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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认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11 14:39:29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1

从2009年秋季入学开始实施的新一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改革方案,不仅涵盖了所有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德育课程,而且包含了五年制高职大部分德育课程,并深刻影响着独立高职高专“05方案”的德育课程。这次职校德育课程改革中开设了一门新课“职业道德与法律”。新课程不是“99”方案中“职业道德”和“法律基础”课的简单相加,而是整合创新,即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统一性与人才培养的全面性出发,将职业道德内容与法律意识、基本规范有机融合为一体,开发了一门崭新的课程。因此,探索对新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的整合创新是非常迫切也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一、法治教育在学校德育课程中定位的思考

1.法治教育性质的定位——德育性。

在法治教育性质上一直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学校法治教育属于智育的范畴[1],否认法治教育是学校德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德育就是道德教育,而法治教育是传授专门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持上述观点的教师不在少数,他们割裂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对立起来。有法谚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目前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有增无减,其原因很多,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忽视了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当人们失去道德的自控后,恶欲滋生膨胀,法律的外在强制力也很难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当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后,他们会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

法治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行为是人的一种重要品德,是“德”中应有之义,是现代人的必备素质之一。在我国,2002年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学校法治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在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日本等,他们都把法治教育纳入政治教育的范畴,而政治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所以法治教育应归属于德育。所以,我国学校法治教育从性质上讲应归入“德育”范畴,应侧重于法律观念和素质的教育,而不是侧重于专门法律知识教育的“智育”。

2.法治教育目标的定位——素质性。

教育目标是指所培养的人才应达到的标准,是教育活动的终极指向,要回答的是教育活动应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关于学校法治教育目标的定位,有的人认为学校法治教育就是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有的人认为就是守法教育;还有人认为是培养学生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等等。可是教学实践中,法治课程设置少,课时量有限,学生既没有学透法律知识,又没有增强法律意识,法治课几乎形同虚设,实效性极差。所以在法治教育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要有非常明确的教学目标,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方能收到成效。

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司法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及其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指示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帮助他们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始终是学校法治教育的目标所在。因此,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和建设者。

3.法治教育内容的定位——思想性。

我国学校法治课教学中知识化倾向过重,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法律信仰和法律素质等方面的教育比较欠缺,导致学生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与信仰,出现学法而不信法,知法而不守法,用法而不护法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教材内容设计不完善,法治课教材内容往往就是一部中国当代法律的小汇编,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二是老师的专业限制,很多进行法治教育的老师非法学专业出身,自身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把握不准,难以对教学内容合理组织,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治思想。因此,法治教育的内容定位对教育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基于教育教学实践和对上文有关中央精神和理论的理解,笔者认为,法治教育内容定位只能是重在法律意识、思维、价值、观念、信仰等思想层面的教育,而不仅是简单的知识的传授。在教学中应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从思想上培养学生鲜明的政治倾向和正确的政治观点。

4.法治教育方法的定位——综合性。

当前,很多学校把法治教育简单地理解为开设一门课程,认为只要按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时量给学生上完课就行了。学校领导和社会各界思想上对法治教育重视不够,在客观上也行动不力,没有把法治教育纳入社会、学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重要的议事日程,使法治教育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

新时期社会文化多样化、人们价值观念多元化,致使法治教育方法呈现综合发展的趋势。第一,教育方法要多样化。在课堂上,我们可以将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讨论、辩论演讲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传统板书与多媒体教学课件、动画、视频等手段结合起来,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第二,强调社会教育渗透性发展。人的活动方式和活动领域多样化,法治教育就必须渗透到人们生活、活动的各个领域及其环境之中。第三,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道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法治教育又是道德教育的起点,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二、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整合的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特征和根本要求。作为面向职校高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德育必修课,“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或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目的是从当代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主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这使课程具有了鲜明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同时,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总是他们生活时代中凸显的重要问题,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理论能否反映现实,能否对社会热点问题给予准确而合理的解释,是课程教学是否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所在。因此,理论性与实践性、时代性相结合成为了“基础”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整合的最基本的原则。

同志在中央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搞好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因此,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是法治教育与德育整合取得实效的必由之路。

2.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基础”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的整合还必须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理想代表着“应然”状态,而现实代表着“实然”状态,这种“应然”与“实然”内在地存在于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之中,是辩证统一的。人的思想道德修养的完善、法律素养养成的状态是一种理想,而人的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提高法律素养的实践则又是一个现实。法治教育与德育无法回避理想与现实的问题,只有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不以现实的矛盾与丑恶否定理想的美好,也不以理想的光鲜和圆满否定脚下苦苦坚守的现实,立足现实,坚持理想,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在达到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自我完善。

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集中体现在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中。教学别要注意做到:一要克服传统道德教育的理想化倾向,二要避免以道德价值及道德理想模糊法律的独立性与现实性,以道德教育取代法治教育的做法。在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中存在着片面强调道德的理想层面,而忽视道德现实性的现象,这种脱离现实生活根基,回避现实生活矛盾的做法使得道德教育呈现出理想泛滥、规则贫乏的结果,被称作是“假、大、空”的德育。面对“道德高山”,学生迷惑、抵触、敬而远之。有识之士呼吁:道德教育什么时候才能从天上回到人间?[2]与道德的理想性不同,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是现实的、具体的。如果立法脱离现实生活,超越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道德水平,过多地追求较高层次的道德价值与道德理想,这样想当然制定出来的法律无论从基本制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都将只是一座海市蜃楼。这种过高的要求民众根本不可能达到,法律只会孤悬在半空中,难以落地,从而出现有法难依,甚至有法不依的现象,法律的尊严和功能受到损害。因此,不切实际地推行道德理想的法律化,对法律提出不切实际的超值期望,就会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最终将给道德与法律带来致命的伤害。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与道德之间,既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作为行为规范,法律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无条件服从;道德则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将规范的对象确定为内在思想并诉诸于人的良知,引导和帮助人们从善的需要出发寻求崇高的目标[3]。因此,“法治”离不开“德治”,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

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决定了我国开展的公民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体现的是公民现实的道德水平与理想的道德追求的结合,是现实法律规则与未来法治理想的结合。使较低道德水平的公民达到法律这一底线道德的现实要求,而较高道德水平的公民达到较高的道德理想的要求;使全体公民都认同现实法律规则的权威,又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核心价值中去全面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发展。对道德教育的理想性与法治教育的现实性进行有效的整合,做到既“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才能使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更好地为公民所理解和认同,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共同带动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

3.以信仰教育为核心价值目标,坚持信仰教育和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从本质上讲,德育教育就是一种信仰教育,就是一种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学校的法治教育就是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教育。因此,必须把信仰教育作为目标导向来指导法治教育和德育的整合,改变过去停留于知识教育层面的做法,使学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回到应有的高度。在传统的做法中,尤其是法治教育中,教师更注重法律知识的讲授,让学生更多地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了解主要的部门法的有关规定,希望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守法、护法。这无疑模糊了法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界限。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作为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学校的法治教育乃至整个德育教育是在引导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对制度规则的认同和对道德、法律的信仰,使学生成长为有良好道德素质和坚定法律信仰的良好公民。职业学校的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形成时期,璞玉浑金,可塑性极强,我认为在此过程中,坚持以信仰教育为核心价值目标来指导法治教育和德育的整合,必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坚持以信仰教育为目标导向的同时,还要注重信仰教育和知识教育相结合。科学有效的知识教育是信仰教育成功有效的必然要求。信仰不是盲目崇拜,是建立在准确的认知和理解基础上的知、情、意的统一。大学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的信仰,是科学的信仰,不是等非科学信仰,是建立在对科学的理论和主张的认知和理解之上的坚信和践行。而大学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直接面对的是人的真实生活,涉及思想、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体现出深刻的思想性、较强的理论性和丰富的知识性。只有用丰富的知识、深刻的思想和彻底的理论帮助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引导学生理性分析在当今思想观念多元化的时代中泛滥的影响人生的种种主张、主义、思潮,在对比中明辨是非、区分优劣,才能真正说服学生自觉选择和接受、认同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41]可以说,知识教育做得不够深入,也是影响当前信仰教育实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应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南、坚持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整合的基本原则,认清法治教育在学校德育课程中的定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的有效整合。

参考文献:

[1]赵光军.20年来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综述.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2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7.13.014

初中阶段是学生价值观和人生观确立的关键时期,要想适应新课改对人才的全新要求,教师必须在道德与法治教学方面抓紧落实,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法律基础严格把关,提升其整体道德素养和法律积淀。只有这样,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和社会交流中才会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做到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因此,教师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对学生开展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素质教育对人才的全面发展之要求,促进学习整体人文和道德素养的发展。以下,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针对当前的道德与法治教学现状谈一下如何有效推进该学科的教学。

一、开展道德教育,提升学生的道德意识和自我认知水平,在道德认知的基础上,自觉践行规范的道德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初中阶段,学生的各方面可塑性较强,尤其是性格和行为方式。因此,教师需要抓住学生发展和塑造的关键期,组织教育力量,对学生加以有利的熏陶教育,使其道德意识不断加强,道德情感产生内化,道德意志更加坚韧,道德行为进一步持久稳定。

(一)开展专门的课堂教学,提升学生的道德认知

道德认知是道德教育的基本前提,是后续道德情感、意志、行为的支撑与条件。学生只有在充分明辨是非的前提下,才可能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才能够在生活中、与他人交往时自觉规范不良行为,杜绝不好的想法。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为学生普及基本的公民道德要求或者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等。但是,必须避免道德的说教,而是要通过具体真实的案例,来启发学生自主产生价值评判,这样既可以诱导学生主动产生积极的价值标准,又可以提升其道德认知能力。

(二)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感,使其产生情感的认同

只具备道德认知还不足以推动学生产生积极的道德行为,教师要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穿插一些具有感人力量的教学环节或者活动,使学生在交流与思考中,对美丑善恶产生内在的情感冲突,自觉排斥丑陋的行为,接近和赞赏美好的品行。例如,教师在教授学生诚信的重要性的时候,如果只是枯燥的进行说教,学生不仅不会对诚信产生自我的体验,还会产生逆反心理。但如果教师以为诚信而牺牲个人利益,成就集体利益的事例来说明其作为立人之本的重要性,学生在内心会产生巨大的情感认同,在心灵的震撼中自觉认同诚信的价值意义。

(三)组织道德教育活动,在实践中磨炼学生的道德意志,培养稳定的道德行为

初中时期,教师要善于动员学校的隐性教育力量,对学生进行道德意志的锻炼。在具备道德情感之后,初中学生不一定能够在面对诱惑时坚持自己的原则,而需要在实践锻炼中磨炼其恒久的意志。教学实践发现,学生只有具备坚定的意志之后才能产生稳定的道德行为。例如,每个学期组织学生开展校级劳动周,在劳动锻炼中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日常生活中严格规范学生的自我生活管理与行为约束能力,提高其自律意识,发展自我规范能力;开展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优秀道德品质,评选学校道德标兵等。在实践中促使学生自觉反思其道德意志与行为表现,自觉提高道德水平。

二、开展法治教育和普及活动,培养学生遵法守法、爱法用法的良好意识与行为

初中学生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基础,树立基础的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按照法律规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因此,法治教育必不可少。

(一)传播法律知识,接受基本的法律常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

最近几年初中生违法犯罪的概率上升,主要原因就是初中阶段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意识,甚至产生越轨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也不自知。因此,教师要在日常道德与法治教育中切实普及基础性法律常识,列举学生身边常见的事例,使学生意识到法律学习与自己生活的密切关联。例如,在法治教学过程中,教师以视频或者图片的形式展现典型违法案例,让学生先结合自身的法律基础和原有观念进行小组讨论分析,对案例中的人物行为与结果进行评价。之后再呈现具体的法律依据,让学生对自己的法律意识与认知能力有初步的了解。

(二)组织开展法律讲座和宣传等实践活动,营造守法用法的校园风气

道德与法治教师要定期为学生开展法律讲坛或者组织学生开展宣传活动,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遵法意识,在学校形成浓厚的爱法氛围,对所有师生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例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绘制法治宣传画、手工制作法治主题手抄报和板报、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法律宣传月等,既可以拓展学生的法律积累,又能培养其遵法守法的自觉意识。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离不开教育合力的参与,教师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集结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力量,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

教育合力指的是学校、家庭、社会三个方面的教育力量。道德与法治教育本身就是渗透在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学生开展该方面的教育,必须要注重调动多方力量,合力对学生展开积极的影响。

(一)与家庭建立密切及时的联系,了解学生在家表现,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在校表现,合力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

教师要主动与家长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不仅观察学生的在校行为表现,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协调,了解学生的在家思想与行为。教师和家长形成统一的教育计划或者方案,对学生进行稳定的教育。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3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四)、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陶信平.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权威[J].《走向21世纪论丛》2000.5.

[2]丁永刚.论邓小平的创新思维.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9.

[3]黄蜺.正确认识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J].人文杂志,2002.1.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4

一、道德为法治提供支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指出了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德治对法治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道德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历史上存在两种认识偏颇:一是“道德决定论”。认为道德决定一切,只要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了,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一是“道德无用论”。认为人性是恶的,讲道德根本没用,甚至带来危害。这两种观点显然是偏颇的。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既反对道德决定论,也反对道德无用论。道德对于社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作为社会规范体系,道德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但道德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

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的社会功能体现在认知功能、教育功能、调节功能、辩护功能。认识功能主要通过道德意识和道德判断来实现。通过道德认识,人们懂得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从而提升道德行为的自觉性。教育功能是通过教化和舆论压力作用,开启人的良知良能来实现。通过道德教育,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从而形成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道德调节是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沟通、激励等方式得以实现。通过道德评价、指导、教育等方式,对生活中的错误、丑陋给以谴责,对生活中真的、善的、美的给予褒扬。借助道德示范、奖励等方式,鼓励人们追求善的,而摒弃恶的。道德调节实质是道德干预,通过道德干预,纠正错的、假的、丑的、恶的,弘扬对的、真的、美的、善的。道德辩护功能又可称为道德的论证功能,即对某些事物和现象特别是制度和秩序的合理性进行道德的辩护和论证。道德的强大社会功能,使得道德在社会上不可或缺,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在国家未然阶段为其立言,为国家的合法性给予论证,做出合道德性的宣告。在国家实然阶段为其辩护,为国家意志给予辩护,为国家和谐稳定,为法的实施给予道德支撑。总之,通过道德权威,赢得人心,巩固政权。通过道德的认知和教育,给人们以教育和改变,让人们向往真善美,反对假恶丑,进而达到道德教化。通过道德教化的实现,在人们内心形成强烈的道德心理意识,打牢社会共同思想基础。通过道德调节,矫正社会行为,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人。通过道德辩护,为国家的政治意志进行论证,给予道义支持。

作为社会规范体系,道德贯穿于社会发展始终。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社会道德的支撑。从规范体系来看,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历史上看,国家意志――法的推进离不开道德强大支撑。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借助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为法律提供强大的伦理道义支撑。《汉书?匡衡行》中指出:“贤者在位,能者布职,朝廷崇礼,百僚敬让。道德之行,由内及外,自近者始,然后民知所法,迁善日进而不自知。”从中论述了道德对法的作用。道德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一定意义上说,遵守道德的人必然是遵守法律的。《汉书?贾谊传》中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论述了道德对于法律的不可或缺性。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是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道德被称作是隐性的法律,体现了道德对法律的强大支撑作用。道德为政治秩序、法律关系进行伦理论证,从而给政治、法律以道义支持。政治、法律只有合道德,也才能最终被人们认同,取得合法地位。

二、法治要内涵道德底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指出了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以道德为支撑,法治要内涵道德的底蕴。

(一)立法以德为基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为良法才能实现善治,才能真正体现法的精神,实现法在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反之,法为恶法,依法治国,就是恶治,就会违背法的精神。什么样的法才能是良法,抑或说立法要以什么为依据,才能保证法为良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指出了立法应该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人民性,立法要以人民的意愿为根据;二是道德性,只有合乎道德的法才能是良法。立法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的核心道德价值原则和规范贯彻于立法全过程,保证立法的合道德性,保证法为良法。

(二)执法以德为本

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为关键的是体现在执法上,体现在法的实施中。执法者必须尊法,这就要求构建拥有坚定法的信仰的执法队伍。构建坚定的法治信仰的队伍,执法者做到尊法,这不仅仅关涉执法者法的能力,其前提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执法者的素质不仅仅是其业务能力方面,更重要的是其思想政治层面的认识和职业道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造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执法队伍真正做到保持坚定的法的信仰,从而切实尊法,这取决于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塑造了执法者法的信仰,还要把对法的信仰转化为职业良心、道德情感、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从而让执法者在具体行为规范上,职业精神上坚守法律,不去违法,使对法的遵守更加稳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更高境界上,要求执法者成为一个有德性的执法者。法总是给人以冷冰冰的感受,合法的未必合情。而执法者是人,应该给人以德的温暖。在执法中,既要严格遵循法的要求,同时也要有温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这里强调了执法要以道德为本,执法者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在具体执法中,还要注意避免幼童在场等人文情怀的体现,给冷冰冰的执法添加道德的温度。

(三)施法以德为条件

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1]114各项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被人们的普遍道德意志即“主观意志的法”所认同、理解、接受和支持,便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道德和法治要共同发挥作用,不仅仅是抓法治,也要抓德治,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通过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从而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的推进,关键在于全社会对法的信仰和遵守,在于培育公众法的精神和法的信仰。弘扬公序良俗,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整个社会倡导契约精神,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公民尊则守法,过有道德的生活。法律、规则成为公民道德生活的需求,人人崇尚法治,构建法治的道德心理和社会环境。

三、以法治促进道德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还体现在法治对道德治理的积极意义,以法治为手段,促进道德建设。

(一)完善道德建设的顶层设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于法治全过程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5

[中图分类号] 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7-1539(2015) 0-1-0039-05

如果说把“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十三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写入十六大报告,标志着这一提法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之一,则标志着我们在治国方略上的高度自觉。本文仅就以德治国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推进良法善治社会进程作些探讨。

一、以德治国是良法菩治的基石

第一,德法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道德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基础。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用来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手段。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道德与法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首先,二者调整、控制社会关系的方式不同。道德的约束是一种内在的自律,而法律的约束则是一种外在的他律。另外,道德与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范围和进程也不相同。法律所要调整的只是人们某些特定领域的行为,而道德则对任何涉及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评判;法律惩恶只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发生作用,而道德的劝善则贯穿于人们行为的整个过程,包括行为前的动机,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贾谊传》)。其次,道德与法律又相辅相成,道德是法律的内在支撑,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坚强力量。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目标上一致,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社会功能上彼此补充,在调节范围和调节手段上互为依靠。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或者说是人们内心的法,而法律的实质和规定性就是自由意志。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也指出,道德使法律更善,增加了法律的德性;法律使人们对待社会道德问题更加客观,增加了道德的理性。正是德、法的这种关系,使得中国传统社会中“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汉书・刑法志》)一直是重要的社会治理理念。道德与法律的这种辩证关系决定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才是良法善治的基础。

第二,我国数千年来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充分证明德治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将重道立德作为立身之本、治世之道,是我国道德教化和社会治理的优良传统。重道立德的根本途径是推行道德教化。尧舜时代“刑法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商君书・画策》)。尧帝曾命令舜推行“五典之教”,教以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虞舜时代就设立司徒之官,执掌教化,“教以人伦”。

我国历史上最早注意到统治者的道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是西周的统治者,尤其是周公。他们从商朝灭亡的教训中认识到,尽管天有意志,“天子”是上天派到人间统治百姓的,但天命可以变化,只有那些有德之君才能得到天的佑护,故而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主张。“德”的要求包括敬天(恭行天命)、敬宗(尊崇上天和祖宗的教诲)、保民(爱护天下百姓)的治国之道。与“以德配天”的主张相适应,西周统治者还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提倡以德治教化去感化管理民众,以德服天下,慎重、宽缓地实施刑罚。西周统治者把“明德”放到更为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的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十分重视德治和德教问题,认为“道德不厚者,不可以使民”(《战国策・秦策一》)。强调“德,国家之基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将统治者的道德修养看成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子L子将道德看得比政令、刑法更重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法家亦然,管子将礼义廉耻作为“国之四维”,商鞅虽认为“法”是国家的最高权威,但同时也指出了道德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辅仁者,心之渎也,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商君书・新令》)。法律惩罚的目的是要“辅仁”,“刑”只是实现“仁”的手段。韩非也强调“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子・二柄第七》)。他赞同老子“重积德,则无不克”的观点,认为治人事天治世的关键也在于“重积德”,他说:“重积德,则无不克。战易胜敌,则兼有天下;论必盖世,则民人从”(《韩非子・解老第二十》)。

除了理论上的认识之外,当时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也引起人们对德法关系和治国策略的反思。商鞅、韩非、李斯帮助秦国变法图强,秦国国力大增,终于吞并六国,完成了统一霸业。按说这样强大的秦帝国应该长治久安,但秦王朝却只存在了十多年的时间便二世而亡。汉朝的统治者对秦朝的治国方略进行了认真的反思。陆贾总结秦王朝以严刑峻法作为治国之策终致亡国的教训后向刘邦提议,运用黄老学说,抛弃法家的重法思想,重视德治。他说:“德盛者威广,力盛者骄众。齐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故虐行则怨积,德布则功兴”(陆贾:《新语・道基》)。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从汉高祖到汉文帝、汉景实行了“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的基本国策。此后,贾谊也向皇帝建议,吸取秦亡在于“仁义不施”的教训,实施“德刑相济”的治国方略。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社会经济经过七十多年的恢复与发展,到汉武帝时国力日盛。董仲舒在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国策,他说:“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辩在人》).“诛恶”只能使人“畏法”,但不可“劝善”,不是治本之策,只有“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春秋繁露・基义》).实行德治,加强教化,并辅以刑罚,才能长治久安。

三、以道德建设推进良法善治的着力点

正因为德治是良法菩治的重要保障,因此上述方面都是应该努力做好的工作。除此之外,还必须在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澄清以德治促进良法善治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误区。在德治与法治关系上一直存在一些误区。有人认为,提倡德治会削弱法治、否定法治;也有人认为,提倡德治会导致人治。这些认识误区已在现实生活中影响了这一治国方略的认同和实施。实际上,我们的德治与封建社会的德治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一,我们坚持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不是单独实行的德治,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支撑、相互促进。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对于国家治理来讲是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其二,这种德治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德治,是与“人治”根本不同的德治。其三,德治的主体也不相同。中国封建社会中,由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因而不论“法治”还是“德治”,实际上都是不受约束的君主的个人之治。虽然春秋时期就有了成文法,而秦朝更有了系统的成文法《秦律》,此后各个朝代几乎都有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中国古代却没有“法制”,更没有形成法治社会。法家虽强调法制手段,但即便是秦国,也不是法制国家,因为整个国家的治理不是法制。譬如虽然清统治者多次声称“不以语言文字罪人”,大清律中也确实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条款,但从康熙到雍正、乾隆等帝王几乎都实行过“文字狱”,而且所有文字狱都是按最严重的谋反大逆罪名定罪,且处极刑并株连最广。与封建帝王人治不同,今天的中国,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依靠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是主体。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6

中学时期是个体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借助中学道德与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是时展的要求,也是中学道德与法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教学手法单一,视野狭窄,加上初中生的身心发展还不够成熟,他们在认知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所以,长期以来,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状况都不容乐观。将生活化教学法应用到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去,可以有效解决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存在的许多问题。为此,中学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策略,就成为中学道德与法治任课教师关注的重要话题。那么,如何在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实施生活化教学策略呢,笔者以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为例,对此进行了分析,最终认为道德与法治生活化课堂建设,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1抓住栏目主题,进行生活化探究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都是以栏目为单位进行内容编排的,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也不例外。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每一单元的主题都非常鲜明,并且,每一课的内容都是从“运用你的经验”开始的。如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成长”,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友谊”,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师长友谊”。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栏目主题,以学生生活体验、经验为起点,将学生已有经验引入到新课中去,引导学生将新知识与自身经验结合起来,实现自身知识经验与新知识的交流、碰撞与共鸣,进而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使学生有所想,有所悟,有所得。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第四课“友谊与成长同行”教学中,教师可以周华健的歌曲《朋友》进行导入教学,用动感的歌曲点燃课堂。然后,结合内容主题,在课堂教学中穿插入这些内容:①人是群居群体,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圈子、朋友和家庭,我们的言谈举止、兴趣爱好或多或少都会受朋友的影响。你个人认为,有知心朋友,与朋友的友好相处,对于自己来说有什么好处?②几乎所有人在成长中都要经历几次阵痛,如果你有一个或几个乐于助人、乐观豁达的朋友,祝福你,那是你的幸运。请大家畅所欲言说出那些对自己产生过重要影响、让自己感激感动的朋友,让我们带着友谊和感动上路;③结合中学生的生活实际,谈一下大家在交友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友谊的错误认知,如认为友谊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自己的好朋友结交了新朋友,自己会有失落感,有的人甚至认为自己被朋友“背叛”;认为友谊就是讲义气、够朋友,能玩到一起;为了不伤和气,对朋友存在的问题、坏习惯等避而不谈等。如此这般,借助这些生活化的问题、话题来教学,不仅可以加深学生的感悟和体会,激活学生原有的知识储备,还能升华学生的思想感情,使学生朝着自主学习、探究学习的方向不断前进。

2模拟现实,创设情境

陶行知先生说过“生活即教育,学校即社会”。换而言之,生活是课堂知识的来源,同样,各种可以激发、激活学生情感和体验的生活素材,都可以应用到课堂教学中来。初中生虽然心智发展还不够成熟,但是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生活经验,关于许多事情他们也有了自己的想法。根据学生心理特点、生活经验,让学生在生活化教学情境和生活体验中发现自己,完善自己,是新课改的要求。以生活化教学理念为指导,根据教学内容特点和要求,开发各种教育资源,构建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协调的生活化情境,并在生活化氛围中对学生进行价值引导,是提高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效率的可行性路径。因此,在道德与法治教师教学中,教师要立足于生活,深入生活,围绕学生生活实际来挖掘、整合各种教学资源,使课堂教学朝着生活方向拓展、延伸,使学生在生活化情景中接受价值引导和法治理念,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生命的思考”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播放几则有关“小学生因为玩游戏、看电视挨父母、教师批评跳楼自杀”的新闻,然后,围绕新闻提出几个问题,创设问题情境:是什么导致一些年轻人越来越轻视生命?你认为孩子的悲剧是什么造成的?是家长以孩子为中心,对孩子的溺爱、放纵和过高期望?是教师管理方法简单粗暴?还是学生情感脆弱、缺少自我约束?我们在今后的成长中,该如何应对挫折,对生命该持有什么样的态度?然后,让学生结合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去思考问题。在学生思考问题,给出答案后,教师再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这样要比单纯的理论灌输效果更好。

3将课堂朝生活方向延伸,对学生进行价值引领

生活是一部百科全书,许多生活现象的背后都隐藏着丰富的历史、地理、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知识。将社会场景展现在课堂上,使抽象的知识具象化,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扫清理解障碍,还能使学生在熟悉的场景中发现“自我”,丰富学生的情感,提高学生的认识。因此,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要从知、情、意、行等方面入手,营造一种多方交织融合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在生活化氛围、场景中扮演角色、进行想象、得到锻炼、受到启发,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教学,教师可以结合学生生活实际,从苏丹红咸鸭蛋、瘦肉精猪肉、三聚氰胺毒奶粉、废纸包装方便面、皮革酸奶和果冻等饮食安全问题入手,讲述法治与民众生命财产、人身安全之间的关系,法律、法治的地位和意义,使学生理解法律的作用,提高法律意识。然后,教师可以结合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或者中学生熟悉的一些话题来进行法治教育,如亲戚朋友之间借钱,碍于情面,没有打借条、立协议,结果借款方不愿意还钱,双方闹上公堂;出行时,上学路上,一些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闯红灯、飙车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一些中学生沉迷于网络,因网游而抢劫他人财物,或者在网络空间中随意攻击他人,浏览非法网页,传播不良信息等,教导大家树立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意识地去接触、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自我约束,做一个守法守信的好公民。

4聚焦社会和生活,突出学科特点

道德与法治课程以是一门以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思想品德、法治意识发展为目的的综合性课程,这门课程与日常德育、学校党团少先队教育构成了中学德育的三驾马车。它与其他学校德育方式一样,要依托相关知识来教学,在教学内容和手法上也要与时俱进。可以说,道德与法治学科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一点,从学科教学目标、教材等方面都可以管窥一二。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选取了许多新颖的、学生感兴趣的材料,但是,教材的容量毕竟是有限的,要想依靠教材或单纯的课堂教学就想完成道德与法治教学目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还要关注社会与生活,将那些鲜活有趣的素材、资料应用到教学中来,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突出学科特点,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认识。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七课“家的意味”教学中,教师要可先从孔融让梨、扇枕温衾、卧冰求鲤等历史典故说起,指出孝亲敬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家庭伦理的核心。然后再将“老人状告儿女不回家过年、不回家吃饭”、“常回家看看将入法”、“养老难”等新闻话题、新鲜材料应用到教学中去,讲述新时期人们在道德、认知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教导大家常怀感恩之心,尊敬双亲,体谅他们的辛苦,主动承担一些家务,使大家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综上所述,生活化教学之于道德与法治教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树立生活化教学理念,积极学习和研究生活化教学策略、方法,实施生活化教学措施,以增强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开放性、趣味性,使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7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法律素质正逐渐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素质之一,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培养,对未来建设和谐社会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法律素质直接相关的法律意识,不仅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侧面反映,还会对其思想、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1 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提高

改革开放的深入使我国的法制教育得到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始终强调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党的十六大《决定》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的看法和态度,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理论、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概括地讲,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律与法制观、法律态度、法制信念和法制意志等五个方面。在新世纪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学生们在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努力形成自己的现代法律意识,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观念。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大学生的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义务意识、积极守法意识等都有长足的进步。目前,全国各大专院校已开设了法制教育课,大大增强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但是,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法学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时非常有限,教师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讲清楚如此多的内容, 结果导致实际教学内容安排的随意性;在教学方法上仍以灌输为主,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同时,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司法公正信心不足。同时也由于法律所宣扬的精神与实际情况的矛盾也使部分学生对我国的法制状况持漠然的态度,他们大多认为所宣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加上多年来我国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腐败问题严重,民主法制建设进展缓慢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对法制逐渐疏远。因此当他们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不能很好地把所学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转化以及提升为自身的法律素质,不能进行正确的理性选择,在行为上表现出过分强调自我意识,导致知行不一。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正当权利的感知、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它要求大学生树立权利观另一个方面就要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义务观,对权利的正确理解就要使他们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他们更多的是找人倾诉或发泄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损人利己,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现象在大学生中间仍然比较盛行,很多大学生对别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公正对待时更多的是抱有一种明哲保身的态度。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分配他们更多的时候只是看到自己付出义务却没有获得权利,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明确。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

2 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传统道德的有力支撑

当今中国有不少学生认为权大于法,道德与法的界限不清,把道德规范作为法律规范,把道德情感当作法律准则。但是道德和法律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主要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它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是强制手段。而道德则主要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它不是外部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内在信仰。因此,法律可以称之为他律的规则,道德可以称之为自律的规范。法律与道德两者虽不同,但法律与道德两者也不是完全对立。任何法律都不能脱离当时的时代道德精神,它的制定必须反映或者体现这种精神。

西方在中世纪就提出上帝主宰人的思想,在法学史上,康德首先明确地将道德伦理特性归结为“内在性”,法律规范为“外在性”,他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的动机。迪尔凯姆在他的著作《社会分工论》提到社会劳动分工“需要一种秩序、和谐以及社会团结,所以它是道德的。”[1]从这里可以看出,他认为社会的劳动分工是一个道德的范畴;并认为“每个社会都是道德社会。”[2]在迪尔凯姆那里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又如何呢?他曾指出“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表达了自我同一性要求。”[3]很显然在迪尔凯姆看来,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意识和规范必须与道德意识相统一,法律必须有道德的支撑。法律靠强制性保证实施,但法律之外人们还需要道德来规范人们的内心,道德意识的培养有助于人们的守法意识。

目前在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中存在法律与道德相脱节的现象,其首先一个原因就是在高校德育与法制两者的权重有所偏向,这是由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封建思想造成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从古到今一直为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并争论不休的话题。中国历史上曾有儒法之争,儒家重道德,提出“德主刑辅”;法家则主张法治,提出“不务德而务法”。到了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法家的文化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犹如昙花一现。至此,儒家思想一直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核心伦理道德体系。由于儒家思想源远流长,影响深远,此后的法律规范几乎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为支撑的演化。法律规范中的伦理道德往往具有法律的效力,重德轻法的思想实际上是把道德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其他一切知识全部沦为道德的奴婢。思想道德建设对于确保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有其它教育无法代替的作用,因而,邓小平提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注意,虽然道德规范是治国安邦的基础但也不能把它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是一种“和”文化,其和谐思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其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以和为贵”、“合群济众”,提倡人际间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法律作为调整大学生行为的规范之一,它不可能延伸至道德调整的行为领域。法律是法律,道德还是道德,尽管某一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传统道德为底蕴,但法律规则对大学生行为的调整限于法律领域,在道德领域范围内依然要靠道德去完成。法律的强制性是有局限的,譬如法律至今也没有规定普通民众具有法律义务去帮助一个生命垂危的人,而这些行为只能由道德予以调整。法律权利与义务范围之外的道德准则不靠国家强制力而靠社会舆论压力监督实现,因而自律自治程度要远远大于法律规则所允许的自由意志程度。同时,在道德不能及的领域就必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去保证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和谐社会构建的标准。所以法律的强制性与道德自律应该成为调整青年大学生行为的两个互补性工具,法制教育与传统的道德教育不得偏废。

3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前提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重要概念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出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的理解与追求又跃上了一个新层面,标志着中国特色民主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国后我国曾一度出现崇尚人治的不正常现象,1980 年 8 月 18 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对此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一方面,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与历史传统有关,“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另一方面,同建国后实行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有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并且“容易造成个人专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来都是党的领导人关注的重点,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法治建设得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民主制度和相应的各种保障民主的法律。对此,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4]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时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邓小平这个论断也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后来,邓小平再一次强调:“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6]否则,社会主义民主就会落空。由此我国开始了与民主建设相统一的法制建设进程。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统一的发展战略,提升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他指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同时同志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并一再强调要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十五大报告中就规定:“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8]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号召全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新举措,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只有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切实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建立起严明公正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才可能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可耻的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环境本身就是最生动、最实际、最有力的教育,对大学生的法律心理状态起着经常性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4 要注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价值认同感和信仰

法律被国民信仰才是法治国家得以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不需要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能够真正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仰之中。”[9]

可见,所谓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理性分析而产生的感受并转化为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是对法律的信心与尊重进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守法用法。我们必须了解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除了缺乏法律知识因素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 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是面对各种价值观念与文化的冲击,最重要的是各种国外影视文化的影响使大学生们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10]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若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道德的自律,在日常生活中就不能自觉遵守与运用。法律虽然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是有效的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不在于条条框框背了多少而是在于人们是否愿意去遵守和执行。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高素质的人才,他们法律信仰的形成重要的不是法律知识的灌输而是要有一个正确的引导方式,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法制精神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同时道德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规范,人们对道德的认同感往往深于对法律的认同感,因而我们可以借助道德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但也要注意在进行道德与法律教育时要避免两者相互脱节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之所以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根本在于法律体现、保障并实现着公平与正义。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让大学生们用自己的思想方式来理解法律的条文,用他们的价值理念来评论日常生活中各种法律现象。教师主要做到一个领路人的功能,对于偏离法律精神的思想要注意用合理的方式来解释,不能说法律说什么就是什么,这样又会使学生走进法律权威、权力至上的误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对法律的感情认同发自内心的信仰从而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大学生们才会从正确的利益观出发去理解法律、遵守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参考文献

[1][2][3] 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7页、第185页、第17页

[4][5][6]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第146页、第359页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8

实践证明,政治教育、思想教育与道德教育、法律意识教育和心理品质教育是密不可分的。政治教育解决的是政治立场、政治信念和政治方向问题;思想教育是从认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解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道德教育是在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价值观的指引下,解决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问题;法律意识教育则是在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引下,在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基础上解决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依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而学生的心理状况与他们的思想观念、道德品质紧密相连,学生的许多心理品质既是价值观念、道德内化的结果,也是它们的表现形态。因此,政治、思想、道德、法纪、心理教育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在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应当按照全面提高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的要求,把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同其它必需的社会科学常识教育相结合,把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同道德教育、法律意识教育、心理品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2.以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常识教育为中心,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当前高中学生的思想现状,以加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常识教育为中心,以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的趋势,正确认识国家的命运和前途,把热爱祖国与热爱社会主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同时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增强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内容的时代性和现实性。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更好地领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才能更好地提高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的信度和说服力,促进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3.落实教学目标,提高教育教学实效性

根据当前高中学生思想发展中认识水平和行为表现的不协调性、理论认识和能力水平的不协调性的实际,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一定要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切实把加强基础能力培养、提高觉悟、规范行为的教育目标落到实处。在教学方法上,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他们的成长需求、接受基础认知特点和思想实际,要在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领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本观点的精神实质,努力将学到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观点和有关社会科学知识转化为能力,内化为观念,外化为行为,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道德、法纪、心理素质。

4.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思想教育综合效应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9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二、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10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6-0044-01

陶行知说:“教育只有通过生活才能产生作用,并真正成为教育”。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生活化教学已然成为现代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成员。具体到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实施生活化教学策略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实际中,切实有效的融入生活化思维,并实施生活化教学策略,则能够促使课本知识与生活实际相联系,从而提升学生知识内化效率。下文,我们将从初中道德与法治中融入生活化教学思维的意义阐述,过渡到有关教学策略的论述。

1.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融入生活化教学思维的意义探析

1.1 联系生活能够降低教学难度。道德理论是伦理学与哲学观点的集合,其理论基础相对较为抽象,其知识点也异常繁杂,如果仅靠生硬的记忆只怕难以保证知识内化效率。因此在我国传统教育理念中提出“格物致知”这一概念,其主要阐释了由感性认知向理性认知提升的学习途径。诚然,于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实际中,为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则应该给予学生充足的感性认知材料,从而帮助其建构逻辑化、层次化、系统化的理论知识网络,如此便能够有效降低教学难度。

1.2 联系生活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初中道德与法治知识具有抽象性强、知识点多等特点,纯理论化的教学通常会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最终导致其丧失学习兴趣,甚至产生厌学情绪。鉴此,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应树立生活化思维,并积极结合学生生活经验,并为其创设起贴近生活且生动有趣的教学情景,则能够有效突破学生心理障碍,从而逐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基于生活化思维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模式的探讨

2.1 创设生活化教学情景,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从本质而言,道德与法治知识源于生活,同时也服务于生活。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的精神力量,而法律则无疑是规范人们行为之准绳。总而言之,道德理论与法治知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教学实际中教师则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特点,并促使教学内容与生活知识紧密结合,从而创设出生活化的教学情景,拉近道德与法治教学与生活的距离,帮助学生获得生活化的学习体验,以此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为实现上述目标,教师在教学实际中就需要积极探究教材内容,并有效整合教材Y源与生活化资源,即通过挖掘教材中的生活元素进而找到课本知识与生活实际的契合点。譬如在教学“平等、尊重与宽容”一课内容时,为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则可以组织学生通过表演形式,演绎生活中与同学之间的小摩擦、小矛盾,然后组织学生根据表演内容并结合自己生活经验,共同探究如何建构起平等和谐的班级文化。

2.2 结合热点新闻,增强知识的贴合度。现实生活是建构学生意识形态的基础,是提升学生认知能力的关键因素。鉴此,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实际中,为培养学生先进的道德修养与法治意识,就应该结合生活实际,并适当的引入国内外的实时政治,以此增强教学的实效性。通过对经典事例和重大国内国际时事的深入分析、解读,便能够增强理论知识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譬如在讲解“承担责任”一课时,为给予学生提供一个直观化的参考案例,教师则可以引入“韩国总统遭民群抗议遂被弹劾下台”实际案例,从而让学生直观感受“任何人都必须为自身的行为负责”这一法律常识,以此助益于学生建构起责任意识,并以法律知识约束自身的行为。

2.3 联系生活,实现课内外一体化教学目标。校内外一体化是新课改的教学要求之一,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实际中,教师也应该积极开发利用生活资源,从而做好课外延展工作。在开展课外延展活动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生活资源的一些特殊功能,我们即可以组建学生进行课外科技活动抑或是调研活动,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实现课外教学的生活化,同时还能够有效增强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实践的能力、同时还能够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譬如在教学“偶像与自我”有关内容时,教师则可以组织学生在学校内开展“对偶像的基本认识”、“自我重要性的研究”等主题调研活动。从通过这样的主题活动让学生充分认识到理智看待偶像,并正视自我、发展自我,努力做一个独立、理智的个体。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初中道德与法治知识来源于生活,且与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要想真正引导学生学好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就必须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促使学生学会在生活中运用道德思想、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并促使学生真正了解道德与法治的真实内涵。

道德与法治的认识例11

1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1.1德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高职院校的学生认知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知识结构和价值取向,他们的道德意识对法律的自觉起到一定基础性的作用。对于高职学生而言,是否遵守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学生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意识和精神的强弱程度。法律体现在社会现实问题中,通常表现出一定的模糊性,因此,高职法治教育中与德育教学相结合,在道德意识的基础上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认知,避免学生误入歧途,针对此,道德意识的认知是对法律的认同和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同时是整个社会法制建设赖以生存的基础。

1.2法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德育水平提高

高职院校中法治教育以德育教育为基础,因此,法治教育的积极开展需要促进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高职院校中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相互联系,在某种程度上有效整合高职院校中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德教育水平。

2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整合的意义

2.1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全面思维能力

高职学生在接受教育时,多数进行专业知识和德育知识的学习,如果说高职教育中缺乏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学生在教师德育和法治教育知识时必然会将两部分进行分离,这一以来便无法形成系统性概念,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德育素质和法律素养。高职学校中德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需要具备一体化的课程,这样以来才有助于全面提高和培养高职学校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高职德育教学中,与法治教育整合,通过经济手段、纪律管理、制度管理、行政手段等等对德育和法治教育不断进行强化,使得学生能够耳濡目染,提高教学效果。

2.2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高职院校中德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开展中,需要在多种教育资源的引导。此刻的教育资源主要指在实际开展德育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财力、物力、师资等。传统高职教育中,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是分开的,教师队伍也是分开的,这就表明消耗中职院校更多的教学资源。二者的整合不仅能够提升教育的工作效率,提升学习效率,还在某种程度上提升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利用率,并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3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高职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整体呈现教育不足,存在不少较为严重的问题。基于道德修养而言,功利主义、实用主义、自我主义倾向愈加严重,在考虑问题、选择问题时,追求的价值往往是实用与否,是否关乎个人利用,是否在短期内见效。此外,诚信缺失的问题也愈加严重,学生明明知道考试作弊违规违纪,即便是签署诚信承诺书,也照抄不误。基于法律素养而言,多数学生对法律重视不足,自身的法律知识缺乏。相比较犯罪现象而言,大学生违纪违法的案例较多,并且愈加严重。

4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整合的对策

4.1注重学生主体思想的培养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的发展原则是“以人为本”,基于此,学校在教师的日常教学中,需要坚持以学生这一教育对象为根本,否则难以实施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将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结合,需要坚持遵循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培养学生的主体思想。学生主体思想的培养不仅指学生自我发展工程中坚持的主体性,同时也指学生在群体发展中的主体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主体意识主要表现在自我决策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传统的高职教育管理中,教育者仅是确保学习正常运转即可,这样以来便于教育的宗旨相互背离。所以说,在新时代和新背景的发展中,培养学生的主体思想显得至关重要。学生具有较强的主体思想和主体意识,能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还能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在自我管理范畴中提高判断和决策[1]。

4.2制定合理的整合教学规划

高职院校中确保德育和法治教育整合开展取得成效,需要依据德育和法治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统一的规划。首先,将学校德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作为一项较为统一的工程进行实施规划,对学校、年级、专业进行层次分明的划分。此外,德育和法治教育整合规划中,需要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制定适当的整合教育规划。课堂教学中。教学可在日常教学内容中总结道理,并融入相应地人文法律知识,更进一步地掌握学校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完善和了解。此外,统一实施规划,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突出法律教育。因高职院校德育教育中,法治教育较为薄弱,因此,德育教学中,融入刑法教学、民法知识教学,此外,还需要引进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使得学生能够抵制各种诱惑。教育整合的规划中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建立整体式的整合模型显得迫切重要。总的来说,针对不同层次的教育目标的确定来说,开展详细性的研究报告工作显得较为重要。此外,依据学生的年纪、专业来实施完整性的规划,使得教育更加完善。此外,合理选择教育内容,强化教育调整,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达到教育目标的要求。

4.3丰富整合后的授课内容和方式

高职德育和法治教育中,选择的教材既包括德育知识还需要包括法律知识。另外,增加法律知识,建设道德说教,借助案例分析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进而使得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现阶段中,高职学校的道德和法治教育重视的是传授大众化、普及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在教材的选择中,充实教材内容,使得教材更具吸引力。所以说,不仅要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道德观念,还需要增加《刑法》等法律常识的讲授。高职德育和法治教育中,注重对学生的生活进行关注,积极坚持将学生的实际需求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综上,高职院校中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是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课程的整合使得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发挥更大的合力,并且能够实现学生在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接受过程中实效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完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标。

作者:徐晓婧 单位: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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