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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01 14:48:54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1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之美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如果我国先在国内征收碳税,那么根据wto协议中不可双重征税的条款,美国的碳关税则对我国无法实施。至此,中国征收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碳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理分析

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的变化,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重要的温室气体,据调查研究显示,引起气候变化的气体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因此当今控制温室气体的主要措施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则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增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种,即是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转化到产品的价格上去。征收碳税对化石燃料供求的影响可以用图1表示:

在图1中,在未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社会化石燃料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与e1,此时社会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为q1,价格为p1。当对于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时,使其外部边际成本由税收的方式支付。经济主体需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社会中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价格由p1上升到p2。因而供求量由q1减少为q2。供给曲线s1向右移动至s2,均衡点发生变化,由e1移动至e2位置。

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征收碳税的做法与经验

(一)国外征收碳税的基本情况

1、多国开征碳税且根据国情设计不同的税率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国征收碳税根据各自实际国情实行不同的税率。例如1990年芬兰实行碳税时,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1年瑞典对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1992年丹麦征收碳税时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等。并且根据之后国情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税率,已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例如芬兰1995年碳税税率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1995年瑞典碳税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2、各国设定多种减免税条款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3、碳税税款的用途及对gdp贡献率

各国收取的碳税税款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研发节能新技术,如英国;二是纳入国家的一般预算收入,如芬兰、荷兰;三是投入养老基金,如德国;四是退还给工业企业,用以补贴企业节能项目,如丹麦;五是补贴低收入家庭,减少税收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环境税收入占gdp比重如图2所示:

(二)国外开征碳税的特点总结

1、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例如:芬兰1990年实行碳税时以含碳量为计税依据,当时设定的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4年调高税率;1995年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2003年再度升高至26.15美元/吨二氧化碳。丹麦1992年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征收碳税,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1996年,税率不变,税基扩大到供暖能源;1999年,税率再提高了15%-20%。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例如:瑞典在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时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征税税率设定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但工业企业只需按照50%来缴纳税款;而后,1993年工业部门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并且对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私人家庭税率提升为32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1995年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2002年税率进一步提升,但对于工业部门的税收减免度从50%提升到70%。二是对不同的应税品实行不同的征收税率,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例如: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其征收范围为矿物油、天然气、汽油。之后1992年煤和焦炭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并且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不同,征收标准也随之改变。资料显示,1995年,汽油、柴油的征税标准分别为0.83挪威克朗/升和0.415挪威克朗/升。2005年,对石油、轻油、重油征收碳税的标准分别为41欧元/吨二氧化碳、24欧元/吨二氧化碳和21欧元/吨二氧化碳。

2、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主要征收碳税的国家的征税对象各不相同,如:丹麦的征税范围为汽油、天然气、生物燃料以外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对象为家庭和企业;荷兰征税范围为燃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石油、电力等,征税对象主要为家庭小型能源消费者;瑞典对所有的燃料油征税,征税对象主要为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虽然对私人家庭和工业部门都征收碳税但是税率有着明显的区别。

虽然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

3、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各个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实施多种综合配套措施,来减少碳税开征对于企业及行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及对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削弱。主要措施有设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高耗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补贴,对于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或者进行节能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用税收收入来投入养老保险金等,以此减少征收碳税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

(三)国外开征碳税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征收碳税,在长久的趋势上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且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革新。数据显示,德国截至2002年底,二氧化碳减排量达700万吨以上。根据1997年对丹麦与能源使用有关的税的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显示。如果不征这类税的话,企业将多耗费10%的能源,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能源替代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从1980到2002年间,丹麦能源结构发生了变化,煤、焦炭和油的消耗比重降低,与此同时,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增加。由于碳税的征收,1987-1994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6-8公吨。

由此可见,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我国推行碳税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一)开征碳税是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猛的增加。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碳税课题组报告指出,1994年我国co2排放量为30.7亿吨,2004年增加到50.7亿吨左右,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可能在未来二三十年内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并且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开征碳税,有利于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促进节能减排,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利于建设两型社会。

(二)开征碳税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对化石燃料开征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化石燃料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消费量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化石燃料价格上涨会致使高耗能企业成本增加,促使高耗能企业革新生产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同时,碳税的增加,有利于企业探索节能减排的新路径,促进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这会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

(三)开征碳税是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的需要

美国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如果我国先开征碳税,那么双重征税则违反wto协议。而我国征收碳税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发展、补贴低收入家庭。并且可以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

(四)开征碳税是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的需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但是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在国际上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征收碳税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我国采取积极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四、对我国征收碳税的启示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征收碳税的可能性比较大。而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表示2012年前后是我国推出碳税比较合适的时间,这表明,我国政府将在不远的将来开征碳税。那么,在我国开征碳税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国际经验,应注意考虑以下方面:

(一)应考虑税率设计的循序渐进性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二)应注意完善减免税机制

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的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2]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11b).

[3]汪曾涛.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理论探索,2009(4).

[4]王淳.国外碳税政策体系及基本经验[j].宏观经济管理,2010(11).

[5]苏明,傅志华等.我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2

关键词:低碳城市 建设 国际经验 借鉴

IPCC第四次报告提供了人类活动加剧了气候变化的科学证据。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及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低碳经济逐渐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城市是低碳经济、低碳产业的重要场所,也是低碳生活、低碳社会的重要载体。城市消耗了全球80%的化石能源,排放了全球75%的温室气体(Stern,2007)。因此,倡导经济转型,低碳发展,就必须建设“低碳城市”。这样,构建低碳城市,在城市空间范围内,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就成了未来城市发展的重点。

低碳城市的内涵

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低碳城市的内涵并不统一,不同的学者和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对低碳城市进行了定义。有学者认为,低碳城市指的是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耗增长及CO2排放相脱钩,如果化石燃料使用及CO2排放量的增长相对于经济增长或城市发展是非常小的正增长,就属于相对脱钩;如果是零增长或负增长,就属于绝对脱钩(诸大建,2009)。

还有一派观点,是从政府、企业、公众的角色来给低碳城市下定义,认为低碳城市,是指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及方向、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公务管理层以低碳社会为建设标本和蓝图的城市。该定义强调“城市以低碳产业和低碳化生产为主导模式,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以低碳社会为建设蓝图的城市”。通过政府职能的重塑、经济发展模式、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来构建低碳城市。

而世界自然基金会认为,低碳城市是指城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保持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换句话说,就是在保证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地消耗能源。这个概念从低碳城市构建的目标出发,强调在保证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实现有助于减少碳排放的城市建设模式和社会发展方式。

国外低碳城市的探索

(一)伦敦

英国是最早提出“低碳”概念并积极倡导低碳经济的国家。前任伦敦市长利文斯顿于2007年2月发表《今天行动,守候明天》(Action Today to Protect Tomorrow),宣布到2025年将二氧化碳减排降至1990年的60%。

伦敦市低碳城市建设采取主要的措施有:

帮助企业减少碳排放。帮助企业提高减碳的意识,并提供改变措施的信息。鼓励所有企业的新投资都要向低碳一体化过渡。

绿色交通。通过引进碳价格制度,征收二氧化碳税,根据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向进入市中心的车辆征收费用等激励机制,降低地面交通运输的碳排放,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将伦敦打造成为欧洲电动汽车的首都。

绿色建筑。改善现有和新建建筑的能源效益。推行“绿色家居计划”,向伦敦市民提供家庭节能咨询服务;要求新发展计划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智能电网。推行智能电网,发展低碳及分散的能源供应。在伦敦市内发展热电冷联供系统,发展小型可再生能源装置(风能和太阳能)等,代替部分由国家电网集中供应的电力,从而减少因长距离输电导致的损耗。

政府绿色采购。市政府严格执行绿色政府采购政策,采用低碳技术和服务,改善市政府建筑物的能源效益,鼓励公务员养成节能习惯。

(二)纽约

为了让纽约可持续发展,在2007年市长彭博公布了《策划纽约》计划详情,并确定全球气候变化是纽约面临的一项重要的挑战,目标是到2030年,在2005年水平的基础上减少30%的温室气体排放。《策划纽约》针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出的措施主要有:

1.成立“能源规划部”。该部门掌管本来分散于不同政策部门的能源工作,如能源需求管理、扩大清洁能源供应、推广节约能源等。

2.拨款支持节能。每年投入相当于政府一年能源开支(电费和暖气费)的金额,用于研发推广节能技术,针对政府、工商业、家庭、新建建筑及电器用品五大领域制定节能政策。

3.提高建筑物能效。制定更严格的建筑物能耗标准,如提出更严格的通风标准,推广水泥成分减少30%~40%的混凝土,以减少生产水泥时排放的二氧化碳。

4.增加清洁能源的供应。给予太阳能发电装置以税收优惠,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5.减少来自交通的温室气体排放。扩建铁路系统和改善巴士服务;试行道路收费计划,在工作日每天早上六点至晚上六点,进入曼哈顿区的汽车需付8美元,货车需付21美元。

(三)东京

低碳东京的基本政策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资助私人企业减排。协助私人企业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推行限额贸易系统(cap and trade system)为企业提供多种减排工具,成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采用节能技术。

2.家庭减排。在家庭部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以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照明及燃料开支,大力提倡使用节能灯照明,要求居民放弃浪费电力的钨丝灯泡,与家装公司合作,提醒客户在翻新住房时采取节能措施,加装隔热窗户。

3.建筑减排。减少由城市发展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新建政府设施需符合节能规定,要求新建建筑物的节能表现必须高于目前的法定标准

4.交通减排。减少由交通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制定有利于推广使用省油汽车的规则。

(四)西雅图

西雅图是美国第一个达到《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的城市。市长尼克勒斯积极推行公共交通系统,让汽车“放假”,鼓励自行车出行。同时大量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鼓励企业改变传统的耗能方式,例如波音公司正在研制生物质燃料替代燃油等。

(五)哥本哈根

2009年丹麦的哥本哈根宣布到2025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碳中性城市,使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为零。其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到2015年把该市的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20%,第二阶段是到2025年使哥本哈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为零。

所谓碳中性,就是通过各种削减或者吸纳措施,实现当年二氧化碳净排量降低为零。市政府现已启动了50项减排计划,从新建清洁能源发电站,推广混合燃料汽车,到鼓励自行车出行、垃圾精密分类回收利用、制定严格建筑节能标准,推广节能建筑。

(六)斯德哥尔摩

斯德哥尔摩,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环境保护规划,至今已经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市政府的所有政策过程包括预算、执行、报告和监测都会充分考虑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因素。斯德哥尔摩目前已经实现比1990年减排25%的目标,并计划到2050年去除所有的化石能源供给,成为零碳城市。

(七)世界大城市气候领导联盟

2005年10月,由伦敦市长利文斯顿提议,成立世界大城市气候领导联盟(World Large City Climate Leadership Group),18个世界一线城市的代表在伦敦集会,会上承诺通过彼此的协作来应对气候变化。此后,该组织成员逐步扩充到40个世界级大城市,简称C40。C40 是一个旨在加强国际城市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探索城市低碳发展的国际大型城市间组织。2006年8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利文斯顿宣布,克林顿气候动议与C40建立合作关系,CCI为C40城市提供清洁交通、可再生资源、废弃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支持,提高大城市的能源效率,鼓励C40联盟成员参与CCI的减排项目,减少碳排放。2007年5月,第二届C40会议在纽约举行,主要议题是帮助各个城市设定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第三次大会于2009年5月在韩国首尔举行,通过了《首尔宣言》,量化减排目标,履行气候变化行动计划。

国际经验与借鉴

(一)明确的纲领和行动计划

城市要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其中最关键是要有明确的纲领和行动计划,制定严格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和标准。伦敦发表《今天行动,守候明天》,宣布了《市长气候变化行动计划》;纽约公布了《策划纽约》的计划详情,宣布《纽约规划应对气候变化》;东京宣布《气候变化策略》,东京政府坚决推行“世界最高水平的应对战略,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方法上领先全国;伦敦计划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研发和金融中心;纽约政府决心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先锋。

(二)全方位的规划设计

低碳城市有两层含义:第一,城市本身是低碳的,城市的规划、交通、建筑尽量朝低碳的方向发展,城市居民有很深的低碳理念;第二就是需要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因此,构建低碳城市,必须制定全方位的政策,重视产业结构的低碳化改造;倡导绿色建筑,设定节能标准,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通过定量分析,合理设计遮阳、建筑朝向、绿化带分布,控制热岛效应,实现最佳的自然通风效果;重视交通规划,降低交通过程的碳排放需要,在城市规划阶段采取预留公交、自行车空间,限制私家车的使用等措施;合理设计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减少碳排放。植树造林、增加碳汇更是城市实现低碳的有利条件。

(三)量化的减排目标

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战略,需要清晰的目标作为前提。各市都制定了明确的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宣布到2025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碳中性城市;东京的目标是以2000年为基准,到2020年减少25%的温室气体排放;伦敦决心到2025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60%的排放;纽约计划于2030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少30%的温室气体。只有制定了具体的可量化的减排目标,才能让公众有明确的预期和监督政府的措施是否有效。

(四)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

低碳城市的启动和发展依赖于制度层面的变革,没有强有力的政策安排,没有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没有主要领域标杆性项目的示范,城市要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建设低碳城市应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类主体的作用,政府要承担统筹低碳经济发展的领导与管理功能,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以及搭建碳交易平台,营造有利于低碳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应该成为低碳产业和低碳产品的开发主体;社会、居民应该成为低碳消费和低碳生活的主体。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政府主导,促进政府、企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合作,促进企业决策者和公众转变观念,发动全民参与低碳城市建设,引导公众进行相应的行为建设。

(五)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共赢

一般认为环境和经济增长是不可兼得的,但是英国政府在过去10年间实现了200年来最长的经济增长期。经济增长了28%,但温室气体排放却减少了8%。这是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第一次打破了经济增长和排放污染之间的联系,证明了经济增长和减排是可以同时实现的。

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念,而伦敦和纽约的经验说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不但不会妨碍经济发展,还能带动新兴产业的异军突起,增加就业,提高经济效益。纽约政府估计,通过节能和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全市的电费和暖气开支,预计在2015年前每年减少20亿~30亿美元。伦敦政府估计,节能措施可以在未来二十年替市民节省10亿英镑的能源开支。此外,伦敦决心发展环保技术带来的商机。

参考文献: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3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中国将同世界各国携起手来共同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交通运输行业是能源消耗的主力,同时也是碳排放的重要来源,在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满足人们出行和货物运输的同时,严格控制和不断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一、公路交通运输低碳化的背景

(一)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持续增长

权威机构研究表明,碳排放有三个主要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汽车的排放量已经占到全部排放量的25%。国外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近10年来,在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碳排放量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交通运输领域的碳排放量仍然在持续增长,已经成为引起世界气候变化最主要的消极因素。

(二)我国政府承诺建设低碳国家

面对气候变化,和其他主要国家一样我国政府对此也十分关注。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将采取严厉措施逐渐降低并减少碳排放,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降低40%―45%。针对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我国将通过“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等途径实现自己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的承诺。

(三)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严重

一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情况令人担忧:据国际能源组织测算,2005年我国因石油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中,来自公路运输(非公交系统)行业的排放已占到21%。二是在能源使用效率方面我国运输车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以货运汽车为例,我国车辆百吨公里油耗比发达国家要高30%。三是基于城市化的需要,我国交通用能将持续增长,如不采取有效措施,碳排放压力还将持续增加。

二、实现公路交通运输低碳化的对策

公路交通运输低碳化,是相对于传统模式而言的一种能源消耗最少、效率最高、排放最低的交通发展模式,低碳交通运输最大的特点,是以最少的二氧化碳排放实现预定的运输服务目标。当前我国公路交通实现低碳化,面临着能源消耗数据不全面、碳排放数值统计不准确等诸多问题,实现交通运输低碳化必须从“碳足迹”和“碳预算”等基础工作做起。

(一)发挥科技创新的基础作用

科技创新是实现低碳化的根本途径,交通运输领域低碳化也必须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比较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例如,目前使用沥青铺设路面是我国交通道路建设最常用和最主要的方法,但现在常用的沥青在使用过程需要加热到160℃―180℃,部分沥青甚至需要加热到190℃以上才可以使用。使用这种沥青进行施工,不仅会耗费过多的能源加大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会伴随大量的烟尘和有毒气体。我国科研人员通过多年摸索开发出一种温拌沥青。使用这种沥青铺设路面,不需要耗费过多的加热燃料,同时可以降低施工温度,在保持热拌沥青的性能的同时实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一种典型的低耗高效低碳铺路技术。是名副其实的高节能、低排放的低碳铺路技术,是路面铺筑技术的重大创新。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用于道路交通建设的沥青混合料数量巨大,其用量随着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出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根据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建设的历史经验,沥青的使用量与一个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速度呈正相关。按照这个理论,我国沥青混合料的用量未来很可能大幅增长,甚至可能出现跳跃式增长。目前我国每年热拌沥青混合料的用量约为3亿吨,排放二氧化碳540万吨。如果我国在交通道路建设中能广泛采用温拌沥青施工方法,则每年可节省大量燃油,并在更大程度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二)加强对重点领域碳排放的监测

公路交通运输方面的碳排放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各类运输车辆在路面行进时消耗燃料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是在道路交通建设和道路养护时熔化沥青消耗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根据数据统计,车辆行驶时因燃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车辆的数量增速较快,车辆排放已经成为公路交通领域最大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源,并且将会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在更高的程度上加大二氧化碳的排放。基于此,当前必须尽快开展对汽车碳排放的监测工作,通过互联网建立起全国性的汽车碳排放网络监控体系,为交通运输领域控制和降低碳排放做好基础工作。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目标

和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还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交通运输领域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低碳化目标。减排基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尺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可以通过科学测算设计出多个减排基准,并通过模拟手段设计减排情景。在设定减排基准和减排情景时,必须从行业全局出发,强化整体理念,充分考虑公路交通运输减排的潜力,反复比较和分析现实和潜在的减排成本,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可信的减排效果。通过这些大量的基础性预测,提出公路交通运输领域不同阶段的“碳预算”目标。在确定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目标时应该注意,鉴于我国的条件,目前我们只能采取措施一定程度上减缓二氧化碳的排放并降低二氧化碳的单位强度,从总量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对我国来说还不现实。

交通运输行业是碳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降低碳排放强度减少碳排放量是交通运输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认清碳排放带来的消极影响基础上不断探索研究,通过科技创新提高行业能源使用效率,加强对运输车辆等重点领域碳排放的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目标,将对交通运输行业低碳化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彦德,等.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的途径与措施[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4

在现代文明中,汽车已经成为人类不可缺少的交通运输工具。但是,在汽车产业高速发展、汽车产量和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汽车也带来了大气污染,即汽车尾气污染。在中国大中型城市,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主要的大气污染源。有资料表明,上海市的汽车总量只相当于日本东京的1/12,但空气中主要由汽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总量却基本相同。中国在用汽车量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增加,将大幅度增长。由此可见,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物的紧迫性。

汽车是一种流动的污染源,其排放的尾气中,除空气中的氮气和氧气、二氧化碳、水蒸气为无害成分外,其余均为有害成分,主要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微颗粒物、铅化物、硫化物等。据资料介绍,城市街道上的车流量在每小时1000-2000辆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这三种有害气体占全部有害气体的80%-90%以上。为此,政府应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还广大市民一个洁净的大气生活空间。

一、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及其危害

有碳、氢、氧组成的液体石油燃料,在发动机气缸里,完全燃烧后生成的二氧化碳、水蒸汽、氮气、氧气,在正常情况下是无害的,但由于燃料不完全燃烧,生成大量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微颗粒物等有害物质。是形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剧毒性气体。它是燃油不充分燃烧的产物,车速越慢、交通堵塞、排放量越多,是汽车有害排放物浓度最高的一种成份。城市大气中的一氧化碳大部分来自汽车尾气,它不易与其它物质发生反应,而成为大气中比较稳定的成份,能停留2C3年。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的速度比氧气快250倍。一氧化碳经呼吸道进入血液循环,与血红蛋白亲合后生成碳氧血红蛋白,从而削弱血液向各组织输送氧的功能,危害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人的感觉、反应、理解、记忆力等机能障碍,重者危害血液循环系统,导致生命危险。

碳氢化合物

各种碳氢化合物总成为烃类,汽车尾气中能含的烃类成份有百余种之多,碳氢化合物中大部分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影响并不明显,但从汽车尾气中检测得知,在排出的碳氢化合物中含有烯烃在大气上空中,在太阳紫外线作用下会与氧化氮起光化反应生成臭氧和过氧化酰硝酸盐等光化学过氧化物以及各种游离基、醛、酮等成份,形成一种毒性较大的浅蓝色烟雾。它会刺激人们的喉、眼、鼻等黏膜,它不仅有难闻的气味,危害人们的健康,而且,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并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同时还具有致癌作用。因此,碳氢化合物排放的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

氮氧化物

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物总称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的结合比一氧化碳还强,通过呼吸进入血液,使其失去输氧能力,产生与一氧化碳相似的严重后果。一氧化氮氧化成剧毒的棕色二氧化氮气体,进入肺脏深处的肺毛细血管,引起肺水肿,同时还刺激眼黏膜,麻痹嗅觉。二氧化氮单独存在时有特殊的刺激性臭味。在二氧化氮浓度为9.4毫克/立方米的空气中暴露10分钟,即可造成人的呼吸系统功能失调。此外,即使是氮氧化物浓度很低,也会对某些植物产生不良的影响。

微颗粒物

汽车尾气排放中的微颗粒物,主要是作为抗爆剂加入到汽油中的四乙基铅燃烧后生成的铅化物微颗粒,以及燃烧不完全的多孔性炭粒等构成。铅化物扩散到大气中对人体健康十分有害,当人们吸入这种有害物质,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铅将阻碍血液中的红血球的生长与成熟,使心、肺等组织发生病变,侵入大脑时则引起头痛,出现一种精神病状态,当血液中的铅含量超过80微克每100毫升时,随着血液中红血球状态的变化,会出现四肢肌肉麻痹,严重腹痛脸色苍白,以致死亡等典型铅中毒症状,此外,微颗粒物具有较强的吸附能力,可以吸附各种金属粉尘、强致癌物苯并芘和病原微生物等。固体悬浮颗粒随呼吸进入人体肺部,以碰撞、扩散、沉积等方式滞留在呼吸道的不同部位,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当悬浮颗粒积累到临界浓度时,便会激发形成恶性肿瘤。悬浮颗粒物还能直接接触皮肤和眼睛,阻塞皮肤的毛囊和汗腺,引起皮肤炎和眼结膜炎,甚至造成角膜损伤。

二、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汽车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控制汽车尾气污染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故对治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汽车尾气治理措施的根本在于开发发动机机内净化技术,经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总结,及几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证明,在汽油车上安装电子控制燃油喷射和点火系统,配装氧传感器,实现闭环控制发动机工作,同时安装三效催化转化器,是大幅度降低尾气污染物的有效手段。本文主要是与大家探讨的是机外净化治理技术与行政管理手段的结合,达到治理目的的措施。

1、改善油品品质

以无铅汽油代替四乙基铅汽油,从而减少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目前,国内已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生产销售无铅汽油,但也有一些地方仍有私调、乱加四乙基铅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以减少污染。

掺加添加剂、改变燃料成份。在车用汽油加入添加剂,使汽油中的碳、氢链缩短、溶解胶质,改变成份,使汽油在燃烧过程中有充足的氧参加燃烧。该方法可使尾气污染减少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40%-60%。

在机油中添加一定量的石墨、二硫化钼等制作的添加剂,加入到机油箱中,可节约发动机燃油5%左右。此外,采用上述具有添加剂的机油可使发动机气缸密封性能改善,增加缸压,使燃烧更充分。从而达到尾气排放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含量的降低减轻污染。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5

拯救地球,拯救人类。从我们的日常生活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

今天,你给朋友祝贺新年快乐的时候用电子贺卡了吗?

今天,你换了节能灯了吗?

今天,你购买冰箱、空调、电脑的时候,选择能效更高寿命更长更省电的电器了吗?

今天,你出门的时候关掉所有的电器开关了吗?关掉电源线的总开关了吗?

今天,你的家里门窗都做隔温升级了吗?

今天,你在打印文件的时候双面打印了吗?

今天,你用餐的时候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了吗?

今天,你购买食品的时候选择不使用化肥农药的有机食品了吗?

今天,你出行的时候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自行车了吗?

今天,你旅游的时候是否问过自己:非得坐飞机不可吗?

您看,随便就是12件我们可以做的事情,你完全可以选择今天就把这12件事情都完成,或许,你会觉得这些都无关紧要,对于气候变化这大的一个议题过于杯水车薪。其实并非如此。我们地球家园有67.9亿人,每人每时每刻每个小习惯的改变,这股力量凝聚起来,难道不会创造地球的奇迹吗?!

低碳生活进行时一:使用节能电器,合理地使用电器

与高能耗的电器相比,能效高的节能电器仅使用1/2到1/10的电能即可达到同样的功能和效果。并且还有质量更高、使用寿命更长等优点。

家庭采用节能灯照明。用高品质节能灯代替白炽灯,不仅减少耗电,还能提高照明效果。同样亮度的节能灯耗电量为自炽灯的1/4;一盏节能灯一年能节省家庭电费支出24元,而且节能灯的寿命一般比白炽灯长出6到10倍;使用节能灯,间接减少了因燃烧煤炭等化石能源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碳,有助于抗击全球变暖;间接减少了燃因燃烧煤炭发电造成的空气污染和酸雨,为未来换得更多蓝天。以11瓦节能灯代替60瓦白炽灯、每天照明4小时计算1只节能灯1年可节电约71.5度,相应减少二氧化碳68.6千克。按照全国每年更换1亿只白炽灯的保守估计,可节电71.5亿度,减排二氧化碳686万吨。

在家随手关灯。养成在家随手关灯的好习惯,每户每年可节电约4.9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4.7千克。如果全国3.9亿户家庭都能做到,那么每年可节电约19.6亿度,减排二氧化碳188万吨。

选用节能洗衣机。节能洗衣机比普通洗衣机节电50%,节水60%,每台节能洗衣机每年可节能约3.7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9.4千克。如果全国每年有10%的普通洗衣机更新为节能洗衣机,那么每年可节能约7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7.8万吨。

合理使用空调。空调是耗电量较大的电器,设定的温度越低,消耗能源越多。适当调高空调温度,并不影响舒适度,还可以节能减排。如果每台空调在国家提倡的26℃基础上调高1℃,每年可节电22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21千克如果对全国1.5亿台空调都采取这一措施,那么每年可节约33亿度,减排二氧化碳317万吨。一台节能空调比普通空调每小时少耗电0.24度,保守估计,每年可节电24度。假如,全国1.5亿台空调都能在出门前提前3分钟关掉空调,那么每年可节约7.5亿度,减排二氧化碳72万吨。

尽量少用电梯。全国电梯年耗电量约300亿度。通过较低楼层改走楼梯、多台电梯在休息时间只部分开启等行动,大约可减少10%的电梯用电。每台电梯每年可节电5000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4.8吨。全国60万台左右的电梯采取此类措施每年可节电30亿度,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288万吨。

使用冰箱注意节能。选用1台节能冰箱比普通冰箱每年可以省电约100度,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千克。合理使用冰箱,每减少3分钟的冰箱开启时间,1年可省下30度电。

合理使用电脑、打印机。不用电脑时以待机代替屏幕保护,一台台式机每年可省电6.3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6千克。可用液晶电脑屏幕代 替CRT屏幕,液晶屏幕与传统CRT屏幕相比,大约节能50%。调低电脑屏幕亮度,每自台式机每年可省电约30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29千克;每台笔记本电脑每年可省电约15度,相应减排一氧化碳14.6千克。如果对全同保的约7700万台电脑屏幕都采取这一措施,那么每年可省电约23亿度,减排二氧化碳220万吨。不使用打印机时将其断电,每台每年可省电10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9.6千克。如果对全国保有的约3000万台打印机都采取这一措施,那么全国每年可节电约3亿度,减排二氧化碳20.8万吨。

合理使用电视机。每天少开半小时电视,一台电视机每年可节电约20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19.2千克。调低电视屏幕亮度,将电视屏幕设置为中等亮度,既能达到最舒适的视觉效果,还能省电,每台电视机每年的节电量约为6.5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5.3千克。

适时将电器断电,及时拔下家用电器插头。电视机、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家用电器,在待机状态下仍在耗电。如果全国3.9亿户家庭都在用电后拔下插头,每年可节电约20.3亿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197万吨。

低碳生活进行时二:延缓气候变化,在餐饮上杜绝浪费

爱惜每一粒粮食。如果全国平均每人每年减少粮食浪费0.5千克,那么每年就可节能约24.1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1.2万吨。每人每年少浪费0.5千克猪肉,可节能约0.28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0.7千克。如果全国平均每人每年减少猪肉浪费0.5千克,每年可节能约35.3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91.1万吨。

拒绝吸烟。吸烟有害健康,香烟生产还消耗能源。1天少抽1支烟,每人每年可节能约0.14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0.37千克。如果全国3.5亿烟民都这么做,那么每年可节能约5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3万吨。

采用节能方式做饭煮饭。提前淘米,提前淘米并浸泡10分钟,然后再用电饭锅煮,可大大缩短米熟的时间,节电约10%。每户每年可因此省电4.5度,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3千克。如果全国1.8亿户城镇家庭都这么做,那么每年可省电8亿度,减排二氧化碳78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6

税收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具有宏观调控和聚集财富的功能。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二氧化碳税收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起一套实用、完善的二氧化碳税收体系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二氧化碳税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一)全球气候变暖与绿色税制

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变化的共同影响,全球气候正经历一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人类活动通过改变地球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气溶胶(气体中的悬浮微粒,如烟、雾等)以及阴暗度来引起气候变化。其中,产生最大影响的活动是化石燃料燃烧,关键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就是通过这一途径被释放到大气中。这些气体聚积在大气中,引起大气浓度的与时俱增,进而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国际社会和科学界已对全球变暖高度关注,采取各项措施应对这一趋势。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PaysPrinciple,PPP)原则,从而引发了世界税制绿化浪潮,并为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绿色税制的实施确立了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以及欧洲多国纷纷推行二氧化碳税政策,并结合已有税制的结构调整,取得了十分明显的延缓全球变暖与保护环境的环境效果。1992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也要求名国政府加强财政以及经济政策的补充性作用,把环境费用纳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过程。

除了以环境为出发点外,绿色税制的运用,更对国家经济与民生有整体的影响。因此,在税制绿化改革的背景下,二氧化碳税的运用正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这也反映了国际环境经济手段和税收结构的最新发展。

(二)二氧化碳税的概念与特性

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阿瑟·皮苟(ArthurCecilPious)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二氧化碳税可以通过对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含碳量进行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氧化碳税是与全球气候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二氧化碳税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全球温度这一公共产品,而对二氧化碳这一温室气体所开征的一项税负,目的是使排放二氧化碳的生产过程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2)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是在生产或者消费的过程中征收的。而且二氧化碳税具有固定税率,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相对较小。(3)二氧化碳税是一种调节税。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完成工业化进程,可供给的廉价燃料也在逐步减少。环境税制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都将二氧化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因为二氧化碳税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4)二氧化碳税影响广泛而深远。征收二氧化碳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影响远比一般特许权税(如烟草专卖税)更加广泛深远。实施国在征收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率、环境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从而根据商品的收入弹性、收入替代效应,慎重选择征税品种和税率。

二、瑞典二氧化碳税制实证分析

(一)瑞典二氧化碳税制简介

瑞典与其北欧邻国一起,是欧盟第一批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和实施经济手段的国家,在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了环境税、费和其它众多的经济手段。根据OECD2004年对其成员国做出的评估,瑞典实行了约70项以市场为基础的手段,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运用最多经济手段的国家。

瑞典于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征税范围是所有种类的燃料油,该税是对现行能源税的补充。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能源税率降低了50%。从那之后,能源税体系几经变革,但是不变的是对于工业和电力产品的税率一直低于其它部门。目前,工业消费者不支付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也只需支付一半。电力产品不需要交纳任何能源税和二氧化碳税。瑞典目前二氧化碳税率为0.36瑞典克朗/千克CO2(合150美元/吨CO2)。征收二氧化碳税最显著的效果是有机物在瑞典直接供暖系统中的大量应用,如今瑞典约50%的供暖系统利用生物燃料等作为热能供给,而不再是用煤炭和石油来提供热能。

瑞典能源税体系于1991年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税体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为基础,而且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不与燃料的含碳成分挂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一般能源税率下降了50%。为了避免对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工业部门的税率低于私人家庭,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进一步给予减免。目前瑞典对于化石燃料,尤其是对汽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非常高。

(二)瑞典征收二氧化碳税对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

根据德国著名环境组织Germanwach的统计资料表明,瑞典于2006年和2007年两次荣登“拯救地球国家名单”榜首,成为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行动中最有成效的国家。

2007年9月,瑞典政府的统计表明将近90%的减排效果归功于税收体系改革。瑞典环境部部长An—dreasAlgren称,如果没有征收二氧化碳税,国内的排放量将比现在高出20%。因为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得污染的成本升高,从而使全国都开始关注环保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征收二氧化碳税是减排最有效的途径,而且基本不会影响到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在1990~2006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远远超过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与此同时,瑞典的经济保持了44%的固定价格增长。

三、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际大势所趋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CH4)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如今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到2007年底,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一个总的共识是“80—20”原则,即在20年内力争把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80%。继欧盟成员国成功运用税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纷纷响应应对全球变暖的号召,开始酝酿制定二氧化碳税制。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主要的国际性议程,迅速和积极地减排将降低调整环境适应的代价。

但要达到“80-20”目标,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大国也肩负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在2007年国际能源机构(IEA)的最新《全球能源展望》中,预测2030年世界能源需求将增长50%,其中40%是由中国和印度拉动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特别强调,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未来20年预期的经济发展和增长的能源需求,特别需要发展中国家采取紧急行动以减缓气候变化的趋势。

(二)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家政策所向

近百年内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已经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的平均值。从1986~2007年,中国已经连续经历了22个全国性暖冬。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也指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是中国适应全球变暖的当务之急。

2006年,中国政府的“十一五”规划确立了节能减排工作的硬性指标: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我国政府承诺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这一约束性目标。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要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环境税。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三种环境税可选方案中指出,二氧化碳税可以作为一种污染物排放税在中国适时开征。”在环境规划院课题组提出的独立环境税实施方案中,可供选择的税种包括:重要资源税、汽车污染税、能源消费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废水排放税。2008年11月5日,由环保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中科院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教授牵头组织撰写的《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建议积极运用政策手段开征碳税,促使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显然,随着中国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环境税制改革的推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国策,需要开征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来完善税收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污染环境行为的税收负担。这也是树立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环境保护立场和建设和谐世界的外交政策主张的一个契机。

(三)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助于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

众所周知,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由此可见,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是由我国的能源结构特征决定的。

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就造成了我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根据世界银行年刊《2007绿色年鉴》中对1980~2004年世界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统计数据,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世界总量的16%,仅次于美国。

现阶段,我国燃油的需求价格弹性处于较高水平,及时研究设计开征碳税将十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避免进一步依赖于煤炭这样的化石燃料消费。海外经验表明,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可以有效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瑞典自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之后,由于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导致燃料油和生物燃料的价格产生差异,国家的区域供热部门和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对生物燃料的应用大为增加。在1991~1995年间,生物燃料在瑞典区域供暖系统中所占的比重从25%增长到了42%。目前,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了瑞典区域供热体系中能源供应的50%以上。

因此,中国如果能够及时开征二氧化碳税,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产业和技术,避免社会经济滑向不可持续的深渊。

(四)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固定的税率而且不会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以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者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如果中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这部分税收收入还将为我国财政收入做出巨大贡献。

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来说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带来十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已显得尤为紧迫。开征二氧化碳税对于在全社会增强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认识水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断提升气候、生态、环境保护的层次和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公众和科学界的共同愿望。

四、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据国情设计二氧化碳税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环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并且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还是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中,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相关研究表明,虽然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够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是也会对我国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制约,目前还未开征二氧化碳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水平悬殊,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和落后地区的发展问题以及税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就需要谨慎设计开征二氧化碳税,以照顾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问题。

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与众多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在研究设计二氧化碳税时必须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且初始税率应设置得较低,以使企业能尽快适应这一新税种。根据国际经验,二氧化碳税的征税对象应定位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其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利用税收收入进行绿色清洁能源开发与研究,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完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国外的经验证明,通过政策改变市场的基础,政府政策的积极作用可以促使节能减排的实现更具成本效益。OECD国家环境税种多样,税率也较高,本应该取得较多的财政收入,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为了保证其工业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施严苛的环境税的同时,也施行了比较宽松的环境税费减免与返还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税负的理念,也是OECD国家在实行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

我国政府应对一些关键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或者同时降低其其他税收税负水平,适量增加国家财政补贴,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对税收实行减免的政策优惠,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有意识地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并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给与更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企业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三)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基础

虽然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优势,但是民间的公众呼声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税推出的前期阶段,除了通过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以及对相关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确保二氧化碳税顺利地推出与征收之外,还必须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广泛的社会效应。

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广泛的宣传,让公众明确二氧化碳税的立税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的增长。征收二氧化碳税的根本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通过调整税收和外汇政策、货币发行等综合配套措施,将外在的企业成本适当分解,让社会承担的成本转为由企业自身承担,加强宏观调控。

(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污染源监测水平

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开征二氧化碳税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监测技术与人力资源问题。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监测设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显示,在气候变化观测、监测技术上中国仍需要国际社会的技术帮助。在污染源监测方面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大气、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观测技术,气象、海洋和资源卫星技术,气候变化监测与检测技术,以及气候系统的模拟和计算技术等,其中各种先进的观测设备制造技术、高分辨率和高精度卫星技术等都是中国在气候系统观测体系建设方面所急需的,是该领域技术合作需求的重点。中国政府应及时获得上述技术与能够运用该技术的专业人才,并在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推广,这将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从而在我国有效实施二氧化碳税制。新晨

(五)加强第三部门的政策推进作用

第三部门指的是介于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或之外的社会部门,它是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它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第三部门能够帮助政府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与其良好互动,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节能减排的态度,从而推进二氧化碳税的实施。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7

税收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具有宏观调控和聚集财富的功能。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二氧化碳税收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起一套实用、完善的二氧化碳税收体系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二氧化碳税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一)全球气候变暖与绿色税制

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变化的共同影响,全球气候正经历一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人类活动通过改变地球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气溶胶(气体中的悬浮微粒,如烟、雾等)以及阴暗度来引起气候变化。其中,产生最大影响的活动是化石燃料燃烧,关键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就是通过这一途径被释放到大气中。这些气体聚积在大气中,引起大气浓度的与时俱增,进而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国际社会和科学界已对全球变暖高度关注,采取各项措施应对这一趋势。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原则,从而引发了世界税制绿化浪潮,并为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绿色税制的实施确立了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以及欧洲多国纷纷推行二氧化碳税政策,并结合已有税制的结构调整,取得了十分明显的延缓全球变暖与保护环境的环境效果。1992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也要求名国政府加强财政以及经济政策的补充性作用,把环境费用纳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过程。

除了以环境为出发点外,绿色税制的运用,更对国家经济与民生有整体的影响。因此,在税制绿化改革的背景下,二氧化碳税的运用正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这也反映了国际环境经济手段和税收结构的最新发展。

(二)二氧化碳税的概念与特性

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阿瑟·皮苟(arthur cecil pious)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二氧化碳税可以通过对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含碳量进行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氧化碳税是与全球气候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二氧化碳税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全球温度这一公共产品,而对二氧化碳这一温室气体所开征的一项税负,目的是使排放二氧化碳的生产过程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2)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是在生产或者消费的过程中征收的。而且二氧化碳税具有固定税率,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相对较小。(3)二氧化碳税是一种调节税。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完成工业化进程,可供给的廉价燃料也在逐步减少。环境税制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都将二氧化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因为二氧化碳税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4)二氧化碳税影响广泛而深远。征收二氧化碳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影响远比一般特许权税(如烟草专卖税)更加广泛深远。实施国在征收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率、环境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从而根据商品的收入弹性、收入替代效应,慎重选择征税品种和税率。

二、瑞典二氧化碳税制实证分析

(一)瑞典二氧化碳税制简介

瑞典与其北欧邻国一起,是欧盟第一批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和实施经济手段的国家,在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了环境税、费和其它众多的经济手段。根据oecd 2004年对其成员国做出的评估,瑞典实行了约70项以市场为基础的手段,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运用最多经济手段的国家。

瑞典于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征税范围是所有种类的燃料油,该税是对现行能源税的补充。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能源税率降低了50%。从那之后,能源税体系几经变革,但是不变的是对于工业和电力产品的税率一直低于其它部门。目前,工业消费者不支付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也只需支付一半。电力产品不需要交纳任何能源税和二氧化碳税。瑞典目前二氧化碳税率为0.36瑞典克朗/千克co2(合150美元/吨co2)。征收二氧化碳税最显著的效果是有机物在瑞典直接供暖系统中的大量应用,如今瑞典约50%的供暖系统利用生物燃料等作为热能供给,而不再是用煤炭和石油来提供热能。

瑞典能源税体系于1991年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税体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为基础,而且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不与燃料的含碳成分挂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一般能源税率下降了50%。为了避免对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工业部门的税率低于私人家庭,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进一步给予减免。目前瑞典对于化石燃料,尤其是对汽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非常高。见图1。

(二)瑞典征收二氧化碳税对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

根据德国著名环境组织germanwach的统计资料表明,瑞典于2006年和2007年两次荣登“拯救地球国家名单”榜首,成为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行动中最有成效的国家。

2007年9月,瑞典政府的统计表明将近90%的减排效果归功于税收体系改革。瑞典环境部部长an—dreas algren称,如果没有征收二氧化碳税,国内的排放量将比现在高出20%。因为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得污染的成本升高,从而使全国都开始关注环保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征收二氧化碳税是减排最有效的途径,而且基本不会影响到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在1990~2006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远远超过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与此同时,瑞典的经济保持了44%的固定价格增长。

三、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际大势所趋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ch4)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如今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到2007年底,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一个总的共识是“80—20”原则,即在20年内力争把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80%。继欧盟成员国成功运用税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纷纷响应应对全球变暖的号召,开始酝酿制定二氧化碳税制。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主要的国际性议程,迅速和积极地减排将降低调整环境适应的代价。

但要达到“80-20”目标,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大国也肩负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在2007年国际能源机构(iea)的最新《全球能源展望》中,预测2030年世界能源需求将增长50%,其中40%是由中国和印度拉动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特别强调,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未来20年预期的经济发展和增长的能源需求,特别需要发展中国家采取紧急行动以减缓气候变化的趋势。

(二)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家政策所向

近百年内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已经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的平均值。从1986~2007年,中国已经连续经历了22个全国性暖冬。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也指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是中国适应全球变暖的当务之急。

2006年,中国政府的“十一五”规划确立了节能减排工作的硬性指标: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我国政府承诺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这一约束性目标。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要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环境税。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三种环境税可选方案中指出,二氧化碳税可以作为一种污染物排放税在中国适时开征。”在环境规划院课题组提出的独立环境税实施方案中,可供选择的税种包括:重要资源税、汽车污染税、能源消费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废水排放税。2008年11月5日,由环保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中科院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教授牵头组织撰写的《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建议积极运用政策手段开征碳税,促使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显然,随着中国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环境税制改革的推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国策,需要开征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来完善税收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污染环境行为的税收负担。这也是树立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环境保护立场和建设和谐世界的外交政策主张的一个契机。

(三)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助于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

众所周知,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由此可见,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是由我国的能源结构特征决定的。

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就造成了我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根据世界银行年刊《2007绿色年鉴》中对1980~2004年世界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统计数据,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世界总量的16%,仅次于美国。(见图2)

现阶段,我国燃油的需求价格弹性处于较高水平,及时研究设计开征碳税将十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避免进一步依赖于煤炭这样的化石燃料消费。海外经验表明,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可以有效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瑞典自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之后,由于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导致燃料油和生物燃料的价格产生差异,国家的区域供热部门和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对生物燃料的应用大为增加。在1991~1995年间,生物燃料在瑞典区域供暖系统中所占的比重从25%增长到了42%。目前,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了瑞典区域供热体系中能源供应的50%以上。

因此,中国如果能够及时开征二氧化碳税,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产业和技术,避免社会经济滑向不可持续的深渊。

(四)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固定的税率而且不会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以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者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如果中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这部分税收收入还将为我国财政收入做出巨大贡献。

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来说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带来十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已显得尤为紧迫。开征二氧化碳税对于在全社会增强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认识水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断提升气候、生态、环境保护的层次和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公众和科学界的共同愿望。

四、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据国情设计二氧化碳税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环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并且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还是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中,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相关研究表明,虽然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够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是也会对我国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制约,目前还未开征二氧化碳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水平悬殊,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和落后地区的发展问题以及税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就需要谨慎设计开征二氧化碳税,以照顾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问题。

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与众多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在研究设计二氧化碳税时必须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且初始税率应设置得较低,以使企业能尽快适应这一新税种。根据国际经验,二氧化碳税的征税对象应定位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其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利用税收收入进行绿色清洁能源开发与研究,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完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国外的经验证明,通过政策改变市场的基础,政府政策的积极作用可以促使节能减排的实现更具成本效益。oecd国家环境税种多样,税率也较高,本应该取得较多的财政收入,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为了保证其工业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施严苛的环境税的同时,也施行了比较宽松的环境税费减免与返还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税负的理念,也是oecd国家在实行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

我国政府应对一些关键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或者同时降低其其他税收税负水平,适量增加国家财政补贴,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对税收实行减免的政策优惠,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有意识地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并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给与更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企业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三)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基础

虽然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优势,但是民间的公众呼声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税推出的前期阶段,除了通过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以及对相关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确保二氧化碳税顺利地推出与征收之外,还必须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广泛的社会效应。

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广泛的宣传,让公众明确二氧化碳税的立税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的增长。征收二氧化碳税的根本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通过调整税收和外汇政策、货币发行等综合配套措施,将外在的企业成本适当分解,让社会承担的成本转为由企业自身承担,加强宏观调控。

(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污染源监测水平

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开征二氧化碳税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监测技术与人力资源问题。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监测设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显示,在气候变化观测、监测技术上中国仍需要国际社会的技术帮助。在污染源监测方面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大气、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观测技术,气象、海洋和资源卫星技术,气候变化监测与检测技术,以及气候系统的模拟和计算技术等,其中各种先进的观测设备制造技术、高分辨率和高精度卫星技术等都是中国在气候系统观测体系建设方面所急需的,是该领域技术合作需求的重点。中国政府应及时获得上述技术与能够运用该技术的专业人才,并在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推广,这将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从而在我国有效实施二氧化碳税制。

(五)加强第三部门的政策推进作用

第三部门指的是介于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或之外的社会部门,它是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它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第三部门能够帮助政府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与其良好互动,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节能减排的态度,从而推进二氧化碳税的实施。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8

一、开征碳税对中国的影响

(一)开征碳税对经济的影响

对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能源燃料储备不足,开征碳税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缓解经济增长对化石能源的重大影响。开征碳税以后,能源将成为一种昂贵的生产要素,继而生产成本随之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也会减弱,企业必将会减少相关产品的生产,总的能源消费也将大额减少。征收碳税会使纳税人产生额外的经济压力,必然第一时间遭到企业和经济部门的反对,如没有优惠措施或激励机制,碳税征收将给那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导致他们破产,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开征碳税只有通过税收优惠这一途径降低企业的负担,并且达到能源结构调节的目的。从中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考虑,应当对部分行业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补贴。为了保护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优势地位,可依据具体情况分析,在征税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首先,对碳税压力较大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建立税收减免措施或税收返还机制;其次,对于积极利用节能减排等绿色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减免税收;再次,通过制定优惠措施,保护企业竞争力,促进新能源和新技术的大力使用,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及技术研究给予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为鼓励。

长期来看,开征碳税会促进相关生产替代产品行业的发展,减少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降低治理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税收必然会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政府投资随之扩大,资本的积累增加,逐步提高生产率,也会拉动经济增长。碳税如果能顺利开展,不仅可以深化能源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能源利用率,而且能促进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发展。

(二)开征碳税对环境的影响

从碳税本身设计的角度来说,开征碳税,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减少,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会得到控制。总体而言,碳税主要从两方面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第一,通过征税提高了化石燃料相关产品的内部成本,使企业不得不利用先进技术,加大能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消费模式的转变。第二,通过碳税征收的“因人而异”政策调整不同收入者的再分配,促使社会贫富差距的减小。第三,征收碳税,一方面,企业会自觉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来节约成本,寻找替代能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会将由碳税增加的财政收入投资到高科技低能耗服务型的产业中,所以碳税会降低化石燃料的消耗。

从北欧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碳税在缓解环境恶化和温室气体排放方面表现出了明显效果。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可对社会经济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通过对不同纳税人征税的多少不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完成工业化及廉价燃料的减少,含碳燃料的价格只增不减,而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对排放二氧化碳的不同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实行差别税率,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新能源代替落后的高耗能产业和技术,避免日益脆弱的环境因能源枯竭走向崩溃。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排放的逐年增加,需要有政府的介入并制定相关制度。开征碳税不但可以促进中国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尽快实现,促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地球环境,而且有助于树立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并提高国际地位。

(三)开征碳税对社会的影响

目前社会各阶层多数人对开征碳税持肯定意见,但也有人持否定意见。

中国近年来贫富差距问题非常突出,因而,征收碳税更要慎重考虑其是否会加剧收入分配的差距。征收碳税得到的财政收入,如果将大部分收入用于因收缴碳税影响较大的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则可以让消费者不会有太大压力而排斥税收制度。国家在制定碳税政策时,应当在全力维护原有的社会福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对现有利益分配进行重新调整,并建立相关的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将碳税收入的用途进行规划,要重视地方上的基础环境保护的设施建设;减少对企业除碳税外其他项目税费的征收,减少企业的压力,从而控制企业的综合成本,避免企业逃税避税。所以政府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必须完善其他相关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利益再分配的作用,缩小收入差距。

(四)开征碳税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

从国际经济贸易角度来看,碳税的征收对某些领域的国际竞争将会产生巨大影响。例如,欧盟开征航空碳税将对航空业的国际竞争产生深远影响。中国共有33家航空公司在征收名单之内,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初步测算,开征第一年,进出欧盟的中国航空公司将因此增加总成本8亿人民币,并且这一数字会逐年递增至2020年的30亿,此间9年累计支出约176亿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中国航空产业发展。同时,对欧盟而言,这也将引发在欧盟与包括中美在内的经贸大国的国际经济争端。在欧盟宣布征收航空碳税之后,中美俄等26国已经作出反应,要对欧盟采取反制措施,新一轮的航空产业贸易博弈正逐步展开。故而在开征碳税问题上要有世界性的眼光,谨慎考虑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影响。

二、欧洲国家经验

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欧洲在环境保护领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也是现阶段碳税发展最好的一块区域。从北欧国家20世纪90年代率先开征碳税开始,至今已经积累了20多年的经验,对欧洲国家碳税经验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更深入了解碳税,并为我们的碳税制度建立提供有益借鉴。

(一)欧洲各国碳税征收效果

从欧洲各国碳税实践看,碳税收入占GDP的比重都较低,由此可见,碳税的主要功能不是筹集财政收入,而是调节居民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引导低碳技术的发展。2009年芬兰、瑞典、丹麦三个国家碳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0.4%-0.7%:三国碳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l%左右;碳税占能源税的比重,瑞典较高,大约占整个能源相关税收的25%,而芬兰和丹麦较低,大约在15.1%。根据第一个在适当的宏观经济框架下通过考察部门税负差异研究整体经济效应的项目——欧洲“环境税制改革的竞争力效应(COMETR)”研究计划的调查显示,芬兰、瑞典、荷兰、斯洛文尼亚、德国和英国的燃料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有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大地区的税率是最高的。例如,芬兰和瑞典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是最明显的,超过了燃料需求的下降幅度。到2008年,匕述六国二氧化碳减排率平均达到4.3%,其中减排率最高的芬兰达到了6.2%。

(二)欧洲各国碳税收入用途

欧洲各国在确定税收入用途的过程中,通常遵循税收中性的原则,将碳税返还给纳税人或用于改进能源技术的投资,而不纳入一般性的公共开支预算。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征收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税,使居民承担的总体税负基本上保持不变,例如,瑞典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削减高额的所得税,利用碳税带来的财政收入部分弥补所得税削减产生的财政缺口。另一些国家通过专项支出,将碳税收入一次性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丹麦是碳减排效果比较显著的国家之一。1990年至2005年期间,碳减排率达到18%,该国碳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税制改革计划,这一计划分为三个相互独立的一揽子计划。1993年的一揽子计划在1994至1998年之间贯彻执行,这一计划耗资60亿欧元,相当于当时GDP的l。2%。1995年的一揽子计划在1996年至2000年之间贯彻执行,规模要小于1993年的一揽子计划。2000年,碳税和硫税收入相当于当年GDP的0·2%。1998年的一揽子计划通过提高能源税和碳税税率来筹集财政资金,随后,税收收入再次投入到经济领域当中。这三个一揽子计划对劳动力征收的税费下降了且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投资支持能源节约型措施。此外,丹麦还将征收的碳税用于补贴,对公共天然气和电力供热系统进行转移支付。还有一些国家实行补偿政策,将碳税收入补偿给受碳税政策影响最大的企业和居民,以降低他们的负担。这种做法在欧洲各国比较盛行,如法国认为,征收碳税不是要惩罚碳排放者,而是提供一种信号,引导社会向低碳、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法国政府还提出了“绿色支票”的概念,将其作为绿色税收返还的通道,政府通过这个账户将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和家庭。

三、中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中国开征碳税之必要性

1 内部需求。开征碳税是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受能源分布的约束,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消费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经济发展方式粗放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开征碳税,控制化石燃料的使用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改变企业能源结构、促进新能源技术研发的需要。中国每年的GDP增长速度较快,但中国GDP的增长大都是依靠能源的高耗能、环境的高污染实现的,我们需要打造一批新型、环保、清洁的企业,需要通过宏观手段创造外部环境促使企业走向成熟。碳税的征收会直接影响高耗能产业,从而必然引起化石燃料消耗的萎缩,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研究和使用碳回收等节能减排技术。结果必然是促进企业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2 外部需求。随着各国经济的激烈竞争,碳关税作为对本国企业的一种保护措施被很多国家所认可,并在国际经贸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仅1997年至2004年,中国出口产品因遭受绿色壁垒而受阻的商品价值达600多亿美元。有关资料显示,绿色壁垒给中国对外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各种贸易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经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左右。中国的对外贸易面临前所未有的绿色壁垒的挑战。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与中国的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的80%以上,但由于WTO将环保作为优先考虑的任务,允许各成员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因此,以“碳关税”为借口的绿色壁垒就成为了变相的贸易壁垒。联合国全球气候峰会之前,美国在最新《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中提出,在2012年后,如果进口产品产地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美国同行业的排放量,则总统有权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同时,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亦是对中国航空产业的一大挑战。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应当采取的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开征碳税可以实现清洁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使中国的产品和服务绿色化,从而解决绿色壁垒问题。同时,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阻断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气候变化设立贸易壁垒意图,保障中国的国际利益。

(二)中国开征碳税之可行性

从政策上来讲,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政策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开征碳税提供了政策导向。2010年4月22日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要把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减排40%-45%的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着力构建以低排放为主的工业、交通、建筑体系。2010年5月5日,总理在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采取铁的手腕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哥本哈根会议以后,中国把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纳入了“十二五”规划。开征碳税不仅符合中国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目标,也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的制定有效政策机制的要求,是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更可以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使中国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拥有主动权。

从技术上来讲,中国的环境管理方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发展,拥有了基本完整的环境监测系统和比较有效的环境监测技术及相对成熟的环境收费体系。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因此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这些都为碳税的开征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碳税具有计量简单、便于检测的特点,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也相对容易。

从经验借鉴上来讲,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碳税实践经验。碳税制度作为控制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在国外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国外通过开征碳税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实践已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中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包括合理设计碳税的税负水平,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减少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特别是在碳税制度环节的设计、相关配套措施的协调等方面为中国碳税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四、对中国开征碳税的法律建议

(一)确定合适开征时间

从世界各国碳税的开征情况来看,开征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以欧盟“航空碳税”为例,虽然在经济危机尚未完全度过之时征收碳税有贸易保护之嫌,但从其制定时间到开征时间有三年之久,且在此之前,欧盟国家有相对完善的资源税体系,可见碳税的开征要有一定的前提。

从中国的角度来讲,资源税改革为开征碳税做了铺垫,首先,在一定程度上,资源税改革厘清了中国资源和能源的价格机制;其次,在相关化石燃料的税率提高的基础上,应考虑到要为碳税改革留下一定的空间,这就为资源税改革之后开征碳税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所以只有在资源税改革后开征碳税才是最佳时机。但考虑到两个税种出现得过于密集,所以需要有时间来接受化石燃料价格的上涨。在碳税开征时间的问题上,多位著名学者高调表态:“我们希望是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征收碳税”。

所以,在资源税改革后必须设置一个过渡期。同时根据全球气候问题谈判的形势,《京都议定书》附件1中规定国家的履约时间是2012年,再根据“巴厘岛路线图”达成的协议,2012年后在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必须采取行动进行减排。

中国在开征碳税后还要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在开征碳税的同时,中国还面临着要开征二氧化硫、废水等环境税的迫切任务,根据相关规划,中国计划在2014年或之后的时间内开征其他环境税,并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完善环境税制。

(二)税率标准的确定

欧洲目前现行的碳税是200至300元每吨,折合下来每吨煤的成本提高400至600元。如果中国初期采用这个价格,经济发展和国家的产业结构将会明显受挫,承担不起。考虑到经济发展将会受到影响,企业作为纳税人也是接受不了的,所以税额起初可能会定为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至20元,而后企业一定会逐渐适应过来,税率再逐步提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燃烧1吨煤将产生1.9吨的二氧化碳,以目前的煤价计算,征收碳税将使煤价上涨3至5个百分点。煤炭涨价则必然导致电价上涨,各类型火电厂使用的燃料几乎都是煤,而煤价是发电的主要成本。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为了激励纳税人积极实施二氧化碳减排措施,但又不能降低中国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征收碳税应从低税率开始,且短期内保持稳定,不给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带来困难,这样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然后再逐步提高。还要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建立逐步上升的碳税机制,以便完全体现碳税的在节能减排上的重要功能。

(三)征税对象的确定

征税的对象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碳税制度能否顺利实施。部分观点认为碳税的纳税对象应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碳税的征税对象,中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这个征税对象的范围既涉及了能源上游产业,也包含了终端用户。就目前来看,对个人生活用煤和天然气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应暂缓征税。

不过,这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仍然显得过大。从实际来看,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能源产业中的上流产业在承受征税负担的同时,具备将其负担分解并传递给终端用户和下游产业的能力,但是后者则没有能力这样转移负担。而另一方面,针对全社会行为收税不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同时涉及个人碳税也容易引起大众的反感,效果并不会明显好于只针对能源上游大企业征税的情况。故而在考虑征税对象的时候,尽量将征税的目标放在能源产业上游的大企业上,并且合理地将税率控制在较低的程度上。

(四)税收优惠政策

从欧洲国家的经验来看,碳税优惠措施方面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能源密集型产业在碳税征收过程中负担会很重,应当给予优惠。征收碳税会影响企业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实行税收返还或者税收减免政策以资鼓励,国际上为减少碳税征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一般都采取这种方法。二是对二氧化碳减排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因为开征碳税的目的就是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因此有必要鼓励一下该企业继续努力减排。三是对居民个人的优惠,对于因征收碳税而受影响较大的一些居民,如低收入者等,为了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

那么,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碳税的优惠政策同样应考虑如下几点: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9

出口商品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宁波;减排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7-0070-03

碳关税是指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近年来,各国以保护环境为由,力主对高耗能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限制碳排放正成为发达国家新的“绿色壁垒”。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气候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法国则提出将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巨额碳关税。

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WTO在环境和贸易问题的立场上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征收碳关税即将成为一种趋势。而从我国对外贸易结构来看,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产品为主,高耗能和高碳排放的商品占了主导地位。而提出开征碳关税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又是我国的主要市场,因此,我国的对外贸易即将面临碳关税壁垒的压力。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进行研究,制订相应的减排措施,以降低出口成本,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这个目的,本文以全国外贸百强列第七位的宁波为数据样本,测算该地区主要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并分析如何减少出口商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对策措施。

1 宁波主要出口商品碳排放量计算结果及分析

碳排放主要与能源消耗相关,是化石能源燃烧的副产品。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标准,碳排放量主要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消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目前我国并未对碳排放量进行监测,因此很多数据均通过对能源消耗而计算得来。

本文采用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ORNL)提出的方法计算出口商品的化石燃料(主要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燃烧释放的CO2量。

燃煤的碳释放量=耗煤量×0.982×0.73257

上式中:0.982为有效氧化分数;0.73257为每吨标准煤的含碳量。

在获得相同热能情况下,燃油的碳释放量=燃油折算成的标准煤当量×0.982×0.73257×0.813(燃油释放CO2量/燃煤释放CO2量);

在获得相同热能情况下,燃气的碳释放量=燃气折算成的标准煤当量×0.982×0.73257×0.561(天然气释放CO2量/燃煤释放CO2量)。

在采用上述方法计算碳排放量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作了如下处理:

针对宁波对外出口商品数据,笔者撷取了出口量前20位商品(前20位商品占总出口产品的比例高达50.4%),本文数据中,能源消费量、历年全市及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源自宁波统计年鉴2006-2011年的数据,出口商品数据源自宁波外经贸局。出口商品所属行业的划分则根据质检总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来进行统计。

要计算宁波主要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可先将宁波主要出口商品进行分行业归类,然后,根据ORNL的方法对分行业的化石燃料燃烧释放二氧化碳量进行计算,以上结果得到各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各行业工业产值的比值就是行业碳排放强度(碳排放强度是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每个行业占行业出口生产总值的比例相乘,就可以得到各行业出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

(1)2006-2010年宁波工业分行业碳排放强度的计算及结果分析。

碳排放这一指标主要是用来衡量一国经济同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如果一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每单位国民生产总值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下降,即碳排放强度在下降,那么说明该国就实现了一个低碳的发展模式。宁波主要出口商品分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见表1),与其工业产值的比值就是其碳排放强度(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宁波各个行业碳排放强度呈现不断下降趋势。其中,2010年纺织服装与鞋帽制造业、纺织业、塑料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碳排放强度仅为2006年的百分之五十左右,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金属制品业仅为2006年的百分之三十,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甚至达到了2006年的百分之二十。这与我国近几年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并提高相关产品的排放标准政策有关,比如2006年起,我国就提高了服装业污水的排放标准以及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审核;各种装备制造业也纷纷制定了行业的绿色标准。但也有部份行业碳排放强度五年来并未下降,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家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等。其中家具制造业的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小是因为国家对家具制造业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等的排放标准实施较晚,自2011年起,这几个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有所提高;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属于资源性产品的开采和压延,碳排放强度大于1,多年来没有下降,说明宁波对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对能源效率和结构问题关注不够,没在在资源开采的技术上有所突破,未能切实降低碳排放强度。

(2)主要出口商品分行业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计算及结果分析。

宁波主要出口商品分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每个行业占行业出口生产总值的比例(见表3)相乘,就可以推出各行业出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见表4)。

根据表4,可以看出纺织业、纺织服装与鞋帽制造业、黑色金属压延制造业、造纸这四大行业所占比例最高,这四大行业对应的出口商品为:纺织纱线与织物及制品、服装及衣着附件、钢材、纸及纸板(未切成形的)。2006年到2010年,这几个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占总碳排放量的比例高达40%,这与其行业的特性是密切相关的。以碳排放量比例排位第一的纺织业为例,纺织业位列国家“十一五”统计的10个高耗能工业部门的第一位,作为纺织工业重要部分的化纤行业则高度依赖石油资源,而且化纤行业还面临着高能耗、重污染的问题;就排位第二的纺织服装业而言,服装从原材料的制作到其自身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后的处理,在其生命周期内的每一个环节均会排放出一定的二氧化碳以及消耗大量的能源;排位第三的黑色金属压延制造业所占出口比例并不高,在出口前二十种主要商品中排名末位,但因其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折合而成的标准煤高出其他行业好几倍,因此碳排放量高居不下;排位第四的造纸业是国家七大“三高”产业之一,资源、能源消耗高,需消耗大量的原煤、汽油、柴油、燃料油,污染严重,能耗效率低下。

2 结论与启示

本文根据宁波主要出口商品所属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工业产值和出口比例,计算出主要出口商品分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及碳排放量所占比例,结果发现:

从整体规模上看,二氧化碳排放规模并无下降的趋势。部份行业如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碳排放强度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由于出口量的攀升,出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规模没有太大变化。而部份行业如纺织业、交通运输、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规模及碳排放强度均呈现平稳变化的态势。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资源密集型的黑色金属压延制造业碳排放强度及出口规模多年来没有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较高;劳动密集型的纺织业碳排放强度虽有所下降,但由于其出口规模略有所扩大,耗费能源没有明显下降,因此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一直为21%多,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技术密集型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或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本身碳排放强度较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小,其碳排放量在出口行业中所占比例较低,对宁波出口商品整体减排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

可以预见,随着全球减排意识的普及,碳关税未来将成为影响宁波出口商品的新绿色贸易壁垒。此外,我国的“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即碳排放强度)需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并将指标分解到各省市,纳入各省市的发展规划并作为约束性目标的要求。总体上来讲,“低碳”贸易势在必行,我们应及早制定相应的出口减排措施,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以宁波为例,需筛选出碳排放量高的行业进行重点减排,根据对表4主要出口商品分行业碳排放量所占比例的分析,当前宁波需对纺织业、纺织服装与鞋帽制造业、黑色金属压延制造业、造纸这四大重点碳排放行业进行减排。

首先是纺织业及纺织服装业。这两个行业出口比例与碳排放量所占比例均排前两位。在此可将宁波的纺织、服装业与同是我国纺织服装制造业最发达的深圳作比较。根据深圳统计年鉴的数据,深圳2009年、2010年服装业的碳排放强度分别为0.13、0.11,低于宁波。究其原因,深圳很早就对服装业进行转型升级,从低端的加工组装制造环节,不断地向价值链的两端(研发、设计、销售)升级,打造出了多个自主品牌,这样可以达到合理分配资源、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深圳服装企业致力技术创新以降低碳排放。如深圳的利华成衣集团花费百万资金改造纺织设备,改进工艺,推动了低碳纺织品的生产,如此循环利用节省下来的资金达280万元,远高出花费的资金。而宁波服装虽然出口量巨大,却仍以贴牌加工为主,自主品牌出口的交货值只占出口额的1%。贴牌加工模式实质上是生产发达国家外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品,这种对资源高强度、高密集化的使用将会大大提高纺织服装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

针对这二行业采取的措施如下:第一,从服装的面料入手,纺织及服装业所用面料主要是化学纤维,化学纤维的碳排放量极大,可尽量使用丝绸、棉麻等天然纤维等面料进行生产,并鼓励环保型、低能耗面料等新型面料的开发;第二,对纺织业的产品及设备进行技术创新。采用提高加工效率、降低消耗、节约染化料、改善生态环境的新工艺,生产批量小、个性化、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开发新型工艺设备和改造落后高能耗设备,当前纺织设备的热效率低,消耗能源量大,改造之后,不但可以增强产品出口的优势,还能节省能源与原料的消耗,以适应国外市场更高的进入标准;第三,加快产业升级和制度创新。将宁波纺织服装业从“贴牌生产”向原创设计、自创品牌、创立名牌转变,逐步调整升级为高设计含量、高附加值的创意型产业。第四,注重配套环节的节能减排。除了在生产过程中关注原料、工艺及设备,还要考虑其他环节如运输历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即推行服装低能耗、低排放运输方式,在包装、运输、装卸、仓储等环节,充分考虑环境污染问题,使运输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优化。

其次,黑色金属压延制造业。针对这一行业的措施措施如下:一方面,注重技改投入,加快新产品研发,产品的开发以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为重点,研究能够增加载重量、节能,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轻型高强度钢材。钢材品种的改造提升有助于推进产品优化升级,增强钢材出口的优势;另一方面,钢铁产业为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出口的钢材碳排放量高,需调控钢铁制造产业规模,禁止盲目扩大产能,支持以提升质量、节省能源、改善工艺等为目的而扩建的钢铁项目,所有投资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产能为前提,以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为由;加强减排核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督检查,按期淘汰有关政策明确需淘汰的设备。

最后,造纸业。针对造纸业的措施如下:一方面,选择可再生木材原料。木材和纸产品是可再生和可循环使用的产品,使用林木原材料可以扩大生物质能源的使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着重发展新型生物经济和循环经济,采用全新技术对农业剩余物进行综合利用以制浆造纸。努力发展木浆、废纸浆等纤维原料,减少节能环保难度较大的草类原料比重;另一方面,选择可再生的燃料。在造纸的过程中,化石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而农村、林地的剩余木材、加工剩余木材、产品废材及循环利用材以及制浆造纸业等所产生的废弃物等产品是可循环的生物质能源。可循环原料及燃料的使用可大大降低隐含在造纸业当中的碳排放量。

以上是针对碳排放量占出口比例较大的一些重点行业提出的减排措施。要想降低宁波出口商品的碳排放量,还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出口企业申请相关产品的碳标签,即核算出商品从原料采购、运输、生产到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碳足迹),用数据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决定,引导消费者选择较低碳足迹的环境友好产品,最终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走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之路。对企业来说,引入碳标签,量化碳排放指标,并计算每个生产零部件、每个生产过程的碳排放数据,生产成本肯定会上升,但从长远来看,产品的低碳化实际上是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和国际市场占有率的上升。

另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降低出口商品的碳排放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技术密集型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或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本身碳排放强度较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小,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增加其出口的比重,努力降低劳动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等占碳排放量比例较大的产品出口比重,是降低碳排放,避开碳关税的有效途径。

总之,只有顺应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抢先一步实现出口商品的低碳化,才能更好地应对国外低碳贸易壁垒,对外贸易才能在低碳时代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10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中,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条约签订。1992年6月11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实施,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批准实施,2010年3月9日批准实施《哥本哈根协议》。另外,我国还和其他国家签订了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宣言,如《中国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与奥地利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备忘录》、《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备忘录》等。下面对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做一下梳理。

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气候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担《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中所有缔约方共同的承诺,该承诺包括:第一,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第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者区域计划。第三,促进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第四,促进可持续地管理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第五,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等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性计划。第六,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七,研究、观测和数据。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第八,提供有关履行公约的信息。

2.《京都议定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促使附件一系列缔约方采取政策和措施并规定这些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量的限度和排放削减时间限制,同时还重申除确认《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外,不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做出新的承诺。不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考虑到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等,同时要求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应当编制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国家方案中应当载有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京都议定书》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需要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3.《哥本哈根协议》中我国承担的义务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了后京都时代最重要的问题。《气候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旨在为各国确立2012年至2020年温室气体中期减排目标和2020年至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未能对发达国家设定明确的减排目标,却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新的义务,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哥本哈根协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4条第7款、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录Ⅱ所列格式向秘书处递交的措施”②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每两年将通过国家通讯方式进行报告,而且所报告的结论在报告国所在国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综上所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下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第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义务;第二,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第三,应当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第四,就其减缓行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报告;第五,所报告的结论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承担的义务较发达国家来说要少许多,由于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所要承担的采取气候变化的减缓性措施,而且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有关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义务的有效履行④。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作为世界工厂,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碳转移。发达国家由于产业升级和本国对碳排放的限制,往往把含碳密集型生产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碳转移中“低收入国家生产、高收入国家消费”的格局非常明显。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具有众多人口的中国因其劳动力优势和环境准入门槛较低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成为“世界工厂”,作为世界碳转移的最大输入国为发达国家的含碳密集型生产转移买单。有数据说明,中国每年仅这种产业转移造成的碳转移高达12亿吨,占中国目前碳排放总量的近20%[2]。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中国在替全世界排放,这个事实使得我国在碳排放限制的国际义务分担上应当减轻。虽然我国有减少承担国际义务的充分理由,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这属于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通过国内立法采取措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是缔约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条约规定,我国于2007年6月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3月16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一章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题,明确指出要“坚持减缓和适应变化并重,充分发挥技术进步的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该章分三个部分,分别阐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三大部分内容,明确指出要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观测和影响评估。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当今全球最棘手的环境问题,需要环境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加强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对气候变化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已经成为环境法面临的新使命。

现行《环境法》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

我国的决策者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必须要现在就采取行动。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更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不可能因为有《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而永远与发展中国家无关。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我国环境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上主要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新问题。从我国自身来说,在一段时期内需要更大的排放空间。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发达国家经过两百多年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已经完成工业化,而我国处于工业化初期,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还有大量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改善国民生存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碳排放,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或阶段。有学者的研究认为,碳排放的需求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量的约束。人均排放量经过了一个低收入、低碳排放,继而随着收入提高而碳排放需求增加,到高收入低碳排放的过程。同时指出大约在人均收入达8000美元时,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便开始下降[3]。所以当前我国为了国民的生存发展必然对碳排放空间需求更大。免责期有限,需要提前做好准备。虽然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但是在《巴厘行动计划》中第1(b)(ii)款中已经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支持时,应当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行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虽然这是我国承诺的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义务,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免责期已经非常有限,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从外部的形式来说,我国的国际压力逐渐增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发达国家已经将减排的焦点瞄准中国。有一些国家认为,要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的最终目标,必须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4]。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在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一直想让中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美国甚至以此作为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同时,在一些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会议中,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作为重要议题,增加了对中国的压力,还有一些来自国内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有形无形地给中国增加压力。

综上所述,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直接压力在中国这些发展中国家。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初期,首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摆脱贫困,但是减排就意味着要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以及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又迫使我们去面对这一难题。气候变化问题虽然近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比起其他的环境问题,例如水污染问题、土地污染问题等这些直接威胁到人类生活和生存的环境问题而言,气候变化由于具有不易观测、测量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比较容易被忽视。尽管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中不确定性最大、对策最复杂和最紧迫的问题,但由于它不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等直观紧迫,并且对气候变化问题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防治措施在实施上会面对许多困难阻力。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的。《环境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基本法”地位[5]。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法》应当对基本环境问题的应对有所反映。但是目前的这部法律却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具体的和紧急的环境问题无能为力。

1.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没有反应到《环境法》立法中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个时期的环境法还处于污染防治法时期,主要是对应对环境公害和其他环境损害而做“末端”治理⑤。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考察《环境法》,全文共47条,没有一条内容涉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或温室气体排放。这和我国《环境法》颁布于1989年,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始于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我国《环境法》制定时气候变化问题还没有如此急迫有关。同时也和我国环境法制定时对该法的定位有关。1989年《环境法》是在1979年《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而成,当时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治工业污染,因此该法主要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对自然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至今日在我国都还没有被明确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更不要说是二三十年前人们的认识水平。依据《环境法》制定的专门规范大气污染物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和排放物进行限制,包括对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进行限制,虽然该法也对燃烧煤炭进行限制⑥,但只是为了防止粉尘污染和二氧化硫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大气污染和什么是大气污染物质进行相关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大气污染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将大气污染物按存在状态分为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和气体状态污染物,其中,气溶胶状态污染物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气体状态污染物,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二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我国的法律没有采取ISO的划分标准,没有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对造成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进行限制,虽然该法的部分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如第9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第2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但是这些规定也只是对清洁能源进行鼓励、推广,并没有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直接的限制。

2.气候变化应对内容缺失由于现行《环境法》是一部污染防治法,该法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规制,所以《环境法》确认的环境基本制度也都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规范对象。这些内容上的缺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氯化物(F)等污染物的浓度值做了规定,但是该环境质量标准中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国务院总理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⑦,但是新的环境质量标准仍然没有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纳入。

(2)环境监测制度中,监测对象不包括二氧化碳。该法第11条对环境监测制度做出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该监测制度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根据环保总局2007年(当时还没有更名为环保部)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规定,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臭氧(O3),选测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氟化物(F)、苯并[a]芘(B[a]P)、有毒有害有机物⑧。不管是必测项目还是选测项目都没有将二氧化碳列入其中。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围狭窄。《环境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于2002年颁布实施。《环评法》第2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做出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4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环评涉及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所影响的环境因素或生态系统是否包括二氧化碳,但是实践中都没有将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作为影响因素进行考察。

(4)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都不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环境法》第27条、28条对企事业单位规定了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同时还对水污染的排放做了特别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由于二氧化碳在我国目前的身份仍是“白”,还不属于“污”,所以关于排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二氧化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法》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这种无能为力不仅表现在环境法的立法理念滞后、对气候变化缺乏制度安排,而且还体现在其现有的一些制度对气候变化应对造成了阻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气候减排方面备受瞩目。中国是否有决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缺少综合性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将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体制、机制产生负面效应。

环境法怎样才能有所作为

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第一大挑战,低碳发展也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我国需要在立法和决策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把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问题放在优先环境事项的位置上,认真考虑如何主动适应短期内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趋势和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减少造成气候继续恶化的因素。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也多次提到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⑨。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当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那就是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所以气候变化应对的重心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实现需要法律给予规范并且法律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尽管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不参与国际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我国却自愿进行碳排放控制,提出2020年碳强度降低40%~45%。自主减排义务的实现不仅需要政策上的重视还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肯定。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该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规定,诸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等,这与我国目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不相符,所以,原有的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的环境法必须要有新的变化,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首先,要转变环境法立法的基本理念,由应对污染防治的法转变为对生态进行全面保护的法。立法定位上应当是体现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由于该法是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所以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气候变化的应对必然有所反映。转变环境立法理念首先要转变人的思想理念。要摒弃那种认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做出单方面牺牲的想法。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我国不仅受到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如造成了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我国还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控制温室气体不是我国对世界做出的牺牲。如果非要说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牺牲”的话,那也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可持续的发展做出的“牺牲”。有些学者以“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同时我国“幅员辽阔,适应温室气体的潜力巨大”,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势头为由,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不应当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纳入立法修订任务[6]。这种狭隘的爱国主义极易把我们推入全人类利益的对立面。当然我们说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不是说在气候变化中就不考虑国家利益,我们的控制是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的控制,是符合我国当前减排能力的控制。因应二氧化碳对大气成分的改变进而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环境法应当对造成气候改变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规定。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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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困扰世界全球性大气污染的问题主要是温室效应与臭氧层破坏。这种污染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没有了国界的限制,足以威胁人类能否在地球上继续居住下去,其后果十分严峻,已成为与世界各国都有切身利害关系的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全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用一个大气圈,全球性大气污染所带来的灾害是全球性的,危及到每一个人的,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综合治理全球性大气污染需要各国政府协调一致的行动,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联合国1989年把“警惕全球变暖”作为6月5日全世界环境日主题,以唤起社会各界环境污染的关注和全世界人民对自己的生存环境的危机感与责任感。

关键词:大气污染

现状

综合治理

国际协议

法律政策

一、全球大气污染的现状

目前,困扰世界全球性大气污染的问题主要是温室效应与臭氧层破坏。这种污染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没有了国界的限制,足以威胁人类能否在地球上继续居住下去,其后果十分严峻,已成为与世界各国都有切身利害关系的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国协调一致的行动。联合国1989年把“警惕全球变暖”作为6月5日全世界环境日主题,以唤起社会各界环境污染的关注和全世界人民对自己的生存环境的危机感与责任感。

全球性大气污染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人类活动排入大气的某些化学物质如CO2、CH4、N2O、CFC(氟氯烷烃)引起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导致全球变暖。近百年来,全球地面平均气温增加了0.3—0.6℃。地球变暖引起海平面的上升,当前世界大洋温度正以每年0.1℃的速度上升,全球海平面在过去百年里上升了14.4cm,我国沿海的海平面也平均上升了11.5cm,海平面的上升将严重威胁低地势岛屿和沿海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

氟氯烷烃、N2O、CH4等不仅能产生温室效应,而且还能与平流层的臭氧发生作用,导致臭氧层的消耗。研究结果表明,平流层臭氧浓度减少1%,紫外线辐射量将增加2%,皮肤癌发病率将增加3%,白内障发病率将增加0.2—1.6%,因此,臭氧层的消耗,已经造成了对人体的伤害,并使农作物减产,使森林、自然生物圈生成及海洋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的影响,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健康与安全。

人为造成的各种温室气体对全球的温室效应所起作用的比例不同,其中CO2的作用占55%,CFC占4%,CH4占5%,N2O占6%,因此,CO2的增加是造成全球变暖的主要因素。

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主要是由于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而造成的,换成燃料碳每年约为50亿吨。其次是由于森林的采伐、烧毁,用作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大约为10亿—16亿吨/年。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的二氧化碳,大片森林被毁,吸收的二氧化碳的能力大大减少。此外,近年科学家发现北冰洋沿岸冻土在秋季也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由化石燃烧而排放的二氧化碳中,80%是发达国家生产的,而由森林破坏排放的二氧化碳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甲烷的发生源有家畜肠胃内发酵,田地、沼泽等潮湿地带,天然气泄漏等。大气中的N2O的主要发生源是土壤。在NH4+、NO3-等氮供应源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从潮湿的土壤中产生N2O。海洋中也同样存在着脱氮现象。人为发生源主要是肥料,据有关研究结果,化肥使用时,在很短时间内就有近1/3的氮肥脱氮进入大气中,其中约有5-20%变为N2O;燃烧树木,农作物残根和矿物,以及平流层超音速飞机的飞行也会产生N2O。

造成臭氧层破坏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使大气中某些化合物浓度增加,使平流层臭氧的产生、消失过程失去平衡,这些化合物中主要的是氟氯烷烃、哈龙、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等,它们是人类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扩散出来的,如制冷装置的冷冻剂,烟雾喷射剂、制造塑料的溶剂、泡沫发生剂、精密仪器和电子器件的清洗剂等。它们在低层大气中都不活泼而转入平流层后,强烈的太阳紫外线的照射使它们分解出了氯原子,从而破坏臭氧层。

二、全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及对策

全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用一个大气圈,全球性大气污染所带来的灾害是全球性的,危及到每一个人的,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综合治理全球性大气污染需要各国政府协调一致的行动,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努力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并为此作出贡献,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并履行国际协议,严格控制全球性大气污染气体的排放。

(1)越界大气污染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给大气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1979年欧洲国家通过协商缔结《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

on

Long

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oution,LRTAP),该公约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及环境免受大气污染的影响,并促进国际合作。

(2)全球气候变化

控制全球变暖就必须要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控制CO2的含量。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特别是CO2的增加,是发达国家近年来工业化积累的结果,就是在当前发达国家也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占世界人口不到24%的发达国家消耗了世界能源的75%,他们向大气排放的CO2的人均排放量比发展中国家的相对量更高。以美国为例,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不到,CO2排放量却占世界的24%,而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统计,他们的人口占世界的76%,而CO2的排放量还不到世界的28%。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是工业化国家所造成的CO2增加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对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义务和责任。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社会开始注意全球气候变化问题。1997年12月,防止全球变暖京都会议通过了“京都宣言”签订《京都议定书》,宣言中指定CO2等6种气体是造成地球变暖的主要因素,宣言中规定在2012年实现整体削弱1990年废气排放标准的5.2%,并要求发展中国家自主承担削减废气排放量义务。议定书第12条还规定了“清洁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1992年6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里约热内卢签订。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支持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的议定书,但反对向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的义务。尽管我国到2000年人均CO2排放量不到1989年世界人均水平(1.2吨/人)的一半,不及工业区化国家人均水平(3.3吨/人)的1/6,但仍努力履行义务。我国已开展了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分析及对策的研究,大力节能,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增加对CO2吸收能力;大力回收工业C02废气,尽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3)臭氧层

198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过5年条约谈判,在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达成《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通过《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修订的《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把CFC及哈龙等6类几十种都列为限控物质,在进行这样的限定后,预计到2050年,北极臭氧减少速率将低于现在,而到2100年后,南极臭氧空洞将消失。

2、综合治理措施及途径。

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减少矿物燃料的使用量,提高能源效率与节能,这是控制C02排放的主要措施,也是目前控制CO2排放量的最经济可行的办法。为了减轻温室效应可以在不同矿物燃料之间进行比较来作出选择,产生相同能量,燃烧天然气排出的二氧化碳为燃煤的60%,为燃油的80%,我国西气东送工程将对全球性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除去温室气体,人们已经设计出控制二氧化碳进人大气层的几种方案,其中之一是把发电厂排出的二氧化碳转化成可以运走的碳酸盐,用船运到海洋中,这一方案技术上可行,但代价极高,还在进一步研究之中。要除去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似乎不够现实,因为它们是从许多小发生源发出的。

开发利用新能源。采用不产生二氧化碳的替代能源,最重要的替代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波浪能、核裂变与核聚变能。从减少CO2排放量的角度而言,核能可能是理想的能源,并且是目前最可能成为取代化石燃料而大规模使用的主要能源。氢能是通过光解水的方法获得的,利用水分解的H2作能源,氢燃烧后重新生成水,对环境完全没有污染。目前有关地能的获得与利用,虽处于研究阶段,但将其作为一种大规模清洁能源的前景是十分乐观的。

在地球上大批植树造林,充分利用森林及绿色植被对温室效应的调节作用。扩大生物链中的碳量,增加C循环,使大量碳不能转化为CO2进人大气中;适应气候变化,培育出适宜气候变化的农作物新品种等等,种种措施都能减缓温室气体对环境的影响。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状况依然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煤烟型污染。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一直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如下:

1.

二氧化硫。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随之带来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急剧上升。在各类排放源中,电厂和工业锅炉排放量占到70%。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得酸雨污染范围不断扩大,现已扩展到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的大部分地区,遍及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上海、安徽、山东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华中酸雨区比较严重的中心区域为长沙、衡阳和赣州,西南为宜宾、南充和重庆,华东为厦门、宁波和南京。目前年均降水pH值低于5.6酸雨临界值的地区已占全国面积的30%左右。

2.烟尘、粉尘。烟尘的主要排放源也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由于地方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除尘器,所以烟尘排放量一般是国家大型电厂的5-10倍。曾经在上海参观过的铜加工厂的大型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也达到了99%以上,它虽然是一种传统的除尘方式,但由于效率高,性能稳定可靠,操作简单,还是获得了很广泛的应用。还有象电除尘器、湿式除尘器也是应该深入研究和针对各种场合大力推广的新型除尘设备。

3.机动车排气污染。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尤其是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机动车数量增长速率更是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由于城市人口密集,交通运输量相对大,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中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

四、我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及对策

1、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涉及面比较广,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时空分布作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的最佳方案。

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并植树造林、绿化、减轻污染危害。对已有污染重,资源浪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迁等措施。

(2)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当前的能源结构中以煤炭为主,煤炭占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73%,在煤炭燃烧过程中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因此,如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必须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还应重视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所谓清洁能源的利用。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对此,当前应首先推广型煤及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以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我国能源的平均利用率仅30%,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潜力很大。我国有20余万台锅炉,年耗煤2亿多吨,因此,合理选择锅炉,对低效锅炉的改造、更新、提高锅炉的热效率,能够有效地降低燃煤对大气的污染。

(3)区域集中供热

分散于千家万户的燃煤炉灶,市内密集的矮小烟囱是烟尘的主要污染源。发展区域性集中供暧供热,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用以代替千家万户的炉灶,是消除烟尘的有效措施。这样还具有以下各项效益:①提高热能利用率;②便于采用高效率的除尘器;③采用高烟囱排放;④减少燃料的运输量。

(4)植树选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植物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茂密的丛林能够降低风速,使气流挟带的大颗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某些树种的树叶还分泌粘液,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阻拦尘埃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

植物的光合作用放出氧气,吸收二氧化碳,因而树林有调节空气成分的功能,一般1公顷的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能够消耗约1t的二氧化碳,释放出0.75t的氧气。以成年人考虑,每天需吸入0.75kg的氧气,排出0.9kg的二氧化碳,这样,每人平均有10m2面积的森林,就能够得到充足的氧气。

有一些植物能够吸收大气中的有毒成分,如1公顷柳杉林每年可吸收720kg二氧化碳。

有一些林木,在其生长过程中能够挥发出柠檬油、肉桂油等多种杀菌物质。有人作到分析测定,在百货大楼内,每立方米空气中细菌数达400万个,林区则仅仅有55个,这样,林区与百货大楼空气中的含菌量相差7万多倍。

2、我国对大气污染的法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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