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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11 08:20:00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 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 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3

二、审计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

3、村级集体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

2、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

3、有无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出租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集体土地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6、履行村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情况及投资效益情况。主要审计:村级重大事项是否履行了请示报告规定及民主决策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集体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镇党委、镇政府和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工作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4

健全领导机制,是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夯实工作基础的首要环节,中央两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下发后,我市及时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难以进行评价的审计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市审计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萍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定、安排、实施、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审计行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实施

我市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这两个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通过制定办法,建立上报和审批制度,完善计划管理,科学组织等有效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临时委托项目逐年减少,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针对过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5部门联席会共同研究商讨确定,再由同级审计机关上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拟提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临时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二是审前准备阶段注重审计调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搞好审前调查极其关键。因此,在制度设定上注重要求审计人员把握好三点:首先了解、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线;其次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以确定审计重点。

三是审计实施阶段找准审计重点和切入点。我们在出台文件操作规程设计上注重抓了以下审计重点:(一)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及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工商企业发展情况。(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三)有关部门的管理情况。(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审计重点这一主线,我们摸索了几个审计切入点:第一从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入手,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综合性测试,找出薄弱环节,从而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第二从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入手,筛选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亲自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作为审计重点;第三从被审计单位干部任期内制定下发的重大经济政策性文件入手,作为检查执行和贯彻国家经济政策情况的切入点;第四从集体和个别座谈了解入手,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经济活动作为审计工作的审计切入点;第五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提供的材料及群众举报线索入手,确定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的审计切入点。

四是审计终结阶段搞好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成果体现,而审计报告又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因此写好两个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

三、注重成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

近几年来,我们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一直在审计成果利用上反复讨论研究,不断探索创新方法和经验,在今年4月出台的《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审计结果的利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同步出台了《关于在干部选拔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按照“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原则,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制度,并单独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办法的做法在全省属首创,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中国审计报》、《江西日报》、《审计与理财》对此专门进行了报导。

(一)坚持“凡动必审”,是指对按照《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办理提拔、交流、调整等任免事项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实行“考审同步”,是指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考察工作结合起来,在考察成果中直接体现、利用审计结果。(三)推行“市县联审”,是指对拟提拔为县级领导干部的乡镇和县(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直接派出审计组或派人员指导县(区)审计局审计组对提拔对象进行审计,审计组直接向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做到“先审后提”,是指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需在正式任职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推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基础上,对运用审计结果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一)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肯定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交流、调整的重要依据。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或存在一般性问题但不影响正式任职的,予以正式任职;问题较严重的,经查实后,取消任职决定,交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5

渭南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经常过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多次对审计反映的重要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作出批示,并在重要会议上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用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对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提出要求。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明远同志明确指示:一是要实现审计全覆盖;二是要两年审一轮,一年审一半;三是严审细查,审深审透;四是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重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五是前移审计关口,加强全程审计监督。这些都表明了主要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支持,也必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2014年9月市政府常务会专题讨论了《渭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市县两级均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细则颁布后,市县两级及时调整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编办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密切配合,工作有序推进

近年来,渭南市县两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逐年加强,在审计计划管理、项目实施、审计评价、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的全过程中坚持和注重发挥好整体联动机制。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下发了《渭南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加大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也参照此规则加强和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分别得到了组织、纪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各县分别实现了任中审计零的突破。市本级及部分县(市、区)在部门审计中能召开由组织、纪检、审计共同参加的集中审计进点会,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宣传力度,影响力不断提高

近年来,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多种媒体不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中办、国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市县两级利用有利时机,分别采取多种多样的灵活方式大力宣传,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影响力。有的县通过邀请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及股长以上人员观看电视电话会议,并以书面材料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有的县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召开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细则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尤其是市局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上,审计局主要领导的讲话内容涵盖细则的亮点部分和审计主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良好氛围,扩大社会知晓面和影响力,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

四、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市县两级审计机关不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市局先后印发了《渭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离任交接办法》、《整改办法》、《分类办法》、《评价办法》等。《离任交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离任必审带来的审计任务重与审计人员少的矛盾,为加大任中审计力度提供了有利保障,市本级任中审计数量逐年上升。县级审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相应制度和办法,近三年,新修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办法8个,不断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尤其是出台的实施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审计项目的确定、审计公示、审计评价办法、审计后谈话、审计整改办法、审计结果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力地指导了全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了省政府和省厅领导的肯定。

五、拓展深化审计内容,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

一是不断拓展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市县两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关注的重点放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上,突出了“经济”和“责任”的特点。以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为基础,以领导干部任期全部财政资金为主线,重点关注I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订和执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约法三章”以及编制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在审计范围上,将领导干部“四权一廉”(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执行权、经济监督权、廉洁自律)情况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审计过程中,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举报线索,作为审计的重中之中。

二是进一步创新审计手段和方法。在审计组织方式上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采取了集中整合力量的方式;在审计方法上,以提高审计效率为目标,坚持“任中审”、“结合审”、“同步审”等方式;在审计技术上,采取加大审前调查力度、开展审计后谈话、走访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等多种形式。在一个县开展公检法三长“同步审”的基础上,采取“五统一、两集中”的方式创新性连续两年对全市11个县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各县(市、区)也根据各自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有的打破股室界限,大兵团作战;有的和专业审计结合审;有的通过规范文书模板,统一审计内容和重点等,提高效率、提升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6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协调工作,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履行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承担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

(一)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处理结果;

2、向区审计机关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等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各部门、单位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区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审计计划向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适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干部任用的有关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单位,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对已拨付的,要责令暂停使用。

(四)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区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或处罚;

2、向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委托机关;

3、向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向区财政部门抄送相关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书;

5、指导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区审计局应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实施;

(二)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部门、单位指定其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中,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临时决定审计事项。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都必须根据职责做好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审计机关还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适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一)区组织人事部门向区审计局提出书面委托。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区审计局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区审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个人必须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出席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目的、范围和内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六)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审计内容及期限、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廉政规定等;

(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后,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从审、保守秘密;

(九)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涉及被审主对象的重大问题或举报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一般问题或线索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十)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十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十二)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四)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法规政策的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等情况。

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情况;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情况。各街镇场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特别注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资产负债状况。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

(一)各街镇场处审计应延伸到财政、税务(地税部门的计划执行及税收征管)、国土(规划)、农经、水务、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

(二)区直部门、单位审计应延伸到本机关内设科室、派出机构;

(三)必要时应延伸到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对已经审计过的财政、财务收支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等;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二)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情况;

(三)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针对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事项或责任不予评价。评价应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的不予评价。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又要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评价以写实的方式进行,要明确、具体,客观公正。

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界定被审计对象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与主管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等。

(四)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机关)单独提出建议;

(二)提出的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审定;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7

第三条领导干部是指州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下级政府、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领导干部任职满2年,即可安排任中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纳入计划管理。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及监督工作需要,结合干部任职和年度审计任务情况,经与纪检监察及审计机关协商后,提出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名单,向审计机关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由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任中审计项目的,由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协商,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进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中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实施任中审计。

第九条任中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通报审计结果,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任中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委托、授权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需要移交纪检、司法机关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接受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委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应结合任中审计结果报告,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提交任中审计结果后,组织部门应将任中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任中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商,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应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经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将任中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8

1.最早尝试了县(市)政府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003年对奉新县政府原县长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完成好这项审计工作,同时为今后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积累经验,我们主要采取以下作法来确保审计质量:首先根据以往财政决算审计的情况,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制订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思路、审计内容和重点;其次是出具了包括审计实施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和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及审计意见建议等内容的审计报告,力求做到客观、全面反映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由于注意突出重点,讲究审计方法,这次对县(市)政府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尝试圆满完成,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评价,同时为今后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2.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合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新要求,我局拟定并向宜春市委、市政府提交了《宜春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办法》对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计划安排、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以及经费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现已送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待宜春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印发全市执行。该办法的执行将有力地推动我市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在我市县级审计机关中,还有两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亮点。袁州区审计局从2002年就开始尝试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于2003年初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印发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序开展;铜鼓县审计局也从2003年开始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他们的作法是:与常规审计相结合,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反映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他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也探索出了一个较好的模式:不定期向当地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在干部管理部门建立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档案,使县领导平时就对干部情况心中有数;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县委、县政府下文在全县通报。这一作法在当地产生了较大反响。

二、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特点

1.领导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环境不断优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由纪检、组织、审计等多家部门密切配合,领导支持与否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目前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赢得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05年市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并于同年5月报市常委会审定通过。2005年市人民政府在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上听取了市审计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汇报,决定编印《领导干部经济工作纪律手册》,已于2005年5月由市人民政府编辑出版,市人民政府市长亲自作序,作为全市党政领导干部财经纪律读本。

2.协调机制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宜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三家加强联动,针对审计部门提出的结果报告,逐条进行会商,再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协调机制的加强,使得审计成果利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社会效益日趋明显,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评价作用不断增强。

3.经责审计质量不断提高。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一是规范审计程序。从项目立项、方案制定、现场审计到文书归档,严格按行政执法和审计规定的操作规范实施。二是规范审计实施。在审计中,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为基础,以经济决策为重点,以经济管理为主线,覆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过程,努力使干部感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自觉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三是规范审计评价。坚持职务、权力和责任一体化的原则,把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行使情况结合起来,通过对领导干部“三权”的行使和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审计,评价其经济决策能力、经济管理能力、执行经济政策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4.强化了审计结果的跟踪整改工作。我们要求,审计项目结束后,被审计单位和主要领导要针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审计人员将汇总有关情况并有选择地对部分单位整改结果进行跟踪。2007年,我市出台了《宜春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和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已从重处罚轻整改,转变为“抓整改、突成效”的新模式,既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同时也促进提高了审计质量和水平,扩大了审计影响。

5.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水平不断提升。全市共向有关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1 100余条,向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结果报告和专题报告330多份,向市委组织部回复了对332名拟提拔干部的审计意见,为各级、各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1.人少任务重的矛盾比较突出。现在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审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领导交办的任务越来越多,尤其今年是“换届年”,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和人员少的矛盾比较突出。

2.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跟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这就对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实情况是,审计队伍结构不合理、缺乏创新意识、服务能力不强、综合分析能力不高等。

3.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复杂性,使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加大。首先,审计目的具有特定性。按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审计结论失真,对被审计人的责任评价不当,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审计人员压力大。其次,审计目标复杂,内容繁多。被审计领导人的任期一般较长,任期内执行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会发生变化,内部管理人员也会发生变化,审计调查取证难,风险加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要以贯彻落实两办规定为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加强对两办规定的学习、宣传。

要采取专家辅学、干部自学等形式,加强对两办规定的学习、宣传;要按规定的要求,重新拟定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或规定;加强对两办规定的宣传,使两办规定精神为各级领导干部所熟知,从而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充实力量,改善结构,提高审计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建立“资格”准入制,把好“入口”关。审计人员一律实行“资格”准入制,要求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审计干部职业化管理制度。同时试行审计人员职称岗位津贴,建立审计人员等级职级工资制。二是增编进人,充实审计力量。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现有干部业务素质。要有“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意识,宁愿压缩一些审计项目,也要保证审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四是整合审计资源。要以构建大财政审计工作格局为统揽,将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其他审计有机结合,突破审计力量不足的难题。建立起以任中审计为主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轮审制度,有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争取3~5年审一次,减少审计资源的重复浪费。

(三)加强法制建设和体制创新,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法律保障。

审计的本质是监督,而监督的效能取决于领导体制上的突破和创新。实践证明,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权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因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实行下审一级的管理制度,由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同时,还要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计的人员应与被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加强法制建设和体制创新,才能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适应性较强的法律保障。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9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主要负责人,是指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的经济事项管理、领导或监督不当等原因,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负担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而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离任、换届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镇范围内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设立镇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审计办应根据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审计办实施审计时,可通过审前公示、述职、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工作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若遇到难以深入实施或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则应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审计办工作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由镇人民政府审计办组织实施的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上级组织评议村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和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监督、罢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办应当通过审计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分清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对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㈡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㈢损益性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益;

4、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损益性支出情况:

1、管理费用(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经营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损益性收支情况: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6、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㈥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㈦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㈧基本建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㈩群众反映的其他有关经济事项;

(十一)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还应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干部廉政规定以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分清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办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在实施审计3日前,由纪委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会同审计办,向被审计的村民委员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村民委员会应向审计办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财产清查,各年度财务收支的会计帐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㈡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工作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

㈢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等相关资料;

㈣村民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及内控管理制度;

㈤审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办拟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审计复核规则审议通过后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审计办应进行复查,然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和村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后,审计办应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包括村民委员会机构人员情况,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㈡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经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审计评价(简要概述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人员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经济责任和其他相关评价);

㈣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需要对一些因时间、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审查清楚的问题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对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审计办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月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回访。

第二十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办依法实施审计活动,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㈠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㈡违纪政纪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10

第三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县委、县政府的意见,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审计局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书,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享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乡镇工办等其它直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八)业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九)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经确定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上与领导干部届中届末考察同步进行。届中审计可适当简化程序,采用审计核准书形式做为审计结论性文件。届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后,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审计过程中,组织部可以派员参与;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重点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运用财务权、投资决策情况以及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工作实绩等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县委组织部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作为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并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在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召集,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核拔。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例11

1.高校的发展呼唤经济责任审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扩大,国家增加了对高校的投入,使高校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招生规模的扩大,成人继续教育的蓬勃兴起,科学研究项目的增加,国家专项资金的投入,校办产业迅猛发展……所有这些,都给高校注入了活力,增加了经济实力。高校不再是单纯的事业单位,在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同时,开展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租赁、创办经济实体;资金运用上涉及了教学科研、产品生产、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高校大量的经济活动,要求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财经管理和监督制度,而建立完整的任前把关、任中监督、离任审计的干部管理制度,促使其认真履行经济职责,保障高校良好的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经验教训促使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这些年来,高校在教学、科研、产业等方面有较大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高校在经济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对外投资只管投资不问效益;盲目对外投资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到位,成本利润不实,固定资产帐实不符,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收入;基本建设方面,任意改变建设项目计划及内容,基建超计划投资;违规从事金融活动,乱集资,乱借款,乱担保,乱抵押;专项基金被挪用,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个别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物等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不明确,学校对下属单位管理不力有关,为此,学校也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这些教训促使人们反思,加强财经管理必须将加强对干部的约束和监督落到实处,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增强其自律意识,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搞好廉政建设尤为必要。

二、充分发挥内审作用,积极开展高校经济责任审计

1.开展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1995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审计的事项中包括“经济责任”;原国家教委1996年的《教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应审计的事项中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原国家教委1997年的11个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中《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对高校有关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内容、程序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了两个暂行规定后,去年又了中办发[2000]16号文,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00年7月三日起实施的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提出了开展内部审计的要求;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签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几点意见》,明确了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措施,“要利用内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综上所述,高校内审机构是高校内部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开展的不可替代的部门。这些法规和规定的颁布实施,为高校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依据,也对内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校办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鉴证、评价。上述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共同的内容主要有:是否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管理职责;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个人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不同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各有侧重和不同:

(1)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的合规性;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情况;企业收益分配情况,能否及时足额纳税,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有无任意改变建设项目计划和内容,是否超计划投资;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基建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4)后勤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有关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5)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收人和支出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所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开展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