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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研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9 09:24:06

青少年犯罪研究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1

分类号 B848

青少年犯罪行为是一种极端偏离社会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和触犯法律的行为[1]。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2]。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研究者一般将之分为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两大方面[3]。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因素,而关注个体差异的研究被认为具有“还原论”倾向,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重新关注个体差异对犯罪的作用[4]。很多研究表明,在同样容易导致犯罪的环境下,不同个体是否犯罪存在很大差异[4]。人格是最重要的个体差异变量,也是研究者关注最多的领域。本文简要介绍了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然后综述了近10年来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以期为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差异研究提供借鉴。

1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是精神分析理论和艾森克的犯罪理论。

1.1 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

有关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是较早从人格角度阐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精神分析学家一般都把犯罪归因于内在冲突、情绪问题,以及无意识的不安全感、无能感和自卑感[2]。瑞士精神分析学家Aichorn于1925年提出潜伏性少年犯罪(latent delinquency),认为除非个人已有犯罪的倾向或禀赋,否则就不会产生犯罪行为[5]。具有潜伏性犯罪行为的少年,其人格特征会迫使他们:(1)以冲动的方式寻求欲望的即时满足;(2)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3)满足本能的需要而不考虑对与错,即缺乏罪恶感。美国精神病学家、少年犯罪研究的著名先驱者Healy和Bronner于1936年进一步提出情绪障碍犯罪说,认为情绪障碍是引起少年犯罪的最主要原因[5]。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冲动的实现受到妨碍时就会产生长期的、严重的情绪不正常问题,即情绪障碍。这些被歪曲了的情绪,具有向代偿性满足的冲动发展的强大趋势。在没有长期、严重的情绪问题的情况下,个体通过社会就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在具有严重的情绪障碍的情况下,由于个人的自我理想和自我控制很差,不能自觉地受社会的约束和控制,因而不能抑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冲动。

后来的研究者一般会赞同情绪障碍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观点。例如,Yablonsky根据青少年犯罪与情绪问题的关系将青少年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1)社会化的犯罪(socialized delinquents),即没有多少情绪问题,由于社会背景因素习得了犯罪价值而犯罪;(2)神经症型犯罪(neurotic delinquents),主要由于人格歪曲而犯罪;(3)精神症型犯罪(psychotic delinquents),这类青少年犯具有严重的人格障碍,对社会和他人的知觉严重歪曲;(4)社会病理性犯罪(sociopathic delinquents),这类青少年犯具有自我中心的人格特征,很少同情他人从而导致犯罪[2]。但是,研究者注意到,情绪障碍并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2]。精神分析理论忽略了卷入犯罪对人格紊乱的反向效果[3]。而且,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很可能只是因为情绪障碍在犯罪审判时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从而将犯罪过多地归因于情绪障碍,也许正常人也同样多地具有这些情绪障碍[2]。现有的证据也表明,神经症患者和精神病态者只占犯罪人的一小部分,不过,大多数持续性少年犯都具有一些适应不良的表现[3]。

1.2 艾森克的犯罪理论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主要用于解释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临床诊断和犯罪审判[3]。艾森克的犯罪理论(theory of criminality)则是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的主要理论,对青少年罪犯,乃至成人罪犯的人格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艾森克于1964年提出了这一专门解释犯罪机制的人格理论,试图解释某些人不能服从社会规则的原因,并揭示者与遵从者之间的差异[3]。他认为,存在着犯罪人格,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倾向。个体间的人格在与气质相关的三个独立维度上存在差异:神经质(Neuroticism, N)、精神质(Psychoticism, P)和外倾性(Extroversion, E)。这些人格特质具有生物学基础,反映了特定的大脑皮层的活动。不同人格特点的个体通过不同的条件反射习得不同程度的遵从行为。因此,犯罪青少年具有与正常青少年截然不同的犯罪人格。例如,在艾森克人格问卷(Eysenck Personality Questionnaire, EPQ)的P维度上得分高的个体可能会发展出行为;犯罪者也更可能是外倾者,表现出低唤醒水平和较差的条件反射能力;犯罪者在N维度上的得分也会较高,表现出情绪性和非理性特征,具有强烈的倾向;犯罪者一般还会在效度量表(Lie scale, L)上得分较低,因为高分表明个体在进行印象管理,低分表明个体对社会期望漠不关心,常常被解释为个体社会化很弱。

艾森克的犯罪理论是一种本质相异论,认为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与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人。后来有犯罪心理学家企图找到某种“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作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和机制。例如Yochelson和Samenou于1977年曾经宣称他们发现了“犯罪人格”,其特征是:有犯罪意念,经常寻找违反纪律的兴奋,怨恨生活安定、富裕条件下的人,与犯罪团体有密切交往联系,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谋利,表现出不正常的和自私的工作态度[5]。但是后来的研究者大多数并不关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而是采纳了艾森克的基本人格特质会影响犯罪的观点,考察易于引起犯罪的人格特点。

2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实证研究

在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中,青少年犯罪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种:官方记录和青少年的自我报告,青少年的人格评估则主要是采用自我报告的问卷法。其中,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MMPI)、艾森克人格问卷、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测验(16 Personality Factor Test,16PF)和加利福尼亚人格问卷(California Personality Inventory,CPI)是发展历史比较悠久、运用颇多的测量工具;近二十年来发展起来的“大五”人格模型,被认为很好地代表了人类的基本人格维度,也在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内的各种领域中得到了迅速而广泛地运用。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采用这些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并运用不同的青少年犯罪理论,得到了各异的研究结果。下面按照研究中所采用的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对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分别予以介绍。

2.1以MMPI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MMPI是由明尼苏达大学的临床心理学家和精神治疗师于1942年发展起来的,最初是为了精神分析和临床诊断,属于诊断精神疾病的专业量表,包括10个临床量表。1989年修改后的MMPI-2包括14个基本临床量表,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临床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出新的补充量表(supplementary scales),其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用于评估许多其他非精神病和非医学的人群。但是用MMPI测查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的研究一般受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认为犯罪青少年多少具有一些精神病态[6,7]。多数用MMPI的临床量表(clinical scale),对法庭审判的男性青少年进行临床诊断,以进行心理治疗[6,8]。也有研究将临床量表与其他补充量表相结合来预测青少年犯罪,这些研究多数采用精神病理性(Pd)、精神分裂性(Sc)和躁狂性(Ma)量表,被统称为“兴奋性量表组” [8]。

运用MMPI对罪犯进行的研究发现男性犯罪青少年大多具有精神病态人格。我国研究者发现,青少年犯人群中存在人格类型差异,神经质型人格特征占38%,表现为内向、焦虑、抑郁,缺乏主见,躯体不适感,易对外界刺激产生强烈反应而难以自制。精神病类型占31.75%,表现为思维方式古怪、固执己见、缺乏同情心、行为孤僻、缺乏犯罪感和内疚感[7]。苏月桐等人对16~17岁的男女少年犯的研究发现,犯罪少年表现出爱社交,精力充沛的特点,但是道德意识欠缺,做事不考虑社会规范、轻率,缺乏目的性,易发怒,利己主义,即主要人格特征是精神病理性高分和社会责任感低分[9]。研究还发现,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越严重,则社会责任感、自我强度、控制性越低;犯罪青少年的攻击行为与冷静、男性化和尖刻相关,财产犯罪与心理病理偏离、异常性、自主性问题和社会责任感相关[6]。

2.2 以艾森克人格问卷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迄今为止,艾森克的犯罪理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证明,未发现稳定的犯罪人格,而且在人格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上,艾森克主要关心外倾性的预测力,研究却表明,犯罪行为与精神质的联系比与外倾性的联系更紧密[3]。这使得艾森克理论在解释犯罪的适宜性方面受到了质疑[3]。但是,近10年来研究者并不再关注艾森克理论的验证,而是采用其关于人格具有生物学基础并会影响犯罪的观点,具体考察三个人格维度对犯罪的预测力。这些研究一般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或者项目精减过半的艾森克人格问卷修订版(EPQ-R)为测量工具。

研究者发现,在三个人格维度中,精神质与青少年犯罪有最稳定的相关,能显著地预测青少年犯罪。Heaven通过横断研究和纵向研究都发现,只有精神质对青少年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预测力[10,11]。在一项为期5年的追踪研究中,精神质预测了官方报告的少年犯罪[3]。研究还发现,精神质的预测力会随年龄而改变[12],在平均年龄为15岁的高中生中,精神质对大多数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都有预测力,而在19岁的大一学生中,精神质只对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有预测作用,例如吸毒、被警方警告,破坏财产等。我国的研究一般以男性在押犯人为对象,结果发现,13~19岁少年犯的精神质和神经质显著高于普通群体[13,14],而15~25岁罪犯的精神质、外向性与正常常模不存在差异[15]。虽然这些研究未严格区分青少年与成人等不同年龄群体,但是从中可见,精神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力比对成年罪犯的预测力更强。

外倾性和神经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测结果不稳定。犯罪程度不同,个体的外向性水平不同。以在校青少年和少年犯为被试采用自我报告犯罪行为的研究发现,外向性与轻微犯罪相关,即较少犯罪者比非犯罪者和严重犯罪者具有更高的外倾性[4]。研究者认为,可能犯罪较少的多数为青少年期犯罪者,犯罪严重的多数为长期犯罪者,而青少年期犯罪者往往具有更高的社交能力,更自信,能影响他人[4]。神经质与年龄更小的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相关更强[16]。Heaven对高中生的研究发现,神经质与男生的破坏行为有关,与女生的暴力行为有关;而对大学生的研究却发现神经质与以上两种犯罪行为都无关[16]。另外,不同犯罪类型的青少年具有不同的人格特征,盗窃犯、抢劫犯和数罪并罚型的青少年主要人格特征是高外倾性、高神经质和低掩饰性;犯主要具有低精神质和高外倾性[17];暴力犯罪者的神经质性最高,即情绪最不稳定[13,17]。我国关于神经质的研究结果比较一致,可能主要因为研究对象都是在押犯人。Farrington曾指出,被拘捕的犯罪者倾向于高神经质,而自我报告的犯罪者倾向于高外向性[18]。

以上研究大多是将不同犯罪水平的群体(包括犯罪者与非犯罪者)在人格特征上比较,这样不能看到不同人格特征的个体的犯罪水平的差异,以及各个人格维度的联合作用。Center等人以11~15岁的学生为被试,将P、E、N高于平均分和L低于平均分的被试分为一组,分数相反的为另一组,比较了两组在自我报告的外化问题行为上的差异,结果发现差异显著,即精神质、外向性和神经质以及低掩饰性的青少年具有更多的攻击、犯罪等外化问题行为。研究还发现,精神质与外向性的交互作用与低掩饰性一起能够最大程度地预测青少年的外化问题行为[19]。

由上可见,精神质能够稳定地预测青少年犯罪,外倾性和神经质的预测力需要对青少年犯罪在不同年龄、不同犯罪类型和犯罪严重性、甚至是自我报告的犯罪还是官方记录的犯罪上进一步区分。但是,精神质的含义比较复杂,具有多面性,其行为风格主要表现为敌意、自我中心、情感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自己的脾气等[4]。而且,艾森克人格三因素被认为过于笼统,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格的基本维度。因此,许多研究者倾向于采用更多的人格因素考察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

2.3 以16PF和CPI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16PF是基于卡特尔对描述人格特质的形容词进行因素分析得到的16种人格特质而发展起来的人格测验。卡特尔认为,这16种特质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人格维度,比艾森克的三因素更具有代表性。CPI主要用于测量“民俗概念”(folk concept),即人们理解人格的日常观念和维度,包括20个民俗量表,被分为四类测量:镇静、自信和人际倾向,规范和价值,认知和智力能力,角色和个人风格[20]。采用这两种测验工具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一般都不是临床心理治疗师,他们不像使用MMPI的研究者那样认为青少年犯具有精神病态人格,也不如持艾森克犯罪理论的研究者那样强调人格的生物基础,认为犯罪青少年多少具有一些生理基础性的病理性人格特征,表现出社会偏离性特征。他们多数为人格或者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研究者,强调运用多因素人格测量以更准确、更细致地对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进行描述。

16PF在国内修订较早,较为成熟,广泛运用于正常人群,因此在国内研究青少年犯罪与人格的关系中被广泛运用。这类研究结果比较一致。如,男性戒毒劳改人员表现出“四高二低”的人格特点,即高兴奋性,高敢为性,高乐群性,高幻想性,低有恒性,低独立性,另外智慧性也比较低[21]。对包括了多种犯罪类型的在押犯人的研究[22,23]发现,男性犯罪人员上述特征中只有幻想性不一致,没有包括吸毒人员的研究发现罪犯的幻想性低于常模[22],而且发现,青少年犯还具有高忧虑、高紧张,高敏感以及低稳定性、低自律性、低实验性等人格特点。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具有不同的人格特点:暴力型罪犯有恒性最低,紧张性、焦虑性最高;物欲型罪犯怀疑性、紧张性、适应性、有恒性较其他二型低,但是果断性最高;型罪犯怀疑性、紧张性、焦虑性等因素上偏高[22]。有研究还对由16PF的基本特质归纳出的次级因素和预测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在次级因素上,20~25岁的青年罪犯表现出比在校青年更为外向的特点,表明他们追求刺激,勇于冒险,容易冲动,善于交际;在预测因素上,青年罪犯的新环境成长能力因素得分较低,说明他们社会适应能力薄弱[24]。

运用CPI对男女青少年犯的研究发现,规范测量中的社会性量表,即遵从规则或者拒绝规则,最能区分犯罪青少年和正常青少年;将规范和人际取向测量联合起来得到四种不同的生活风格类型和自我整合水平,结果发现,所有四种生活风格上,更低的自我整合与更多犯罪相关,不管是人际卷入还是人际分离,犯罪者都具有质疑社会规范的特点,更多自我贬损和冲突,表现出人际不接纳的行为[25]。

以往的多数研究是对犯罪群体与正常群体进行人格特征的比较,近来有研究分析了犯罪群体内部的人格特点。Donnellan和Wenk运用CPI测验比较了不同初犯年龄和犯罪频率的罪犯的人格特征,结果发现,初犯年龄和犯罪频率主要与规范和价值维度相关,即初犯越早、犯罪频率越高的个体顺从行为越少,他们责任感低,社会化程度不高,不愿接纳他人,人格倾向于不健康;认知和智力维度上也有几个侧面与之显著相关,初犯年龄越大、犯罪频率越低的个体,对与智力相关的事物更感兴趣,也更易于在结构良好的成就环境中成功;另外,初犯年龄越大,个体的灵活性越低,越保守[2]。我国也有研究运用CPI测验对在押犯的人格特点进行了描述,因素分析发现,女性犯的人格结构主要由遵从性、外倾性和灵活性组成,其中遵从性和灵活性与国外的规范和价值维度以及灵活性维度比较一致,外倾性主要反映了社交行为[26];男性犯的人格结构比女性犯多一个成熟性维度[27]。研究者认为女性犯与中国正常人群的人格结构没有区别,而男性犯具有不成熟性的独特人格特征。

2.4 以“大五”人格问卷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人格五因素包括神经质(Neuroticism, N)、外向性(Extroversion, E)、开放性(Openness, O)、宜人性(Agreeableness, A)和谨慎性(Conscientiousness, C)。一般认为,O的含义是对内部和外部世界都好奇,愿意接受新异的思想和非传统的价值,N和E与艾森克的三因素结构所确定的含义相同,A和C被认为与艾森克的精神质重合,高精神质就是低宜人性和低谨慎性的结合[16,28],不过Costa和McCrae认为这五个因素本质上是正交的,不可再削减[16]。研究发现,16PF中的紧张性、忧虑性、敏感性与神经质相关,兴奋性和敢为性与外向性相关,有恒性和自律性与谨慎性相关,持强性和实验性与宜人性相关[29]。CPI的规范和价值维度也有几个侧面与大五人格的谨慎性和宜人性有关[20]。因此,运用大五人格结构可以很好地整合犯罪与人格的关系研究。同时,大五人格问卷的二阶子量表还可以获得对人格更细致的了解,能够更准确地预测青少年犯罪。

持大五人格结构观的研究者并不关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也不强调犯罪青少年的病理性特征,而是更多地考察哪些人格特征会使青少年更容易犯罪。大五人格与犯罪的关系研究历史较短,结论还不尽一致。一般发现,青少年犯罪主要与谨慎性和宜人性呈负相关,开放性与犯罪无关[30]。但是不同犯罪类型、不同人格维度的不同侧面上,以及不同性别之间,其相关会有不同。

有研究者运用大五人格问卷的NEO人格量表(NEO Personality Inventory, NEO-PI)对高中生进行的研究发现,谨慎性和宜人性与男生、女生的人际暴力都相关;宜人性和神经质与男生破坏财产相关,与女生人际暴力相关;外向性和开放性都与犯罪无关[11]。但是采用包含了更细人格侧面的NEO人格量表修订版(Revised NEO Personality Inventory,NEO PI-R)对大一学生的研究发现,外向性中的刺激寻求与上述两种犯罪行为都相关,而且谨慎性和宜人性各维度的不同侧面与上述两种犯罪有不同程度的相关,即外向性的刺激寻求显著地正向预测暴力行为和偷窃行为,宜人性的信任、利他和服从显著地负向预测暴力行为,谨慎性的自律,宜人性的信任、利他显著地负向预测偷窃行为[16]。

Laak等以12~18岁被拘留的女孩为对象的研究发现,谨慎性与犯罪具有显著的相关,而宜人性与犯罪无关,开放性与犯罪相关,特别是与欺骗和打斗行为相关,外向性与犯罪没有显著的相关,但是身份犯罪与外向性相关[28]。研究者认为,宜人性的差异主要与性别有关,其他研究的被试一般都是男性(少年犯或在校生),可能男生的不良行为更容易被社会接受,因此报告了更多犯罪的青少年具有更少的宜人性;另外,离家出走这样的身份犯罪对于女孩可能也是一种刺激寻求行为[28]。

3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研究的新趋向

以往的研究一般都属于变量中心法研究,即探讨普遍的人格维度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并且往往单一地考察人格变量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主效应。近年来,研究者趋向于进一步采用个体中心法研究以补充变量中心法研究,即考察各个人格维度在个体内部的特定组合,以及这种特定人格类型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危险性或者保护性,并联合个体变量和环境变量综合考察各个变量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交互效应,以便更准确地理解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3.1 人格类型与青少年犯罪

研究者们采用个体中心法研究确定了具有相似的人格模式的个体类型,能够看到不同人格维度的组合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而且特别适于应用,以确定出可能会发展心理病理性的危险人格类型[31]。对人格进行分类曾经只是精神分析师和临床心理学家感兴趣的事情。最近的几项研究从养育模式的角度整合儿童的人格特征,一致地发现了三种人格类型:(1)有弹性者(resilent),4个维度都是平均分,神经质低于平均分;(2)过度控制者(over-controller),神经质高分,外向性低分;(3)低控制者(under-controller),宜人性和谨慎性上低于平均分[32]。研究发现,低控制青少年比有弹性青少年具有更多的犯罪行为,另外,过度控制的青少年比有弹性青少年具有更多的内化行为,而有弹性青少年几乎没有任何问题行为[31,33]。

3.2 人格与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联合作用

研究者逐渐认识到,从生态系统观来看,青少年镶嵌于一个复杂的相互联系的网络中,片面地强调人格或者环境的作用,忽视人格-环境的交互作用,会导致人格与问题行为的虚假相关,可能会隐藏条件性的关系。因此,近来的研究倾向于将人格因素与其他环境因素,特别是父母养育行为和犯罪同伴交往的作用联合起来考虑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

Van Leeuwen等人研究发现,宜人性和谨慎性与父母的消极控制在预测父母报告的青少年犯罪上具有显著的交互作用,积极养育也与宜人性有交互作用。即低宜人性和低谨慎性的青少年处于消极控制的父母养育中会有更多的犯罪行为,而高宜人性和高谨慎性的青少年同样处于消极控制的父母养育中却几乎没有犯罪行为;低宜人性的青少年缺少父母支持时也更可能犯罪[31]。Prinzie等人研究发现,宜人性能够缓冲过激的父母养育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作用,强制性养育与低谨慎性儿童的犯罪行为相关最强[33]。另外,低控制青少年处于消极控制养育时,会与有弹性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差异更明显[31]。

Gibson和Wright认为,大量研究显示低自我控制与犯罪有很强的关系,但是低自我控制不能解释同伴犯罪对于犯罪的强大影响,犯罪研究都忽略了低自我控制和犯罪同伴在预测犯罪上的交互作用。该研究以高中二年级兼职学生为对象,结果发现,低自我控制和共同犯罪的交互作用是职业犯罪的很强的预测变量[34]。Raffaelli和Crockett的研究发现,自我控制和冒险性对于青少年危险都具有显著预测作用,但是当加入同伴压力变量之后,冒险性不再具有显著预测作用[35]。Wills研究发现,冒险性对青少年物质滥用具有直接的作用,同时,冒险性和自我控制通过不良同伴交往间接地影响了青少年的物质滥用[36]。

4 小结与未来研究方向

目前关于犯罪者的人格特征的研究一直有很多争论,是否存在犯罪性人格仍值得怀疑,但已有研究还是发现了犯罪者共有的一些人格特征,即高精神质、高紧张性、敏感、冲动、爱冒险、低服从、缺乏自律、自我中心、对智力活动不感兴趣等。总体来说,犯罪青少年具有社会适应不良的特点,少数的确具有精神病理性人格。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人格测量上,MMPI对于具有严重精神障碍的犯罪青少年可以起到鉴别诊断作用,为法庭审判和心理治疗提供指导。艾森克人格问卷的精神质维度能够有效地鉴别和预测青少年犯罪,神经质和外向性维度的作用却不稳定。16PF主要适用于16岁以上的成人,因此,对于青少年并不是很好的测量工具。而且,16PF和CPI一样具有很明显的缺点:包含了过多的人格维度,各维度之间有许多重叠。从已有研究来看,大五人格结构能够较好地鉴别和预测青少年犯罪。它不仅适用于成人研究,也适用于少年儿童研究,其人格结构彼此独立,很好地代表了人类基本特质,同时,大五人格问卷五个维度的二阶量表能更准确地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预测。因此,关于犯罪的人格因素的研究如果运用五因素人格测量,将会获得更多可以相比较的结论。

近年来的研究不仅注意分析不同维度的人格特点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而且注重探讨不同人格类型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在研究设计上,不再单纯地考虑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关系,而开始强调人格与环境变量的交互作用,这使得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水平得到提升。但是总体来说,目前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1)人格测量需要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已有研究发现,大五人格问卷中的谨慎性和宜人性与青少年犯罪有很强的相关,艾森克的精神质维度对青少年犯罪也具有很好的预测作用。那么,谨慎性、宜人性与精神质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谨慎性和宜人性在预测青少年犯罪方面,是否可以完全替代精神质的作用呢?未来的研究需要对此可能的替代关系进行直接的检验。另外,大五人格问卷的评定来源有自我报告和他人报告两种方式,大五结构的最初发现主要是通过他人评定的方法[29],而自我报告方法被认为会低估大五人格结构的真实预测效果[37]。但是已有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却很少采用他人报告法,未来的研究需要对两种评定方法的预测效果进行比较,这样才能确定如何更有效地预测青少年犯罪的人格。

(2)应注重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作用机制的研究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一般都有一个基本假设:人格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但是已有研究更关注于描述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点,却很少关注人格如何影响青少年犯罪,即关于行为机制的问题,其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也阻碍了对于该问题的正确回答。首先,人格是否对青少年犯罪存在影响作用目前还不清楚。在研究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测作用时,大多采用的是横断研究,得到的只是两者的相关关系。只有更多地采用纵向研究,才能真正看到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而且,已有研究未注意控制无关变量的作用,例如,在考察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时,多数将罪犯与普通人群直接对比,可能会混合监禁对人格的影响。Romero等人专门对此进行了研究[4],对具有同种程度犯罪行为的在校男生和少年犯的人格进行比较后发现,被拘留的少年犯的抑制性更低,这说明了监禁会影响人格。

其次,需要考虑各种调节变量从而更准确地考察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程度。已有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人格与整体犯罪行为的关系上,较少在犯罪群体内部,对不同犯罪类型、犯罪程度和频率、初犯或累犯、初犯年龄以及青少年本身的年龄等进行区分,而在这些变量的不同水平上,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必然不同。例如,有研究表明,许多人格变量对犯罪的预测力会受到年龄的影响[14,16],甚至人格本身也会随着年龄而发展变化[38]。从已有研究推测,至少可以将被试区分为12岁以下,12~15岁,16~18岁以及19岁以上几个年龄组。另外,已有研究缺乏对女性犯罪者的考察。有研究显示,女性罪犯具有不同于男性罪犯的人格特征[27,29],而女性罪犯的人数正在增多,危害性也较大,对女性犯罪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只有纳入女性犯罪者,才能全面地了解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最后,关于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过程研究非常欠缺。青少年犯罪只是一个结果变量,某种人格特征或者人格类型如何导致青少年犯罪,其间的过程是怎样的,是否有其他变量的中介作用或交互作用等,还很少有研究。为了提升研究的理论和实际运用价值,为青少年犯罪干预研究提供指导,未来的研究应该加强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过程研究。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研究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考查人格与犯罪的关系,还应该注意到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某种人格特征本身的发生发展特点,因为人格本身,尤其是青少年的人格,不仅仅受制于遗传因素,也受制于社会文化因素,即是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关注遗传或者环境在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将有助于发现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人格形成和变化过程,从而为青少年的健康人格塑造提供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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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ions Between Personality and Delinquency in Adolescence

Zhang Chunmei,Zou Hong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2

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之初的70年代迄今为止,青少年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案犯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可见,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道难题。青少年犯罪特征在新时代呈现新动向,对青少年犯罪特征的研究应从犯罪客体特征、行为特征、心里特征三大方面综合进行分析。

一、犯罪客体特征

犯罪客体即为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青少年犯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五章中侵犯公民的财产罪、第四章中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罪、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为《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民利罪,至于《刑法》规定的则因为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几乎为没有。

青少年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以侵犯公民财产罪中的盗窃罪和抢劫罪为主,据统计,这两项罪排在青少年各类犯罪的第一位和第二位,其次为故意伤害和罪,位居青少年各类犯罪的第三位和第四位。寻衅滋事罪也占了很大比重,约排在青少年犯罪的第五位。

二、犯罪行为特征

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是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青少年按年龄可以分为未成年人和25岁以下成年人,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世界的认识定格在理想化和片面化的境地中,容易导致突发性犯罪,进而出现反复性和传导性的犯罪现象,出现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成年人相比于未成年人在心智上和经验上都要丰富和成熟,但因没有丰厚的实践体验,也容易导致暴力型犯罪和团体性犯罪。

1.反复性

青少年犯罪的反复性主要表现在犯罪屡教不改,容易重复犯罪。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因其所在的客观环境容易被煽动而实施犯罪,犯罪后很难认清犯罪事实,又因受利益心理和报复心态的驱使,实施多次犯罪。

2.突发性

青少年犯罪具有突然发生的特点,因其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较少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这也是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相切合的,青少年犯罪的突发性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特征。

3.传导性

青少年犯罪的传导性是指青少年犯罪容易传染。青少年因其涉世不深,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自我认识不够透彻,易受诱导,相互传染,导致犯罪的团体化,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重视控制青少年犯罪的传导性。

4.暴力化

青少年犯罪由软性犯罪逐渐走向硬性犯罪,暴力化程度有所增强。青少年由以往的侵犯财产罪扩大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随之而来的是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

5.团体化

青少年倾向于团体犯罪,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犯罪的比例并不高。这是因为青少年犯罪大多是受别人影响实施犯罪行为,进而组成团体犯罪。另一方面,青少年思虑不深,体格力量、犯罪技巧未强大到单独实施犯罪的地步,这也是青少年犯罪团体化的原因。

6.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是出现了犯罪低龄化,指的是青少年犯罪年龄降低, 从以往的14周岁降低到12、13周岁之间。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一大重点,阻止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成为各国的一项首要任务。

三、心理特征

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是指青少年实施犯罪表现的心理方面的特征。青少年的心理意识总的特征是缺乏成熟稳度、缺少考量,容易导致激情犯罪、冲动犯罪;犯罪动机简单,犯罪目的通常是出于报复。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的特征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

1.趋利性

青少年犯罪一般以盗窃罪、抢劫罪为主,有时为了小利而不惜歪曲事实、虚构事实,用极端语言讽刺、侮辱他人,不择手段。这可以反映青少年犯罪通常是受了物质利益的驱使。

2.报复性

青少年犯罪带有强烈的报复性,是其寻求发泄的手段,也是符合其年龄心理特征的。青少年,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人,都不会主动犯罪,但是因为一些错误的认识,或者由于利益的驱使,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实施犯罪。

3.幼稚性

青少年心智不成熟,这是青少年在心理方面的一大特点。青少年的优幼稚本身不能导致犯罪,但是在遭受一系列刺激或者打击下,丧失对是非能力的认识,在他人怂恿下实施犯罪。

4.冲动性

青少年易于冲动而实施犯罪。在不少的法庭案例中,青少年都是因为一时性格冲动而实施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其犯罪后,却后悔不已。

5.模仿性

青少年的模仿性集中体现在未成年人当中。未成年人急于表现自己,容易模仿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不和谐的家庭环境的影响,又遭受不良社会环境的诱使,从而实施犯罪。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的三大特征,心理特征是其内在因素,行为特征是其表现形式,犯罪客体特征是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内外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浩如烟海,本文对青少年犯罪特征加以探讨,定格于青少年犯罪特征这一点,从青少年犯罪特征的三大特征进行论述,力求做到以小见大,见微知著,从而以独特的视觉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做理论性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张小虎,康树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3

中图分类号:B8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71-02

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逐年增加,并有越来越低龄化的特征,呈现出令人担忧的急剧增长趋势。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国民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相伴随的现象,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的广泛关注。“青少年犯罪率远远高于其他年龄层的犯罪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是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问题也正在困扰着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因此,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已经成为犯罪成因研究的重要领域。有人把青少年阶段称为“危险期”。因为在此阶段,青少年的心理发展会出现矛盾性的特点,心理上感知到的成人感与现实中的幼稚性经常会产生极大的冲突,从而出现了个体的“认知—行为”相失调的情况,进而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冲突问题。也有人借喻心理环境“荒漠化”这一比喻来形象地形容青少年的心灵缺乏其所需要的温情,这极易产生违法犯罪的各种偏差心理,也就是青少年心理的不健康状态。

一、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1.犯罪青少年的认知特征。犯罪青少年的认知都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化缺陷。一是他们具有不正确的三观,尤其是享乐的人生观。据某市对200多名青少年犯的调查研究发现: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追求个人享乐是他们共同的特点。二是他们具有强烈的意识。他们对待人和事不是心怀感恩,而是变本加厉的仇恨、报复社会。这种的意识渗透在了他们的性格和日常行为中。三是他们具有错误的道德观。他们对待善恶、是非、美丑不是做出正确的评价,而是歪曲它们。很多青少年认为“打架是勇敢义气的表现”、“帮助朋友打架是团结互助”,这种错在于道德意识中的缺陷已经渗透到了他们的日常生活的行为习惯之中。四是他们法制观念的缺失,缺乏最基础的法律常识、法盲犯罪尤为突出。

2.犯罪青少年的情绪情感特征。犯罪青少年的道德感、理智感和美感往往是歪曲的。在犯罪青少年的个性特征方面,他们多数具有认识上的偏激性、易冲动性、情绪极易波动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在情感上,对待他人与社会冷酷无情、麻木不仁、缺乏社会责任感。他们的情绪变化多与庸俗、低级需要相联系,沉醉在不健康的精神需求中。消极的情感体验极为突出,一方面对他们的同伙讲哥们义气、重感情;另一方面,又极易产生嫉妒、愤怒的心理,遇到挫折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他们的自尊扭曲,有时又很极端,这就使得情绪冲突经常在他们身上出现。

3.犯罪青少年的动机特征。首先,犯罪青少年的意志力往往非常薄弱,极易诱发犯罪动机。其次,他们的犯罪动机往往不稳定,跟随情绪和情境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导致犯罪动机的进一步恶化。再次,有时他们的情绪、情感本身就能形成直接的犯罪动机,起到直接驱使他们产生犯罪行为的作用。最后,犯罪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具有无意识的特征,并且这一特征明显,有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动机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

4.犯罪青少年的性格特征。国内对犯罪青少年的性格特征研究表明:他们的性格特征中外倾性明显,任性、粗暴和冲动,反映出了性格特征上的不成熟和放任自流的性格缺陷。

5.犯罪青少年存在人格障碍。李慧民对犯罪青少年的SCL-90调查研究发现:相比较一般罪犯,暴力罪犯具有更多的恐惧症状(P

二、国外对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的研究

1.犯罪的社会学习理论。该理论由班杜拉最先提出。他认为犯罪行为的获得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活动的结果。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态度、观念和为人处世方式等。学习的程度则因与周围人群接触的频率、持续的时间、程度、顺序的不同而异。犯罪行为学习模仿理论认为: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后天的环境中观察、模仿的结果。从模仿的基本来源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层面。首先,个体生活环境之中的暴力行为;其次,父母在家庭之中打斗与争吵;第三,媒体之中暴力。尤其是各类媒体之中的暴力行为对于青少年儿童的影响较大。根据犯罪操作学习理论,如果对于个体偶然的违法行为并没得到及时的惩处,则会直接强化个体错误行为,进而会使个体出现相对稳当的犯罪心理倾向。

2.“标签”论。所谓“标签”论,最早由贝克尔等人提出。“标签”理论认为,社会对于特定过错的青少年儿童贴“标签”是直接导致这些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相关研究表明,如果社会对于初次犯罪的青少年儿童贴上“坏标签”,这些青少年则不仅不会去努力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同时还会变本加厉,通过这种方式去对社会不良评价进行对抗。如果不能尽快纠正这些青少年、儿童的放纵行为,则很可能导致他们犯罪行为的产生。

3.“挫折—攻击”理论。持“挫折—攻击”理论者认为“个体产生攻击行为其原因必是先受到挫折。”那么什么是“挫折”呢?所谓“挫折”是指个体依据其愿望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活动时,由于诸多因素(内部或外部)的影响,进而使其愿望未能实现。这种状态即为“挫折”。梅尔在其挫折固执理论之中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与两种心理动力相关。第一是个体挫折,第二是心理欲求。这两种心理动力直接导致犯罪。但是,米勒则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挫折均会引起攻击。不同的个体对待挫折的态度与能力是不同的。例如,有些个体在经受挫折之后更加增强战胜挫折的决心与勇气,而有些个体则会退缩、紧张。由此,他认为个体所受挫折转化为攻击时,则还需要环境之中存在诱因。

三、国内对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的研究

1.“社会失调”论。“社会失调”认为社会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在于社会在发展与演进过程之中所造成混乱以及行为规则的失范。由于社会混乱使得社会控制对于犯罪行为、心理的控制力降低。同时,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尤其是随着产生的极度膨胀的物欲,直接导致部分“制度真空”现象。面对社会发展过程之中的巨大诱惑,部分个体与群体不能够对于新形势的发展适应,进而做出越轨行为。

2.“不良环境决定”论。该理论认为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社会快速转型和变迁的时期,由于社会经济主体和经济利益、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因素发生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引起了诸多社会矛盾。尤其是利益原则在社会各生活领域的大范围渗透,也导致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偏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肆意泛滥,各种腐败落后的东西屡禁不止,造成社会大环境的复杂局面。而青少年由于认识能力有限,极富易感性和冲动性,自控力薄弱,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容易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

3.不良因素聚合反应说。该理论认为犯罪心理的成因较为复杂,分析时应综合考虑到先天素质因素、外在刺激因素、主体心理等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当多种不良因素同时在一个人身上聚合时,就会使这个人产生犯罪的心理倾向和行为,而不同的因素组合则会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的产生都是由主、客观,内、外因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而犯罪心理也不例外,同样是由各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

四、结语

综上叙述了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的研究成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成因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包括了自身的、社会的和环境条件的等。这些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互为影响,最终导致了青少年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我国在这些研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在研究中重理论缺乏实证,长期局限在传统的横向研究,缺少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纵向的研究。未来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的一个方向是:将东西方的研究成果趋于整合,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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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研究例4

一、前言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二)学校预防

1.转变教育方式,提倡爱的教育。尽管学校很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化机构所可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但是很多研究显示: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如何使青少年增加对学校的依恋程度,这与学校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学校一味的强调分数,学生之间的差距,往往使一些本来自控能力较差的孩子丧失对学校的兴趣,产生自卑感、叛逆感,进而产生报复情绪。学校对待学生态度的迥然差异必然导致青少年行为的差异。在一个倡导爱的教育的学校氛围之下,学生往往能够更宽容、更友好、更上进,相对的自我控制能力较高,从而不可能卷入违法活动中。

2.重视青少年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制度的导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重教学轻育人,只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理念直接导致教师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为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容易受坏人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应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计划和大纲,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3.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的目的不是培养高分低能的孩子,而是全方位的培养出一个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正常人。目前我们的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太过于重视青少年的分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同时,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5

一、前言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二)学校预防

1.转变教育方式,提倡爱的教育。尽管学校很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化机构所可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但是很多研究显示: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如何使青少年增加对学校的依恋程度,这与学校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学校一味的强调分数,学生之间的差距,往往使一些本来自控能力较差的孩子丧失对学校的兴趣,产生自卑感、叛逆感,进而产生报复情绪。学校对待学生态度的迥然差异必然导致青少年行为的差异。在一个倡导爱的教育的学校氛围之下,学生往往能够更宽容、更友好、更上进,相对的自我控制能力较高,从而不可能卷入违法活动中。

2.重视青少年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制度的导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重教学轻育人,只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理念直接导致教师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为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容易受坏人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应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计划和大纲,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3.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的目的不是培养高分低能的孩子,而是全方位的培养出一个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正常人。目前我们的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太过于重视青少年的分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同时,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6

1.引言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从某种角度讲,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最具活力、最具潜力的群体,是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起着主要作用的群体,也是对一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群体。所以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也是有效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我国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且共同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犯罪人数的60%-70%。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通过纠集玩伴一起作案来壮声势。由于未成年人心态不稳定,自控意识较差,好逞强,容易被感染而形成共同作案,且很容易结成犯罪团伙,但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具有随时纠合的特征,多见于抢劫、盗窃犯罪案件中。

2)犯罪起意存在突发性。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数没有预谋和计划,一时心血来潮,遇事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有的未成年人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预谋性犯罪也渐显苗头,主要是模仿影视中黑社会犯罪,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

3)侵犯财产犯罪居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的盗窃、抢劫犯罪占77%。但涉案金额都不大,大多在10元-200元间,这与青少年存在“钱少不犯法”的心理有关,从而纵容自己犯罪。

4)暴力程度相对较轻。青少年在抢劫犯罪中,多采取搜身或采用语言吓唬,被害人若顺从交出,则抢劫结束;如若被害人拿钱迟缓,多采取用脚踢或扇耳光等手段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抢劫者由受害人反抗未得逞的,有的则就此作罢,有的会以群殴的方式或用凶器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重伤。

5)犯罪地点较窄。抢劫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和网吧附近,这主要与涉案青少年多为该校学生或在网吧上网,而其他社会活动少有关,同时也与作案目标定位于弱小学生,反抗不强,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等因素有关。

6)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小学都没有毕业而辍学在家。这些人多缺乏法律知识,多数人不知事由就触犯了法律,很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往往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他们心理极为脆弱,极可能铤而走险。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7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特征

1.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的高峰年龄 1958年为25岁,1980至1981年为18岁,1986至1987年为16岁。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主体的年龄又有所提前: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至14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4至17岁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犯罪主力军。违法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

2.女性犯罪增多

女性成员在整个青少年刑事作案成员中的比例不断增加。据有关研究材料表明,“”前,女性与男性的犯罪比例为1:9;“”后,特别是进入80年代末以来,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增加,且增长速度大大超过男性。90年代,女性与男性犯罪的比例已达3:7。过去,犯罪女青年往往依附男性作案,处于从属地位。90年代以后,女性作案依附性减弱,支配性增强。据对武汉的 13 个犯罪团伙调查,女性起支配、控制作用的有6个,占 46%。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性质特征

青少年犯罪呈现随意性、突发性、偶发性、反复性、多发性、再犯性等特征。青少年发育尚不成熟,受心理、思维、法制知识等方面的限制,辨别是非能力弱,具有较大冲动性,最容易忘乎所以,遇事后往往不三思而行,又不善于控制自身的言行,导致在情绪不稳定、不顾后果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更有甚者,犯罪手段残忍,暴力性加重,社会影响恶劣。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分子在看守所、监狱被劳改劳教后,心理、行为上受到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单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有的青少年犯罪时为从犯,在被抓获判刑后拒绝改造破罐破摔;有的在被劳教时表示要痛改前非,但劳教释放后经不起团伙的引诱、威逼又旧病复发;有的劳教释放后,由于不能适应社会,带着报复社会的畸型心态重新走向犯罪。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而又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时期。这一时期心里比较脆弱,容易受外界干扰。因此,青少年犯罪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干扰。

(一)家庭因素

家是人永远的港湾,家庭教育与环境直接影响到人的一生。一个充满爱的家庭对于社会,总是阳关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感情最基本的纽带。青少年走向犯罪到道路很大程度上源于家庭因素,特别是出现问题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注重教育方式的家庭。有时,家庭对于青少年犯罪甚至起决定性因素。家庭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种种事实表明,家庭教育观念与方式错误,很有可能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直接关系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父母对青少年的教育应采取因材施教的方式,使青少年在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远离犯罪。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阵地,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良好的家庭环境的熏陶以及青少年对父母言行举止的耳濡目染,对于青少年各方面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家庭关系不和谐、父母离异或丧失、家庭暴力的频繁出现、婚外情的增多等等,都会使处于成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失去家庭的温暖,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没有父母的爱所培养起来的人,往往是有缺陷的”。犯罪学者伊文・雷尔在对青少年犯的家庭进行研究后指出:“父母双方的冲突是比破碎家庭更为明显的青少年犯罪的先兆,子女对其父母婚姻状况的幸福与否的感受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更为有意义的因素”。娜妮・西格尔在其论著的《青少年犯罪》中指出:“在一个有病态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由于他们目睹暴力和冲突等,其犯罪的驱动力比其他青少年要大得多”。在家庭关系紧张,即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冲突或是支离破碎的家庭,大多数青少年的人格都畸形发展,产生犯罪意识并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因素

学校肩负着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历史重托,“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教师的基本准则。学校是青少年实现社会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场所,作为青少年成长的摇篮,青少年行为习惯的养成和思想道德建设与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学校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因此,强化目前学校教育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当前应试教育盛行,学校与社会都是以“分数”论英雄,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升学率。许多学校分文理科的同时又分重点班和普通班,而地方上又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这种极端追求教学成绩的同时无疑打击了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一些青少年厌学、辍学,流落街头,堕入犯罪团伙中。

(三)社会因素

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常常对涉世不深、判断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起导向作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都起着极度腐蚀的作用,极易诱使其走向犯罪道路。

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就是角色学习和认同的过程,而大众文化是影响青少年自身认同发展中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群体是大众文化的主要消费者和影响最深的社会群体,也是一个重要的文化层次。人们重经济利益轻精神文明的同时,不良的影视作品、书籍报刊中展现的色情、凶杀暴力、警匪、爱情等画面镜头以及色情广告、色情手机短信、笑话“荤段子”等文化垃圾侵蚀着缺乏分析、辨别能力的青少年,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抵御不了这么大的诱惑力从而出于好奇、乐于模仿的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

三、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家庭方面的对策

首先,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家庭是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基础,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家长应注重家庭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因材施教。不能能百依百顺,不能过分溺爱,也不要粗暴地用打骂罚跪或责怪等简单的方法,遇到问题家长应注重引导,多和青少年沟通。注重对青少年的德育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品性和行为习惯。

其次,改善家庭环境。家长应努力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以身作则,为青少年起到表率作用。父母的言传身教影响着孩子的一生,家长应在行动上身体力行。同时,关注青少年所感兴趣的事物,帮助他们探索与学习。从而提高他们对社会文化的辨别力和判断力。

(二)学校方面的对策

学校应该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做法,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课堂、贴近学生,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教学与管理上,学校应加强素质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是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的素质。再者,学校应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改善办学条件,树立良好校风,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课内教育和社会实践、课外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是非观,通过学习文化知识,进而形成健全的人格。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不得轻易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推向社会,并有针对性地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开展教育与转化工作。

(三)社会方面的对策

优化社会环境,特别是校园周边的环境,建设社会主义优秀文化氛围。整个社会的风气与文化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极大,因此,应加大力度对于社会环境的整治,引导青少年追求健康的文化,抵御低俗的文化。加强对社会环境整治的同时,校园周边环境不容忽视,对于非法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和网吧应坚决打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并建立相应的特殊组织专门救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活动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一环。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明确规定政府、社会组织和监护人职责,强调对青少年的积极保护;应实行国家、社会、学校、父母和其他公民都承担起保护青少年的职责;倡导、鼓励青少年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通过及时的打击和处理,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参见康树华著:《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韩俊生著:青少年犯罪与人的社会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8

1.引言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从某种角度讲,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最具活力、最具潜力的群体,是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起着主要作用的群体,也是对一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群体。所以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也是有效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我国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这几大类,且共同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犯罪人数的60%-70%。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通过纠集玩伴一起作案来壮声势。由于未成年人心态不稳定,自控意识较差,好逞强,容易被感染而形成共同作案,且很容易结成犯罪团伙,但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具有随时纠合的特征,多见于抢劫、盗窃犯罪案件中。

2)犯罪起意存在突发性。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数没有预谋和计划,一时心血来潮,遇事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有的未成年人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预谋性犯罪也渐显苗头,主要是模仿影视中黑社会犯罪,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

3)侵犯财产犯罪居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的盗窃、抢劫犯罪占77%。但涉案金额都不大,大多在10元-200元间,这与青少年存在“钱少不犯法”的心理有关,从而纵容自己犯罪。

4)暴力程度相对较轻。青少年在抢劫犯罪中,多采取搜身或采用语言吓唬,被害人若顺从交出,则抢劫结束;如若被害人拿钱迟缓,多采取用脚踢或扇耳光等手段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抢劫者由受害人反抗未得逞的,有的则就此作罢,有的会以群殴的方式或用凶器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重伤。

5)犯罪地点较窄。抢劫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和网吧附近,这主要与涉案青少年多为该校学生或在网吧上网,而其他社会活动少有关,同时也与作案目标定位于弱小学生,反抗不强,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等因素有关。

6)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小学都没有毕业而辍学在家。这些人多缺乏法律知识,多数人不知事由就触犯了法律,很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往往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他们心理极为脆弱,极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

3)周围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为追求物质享受,冒险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不良文化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

4)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落实和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促进了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娱乐消费场所日益盛起,有些个体商贩更是大肆兴办游戏机厅、网吧,为赚取未成年人财物为目的,不择手段招徕中小学生人内,不少青少年受诱惑而涉足其中,进而沉沦痴迷;而有的游戏室、网吧游戏内容不乏色情、暴力,促使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歪曲,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至于游戏机被冠以“电子海洛因”之名。这种导致未成年人员思想和心理发生扭曲的现象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某些娱乐消费场所严禁未成年人员入内或消费,但有相当一部分娱乐消费场所,处于赢利考虑,漠视法规,明禁暗行,有的甚至公然向未成年人员开放,加上相关管理部门的熟视无睹,碍于人情网开一面,使得

各种违法娱乐行业依然“红火”。近年来,一起又一起中、小学生为夺取上网费用抢劫、伤害等案件,就是未成年人员受游戏网吧毒害的真实写照。

5)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被称为人生的第一课堂,是未成年人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的起点。家庭的影响对人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6)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是空白,而未成年人在学校度过生理和心理上的青春期,他们在性观念上表现为朦胧和愚昧,很容易出现问题。

4.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特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能力有限,又热衷于表现自己的独立与强悍,容易冲动,故易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对其加以正确、适当的引导,是较易去除其人身危险性,使其重新回到正轨上来的。因此,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只有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使青少年接受正确的观念,养成尊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使他们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一是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师的职责,要从自身做起,尽到家长的责任。二是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三是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

3)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消除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潜在因素。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电子游戏室等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营业,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或停止营业的处罚。但目前,许多电子游戏厅的客户依然还有不少是未成年人,有的游戏厅老板为了吸引中小学生,甚至提供代做作业,代给学生打病假条、代签家长意见等服务。受此诱惑,未成年人员为了筹钱玩游戏机或享受“售后服务”,往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使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游戏厅都受到严厉的惩罚,对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无疑会大有帮助。

4)因人因时制定适宜帮教措施。我国传统中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两种极端做法:第一种,考虑其未成年,对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员仅仅批评教育了事,使这些人产生侥幸心理,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无视法律的严肃性,继续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直至最后发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第二种则表现为一旦发现中学生、大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人辍学后无所事事,与社会上有着类似经历和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5)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未成年人一片蓝天,还校园一片净土,使社会教育走上正规。

5.结束语

犯罪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只有全面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从多角度采取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给其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如果全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一定能得到有效保护。我们应该继续关注并切实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

[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商务印书馆,2001.

[3]陈逸仁,故意犯罪阶段形态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

[4]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9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年鉴》统计,从六十年代青少年犯罪率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的30%到如今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增长速度令人担忧。与此同时,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智能化的新特点,因此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青少年正处于自我控制的薄弱时期,走上违反犯罪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因素外,还与学校教育、家庭环境、社会风气有着密切关系。

一、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情况可从四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盗窃犯罪现象最为突出。部分青少年受到不良文化风气的影响,在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贪图不切实际的物质享受,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再者模仿影视作品中作案手法,将盗窃看作一种“英雄”行为,往往无所顾忌,甚至犯下故意伤害致死的严重罪行;第二,团队作案明显增多。一方面部分青少年是非判断能力明显不足,在成人教唆下加入犯罪团伙,另一方面一些青少年过早辍学,整日无所事事,便拉帮结伙在街头频繁作案;第三,作案手段残忍。青少年犯罪恶性化已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成熟的犯罪手段和血腥的犯罪现场很难想象是一个未成年人所为,一人犯下数罪、重罪的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中不占少数;第四,青少年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不足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甚至有些少年从11、12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的犯罪特点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第一,案件突发性强。根据调查研究显示,青少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不具备明确的犯罪动机和作案目标,常常因为一些小纠纷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突发性一方面由于青少年行为控制能力低,自我情绪管理不当造成,另一方面源于青少年法制意识淡薄,往往已经触犯法律却还浑然不知;第二,主观盲目性大。青少年对犯罪后果预见严重不足,行为和预期后果往往不能统一,常导致恶性犯罪后果。这种主观盲目性与青少年是非观念模糊有关,将逞强好胜、敢打敢拼作为哥们义气的行为,再加上青少年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缺乏经验,不能对危害程度作出客观判断,导致青少年犯罪中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频频发生;第三,共同犯罪案件多。依附性强是青少年的特征心理,但处于该阶段的青少年反叛情绪较重,刻意疏远教师和父母,更愿意和同龄人交流。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容易在从众心理压力下参加非法团体活动;第四,环境影响较大。从青少年的犯罪现状分析,这部分群体大多生活在非正常的家庭和学校环境中,父母务工、家庭离异、过早辍学都成为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

二、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家庭因素

良好的家庭环境将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并从多角度、多层次上产生影响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与不良家庭环境密切相关。首先,暴力家庭教育方式是犯罪的一大诱因。长期生活在暴力氛围下的学生将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从而大大提高犯罪行为的发生几率;其次,部分家长过分溺爱孩子,对子女的不良行为习惯放任自流,使子女养成攻击型性格,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模糊不清。当家长不能满足子女日益增长的不合理需求时,青少年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做出犯罪行为。

(二)学校因素

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学校教育的缺失是当前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首先,受到功利化教育趋势的影响,许多学校仍没有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重分数、轻德育的现象依旧普遍存在。不少教师将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教学评价的唯一标准,导致一些成绩落后的学生被贴上“差生”的标签,一方面伤害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产生厌学的情绪;另一方面这种贴标签的行为使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更加激化处于青春期学生的叛逆心理;一旦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其次,法制教育缺失成为学校教育的一大问题。部分学校的法制教育的课时被严重压缩,授课内容也多浮于表面,与现实生活脱节,学生从中学不到真正的法律知识,更不必谈提升法律意识;最后,学校在学生监督管理上仍存在漏洞。

(三)社会因素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受到大量不同文化的冲击,其中不乏受到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利,文化市场与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封禁迷信、色情暴力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与此同时,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之带来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加大等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青少年非法追求财富和仇视社会的心理。

三、 如何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一)优化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一个民主和谐的家庭环境对学生性格的塑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家长要与子女多交流,在交流中了解孩子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孩子的情绪管理能力。家长在与孩子交谈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说教式和强制性的谈话方式,这也就要求家长要学习现代化教育方法,及时更新教育观念,将科学民主融入到家庭教育中。与此同时,家长提升自身素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以身作则,发挥言传身教的影响作用。

(二)重视和改善学校环境

校园环境的优化首先要从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做起,一支具备优秀品德和广博的知识素养的教师队伍将起到促进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的作用;其次,学校要将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工作落到实处,例如在校园内设置法制长廊、文化教育展板、爱国主义宣传栏,加强对学生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最后,学校要重视校园环境净化工作,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同时加大校园周边治安整治力度,降低校外不良势力对学生的侵害。

(三)净化社会环境

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整顿力度,对校外周边的网吧、游戏厅以及其他娱乐场所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抽查娱乐场所是否有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严厉打击黄、赌、毒,达到净化社会风气目的。此外,有关部门要做好“净网”工作,加大网络内容的审查力度,降低低俗文化等对青少年的侵蚀。最后,各个社区要联合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活动,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将法律知识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相结合,使学生树立知法和守法的观念。

结束语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受到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作。只有将将优化家庭教育、重视和改善学校环境、净化社会环境等手段综合运用,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作者单位:宁波正世物流有限公司; 舟山万美物流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10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危害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长发育的普遍规律,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一切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别规定。然而超过了十八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青年犯罪却没有给予《刑法》上的特别照顾。

(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不足以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可以考虑是否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先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赞同情节数量划分法的观点。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多考虑判处缓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

(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他是不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以往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该法来看,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需符合两点。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青少年犯罪研究例11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危害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长发育的普遍规律,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一切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别规定。然而超过了十八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青年犯罪却没有给予《刑法》上的特别照顾。

(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不足以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可以考虑是否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先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赞同情节数量划分法的观点。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多考虑判处缓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

(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他是不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以往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该法来看,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需符合两点。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