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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21 10:23:53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1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2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3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4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別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5

前言: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者所承担的法律制裁的法律后果,是约束相关行为人的规范标准。在建筑行业中,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在从业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违法监理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由甲方雇佣,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完成建筑工程的监督作用,促使甲方和乙方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对于工程的工期、质量、合同管理以及甲乙方的工作协调都靠工程监理来完成。因此,工程监理在建设施工中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在建设施工中,工程监理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范的相关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都有明文规定,一旦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从而弄虚作假、从中作梗,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予以追究责任,处以罚款,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工程监理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个人。如果监理单位没有经过任何批准而擅自开业或者转让监理业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监理工程师如果因个人原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出卖、转让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理业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1]。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承担法律后果的是监理人员,刑事责任是对监理人员可最以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自然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在工程建筑施工中,如果一旦出现重大过失,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工程监理师,而不是监理单位。

我国《建筑法》规定,如果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中,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而降低工程质量,或者由于工程监理的疏忽而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等,就是构成犯罪,监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在监管过程中,监理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而仍然为之,则工程监理就已经造成了多种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如果工程监理因过失而不是故意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过失犯罪,相应的惩罚也会减轻,甚至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2]。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违反了《民法》规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赔偿性。

在工程建设中,建筑单位与监理单位会签订劳动合同,甲方雇佣监理单位去监督施工单位,如果监理单位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对建筑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建筑法》中规定,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没有定期监督和检查项目的进展和质量,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监理单位需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监理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

(一)行为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具有委托性,且专业技术要强,并且承担的责任较大,因此,其工作的责任风险也较大。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是包括三个方面,即越权行为风险、失职行为风险以及无意行为风险。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职责过程中超出了业务委托的工作范围则属于越权行为风险。如果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一旦造成了工程上是损失,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失职风险主要指工程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了相关的损失,如没有定期检查和监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也要追究其相关的失职责任。

无意行为风险是指监理师主观上并没有刻意去破坏或未能履行相关的规定而是无意造成的损失。如在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隐患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二)技术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为建筑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因此在工程建筑过程中需严格监督工程质量以及各项指标。但是很多工程监理师由于专业的限制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如在工程验收环节中,工程监理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抽查,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必须要达到合格的标准。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没有失职行为,但是也有可能会受到各种技术和资源而带来的风险。有些质量问题需要时间和诱因才会被发现,工程监理师在检验的环节并不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而且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监理师也不能完全细致、全面的对其进行检验,因此也存在相关的技术风险。

(三)管理风险

要想保证工程能够如期、高效的完成,离不开工程监理的良好管理。工程监理不仅要监督和检查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还应协调各个部门,合理分工,明确管理目标,这样才能良好的进行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组织约束机制风险,人员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各个机构也应构建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在整个管理体系中,总监是落实各项职责和制度的中心,但是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很多监理单位并不能一直在监理单位的本部,总监也不能时时在各个监理单位进行指挥,因此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工程监理师应聘请高素质、技能强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高效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人员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甚至很多人员都是临时聘请,这样就增加了人员的管理难度。

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因此,对于业主的各项要求都要尽善尽美的去完成。但是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监理任务而处处避让业主,使得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利于自己的地方,这样一来,一旦责任大于利益,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有着较大的合同风险[5]。

结束语: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一项复杂的、高风险的工种,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作为一个良好的监理单位以及一名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着全面、清晰的认识,这样在履行监理义务时,能够认真负责,高效的规避风险,让工程能够如期的、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1]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11(2):33-34.

[2]陈晓华.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02.

[3]朱玉华.关于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5):22.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6

1改革的原则及思路

1.1改革的基本原则

改革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入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总结我国部分省市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度和相关工作机构,打造市场平台,规范监管程序,细化监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监管和服务两方面职能。

(1)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工程招投标在发达国家实行较早,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管经验也相对成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在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下,照搬国外经验肯定行不通。并且我国工程招投标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化程度,有些省市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新的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经验。所以,我们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国外监管经验,也要密切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到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是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让所有招投标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给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保证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基本要求。

(3)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法制先行、制度先行是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的重要原则。实践证明,“人治”化管理低效且容易导致管理的混乱。在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中,必须坚持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建立一整套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来约束招投标各方主体,把整个招投标活动包括组织、程序、监督、惩戒等每一个环节纳入到法定程序中来,以此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4)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摒弃政府部门“重监管、轻服务”的弊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改革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的同时,努力构造硬件齐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公共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为工程招投标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1.2改革的基本思路

针对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本研究主要提出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的5个基本思路:

(1)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工程招投标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招标投标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政府采购法》之间也有诸多矛盾,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从而为推进机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让改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

(2)组建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首先要解决机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威的领导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组建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监管机构。从客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综合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3)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在积极推动监管体制改革的同时,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将部门的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从原主管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平台,实现监、管、办“三分离”和交易场所、信息服务、交易规则、运作程序、专家评委库的五统一”。

(4)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利用高科技手段,借助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平台,建立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电子监察和跟踪管理。

(5)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加强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完善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评标专家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依法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2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原则和思路,提出以下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2.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下列设想:

(1)进一步明确界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公共工程交易方式选择中的“模糊”条款,己经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诸多影响和问题,必须通过修订法律条款、出台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及其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应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而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更不能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交易。

(2)修订完善《招投标法》相关条款。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行业飞速发展,而《招标投标法》制订时间较长,且一直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条款本身就存在漏洞,时间一长,这些漏洞日趋明显,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让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日趋隐蔽,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一是增加或完善约束招标人行为的条款。招标人在招投标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动地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源于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操控,必须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通过增加法律条款,如细化标段划分标准、规范投标条件限制和招标文件管理等措施,强化对招标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通过增设或完善条款,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如增加“统一监管、综合监管”的相关条款,明确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关系等。另外,对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加强对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三是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日本相关法律不仅明确国家、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日本法律的规定不是仅仅停留在法人或部门的责任上,而是直接将责任规定到有关责任人员身上,强调追究个人的责任。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必须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尤其要明确界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等次和处罚的标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3)制定实施细则等补充性法规。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己经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征求了意见,但尚未正式出台。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制定实施细则非常必要,必须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尤其是针对法律条款中界定相对模糊的环节,及时制定补充性法规,才能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4)清理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由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涉及很多行业,而各行业又有不同的管理部门,这样使得大量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央与地方多层的立法也是造成其中混论重要的原因。必须在完善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工程招投标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进行清理,由法制部门对“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打架”的部门规章进行统一修订,由地方政府对与“上位法”不符甚至相悖的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完善,整合立法资源,解决内部冲突,构建统一规范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2改革监管机制和机构

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最根本的目标是消除“分头监管和同体监督”,实现“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管办三分离”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

(1)成立综合监管机构。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分设,由政府直接组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其性质应是融合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局)及其他监督部门(如审计局)等相关职能的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指导协调各级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运行工作;负责招投标业务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建立并管理地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等;处理与招投标行为有关的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等。新的综合监管机构应由政府直接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其性质应为行政机关,不应为事业单位,以此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2)实现监管分离。新的综合监管机构不对具体招投标行为进行管理,主要立足于“综合监督、总体协调、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内具体招投标业务实施管理和执法,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现监督权与管理权分离。为保证综合监督机构职能不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重叠或冲突,新的监管机构可设3个部门:综合办公室、执法检查办公室、投诉查处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综合调研、业务指导、统计分析等工作。执法检查办公室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及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情况、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统一服务平台。2009年7月,中办、国办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或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方向。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尤其是公共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统一平台应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综合监管机构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从而真正实现“监督、管理、运作的三分离”。其主要职能是: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服务;核验招投标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协助监管部门监督市场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统计、分析、评估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立档等。

2.3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

工程招投标涉及环节多,仅靠人力监督,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必须积极改进监督手段,充分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依托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开发应用电子监察系统,围绕工程招投标的关键环节设定监察点和相关指标,通过网络技术对业务系统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监督,实现电子实时监督和交易前中后全过程监督,有效解决招投标环节多工作量大、人手少、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防止暗箱操作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2.4推行网上远程评标

针对目前围标串标现象严重及评标专家人数欠缺、素质良荞不齐、易发腐败行为等诸多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上远程评标系统,以标书电子化、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监察实时化和管理网络化为主要内容,实行“评标专家异地评标,监管部门网上监督”。网上远程评标由异地评标专家在异地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将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三方进行地域上的格式,从而使招标人、投标人无法再评标前或评标过程对评标专家施以影响,有效防止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

以公共工程为主,明确网上远程评标的相关范围和标准,凡进入范围的,必须跨市或跨省使用网上远程评标。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远程评标各方主体的监督,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必须有专人实施现场监管,确认评标专家身份,协助评标专家登录评标系统。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有形市场设立专门远程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重点加强异地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考核,杜绝评标时间过短、评标差异过大、工作态度不认真等现象。

2.4加强机构监管

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缺乏招标能力的单位,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招标。近几年,中介机构发展较快,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规范招标市场行为,加强招标机构监管,实现招标机构的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l)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标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严格实行招标资格认定,对招标机构申请资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认真评审,严格把关。一方面,要让具备条件的机构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卡住,不能开口子。另外,为防止招标机构过多过滥,有关部门应按照“稳步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对招标机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使其发展速度、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要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对挂靠各种行政机关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脱钩,对明脱暗不脱的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制裁,充分体现《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加强市场行为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机构。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为,引导招标机构诚信经营,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促进招投标协会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4)严格“市场退出”制度。通过严格的资质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对那些严重违法违规、后果恶劣且屡教不改的招标机构,坚决取消其资格,迫使其退出招标市场。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7

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每天都有一座新的建筑物崛起,这些建筑物应用于居住、商业办公、社会服务、政府办公等。建筑物的质量不仅仅代表城市的发展程度,更关系到人们都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今,由于建筑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仍然存在,足以说明我们在建设建筑的过程中,过于地去追求速度,而忘记了质量的重要性。所以本文将简要分析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了一些有助于提高质量管理的方法。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一)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图纸。每一个建筑物在施工之前都有一套经过论证后的完整的施工图纸,它详细的展示了其具体的施工位置,为整个施工过程提供依据。但是在现实的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人员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来进行作图,对于某些情况只是根据简单的作图经验来进行,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不间断地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以及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对工艺以及图纸作出修改。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从现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这些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完整性,以及缺乏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有效规定,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较低,法律适用范围较小,执行力不大。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建筑法律法规弊端也日益凸显,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的需求。不H如此,建筑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国际惯例也不相一致,很多法律条文存在漏洞,执行不力的问题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三)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严。法律是一切行为的管理标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力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贯彻与实施。但是,目前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当中,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不足,对于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不完善,而且法津、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其中还存在着不少的违反法津法规的现象,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的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执法不严也会导致内部的腐败现象的滋生,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事业,这将是一个较大的阻碍。

(四)监督人才素质偏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处于主体地位,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也就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所以人才培养问题是我国建筑行业当前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我国建筑监督管理缺乏必要的人才引入机制,人员待遇不高,导致人员流失现象严重,缺乏稳定性。此外,建筑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于应该进行监督的部位没有有效的进行监督管理,还有部分人员收受贿赂,对于工程质量监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革新图纸设计。为了避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图纸不详细等问题,设计人员要实地考察建筑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此外,可以参考施工单位的建议。在设计时不要一味地采用传统的方法,要不断的与时俱进,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现阶段建筑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可以有效的为建筑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相关法律部门要不断明确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筑监督管理的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的与国际接轨,确保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提高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加大执法力度。建筑监督相关部门要重视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力度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监督管理中,尤其是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严格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工程参建单位也要牢固的树立起质量第一的意识,要明确任何的不法行为,都会面临着法津制裁。

(四)加强监督人才的培养。只有监督人才素质整体提高了,才能够确保整个的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而且,也能够提升单位整体的发展水平,并为我国建筑工程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我们应当在监管建筑工程质量的过程中,做好建筑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抓好人才建设。首先,相关部门可以在人才引进方面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引进机制,提高引进人才的水平;其次,可以提高建筑监督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增强人员的稳定性;再者,可以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切实提高建筑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最后,加强对建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杜绝收受贿赂行为,提高人员的自我管理水平,真正投身于建筑行业的建设中来。

三、结语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业不断发展,我们对建筑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建筑质量监督是保证建筑质量的关键,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建筑事业添砖加瓦。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8

1.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与范围

1.1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我国现阶段,随着建筑工程施工的不断推进,在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上,在施工前,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对于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的质量监督,重点内容应当放在设计上,以及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三是在监督审查中,如果发现有违法律现象或者是违背法规的规定,以及冒犯法制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及勘察文件,应当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及法律手段,制止直接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并由其承担失误疏忽和有意行为造成的质量责任后果。

1.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现场监督开展,在监督工作中实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巡回监督与管理,三大分部指的是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等几种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在现场实体质量检查上,可以采用科学监测仪器及设备进行检测,这种方法能够提供准确与可靠的极具说服力的数据,还能够增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在监督管理中,可以通过监督抽查的形式,以推进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还能够保证建筑法律、法规的贯彻与落实,在管理中,从宏观建筑整体上来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及结构使用的安全性。此外,不仅局限于加强程序管理,还必须应当加强施工技术的控制工作。

1.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首先在工程竣工以后,其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的把关性监督管理工作,所以要切实保证监督质量,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坚持杜绝投入使用,以避免低劣建筑工程的安全隐患的发生,对国家以及使者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害以及影响。

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工作,纳入到建设工程整体的质量监督管理范范畴上来,要坚决杜绝或者是减少在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避免维修对己有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造成破坏和影响,产生安全隐患;在有就是要尽量避免由于维修和维护的质量不达标,从而给国家以及广大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大力提倡工程质量保险,即把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纳入到经济管理的范畴中来,以解决在工程交付使用以后,万一发生质量问题,避免住户找不到责任方。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2.1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中,对于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度要健全,使相关的质监人员能够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及时的监督,而且做到有法可依,从而能够顺利的进行监督工作。可是在我国目前,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等象,在进行整改时,由于参照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所以实际实施起来还存在较多的困难,还是缺少有力、适度的处罚依据。

2.2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力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贯彻与实施。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当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不完善,而且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其中还存在着不少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的工程质量的监督与实施。同理,执法不严也会导致内部的腐败现象的滋生,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事业,这将是一个较大的阻碍。

2.3建筑工程监理机构的经费问题堪忧

经费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的绝大多数监理机构经费,主要来自“自收自支”。甚至有的建设单位,还拖欠监理公司的监理费,致使监理公司的经费出现周转困难的现象,严重的导致监理公司无法正常运行。

2.4监督系统人才素质

人才是每一个单位兴盛的重要支柱,所以人才素质的培养更加重要与迫切,也是我国目前必须要加速解决的问题。只有监督体系人才素质整体提高了,才能够确保整个的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而且,也能够提升单位整体的发展水平,并为我国的建筑工程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对策

3.1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这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保障。建筑工程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上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以及大力的支持,以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力度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监督管理中,尤其是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严格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工程参建单位也要牢固的树立起质量第一的意识,要明确任何的不法行为,都会面临着法律制裁。

3.2修订和完善有关法规,确保监督工作发展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了世贸组织以后,建筑工程市场直接面临着法律法规的冲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同样严峻的形势。面对这种情况,当务之急就是尽快的健立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并且强化起政府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作用。并且设立公务员制的监督编制。只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使监督管理机构真正地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能够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的、全面地开展起来,真正的实现依法治理。

3.3加强人才培养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专业的技术人才。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以及管理机构,最迫切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要大力加强人才的培养,大力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4注重全面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涉及的全面性,要求必须注重质量保证体系覆盖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必须按照“分项保分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原则,把质量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定出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管理和预控可用以下几句概括:确定目标,明确责任;分解落实,详细交底;针对难点,组织攻关;样板示范,摸索经验;跟踪控制,严格把关。

3.5树立创新意识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9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Www.133229.cOm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10

一、引言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它能够提高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投资,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文章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入手,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还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相关的策略。

二、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要实现对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它具有与一般监督管理工作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这些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科学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监理人员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掌握相关设计图纸、规程规范,熟悉施工方案,具有丰富的施工知识和管理经验。

2、复杂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往往涉及各个专业,如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电气、智能化等。也往往涉及问题的方方面面,如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协调等。

3、全面性。正因为监理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复杂性,因此,它就要求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掌握的知识比较全面,不但要精通本专业的知识,还要了解其它专业知识。不但要懂得技术知识,还要懂得管理知识。这样才能胜任监理工作。

4、灵活性。监理工作具有灵活性,要适应各种条件的变化,并能够持续发挥作用。一方面,监理工作本身是变化的,监理执行标准依据、监理人员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是不断变化的,监理工作要能够适应这些变化,具有灵活性。

5、及时性。及时性要求监理工作能够迅速的了解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了解信息、收集信息、传递信息和处理信息。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将会受到影响。

6、确定性。确定性是针对监理工作的目标而言的。监理工作的目标是明确的,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而为了完成这些目标,监理工作需要采取各项措施,在事前、事中、事后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监理程序和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对原材料进行控制等。

三、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自从工程监理制度诞生以来,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工程监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并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这也暴露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整个过程的监理,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尽管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监理制度,仅仅规定了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制度。这就使得对施工阶段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理,会出现很多的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不正当竞争。总之,尽管法律法规有相关的规定,然而缺少对监理制度的明确的全面的规定。例如,虽法律规定监理单位应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工作,但监理费是由建设投资方直接支付给监理方,建设投资方往往以各种借口拖欠监理费,因此监理单位往往不得不听命于建设投资方,受建设投资方的种种制约,往往不能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首先,在监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有暗箱操作、串标、虚假招投标等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了监理市场;其次,现在往往存在自身无资质或资质低的个人或监理企业而以其它较高资质的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因其监理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管理能力低下,因而给整个监理行业抹黑;另外,目前监理企业多,竟争大,承揽监理业务时互相压价,特别针对私营业主投资的非公开投标而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工程,监理费严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标准的规定,因此造成监理企业利润不足,进而影响监理企业以高薪招揽高水平监理人才,监理从业人员待遇普遍低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影响了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3、监理单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监理业务的不断扩大,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监理的责任也日益增加,监理单位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从理论上来说,如果监理工作不到位,建筑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而一些监理单位注册资金较少,所拥有的资金有限,难以承担事故带来的损失。监理单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往往会降低建筑投资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阻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例11

近年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速度较快,而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工程造价的降低及工程质量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监理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其进行解决,更好的推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

1.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很大一部分监理公司对自身的发展缺乏重视,往往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项目聘任制,监理人员缺乏稳定性。部分监理公司为了能够承担到监理业务,会降低监理收费标准,这就导致监理实际收费过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部分监理人员不能严格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标准,在工作中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而给整个监理业的形象带来较大的影响。

1.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程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组成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监理人员多为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经验较为丰富,但对新知识接受能力和掌握能力较慢。部分监理人员为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从事监理工作,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自身监理知识缺乏,从而导致无法胜任监理工作。还有一部分监理人员为新毕业的学生,这部分人员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但工作经验不足。当前工程监理队伍整体水平都待提升,需要更多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存在偏见。

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觉得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加快推动我国建设监理的开展,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完善工程监理法规制度和相关的规范、标准,加快监理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训的渠道,加强对工程监理的领导,推动工程监理向法律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强化工程监理的地位。

2.1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当前我国在一些与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对建设监理有所涉及,但却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在相关法律中对建设监理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工程监理工作往往只是以质量监理为主,使人们对监理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进一步对相对建筑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监理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建立公正及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从而有效的提升我国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加快推动我国监理机构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2.2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工程企业在监理工作中需要树立权威性。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机构受雇于建设单位,承担着管理好工程的重担,这就需要要服从于业主的意志。同时监理行业作为社会性职业,其需要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更好的承担起社会责任。即工程监理公司不仅需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有效的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工程的质量。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理的权威性,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职责。

2.3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

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需要加快观念的转变,正确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白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并不会对其自身权利带来影响,而且对提高工程序质量和减轻其自身的工作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工程监理,能够及时对施工现场的情况下进行随时了解和掌握,有利于更好的控制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另外,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还需要与工程监理建立良好的联系,形成相互信任及相互协作的良好关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对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意见给予全力的支持,从而更充分的将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发挥出来,为工程项目质量的全面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结语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完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业主的投资效益,则需要加快推动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使其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下更好的完成工程监理工作,有效的确保工程的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打造出精品的工程。而且随着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监理行业也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这为我国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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