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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1 09:21:16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1

关于数学与逻辑的关系问题,费雷格学派主张:“数学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布尔学派则认为:“逻辑学是数学的一个分支”[1]220。不争的事实则是:逻辑学与数学不能相互剥离,它们“血脉相连”、“生命相依”,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1]220。从逻辑学和数学双重视域来看,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可以说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其高度抽象性和形式化特征决定了它像数学一样具有广泛的应用性。现代逻辑学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对逻辑进行哲学反思。

逻辑哲学就是对逻辑进行哲学反思的科学。而数学哲学是数学的基础,“是研究数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以及其他问题的知识体系”,数学哲学研究的问题最后都会涉及到数学与逻辑的关系[2]15。虽然逻辑哲学与数学哲学在研究的论题、研究的视角、研究的侧重点和研究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由于逻辑(尤其是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与数学具有如下共同特征:纯形式化特征、高度抽象性、极端精确性和严格性、广泛的应用性[2]15-16。这些共同特征以及数学和逻辑学常常具有一批共同或类似的课题,决定了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逻辑的哲学思考,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数学的哲学思考。就像逻辑学与数学不能相互剥离一样,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其实也是很难剥离开来的。

20世纪以来,结构主义在数学哲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那么结构主义是否在逻辑学中也有所反映呢?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结构主义的四大学派及其基本观点

19世纪,在微积分的算术化和集合论的建立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数学基础的三大学派——逻辑主义、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主张哲学唯一合法的研究领域是逻辑学,数学哲学则是研究数学语言的逻辑句法学和逻辑语义学[3]9。

20世纪初,哥德尔提出的不完全性定理说明,逻辑分析以存在建构自身作为参照,不然则会陷入无穷回归;而逻辑分析则是在集合论语言的基础上建构数学存在,这些观点蕴含了结构主义的思想[3]9。20世纪60年代,奎因认为,约束逻辑变元的取值其实就是存在,哲学本体论可以通过语言加以研究,利用语言可以研究存在,结构主义因而进行了数学哲学的范式转换。关系与其所依附的所有个体共同组成结构。根据结构所依附的个体的不同类型来看,数学结构主义主要包括四大学派:集合论结构主义[4]184-211[5]、先物(anterem)结构主义[4]188-198、范畴论结构主义[6][7]、模态结构主义[8]。

集合论结构主义使用模型论中熟知的方式,来描述数学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模态结构主义,不是通过对结构或位置进行字面上的量化,而是通过借助于适当的关系和定义域的(二阶)逻辑可能性,来满足经典公理系统的隐含定义条件[4]185。先物结构主义则主张:利用结构中的位置可以定义数学对象,数学对象的指称则要求结构与能够例示它们的任何系统是相互独立[9];数学公式能够由相干公式来描述,而且这些相干公式能够由实际存在的先物结构来满足[10]。范畴论结构主义本质上是通过一系列结构保持映射,为数学结构提供系统概念,从而为数学作出哲学解释[7]。夏皮诺(Shapiro)认为,虽然这些学派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不论是从主流数学的目的来看,还是从某种更深层次的哲学意义来看,这几大学派其实是等价的。例如:处理哲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与处理这种问题的其他方法,具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以通过系统间的自然转换来表达[4]184。这些学派通过语言的途径,把数学哲学引向了对意义和真理的探讨以及对数学对象的存在建构[3]10。

结构主义对数学存在的语言建构是建立在逻辑主义、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这三大学派的研究基础之上的。这三大学派认为:结构主义可以利用语言框架来建构数学对象,这一点在模态结构主义和集合论结构主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使得结构主义的本体论建构与作为数学基础的逻辑研究之间能够建立起密切的关系,从而为逻辑学与本体论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3]12。范畴论结构主义挣脱了逻辑语言的束缚,创立了崭新的本体论语言,在把语言纳入存在的内涵的同时,还把存在上升到了语言的境界,并通过集合论与逻辑语言保持紧密的联系,从而使得存在建构能够像逻辑建构那样成为严密的科学[3]13。

二现代逻辑学具有结构主义特征

形式主义是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一种数学哲学思潮,它是极端唯名论在数学中的具体体现。而形式化则是现代逻辑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形式化过程一般包括:进行预备性研究、构造形式系统并对其进行解释、关于形式系统的元逻辑研究这几大步骤[2]124-130。具体地说,对现实世界进行模拟的现代逻辑学形式系统,一般都遵循这样的研究思路:首先,根据研究对象给出一个没有歧义的形式语言,目的是规定哪些符号串是所研究的形式系统的合式公式;其次,给出这一形式语言的语义解释,这需要利用赋值给出合式公式有效性定义;然后,给出这一形式系统的公理和推理规则;再次,根据这一形式系统的语言、语义、公理和推理规则,寻找相关定理;最后,研究系统的可靠性、完全性、可判定性和复杂性等等。

哲学本体论是研究隐藏在真实世界背后存在的最高本质,即对本体、属性和关系进行哲学思考。因此,现代逻辑学本体论的现实原型就是现实世界的本体、属性和关系。从科学哲学的视角看,不论是计算机科学、应用数学,还是逻辑学,一般都遵循着相同的研究思想——结构主义的研究思想:重要的不是个体对象、集合,而是所研究对象的结构以及结构之间的关系。正如高斯所说:“数学是关于关系的科学,从关系中可以抽象出任何概念。”彭加勒也认为,“数学家不是研究对象,而是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11]1-34。计算科学的基本特征就是研究对象的构造性的数学特征,并利用定义和解释,在对现实中的对象进行抽象和模型化的基础上,给出相关定理的证明[12]89。

从19世纪末以来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模态逻辑、动态逻辑(包括命题动态逻辑、量化动态逻辑)、认知逻辑、广义量词理论、类型逻辑语法、范畴类型逻辑等逻辑分支,都或明或暗地采用了结构主义的方法,即对象的结构化的总体特征常常靠利用公理化方法、对象间的映射与同构来加以研究。从20世纪以来,作为数学哲学的结构主义,就已经成为研究逻辑学的主导方法,在模态逻辑、命题动态逻辑、广义量词理论和范畴类型逻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总体上看,结构主义的特征在逻辑学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着,正是这一结构主义特征激发了逻辑学界、科学哲学界等对结构主义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

笔者认为:不论数学结构主义有多少种学派,也不论各学派之间有何分歧,逻辑学,尤其是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几乎都或隐或显地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说,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主要是描述各自论域中的各种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特征及其相互关系,而不必考虑具体对象的内在的品质,不同的逻辑对象可以由其相应结构的性质或结构之间的基本关系来表示。

比如:模态逻辑充分考虑了含有“可能”和“必然”的模态语句的这一命题结构,引入了“可能”和(或)“必然”模态词,对传统的一阶逻辑进行扩展而得到的。因为预设的公理和推理规则不同,而得到的模态系统也不同,对这些模态系统的框架进行解释就可以得到不同的模型。认知逻辑则是模态逻辑的改版,即:把模态逻辑中的必然算子,解释成相信算子或知道算子等而得到的。虽然各个逻辑系统千差万别,但是,各个系统所给出的句法和语义,以及随之而定义的框架与模型和在此基础上对可靠性和完全性、可判定以及复杂性的探讨等等,都或隐或显地彰显了结构主义的特征。

由于很多数学都研究抽象的结构,因此,数学结构主义在数学哲学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根据数学结构主义的观点,数学理论描述各自论域中的结构的性质,而不必考虑所讨论对象的内在品质[13]。狄德金主张把数学结构作为以集合、运算和关系的系统的基础,并认为同构概念与结构的类型紧密相关[3]10。为了准确清晰地表述“结构”或“结构映射”的概念,数学只有利用集合论,或者只有利用作为结合论的一个分支的模型论,才能够准确表征结构、结构映射等概念。因此,集合论就成为结构主义重建数学的语言基础,成为结构主义表述各种数学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语言。作为现代逻辑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的广义量词理论,集合论语言是其基本语言,因此,广义量词理论也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下面,笔者将以广义量词理论为例,来考察结构主义在现代逻辑学中的具体体现。

三结构主义在现代逻辑学中的具体实例

广义量词理论是揭示广义量词的普遍语义性质和推理特征的自然语言逻辑理论。集合论视域下的广义量词是通过对自然语言中的名词短语或其限定词进行语义解释后而得到的。即:广义量词对应于所有名词短语或其限定词的指称。一阶逻辑的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也是广义量词。可见,广义量词理论是在一阶逻辑和集合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对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是建立在标准模型论的基础之上,广义量词的量化论域是由个体组成的集合,真值的模型论概念则是利用非逻辑符号的解释和量化论域来加以表述的[14]40-41。广义量词理论以集合论语言作为其基本语言,而集合论语言是结构主义表述各种数学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语言,因此,广义量词理论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数学结构主义的思想。

(一)广义量词的同构闭包性彰显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1957年,莫斯托维斯基(Mostowski)为〈1〉类型广义量词附加了这样条件:不允许我们对论域中的元素加以区分。1966年,林登斯托姆(Lindström)把这一条件推广到更为普遍的情况,而且这一条件得到了逻辑学家的公认。这一条件被称为同构闭包(isomorphismclosure),即:在逻辑中,只有结构才是重要的,个体对象、集合本身并不重要。这一思想与数学哲学中的结构主义思想不谋而合。用逻辑的术语来表述同构闭包的思想就是:如果一个逻辑语言中的语句在一个模型中为真,那么该语句在所有的同构模型中为真。即:逻辑是主题中立的[14]95。如果逻辑是独立于主题事物,那么逻辑常元将在论域间的任意双射下都是不变的,或者更弱一点地说,逻辑常元在论域的任意置换下是不变的[14]324-325。比如:假设把“学生”一一映射成“狗狗”,把“面包”一一映射成“骨头”,把“在吃”一一映射成“在啃”,那么,如果“每个学生最少吃三块面包”在一个模型中为真,那么“每个狗狗最少啃三块骨头”肯定在其同构模型中也为真。这说明,“每个”和“最少三(块)”具有同构闭包性。可见,逻辑学对所有对象都同等对待,逻辑性质不但在严格变换下是不变的,而且在所有双射下也是不变的[14]325。

同构闭包不仅仅局限于量词。比如,命题联结词也不关注主题事物:合取词可以统一运用于两个语句或两个集合或两个别的对象,而不考虑这两个对象的具体内容,仅仅考虑这两个对象的结构。这说明,同构闭包表达的思想与结构主义的思想也是相通的。对于自然语言量化而言,同构闭包具有重要的意义。莫斯托维斯、林登斯托姆、塔斯基和范本特姆都认为,满足同构闭包性是满足逻辑性的必要条件[14]327-328。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逻辑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在实践中提出的所有形式语言都具有这样的性质:真在同构下得以保持,在系统中使用的所有算子以及由这些算子定义的别的所有算子,都满足同构闭包性[14]328。

(二)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从语法的视角看,一个广义量词是一个变元约束算子,此算子把每个定义域与其任意子集间的一个二元关系联系起来。从语义的视角看,一个广义量词是一个映射,此映射通过表征广义量词的论元集合的性质或论元集合之间的关系,来揭示广义量词的语义性质[15]。例如:每个亚氏量词(即:all、some、no、notall这四个特殊的广义量词)实际上表示的是个体的集合之间的一个特殊的二元关系。比如:在“所有学生都去操场了”中,令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用S表示,论域中所有去操场的个体组成的集合用P表示,这一语句就可以表示为all(S,P)这一三分结构,其真值定义all(S,P)⟺S⊆P的意思是,集合S是包含在集合P中,即: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包含在所有去操场的个体组成的集合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广义量词理论很好地诠释了数学结构主义的内涵。比如:all(S,P)这一三分结构还可以表示“所有的人都是要死的”、“所有的狗狗都要睡觉”、“所有的大米都吃完了”等等,这里的“学生”“人”、“狗狗”“大米”等对象所组成的集合S,以及这些对象分别与“去操场了”、“要死的”、“要睡觉”和“吃完了”等对象所组成的集合P,这些具体对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语句都可以用all(S,P)这一三分结构来加以统摄。其真值条件就是,当S⊆P(即S包含于P时)时,all(S,P)就为真。

(三)广义量词理论对单调性的处理也展示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是广义量词最为重要的语义性质。例如: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认真完成了作业。⟹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完成了作业。令S表示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P表示论域中认真完成作业的个体组成的集合,P′表示论域中完成作业的个体组成的集合。“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认真完成了作业”可表示成atleast2/3(S,P)这样的三分结构,“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完成了作业”可表示成atleast2/3(S,P)这样的三分结构。这一单调性推理可形式化为atleast2/3(S,P)⟹atleast2/3(S,P′),由于P⊆P′,由P到P′,集合在增大,因此,这一推理体现了“至少三分之二的”这一广义量词的右单调递增的性质。而P⊆P′可以理解为,所有的P都是P′,这可表示成all(P,P′)。具体地说,就是:所有认真完成了作业的个体都是完成了作业的个体。这一单调性推理其实是省略了all(P,P′)这一前提的广义三段论推理,其形式化结构为:atleast2/3(S,P)∧all(P,P′)⟹atleast2/3(S,P′)。事实上,所有关于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推理,都是省略了一个暗含前提的广义三段论推理。

可见,广义量词理论对单调性的处理所使用的基本语言也是集合论语言,这一语言也是结构主义的基本语言,因而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思想。1984年范本特姆提出的利用数字三角形方法,来表征具有驻留性、扩展性和同构闭包性的〈1〉类型和〈1,1〉类型广义量词的单调性,其背后也暗含了浓烈的结构主义思想。限于篇幅,不再详细论述。

(四)基于广义量词理论的广义三段论推理蕴涵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正如一阶逻辑的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是广义量词的特例一样,亚氏三段论也是广义三段论的特例。自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很长时期内,对亚氏三段论的有效性的研究,几乎都是采用的是非形式化的方法。自从有了广义量词理论后,对包括亚氏三段论在内的广义三段论的研究,就可以用形式化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表示和有效性的证明[1]155-202。而且利用广义量词理论,不仅可以对24个有效的亚氏三段论进行形式化,而且还可以对其进行公理化[16]。这种形式化的逻辑研究方法不仅拓展了逻辑研究的范围、提升了逻辑学的研究能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计算机科学中的知识表示、知识推理和自然语言信息处理。

广义量词理论完成以上这些任务主要还是利用了集合论语言,彰显了结构主义的思想。具体地说,就是充分利用了“含有〈1,1〉类型的广义量词Q的量化语句具有Q(S,P)这样的三分结构”这一知识。〈1,1〉类型的广义量词揭示的是所涉及的左论元所组成的集合与其右论元所组成的集合之间的二元关系。〈1〉类型的广义量词揭示的是所涉及的论元所组成的集合的性质。由于自然语言中的广义量词绝大多数都是〈1〉类型和〈1,1〉类型的广义量词,而且对〈1〉类型的广义量词的研究可以转化为对其〈1,1〉类型的亲缘广义量词的研究[1]46。因此,利用这一结构主义思想,就可以对自然语言中绝大部分广义三段论进行形式化和有效性的证明。简言之,这一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具有很强普适性。

例如:“所有渴望暴富的人都是浮躁之人。大多数人都是渴望暴富的人。所以,大多数人都是浮躁之人。”其中的“大多数的”对应的是〈1,1〉类型的广义量词。令论域中所有人组成的集合用S表示,论域中浮躁之人组成的集合用P表示,论域中渴望暴富的人组成的集合用M表示。利用结构主义的形式化表示方法,这一广义三段论,可以形式化为:all(M,P)∧most(S,M)⟹most(S,P)。利用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就可证明这一广义三段论的有效性。证明:假设all(M,P)与most(S,M)这两个条件均成立。根据all和most的真值定义可知:all(M,P)⟺M⊆P,且most(S,M)⟺|S∩M|≥|0.55|S|,因此,|S∩P|≥0.55|S|。再根据most的真值定义“most(S,P)⟺|S∩P|≥0.55|S|”可知:most(S,P)成立。证毕。对亚氏三段论和其他广义三段论的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均可以类似处理。可见,利用结构主义的形式化研究方法,可以简洁明了地对包括亚氏三段论在内的广义三段论进行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

笔者多年的研究表明:这一结构主义研究方法普适性非常强。因为不论是自然语言中无处不在的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推理,还是亚氏三段论推理,抑或是广义三段论推理,以及建基于这三种推理之上的语篇推理,都可以使用这种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2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音韵学取得重要发展的时期,最重大的成果是反切的发明和韵书的编纂,音韵学在隋唐宋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切韵》是汉语语音史研究的重要文献,到了元明时期,关于音韵学方面的着作已经屡见不鲜,比如《中原音韵》、《洪武正韵》、《语助》等书,这一时期的陈弟在古音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清代是小学的辉煌时期,王力先生认为语言科学只能算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从先秦时期到清代,中国传统语言学发展了2000多年,创造出了音韵学、训诂学、文字学、方言学、修辞学等传统语言文字学得各个分科,语言学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辉煌成绩!20世纪的到来将为中国语言学的研究翻开新的一页!

    汉语语言学的近百年研究与发展

    上文我们主要讨论了20世纪之前中国语言学的历史及研究成果,紧接着我们将结合西方语言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描绘出近百年的中国语言学发展状况。西方语言学同中国语言学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希腊逐渐演变而来的西方语言学严格上来说始于19世纪。在语言学史历程中,现代语言学时期是西方语言学发展最快、变化最大的一个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探索语言的结构、语言的运用、语言的社会功能和历史发展,以及其他一切与语言有关的问题。现代语言学的发展历程有以下几个时期:历史比较语言学始于19世纪末,通过纵向的历史比较研究,探索本族语及亲属语言之间的联系和它们的发展规律,从而打破了形而上学的固定不变的框架,成为了现代语言学的第一个里程碑。就在同时期20世纪的前夕,《马氏文通》的面世,让中国诞生了语法学,从而使中国在60年代结构主义时期对语法的认识有了质的进步!

    结构主义语言学是现代语言学的第二个时期,产生于20世纪初。结构主义主张每种语言都有一套独特的关系结构。语言中的个别单位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在跟其它的单位区别和对立中存在的。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是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普通语言教程》是一部划时代的着作。这本书提出了着名的“语言是符号系统”这一观点。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结构主义就已经运用到汉语研究当中去了。最早引进西方先进语言学理论的《马氏文通》采用了前结构主义的方法。而后又有陈承泽的《国文法草创》,赵元任先生的《国语入门》,丁声树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朱德熙先生的《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从这些事情可以看出,我们的前辈都在努力的借鉴西方先进方法来融入汉语研究,表明了中国语法学界正在不断的吸收着结构主义的先进观念和方法以促进中国汉语研究的发展,它从20世纪50年代已经开始对中国语言学界产生重大影响。

    在当代的汉语语法研究中,结构主义已经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研究方法,人们运用结构主义来构建现代汉语语法体系,分析汉语语法研究中不同层面的问题,帮助改善汉语教学方法。作为一名汉语语法研究者,要充分理解结构主义并且把它运用到汉语研究当中。

    结构主义已经是研究汉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大多数研究领域中,要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也少不了对结构主义的学习和掌握。结构主义可以说是在中国最根深蒂固的一种运用西方理论来解决中国汉语研究问题的方法了。

    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起初引进中国时反响非常强烈,也掀起了一股乔姆斯基热。但是经过这几十年,生成语法并没能够取代结构主义语法,而且从汉语语法研究的实践来看,采用生成语法研究汉语更适于中国汉语的特点。我们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生成语法采用演绎式的研究方法,根据阐明理论的需要来选择例证,很少涉及汉语中存在的大量特殊的语言现象和语法问题;而结构主义采用系统归纳式的研究方法,从个别到一般,更适于从微观上解决各种问题。因此,结构主义是从微观进入宏观,在汉语研究的主要方面逐层构建起结构系统,而且在每一个层面都用实证的方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这一点是转换生成语法至今还无法做到的。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3

一、传统语法

语法系统由若干单位构成,目的是为了找出构成单位,划分各个单位的类别,对类别之间组合关系、功能作出说明。传统语法主要是词类研究。19世纪以前的语言研究应该都为传统语法研究,传统语法是规定性的,一成不变的。因为语法学家试图建立语言规范或使用标准来规定人们的言语行为,目的是叫人如何说话、如何使用语言。但语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永远无法打达到平衡状态,若达到便成了死语言。

传统语法以词为基本单位,马建忠借鉴于此提出了汉语词本位结构体系。《马氏文通》的贡献:(1)提出了汉语语言的基本单位——词。(2)提出了汉语词类的学说(3)初步分析了语义结构关系和句法结构关系。《马氏文通》的语法大于句法+词法,马氏认为汉语词法不发达,重心在句法。马氏的问题:1分布是单向的,位置变功能便随着变,词无定类主张靠分布理论和意义来确定词类2没有解决词类以及与句法关系问题,但它是一个尝试,迈出了前进的第一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著名语言学家黎锦熙提出了句本位来弥补马氏的缺陷。1、句子是句法分析的基点,所有语法分析都在句子上完成2、依句辨品离句无品3、句子分析方法是中心词分析法。句本位结构体系的提出受到了空前的欢迎,成为大中小学教学的范本。但黎氏的理论造成词无定类,且中心词分析法对复杂一点的句子束手无策。面对这一问题,就需要有更适合的研究方法出现。

传统语法发展的历史很长,生命力极旺盛,影响深远,迄今为止仍然是语法教学的主要内容。

二、结构语法

1916年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出版,标志着结构语法的诞生。它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描写性的,结构主义语法分三个派别:哥本哈根派、描写派、布拉格派。三派虽各有分歧但主体都继承和发展了结构主义奠基人索绪尔语言理论的基本精神,因此三派统称结构主义语法。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被称为是语言史上的大革命。

索绪尔的理论核心是以组合和聚合为核心的共时态。其性质是线性的,所有的东西都和线性联系在一起,基础是时间观。共时态语言最大特点是静止的,全部都停留在点上,把语言放在最理想的状态中研究,实际上是把语言和交际环境割裂开了,且语言是不断发展的,索绪尔的最理想平面(共时、静态)是永远无法达到的。结构语法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描写性的,重描写轻解释是结构语法的缺陷。

朱德熙受结构主义影响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了汉语词组本位(“词组本位”这一概念是由其学生陆剑明明确提出的)。朱先生前所未有的贡献:1、解决了词类问题,汉语词类是词组中的类,是一对多的关系。2、在词组层面上发现了层次性3、发现汉语句子由词组实现或者词组递归构成,所以词组和句子构造基本一致。4、发现主谓词组同其他词组地位一致,都可以充当句子成分,汉语句子结构不一定是主谓框架,用层次分析法分析句子。任何一伟大的理论也都会被实践所检验,都会出现其脆弱的一面。后来人们发现朱先生理论有几点问题:

1.层面错误,词组层面与句子层面并不相同。

2.句子层面有语用成分而词组层面则无。词组是临时组合的为句子而组合,在不同句子里组合也不同。

三、(一)转换生成语法

针对结构主义的一些弊端,乔姆斯基提出了转换生成语法。 他认为语言只描写不解释是不行的,语言研究的强弱在于解释的强弱,语言是自足性的是其重要观点。转换生成语法的重心是:人如何利用有限规则生成无限的句子,乔姆斯基试图找出人的这种能力,因此有人称他们为形式学派。转换生成语法为语言研究重新定位,认为理论该走在事实的前面,应该具有预测力和解释力,他开创了形式化和演绎法的研究新思路,使其自身的影响远远超出语言学。但,转换生成语法重理论轻事实是其致命的弱点,致使这一理论处在不断变动中,难以立住脚跟。

(二)功能语法

形式主义语法试图从形式、语言的内部寻找解释,而功能语法提出心理分析手段,试图从语言外部寻求对语言的解释,认为人的语言能力与人的一般认知能力紧密相连,并认为句法作为语言结构的一部分并不是自足的,句法跟语言的词汇、语义部分是密不可分后者甚至更重要,语言中的各种单位范畴都是非离散性的、边界是不明确的。功能主义语法基本方法也是解释性的,但它并非是一个统一的流派,而是语言研究的一个趋向,大体分两大类:

1.以英国韩礼德为代表的自然主义功能牌,主要关注语言在交际中的作用

2.认知语法和语言类型学,主要研究认知对语法结构的制约作用。功能语法也是重解释轻描写。

四、三维语法

针对上述语法的弊端,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语言研究单纯的重视描写或单纯的重视解释都是很不对的,其方法不可取的,于是积极寻求新的方法。“三维语法”应该说是二者成功结合的范例。三维语法源于语言研究中的三个平面思想,“三个平面”理论是由美国哲学家莫里斯提出来的: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但在语法研究中明确提到句法、语义和语用的则是荷兰语言学家迪克。中国语言学家受其影响结合汉语自身的特点认为把句法、语义、语用结合起来的语法研究称之为“三维语法”更贴切页。1、三种语法结构:句法结构、语义结构、语用结构2、三种语法成分:句法成分、语义成分、语用成分3、三种语法功能:句法功能、语义功能、语用功能4、三种语法意义:句法意义、语义意义、语用意义5、三种语法中心:句法中心、语义中心、语用中心6、三种分析方法:句法分析方法、语用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描写和解释相结合是三维语法的基本研究方法,描写是解释的前提,解释是描写的基础,二者相互依赖,描写细致充分、解释简明扼要。解释、描写相结合的方法可以说是后出转精的语法研究方法,它吸收了前人的优秀成果并进行了有机的结合,使之尽善尽美。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语言学家受西方理论的影响,又相继提出了复本位、小句中枢本位、字本位、原则本位等等,这些语言研究的结构方法优点自不用说(任何一学说的存在必有它存在的价值),但 他们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且他们也并未超出朱德熙先生的理论,至今更多的人们还是倾向于使用朱先生的“词组本位”理论,至于语言研究更先进的方法,随着时代的推进、优秀成果的积淀,更多的期望于后学的小成。

参考文献:

[1]<汉语语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胡裕树<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5

[2]<当代西方语法理论>俞如珍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3年

[3]<汉语语法学> 张斌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8年

[4]<与语言符号有关的问题> 文炼 <中国语文>1991年2期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4

作者简介:黄文艺(1971-),男,湖南南县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学学者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倾听着时代的呼声、回应着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在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思想成果并将其运用于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展开,不仅推动了在执政党的核心政策层面而且在国家政策层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架构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了我国的治国方略,而且也在思想和理论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给予了多方面的理论概括和总结,从而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和相应的思想和理论,不仅具有特殊的地域性而且也成为一个令全世界都感兴趣的课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探索及其实践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成果,中国法学学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实践的思想阐释和理论研究也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成熟程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特别地给全国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依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在理论上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中国对于世界的思想和理论贡献。从法学来看,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已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全面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本课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从具体内容来看,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军事、科教、外交等各个领域的一系列重大思想理论所构成的。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毫无疑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归纳、提炼、深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所依凭和展现的法律思想与法学理论成就并将其体系化,将有助于推进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

其次,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理论体系的形成是学术研究走向繁荣与成熟的基本标志。如何把当代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智慧整合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法学界必须完成的重大学术任务。通过从理论上系统地总结、梳理、升华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的法治思想与方针政策、人民群众的制度创新实践和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做出必要的理论论证与学术准备。

再次,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进程。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攻坚阶段,也是我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必然面对更为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因而需要更加切实有效的理论来引领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括的诸多法律思想和理论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通过系统地梳理我国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所提出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并在合理地借鉴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内的国外法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含的各项重大理论,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更多富有时代价值和操作意义的思想理论资源。

最后,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研究的理论成就。在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研究成果在内的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的吸收和借鉴,民族的特色则显得不够,对世界法学的贡献也极为有限。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学界自进入新世纪以来不断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理论开掘,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将承续这一理论努力,致力于总结出一批真正富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理论成果,努力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的理论贡献,提升中国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础资源

从现有成果来看,国内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等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上,中国法学界在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法与权利义务等问题上,出版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共识。这部分研究成果,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原则,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其对法学的理论指导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国外尤其是西方法学家在有关法律的技术性原理方面的优秀成果,从而打破了法学理论上的僵化和机械论,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重新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这是我国学者重构中国法学理论的自觉尝试和努力。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上,中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的研究。研究的内容既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律思想的总体性研究,也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某方面法律思想的研究,例如,对马克思的法本质的思想、法律发展思想、人权思想、立法思想、司法独立思想、国际法思想、法经济学思想、法社会学思想的研究,对列宁的法律革命思想、党与法关系思想、法律监督思想、司法思想的研究。(1)第二部分,对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彭真、江泽民、胡锦涛等人的法律思想以及民主、法治和宪政思想的研究。(1)第三部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及其理论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等。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梳理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脉络,特别是详细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及其基本样态。(1)

第二,对于新中国建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宪政建设实践的历史回顾与反思。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既体现为大量的学术论文,又体现为众多的专题著作;既包括法学理论界的学者的成果,又包括法律史学界的学者的成果以及部门法学界学者的成果。这些成果立足于历史的真实,在相应的制度层面的描述基础上,对支撑这样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进行了总结,并认真研判了这些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本身及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思想与实践的妥当性。(1)

第三,对新中国建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法学发展状况的总结性研究。这种总结性研究从重大理论争论的梳理、标志性学术成果的遴选、重要理论创新的概括等方面入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丰硕的理论成就进行了高度浓缩的理论归纳、概括和提炼,从而为我们系统地梳理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成果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了很好的前期研究工作。(2)

第四,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现实理论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应该说,这部分研究是目前法学理论界科学研究的主体部分,是对法治建设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也是对中国法学本身的发展的自觉思考。比如,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自中共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命题后,中国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实践基础、本质属性、基本内容、落实措施、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剖析,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1)

当然,中国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相关主题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是上述几点就能够比较全面地概括出来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中国法学界在上述这些方面对相关主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仅仅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前提和铺垫,是我们深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所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思想与理论素材,但这些成果而并不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我们有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进一步学术梳理、理论整合和思想提升,努力清晰地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出理论贡献。

而且,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后,国外关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限于少数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试图运用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方法深入批判和解构当代资本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若干具有启发意义或借鉴意义的法律思想、学说和理论,但总体上来说他们的思想本身仍属于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当然,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非常有兴趣,对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道路及其实践非常有兴趣,因而也开始了对其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总结。(2)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的政治报告给全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提出了全面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经验、科学地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体系的历史重任。中国的法学学者在这样的历史与现时代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理当承担起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任务。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性的任务就是要总结、归纳、概括、提炼出与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内在思想主旨和理论内涵的逻辑真正一致的,确实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既然是一种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就不能是个别的、单独的、碎片化的那些属于中国、也比较独特的法学理论的侧面与碎片,而是一个全面的、成型的整体,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大模样。显然,这就必须、也必然地同时要思考并展现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是如何在分析总结出来该理论体系的各个个别化的片段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些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片段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的发掘和整理,建立起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而形成一个理论体系整体。换一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目的就是要从理论上清晰地解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要重点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两个核心问题。

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就是要把零碎的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那些成分与片段,按照完整的理论所应该具有的内在逻辑顺序及其结构加以组合,从而建构起体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时代成果与现时的时代精神内涵的彼此关联、也体现出尊重和吸收人类基本价值共识和文明成就与中国独特法律文化传统水乳交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与宏观样式。

因此,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很有必要首先着眼于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与理论成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思想理论成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思想养成和理论支撑的角度,历史地、纵向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思想传承与方法论原则;其次有必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影响角度,发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文化(文明)”元素或者说“本土资源”,从而构成其“中国特色”之基本内涵之一;再次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中总结、归纳、概括和挖掘其所蕴涵和依凭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内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特殊质素;最后还要从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入手,从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在内的整体法学角度,全面总结、归纳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就不能不从如下方面展开:

第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历史条件的探究。理论体系的建构既是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以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进入相当成熟的阶段为现实基础的。深入考察当下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问题的诸种复杂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有助于我们理解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考察当下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学术、实践等方面的条件,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其中包含的深刻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学术资源;中国法学界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所取得的大量学术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源源不绝的理论元素。

第二,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性质与方法论的研究。理论性质与方法论问题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理论性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问题:和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有哪些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中国和世界的法学理论发展史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处于何种历史地位,能做出什么样的理论贡献?也就是说,要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一命题所包含的三个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深入解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根本性质、历史地位和理论贡献。而方法论问题所主要关注的是这样的问题:如何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践界在实质上所创造出来的众多思想理论成果整合并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只有遵循正确的方法论原则和有效的建构方法,才能确立起一个逻辑严谨、内容丰富的法学理论体系。在方法论原则问题上,主要讨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包括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如何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如何借鉴西方法学理论、如何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等问题。在理论体系的建构方法上,主要讨论如何提炼出支撑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纲领、哪些理论成果可以纳入到法学理论体系、众多的法学理论成果以什么样的框架结构或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等问题。

第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构成或者说理论模型的总结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一方面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重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全部法律,即从实体性法律到程序性法律、从纯粹国内法律到国际性法律,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实践上都体现出来的用以支撑的理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事实上也是宏观的和一般性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与微观的具体的部门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有机结合。与任何别的理论体系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也是由众多理论元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次序组合而成的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结构的有机整体。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理论构成或者说基本模型而言,其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部实质内容之所在,而它本身又是、也理应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即在一般抽象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以及在部门法学的具体层面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

第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自我封闭的理论体系,而是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发展,随着全球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也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问题,一方面是要依据总结、归纳、概括出来而在事实上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指称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及其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和道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来引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促其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总结、归纳和概括发展和进步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所催生和发展出来的新的法学理论质素与成分,不断地更新、补充、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问题点

从理论逻辑的完整性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要真正取得令人信服的成果,要真正能够客观真实地总结、归纳、概括和抽象出基于独特的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的“中国模式”的“法学理论”的“中国模式”,就有必要紧紧地围绕着几个核心问题点来展开思考:

第一,有必要在中国与世界的空间交汇、历史与现实的时间节点、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总结、归纳、概括并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内在逻辑和具体内涵上,就既展现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又充分尊重和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和世界上不同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有益的经验;既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文化传统的延续,又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现实发展与进步;同时,这也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孕育和催生了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成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又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特别地集中于展现该理论及其体系的在理论的内在逻辑和实质内涵上具有的真正属于“中国”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的典型特征,而不能是作为外在的标签和符号的“中国”和“社会主义”的直接宣示;同时,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是世界法治建设中的一种独特的模式,那它就不能只是纯粹的“中国”的特殊性的东西,而应该是把“中国”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别的约束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作为世界法治理论的一种理论模型理应具有任何理论模式在其各自的约束条件下都具备的“普遍真理”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必须揭示出这一点来。

第三,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与微观架构方面,特别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结构上的完整性。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一方面要体现出其宏观样式层面的理论成就对于其微观架构的引领和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出其微观架构层面的进步对于其宏观样式的形成的支撑与丰富作用,从而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法学理论学科层面和各个部门法学学科层面所具有的具体与抽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与有机结合。

针对这些问题点,我们要综合运用知识谱系分析、范畴分析、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历史考察、逻辑分析、调查访问等研究手段和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开展系统的研究。知识谱系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其各种思想理论渊源之间历史联系的研究;范畴分析主要用于对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文献分析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重要思想文献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重要学术文献的研究;比较研究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古今中外其他法学理论体系间异同的分析;历史考察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历史演进过程的考察;逻辑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分析;调查访问主要用于对国内外研究机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或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情况的实地考察。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意在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成果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具体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悠久文明的真实传承状况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人类文明,特别是以西方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成果为主要代表的政治法律文明成果的吸纳中,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基于本国国情而进行的制度与组织创新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进步中,客观地总结、归纳、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提炼、升华,从而在理论内在逻辑重整的意义上建构出作为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的思想与精神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模型。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达到如下目标: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全面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渊源上如何体现了中国空间的法律文化与传统的历史资源和现实国情的时代精神的结合,应该展现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成果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脉相承与发展创新,应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共识的自觉接受与消化融通。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5

中图分类号: G3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6-0010-07

The Theory Trend of Contemporary Information Science:Post-Structuralism

Wang Zhijin Xie Lina Han Zhengbiao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Resource Management,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seeking to provide some valuable insights for improving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information sci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st-structuralism. We reviewed how these theories related with post-structuralism theory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 discourse analysis, hermeneutics) understand information. And we analyzed how the post-structuralism is reflected in the two major areas of information science (information retrieval and user research), we take the discourse analysis and hermeneutics as information science research methods. Finally, we pointed some possible impacts on information science which the post-structuralism may produce.

Key words: post-structuralism; discourse analysis; hermeneutics; information science; information retrieval; user research

CLC number: G350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3-6938(2011)06-0010-07

1 引言

爱因斯坦说:“哲学可以被认为是全部科学之母。”[1]它是人类一种崇高的精神财富,是一切个体科学的概况和总结,它对其他学科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也都离不开一定的哲学理论做支撑。情报学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在情报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过程中,却对自身理论的哲学基础存在较大的困惑,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个适用于本学科的明确的哲学基础和详实的理论体系。哲学基础不仅是情报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情报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情报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正是基于这样的研究需求,国内外情报学界的研究者一直在不断地探索适合情报学发展的哲学基础。自布鲁克斯将波普尔“三个世界”的哲学思想引入情报学理论研究以来,陆续出现了许多其他的情报学哲学基础。尽管当前对情报学的哲学基础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也引起了众多的情报学家对情报学哲学基础研究的重视,并形成了许多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情报学理论基础的研究。我们的项目团队在前期工作中也分别探讨了许多哲学基础对情报学理论的解释和指导,如本体论和认识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解释学、现象学、科学哲学、经验主义、理性主义与实证主义等。本文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通过回顾后结构主义研究的一些问题,说明在情报学理论研究中的后结构主义视角是如何与对信息的研究相交叉,又是如何理解信息的,并进一步指出后结构主义思潮为情报学理论研究所带来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2 后结构主义

2.1 后结构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后结构主义哲学思潮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2]它与结构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都是20世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容忽视的两种重要的文化思潮。后结构主义是在对结构主义的批判继承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对结构主义中所提及的一些基本命题继续进行推导,对符号、知识、主体性等范畴作了新的阐释,对整个西方传统的思想提出了质疑,从而成为后现代主义的基础理论部分。[3]随着全球化的迅速扩张和蔓延,整个社会走向了“后”理论时代,“后”(post-)这一极具前沿色彩的前缀,附在一些概念的前面,对人们的思想方式、思维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后现代”一词无疑是“后理论时代”中最具有代表性和涵盖性的一个概念,它代表了当今时代的总体特征,同时也代表了“后理论时代”文化范式、思想范式和理论范式的总体特征。[4]后结构主义思潮作为一种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方法论,是后现代主义的一种理论释义,为后现代主义其他理论流派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也是西方从现代主义走向后现代主义的理论转折点。

后结构主义源于结构主义,既继承了结构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同时又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结构主义的批判和反动。因而,要了解后结构主义的基本观点,首先必须明确结构主义的基本观点。结构主义是20世纪下半叶最常用来分析语言、文化与社会的研究方法之一,但结构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哲学流派,而是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目的将原来主要在语言学中运用的结构主义方法推广到其他研究领域的一种庞杂的思潮,其中心课题就是从混杂的现象背后找出秩序或结构。结构主义的产生与现代自然科学对事物深层结构的研究、特别是系统和模型方法的运用相关。[5]简言之,结构主义就是把结构主义的语言学模式变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维模式。广义地讲,结构主义企图探索一个文化意义是透过什么样的相互关系(也就是结构)被表达出来的。根据结构理论,一个文化意义的产生与再造是透过作为表意系统的各种实践、现象与活动表现出来的。结构主义的方法一般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是对整体性的强调。结构主义认为,整体对于部分来说具有逻辑上优先的重要性。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复杂的统一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性质都不可能孤立地被理解,而只能把它放在一个整体的关系网络中,即将其与其他部分联系起来才能被理解。其次,强调共时性。它们大都否定结构的历史性,认为结构超越时间性。因为人的认识并不是要揭示所研究的现象和事物的具体的变化和发展过程,而是从这种过程中揭示隐藏于事物和现象之后的本质的结构,而它们的本质是永恒的、非时间性的。

结构主义理论在其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繁衍出一些批判学家,他们企图超越结构主义内在的局限性,在自由思想传统的影响下对结构主义理论进行批判,试图拆解结构主义,于是,后结构主义应运而生。

2.2 后结构主义的基本观点

后结构主义直接源于结构主义理论,是随着结构主义觉醒之后出现的一种哲学思维,它以结构主义为出发点,同时又超越了结构主义,它否定结构的存在,对结构进行解构。一般来讲,所谓后结构主义,就是以福柯的话语权力体系和知识系谱学、德里达的解构理论、拉康的后精神分析学以及形形的各种变体构成的知识和思想体系为代表。后结构主义理论思潮的共同点在于“怀疑、反动、否定”结构主义,并从本质上分解结构主义的根基,并进一步对结构主义进行拆除,以消解任何以“启蒙”的知识和真理观念为前提的理论。[6]

后结构主义与结构主义之间存在着延续性,它没有停留在结构主义的基本前提上,而恰恰是对结构主义进行拆除,抛弃结构主义的简化主义方法论。后结构主义与结构主义之间的分野,就如同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尽管很难从时间上做出确切的划定,但其区别于结构主义的鲜明标志是:消解形而上学传统。后结构主义反对传统结构主义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对客观性和理性问题上,企图恢复非理性倾向,追求从逻辑出发而得出非逻辑的结果,揭示语言的规律。总之,后结构主义反对真理的绝对性,结构的稳定性,能指和所指的统一性,提倡非中心化和阅读多元化,削弱主体地位,表现了强烈的反理性主义倾向。[7]

3 后结构主义对信息的理解

情报学是研究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检索、传递和使用的一门学科,因而信息是情报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但在情报学领域,对信息的认识并没有达成普遍共识,存在着许多从不同视角出发对信息的研究和解释。后结构主义作为“后理论时代”的一种重要的哲学思维方式,从这一视角出发来解释信息,对于情报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值得指出的是,在结构主义向后结构主义的转向中,真理符合论、解释学和话语分析都是其重要的研究领域,因而本节主要从这三个相关理论出发,探讨后结构主义对信息的理解。

3.1 从真理符合论的角度解释信息

所谓真理,主要是指关于某一问题的正确而系统的理论,[8]所谓真理符合论,是指人的认识与客观对象所指的信息之间的符合关系,[9]真理符合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理论,而是一系列的理论思想,它们的共同观点就是认为如果人的认识符合对象信息,那么这个认识为真,否则为假。也就是说,真理是以一种存在关系,即符合关系为前提的,主要是指人们所认识的对象与对象实际所指的信息相一致。

真理符合论确实抓住了认识与其对象的符合关系这一真理问题的关键所在,更加突出了真理问题的认识论意义。从真理符合论的角度来看,人的认识所表达的信息正确与否,关键在于它与客观对象本身所指的信息是否一致。人的认识对象本身所包含的信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语境和环境背景下,同一对象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人的认识也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语境和环境背景加以调整,使其能真正符合客观对象所要表达的含义。真理信息就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识关系,这种信息的正确性仅仅在于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与客体实在的符合关系。与我们之前所做的研究相对应,即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解释信息,真理信息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信息,它更强调真理信息的认识论意义,它强调主体在认识客观对象时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强调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要随着语境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它认为真理也不是绝对存在的,即反对真理的绝对性。因而,我们对于真理信息的认识也应该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

3.2 从解释学的角度解释信息

解释学与后结构主义观点的相似并非只是偶然,它在结构主义走向后结构主义的转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后结构主义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解释学是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学科,其核心是寻求如何回答对于一个给定文本的有效解释。解释学在历史性的理解中消解了确定性的客观意义,强调解释性的循环对于真理的作用,否定真理的绝对性。在情报学研究中,所有的客观对象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文本,对文本信息的理解就需要循环性的解释,除了对文本信息的解释以外,在情报学研究中处处都有需要解释和说明的问题。情报学研究离不开语言的表达,而语言又具有本义、引申义、隐义和喻义等多义性,因而必然离不开理解和解释的作用,[10]而解释学的研究重点就是要传播对信息和知识的理解和解释,[11]所以解释学在情报学研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情报学对信息的研究,除了关注语法信息之外,更加强调信息的语义内容和语用特点。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只有对信息的语义内容进行充分的解释,才能使信息被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并发挥语用信息的作用。语义信息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信息,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思维活动的一种结果,是人类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印象、抽象和概括。[12]因而要想发挥语义信息的价值,实现语用信息的目的,情报学研究者就必须对信息的语义内容进行解释,使用户可理解。同时信息作为情报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单元之一,它具有一定的非表达特质,通过对信息的语义内容和语用特点的分析,就可以将信息转化为情报或知识。可见,解释学与情报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映射关系,尤其是解释学中对文本意义的研究为情报学对信息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见图1)。[13]它需要通过解释者与用户在特定的情境和历史条件下通过“理解”和“视域融合”来实现“意义的生成”,信息也只有通过一定的解释才能转化为情报和知识,只有通过循环的解释和理解才能使信息用户、知识用户和情报用户理解信息、知识和情报。

3.3 从话语分析的角度解释信息

话语是特定的社会语境中人与人之间从事沟通的具体言语行为,以及特定的说话人与受话人之间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中通过文本而展开沟通的言语活动,它可以是一段对话,也可以是文字、文本、文章等。由于话语在人类事务和活动中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话语分析有助于回答与社会中的人类有关的任何问题,所以话语分析的运用潜能几乎是数之不尽的。尤其是对于人类信息行为的研究,要真正深入研究信息及其相关行为也必然离不开话语分析方法的指导。话语分析是在20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它的产生深受结构主义的影响,随后的发展又与后结构主义相辅相成。有的学者从结构的角度出发,认为话语分析就是研究句子和分句以上层次的语言构造,它也研究在社会环境中使用的语言,特别是说话者之间的互动和对话。[14]也有学者从功能的角度出发,认为话语分析必须是对使用中的语言的分析,它不能只限于描写语言的形式,还必须考虑语言的目的和功能。[15]

最初的话语分析主要是对语法信息进行研究,是对信息的语法结构的研究,如话语的结构模式和构成规则、话语类型和话语的语体变异、话语交际中的语义特点、话语生成和接收过程中表现出的语用特点等。[16]同时它将对语法结构的描写应用到更高层次,考察在实际交际活动中所使用的连贯的话语结构。随着现代性向后现代的转变,以及我们进入“后理论时代”,话语分析也开始了向“后”时代的转变,话语的概念也发展为一个能够适用极其宽阔范畴的概念,呈现出“多向度的”、“多功能的”、“历史的”以及“批判”的多重特征。[17]话语分析也开始研究信息的语义方面和语用方面的问题,在语义信息研究方面,它解释一连串句子是如何把分散的信息组织起来表达意义的,阐明说话者如何表达他们的意图,听话者又是怎样理解他们所听到的信息的,强调了人类在使用符号方面的认知能力。在语用学领域,话语分析解释了人们如何使用话语完成某种行为,描写了理解话语时所依据的基本解释规则,[18]更加强调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对信息的使用和理解。

4 后结构主义对情报学的启示

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维方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结构主义理论对于结构本身的强调,也为情报学中许多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指导思想,但后结构主义在继承结构主义基本思想的基础上,超越和突破了单纯的结构限制,更加强调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所谓的结构进行充分的解释,从而使信息能够被真正地理解。因而,后结构主义思想作为“后”理论时代一种重要思潮,在情报学领域也应当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4.1 信息检索中的后结构主义

情报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研究如何有效地运用信息、知识和情报,[19]因而信息检索是情报学研究最主要的领域之一,主要研究对信息的处理和提取。信息检索主要是研究如何将信息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根据用户的需要,从信息集合中找出用户所需要的信息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必须要了解用户的信息需求;其次,要了解相关的检索方法;最后就是要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在信息检索的发展过程中,系统导向和用户导向是两大主要的对立而又长期共存的主导思想。系统导向的信息检索往往忽略用户的重要性,而只关注信息检索的结构性问题,注重检索系统的设计,对于大部分检索需求都遵循一定的检索设计流程而进行。用户导向的信息检索则强调用户的特殊性,针对特定用户的特定信息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检索服务,它没有强调检索系统和检索流程的结构性问题。这两种主流的信息检索模式在信息检索研究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没有很好地将用户与系统真正结合起来,而认知信息检索正努力寻求二者之间的融合。

认知信息检索是从认知观的视角出发来研究信息参与者(包括信息生产者、信息处理者、信息检索者及信息使用者)的认知结构、信息行为及人机交互、情境、多元表示等。所谓认知观主要是指将人看作是具有感知世界和认识世界能力的个体,人的认知行为主要是指人从外部环境中获取信息,对信息进行加工,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来适应环境的过程。[20]后结构主义同样强调人的认识能力的发挥,认知观与后结构主义思潮的交叉融合同时指导着认知信息检索的发展。

在系统导向的信息检索中,用户需求被当作是一个常量,它的核心要素是文本特征的表示,检索对象的结构设计以及检索方法的模式研究等,它将检索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全都结构化了,从而方便了人们的信息检索行为,但却没能很好地解决用户需求及其相关性问题。在用户导向的信息检索中,用户需求被当作是一种变量,过分关注用户需求的特殊性,从而忽略了系统设计,使信息检索程序变得复杂,不便于人们信息检索行为的开展。认知信息检索不仅关注用户的认知行为和影响因素,也同样关注检索模型。后结构主义的思想就是,既要关注研究对象的结构特点,同时又不能受限于这一结构,它要求在具体的情境和环境中超越结构的束缚。从这样的视角出发,对于认知信息检索而言,既要关注检索系统和检索模型的设计,同时又必须充分考虑用户的特定需求,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采取独特的检索方法。这个过程就需要检索人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认知能力,从逻辑的角度出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解释,进而得出正确的认识,以更好服务于信息用户。

4.2 用户研究中的后结构主义

Capurro 和 Hjorland指出,情报学研究的两大主旋律就是信息检索和用户研究,[21]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信息检索中的“信息”被看作是文本,与此相对应,用户研究中的“用户”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存在于社会认知背景中的文本。所谓用户研究,就是对用户进行解构,深刻剖析用户的需求和用户的认知背景、解释用户的心理与行为及其满意度,等等。

在信息用户需求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两个方面,其中,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对不同用户的信息需求特点、信息需求规律,信息用户的心理状况和用户需求的满意度进行解构分析,对于不同的用户群体、不同的用户在表达信息需求时所选择的话语表达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从而总结归纳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特质性。与此同时,后结构主义理论又否定结构的稳定性,只能总结出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在遇到不同问题时,也要保证能够跳出结构的束缚,研究特定问题的特殊性。在实践探索研究中,主要是对不同环境下或不同群体的用户需求进行解释,包括网络环境下用户信息需求研究、新环境下用户信息需求研究、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的用户信息需求研究等。只有通过对不同用户群体需求的解构分析,才能发现不同用户群体信息需求的同质性和异质性,从而改善和提高我们满足用户信息需求的能力。

在对信息用户的心理与行为研究方面,主要是对信息用户在信息的需求、获取、检索、吸收和利用的过程中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的研究。在当前后现代主义的大理论背景下,结合后结构主义的解构分析方法,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对信息用户的价值心理、求便心理、求全心理、求新心理的研究,对网络信息服务中用户的自主性、用户的认知心理、需求心理和防御心理的研究等等。[22]在这些研究中,必然也存在着一定结构性的知识,但这种结构性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将随着人们认识范围的扩大和事物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结构。因此,在研究过程中,不能受限于任何形式结构的约束,而是要对用户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全面地解读,在不同的情境中,已有的知识结构大多都是需要被重新建构的。

在对用户满意度的研究方面,主要是对用户对于他们所接触到的产品和服务满意度的研究。用户满意度是用户的一种内心感受和主观评价,是他的期望与实际感受之间差异程度的反映,对用户满意度进行研究有助于帮助改善产品和服务提供部门的工作,改善用户需求的表达,从而提高用户满意度。用户的这种感受和评价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表现出来,分析人员通过对这些文本和话语的解释,从中提炼出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因素,探讨用户满意度的综合测评方法,从而为信息服务的发展指明方向。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用户满意度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文本,对用户满意度的研究就是对文本的解释,它强调从多重观点的角度来建构文本的意义,也就是说,指引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用户感受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出真正有价值的结论。

4.3 话语分析作为情报学的研究方法

如上所述,在情报学研究中,信息是主要的研究对象之一,因而信息研究也是情报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在信息研究中,信息可以看作是一种通过文本、话语等多种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内容,而话语分析就是研究信息的一种重要方法,一般表现为一种结构性的或科学的方法类型。在信息研究中,话语分析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约定,包括一系列历史事件和能够识别出结构的文献,通过话语分析能够识别出为我所用的信息内容,或者是结构性的或者是无层次的集合信息。在情报学术语使用的过程中,话语分析也被应用于不同的方向。在情报学研究中,由于话语被看作是社会认知能力和结构构建的物质基础,因而话语分析也是情报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

作为情报学中的一种研究方法,话语分析恰当地指出了信息行为中话语使用的授权范围和具体的应用领域,这里的话语不仅包括信息,同时还包括使用信息的用户和用户的权力。在情报学研究中,作为“行动中的话语”意味着并不是简单地参与谈话分析,也要参与文本分析。这意味着,信息用户和信息人员对语言和文字的主观主义的构建,以及对于语言使用机制的构建。信息研究中的话语是通过对一些基本概念的构建表现出来的,如“信息”、“用户”、“利用”等的概念。这些术语是话语和机制共同作用的产物,它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信息研究,同时也是对它所处的环境和情境本身的研究。正是由于这种构建特征的元素,使得基于单词、短语、句子、片段和一定的体制形式的话语组合成为可能,使得其他研究人员和用户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话语组合实现话语再造的一致性。情报学发展至今已经呈现出跨学科性和多学科性,这些性质也是以一定的话语形式和表达方式表达的。在当代情报学研究中,欲想真正掌握情报学研究的本质特征,必然离不开话语分析方法的指导。许多学者尝试突破情报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和范围,在大的话语组合范围内来解释和研究信息。在以往的情报学研究中,往往过分强调对信息的定量研究,而常常忽略信息研究的批判性和文化性的分析形式,从而导致对定性分析重视不足。信息研究必须超越定量研究的局限性,通过不同方式的话语组合,充分解释信息的真正含义,而且必须将信息置于真实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有力地解释这个现象的内部矛盾,使外界能够完全认识这个客观对象。

信息研究中的话语分析强调话语和主题的重要性,同时又强调必须根据需要,结合特定的历史情境和社会环境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在信息研究中,话语分析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用来发现话语结构或实证基础的方法或理论,它同时也是对信息产品的检验,对语言和事件之间关系进行分析和验证,从而找出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的话语组合方式,通过不同的组合扩展自身的含义,研究话语是如何分裂和转变的。我们不仅可以从文本、机构单位、社会实践和物理形式中发现话语结构,而且也可以从人的认知结构中发现可能的话语结构。从表面上看,这些话语都有再造的含义和结构,它们可以通过形成一定的规范、顺序和层次结构来重新导向它们的含义和意义。这种分析方法在情报学研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4 解释学作为情报学的研究方法

解释学主要是对所理解问题根基的研究,也是对语言的通用性以及这种通用性如何规范结构、形成行动的研究。它作为情报学的一种研究方法,也引起了众多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国外学者较早地将解释学方法引入情报学研究中,主要包括在信息系统设计中采用以人为主体的解释学方法;[23]从解释学的视角出发,探讨情报学的理论基础;[24][25]将解释学视为连接现代情报学和后现代情报学的理论桥梁,[26]等等。国内学者从解释学的视角出发对情报学进行研究比国外学者晚了将近10年,但在随后的发展中也进行了不断地探索研究。主要包括将解释学方法作为情报学研究的一种典范;[27]从解释的对象、循环、情境和方法四个方面探讨了解释学对情报学的影响和启示;[28]利用解释学的观点和方法对情报研究中的文本特征进行分析;[29]将解释学作为情报学研究的元理论;[30]将解释学作为情报学研究的方法论,对情报学学科体系的解释学研究路线进行分析。[31]

由此可见,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对情报学中的信息研究进行分析总结,可以看出,当前解释学方法已经应用到情报学研究中的各个具体领域。尤其是在信息分类与标引中,必然离不开对文献含义和作者意图的解释,只有在深入理解和充分解释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后续的标引工作。在标引过程中,也涉及到对文献关键词和词表词组含义的把握。同时在分类标引过程中,信息人员的个人知识也很重要。不同的知识背景可能对文献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分类和标引结果的不同(解释学在信息分类与标引中的运用见图2)。[32]

解释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主要就是要表达、解释所研究的问题,是一种理解和解释的方法。在对文本进行分类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通过解释文本的内容含义,用来指导实际分类工作的进行。解释学的本质不仅仅在于理解和解释,更强调通过理解和解释来指导实践工作。同样地,在对分类后的文本进行匹配与标引的时候,也离不开解释学的方法论。随着解释学方法的哲学转向与多元论的转向,使得对于同一文本的理解包含不同意义的多元论观点,这就指导我们在进行匹配和标引时,不仅要对文本本身进行理解和解释,还必须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境和社会环境,将文本的含义置于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加以考虑。

同样,在信息搜寻与检索过程中分析用户的信息需求时也离不开解释学方法的指导。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可以把信息搜寻和检索过程看作是探究为满足用户信息检索需求而找到相关信息的过程。这个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解释的过程:检索者根据对用户检索需求的理解和对检索结果的预期,输入检索式,系统在完成对检索式的理解之后,到数据库中查找相关的匹配信息,并且返回相关信息。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面对海量的信息和数据,如何进行高效、准确的信息检索已经成为人们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语义信息检索可以有效地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过载问题,但语义信息检索必须依赖于显性化标注的信息资源或完整、正确的自然语言理解系统。这就要求检索人员对于信息的语义内容的理解,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使系统也能够理解。由于信息检索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因而只有深入理解用户需求,正确表达用户的兴趣,才能改进信息检索策略,优化检索结果,使检索能够更符合用户的需要。[33]

可见,无论是在情报学基础理论研究中,还是在情报学具体实践领域的研究中,解释学作为一种方法论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5 结语

本文主要回顾了一些与后结构主义研究相关的理论,如真理符合论、话语分析和解释学等。重点研究它们是如何理解信息以及如何与信息研究相交叉的,进而研究了后结构主义在情报学的信息检索和用户研究两大研究领域中是如何体现的,并将话语分析和解释学作为情报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讨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后结构主义理论思潮对情报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后结构主义对形而上学的经典主题提出了质疑,将信息研究中的“用户”置于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理论背景下,从而使其成为独立的、特殊的个体,它是具有多样性和非凡性的,主要是体现在一系列表达用户需求的事件中。同时,后结构主义的方法还强调对结构的解构,因而在对信息用户进行研究时,也不能忽略它们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

第二,后结构主义强调信息研究理论与实践的语言中心性。[34]在信息研究中,语言的中心性体现在一些实体中,如词汇表,也体现在一些大的话语组合的范围内,如非语言符号的影响等。后结构主义对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身份、价值等问题都进行了扩展,后结构主义通过强调语言和一般意义上的符号标记,从而加深了对信息研究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关注。

第三,信息作为情报学中主要的研究对象之一,话语分析的方法为解决信息问题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从话语分析的角度出发,可以将情报学中的“信息”看作是一个模糊的、神秘的话语概念,通过对话语的描述和分析,使信息在情报学理论与实践中能够被真正理解。而在对话语分析的研究中,必然也离不开解释学方法论对信息的解释。其实,情报学研究就是对情报现象中包含的各种信息的本质、内在联系、发展规律以及情报工作实践的社会功能、社会实践等方面认识成果的系统化和理论化,也就是对情报现象和信息本质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35]

总之,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情报学研究不应该被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框架和僵硬的思维方式中,而应该成为一种能够对知识和信息的一般问题进行研究的领域,这就需要情报学研究突破原有结构的限制,对结构进行解构,适应后理论时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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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6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语言观、语言研究观和语言研究方法这三个概念。

“语言观”由“世界观”派生而来,也可称为“语言哲学观”,指的是语言研究者对“语言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看法。“也就是语言研究者对他的研究对象――语言的本体存在方式,由于采取了某些特定的观察角度之后所做出的基本假设。”①例如:功能语言学派认为语言是交际工具;结构主义语言学派认为语言是一个由能记、所记结合而成的符号系统;生成语法派认为语言是无限的句子集,是人类先天具有的区别于动物的语言官能的体现。

有什么样的语言观,就意味着有什么样的语言研究观。语言研究观是从语言观推导出来的。

语言研究观是如何看待语言研究的问题,包括语言的研究对象、研究目标,研究的切入点,研究的方法等。

语言研究方法是人们在观察、分析、探求语言现象本质和规律时所采用的工具和手段。研究方法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由于人们认识问题的角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等因素,而且研究方法本身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中,所以对研究方法的分类目前很难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语言研究方法至少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哲学层面上的语言研究方法,例如:经验论、唯理论、怀疑论、实证主义、规范主义、实用主义等;第二层,逻辑学层面上的语言研究模式,例如:归纳法、演绎法、对比法、比较法等;第三层,语言学中在对具体现象作处理分析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操作程序或分析技巧,例如:替换、删除、添加、移位等。

语言观、语言研究观和语言研究方法三者之间有着什么关系呢?

首先,在哲学层面上,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反映世界观。不同的世界观决定着不同的方法论。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研究者们在不同的语言观影响下会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语言观首先决定了语言研究观。语言研究观是如何看待语言研究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了语言的研究方法。因为各种语言观凸显的侧面不同,所以运用的方法也会有主要和次要之分,即一种方法有可能在这种语言观下着重使用,而在另外一种语言观的影响下只起到验证或补充作用。

我们认为,语言研究方法是有层次的,从高到低至少可以分为哲学层面、逻辑学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且较高层次的方法特征决定着较低层次的方法特征,低层次方法只是高层次方法的细化或某一特征的凸显。针对语言研究方法的三个层次,我们想以结构主义语言学和生成语法为例来作一下阐述。

二、哲学层面上的语言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的层级上,第一层自然是哲学层面上的语言研究方法论。例如:经验论、唯理论、怀疑论、实证主义、规范主义、实用主义等。结构主义语言学在哲学上的方法论主要是经验论。经验论者认为,所有的心理活动都是由外界的刺激产生的,可以根据以条件反射为基础的刺激――反应行为习惯来解释。所以,结构主义语言学家认为经验是人的一切语言知识的唯一来源,语言研究的对象首先应该是语言符号系统本身,是真实的语料,语言是一连串刺激和反应的行为。所以,他们主要依靠真实语料来验证结论的正确性。而生成语法在方法论上主要是唯理论。唯理论认为,人的普遍必然性的知识是从先天的、无可否认的“自明之理”出发,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到的。在生成语法者看来,人的大脑中存有天生的语言习得机制,是这种机制使得人区别于不会说话的动物。因为有这个机制,所以人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一门语言,而动物没有天生的机制,即使对它们做再多的语言刺激也不可能使其说话。所以,生成语法家往往依靠心理现实性(即“内省”)的方式来验证结论的正确性。

三、逻辑层面上的研究方法

结构主义语言学的主要操作模式是归纳,重在描写、分析语言事实;生成语法主要的操作模式是演绎,偏重于演绎和综合,重视理性的作用,建构理论体系以及解释对语言事实。这里之所以说“主要的操作模式”,是因为二者在使用各自主要的研究方法的同时,还采用其它的研究方法。比如,结构主义语言学也可以运用演绎法,生成语法也可以运用归纳法。生成语法学的研究模式主要是先对一种语言现象作出假设性解释,然后再在扩大语料范围的前提下,依据语感以及各种操作手段对该假设进行验证(test)。若假设得到验证,则可被作为新的假设赖以构建的基础;否则的话,要么否决该假设,并以新的假设替换之,要么对原有的假设进行修正,并再次展开验证过程。

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研究模式主要是先收集语料,进行观察,通过对比和比较的方法提炼出语言单位和语言规则。生成语法的研究模式则是先对大脑中的语言机制提出假设,建立理论模型,再用心理现实性来验证。我们可以看到,两者都使用比较法和对比法。结构主义语言学利用划分出来单位的分布不同进行对比,例如对同样的语音环境中进行不同音素的替换,看是否会起到区别词的作用,这实质上是在不改变意义的前提下,对两种音素的对比,从而概括出音位,成为划分音位的第一原则――“对立原则”;生成语法中应用对比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建立“最小差异对”,将合乎语法和不合语法的结构进行对照,以便准确、快速地找到语言材料的关键特征,进而提出合理的假设与解释。

当结构主义语言学家们把各种具有相同的差别的单位归为一类时,他们运用的是比较法,也就是将各种差别特征进行比较,归纳出有相同差别特征的为一类;而生成语法中比较法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两种或多种不同语言的现象进行比较,提出解释,从而发现各种语言的普遍规律。他们总是先对其中一门语言的语法现象进行充分描写,然后再与其他语言的语法现象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哪些特性是各种语言所共有的,将这些特性组成普遍语法中的原则部分;同时,他们还会确定哪些特性是个别语言所特有的,并将这些特性组成普遍语法中的参数部分。

四、操作层面上的研究方法

结构主义语言学将语言看成是一个“结构”。所谓“结构”,即可以切分,有规则的整体。他们运用切分、等同、分类等方法来分析语言。切分面临怎么切分,在哪里切分的问题。这里,又用了替换和对比的方法,目标是找出最小的单位。等同是把一个个切分出来的单位确定出“位”和“素”。分类是将众多已经确认好的单位,按照其分布的特征或者形态的特征归入一类,这里又用了替换和互补分布的方法。结构主义语言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哈里斯指出,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分支――描写语言学的工作程序,主要就是对替换手段的反复运用,以达到确定音位、语素等单位,归并语素、形式类等目的。哈里斯在“位”和“素”的基础上,将“位”观念贯彻到语法研究中,提出了核心句到非核心句的变换分析方法。他将“变换”定义为结构不同的等价序列之间的替换。为了得到结构不同而语义等价的序列,他运用了四个分析手段:替换、删除、添加、移位。生成语法很好地继承了替换、删除、添加、移位,但除了移位,其他的都成为测试手段。我们认为,各个层面上的方法实际上都是相互贯通的。如生成语法中的“理论逼近法”,实际就是逻辑层面演绎法的重复使用;再如结构主义语言学操作层面上“替换”,实质就是逻辑层面对比法的实现,和生成语法中的“最小差异对”是一致的。

五、语言研究方法的重要作用

世界观决定方法论,而方法论也会影响世界观。这也说明了语言研究方法对语言观的确定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以不同的研究方法进行操作得出的结论往往不同,这会进而影响人们对语言这个对象的看法。面对一种语言现象,语言研究方法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方法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思维的逻辑是否严密,甚至会影响到结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例如有些学者认为,结构主义语言学中分布和替换这种分析方法存在着不少弊病。因为要进行分布分析的前提是单位已经划分好了,而按照分布分析法,单位又是依靠分析、替换得出来的。这就是说,分布、替换取决于单位,单位又取决于分布、替换,存在着循环论证的问题。同样的语言现象,可能因为研究方法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对我们来说,从事语言研究,必须要有清醒的头脑和严密的逻辑思维以及严格的操作方法,这样才更有利于我们进行科学探索,还原语言最本真的面貌,找出语言最本质的规律。

本文受到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李大勤先生所授“语言学研究方法”的启发,特此感谢!

注释:

①刘大为.我们需要怎样的语言观[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1995,(3).

参考文献:

[1]岑运强.语言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2]陈保亚.20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

1999.

[3]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桂诗春,宁春岩.语言学方法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

社,1997.

[5]宁春岩.什么是生成语法[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11.

[6]温宾利.当代句法学导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2.

[7]徐志民.欧美语言学简史[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7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学学者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倾听着时代的呼声、回应着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在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思想成果并将其运用于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展开,不仅推动了在执政党的核心政策层面而且在国家政策层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架构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了我国的治国方略,而且也在思想和理论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给予了多方面的理论概括和总结,从而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和相应的思想和理论,不仅具有特殊的地域性而且也成为一个令全世界都感兴趣的课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探索及其实践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法制与社会发展成果,中国法学学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实践的思想阐释和理论研究也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成熟程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特别地给全国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依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在理论上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中国对于世界的思想和理论贡献。从法学来看,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已有的法学理论研宄成果,全面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本课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从具体内容来看,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军事、科教、外交等各个领域的一系列重大思想理论所构成的。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毫无疑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归纳、提炼、深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所依凭和展现的法律思想与法学理论成就并将其体系化,将有助于推进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

 

其次,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理论体系的形成是学术研究走向繁荣与成熟的基本标志。如何把当代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智慧整合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法学界必须完成的重大学术任务。通过从理论上系统地总结、梳理、升华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的法治思想与方针政策、人民群众的制度创新实践和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做出必要的理论论证与学术准备。

 

再次,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进程。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攻坚阶段,也是我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必然面对更为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因而需要更加切实有效的理论来引领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括的诸多法律思想和理论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通过系统地梳理我国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所提出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并在合理地借鉴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内的国外法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含的各项重大理论,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更多富有时代价值和操作意义的思想理论资源。

 

最后,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研究的理论成就。在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研究成果在内的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的吸收和借鉴,民族的特色则显得不够,对世界法学的贡献也极为有限。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学界自进入新世纪以来不断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理论开掘,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将承续这一理论努力,致力于总结出一批真正富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理论成果,努力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的理论贡献,提升中国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础资源

 

从现有成果来看,国内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等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上,中国法学界在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法与权利义务等问题上,出版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共识。这部分研究成果,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原则,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其对法学的理论指导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国外尤其是西方法学家在有关法律的技术性原理方面的优秀成果,从而打破了法学理论上的僵化和机械论,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重新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这是我国学者重构中国法学理论的自觉尝试和努力。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上,中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的研究。研究的内容既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律思想的总体性研究,也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某方面法律思想的研究,例如,对马克思的法本质的思想、法律发展思想、人权思想、立法思想、司法独立思想、国际法思想、法经济学思想、法社会学思想的研究,对列宁的法律革命思想、党与法关系思想、法律监督思想、司法思想的研究。?第二部分,对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彭真、江泽民、胡锦涛等人的法律思想以法制与社会发展及民主、法治和宪政思想的研究。

 

①第三部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及其理论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等。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梳理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脉络,特别是详细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及其基本样态。

 

①第一,对于新中国建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宪政建设实践的历史回顾与反思。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既体现为大量的学术论文,又体现为众多的专题着作;既包括法学理论界的学者的成果,又包括法律史学界的学者的成果以及部门法学界学者的成果。这些成果立足于历史的真实,在相应的制度层面的描述基础上,对支撑这样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进行了总结,并认真研判了这些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本身及其在当时这种总结性研究从重大理论争论的梳理、标志性学术成果的遴选、重要理论创新的概括等方面入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丰硕的理论成就进行了高度浓缩的理论归纳、概括和提炼,从而为我们系统地梳理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成果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了很好的前期研究工作。

 

②第二,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现实理论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应该说,这部分研究是目前法学理论界科学研究的主体部分,是对法治建设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也是对中国法学本身的发展的自觉思考。比如,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自中共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命题后,中国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实践基础、本质属性、基本内容、落实措施、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剖析,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当然,中国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相关主题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是上述几点就能够比较全面地概括出来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中国法学界在上述这些方面对相关主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仅仅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前提和铺垫,是我们深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所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思想与理论素材,但这些成果而并不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我们有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进一步学术梳理、理论整合和思想提升,努力清晰地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出理论贡献。

 

而且,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后,国外关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限于少数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试图运用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方法深入批判和解构当代资本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若干具有启发意义或借鉴意义的法律思想、学说和理论,但总体上来说他们的思想本身仍属于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当然,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非常有兴趣,对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道路及其实践非常有兴趣,因而也开始了对其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总结。②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的政治报告给全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提出了全面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经验、科学地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体系的历史重任。中国的法学学者在这样的历史与现时代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理当承担起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任务。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性的任务就是要总结、归纳、概括、提炼出与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内在思想主旨和理论内涵的逻辑真正一致的,确实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既然是一种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就不能是个别的、单独的、碎片化的那些属于中国、也比较独特的法学理论的侧面与碎片,而是一个全面的、成型的整体,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大模样。显然,这就必须、也必然地同时要思考并展现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是如何在分析总结出来该理论体系的各个个别化的片段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些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片段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的发掘和整理,建立起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而形成一个理论体系整体。换一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目的就是要从理论上清晰地解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要重点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两个核心问题。

 

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就是要把零碎的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那些成分与片段,按照完整的理论所应该具有的内在逻辑顺序及其结构加以组合,从而建构起体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时代成果与现时的时代精神内涵的彼此关联、也体现出尊重和吸收人类基本价值共识和文明成就与中国独特法律文化传统水乳交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与宏观样式。

 

因此,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很有必要首先着眼于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与理论成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思想理论成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思想养成和理论支撑的角度,历史地、纵向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思想传承与方法论原则;其次有必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影响角度,发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文化(文明)”元素或者说“本土资源”,从而构成其‘‘中国特色”之基本内涵之一;再次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中总结、归纳、概括和挖掘其所蕴涵和依凭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内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特殊质素;最后还要从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入手,从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在内的整体法学角度,全面总结、归纳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就不能不从如下方面展开:第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历史条件的探宄。理论体系的建构既是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以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进入相当成熟的阶段为现实基础的。深入考察当下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问题的诸种复杂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有助于我们理解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考察当下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学术、实践等方面的条件,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深刻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学术资源;中国法学界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所取得的大量学术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源源不绝的理论元素。

 

第二,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性质与方法论的研宄。理论性质与方法论问题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理论性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问题:和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有哪些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中国和世界的法学理论发展史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处于何种历史地位,能做出什么样的理论贡献?也就是说,要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一命题所包含的三个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学理论体系”的深入解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根本性质、历史地位和理论贡献。而方法论问题所主要关注的是这样的问题:如何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践界在实质上所创造出来的众多思想理论成果整合并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只有遵循正确的方法论原则和有效的建构方法,才能确立起一个逻辑严谨、内容丰富的法学理论体系。在方法论原则问题上,主要讨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包括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如何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如何借鉴西方法学理论、如何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等问题。在理论体系的建构方法上,主要讨论如何提炼出支撑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纲领、哪些理论成果可以纳入到法学理论体系、众多的法学理论成果以什么样的框架结构或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等问题。

 

第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构成或者说理论模型的总结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一方面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重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全部法律,即从实体性法律到程序性法律、从纯粹国内法律到国际性法律,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实践上都体现出来的用以支撑的理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事实上也是宏观的和一般性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与微观的具体的部门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有机结合。与任何别的理论体系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也是由众多理论元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次序组合而成的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结构的有机整体。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理论构成或者说基本模型而言,其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部实质内容之所在,而它本身又是、也理应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即在一般抽象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以及在部门法学的具体层面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

 

第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自我封闭的理论体系,而是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发展,随着全球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也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问题,一方面是要依据总结、归纳、概括出来而在事实上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指称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及其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和道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来引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促其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总结、归纳和概括发展和进步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所催生和发展出来的新的法学理论质素与成分,不断地更新、补充、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问题点

 

从理论逻辑的完整性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要真正取得令人信服的成果,要真正能够客观真实地总结、归纳、概括和抽象出基于独特的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的‘‘中国模式”的“法学理论”的‘‘中国模式”就有必要紧紧地围绕着几个核心问题点来展开思考:

 

第一,有必要在中国与世界的空间交汇、历史与现实的时间节点、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总结、归纳、概括并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内在逻辑和具体内涵上,就既展现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又充分尊重和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和世界上不同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有益的经验;既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文化传统的延续,又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现实发展与进步; 同时,这也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孕育和催生了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成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又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特别地集中于展现该理论及其体系的在理论的内在逻辑和实质内涵上具有的真正属于“中国”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的典型特征,而不能是作为外在的标签和符号的‘‘中国”和‘‘社会主义”的直接宣示;法制与社会发展同时,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是世界法治建设中的一种独特的模式,那它就不能只是纯粹的‘‘中国”的特殊性的东西,而应该是把“中国”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别的约束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作为世界法治理论的一种理论模型理应具有任何理论模式在其各自的约束条件下都具备的“普遍真理”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必须揭示出这一点来。

 

第三,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与微观架构方面,特别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结构上的完整性。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一方面要体现出其宏观样式层面的理论成就对于其微观架构的引领和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出其微观架构层面的进步对于其宏观样式的形成的支撑与丰富作用,从而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法学理论学科层面和各个部门法学学科层面所具有的具体与抽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与有机结合。

 

针对这些问题点,我们要综合运用知识谱系分析、范畴分析、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历史考察、逻辑分析、调查访问等研究手段和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开展系统的研究。知识谱系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其各种思想理论渊源之间历史联系的研究;范畴分析主要用于对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文献分析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重要思想文献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重要学术文献的研究;比较研究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古今中外其他法学理论体系间异同的分析;历史考察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历史演进过程的考察;逻辑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分析;调查访问主要用于对国内外研究机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或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情况的实地考察。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宄,意在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成果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具体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悠久文明的真实传承状况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人类文明,特别是以西方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成果为主要代表的政治法律文明成果的吸纳中,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基于本国国情而进行的制度与组织创新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进步中,客观地总结、归纳、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提炼、升华,从而在理论内在逻辑重整的意义上建构出作为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的思想与精神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模型。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达到如下目标: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全面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渊源上如何体现了中国空间的法律文化与传统的历史资源和现实国情的时代精神的结合,应该展现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成果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脉相承与发展创新,应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共识的自觉接受与消化融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既在一般意义上,也就是在法学理论层面上系统地总结、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又在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学层面分别总结、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从而建构起逻辑一致、结构完整而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一种理论模型。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8

虽然当代语言学家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向计算语言学研究,但具有一定的语言信息处理意识却非常必要。早在1964年11月,美国科学院语言自动处理咨询委员会就在《语言与机器》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机器翻译遇到了难以克服的semanticbarrier(义障)。然而这一警告,除了致使机器翻译研究热的暂时消退以外,并没有引起语言学界的足够重视。1982年,日本制订了一个为期10年面向ai(人工智能)的“第五代计算机”即智能机的研制计划,其中包括自然语言处理装置。1992年结束时,只部分达到了预定目标。随后又公布了另一个为期10年的“真实世界计算机(rwc)计划”即“新信息处理技术计划”。(许万增1996,p.61-62)据说,90年代后期日本不得不宣布暂停研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穿过语言研究的“瓶颈”。自然语言处理装置的任务无法实现,计算机谈何“真实世界”或“人工智能”。时至今日,这一“义障”仍然没有跨越。在《新世纪将对人类产生重大影响的十大科技趋势》(新华社北京2000年12月30日电)的报道中,列出21世纪的“认知神经科学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并分别提出来“探索意识、思维活动的本质”和“计算机向智能化方向发展”的任务,然而没有语言科技领域的合作——关键是认知语义结构网络研究的根本性突破——则不可能实现。

无论从手段还是就目标,对准自然语言处理的当代语言学研究,其性质都应界定为“语言科技”。“语言科技”的内涵是以理论研究为指导,以描写研究为基础,以应用研究为枢纽,促使语言研究向计算机应用、数学、认知科学和现代教育技术领域延伸,沟通文理工相关学科以实现语言研究过程及其成果的技术化;“语言科技”的外延表现为语言工程科技、语言教育科技和语言研究科技。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相结合的“语言工程科技”,研究领域是“人—机对话”,其目标主要是自然语言能力的模拟。语言学与现代教育技术相结合的“语言教育科技”,研究领域是“人—人对话”,其主要目标是实现语言教育的多媒体和网络化。“语言研究科技”是将语言研究活动与计算机工具相结合,其主要目标是实现语言学自身的计算机化,包括语料库、词库和句库的研制,语言研究的分析性、统计性、比较性和实验性软件的开发等。这一新思维既突出了当代科技发展所要求的“语言学的技术化”,又体现了以语言学为本而沟通文理工相关学科的研究旨趣。

二、计算语言学的界定要突出技术性

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理论方法交叉渗透而形成诸多边缘语言学的同时,语言学与计算机结合的趋势开始出现。1954年,在美国乔治敦大学所进行的世界上首次机器翻译试验,标志着计算机科学与语言学的结合已经起步。在这一研究领域,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视角或知识结构,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名称术语,如“语言工程”、“语言工程学”、“自然语言的计算机处理”(工科视角)、“语言信息处理”(信息学视角)、“数理语言学”(数学视角)等等。20世纪60年代以后,计算机和语言学的结合逐步深入到语言学的各个领域,形成了包括计算语音学、计算词汇学、计算语法学、计算语义学等分支学科在内的计算语言学(computationallinguistics)。其中“计算语音学”等名词,虽然计算语言学界没人提过,因为已经存在着“言语识别”、“言语合成”等计算机应用专业术语,但是从“语言工程学”到“计算语言学”的术语演变中,透露出“语言学立场”在这门交叉学科中的日益强化。虽然目前的计算机运算速度已经可以满足语言信息处理的技术要求,但是之所以“人—机对话”尚未实现,其“瓶颈”就在于现有的语言研究成果无法满足计算机处理的要求。归根结底,语言信息处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计算机模拟语言能力工程”或“语言能力移植计算机工程”。探索语言能力的性质和描写语言系统的结构,这些艰巨性工作还得由语言学家先来完成。语言信息处理或计算语言学务必以语言学为本而以计算机为用。语言学家必须具备“数字化”意识,了解计算机需要怎样的语言描写成果,然后才可能将研究目标对准语言工程。

迄今为止,正如许多发展中学科一样,“计算语言学”的定义尚无一致认定,归纳起来盖有四种观点(侯敏1999,p.2—p.6):

第一种,计算语言学是以计算机为工具研究语言学。侯敏认为,任何一个学科在使用工具方面都是自由的,使用不同工具研究一个学科会带来不同特点,但不因为使用了新工具就产生了新学科。虽然并不排除新工具的使用没有导致新学科的产生,但同样不能否认工具的变革有可能带来学科体系的革命,以致于产生新的分支或交叉学科。现代自然科学之所以能够建立,无疑得益于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应用,前者打开了人类认知的宏观世界之门,后者打开了人类认知的微观世界之门。望远镜和显微镜带来的不仅仅是“这一个工具”,而是人类认知方式的巨大变革,从而引起了天文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一系列革命,产生了一系列新学科。因此,问题在于如何使用新的工具或新认知方式。如果仅仅利用计算机做语言研究的统计工具,也许不会产生新的分支学科,但是利用计算机作为语音分析和合成的工具,则形成了计算语音学。

第二种,计算语言学是把语言学成果应用于计算机。侯敏认为,计算机的应用领域几乎没有限度,什么学科的成果都可以在计算机上应用,因此在计算机上应用语言学的研究成果不足以建立新学科。问题不在于在什么学科的成果能在计算机上应用,而在于在计算机上所应用的成果的性质。与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性质迥然不同,语言学科的研究对象——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认知符号系统和知识载体,因此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成果应用于计算机足以建立新的学科。以往的语言学研究是面向人际交流,而计算语言学研究是面向人机交流,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版权所有

第三种,计算语言学是研究语言中的可计算问题。侯敏认为,虽然利用可计算理论研究语言符号是建立了一个新学科,但是这种说法偏于保守,没有把计算语言学推进语言学发展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问题在于面向信息处理的计算语言学研究,其显著特点就是语言的可计算性。“推进语言学发展的作用”这不是计算语言学的定义,强调“研究语言中的可计算问题”未必保守,反而突出了计算语言学的显著特点。

第四种,计算语言学是建立基于计算机科学理论的语言学理论。侯敏认为,把计算机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引进语言学领域,不但可以产生许多应用性课题,而且能够促使研究者从新的角度观察语言学,建立与传统语言学不同的理论。因此计算语言学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科学理论所建立的语言学理论。问题在于:一方面计算语言学需要理论但本质上不是一门理论科学,同时并非所有的计算语言学家都乐意或适合从事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计算语言学的应用性质决定了研究成果的技术性特征,而绝大多数人可能更适合于——实际上也更需要——语言信息处理的技术性研究。

第一种和第二种是欧洲流行的广义定义,主张计算语言学是计算机和语言学的交叉,第三种和第四种是盛行于美国的狭义定义,主张计算语言学是计算机科学和语言学的交叉。也就是说,前者仅仅把计算机当成语言学研究中的一种新工具应用,而后者强调计算机学科的要求和理论对语言学的影响。陈小荷(2001)认为,计算语言学就是以计算机为手段来研究自然语言,较严格的定义是“通过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来处理自然语言的一门科学”。要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来处理自然语言,首先要完成适合于计算机使用的自然语言系统的描写。这一面向“人—机对话”的机用语言系统,与以往面向“人—人对话”的日常语法系统不同。因此机用语言系统的描写应当纳入计算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即完成了“机用语言系统”以后,才能“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使计算机获得自然语言能力。综上所论,计算语言学可以定义为——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研究语言、研究机用自然语言系统、研究语言系统或语言能力的计算性,同时建构基于计算机应用、数学模型、认知科学等相关学科基础之上的语言理论的新学科。姑且图示如下:

工具性:利用计算机研究语言

计算语言学描写性:研究机用自然语言系统

技术性:研究语言系统的计算性

理论性:建构新的语言学理论

虽然计算语言学的关键任务是研究人机之间的语言交际问题,即“如何教计算机学会说话”。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研究语言系统或语言能力的可计算性和利用计算机工具来研究语言是相通的,只是前者探索的是适合于人-机对话的语言能力,而后者讨论的是适合于人-人对话的语言规则。

依据目前的语言研究成果和信息处理技术路线,计算语言学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三个方面。(陈小荷2001)应用基础研究指语言处理的基本技术研究。现阶段的主要进展是:1.自动分词技术:这是计算机理解自然语言的第一步。目前汉语书面语自动分词的正确率达到95%以上。2.词语特征标注技术:现阶段的词语特征包括词性和义项,这是句法结构理解的基础。两种标注可采用相似的计算模型但后者要复杂得多,目前尚无大规模的实验结果报道。3.语句分析技术: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是自然语言理解的关键技术,目前分析真实文本句子的正确率仅在40%左右。4.语料库建设技术:语料库是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言语作品集,包括语料处理和检索。研究语句分析需要存放句法分析树的“树库”,但目前的汉语语料库加工程度较低,所建立的树库很少且规模不大。5.语言知识库建设技术:语言知识包括词汇知识、语法知识和语义知识等,事实性和规则性知识分别放在机读词典和规则库中。语句分析技术之所以不能取得突破,主要原因就是目前尚无适合于中文信息处理的大规模语言知识库。

应用研究指自然语言处理的应用工具的研制。现阶段的热点主要有:1.机器翻译工具: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机器翻译的质量仍然令人失望。现在通行的是有限范围翻译和机器辅助翻译。2.自动文摘工具:微软公司的词处理器word有用于英语的文摘功能,哈工大研制的hit-863i型中文自动文摘系统可按用户设定的比例压缩原文。3.自动校对工具: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误报率过高,并且深层错误难以发现。4.信息检索工具:有主题词检索、全文检索两种。前者需要预先有一个主题词表;后者任意字符串都可成为检索对象。另外从语料库中自动获取各种知识的“信息抽取”在线工具的研究刚刚兴起。5.言语识别和言语合成工具:言语识别(或语音识别)可分为词语识别(计算机口语命令)、有限词汇识别(电话订票)和无限词汇识别(将成段说话转为文字)。言语合成(或语音合成)指用计算机将书面语转换为口语即“文语转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断词不当且语调刻板,仿真度亟待提高。

然而,如果以为应用性特征明显的计算语言学仅仅是技术,则未免失之于偏颇。计算语言学有着相应的理论研究,大致包括人工智能理论(含计算模型理论。目前的人工智能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人工体能、人工技能。在语言能力移植电脑过程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以前,还谈不上真正的人工智能)和语言学理论两个方面。例如计算机如何或是否可以模拟人脑和语言能力,如何寻找合适的语言计算模型等,就是计算语言学家特别关心的理论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对自然语言本质属性的重新认定、面向信息处理的机用语法学理论、语言系统与数学模型的关系、语言结构和数理逻辑的关系、语言符号的数字化可能性及其局限性、语言的异质性和受限性或语域理论、元语言理论和研究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总体而言,一方面,由于牵涉的学科太多,计算语言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薄弱,另一方面,与科技发展息息相关的计算语言学不容过多地沉醉于理论探索。计算语言学的强大发展动力植根于鲜明的应用性,必须通过实践推动理论探索。

三、语言系统的计算机模式化要求

从语言学家的立场出发,语言系统的计算机模式化要求,就是要了解计算机需要怎样的语言描写成果,传统语言学(此处指非面向语言信息处理的语言学)的研究是经验描写解释型,而计算语言学的研究是实验操作技术型,自然语言系统要能进行操作技术化处理,首先必须实现语言的计算机模式化。冯志伟(1999,p.215)认为自然语言处理一般应经过三个过程:1.形式化,将所研究的自然语言问题以一定的数学形式表示出来;2.算法化,把自然语言的数学形式转换为算法形式;3.程序化,根据自然语言的算法形式编写计算机程序。侯敏(1999,p.30)认为语言系统的形式化或计算机模式化必须满足三个要求:1.高度抽象化,即从语言现象中抽象出一般规则;2.元语言的形式化,即采取形式逻辑、数学公式、程序语言等形式语言作为元语言;3.运用过程的严密化,即运用过程必须具有数学与逻辑的严密性。

袁毓林(1993)认为形式语言至少具有三个特点:基本单元的明确性、基本运算和基本关系的明确性、运算优先级别的明确性,但是自然语言在这三方面皆不明确。具体而言,1.语法范畴的边界不明,例如语素、词和词组之间、词类之间的界限不明;2.结构关系难以定义,通常所说的结构关系,如主谓、动宾等往往很难明确界定;3.层次关系不外显,人们通常根据语感和语境等来识别结构层次。侯敏(1999,p.36—40)不赞同这种分析,针锋相对地提出:1.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应用目的来确立词项或划分词类;2.结构关系分析需要深入到语义平面;3.形式语法已经给出了体现层次的结构树,在分析歧义结构中可加入语义限制,至于有些连人都解决不了的层次歧义结构也不必要求计算机解决。侯敏的观点是“理论追求的是完美,工程追求的是适用”,避开理论困难而采取工程方法,可以建立一个语言分析的近似模型。

所谓“语法范畴的边界不明”,主要是因为这些“范畴”的设置从某种程度上肢解了语言事实;所谓“结构关系难以定义”,主要是因为这些“结构”难以反映语言的本质结构;而所谓“层次关系不外显”,恰恰是语言结构的特点之一。这些探索和争论,实际上反映了三个根本性的问题:1.汉语结构语法学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困扰,不仅是套用西方语法学框架框范汉语事实所产生的龃龉,而且也是语形语法学自身无法克服的固有问题。几千年来的西方语形语法学研究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人脑在发育过程中逐步自建构了与认知能力协同发展的语义结构网络,为语形语法规则提供了语义选择清单与路径。虽然这些语形语法规则在人际交流中可以使用,但是在语言能力的计算机移植中却顿时陷入困境,因为计算机不存在语义网络结构的自建构功能,缺少语义激活路径。根据语形语法规则,计算机造出来的符合自然语句标准的概率极低,多为与对象世界不存在一致性的随机词语串。2.计算语言学所要求的自然语言的形式化,是基于计算机运算模式的语言研究成果。移植进计算机的“定域受限语言系统”和自然语言系统并不完全相等,严格说来,只是一种接近自然语言的计算机模式化符号系统。3.计算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必须建立在语言的本质共性语义性和和计算机数字化运算模式的基础之上。如果对人类语言的认知语义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依然安居于语形语法窠臼而迟迟未能建构语义结构网络,语言信息处理的目标则不可能实现。

中国信息科学界有一种看法,计算机对于形态结构的印欧语言处理具有良好的支撑能力,而对中文信息处理则不然(陈力为2000)。之所以计算机对印欧语文信息处理具有良好的支撑能力,是因为印欧语文结构类型便于建立计算机处理模型。从历史上来看,谷登堡印刷术和打字机键盘都是基于字母的简约性而发明的。一方面,字母系统的符号简约性便于进行数据化处理,汉字符号的繁复性难以进行数据化处理;另一方面,印欧语的形态变化为形式化提供了识别标志,而汉语的孤立结构却没有明显的标志。依据现在的计算机处理模型,汉字的繁复性和汉语的非形态性必然导致中文信息处理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1.中文信息处理的第一个“瓶颈”。汉语的常用汉字数量繁多,汉字需要解决键盘输入、内部代码、汉字识别和显示、程序语言的数据类型、数据库的排序和检索等一系列问题。2.中文信息处理的第二个“瓶颈”。印欧书面语采取词分写形式,而汉语书面语采取单字连写形式。由于采用西方词法学框架,因此必须研制自动分词技术。假定考虑以“字”和“字义块”等作为汉语的结构单位,自动分词技术将相应改为“字义块”切分技术。3.印欧语的同音词较少,而汉语的同音字较多,同义词和量词也十分丰富,这些都给中文信息处理带来必须解决的难题。4.印欧语可以借助实词的形态变化即在词法层面上进行处理,汉语只有在句法和语义层面上进行处理,需要把语序和虚字的语法信息归纳出来再让计算机掌握。5.印欧语的句子结构是以动词性词语为核心的“主—谓”结构,而汉语的句子结构是以体词性词语为核心的“话题—说明”结构。印欧语的句子结构划一而句界分明,汉语的句子结构多样、成分缺省并且前后句义缠绵。

如果说语言系统是一座“冰山”,那么以上这些语言信息处理中遇到的难题还都是语言系统浮在海水上面的那一小部分,真正的障碍是隐没在海水下面的那一大部分。无论哪一种结构类型的自然语言系统的计算机模拟,包括形态语言,迟早会无可避免地碰撞上坚硬实在而又难以捉摸的“语义结构”。语言研究需要敢于在冰海下持续探索“语义结构”的潜水员。从自然语言系统来说,要让计算机理解语言通常认为必须使电脑能够解决三个问题:1.消除自然语言的一词多义;2.揭示自然语言的潜在意义;3.掌握自然语言的联想推理。这些问题都离不开语义分析,而语义分析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侯敏1999,p.247)对于第一个问题,一词多义可给出不同义项的清单。对于第二个问题,给出每一义项的显性和潜性语义特征清单。对于第三个问题,给出义项或义场之间的语义关联模式。由此可见,必须在以往的经验语感法和先验演绎法基础上,引进实验归纳法和结构优化法,消除语义“泥潭”情结,潜心于冰海中的语义“冰山”,才能逐步建构造语义结构网络。

就世界各种语言来说,语言的计算机理解的深层次难点可能还在于:1.至今尚未揭示出人类理解语言的机制,计算机只能局部模拟自然语言理解的某些简单过程;2.至今尚未完成人类理解语言所凭借的知识系统,建立人类进行语言表达的完整理论,计算机尚无从掌握人类语言的知识系统以及语言表达机制;3.至今尚未对人类语言所兼具的规则性和离散性、精确性和模糊性做出定量和定性的系统分析,计算机尚无从掌握语言系统的复杂性和语言使用的随机性。(傅永和1999,p.238—239)既然语言的理解和表达是一个以知识系统为基础的综合,因此语言系统的计算机模拟必须进行跨学科的研究,特别需要语言学、计算机科学、数学和认知科学以及百科知识学者的合作。与侧重于面对自然人语言学习的语形语法学不同,如果面向语言信息处理,那么就需要以计算机智能模式来重新确定语言学的理论基础、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

面向自然语言处理的计算语言学理论基础,目前主要有基于语言规则性的理性主义理论(即先验主义)和基于语言随机性的经验主义理论。依据理性主义的语言学理论主要有:短语结构语法(psg)、扩充转移网络(atn)、配价语法(vg)、格语法(cg)、范畴语法(cg)、概念从属理论(cd)、多叉多标记树形图分析法(mmt)、词汇功能语法(lfg)和蒙塔古语法(mg)等。这些理论和方法,因为从“理性”出发,因此不可能反映以感受性为基础的自然语言的真实面貌,其缺失已经日益明显。为了克服理性主义理论的不足,采取经验主义理论处理大规模真实文本的语料库语言学应运而生。在收集语言资源或建立语料库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方法进行语言信息处理,语言交际过程的随机性由此得到关注。面对传统语形语法学对自然语言过程的不相适应和语义研究的复杂性,甚至有人尝试撇开语言学家的语言研究,以借助语料库逐步实现自然语言系统模拟。虽然借助语料库可以解决语言信息处理的一些问题,但是仅仅依赖语料库实现自然语言系统模拟注定此路不通。因为自然语言不是一个语料仓库,而是一个语义和语形复合性结构系统。无论是理性主义还是经验主义,都必须意识到:语言信息处理中所处理的是定域受限语言。这一研究的理论基础既不应是纯粹基于语言规则性的理性主义,也不应是完全依赖语言随机性的经验主义,而应是突出语言受限性的实验主义。世界语言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经验科学到先验科学的漫长过程,计算机的发明必将促使当代语言学成为一门实验科学。强调计算语言学的实验主义,并非一概否定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而是要在实验主义的基础上运用理性和经验的理论方法。

自然语言处理的语言理论,目前主要有基于语形的语言理解系统和基于语义的语言理解系统。前者是以语形语法研究的成果为出发点,从句法形式入手;后者是以语义研究的成果为出发点,从语义关系入手。两种理解系统在文本输入、预处理和自动分词等早期环节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基于语形的理解系统先进行词法和句法分析,后进行语义和语用分析,基于语义的理解系统先进行语义分析和语义结构生成,后进行目标语的形式组合。生成语义学认为句子的句法特点取决于语义,语义部分才具有生成能力。认知语义学把意义看作一个植根于知识网络和信仰系统中的认知结构,理解一个语言形式的意义必须激发相关认知领域中的其他认知结构。既然语形结构只是语义结构的表层投影,既然基于语义的理解系统才符合语言的生成机制,既然语义处理才是语言信息处理的关键,那么只有基于语义的理解系统才能满足计算机对自然语言的理解和生成。

李葆嘉:论语言科学与语言技术(下)

四、人脑语言和电脑语言的性质异同

根据与“人脑语言学”的对应关系,计算语言学也可以称之为“电脑语言学”。从人脑角度出发,电脑语言学的研究是将人脑语言系统移植电脑工具的电子工程;从电脑角度出发,电脑语言学是电脑程序模拟人脑语言能力的仿生工程。

不管是系统移植还是能力仿生,首先必须认识到人脑和电脑的异同。1.构造机制的不同:人脑是生物神经系统,具有生物认知机制,而电脑是电子计算系统,具有电子运算程序。2.伴随情感的有无:人脑具有驱动感觉、思维和表达进行的情感性,而电脑只具有执行程序运算的机械性。3.经验基础的有无:人脑具有以感受性为特征的经验基础以及知识系统,而电脑即使配备了一定的知识背景,也不可能具有人脑一样的认知经验基础。4.认知理性的异同:人脑的感受和认知可以区别为非语言层次和语言符号层次,非语言层次包括直觉和感觉,语言符号层次包括知觉(游移性印象)、象觉(清晰性意象)和统觉(逻辑性抽象)。电脑的认知理性只能够定位于语言符号的象觉和统觉层次,难以具备丰富的认知层级系统。5.交流对象的异同:人脑的交流对象分别为对象世界和人际关系之间,具有交流的二重性;而电脑的交流对象只有执行程序的人或“人—机对话”的一重性,所谓“机—机对话”的实质仍然是“人—机对话”的连网,互联网交流仍然是执行者之间的交流。由于计算机永远不可能直接认知人所面对的对象世界,必须以人类的认知为中介,因此计算机永远不可能超越人类的智慧,计算机统治人类世界永远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忧。

其次,必须认识人脑语言系统和电脑语言系统的差别。人脑语法或自然语言法则是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具有随机性、规约性、类推性和耗散性特点;而电脑语法或机用语言法则只是自然语法的再抽象化和再规范化,具有受限性、是否性、程序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即使将来研究出适合于语言信息处理的机用语法,也不等同于自然语法。电脑所能获得的语言能力,只是自然语言的一部分或有限语言能力。因此,移植进电脑的语言系统必须进行界定:1.定域化语言:因为人脑语言是一个可以分为不同语域的复合性层级系统,所以必须首先确定电脑语言与人脑语言的对应层级,最佳选择就是规范性的日常语域。2.受限化语言:只能采取有限网络模式,才能将自然语言裁剪成适合计算机运算模式的机用语言。3.形式化语言:必须将定域受限语言的语义结构和语形规则分别形式化。4.算法化语言:借助一定的数学模型,将形式化语义和语形系统数字化。5.编程化语言:依据一定的程序语言,将数字化语义和语形系统编程化。

语言信息处理的目标,就是在受限性语言层面上逐步实现人—机对话。归根结底,自然语法≠电脑语法,电脑语言系统是通过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进行处理的定域自然语言系统。电脑的运算速度可以远远超过人脑的思维速度,但是电脑不可能具备人的能动性认知行为。语形语法学面对是人—人对话,人们在语言习得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形成了建立在认知能力之上的语义结构网络,为语形语法规则提供了一份语义可选性清单。语言信息处理面对的是人—机对话,而语言“白板”的计算机并不具备这份语义可选性清单。语形语法规则,在教计算机如何说话的过程中顿时陷入困境。几千年来的西方语法学之所以能够延续下来,全赖人们具有基于认知能力的语义结构网络的自建构功能。反之,正是这一语义结构网络的存在,致使以往的语言学家误以为语形语法就是语法的全部或主要,而将语义结构法则长期放逐出语法学领域。

自然语言系统的计算机处理对西方具有两千多年传统的语形语法学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也为东西方语言学的合流带来了新的契机。回顾20世纪东西方语言学合流的历程,之所以出现西方语法学框架和汉语事实的错位,是因为合流基点的选择陷入误区。西语具有丰富的语形结构(这里指形态变化)而汉语基本没有(汉语主要依靠语序、虚词、韵律和语气,另外对语境或语用具有极大依赖性)。选择建立在形态变化基础上的西方语法学框架作为合流的基点,必然导致这一过程的曲折。反思的结果显示,东西方语言学合流的基点应当是建立在人类语言所共有的语义结构基础上的语义语法学理论。随着对语言能力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语言信息处理对传统语言学的挑战,传统语义研究在新的形势下得以复活。随着世界语言学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从语形研究向语义研究的转移,东西方语言学研究的合流将在新的基点上逐步实现。

五、面向语言系统模拟的语义语法学

尽管乔姆斯基理论认识到语言形式化的重要性,但生成语义学才是语言研究本体的转向。虽然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的引进和对汉语语法意合性的认定,促使语义句法研究成为当代中国语法学界的热点,但迄今为止,中文信息处理应用系统自觉而全面地运用语义研究成果的鲜见。这一现状的表象似乎是语义研究成果不多,其根源却在于没有彻底认识到——必须从人类(不限于印欧族群)普通(不限于欧洲唯理主义)语法(不限于形态语言)的高度,来解决语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创新。无论是语言信息处理,还是语言机制揭示,汉语研究都需要既能反映汉语个性又植根于人类语言共性的原创理论。

人类的认知表现为对象世界的符号化(认知对象的符号化形成语义单元)、范畴化(语义单元的范畴化形成语义类别)和关联化(语义类别的关联化形成语义结构)。西方语言中的词法范畴原型是先民通过语音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认知范畴或语义类别。语言的形态标记性、单位分布性和结构层次性都是语义类别关联化在表达层面的投影或者制约。一方面,随着人们认知的发展,反映原始认知足迹的形态范畴(如原始生物观的“性”、原始计算法的“数”)的价值日益消解;另一方面,随着语言系统的演化,表现原始认知足迹的语法手段又不可避免地合并、弱化和丧失。语序、功能词等手段的补偿,导致语言结构类型从综合型向分析型方向嬗变。这一过程证明,原始词法范畴在句法结构中并不具有充分必要性。一种语言可以没有词法形态变化,但不可能没有语义结构规则。不同的自然语言之间之所以可能互译,其基础就是存在可互通性语义,尽管结构类型迥然不同。(李葆嘉2001)

由此可见,人类语言的本质属性是语义性,其他属性都是语义性的派生。人类语言的共性可以概括为:在人类感知对象世界的过程中,神经机制依据象似性模式促使对象世界语符化,音义一体化的语符具有实体性和范畴性,由此组成的语义结构具有语境性和关联性,语义结构的语境性表现为语用、语义结构的关联性投影为语形,而语义结构模式具有生成性。图示如下:

神经机制语义实体语境-语用性

象似性认知过程语符语义结构生成性

对象世界语音范畴关联-语形性

在自然语言能力移植工程中,计算机需要的是具有语言本质共性的语义结构网络,由此有必要首先建构语义语法学。所谓“语义语法学”不是“语义+语法的学”,而是以语义为研究对象的语法学。把语义结构的表层投影——语形作为语法研究的纯正对象,有悖于语言结构的真实本体。乔姆斯基试图在语形结构进行数理化描写的基础上,建构反映语言能力的生成语法体系势必捉襟见肘。这一初始思路必然导致“抛开语义——深层语义——语义解释——逻辑表达——逻辑式”这样的“不断革命”。虽然乔姆斯基强调语言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语言天赋,但依据其理论思路:普遍语法(研究对象)——语言能力(哲学基础)——自然主义(学科性质)——数学方法(方法借鉴)——符号描写(形式载体)——形式语法(研究成果),显然缺少人类天赋中最关键的认知性语义能力这一环节。完全排斥语义的经典理论阶段,其句法结构规则必然导致生成出一批语言事实中并不存在的语符串。即使在不得不引进语义解释的标准理论阶段,也没有放弃把形式结构作为句法生成的基础规则。然而,任何脱离语义的语法形式化注定流产,不可能达到揭示语言生成机制或普遍语法的目标。

如果说语义语法学的语言观强调人类语言的本质共性是语义性,那么语义语法学的语法观则突出语义结构是语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在欧洲传统语文学中,“语法”主要指基于形态变化的词法和句法规则。在历史比较语言学时代,“语法”包括语音法则,因此才有“青年语法学派”之称。20世纪的结构主义和描写主义促使“语法”研究的对象日益窄化。依据语言是音义符号系统这一论断,所谓“语法”即语言结构之法,当包括语音结构法和语义结构法。在语言系统的第一次划分中没有通常所说的“语法”即语形结构法的位置。语形结构是语义结构的表层投射或制约,语形结构法依附于语义结构法。语言系统的音义二分以及相关研究学科,图示如下:

语音分析(生理语音学、物理语音学)

自然语音解析

语言(语音学)语音结构(音位系统学、语流节律学)

符号语形结构(语形语法学)

系统语义投影聚合性义场(词类)

(语义学)语义结构(语义语法学)

组合性义场(句模)

以往的“语音、词汇、语法”三分法,迷糊了研究者的视线。虽然语形语法研究在语言交际和语言教学中具有一定或者相当用途,但是从研究角度而言,却避开了关键的语义结构法则。

人类认知的本质是对世界图式的语义符号化,人所认识的世界就是存在于语言符号系统中的世界。语义结构网络表现为“实体范畴化”(聚合性义场)和“关系模式化”(组合性义场)的相互交错。广义语义不仅包括实体范畴化的词汇语义和关系模式化的结构语义,而且包括语境范畴化的语用语义。语法的真实本体或语法研究的切实对象应当是语义范畴及其关联模式。结构语法和生成语言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语言系统”,而后者强调“语言能力”,但其共通之处却在于皆以语义结构的虚象——语形作为研究实相,始终游离于语法真实本体之外。依据语形语法学的有限范畴和简略框架(词类划分、语形成分、短语结构、句子成分等),既难以深入分析句法结构,更不可能有效驾驭语言结构的生成机制。从表达来说,语义编码是一切语言编码的基础,要揭示语言的奥秘必须从语义入手。语形型语言(并非只有语形,而是语形隐含或遮蔽了语义语法)和语义型语言(并非没有语法,而是没有形态变化语法)的研究基础,都应是语符的语义性。语义语法学的语法观突出语义结构,表面上突出汉语的个性特征,实质上受制于人类语言的本质共性。关于语形型语言和语义型语言的大致异同,图示如下:

语形型语言:形态手段

语义范畴——语义网络(知识世界)——元语言(日常认知)

语义型语言:非形态手段版权所有

人类的语言符号系统,本质上是一个意义隐喻系统。作为人类认知基本能力的隐喻,其更深层次是源于动物性感受的模仿(基于事物的相似性)与借代(基于事物的相关性)这两种认知能力。关于语言符号系统的形成大致流程,图示如下:

神经机制情绪模式

认知机制具体感受元语言(日常认知)——语义网络(知识世界)

对象世界经验框架

西方语法学源于古希腊的“语言·哲学·逻辑”混沌母体,西方哲人的逻辑研究基于思辩性语言活动。因为逻辑的基本单位是概念和命题,因此人们往往把注重语义的语法研究混同于逻辑的研究。汉语实词的义类划分不是根据逻辑意义,而是借助日常语义;汉语句读之间的语法关系不是根据逻辑关系,而是遵循事理关系。虽然逻辑规则是语法规则的部分再抽象化,但泛逻辑主义却致使人们误以为语法规则都可以逻辑化。自然语言首先具有本能传情性和日常认知性,语言结构法则主要依据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事理关系。这一事理关系包括:时序先后性、空间位置性、主观因果性、主观目的性和评估好恶性等等。不是日常语法以思辩逻辑为基础,而是思辩逻辑以日常语法为基础。同样,虽然可以借用数理符号转写具有算法性的语言结构法则,但不可把语言法则混同于数理逻辑规则。

语义语法学的技术路线,是从建构现代汉语元语言系统到建构现代汉语语义网络。虽然自然语言信息处理依赖于语义结构的形式化,但是一些语言学家往往视语义研究成果为“非语法”,并且对其形式化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一方面语义单元不具备语形变化的显著标记,而包含较多的意会性;另一方面语义单元并非没有范畴标准,也具有感受或认知的一致性。所谓语义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就是语义的集体认同性和个人联想性,其本质是个体使用的“素单位”和集体认同的“位单位”之间的矛盾。语义语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具有集体认同性的“义位”(标准体),然后才有可能是仅具个人使用性的“义素”(义位变体)。尽管语义单元或语元数量众多,语义结构关系复杂,但它们以潜在的元语言系统为基础。语义结构网络由语元实体和语义关系组成。同类语元之间具有聚合性语义关系,异类语元之间具有组合性语义关系。换而言之,每一语元都具有两种互相制约着的语义关系,一是同一义场内的各个“义位”之间的“义征”(语义特征)异同,一是不同义场的“义位”之间的“义联”(语义关联)异同。由此,可以依据义征和义联的异同而建立聚合性义位系统和组合性义联系统,在两者基础上在编织语义结构网络。句法结构的形式化应当是语义结构的形式化,而语义结构的形式化就是义场关联模式。

现代汉语语义语法的基础研究是建立“现代汉语元语言系统”,这一研究可比喻为“语言基因图谱分析工程”。其研究思路是:首先归纳出现代汉语词典中用于释义的最低限量词汇,以建构释义元语言系统;其次依据日常语言交际和语言教学中的用词,参照释义元语言以建立词汇元语言系统;再次抽象出义征范畴以建立析义元语言系统,完成语义标记集。在以上成果基础上,一方面可以结合认知心理学和神经语言学的成果进一步研究认知元语言系统,另一方面可以依据语言信息处理的要求,建立机用元语言系统。(李葆嘉等2002)

在现代汉语元语言系统这一基础性工作完成以后,才可以逐步建构现代汉语语义结构网络。研究程序和主要方法大致如下:1.义征对比法。依据有限网络模型,借助析义元语言系统对义元进行形式化描写即标注义征。给出义元在义场内的语义特征,其目标是建构聚合性义场。2.义联配比法。依据有限网络模式,对语义符号的配比关系进行形式化描写即标注义联,在分析和描写过程中归纳出关联性元语言系统和语义结构关联框架。语义句法的本质是相关义场之间的配比,因此义联标记体现着义场配比。给出义场之间的语义选择或语义制约规则,其目标是建立组合性义场。3.语形标记法。汉语具有词序、虚词和韵律等形式手段。韵律手段属于语音句法,可姑且不论。汉语的语形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附着在词或词组上的词语级语形是完构成分;附着在句干上的句子级语形是完句成分。在进行汉语语形范畴化研究的同时,寻找语义关联和语形成分之间的对应性,然后对语形系统进行层级性形式化描写。4.合成建构法。在义征、义联和语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标记的合成以建构语义结构句模系统。

“语言能力移植工程”的语言学部分主要是语义结构网络研究。通过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可以将语义结构网络进一步形式化、算法化和程序化。语义语法系统研究的每一结果,都可以也应当用计算机操作作为验证。以往的语法学研究,除了执著于语形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根本性的缺憾,就是不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实验手段,因此难免经验性、臆断性和游移性等。采取计算机作为研究和验证手段,从而使语法研究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和可证伪性。人们常说,只有学会一门外语,人们才真正了解自己的母语。与此同理,只有计算机掌握了自然语言,人类才深入揭示出自然语言的奥秘。换而言之,根据语言学习对象的不同,可能存在三种教学语法:一种是母语教学语法(着重于语形语法,因为人类对语义结构网络和语言知识库具有自建构能力),一种是对外语言教学语法(需要在语形语法的基础上增加与语言理解相关的社会文化知识,因为不同语言的语义结构网络具有不同的文化性),一种是计算机模拟语言能力的语法(需要语义语法和语言知识库,因为计算机不具备语义结构网络自建构能力以及与语言理解相关的知识系统的自学习能力)。也只有揭示出语义结构网络,语法学研究才能够在语形语法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全面突破,语法形式、语形语法意义和语义语法意义,才能够全面贯通。

尽管语义研究及其形式化相当困难,但是在语义语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定域(语言定域)、定量(词语定量)、定性(义元定性)、定式(义联定式)的“四定”原则逐层实施,自然语言的理解与生成有可能在单句模式系统中首先实现。只要对语言本质的探索和人脑语言移植电脑的目标不变,就必须穿越语义研究的沼泽地。如果说20世纪是语形语法学的世纪,那么可以预言21世纪将是语义语法学的世纪。

六、语言科技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自然语言的计算机理解和生成已经成为国际语言学研究的聚焦,语言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已经成为当前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尽快培养兼通语言学、计算机科学、数学和认知科学的复合型人才迫在眉睫。据《美国计算语言学杂志》1986年统计,全球设置计算语言学博士学位的大学已有105所,其中美国63所。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已有计算语言学的学士和硕士专业。(侯敏1999,p.27)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9

进行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方法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方法论对于任何科学研究都具有基础性的指导作用。科学研究越发达,就越注重对其方法论体系的总结、研究和评价,会计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在会计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无疑标志着我国会计研究水平达到了一个更高水准,会计研究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时期。随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会计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只有构建完备的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才能为会计研究工作奠定坚实的方法论基础,从而更加自觉地用其指导会计研究工作,进而推动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二、会计研究方法论及其体系结构

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按其不同层次有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之分。据此推断,会计研究方法论乃是关于认识会计活动、发现会计活动规律、形成会计理论、指导会计实践的有关方法的理论。整个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按照从抽象到一般的顺序可以依次划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方法论、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和会计研究具体方法论,这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会计研究方法论结构体系,并用于指导会计研究工作。其中,哲学方法论是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的基础,对于会计研究具有http://基本指导作用;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是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的核心,在正确的哲学方法论指导下对于会计研究工作起核心指导作用;在正确的哲学方法论和适宜的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指导下,会计研究具体方法论对于会计研究工作发挥具体指导作用,也是会计实务操作的基础。

三、会计研究哲学方法论

哲学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根本的方法理论,它与世界观是相统一的,即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因此,研究哲学方法论必然涉及本体论和认识论两方面的问题。

(一)本体论

本体论是哲学中研究世界的本原或本性问题的理论,属于“哲学的理论科学”[1]。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意识是本原,存在是派生,意识决定存在,即唯心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存在是本原,意识是派生,存在决定意识,即唯物主义。但唯物主义有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之分,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才是唯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认识论

认识论是关于人类认识的对象和来源、认识的本质、认识的能力、认识的结构、认识的过程和规律以及认识的检验的哲学理论。认识论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不可知论、唯心主义认识论(理性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认识论(经验主义认识论)。

四、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

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受西方主流科学方法论、特别是经济学方法论影响较大。我们应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批判地继承西方科学方法论,构建我国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的内核。本文认为,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至少应该包括归纳主义、演绎主义、实证主义、证伪主

转贴于

义和历史主义方法论。其中,前四种方法论与具体会计研究过程相关,而历史主义方法论则与会计科学理论发展模式相关。我们认为,在进行会计研究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会计研究过程和会计理论发展过程来看,要坚持马克恩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认识论,就必须承认会计实践活动是形成会计理论的唯一来源,同时会计理论又对会计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坚持会计实践一会计理论一会计实践的科学发展观。

第二,在相关理论指导下,按照实证主义方法论的要求进行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证会计研究,为规范会计研究提供大量经过严格检验的经验资料,使会计理论大厦建立在雄厚的经验基石之上。

第三,对于实证会计研究形成的结论要采用精致证伪主义加以检验,避免谬误相关。

第四,就规范会计研究本身而言,应该将归纳主义与演绎主义相结合,避免单纯的归纳研究或演绎研究,使规范会计研究与经验研究有机结合,既根植于丰富的会计实践活动,又充分发挥人的理性思维的主观能动性,使得会计理论更加科学合理并反过来更好地指导会计实践活动。

第五,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批判地继承库恩和拉卡托斯的历史主义方法论,并以此为标准认识会计理论发展过程、选择会计研究内容、决定会计研究走向。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10

引言

语言学涉及范围广泛,涉及了语言学、心理学、系统论等多种学科,这种理论认为在创建学习以及运用语言的过程中,都要通过人们的认知去对这些过程进行解释。从英语语言学的角度对汉语的双宾语结构进行研究,由于不同的语言存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差异,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五四”运动开始,我国的汉语形式得到了全新的发展,白话文替代了传统的文言文,形成了现代汉语。对现代汉语的语法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现代汉语的基本功能。在对现代汉语的语言结构进行分析和了解的基础上,国外很多语言学的理论以及研究的方法都能够对汉语的研究起到相应的指导作用,但同时由于不同语言背景下的语言理论有所不同,因此也会对现代汉语结构的研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双宾句是语言学研究过程中所关注的一个重点项目,在对双宾语结构进行研究时应该要对所利用的语言学理论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在研究汉语文学的过程中必须要以汉语文学为基础进行研究,才能更加贴近现代汉语的特点。

一、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及其在双宾语结构研究中的应用

在语言学基础上对语言结构进行研究时一般会分为三个部分进行研究,即语音、词汇、语法。在语法的研究过程中对于词类以及语法成分的对应关系的研究较多,对于一个句子成分的研究比较多。即在分析句子结构时会考虑一个句子由哪几种成分构成,哪些词语在句子中担任主语、谓语、宾语等。对于双宾语结构而言,是现代汉语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宾语主要是对能够进入双宾语的动词进行分类,不同的学者对于双宾语有不同的定义。比如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一种外动词,即人与人之间进行事物交换的一种动作,比如送、寄、赠、给、赏、吩咐等,一般都会有两个名词与动词进行组合而形成的词语结构就叫做双宾语。另外有学者认为一个动词的后面可以接两个宾语,一个叫做间接宾语,即动词所表现出来的动作所影响的人;另一个是直接宾语,指的是动词所代表的具体行为。双宾语一般可以分为四类,即给予、取得、教授、借。如果以动词为核心对双宾语进行分类,则可以对动词后面的两个宾语进行很好的理解。当前有很多学者利用双宾语的概念以及含义对古代汉语中的一些句子结构进行研究,这种研究的方法从很久之前就开始出现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在双宾语的研究上对于双宾语动词的语义特征的研究较多,这些研究一方面拓宽了人们对双宾语动词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对汉语研究进行了细化。结构主义语言学研究的重点是对语言的结构进行描写,对语义的考虑较少,因此对汉语双宾语句子的研究,如果只是利用英语语法的理论和视角,则很难找到一种对现代汉语中的双宾语结构进行解释的合理的方法。

二、生成语言学理论与现代汉语的双宾语结构

生成语言学理论是在1980年之后出现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在现代的语言学研究过程中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真正了解这种理论的人并不多。有学者认为,这种理论与英语一样,在现代汉语中也存在双宾语和与格结构,而且双宾语结构是由与格结构衍生而来的。经过一定的研究可以看出,这两种结构之间是没有转换关系的,但是从生成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语法结构之间有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这两种不同的结构之分,在结构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但是得出双宾语结构和与格结构之间没有相互转换的关系的学者,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语法结构的深层以及表层结构的叙述都不够详细,因此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当前仍然在研究之中。在语言学的研究过程中,利用英语语法的理论进行研究,还引入了与格语法的理论,对双宾语进行研究时可以看出,双宾语结构中比较理想的动词一般都是三价的,比如“施事+V+与事+受事”,其中一个动词和三个名词性的成分之间进行搭配,当动词进入到双宾语结构中之后就具有了三价动词的特征。

三、从功能主义、认知学派的角度出发对现代汉语双宾语结构进行研究

在英语语言学的研究过程中,认知功能是一种重要的基础。从功能主义和认知学派的角度出发对双宾语结构进行研究是英语语法研究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如果将其运用在现代汉语的双宾语研究过程中还有一定的缺陷。英语语言学中的形式语言学对现代汉语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对此功能主义语言学也开始积极渗入到现代汉语的研究过程中来。有学者讨论了功能语法和现代汉语研究之间的问题,经过研究指出现代汉语的使用者更多的表现出一种混杂的特征,这种特征在汉语里的表现变得更加明显,比其他语言要显著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过于相信自己的语言感受,在理解语言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在汉语研究过程中使用功能语法的理论进行研究,对于汉语的深入理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功能语法更注重从语言的外部对语言进行研究,对语言的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较高,但是对于语言研究来说,更多的不仅是要从外部环境着手,还要加强对语言本身特征的了解、对语言深层结构的理解,才能促进对现代汉语的理解和掌握。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语言的研究开始加强了对语言现象的解释,有的学者在对语言进行研究时还加入了更多心理学、哲学等相关的理论,形成了认知语言学。认知语言学试图通过对人们认知情况的分析来揭示语言现象背后的一种深层次的原因,认知语言学对现代汉语的双宾语结构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构式语法理论中。在构式语法理论中,从句式角度对汉语中的双及物结构式进行研究,认为有的动词之所以能够进入双宾语结构中,是因为在不同的句式中句子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结构赋予功能,使得本身不具有该动作意义的词语在特定的句式中也具有了动词所表现出来的动作含义。但是,由于“语言哲学观模糊不清”,这种语言学研究理论本身就存在一种缺陷,在理论上还有一定的理论问题,因此用这种方法对现代汉语结构进行分析和研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对现代汉语的研究应该要走独立的道路

在现代汉语结构的研究过程中应该要走独立的道路。其他语言学的研究过程中有的理论可以借鉴使用,但不同语言的产生本身就具有不同的背景,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也不能完全照搬其他语言的研究理论和方法。我国对于现代汉语语法的研究,借鉴了英语语言学的基本理论,从传统的语法理论到结构主义,然后到功能主义理论和认知语言学和英语语言学理论对现代汉语语法结构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些理论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现代汉语的语法研究,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任何一种食物都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语言也是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产物,因此也具有这种特性。在西方语言学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各种语言学的理论,本身就是以西方形态的语言为基础,对于汉语的结构并不一定适合,如果一定要用西方语言学的理论对汉语结构进行研究,则会对汉语语言结构内涵的展示以及人们对汉语结构的理解产生一定的削弱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理论对于汉语的语义、语型、语言等方面的特点并没有考虑进去,与汉语的事实之间会存在一种格格不入的问题。长期的研究表明,如果在研究过程中只是一味地引入一些国外的理论,并不考虑到现代汉语的基本结构和特征,就不能很好地了解现代汉语的本质。语言作为一种人类认知以及表达认知的方式,任何一个国家的语言形成都会具有一定的背景,语言首先呈现出来的是一种民族的个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哲学传统、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人类的语言不仅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差距。进行语言的研究,只有将语言之间的共性以及不同语言之间的个性进行有效地衔接,才能开辟一条独立自主的语言学研究道路。现代汉语研究想要走独立的道路,也不能完全脱离西方语言学的研究理论,应该是在引入西方语言学理论的基础上加以改进,结合汉语的本质以及内涵对汉语的内容进行研究。西方语言学理论中的一些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的办法也可以积极地利用。

结语

现代汉语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学者对汉语的结构、语义等方面内容进行研究。在对双宾语结构的研究过程中引入了很多西方语言学研究的理论,西方语言学理论的应用对于现代汉语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应该要辩证地认识这个问题,将英语语言学的理论与现代汉语的双宾语结构进行结合,从而加强对汉语结构本质的了解。

参考文献

[1]吴克炎.汉译英过程中正反转换法的语用、修辞功能[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5).

[2]徐海.双宾构式在英汉学习型词典中呈现效果的实证研究[A].中国辞书学会双语词典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年会论文集[C],2007.

[3]莫启扬.英语双及物结构的认知语言学分析[A].第四届全国认知语言学研讨会论文摘要汇编[C],2006.

[4]赵东升.英语双宾结构后接不定式短语的句法和语义解释[J].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04).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例11

(一)符号学的概念

对于这个问题,学者没有统一的回答。学者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符号学的涵义,并运用自己界定的符号学含义来研究各种问题。即使如此,符号学家还是清楚自己的研究领域,那就是专门研究符号及其意指活动规律的科学。简言之,符号学即是研究符号的理论和方法。实际上,符号学的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从对动物的交流行为的研究到对人类社会交流行为的研究,还包括美学和修辞学等指示系统的分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符号学是指研究符号,特别是研究关于语言符号的一般理论的科学,主要研究符号的本质、符号的发展规律,符号与人类各种活动的关系,符号与人类思维的联系的一门学科。一般认为包括了民谣学、人类学、叙事学、神话分析、艺术符号学及较为近代的电影符号学、建筑符号学。狭义符号学可进一步划分为基础概念与具体概念。所谓基础概念是指专门研究作为客观现象的“符号”的本质及规律的学科,是较为抽象层面上的学科,是对各种符号现象的总的认识;具体概念指的是研究某一具体领域的符号现象的学科,比如说语言符号学、人类符号学等。

广义符号学除包括其狭义部分外,还包括各类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际理论研究。其范围较通行符号学用法远为广阔,把符号学视为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总体革新策略之泛称。(广义)符号学与其说是具体理论学说,不如说是人文科学理论革新中的特定思考及运作方向。符号学家将这个意义上的符号学称为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所谓跨学科是指符号学融合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谓元科学,是指符号学家将符号学视为方法的方法。符号学家对符号学方法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有逻辑主义的、有结构主义的、有解构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符号学,一般认为索绪尔倡导的结构主义符号学和皮尔斯式的符号学是两种基本的方法。

(二)符号学的几个特征

首先,符号学以语言学的研究构架为主要方法。第一次把对符号的研究当做一门新学科提出的,是瑞士语言学家F.索绪尔。他在其对现代语言学发生深远影响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中预言将有一门专门研究“符号系统”的学科出现,并从现代语言学的角度为其做了初始的理论准备。索绪尔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有以下几个特点:共时性的研究方法。索绪尔把之前着重研究语言的历时性方法转换为更强调语言的共时性研究,即研究的是“同一个集体意识感觉到的各项同时存在并构成的系统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和心理关系”。这种方法强调语言当前的结构属性,把语言视为一种结构,通过对这个结构的研究来试图揭示语言的性质。语言和言语。索氏通过共时性的方法把语言现象作了语言和言语的区分。语言是一种稳定的体系,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默契和普遍遵守的一系列规则;而言语则是指发生在具体某个人身上的一次次语言行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语言而不是言语,两者的区分使语言学深入到了语言的本质:语言符号系统中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所构成的内在秩序和规律。能指(signifier)、所指(signified)和意指(signification)。能指就是单词的词形或词音,即表示具体事物或抽象概念的语言符号;所指则是单词所表示的对象或意义,即单词的思想要素、概念;意指用来表示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从能指到所指的一种作用过程,正如巴尔特所述,其“可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它是将能指与所指结成一体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产物便是符号”。意指就是一种通过能指和所指两元素的相互作用探寻意义的过程。这样,语言就是这两元素所构成的一种符号系统,语言的问题主要是符号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索绪尔意识到有一个更大的关于各种符号问题的科学领域,语言学不过是这门一般学科的一部分,而且它是最高级的符号科学,是这门科学的模型。

其次,文化人类学为符号学提供了部分研究对象,开启了符号学的扩张之路。由于文化人类学与符号学都关心话语中影响个体言语的文化习惯(风俗,习惯,沉淀在集体的言语活动实践中的动因等),所以它们在这些方面多有交叉。而对于主导话语的跨文化形式即叙事文形式的规律性研究。早在符号学介入之前就由文化人类学家们开始了。法国人类学家斯特劳斯把索绪尔关于语言符号的观点引入到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使之成为符号学的一部分。斯特劳斯认为,社会是由文化关系构成的,而文化关系则表现为各种文化活动,即人类从事的物质生产与精神思维活动。这一切活动都贯穿着一个基本的因素:信码(符号),不同的思想形式或心态是这些信码的不同的排列和组合。通过对亲属关系、原始人的思维形式和神话系统等符号的系统研究,试图找到对全人类普遍有效的思维结构及构成原则。随后,俄国形式主义文论家普洛普1928年出版的《俄国民间故事形态学》,于60年代初被翻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极大地推动了符号学的研究。格雷玛斯就在其基础上深入而又全面地研究了叙事语法,提出了完整的既可用于文学叙事文又可用于社会叙事文的符号学理论,符号学完成了对人类学的全面渗透。此后,符号学的方法开始盛行,完全超出了原先的语言学的范畴,向文学、叙事学等人文学科全面扩张。

最后,在哲学方面,符号学在结构主义理论中汲取了大量的营养。符号学从一开始就与结构主义思潮绞合在一起。正如霍克斯所说,“大体说来,符号学的疆界(如果它有的话)和结构主义接壤:两个学科的兴趣基本上是相同的”。实际上,结构主义与符号学的诞生几乎是同步的,发轫于结构主义思潮的索绪尔语言学及后来的符号学理论,又反过来给予结构主义以特别深刻的影响。索绪尔对语言和言语的划分引发出结构主义重分析结构的方法,索氏认为语言不是如词典式的集合,而是一个整体,是各种因素间关系的系统;而言语是个别性的,是创造的产物,这种区分体现了结构主义的一个基本思想:语言(即系统)是一种自主的、自我满足的体系,它不与外界的实体的事物发生关系,其最终目标是永恒的结构。其对能指和所指的区分也体现了结构主义对“意义”的追求:结构主义感兴趣的是事实背后的意义,索绪尔认为声音和书写形式仅仅是传递意义的符号,任何符号如果没有意义,就不是语言。他对于符号及其构成关系的强调,导致后人建立了“符号学”。再者,索绪尔的研究方法共时分析体现了结构主义的另一个基本思想,语言符号的识别只能通过它与其他语言符号的关系和差异。实质上,符号学之所以能从语言学发端并向多种人文学科穿透,其有力的工具正是结构主义的思想,它是形形的符号系统能够统一在一起的哲学底蕴。

(三)符号学的方法论意义

符号学之所以可以被当做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广泛渗透于人文学科,源于其在狭义和广义上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在狭义上,符号学以符号这一客观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符号的构成及其规律。而在各种人文学科中,符号的影子无处不在,各自人文现象都可以分解成能指和所指元素及其相互作用(意指),任何社会活动的规则就在于其有所意指这一事实。这一现象可以在哲学上找到合理的解释,按照德国哲学家卡西尔的理论,动物只有感应器系统和效应器系统,对外界刺激会直接作出反应,而人却进化出了夹在这两个系统之间的符号系统,因而“对外界刺激的回答则是延缓了的——它被思想的缓慢复杂过程所打断和延缓”。这表明,人是符号的动物,符号现象必然会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为符号学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平台。符号学在这个意义上的运用可以称为本体论上的运用。

在广义上,符号学表现为一种以全面跨学科策略为特征的研究和思考方向,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际理论研究。这种定位奠基于其结构主义的哲学底蕴之上,符号学基于结构主义的方法,开拓了新的理论研究方法,抛开以往只关注单个事物历史变化的做法,注重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对比关系,强调在各元素之间的差别之上追寻意义。正是这种结构主义的哲学方法,充当了符号学强力扩张的利器,使其在多种学科中得以广泛应用。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方法论上的运用。

二、符号学与法学的契合

(一)符号学法学的几个影像

将符号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就有了符号学法学。系统地将符号学应用于法律研究是上世纪的事,开创人包括卡林诺维斯基、格雷马斯、兰多维斯基和阿尔努依德等。而形成理论规模的符号学法学只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事情,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杰克森和美国的卡尔文森。前者沿袭了欧洲大陆结构主义符号学方法,后者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方法。

1,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直接来源于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格雷马斯和兰多斯基予以发展并开始应用于法律分析。他们两个人在60年代末期曾经对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80年代后,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领军人物是英国的杰克森教授。他师承格雷马斯,且发展成较为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体系,在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第一,把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都当成一种符号,对法律进行一种符号学的分析研究。这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研究的根本逻辑起点,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一切理论和观点都是以此为平台而得出的。第二,任何一个符号现象都有自己的结构,在此结构上有着自己的功能,法律是一种符号,那么法律自然也有着自己的结构,并借此发挥着特定的功能。这个特定的功能指的是通过探寻法律符号的意义发生过程,即法律的含义通过法律的结构和功能表达出来,来理解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法律意义发生过程所借助的法律结构包括:表层结构即法律表面所展现的东西;深层结构即法律生成和发生意义的东西。在这两个结构的基础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又将法律的符号系统进一步区分为语句结构、语义结构和语用结构。语句结构(syntax)是指单纯研究词语之间如何关联的理论,而不考虑它们的意义或使用它们的目的;语义结构(semantics)研究词语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即寻求词语的意义;语用结构(pragmatics)研究词语与上下文的关系,包括使用者的特定词语目的、产生的社会影响和该词语与文本外部世界的联系。这三层结构实际上是对法律意义生成过程的动态描述:从人们具有的理解法律语言的语言能力到法律语义的产生,再到法律符号系统的运用。其中语义结构是由深层结构向表层结构转化的中介,主要是探寻法律符号的意义理论,分为“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通过“集合”、“外在世界”和“功能”三个术语进行分析。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主要是通过剖析法律符号系统的内部结构,进而探寻该符号系统的意义产生原因及过程,从而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学说进行描述,是对法律提供的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解释,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理解的一个崭新的视角。

2,皮尔斯的逻辑符号法学

皮尔斯与索绪尔几乎是同一时期的两位不同大陆的符号学大师,其在逻辑学、线性代数和实用主义哲学上亦有很深的造诣,这使得他所主张的符号学理论有着明显的逻辑实用主义特点。与索绪尔类似,皮尔斯理论在生前基本不为人所注意,但在死后却为后人大力追捧。继承皮尔斯衣钵的主要是美国的柯尔文森,他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关注于符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按照柯尔文森的阐释,逻辑符号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法律体系有着复杂的符号结构,由相互交换着意义的符号组成,为人类社会提供价值和规范。对法律的理解是与对符号的理解相联系的。符号学法学就是探寻和验证这个体系。其符号学方法的基本前提包括:符号体系是有意义的符号和符号系统的互动过程,比如把人类和自然界客体相联系的自然语言;所有的人类群体都会发展出复杂的符号系统(包括言语的和非言语的),这些系统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变化的,是一种动态的和产生的体系。第二,法典是社会生活的“镜子”,社会习俗、价值观念和司法判决与社会生活有一种因果关系,逻辑、伦理和价值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皮尔斯认为,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是由相互联系的符号组成的价值符号和价值体系所决定的,反过来,所有的逻辑和推理结构也依赖于道德伦理。法律不是一个稳定、确定或者说是自给自足的体系。第三,法律推理的结构是一个开放的文本结构。与本哈姆的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的论点相反,逻辑符号学持这样一种观点: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不稳定的体系,对该体系的解释应该侧重于其内在思想的动态发展。依照皮尔斯的观点,传统的法律思维逻辑无法完成描述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任务;一种推理上更准确、伦理上更恰当的逻辑应当根植于现实生活当中,这种现实生活蕴含于开放或者说相对开放的社会体系之中。

3,两种符号学法学的异同逻辑符号学法学更强调法律的经验性和现实性,融合了许多实用主义的元素,把法律体系当成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符号网络,这种变革的动因来自于与其紧密联系的开放的社会生活系统。与结构主义符号学相比,两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哲学依据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直接根植于结构主义思潮,强调一种共时态研究,较为关注于相对稳定状况下的法律体系的符号结构,学究味道浓厚一些,常常表现为法律教授们的一种游戏;逻辑符号学法学更注重对现实的关注,强调法律符号系统的不断变革性,把对法律符号体系的理解和解释与现实生活密切联系起来,运用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实用逻辑推理工具来分析法律现象。

但是,两种符号学分析的方法在表现结构上体现出巨大的一致性,将法律视为一种相互关联的符号体系,并通过符号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来观察、理解和解释法律,这是它们共同的逻辑起点;都不在意构建一种完整的法学理论,只是去探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关注法律意义的生成、变化及消亡的过程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根本上来说,都只是为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观察视角,更多的是在解释法律,而不在说教。而且,在本文看来,在二者不同的哲学底蕴下面也蕴含着相同的因子:逻辑符号学法学虽然强调动态的、现实的逻辑推理结构,但其仍然包含着结构主义的内核,其首先也是把法律体系当成意义符号的关联结构体系,对法律符号意义的探寻必然也要通过关联结构的理论来实现,只是在这一探寻的逻辑过程中添加了美洲大陆特有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强调结构的现实根源性,关注结构的动态过程,发挥其对现实法律判决的意义,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美洲版”。

同时,无论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还是逻辑符号学法学,都主要是对广义上的符号学的一种应用,即主要把符号学的方法移植到法学的领域,把法律体系看做一个有机的符号系统,对法律进行符号模式的分析,由此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学观察视角。

(二)符号学与法学的契合性

1,外在契合性——产生背景

法学与符号学的联姻与19世纪后半期以来法学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有关。在美洲,由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的经济大萧条,使社会面临严峻的经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用的18世纪唯理主义和19世纪的进化论观点及功利主义备受质疑,面临社会的突出问题,法律或者说法学在方法上急需一种转向,法律现实主义便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法律现实主义直面社会生活,把法律当做经验和实践的过程,通过“经验和掌控事实的方法(experimentalandfact-controlledmethod)”对法律进行功能上的阐释,使之与社会其他的制度和更广阔的社会环境相一致。逻辑符号学的观点与现实主义的思想有其一致性,都关注于社会生活的实践,将理论体系根植于现实生活中,因此,逻辑符号学法学是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的一部分,按照卡尔文森的说法,就是“皮尔斯站在整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背后”。

在欧洲,受两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广泛的社会运动的影响,人们对先前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纯粹法学和旧分析法学产生了普遍的怀疑,为新的法学理论的侵入打开了一个巨大的缺口。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和法人类学等等纷纷开拓了对法律现象观察的新的视角,提出了对法律现象的新的解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反对先前的法学理论中把人这一主体的作用过于夸大,希冀从一种较为客观的角度去观察法律现象,把法律看成是客观的相互联系的符号结构体系,认为法律的意义来源于客观的符号结构自身。

2,内在契合性

(1)符号学的解释与法学的契合性。

法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门解释的学问,法学理论就是一种解释理论(interpretivetheory)。在浩瀚的法律中,出现过各式各样的对法律解释的方法。有些观点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可以做到像自然科学对自然现象的解释那般精确,可以做到客观、价值中立,排除一切人文的、主观的因素。这种看法具有局限性,它把法律现象孤立对待,割裂了法律现象与人类社会的密切关系,没有意识到法律是在更为广阔的人类社会这一大背景下的产物。法律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它包含着人类的实践和经验,这些是不能完全被自然科学的术语解释和理解的,这些实践和经验来源于一定的人类社会生活及其文化。而文化,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隐含解释的体系,人就是作为相互联系的个体参与到这个解释的共同体当中的。

符号学具有解释性的功能。符号学揭示了这样一个理论:人是一种符号的动物。动物面对着自然界的刺激会有着直接的反应,就是条件反射,可以说,动物是与自然世界直接联系的。而人类不同,人类有着动物所不具有的思维,这种思维使人类对自然世界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从而形成符号,再通过这些符号对自然界的刺激进行反映。人类就是通过符号这一中介来对自然界进行反映。这种符号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它通过单个符号之间的联系产生意义。通过对这种符号体系结构的研究就可以获得对该体系的意义的解释和理解,这就是符号学的解释。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符号,法律活动就是一个符号传递的过程,符号学就是把法律体系看做一个有机的符号系统,通过符号学的理论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和理解。

(2)符号学为法学解释提供了一个微观视角。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其规范性的内容取决于它的功能和范围,而其功能和范围又往往来自于政治和经济上的目标和考量。这些目标和考量往往都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是一种抽象的框架性思路,具有形而上的性质。可以指明法律一定的方向,却不能提供明确的通往这个方向的具体路径。具有不精确性,无法提供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来反映法律的实际运作。也就是说,如何理解法律的功能的实现过程,还需要更为精细的理论分析工具。

符号学法学就是这样一种分析工具。它把整个法学看成是相互联系着的众多符号的集合系统,它把视角定位于该系统中的单个符号,但是有意义的不是单个的孤立的符号,而是相互联系的符号,每个符号通过这种系统内的、横向的和纵向的联系获得意义。通过这种有机的、原子似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系统的内部结构,而这些结构则支撑着法律的功能和范围。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和政治的缘由为法律提供实质,符号学为法律提供分析形式。

可以说,符号学法学的分析模式可以提供单纯的政治、经济原理所不能揭示的法律规则的运行结构。与那些宏大而抽象的理论推理不同,符号学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微观的维度。

三、符号学方法在法学中的作用域

(一)作为作用域的权利客体

作为一门诞生时间不长的学科,“符号学”便发展为一种基础研究范式,并以涉及领域之广为其显著特征,不免使人感到惊讶。其中缘由主要不仅在于符号学方法特点本身,更在于符号学研究内在的启发意义。正如我国学者韩晗所说:“所谓符号,乃是一切事物之表象,一串密码,一排数字,一个手势,一句成语,一段民谣,一幅图案,皆为符号,但是在这些符号的背后,无非是‘信息’,即符号传递了什么。譬如中国人摆摆手,西方人说一个NO,一个圆圈中划一根斜线,这些都传递了‘不许可’这个本质性信息,但是手势、语言与图案,却都是表象。如何从表象看透本质,便是符号学的研究内核。”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符号学的研究特点,就是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把难懂的东西简易化,把研究的视角重新聚焦于派生出复杂表象的原子实质,也就是上文提及的微观的研究维度。具体到法学领域,这个微观的视角应作用于权利客体。这是因为,符号学法学主要分析的是由法律的语言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分析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上的权利,分析法律上的权利是什么,权利的意义又是什么,如何产生的,而权利客体正是权利设立基础的说明与表征,是从权利发生(与权利实现相对应)的层面,即静态的层面对权利的描述与阐释。也就是说,权利客体即法学主要研究对象权利体系背后的原子实质,权利客体是权利体系的发生源,是权利体系建构之基础。对于权利客体的基础性,黑格尔有着很好的说明:“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在黑格尔看来,权利之所以合乎理性是因为满足了人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扬弃了人格中的纯粹主观性,权利是个人意志在法律上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于此阶段,权利依旧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为了使其进一步固化出来,有必要引入客体的要素。可以说,权利是个人意志在法学上的外部定在,客体又是权利的外部定在,所以从权利发生学这个角度上来说,权利客体是法律现象诸多表象后的原子实质。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利益的分配,而权利客体是立法通过授予个人法律上的权利所予以保护的利益之具体化。从法的一般层面分析,权利的核心意义,即权利的内容,是个体的自由意志,因为立法者正是为了保护特定个体的特定利益而赋予其某项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在特定利益上的个体意志的行使范围。但为了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作为个体意志行使范围的权利还需要予以区分。和个人意志一样,利益也是抽象的存在,它一般是指:“从人和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产生的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关系,它是指人们的需求能否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和状况。利益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因而利益需要具体化,这种抽象的利益在权利理论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权利的客体,我们可以说权利的客体是个体的意志和利益的交汇点。因此,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权利客体是法律现象诸多表象后的原子实质,是符号学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天然作用域。

(二)作用域的运作示范——以数据库保护问题为例

数据库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产物,由于其特有属性和附加于其上的复杂利益,无论是学界对于其权利客体地位的认识,还是各国的立法实践均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选择数据库保护这一问题作为符号学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作用域机制的分析样本,殊为有益。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数据库的保护模式上,欧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的双重模式似乎是一种趋势,但这种模式更多的是出于经济政策的考虑,对公众利益的平衡略显不足。实际上对于保护模式的争论主要就是涉及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焦点在于所谓的“数据”和由数据构成的“数据库”的权利归属。我们知道,数据库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这是由于数据库具有系统性,它不等同于构成其基础的单个数据信息的机械总和。当其制作完成后,便是一个独立于众多单个数据信息的客观实体,其形成了一个信息上的“增量”:在原来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众多的客观数据之外,形成了另外一个独立的客观信息,该信息是对原有客观数据之间规律反映的新的信息。这时处于共有领域的数据信息与作为数据库组成部分的数据信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符号学的分析工具为我们认识数据库的这一特点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符号系统的主要结构是所指和能指,但这只是符号系统的静态结构,对符号系统的理解和阐释离不开对符号系统的动态剖析,即“符号化”理论。所指和能指只表明了符号系统构成一定意义的结构成分,而未阐明意义生成的过程和机理,而这恰恰是研究符号系统的终极目的所在。在理解和分析符号系统的意义时,还需借助符号化理论中的“意指”和“价值”概念。

“意指”表示具体的符号系统内部中能指与所指之间的纵向关系。意指“可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它是将能指与所指结成一体的形为,这一行为的产物便是符号”。例如,玫瑰是一个符号,其能指是作为植物的符号,其所指是爱情的意念。作为植物的玫瑰与作为符号的玫瑰完全不同,前者空洞无物,后者却充满意味,而使之充满意味的就是意指。“价值”则表示不同符号之间能指、所指和符号本身之间的横向关系,价值一般通过不同分节相互限定的价值系统体现出来。

我们来看数据库。数据库是一种信息集合体,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在符号学理论的视野下,就数据库的单个数据信息而言,其由两个部分组成,用于表征这条信息的概念或其他符号标记(能指)和由该概念或其他符号标记所引起的人们的主观的、适当的意义效果(所指)。一件数据库就是一系列这样的能指和所指而构成的集合体,这些一对对的相互结合的能指和所指是客观世界所本来就具有的,它们自身不因事实作品将其聚合而发生任何改变。但数据库不仅仅包含这些静态的系列能指和所指,数据库的功能(或者说目的)不是为了聚合这一系列的能指和所指(即一系列的单个信息或者说事实),而是为了阐明整个数据库这一大的符号系统的意义,释放每个数据信息在整个系统中的差别价值,理解它们之间的横向关系上的相互限定的意义(即纵向价值过程)。

位于公共领域的单个数据信息自身可以阐明其纵向意义,即能指和所指之间相互作用的意指过程,这个过程不是数据库这个系统所赋予的,而是其自身所具有的,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但各个数据信息之间的横向差别则必须放在系统中才能体现出来,这是数据库系统的功用所在,也即上文提到的数据库在公共领域之外所产生的“信息增量”,这是不同于单个数据信息本身的一个新的信息系统。②所以说,数据库的制作者虽然其数据信息的内容本身来源于公共领域,但是其制作的数据作品对这些公共领域的数据信息提供了横向之间的价值意义阐述,使得整个数据库作为一个新的符号系统具有了新的意义,独立于原本存在的单独的一系列数据信息个体,从而产生了两个具有不同意义的,但具有相同客观材料的符号系统。制作者对新的符号系统的产生是有投入和劳动的,因而其对该符号系统享有权利是正义的,尽管该符号系统与原有的位于公共领域的符号系统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