用水量时,要充分注意由于节水措施带来的耗水率变化,防止因计算偏差造成生态环境用水挤占。

开发效率是水资源开发方式合理性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对比开发效率的高低主要依据不同开发方式下无效损耗所占比例大小来判断,水分的有效无效主要看水分消耗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必要的生态和经济服务功能。常见的无效水分损耗主要包括水面蒸发、裸土裸岩蒸发、盐碱地蒸发、荒漠戈壁蒸发等。基于开发效率准则,西北内陆区今后应利用山区水库取代平原水库以减少水库水面无效蒸发,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运用和适度开采地下水以减少潜水的无效蒸发;实行管道供水以减少输水过程中的水面蒸发,增加雨水就地利用量以减少产汇流过程中的无效损失,加大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等等。当然开发方式效率的提高要考虑经济条件的约束等因素。

在提高传统水资源开发效率的同时,西北地区还要充分重视替代性水资源的开发,如污水处理回用、微咸水利用、雨水利用等。对于大气水的开发,如大面积人工增雨措施的实施,由于对增雨的效果和对异地降水的影响目前在认识上尚存在一定分歧,应进一步加强实地研究、作业试验和科学研究。

4.2建立水资源合理利用模式

西北水资源合理利用模式应具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水资源利用的社会公平性,即一定范围内(如同一流域)不同地区的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应享有相对公平的水资源使用权;二是水资源利用高效率,即用水过程中的应尽量较少水资源的无效损耗;三是水资源利用高效益,即提高单方水的经济产出和单方水的生态服务功能。

水资源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水资源利用的社会公平性是其合理利用的重要标致之一,包括水资源利用的区际公平、代际公平和弱势群体用水保障等方面,其中区际公平可通过人均用水量相当、缺水程度接近等指标予以表征,代际公平可用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浅层地下水超采量等指标表征,弱势群体用水保障体现在基本用水保障上,具体有两条标准,一是基本用水水费支出占家庭支出比例不宜过高;二是区域吃水困难人口比例应尽量降低。水资源利用的社会公平性主要通过合理配置和管理来实现。

用水效率的提高是我国长期节水工作的中心内容,其中农业用水包括渠系改造、田间工程、喷微灌等内容,工业上主要是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处理回用率、工艺改进等内容,生活上如节水器具的普及、节水意识的提高等。农业用水是西北地区的用水主体,因此农业用水效率的提高也是节水的主要内容。对于农业节水要充分重视两个问题,一是节水量的计算问题,从资源来说,所节下来的水分仅仅指采取措施所减少的无效蒸发部分,因此节水量的估算要放在水循环过程的蒸发项中进行客观评价,而不能以减少的资源转换量或是减少的取用水量来替代,如对于黑河流域中游地区,中游张掖市1999年-2003年通过一系列节水措施,减少用水量4.8亿-5.8亿m3,正义峡断面增泄2.55亿m3,从资源来看,节水量应为2.55亿m3;二是由于用水效率提高所引发的相关生态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节水措施(如渠系衬砌)改变了原有的水循环过程,减少了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可能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二是要客观评估节水量的再利用问题,是用于满足国民经济需水增量,还是归还与生态环境,则需要建立在区域基本生态用水是否得到满足的客观评价基础上。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是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利用最重要的内容,包括高效用水经济结构的形成和高效生态用水结构的形成。高效用水经济结构形成一是要调整三产结构和用水比例,根据地方自身特色有重点分阶段提高二、三产业比例和用水,适当压缩农业用水。二是要做好种植结构和用水调整,加速粮、经、草三元种植结构的形成,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尤其是在工业化基础和特色薄弱地区,围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经济作物和畜牧业发展进行,发挥地区农产品品质好的优势,瞄准替代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如高质奶畜产品、长绒棉花、低污染特色农产品(如荞麦、杂豆等)、花卉、水果、中成药等,以农业和生物产业化为纽带,改变原来自给自足的传统家庭作业模式,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的商品率。地区的粮食政策可在一定比例自给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以生态换粮食、以林畜产品换粮食、以经济作物换粮食"的置换战略来解决,以谋求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内的综合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强政府"和"强市场"的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另外由于城市化是降低人均综合用水的有效途径,西北地区在城市发展战略西北地区今后应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高效生态用水结构表现在合理生态建设目标和生态布局规划,适宜生态建设措施的选取等方面。

4.3形成完善的水资源保护体系

西北地区完善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上游产水区建立以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为中心内容的水资源保护体系;二是在中游用水区建立起用水和排污总量控制为主体内容的水资源平衡体系;三是在下游耗水区建立起生态用水保障和高效利用体系。

西北地区河川径流基本源于山区,山区生态安全是维持流域正常水循环的根本保障,需要无条件地保证山区植被的稳定和安全,严格控制山区垦殖、天然林采伐和山区游牧,实行天然林草封育,甚至生态移民,增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能力,以维系"水塔"的水源涵养和调节能力,确保进入到绿洲的径流性水资源保持稳定,使得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水资源基础不致发生大的变化。

内陆河河川径流在出山口很快被人工引用,在中游地区二元水循环过程中,地表水地下水不断转化,水量不断被消耗于各种生产活动同时,水化学特征也发生改变。为保障区域水资源持续利用和下游基本的生态环境用水,必须建立起中游地区耗水和排污总量控制为主体内容的水资源平衡体系,其中中游耗水平衡包括中游地区实际耗水总量和允许耗水总量之间平衡、中游地区内部经济耗水和生态耗水间的平衡、各经济部门间的耗水平衡和各行政区耗水平衡。另外由于西北地区水环境容量较小,内陆河流域无外泄区,因此必需严格将地区排污总量控制在水环境纳污能力之内。

下游耗水区生态用水保障和高效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包括两点,一是制定一定标准条件下生态用水保障措施,包括中游一定水量的下泄以及下游生态用水的实现和维系,如黑河流域通过国务院制定的省际分水方案来实现;另外就是下游地区生态用水高效利用,包括充分考虑立地负荷能力基础上选取适宜的树种、草种的选取,合理生态景观格局的规划以及发展生态型经济等措施。

5西北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保障措施建议

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必须加强以下五方面保障措施建设。

5.1树立新型资源和生态价值观

西北地区受自然条件约束,社会总资本构成比例很不协调,目前制定的以生态建设为中心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要大力提升区域自然资本的"最短板",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实现人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的增值,最终达到区域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西部开发战略中,要树立新型的资源价值观和生态价值观,充分认识水资源、生态和生态环境用水的价值意义,一方面在水资源配置中预留出必要的生态用水,二是要协调水资源价格与价值的匹配关系。

5.2加强流域和区域口径的水资源合理配置

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配置在两个层面开展,在区域发展层次上,以水为中心进行发展指标的全面平衡。区域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要以水资源的安全供给与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前提。兼顾除害与兴利、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进行社会经济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合理分配。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层次上,结合供水发展生态林与经济林,发展饲草饲料基地和灌溉草场,增加林牧业的比例。对已确定为保护范围的脆弱生态地带,要实施生态抢救工程,通过改造和兴建水利工程为其供水。对黄土高原地区,原则上以水资源的就地利用为主,以发挥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的多重效益。在完成上述两个层面协调关系基础上,由上而下制定不同层次基于流域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合理配置方案,并坚决贯彻执行。

5.3实行以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

为实现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迫切需要加强以流域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对于西北内陆区而言,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当务之急一是要成立能够真正行使管理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二是要完成流域水资源使用权的各级初始分配,并建立起完善的计量、监测和管理系统,对取用水部门实行取用耗水和排污两套口径的总量控制。以此为基础,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与水质。对于黄河流域西北地区,一是要加强流域水资源管理力度,二是要探索上下游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

5.4全面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4

为了加强我市优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文秘站网文章-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关系,实行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努力实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统一,为实施“对接长珠闽,融入主城区”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使全市资源管理再上新台阶;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初步建立资源要素市场体系;资源管理秩序实现根本好转;资源科技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以市场为导向,结构调整为主线,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和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增强矿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延长产业链,实现资源型向高新材料型转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钨、稀土、建材等基地基本形成。控制优势资源开采总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探索建立资源储备制度。

——积极推进生态体系建设。着力抓好生态公益林、长防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建设,加强天然阔叶树资源的保护,采取“封、改、补、造”等措施,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优化林种比例,调整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建立较为完整的生态防护体系。

——提高资源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水平。加强科技工作为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服务,力争在优势资源的主要领域实现技术突破,为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合理利用的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资源信息化体系,实现资源管理现代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

实现以上奋斗目标,必须把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作为主线,把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作为动力,把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资源安全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保障措施

坚持“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确保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供需平衡。

1、加强宏观调控手段,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合理保护与开发

依法打击非法转让矿业权、规避转让审批和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利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引导民间资金等多渠道加大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储备。编制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扩大优势矿产资源的储备,提高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

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优势矿产资源进行分级储备保护,有序开发利用,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

通过市场、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合理配置、合理布局。凡新设立的企业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必须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将优势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生产技术水平先进、有市场优势、企业生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强、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精深加工企业。

建立矿产开发利用准入制度,实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和储量动用申报制度,加强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和产业政策限制开采的优势矿种的开发利用管理,继续实行矿产资源的“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制度和生产计划配额,加工、经营企业设立审查备案、矿产品准运等有效措施。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建立与安监、公安、工商、环保、水利、水保等部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矿产资源执法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坚持并完善矿区出口检查等执法手段。

凡是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编制和严格执行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土地复垦等制度。坚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

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地减轻采矿对环境的损害。支持和鼓励引进、使用先进的复垦和地下坑洞的回填以及尾砂治理技术。

理顺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与承担的管理职能相适应,优化人员结构,充实有关专业人员。

2、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建设森林生态屏障

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南山森林生态公园。建立和落实公益林补偿金制度。

加大对天然阔叶树资源的保护力度。实现以天然林、阔叶树供材为主向人工林、针叶树供材为主的转变,使天然林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依法治林,切实保护动植物基因库,维护生物多样性,优化生态环境,促进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构筑生态旅游网络体系。加强森林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以现有的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为基础,融“红色”旅游胜地和“客家文化”为一体,构筑以南山、莲花山、大山脑为龙头的旅游网络体系,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延长林业产业链,把保护生态环境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

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步伐,以满足我市用材企业的生产需要。同时,鼓励用材企业自办工业原料林基地。

3、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合理开发

全面建立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和统一监督管理水质、水量,统一对污水进行处理和排放,统一进行水行政执法,基本实现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

在做好水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加快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步伐。全面推进水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竞价拍卖出让。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协议方式无偿转让水资源开发权。进一步放宽政策,形成多渠道、宽领域的水务投融资运作机制。

制定本市水资源保护制度和监管办法,实现全市主要河道安全泄洪、河流水质达Ⅱ类的目标,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人口安全饮用水的步伐,力争“十一五”期间,农村人口全面饮用安全水。

建设节水型社会,增强节水意识,高效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改进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农业灌溉节水技术。加大工业循环用水力度。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的积极性。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5

总体目标

(1)2020年。2020年以前,长江流域将处于强化治理开发,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应通过加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不断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基本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控制在25%左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36%左右),有效遏制水资源及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水功能区主要控制指标达标率达到80%),全面强化流域综合管理。

(2)2030年。2020年至2030年,长江流域将处于治理开发与保护并重、更加侧重保护的阶段。应通过完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一步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基本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初步建成节水型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控制在30%左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45%左右),全面维系优良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主要控制指标达标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现代化。

总体布局

长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应在注重保护长江生态功能,遏制水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修复已造成的不良水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长江的服务功能,在现已形成的治理开发与保护格局的基础上,逐步建成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使长江永远成为一条生态环境优良、造福人类的健康河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防洪减灾体系总体布局。应遵循“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按照“人水和谐,江湖两利,左右岸兼顾,上中下游协调”的原则,安排好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既要解决大江大河防洪安全问题,也要重视解决中小河流防洪和山洪灾害的防治问题。一是加强堤防工程建设;二是推进蓄滞洪区建设;三是新建防洪水库,进行病险水库及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四是整治干支流河道;五是开展支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六是强化涝区治理;七是完善防洪非工程措施。

(2)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总体布局。应坚持“综合利用”的方针,按照“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兼顾三生用水”的原则,在全面加强节约与保护的基础上,安排供水、灌溉骨干水源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大力发展航运,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一是做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加强城乡供水体系建设;三是抓紧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合理开发水能资源;五是推进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六是加快航运发展。

(3)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总体布局。应贯彻“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针,按照“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的原则,开发与保护并重,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为基础,合理把握开发利用的红线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在防治水害和开发水资源的同时,维系优良的水生态环境。一是强化水资源保护;二是加强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及修复;三是推进水土保持;四是做好水利血防。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6

水资源是一种基础性自然资源,在社会可持续发展大环境下,水资源是生态环境得以控制的重要因素,是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由于自然界中淡水儲存量有限,若不能够做到节约用水,就会给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影响。而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水资源污染加剧,给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都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水资源保护势在必行。 

2 节约用水与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策略 

2.1 建立并严格落实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 

为有效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并实现水资源的科学化开发利用,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及水资源现状,建立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并将其严格落实到实处[1]。政府部门应当为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可靠的政策与资金支持,要建立健全节水相关法律法规,基于水资源承载能力对城市经济结构加以调整,水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可以通过规范的用水权市场交易来实现。通过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与落实,能够在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并且能够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因而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落实具有一定可行性。 

2.2 加强节水宣传,提高全面节水意识 

水资源是万物之本,是社会生产生活得以开展的重要资源。但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是有限的,切不可过渡浪费和消耗。淡水资源具有可再生性,但近年来受到生态恶化及人口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水资源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的情况都比较严重,一旦社会群体的节水意识不到位,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就无法实现开发利用,势必会给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造成制约。 

因此,在社会可持续发展大环境下,每位中国公民都应充分认识到节约用水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中。社会应当积极加强节水宣传,全面提高民众的节水意识,保证水资源得到科学保护。因此,在社会现代化建设中要帮助社会群体建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价值观,确保其认识到水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将水资源保护落实到行动中,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有利条件。节水意识的培养应当从细节入手,通过宣传画、宣传广告等开展节水宣传,强化社会群体的水患意识和节水意识。在此基础上,建立优良的水生态环境体系,以用水大户——农业为例,积极优化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通过水资源合理保护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助力[2]。 

2.3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并加以科学利用 

节约用水与水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实现,需要以科学且完善的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为支持,通过这一机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利用,合理规划水资源,提高水资源保护的有效性,真正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因此,在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为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活动的开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依据。与此同时,为促进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得到科学化利用,应当基于本国国情和地区发展特点开展具体化分析,科学实施退耕还林、营造湿地、提高植被覆盖率等,改善水土环境,提高水涵养能力,还可以通过退田还湖、疏浚河流及综合治理等方式对水资源进行科学保护,从而为水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打下良好的基础[3]。 

由于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条件存在一定差异,并且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及地方政府配套措施等因素的影响,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上存在诸多问题,而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和科学应用,能够基于该机制的系统性、全局性来弥补上述不足,缓解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等问题,真正实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社会生态的健康发展。 

2.4 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跨流域调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我国水资源环境比较复杂,为有效保护生命之源,满足社会生产生活对水资源的多样化需求,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对水资源加以优化配置,并通过跨流域调水来解决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包括南水北调、引黄入淀等,准确把握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优化配置和科学规划,对水环境进行有效改善[4]。 

2.5 加大污水资源化力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多,若能够加大污水资源化力度,保证污水满足排放标准或污水灌溉标准,势必能够实现双赢,既降低环境污染,又解决了农业用水,真正实现资源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方式将污水资源化,实现污染治理与农业灌溉的有机结合,有效缓解水资源问题,促进社会生态的平衡发展。 

3 结语 

水资源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前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明显加快,水资源面临着巨大的威胁,一旦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不科学,极易给社会生态的平衡发展造成制约。因此,整个社会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在节约用水的同时,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水资源保护机制的规范建立和科学运用,对水资源加以充分开发和利用,推进整个社会生态的平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明.节约用水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J].甘肃农业,2013(5):36.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7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8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转贴于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主权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查重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转贴于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9

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历史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遡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4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束语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10

引言

20世纪,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在这100年的时间里,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但是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强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用水的浪费和对水资源的污染,使世界上的水资源日益短缺。在全世界致力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21世纪,中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人口大国和发展中国家,人均拥有水资源量仅占世界人均拥有水资源量的1/4,这也充分说明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的科技水平还相对落后,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消耗量所占比重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仅能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增长。因此,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国内水资源的保护,使有限的水资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中国水资源保护现状

随着环境保护的开展,中国水资源保护工作逐渐进行。从建立新中国以来,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日益加剧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渐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同时,水资源保护也日益提上日程。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水资源保护经历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依靠行政手段和计划配置水资源的模式正逐步被市场所引导的机制代替,市场经济的各种手段被逐步引入水资源保护,这对改善用水效率、增加供水量和保护水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大大提高了水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同时,中国的水务行业经历了建国之后的大规模建设后,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污染防治与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并重的时代。在水资源污染防治方面,由单一的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转变为注重技术与体制的结合;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可持续利用与发展正在逐渐成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形成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方面,中国先后颁布、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关键性法律以及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要使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技术、行政措施得以实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由水资源保护具有科学技术性特点所决定的。它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的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水资源保护法律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是公民个人,而且包含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又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因此,执行起来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困难,更为复杂。深刻地理解水资源保护法律对于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治理水资源的资金比较短缺,水资源保护意识还较淡薄的情况下,尤其更应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来保护水资源,正确处理为发展经济与保护水资源的关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城市和工业发达地区用水量剧增,水资源严重不足,制约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水的非控制排放,使越来越多的水体受到污染,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日趋减少。在这样严峻的事实面前,保护水资源巳成为人类为生存而斗争的紧迫任务。为此,不少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对水资源治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了各种相应要求和限制,以防止不恰当的开发利用造成水资源污染或破坏水资源。通过立法的强制手段,辅以各种技术措施在一部分国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在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水法》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有管理权和调配权,同时,还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并注意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效益,规定国家要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环境、以及要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基本政策。此外,《水法》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对水和水域以及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讯抗洪等方面的内容以及规定实行用水许可证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的制度。

各项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水资源保护已开始走上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要使这些法律和法规真正起到作用,除须制定配套的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外,还需要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的司法和执法体系。这在我国,任务还相当艰巨,有待通过各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配合参与,才能逐步实现。

3、保护水资源的经济措施

3.1提高水价或实行定量配水超计划罚款

这项措施主要是针对人为的浪费,诸如供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和用水无度现象进行的限制。据有关资料,自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以来,全国各地省、市实行了计量收费、超计划累计加价和提高水价的各种办法,使全社会用水逐年增长的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90年代后期用水的年增长率比80年代前下降了近四个百分点。这说明奖罚制度对于抑制用水量的快速增长,减少浪费.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上述措施只属于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具体操作层次的节流问题。经验表明,水价定得太低,难以收到节约用水的效果。定价过高或配水定额过低,则有可能超过用户的承受能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因此,充分考虑各地水资源的状况、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研究并逐步完善水资源的价格体系,提出切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水价标准,才能使这方面的工作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发挥其杠杆作用,达到节水目的。

3.2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用水效率

目前,许多地区需水量过大与长期形成的粗放型(资源消耗型)的经济模式有关。具有表现为农业耗水在产业用水结构中所占比重过大;工业的工艺流程落后,重复利用率偏低,万元产值耗水量过大;农业耕作和灌溉方式落后,单位产量的耗水量过大。在这种情况下,调整现有的产业结构不仅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动工农业用水水平提高,抑制需水量过快增长的必由之路。正因如此,有些专家明确提出,水资源问题若不与经济挂钩,是不科学的,就水论水,仅仅从水科学的自然法则和工程技术出发,期望找到水资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是行不通的。同样.困扰人类的水资源问题若撇开对经济结构的分析,提出的任何治理保护方案对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并没有多大助益。

3.3 多渠道加大对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经济投入

我国境内的降水时空分布极为不均,从时间分布上看,汛期(5至10月)集中了全年80%以上降水量,因而大量的水资源随洪水白白流走,并产生洪涝灾害,而枯季(11月至翌年4月)由于降水量偏少,往往形成严重的旱灾;从空间分布来看,我国北方水资源偏少,南方水资源偏多,全国80%左右的水资源都集中分布在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也是形成我国水资源紧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投入不足,大多数蓄、引、提水工程始建于50~60年代,且规模小、年久失修,对水资源起不到调控和保护作用。因此,在我国社会经济由计划经济逐步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仅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对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经济投入,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民间资金,坚持水资源谁投入、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让水资源真正体现出它的商品价值。充分利用民间资金来建设更多的较大型的水利水电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结束语

水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水资源又是重要的战略性经济资源,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离不开水资源和环境的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使水资源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11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现在社会生产生活的用水,“水危机”日益显现,人们对于水资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相对于以前只懂开发与利用水资源,现在的人们更懂水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渐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挂钩。

一、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关系

、水资源短缺

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种要素中,水资源占有极为特殊的地位。今天的人类,可以没有石油、电力,也可以没有煤炭,但绝对不能没有淡水。淡水相对于其他的水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他与现代人类的饮水质量息息相关,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保障,不可被其他资源所代替。

在第五届世界水大会上,各地的水专家对地球水资源的现状及发展做出了分析。据权威部门测算,当前全世界大约有15亿人口淡水引用不足,在这其中,有大概3亿人口生活在缺水的状态中。据估计,大概到到2025年,地球上缺水的的人口将上升到30亿,所以,在21世纪,人类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水资源的短缺。

、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和水生态保护之间所产生问题的主要表现

水资源是有承载能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内,就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否则,发展就会失去物质基础,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生存环境恶化。水体的污染,实质上是由于污水排放超过了水体的水环境承载能力。一些地方开采地下水,由于开发利用强度过大,加之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陷,沿海地区海水人侵倒灌,生态恶化等环境问题,给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造成危害,其实质就是地下水过量开发超过了地下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人类治水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严重存在违背自然规律的问题。一方面,忽视水生态环境,对水资源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就会导致溪流、河流水量变小,江河断流,不少地方断流时间增长,从而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水源与生态环境;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下沉,沿海地区出现海水人侵倒灌;过度开垦山林,势必造成水土流失,由于对河流环境用水重视不够,造成河流污染、天然绿洲退化,泥沙淤积,河湖干涸,湿地退化;另外,局部地区由于大水漫灌,抬高地下水位,造成土壤次生盐碱化、江河淤积,生态环境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与生态恶化;过度围湖造田,侵占河道,降低了河湖调蓄能力和行洪能力,就会造成洪涝灾害。归根结底,就是在治水中没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

另一方面,水利设施的建设并不是干扰自然水与河流的生态,我们考虑水与河流的生态文明,但是也同样应该注意以人为本的的原则,这是鉴别水环境好坏的标准。自由流淌的河流、任意泛滥的洪水在史前的远古时代和人烟稀少的无人区、生态保护区完全是应该提倡的自然生态,但是,对于现代人类社会活动密集的社会来说,这完全就是一种灾难,一种极大的生态破坏。堤防、水坝就是人们在几千年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抵御洪水、保护社会生态环境的具体文明措施。所以,对于今天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必要与科学合理的水坝建设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就是保护生态。而盲目地提倡让河流自由流淌、让洪水自由泛滥,绝不是什么生态文明,而是十足的生态保守、生态愚昧。特别是在现代人类的生活区域内,所谓的生态文明建设就应该是努力维护、创造一个适应人类存在的社会化的环境。

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现状

淡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的状况,如果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形势非常严峻”。一方面,淡水资源不够丰富,水资源严重缺乏,资源型缺水、工程性缺水、区域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并存,特别是拦蓄工程相对较少,造成工程性缺水严重,也就是对地表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程度较低:另一方面,对水生态保护较差,水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水质严重污染,用水大量浪费,使得可用淡水更加紧张。具体分析,可把它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资源型缺水

资源性缺水是指因为水资源总量减少,导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紧张的现象。这种现象有人为造成,也有自然环境的变化引发的。

、工程性缺水

在很多的地方,因为地理环境与地质的特殊性,虽然水资源总量不短缺,但是因为工程建设设施的落后,造成供水不足。2010年西南地区大旱,暴露出云南水利基础设施仍然薄弱的局面。虽然经过多年努力,云南水资源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工程性缺水仍是云南主要的缺水形式。

、水质性缺水

水质性缺水是大量排放的废污水造成淡水资源受污染而短缺的现象。水质性缺水往往发生在丰水区,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共同面临的难题。

三、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的措施

、加大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污染的力度

要保护好水生态和水源水质、发挥水资源的重要作用,就必须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水源保护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功能区划,本着因地制宜、便于监管的原则,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进一步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促进全社会建立节水防污的内在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研究制定促进节水的水资源费收取机制。有效的提高城市用水水价,与水利工程供水的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用,对于高耗水的产业与一般用水的行业适当调整水价,对于水权交易制定出合法的规则,规范水权转让价格,推进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

、积极探索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机制

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内容有两项,即系统的修复与环境的保护,对于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对于水质水量的保护,防治水质的污染。注重对于水域河流的自然形态的保护,每个水流域都有其特定的生物物种,要特别对珍稀动物与濒危物种的保护。此外,很多地方因为民风习俗的不同,有着特定的水文化,也是我们应该注意保护的。第二,很多水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污染或者退化了,应该及时地进行修复,采取措施,阻止其继续退化,使其转向良性循环。水生态环境的修复工程与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可利用现有的或建设湿地保护区、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控制点源和非点源等)、清除内污染源(受污染的淤泥二次释放,还有藻类和其他水生物残体等)、相机以水工程科学调度调水释污、河道整治、水系调整、建设江河湖泊生态护坡护岸工程、滨水生态隔离带工程(包括滨水景观绿化带)、河道曝气、前置库等各项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合理选配。目的是要起到削减污染物产生量和进入水体量、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作用,增加水环境容量,改善水质,使水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同时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配套,确保工程技术措施的全面实施,发挥其最大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效果。

结束语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文明之源。水之善、水之利与水体的动能和势能,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人水关系是生命体与母体的关系,即依存关系。人类应当心怀感恩的态度,保护湿地、水体,维持水环境。当代人及当今社会,人水关系越来越不和谐,肆意排污、不合理使用已近邪恶之地步。在人类尚未自我毁灭之前,适时反省、回归自然、恢复理性、重新认识和定位人水关系、合理开发与科学利用水资源、加快水电建设十分紧迫和重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