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SCI发表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税收信息论文

税收信息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13 17:35:28

税收信息论文

税收信息论文例1

从三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信息状态安全,即税务系统安全,要防止税务系统中心的数据被攻击者破坏。税务系统要通过Internet对纳税人提供纳税便利,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它的数据中心开放,这对税务系统本身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其次是信息转移安全,即服务安全,如纳税人识别号、口令、纳税金额等在传输中不被冒用、泄露和篡改。再次是安全管理制度,即使用安全,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安全的使用。本文主要针对以上前两个方面也就是信息安全技术进行研究。

一、信息状态安全技术

信息状态安全主要包括系统主机服务器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和数据库安全三个方面。

(一)系统主机服务器安全(ServerSecurity)

服务器是存储数据、处理请求的核心,因此服务器的安全性尤为重要。服务器的安全性主要涉及到服务器硬件设备自身的安全性防护,对非法接触服务器配件具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加锁或密码开关设置等;同时,服务器需要支持大数据量及多线程存储矩阵以满足大数据量访问的实时性和稳定性,不会因为大量的访问导致服务器崩溃;服务器要能够支持基于硬件的磁盘阵列功能,支持磁盘及磁带的系统、数据备份功能,使得安装在服务器上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能够在灾难后得到备份恢复,保证服务器的不间断运行;服务器设备配件的高质量及运行可靠性也是服务器安全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直接关系到服务器不间断运行的时间和网络数据访问的效率。

(二)操作系统安全(OperatingSystemSecurity)

设置操作系统就像为构筑安全防范体系打好“地基”。

1.自主访问控制(DiscretionaryAccessControl,DAC)。自主访问控制是基于对主体(Subject)或主体所属的主体组的识别来限制对客体(Object)的访问。为实现完备的自主访问控制,由访问控制矩阵提供的信息必须以某种形式保存在税务操作系统中。访问控制矩阵中的每行表示一个主体,每列表示一个受保护的客体,矩阵中的元素表示主体可对客体的访问模式。以基于行的自主访问控制方法为例。它是在每个主体上都附加一个该主体可访问的客体的明细表,根据表中信息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1)权力表(CapabilitiesList),它决定是否可对客体进行访问以及可进行何种模式的访问。(2)前缀表(PrefixList),它包括受保护客体名以及主体对客体的访问权。(3)口令(Password),主体对客体进行访问前,必须向税务操作系统提供该客体的口令。对于口令的使用,建议实行相互制约式的双人共管系统口令。

2.强制访问控制(MandatoryAccessControl,MAC)。鉴于自主访问控制不能有效的抵抗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这就需要利用强制访问控制来采取更强有力的访问控制手段。在强制访问控制中,税务系统对主体和客体都分配一个特殊的一般不能更改的安全属性,系统通过比较主体与客体的安全属性来决定一个主体是否能够访问某个客体。税务系统一般可采取两种强制措施:(1)限制访问控制的灵活性。用户修改访问控制信息的唯一途径是请求一个特权系统的功能调用,该功能依据用户终端输入的信息而不是靠另一个程序提供的信息来修改访问控制信息。在确信用户自己不会泄露文件的前提下,用这种方法可以消除偷改访问控制信息的计算机病毒的威胁。(2)限制编程。鉴于税务系统仅需要进行事务处理,不需要任何编程的能力,可将用于应用开发的计算机系统分离出去,完全消除用户的编程能力。

3.安全核技术(SecurityKernelTechnology)。安全核是构造高度安全的操作系统最常用的技术。该技术的理论基础是:将与安全有关的软件隔离在操作系统的一个可信核内,而操作系统的大部分软件无须负责系统安全。税务系统安全核技术要满足三个原则:(1)完备性(Completeness),要求使主体必须通过引进监控器才能对客体进行访问操作,并使硬件支持基于安全核的系统。(2)隔离性(Isolation),要求将安全核与外部系统很好的隔离起来,以防止进程对安全核的非法修改。(3)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要求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构造安全核,都必须保证对它的正确性可以进行某种验证。

其他常见措施还有:信息加密、数字签名、审计等,这些技术方法在数据库安全等方面也可广泛应用,我们将在下面介绍。

(三)数据库安全(DatabaseSecurity)

数据库是信息化及很多应用系统的核心,其安全在整个信息系统中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所有的安全措施都是为了最终的数据库上的数据的安全性。另外,根据税务网络信息系统中各种不同应用系统对各种机密、非机密信息访问权限的要求,数据库需要提供安全性控制的层次结构和有效的安全性控制策略。

数据库的安全性主要是依靠分层解决的,它的安全措施也是一级一级层层设置的,真正做到了层层设防。第一层应该是注册和用户许可,保护对服务器的基本存取;第二层是存取控制,对不同用户设定不同的权限,使数据库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层是增加限制数据存取的视图和存储过程,在数据库与用户之间建立一道屏障。基于上述数据库层次结构的安全体系,税务网络信息系统需要设置对机密和非机密数据的访问控制:(1)验证(Authentication),保证只有授权的合法用户才能注册和访问;(2)授权(Authorization),对不同的用户访问数据库授予不同的权限;(3)审计(Auditing),对涉及数据库安全的操作做一个完整的记录,以备有违反数据库安全规则的事件发生后能够有效追查,再结合以报警(Alert)功能,将达到更好的效果。还可以使用数据库本身提供的视图和存储过程对数据库中的其他对象进行权限设定,这样用户只能取得对视图和存储过程的授权,而无法访问底层表。视图可以限制底层表的可见列,从而限制用户能查询的数据列的种类。二、信息转移安全技术

信息转移安全即网络安全。为了达到保证网络系统安全性的目的,安全系统应具有身份认证(IdentificationandAuthentication);访问控制(AccessControl);可记账性(Accountability);对象重用(ObjectReuse);精确性(Accuracy);服务可用性(AvailabilityofServices)等功能。

1.防火墙技术(FirewallTechnology)

为保证信息安全,防止税务系统数据受到破坏,常用防火墙来阻挡外界对税务局数据中心的非法入侵。所谓防火墙,是一类防范措施的总称,是指在受保护的企业内联网与对公众开放的网络(如Internet)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对所有要进入内联网的信息进行分析或对访问用户进行认证,防止有害信息和来自外部的非法入侵进入受保护网,并且阻止内联网本身某个节点上发生的非法操作以及有害数据向外部扩散,从而保护内部系统的安全。防火墙的实质是实施过滤技术的软件防范措施。防火墙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最常见的有基于路由器的IP层防火墙和基于主机的应用层防火墙。两种防火墙各有千秋,IP层防火墙对用户透明性好,应用层防火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实践中只要有资金许可,常常将两种防火墙结合使用,以互相补充,确保网络的安全。另外,还有专门用于过滤病毒的病毒防火墙,随时为用户查杀病毒,保护系统。

2.信息加密技术(InformationEncryptionTechnology)

信息加密包括密码设计、密码分析、密钥管理、验证等内容。利用加密技术可以把某些重要信息或数据从明文形式转换成密文形式,经过线路传送,到达目的端用户再把密文还原成明文。对数据进行加密是防止信息泄露的有效手段。适当的增加密钥的长度和更先进的密钥算法,可以使破译的难度大大增加。具体有两种加密方式:(1)私钥加密体制(Secret-keyCryptography),即加密与解密时使用相同的密码。私钥加密体制包括分组密码和序列密码两种。分组密码把明文符号按固定大小进行分组,然后逐组加密。而序列密码把明文符号立即转换为密文符号,运算速度更快,安全性更高。(2)公钥加密体制(Public-keyCryptography),其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分为两个不同的密钥,一个用于对信息的加密,另一个用于对已加密信息的解密。这两个密钥是一对互相依赖的密钥。

在传输过程中,只有税务系统和认证中心(AuthenticationCenter,AC)才有税务系统的公开密钥,只有纳税人和认证中心才有纳税人的公开密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他人得到了经过加密后双方的私有密钥,也因为无法进行解密而保证了私有密钥的重要性,从而保证了传输文件的安全性。

3.信息认证技术(InformationAuthenticationTechnology)

数字签名技术(DigitalSignatureTechnology)。数字签名可以证实信息发送者的身份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它具备不可伪造性、真实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重复性四大特征。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交换实现的,其主要方式是:信息发送方首先通过运行散列函数,生成一个欲发送报文的信息摘要,然后用所持有的私钥对这个信息的摘要进行加密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接收方在接收到信息后,首先运行和发送方相同的散列函数生成接收报文的信息摘要,然后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对报文所附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产生原始报文的信息摘要,通过比较两个信息摘要是否相同就可以确认发送方和报文的正确性。

完整性认证(IntegrityAuthentication)。完整性认证能够使既定的接收者检验接收到的信息是否真实。常用的方法是:信息发送者在信息中加入一个认证码,经加密后发送给接收者检验,接收者利用约定的算法对解密后的信息进行运算,将得到的认证码与收到的认证码进行比较,若两者相等,则接收,否则拒绝接收。

4.防病毒技术(Anti-virusTechnology)

病毒防范是计算机安全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环。我们建议采用由单机防毒和网络防毒同时使用的这种防病毒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加强网络端到端的防病毒架构,再加上防病毒制度与措施,就构成了一套完整的防病毒体系。

参考文献:

[1]杨怀则.税收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草原税务,2002,(12):31-32.

[2]AndrewS.Tanenbaum,“ModernOperatingSystems”,PrenticeHall,1992.

[3]滕至阳.现代操作系统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税收信息论文例2

信息状态安全主要包括系统主机服务器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和数据库安全三个方面。

(一)系统主机服务器安全(ServerSecurity)

服务器是存储数据、处理请求的核心,因此服务器的安全性尤为重要。服务器的安全性主要涉及到服务器硬件设备自身的安全性防护,对非法接触服务器配件具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加锁或密码开关设置等;同时,服务器需要支持大数据量及多线程存储矩阵以满足大数据量访问的实时性和稳定性,不会因为大量的访问导致服务器崩溃;服务器要能够支持基于硬件的磁盘阵列功能,支持磁盘及磁带的系统、数据备份功能,使得安装在服务器上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能够在灾难后得到备份恢复,保证服务器的不间断运行;服务器设备配件的高质量及运行可靠性也是服务器安全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直接关系到服务器不间断运行的时间和网络数据访问的效率。

(二)操作系统安全(OperatingSystemSecurity)

设置操作系统就像为构筑安全防范体系打好“地基”。

1.自主访问控制(DiscretionaryAccessControl,DAC)。自主访问控制是基于对主体(Subject)或主体所属的主体组的识别来限制对客体(Object)的访问。为实现完备的自主访问控制,由访问控制矩阵提供的信息必须以某种形式保存在税务操作系统中。访问控制矩阵中的每行表示一个主体,每列表示一个受保护的客体,矩阵中的元素表示主体可对客体的访问模式。以基于行的自主访问控制方法为例。它是在每个主体上都附加一个该主体可访问的客体的明细表,根据表中信息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1)权力表(CapabilitiesList),它决定是否可对客体进行访问以及可进行何种模式的访问。(2)前缀表(PrefixList),它包括受保护客体名以及主体对客体的访问权。(3)口令(Password),主体对客体进行访问前,必须向税务操作系统提供该客体的口令。对于口令的使用,建议实行相互制约式的双人共管系统口令。

2.强制访问控制(MandatoryAccessControl,MAC)。鉴于自主访问控制不能有效的抵抗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这就需要利用强制访问控制来采取更强有力的访问控制手段。在强制访问控制中,税务系统对主体和客体都分配一个特殊的一般不能更改的安全属性,系统通过比较主体与客体的安全属性来决定一个主体是否能够访问某个客体。税务系统一般可采取两种强制措施:(1)限制访问控制的灵活性。用户修改访问控制信息的唯一途径是请求一个特权系统的功能调用,该功能依据用户终端输入的信息而不是靠另一个程序提供的信息来修改访问控制信息。在确信用户自己不会泄露文件的前提下,用这种方法可以消除偷改访问控制信息的计算机病毒的威胁。(2)限制编程。鉴于税务系统仅需要进行事务处理,不需要任何编程的能力,可将用于应用开发的计算机系统分离出去,完全消除用户的编程能力。

3.安全核技术(SecurityKernelTechnology)。安全核是构造高度安全的操作系统最常用的技术。该技术的理论基础是:将与安全有关的软件隔离在操作系统的一个可信核内,而操作系统的大部分软件无须负责系统安全。税务系统安全核技术要满足三个原则:(1)完备性(Completeness),要求使主体必须通过引进监控器才能对客体进行访问操作,并使硬件支持基于安全核的系统。(2)隔离性(Isolation),要求将安全核与外部系统很好的隔离起来,以防止进程对安全核的非法修改。(3)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要求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构造安全核,都必须保证对它的正确性可以进行某种验证。

其他常见措施还有:信息加密、数字签名、审计等,这些技术方法在数据库安全等方面也可广泛应用,我们将在下面介绍。

(三)数据库安全(DatabaseSecurity)

数据库是信息化及很多应用系统的核心,其安全在整个信息系统中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所有的安全措施都是为了最终的数据库上的数据的安全性。另外,根据税务网络信息系统中各种不同应用系统对各种机密、非机密信息访问权限的要求,数据库需要提供安全性控制的层次结构和有效的安全性控制策略。

数据库的安全性主要是依靠分层解决的,它的安全措施也是一级一级层层设置的,真正做到了层层设防。第一层应该是注册和用户许可,保护对服务器的基本存取;第二层是存取控制,对不同用户设定不同的权限,使数据库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层是增加限制数据存取的视图和存储过程,在数据库与用户之间建立一道屏障。基于上述数据库层次结构的安全体系,税务网络信息系统需要设置对机密和非机密数据的访问控制:(1)验证(Authentication),保证只有授权的合法用户才能注册和访问;(2)授权(Authorization),对不同的用户访问数据库授予不同的权限;(3)审计(Auditing),对涉及数据库安全的操作做一个完整的记录,以备有违反数据库安全规则的事件发生后能够有效追查,再结合以报警(Alert)功能,将达到更好的效果。还可以使用数据库本身提供的视图和存储过程对数据库中的其他对象进行权限设定,这样用户只能取得对视图和存储过程的授权,而无法访问底层表。视图可以限制底层表的可见列,从而限制用户能查询的数据列的种类。

二、信息转移安全技术

信息转移安全即网络安全。为了达到保证网络系统安全性的目的,安全系统应具有身份认证(IdentificationandAuthentication);访问控制(AccessControl);可记账性(Accountability);对象重用(ObjectReuse);精确性(Accuracy);服务可用性(AvailabilityofServices)等功能。

1.防火墙技术(FirewallTechnology)

为保证信息安全,防止税务系统数据受到破坏,常用防火墙来阻挡外界对税务局数据中心的非法入侵。所谓防火墙,是一类防范措施的总称,是指在受保护的企业内联网与对公众开放的网络(如Internet)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对所有要进入内联网的信息进行分析或对访问用户进行认证,防止有害信息和来自外部的非法入侵进入受保护网,并且阻止内联网本身某个节点上发生的非法操作以及有害数据向外部扩散,从而保护内部系统的安全。防火墙的实质是实施过滤技术的软件防范措施。防火墙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最常见的有基于路由器的IP层防火墙和基于主机的应用层防火墙。两种防火墙各有千秋,IP层防火墙对用户透明性好,应用层防火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实践中只要有资金许可,常常将两种防火墙结合使用,以互相补充,确保网络的安全。另外,还有专门用于过滤病毒的病毒防火墙,随时为用户查杀病毒,保护系统。

2.信息加密技术(InformationEncryptionTechnology)

信息加密包括密码设计、密码分析、密钥管理、验证等内容。利用加密技术可以把某些重要信息或数据从明文形式转换成密文形式,经过线路传送,到达目的端用户再把密文还原成明文。对数据进行加密是防止信息泄露的有效手段。适当的增加密钥的长度和更先进的密钥算法,可以使破译的难度大大增加。具体有两种加密方式:(1)私钥加密体制(Secret-keyCryptography),即加密与解密时使用相同的密码。私钥加密体制包括分组密码和序列密码两种。分组密码把明文符号按固定大小进行分组,然后逐组加密。而序列密码把明文符号立即转换为密文符号,运算速度更快,安全性更高。(2)公钥加密体制(Public-keyCryptography),其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分为两个不同的密钥,一个用于对信息的加密,另一个用于对已加密信息的解密。这两个密钥是一对互相依赖的密钥。

在传输过程中,只有税务系统和认证中心(AuthenticationCenter,AC)才有税务系统的公开密钥,只有纳税人和认证中心才有纳税人的公开密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他人得到了经过加密后双方的私有密钥,也因为无法进行解密而保证了私有密钥的重要性,从而保证了传输文件的安全性。

3.信息认证技术(InformationAuthenticationTechnology)

数字签名技术(DigitalSignatureTechnology)。数字签名可以证实信息发送者的身份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它具备不可伪造性、真实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重复性四大特征。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交换实现的,其主要方式是:信息发送方首先通过运行散列函数,生成一个欲发送报文的信息摘要,然后用所持有的私钥对这个信息的摘要进行加密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接收方在接收到信息后,首先运行和发送方相同的散列函数生成接收报文的信息摘要,然后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对报文所附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产生原始报文的信息摘要,通过比较两个信息摘要是否相同就可以确认发送方和报文的正确性。

完整性认证(IntegrityAuthentication)。完整性认证能够使既定的接收者检验接收到的信息是否真实。常用的方法是:信息发送者在信息中加入一个认证码,经加密后发送给接收者检验,接收者利用约定的算法对解密后的信息进行运算,将得到的认证码与收到的认证码进行比较,若两者相等,则接收,否则拒绝接收。

4.防病毒技术(Anti-virusTechnology)

病毒防范是计算机安全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环。我们建议采用由单机防毒和网络防毒同时使用的这种防病毒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加强网络端到端的防病毒架构,再加上防病毒制度与措施,就构成了一套完整的防病毒体系。

税收信息论文例3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控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构成了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据资料显示,2004年度我国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在4000亿元左右,2005年我国总体流失在3200亿元至4300亿元之间,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信息不对称对我国税收征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完美的税制都无法绝对避免税收流失的发生,一些对治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各项举措的研究和探索也仅仅是立足于把税收流失的规模控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围之内,尽管合理的税收流失规模范围究竟应为多少,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税收流失规模无疑已经远远地超出了这一合理范围。

一、对资源配置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危害。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于纳税人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国家向偷逃税的纳税人所支付的“财政补贴”。这种“财政补贴”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从而引起市场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同时,还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迫使那些守法纳税的经营看要么转而改行,要么被挤出市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市场效应。从税收与商品的价格关系看,由于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税收流失,就会使这些商品在市场竞争中与依法纳税的同类商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在同样价格条件下赚取更多利润,从而使得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资源投人到该商品的生产经营中来。

另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还表现在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虚耗。纳税人为了利用各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漏洞,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各种偷逃避税方案,有的还花费大量钱财聘请专业顾问,或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而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发生,减少偷逃税,不得不额外增加各种软硬件设施,增加更多的税收征管人员和稽核人员,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增加。最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会计信息的扭曲,从而危害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而决策的失误往往是资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误。二、对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危害

首先,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危害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一方面,由于地下经济能通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活动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断积聚更多的财力物力再投入到地下经济活动之中,通过本身的繁殖增长起来,另一方面,地下经济活动的高收益、高回报会吸引公开经济中一些资源的流入。而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危害。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

其次,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决策的重要依据的有关货币供求的各项指标,也可能会由于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而受到危害,产生扭曲。例如,由于地下经济活动往往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严重、利润比较丰厚的经济活动,要维持这些活动相应地需要吸纳相当一部分货币,如果中央银行在决定货币供应量时只考虑到公开经济的货币需求,而没有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就会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中货币供应不足,导致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从表面上看,中央银行是多发了货币,但如果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则这种过大的货币供应量实际上是与整个经济活动的需要相适应的。再如,现金被誉为地下经济的天使,为了偷逃税和逃避其他监管,地下经济活动大多以现金交易方式进行。这样,随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日益严重、地下经济规模的扩大,全社会,对流通中现金的需要也会增加。以上这些都会危害到货币需求量、货币供给量。现金需求量、货币流通速度等指标的统计和分析。

三、对收入分配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配,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产生了极坏的示范效应,导致了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和追随效仿,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恶性循环。首先,部分纳税人通过偷税或避税等手法使实税负水平大大低于同行业的其它纳税人,本来纳税人作为税收的负担者,其实际税收负担应该是与其生产、经营、收入情况用一致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而国家总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却并未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而有所减少,因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就势必转嫁到那些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身上,从而加重了守法纳税者的税收负担。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使实际税收收入低于预期的税收收入,为了获得既定的税收数额,政府不得不提高法定税率水平.或扩大征税范围,开征新税等,以保证财政支出的需要。从而使依法纳税者反而要承受更加沉重的税收负担,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不公,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另外,如果依法纳税者看到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未得到应有惩罚的话,必将严重挫伤其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甚至使其也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来。在税负不公和过重时,纳税人认为花更多的钱,采取更复杂的手段和冒更大的风险来逃税是值得的,由此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收入减少(分配不公)——税率提高或开征新税——分配更加不公——更多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参考文献:

税收信息论文例4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方面都得到了广泛应用,税收领域也不例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税收领域,大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机关都设立了税收信息中心,形成了一套覆盖其全国的税务信息系统,这极大地提高了这些国家的税收征管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税收信息化管理已成为税收管理现代化地一个标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对国外几个国家的税收信息化管理进行简要介绍,以寻求可供我国在这方面进行借鉴的地方。

德国的税收信息化管理建设覆盖面广,数据准确性强,成效显著。到目前为止,德国已将管理纳税人的基本业务全部纳入了信息技术集成处理范围中。纳税人通过网络可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税务部门也通过网络进行税源控制、税款征收等税收管理。德国税收信息化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为所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就业的个人建立纳税编码和税卡。任何单位申请登记开业时,必须向税务局提供包括雇佣人员、规模、银行帐号等有关纳税方面的资料,税务局把这些征税的基本资料输入电脑并给该单位编发纳税编码。公民个人在就业前也要向税务局填报税卡,税卡上的信息作为税务局对该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档案。纳税人依据税务编码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雇主按税务编码代扣代缴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税务局就可以按编码通过网络汇总纳税人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收入,将该数据与纳税人的申报相核对,从而可以确认纳税人是否缴纳了应纳税款。而且,税务部门发给纳税人的税卡是公民合法就业的前提,德国法律规定任何雇主不得雇佣没有税卡的雇员。其次,通过会计(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会计(税务)师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会计(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与税务部门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实现了联网,每月处理大约800万件个人收入所得税纳税申报。其信息传递程序如下:纳税人委托执业会计(税务)师审核或帮助填写纳税申报表,会计(税务)师把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通过电脑输入会计(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会计(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再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传输到税务部门信息处理中心。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编码,从信息处理中心调出纳税人的电子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通过电脑开出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税。这种集中办税的做法,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保障了税收征纳的可信度。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和征收,对税源实施监控。德国在州一级设税务信息处理中心,州以下的市、县一级设税务服务信息站。州税务信息处理中心和地方服务信息站通过网络传递、汇总信息,实现了从纳税申报到入库的全过程控制。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广泛应用,税务部门可以方便地查询纳税人的收入及申报情况,对于欠缴税款还可以通过与银行联网查询存款账户,追缴税款。

美国国内收入署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进行税收信息化建设。由国内收入署的一名副局长专职主管信息化建设。国内收入署设有两个专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门,分别负责业务需求和技术开发管理。1998年,国内收入署进行了改革,把其分区域进行税收管理的框架组织结构改成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框架组织结构。这样它的信息技术系统也必须进行更新以适应这种改革。为此,国内收入署制定了一个信息化建设15年规划,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公平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纳税人服务。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有十个核心信息管理子系统,分别是纳税人服务系统、小型企业征管系统、大中型企业征管系统、电子申报系统(近期目标)、综合电子服务系统(远期目标)、图像识别处理系统、税收统计信息系统、综合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综合财务管理系统。到目前,国内收入署共有四个主要广域网,1182个区域网。其声讯网每年处理电话近2亿次,图像识别处理系统已处理了约10亿份图像及表格。为了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国内收入署还加强了自己的网站建设。如在网站上提供了纳税人可直接下载使用的在线表格,纳税人的经常性问题及回答等。由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的纳税服务,使电子申报率由1998年的20%提高到2002年35.8%,2007年底个人电子纳税将达到80%。

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普遍应用是澳大利亚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对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以及税收服务进行管理。近几年使用的电子报税推广成效显著,现在大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使用电子报税。同时,澳大利亚税务局积极鼓励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在纳税评估、税收服务等方面,澳大利亚税务局也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来完成。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网站,纳税人可以全面了解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有关情况和最新政策法规,接受信息咨询服务。澳大利亚税务局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定期不定期地提供大量的免费宣传资料,提供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同时,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提高税收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海关、银行等部门进行了联网,这样可以随时调阅所需资料。同时,利用庞大的信息系统,可以对公司、个人等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以及进行案头分析和初步的税务稽查。澳大利亚税务部门也利用电脑网络对个人申报情况与从雇主和有关部门那里得到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个人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和管理。

税收信息论文例5

2.业务打造高效电子税务格局通过对上述信息化应用到业务当中去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化业务可以打造高效的电子税务格局,解决税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业务打造高效电子税务格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构建信息化业务平台:信息化业务平台是通过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收税工作中的相应业务进行结合,形成高效的业务处理、审批体系。例如在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的审核等业务上,可以采用信息化处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以防止租税以及等现象的产生。二是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信息化服务平台是对信息进行快速的录入、审核以及批准的过程,同时解决纳税人所存在的困难。税务服务的中心是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工作,因此要以客户为中心,形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高效的服务体系。

二、合理建设税收管理部门,积极建构现代化管理组织机构

中国目前税收部门大大小小有很多,并且诸多小的税收管理部门建立在乡镇,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税收管理人员是税收工作的真正实施者,对税收工作科学、规范的开展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然而目前乡镇小的地方税务部门,招收的税务人员文化水平、专业素质较低,大多数都是中专、大专毕业的。二是税收管理工作出现不规范化、违规的操作:对于乡镇的小的税务部门,往往出现将税收管理工作下放到当地的“地皮”手中,这些人员承包税收工作后,开始对集市进行纳税,纳税的标准由他们自己定,并且经常出现打架流血事件。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首先要引进专业性、高水平的工作人员,提高业务办理的整体素质,对于人员聘用实现公开透明化招聘,防止内部人们自用的局面出现。其次规范工作,防止违规操作。税收管理工作尤其是乡镇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做到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并且通过信息化技术将税收具体的工作全部录入到计算机中,实现信息的共享,防止他人在其中谋取私利。

三、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

中国税收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其中最关键的解决措施就是实现信息的公开化。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一是建立税收联网体系。税收联网体系的建立基础是对信息化技术的有效应用,该体系的建立可以避免信息的不公开、租税、漏税以及征收纳税两者的不一致等现象的发生,实现信息的共享。这种联网不仅局限于大的税务管理部门,还要拓展到小的乡镇税务管理部门,真正实现全国税务管理的一网通。二是公开税收信息服务体系。中国目前出现的很多税务部门的租税、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税务部门信息的不公开,导致缺少对其的监督、管理,因此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与广度,让广大群众对税收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实现税收信息增值。税收信息增值主要体现在将税收信息进行应用,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利用税收风险评估,对纳税团体或个人进行风险评估与预防,实现税收信息的增值。通过上述三种方法,对于实现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以信息化为基础,支持中介机构并建立以客

户管理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目前中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并不健全,存在着服务态度差、审批手续繁杂、征纳税不一致等现象。对于此种现象,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支持中介机构的建立。中介机构即第三方,独立于纳税人,也不属于税收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在其中起到调节的作用,寻找征税、纳税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而中介机构的成立是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享有多方面的信息资源,并且能够根据信息作出及时反馈、调节。二是以客户管理为中心。客户是纳税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由于税务管理部门隶属与国家,因此在纳税服务上疏于管理。很多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对客户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树立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客户既是纳税人同时也是服务对象,因此要树立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其次要改革传统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采取量化的方式,根据员工服务态度、客户反馈、员工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估。最后是优化资源配置。对不同的税收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

税收信息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纳税人秘密权意识的培养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信息的自由流动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信息主体的个人或集体保护意识是纳税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条件。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之所以存在立法滞后、执法混乱以及救济乏力等问题,某种程度上归因于纳税人税务信息秘密权意识的缺失。笔者认为,纳税人秘密权意识的培养首先需要厘清权利概念、主体要素和权利客体的内涵。

首先,纳税人秘密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获得的全部涉及纳税人人身及财产利益的税务信息,有权依法要求纳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知悉该信息的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予以保守秘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知悉该信息的第三人有义务在法定范围内主动为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披露的税务信息予以保守秘密。本部分纳税人秘密权意识的培养主要着重于秘密权定义的前者,至于纳税人对于他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意识的培养,将在下文重点论述。

其次,就社会公众而言,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主体个体性与被管理者的客观条件,作为税务信息主体的纳税人极易成为官方控制的对象,从而将其自身置于脆弱而易受侵害的法律地位。北野弘久对纳税人的定义的陈述既包含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纳税人或承担人,还囊括了排污费、社会保险费等税外费用的实际承担人。这样,其理解的纳税人与国民的概念实际上就没什么差异了。①笔者认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税务信息秘密权的享有主体。由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税务信息秘密权的规定过于僵化,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税务信息的保密意识不强,因此,纳税人秘密权意识显得尤其重要。这也意味着纳税人必须清晰地意识到如何行使纳税人秘密权以及如何维护信息主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信息利益。

最后,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在微观层面上的体现,税务信息秘密权意识则是纳税人意识的细化。作为信息主体,纳税人必须意识到,不管是在宪法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纳税人税务信息的秘密权均应该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平等对待与保障,这不仅需要体现在具有公平规则的法律制度层面,还需要体现在行政部门对于公共资源的利用模式上。纳税人需要清晰地认识到税务信息秘密权因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因而具有民法视野上的请求权的性质,纳税人得基于此,才能积极行使其税务信息秘密权下各项权能。

建立在对税务信息秘密权充分认识基础上的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不但能够维护纳税人自身的权利,而且能够抵制国家权力的肆意滥用和非法扩张,使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能够在全社会得到通行,最大程度地争取将权力置于权利的制约之下,从而保障纳税人税务信息的安全。

纳税人救济权意识的培养

就纳税人税务信息的保护意识而言,纳税人的同意与秘密权意识先在于救济权,救济权意识的培养虽然是对前者遭遇弱化时的补充,但是作为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的组成部分,很多时候,救济意识构成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中最后一道意识屏障。

纳税人的自我救济意识:“不合作意识”。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立法,鉴于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均对社会公众赋予了不同程度的特殊救济权利―不合作权。“不合作”是指除了法律制度或者其他行为规范有特殊规定之外,社会公众对于官方提出的其他请求有权加以拒绝,尤其当这种要求涉及到公民私人利益或者与私人利益有关的信息利益的情况下,公民有权不予合作。不合作权的行使充实了私人救济的内涵,实际上扩大了对权利人的救济。

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民“不合作”的概念,笔者认为,对于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的培养而言,“不合作”意识应当是纳税人救济意识培养的题中之义。具体来讲,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税务信息,纳税人具有当然的提供义务,但是对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超出法定或者合理范围获取纳税人的税务信息,纳税人应当清楚意识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有关机关对税务信息获取的不合理要求,从而达到从源头积极保护税务信息的效果。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不合作”意识的概念在我国尚未得到民众的普遍认识,而且该意识的培养也需要以纳税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其他方面的发展程度为基础,同时,“不合作”作为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对于“不合作”意识的培养不能被忽视,探索纳税人“不合作”意识的培养模式对于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纳税人的公权救济意识。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与民族特性紧密相关。自古以来,国民“厌讼”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息事宁人的中庸态度已经成为纳税人树立税务信息保护意识的障碍之一。权利依赖于救济,这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层面上遵守的原则,更应该是纳税人意识状态中最根本的认识。当纳税人意识到自己的税务信息已经或者可能由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或者第三方非法或不恰当的行为遭受侵害的时候,应当依法采取申诉、复议或者诉讼等形式主动寻求法律救济。公权救济意识的培养与中国行政、司法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互为动力。

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配置的基本原则:均衡原则

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是各个部门法学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法学研究发展到现代,“权利”与“义务”已经不是隶属于“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而是作为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和法律的基本粒子,成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比较而言,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中权利对义务的前提性和主导性,法学家们总是先阐释权利,然后再附带地解说义务,或者干脆把义务概念隐含在权利概念之下。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通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是一种随人类社会而产生和存在的特有的文化现象,权利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社会价值之一②。

西方国家理论及其税收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从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均衡角度,即“契约”的角度来阐释税收征纳中权利义务的配置准则。笔者认为,以“契约”为表现形式的均衡性原则,更适合成为衡量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配置合理性的基本原则。“契约”意义上的均衡,推动现代租税国家和纳税人朝着和谐的税收征纳义务配置的方向前进,进一步引申出纳税人对于公共服务的权利需求和租税国家对纳税人需求的回应。这种动态的需求权利与均衡的服务回应所体现的“等量”价值观,恰是国家征税的权力依靠纳税人的税收权利得以为继的意义彰显。

当然,均衡意义上的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因为税法中的行政化因素而扩展出公法上的均衡性研究维度。税收因其公益性目的使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一系列特权,例如质问权、检察权等。这种因公法原因而产生的现象和因税收公法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出现而产生了向民事权利义务均衡性配置靠拢的趋势。

税务信息保护权利义务配置的均衡性安排

纳税人基本权。德国学者Joachim Lang曾指出,“基于意识到人民拥有税捐基本权,故联邦在许多争议案件中,必须对相关税捐规范加以宪法审查。甚至,当在国家与人民间加以比重时,亦将作有利于人民之思考”③。在日本,“纳税者基本权”这一概念较早由宪法学者浦田贤治在《“纳税者基本权”与大岛违宪诉讼》(《法和民主主义》第56号)一文中使用,但该论文没有对纳税者基本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内容予以明确表述④。

北野弘久率先详细论证了纳税者基本权。纳税人基本权涵盖下的自由权和社会权即便在税务信息保护的概念之下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种互相制约的张力,对二者之间紧张关系的处理仍需遵从均衡性的制度安排理念。纳税人对于个人信息秘密占有的权利因信息的财产属性而实际转化为一种私人财产权,“由国家实现的自由”则是税收社会保障权的内核,其要求纳税人为社会之目的而无条件改变税务信息私人占有现状。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二者的矛盾常体现为私人财产优先抑或社会或国家财产的优先。但是由于两种矛盾都将其中一种权利推向极端,因此长期以来都在不同程度的进行着自我矫正。现代法治国家均采取“租税国”体制,就是均衡原则下对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优化处理,即,国家不从事营利活动,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经费,均通过公民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以平等牺牲的方式采用财产或财产性产品的形态予以充实。

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主要权利形态。第一,税务信息决定权。又称税务信息控制权。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纳税人对于围绕自身产生的税务信息,有权利独立判断究竟何种信息能够被以国家为代表的税务机关收集与利用,且这种收集与利用出于何种目的并以何种方式做出。纳税人人格权属性中的支配力将集中通过该种纳税人信息决定权予以充分表达。该权利在信息本人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信息本人实现对其个人信息的获取、知悉、更正等其他权利都派生于信息决定权,对有关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的规定也都是为了保障信息本人对其本人信息的决定权⑤。信息决定权是信息本人就拥有其个人信息的首要权利,也是基础权利,本人对个人信息的决定权派生其他权利⑥。

第二,税务信息处理知情权。即纳税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等税务信息处理者告知其拥有的纳税人本人的税务信息状况,并从处理者处获得前述税务信息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出于对国家税收安全的保障,除了税务机关外,存在许多其他单位(例如检察院、法院)因为职权或者其他原因获得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情况,甚至有些纳税人税务信息是在纳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单位所获取。从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来说,纳税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部门告知其拥有的纳税人本人税务信息。但是出于对客观现实的考量,纳税人不可能知道究竟有哪些部门保有前述税务信息,因此,纳税人的税务信息知悉权主要应当体现在当纳税人向国家各级机关、部门等税务信息处理者查询其所拥有的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情况下,该机关在依法审查信息是否属于纳税人本人的税务信息后,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方式如实告知纳税人此种税务信息处理的现状。

第三,税务信息救济权。即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遭遇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对于纳税人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目前虽然并未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救济权却是全世界公认的信息基本权利。例如,台湾《电脑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四章“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其他。除了前述纳税人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外,纳税人还会因其身处不同法律关系而享有不同的信息权利,因此,对于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权利体系应当是以重点权利为核心的综合保护体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信息保护义务。税法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干预社会分配的重要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强制性、无偿性与固定性已经成为税与非税的主要区别。而这种区别在社会中被过分强调,使得税收权力与权利的均衡配置常处于一种被世人遗忘的状态。其中,尤以我国的立法规定为甚,我国宪法着重从纳税义务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给付私人财产的必要性,忽视了在国家权力层面的限制。尽管政府事实上在积极履行公共职责,公民也在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但是传统理论和法律规定导致税收义务的一面性倾倒,即公民“先义务理论”成为主流,加之政府社会宣传中以“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为主要宣传口号,不但对纳税人权利宣传不够,对政府义务更是只字不提。反观西方社会,社会契约是社会思想的基础,以此而建立的公共需要理论和交换学说则是从人的基本需求以及基本权利的角度,结合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职能阐释税收的起源和本质。

即便我国税收法律为保护纳税人税务信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应的义务性规范,但是寥寥数条义务规范远不足以对抗或者改变中国传统的公权意识对私权意识的侵犯与支配。税收法律制度以及税务机关自身还应当从以下方面树立和完善对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义务体系:首先,树立全面正确的税务信息保密意识;其次,维护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以及与税务信息有关的其他纳税人权利;再次,全面保护,即不能因保护某一纳税人税务信息权而侵犯其他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权利,或者因保护纳税人某一种税务信息权利而侵犯纳税人其他税务信息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最后,即便是存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义务保护其合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

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和权力观,以法治意识为指导,深入学习现有税收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实现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最终达到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自我人格的实现。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57页。

②杨青:“‘和谐社会’的法律意义―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的角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30页。

③黄俊杰:“纳税者权利之维护者”,载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

④[日]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陈刚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作者序文。

税收信息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1-0074-04

一、引言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重要依据的会计信息,得到了政府、社会以及投资者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在不断提高盈利水平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税收筹划①的效率。但是,提高税收筹划效率会不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如果影响,那么这种影响会不会随着盈利水平的不同而不同。这些问题对于有效监管会计信息质量,合理制定税收筹划策略十分重要,亟需深入研究。

近年来,关于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人们主要从公司治理(张娆,2014)、会计方法的选择(李荣锦、马娜,2010)及企业内部外部环境(李红霞,2009)等方面进行。本文选择盈余管理水平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变量,有关税收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实证研究,人们主要是从盈余稳健性(车菲,2012)与盈余管理水平两方面进行,本文主要从盈余管理水平的角度进行分析。税收对于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研究,主要从税收负担、会计―税收差异以及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Shackelford and Shevlin Frank(2001)研究发现,提高财务报告收益会招致税收成本的增加,若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而向股东报告较少的会计收益又会导致财务报告成本的增加,因此管理者需要在财务报告决策和税收报告决策之间进行权衡。周泽将(2012)认为,当上市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税收负担对于盈余管理程度无显著影响;当上市公司进行负向盈余管理时,税收负担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叶康涛(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谭青、李薇(2011)研究发现,会计―税收差异指标能有效地识别企业盈余管理水平。这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了税收负担、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水平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并没有对税收筹划程度与盈余管理水平的关系进行阐述。关于税收筹划程度与盈余管理水平的研究相对较少,Frank et al.(2009)实证研究发现,企业财务报告的激进程度与税收筹划的激进程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关于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有关盈利水平影响税收筹划效率进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只有一些相关度不高的研究文献,如:Dhaliwal,Gleasonand Mills(2003)研究证明,当公司在对非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仍然不足以实现盈利目标时,公司会通过减少其所得税费用来实现其盈利目标;戴德明等(2005)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基于报告动机和税收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并存。通过梳理文献后发现,已有研究表明税收筹划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究竟何种关系还未得出一致性的结论;对不同盈利水平下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否有变化尚未有人研究。本文以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财报数据为样本,对此进行实证研究,以期能丰富这一领域的研究文献,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与政府之间以税收制度的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契约关系。由于税收制度永远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这导致了企业与政府间的契约总是不完善的,企业管理者作为“理性经济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权追求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法无禁止就可为”的原则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我国现行所得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存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经济事项纳税调整事项差异,以及存在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法属于原则性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与空间。

企业减轻税负可以有多种途径,按其是否违法可以分为违法与不违法两类,而税务筹划则属后者。健全、合理、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能够大大缩小纳税人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自己的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逐步成熟和行为理性化的标志。

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延迟缴税等途径达到降低当期应纳税额的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在会计盈余的基础上,加减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后得到,因此,公司的盈利水平是决定其能否进行税收筹划以及筹划程度大小的基本因素。当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接近于零甚至发生亏损时,公司所得税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小,则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动机比较弱;而当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较高时,公司所得税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大,此时公司通过税收筹划获得的利益可能会比较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动机就比较强。因此,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和能力可能随着盈利水平的不同而变化。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呈正相关。

从法律层面分析,税收筹划不是涉嫌偷税的行为,而是贯彻国家税法立法意图的理,有利于提高税法的宏观调控效率。当企业运用税收法律制度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从短期看可能会影响国家收入的相对增长,但长期来看,这些优惠政策正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企业运用这些政策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等意图的实现,这是对税法意图的有效贯彻执行,对国家、对企业都是有利的。即使企业利用税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之处进行税收筹划,也属于企业的理,仍是合法的。从公司财务管理层面分析,税收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其直接目的是使当期税负“不超支”,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财务目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是在遵循税法导向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争取税收收益、规范会计核算,从而减少涉税损失,按照税收筹划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可将其分为节税筹划、避税筹划和转嫁筹划等。由此可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以合规合法为前提,包括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它有利于遏制管理层为了薪酬和晋升等冲动形成的不计税收成本而虚增盈余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2:税收筹划程度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呈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设计

1.会计信息质量。目前,学术界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信息披露考评等级指标、综合评分指标、盈余管理水平及其他自建指标。其中,用盈余管理水平测度会计信息质量为多数学者所认同,因此,本文主要选取盈余管理水平(DA)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变量,二者为反比关系。目前学者们运用较多的盈余管理研究实证模型主要有:Healy模型、DeAngelo模型、Jones模型、Modified Jones模型及Industry模型等,由于Modified Jones模型在实证中应用广泛,并且其误差最小,本文选取Modified Jones模型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指标。Modified Jones模型是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通过应计利润总额与非可控应计利润的差额来对其进行估算。

2.税收筹划程度。目前我国运用较多的税收筹划指标有实际负担税率(ETR)、名义负担税率与实际负担税率的差异(ETR-D)及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等。其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的计算方法是:当期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适用税率,会计与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期初总资产,应计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初总资产。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中根据不同情况所遵循的税率不同,各个企业所遵循的具体税率及税收制度又参差不齐,无法保证相关数据收集的质量,而真正反映税收筹划程度的应是剔除盈余管理因素影响后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即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Desai,Dharmapala,2006)。目前,彭韶兵和王伟(2011)、王娜和叶玲(2013)等均采用该方法来估算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程度。因此本次设计选取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作为税收筹划的衡量指标。

3.盈利水平。盈利水平指标有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等。在实证研究中,一般选用资产报酬率(ROA)作为其评价指标。

4.控制变量。在研究税收筹划程度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时,有必要设置下列控制变量:(1)当公司规模较大时,公司可用于调整的盈余范围较大,然而其规模越大需要向外界披露的相关信息越多,为了减少政府及社会对公司的关注与监督,公司可能会选择更少的财务操纵,增加信息可信度,因此公司规模对会计信息质量有影响,本文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2)当公司存在负债时,可能为了不违反债务契约而进行激进的盈余管理,但也可能由于债务人的监督而减少财务操纵,总之它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资产负债率(DAR)表示,为期末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3)盈利水平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盈余管理、审计制度(杨中和,2008)等途径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虽然学术界对于盈利水平与会计信息质量二者间的影响机制并未取得完善的研究成果,但二者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已得到普遍认可,因此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资产报酬率(ROA)表示,为净利润与期末资产之比。

各变量具体如表1。

(二)模型构建②

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之间的关系

TSi,t=α0+α1ROAi,t+εi,t 模型(1)

2.公司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

DAi,t=β0+β1TSi,t+β2SIZEi,t+β3DARi,t+β4ROAi,t+εi,t

模型(2)

其中,i表示样本公司,t表示观测期,α0、β0为常数项,α1、β1、β2、β3、β4为回归系数,ε为随机扰动项。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深、沪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于2011―2014年四年间公布的数据作为研究依据。选取标准如下:非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金融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没有可比性);当期所得税大于0的公司(所得税小于0的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没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因此更谈不上税收筹划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四年数据完整且连续的公司;各项数据均在正常值范围内。最终通过筛选的数据总样本为1 048家上市公司四年的数据。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数据处理主要使用Excel与EViews软件。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样本中各变量的相关统计量。其中,ROA反映的是盈利能力,均值为0.0505,最大值为0.6279,最小值为-0.0947,标准差为0.0468,表明样本公司基本上都是盈利公司且各公司盈利能力存在差距;TS反映的是税收筹划程度,中位数为0.0833,最大值为27.3424,最小值为-7.0065,标准差为0.9614,这说明样本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程度差距较大,其中有部分样本公司税收筹划接近于零,税收筹划程度较小;DA反映的是各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平均值为0.0290,最大值为7.2675,最小值为-0.6681,表明大部分的样本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而极少部分的样本公司进行负向盈余管理,总体来讲正向盈余管理的程度远大于负向盈余管理的程度;SIZE反映的是公司规模,最大值为27.1481,最小值为18.8806,表明上市公司间的资产规模相差不大;DAR反映的是资产负债率,最大值为1.1682,最小值为0.0003,平均值为0.3217,从样本总体来说公司利用财务杠杆的程度偏低,部分企业几乎不运用财务杠杆,而部分企业负债过高。

(二)实证结果

表3列示了选择模型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检验的结果。模型(1)在进行F检验时Cross-section F的Prob.值为0.0000,表明本文中数据不适合用混合模型;在进行Husman检验时Chi-Sq. Statiatic的Prob.值为0.0000,表明本文中数据适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2)的选择同模型(1)。因此,经过检验后本文中两个模型均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为最终模型。

表4列示了模型(1)选用固定效应模型之后做二元线性回归的结果。其中,ROA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8.3688,表明TS与ROA间存在明显的正向变动关系,即盈利水平越高的公司税收筹划程度越高,与上述理论分析结果一致。

表5列示了模型(2)选用固定效应模型之后做多元线性回归的结果。其中,TS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0.1549,表明DA与TS成反向变动关系,即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比,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相一致,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使得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国家政策,更加贴近现实,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SIZE的回归系数为-0.0922,表明DA与SIZE成反向变动关系,即公司规模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比,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相一致,但回归系数很小,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大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微乎其微,这主要是由于根据上文描述性统计分析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相差并不很大,且在我国的税收制度及会计信息质量披露制度不尽完善、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大型公司并没有因为规模大而承受更多的社会监督与财务压力,因此它的规模不会对盈余管理或会计信息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DAR的回归系数为0.3101,表明DA与DAR呈正向变动关系,即资产负债率越高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越低,这是由于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水平增加税后收益(Franco Modigliani,Mertor Miller,1963),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增大,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ROA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1.2072,表明DA与ROA间存在明显的正向变动关系,即盈利水平越高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会计信息质量越低。结合模型(1)的结果可知,盈利水平不仅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还会通过影响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

注:表4、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1)和模型(2)样本的F值均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参数整体上显著;两组样本的拟合系数分别为0.4067和0.5693,整体的回归结果较为理想。因此,可以认为模型的回归结果能较好地说明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

(三)稳健性测试

为了使本文的研究结果更加可靠,笔者进行了如下测试:(1)税收筹划评价指标用名义负担税率与实际负担税率的差异代替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2)公司的盈利水平评价指标用净资产收益率代替总资产收益率;(3)公司规模评价指标用公司总营业收入取自然对数替换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用替代数据进行回归后发现,各系数虽存在差异,但其影响方向并没有发生变化,这进一步证实了本文的研究结论,说明本文中模型的回归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以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最新报表数据作为样本,对不同盈利水平下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否有变化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根据上文分析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呈正相关。这意味着企业的盈利水平越高,所得税筹划的空间越大,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也会越大,因此,企业应当随着盈利水平的提高努力提高所得税筹划程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充分的税收筹划努力压缩盈余管理空间,降低甚至消除盈余管理水平,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相关。这意味着,税收筹划不仅不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这是以合法进行税收筹划为前提的。因此,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改变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负面看法,将盈利水平和税收筹划程度较低的企业列入所得税计缴监管的重点,以便提高所得税监管质量和效率。企业应当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税收筹划程度,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否则,就可能发生违法行为,不但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甚至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遭受经济和声誉损失而得不偿失。

本文的局限性在于选取了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盈利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默认亏损企业缺乏税收筹划动机和空间,可能不一定符合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张娆. 企业间高管联结与会计信息质量:基于企业间网络关系的研究视角[J]. 会计研究, 2014(4):27-33.

[2] 李荣锦, 马娜. 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影响的实证研究[C].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ina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CCCIT2010), 2010.

[3] 李红霞. 金融危机下上市公司会计盈余信息质量评价――基于钢铁行业的实证研究[J]. 会计之友, 2009 (16):57-59.

[4] 车菲. 所得税改革、会计―税收差异与会计稳健性[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6):83.

[5] SHACKELFORD D A, SHEVLIN T. Empirical tax research in accounting[C].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1.

[6] 周泽将. 税收负担与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 (10):88-96.

[7] 叶康涛. 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研究[J]. 中国会计评论, 2006(2):205-224.

[8] 谭青, 李薇. 会计―税收差异信息含量研究――基于盈余管理的视角[J]. 会计之友, 2011(29):91-95.

[9] FRANK M M, LYNCH, LUANN J, REGO S O. Tax Reporting Aggressiveness and its Relation to Aggressive Financial Reporting[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08, 84(2):467-496.

[10] DHALIWAL, GLEASON and MILLS. Last Chance Earnings Management: Using the Tax Expense to Meet Analysts’Forecasts.Working paper, 2003.

[11] 戴德明,姚淑瑜,毛新述,等. 会计―税收差异、盈余管理与所得税避税行为研究[C]. 第二届上市公司会计与财务理论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5.

[12] DESAI M A, DHARMAPALA D.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high-powered incentive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6, 79(1):145-179.

[13] 彭韶兵, 王伟. 上市公司“出身”与税收规避[J]. 宏观经济研究, 2011(1):41-49.

税收信息论文例8

【关键词】信息化;信息化税收建设;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信息化税收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以深度应用和全面提高数据能力为目标,将先进管理理念与现代科学技术融为一体的新型税收管理体制。信息化税收与传统的税收管理体制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收管理理念的变化:即由传统的经验型税收管理转变为基于税收数据信息分析进行税收管理的理念。但是,信息化建设应当把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结合起来①。从科学主义角度看信息化建设,最容易看到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从以人为本角度看信息化建设,则还会发现信息文化的推动作用。既然应用信息技术是管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应当有对应的信息文化是管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可是具体谈到信息化应用时,人们往往把后一点给忘了。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文化来加强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与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作为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信息化这两手应用,都要硬,才谈得上全面建设。由此,笔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政治理论思想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律及要求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它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及要求。从信息化发展规律可看出:

第一,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从低级到高级,从单一到丰富,从分散到统一,这是一个必然的建设过程。当前税务部门信息化发展的内部不平衡,地域间不平衡、技术指标不平衡、应用水平不平衡,相应导致的系统林立,消息割裂等都应该是这一过程需要解决的课题。

第二,信息化已经远远超出技术手段的范畴和含义。信息化的实质是生命化②。信息技术是客观的和理性的,而应用于管理中就需要人性化的东西存在。生命总是理性寓之于内,而感性行之于外的。税务信息化近十年的建设,其发展迅猛,成效显著、影响广泛,对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干部的思想意识和管理文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求打破环节、层级、部门间的壁垒,充分实现资源共享,迫使管理者必须打破传统管理模式,进行运行机制的变革,以适应这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第四,从税务系统信息化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技术同征管改革和实践联系紧密,并始终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所以,信息化税收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必然走向“科技+管理”的征管现代化之路。

二、当前信息化税收建设走入误区的剖析

几年来,税务信息化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领导重视,投资不菲,电子税务的运行平台、网络建设初具规模,金税工程、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构建起了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但目前信息化税收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理论指导的偏差,致使其走入误区。

(一)“唯信息论”的管理思想

信息化税收系统包含了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两方面的数据库,根据税法要求确定的管理项目、管理层次和管理机构、工作流程3个部分。由此可知,信息化管理并没有给税收的管理目的和管理依据带来变化,它是由国家税法决定的。但在目前的税务工作中存在“唯信息论”的思想。一是税收管理由执法行为异化为纯粹的信息处理工作;二是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之间还存在“两张皮”现象,甚至把税收业务寄托于技术上而忽视了人的内因主导作用。

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信息化税收的内涵、规律和体系的构筑缺乏全面、客观、科学的认识,应用观念基本停留在计算机模拟手工和事务处理阶段上,管理观念对信息化税收建设只基于技术层面,而对知识创新、人文因素及社会科学理论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把管理岗位人为分成业务岗位和技术岗位,缺乏大量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从而不能有效利用各种数据开展有实效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收监控等工作;没有重视和强调人与系统,人与技术、机器之间的不同以及各自适宜承担的任务,而是要求人以时间、金钱为代价去适应系统。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要求公开和资源共享,这对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重组带来了挑战,因为过去长期形成的既得利益要被打破,它们不愿意积极主动适应这种变革,结果是宁愿把资金花在对技术、技术人员和设备的过度投资;只重视税务部门内部征管系统而忽略与纳税人的关系,即优化服务质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在网上完成一系列纳税申报、缴款、查询、涉税事宜等活动。

(二)重数量轻质量的管理方式

由于存在上述的思想观念,在平时的税务工作中就会看重数量的完成多寡而忽视质量的提高。例如,应用系统开发起点低,系统林立,互不兼容,应用平台不一,各部门各地区各自为战,自成体系,重复建设,资源严重浪费,信息化功能交叉,信息不共享,甚至制约了多数局部系统的发展。虽然近几年实施了信息资源整合工作,但数据共享问题仍没得到根本解决,如数据重复报送和重复录入问题。

多年来,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中,各级税务机关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业务数据,但税务部门的数据管理水平却仍不够高,所存储的数据质量不容乐观。目前大量的业务数据仅满足于税收征管日常应用,在数据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上还不够,这一方面体现在税务基层不能充分利用数据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另一方面决策者很难从海量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通过数据分析提炼出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来指导基层工作。

信息化税收在不断发展,但随之上升的信息化税收风险还没有被税务部门意识到。互联网的应用、数据的大集中、税银联网和数据交换技术等都是信息化税收风险来源,如何保障税收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规避各种潜在的风险还没有得到税务工作人员的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有制定和宣传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而我国目前税务领域对风险管理的研究仍处于极其薄弱的状况。

(三)缺乏统筹兼顾的管理方法

因为税务部门信息化启动比较晚,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在管理方法上难免会顾此失彼,不能通观全局,统筹兼顾。具体表现为:

1.资源结构投入失衡

信息化建设在投资结构及发展趋向上过分强调专业化,缺乏整体系统观,存在着重视信息化建设而轻运行时的管理、重视硬件资源的建设而没有抓紧软件应用水平的提高、重视网络建设而轻资源的投入、重软件统一而轻标准统一、重征管系统而轻纳税服务系统、重自主投入而轻投资多元化等误区。

2.与其它部门发展不协调

具有社会系统功能的信息化税收建设,和其它部门沟通不畅,不能协调发展。若协调部门不能很好地配合,就难以形成部门互动,使信息化推广工作受到一定的阻力。

从内部看,大量、有效的涉税信息因税务局外部其它部门信息的缺失,将难以导入地税系统的数据仓库中,信息运行阻断,同时由于短缺融法律、税收、信息为一身的复合型人才又淡化了科技的推进作用;另外,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成立了国、地税两套税务系统,但由于两套税务系统在税款的征收管理上基本是各自为政,未能构建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无法对纳税人起到应有的国地税相互监督的作用,因而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就外部言,信息化税收是在税务部门积极倡导和社会各部门自觉跟进的互动中一步一步实现的。而目前,除金融、电信外,企业及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这种信息占有和运用的不对称以及参差不齐的网络办税客体对信息化税收的推进产生了负面冲击。与其它部门沟通协调不畅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源不完整,表现在与税收监管密切关联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编码、银行账号、个人身份证明等技术标准受现行行业体制和部门法规的制约,既不规范也不统一,既难获取又无法得到利用。如税务系统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不共享,可能产生税收征管漏洞。现行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的工商户数普遍高于当地税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数,就是税收征管漏洞的表现之一。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的信息未联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和银行账号难以相应登录掌握;税务机关查询涉税案件企业的银行存款的权利难以通过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的信息共享实现。

三、践行科学发展走出信息化税收建设误区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在管理方面,与一般的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同,信息化税收建设除了注重科学性的规律问题之外,更要注重人文性的素养问题。要大力培养税务人员的信息素养,从社会学、管理学和情报学等多重角度来认识信息化理论,充分认识信息的作用和价值,增强信息意识,提高信息服务和创新能力;强化网站等信息门户的人文设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公开、公正、公平地将税法贯彻、适用于全体纳税人,以及通过帮助个性需求不同的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二)向精细化、知识管理方式转变

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提高数据应用水平。针对目前强化“首问责任制”和强调管理“精细化”的新要求,在数据应用上应以“一户式”为主要改革方向。构建一户纳税人“横向”和“纵向”两个信息库,对纳税人的信息实行集中管理。在对信息系统的要求方面及继续满足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应对个别纳税人实施精细化监督管理并作为数据应用的新目标。

税收信息论文例9

一、引言

国外大量研究税收如何影响企业政策的文献发现,税收是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政策选择、组织结构调整、制定支出及报酬政策和风险管理决策时的重要激励因素。Berger(1993)指出企业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对税率和信贷激励政策十分敏感;企业投资时,注重税收报告灵活性的企业更倾向海外投资(Shackelford et al., 2010);于此同时,Auerbach(2002)发现企业的资本结构会对税收激励政策做出反应;Guenther(1992)和Ayers et al.(1996)都指出税收会影响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避税是将财富由国家转入股东手中,直接减少了企业支出、增加了其现金流量,从而增加了企业价值(Graham and Tucker,2006)。但理论认为,避税行为不能简单的看作是财富在国家和股东之间的转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进行避税很可能是出于管理层自利的动机,即管理层在复杂不透明的避税交易掩盖下,实施自利行为,获取私利(Slemrod,2004)。此时,管理层可能降低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剧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状况来方便自身实施自利行为。如此,避税中存在的问题将会影响信息披露的质量,那究竟避税是如何影响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股东-管理层之间的成本在其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避税观为理论基础,实证研究了成本、避税程度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为避税对信息披露影响的机理分析提供了不同的视角,拓展了研究信息披露的思路,丰富了信息披露的研究。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企业避税如何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机理分析中,学界观点主要集中在盈余管理方面:Dhaliwal et al. (2004) 认为既然所得税是财务报告中最后一个需要确定的项目,那它也将会是进行盈余管理的最后机会。管理者会通过递延所得税、跌价损失等会计项目影响企业实际税率或是会计-应税差异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以此达到或是击败分析师对公司盈余的预期。David A. Guenther(1994)发现在企业税率降低的前一年大公司、负债低的公司会显著降低与税相关的应计项目;John Phillips et al.(2003)指出在避免盈余下降的盈余管理中,递延所得税费用对总应计项目和非常规应计项目起重要作用。当避税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时,其势必会对盈余质量产生影响。Lev and Nissim (2004)发现盈余增长性和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比值呈正相关;Michelle Hanlon(2005)证明长期出现较大会计-应税收入差异,特别是负值的会计-应税收入差异的公司的盈余稳健性较小,且市场对其盈余稳健性的预期也更低。与此同时,避税活动本身是不透明的,它是企业与征税机构的一场博弈。企业会尽可能掩盖其避税行为来避开税务机关的监察,粉饰和调整的会计科目也将降低信息的透明度。国内相关研究尚少,仅伍利娜等(2007)发现避税程度越高的上市公司盈余持续性越低。不论企业是借避税进行盈余操纵还是掩盖其避税行为,避税活动都会模糊企业账务。故假设:

假设1:企业避税程度对信息披露质量起负面影响

在会计和财务理论中,税收仅被视为市场摩擦的因素,近些年来,Slemrod(2004),Chen and Chu(2005)等,将税收纳入到委托框架中进行讨论,提出了避税观,为避税如何影响信息质量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视角。避税观认为,风险中立的股东要求风险规避的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以避免财富流出企业,但不完全契约无法将管理层激励报酬与避税程度相联系,导致管理层利用避税攫取私利或更高的薪酬,此时企业做出的避税决定反映的是管理层的利益。Desai and Dharmapala(2006)指出,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与避税程度呈负向关系,股东对避税的重视程度取决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能控制管理层行为。在委托的情况下,管理层会建立复杂的公司结构来将避税好处转移给自身,会通过复杂、不透明的避税行为掩盖其利润操纵等行为,侵害股东利益(Hanlon and Heitzman,2010;Chen et al.,2010;Dyreng et al.,2009; Frank et al.,2009);而受避税问题影响,市场会对公司避税给予负面评价(Hanlon and Slemrod,2009);公司避税行为掩盖管理层各种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各种坏消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集中爆发,致使公司股价崩溃(Kim et al.,2011);根据投资者保护理论,公司透明度降低会增加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这将有利于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基于此,避税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很可能是由于管理层掠夺私利,而非盈余管理的目的。对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成本越高的企业进行避税,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越差

(二)模型与变量 本文以避税观为理论基础,为揭示成本、公司避税程度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本文的实证研究分两个部分进行:第一,分析避税程度如何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第二,加入成本,分析成本对避税程度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影响。在对深交所评级数据进行两分类和四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运用logistic、tobit模型进行回归如下:

level1(or level)=α+β×ETR(or ETRd)+γControlVarlable+ε (1)

level1(or level)=α+β×ETR(or ETRd)×Gd+γControlVarlable+ε (2)

模型中ETRd×Gd为避税程度与成本的交互项,其系数反应成本对避税及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模型中α为常数项,ε为残差,Control Variable为控制变量。表(1)列示主要变量的具体定义。考虑到权威机构提供的信息披露指数通常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且考察范围全面,本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8年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评级从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评价了披露质量。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级,本文分别赋值于4、3、2、1(level)进行tobit回归,再根据是否达到“良好”将结果两分为1、0(level1)进行logistic回归。本文中的税是特指企业所得税。在对国外避税类文献进行分析、考察不同指标在不同问题上的适用性和局限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避税的特征-寻租动机强烈,与数据的可得性-应计项目调整难以获得,本文采用四种实际税率计算方式来衡量公司的避税程度:ETR1(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收益+除坏账准备外的七项减值准备当年变化额);ETR2(当期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收益+除坏账准备外的七项减值准备当年变化额);ETR3(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收益;ETR4当期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收益。实际税率越高代表避税程度越小。ERTd代表实际税率哑变量,实际税率低于中位数的取值为1,表示避税程度高。本文将一些典型的成本变量综合考虑,运用公司治理G指数的哑变量进行衡量。此外,本文参照相关研究文献,选取了公司规模、负债率、成长性、经营业绩、审计事务所性质、高管持股、独董占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Z指数、两职合一、无形资产占比、企业性质、现金支付的其它现金流量、是否增发以及年度和行业哑变量等可能直接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1年至2008年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了剔除:剔除金融保险行业公司;剔除数据缺失和上市不足一年的样本;剔除公司证券名称发生变化的公司。本文所用深交所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8评级数据来自深交所网站,其他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可以看出,2001年至2008年深交所数据信息披露质量良好以上的样本约占74.3%,样本总体信息披露状况较为良好。从企业避税程度来看,企业的实际税率平均只达到8.3%,与优惠税率15%和25%的征税税率都有较大差距,避税程度相对高的公司数量较多,达到总样本的54.1%,可见样本总体避税程度较高。公司成本方面也呈现出两分天下的局面,成本高的公司略多,约占总样本52.2%。控制变量方面,样本总体中有38.4%的为非国有企业;样本负债率平均达到51.5%,成长性较好而经营业绩数值较低;大股东持股比例大,平均接近40%,高管持股少,两职合一的现象普遍存在(84%)。

(二)差异分析 本文通过分组报告方式从统计角度来直观观察避税程度、信息披露和成本的关系。按照公司成本哑变量来分组,G指数低于中位数的取1,为成本高组,反之则为成本低组。通过对两组中信息披露质量和避税程度进行均值和中值的比较来发现这些变量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果如表(3)(T-test和Mann-Whitney分别用来检验两组样本均值、中位数是否有显著差异)。从分组报告结果可以看出,成本高组的信息披露质量的均值和中位数显著低于成本低组,而避税程度的均值和中值却是显著的高于成本低组。这反映出在成本高的企业中管理层很可能会加大避税力度以自利,并通过降低信息披露质量掩饰这一行为。

(三)回归分析 表(4)反映了企业避税程度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1)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避税程度显著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两者呈负相关:实际税率越低,即避税程度越高的公司其信息披露质量越差;当采用实际税率哑变量进行回归时,避税程度与信息披露质量的负向关系则更为显著,进一步证实越是进行避税的公司越会降低其信息透明度。这说明了,企业在进行避税时会通过降低整体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来掩盖这一行径,避税程度更高的公司对信息的操纵程度更强,从而信息披露水平更低。这反驳了假设1a,支持了假设1b。(2)成本对避税程度与信息披露关系的影响结果在表(5)展现,发现Etrd*gd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这就意味着则在其他条件受控的情况下,成本高的公司进行避税,其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将更差、信息透明度将更低。反映出在成本高的公司中,管理层有强烈的将避税收益转为自身收益的动机,从而更大程度上去模糊公司账务,加强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来掩盖这种自利行为。实证结果也证实了假设2的成立。(3)在控制变量方面,公司规模、经营业绩和审计事务所性质在每次回归中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都起显著影响,其他变量则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显著水平。

(四)稳健性检验 为更好地论证成本、避税程度与信息披露的关系,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运用Basu盈余稳健性模型和改良盈余反应系数模型来进一步证实本文观点;第二,考察避税程度对盈余激进度和盈余平滑度的影响,分析研究中的内生性问题,即避税是为了进行盈余操纵而影响盈余信息性质还是直接对总体会计信息造成影响。以下回归数据以2001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为样本。盈余稳健性指好消息必须在事项基本确定发生时才予确认,或者分期确认好消息带来的利益,而对坏消息则应该尽早确认损失,反映了会计信息的稳健性;盈余反应系数则反映了盈余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性,即根据当期盈余或盈余变动情况预测公司未来市场回报的能力。这两者是从稳健性和决策相关性角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衡量。在检验成本影响时,按GD将其分为两组分别进行回归,Basu模型如下:■=α+β1×D+β2×R+β3×D×R+β4×D×R×Etrd+Dumyear +Dumindus+ε;盈余反应系数:Rt=α+β1×■×Etrd+β2×Beta+β3×TobitQ+β4×Size+Dumyear+Dumindus+ε。交互项D×R×Etrd和EPSt/Pt-1×Etrd的系数分别反应的是避税程度对盈余稳健性和盈余反应系数的影响。盈余激进度是上市公司推迟确认损失(费用)和加速确认收入的倾向,此处通过Jones及其调整模型计算激进度;平滑度则指一定时期内上市公司盈余和现金流的相关程度,此处以盈余与现金流的相关系数作为计量。激进度和平滑度都是盈余操纵的反应,其数值越高,企业的盈余操纵力度越大。本文的稳健性结果表明,避税程度对盈余稳健性和盈余反应系数都有着显著的抑制作用,分组回归中,成本大的组中,这种抑制作用更为明显,成本小的组中避税成本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反而不显著。这就更好地支撑了本文的观点。在盈余激进度和平滑度的回归当中,发现避税程度并没有加剧企业的盈余激进度和平滑度,而是比较显著的对其起到抑制作用。这说明企业的避税行为不是操纵盈余而影响盈余信息,而是因问题直接对整个会计信息的披露产生影响。由此,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说是十分稳健的。

四、结论

本文分析发现:企业的避税抑制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且避税程度越高的企业其信息披露质量越差;成本越高的公司进行避税,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越差,很可能是管理者的自利行为所导致;企业避税不是通过操纵盈余、影响盈余性质来影响信息披露的,而是因避税中的问题直接对企业总体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避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流失,而成本的存在又使这笔财富从企业中流失。本文的研究为税收政策制定和资本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制度安排提供了实证思路,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税务监察机关可以将观察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作为发现企业避税的一种手段,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差的企业的审查。同时,税务部门的监察反过来也促进了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吴联生:《国有股权, 税收优惠与公司税负》,《经济研究》2009年第10期。

[2]伍利娜、李蕙伶:《投资者理解公司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信息吗? 》,《管理世界》2007年第10期。

[3]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 基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7年第4期。

[4]Ayers B.C., Cloyd C.B.,Robinson J.R. Organizational form and tax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small businesses.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1996.

[5]Berger P.G. Explicit and implicit tax effects of the R & D tax credit.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93.

[6]Chen K.P.,Chu C. Internal control vs external manipulation: a model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evasion.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2.

[7]Chen S., Chen X., Cheng Q.,Shevlin T. Are family firms more tax aggressive than non-family firm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0.

[8]Desai M.A.,Dharmapala D.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high-powered incentive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6.

[9]Dhaliwal D.S., Gleason C.A.,MILLS L.F. Last‐Chance Earnings Management: Using the Tax Expense to Meet Analysts' Forecasts.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2010.

[10]Dyreng S.D.,Lindsey B.P. Us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ata to examine the effect of foreign operations located in tax havens and other countries on US multinational firms' tax rates.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009.

[11]Frank M.M., Lynch L.J.,Rego S.O. Tax reporting aggressiveness and its relation to aggressive financial reporting.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9.

[12]Gompers P., Ishii J.,Metrick A.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quity prices.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3.

[13]Graham J.R.,Kim H. The effects of the length of the tax-loss carryback period on tax receipts and corporate marginal tax rates: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09.

[14]Graham J.R.,Tucker A.L. Tax shelters and corporate debt policy.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6.

[15]Guenther D.A. Earnings management in response to corporate tax rate changes: Evidence from the 1986 Tax Reform Act.Accounting Review,1994.

[16]Hanlon M. The persistence and pricing of earnings, accruals, and cash flows when firms have large book-tax differences.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5.

[17]Hanlon M.,Slemrod J. What does tax aggressiveness signal? Evidence from stock price reactions to news about tax shelter involvement.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9.

税收信息论文例10

信息化税收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以深度应用和全面提高数据能力为目标,将先进管理理念与现代科学技术融为一体的新型税收管理体制。信息化税收与传统的税收管理体制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收管理理念的变化:即由传统的经验型税收管理转变为基于税收数据信息分析进行税收管理的理念。但是,信息化建设应当把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结合起来①。从科学主义角度看信息化建设,最容易看到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从以人为本角度看信息化建设,则还会发现信息文化的推动作用。既然应用信息技术是管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应当有对应的信息文化是管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可是具体谈到信息化应用时,人们往往把后一点给忘了。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文化来加强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与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作为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信息化这两手应用,都要硬,才谈得上全面建设。由此,笔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政治理论思想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律及要求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它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及要求。从信息化发展规律可看出:

第一,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从低级到高级,从单一到丰富,从分散到统一,这是一个必然的建设过程。当前税务部门信息化发展的内部不平衡,地域间不平衡、技术指标不平衡、应用水平不平衡,相应导致的系统林立,消息割裂等都应该是这一过程需要解决的课题。

第二,信息化已经远远超出技术手段的范畴和含义。信息化的实质是生命化②。信息技术是客观的和理性的,而应用于管理中就需要人性化的东西存在。生命总是理性寓之于内,而感性行之于外的。税务信息化近十年的建设,其发展迅猛,成效显著、影响广泛,对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干部的思想意识和管理文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求打破环节、层级、部门间的壁垒,充分实现资源共享,迫使管理者必须打破传统管理模式,进行运行机制的变革,以适应这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第四,从税务系统信息化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技术同征管改革和实践联系紧密,并始终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所以,信息化税收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必然走向“科技+管理”的征管现代化之路。

二、当前信息化税收建设走入误区的剖析

几年来,税务信息化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领导重视,投资不菲,电子税务的运行平台、网络建设初具规模,金税工程、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构建起了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但目前信息化税收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理论指导的偏差,致使其走入误区。

(一)“唯信息论”的管理思想

信息化税收系统包含了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两方面的数据库,根据税法要求确定的管理项目、管理层次和管理机构、工作流程3个部分。由此可知,信息化管理并没有给税收的管理目的和管理依据带来变化,它是由国家税法决定的。但在目前的税务工作中存在“唯信息论”的思想。一是税收管理由执法行为异化为纯粹的信息处理工作;二是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之间还存在“两张皮”现象,甚至把税收业务寄托于技术上而忽视了人的内因主导作用。

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信息化税收的内涵、规律和体系的构筑缺乏全面、客观、科学的认识,应用观念基本停留在计算机模拟手工和事务处理阶段上,管理观念对信息化税收建设只基于技术层面,而对知识创新、人文因素及社会科学理论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把管理岗位人为分成业务岗位和技术岗位,缺乏大量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从而不能有效利用各种数据开展有实效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收监控等工作;没有重视和强调人与系统,人与技术、机器之间的不同以及各自适宜承担的任务,而是要求人以时间、金钱为代价去适应系统。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要求公开和资源共享,这对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重组带来了挑战,因为过去长期形成的既得利益要被打破,它们不愿意积极主动适应这种变革,结果是宁愿把资金花在对技术、技术人员和设备的过度投资;只重视税务部门内部征管系统而忽略与纳税人的关系,即优化服务质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在网上完成一系列纳税申报、缴款、查询、涉税事宜等活动。

(二)重数量轻质量的管理方式

由于存在上述的思想观念,在平时的税务工作中就会看重数量的完成多寡而忽视质量的提高。例如,应用系统开发起点低,系统林立,互不兼容,应用平台不一,各部门各地区各自为战,自成体系,重复建设,资源严重浪费,信息化功能交叉,信息不共享,甚至制约了多数局部系统的发展。虽然近几年实施了信息资源整合工作,但数据共享问题仍没得到根本解决,如数据重复报送和重复录入问题。

多年来,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中,各级税务机关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业务数据,但税务部门的数据管理水平却仍不够高,所存储的数据质量不容乐观。目前大量的业务数据仅满足于税收征管日常应用,在数据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上还不够,这一方面体现在税务基层不能充分利用数据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另一方面决策者很难从海量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通过数据分析提炼出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来指导基层工作。

信息化税收在不断发展,但随之上升的信息化税收风险还没有被税务部门意识到。互联网的应用、数据的大集中、税银联网和数据交换技术等都是信息化税收风险来源,如何保障税收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规避各种潜在的风险还没有得到税务工作人员的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有制定和宣传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而我国目前税务领域对风险管理的研究仍处于极其薄弱的状况。

(三)缺乏统筹兼顾的管理方法

因为税务部门信息化启动比较晚,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在管理方法上难免会顾此失彼,不能通观全局,统筹兼顾。具体表现为:

1.资源结构投入失衡

信息化建设在投资结构及发展趋向上过分强调专业化,缺乏整体系统观,存在着重视信息化建设而轻运行时的管理、重视硬件资源的建设而没有抓紧软件应用水平的提高、重视网络建设而轻资源的投入、重软件统一而轻标准统一、重征管系统而轻纳税服务系统、重自主投入而轻投资多元化等误区。

2.与其它部门发展不协调

具有社会系统功能的信息化税收建设,和其它部门沟通不畅,不能协调发展。若协调部门不能很好地配合,就难以形成部门互动,使信息化推广工作受到一定的阻力。

从内部看,大量、有效的涉税信息因税务局外部其它部门信息的缺失,将难以导入地税系统的数据仓库中,信息运行阻断,同时由于短缺融法律、税收、信息为一身的复合型人才又淡化了科技的推进作用;另外,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成立了国、地税两套税务系统,但由于两套税务系统在税款的征收管理上基本是各自为政,未能构建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无法对纳税人起到应有的国地税相互监督的作用,因而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就外部言,信息化税收是在税务部门积极倡导和社会各部门自觉跟进的互动中一步一步实现的。而目前,除金融、电信外,企业及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这种信息占有和运用的不对称以及参差不齐的网络办税客体对信息化税收的推进产生了负面冲击。与其它部门沟通协调不畅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源不完整,表现在与税收监管密切关联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编码、银行账号、个人身份证明等技术标准受现行行业体制和部门法规的制约,既不规范也不统一,既难获取又无法得到利用。如税务系统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不共享,可能产生税收征管漏洞。现行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的工商户数普遍高于当地税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数,就是税收征管漏洞的表现之一。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的信息未联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和银行账号难以相应登录掌握;税务机关查询涉税案件企业的银行存款的权利难以通过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的信息共享实现。

三、践行科学发展走出信息化税收建设误区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在管理方面,与一般的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同,信息化税收建设除了注重科学性的规律问题之外,更要注重人文性的素养问题。要大力培养税务人员的信息素养,从社会学、管理学和情报学等多重角度来认识信息化理论,充分认识信息的作用和价值,增强信息意识,提高信息服务和创新能力;强化网站等信息门户的人文设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公开、公正、公平地将税法贯彻、适用于全体纳税人,以及通过帮助个性需求不同的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二)向精细化、知识管理方式转变

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提高数据应用水平。针对目前强化“首问责任制”和强调管理“精细化”的新要求,在数据应用上应以“一户式”为主要改革方向。构建一户纳税人“横向”和“纵向”两个信息库,对纳税人的信息实行集中管理。在对信息系统的要求方面及继续满足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应对个别纳税人实施精细化监督管理并作为数据应用的新目标。

以“创造税收价值”为目标,从提升管理的角度关注和挖掘信息技术在推动业务管理方面的潜力,引入知识管理,达到社会和纳税人不断增长的期望值,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增加税收等方面的价值。抓好信息管理制度的落实,落实数据管理规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数据公开制度、数据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形成知识管理流程,以流程化的方式,使制度体系紧密衔接、规范运作;建立以风险识别、风险评定和风险应对为基本环节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把高风险的纳税人作为管理重点。

(三)注重全面协调发展,共建和谐信息化社会

注重内部信息化与外部协调发展。在重视部门内部信息化建设的同时,要做好与外部的交流与沟通,提高信息化税收建设的社会化程度,这是构建和谐信息化社会的必由之路。加快纳税服务系统建设,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力度,采用网上办税、推行防伪税控器具等方式,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信息应用水平和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满足电子政务要求、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开放式信息系统,并成为社会信息系统建设的组成部分。税务部门在加强自身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其他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如,公安、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广泛利用第三方信息,改变过去自下而上的手工采集和重复采集信息的方式,提高数据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蔡金荣,等.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所,2001.

[2]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电子政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谭荣华.税收信息化简明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税收信息论文例11

信息化税收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以深度应用和全面提高数据能力为目标,将先进管理理念与现代科学技术融为一体的新型税收管理体制。信息化税收与传统的税收管理体制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收管理理念的变化:即由传统的经验型税收管理转变为基于税收数据信息分析进行税收管理的理念。但是,信息化建设应当把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结合起来①。从科学主义角度看信息化建设,最容易看到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从以人为本角度看信息化建设,则还会发现信息文化的推动作用。既然应用信息技术是管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应当有对应的信息文化是管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可是具体谈到信息化应用时,人们往往把后一点给忘了。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文化来加强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与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作为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信息化这两手应用,都要硬,才谈得上全面建设。由此,笔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政治理论思想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律及要求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它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及要求。从信息化发展规律可看出:

第一,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从低级到高级,从单一到丰富,从分散到统一,这是一个必然的建设过程。当前税务部门信息化发展的内部不平衡,地域间不平衡、技术指标不平衡、应用水平不平衡,相应导致的系统林立,消息割裂等都应该是这一过程需要解决的课题。

第二,信息化已经远远超出技术手段的范畴和含义。信息化的实质是生命化②。信息技术是客观的和理性的,而应用于管理中就需要人性化的东西存在。生命总是理性寓之于内,而感性行之于外的。税务信息化近十年的建设,其发展迅猛,成效显著、影响广泛,对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干部的思想意识和管理文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求打破环节、层级、部门间的壁垒,充分实现资源共享,迫使管理者必须打破传统管理模式,进行运行机制的变革,以适应这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第四,从税务系统信息化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技术同征管改革和实践联系紧密,并始终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所以,信息化税收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必然走向“科技+管理”的征管现代化之路。

二、当前信息化税收建设走入误区的剖析

几年来,税务信息化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领导重视,投资不菲,电子税务的运行平台、网络建设初具规模,金税工程、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构建起了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但目前信息化税收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理论指导的偏差,致使其走入误区。

(一)“唯信息论”的管理思想

信息化税收系统包含了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两方面的数据库,根据税法要求确定的管理项目、管理层次和管理机构、工作流程3个部分。由此可知,信息化管理并没有给税收的管理目的和管理依据带来变化,它是由国家税法决定的。但在目前的税务工作中存在“唯信息论”的思想。一是税收管理由执法行为异化为纯粹的信息处理工作;二是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之间还存在“两张皮”现象,甚至把税收业务寄托于技术上而忽视了人的内因主导作用。

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信息化税收的内涵、规律和体系的构筑缺乏全面、客观、科学的认识,应用观念基本停留在计算机模拟手工和事务处理阶段上,管理观念对信息化税收建设只基于技术层面,而对知识创新、人文因素及社会科学理论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把管理岗位人为分成业务岗位和技术岗位,缺乏大量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从而不能有效利用各种数据开展有实效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收监控等工作;没有重视和强调人与系统,人与技术、机器之间的不同以及各自适宜承担的任务,而是要求人以时间、金钱为代价去适应系统。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要求公开和资源共享,这对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重组带来了挑战,因为过去长期形成的既得利益要被打破,它们不愿意积极主动适应这种变革,结果是宁愿把资金花在对技术、技术人员和设备的过度投资;只重视税务部门内部征管系统而忽略与纳税人的关系,即优化服务质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在网上完成一系列纳税申报、缴款、查询、涉税事宜等活动。

(二)重数量轻质量的管理方式

由于存在上述的思想观念,在平时的税务工作中就会看重数量的完成多寡而忽视质量的提高。例如,应用系统开发起点低,系统林立,互不兼容,应用平台不一,各部门各地区各自为战,自成体系,重复建设,资源严重浪费,信息化功能交叉,信息不共享,甚至制约了多数局部系统的发展。虽然近几年实施了信息资源整合工作,但数据共享问题仍没得到根本解决,如数据重复报送和重复录入问题。

多年来,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中,各级税务机关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业务数据,但税务部门的数据管理水平却仍不够高,所存储的数据质量不容乐观。目前大量的业务数据仅满足于税收征管日常应用,在数据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上还不够,这一方面体现在税务基层不能充分利用数据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另一方面决策者很难从海量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通过数据分析提炼出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来指导基层工作。

信息化税收在不断发展,但随之上升的信息化税收风险还没有被税务部门意识到。互联网的应用、数据的大集中、税银联网和数据交换技术等都是信息化税收风险来源,如何保障税收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规避各种潜在的风险还没有得到税务工作人员的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有制定和宣传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而我国目前税务领域对风险管理的研究仍处于极其薄弱的状况。

(三)缺乏统筹兼顾的管理方法

因为税务部门信息化启动比较晚,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在管理方法上难免会顾此失彼,不能通观全局,统筹兼顾。具体表现为:

1.资源结构投入失衡

信息化建设在投资结构及发展趋向上过分强调专业化, 缺乏整体系统观, 存在着重视信息化建设而轻运行时的管理、重视硬件资源的建设而没有抓紧软件应用水平的提高、重视网络建设而轻资源的投入、重软件统一而轻标准统一、重征管系统而轻纳税服务系统、重自主投入而轻投资多元化等误区。

2.与其它部门发展不协调

具有社会系统功能的信息化税收建设, 和其它部门沟通不畅,不能协调发展。若协调部门不能很好地配合, 就难以形成部门互动, 使信息化推广工作受到一定的阻力。

从内部看, 大量、有效的涉税信息因税务局外部其它部门信息的缺失, 将难以导入地税系统的数据仓库中, 信息运行阻断,同时由于短缺融法律、税收、信息为一身的复合型人才又淡化了科技的推进作用;另外,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成立了国、地税两套税务系统,但由于两套税务系统在税款的征收管理上基本是各自为政,未能构建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无法对纳税人起到应有的国地税相互监督的作用,因而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

就外部言, 信息化税收是在税务部门积极倡导和社会各部门自觉跟进的互动中一步一步实现的。而目前, 除金融、电信外, 企业及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 这种信息占有和运用的不对称以及参差不齐的网络办税客体对信息化税收的推进产生了负面冲击。与其它部门沟通协调不畅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源不完整, 表现在与税收监管密切关联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编码、银行账号、个人身份证明等技术标准受现行行业体制和部门法规的制约, 既不规范也不统一, 既难获取又无法得到利用。如税务系统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不共享,可能产生税收征管漏洞。现行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的工商户数普遍高于当地税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数,就是税收征管漏洞的表现之一。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的信息未联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和银行账号难以相应登录掌握;税务机关查询涉税案件企业的银行存款的权利难以通过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的信息共享实现。

三、践行科学发展走出信息化税收建设误区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在管理方面,与一般的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同,信息化税收建设除了注重科学性的规律问题之外,更要注重人文性的素养问题。要大力培养税务人员的信息素养,从社会学、管理学和情报学等多重角度来认识信息化理论,充分认识信息的作用和价值,增强信息意识,提高信息服务和创新能力;强化网站等信息门户的人文设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公开、公正、公平地将税法贯彻、适用于全体纳税人,以及通过帮助个性需求不同的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二)向精细化、知识管理方式转变

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提高数据应用水平。针对目前强化“首问责任制”和强调管理“精细化”的新要求, 在数据应用上应以“一户式”为主要改革方向。构建一户纳税人“横向”和“纵向”两个信息库, 对纳税人的信息实行集中管理。在对信息系统的要求方面及继续满足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应对个别纳税人实施精细化监督管理并作为数据应用的新目标。

以“创造税收价值”为目标,从提升管理的角度关注和挖掘信息技术在推动业务管理方面的潜力,引入知识管理,达到社会和纳税人不断增长的期望值,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增加税收等方面的价值。抓好信息管理制度的落实,落实数据管理规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数据公开制度、数据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形成知识管理流程,以流程化的方式,使制度体系紧密衔接、规范运作;建立以风险识别、风险评定和风险应对为基本环节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把高风险的纳税人作为管理重点。

(三)注重全面协调发展,共建和谐信息化社会

注重内部信息化与外部协调发展。在重视部门内部信息化建设的同时, 要做好与外部的交流与沟通, 提高信息化税收建设的社会化程度, 这是构建和谐信息化社会的必由之路。加快纳税服务系统建设,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力度, 采用网上办税、推行防伪税控器具等方式, 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信息应用水平和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满足电子政务要求、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开放式信息系统,并成为社会信息系统建设的组成部分。税务部门在加强自身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 要加强与其他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如,公安、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广泛利用第三方信息,改变过去自下而上的手工采集和重复采集信息的方式,提高数据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蔡金荣,等.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所,2001.

[2]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 电子政务概论[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 谭荣华. 税收信息化简明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