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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6 10:18:30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1

国家对民办院校的投入远不如公办院校,其发展也不如公办院校,加之社会、家庭长期以来对高职院校的错误认识,使得高职院校学生的成长遇到更多的曲折,极大地增加了学生管理的难度。对此,应从纠正学生与家长对大专、高职教育的看法,以及教学改革、课程设置、学生管理等多方面入手,逐步改善当前高职类学生思想迷茫、学习动力不足、纪律散漫、就业竞争力差等现状,从而改变整个大专、高职类院校的精神风貌,促进高职教育健康发展。

一、帮助学生重建信心

长期以来,高考被认为是人生的第一场博弈,而高职学生由于在这一场博弈中结果不太理想,从此被贴上了“失败者”的标签,使他们对未来的竞争失去信心,选择的大学更多是出于无奈,难免对大学生活抱混日子的态度。对此,辅导员应通过公开课对新生进行积极引导,向新生阐述高考只是实现教育公平分配的一种手段,不是鉴别优劣的标准,也不是学生学习的目的。进入高职院校,并不意味着自身不优秀,更不等于失去成功的机会。通过讲解本校一些成功的例子,或邀请优秀校友做讲座,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自己的选择并没有错。引导学生重新定位自我,重新发展自己。对于改变较缓慢者,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促其转变观点,积极调整心态,让他们觉得在这里学习有希望。

二、强化学生纪律意识

目前,我校的课堂缺勤现象较严重,学生自律性差。对此,学校首先要加强管理,采取制度管理与学生自治相结合,正面激励与负面惩罚相结合的措施,制定细致的校规、班规,加强考勤。每堂课做考勤,要求学生自我考勤。上课纪律以学生相互监督、班干监督为主,辅导员、上课教师监督为辅。有条件的应增加辅导员的配置,可让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充实学生工作队伍。实行班干轮换制,让大部分上进的学生都有机会担任班干,且每个人担负起纪律管理的一部分责任,利用律他的机会律己,达到人人自律。另外,学校教务部门可设纪律督导员,努力帮助学生培养自觉性。虽然大学生个体意识较强,过多的管束会让他们觉得不自在,但过于放纵会使学习生活秩序失控。对于自控能力较差的学生,只有加强管束,同时给纪律好的学生充分的自由,在对比之下,使其认识到,只有遵守纪律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纪律管理模式。此外,要充实课外活动。我校学生自律性差,生活散漫,集中精力听课不是他们的爱好,但好动活泼是他们的专长。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既可让他们尽情展示自己,赢得喝彩,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捣乱惹事”的机会。

三、改进教学方法

我校学生由于中学阶段基础较差,进入大学要面对新课程,理解概念颇有难度,课堂积极性不高,不愿独立思考问题,消极应付考试,学习非常被动。而自主学习是大学生基本素养和获取知识的最主要手段。要改善这种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践学时。压缩专业基础课,开设职业技能课,为学生进入社会的职业资格考试做准备。其次,教学方法上,尽量实现多媒体教学,采用立体形象的图片、视频代替刻板枯燥的板书、公式,将学生的兴趣吸引到课堂上来,然后才是对知识的传授。尽量让学生接触实物,充分发挥高职学生动手能力强的特点。再次,要减少概念题、简答题、名词解释题等死记硬背式的闭卷考试,采用学生自命题、课程答辩、课程设计、提交成果、调研报告等考查方式[1]。此外,我校学生对专业目标的定位不明确。对此,学校教务部门应增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考试等与社会需求接轨的培训。将此类培训、考试的成绩计入学分。

四、改进激励措施

民办院校有很多学生自身具备很好的潜力,他们的天赋并不比重点大学的学生差,只是由于种种原因长期被贬低、被忽视,在家庭缺乏关爱,在学校缺少鼓励,这使得偶尔的一次鼓励显得尤为珍贵,精神动力一旦被激发,就会焕发出巨大的能量。在课堂上,教师应尽可能地抓住每一次机会去表扬他们。如提出一些容易理解、无固定答案的问题,让学生创造性地回答,抓住学生回答中的闪光点,认真点评,然后给予表扬,使学生乐于答问,乐于展示自己的见解。有部分学生由于长期被贬低,自尊心不强,对批评有很强的免疫力。对于这类学生,可进行正向激励,不批评差的,只表扬优的。当批评变得很罕见的时候,他们才会明白受到批评的情况有多么严重。

五、结语

针对高职类学生思想迷茫、基础薄弱、自律性差等特点,高职院校的管理部门应在思想上努力帮助其重新定位自我,竖立信心;在教学上要调整课程设置,与社会职业需求无缝接轨,采取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学生管理上应细化奖惩机制,采取多重激励方法,用丰富的文体活动充实学生的业余时间。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170-02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是民办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率,是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在教育部的大力倡导和社会企业热心支持下,许多民办高校开始实行实践教学改革,加大投资力度,建设比较完善的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设施,初步形成了实验教学与服务社会、与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与择业就业、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良好局面。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由实践教学功能转化为生产、教学、科研为一体综合机构,实验教学中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得到了快速发展,不仅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是学校提升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设服务能力的关键。但是实践教学目前依然是民办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很多民办高校从文件和精神上加大实践教学,但是具体怎样能加强实践教学的措施和方法还不是很多,所以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现状

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的结构不断地向精细化、多元化发展,这一方面促进了高校实践教学、科研水平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在民办高等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发现当前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制定出适用有效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是实验室中心管理需探讨的主要内容。

目前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1 管理机制不健全

管理工作职能过于分散,产学研没能实现一体化管理,不能有效的整合资源,实践教学资源利用率低,并且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文件。

1.2 实践教学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

因为民办高校办学资金有限,导致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不明确、有些实验室硬件资源闲置率高,而有些教学科研的需要的配套软硬件设施却跟不上实际需要。

1.3 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实验教学中心专职师资力量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科研、教学管理上的要求。在民办高校校中,实验室教师往往被统称为实验员,无论是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评选优秀教师等各个方面都和理论教师区别对待,却忽视其在人才培养中和实验室教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往的办学思路、教育理念和现行的制度影响了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的建设,造成了有管理创新能的教师不愿意加入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中来。

1.4 产学研各自为政,没有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管理

现在民办高校实验室产学研的管理大都是比较分散的,因为产、学、研三个方面都是自成体系的,一般也都是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创建和管理的,这样就导致产学研各自为政,不能很好的相互借鉴和有效的利用资源,没有实现一体化管理。

2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研究具体措施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学科发展的现状和办学特色,充分考虑现有教师、实验室资源、学科分布及未来学科、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发现当前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与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统筹规划好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和充分利用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学资源,积极加强产学研一体化管理体制,制订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管理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产学研管理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为了更好的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的服务职能,加强各个实验室的资源共享,提高民办高校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方法措施。

2.1 将实验中心管理目标进行分解

实验教学中心的包括人员、设备、成果、资金等的管理,并对其中关键的实践教学体系、科研体系、生产体系、保障体系逐一分析,制定管理方案,统筹规划好实验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和充分利用实验中心的实践教学设备。例如人员的管理,根据现有实验中心的教师和实验室情况,进行分配,每个教师负责具体的几个实验室,包括设备的维护、实验室卫生、实验课前准备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另外民办高校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及专业发展和实践教学需要,科学设置实验室,合理配置相应岗位和人员。加强实验室主任及实践教学人员的聘任工作,通过政策导向,如实验教师享有专任教师待遇,参照教师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按相应教师系列考核。实验教师主要承担实践教学工作,具备承担理论课程教学能力的教师,可适当承担理论课程的讲授。吸引一批双师型、高水平的教师和实验技术骨干到实验室工作,促进实验教学队伍管理素质的提高。以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和管理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3

由于在中国民办高校的特殊定义,民办高校不是民办高校法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民办高校法人。其次,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第三,民办高校不属于机关法人。第四,民办高校属于社团法人,不利于高等教育专业属性管理。论文百事通这样尴尬的处境导致中国民办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有的民办高校组织资本匮乏,组织能力难以持续提高。如果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流失变动太大,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组织资本下降,新的组织资本又迟迟难以建立起来的困难局面。用规范的制度管理提高民办高校运作的效率。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4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并实施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管控,从而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的。其意义就在于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控,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或获取利益。它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目标,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二、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的必要性

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为什么必须要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呢?这是因为风险管理理论的优点在于企业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控,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非常有利于民办院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紧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符合民办院校的管理实际,是适应民办高校自身管理需要的体现,是民办院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首先,目前民办高校面临许多风险,迫切需要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加以预防。近十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我国民办高校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前是学生愁没学上,现在是学校愁招不到学生。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将会变得非常激烈。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民办高校面临着种种严峻的考验,它不仅面临着政策性风险,而且还面临着战略决策风险、生源竞争风险,资金筹资风险、教学管理风险等。这些风险必须引起民办高校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并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否则,稍有疏忽,就会发生灭顶之灾。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民办高校由于管理不善等因素而出现倒闭、被兼并的现象。并且这种倒闭与兼并似乎有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向民办普通高校蔓延的趋势。这从另一侧面说明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在日渐加剧。在这种背景下,民办高校能否及时地识别并处理办学风险,将关系到高校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治理国家需要先进的方法和理论,管理学校也需要先进的方法和理论。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将风险管理纳入高等教育领域,并且效果不错。因此,民办高校非常有必要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管理问题,构建一套符合民办高校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预先制定科学而周密的风险应变方案,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目的,进而促进民办学校管理水平提升,实现民办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民办高校的非法集资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与民办学校的管理者和政府监管部门风险意识薄弱,对风险管理缺乏足够重视有关。现实中,有许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投资民办教育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过高的估计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乐观的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生源市场仍十分广阔,投资民办教育大有前途,因而仓促上马或者盲目扩大办学规模,企图在两三年内就跨入万人高校。不料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后续资金不足导致很多开工项目成了烂尾楼,学校倒闭或濒临倒闭。如创办于1987年的西安理工专修学院办学十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已经处于小富状态,由于不满足现状,急于膨胀,于是在白鹿原租赁700亩土地建立新校舍,可是由于事先对风险估计不足,在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资金链发生断裂,所有工程都无法按期完成,紧接着学生又大量流失,雪上加霜,最后被迫终结办学。[1]试想想,如果民办院校的管理者具有风险管理意识,就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资金链断裂。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具有风险意识,就可以及时对这些民办院校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所以,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2、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有利于民办学校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学校的内涵式发展

中共十报告指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2]这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应包含学科建设、办学特色、科研工作、制度建设和校园文化五个方面的内容。而在学校制度建设方面就要求民办学校内部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以实现民办高校的内涵式发展。这些民办院校之所以存在非法集资问题恰恰反映这些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机构不够完善,决策机制不够民主与科学,还没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因此,民办学校如果能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不断完善学校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将非常有利于民办学校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学校的内涵式发展。

3、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而对学校全面实施风险管理是民办院校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任何一个组织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不仅有其组织使命,而且还有其社会使命。它不仅是为自己活着,还应该为整个社会活着,它应该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在我国,许多民办高校的规模都非常大,有的学校在校学生达到了上万人,有的甚至达到了数万人。而这些学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学校,而且还会殃及学生,严重的可能会引发,危及整个社会。例如,2011年,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由于学校负责人刁继珍、刁继花利用学校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案发后,学院被警方依法查封,导致该学院的1100多名学生无法正常上课,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学校上学。2015年,西安联合学院的非法集资事件更是导致了数万群众到省、市政府门口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破坏。因此,民办学校能否及时识别并处理这些风险,不仅关系到民办高校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还关系到社会能否和谐稳定。如果民办高校能够实施卓有成效的风险管理,将极大的促进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钊.民办高校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4.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5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291-03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系统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内外部原因,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风险隐患,为防范这些风险隐患,并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是发展民办教育的关键。民办学校自身及其办学者是风险防范的主体,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立法、监控与服务是民办教育风险防范的重要依靠。因此防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既需要民办学校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力支持,其中后者至关重要。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并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从而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性,保证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立法、监控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国家教委)曾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非学历高等学校的机构名称问题》、《关于社会办学经费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条例,搭建成了民办教育法律的基本框架,但民办教育尚未在观念和机制上进入整个教育体系,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法律地位与现实状况不相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办教育立法标准不一致,产生法律冲突。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提供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它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不相吻合之处,比如在学校产权归属、税收优惠和投资鼓励、中外合作办学以及民办学校教师身份认同等方面都存在着不清楚、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由此带来相对应的政策环境不稳定现象产生,从而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法人属性;但1998年10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则把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这是一种模糊的法人定位,它使民办学校因身份不明而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国《税法》规定,“凡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向国家交纳税款”,按这一规定,民办学校属于应纳税的范围,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又把民办学校列为社会公益事业,两者显然存在冲突,给实践者和执法者带来困惑,使其无所适从。

2.民办教育立法滞后,跟不上实践的发展。目前中国已经颁布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国的教育立法活动主要遵循,先实践后立法的原则,主张先摸索经验,再将好的经验形成法律。但是由于民办教育的实践走在法规的前面,常常是民办教育立法跟着民办教育现实跑,出现什么问题就制定什么法规,思考制定相关政策,使得这些民办教育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民办教育实践,因而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学校创办标准及审批权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成本的测算和分担、投资者和办学者的权限、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民办学校的产权关系及税收问题,以及学生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风险等等,无法给予明确答复。此外与民办学校教师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民办学校在探索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在法律法规里找不到有效的依据进行解释,给民办教育实践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3.法律规定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中国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称为“定性立法”,注重定性而忽视定量,因而中国当前关于民办学校的法规条文中,不是限制性规定过多,就是笼统抽象,回避具体问题作原则的或模糊空洞的文字表述,成为宣言式的泛科学家之谈,操作性不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强调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只是流于形式,民办学校师生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提到:民办学校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如何“优”法却很含糊。《民办教育促进法》把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奖励措施,可“合理回报”缺乏可行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了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但却把这个权力全权交给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而且也没有更为详尽地规定,使得立法流于形式,难以实现。

(二)政府监控和督导不到位

市场化运作是民办学校的主要特征,这种运作方式对行政的调控、规则的制定、信息的透明化要求很高,而中国当前有关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导致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不规范的现象是有发生。

目前,许多地区还没有将民办教育发展真正纳入当地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没有专门的编制与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是单纯的办学审批,未形成对民办学校的有效监管,因此,民办高校事实处于无约束的自主状态。即使目前监管较好的地区,也仅限于对其教学规范和教育质量的监管,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此外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中国民办教育质量监控的主体中,监控主体单一,政府仍然拥有绝对权威性,因而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正是由于监管工作的缺位或滞后,使得民办学校的资质、信誉度等信息不健全、不透明,学校鱼龙混杂,民众无法确切地选择,阻碍了品牌学校的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的可能性。

(三)政府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中国,国家、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失控。目前中国没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从政府层面来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越权越位、多头管理等问题,各部门争夺办学审批权、管理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民办教育“谁都可以批,谁都可以管又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令民办学校很难适应。

在实际工作中,一个学校的设立需要教育(劳动)、民政、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关卡。有的行政部门把诸如登记、备案、核准等变为审批,设立关卡。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物价、税务等部门之间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之间的管理体制不够顺畅,职责不够明确,导致多头审批、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管理混乱,对民办教育的许多问题无法进行协调和处理,或管得太死,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或又过于放任自流,导致少数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败坏了民办学校的声誉,导致出现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都不满意的现象,关紧了民办学校发展之门。此外,目前就中国的情况而言,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力量除少数地区稍强一些外,大部分地区的管理力量都相对比较薄弱。

二、政府的职能――建立外部规避风险机制

(一)依法规范办学并促进发展

民办教育相对于强大的公办学校,属于弱势群体,需要一定的空间和环境才能发展壮大,只有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等得到合理的设置。政府要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发展民办教育,为其发展营造一个更为合理、规范、相对宽松的法规与政策环境,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促进发展。

1.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无疑给了民办学校一注兴奋剂,但只是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普遍性、一般性的东西作出规定,不可能规范具体的、细节方面的问题,公平待遇的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要得到切实的实施,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实施细则、程序性法规等,并且法律条款的内容要详尽、明确、便于操作。对一些有明显冲突的有关法律、法令条文进一步修改完善。如对民办学校的税收、界定、权力和相应的社会地位等问题,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给民办学校明确的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特别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明确,应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含糊。所有的法律法规在原则上要保持一致,从而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

2.加强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扶持和发展民办教育,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保障民办教育的各项权益。当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仅是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以及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差异较大,单靠《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仍无法解决全国不同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各地方在贯彻执行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师生平等、毕业发证、在续期间的法人财产权、政府经费资助、资金扶持、融资信贷、征地建校、税费减免、合理回报、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理等关于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提供了法律原则和框架,为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政策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配套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使国家法律顾问条文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落实对民办教育的保障扶持和规范管理。

目前,针对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上海、四川、黑龙江和湖南等地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扶持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湖南省针对本省民办教育的恢复、发展及其所面临的困境,制定了《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职能界限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宁波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富有创新意义和取得突破性的政策,对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的规定、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规定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说明,为宁波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完善行政监管和督导评估体系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稳定。

政府要监督和控制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财务管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应重点体现在内部管理工作、资金保障、师资队伍、课程开设、教学科研、学生质量等方面上。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以检查结果为依据发放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在国家部一级设置某种机构,负责民办教育事务,决定标准质量监控系统,设立一套风险指标体系,从规模、硬件、资产、学生就业、社会声誉等制定量化指标,依据相关指标确定风险等级,把民办学校分类分别监控,并对民办教育进行一般性指导和监督。这种机构应吸纳来自民办学校成员参加,还要建立专门性评估机构,对民办学校实施持久的、由校外人员组成的评估活动,分年度向社会公布信誉、声誉较好的学校名单。

(三)完善行政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强化管理,在学校招生、收费、发证以及管理方面要加强引导。在加大扶持力度,为民办学校创造良好发展阶段环境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体系。首先应该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如教育、财政、审计、建筑等部门的工作,使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时研究处理民办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其次在教育行政内部,应设立一个社会力量办学司(处),进行归口管理,避免多方插手、政出多门的现象,同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力量。最后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设置审批、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质量监管,健全办学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严格民办学校的财产监督和管理。如学校设立的审批,申请设立学校的当事人只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协调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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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Legislation on Private Education,Monitoring and Service Functions

――the Importance of Private Schools Rely on Risk Prevention

DU Ji-jun,ZHAO Yu-ping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6

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议题,但是否应该进行清晰地分类管理却争议不断,政府、公众和民办学校自身多方都处于纠结中。支持者认为是大势所趋,持异议者认为尚未到时候。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些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陕西省等,并为试点的进一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在概括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以陕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分析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的创新之处,以期为湖南省及其他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一、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许多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公益与非公益界限不明的困境”。民办高校面临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制度性的障碍,阻碍着民办教育发展。

1.法人属性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被民办高校举办者戏称为“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法人属性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政策待遇的不平等。尤其是民办高校师生待遇的不平等,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应该是维护公平公正。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以人类的智识文明进步为根本目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利用社会企业或个人资源与国家的资源相结合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所以,从法律制度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不伦不类的定性,是合理设置并推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2.产权制度

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民办高校属于公益事业,举办者不能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校产,其实就意味着基本上失去了财产所有权。此外,在民办高校终止时,关于出资人的财产问题,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极为笼统。“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际上并未明确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可以取回自己的出资。”2004年4月1日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部分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显然,法律制度的模糊使得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不明确。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社会资金对教育投资信心不足,民办高校经费紧张;一些办学者为规避风险,追求短期利益;大部分民办高校只有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无疑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突破这一制度性瓶颈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前提。产权明晰既是民办高校存在的前提,也是民办高校有效运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3.合理回报

民办高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因涉及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而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而实际上我国民办高校基本上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如果没有经济回报,社会资金很难流入民办教育领域,要用经济的手段刺激教育投资,另外要在形式上回避民办学校营利性。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法律制度模糊两可,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有9年,合理回报总是处在被“搁置”状态。这导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钻法律的空子,不让资金进入学校账户,“抱有‘投资’目的的举办者往往利用对于民办高校的掌控,在“桌子”下面分配办学盈余,这不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也抑制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所以明确合理回报率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

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和合理回报是争议最多,也是影响最大、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也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新突破

陕西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沿阵地,以其独特开创精神成为全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先驱和领航者。在2011年底,陕西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别就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等九大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意见,基本涵盖了目前民办高校发展中涉及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其创新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1.法人性质

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分类管理最根本的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陕西省将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为三种,即捐资举办、出资不求合理回报、出资要求合理回报。“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陕西这一分类法为民办高校提供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民办教育时根据自己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最大基点,也是其创新之处。

2.合理回报政策

合理回报政策是一个让民办学校出资者十分困惑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多少才算是合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合理回报”至今很难落到实处。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意见》中明确指出“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这一比例在全国目前所有政策中最高,合理回报率的确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也解决了困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关键问题。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一大亮点。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3.投资融资政策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办学校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由于公益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学校就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破解这一瓶颈,《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允许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并税前扣除。”这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投资融资政策的制定大大优化了民办教育的投融资环境,从投资环境上保证了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4.鼓励扶持政策

由于产权制度的原因,民办高校只有采取滚动式发展的模式。随着招生人数减少,部分民办高校就会陷入难以维持的境地。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意见》规定: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陕西省财政每年划拨3亿元作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其扶持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陕西鼓励扶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办高校财政窘迫的难题,从资金上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5.教师权益保障

师资是影响学校质量和发展的关键,由于身份、待遇、保障制度难和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很难引进和留住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陕西制定一系列保障民办高校师生平等待遇的政策,如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服务制度、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等。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制定显著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了保障。

6.扩大办学自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高校相应的办学自,如自主招生、自主设置专业、学费定价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等,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等原因,在落实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为了扩大民办高校的自,《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高职院校实行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民办高校倾斜”,“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支持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等”。扩大民办高校的自有利于民办高校保持自身办学特色更快更好地发展。

此外,《意见》在实现以上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加强质量监控、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以及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突破。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7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8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07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9

[作者简介]赵国运(1956- ),男,河南西平人,郑州华信学院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河南 新郑451100)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04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制约着其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在:第一,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滞后,源于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没有理顺;第二,产权界定、经费投入等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第三,教师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以及学生评优评先、奖助贷学金发放力度等方面均未享受公办院校同等待遇;第四,民办高校面临办学用地、资产过户、治理结构等突出问题;第五,计划性需求与市场性供给掣肘民办高校发展,生源减少导致生存压力骤增,急需从追求规模效应转为注重内涵发展。民办高校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的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缺位问题。因此,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尽快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的关键。

一、科学认定民办高校的地位,调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坚持政府为主导,全方位、多渠道宣传、肯定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贡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调整为“大力支持,优化环境,依法管理,科学发展,提高质量”。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资源转向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支持”作为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要义,应贯穿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行为之中;优化民办高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家对民办高校的人事、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高校风险防范机制,是民办高校发展的政治与制度保障;科学发展是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要求与必然趋势;切实提高质量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中心任务和落脚点。

国家要进一步修订法律,立法确立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并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设立民办教育处,统管属于民办教育领域的一切事务。进一步理顺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逐步推进政府服务职能改革与建设,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要依法保障民办高校及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不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二、完善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模式,强化对民办高校的管理

目前,我国多数民办高校基本上是“以学养校”的发展模式,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民办高校要取得更大发展仅靠自身投入和学费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有计划地适当提供财政资助就显得十分重要,现提出以下三种资助模式:

第一种是“公用经费拨款资助”模式,即建立与公办高校相对应的,与民办高校实际相适应的经费拨款机制。具体有以下三种拨款机制:第一,实行公办高校现行的公用经费拨款政策。第二,实行与公办院校差别化比例的公共财政拨款。鉴于民办高校发展使得国家受益、地方收益、民间资本收益,按照“谁收益,谁支出”的准则,建议对民办高校投入公用经费遵循“三三制”原则,即国家、地方和社会力量投入民办高校的公用经费各占学校总公用经费的1/3。国家、地方政府为每个学校的拨款数额及有关拨款细则参照公办高校。第三,收支结合、以支定拨。无论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统一实行收支差额比例补助政策。各级政府在健全高校财务审计和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逐年掌握各个高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政府可根据各个学校上年度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结余额度,进行收支差额补助,或差多少补多少。

第二种是“专项资助”模式,即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专项资助经费,解决民办高校如图书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教师发展、学生成才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问题。

第三种是“以奖代补”模式,即建立民办高校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扶持先进民办高校。将办学效益好、社会美誉度高的民办高校作为示范学校,在资金、物力上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其改善办学环境,提高办学质量,不仅可以有效激励优秀民办高校脱颖而出,而且有利于整合优化民办高等教育资源。

公共财政经费资助也要切实加强民办高校资助经费管理及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民办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议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学校三级资助经费管理体制,通过制定高校资助经费管理等制度,强化资助经费管理。政府通过对各个学校实行办学水平的评价、考核和激励,促使各高校在资助经费目标下自主理财,为实现资助经费目标创造条件。

三、建立对民办高校的保障制度,落实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

第一,切实建立和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层面,政府要尽快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社保及劳动福利等方面政策。在执行层面,要明确各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进一步构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真正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二,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民办学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投资兴办民办高等教育的,要给予这些组织或个人的实体组织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民办教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科学测算出资者原始及追加投入额度,认真评估其学费收入和办学结余以及办学质量等情况,研究并确定学校出资者的合理回报比例及数额,举办者的合理回报最低额度应与利息率保持一致或适当高于利息率。民办高校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部分,政府要减免税额,调动出资人持续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对于那些向民办院校投资和捐赠的团体,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鼓励,为之搭建平台,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三,适时推行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拓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首先,政府应尽快取消对民办高校学校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限制;其次,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民办高校在债务融资方面一定的政策倾斜,支持民办高校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金融手段进行融资。对于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适时推行民办高校优先股权融资试点。国家应鼓励金融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民办高校密切信贷关系,通过担保抵押、财政贴息,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支持。

四、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着力构建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建议国家利用未来十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分阶段推进国家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建设。

(一)第一阶段:落实民办高校事业法人属性定位,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

1.统一思想,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贡献及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破除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性质,从法律、政策上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高校的办学自和法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落实《规划纲要》精神,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国务院及各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等文件,责成教育部和财政部清理本系统相关文件中与《规划纲要》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各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则要求,清理地方层面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文件。

3.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机构名称可定为“民办教育司(处)”,专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民办教育的有关事宜,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4.改进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强化各级政府为民办高校服务的理念与思想。积极引导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社会环境综合整治,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第二阶段:落实民办高校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落实民办高校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民办高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民办高校的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校舍建设享有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各个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2.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等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可依据其捐赠支出部分占其原有盈利性实体收入的比例进行税收减免,或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适时研究并确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合理回报比例,建立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合理回报制度。

3.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融资体制。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不断创新民办教育金融服务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缓解民办高校融资难问题。

(三)第三阶段:直接性财政经费资助,实现公办民办协调发展

1.指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高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公共财政经费拨款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与补偿作用。政府可以循序渐进地采取多种资助模式给民办高校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予以扶持,或按照公办高校资助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助基金给予资助,或以奖代补的资助,或人才、物资支持模式。同时,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导向的政府财政资助机制。

3.引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切实把提高办学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学校内涵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教学投入,着力稳定和发展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总结提高,经验推广,共同发展。各级政府不断总结民办高校扶持政策的经验,并将有效政策措施逐步推广到其他民办教育工作中,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与繁荣。同时,也为公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示范,激励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在同一平台合作竞争、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石明.民办高等教育:现状、问题与趋势[J].浙江社会科学,2004(3).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10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11

二、民办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教育的科学发展既是数量的增加,规模扩大的过程,也是教育内涵提升,社会效益增长的进程。尽管我县民办教育学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态,但是民办学校的发展往往只是表现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多,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条件的改善方面,就教育发展的本质而言,是量的变化,属于浅层次的教育发展。立足于我县打造“教育名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的发展需要来看,更亟待着民办教育学校的内涵发展。民办学校的内涵发展应该是以科学的办学理念,运用先进的教学管理,培养优质教育资源,开创优越教育环境,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教育的最大社会效益。因此,教育的科学发展需要我们理性地透视民办学校蓬勃的背后所隐藏的制约发展问题。

1、民办学校发展极其不平衡

目前,我县服务于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共有14所,从办学规模上看,在校学生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只有清林学校、龙翔学校、求实学校、德爱学校4所学校,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学生人数不足200人的学校,如:树人学校、天成女子职业学校。从各民办学校的班级成班额来看,规模大的学校成班额达到50人以上,规模小的学校成班额25人;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上看,规模较大的学校其基础实施建设完备,教学实施、教学器材配套,完全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办学条件,具备优秀学校的硬件实施。但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学校,至今没有自己的校舍,只是依靠临时租赁房舍作为校舍,教师队伍不稳、教师不具备教师专业水平,教学实施不全,教学器材严重不足,其教学条件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尤其是乡镇、村级幼儿园的教学实施与师资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形成了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在近连续几年来,这种发展不平衡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尤其是一些规模小、投入不足的学校降低了办学要求,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办学思想滞后教育发展

由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与社会力量办学的公益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导致民办学校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往往会落后教育发展的需要,偏离《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首先在学校发展的指导意识上,民办学校注重扩大办学规模的发展,而忽视教育内涵的发展。民办学校的教育投入一般只是用在校舍的建设,满足于学校基础实施建设,但是对教育发展应当添置的教学设备、教学器材、教学资源等教学实施不作发展性计划,对教育科研需要的投入也不作安排。其次是在办学导向上,过于强调“优生决定论”。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着“优秀学生决定着优秀的学校”这样的潜意识,因此,民办学校招生往往倾向于各中小学优秀的学生,尤其是成绩较差的学生则不予接收。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悖于学生享受公平教育的原则,同时也制约了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另则,在学校对外宣传方面,特别注重宣传少数优秀学生的优秀学业,把少数优秀学生的发展简单地定位为学校的整体发展。其三是在学生教育发展观上,注重精英培养,忽视了全体学生的发展。在民办学校的发展意识里,往往把学生的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发展的唯一标准,考试为导向,以分数为衡量教师业绩与学生学业发展的标强调,形成考什么就教什么,不考不教的错误倾向。强化了应试教育的精英培养模式,致使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培养这一教育宗旨难以在教育实践得到有效体现。

3、课程实施缺乏统筹兼顾

课程是学校落实教育目标的重要载体,《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明确地规定:“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这就意味着学校在要执行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与运用。但是在课程执行过程中,大多数民办学校受应试思维的影响,学校教学重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一些学科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其他课程,如美术、音乐等课程学校大多是被其他课程所占用。而新课程实验要求学校开设的综合实践活动课、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则没有严格执行。在学科课程的教学上,民办学校仍然是注重于教室里进行学科知识的系统传授,忽视了学科课程的实验操作。形成了重视国家课程忽视地方、校本课程;重视学科课程,忽视活动课程;重视知识课堂传授,忽视操作能力培养的三重视、三忽视的课程实施现状。民办学校的课程实施显然是违背了国家课程改革的精神,导致课程实施上的偏废,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培养,更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4、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不规范。

管理理念决定管理的方式与行为。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对办学有热情,但缺乏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对教育的规律缺乏整体而系统的认识,常常是家族式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聘用的校长常常只限于一般性事务管理权,实际上,事务管理权也仅仅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执行者的监督权而已,对学校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确立内涵发展的方向、教育投入的项目等重大决策没有有效的建设权或决策权,不利于学校的规范管理和学校的长远发展。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只是注重事务性管理,而忽略人才资源的培育。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一是忽视师资队伍建设。一味强调教师已有的素质,不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的激励。因此,大部分的民办学校没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导致教育研究荒废,教师专业成长乏力。即便是有些学校零散地开展一些,也大多是以听课、评课为主,教研形式单一,主题不明,使得教师的教学观念陈旧,策略僵化。二是教师岗位聘用低要求。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在教师聘用上,出于种种原因,聘用一部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岗位工作,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低下,同时也违背了《义务教育法》。

三、民办教育发展对策

民办教育学校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内在主要矛盾。民办学校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集中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的存在与发展是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为宗旨,教育的公益性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有效地主导着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效益。反之亦然,投资主体的行为是为教育的公益的,投资主体的盈利性是第二位。但是,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实践中,民办学校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投资主体把投资办学的盈利性视为第一性,以投资的盈利性主导教育的公益性,因而形成一切投资以盈利为核心的错误倾向,导致民办学校重视规模扩大,忽视内涵发展;重视有形资产投入,忽视无形资产投资;重视经济效益产出,忽视教育效益产出;重视自由式发展,忽视规范化发展等一系列违背教育法规及教育发展规律现象。因此,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精神,坚守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兼顾投资主体的盈利性,坚持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实行教育行政的有效管理与主动服务,是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工程的现实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正视民办教育发展主要矛盾,把握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现状,理性分析,务实研究,探索、解决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对策,才能为民办教育的新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完善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性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的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教育、城建、规划、土管、人事、税务部门要共同参加研究制定全县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成立社会力量投资办学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由计划、人事、规划、土管、公安、税务、物价、城建、供电、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兼顾,协调动作,合力解决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各类民办教育的布局规模、办学条件、生源、师资进行全面的统筹,制定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民办学校的设置与审批、管理与监督、保障与扶持、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在民办学校征用土地、教师管理与职称评定、学生待遇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制定民办学校发展性评估标准,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结合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借鉴先进县、市民办教育管理经验,根据基础教育发展要求制定了民办学校的评估标准,并依据标准对民办学校定期进行年检和评估。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根据标准不断增加办学投资,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初步改变民办学校校舍靠租赁,教学无器材,发展无动力的现状,彻底根治只重盈利性,不重公益性的办学倾向。

3、加强管理,逐步规范民办教育。围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的文件。建立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制度、办学许可证验发制度、广告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学校收费、财务的管理、学校年检和撤销办学资格制度以及规范学校名称、更换办学法人等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在工作指导上,提出了“民办教育一要发展,二要规范,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的基本思路,重视依法治教。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教育局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招生信息、财务制度、教学管理、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保护合法办学,严厉查处违法办学,遏制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