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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化学定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8 09:56:22

初中化学定律

初中化学定律例1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32-0072-02

[作者简介]陈义海(1978―),男,江苏泰兴人,本科,江苏省泰州市孔桥初级中学教师,中学一级。

在初中化学中,质量守恒定律是解决化学问题的基础定理之一,其应用十分广泛。教师要加强学生应用质量守恒定律的能力,使其能够掌握定律的含义,达到轻松解题的目的。

一、质量守恒定律的发展

在我国古代研究炼金术、炼丹的时候,物质之间的质量关系就被注意到了。17世纪海尔蒙特通过柳树实验证明了水变成了其他的物质,但是质量没有发生变化。他首先将柳树和生长的土壤分别称重,然后给小树只浇水,五年之后,小柳树长大很多,土壤却没有太大变化。所以,他认为水变成了柳树的一部分,质量没有变化,这种说法误导了很多人。1673年,波义耳煅烧金属的时候,发现了质量基本关系。1760年,罗蒙诺索夫的实验表明物质的质量减少,必然引起其他质量的增加。1774年,拉瓦锡使用铅和锡进行实验,证明物质反应前后质量守恒。于是,质量守恒定律就被人们广泛承认。

质量守恒定律帮助人们重新认识了自然界的发展规律,让人们能够精准地进行化学实验,并不断取得新的成就。质量守恒定律也为哲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证明了物质不灭原理,奠定了现代化学的发展基础。

二、质量守恒定律的要点

质量守恒定律的本质是分子破裂、重新组合的过程,化学反应前后的分子个数和原子量都没有变化,所以保持着质量守恒。明确了质量守恒的本质,在教学的时候,教师要强调以下要点:第一,质量守恒适用于化学变化,而不适用于物理变化。第二,明确质量守恒,而不是体积和其他的性质守恒。例如,在很多的空气燃烧实验中,气体进行化学反应前后的体积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不符合体积守恒。第三,明确物质的确参加化学反应,在化学实验中,很多的物质虽然进入到了化学反应阶段,但是却没有真正参加反应,这种现象经常出现在反应物过量的处理中。第四,明确所有的参加化学反应的物质质量守恒,不能忽略掉生成的气体或者液体或者其他的物质。

三、初中化学质量守恒定律教学策略

了解了化学质量守恒定律之后,教师要利用定律进行相关题目解析。关于质量守恒定律最常见的题目主要有以下几种,教师要熟练掌握每一种题目的性质,教给学生正确的解题思想。

(一)激发学生学习质量守恒定律的兴趣

在初中化学教学过程中,质量守恒定律是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如果教学不成功,学生的积极性会受到严重的打击。因此,教师要认真总结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详细的策略,采用多种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首先,教师要改变原来死板的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思路,活跃课堂教学氛围,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教师在讲课的时候要告诉学生,质量守恒定律非常关键,需要学生全力以赴克服困难。其次,教师可以采用小组探究性学习的方法,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自主探究能力,以降低学习的难度。在小组讨论中,教师要认真聆听每一个小组的研究成果,确保他们的理解没有偏差,能够从本质上理解质量守恒定律。

(二)使用多媒体设备提高学生的理解

很多学生在学习的时候,会产生各种疑问。在学生的潜意识中,参加化学反应的物质的质量是会发生变化的,最常见的就是日常物质燃烧之后,就变成了灰烬,学生认为这是质量减少了。教师要能够理解学生的困惑,并耐心地为学生解答。化学实验操作比较困难,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播放在严格控制下进行的专业的化学实验的视频。在氢气的燃烧实验中,首先称重氢气的质量和氧气的质量,将二者做密封的燃烧实验,收集实验结果产生的水滴,并进行细致的称重。在燃烧中,确保氢气燃烧完全,称重前后燃烧的氧气,确定氧气实际燃烧的重量。经过最后的测量发现,氢气燃烧的质量和氧气的消耗量等于产生水的质量,误差在合理的范围中。燃烧实验要求装置的密封性好,操作过程严谨,在学校的实验室很难做到,使用多媒体播放的视频能够清晰地展示这个过程,让学生有直观的了解。由于设备和装置的限制,很多化学实验学生都不能亲自进行,所以多媒体的使用,为学生开辟了新的方法,使学生可以了解质量守恒的相关信息,拓展自己的视野。

(三)通过实验了解质量守恒定律

化学教材中提供了很多可以课堂上进行的实验,教师要积极地为学生创造课堂实验的机会。例如镁带在空气中的燃烧实验,教师就可以和实验室申请适量的镁带,在确保教室环境合适的情况下,在课堂上当场进行镁带的燃烧实验,让学生能够直观地观看,加深印象。当堂进行实验,学生能够获得最直观的印象,并且对镁带燃烧前后的状态有清楚的了解。教师可以让学生探究镁带燃烧前后的质量变化,总结质量守恒定律的特点,从而加深印象。通过实验可以清楚地解释为什么有的物质燃烧之后质量增加了,有的物质燃烧之后质量减少了,主要是空气中的氧气参与了化学反应,导致了奇妙的化学变化。

(四)通过实际例题进行教学

教师在讲述了质量守恒定律的基本概念之后,学生还是要通过例题完善知识。在初中化学中,质量守恒定律在解题中的应用广泛,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题目进行分析。教师可以深刻分析这些题目,来加深质量守恒定律的教学应用。

第一,质量守恒定律能够解决有关的化学现象。质量守恒定律可以解释镁带在空气燃烧之后质量增加的原因,因为镁带和氧气发生了化学变化,根据质量守恒定律,镁带燃烧之后生成氧化镁,氧化镁的质量等于镁带和参与化学反应的氧气的质量总和。

第二,利用质量守恒定律,可以推断一些化学反应物质的构成。例如:在4X+5B2=2A2B5,则X的化学式是( )。在这类题目中,就是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参加化学反应的物质,反应前后的原子的数目和种类不变。所以,反应之后还有A原子4个,B原子10个,所以X的化学式应该是A。

第三,解决反应前后物质的质量。例如:有一些混合了铜粉的氧化铜,质量为6.4克,进行氢气还原氧化铜实验,在化学反应完全之后,发现试管中还有铜5.5克,试问氧化铜中氧元素的质量是多少。应用质量守恒定律,我们能够得出试管中的质量减少是因为氢气还原氧化铜之后,氧化铜变成了铜粉。试管中全部都是铜粉,减少的质量就是氧元素的质量。所以,氧元素的质量为6.4-5.5=0.9克。

第四,判断物质元素组成。例如:一种有机物在空气中燃烧之后只有水和二氧化碳,那么这种有机物的组成元素有( )

A.一定含有氢元素和碳元素,可能有氧元素。

B.只有氢元素和碳元素。

C.肯定有氧元素、氢元素和氧元素。

D.无法判断具有有哪些元素。

对这类题目进行判断的时候,首先要判断生成物的组成元素。水和二氧化碳一共有碳氢氧三种元素,那么反应之前的反应物也应该有碳氢氧。在空气中燃烧,已经有了氧元素的参与,那么有机物一定有碳氢这两种元素。所以,正确答案为A。

初中化学质量守恒定律是重要的理论之一,应用广泛,教师要认真研究定律的相关内容,注重化学实验的实践,帮助学生在实验中增进理解,在例题解析中获得宝贵的解题经验。

参考文献:

初中化学定律例2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32-0072-02

[作者简介]陈义海(1978―),男,江苏泰兴人,本科,江苏省泰州市孔桥初级中学教师,中学一级。

在初中化学中,质量守恒定律是解决化学问题的基础定理之一,其应用十分广泛。教师要加强学生应用质量守恒定律的能力,使其能够掌握定律的含义,达到轻松解题的目的。

一、质量守恒定律的发展

在我国古代研究炼金术、炼丹的时候,物质之间的质量关系就被注意到了。17世纪海尔蒙特通过柳树实验证明了水变成了其他的物质,但是质量没有发生变化。他首先将柳树和生长的土壤分别称重,然后给小树只浇水,五年之后,小柳树长大很多,土壤却没有太大变化。所以,他认为水变成了柳树的一部分,质量没有变化,这种说法误导了很多人。1673年,波义耳煅烧金属的时候,发现了质量基本关系。1760年,罗蒙诺索夫的实验表明物质的质量减少,必然引起其他质量的增加。1774年,拉瓦锡使用铅和锡进行实验,证明物质反应前后质量守恒。于是,质量守恒定律就被人们广泛承认。

质量守恒定律帮助人们重新认识了自然界的发展规律,让人们能够精准地进行化学实验,并不断取得新的成就。质量守恒定律也为哲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证明了物质不灭原理,奠定了现代化学的发展基础。

二、质量守恒定律的要点

质量守恒定律的本质是分子破裂、重新组合的过程,化学反应前后的分子个数和原子量都没有变化,所以保持着质量守恒。明确了质量守恒的本质,在教学的时候,教师要强调以下要点:第一,质量守恒适用于化学变化,而不适用于物理变化。第二,明确质量守恒,而不是体积和其他的性质守恒。例如,在很多的空气燃烧实验中,气体进行化学反应前后的体积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不符合体积守恒。第三,明确物质的确参加化学反应,在化学实验中,很多的物质虽然进入到了化学反应阶段,但是却没有真正参加反应,这种现象经常出现在反应物过量的处理中。第四,明确所有的参加化学反应的物质质量守恒,不能忽略掉生成的气体或者液体或者其他的物质。

三、初中化学质量守恒定律教学策略

了解了化学质量守恒定律之后,教师要利用定律进行相关题目解析。关于质量守恒定律最常见的题目主要有以下几种,教师要熟练掌握每一种题目的性质,教给学生正确的解题思想。

(一)激发学生学习质量守恒定律的兴趣

在初中化学教学过程中,质量守恒定律是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如果教学不成功,学生的积极性会受到严重的打击。因此,教师要认真总结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详细的策略,采用多种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首先,教师要改变原来死板的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思路,活跃课堂教学氛围,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教师在讲课的时候要告诉学生,质量守恒定律非常关键,需要学生全力以赴克服困难。其次,教师可以采用小组探究性学习的方法,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自主探究能力,以降低学习的难度。在小组讨论中,教师要认真聆听每一个小组的研究成果,确保他们的理解没有偏差,能够从本质上理解质量守恒定律。

(二)使用多媒体设备提高学生的理解

很多学生在学习的时候,会产生各种疑问。在学生的潜意识中,参加化学反应的物质的质量是会发生变化的,最常见的就是日常物质燃烧之后,就变成了灰烬,学生认为这是质量减少了。教师要能够理解学生的困惑,并耐心地为学生解答。化学实验操作比较困难,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播放在严格控制下进行的专业的化学实验的视频。在氢气的燃烧实验中,首先称重氢气的质量和氧气的质量,将二者做密封的燃烧实验,收集实验结果产生的水滴,并进行细致的称重。在燃烧中,确保氢气燃烧完全,称重前后燃烧的氧气,确定氧气实际燃烧的重量。经过最后的测量发现,氢气燃烧的质量和氧气的消耗量等于产生水的质量,误差在合理的范围中。燃烧实验要求装置的密封性好,操作过程严谨,在学校的实验室很难做到,使用多媒体播放的视频能够清晰地展示这个过程,让学生有直观的了解。由于设备和装置的限制,很多化学实验学生都不能亲自进行,所以多媒体的使用,为学生开辟了新的方法,使学生可以了解质量守恒的相关信息,拓展自己的视野。

(三)通过实验了解质量守恒定律

化学教材中提供了很多可以课堂上进行的实验,教师要积极地为学生创造课堂实验的机会。例如镁带在空气中的燃烧实验,教师就可以和实验室申请适量的镁带,在确保教室环境合适的情况下,在课堂上当场进行镁带的燃烧实验,让学生能够直观地观看,加深印象。当堂进行实验,学生能够获得最直观的印象,并且对镁带燃烧前后的状态有清楚的了解。教师可以让学生探究镁带燃烧前后的质量变化,总结质量守恒定律的特点,从而加深印象。通过实验可以清楚地解释为什么有的物质燃烧之后质量增加了,有的物质燃烧之后质量减少了,主要是空气中的氧气参与了化学反应,导致了奇妙的化学变化。

(四)通过实际例题进行教学

教师在讲述了质量守恒定律的基本概念之后,学生还是要通过例题完善知识。在初中化学中,质量守恒定律在解题中的应用广泛,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题目进行分析。教师可以深刻分析这些题目,来加深质量守恒定律的教学应用。

第一,质量守恒定律能够解决有关的化学现象。质量守恒定律可以解释镁带在空气燃烧之后质量增加的原因,因为镁带和氧气发生了化学变化,根据质量守恒定律,镁带燃烧之后生成氧化镁,氧化镁的质量等于镁带和参与化学反应的氧气的质量总和。

第二,利用质量守恒定律,可以推断一些化学反应物质的构成。例如:在4X+5B2=2A2B5,则X的化学式是( )。在这类题目中,就是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参加化学反应的物质,反应前后的原子的数目和种类不变。所以,反应之后还有A原子4个,B原子10个,所以X的化学式应该是A。

第三,解决反应前后物质的质量。例如:有一些混合了铜粉的氧化铜,质量为6.4克,进行氢气还原氧化铜实验,在化学反应完全之后,发现试管中还有铜5.5克,试问氧化铜中氧元素的质量是多少。应用质量守恒定律,我们能够得出试管中的质量减少是因为氢气还原氧化铜之后,氧化铜变成了铜粉。试管中全部都是铜粉,减少的质量就是氧元素的质量。所以,氧元素的质量为6.4-5.5=0.9克。

第四,判断物质元素组成。例如:一种有机物在空气中燃烧之后只有水和二氧化碳,那么这种有机物的组成元素有( )

A.一定含有氢元素和碳元素,可能有氧元素。

B.只有氢元素和碳元素。

C.肯定有氧元素、氢元素和氧元素。

初中化学定律例3

则逸出气体的质量=减少物质的质量=反应前各物质的总质量-反应后剩下物质的总质量

再根据化学方程式,用逸出气体的质量去求其他反应物或生成物的质量.

例1 取2 g二氧化锰放入烧杯中加入100 g过氧化氢溶液,完全反应后,剩余物质总质量为98 g,计算该过氧化氢溶液中溶质质量分数.

解析 :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生成氧气质量=100 g+2 g-98 g=4 g

设该过氧化氢溶液中含溶质的质量为x

2H2O2 MnO2 2H2O +O2

6832

x 4 g

68 x= 32 4 gx=8.5 g

则该过氧化氢溶液中溶质质量分数= 8.5 g 100 g×100%=8.5%.

二、在溶液中进行的反应,已知反应前各物质的总质量及析出沉淀的质量,求反应后某生成物溶质的质量分数

解题方法: 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反应前各物质的总质量=反应后各物质的总质量.

则反应后溶液的总质量=反应前各物质的总质量-析出沉淀的质量

再根据化学方程式,用析出沉淀的质量去求其他反应物或生成物的溶质质量,最后用溶质的质量分数相关公式去求溶质的质量分数.

例2 某同学取硝酸银溶液的质量为25 g,滴加某未知溶质质量分数的稀盐酸溶液为36.5 g,恰好完全反应后,测得沉淀的质量为14.35 g.计算(1)该稀盐酸溶质的质量分数.(2)求反应后所得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

解析 :(1)设该稀盐酸中含溶质的质量为x,生成硝酸溶质的质量为y

HCl + AgNO3 =HNO3+ AgCl

36.5 63 143.5

xy 14.35 g

36.5 143.5=

x 14.35 g

63 143.5= y 14.35 g

x

=3.65 g,y=6.3 g.

则该稀盐酸溶质的质量分数= 3.65 g 36.5 g×100%=10%.

(2)反应后所得溶液中的溶质为HNO3,生成的AgCl沉淀既不是溶质也不是溶液.

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反应后溶液的总质量=反应前各物质〖JP3〗的总质量-析出沉淀的质量=25 g+36.5 g-14.35 g=47.15 g .

因此,反应后所得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

6.3 g 47.15 g×100%=13.4%.

三、已知反应前后各物质的质量,判断反应物或生成物或求某未知物质的质量

解题方法:主要掌握以下三点.(1)质量减少的物质是反应物,质量增加的物质是生成物,质量不变的物质可能是催化剂.

(2)根据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各反应物减少的质量总和等于各生成物增加的质量总和,求某未知物质的质量.

(3)如果结合方程式进行按比例式计算,各相对原子质量要求乘计量数.

例3 在一个密闭容器中放入A、B、C、D四种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充分反应后,测得反应前后各物质的质量如下:

表1

物质 AB C D

反应前质量/g 9 2 22 1

反应后质量/gx 26 21

(1)这一反应类型是 x= g.

(2)由表1中数据分析可知,B可能没有参加

该化学反应,也可能是该反应的剂.

(3)若A与C的相对分子质量之比为8∶〖KG-*2/3〗16,则A与C的化学计量数之比为.

解析 :根据题意, C的质量减少,则C是反应物;D的质量增加,则D是生成物; B的质量不变,则B可能是催化剂;A的

质量反应后未知,可以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的计算判断是反应物还是生成物.

因为Δm(C)=22-6=16<Δm(D)=21-1=20

所以反应物减少的质量小于生成物增加的质量.

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各反应物减少的质量总和应等于各生成物增加的质量总和,

所以A是反应物.

又因为Δm(A)+Δm(C)=Δm(D),则(9-x)g+16 g=20 g,x=5 g.

由于反应物为A和B,生成物为C,因此该反应是化合反应.

(3)设A、C、D的化学计量数分别为a、c、d;因为Δm(A)=4g,

Δm(C)=16 g

aA + cC= dD

8a 16c

4g 16g

8a 16 c=

4 g 16 g

初中化学定律例4

前言

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而赢得了普遍的赞誉。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别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特别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满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但是已经为规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确实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而且是一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项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中。

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满足侦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对于后续的立案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缺憾。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与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突出职务犯罪侦查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不利于开展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现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职务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这类案件甚至还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必须寻求某种变革,以更快、更精准的手段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及职务犯罪办案的可行路径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办案形成的压力

新《律师法》颇受赞誉的一点就是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外,新《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调查权利,使之能够与检察机关相抗衡,这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说,新《律师法》所构建的制度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对检察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不利于检察机关搜集更多的证据以顺利开展侦查工作,使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显得较为被动,甚至有可能失去打击犯罪的良好时机。新《律师法》的规定无可非议,其本身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检察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可行的路径,变革工作方法,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路径选择

为了应对新法的挑战,同时为了职务犯罪活动的顺利展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可行的路径就是尽量将办案的重心前移,适当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将侦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尽量前移至初查阶段,这样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一些挑战,还可以很好地推动职务犯罪办案程序的进行,实现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情报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应该加强初查程序中的情报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科学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能过度依赖于侦查阶段对信息的获取,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动态管理情报信息,特别是应该有专门的情报管理人员,定期整理相关信息,并且向相关领导通报,寻求对策。

第二、重视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经遭受一些非议,但是在新《律师法》背景下,其对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机关也应该发现初查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立法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

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变革

(一)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原因

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工作,但是不难看到,初查程序目前还不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只能说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的流程。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应该尽快侦查化,使之真正成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使之法定化、程序化。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独立价值。

笔者认为,初查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因此,初查程序有存在的必要,不能废除,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论述。关键是如何提升初查程序的法律位阶,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程序,发挥其在职务犯罪办案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初查本身就具有侦查内涵。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均均有侦查的性质,唯一不同的是两者分属“立案”前后。因此,既然初查在性质上属于侦查,不如将初查侦查化,以实现初查程序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三、法治理念本身的要求。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权力的运行必须被纳入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轨道,以实现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目前的初查制度属于“任意侦查”,缺乏程序化色彩,缺少外部监督,因此与法治理念相背离,不利于法治事业的开展。

(二)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具体路径

初查程序侦查化并不就是仅仅将初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相反,初查程序的侦查化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根本架构问题,也涉及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根本理念。笔者认为,欲实现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在初查中以一定的侦查权力。

初查程序的侦查化,事实上就是以侦查程序来适当改造初查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权限来应对职务犯罪。笔者的观点是,我国的初查程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只是由于我国职务犯罪立案制度的相关缺陷造成了初查程序的应有价值和功能得不到正确发挥。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初查制度应该转变为初步侦查程序,一方面该程序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另一方面,初步侦查程序主要实现的目标是信息和线索的搜集、分析;在此,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使之能够以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任意侦查措施。

第二、善于利用初查程序,赢得办案主动权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通过选择恰当的办案方式,可以有效消解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因此,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职务犯罪特点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手段,来实现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具体而言,在初查程序中,检察机关应该尽量采取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掌握第一手的信息,直接为后续的正式侦查工作特别是其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铺垫,尽量将可行的工作置于初查程序中完成,以此取得办案过程中的主动权。

第三、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性和技巧性

在新《律师法》实施背景下,初次讯问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初次讯问的时间点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介入时间,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之。笔者在通过对司法实务工作的研习和理解后认为,检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该在切实掌握详尽信息后再实施初次询问,否则可能对办案进行带了不利的影响,也可能使检察机关进一步限于不利的局面,从而延误了打击犯罪的最佳时间。

此外,除了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外,还应该注重初次讯问的技巧。由于初次讯问后,律师有可能会介入,因此检察机关在初次讯问的过程中,应该尽量获得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做好准备。当然,初次讯问并非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初次讯问标志着初查工作的结束,因此本文对初次讯问的问题不作赘述。

结语

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的初查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一直缺乏规范化、程序化,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甚至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新《律师法》的实施使这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广为关注。本文认为,新《律师法》在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变革的机遇,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就应该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丰富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赵志.建刑事立案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检察.2000(4):11

[3]李超,胡绍宝.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5)

[4]韩东成.新《律师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契合及对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修改为视角[j].法治研究.2008(5)

初中化学定律例5

前言

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而赢得了普遍的赞誉。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别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特别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满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但是已经为规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确实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而且是一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项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中。

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满足侦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对于后续的立案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缺憾。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与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突出职务犯罪侦查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不利于开展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现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职务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这类案件甚至还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必须寻求某种变革,以更快、更精准的手段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及职务犯罪办案的可行路径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办案形成的压力

新《律师法》颇受赞誉的一点就是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外,新《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调查权利,使之能够与检察机关相抗衡,这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说,新《律师法》所构建的制度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对检察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不利于检察机关搜集更多的证据以顺利开展侦查工作,使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显得较为被动,甚至有可能失去打击犯罪的良好时机。新《律师法》的规定无可非议,其本身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检察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可行的路径,变革工作方法,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路径选择

为了应对新法的挑战,同时为了职务犯罪活动的顺利展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可行的路径就是尽量将办案的重心前移,适当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将侦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尽量前移至初查阶段,这样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一些挑战,还可以很好地推动职务犯罪办案程序的进行,实现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情报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应该加强初查程序中的情报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科学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能过度依赖于侦查阶段对信息的获取,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动态管理情报信息,特别是应该有专门的情报管理人员,定期整理相关信息,并且向相关领导通报,寻求对策。

第二、重视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经遭受一些非议,但是在新《律师法》背景下,其对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机关也应该发现初查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立法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

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变革

(一)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原因

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工作,但是不难看到,初查程序目前还不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只能说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的流程。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应该尽快侦查化,使之真正成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使之法定化、程序化。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独立价值。

笔者认为,初查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因此,初查程序有存在的必要,不能废除,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论述。关键是如何提升初查程序的法律位阶,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程序,发挥其在职务犯罪办案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初查本身就具有侦查内涵。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均均有侦查的性质,唯一不同的是两者分属“立案”前后。因此,既然初查在性质上属于侦查,不如将初查侦查化,以实现初查程序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三、法治理念本身的要求。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权力的运行必须被纳入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轨道,以实现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目前的初查制度属于“任意侦查”,缺乏程序化色彩,缺少外部监督,因此与法治理念相背离,不利于法治事业的开展。

(二)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具体路径

初查程序侦查化并不就是仅仅将初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相反,初查程序的侦查化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根本架构问题,也涉及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根本理念。笔者认为,欲实现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在初查中以一定的侦查权力。

初查程序的侦查化,事实上就是以侦查程序来适当改造初查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权限来应对职务犯罪。笔者的观点是,我国的初查程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只是由于我国职务犯罪立案制度的相关缺陷造成了初查程序的应有价值和功能得不到正确发挥。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初查制度应该转变为初步侦查程序,一方面该程序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另一方面,初步侦查程序主要实现的目标是信息和线索的搜集、分析;在此,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使之能够以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任意侦查措施。

第二、善于利用初查程序,赢得办案主动权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通过选择恰当的办案方式,可以有效消解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因此,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职务犯罪特点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手段,来实现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具体而言,在初查程序中,检察机关应该尽量采取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掌握第一手的信息,直接为后续的正式侦查工作特别是其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铺垫,尽量将可行的工作置于初查程序中完成,以此取得办案过程中的主动权。

第三、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性和技巧性

在新《律师法》实施背景下,初次讯问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初次讯问的时间点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介入时间,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之。笔者在通过对司法实务工作的研习和理解后认为,检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该在切实掌握详尽信息后再实施初次询问,否则可能对办案进行带了不利的影响,也可能使检察机关进一步限于不利的局面,从而延误了打击犯罪的最佳时间。

此外,除了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外,还应该注重初次讯问的技巧。由于初次讯问后,律师有可能会介入,因此检察机关在初次讯问的过程中,应该尽量获得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做好准备。当然,初次讯问并非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初次讯问标志着初查工作的结束,因此本文对初次讯问的问题不作赘述。

结语

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的初查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一直缺乏规范化、程序化,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甚至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新《律师法》的实施使这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广为关注。本文认为,新《律师法》在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变革的机遇,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就应该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丰富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赵志.建刑事立案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检察.2000(4):11

[3]李超,胡绍宝.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5)

[4]韩东成.新《律师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契合及对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修改为视角[J].法治研究.2008(5)

初中化学定律例6

初中涉及到的力只有重力、弹力(支持力和压力)、摩擦力、浮力、电或磁或分子间的引力与斥力.初中分析物体受力只限制在两个或三个,计算依据力的平衡条件.初中对合力的研究只限于两至三个,而且是同一直线上的.初中只研究匀速直线运动,变速直线运动只作了解.初中只求同一直线上外力对物体做功、机械能只涉及到动能、势能的定义,动能与势能的大小只涉及到与哪些因素有关,而不需要计算.高中物理涉及到的力的种类多,受力分析及计算复杂.除了初中涉及到的力以外,还有万有引力、库仑力、电场力、洛伦兹力、安培力、回复力.用牛顿第二定律来计算外力或合外力大小,由不同的运动规律来求相关力的大小,或者由不同的受力及运动情况来求速度、加速度、角速度、线速度、周期、频率.相比之下对学生能力要求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1.2电磁学部分

初中物理的电磁学部分主要涉及两种电荷,摩擦起电、电荷间的作用规律及静电的应用;串并联电路及连接、开路、通路、短路的概念与识别、电流表、电压表、滑动变阻器的应用与注意事项、电阻的概念及电阻的大小与哪些因素有关、串并联电路的电流与电压及电阻特点、欧姆定律、电功、电功率、焦耳定律、家庭电路与电能表及测电笔的使用,家庭安全用电知识.磁体的性质、磁极间的作用规律、磁场的概念、磁感应线、电流的磁效应、右手螺旋定则、磁场对电流的作用、电动机、电磁感应现象、发电机、电磁铁.高中电磁学在初中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电阻定律、闭合电路欧姆定律和多个重要的学生分组实验,增加了安培力、电流表的工作原理、洛伦兹力、质谱仪、回旋加速器、安培分子电流假说、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楞次定律、自感现象、日光灯原理、表征交流电的物理量、电感和电容对交流电的影响、变压器、电能的输送等内容.另外,增加了有关电场的知识,使高中的电学部分基本能够自成体系,更好地建构了高中学生的知识结构.

1.3热学部分

初中的热学部分主要是物态变化、分子运动、热量与内能及热机.涉及的知识点有温度、熔化、凝固、晶体、非晶体、熔点、凝固点、汽化、沸点、液化、升华、凝华、物态变化中的吸放热、分子运动论、内能、改变内能的方式、热量、热值、燃料放热公式、比热容、物质吸放热公式、热机的四冲程及能量转化、热机效率.涉及到的实验计算极其简单,基本上是记忆内容,对理解能力的要求不高.高中热学部分深化了分子动论、分子力的内容,推出了热力学第一定律、热力学第二定律、热力学第三定律、气体的性质等内容,同时深化了气体压强、温度(温标)等概念.对学生的空间想象力、图像表达能力、物理过程理解能力、运用公式计算能力、数学工具的运用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1.4光学部分初中光学知识主要是光的直线传播、光的反射、光的折射、光的色散、透镜对光的作用、凸透镜成像、眼睛与眼镜.主要规律是反射定律、折射规律、凸透镜成像规律.高中光学增加了全反射、光导纤维(光纤通信),光谱分析、光的干涉、衍射、偏振、光电效应等内容.还涉及折射率的计算与图像的运用.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1.5声学部分

初中声学部分只学习声音的概念,声音的传播、认识简单波形的振幅与频率,知道音调由什么决定、响度与哪些因素有关.知道超声与次声的概念,了解超声与次声的应用.知道噪声的危害与控制环节.高中增加了机械波(水波、弹簧波、绳波)、电磁波、物质波、波的图像、波长频率、波速、惠更斯原理、波的反射、折射、干涉、衍射、偏振、多普勒效应、超声波、次声波等内容.

2初、高中物理认识层次的梯度

2.1知识更系统化、全面化、深度化

初中的力学只介绍几个生活中常见的力、匀速直线运动,了解变速度直线运动,而且侧重于现象与定性描述,高中由初中的标量过渡到矢量,而且深入到本质,每种量对应的变化规律都以公式的形式出现,由定性描述过渡到定量描述.

2.2突出物理量与物理过程的分解与合成

初中只涉及简单的物理量及物理过程,高中将知识系统化、全面化,所以它突出物理量的分解与合成.例如,初中关于合力问题只涉及到同一条直线上二力合成,关于等效电阻,常描述为总电阻,对合成思维提得很少,更不用说将一物理量如何分解了,高中则注重合成与分解.

2.3注重物理模型的建立

初中物理知识可以说是很浅的,它用模糊描述,而高中更注重精细,常建立物理模型.初中只讲物体、杠杆、滑轮、滑轮组,好象这些简单机械没有质量或存在摩擦,电流表、电压表都没有内阻,电源也无内阻,电源输出的电压是恒定不变的.而高中则给出模型,如质点、轻绳、轻杆、光滑面、分子模型、理想气体、绝热材料、点电荷、电场线、等势面、理想伏特表、理想安培表、磁感线、分子电流、光子、薄透镜、卢瑟福模型等.

2.4注重准确,讲究严密性

初中物理往往是大致的描述问题,对物理概念也是这样,往往近似地研究问题,对有些次要的量或因素总是忽略不计.而高中则注意准确性与严密性.例如,初中讲产生感应电流的条件是:闭合回路中一部分导体切割磁感应线运动.很显然它不全面.而高中讲产生感应电流的条件是:只要穿过闭合导体回路中磁通量发生变化,闭合回路中就有感应电流.这一描述适应所有情况,准确到位.

3初、高中物理思维能力上的梯度

3.1形象思维建构知识与抽象思维建构知识间的梯度

初中知识往往是很肤浅的、单一的、静态的、最简单的知识.只要观察一些现象,简单分析,就能归纳出结论.学生在旧知基础上同化新知,往往只用形象思维就能达到结果.而高中知识往往是复杂的、合成的、立体的、动态的.要利用旧知来同化新知,达到知识的迁移,是不能直接观察,而是利用图像分析、数学函数分析、结合分解法将复杂知识分解成几个简单知识才能认识它们,最终才能找到物理现象中的本质与规律.所以用形象思维来建构知识是不够的,往往都是用抽象思维来建构知识.显然,从形象思维到抽象思维的过渡,它们之间还有一段距离.例如,在初中我们建构速度这一概念,我们用某一确定的路程与对应时间的比值来建构它,这是很形象的思维过程.而在高中我们要建构瞬时速度,要模仿初中的思维方法,是不够的,还要用到极限的数学方法,同时还不能忘记高中的速度是矢量.

3.2指导记忆型学习与独立理解型学习间的梯度

初中学生由于年龄小,智力水平还不高,自主独立性很差,学习也是一样,往往要老师来引领,指导他们学什么,怎样去学,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往往是记忆型的学习.进入高中阶段的学生,在小学与初中已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与学习经验基础上,知识量的增多,全靠教师指导来学习,在时间与精力上是不允许的,教师只有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学习.很显然这两种学习能力的层次不同.例如在初中,学习测量,教师往往指导学习观察什么,怎样使用刻度尺,会出什么错误,然后指导学生练习哪些题目,教师再逐一订正讲解.而高中学习阶段由于时间关系,对游标卡尺与螺旋测微器的使用相对高中知识来说已是非常简单的内容,不可能做到每个环节都来指导,让学生去记忆.只能作介绍使用方法,最后举几个例子,布置几道作业.其它的事都是靠学生自己去完成.这就要靠学生自主学习,许多地方只能独立理解了.

3.3用语言文字描述物理问题与用数学公式或图像描述物理问题间的梯度

初中物理知识很肤浅,初中学生的数学知识也很肤浅,对物理问题的描述只能用语言文字来进行,而高中知识较深,物理规律较多,学生的数学知识也达到相应的水平,许多物理问题用语言文字描述往往会达到几百字,很不方便,但改用数学公式或图像就简捷得多.例如,初中对某个力对物体做功,只讲力的大小,物体运动的距离就行了,高中涉及到变力,而且方向与距离不在一条直线上,这个力的变化规律用文字很难表达清楚,只能用一数学公式来表示,路径用文字更难以表达,但画一个图像便一目了然.然而,在初中将数学公式或图像表示,学生看不懂,又不比文字表达简单.

3.4单向思考问题与空间想象问题之间的梯度

初中物理研究的问题是单一的,某种变化也是单一的或先向什么方向变化,再向反方向变化.所以学生思考问题只要向两个方向中的一个方向思考即可,而且许多问题都是一维问题,不会出问题后的问题.而高中思考问题不是单一的,某种变化也可能不是向某个方向的,许多问题带有问题后的问题,许多问题带有两维性.例如,初中在研究动能与哪些因素有关时,一个小球撞击一木块,小球速度变小了,木块速度变大了,最后木块受到摩擦力,又慢慢停下来.就是这样一个物理过程,思考起来都具有单一性,单向性.而高中在研究碰撞问题时,可能要研究碰撞后的物体受摩擦力做功,然后物体可能在圆周上做圆周运动,圆周运动后可能做平抛运动,它从一维问题变到二维问题,从一个规律变到另一个规律.显然,学生在思考问题时与初中之间有很大的梯度.

3.5观察总结型问题与综合分析问题间的梯度

初中教材的知识层次很低,很多知识是从观察中来的,许多问题也是观察型的,只要学生观察便很容易总结出结论的.而高中教材的层次高,许多现象观察不到本质的东西,需要综合分析才能发现其本质与规律.所以,我们说初中学生具有的能力层次是观察总结型的,高中学生的能力具有综合分析型特点的.例如,初、高中都研究电阻与哪些因素有关,初中用控制变量的方法,一个一个地找电阻与什么因素有关,最后得到一个定性的结论,导体的电阻与材料、长度、粗细、温度有关.最多是说导体越长,电阻越大,导体越粗,电阻越小之类的结论.而高中实验后要得出电阻定律,这需要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才能完成.

初中化学定律例7

前言

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而赢得了普遍的赞誉。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别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特别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满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但是已经为规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确实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而且是一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项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中。

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满足侦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对于后续的立案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缺憾。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与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突出职务犯罪侦查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不利于开展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现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职务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这类案件甚至还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必须寻求某种变革,以更快、更精准的手段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及职务犯罪办案的可行路径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办案形成的压力

新《律师法》颇受赞誉的一点就是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外,新《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调查权利,使之能够与检察机关相抗衡,这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说,新《律师法》所构建的制度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对检察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不利于检察机关搜集更多的证据以顺利开展侦查工作,使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显得较为被动,甚至有可能失去打击犯罪的良好时机。新《律师法》的规定无可非议,其本身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检察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可行的路径,变革工作方法,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路径选择

为了应对新法的挑战,同时为了职务犯罪活动的顺利展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可行的路径就是尽量将办案的重心前移,适当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将侦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尽量前移至初查阶段,这样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一些挑战,还可以很好地推动职务犯罪办案程序的进行,实现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情报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应该加强初查程序中的情报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科学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能过度依赖于侦查阶段对信息的获取,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动态管理情报信息,特别是应该有专门的情报管理人员,定期整理相关信息,并且向相关领导通报,寻求对策。

第二、重视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经遭受一些非议,但是在新《律师法》背景下,其对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机关也应该发现初查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立法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

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变革

(一)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原因

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工作,但是不难看到,初查程序目前还不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只能说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的流程。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应该尽快侦查化,使之真正成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使之法定化、程序化。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独立价值。

初中化学定律例8

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而赢得了普遍的赞誉。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别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特别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满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但是已经为规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确实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而且是一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项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中。[1]

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满足侦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对于后续的立案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缺憾。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与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突出职务犯罪侦查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不利于开展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现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职务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这类案件甚至还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必须寻求某种变革,以更快、更精准的手段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2]

二、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及职务犯罪办案的可行路径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办案形成的压力

新《律师法》颇受赞誉的一点就是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此外,新《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调查权利,使之能够与检察机关相抗衡,这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说,新《律师法》所构建的制度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对检察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不利于检察机关搜集更多的证据以顺利开展侦查工作,使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显得较为被动,甚至有可能失去打击犯罪的良好时机。新《律师法》的规定无可非议,其本身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检察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可行的路径,变革工作方法,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路径选择

为了应对新法的挑战,同时为了职务犯罪活动的顺利展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可行的路径就是尽量将办案的重心前移,适当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将侦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尽量前移至初查阶段,这样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一些挑战,还可以很好地推动职务犯罪办案程序的进行,实现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情报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应该加强初查程序中的情报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科学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能过度依赖于侦查阶段对信息的获取,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动态管理情报信息,特别是应该有专门的情报管理人员,定期整理相关信息,并且向相关领导通报,寻求对策。

第二、重视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经遭受一些非议,但是在新《律师法》背景下,其对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机关也应该发现初查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立法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

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变革

(一)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原因

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工作,但是不难看到,初查程序目前还不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只能说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的流程。[3]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应该尽快侦查化,使之真正成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使之法定化、程序化。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独立价值。

笔者认为,初查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因此,初查程序有存在的必要,不能废除,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论述。关键是如何提升初查程序的法律位阶,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程序,发挥其在职务犯罪办案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初查本身就具有侦查内涵。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均均有侦查的性质,唯一不同的是两者分属“立案”前后。因此,既然初查在性质上属于侦查,不如将初查侦查化,以实现初查程序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4]

第三、法治理念本身的要求。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权力的运行必须被纳入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轨道,以实现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目前的初查制度属于“任意侦查”,缺乏程序化色彩,缺少外部监督,因此与法治理念相背离,不利于法治事业的开展。

(二)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具体路径

初查程序侦查化并不就是仅仅将初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相反,初查程序的侦查化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根本架构问题,也涉及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的根本理念。笔者认为,欲实现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在初查中以一定的侦查权力。

初查程序的侦查化,事实上就是以侦查程序来适当改造初查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权限来应对职务犯罪。笔者的观点是,我国的初查程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只是由于我国职务犯罪立案制度的相关缺陷造成了初查程序的应有价值和功能得不到正确发挥。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初查制度应该转变为初步侦查程序,一方面该程序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另一方面,初步侦查程序主要实现的目标是信息和线索的搜集、分析;在此,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使之能够以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任意侦查措施。

第二、善于利用初查程序,赢得办案主动权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通过选择恰当的办案方式,可以有效消解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因此,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职务犯罪特点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手段,来实现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具体而言,在初查程序中,检察机关应该尽量采取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掌握第一手的信息,直接为后续的正式侦查工作特别是其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铺垫,尽量将可行的工作置于初查程序中完成,以此取得办案过程中的主动权。

第三、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性和技巧性

在新《律师法》实施背景下,初次讯问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初次讯问的时间点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介入时间,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之。[5]笔者在通过对司法实务工作的研习和理解后认为,检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该在切实掌握详尽信息后再实施初次询问,否则可能对办案进行带了不利的影响,也可能使检察机关进一步限于不利的局面,从而延误了打击犯罪的最佳时间。

此外,除了重视初次讯问的时机外,还应该注重初次讯问的技巧。由于初次讯问后,律师有可能会介入,因此检察机关在初次讯问的过程中,应该尽量获得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做好准备。当然,初次讯问并非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初次讯问标志着初查工作的结束,因此本文对初次讯问的问题不作赘述。

总而言之,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的初查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一直缺乏规范化、程序化,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甚至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新《律师法》的实施使这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广为关注。本文认为,新《律师法》在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变革的机遇,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就应该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丰富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韩东成.新《律师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契合及对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修改为视角[j].法治研究.2008(5)

[2]夏莲翠.新旧《律师法》系统研究[j].法治研究.2008(2)

初中化学定律例9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2]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律制度中去寻找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推进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著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初中化学定律例10

一、要搞好初、高中物理知识衔接

初中物理和高中物理处在两个不同的学段,联系紧密且螺旋式上升。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物理,主要任务是让同学们了解一些物理现象,提高同学们的科学素养。初中物理可以概括为“广”和“博”。初中物理涉及声学、光学、电磁学、力学、热学和原子核知识等,可谓“广”。初中物理从声音的产生和传播,超声波的应用,到光现象、透镜的应用,从热现象到热量及其计算、热能的应用,从电流、电压到电功率,从电和磁到信息的传递、互联网、移动通信,从多彩的物质世界到简单机械、压强、浮力,从电能、光能到机械能、内能、原子能,从宇宙到分子、电子,可谓“博”。在这“广”和“博”中,充满好奇心的同学们了解了物理学的博大。

进入高中,物理就要在这“广”和“博”中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例如,我们通常说的速度,它都有哪些含义?作为物理量,它的物理意义是什么?如何定义?如何测量?又如,如何描述我们常见的物体的运动?描述运动需要引入哪些物理量?描述物体运动有哪些方法?

初中物理只介绍了最简单的匀速直线运动,升人高中后,我们要在匀速直线运动的基础上研究变速直线运动,通过引入新的物理量一加速度,建立模型,分析探究变速直线运动的规律。我们还要在直线运动的基础上,研究曲线运动,研究经常遇到的抛体运动和圆周运动等。

初中物理我们研究了简单电路,知道了部分电路的欧姆定律。进入高中,我们要进一步理解电源的作用,理解描述电源的物理量——电动势和内阻,研究全电路的欧姆定律。在初中,我们的电源是恒压源(电源电压一定),而高中的电源具有内阻,电动势恒定而电压随输出电流的增大而减小。初中物理中的电阻都是恒定电阻,进入高中,我们将研究灯丝的电阻、光敏电阻、热敏电阻等随外界条件变化的电阻,要研究电路的动态变化。在初中物理中我们知道家庭用电是电压为220V的交变电流,进入高中,我们要研究交变电流是如何产生的,怎样描述交变电流,我们使用的电是如何从发电厂输送过来的,在输电过程中,哪些因素导致电能损失,采取哪些措施能够降低这些损失。

在初中物理中,我们知道了磁场,知道了电磁感应现象,了解了电磁感应的一些简单应用。到高中后,我们要引入描述磁场的物理量,要探究得出磁场力,知道磁场在生产、生活和科学技术中的应用。要探究得出电磁感应中产生的感应电动势大小的计算公式和判断感应电流方向的楞次定律等,了解自感现象及其应用,了解电磁驱动、电磁阻尼、涡流及其应用等。

在初中物理中,我们知道声音的产生是由于振动。进入高中后,我们要研究怎样描述振动。振动有哪些规律,振动如何在介质中传播,如何用图像描述振动,如何用图像描述波动,振动有哪些特征,波动有哪些特征等。

总之,开始进行高中学习的同学们,一定要拓展自己的思维空间,从初中物理的“了解”“知道”的学习模式中,逐渐转变为理解、分析和探究式学习。在初中物理知识的基础上,掌握高中物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掌握用数学工具解决物理问题的方法,才能适应高中物理的学习和将来的进一步深造。

二、要领悟物理学的研究方法

物理学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基础。对于实际物体,根据研究的目的我们要考虑如何将其抽象,突出主要点,引入一个理想化的模型(质点)描述它;对于一个实际发生的物理过程,我们要考虑如何忽略次要因素,突出主要因素,引人过程模型(例如匀变速直线运动、自由落体运动、平抛运动、匀速圆周运动等)来研究它;对于实际物理过程所处的外界环境,要考虑如何引入理想化的条件模型(例如光滑面、等温变化、等压变化等)来研究它;对于不容易看到的物理现象,我们要考虑如何“放大”,使其能够被观察到;对于不能感受的物质存在形式,例如电场和磁场,我们要考虑采用什么方法,使其能被感受到,如何形象化地描述(如电场线、磁感线等),使其能够被“看到”。

在初中物理中,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物理问题。少量的定量计算问题也都是采用算术方法。进入高中后,研究物理问题,我们要引入图像,引入几何方法和代数方法、函数方法等。解答物理问题,一般都要应用物理规律。列出若干方程,联立解得。有些问题还要借助于图像、几何关系、三角函数等数学工具。

总之,物理学博大精深,研究范围很广。对不同的问题,需要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同一问题,站在不同的侧面研究,研究不同的层次,也需要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我们要通过高中物理的学习,领悟物理学的研究方法,丰富对物质世界的认识,为实现自己的梦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要想学好物理,我们需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要对物理充满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丰富多彩的物理世界。大到广袤的字宙。小到微观粒子,它们由什么组成,它们是如何运动的?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探索。我们周围的大干世界。物理无处不在,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物理,可以说,到处都是物理,我们处在物理世界里。

第二,要重视观察和实验。物理学来源于观察和实验,形成的基本理论和物理规律要接受实验和实践的检验。学习物理,要善于从物理现象中寻找规律,善于用实验和实践检验规律的正确性。

第三,对物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要重在理解,要知道物理规律的产生过程和条件。例如,描述速度变化的物理量——加速度的意义是什么?它如何定义,它等于什么?它的单位是什么?如何测量加速度?如何计算加速度?决定加速度的因素有哪些?对于这些我们学习时都要一一弄清,理解掌握。又如,牛顿运动定律是17世纪根据当时人类的认识水平总结出来的,科学发展到今天,它是否对所有的物体都正确呢?这都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

初中化学定律例11

初中阶段很大程度是记忆,背记的东西多,据调查有些学生在初中学习化学的方法就是死记硬背;高中阶段则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理解能力,理解后再记忆,死记硬背会导致学到的知识“消化不良”。初中阶段主要还是依赖教师,欠缺独立思考能力,习惯于被动接受知识;而高中阶段则要求具有独立性,主动接受方式获取知识,具备较强的自学能力。初中到高中,要实现记忆向理解、依赖、被动向独立主动的转变。步入新的学习环境,遇到新的教师,新生需要一段时间适应。经问卷调查,新生一般都需要二三周时间来适应。新生不仅要适应教师的教法、特点、要求、课外活动等,还要熟悉学校的情况和身边新的同学,当然教师也要了解学生。认识到过渡复习的必要性后,就要扎实抓好过渡复习,消除知识过渡中的“台阶”和“障碍”。

“知己”是明确复习过程中自己要做的工作,也就是“备教材”。由于中学一般“高中循环制”,教师从高一教到高三,不教初三。初三新教材(九年义务教本)从1995年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有些教师不研究教材的变化,仍然使用初三旧教材来进行复习,甚至用被删去的知识点来考查学生,用旧书上的习题来测验学生,人为给学生增加“不适应感”。教师必须对初、高中教材和大纲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哪些知识在高中讲过,哪些知识虽讲过但学生不易掌握,哪些知识还得在高中加深和拓宽等,所有这些都要做到心中有数。“知彼”就是教师要了解学生。教师只有了解学生的素质状况,才能为以后教学的深度、广度处理做到应付自如。可采取抄录入学成绩、课堂提问、与不同层次的新生座谈、问卷调查、进行针对性测验等方式。要及时将所掌握的学生情况综合分析整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化学素质、成绩档案。对学生普遍反映、暴露的问题要记录下来。经过调查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后,才能确立复习的起点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