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17 16:17:57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1

一、小微企业划分及其地位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通知》中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以工业为例,其中大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至40000人,营业收入大于40000万元;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至1000人,营业收入2000至40000万元;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至300人,营业收入300至2000万元;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小于20人,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

与2003年元国家经贸委等部位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对比,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上限(2000万元)和中小型企业的营业收入上限(40000万元)相差20倍。过去笼统的分类方法显然忽视了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对企业类型的细化大大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这为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政策能够更加有效地惠及小微企业创造了条件。

目前,小微企业已经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2年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1年小微企业数量已达264262家,在全国企业数量中的占比高达81.16%;众多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仅2011年就吸收了2989.5万人就业,占全国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30.61%;与此同时,小微企业也已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2011年我国小微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已分别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造的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的34.75%、34.18%和21.44%。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加强。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由中小企业提供。2010年底,国际高新技术企业中中小微企业的占比高达82.6%。①根据第二次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资源清查数据公报,全国开展R&D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小微型企业为23953家,占比65.8%。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

二、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2011年,世界经济复苏的道路艰难曲折。自年初以来,由于最终需求低于预期,经济景气指数明显走弱,再加上持续攀升的通胀压力和货币紧缩的政策,小微企业“钱荒”融资难问题再度成为热点。外需疲软、内需不足,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升对小微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上涨最终都会反映到企业资金需求的增加上,使得企业维持原有的生产和经营也需要更多的资金。因此,小微企业比以往更加的“缺钱”。

据银监会测算,我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微企业仅为20%。分析2011年各家商业银行年报数据可知,全国各主要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比例与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严重不符。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给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在贷款总量中的比重较高的工商银行,这一数值也仅为12.32%;农业银行小微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为10.22%;交通银行小微贷款在全部贷款中占比仅为5.86%。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南京银行比例最高,为27.98%。在从银行贷款艰难甚至贷不到款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此陷入僵局。

三、小微企业利用民间融资的新兴形式分析

自“中共十五大”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地位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并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强。中小微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是融资困难。在紧缩性信贷政策约束以及欧债危机导致外部需求下降的背景下,正规金融愈加满足不了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因此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通过郭斌、刘曼路(2001)对温州中小微企业的调查数据分析,企业融资的来源主要由自有资金、亲友参股、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组成,但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结构中,民间借贷所发发挥作用已经超过了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

民间金融通常是与官方金融相对应的,是民间资本参与金融领域的活动。在我国,民间金融最早发源于农村,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民间金融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其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定位却极其尴尬,“高风险”、“高利贷”、“非法融资”等帽子一直压制着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以来大部分一直以“灰色民间金融模式”②发展。

2011年,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缓慢前行的背景下仍然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国内的高通胀和股市楼市持续低迷使大量民间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央行紧缩的信贷政策使众多中小微企业寻求银行贷款外的融资渠道。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1年推出“国九条”。同年6月,中国银监会出台“银十条”等鼓励和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民间金融作为一种更灵活的融资渠道,突破了合会、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家俱乐部等传统民间金融活动形式,在短期内迅猛发展。新兴的民间资本借助开办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参与民间金融。愈加丰富的融资渠道使得民间金融的商业化程度和资金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使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更加多样化。下面本文对小微企业利用新兴民间金融形式融资的情况作一简单分析。

1.信托公司

近年来,在紧缩性信贷政策和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背景下,信托逐渐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截止2011年底,我国信托业总资产为48114.38亿元,比2010年增加了58.25%,在近年来民营企业非银行融资渠道需求增加,大量民间资本寻求新投入点这种影响行业整体规模的积极因素推动下,信托业投向工商企业的额度大幅增加,总金额达1906亿元,金额占比为23.45%。③为解决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灵活有效的方式。但中小企业信托产品风险高,为降低中小企业信托产品的融资成本,这些产品大多由政府政策引导、财政支持,所以由信托公司融资的方式依然有赖于政府的现象仍未改变。同时,2011年集合信托资金中投入工商企业的资金有1906亿元,而投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只占1.61%,信托行业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还有很微小,有极大地潜力发掘。④

2.小额贷款公司

自2008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机构数量迅猛增加,诸多民间资本进驻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截止2011年末,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同比增加1668家,增幅为63.81%;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3318.66亿元,同比增加1537.73亿元,增幅86.34%;贷款余额3914.74亿元,同比增加1939.69亿元,增幅达98.21%。⑤

2011年政府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限制等方面问题,同时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瓶颈,创新小额贷款公司筹资渠道,用资产证券化解决筹资问题是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新动力。但其行业问题依旧存在,由于税负高、征信缺失等问题使民间资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成本居高不下,又因民间资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规模小、长期从事高风险活动易导致其抗风险能力差,有时,一笔呆账坏账就能导致公司现金流链破裂,长期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3.典当公司

2011年,由于企业在典当行融资快捷和银根紧缩的大环境客观上促进了包括典当行业在内的准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务院公布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促进典当行业持久健康发展。在典当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许多弊病也就随之暴露,民营典当行一般规模小,管理人员素质低,有企业产权不明、违规经营等问题,由于无法对典当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资金或抵押物的丢失,扰乱行业发展,同时也威胁了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

四、加强民间资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金融对策

1.发展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民间合会”

“合会”(ROSCA),意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它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因此,这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同时涉及了储蓄服务和信贷服务。合会可按会员获得会钱的决定方式分为,轮会、摇会和标会。目前大多数合会采取标会的形式,按照会员愿支付的最高利息竞标,价高者得到会钱。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是标会的主要集中地,同时也是近年来“倒会”高发地区,根据东方财富网等网站的新闻报道统计数据,2011―2011年来媒体报道“倒会”潜逃事件15桩,在地域上高度集中于浙江福建一带,其中12件发于福建省,3件发于浙江省。“倒会”事件集中于浙江福建这些中下企业重镇,有效的反映了“标会”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显示了这一民间资本借贷活动的高风险性。为了降低风险,可以使信用担保机构与民间合会合作,由信用担保机构充当“会首”的角色,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从事资金融通活动。

2.推广一般性企业家俱乐部形式

企业家俱乐部在大多是一种“精英俱乐部”,旨在为会员搭建交流的平台,帮助企业打通商业活动,并参与其投融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民间资本的发展。俱乐部在为期会员提供金融服务时,一般是为会员做财产管理。有些会员有良好的投资目标但却资金不足,有些会员有大量盈余资金却没有合适的投资目标,这是俱乐部就能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有效的解决投融资问题。但企业家俱乐部的辐射范围小,资源信息仅供“圈内人”共享,缺少社会性。我们可以借鉴企业家俱乐部的组织形式,由各地商会建立一个基数更大,效率较高的组织,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自2008年开始,小额贷款行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由于2011年货币政策持续紧缩,市场投融资需求大,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规模数量屡创新高。大量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但从数据来看,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全行业贷款余额3914.74亿元与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相比相差甚远,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性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政府可以在税收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政策偏向”,使其在市场上更加有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方面要提高人才素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创造出“更新、更快、更有效率”的金融工具,提高“软实力”。

4.大力发展P2P信贷网络平台

P2P(Peer to Peer)信贷网络平台是信贷服务中介基于线上金融服务为民间个人与个人的信贷交易提供有关双方信息的查询、验证、传递服务以及交易的整体风险状况和利率水平信息,帮助交易双方实现交易并减少风险,这种平台既满足了受资人的资金需求又为出资人的闲散资金提供了升值的机会,有利于发展个人信用,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是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活动的一种创新。P2P信贷网络平台一般不从事资金的吸收和发放,只提供信息服务,所以就消除了资金的托管风险,比民间直接借贷更加安全有效。

可通过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机制,提高金融体系中的信用记录在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和其他金融新公司之间使用及利用效率等手段大力发展P2P信贷网络平台,使P2P信贷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更加精准和有效。

注释:

①摘自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在“第四届APEC中小企业对话世界500强财富论坛”演讲稿。

②灰色金融模式:当前我国法律部分禁止,但未完全禁止,同时违法与非法之间存在界限模糊的民间借贷行为。

③④数据来自中国信托协会网站。

⑤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调查表》、《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调查表》。

参考文献:

[1]成洪艳.经融危机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决策[J].中国检验检疫,2011(1).

[2]黄文妍.后危机时期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及出路[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12).

[3]姬会英.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特区经济,2011(2).

[4]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11).

[5]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资本市场与中国企业家成长:现状与未来、问题与建议[R].2011(8).

课题项目:本文受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黑龙江省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121201);2011年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1A001);2012年黑龙江社科基金项目(12C026)资助。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2

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顺畅与否,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视角入手进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研究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较少,缺乏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监管的系统性研究。解决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二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通过民间金融进行的资金借贷,也称民间融资。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的民间融资,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存在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形成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关系。通常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通过暂时改变资金的使用权方式,实现货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1]。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模式与内涵

(一)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则下,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企业内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申请内部集资的小微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动资金,并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小微企业进行内部集资流程为:企业在申请内部集资之初,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集资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对该申请书审核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小微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明确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企业内部集资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2]。(二)社会民间多元融资。社会民间多元融资是指小微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以外的融资渠道,向社会有偿募集资金的行为。社会民间多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股份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用以扩充资金实力,实现扩大再生产;二是集资联营,即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实现规模经济,大多采取分红制的分配原则;三是合伙经营集资,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称合伙人制;四是以资带劳集资,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入企业就业参工的条件,乡镇小微企业采用此种集资方式的较多;五是利用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进行集资;六是直接发行债券进行集资,即企业发行债券,并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3]。(三)民间典当融资。民间典当融资是指小微企业在短期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以实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临时性贷款,快速从典当行获得资金融资方式。典当融资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小、周期短、办理便捷等特点,发挥融资市场上的辅助作用,为小微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与银行贷款相比,虽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成本等,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四)互联网P2P融资互联网P2P融资也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它是将小额资金吸收过来,并以放贷的形式将资金借贷给那些资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间说的小额借贷模式。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平台,实现投资理财、金融服务的功能[4]。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模式处在探索之中,其中风险定价、成本加成、竞标定价等模式共存。对此种融资的风险监管有必要强化。

二、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供给

(一)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供给的必要性。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社会融资结构、补充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研究民间融资的案例发现,民间融资容易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从宏观角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导致诚信体系缺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经济类犯罪率上升等。这一切的发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金融监管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是国际上衡量其金融监管水准高低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关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就目前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看,已经出台了一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8年,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旨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私募股权贷款的若干规定》,承认私募贷款的合法性,并标志着官方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效性的认可,这打破了该领域最初的系统设计。2016年,国家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P2P平台提出重点整治,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2021年1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力度较强,而对民间融资监管则较弱,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供给不足。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后续监督及实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现在缺乏对近几年我国新型融资方式的监管,同时也未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网贷等纳入小微企业的融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平台融资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随着网络融资额度的加大,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风险也凸显出来,各种投融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纷纷倒闭,金融经济案件量持续上升,相关监管法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小微企业融资承担风险提高。因此,对于这方面监管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还表现在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想要民间融资市场蓬勃健康发展,明确的准入条件与完善的退出机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指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其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缺乏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将导致民间融资随意发展和隐蔽发展趋势增强,造成金融市场混乱,甚至出现利用小微企业融资而进行非法洗钱的行为。(二)立法层级过低。总体上看,立法层级过低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小微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制文件。2013年,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深化小微企业服务意见》;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标准太低,强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在实质上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没有很好地监管小微企业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三)小微企业贷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职责交叉现象。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规定,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地方政府负责辅助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内容显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负责这方面的监管。这就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冲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申请贷款的操作细则,而小微企业自身财务状况无法满足较高的融资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高,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企业发放贷款,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最后,《商业银行法》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无法实现资源共享。《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信用、贷款事项的审批及贷款合同的条款,都要求公司具备相当的能力和资质来实现。由于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数小微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四)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首先,中国民间金融市场限制机制不完善。在监管初期阶段,金融产业限制模式被“一家银行和三个委员会”垂直管理。该管理模式导致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管理、相互调整的监督机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时共享和有效沟通,直接影响个人贷款的效率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这些缺点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型非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问题。随着网络融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金融监管的难度随之加大,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监管责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上,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监管意识不强,金融监管措施明显滞后,而且监管标准不统一。最后,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的力度不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量显著增多。(五)民间融资担保缺少风险分担机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担保,二是反担保。在实践研究中发现,单一担保和反担保体系还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法。该法律不仅要规范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还要在融资中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国还缺少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风险共担的新担保体系。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多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合作,但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风险评估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规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超过了上限,小微企业从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四、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鉴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即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于如何选择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一个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非正规金融机构;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应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监督的职能部门,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仅依靠某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可以将监管权交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负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监控地方金融市场。其次,考虑到民间融资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应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对民间融资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监测[6]。最后,在监管中要明确区分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对于不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调查和处理。对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应使其透明化并纳入金融监督系统。(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效力。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各种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缺乏强制性,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可以通过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标性支持条款,小微企业才能摆脱在金融市场融资的不利地位。(三)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金融法,这使得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内部协调性。因此,立法机关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整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引导方向,满足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但单靠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寻求突破,出台相关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市场搭建法律活动平台。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需求,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规定民间融资的范围,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1.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要加大对地方民间融资的重视,及时准确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结合其交易特点、覆盖面等,分类管理和监管,同时也要给予合理鼓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发生[7]。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探索中介机构推介等形式,为小微企业和众多民间融资机构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中介平台进行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门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引导与服务,培育和增强小微企业识别民间融资风险的能力,增强其风险意识,帮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资。2.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首先,在互联网融资的实际运作中,要切实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进行初次筛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后,需要继续进行资金监控,如果资金使用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并通知投资者,以便可以收回资金。其次,阐明平台记录信息的义务。为了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应该是平台的必然义务。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种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基于自己的信用历史、投资历史及融资记录。同时,对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机构也要进行规范,使融资公司可以提供及时、客观的数据,进一步提高融资流程的透明度,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和平台的外部监管[8]。3.明确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公司法人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必须设置明确的准入审批条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就是要明确民间融资标准的制定,规范其组织形式、金融体制和业务范围,将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民间融资风险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金融机构强制合并、重组、破产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才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民间融资环境。(五)完善融资担保机制。1.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更薄弱。从《担保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担保法在制定和适用上已经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规定大多是对普通担保进行规范,没有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因此,针对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修订完善《担保法》,规范担保业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从业人员资格,明确经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运作、资金投入和补充,培养专业的担保人才,发展多元化的担保产品,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散和再担保。制度担保工作属于高风险业务,弥补担保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仅靠担保机构赚取担保费用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监管制度,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良性发展。首先,促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担风险机制。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担保机构的风险负担,还可以督促银行加强对贷款的跟踪和管理。其次,实施补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担保机构的抵押风险。当发生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时,政府有权要求赔偿机构赔偿,不能按时还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风险预警名单,以后公司和关联公司将得不到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方昕,张柏杨.小微企业正规融资效果研究———基于匹配模型的估计[J].金融研究,2020(9):101-120.

[2]付秋虹.小微企业融资条件指数研究[J].金融经济,2020(11):65-74.

[3]刘艳,夏妍妍,侯睿,等.小微企业债券融资:现状特点与对策[J].金融市场研究,2019(10):21-35.

[4]林欣,杨嘉怡.互联网金融特质性风险及监管政策研究[J].当代金融,2019(1):76-83.

[5]阳.从风险管理视角看金融供给侧改革[J].中国金融,2020(1):95-97.

[6]朱海,吴晓玲,冯卫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介入问题思考[J].财政科学,2018(03):112-115.

[7]孟飞.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逻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229-235.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3

衡阳市是湖南省的第二大城市,也是湖南省重要的工业城市和交通枢纽,主市区内分布有华新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以及正在大力招商引资建设的综合保税区和衡阳科学城等一系列工业园区,在大力引进和培育富士康、特变电工、衡钢等大型企业的同时,衡阳市还特别注重中小微企业的培育。据衡阳市中小企业局网统计数据,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户数已达到两万多户,其中中小微工业企业户数共计六千余户,占工业企业总数的99.95%。“小企业,大就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成为衡阳市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其缓解了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总理明确指出中小微企业是“市场发动机”,但是在衡阳市深化改革,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诸多要素也在逐步显现。

一、民间金融对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中小微企业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民间资本是指国内全部非国有投资资本和非外商投资资本。两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相互促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政策法规方面的调整,二者进一步深化结合,成为当前刺激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1、融资难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近年来,在各级政策的大力扶持下,衡阳市把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作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特别是在“四个全面”重要思想的引导下,在破除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上,下大力出狠劲,衡阳的中小微企业近年来的迅猛发展也证明了衡阳工作的及时和有力。在认识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衡阳市各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还是存在经营方式粗放、科技创新较弱、品牌效应不强、市场开拓不足等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融资难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问题。银行贷款通过率低,证券市场门槛太高,内部造血能力有限,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明确指出,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2、民间资本运行效率较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大大推进了国富民富,同时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据衡阳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406.17亿元。如此巨大的民间资金是衡阳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有力佐证,但如何管好用好这部分巨大的民间资金,如何有效抵御贬值风险,继而实现增值,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当前的民间资本运行情况来看,民间资金的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运行效益不高,2014年衡阳居民储蓄存款1722.01亿元,但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开展的专题调研显示:贷款总量占GDP比重偏低。衡阳市金融办一季度金融形势分析报告指出,全市银行存贷比低于50.2%,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资金运行并不是很充分,民间资本综合运行效益也不高。二是抗风险能力不强,民间资金随着市场而自主变化,灵活性较大,存在严重的盲目性,加之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民间资金抵御风险能力极差,储蓄贬值风险依然很大。三是促进实体经济不力,近年来,实体经济的利润率越来越薄,巨量民间资本参与实体经济的意愿不高,对实体经济促进效果不佳。

3、民间金融平台制度建设发展较大

为了促进民间资本对接中小微企业发展,从而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途径,化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中央下大力进行顶层设计,破解体制机制上的束缚。国务院办公厅在2010年就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金融体制改革明确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地方各级政府也下大力气建立民间资本对接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端口,并在实践中逐步细化各项保障性法规制度。衡阳市还结合实际对中介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风控等法规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

二、民间金融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几个要点

民间资本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一个全局的、系统的工程,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大家用一种新的思维去丈量、去实践。我国金融市场经过这么多年的与西方接轨和自身的螺旋式的发展,也逐步积累了很多可行的经验和人才,因此我们要敢于把步子迈出的更大一些,创新思维更靠前一点,产生更具有时代意义的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方案。

1、严格准入标准

广义的说法,民间金融机构是指除了国家办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外,在城乡出现的民间货币信用组织。笔者认为这个说法过于笼统,针对衡阳金融市场的实际,可以狭义地认为,当前在衡阳市形成规模具有相对实力的民间金融机构只有三种类型:一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二是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三是民间小贷公司,三者无论是从数量规模上,还是实际使用资金总量上,都是相当可观的,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准入制度就显得尤为急迫。笔者认为在已有省市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这三种金融机构还应做以下调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湘政办发〔2010〕66号《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了条件,并从注册资本、运营软硬件、管理人员、股东等方面作出了清晰的要求。这部法规性文件的操作性和针对性都很强,但由于制定时间的滞后性和暂行探索的身份,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实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是对提高注册资本额度。在县、市州、省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额度为2000万、5000万、10000万,这个数据在早期是有一定科学性的,但随着经济形势,特别是担保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原有的这个规定已有所落后。衡阳市开展业务的9家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均在一个亿以上,建议将三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设定在5000万、10000万、30000万,这样才能让担保公司的保责任余额形成一定规模,特别是对于融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宁缺毋滥是金融行业的入门要求。

二是股东人数减少至20人以内,并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必须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据30%以上股份,其目的是使董事会成员信息披露简化,同时提高公司担保能力和信誉度。

三是严格身份标准,首先是突出对股东的身份调查,确保股东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特别是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资金是否合法;其次是必须设置监事会和独立于运营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法规部门,明确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是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执行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金融行业15年以上经验,且担任过市州级金融机构的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监事会、风险控制负责人必须在金融行业机构担任中级负责人5年以上,法规、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是金融专业毕业人员,或具有金融相关专业从业资格认证,能够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

(2)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也就是线下P2P平台,是完成对接融资的起点和终点。当前衡阳市此类型中介机构近百家,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不法行为。2014年就发生了好几起集资诈骗案件,极大地扰乱了衡阳市的金融市场秩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在规范其经营的同时,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准入门槛。

一是严格股东入门标准。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中介公司股东。调整股东人数,将股东人数由50人以下调整为10人以下,并规定必须有1个以上在衡阳本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参股,股东原则上只能参股一个公司。企业法人作为股东应在衡阳工商部门登记注册5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他组织作为服务中介公司股东应依法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自然人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还应重点调查其资金来源,特别是是否具有出资能力,对于自然人股东要引入担保人制度,通过种种措施杜绝所谓的幕后老板。

二是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对于从事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由金融办委托独立机构进行从业资格考试,提高从业门槛,分时段、分波次组织从业人员对金融基础知识、相关政策以及法律知识进行培训,提高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

三是规范经营房产地点。民间金融机构经营房产的地点设置严禁在党委政府、军队等房产内,而应设置在普通商业办公场所内,杜绝一些机构利用政府背景误导民众,进行虚假宣传。

(3)小贷公司。当前《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小贷公司的设立要求,在开放金融市场这个大的改革方向下是偏严的,对于小贷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小贷公司关键在监管环节,而不是在设立这个初始点,因为其资金来源是股东共同承担和经营过程中的利润而已。降低小贷公司设立门槛,首先应该下放审批权限,改由省批复为市州金融办批复,省金融办只进行备案就可以了,日常的监管也归市州负责;其次是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但注册资本额度由2000万下调至1000万,去除2亿上限,这样可以极大地扩容小贷公司数量,也可以更好地集合民间规模资本;再次调整股权分配,只允许1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有20%以下的股份,其余非金融性机构占有股权在30%以下,自然人股权比例放开,参股形式必须是货币形式,不能以其他方式入股。小贷公司是解决微型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涉及社会大众深度较浅,风险也只是存在于资金使用方面,适当放低小贷公司的门槛,可以积聚社会上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自然人和组织,更好地促进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

2、严格运行程序

衡阳市三种主要类型的民间金融组织在运行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台交易模式,也就是P2P模式,由民间金融服务中介平台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组成;另一类是小贷模式,也就是单个公司自有资金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是衡阳市民间金融运行中的主干力量,如何让民间金融服务的这两种模式在衡阳市有序、合法、健康的运行下去,更好地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是需要各方面认真思考的。在原有运行程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衡阳市的民间金融行业的这两种主干模式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补充。

(1)平台交易模式。平台交易模式由于其借款金额较大,为了保证融资项目的依法安全运行,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严,采取四方合同,金融办、银监局审查备案监管程序。客户有借款需求,可以向中介公司或者担保公司进行融资接洽,就相关抵押措施、所需费率、借款时间、偿还方式进行具体的商讨,形成三方的融资意向,然后由三方共同向市(县)金融办提出项目审查申请,金融办对融资项目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后发放融资项目设立证书,尔后报银监局进行合同备案,发放有金融办和银监局联合编号的四方融资纸质版合同,开通金融办网签合同项目网页,中介公司进行民间融资,并按约定方式偿还本息,担保公司对于客户还本付息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担保。

(2)小贷模式。小贷模式相对平台模式就要简单多了,其实行双方借款、金融办备案程序。客户有小额借贷需求,可以向小贷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双方就融资金额、抵押措施、偿还方式、利率进行商讨,形成双方借款合同,在金融办备案后,小贷公司给客户账户发款,借款方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还本付息。

(3)调整相关要求。在建立申请、协商、审批、监管、对接的融资模式过程中,还应对其他方面要求进行调整。一是融资金额,平台模式应该规定融资金额控制在200~1000万,如果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可以放宽至2000万,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贷公司贷款发放在1~500万,其中全年50万以下贷款发放要占发放总额的70%以上。二是融资时限,现在衡阳市对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时限习惯性为半年或者一年,但是鲜有一年以上的,两年以上的基本没有,应该鼓励有实力的担保公司、中介公司和小贷公司试水2~5年的中长期融资还款时限。三是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同时含担保公司和中介公司的回报,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3倍。

3、严格监管控制

衡阳市民间金融在实践方面的经验还不是很充分,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2014年下半年,衡阳市共发生17起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8千多万,涉案人员2200多人,造成多次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衡阳市的金融市场发展,扰乱了党委政府办公秩序,妨碍了市政运行,很多老百姓也是损失惨重。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1)加大宣传力度。要步入社区、走进家庭,工作细致到户,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传单等形式,让群众清晰地知道什么是“非法集资”,什么是“合法集资”,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通报,最大限度扩充知晓范围。

(2)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出现过非法集资的民间金融公司,责令其退出衡阳市场,要对涉案人员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拉黑公司股东,十年内严禁在衡阳从事民间金融行业。

(3)形成审批监管合力。金融办和银监局要加大对民间金融公司入门审查,金融办应加大对融资项目的监管力度,银监局要加大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行业排查,对各行各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4)探索建立“金融安全区”。当前衡阳市民间金融行业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可以在如何建立“金融安全区”上进行探索,集合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民间行业协会为基础,在自我经营行为约束上进行实践。

(注:2014年度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D006《构建新型市场融资体系,促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课题论文。)

【参考文献】

[1] 衡阳市2015年一季度金融形势分析[Z].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4

(一)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旺盛,贷款增速较快

伴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省会经济圈发展进程提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辖区小微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资金需求旺盛。2季度巢湖中支银行家问卷调查显示:小型企业贷款需求增加最显著,企业经营周转类贷款需求明显增加;对辖区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小微企业资金趋紧,融资需求迫切。辖区各金融机构近年来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2014年5月末,合肥县域当地人机构小微企业各项贷款余额101.3亿元,同比增长55.6%,增速较去年同期上升45.9个百分点。

(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1)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的特点,辖内多个金融机构推出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以及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林权抵押、保函等多元化抵押方式,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如巢湖中行利用槐林渔网产业集群及建筑行业应收账款及保函量较多的现状,适时向企业推荐保函、贸易融资等供应链授信产品;巢湖建行率先在辖内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13年全年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6户3980万元;庐江农商行推出渔网经营户“手牵手”贷款,累计发放2500万元,并推出小微企业联保贷款,截至5月末共发放22笔、金额6540万元。

(2)加强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合作,通过“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小微企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如巢湖中行成功为一小贷公司授信2000万元,解决了小贷公司资金短缺问题,间接满足了部分小微企业的授信需要。巢湖农商行目前与之合作的担保公司已有5家,3月末担保贷款余额8.2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700万元。庐江农商行与县担保公司、安徽兴泰、国融三家担保公司合作,共为153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支持,贷款金额达23871万元。

合肥县域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基本情况

(一)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规模稳定,利率较高,形式单一

合肥县域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显示,截至2014年5月末,监测的80户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从个人借贷116笔,金额共计540万元,无企业从企业借入情况,借款人包括企业股东、员工和其他自然人。

企业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4.89%,是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倍多。其中最高利率为50%,最低为8%。利率高低主要取决于借贷时间长短,利率最高的是过桥资金和临时性周转资金,此类借贷资金期限一般为1-3个月,年化利率在30%以上;借贷期限在6个月至1年以内的,多用于进货和购买原材料以及厂房建设投资,年化利率在12%-24%之间。去年以来银行“钱荒”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比大中型企业更严重,县域小微企业贷款难度加大,因此企业希望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获取资金的愿望强烈。合肥县域企业民间融资调查显示,一季度末,样本企业民间融资量仅占18家样本企业总融资量的0.7%,借贷期限均为1-6个月内。

据调查,目前辖区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5月末数据显示信用贷款占比为98.3%。借贷达成的方式主要是“打借条”,发生借贷的双方互相有一定了解,达成融资意向后,打借条注明金额、利率、借款人、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即可借入资金,手续较为简便,签订正式合同方式占比不高。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企业自身信用、实力及借款人对企业的了解达成,小微企业因自身资本金较小,获取民间借贷的难度大于大中型企业。

(二)小贷公司自身经营面临困难,对小微企业融资热情有所下降

作为民间融资的“正规军”,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四倍,经营情况受到政府监管。运行的几年来,小贷公司一是相比银行及民间借贷,成本支出偏高,二是经营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保持较高同比增速,自身经营面临一定困难。四县一市的23家小贷公司中,已经出现2家退出,3家处于停业整顿状态,非正常经营的已占总数的21.7%。小贷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的凸显直接导致其对小微企业的“惜贷”现象日益明显。合肥县域小贷公司5月贷款同比增速为2.8%,低于同期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25.5个百分点。据了解因风险较大,近两年小贷公司对于小微企业的“过桥资金”贷款已明显减少。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辖区小贷公司贷款结构有向大额、较长期限转变趋势,贷款对象中小微企业占比有所下降。2014年一季度数据显示大于6个月的贷款占比为55.9%,较去年同期上升4个百分点,大于50万的贷款占比88.7%,较去年同期上升0.3个百分点。

(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用有限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限于中介机构的资质,以及风险较难控制等原因,目前起到的作用有限。合肥县域主要的中介机构有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

问卷调查显示辖区2013年只有110户小微企业得到了担保公司的支持,且55.7%的样本企业表示“担保公司收费增加”。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合肥县域民营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基本不到1亿元左右,规模偏小,加之行业内部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能力有限。二是近年来担保公司担保客户的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不断上升,担保代偿压力加大,担保能力呈下降趋势;三是民营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自前两年民营担保公司风险集中暴发后,合肥县域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都非常谨慎,不认可民营担保机构提供的被担保企业的信息,同时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运用情况及信用状况也没有可信的公开方式,导致金融机构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热情明显降温,部分法人机构完全终止了业务合作。以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为例,2012年前该行与19家担保公司开展合作,2012年后,该行停止了与绝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合作担保公司减少为5家,且主要为政府出资担保公司。这不仅加剧了缺少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也限制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四是反担保措施要求较高。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部分担保公司要求贷款企业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以防范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微企业的可用资金,变相增加了融资成本。

辖内典当行由于资本金普遍较低,融资能力有限,加之业务发展以个人为主,在现有的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三项主营业务中,主要以贵重饰品质押和个人住宅抵押为主,对于适合小微企业类的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发展不足。以巢湖中银典当为例,注册资本仅1000万,其贷款资金完全来源于资本金,2013年累计典当总额仅1358万元。

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从事民间借贷活动),这些放款机构虽快速发展,但资金停留在炒的环节,多数并未进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且成本极高。

(四)辖区政府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辖区政府通过多项措施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有效抵押物不足的现状,巢湖市政府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推出货物质押方式,由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融资企业生产销售产品进行收储,以产品销售收入保障银行贷款资金安全;政府根据不同企业融资需求,通过联保模式协调金融机构设计对应的金融产品;转变银企对接方式,以企业为主,举办小型银企对接,促进“小合作”。以工业园区发展为抓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小企业客户和市场进行细分,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客户。

从调查情况看,辖内四县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没有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辖区也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类似组织。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

小微企业融资的突出问题及风险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

今年以来,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增大,加之劳动用工等成本上涨,辖内小微企业经营难度加大,盈利水平有所下降。同时,商业银行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管控力度加大,贷款额度(新增和收回再贷)实行全区域调剂管理,贷款获批难度增加,时限拉长。从金融机构支持的小微企业看,主要为获得政府扶持、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多数小微企业难以获取贷款支持。为提高风险覆盖水平,金融机构普遍提高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同时还要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导致企业贷款成本上涨。

(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程度低,服务供给不足

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获贷难度大,迫使较多小微企业寻求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融资渠道。但目前合肥县域仅有18家正常经营的小贷公司,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仅有典当行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且普遍规模较小。部分民间借贷组织没有营业网点,具有隐蔽性,有资金需求的企业难以获得信息。小微企业的借贷需求通过民间借贷组织的渠道难以获得满足。在有民间借贷活动的小微企业中,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多通过熟人介绍、企业职工和股东借款等方式。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程度低,且与小微企业资金供需不平衡,导致本辖区内民间借贷较不活跃。

(三)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借款利率普遍较高

辖区目前的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多为向个人借款,因此缺乏规范的借款合同和贷前调查审核程序。除部分成长中的小企业向个人借贷有中间人担保外,借款手续普遍不完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放贷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借贷行为建立在一种非制度信任基础之上,约束性不强,风险较高。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和承诺。据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有时最高利率达到了60%。企业主一般会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这种高成本高风险的借贷方式,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本息,债权人可能会采取集体上访、哄抢财产等非理,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建议

(一)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快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一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功能,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小微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加快贷款投放进度;二是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和贷款担保基金,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为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三是建立健全完善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和信用评级办法。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组建专营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和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互利互保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违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服务产品,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方式

人总行数据表明,银行贷款只占到社会融资总规模的50%左右。当前小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融资组织的飞速发展,反映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其资金流向较难监控,也带来了风险,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对于地下经营的民间借贷组织,政策上应提供公开化、阳光化、正规化的空间和条件,并明确业务范围以及对其监管要求。对正规经营的中介机构,一方面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分担等方式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对中介结构的资金流向加强监管,保证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从严控制好杠杆率,严格限制其债券融资、从银行系统借款等资本金以外的资金来源所占的比重,严格禁止其从公众渠道吸收资金。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5

本课题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直接对接渠道建设研究(立项号:2012B45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业,是将中小企业再细分后形成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中小企业范畴。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真正确立来源于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通知中标准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尤其突出。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贷款,被迫转向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缺乏监管和引导,民间借贷乱象丛生。本文分析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就民间借贷方面提出建议以改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依赖民间借贷原因分析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严重依赖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业较高贷款不良率使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小微企业在发展成长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决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较短,破产、倒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差。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企不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不愿向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资金。

2、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财务信息失真,给金融企业的放贷设置了障碍。小微企业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为减少损失,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铤而走险,采用设立内外账等非法会计手段来避税,会计报表列示的虚假财务信息,给银行信贷人员了解企业的资本运作状况和分析资金流量设置了重重障碍,在对经营业绩无法作出清晰判断时,金融企业不敢给小微企业放贷。

3、小微企业规模较小,缺少优质资产,导致抵押贷款不能实施。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量普遍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导致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

4、民间借贷是弥补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不足的重要途径。由于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相应的融资服务门槛很高、难度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尚未真正发展壮大,因此小微企业求助于民间借贷也是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相对于大型银行,民间借贷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而且民间借贷手续便捷、形式灵活,能够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时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严重破坏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多处于地下状态,脱离监管,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无序发展,不仅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而且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

1、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借贷利息畸高,使民间资金在逐利的驱使下,注重投机,偏离实体,直接进入小微企业数量偏少。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也大大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时候,地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往往突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资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钱投入实体,而是投入到民间借贷中以获取高额利息。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相当比例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种以钱炒钱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风险,使民间借贷出现高利贷化的危险倾向。一旦出现问题,必会对当地实体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其冲击力和影响力都会是区域性的。

2、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缺乏直接的对接渠道,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中间环节过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超过小微企业的承受能力。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虽然有一部分是通过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亲朋之间的民间借贷,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直接沟通,没有过多的中间环节,这种民间借贷利息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相对比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业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往往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还有从事地下借贷的行会等。通过中间机构进行的民间借贷,很多时候表面看来借贷利息在法律允许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内,但除利息外,中间机构还要求借款者缴纳担保服务费、融资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而这些费用没有明确的费率标准,中间费用超过借款利息费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小微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最终成本之高是难以想象的,高额的民间借贷成本对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来说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负面效应比较大。由于民间借贷机构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必然蕴藏一定的风险性,违约率高,易受市场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影响。它吸引了城乡居民大量闲置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监管真空,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并且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积极采取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进入良性循环,构建多方面的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的直接对接渠道,减少民间借贷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首要内容。

三、规范民间借贷,优化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

1、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政府管理系统。民间借贷是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途径中的一种,我国历来对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予以认可的。只是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疏于监管,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出现了大量的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及高利贷等不正常现象,而这才是要予以打击禁止的对象。对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正当的民间借贷,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解决,应旗帜鲜明地确认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励和支持,以便于社会上有投资需求的民间资金顺利进入小微企业。并且,在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运行,才能有效减少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等隐蔽的非法金融活动。

2、扩大民间借贷范围,扩大小微企业借款资金来源。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范围。这种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做法,已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个人出借资金不能满足需求。其次,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就成为小微企业的常见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这种企业间自发地资金调剂,可以调节资金的供需平衡,解决资金闲置和资金需求的问题。应该说,禁止企业间借贷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层面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行业利益,这种思路应有所改变。适当的条件下允许企业以自有资金出借,有利于扩大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资金来源。

3、严格执行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加强民间借贷利率监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借款成本。针对我国现实民间借贷中利率畸高,经常有超过法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应适应社会需求,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实际是有着把高利贷合法化的危险,不仅所谓的利率市场化利率自动平衡回落的效果无法产生,甚至在资金掮客的推动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会推上更加疯狂的高峰,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更加繁重。

近些年来,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来说,大约在20%~30%,这样的收益率对民间资金的真正出借人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这个水平。现实中,借款人的融资成本经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缺乏直接对接的渠道,民间资金从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业往往经过了资金掮客、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大大加大了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借款企业的最终借款成本大大超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所以,我国当前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一个突出问题是:资金掮客、中介机构攫取了大量的中间利润。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现阶段我国不宜实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现阶段应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高利贷或变相的高利贷应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以切实降低借款企业的借款成本。同时,对民间借贷中各种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规定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切实执行,因为缺乏明确的收费标准,各种中介机构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导致借款企业的实际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费超过了借款利息。

4、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直接对接提供平台,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以降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成本,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提供直接对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用以登记民间资本的供应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进行直接撮合,同时提供资产评估、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的中间渠道,大大减少中间费用;同时,把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的管理、监控之下,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并通过这种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中不正常现象挤出市场,最终将有利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的改善。

主要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6

一、“双创”背景下河南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推动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在提出“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浪潮”之后,为加大结构性改革的力度,在供给方面,推动“双创”和“中国制造2025”,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成长对促进新的发展动能加速成长意义重大。在河南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小微企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被视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只有在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才能找到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的突破口,为建设富裕河南提供更加和谐的发展前景。然而河南省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较多的困难和障碍,从微观层面上劳动成本的不断提高,原先赖以生存的低成本优势逐渐丧失,宏观层面上中国经济由1978年以来的超高速增长迈向新常态的转折期,为应对“成本上涨、订单减少、工人难招”的严峻外部环境,小微企业加紧转型升级的步伐,但资金缺口巨大。由于现有政策对于发行企业债券、信托基金等融资方式存在诸多限制,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阻碍了小微企业的转型发展。故此,河南省小微企业资金短缺和贷款困难依然是制约其发展的突出问题。随着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河南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扶持,金融机构已逐步打破对小微企业的限制,依据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加大了信贷支持力度。但由于受当前信贷评估体制和标准限制,特别需要信贷支持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比重与其对GDP的贡献严重不符。

为切实了解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的现实困难,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课题组设计问题并实地调研,选取河南省具有代表性的小微企业为样本,涉及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两大产业中的相关行业,问卷内容包括四个方面41个问题,样本数据采集时间为2014―2015年上半年,l放问卷153份,收回有效问卷102份。通过问卷分析,河南省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小微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单一,以个人借贷为主

据问卷分析,89%以上的小微企业初创资金来自企业主个人及家庭积蓄。当其发展扩张时,外部融资渠道依然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信贷资金。从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并不多,抵押和质押贷款所占比例不超过23%;但民间借贷则十分活跃、方式灵活。问卷显示,有70%以上的小微企业有过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中80%以上来源于个人(亲戚、朋友、邻居等)借贷。其他融资渠道方面,具备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等优势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能有效满足小微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因此很受小微企业的欢迎。而商业银行贷款程序效率低下,部分小微企业贷款额仅占自身负债额的15%左右,一旦金融环境或企业经营变化,许多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压贷、断贷、抽贷等行为将会屡见不鲜。

(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畸高,超出正常融资成本

据问卷统计,小微企业常用的几种债务性筹资方式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借贷等,其融资成本由低到高为8%、19%、26%和36%。总体来看,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非常高。以银行贷款为例,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通常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比大中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提高10%―30%左右,加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即使小微企业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还要支付各种财产担保、评估、验资等各项附加费用,这些间接融资成本也是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总成本的因素之一。此外,一些小微企业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暂时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往往需要借助“倒贷”筹集资金以维持继续向银行贷款的信誉,而这种“倒贷”资金利率更高。即便如此,无法成功从银行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依然很多。这些小微企业向银行告贷无望,为解决燃眉之急,迫于无奈选择年息24%―36%的民间高息融资。

(三)商业银行贷款不能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虽然许多小微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方式缓解资金需求,但因民间融资存在利率高、政府监管不到位等缺陷,使得经营环境本来就举步维艰的小微企业因担心资金链条断裂导致巨大的财务风险而首选向银行借贷。在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的金融大环境下,面对不断上涨的各项成本,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扩大,急需银行长期、大量的资金支持。调研显示,几乎所有的小微企业迫切希望银行能够放宽贷款条件,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虽然河南省相关商业银行不断提出强化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政策,但问卷显示,受访企业的贷款满足率不足1/3,小微企业急切期盼银行融资政策松动,针对小微企业进行融资倾斜。河南省小微企业资金渠道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小微企业的融资主渠道在于内源性融资,而外源性融资中银行支持仅占小微企业融资的7%,民间借贷等非正规融资却高达37%。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引导、健康的信用环境和相关的法律保护,非正规金融在较大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纠纷,同时干扰了河南省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及成因分析

据统计,河南省2011―2015年小微企业占全省企业总量均在90%以上且逐年上升。一方面可以看出河南省经济发展积极向上的态势,另一方面更说明小微企业发展已成为河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尤其是在有效缓冲由于金融危机而带来的大量失业人口的再就业问题上,小微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相对于市场而言,小微企业又是严酷竞争环境中的弱者,其中造成小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举步维艰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融资困难。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很多,除了小微企业自身发展不成熟外,也有外部市场体系、金融机构和政府政策支持及扶持体系不完善等各方原因。究其原因,造成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小微企业经验管理不规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托政策扶植,河南省小微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直接导致了其外源性融资困难。

1.短期行为严重、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河南省小微企业普遍产品单一、资金薄弱、抗风险能力差,通常面临组织结构、人力资源、产品研发、财务、市场等方面的风险,而且小微企业的领导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对宏观形势和市场环境研究不充分,应变能力欠缺,大多没有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不能及时识别、分析和管理相关财务和经营的风险,也无法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规避、防范、控制风险,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而不愿向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问卷分析显示,少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的小微企业中,一年以下期限贷款占比达80%以上,而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限的贷款不足20%。短期信贷资金无法满足小微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长期资金占用需求。

2.管理简单滞后,内控问题突出。小微企业组织结构简单的特点造成其无法实现员工配置对口化,对各职能管理的疏漏较多。财政部的《小企业内部控制调研报告》显示,在小微企业的管理实践中的问题表现在:建立内控的主动需求不足;监督机制相对缺失;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内控信息系统成本与效益在时效性方面不配比等。银行对贷款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也无法有效进行,自然无法对小微企业投入更多的放贷热情。

3.学习能力不足,缺乏了解新政策意识。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积极制定多项政策支持、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例如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担保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但问卷显示,60%以上的小微企业并不了解,这固然与政策宣传力度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小微企业缺乏学习政策的意识,无法享受对本企业发展有利的措施。

(二)小微企业缺乏外部扶植的有力支撑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国外经验,河南省先后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开始尝试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创业投资体系、小微企业板等间接和直接融资体系。这一系列工作,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推进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依然存在,通过问卷分析,其影响因素主要体现为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错位。为防范金融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首先倾向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即使面向民营企业放贷,也首先考虑企业的经营绩效和固定资产规模。受资金来源以及自身经营能力的限制,加之市场定位不清,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争夺客户资源也集中在大中型国有企业。由于“分布散、成本高、风险大”等原因,小微企业不受商业银行的重视,造成其固定资产投入不足、技术更新难度增加、发展缺乏持续性。从问卷得知,小微企业的大部分贷款来源于民间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和部分民营商业银行等,且利率负担重、贷款期限短。

2.新型金融组织外部支稳蔽弧J芙鹑诠苤朴胫贫鹊闹圃迹当前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金融组织发展较为缓慢。在极度缺乏中小金融机构的环境下,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其中,“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十分引人瞩目。新兴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该举措虽然为河南省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提供了参考标准,但结合河南省具体情况建设实施还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不能及时解决当前迫切的问题。

3.相关支持政策实际落实不到位。河南省针对小微企业了一系列措施,推出了《(2013―2014)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计划》,从财政、税务、土地、环保、工商等各个方面联合多部门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企业规模,促进技术改革,加大小微企业的品牌效应,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提高小微企业的经营特色,同时帮助河南省小微企业朝着“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成为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助力。然而本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到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与扶持政策。这一方面是由于小微企业初创业时,人员少,精力主要放在用户和市场上,很少有精力研究政策与申请优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审批过程相对过长、过于繁琐。有企业在问卷中表示:到政府部门办事需要排长队等候,咨询相关部门时找不到办事人员,找到人后几句话就被打发、往返多次才解决问题。

三、解决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分析

小微企业因“型小、具微、量大”而著称,因在税收和就业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而备受学界关注,因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体力量而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化解小微企业在转型和创新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难。针对上述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契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等分析。

(一)小小联合,相互帮扶

鼓励现有的小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于小微企业,以专业人员规范小微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帮助小微企业完善财务体制,培养小微企业定期管理报告,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做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与小微企业联合成长。

(二)校企联合,各取所需

河南现有的财经院校很多,但受到专业教育的学生的就业趋势更倾向于北上广深等城市,即使留下的学生也更倾向于大中型企业,学校要对学生的就业理念上进行引导,鼓励学生到小微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财务建设输送充沛和优质的人才资源。因为,具有财会专业知识支持的小微企业更易募集资金。以英国为例,定期管理报告且聘用受过财会培训员工的小微企业增幅在30%以上的占17.4%,其中的10%更是获得了最低风险评级。河南省的财经院校资源丰富,招生规模可观,建立校企联合,能够为小微企业输送更多专业人才,实现校企双赢。

(三)多维交叉,完善征信体制

将小微企业所有者及其企业均纳入征信系统,且扩大征信体统的征信范围,改变以单维信息考核小微企业还贷能力,强调以多维交叉复现信息含工商局、税务局、保险公司、园区、行业协会、社会保障部门等各部门的数据交叉分析考核小微企业的还贷能力。如此,既能够降低信息调查成本,又能够实现规模效益,更能够增加小微企业的贷款机会和规模。

(四)善用民营银行,细分融资市场

自2014年首家获得银监会批准的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式开业以来,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已全部正式开业。相比那些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P2P平台,民营银行的管理和服务则规范很多,对于投资者和融资者均找到了很好的投融资渠道。据网商银行统计,自2015年上线一年来共计服务小微企业170万家,贷款资金余额达230亿元,间接拉动就业230亿元。民营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服务于传统银行服务不到的小微企业,对金融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细分作用。

(五)扶持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

金融机构自身应进行基础设施改善,尤其是结算系统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保障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更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小微融资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允许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基于小微金融机构的质量、风险、运营评估体系。对于特别优质的小微融资企业,要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

(六)创新金融服务配套机制

商业银行要围绕支持创新发展发力,积极探索“投贷联动”创新模式,将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科学集成,尽力满足“双创”的特色金融需要。通过优化信贷、科学利率定价等市场化方式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银监会也要继续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针对小微企业创新政策措施,增加有效金融供给,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持续采取清理规范银行收费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着力解决“融资贵”问题。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7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金融机构都更加关注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忽略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生存环境堪忧,突出表现在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等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越来越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更加明确和完善。如何正确引导小微企业摆脱融资困境、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它们在提高就业率、扩大税源、繁荣市场及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但这些企业却享受不到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特别是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筹资少和风险大的问题。本文以A企业为例分析了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文献综述

1.国外文献综述就国外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还属于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但国外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Anne(2005)的《Thecontinuumcapitalforsmallandmicroenterprises》[1]和Alison(2004)的《以学习型社区的倡议或增长的鼓励措施来吸引微型企业》[2],采用计量经济模型验证了人力资源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AllenBerger(1995)聚焦小微企业融资时“关系借贷”的常态,对关系借贷与小企业融资信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析[3]。Hellman和Stiglitz(2000)认为小微企业在和大中型企业的竞争时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市场之外的力量介入,为小微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解决融资难题[4]。2.国内文献综述随着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在我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内很多专家学者都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王文烈(2010)提出当前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在于商业银行对小型企业金融发展的战略及策略[5];吴江涛(2012)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研究》[6]一文中也提到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助于培育竞争新优势、提升资本效率、增强盈利能力和加快结构布局;于洋(2013)的《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7]中更强调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流程、信贷机制,提供多元化的行之有效的金融服务。此外,徐洁、隗斌贤、揭筱纹的《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8]要求对互联网金融给予充分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赵立雨(2013)的《社会网络视角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创新网络构建研究》[9]一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从社会网络视角分析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

二、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已经分别于2003年、2005年和2009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优惠政策及办法,但由于原来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较宽泛,使得企业群体中最弱势、最需要政府扶持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社会各界人士对此反应强烈。虽然我国近期将中小企业进一步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但积重难返,大多数小微企业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险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

1.资金缺口大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但企业规模较小,注册资本少,科技水平不高,经营易受到环境、政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而自身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积累有限,抗风险能力弱,发展稳定性较差,使得小微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具有“短期、频繁”的特点,与大中型企业“长期大额”的融资比起来,不仅管理难度大,成本高,而且利润水平低,风险大。所以,银行往往对小微企业“惜贷”,这也导致我国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加大。2.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不足企业的内部融资是小微企业资金使用的主要来源之一,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是依靠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活动的新增资金需求。就内部融资而言,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是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大多小微企业利润水平低,资金积累时间短,很难通过内部融资来满足资金的需求。尤其是在企业成立初期,启动资金多靠自筹,多数创业者因此而陷入困境。3.融资渠道不通畅我国大型银行“嫌贫爱富”的现象非常普遍。据调查,通过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获得所需资金的小微企业大概占企业总量的18%。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青睐大中型企业,争先恐后地向大中型企业贷款,而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却无人问津。处于发展期的村镇银行,有利于小微企业筹集资金,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我国证券市场推出了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但是上市门槛高,条件较为苛刻,往往令小微企业望尘莫及。

(二)小微企业融资贵

1.贷款利率提高从表中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银行不断缩紧银根,特别是2010年以来连续5次加息、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10],贷款基准利率从5.31%上升到6.31%,涨幅接近20%。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贷款利率包括两部分: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浮动利率一般超过了20%。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困境加剧。除了银行之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更高,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4倍,尤其是民间借贷利率高达30%,远高于小微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融资成本仍较高。一方面是国家限制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只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两家金融机构融资,而且融资金额也非常有限,最多不超过资产净额的50%,使得资金供不应求。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较重,远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税费负担,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而小额贷款公司理所当然地把运营成本转嫁到贷款企业。2.贷款隐性费用高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混乱,成本随意结转,会计造假渐成常态,财务指标胡乱编造,使得银行无法了解企业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加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此外,小微企业贷款信用度不高,出现拖欠贷款的现象。有数据表明,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比例是一般贷款不良比例的2倍。面对较高的信贷风险,银行不得不采取额外收费的措施来防范风险。

(三)小微企业融资险

1.资金使用带有随意性部分小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老板任命自己的亲戚担任出纳,出纳无法独立进行工作,而是受老板牵制,造成资金使用的随意性,无法满足经营急需资金的需要。不少小微企业选择贷款时往往缺乏调查研究,并无财务根据,贷款缺乏可行性。有的甚至出现违规抵押、逃账赖账、还款逾期现象,加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的风险,使企业财务陷入困境。2.民间借贷风险大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我国民间资本充裕,没有严格的担保条件,且不需要严格审批,贷款程序简单,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活跃,就如新兴的P2P(个人对个人)网贷,操作便捷、省时省力。然而民间融资利率极高,小微企业为维持资金周转,不得不承担高额利息。同时,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很不成熟,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制度约束,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现象屡见不鲜,使得企业既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负担及压力,又隐含着资金断裂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断裂,小微企业的寿命可能面临终结。

三、A企业经营背景与融资现状

(一)经营背景

A企业是北京市一家小微企业,以生产和经营化工产品为主要经营方式。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00万,企业职工人数45人。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资产总额达到1000万,发展势头良好。然而,该企业化验室条件简陋,技术人员只有2个,只负责简单的研发,或是根据顾客提供的配方进行勾兑,产品科技含量较低,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利润率不超过百分之一。所以尽管销量大,但是盈利水平有限。与同行业的大中型企业相比,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资金流紧张,自2010年以来,资金缺口不断增大,高达80%以上,阻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以及产品的升级。根据我实习期间的调查以及与该企业会计的交流发现,该企业在未来几个月的经营信心较低,盈利能力仍得不到提高。该企业的销售利润率明显低于同行业的大中型企业。

(二)融资现状

A企业在成立初期,其总经理几乎倾尽所有财产,并举借大量外债,企业才得以经营并维持下来。随着情况的好转,销售额快速增长,但由于利润率不足1%,依靠企业自身的利润积累,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缺口。该企业某年向一商业银行申请100万的贷款,由于担保物不足,借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费为贷款金额的4%,此外,还缴纳了10%的保证金。这样,100万的贷款,企业实际上只拿到86万,企业贷款的隐性费用大大增加。经过近10年的发展,A企业取得了相当优秀的业绩,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难以化解的矛盾。例如:办公场地是租借的,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生产设备简单、陈旧,甚至有些设备接近报废;用于科研的经费更是少得可怜;企业招工比较困难,尤其是难以招聘到懂技术、懂管理的高素质人才。究其原因,主要是该企业近年来面临着融资难、融资险、融资贵的困境。2013年我国学者对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作了广泛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自有资金占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中的绝大部分,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资金较少。从表中数据可以得出,该企业的资金缺口较大,融资渠道不通畅。2011年实际融资大约占所需融资的25.88%,2012年实际融资占所需融资的20.04%,而2013年实际融资仅占所需融资的18.83%。可见,A企业资金缺口很大,而且呈现逐渐增大的趋势。A企业主要以民间融资为主,占总数的44.51%;向银行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农村银行,占融资总量约五分之一;向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融资有限,二者加起来仅占总量的13.84%;自筹资金不足;而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方式融资为零。如此困难的融资局面,严重制约了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加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几点建议

(一)减轻小微企业融资难度

1.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小微企业要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提高盈利水平,创造现金流。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监督款项的回收情况,缩短账款回收期,减少呆账坏账。金融机构要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输血功能”,开创服务新颖、产品针对性强、操作便捷的融资方式,针对小微企业在短期内融资频繁的特点,专门开发贷款业务,适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2.提高企业内部融资的能力近年来,随着我国小微企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转型升级,不少小微企业因无力购入新的大型先进的机械设备而无法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小微企业要加快科技创新,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品转型升级,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争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以进行设备租赁改造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3.开拓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首先,银行必须要建立融资平台,以帮助小微企业迅速发展,创造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新的业务模式,小微企业可以足不出户,在平台上实现借款、还款、转账等一系列金融业务。其次,培育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和鼓励村镇银行,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个性化、专门化服务。使小额贷款公司完全实现程序简洁、快速,规范贷款,贷款利率可由双方协商的服务优势来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本需要。再次,积极推动小微企业股票市场融资,着重培养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管理者素质强的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小微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适当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规范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根据风险评估和预测,在适当的范围内允许小微企业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此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上的优惠。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税负较重,各种税费缴纳之和约占全部利润的三分之一,而且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保护,还要承担较高的坏账风险,促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利率来维持收益。小贷公司的经营成本降低,才能降低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给小微企业更多的融资优惠。2.减少小微企业贷款的隐性费用小微企业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方法,真实、客观、有效地反映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提高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树立牢固的信用意识,通过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建立银企之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企业信息要尽量做到公开化,便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好更快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

(三)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风险

1.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计人员要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合理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减少资金的闲置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日常费用报销,要严格遵守报销流程,控制和减少资金的随意使用。出纳人员对企业的现金管理具有重要影响。企业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规范出纳人员对现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利用财务信息,提高企业贷款的可行性,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管理和控制。减少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干扰,实现独立的财务核算,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一方面,政府等相关部门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一个公平、稳定、安全的投资环境,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另一方面,要监督民间借贷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禁止民间开办地下钱庄,使民间融资市场阳光化、合法化,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小微企业要自觉抵制民间借贷市场的不合法行为,谨防民间借贷风险。同时,小微企业要自觉遵守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规范,做到按期还款,遵守贷款合同及约定。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8

中图分类号:83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42-02

一、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融资渠道狭窄。根据对我国18个不同省市118家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发现,在小微企业中,有86.7%的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筹,有31.4%的企业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有10.5%的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最后还有约12.4%的企业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以上调查说明,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大部分资金都来源于自筹的方式,而金融机构对于其融资的支持相对较少,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一部分小微企业经营者铤而走险,利用民间借高利贷维持企业生存。

(二)融资条件相对苛刻。由于大部分小微企业经济实力薄弱、经营效益一般、抗风险能力较差,负债率又较高,而且在财务管理上又存在不规范等问题,其经营种类繁多,分布较广,导致金融很难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很多金融机构也就无法提供贷款支持,一旦当国家收紧银根,小微企业首当其冲被排挤。对于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说,缺少抵押物依然是获取银行贷款的最大障碍,尽管许多银行开始试水信用贷款,但力度不大,覆盖面有限。

(三)融资成本昂贵。金融机构往往更加青睐规模较大的企业,与小微企业相比他们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且融资成本在不同程度上也会有一定的优惠,而小微企业所获得银行贷款的成本相对较高,目前很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都是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左右,而对于那些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来说,只能选择利率更高的民间贷款,保证企业的短期发展,在利润率相对较低的行业,高昂的融资成本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四)融资政策“一头儿热”。尽管政府一再说扶持小微企业,但银行对小微企业并不看好,只能被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微乎其微,虽然有一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针对某些小微企业研发了新型融资模式,可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对接平台,使很多融资方式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一方面银行本身对于新型融资模式的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企业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缺乏对融资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这些都使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只能成为政府的一句口号。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制度的缺陷。尽管我国在小企业扶持方面提出了很多政策,也制定了一定的制度,但很多地方由于缺乏政策细化和有效的配套措施导致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相对有限。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架构在设计方面并没有过多的考虑小微企业,大部分金融机构在信贷风险评估以及成本收益模式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不符,只依靠现有的大中型商业银行来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存在着很多局限性。

(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扩大生产是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需求动因之一。一个小微企业在创办和发展时期,往往面临着资金紧缺问题。若按部就班地发展,积累起这些投资资金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市场上好的投资和生产机会可能稍纵即逝。所以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在面临资金短缺时,就产生融资需求。其次,维持正常生产资金需要这也是小微企业产生融资需求的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并不是为了扩大生产,而是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的短期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因此就产生了融资需求。最后,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同样很普遍,原因在于技术研发高投入、高风险、回报期较长等特点。特别是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就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融资渠道有限。

1、自有资金。尽管自有资金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融资方式,但很多小微企业由于处在发展上升时期,很难有充足的自有资金用来扩大投资和技术更新。因此。很多小微企业都集聚在技术水平较低、资金投入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靠低廉的产品价格抢占市场,积蓄资本发展壮大。自有资金很少的小微企业很容易发生短期流通资金紧缺的问题,有时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日常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得不靠借入外部资金来满足,而由于很多小微企业本身资信水平低,几乎没有抵押物,借款的成本又较高,故难以如愿获得资金支持。由于资金短缺而发展停滞不前、亏损或者倒闭的小微企业并不鲜见,如果这一类型的小微企业能及时获得资金支持,或许其中一部分小微企业的结局就会大不一样。

2、金融机构借贷资金。部分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服务比较有限。首先金融机构要从资金的安全性方面考虑,对借贷资金的风险作出全面的评估,对申请贷款企业提出很高的要求,同时审批手续也比较繁琐。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创新力度不足,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产品,从而无法满足其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大部分小微企业自身的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而目前信用贷款的相应体系也没有建立,金融机构是无法对其进行贷款。其次大部分小微企业大都处于规模小且技术含量低,缺乏内部管理,经营效益差,对于企业的发展缺少规划,在财务管理方面不规范,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影响了银行对小微企业风险的掌控,从收入产出比来看,小微企业对于银行的贡献相对有限,而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多、种类繁杂,银行针对小企业的服务成本过高,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服务得不偿失,所以目前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十分有限。

3、其他融资渠道。除了银行借贷以外,风险投资、民间借贷资金融通也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缺的重要方式,但是风险投资投入的领域相对有限,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缺乏抵押物,银行金融产品有限,主要选择的融资渠道是民间借贷,而我国民间借贷又存在诸多实际问题,使得很多民间借贷处于见光死的状态,而且民间借贷成本相对较高,一部分甚至成为了高利贷,在市场经济竞争加剧的环境下,微利已经成为大多数小微企业不得不面临的实际问题,而对于资金的渴求,融资条件的限制使得很多小微企业不得不铤而走险寻求高昂的民间借贷,如果经营不善,最后导致无法偿还民间借贷,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三、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方法

(一)加大国家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对小微企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建立以政府牵头、社会参与的政策性融资渠道,通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设立专项小微企业融资基金,专门支持小微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结构转型的资金需求,以国务院文件为指导,将地方扶植小微企业的制度措施细化,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小微企业在市场中的待遇,进一步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小微企业不合理规定,为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坚定推进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将金融市场打造成以股份制银行为主导,城市商业银行为辅助,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体系,规范发展民间借贷,鼓励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组织竞争,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让金融机构以实体经济为导向,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对待,在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实行低利率,帮助企业渡过发展期。在某些产能过剩的领域实行高利率,倒逼企业在成本高涨的同时转型升级。

(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鼓励有关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本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针对小微企业的现实情况,资金需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灵活放贷,同时加大互助式金融机构的发展。在当前的金融体制下,充分发挥民间的创造性与活力,利用小环境的优势,在街道、社区等相对独立环境下引导互助式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出适用性强的信贷品种,为需要发展的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增强企业自身素质。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小微企业要不断增强自身素质,苦练内功,改变传统的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逐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企业的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加大对部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文化素质与业务能力,建立起自己的企业文化。在财务管理方面参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透明。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生产效益,优化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自身素质。

(五)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民间借贷的有关要求,制定适合地方政策的细化规则,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同时,给予民间借贷一定的合法地位,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在保护正常民间借贷的同时,要正确引导民间借贷机构比如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民间借贷,使其朝着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逐步减轻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和负担。

(六)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评价体系。小微企业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不适用传统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必须构建全新的专业化评价体系。要对目标客户进行分类,重点发展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技持、区域优势明显、能迅速转嫁成本的客户集群并专门制定针对性的授信方案。同时将小微企业贷款流程细分,每个环节配备专业人员,实现业务批量化、流程化、标准化运作,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9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66-03

一、问题的提出

(一)筹资综合费用率飙升挤压盈利空间,微小民企生存压力骤增

据调查(见表1),被调查微小民企对民间融资依赖性高。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份,513家微小民企民间融资占全部经营资金的比例分别为39.28%、42.25%和49.53%,特别是2011年1―4月份比2009年和2010年分别高2.97和7.28个百分点。同时,被调查微小民企民间融资筹资综合费用率高。其中,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份,513家微小民企民间融资的综合筹资费用率分别为30%、34%和40%,在2010年比2009年增加4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11年1―4月份这一指标更是达到40%,比2010年分别增长了6个百分点。2011年以来,商业银行贷款由“以量补价”向“以价补量”转变,特别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发放贷款,担保费用增加了综合筹资成本。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份,513家被调查微小民企平均经营利润率分别为23%、21%和16%,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份,环比分别下降2个和5个百分点。且民间融资综合筹资成本率与经营利润率变化趋势相反,尽管民间借贷有时只是几天或几个月,但微小民企经营利润空间正遭受蚕食或挤压。除非短期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融资急需,微小企业已很少有经营实业的利润率能够消化和承受如此高的民间借贷综合筹资费用率。

(二)多元化经营,资金漂移配置,经营项目“游击化”

微小民营资金在机械出口配件、葡萄酿酒业、矿山开采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频繁转移投资。据调查(见表2),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份,分别有177家、203家和268家小型民营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分别占全部调查微小民企的34.5%、39.57%和52.24%。调查问卷显示,企业从核心业务转投房地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矿藏开采业、机械配件制造业四类产业的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1%、37%、17%和32%。同时,2009年至2011年4月末期间,在各类业务中资金漂移转换配置投资2次以上的微小民营企业占26%。

(三)经营资金变借贷资金,主营实体“空心化”

据调查,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份513家微小民企中分别有116家、127家和185家将经营性资金转投民间融资分别达15291万元、21180万元和27152万元。部分微小民企将本企业实体经营资金,通过向矿山开采、房地产开发融资或入股,实体经营业务萎缩,甚至将机械出口配件和葡萄酿酒等“现金牛”实体业务做成资金净流出的“空心”业务。同时,还有部分微小民企部分或全部将经营资金变成金融资本,原实体企业成为顶着实体生产经营身份的融资“空壳”。

(四)弃实业短期逐利,“以钱生钱”,实体经营“虚拟化”

据调查(见表2),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份,将核心业务流动资金用于企业之间相互融资,甚至进行民间借贷融资,分别有116家、127家和185家,分别占全部调查企业的22.81%、24.76%和36.06%。部分微小民企甚至还通过以实体经营为载体,一边融入,一边融出,长期融入,短期融出,将通过民间借贷融入的资金再伺机通过民间借贷融出去,实业经营体变为“以钱赚钱”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实体经营“虚拟化”。

二、微小民营企业融资及经营形势研判

(一)多元化融资、多元化经营背景下,微小型民企将经营资金或民间借贷融入资金甚至通过实体取得的贷款转用于民间借贷的驱动将增强

微小民企多元化融资,多元化经营,贷款和民间融资混杂使用,资金配置和使用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在目前民间融资活跃,民间融资利率飙升背景下,微小民企将经营资金或通过实体贷款转用于民间借贷缺乏约束。据调查,2011年4月份,河北省沽源县微小民企为解决融资困难,通过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商户非常积极,纷纷提出申请,短时间内就办理了12家700余万元,贷款综合费用较民间借贷虽大幅下降为15‰,但仍然只是一般较低民间借贷综合费用率的一半不足。据调查,企业和商户通过采用高额民间借贷方式融出资金,综合费用率至少为30‰,最高的达到了100‰,与取得贷款的筹资成本相比有强烈的贷款用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益驱动。

(二)经营资金将进一步趋紧,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关停概率将增大

这一判断基于两方面原因,首先,调查问卷显示,选答“微小民企经营资金转投、融资房地产业的企业”分别有37家、49家、52家。而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下,调查地房地产市场房屋销售交易“价稳量减”,这样通过民间借贷向房地产项目业务融出资金,一旦形成商品房资金占压,发放民间借贷企业资金回收期延长,回收难度增大,必然使其经营资金压力增大,资金缺口扩大,并影响核心“现金牛”业务萎缩。其次,在欧美经济复苏迟滞,欧洲债务危机反复的国际经济形势背景下,尽管注意到媒体或专家对我国货币政策所谓“超调”及通过膨胀将在长期一个时期存在的评说,但国际经济形势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国内调控进入关键时期,可以判断国家货币政策和调控房地产的决心和基调不会在短期内有明显调整,如果微小民企后期有银行贷款到期,必然同时有归还贷款的压力,这种压力传导,民间融资纠纷进一步增多,进而微小民企不良贷款和不良信用增多,取得贷款难度进一步增大。特别是在银行资金和放贷控制约束下,微小民企取得贷款难度将更大。因此,经营资金将进一步趋紧,一旦在资金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断裂,部分企业关停倒闭事件的概率将增高。

(三)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不良信用或将继续增多,取得贷款融资难度将增大

汇总对513家微小民营企业主调查问卷显示,31家微小民企企业主选答贷款将难以按期归还,占6.04%,有27家微小民企选答贷款已逾期,占5.26%。其中选答2011年1―4月份新出现亏损的企业16家,占71家2011年1―4月份平均投资利润率低于5%企业总数的22.54%,占全部调查企业的3.12%。其中选答企业因有不良信用而不能申请贷款的13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2.53%。从调查期看,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不良信用增多,必将使微小民企取得贷款难度增大。

三、政策建议

(一)尽快建立涵盖“社会融资总规模”的宏观调控体系

具体要尽快建立起对民间资本依法有效的检测和统计制度,研究能够对“社会融资总规模”进行有效调控和引导的创新型政策工具。

(二)重建我国民营经济及信贷支持的微观运行和监督制度基础

具体如对民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对民营企业的信贷监督制度,对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制度以及对民营企业的现金流量监测制度进行科学设计,为有效防止民营企业需拟化、空心化提供制度基础。

(三)考虑宏观调控政策的差别性和结构设置与运用

具体在货币政策工具应用方面,应增强差别化和针对性。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组合,逐步改变资金要素以“大”配置为以“强”配置。目前可考虑采用针对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模式的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增强结构性调控功能。

(四)通过创新,增强微小民企发展模式的先进性和融资成本的低廉性

具体从国家发展产业战略出发,可包括出台如支持科技型和扶持农产品加工型微小企业产业计划,鼓励创新微小企业“集群化”联合融资,鼓励“产业链”发展模式融资创新等,增强微小民企发展模式的先进性和融资成本的低廉性。

(五)出台培育民营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税收和融资配套政策

包括创新符合和针对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机构,落实已经出台的对民营资本投资开放领域政策,加快利率市场改革进度,开展科技型和发展型等民营企业分类试点支持工程,并出台相应的税收、融资和专项基金支持制度,分层分批培育民营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

(六)通过财税、金融等一揽子调控措施组合,形成长期稳定和均衡合理的各类投资利润率水平机制

为解决目前社会平均经营利润率与民间借贷收益率倒挂虚拟经营问题,特别是注意采取财税和金融等措施的一揽子调控政策组合,综合平抑民间借贷、资本市场以及其它产业的收益水平,使实业经营的社会平均利润率与上述投资的收益水平处于一种长期稳定和均衡合理的水平,从根本上有效引导实业经营,避免实体经济“空心化”和“虚拟化”。

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10

民间资本即非政府拥有的资本,具体包括家庭的金融资产和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从广义上来说,凡是所有权不属于国家,而是由企业或居民个体掌握绝对话语权的资本即民间资本。由此可见,民间资本运作的根本目标是价值最大化,因而利益是民间资本运作的关键影响因素。

2 县域小微企业融资难分析

县域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产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因:

2.1 金融机构倾向于大中型企业

由于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丰富,发展趋势良好,盈利能力强,偿还能力强,因而金融机构常常更愿意向大中型企业放贷,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则相对苛刻;证券机构方面:我国企业上市融资程序多、控制严,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难以上市直接融资;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能够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小微企业极少;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缺乏权威性的担保机构,担保资金通常规模较小且难以适应诸多小微企业的需求。

2.2 贷款指标分配没有充分向小微企业倾斜

为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人民银行实行了无差别的信贷指标控制措施,将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了贷款指标的控制范围,没有充分照顾小微企业贷款及其主办小银行的专门需求。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39期2014年第0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导致县域小微企业的贷款受到挤压,进而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 民间资本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受利益驱使,民间资本的流动在以往体现出很强的无序性,这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一方面加大了市场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随着炒黄金、矿产、房地产等投资项目利润的下降,近年来民间资本开始涌入“地下钱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利贷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

而如果能将民间资本合理投资于中小企业,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中小企业进行高利贷,进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财务危机,有助于帮助他们度过财务难关或实现经营生产上的发展与突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民间资本的有效运行,使其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进而降低民间资本持有者和企业双方所承受的风险,并实现相应的利益。

4 借助民间资本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4.1 强化政策支持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助于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财税政策。合理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待其经营状况好转,盈利能力提高时再全额征税;2)简化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程序,尤其是担保、评估、公正的程序,降低其贷款成本。进而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相对宽松的环境,使民间资本持有者看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进而产生投资意向。

4.2 加快县域中心银行的建立

目前我国存在许多乡镇小额贷款公司,为提贷款行为的规范性,和便于对民间资本的引导与管理,应推进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县域中心银行,或将多个村镇银行进行合并组建地方中心银行。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措施使民间资本流向县域中心银行,为县域小微企业向县域中心银行贷款的条件更宽松,程序更简洁,为小微企业经营风险的化解和财务危机的解决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4.3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小微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难以提供能够合适的抵押物,有的小微企业为了贷款被迫将房产、设备作为抵押,一旦无力偿还,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进而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贷款压力。但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担保机构数量较少、担保基金规模较小、对信用风险的预测与控制能力较差,因而需采取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并鼓励民间资本在担保领域的发展。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例11

长期以来,我国热衷于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被边缘化。改革开放后,我国小微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引擎。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群体之一,对维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创造就业岗位、推动技术进步、增加财政税收、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支持小微、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如何整合各类金融资源,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集中力量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世界难题。从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来看,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小微企业的融资条件也明显劣于大型企业。在我国,近几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力度建设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初步建立了多种融资渠道,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总结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小微企业融资结构性矛盾突出。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主要融资方式是内源融资,外源融资严重不足。据中国商务部数据统计,我国6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10%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民间集资,有2/3的中小企业普遍感到发展资金不足。①

尽管我国大量的小微企业为中国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0%,但其贷款总额却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0%。反观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对国家经济增长贡献率约40%,但是金融机构对其贷款总额达80%。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认为,给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都不太情愿给小微企业贷款。有学者通过对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信贷研究表明,小微企业在存在贷款需求的前提下银行信贷抑制平均值达到83.4%,信贷抑制较为严重。③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2011年以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在外部运行环境总体偏紧的情况下,银行提出的利率相对上浮,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2011年受宏观因素影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基本上都在30%左右,年利率到达8%左右,贴现率提高到4%至5%,小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提升。据《2011年中国工业经济运行秋季报告》,2011年1~8月份小微企业利息支出同比增长36.1%,增幅比同期规模以上的工业高出3.7%。受银行利率提高的影响,民间借贷利率也随之不断攀升,一般折合年率为15%以上,有些过桥贷款利率高达30%以上。④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2011年的《浙江省小企业经营和融资困境调研报告》的结果,浙江的民间借贷利率多为2至3分/月(年息24%至36%),较高的则达4至5分(年息48%至60%)。如此高的利率,压榨小微企业利润,最终可能导致小企业无力偿还而倒闭。

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不容乐观。融资环境对企业融资具有决定性影响,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发展规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受融资环境的制约性更大。近几年来,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趋于恶化,越来越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首先,国家金融环境恶化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2008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快速席卷整个国际金融市场,最后演变成全球性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出现明显下滑,整体陷入衰退时期。受其影响,我国对外出口连续下滑,对出口型小微企业造成了重大影响。其次,国内经济发展环境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为维持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我国采取了财政紧缩政策,适当减缓经济发展,这也加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再次,我国金融市场环境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受国家干预颇大,许多金融机构为避免金融风险不愿意对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此外,我国小微企业信用环境、法律制度环境等,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也构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探析

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很多,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笔者主要从小微企业自身障碍、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市场不完善等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小微企业自身障碍。小微企业自身特点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其融资。小微企业规模小、人员少、资产有限,经营稳定性差,抗风险能力低,易受内外环境的影响。因此,其寿命普遍不长,自身经营和发展面临极大不确定性。

小微企业的管理一般比较落后。由于规模小、人员少,小微企业一般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很难采用现代企业制度。这种管理模式优势在于能凝聚所有人的力量为企业发展尽心尽力,但是劣势也非常明显,如领导权过于集中,越权行事、监控不严、信息封闭等。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小,经济效益不高,单位融资成本比较大,造成小微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此外,小微企业资产少,甚至没有独立的资产可以用作贷款抵押。这些都是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小微企业融资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大原因。由于小微企业一般实行家族式管理模式,大多数内部信息处于封闭状态,外界很难知晓。小微企业在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投资风险认识不对称。小微企业认为可行的项目,金融机构等出资者可能认为风险太高;盈利与亏损负担的不对称。小微企业可以借用财务杠杆为公司赚取更多的财富,但一旦亏损,则可能需要出资者埋单;经营能力的不对称。⑤小微企业在决策能力、营销能力各方面都无法与金融机构相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对自己生产经营情况比较清楚,具有信息优势,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对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发展状况和发展前景等不甚了解。这样就造成了即使银行有钱,小微企业发展看好,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业也无法及时对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融资。信息不对称甚至可能诱发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欺诈行为,通过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信息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供给者,为防范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就会惜贷或要求更高的风险补偿,造成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和效益的减少。

金融市场不完善。经过近几十年的努力,我国金融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已经基本建成了种类齐全、分工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尤其是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仍然“发展不足”,不能适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融资特点对金融市场及其服务要求颇高。没有反应灵敏、服务到位的金融市场,小微企业的融资就很难得到满足。

受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有着难分难解的利益关系,一旦国有大中型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政府和银行都会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资助,且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相对小微企业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更青睐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小微企业能提供的抵押资产少,经营前景不确定,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更愿意追大放小,不去选择小微企业进行放贷。

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出路

在理论上,有学者从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形成了信贷配给理论、企业成长周期理论、金融结构理论等。在实践上,西方发达国家取得了为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成功经验。从这些理论和发达国家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加剧,各种大中型企业所谓的优质客户已经被瓜分殆尽。如何占有市场成为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对于遍地可见的小微企业,无疑将成为各种金融机构竞争的对象。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数量大,涉及的行业领域广,在融资需求上具有数量少、速度快等特点,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转变传统融资观念,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金融服务理念,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整合多种金融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打造独特的小微企业信贷文化,加强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切实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

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就是要求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进行专业化经营与服务。加强规范管理,完善金融机构的结构,形成小微企业融资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不断拓展金融机构服务空间范围,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为其提供便捷灵活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简化放款流程,缩短决策链条,争取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放款,充分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各大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数据库创库技术收集、记录小微企业的全面的经营活动,充分了解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信息,在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合作,确保小微企业快速、稳健发展。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为小微企业担保、抵押、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深入基层,充分利用人缘、地缘优势,融入客户社区;积极拜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为小微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资金难题出谋划策,帮助小微企业发展。

构建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建设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初步形成了包括银行体系、资本市场、创业投资等在内的多种融资渠道。从目前融资现状来看,许多小微企业经常面临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因此,需要在继续完善既有融资途径的基础上,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建立多层次融资体系,不断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保证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继续加强和完善内源融资。小微企业规模小,一般都拿不出像样的抵押物,由于缺乏公开的、易于传递的信息,缺少能够显示其类型的工具和信号,导致外部投资者对小微企业项目投资热情不高。因此,除少数小微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外,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只能依赖于内源融资,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有自有资金、向亲朋好友借款、民间集资等几种。为降低内源融资法律风险,在法律上可以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的限制条件,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范围。

其次,鼓励银行体系对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现阶段,国家掌握金融资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占领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绝大部分。当国家大力支持发展小微企业时,我国银行应该担当起振兴经济、改善民生的社会责任。要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小微企业专业化的经营管理部门,围绕小微企业服务制定政策、开发新产品。改变传统单户营销、个案审批的信贷方式,采取系统化、模型化、批量化的方式,创新设计标准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再次,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发展不确定、信息相对封闭、资产抵押能力弱等局限,小微企业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时面临较大的约束。加快发展民间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设立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贷款时,免抵押、免担保,贷款额高,程序简单,很好地适应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丰富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也为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建立多层次融资体系起着重要作用。

最后,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介于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两者之间的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它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小微企业,既可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也可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

不断强化小微企业的融资监管。对小微企业融资进行监管的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证小微企业依法获得资金支持。由于小微企业处于劣势地位,在融资过程中遭受诸多不合理待遇的情况经常发生。

首先,规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收费。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经常需要其多缴纳一部分费用。这大大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成为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此,应该严格制定和执行有关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其次,加强对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严格要求民营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小微企业进行融资,不得乘人之危对急需贷款的小微企业索取高于法定的利率和报酬。支持地方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保证小微企业融资依法有效进行。

再次,加强对小微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管。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小微企业的贷款品种、担保档次、信誉度、贡献度等指标确定贷款利率,实施“一户一价”,将微企业融资的风险降为最小。要帮助小微企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保证贷款资金按照贷款用途使用,防范贷款资金流失。要优化小微企业分类监管机制,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地域、业务的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借贷评估体系,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作者单位:重庆市社会科学院;本文系重庆社会科学院青年研究基金项目“重庆市小微企业初创环境优化及政策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路晓静:“中小企业融资探讨”,《中国商贸》,2011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