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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的建议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23 0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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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的建议

篇1

二、历史沿革

明建文六年,士大夫陈友德辞官回乡,水西政权慕其德、赏其能,重用为阿牧(总管),在陈友德的建议下,在今六龙“营上”修建兵屯驻军3万,修建石板街(取名增列东胜街),为今六龙雏形。明崇祯八年,更名为六龙。雍正年间,一皇亲国戚改谭姓来此居住,他们建宗祠,设义学,储义仓、成桥梁、造纺车以教乡邻。至乾隆年间,六龙成为四川至云南、贵阳盐道的必经之路,众多江西人到此栽种天麻、何首乌等中药材,成为商贸重镇。因省试发榜六龙人占了半榜而有“小荆州”美誉。

三、传统文化

(一)历史遗迹

数百年来,各民族儿女在六龙这片热土上生生不息,修建了期望文化繁荣的文峰塔、表彰谭姓家族养子成才的花牌坊、象征谭姓旺族的谭家祠堂、道观三宫殿、崇拜龙图腾的回龙寺、重视教育的文昌阁和万寿宫、重视交通的永贞古桥、显示经济繁荣的戏楼、为官有作为的三道朝门等古建筑;古碑有“爱慈父母”石碑、满文石碑等;传统民居有谭姓瓦房和余姓瓦房;古井有大大小小二十余口。

(二)民族风俗

六龙最早的民族是苗族,人数极少。水西政权在六龙驻军3万彝族人,但未留下任何痕迹。来自江西的汉人为最多,汉文化为主导,过中华民族传统的节日和习俗,特别是春节龙灯游艺最为热闹和讲究。龙灯制作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变化,造型上发生了变化,色彩上加入了民间农民画的技法,更加夸张,更加喜庆,更加隆重。六龙还有传统的手工技艺“龙凤马匙”(汤匙、木瓢、筷子、木碗等)。六龙人大多信仰佛教,口头传说有《凤凰传说》、《九层衙运输暗道传说》、《奢香岭》等。虽然汉文化占有绝对优势,但也保留了如反映彝族人民生活劳作色彩艳丽手法夸张的农民画。

(三)著作文集

著有篇帙浩繁的《大定志略》、《谭氏家训》、《醉月草堂吟》、《宋蛟诗文联辑录》、《俗语韵对》、《四书韵对》、《醉枫吟稿》、《巾帼从军赋》等。《大方楹联选集》有近五分之二稿件来源于六龙人作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六龙人编辑出版了《迎春诗稿》、《映山红》、《六龙文艺》、《六龙撷英》等诗词和文艺读物。进入新世纪,共出版发行了诗文集数十部:《聚云轩诗稿》、《诗词百首译注》、《新醉翁诗词集》、《四雨轩诗词集》、《素心雁字》等。2006年9月成立六龙诗社,创刊《六龙诗词》。2011年《大方诗词选》六龙作者占三分之一,诗词、楹联在六龙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和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近年来,我镇党委政府虽然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研究高度重视,但由于财政困难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对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方面的投入较为不足,制约了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挖掘、保护、研究与开发工作。

(二)是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关注,更需要一批专业技术精湛的人才队伍,我镇从事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人员不足,特别是具有一定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文化专业人才缺乏。

(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大

我镇在相关媒体上对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搜集整理、保护工作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还不大,特别是有关文化的保护法规和政策,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的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

(四)是认识水平不到位

不少干部群众尚未认识到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毁灭性开发、破坏性建设的现象存在,一些传统文化因素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五)是无序开发现象存在

开发导向与价值出现了偏差,导致出现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杀鸡取卵式”开发,盲目跟风、乱开一气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六是没有凸显特色、立足优势。满足于模仿借鉴别人,而缺乏创新、平淡无奇;仅仅照抄照搬其他地方,而千镇一面、邯郸学步。要有自己独特的“卖点”这一方面亟待加强。

五、思考与建议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

把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加大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所需经费投入,同时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保护开发的积极性,参与传承和开发民间文化资源。

(二)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化专业队伍

培养一批热爱民族文化工作,热心投身于文化工作,具有较强理论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重视文化传承和保护的研究、运用和推广。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把古镇建设的成果和旅游开发的特色(不同性或独特的卖点)宣传出去、推出去。

(四)是充分认识到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极端重要性

从加强文化凝聚力和重构文化产业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丰富多样的、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

(五)是合理开发科学规划利用文化遗产

以传承为核心,以产业为纽带,培育一批文化产业市场,实现文化的振兴价值,注重因地制宜,立足发挥特色,开发与保护并重,有效保护与继承开发相结合,注重可持续开发。

(六)是大力扶持民间艺术和民间特色产品

特别是手工艺生产企业走向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与开发文化产业,走劳动密集型旅游产品开发道路。

篇2

草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现代文明、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大团结、构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社会的精神源泉和动力之一。“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是草原文化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作为草原民族生生不息、奋勇向前的精神力量,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文化核心理念所体现出的绿色生态、开放包容、重德忠义的思想,与当代人类的理性追求和现代价值取向相结合,对于增强国家和区域认同感,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根本,增强内蒙古各族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配套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区民族文化的保护措施尚不完全到位,使一些优秀的民族文化濒临消亡、民族文化产业相关政策与法规不健全、已有制度文件落实不力;认识滞后和发展观念落后,对文化产业扶持流于形式,虽然认可或强调民族文化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真正落实实施方面远远不够。因此,建立健全草原文化发展的相关法规制度,并且制定好发展规划,增强各项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是草原文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在及时、有效执行国家关于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同时,制定适合区情的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设计、规划、出台符合现状的法律法规,进而使各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同时,要认清草原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定涉及多方面,其涉及的法律方面不仅有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我区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差异大,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保护地方特色文化资源的相关法规及公共政策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应主要以地方立法和区域公共政策规制对草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预防和惩治破坏草原文化资源的活动。

要充分考虑民族文化的特殊性,进一步加快有关草原文化遗产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要积极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开展相关立法内容的民意调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注意把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内容列入各地区的城乡建设规划、旅游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基础建设工程规划之中,切实保障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加快制定和完善从事草原文化工作的专业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民族文化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

三、深化草原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保护工作

认识草原文化特性,保护草原文化遗产,整合草原文化资源,挖掘草原文化内涵,发展草原文化产业,把我区富集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影响力,是全面提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塑造良好的区域形象,对内增强凝聚力、对外增强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懂专业、懂行情的知识优势,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同时应建立专门管理草原文化保护工作的机构,以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其次,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必须把文化资源的保护提到重要的位置上来,抓紧制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条例,对已确定的重要历史文物和文化成果,通过人大及各级政府,用立法或行政规制的形式保护下来,从而把好文化产业发展的第一关,以便实现在有效保护前提下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还应利用现代化手段,忠实记录和保存草原文化,启动草原文化遗产数据库工程,借助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手段搜集储存影像、语言、文字资料,为草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奠定基础。进一步建立相关的博物馆、民俗资料馆等设施,对出土的文物和流传、分布在民间的文化遗产进行严格保存和保管,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尽量减少和避免开发活动对草原文化原生态的破坏。再次,应当重新审视草原所有制改革的初衷、过程及其客观效应,找出能够使草原生态得到根本改善、草原文化得以持续和适应内蒙古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结合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工程,在不同的草原类型区域,开辟出人口数量合理、牧畜配置科学、文化教育设施齐备的游牧文化保护区,从根本上创造草原文化良性发展的条件。最后,在城镇化过程中,开展城市建设的文化定位研究,从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中找出最具特点的文化元素,在城市建设实践中加以物化,以确立每个城镇鲜明的草原文化特色。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设立保护及发展草原文化的专项基金

2006年,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以梳理、保护、传承、发展为宗旨的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公募型专项基金会。它的成立有利于集合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传承、保护、弘扬、发展草原文化和民族文化。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建议自治区财政设立由政府主导的草原文化专项保护基金,投入专项资金,组织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用于挖掘、整理、研究、保护草原文化工作。还要鼓励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加大民族文化保护的投入。在对本地区优劣势文化产业进行充分了解之后,政府可通过各种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对具有特色、市场潜力大的文化项目给予奖励与扶持;通过注资或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扶持文化信息网络、文化产业集团的建立以及各集团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技术进步,从而提高其服务质量和竞争力;通过差别税率政策,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调控文化产业总量规模和水平。

五、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进入文化事业、产业领域

由于内蒙古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的不够完善和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与实际回报存在较大差异,致使我区文化产业吸引外来资金的能力较差,文化企业难以形成规模和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欠发达的实际出发,为文化产业投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广泛吸纳国内外资本,实现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将自身的文化资源与国内外优质资本相结合,借以提升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要改变文化产业发展主要依靠财政扶持以及文化企业自身积累扩大再生产的方式,运用投资控股、资本市场融资、金融信贷等方法,加快建立和发展文化产业基金组织、文化投资公司和投融资平台,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放宽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鼓励更多的社会民间投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允许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成分通过独资、合资、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文化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音像制品业、实用美术业、文化中介业、文化会展业、文化信息业、艺术品业、艺术教育业、影视业等相关文化产业的经营,逐步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投融资新格局。要在财政税收方面实行必要的倾斜和优惠,在较大幅度增加用于扶持草原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同时,较大程度减免相关草原文化产业的各项税费,刺激行业外资本的涌入,促进文化事业、产业的快速成长和发展壮大。

六、依托丰厚资源打造草原文化品牌,扩大地区吸引力和影响力

首先,科学整合各盟市文化资源, 在认真梳理文化资源、摸清文化家底的基础上,搞好文化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品牌,努力形成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格局。以资本化运作为基础,根据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经营的要求,组织构建一批实力雄厚的跨地区文化产业集团,突出优势文化产业,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重视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立足实际组建各具特色的文化产业集中区,筹划实施有前景的重点工程。人口稠密、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要发挥文化发展的集聚和辐射作用,进而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农村牧区的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自治区形成合理规划、特色鲜明、城乡互动的文化产业发展形势,努力挖掘打造更多的优质文化产业品牌。

其次,加大政府投入,扶持和发展重点文化产业。政府要划拨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相应政策、法律体系及良性循环的代谢机制,立足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明确品牌发展的大方向,有计划地重点扶持那些民族个性鲜明、地域特色突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能够形成较长产业链的文化产业。

再次,重视营销推广,塑造良好品牌形象。可以通过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会展、传统节日庆典、体育赛事等进行宣传,把草原文化的核心理念、元素以及代表形象融入产品包装、商标、广告中,开展有目的、有层次、有组织的全方位营销策划,使消费者在接触认知过程中得到审美满足和精神需求,进而提升到价值认同,最终达到品牌构建的目的。

七、培养造就文化保护人才、创新人才和文化经营人才

(一)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地区民族文化教育,发挥各级普通院校、艺术院校的基础作用,在做好基本文化人才的培养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对中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艺顶尖人才、民族民间特色文化艺术传承人等特殊人才。组织一支高水平的软件开发、网站维护和资源建设的骨干技术队伍,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图示情报信息等文化建设管理操作人才的培养,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文化工作领域锻炼成长。加强与区外著名艺术院校合作,通过特殊招生和定向培养的方式,集中为内蒙古培养各类急需的文化艺术人才。

(二)完善人才聚集机制。要根据内蒙古现状和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引才引智绿色通道,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文化人才引进政策,在具体的工资、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努力消除束缚人才合理流动的体制,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类优秀文化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充分利用区外的智力资源,采用特聘顾问、学术论坛等形式聚集人才,逐步形成有需求、有所用的柔性吸引人才机制,提升我区文化人才数量和质量。

(三)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针对当前现实,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的文化人才分配、保障、激励体系,逐步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能够体现价值、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文化人才合法权益的评价激励机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为文化人才才华施展提供舞台。实行现代人事管理制度,推广以绩效为中心的考评方法,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调动积极性,使其创造出更多的优秀作品。提高本地区文化艺术从业者、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达到或高于全国其它地区,对文化艺术人才的待遇实施政策倾斜,特别是在工资提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扭转文化人才外流严重的现象。

八、强化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共赢意识,构筑北方生态屏障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些地方也造成了生态的进一步恶化,这有悖于草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自身责任,确立“代际公平”的理念,保持更大范畴内的生态平衡。

(一)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各级政府应将“环境代价小、科技效益高”的新型工业作为目标,在推进自治区工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同时,将环境因素纳入考量指标体系,引进高效节能的工业项目。

(二)加强文化产业建设。一是要通过缜密的考察论证,规划好文化产业化的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发展内容和发展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尽可能突出民族特点、展示资源优势、体现地域特色、符合地区实际。二是抓好文化产业化的配套政策。积极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有发展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鼓励优秀人才为文化产业发展作贡献。

(三)利用草原文化构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企业文化。要以草原文化作为企业精神,突出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将草原文化与高新技术相结合,形成具有特色的现代企业文化。

九、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现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篇3

关键词:

北海老街;特色建筑;保护性开发

北海老街是研究北海近现代史的重要史料,是北海古老民俗风情的重要载体。北海老街沿街的骑楼式建筑是东西方文化碰撞与融合的结晶,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国内外有一些历史学家和建筑学家赞誉北海老街为“近现代建筑年鉴”。

一、北海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现状

2001年以来,北海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老城保护区规划与管理规定,对临街的骑楼建筑和历史价值较大的原址建筑实行一级保护,并建立了严格的修缮改造审批制度,投入巨资,分三期对北海老街的特色建筑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一期是重点对珠海路段进行保护性修复,主要是立面和视觉修复;二期是改造老城,重点是修复、开发与挖掘重点文物景点,创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三期是重点建设珠海路、中山路街区的配套设施与一些文化旅游项目。北海市政府借鉴江浙古镇保护开发模式,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使老街两边的大清邮局旧址、宜仙酒楼、永济隆将军府等历史人文景点,都保持了建筑的原有风貌。修建后的北海老街集休闲、观光、购物为一体,重现了昔日百年商埠的繁华和老街特有的文化气息。北海市政府对北海老街进行保护性开发,经济建设和文化复兴两者并重,举办北海老街文化艺术节和百年老街摄影大赛,创建高校艺术教学创作基地。如今,全国各地的艺术家、学生来到北海老街写生、摄影、采风,让百年老街绽放出时尚的新绿。北海市政府在保护性开发北海老街中,将厚重的文化积淀转化为经济活力,发展旅游经济,让百年老街焕发出新的活力。

二、北海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存在的问题

1.当地居民与商户保护老街骑楼建筑意识淡漠北海老街被开发成旅游步行街之后,部分原居民将破旧的骑楼建筑或推倒重建,或重新装修,影响了骑楼建筑的本来面貌。北海老街的商户租借骑楼建筑经营酒吧、餐馆,他们在装修铺面时对骑楼建筑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2.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传统民俗技艺后继无人北海老街旅游品牌越来越响亮,原住居民的传统生活习俗的改变就越来越大,他们开始向游客兜售珍珠、贝壳等旅游产品,“以船代轿”的疍家特色婚俗被“以车代轿”逐步取代,一些民间传统曲艺因年轻人不愿学唱而后继无人。

3.北海老街的旅游形象定位存在偏差,旅游开发不合理北海老街在开发之初主打酒吧文化,后来的店铺又充满小资情调,老街的历史文化与民俗文化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北海老街旅游配套设施不完善,步行街仍有车辆穿行并乱停乱放,休闲座椅、垃圾桶和指示牌等设置较少,给游客带来不便。北海老街没有开发特色小吃,沿街店铺缺乏自身特色,影响了老街旅游业的发展。

三、北海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建议

1.提高民众保护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意识民众要加强学习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提高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增强保护老街特色建筑的自觉性。特别是老街居民和商户,在改建或者装修时,不要破坏或影响骑楼建筑原貌,争取找出双赢的解决方案。

2.完善保护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法规体系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北海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法规,建立北海老街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对一些经营性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定期评估和维护,利用现代文物修复技术修缮北海老街的历史建筑。

3.明确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定位相关部门要统一规划,对老街特色建筑进行“复古”风格营造,要对骑楼建筑实行分类开发。历史意义重大的建筑遗址以保存为主,可以开辟成旅游景点或民俗博物馆,一般意义的建筑就设置成家庭客栈,或改造成地方戏表演场所,使老街宜居宜商。

4.开拓老街旅游发展空间,提升旅游价值要开发多元旅游产品,使游客既能参观骑楼建筑和人文景点,又能休闲购物、品尝特色小吃。要开发永济隆将军府、老城传统婚礼体验馆和接龙桥双水井等旅游景点。完善旅游配套设施,扩建停车场、设置导向牌、添置休闲座椅等。整合旅游资源,把中山路、海堤街、外沙岛、北海港及其他景区景点连片打包,形成精品旅游线路,提升整个北海的旅游价值。

四、结语

北海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并非一蹴而就,仍面临一些困难。我们必须坚持保护、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深度挖掘老街的历史文化内涵,科学开发北海老街。

参考文献:

篇4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唐山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篇5

我国是一个发展历程漫长悠久的历史文明古国,发展过程中一个城市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以及经济中心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当地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区域。当前社会很多国家都十分注重对古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例如意大利威尼斯水城的风貌完全保存了原来的风貌,巴黎的旧城区也完完整整保存了原来格局等。

浙江绍兴建城约有2500多年的历史,因历史悠久,文物众多,传统街区和古城风貌突出,1982年被国务院首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经历了数千岁月,至今古城遗址未变,市区现存22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下文将探索绍兴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发展了现代文明的城市特色发展之路。

1 明确古城保护意义,规划有方

“把文化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绍兴城市发展的口号。在此不难看出,绍兴城市建设力求与保护历史文物风貌相结合,注重传统与现代的协调发展。绍兴城市的保护原则第一点是保护城市的真实性,尽可能的保存真实的历史古迹,对残破建筑进行积极维护整修,不因残损建筑就没有价值而拆除,从尊重历史,延续历史,发展历史的角度进行保护;第二点是保护古城风貌的完整性,保存整个建筑群,以及周边环境风貌,包括建筑物、街道、古树、河道、城墙等各个元素。总体保护目标是为了更好展示古城遗址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高城内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城市旅游发展。

绍兴针对保护完好,结构完整的建筑实施百分百保留;针对部分历史文物点和建筑物遭到破坏的,强调修缮上“修旧如旧、风貌协调”使建筑的门、窗户和内外墙的修缮最大限度的符合原貌;针对建筑结构损坏较严重,无法修整的,在利用精确实地测量、存留的照片以及影像资料的前提下,实施建筑重建,争取对原建筑构件的充分回收利用,做到真正的修旧如故。绍兴城部分存在解放后重建的建筑物,与总体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实施拆除处理,利用旧材料进行原址改建,使所建建筑物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2 加大对文物古迹保护经费的投入

随着城市建设化的高度发展,城市经济也在不断增强,绍兴政府对古城保护也引起了足够重视。从每年的保护经费中就可以看出来,绍兴政府仅对鲁迅故里的保护,市政府就下拨了10亿人民币经费做支持。

绍兴政府对鲁迅故里街区的保护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人力,把原鲁迅故里的14公顷的保护范围拓展到52公顷。把保护辖区内的现有企业、作坊、商家和部分居民实行外迁,最大程度还原旧貌。

关于保护绍兴古城街区,市政府制定了资金保护、民居疏散、拆除违章建筑等一系列的保护政策,确保在政策和立法上最大限度给予支持,使保护工作更加顺利地展开。

绍兴城中的民居修缮工作方面,当地住户和政府共同承担其费用支出,政府出资比例为55%,个人出45%,个人住户应该承担的费用由住户房屋责任人承担,住户房屋修缮前先付80元每平方,修缮后按照实际支出结算。古城中沿街商用的店面房由户主自行出资修缮,修缮结束后按照实际面积以及停业时间政府给予相应的停业损失补助。

为了降低古城内的人口居住密度,以及改善城内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绍兴市政府下拨部分经济适用房指标,针对城内人均居住面积在8m2以下的特困人群给予经济适用房补助,搬到相应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居住区,住户原居住地由政府出面收购,并加以修缮。除此之外,政府为了鼓励住户主动搬离保护街区,实行一系列经济化措施。绍兴政府对保护区内街道的房屋进行收购,按照良好协约的方式,以建筑面积(/m2)每平给予不小于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收购。通过此保护措施进行整治,使得城内重点街区20%左右的人口得到有效安置,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

3 如何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关于对文物保护方面已经有了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虽然有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要不断完善,使之更有针对性和执行性,对历史古城的保护得到有效保障,争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政府方面应该加强思想建设,坚持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避免过度开发造成不可控的局面。政府方面应该充分认识到保护历史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历代几千年创造出来的璀璨文化,是我们当前世界最为宝贵的财富。它不仅仅属于过去和现代,同样属于将来的子孙后代。衡量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不仅仅要看其经济发展,还要看这些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程度。保护好这些精神文明,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外,政府应该实施具体行动将历史文物保护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中,期间适当增加资金投入,有计划有安排的保障历史文物基础建设,使文化保护条件加以改善,保护工作得以加强。同时,发展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对历史古迹的过度开发,适度发展,每个历史遗迹所承受的参观能力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超过这个范围,历史文物会造成二次破坏,这种破坏是长期的,不易发现,最后造成了不可修复的后果。

文物保护另一个重要的方向是公众方向。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因为历史文物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有的责任,增强公民的参保意识。同时也需要通过当前媒体、互联网、教育等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向广大群众普及保护文物重要性的相关内容,使其从根本了解文物资源,了解到古文化文物的价值所在,激发其参保意识,最终上到政府下到个人都为文物保护尽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总结

绍兴古城走出了一条发展和保护相辅相成的特色道路,一种“绍兴模式”,发展离不开保护,保护同样也离不开发展。古文化古迹是我国五千年悠久历史最好的见证,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等,当前来说在保护和开发的道路上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应该不断学习国际上一些相关发达国家或地区成功的案例,争取做到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正确处理对古民居的规划和开发,不仅仅发挥其经济价值,更加使其发挥出潜在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等。

【关键词】

[1]张军民,刘亮.传统街巷系统规划与古城风貌延续:以曲阜明故城街巷系统规划为例[J].

[2]任洁.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性保护:以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8(01).

[3]绍兴.传承历史文明 提升现代品位[J].城乡建设,2011(06).

[4]林巾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的启示[J].浙江建筑,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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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 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more and more small.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survival space also includes its development, heritage and performance space protection. Taking Xi'an Shanxi opera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as an example, presents the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space, realize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space integrity protec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classification; Xi'an Shanxi opera

中图分类号:J89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1]由于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处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化和创新,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应包含遗产生存、发展以及传承的空间,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就是对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空间的保护。秦腔是我国最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秦腔作为我国最古老的剧种之一,形成于秦,精进于汉,昌明于康,完整于元,成熟于明,广播于清,经历了复杂的衍变过程,其文化空间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创新。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间,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即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发展与传承。

2 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间

2.1 秦腔与农贸集市

秦腔原本就是露天旷野土台上、农贸集市上的环境产物。关中农村定期举办的农贸集市中,秦腔是广大农民最喜爱的娱乐形式。有了秦腔,农民生活便有了乐趣,高兴了,听“快板”,痛苦了,听“慢板”,也借此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的情感。集市上的小小的秦腔露天舞台满足了农民的精神需要,丰富了广大农民的精神生活。

3.2 秦腔与红白丧喜

陕西关中地区,一般年龄大的老人过世,家境好点的,都要请秦腔戏班子唱大戏,谓之“喜丧”。每当村里过红白丧喜之事,或者是婴儿满月、老人作寿,是必然要包一台秦腔的,“生的喜悦用秦腔迎接,而送葬也要以秦腔致哀”。[2]正如贾平凹所说,几乎每个关中农民都是由秦腔迎到世间,又由秦腔送他们离开人间,秦腔已经成为他们人生的盛大典礼的象征。可见秦腔在关中人生命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人们借以秦腔表达喜怒哀乐的情怀的同时也从秦腔剧目所宣扬的“仁义理智信”中受到感染。

3.3 农村的自乐班

关中各个县,甚至村里有共同爱好、喜爱秦腔的人形成的自己的一个业余的团体,在关中叫作自乐班。通常由一两个人发起,慢慢形成一个小团体,是关中自娱自乐的一种重要形式。几个人,不需要舞台灯光,伴着几件简单的乐器便可演绎人间悲欢。秦腔在农村比较盛行,每个县、每个村都有很多自乐班,

3.4城墙根下的自乐班

秦腔是平民化的戏曲,也是城墙根、街头巷尾的戏曲,在西安的城墙根或是公园,有自发聚集形成的秦腔表演的活动圈子。会有几个能拉板胡、会敲板鼓的人,凑在一起,敲打拉唱,于是搭起一个秦腔舞台。围观的男女老少,此时兼有唱与观的双重身份,能唱的随心去唱,不能唱的鼓掌助兴。现在城墙根下的自乐班多了进城务工的农民,秦腔作为他们喜欢、熟悉的娱乐方式用于排遣内心的空虚、寂寞。城墙根下的自乐班是秦腔在城市中保护和传承的文化空间。

3.5 陕西戏曲研究院的“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动

历史上,秦腔曾经辉煌而持久地占有过中心城市的舞台,近十几年,却更多的是在山乡农村寻求生存空间,城市留给秦腔的空间越来越小。为了重新振兴秦腔在城市中的地位,2007年10月,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推出“西安天天有秦腔”的演出活动,不断创新,推出有关现实题材的秦腔剧目,提高演出质量的基础上,坚持低票价面向观众,并且每场给农民工免费赠票,重新唤醒城市人民对秦腔的喜爱与关注。“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动,充分考虑西安人口整体收入水平,使秦腔在城市得以更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为城市大众的秦腔提供了展示舞台和生存空间。

3.6 易俗社剧场

易俗社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室内新式剧场之一,原为清末民初修建的一座专供达官显贵听秦腔的室内剧场,被誉为“世界三大古老剧社之一”,先后被确为西安市、陕西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秦腔这项日渐衰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几年,对易俗社进行了修旧如旧的修缮工程。修缮后的剧场给人一种时空倒流的错觉:青砖地面,实体八仙桌、栏杆、木椅、吊灯均古色古香;中国传统的重花门、梁坊斗拱组合的传统台口,内部采用全套实木定制家具;身穿中国传统服装的服务人员怀旧、古朴、韵味十足,使人仿佛回到了上世纪20年代的茶座剧场,回到了戏曲演出的极盛时代。在社会大发展、大变革的趋势中,为了让秦腔适应时代的发展,易俗社剧场意在打造“生活化、娱乐化、城市化、年轻化”的“高端秦腔”,不仅满足本地观众的需求,又可以对外展示秦腔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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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明,贵州凯里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刘光梓,贵州凯里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贵州凯里,556000

【中图分类号】D923.4;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1-0172-005

The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the Main Right Body in Protection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ing the Miao & Dong Autonomous Eparchy of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an Ming,Liu Guangzi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and law analysis,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have formed the duality main bod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gives som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ins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Colony;Main right body;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Miao;Dong

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过程之中,在这个法案当中,权利主体制度构建是最大的难点。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哲学、法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认为: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均须由特定的主体拥有。[1]目前,在全球化语境下,西方主流文化通过理性扩张,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话语,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着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个性和历史传统,使文化多样性和国家文化安全陷入危机。因此,保护文化多样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成为全球化语境中引起广泛共鸣的话题。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个人(传承人)与集体(群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的契合。[2]所以可以期望构建一种新的立法制度,既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需要,又能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传承人与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任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传承人和群体,都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诠释中,明确揭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3]另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4]

1.运用田野调查法来论证传承人与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笔者对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调查,主要有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会传承三种方式。其中传统医药、宗教祭祀、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等主要采取祖传方式;苗族民居、侗族鼓楼、风雨桥的建筑工艺,苗族服饰、银饰工艺、宗教祭祀、傩戏、苗族议榔、侗族议款等主要采取师传方式;社会传承是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主要方式,民间文学、民间歌舞以及传统医药中的公共知识部分则采取社区全民传承的方式。祖传传承和师传传承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社会传承又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全民性。这三种方式虽然各自有所侧重,但又相互补充,由此构成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体系,加之相对封闭的生态环境,即雷公山、月亮山的阻隔,使得当地的农耕文明顽强地抵御着外来文化的冲击,使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一脉相承,并得以很好的保存下来。难怪世界乡土文化基金会把黔东南确认为中国“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十大旅游胜地之一(另一个是拉萨)。

另据相关资料显示,对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医药(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瑶族医药和民间中草药)和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即苗族古歌、反排木鼓舞、锦鸡舞、蜡染、鼓藏节等;侗族大歌、琵琶歌、萨玛节等所有权归属的问卷调查表明:传统医药方面选国有占11.9%,选民间共有财产占74.3%,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23.85%;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选国有占16.14%,选民间共有财产占85.6%,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占10.7%。[5]可见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都有近97%的支持率,认为传承人和群体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

2.现代知识产权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2.1.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知识产品特性决定了其应当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名学者吴汉东教授综合各家之言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作了高度概括:一是非物质性即知识信息是区别于物的另类客体,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二是创造性即知识、信息与人们智力活动有关,产生于知识或精神领域;三是价值性即知识、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其意义在于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7]因而这种知识或信息也具有上述知识产品的法律属性[8]。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来自某一社区中个体或群体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个体或群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总的来说反映了某一个体或群体在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上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还包括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信仰等方面。可见它属于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属于一种智力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反映劳动人民思想感情、表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审美观念和艺术特色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智力成果,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所以决定它适合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传统的以语言、音乐、舞蹈、手工艺品、故事传说等形式表达。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商业性使用可以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大力提倡“返璞归真”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黔东南雷山西江苗寨、黎平肇兴侗寨[9]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前面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接下来进一步来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关于知识产权的主体: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平等,是一种主体从事创造性活动的自由选择,是一种取得创造者权利的机会均等;同时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平等,是一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区别于一般财产权主体制度的重要特征。即一是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是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1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及其群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前提。而法律地位的平等与主体人格独立则是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同样在法律上有着自身的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前提。无论是传承人或群体都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创造者的身份,而授予行为是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与创造性的劳动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借用美国学者的说法: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11]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受取得,即祖传、师传和社会传承,这三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就会导致产生数个权利主体或群体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享的情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立法保护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造中起着中心作用”[12]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再创造主要是通过传承人的活动来体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通过再现、模仿、表演、改编、收集整理等智力劳动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或群体,尤以自然人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传心授,人在艺在,人亡艺亡”的特点。所以应该主张:

1.成果确认权并给予相应的奖励。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群体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方面进行确认。例如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66位,其中苗族5位,侗族1位;《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公布国家级目录中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其中黔东南有8名。(见附表1和附表2)据悉文化部办公厅2008年1月2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我州又有8人入选,他们分别是:《侗族大歌》吴品仙;《侗族琵琶歌》吴家兴、吴玉竹;《苗族芦笙舞》(锦鸡舞) 李金英 、余贵周;《木鼓舞》(反排苗族木鼓舞)万政文;《侗戏》张启高、吴胜章。目前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正在申报之中,建议各基层单位做好候选人名单积极申报。

另外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称号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尽快地及时给予物质或资金上的奖励。应该给以定期定额生活补助,保证与同族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使其能够有时间去传承文化。

刊《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国家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226名 黔东南自治州8名(1)

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16位

苗族5位 侗1位(2)

2.原创维护权。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以及基本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实施其他不正当利用和侵害。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应当明示原创群体或原创地名称。如台江苗族反排木鼓舞、侗族大歌、苗族古歌等等。

3.无期限保护权。这一权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其缘由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比如侗族大歌,据专家考证侗族大歌大约产生于500年前,是通过歌师世代相传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起始点和终结点。

4.持有使用权。凡经确认的持有人和持有群体可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使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基本形式,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之立法保护构建

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主体之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传统部落、土著民族、或少数民族等群体在集体主义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下,培育和滋养了集体创新机制,可以为人类创造更加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保障对个人创造性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13]另外,承认集体主义财产权,可以使群体控制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减少,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主义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一般地保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了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背景。[14]更重要的是,承认群体作为集体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著作权特有的人身权制度,从法律层面强制性地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身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觉”,并逐渐把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笔者以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为例,提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1.署名权。对外姓民族可以署名“侗族大歌”,这充分体现了对整个侗民群体权益的维护;对内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定:1)以地名或专属地流行曲调署名。如“小黄侗族大歌”、“茅贡侗族大歌”、“肇兴侗族大歌”等。2)以侗族大歌原创人员署名,如“嘎大用”即陆大用(乾隆末年“六洞”肇兴人);“嘎万麻”即吴万麻(乾隆四十三年“十洞”宰拱人)创作等。3)以歌曲表现的内容署名,如“蝉之歌”,“上山歌”,“杨梅歌”等。

2.改编权。对侗族大歌的翻译、配器、填词等改编,首先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根据改编的作品分以下情况:1)以侗族大歌的音乐曲调为素材,稍加艺术加工处理的作品,应注明“改编自侗族大歌×××,由×××创作。”2)没有具体的侗族大歌原形,但运用了侗族大歌的元素,应注明“作曲选自侗族大歌由×××改编或整理,×××作词”。

3.个人或群体的演唱权及相关的邻接权。为了保持其纯正,不被仿造和恶意歪曲,只能是侗民族才享有表演的权利。凡未经侗民族允许而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侗族大歌的艺术价值是由其演唱者实现的。因此对其演唱者应主张相关的邻接权。具体表现为:1)演唱者对其演唱的曲目享有复制、录音、录像的所有权;2)演唱者对其演唱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包括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播其表演、他人未经表演者许可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等行为)。

4.传播权。必须取得侗民族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和传承侗族大歌弘扬侗民族优秀文化的除外。

5.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值得注意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侗族大歌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民间出现的一些私人制作并销售侗族大歌光碟的行为,也应持有经济利益分享权,使其获得的利润部分支付给侗族大歌所有权人。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创作和传承模式,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两者都是一种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因此,承认传承人和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于创设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制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90

[2]张耕.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J].中国法学,2008(3):55

[3]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WIPO/GRTKF/IC/10/4ANNEX),PUBLISHED ON October 2,2006,p.13.http:∥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7-20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5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5]贵州省黔东南传统知识个案研究报告集[C],出版者不祥,2004年7月第14页

[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2

[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8]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8(5):139-104):)

[9]

[10]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90-195

[11]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 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na Press,p.49―55,1991

篇8

一、我国非遗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非遗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和制度的不完善,我国非遗传承人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一)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很严峻。我国目前最主要的非遗的传承方式是自发推广,主要依靠传承人个人的力量在市场经济中传承宣扬非遗。由于非遗行业的产品大多是精神和文化方面,而我国的人均经济水平不高决定了文化精神类产品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中仅占据极小比例,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由此可以看出纯市场机制的传承不利于非遗保护。

(二)非遗传承人呈普遍断层趋势,传承人断层现象是各类非遗面临的共同问题。非遗传承人后继乏人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外部因素。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目的非遗在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下,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逐渐将其遗忘民间工艺类的非遗也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科技的进步也使得传统医药类非遗为西医及更为精密的医疗设备蚕食得几乎无生存空间。

二、现行非遗传承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国家性非遗传承人的相关立法主要见于2008年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遗法》;地区性非遗传承人制度主要是各省市相关部门文件,上述文件主要涉及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扶持、义务等问题。

(一)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市等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行规定在非遗传承人认定方面存在两个缺陷:

(1)没有明确具体非遗的传承人数量。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2)“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不科学。非遗法规定传承人应:“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三个积极条件;45号令第4条还增加“不应当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这一消极要件。需要明确的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应是传承人的义务而非认定传承人的条件;而从事非遗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在完全掌握了一项非遗后完全能够较好地将之加以传承,也应当将其纳入传承人范围予以支持。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制度之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合理确定非遗传承认认定数量。鉴于传承人的数量同非遗项目的生死存亡存在极大地联系,我们有必要规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通过非遗传承人的稀缺性来提高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精湛技艺和社会地位。瑚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的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二)建立并完善非遗传承人员的保障制度和激励措施

政府应当对特定弱势的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特殊考虑,他们无足够的社会保障,只有彻底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才能确保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用在传承工作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可借鉴联合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利益分享原则,依据此原则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利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利益分享原则表现为:依据公平合理的理念在开发者和传承人之间分配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惠益。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必须走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参考文献:

[1]苏晓红胡晓东 《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与培养机制的多元构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4期.

[2]周安平 龙冠中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探究 》,《知识产权》2010年5期.

[3]汤凌燕;柳建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6期.

[4]王光荣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与造就模式试探 》2009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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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保护规划中的现状问题

旧城保护规划的“保”与“建”

目前,旧城保护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缺乏三维性的空间形态控制要求;缺乏对历史街区内部与新建筑形式的具体指导;缺乏对整体历史城市空间结构、功能结构的研究与文化信息传承的指导。同时,历史街区(风貌片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发展彼此分离,文保规划、开发规划分属两种规划类型,监管机构不同,制定单位的资质要求不同,委托进行的群体也不同。“保”的工作组只确定“禁止”的空间,但对“建”的方面缺乏具体指导。

现状文保规划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保”通常确定以后的功能,比如指定作为展览馆、艺术中心等功能,但城市功能的指定往往没有相应的支撑,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难以实施;二是对于“建”的空间、形式、内容基本没有限定,虽然对清理后的空间虽给出了相应的建筑指导建议,但文保性说明不足,缺少涉及商业旅游开发活动的范围可实施性指导。这样,除了保护什么是清楚的,如何保护以及如何开发的关键性内容,或者缺失,或者由于缺乏研究背景,而仅仅成为主观性的意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项目在发展上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

旧城保护规划的“整体”与“局部”

对比欧洲历史城市保护而言,中国历史街区保护内容中对于保护实体的单体范围比较明确,但是在其非实体层面中,公共空间、道路体系、空间尺度等系列对于整体风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要素以及最终的整体文化气质的保护不足,对于历史城市的大量文化信息和其城市形态、功能背景、实际需求既不有效利用,也不明确引导。

每一个城市都具有自己的地域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对于每个历史街区所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我们应该保护什么,通过一种怎样的方式来保护才能达到最佳模式,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的内容。以成都宽窄巷子为例。宽窄巷子在中心城市传统特征性商业街区的营造方面非常成功,但在旧城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很难说是成功的。作为传统旗人居住区域,它的空间结构异体性强烈,街巷居住性气质突出,两侧以闭合院落为基本单元,基本没有成都传统居住区内具有典型性的混合商业功能,是一个优美的居住街区,和北京相当多的传统老街区

的气质一脉相承――正是其历史文化传承关系的载体。改造后的宽窄巷子,建筑物的表面装饰、公共空间的细节处理、院落的重新组织都以“夜店”为参照进行塑造。现代材料深入介入传统建筑的个体中,相当部分的建筑与院落空间的结构被打破重整,中国民居典型的单元模式、建筑关系、院落空间被打破以形成商业流动空间的塑造。最遗憾的是,作为宽窄巷子历史街区,其核心性的价值――成都传统民居的一种特定空间模型及其特有的文化、气质信息损失了。

欧洲城市保护经验借鉴

在欧洲城市建设中,这些矛盾利用城市景观规划进行解决。在德国的文保类型中没有“历史文化街区”,只有文保建筑,这些文保建筑不分级别,统一保护。通常这一类型规划位于城市历史核心区域或文化类型区域,依据其城市风貌的整体特征性界定范围,涵盖面积往往不超过2平方公里,在其基础上制定城市景观规划。其核心内容为概括其传统城市空间与功能结构、城市历史建筑、历史性公共空间、天际线、视廊等系列特征,形成新建筑与新公共空间形态引导图则,从而为“新”建筑指定设计与工作框架。

这一规划为“保”与“建”形成了桥梁,在文保单体的基础上,将城市文化意象的特征扩大到整体城市历史脉络结构、空间意象等更大的信息体系中进行归纳总结。城市意象的信息的源泉被得以扩大化,从而增强了传承的基础。以此为背景,借助城市景观规划事实上对城市的历史城市结构、公共空间体系、建筑语言特征进行了整体研究,在法规上形成了保护的法定框架与发展思路,建筑语言则一般以推荐性建筑设计导则给予指导。

在中国城市规划中的新尝试

2008年以来,我们试图在中国进行传统历史街区改造与发展的新尝试,包括十八梯历史风貌街区与法石历史街区中形成具有历史街区文保规划、城市功能策划、空间形态城市设计为三重载体的城市规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认同。这一类型项目的基础是历史性街区,其中历史建筑的总量较低,难以划入历史文化街区,质量较低的传统建筑与加建建筑,敏感性相对较低。而这些区域的发展又有较好的城市设计的发展空间,发展任务较为明朗。在此基础上一个联合性的城市设计明显具有兼顾各方需求的可能性。

范例一:法石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及环境设计

宋元至今,法石街区为泉州的重要港口。宋元时期航运、造船业就相当发达。石头街在历史上是一条重要的商业街道,两侧波斯行商鳞次栉比,是泉州著名的历史商业街区。街区内有码头、妈祖庙、马可波罗巷等众多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代表性遗迹,是泉州市海丝文化的重要见证地;在地段内集中了3处国家级文保单位、3处市级文保单位和石头街、洗马桥等多处景点。区域内现存的现代典型建筑风格与核心历史时期已有明显差异。其鲜明的建筑风格更多地来自于滨海渔村的特征,多为闽南传统大厝与西洋楼式建筑,材质以石头建筑为主,属于典型的滨海闽南民居。但该部分可保留的各类历史建筑总量共计130栋(包括部分坍塌可重建),文保建筑12栋,仅占该区域总体建筑量7%,因此未能列入历史街

区保护工作中。

如何在对历史街区的物质性遗产保护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传承的空间载体和发展需求。同时考虑未来旅游需求。作为泉州市闽南文化的展示区域,我们认为法石街区应成为集文化旅游、娱乐和居住为一体的,有着优良环境和显著文化特征的综合性街区。整体保护中以宋元时期重要文物遗址为核心,以石头街为法石片区传统历史风貌及当地特色旅游商业的主要文化承载轴,延续法石历史街区的清代至近现代街巷格局,纵向结合现状插入绿化轴线和文化轴线。保护和修复现有保存较好的清代、民国及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传统民居;在规划中严格保护承载非物质文化的文化空间元素,如戏台、绿地、洗衣空间、祠堂、码头空间,各级社区交往空间中各种公共建筑和服务业、商业设施。

在传统街区之外,法石街区整体属于风貌协调区,实现包括高品质低密度住宅在内的系列多样的同时,其风貌形态在现代建筑的基础上,以各种方式结合传统建筑典型元素,用现代建筑语言加以阐释。这对于建筑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体来说,风貌协调区的建筑必须同时具有高建筑品质与高地方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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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2)02-0075-05

2010年,一档名为《一代天跤・挠羊英雄会》的栏目开播,将富于地方特色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挠羊赛”推广到广大民众面前,使忻州的地方特色武术文化品牌,通过媒体传播的力量深入到广大观众心中,越来越多的人对挠羊赛表现出兴趣,并积极投身于《一代天跤》的擂台赛中,对我国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很好的效果。尽管“挠羊赛”掀起了大众对体育非物质文化的热潮,但是对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却是不容乐观。

1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含了六种类型,其中包含了传统体育和游艺。本来论述的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体育文化,它产生或发展于民间,被人们以各种方式享用及传承,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传承这种体育文化的群体将其不断创新,且达到了集体意识上的文化认同,凝聚成自己独特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最终体现为共同的价值观。

因此,本文所述的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理解为产生、发展于民间,为民众享用和传承,在长期的历史传承中能被当地大多数人接受且认可,成为民众文化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项目。山西的忻州挠羊摔跤这一体育竞技项目从产生发展到现在,一直被当地的老百姓传承,并且被历代民众所喜爱,已经成为忻州地区民众们姓喜闻乐见的体育竞技项目,不仅在当地形成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成为当地老百姓生活中重要的娱乐活动,丰富了他们的文化生活。当地有“立了秋,挂锄钩,吃瓜看戏摔跤放牲口”的农谚[1],挠羊赛是在秋收以后的农闲时间进行,老百姓有充裕的时间观看和参与,可见此体育项目早已成为他们文化生活的重要部分。

2 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产生及发展

挠羊赛为山西省忻州、原平、定襄一带极具地域特色的民间竞技体育,它以摔跤为竞技形式,以羊为赌注,故名“挠羊赛”。金末元初文化名人元好问即忻州人,他在《续夷坚志》中称这一活动为“角抵”。据史料记载:在元末明初,忻定盆地对角抵有“跌跤、跌对、摔跤、挠羊”等不同叫法。在明朝初期,传统的“角抵”加入到“酬神演戏”活动之中,竞赛时,规定对获胜者奖活羊一只,使其更具竞争性、刺激性和观赏性,于是人们将“角抵”称为“挠羊赛”,沿用至今。

摔跤挠羊赛是民族文化的融合物。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个民族有自己独特文化特色,因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民族特色文化的融合中形成的。而忻州地处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的交界处,加上战事频繁,内敛的中原文化与粗犷的游牧文化在此交汇,使得忻州成为民族文化融合的前沿,而挠羊赛无疑是这一融合物的典型代表,综合吸收了蒙古和汉族摔跤的优点,在不断的融合和创新中形成一种全新的摔跤模式,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

摔跤挠羊赛是摔跤民间化的结果。春秋之后,摔跤不仅是一种习武强身的手段,而参杂了些表演因素,更具观赏性。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 “二世在甘泉,方作角抵优俳之观”[2]。可见在当时摔跤已经做为一种表演项目而出现,很得秦二世的喜爱。到了宋朝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娱乐需求也有所增加,出现了角抵社这一民间摔跤组织,使得老百姓也能直接参与到这项运动中来。至此,摔跤这项竞技体育项目逐渐从贵族娱乐发展到民间体育项目。在摔跤民间化的过程中,摔跤挠羊赛在此契机下逐渐产生并得以发展。

自挠羊赛产生以来就成为当地老百姓的一项重要娱乐活动,加上忻州独特的地理位置,战乱不断,使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以至于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忻州挠羊赛在不断的演进中已经作为地方特色而存在,即使在当今的和平年代,仍长兴不衰。解放前的忻州挠羊赛由组织者(也称上家)插出两面跤旗上写“英雄敌对、摔死无罪”。先拔旗者为挑战者,后拔旗者为应战者,组织者召集双方,或以山河、或以道路、或以乡村为界,把众多跤手分成实力基本均等的两股人马,由挑、应战的牵头选派各自的跤手出场,获胜者骑马戴花,失败者面蒙黑布名曰遮羞,久而久之有的就结下冤仇,场上摔伤、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关怀重视体育事业,挠羊赛成为各行各业,各种大小型活动中不可少的内容,田间地头的摔跤随时可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和“宁失一跤不伤战友”的新风格发扬光大,摔跤事业迅速发展。由于它的传统深厚、历史悠久,群众基础广泛,动作技术精湛,后备力量雄厚,竞训制度完善,忻州于1960年被全国群英大会命名为“摔跤之乡”。从1983年起,试行搞起“对抗挠羊赛”,赛前有组织有领导、规定比赛细则和奖励办法,充分调动集体的积极性,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挂钩,通常是三至四个集体参加,每个集体的人数均等,一般是15―25人,轮番出场,周而复始,既奖团体又奖个人,由于方法得当,出场踊跃,场面热烈,竞争程度激烈,跤手满意,观众高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截至目前,这种办法是搞好挠羊赛最好的形式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一度的“忻州摔跤节”正在形成独具地方特色的体育旅游品牌。

3 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保护形态来讲一般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静态保护就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非物质文化固化并保存下来。动态保护是指采取保护继承人等各种方式使非物质文化以活态传承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保护”的定义,“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由此概念推断出“保护”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为保存;二为传承;三为弘扬。“保存”就是“静态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就是“动态的保护”。下面就从静态保护现状和动态保护现状这两方面对山西忻州挠羊赛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3.1 山西忻州“挠羊赛”的静态保护现状分析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指出,所谓保存是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目前,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静态保护力度较差。这种静态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3.1.1 没有相关文献典籍来佐证挠羊赛的由来

对于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由来,据传是在宋朝时忻州人就喜欢摔跤。到了南宋时,著名爱国抗金名将岳飞被害后,岳飞麾下一位叫陈效婴的忻州籍老兵返回家乡后,把在军中所学的角(近似摔跤)传授给乡里的群众,一方面便于强身健体,另一方面寄托了抗金的宿愿。因角简便易行,深受群众喜爱,得以广泛开展,世代相传成为当地习俗。随着时代的变迁,摔跤技术也逐步提高,由原来单一的摔跤活动慢慢演变成对抗。当时忻州地处忻定盆地的西部,水草茂盛,百姓以放牧为生。因此,获胜者会获得一只肥羊作为奖励,在胜利后把羊扛起绕场一周以示荣耀,故有“挠羊赛”或“杠羊赛”一称,一直延续至今。

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历史由来主要靠劳动人民口耳相授、代代相传。对忻州挠羊赛的由来,除了上述主流观点外,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山西忻州挠羊赛并非始于岳飞部下陈效婴在家乡的教授,而是由于忻州本身的地理历史原因所造就的。古时忻、定、原盆地地处晋北中心地带,有晋北锁钥,三关冲要之称,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自秦汉以来,该地就一直胡汉杂居,当地人民多以放牧为生。这样地处战争要冲,胡汉杂居杂交的历史,使这里的人民世世代代保留了一种尚武精神。胡人擅长摔跤、骑射,当地人民为了躲避战争灾难,屯戍边防,自然会学些摔跤等基本技能,至宋朝时摔跤之风风靡全国,忻州也毫不例外的将摔跤之风发扬光大,以当地的农业特色产品――羊为奖品。

3.1.2 没有将比赛策略和比赛技巧加以总结并物质化

忻州“挠羊赛”是群众性传统体育运动,参赛队员不分体重级别,没有年龄、种族以及区域的限制,人人都能参与进来。赛场上两方对垒,既是技术与战术的较量,也是体力与智慧的角逐,如果是团体对抗,比赛场外各方又由足智多谋的“军师”来出谋划策,根据对手的实力进行排兵布阵,一旦一方跤手出奇制胜,而另一方却疏忽大意,胜利就会与他擦身而过。“挠羊赛”竞技中贯穿的踢、摔、掼、拿技击法,体现了技巧的对抗和智慧的对抗。因此它是技术与力量的完美展示,具有很高的观赏性,应当通过书籍或者影像固定下来,以供对挠羊赛进行观赏分析。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到位。

3.2 山西忻州“挠羊赛”的动态保护现状的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死而无变”,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它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过人的行为融入一些新的内容。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遗产性”[3]。而动态保护成为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正是由这一活遗产性所决定。动态保护主要是指为促进其传承、弘扬所采取的措施。下面就从传承和弘扬两方面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活态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3.2.1 经费投入不足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中也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地方各级政府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确定其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如何监督其使用,最终导致实际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等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投入不足,不仅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进行学术研究,导致现在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由来仍没有确切的佐证,对比赛技巧和比赛策略也无相关记录,对挠羊赛的赏析专门评述更是屈指可数。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少,挠羊赛的文化习俗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弘扬。现在,忻州当地的村镇由于保护资金缺乏,没有专门场所,很少再举办大规模的挠羊赛了。

3.2.2 品牌文化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

一项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能被选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一项荣耀,更意味着一种责任。当地既要肩负着完整、真实地保存下来的责任,更要肩负宣传、弘扬体育文化的责任。目前,山西忻州挠羊赛虽然已经成功申报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知晓的人却并不多,甚至很多山西人都不知道家乡中有此项运动的存在。尽管现在山西卫视全新改版后,重磅推出了《一代天跤・挠羊英雄会》的栏目,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媒体这个平台一睹挠羊赛的风采,但是其文化品牌还没有成熟,观众仍然是小众,影响力并不是很大,大众对挠羊赛还没有深刻的文化认同。

3.2.3 面临着传承人缺乏的情况

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传承人进行“活态传承”。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由于对挠羊赛的经费投入不足,没有传承场地、没有授徒传艺,对挠羊赛有深厚感情的老一辈“挠羊汉”的故去后,挠羊赛后继乏人。很多年轻人已经对这种娱乐活动没有兴趣,也不乐意参加这种传统的体育项目。这种活体传承延续不顺畅的后果是严重的,其直接后果是挠羊赛这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失传,最终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宝库中失去了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文化项目和民间风俗。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的静态保护还是动态保护,都必须有相应的规定,相应的制度做保障,之所以出现以上保护不足的状况,主要是制度上的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立法上的不足,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多缺陷。法律无疑是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有力最根本的措施,如果法律尚不完善,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的依据,又何谈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呢?

4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法律困境

国际上还没有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般是以“公约”、“条例”、“建议案”等呼吁性文件的,到目前为止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刚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从同年6月1日才刚刚实施。山西省虽然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门性法法规,即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但是从条文内容来看,法律保护机制比较宏观,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展开只具有一定的宏观指导作用,缺乏可操作性。

4.1 立法上本身存在立法不科学的问题

4.1.1 上下位阶法律条文不能有机衔接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上位法中体现的内容在下位法中找不到相应的内容加以贯彻和具体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但是,在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再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存在大量条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类如本级财政预算,但是在山西省的相关规定中却也没有相关规定。

4.1.2 各位阶的法律规定过于宏观,缺乏操作性

由于法律作为一种“以一范不一”的社会行为规范,其内容具有原则性和高度概括性的特征,来达到用同一规范规制形形的社会行为的作用。但是,在法律位阶之下的法规,应当在法律指导下,根据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将原则化、抽象化的法律化作具体而具有可行性的行为规范。但是,从山西省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法》的规定还是停留在照搬的阶段,没有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化。在山西省忻州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既没有列出财政预算如何保障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也没有列出政府如何有效开展对忻州挠羊赛之类的非物质文化品牌加以宣传,还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以至于对民间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4.1.3 公法和私法不能有效联系起来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仅仅靠私法就能实现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的过程中,公法不但要明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同时对破坏民间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为要加以严惩。因此,知识产权法等私法保护并不能简单取代行政法等公法保护,同样公法保护也不能取代私法保护。这两种保护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两种手段应当是并行不悖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于像挠羊赛等民间体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仍然处于公法和私法各自为营的状态,并没有实现对接。

4.1.4 对民间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很不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机制无论是精神理念还是具体的规制体系上,都存在着众多的冲突之处,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始终未曾盖棺论定[4]。而民间体育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当然面临着同样的尴尬。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看,无法准确给山西忻州挠羊赛准确定性。

首先,山西忻州挠羊赛这种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出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5]。很明显,山西忻州挠羊赛不属于任何一种作品的形式。

其次,山西忻州挠羊赛也不属于专利的范畴。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山西忻州挠羊赛不属于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自然就不属于专利的范畴。

最后,山西忻州挠羊赛不属于商标的范畴。虽然山西忻州挠羊赛是一种富于地方特色的武术文化品牌,但是它却不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商标的相关界定,即它不属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基于上述情况,山西忻州挠羊赛作为一种已经申报成功的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面临着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尴尬处境,而只能作为一种民间文化习俗存在。

4.2 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保护经费投入不足

学术研究无法顺利进行、传承人贫乏,这两个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下降,甚至会造成非物质文化消失的严重后果。这两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政府经费投入不足造成的。地方政府没有切实认识到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前人留给后人的精神财富,如果加以合理利用,还是先辈留给我们的物质财富。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护,首先要保证其完整地传承下去,这种传承不只是对其形式的完整传承,更重要的是对古代人民自强不息、智勇双全的精神财富的传承。对山西忻州挠羊赛进行品牌包装,这种优秀的文化一定能发扬光大,物质财富也会随之而来。虽然在《非物质遗产法》和山西省制定的相关法规中都有关于加大经费投入,和对传承人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被真正执行,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地方财政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障不力,导致没有专门机构和专家、学者对这方面的文化进行很好的普查、保存和学术研究也不能顺利开展,以至于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真正历史由来和比赛技巧没有被真实、准确的记录。财政的投入不足还影响了挠羊赛的传承,地方政府对挠羊赛没有很好的宣传,没有提供传承所需的传承场地,传承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保障不足,传承人忙于工作无暇传承。

4.3 全民保护意识淡漠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劳动人民在很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智力成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融合和加强民族凝聚力做出了很大贡献。山西忻州挠羊赛作为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武术文化,是当地人民在古代屯戍边防、避免战乱时,为防身躲难之用,结合北方少数民族的运动发展起来的。此项传统运动的出现,不仅利于当地人民强健体魄,培养了当地人民不屈不挠、不甘服输的精神,还极大的丰富了当地人民的文化娱乐生活,其独特的比赛规则和比赛技巧,可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支奇葩。现在娱乐形式越来越多,城镇化后高节奏的生活方式,使人们渐渐淡忘了在以前庙会上精彩的挠羊赛。现代人看不到它存在和发展下去的价值,觉得它可有可无,保护意识淡漠。

5 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5.1 科学立法是解决法律技术层面问题的关键

5.1.1 应当完善各位阶的法律规范

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全国范围内起作用的部门法,它对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有指导性的作用,地方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对全国性法律起补充说明和具体细化的作用。因此,在制定关于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时,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引下,将法律中的规定地方化,具体化。比如,谈及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护时,在地方性法律文件中应当具体规定,如何确定财政预算中关于保护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经费比例,如何使用这些经费,这些经费的使用应当受到哪些监督等等。

5.1.2 应当树立公法与私法并行不悖,协调保护的理念

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是指在私法保护的基础上加上有关行政法规等制度和行政资助制度来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6]。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实质是一种公共文化,它不专属于任何人、任何群体和任何国家,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由公法介入调整,一方面便于政府对非物质文化进行行政指导,引导非物质文化产业发展,使其有序、科学、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便于明确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职责,为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各尽其责,使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政府的推动力量发扬光大。但是,只有公法保护仍显不足。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支持,但是政府部门通常却无法满足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公共资源的需求。而且若出现公权力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粗涉,势必导致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严重侵害。由此,引入私法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弥补公法保护的不足是十分必要的。在对山西忻州挠羊赛保护时,公法主要是行政法,规范的是国家的行政保护行为,如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普查、建档、学术研究、固化保存、活态传承、发扬光大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行政、财政、技术等措施。私法保护提供的则是一种民事保护,即保障山西忻州挠羊赛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实现。因此,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护而言,私法保护并不能简单取代公法保护,公法保护也不能简单取代私法保护。

5.1.3 明确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性质的法律属性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中,通过反复实践而得出的智力活动成果。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品所具有的“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价值性”是一致的。除上述特性外,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如“地域性”、“活遗产性”和“历史传承性”。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相关权利虽然目前不属于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任何一种权利,但是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中。从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上说,只有智力成果体现了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并存在发生经济关系的可能,才有对其是否纳入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讨论的必要[7]。山西忻州挠羊赛这种社会风俗习惯,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者域名进行保护。陕西的安塞腰鼓、谢村黄酒等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已经率先注册了商标,走品牌化发展道路。山西忻州挠羊赛也是一项适合商业开发的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仅能够获得一个可连续续展的保护期,还可以为当地人民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随着互联网深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迅速成为人们足不出户却知天下事的知识平台,利用互联网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并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成为很好的选择。“地址的惟一性”使得域名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商标”,将实体的文化品牌商标与域名这种网络商标相结合,有助于更广泛的人群接触到山西忻州挠羊赛,强化其社会影响力,还有助于这种文化品牌挖掘出其潜在的商业价值[6]。

5.2 加大经费投入和宣传力度

目前地方政府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重视不够,这体现为宣传力度不够和经费投入不足。因此,首先应当强化地方政府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明确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和使用方式及其监督,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力量,促进政府下设部门和其他社会各界积极参加保护工作。对内,在政府内部实现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对外,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分析研究,引导企业单位为保护工作提供部分经费为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尽一定社会责任,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还要引导媒体广泛宣传,借助媒体的力量,将传统文化品牌加以包装,唤醒大众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

5.3 让全民树立保护意识

首先,通过传媒,包括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力量,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特性。另一方面,结合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特性,它是一种可以实践的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通过媒体举办相应的比赛栏目,可以加强群众的认知和参加的热情。

再者,加强学校的非物质文化教育。将非物质文化的内容引入到学校教育的体系中,能够使这些传统文化通过课堂教学保存和传承下去。山西忻州挠羊赛在学校教学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教育,一是通过对学生进行挠羊赛文化内涵等文化内容的讲解实现,另外就是通过在体育课中开设挠羊赛的项目,并进行实践教学,必要时,由政府拨付经费,学校邀请技艺精湛的“挠羊汉”参与体育实践课程,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挠羊赛的文化认知,还加强了对挠羊赛实战的了解,同时便于传承人的培养。挠羊赛作为一种传统的体育文化项目,也具有其他体育项目的“人无,艺灭”的特点,其活态传承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学校教育对于挠羊赛的保存和传承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最后,财政支持非物质文化发源地开展非物质文化活动。广大群众是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保护主体,他们既是民间体育文化的创造者,又是享用者和传承者。支持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活动的开展同时会扩大非物质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使保护民间体育文化的主体队伍不断壮大起来。

6 结 语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归根结底是一种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是民间老百姓们自娱自乐的方式。尽管这些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有过自己的辉煌时代,但在现在的商业氛围里,它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尴尬困境。在社会转型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我们不希望看到民间体育文化被现在的商业文化所吞噬,只有使民俗传统文化的功能同现代社会的功能要求结合起来,才能使得传统民俗在现代生活世界中找到立命之本[8]。因此,就需利用各种渠道加强民间体育文化信息的表达,必须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使其与时俱进,焕发出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 孙崇文. 龙吟虎啸话“挠羊”[J].忻州文苑,1997(2):46-47.

[2] (汉)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M].上海: 上海书店,1962: 1631.

[3] 崔艳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8).

[4] 胡世思.《宁夏“山花儿”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2011,(7).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 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知识产权,2009,(5).

[7] 郑璇玉.试论民间文化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6,(5).

[8] 王龙飞,陈世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保护[J].体育文化导刊,2008,(11).

篇11

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根据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众多工业遗产面临保护或开发利用的选择,一些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在遭到破坏和损毁,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与城市发展相互协调等问题,成为政府工作中既紧迫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切莫错过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时期

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演进过程。近代早期工业有外资工业、民族工业和洋务工业等。新

2.由于起步晚,相关研究与保护比较滞后,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尚处于“家底不清,现状不明”状况,急需实施前期调研,分级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制相关规划。摸清家底可分几步走,分几个层次进行,采取从地方到中央,即从基层、从局部着手的做法,以县为最基层单位,层层建立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库。133229.Com采取收集信息、实地调查、记录基础信息、分析确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工业遗产的具体名录、进行分级分类统计等步骤,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开展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在国家层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战略和宏观部署;在地方层面,在城市改造、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缺乏整体保护方案和措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文化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公布,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 实得到保护。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文化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文化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文化遗产,以建博物馆的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也可使公众以及子孙后代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业发展的历史。

4.工业文化遗产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难以归入文化或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

建议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移交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护和管理。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但商业开发利用价值比较低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尽快移交文物部门,由政府给予保护资金补贴。

5.史学专家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缺席,导致一些工业文化遗产在复原、展示上不能正确反映历史风貌和完整的生产过程,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特别需要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请专家参与,听取专家意见。要像重视古代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深入开展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指导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