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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筹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2-01 17:04:07

个人税收筹划

个人税收筹划例1

一、理论依据

“税收筹划”属于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的概念、功能、作用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太一致,甚至存在一些偏差。

何谓税收筹划?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LBFD)《国际税收词汇》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在其编著《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则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国内税务专家唐腾翔则认为“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中国税务报社筹划周刊主编赵连志认为“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可见,国内外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描述不尽相同,观点各异,但基本的要点大致相同,那就是税收筹划是指在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不违法的手段,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各个方面进行事先安排和运筹,尽量减少税收成本,增加税后收益的活动。

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正常的现象,而在我国很多人还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借税务筹划之名行偷税之实。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码事,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要搞清楚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开展税收筹划同做其他事一样,也有一定的“游戏规则”,掌握、遵循这些规则,才不会扭曲税收筹划,避免堕入偷逃税的泥潭,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性、程序性、有效性以及注意良好的税企关系。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状况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是一个较年轻的税种。英国可以认为是开征现代意义上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将所得进行了划分,并规定总收入在60英镑以下者免税;总收入在60-200英镑者,实行差别税率;总收入超过200英镑的,则统一按10%的比例税率征税。到1874年个人所得税才成为英国一个稳定的税种。日本于1887年设置了个人所得税,1899年对所得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一方面实行分类所得税,扩大了纳税面;另一方面开始对法人也征收所得税。美国于1860年的南北战争期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德国于192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25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同时,又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最低生活费和工资所得附有各种宽免规定,使个人所得税制有了较大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初期,一般是作为临时性的筹措经费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个人所得税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发展成为一种固定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从筹措战时经费转向调节经济与收入分配的职能。个人所得税开征初期,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并且实行按项目分别计税的分类所得税制。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逐步发展为按累进税率课征及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过程,可以讲,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并且已成为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初即公布了《所得税条例》。1936年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年颁发的《所得税法》中包含了个人所得税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设立税种对个人所得征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产生和多次变革的过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9月立法开征的,但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则始于解放初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过程。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会上制定和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除农业税外,建立包括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在内的14个税种,计划对个人的所得开征相适的税种。政务院于1950年1月和12月先后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分别对个体工商业户、临时商业及摊贩业户的所得征收工商业税,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征收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设想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但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所以一直到七十年代末都没有开征。1956年“三大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利息所得税实际上只对银行存款利息征收,税源大幅减少。1958年因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国务院决定从1959年起停征利息所得税。此后,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实际上只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1958年国家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其他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独立为一个税种,形成工商所得税,继续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直到80年代中期。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征个人所得税。后来为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管,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开征;同年9月25日,国务院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大陆公民的个人收入停征个人所得税,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样我国就形成了对个人所得三税并征、互不交叉的制度。

党的十四大以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重新修订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三税”统一为新的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分类所得税制,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法定费用扣除办法,征税范围为税法列举的11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办法。

1994年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开始施行。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3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1.4%。而到200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996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6.67%。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至今,我国个调税收入平均每年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

三、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一般通过将收入均衡在各月发放,就可以避免应纳税额在全年各月出现忽高忽低的现象,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三)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16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除一定的附加减除费用。

(四)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五)扣除境外所得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简洁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六)捐赠抵减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要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捐赠,既可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又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七)居民存款的纳税筹划

在我国教育储蓄免交利息税,除邮政储蓄机构外,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如工行、建行等都已开办教育储蓄业务。教育储蓄分为一年、三年或六年期三种,最低起存金额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教育储蓄可以享受国家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在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相对于其他储蓄品种,教育储蓄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八)扣除费用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综合扣除方式,并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法。前面已经谈到了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税务筹划,比如: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等。在扣除费用的税务筹划中,我们还可以将国家允许扣除的费用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时机进行抵扣,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全年平均税负最低化。

下面笔者就扣除费用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个人所得税是在扣除有关费用后的纯收入的基础上征收的

具体的做法是,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之后,还应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的有关费用,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所得获取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各国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不论采用何种扣除方法和方式,都要依据其法定标准进行扣除。在我国按照预定标准扣除费用的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等。按照客观标准扣除费用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基金等。

按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和方式的定义,并不是所有的扣除费用都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预定标准所含盖的项目就不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因为国家已经规定了费用扣除的具体数额和时间。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客观标准所含盖的项目中也只有部分项目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如意外发生的损失、捐赠只能在发生当月进行确定数额的扣除,因此不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在实践中每个人的各项交纳数额是确定的,因此我们只能在扣除时间上进行筹划。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扣除时间的税务筹划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使个人的收入无法避免地出现忽高忽低的不均衡性,除采用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等方法外,我们还可以采用将国家允许扣除的全年的“四金”,抵扣在全年收入最高的月份(或根据实际情况分多次),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全年平均税负最低化。即“四金”一次(或多次)抵扣。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扣层面分析:

(1)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国发〔1995〕6号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50%。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账户。”

国发〔1997〕26号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以上文件国家没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每月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2)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从员工收入中扣除的时间,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3)基本医疗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没有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从员工收入中扣除的时间,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4)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每月代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作为当月费用扣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除住房公积金分次扣除存在法律障碍外,其他“三金”在企业代扣时均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缴层面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要求企业按月申报和在规定的期限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只要企业按月申报,并将一次(或多次)代扣的“三金”按照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即可。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扣和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缴两个层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或多次)抵扣是符合国家的政策的。

税收筹划虽然引起有识之士、业界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自觉实践者众多,也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定效益。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深刻理解和掌握税法,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更应关注一些相关的政府配套政策。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利都应认真分析研究。因此,决策时要系统筹划,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和成本,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从税收优惠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否则,顾此失彼,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个人税收筹划例2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筹划原理;具体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缘由

(一)个人主体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多一点收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纳税筹划便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了。

(二)客观原因

纳税人在萌生纳税筹划的念头之后不一定能够实

现,要想变成现实,还必须要一些客观条件配合,比如税法和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税法不严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利用这种“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税法的差异性而导致税收存在差别。纳税人存在的可变通性和课税对象的可调整型、税率的差别和缴税的起征点以及其他各种减免税有吸引人的优惠。

2.税收的政策而引起税收具有差别性。国家的税法在税负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之下,一般都要隐约透露着政府在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以让纳税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

在缴纳税款时如果能够选择的话,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其中缴纳税款最低的那一种方案。这都是为了使自己少缴纳税款,使得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在这个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种: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税额筹划原理。

第一种税基筹划原理,它指的是纳税人用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款,甚至不用交纳。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如果税率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税额的和税基就呈正比的关系,也就相当于,税基越小,那么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税款就越少,负担就越轻。

至于税率筹划原理,指的是纳税人采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较少缴纳税款。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但是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选择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别或改变税基来调整适用的税率。

最后一种税额筹划原理,它运用的时候通常结合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或退税等政策联系到一块。它是纳税人将应该缴纳的税额减小来减轻纳税负担,甚至不需要再缴纳税。

(二)按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筹划效果的不同,将纳税筹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原理。

相对收益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缴纳税款总额不减,但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延伸到以后纳税的时间,获取的就是延伸期间的价值。这种原理主要是利用货币在周转期间因为其他因素而升值,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这种办法,要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别来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变,但是在这种过程当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获取的利益是变化的。总之就是一句话:拖延纳税时间,增加收益。

三、软件企业的涉税影响因素

(一)管理层的理念决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我国只有一部分人认可,很多软件行业的人也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宁愿偷税漏税也不愿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层在这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纳税筹划方面,管理层人员要为员工做好榜样。

(二)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是纳税筹划的保障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发的迅速,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新的水手政策不甚关心,有时候回导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和名誉损失。企业要规范纳税尝试,要善于利用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避税才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

(三)确保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闻所未闻,所以才会采取非法手段避税漏税,这种办法是不理智的。软件企业若想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该按照税法来缴税,聘请税务专家指导纳税筹划,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

软件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建立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的流程,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降低涉税的风险。纳税筹划人也要了解相关税法,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利用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争议。

四、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充分考虑缴纳税款的因素

首先要记得,纳税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所得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的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规定要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绝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来计算的。

(二)充分利用纳税人不同类别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所指的纳税人,泛指取得收入的个人,分为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国家在针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而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时间”,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所以说,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有限。所以纳税人可以变化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三)充分利纳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在调节税收设计时一般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些政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比如对省级政府、国务院和解放军以上的单位的奖金可以不用交税,福利、抚恤金以及救济款等优惠政策也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捷径。

参考文献:

[1]么娆.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对外经贸,2012,(8):156-158.

个人税收筹划例3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33-284-01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进行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目的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理财活动。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有意而为,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

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一般为每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测算以及每层级职工收入的测算。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制,税目多,税率不等,分别纳税,因此,当一笔收入被归类为不同的所得时,其税负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1)科学筹划工资福利

新增工资福利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为留住员工纷纷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一般来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大部分工薪族的收入来源主要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而这部分收入以后都将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何巧妙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对于大众而言,在收入结构中,也主要是从月薪和年终奖的角度来考虑。

(3)精明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除了在工资收入上可以合理节税,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

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还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来避税。

2、年终奖金的筹划

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对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现分析如下:

假设某纳税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三险一金”1045元,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

分析如下:3个月总收入为(8545+5500)×3=42135(元),“三险一金”为1045×3=3135(元),费用扣除为3500×3=10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奖金分月发放税额合计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发放税额合计5925元虽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数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速算扣除数的增加超过全额税负的增加,从而使实际税收支出减少了600元。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从目前税收政策看,可以利用进行筹划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过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其次,通过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各个人角度看,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 梁云风,所得税筹划实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史文娟,张子荣.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策[J].2012(11).

个人税收筹划例4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收入有十一项,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所得等,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如工资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计税率,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税负承担的范围不同。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个人与国家双赢的选择。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实际收入能越多越好,能少缴税则少缴税,最好是不缴税。而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良好的协调不仅对个人有利,更是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对其进行适宜的筹划,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尽量少缴税,且变相增加了人民收入,而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拉动我国内需,促进消费,进而促进我国的生产,通过这样良性循环,最终将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个人进行税收筹划能够实现少纳税款和迟纳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项目众多,且不同项目之间征税方式、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别,且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同时人个所得税纳税人也是一样,不同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国家为了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条件,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以上几点告诉我们,通过透彻了解我国税法的法律规定,结合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间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有充分的税收筹划空间的。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由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转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对自己无论来自于境内或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其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从纳税义务承担的范围来看,非居民纳税人税负的范围相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更窄,税收负担更低。进行筹划时可以合理进行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而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一项关于临时离境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的为临时离境,只要超过上述时间上的规定,就能够完成身份上的转换,实现税收筹划中降低税款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大特点为:计税依据(即所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是国家为了防止高收入者收入过高,而采用的征税手段,用以调节贫富差距。因此这两个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削峰填谷,工资、薪金在每月差距较大时,可采用年薪制,以确保不会由于某月工资过高造成纳税过多。劳务报酬可尽量由一次性发放调节为采用分月发放,降低其每月应纳税额,以确保整体应纳税额的减少。另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是有一定的可转换性的,且二者适用税率和扣除标准不一样,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3500,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小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大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整体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这一特点,可分别将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比较,取二者中较小者则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个人将自己作品以报刊、图书等方式进行发表、出版所获取的报酬就是稿酬所得,其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为与劳务报酬一致,小于4000,为800元的费用扣除,大于4000,为20%的费用扣除。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可与雇佣单位自行协商劳务报酬发放方式,是一次性或是分月发放,且分月发放可分月计算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这样应纳税额较一次性发放会降低,但稿酬则不同,其分别计算的依据并非分月发放,而在于是否针对同一部作品所得。即若为同一部作品,则该所得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发放,最终都应合并其所得按一次计算应纳税额,但往往通过此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较高。但若能将作品进行分解,以系列著作呈现,则不受以上规定影响,可单独计算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省大量税款。

个人税收筹划例5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引言

近些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呈现出快速上涨的趋势。企业员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总数中占据着绝大多数。但是,我国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度,企业是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无法直接对自己的工资、薪金行使税收筹划的权利;许多企业也忽视了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本文以某传媒为研究对象,对该公司不同部门,不同的薪酬制度为研究内容,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从而找出该公司在薪酬制度上的缺陷,为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相关的筹划方法。

二、某公司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对提成工资的税收筹划

提成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业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报酬的一种方式。适用此种工资制的员工月收入往往因为波动很大导致税负较重。

公司将提成并入月工资,业务员小李全年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为16536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9883元,但其每月收入的波动性很大,每月税率不尽相同,忽高忽低,税负相较而言比较重。考虑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全年奖金发放,其余按月平均发放。如将60000元提出作为全年奖金,其余105360按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5360÷12-3500=528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5280×20%-555)×12=6012(元)

60000÷12=500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全年应纳税额=11445+6012=17457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426元税负

该方法进一步将每月税率降低到20%,而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是20%的税率,相比上种方法全年每月25%的税率更低了一步,使税负降低。

(二)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

岗位工资是以岗位作为工资的系数,对岗不对人,工资一般来说比较均衡,每月税额起伏不大,针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其方法相对而言比较简单。

财务人员小张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是65445元,其中包含了季度奖和年终双薪。但是由于季度奖和双薪要记入当月收入作为工资一起计算,这无疑增加了当月的税额。

1.将季度奖和双薪提出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由于月工资为3131元,未达起征点,所以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就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即可:

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5300+5300+6000+5283=27883(元)

应纳税所得额=27883-(3500-3131)=27514(元)

27514÷12≈2293元,适用10%税率,10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27514×10%-105≈2646(元),节约了511元税额。

2.将季度奖和双薪平均分配到各月工资,即将全年收入平均发放。

每月工资=65445÷12≈5454(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454-3500=1954元,适用10%税率和105速算扣除数。

每月应纳税额=1954×10%-105≈9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12=1080(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077元税额。

第二种方案将季度奖和双薪分配到各个月份,虽然每月与之前相比要交税了,但是与将季度奖和双薪并入工资相比其税率降低了许多;与将季度奖和双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比,其税率稳定,但是每月均有扣除数,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只允许扣除一次,故其更具有选择性。

(三)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有关的福利制度的问题及筹划

公司给予的补贴或者津贴实际上是对因工作原因而耽误或产生的费用的一种,亦或是单位的特殊福利。单位发放补贴或是津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参考某公司福利制度上的问题并探讨其解决方法。

1.对交通补贴的筹划:该类补贴其实主要针对的是因业务要求而需要经常外出的人员。正对这一点,单位可以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将公司车辆提供给他们使用。一方面公司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其折旧可以按规定扣除;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这类补贴开支。

对通讯补贴的筹划:这项补贴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要求而需要经常适用电话洽谈业务或公司内部联系。公司可以购买以公司为户主的通讯设备,这样既可以为公司多一项费用扣除项目,还可以方便员工工作需要。

2.对住房补贴的筹划: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增加了一项费用,并不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压力,因此公司可以帮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在公司附近或公寓整体租赁作为员工宿舍,让员工免费入住,这就可以把住房补贴节省下来,而租赁成本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在税前扣除,这就可以减轻员工的住房压力,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四)充分利用税级上下限和规避“临界点”

1.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每个税级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有明确的范围,超过上限税率提高,低于下限税率降低,充分利用这一级据范围,可以帮助纳税人合理的减轻税负。

2.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人要了解这些临界点来规避这些“盲区”,可以为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年终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不同的金额所涉及到的税额问题,尽量远离临界点。不仅要考虑到职工的奖金发多少,更要注重职工税后奖金,不要使其产生不升反降的情况。

参考文献:

个人税收筹划例6

大胆投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个人税收筹划例7

企业工资薪金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内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课税。虽然这些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实际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对个税的影响很小。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统筹安排,不仅对职工有利,直接增加职工的实际待遇,而且对企业纳税和企业效益也产生积极的影响。日前,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下,企业职工工资薪金税收问题引入筹划思考。

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的工资薪金纳税依据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规定“五险一金”在税前扣除,新《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等有价证券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二、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的工资薪金税收筹划思考

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导向,合理筹划和安排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达到合理筹划税收的目的。

1.整体筹划安排企业员工的年工资薪金总额,合理筹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

企业在进行薪酬预算管理的过程中,都会按照预算工资薪金总额和员工工资薪酬体系对企业各用工层次的员工薪酬进行基本的分层测算,大致确定各级别岗位的员工的年工资薪金总额。比如,某企业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确定2012年目标工资薪金950万元,2012年测算按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总额为150万元,实际可发放工资总额800万元。企业员工岗位分为100人七岗级,各岗级系数梯次为0.1-0.2。其中一岗级1人年工资薪金总额15万元,二岗级4人人均11.83万元,三岗级8人人均10.51万元,四岗级12人人均9.2万元,五岗级26人人均7.88万元,六岗级25人人均7.23万元,七岗级24人人均6.57万元。并进一步测算到每岗级每人金额,计算得到每岗级员工的年应纳税所得总额,然后利用新个人所得税级差和税率差,测算合理安排月工资和一次性年度奖金。测算如下图。

从上面的三种方案比较,月工资和年度一次性奖金是个税筹划的最佳组合,工资、半年奖、年终奖组合次之,工资奖金月平均发放纳税最多。

2.均衡发放职工工资奖金。

为奖励和激励员工,企业往往按业绩等因素奖励员工,从财务上看,员工的收入随业绩的起伏波动很大,企业开支也明显增大。从职工的实际所得来看,到手的奖金收入并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员工之间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实际差距很小。从税收角度考虑,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变成了税金,这样做并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企业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比如,小王扣除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后月工资4000元,其中6个月每月奖金1500元。如果按月实际发放工资奖金计算,则小王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6+[(4000+1500-3500)*10%-105]*6=90+570=660元;如果将6个月奖金均衡在全年发放,则小王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奖金总额=4000*6+(4000+1500)*6=57000元,全年月平均工资=57000/12=4750元,全年应纳税总额=(4750-3500)*3%*12=450元。两种方式相比,均衡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比据实计算发放,少纳个税(660-450)210元。

3.合理提供职工福利性支出。

采用非货币性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社会保险、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等,企业提供这样的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可以适当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员工在实际工资并未减少的前提下,减少了个税负担。如:小王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4000元,单位不提供上班午餐,须自行支付盒饭500元。则小王每月应纳个税为:(4000-3500)*3%=15元。如果企业提供500元午餐,相应减少500元工资,则小王不需缴纳个税,相当于收入增加15元,而企业并未增加支出。

参考文献:

个人税收筹划例8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原《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三方面做出了修改:第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第三,预缴或缴入国库的时间。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涉及广泛的纳税群体,本文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探讨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时间的税收筹划。

一、问题提出

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中,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费用减除标准,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来的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二是税率表,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由原来的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11年7月、8月仍适用原《个人所得税法》。以年薪制为例,虽然2011年1至6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已成事实,但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存在筹划的空间。在2011年7至12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每月分摊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同,纳税人承担的总税负是有差异的。如表1所示,张三和李四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是相同的,均为18 000元,但张三与李四的工资、薪金收入时间是有差异的。测算显示:

张三7至8月每月应纳税额=(3 000-2 000)×10%-25=75元,9至12月由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减除标准而不纳税,即7至12月共纳税150元。李四由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均等于费用减除标准而不纳税,即李四7至12月的应纳税额为0元。

上面的举例仅是一个个案,仅具有说明性而不具有全面性。现实中,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可能低于18 000元,也可能高于18 000元。此时,最优的纳税方案就有待进一步研究,这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重点。

二、筹划原理

在图1中,中间的射线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并标注了相应的示意刻度,射线上方是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区间,射线下方是原来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区间。

在2011年7至12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应如何分配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才能使总税负最轻呢?综合图1上下方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可知,总共涉及3%、5%、10%、15%、20%、25%、30%、35%、40%、45%十级税率,显然,最轻的税负应遵循收入的边际税率最小原则,即先适用低边际税率,然后适用高边际税率。当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大于18 000元时,应先将超过18 000元的部分分配到9至12月,但不超过税率为3%的适用区间。若分配后还有余额,则分配到7至8月,但不超过税率为5%的适用区间。如果分配后还有余额,则进一步分配到7至12月,但不超过税率为10%的适用区间,以此类推,按照图1中①②……⑩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直至分配完毕。当然,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等于18 000元,应采用表1中李四的分配方案,此时税负为0;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小于18 000元,应以表1中李四的每月收入为上限进行分配,此时税负仍然为0。表2列示了各种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下的最优纳税方案,表2中的I1、I2既要满足各自的范围或等式限制,也要满足最后一列展示的等式关系约束。

三、结论阐述

表2中的研究结果具有一般适用性,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某甲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20 000元,对照表2可知其处于第2个区间,则7至8月每月应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为2 000元,依据等式关系约束I= 2I1+4I2可知,9至12月每月应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20 000-2 000×2)/4=4 000元,某甲的最优纳税方案是唯一的。再如,某乙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30 000元,查询表2可知其位于第4个区间,I1、I2需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2 500<I1≤4 000、5 000<I2≤8 000和30 000= 2I1+4I2。对某乙而言,若I1取3 000,则I2取6 000,若I1取3 500,则I2取5 750,即某乙的最优纳税方案是不唯一的,只需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可。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现实中,各地区规定的“三险一金”的扣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鉴于此,本文未考虑“三险一金”的扣除问题。当然,我们可以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表2中的内容做进一步拓展,以使研究结论更具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EB/OL].省略/jrzg/

2011-07/01/content_1897224.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省略

/new/63/67/81/2008/1/wa68853181112180027033-0.htm.

个人税收筹划例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显著提高,保险事业也迎来了巨大的蓬勃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标准由保险中介机构按月代扣代缴,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把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等同于劳务所得,使保险营销员承受了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税率设置不够合理。一般来说,税率是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会对税制运行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居民的各种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置又只能依据人们账面化的货币收入,有失公平,进而导致他们力图使自己的收入隐性化,例如将本月可以签的保单推到下月签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承担着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在税率设置方面应当符合低税率、宽税基这一基本思路。低税率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引导他们自觉纳税,而过高的不合理的税率,会刺激一些纳税人选择偷逃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营销员的工作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在保险营销工作中,营销员不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任务繁重,而且会支出较多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电话费以及探视客户的费用等,这些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营销员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就会明显增加保险营销员的负担。同时,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相比,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纳税能力。而对于有些营销员来说,由于家庭成员多,赡养老人的负担重,所以,在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时候,就应当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的家庭负担以及工作费用支出等情况,以确保纳税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总之,个人所得税扣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保险营销员的切身利益,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以及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会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带来不利后果,增加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对策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目的性与专业性等特征。如何在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增加企业预算的情况下,切实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实际收入,已经成为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只有认真做好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才能吸引并留住保险营销人才。

(一)准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主要分为雇员与非雇员两类。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而非雇员则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从收入项目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佣金收入之外,还有其它工资福利收入。而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只有佣金收入。从可扣除项目的角度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可扣除的法定费用为3500元,而劳务报酬可扣除的费用标准为800元或20%的比例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收入不征营业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营业税。而适用税率的差异,正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所以,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与劳务报酬适用税率相比较,在较低的收入时,采用工资薪金就可以显著减少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在高收入时采取劳务报酬则更合算。

(二)合理安排手续费

在保险行业,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中介机构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手续费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则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间隔期没有超过一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保险营销员的纳税时间,并使其每月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抵扣法定的定额费用,努力减少保险营销员每月应缴税额,切实降低税率,有效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实际收入。

(三)最大限度地提高营销员福利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提的社保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当免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就可以考虑为广大保险营销员计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这些项目在税前列支,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就可以有效减少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提高营销员的实际收入。同时,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增加营销员“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最大限度地增加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充分发挥对营销员的激励作用。

(四)切实防范筹划风险

个人税收筹划例10

引言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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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筹资、投资、理财、交易、分配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分类

第一,按企业不同的阶段对税收筹划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企业设立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投资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采购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生产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销售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分配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重组阶段的税收筹划。

第二,按不同的税种对税收筹划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关税的税收筹划、资源税的税收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车船使用税的税收筹划、车辆购置税的税收筹划、房产税的税收筹划、印花税的税收筹划、契税的税收筹划。

第三,按不同的行业对税收筹划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农业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商品流通企业的税收筹划、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邮电通信企业的税收筹划、酒店企业的税收筹划、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筹划、服务行业的税收筹划、娱乐行业的税收筹划、文化体育行业的税收筹划、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四,按税收筹划的形式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节税筹划、避税筹划、税负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筹划。

第五,按税收筹划的方法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税基式税收筹划、税率式税收筹划、增加可抵扣税额式税收筹划、推迟纳税时间式税收筹划。

第六,按从事税收筹划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自身税收筹划与外包税收筹划。

第七,按税收筹划期限的长短,可将税收筹划分为短期税收筹划、中期税收筹划与长期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的步骤

(一)收集税收筹划必需的信息

1、企业涉税情况与需求分析。不同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纳税要求有所不同,在实施税收筹划活动时,首先要了解企业以下基本情况:企业组织形式、筹划主体的意图、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意向、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企业的需求和目标等等。其中,筹划主体的意图是税收筹划中最根本的部分,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出发点。

2、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与环境分析。全面了解与企业相关的行业、部门税收政策,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及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这对于成功实施税收筹划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以备使用。同时,企业必须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就政府对税收筹划方案可能的行为反应做出合理的预期,以增强筹划成功的可能性。

3、确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税收筹划其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上面已经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后,便可以确定税收筹划的各个具体目标,并以此为基准来设计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体目标主要有:实现税负最小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实现纳税风险最小化。

(二)设计备选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掌握相关信息和确立目标之后,税收筹划的决策者可以着手设计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对涉税问题进行认定,即涉税项目的性质,涉及哪些税种等;其次,对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即涉税项目的发展态势,引发后果,税收筹划空间大小,需解决的关键问题等;最后,设计多种备选方案,即针对涉税问题,设计若干可选方案,包括涉及的经营活动、财务运作和会计处理确定配套方案。

(三)分析、评价各个备选方案,并选择一个最佳方案

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筹划技术的组合运用,同时需要考虑风险因素。方案列示以后,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分析,主要包括:一是合法性分析:税收筹划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对设计的方案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分析,规避法律风险;二是可行性分析:税收筹划的实施,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企业必须对方案的可行性做出评估,这种评估包括实施时间的选择,人员素质以及未来的趋势预测;三是目标分析:每种设计方案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种纳税结果是否符合企业既定的目标,是筹划方案选择的基本依据。对多种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估后,选择一个最佳方案。

(四)实施该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方案选定之后,经管理部门批准,即进入实施阶段。企业应当按照选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所从事的产业、经济活动以及会计处理等做出相应的处理或改变,同时记录筹划方案的收益。

(五)对该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监控、评估和改进

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及时监控出现的问题。再运用信息反馈制度,对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其经济效益与最终结果是否实现税收筹划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执行偏差、环境改变或者由于原有方案的设计存在缺陷,从而与预期结果产生差异,这些差异要及时反馈给税收筹划的决策者,并对方案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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