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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务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1 09:24:19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1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主权,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2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3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选取机构设置形式、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一系列行为。目前国内的研究多集中在税务筹划经济动因研究以及税务筹划的方法研究。税务筹划经济动因方面的研究有:张玉兰(2007)从纳税人理选择角度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张荣荣、张燕(2006)运用税收契约理论,通过合作契约形成企业间合作模式、调整投资方式降低不确定性情形下税负等纳税筹划措施,企业可以在投资决策中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关于税务筹划方法的研究很多,如任志宏(2004)就企业发展阶段论述了税务筹划的方法, 周夏飞(2001)从契约理论角度论述了税务筹划的形成机制与实现手段。在实践中,税务筹划也是一个庞大的市场,每年有大量税务筹划的专著出版,众多税务师事务所有纳税筹划业务。然而我们对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所考虑因素知之甚少,首先以往的研究并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其次以往的研究没有考虑契约成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是由管理层实施的,而企业是由投资者、管理层、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一系列契约所构成。在这些背景下,管理层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目的还会进行税务筹划吗?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率由33%降到25%,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机会,如果税务筹划在公司中是重要的,那么公司将递延收益到2008年以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并且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力度应和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有关。本文以1 123家上市公司2006年和2007年数据,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多元统计分析,研究了上市公司在面临所得税率下降时的税务筹划行为,为税务筹划的存在以及影响因素提供经验证据。本文的研究对我们深入理解税务筹划影响因素,以及进行税务筹划公司的特征提供了实证证据,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有一定的政策意义,并拓展了有关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

二、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一个分析框架

如果经济能够在没有交易成本、信息对称以及契约完全的条件下进行,经济世界将会更加易于了解,然而现实中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无处不在。Scholes和Wolfson(1992)提出一个分析框架,提出了经验税务研究的两个核心议题,一是有效的税务筹划必须考虑到税务筹划活动所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二是有效的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税务筹划的所有成本,如执行成本、组织成本、财务报告成本等等。

(一)激励契约与税负最小化的矛盾

我们引入隐藏行动和涉及几个时期的契约,扩展报酬契约问题。为使问题的分析符合我国税法的改革,假设公司的当期税率高于未来的税率,这种税制结构使得当期薪水比递延报酬对公司更为有利,因为公司在税率高时获得税前扣除。所以,税负最小化的合约是使当期报酬最大化的合约。现在考虑公司中存在的投资者与管理层的委托问题,由于管理层的有限任期,导致投资者与管理层的决策视野并不一致,具体地说就是管理层倾向于最大化任期利益,而投资者则站在公司长期利益角度。管理层在任期所做的各种投融资决策会有短期化倾向,目的是获得任期内最大的报酬。为提高公司价值,有效的激励安排要求将管理层报酬递延至其决策结果可以观察的时期才支付。此外我们考虑管理层的决策同样面临税率变化的问题,假设管理层同样面临下降的税率(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有下降趋势),那么仅从税收角度考虑,递延报酬将是令人满意的合约,但是要利用递延报酬合约推迟接受报酬,管理层就成为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希望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动机可能导致他们在经营公司时做出极度保守的决策。所以总而言之,需要在出于激励目的的递延支付报酬所引起的企业价值上升与由此产生的税负之间做出权衡。

(二)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矛盾

当税收筹划导致公司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告低的收益时,另一系列的非税成本随之产生。尽管公司通常希望向税务当局报告较低的应税收入,但他们也常常希望向投资者报告较高的收益。有很多理由解释为什么管理层关心的是财务报告数字:高管的报酬通常以会计盈利为基础;公司的债务契约通常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分析师和投资者利用会计数据为债券和股票定价;证监会利用会计数据监管公司;社会舆论以及相关利益方利用会计数据推动增税或者处罚规定;账面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过大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详细检查等等。虽然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适度分离但并不完全一致,还是有大量的交易或事项在减少应税收入的同时减少向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报告收益。如企业拥有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出于税收目的可以出售该资产以获得抵税收益,但同时也将报告出售资产的损失。

三、研究设计

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由33%下调至25%,为我们研究税务筹划存在性、以及影响税务筹划的因素提供了研究机会。

单因素方差分析

因为2008年的所得税率下降,如果税务筹划在公司的各种决策中确实重要,那么我们应该能够观察到公司在2007年的所得税与利润的比值要比2006年低。单因素方差分析又称一维方差分析,用于对单因素多个独立样本均值进行比较,可以检验均值是否存在差异或哪些因素的均值存在差异。我们预期2007年所得税与利润比值的均值比2006年低。

税务筹划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模型

为检验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针对2007年上市公司数据,我们设计如下的多元回归模型:

Taxi=β0+β1Wagei+β2Debti+β3EM1i+β4EM2i+β5lnSizei

+β6lnDefertaxi+ξi

其中:

Taxi:公司i2007年度现金所得税占税前会计利润的比率,该变量刻画了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状况,该指标越低说明公司进行了越多的税务筹划,即将2007年税负推迟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

Wagei:公司i2007年度高管现金薪水总额占税前会计利润的比率,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负相关;

Debti:公司i2007年度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越容易受到银行的监管,所以我们预期该指标与Taxi负相关;

EM1i:刻画公司i盈余管理动机的虚拟变量,如果本年度税前利润为负则为1,否则为0,公司税前利润为负,为避免将来被ST,所以公司有大清洗动机,即扩大亏损,所以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之间负相关;

EM2i:刻画公司i盈余管理动机的虚拟变量,如果公司盈利超同行业均值,等于1,否则为0,因为公司盈利超预期,所以有调低利润的动机,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成负相关关系;

lnSizei:公司i2007年度期末总资产的对数,刻画公司规模的变量,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各方面的监管,所以有调低利润的动机,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之间成正相关关系;

lnDefertaxi:公司 2007年度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数,我们预期该变量与Taxi正相关。

四、实证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选择

单因素方差分析我们选择2006年和2007年的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多元回归分析以200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以下公司:金融类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2008年以前适用低税率的公司;数据不全的公司。表1描述了样本情况:

(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

表2列示了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2006年现金所得税占税前利润比率为25.65%,2007年该比率为18.46%,F值为38.32,显著性水平为1%,初步验证了我们的分析,即2007年上市公司确实进行了税务筹划,将应税收益递延至新税法实施以后。

(三)多元统计分析结果

表3列示了影响2007年企业税务筹划因素的多元统计分析结果。模型调整R2为5.2%,F值为9.42,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模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Wage变量系数为-0.007,单边检验的t值为-2.755,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样本中的企业大多采用与会计利润相挂钩的利润分成激励方式,而且多数企业没有长期的股权激励,这就导致管理层偏好当期薪水最大化,所以该变量与 成负相关关系。Debt变量系数为0.033,t值为1.952,在5%水平上显著。资产负债率高表示企业越容易受到债权人的监管,而债权人是期望企业保持现金流动性的,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可以避免违反债务契约,所以该变量与Tax负相关。EM1变量系数为-0.364,t值为-5.857,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上市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公司大清洗的动机,因为公司如果亏损,则不如扩大亏损以增加未来年度盈利的可能。EM2变量系数为-0.029,t值为-2.066,在1%水平上显著,该变量刻画了公司利润平滑的动机,盈利较好的公司通常希望将当年的盈利递延至后期,以避免未来年度盈利下滑,公司这样做的同时也可能将应税收益递延至后期。EM1和EM2两个变量反映上市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披露动机因素。lnSize变量刻画了公司的契约成本,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监管,所以大公司的税务筹划力度比较小,即大公司的实际税率较高,该变量的系数为0.024,t值为2.141,在5%水平上显著,lnDefertax与我们的分析一致。 变量刻画了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的一个手段,该变量系数为0.001,t值为1.894,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上市公司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同时我们注意到该变量显著性水平为10%且系数很小,意味着该方式可能太明显容易导致税务部门的注意。

五、结论与进一步研究展望

本文对2007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在面临所得税率下降时的纳税筹划行为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

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确实在2007年进行了纳税筹划行为,平均现金税率比2006年小7个百分点;

激励契约成本、债务契约成本以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动机是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如果纳税筹划的契约成本和信息成本高,那么公司则很可能会放弃税务筹划,反之则进行税务筹划。本文指出了影响公司税务筹划的因素,若要进一步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进行监管,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就是建立公司税务筹划行为的预测模型。此外,在金融市场发展和市场成熟度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投资者是否能区分税务筹划和非筹划的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玉兰.企业税务筹划的动因分析:经济学视角[J].当代财经, 2007(3): 125-128.

[2] 张荣荣,张燕.基于契约理论的企业投资有效纳税筹划[J].税务与经济,2006(4): 96-98.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4

2、税务管理风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存在税务合规风险。每月十号前,供电公司将上月《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递交省公司财务部。省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汇总全省售电收入销项税与进项税额,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然后按照收入比例将应交增值税在省公司本部及各地市供电公司进行分摊,编制增值税分配表。各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汇总省公司增值税分配金额、价外收入销项税额,合并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税务管理风险:销项税金额计提不准确,造成纳税申报金额错误,存在税收检查风险。地市公司每月编制税金稽核报表,与月度报表一同上报省公司。税金稽核报表中增值税销项税来源于月报中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乘以应税税率,同时,销项税应区分售电收入销项税与价外收入销项税,税金稽核表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月报中应缴增值税明细表中的销项税进行比较。对于差异金额地市公司需做出合理解释。财务部税务会计每月审核税金稽核表,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如果税金稽核表中的差异原因存在异常,则查找异常原因。经财务部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核后,由报表管理岗将税务稽核报表与月报一同上报省公司。

4、进项税发票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发票未按要求取得,导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公司多交增值税。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对单位进项税抵扣情况、进项税发票取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税控系统中的已认证进项税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检查进项税额账面数与相关科目,如购电费、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的钩稽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如存在当期未认证抵扣进项税、大额购进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按考核办法对业务部门进行考核,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有异常说明原因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增加潜在税务合规风险。每月,省公司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根据母公司报表利润数计提所得税,并按照各地市总收入所占母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在省公司本部和地市公司间分配所得税费用。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所得税分配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经过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6、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账务处理不准确、不及时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回单或扣款回执在SAP财务模块中进行所得税缴纳的账务处理。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影响汇算清缴金额的准确性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税务合规风险。省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上报纳税调整事项,地市公司财务部主任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审核。

8、未及时对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向税务机关申请,无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影响公司利益最大化。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查看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如有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协助省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

9、未妥善保管发票可能导致发票管理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发票遗失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地市公司财务部的税务会计根据公司自身业务的情况提出增值税发票以外的购买申请,财务部主任审核。税务会计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发票统计或将税控系统中的专用发票汇总信息作为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的统计,定期核对发票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与留存数量,确保账实一致,发票存放在保险柜中。财务部独立于发票管理的岗位对发票进行盘点。

10、未对发票实行统一管理导致发票使用不符合公司规定或者未能及时知晓发票遗失情况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地市公司的营销部门自行打印电费普通发票。地市公司营销部的业务部门提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增值税发票的用票申请,由财务部税务会计结合其实际业务量进行审核后,交财务部主任审核,财务部统一购买。地市公司营销部不定期联合审计部对下属单位电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的实务操作案例

1、风险案例主题:所得税管理管控不严、造成补缴所得税;

2、案例简述:在国税局税务检查中发现,2005年、2006年列支了以前年度费用,形成了补缴所得税的结果,增加了税务检查风险;

3、处理结果:完善所得税管理管控程序,按内控要求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

4、风险名称:所得税管理风险;

5、风险产生原因:企业所得税支付的原始票据不及时影响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财务部会计人员未严格审核报销单;

6、风险影响: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不要给公司造成税源浪费,增大公司的运营成本;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5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是指上市公司的涉税行为没有经过正确有效的方法途径,或者是没有按照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要求纳税,而致使企业的利益未来可能会遭到损失的风险,包括企业财务损失、企业声誉损害和法律惩处等。它是上市公司生产运营以及实施税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内部制度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所引致的企业各种损失的可能性。在当前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上市公司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经济发展形势,上市公司税务风险不仅与税收政策的变化有关,也与其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有关,税务风险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问题,日益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议题,也是国内外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所以,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构建科学合理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税务风险。

近年来,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国内大部分学者主要建立在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税务风险管理,采用理论研究或者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研究税务风险的成因等探讨税务风险的管理控制等问题。如陈鹏(2010)通过对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必要性、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引发潜在税务风险的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防范税务风险的建议,比如通过多沟通交流来处理好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关系、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等。张德志(2013)认为,税务风险主要源自税务系统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从外部看,主要是指在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不当或错误而引起不利后果和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从内部看,主要是企业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的义务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当前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现状

(一) 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全面认识。近年来,上市公司日益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对税务风险认识也有了提高,但就普遍情况而言,大多数上市公司对税务风险认识不全面,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税务风险基本内涵和管理要点不了解,简单认为防范税务风险是财务核算部门的事,与生产、经营等无关,只要不造假,不偷税,按时纳税就不存在税务风险,未把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二是不注重税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未设置专门的岗位和人员,税务人员身兼多职现象明显;三是合理避税意识不强,企业管理层往往重视财务管理忽视税务管理,认为税务风险管理往往认为是税务机关的事,与企业自身无关,对自身权利未充分了解,不能合理避税,未能积极争取本该获得的税收利益;四是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企业管理层往往认为税务管理就是少缴税,甚至通过非法手段,企图以不合法行为以及人情关系来达到减少企业税务责任的目的。随着我国税收体系的健全,企业管理层的这种税收意识极易造成税务事实上的违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二) 税务风险控制环节不完善。一是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体系不健全,税务风险控制散落在财务风险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识别、预测、控制和防范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程,缺乏整体税务规划,未将税务规划贯穿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相应的沟通和会商机制。或者部分上市公司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建立起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但机制往往停留在设计层面,实际操作时缺乏合理的控制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未达到应有的防控税务风险的作用。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上市公司虽安排了税务人员,但多如未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专门的税务岗位,税务人员多由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人员在自身繁杂的核算职责的基础上,难以有充分的时间精力来关注税务风险管控问题,也难以及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特别是在当前国家税务改革的大背景下,兼职税务人员不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税务实务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置上的不健全导致税务管理话语轻,力量弱,推动难,税务风险管控难以落实。

(三) 缺乏有效的税务审计制度。当前,上市公司的审计主要针对财务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较少涉及税务风险防控。如未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监督和检查;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对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频率、审计结果跟踪等重要工作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无据可依,缺乏系统规划和管理;日常审计和管理职责多交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但受限于外聘审计机构不能全面、完整掌握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信息,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影响。再加上审计机构受聘于上市公司,部分审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未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就主观出具审计结论和报告,仅仅满足税务管理机关的基本要求,没有对公司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体检并提出有效的防控建议。

(四) 内外部信息沟通不畅。一是上市公司内部,部门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往往存在冲突。如在未建立企业共同遵照的税务风险管理原则之前,不同部门站在自身角度出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可能满足了其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但却增加了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了企业整体效益。二是上市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由于征纳双发利益出发点不同,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如企业纳税意识不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税务机关只提供被动咨询服务,不主动提供指导等,往往因多种原因导致纳税申报漏洞,引起税务风险。

(五) 未建立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不能提前识别和发现税务风险,税务风险防范滞后。

三、对提高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的一些建议

(一)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

上市公司应正确认识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将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贯穿到企业管理全过程,全面梳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税务风险风险点,并根据企业组织分工,明确对应的责任部门。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整体规划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定期分析税务风险程度。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吸纳专业的税务人员参与,充分考虑税务风险因素。

(二)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内控环境

一是完善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包括合理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充分授权,并采取措施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税务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如纳税申报流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等,同时,做好对税务风险进行梳理,形成相应的风险提示,明确规范的操作手册等基础工作。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要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关系,防范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不合规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导致税务风险。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制定战略计划和经营决策时,综合考核税务风险。同时,上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也要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包括税务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职责,形成统一的税务风险管理原则。三是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传递合规操作、税务创造价值的理念,从根源上防范税务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税务审计制度

一方面是合理行使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权限,在审计委员会内设税务审计专门人员,定期研究和部署税务风险防范相关工作,保持机构的独立性,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另一方面是规范企业内部税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频率。内部审计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循、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效果,税务会计核算、外聘审计机构、税务申报等方面工作的审计。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审计频率和覆盖范围,确保内部审计发挥应有的作用。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6

一、公司概况

A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一家跨区经营直营企业,下设十家所属分公司A1—A10。主营卷烟、雪茄烟零售,白酒、红酒、食品,普通货运等,负责全市大物流建设工作。围绕“流通品牌打造”和“经销商品配送”两条主线,整合本行业资源优势,构建以网络店为主、加盟店和直营店为辅的网络体系。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维持企业发展,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增值税集中核算,分别就地缴纳的网上申报模式。

二、税务登记

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A公司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会计核算健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配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期进行申报纳税。A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市公司A及其所属各分公司A1—A10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见下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1.A公司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准确的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可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对于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仍进行扫描认证。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可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市公司A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在每月申报期内,根据“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全市应纳增值税总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后,根据分公司销售额占全市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各分公司应分配税额。填制《全市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见下表),并报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税款通过网上银行划拨至各分公司账户,分公司与当地开户银行及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银行划转税款的三方协议,根据计算出的应分配税款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就地缴纳入库。额),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在汇总金额中抵扣。3.年度终了征期内,相关税务机关对市公司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汇总清算。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市公司凭《发票领购簿》统一领购,各分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向市公司领取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的开具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的形式,以市公司的名称分别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市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将各分公司的防伪税控系统调整为市公司的分开票机,各有关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各分公司提供的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积极配合相应的工作流程,使得各分公司在各自的税控系统中以市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市公司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认证、报税、票表税稽核比对及稽核异常数据的核查等工作均由市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统一交给市公司财务整理归档保存。

五、监督管理

市公司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机构,真实、准确核算所属各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额,避免税源转移等问题的发生;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操作程序,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分公司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发票的安全规范使用。市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监控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税源监控。各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市公司及其各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核算、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市公司的集中核算增值税资格。在今后的工作中,由于实际的工作需求需要新增分公司,市公司要在1个月内向市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调整相应的纳税申报表,为及时准确的缴纳增值税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7

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8-0026-07

一、引言

2008年4月,有一位财经记者指出,2008年在中小板上市的鱼跃医疗在IPO过程中有补税造假嫌疑。该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显示,上市前三年实际缴纳税费分别为577万元、670万元和6722万元,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税额是以前年度的10倍之多,而同期销售收入增长仅24%,实际缴纳税费的增长严重偏离了企业的盈利增长速度。随后,更多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被揭露存在上市补税问题。如2009年天润曲轴补缴巨额增值税突击上市的争议,进一步将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学术界对于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效税率及其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层面上,而关注IPO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较少。首次发行上市所引起的税收成本的增加,成为IPO过程中重要的成本构成部分,而补税行为又具有鲜明的盈余管理特色。所以,本文从IPO发行成本与IPO盈余管理两方面展开,以寻求理论分析的基础。

企业决定是否上市,需要考虑上市的代价与成本。上市的成本可细分为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和IPO的折价两个部分。Arkebauer和Schultz(1998)认为企业上市存在巨大利益,同时也增加了巨额的上市成本。而且,他们将上市的直接费用进一步划分为四类:承销费用、专业顾问费用、其他必要费用以及隐藏的和后续费用。jAY R.Ritter(2003)研究指出,成为上市公司的一大坏处,就是增大了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时的透明度,降低了欠税的可能性。彭勇(2006)在研究民企上市决策的成本因素时,发现包括上市前的一次性补税和执行上市公司税收政策给企业未来经营活动带来机会成本,构成了民营企业上市时需要实际支付的一项巨大代价。本文认为,税收成本是上市直接成本中的其他必要成本和隐藏成本,不但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现金流压力,而且还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由于税收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及中国税收体系的复杂性,造成了IPO中税收成本问题的实证研究相对滞后。

IPO中的盈余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的广泛关注。Stein(1989)利用信号修饰模型(signal lamming Model)说明当股票发行价格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时,公司就有动机对过去的经营业绩进行操纵,“道德风险”则不可避免地出现。Aharony、Lin和Loeb(1993)证明企业家会在IPO前的最近两年选择能增加报告收益的会计方法。魏明海等(2000)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利管理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IPO之前运用了盈利管理手段包装报告盈利。由磊(2007)根据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认为盈余管理可能从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关联交易、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进行操作。本文认为,大量研究证明了IPO盈余管理现象的存在,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时会释放以前年度积累的隐藏收入,以达到上市的指标要求,由此必然导致企业税款的激增,拟上市公司的补税行为是IPO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之一。

相对于主板而言,中小板集中了更多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够规范,纳税意识薄弱,在其发展历程中遗留了大量的税务问题。为了争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可能会出现大幅度的税务调整行为。另外,在2007年大牛市行情所带来的大扩容背景下,发审委在审核IPO申请时有放松条件的倾向,这导致少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违规上市。本文以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为研究样本,对中国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重点关注中国上市公司IPO过程中是否存在补税行为以及补税行为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方面出于节税以及增加经营净现金流的动机,利用会计手段隐藏正常收益,在缺乏外部社会监督及企业内部自律性的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面临上市融资的需求时,为将盈利能力充分反映出来,又需要将游离在账外的营业收入重新记账,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终顺利实现IPO。中小企业的这种财务冲突行为因其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存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中小企业要解决创业初期节税愿望与IPO规范化的矛盾,需要补缴数额较大的所得税、增值税等,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以获取税收规范证明。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几个假设。

H1:在IPO过程中,上市公司会出现补税行为。

对于中小企业在1PO过程中补税行为严重程度的影响因素分析,Aharony、Lee和Wong(2000)检验了包括1992年至1995年共83家发行B股和H股的国有企业样本,发现相对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而言,在上海或深圳上市的公司则有较多机会管理盈余。利用IPO盈余管理的手段,如调控收入的确认时点和确认数量、关联交易、政府的财政支持等,拟上市中小企业可以将补缴的非正常税款加以掩饰,最终实现补税目的。企业补税行为的实现,需要盈余管理的辅助。为此,本文又提出假设2。

H2:IPO过程中,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空间越大,补税行为越明显。

一方面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其金额越大、时间越长,则对企业发展越有利。㈣企业节税或避税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减少税费支付来增加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有充足的现金流,才能进行巨额补税。为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IPO过程中,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越充足,补税行为越明显。

中国征税方式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在企业成长过程中,早期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在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改为查账征收。而部分中小企业在征税方式上并没有采用合理的方式,避开查账征收方式,而选择核定征收方式。地方政府为引进外来投资和鼓励企业发展,也不进行征收方式的调整。但是,当中小企业寻求上市时,按规定需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此时,征税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实际缴纳税款的差异。这也是前文中所提到的企业在解释偷税嫌疑时通常所采用的理由。为此,本文提出假设4。

H4:在上市公司IPO之前,税收征收方式会影响其补税行为的发生。

专业审计人员能够有效抑制中国上市公司IPO中盈余管理动机,降低盈余管理程度。审计师的规模或审计师声誉对审计收费是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事务所或者规模大的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相对较高。补税行为需要依托盈余管理,IPO审计质量高低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补税行为。为此,本文提出假设5。

H5:审计质量越高,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越不容易发生。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设定

通过对2008年在中小板首次发行的上市公司IPO过程中实际缴纳税费行为进行论证,并进行相关检验。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将IPO当年(2008年)定位为基年,首发上市前3年由近及远定为-1、-2、-3年,并将0与-1、-1与-2、-2与-3年进行一一配对。通过组间均值、中位数相等检验,考察实际支付税费有无显著差异,进而说明上市公司首发前补税行为是否明显。

通过对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公司IPO前补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同时检验本文提出的假设2、3、4、5。本文设计的回归方程如式(1)和式(2)所示,方程中变量定义见表1。

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DA)是采用修正Jones模型对样本公司的观察期数据进行回归,估计回归系数。具体估计步骤为:利用样本公司的2006-2008年面板数据,对方程(1)进行回归,通过Hausman检验选择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得出方程系数β1、β2和岛的估计值。然后,将卢β1、β2和β3代人方程(2),计算样本公司首发当年的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DA),将总应计利润与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之间相差的估计值作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A)的替代变量。

此外,变量TEN表示上市审计质量。从以往的研究来看,事务所的规模对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审计质量有很大影响。大型事务所因其特殊的地位受到更多的监督,其发展比较规范,有更多高品质的专业审计人员,其风险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强。本文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将综合排名的前10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十大”。

(三)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08年在深市中小板首发上市公司71家为样本,在初选样本的基础上,剔除了如下类型的上市公司:(1)金融类上市公司。(2)部分数据缺失、数据无法获取的上市公司。剩余的63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主要来自聚源及CSMAR数据库。

研究样本公司以制造业为主,共有47家,约占75%。其中,又以机械设备制造业(14家)和石化塑料(12家),各占样本总额的22%和19%。样本公司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地区,分别有30和14家,两者共占70%,主要原因是华东、华南地区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密集地区。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2008年首发上市的样本公司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征:

1 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补税行为特征显著

图1显示了样本公司实际支付税费率(实际现金支付税额/营业收入,以下简称ATP)首发前三年及当年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上市前ATP均呈上升态势。在上市前一年(t-1年),均值和中值分别为7.377%和6.409%,处于曲线先升后降的拐点处:这说明上市前一年,剔除收入增长的因素后,样本公司实际缴纳税费依然有明显的增加。结合2007年中国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特殊因素,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本应明显下降,但是,样本公司的ATP不降反升,补税行为特征非常显著。

2 中小板企业中首发上市补税成本最大的是信息技术行业,越接近上市当年越明显

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公司中信息技术行业的平均ATP为最高(8.86%),电子行业次之。这说明信息技术等行业要实现上市,付出的税收成本比其他行业更大。就补税行为的时间期限显著性而言,越接近上市期越明显,如电子行业、机械设备行业和其他行业中的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最为突出。体现在t-1年ATP远高于t-2年。

3 大约有40%左右的样本公司上市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费

通过对本文定义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总体而言,上市当年(t)ATP低于t-1年,体现在ATP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都为负数,数据分布较为集中(如表3所示)。大部分样本公司上市前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费,但是,仍有40%左右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如核定征收等,给企业带来少缴、迟交税费的空间。

通过对样本公司的ATP三年数据进行配对,比较相邻年份组问是否相等。从表4可看出,从t-1年比t-2年ATP均值与中值分别增加了1.699%和1.202%,并通过了5%检验水平下的均值T检验与中值Kruskal-Wallis检验,拒绝组间相等假设。t与t-1年也通过10%检验水平检验。实证结果表明,t-1年样本公司ATP明显高于前后两期,即首发前一年用于支付税费的现金支出明显高于前后两年,补税意图非常明显。

(三)回归检验及说明

通过对样本公司2008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模型F值为2.707235,P值为0.022247,拟合程度较好;所定义的自变量系数估计值符号方向与预测一致,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可知:(1)变量DA回归系数估计值通过了5%显著水平的T检验,符号为正,与预期一致。这说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空间越充足,ATP变动幅度越大,补税行为越明显。(2)变量CFO反映了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水平,符号与假设相符,通过了10%显著水平下的T检验。说明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越充足,能用于补交巨额税金的现金流则越多,越容易出现补税行为。(3)虚拟变量TPT,1代表上市前样本公司采用明确税率查账征收方式,通过了10%显著水平的T检验,与ATP负相关。这说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能更好地约束企业纳税行为,从而减少补税行为的发生。(4)变量TEN通过了10%显著水平的T检验,与ATP负相关,说明“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更能抑制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的发生,同时能提供更准确可靠的信息。 (5)控制变量IND与AREA均没通过T检验,说明制造业与非制造业、地处发达地区与地处欠发达地区企业间,在补税行为严重程度上并没有显著差异。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实证研究了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前一年用于支付税费的现金支出增长明显,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增长,验证了拟上市公司为取得完税证明并通过证监会审核,支付高额税费来掩盖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而且。补税行为是盈余管理的结果,补税幅度的大小一方面受其自身可操纵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大小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外界客观因素如税收征收方式、审计质量等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上市审核的监管部门、拟上市公司本身及税收监管部门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

义。因此,本文提出三点建议。

(一)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的严格审查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文件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宽松和模糊,大部分是定性的信息披露要求。由此造成中国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形式单一、内容零散,信息质量低下,忽略外部投资者需求。相对而言,国外的证券市场监管对税收信息披露更为重视。如Burgstahler等(2003)系统研究了2002年微软、思科、通用汽车三家大公司的所得税披露情况,三家公司依照《美国会计准则109公告》披露的内容所表达的信息量相差很大。所以,加强税收信息的披露,能更好地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监管部门可通过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税收信息披露体系。同时,在对上市公司的审核时,特别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时,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及税务风险的关注,杜绝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应增强依法税纳意识,规范税务风险管理

合理的委托一机制是形成企业避税内因的决定因素(谭伟和王永刚,2008)。中小企业大多经历着从零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中小企业纳税意识薄弱,积累了大量的税务问题。当企业需要进行战略调整时,如IPO上市融资等,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必将是企业IPO进程的一大障碍。所以,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

要有效防范与控制税务风险,就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这是企业发展战略中的系统工程,而税务风险应当成为公司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中小企业应尽早正视税务问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增强公司税务风险的可控性,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早调整企业现存税务问题。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8

一、客运公共交通税收管理

(一)客运站(点)从事客运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站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上所称提供站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客运站(点)为承运单位或个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向承运单位或个人计收的客运费。

(二)对县(市、区)以下(含县,下同)客运公司从事客运业务的营业税实行客运站(点)集中管理与核定管理相结合的控管办法。

县(市、区)以下客运公司在本县(市、区)内从事短途客运业务,凡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统一由售票站(点)集中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客运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取得的临时、零散运输劳务收入,可实行“以票控税”办法进行管理;凡未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其税收可实行“单台(辆)核定、以票控税”办法,由客运公司集中申报缴纳。

县(市、区)以下客运公司在本县(市、区)外从事长途客运业务,统一由售票站(点)集中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从县(市、区)以外地区分回的运输劳务收入,应先开据统一税务发票,然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县(市、区)以上客运公司从事客运业务,凡取得的运输劳务收入,应先开据统一税务发票,然后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客运公司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按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运出租公司(包括客运公司,下同)税收管理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9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盈余指标是一个重要的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不但影响管理当局的报酬水平,也影响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甚至影响到生死存亡(如上市、增发、保牌、摘牌),因此,许多企业往往采取种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或者交易安排等手段有意识地调节或控制企业的盈余水平,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盈余管理不仅仅是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盈余管理往往要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意的盈余目标而发生的成本,包括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与税务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管理当局操纵盈余、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税负增加)的权衡。为了摆脱该困境,上市公司有动机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具体而言: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越高,盈余管理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积极性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费用构成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税负水平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可以研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其所得税税负的关系。

二、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

(一)盈余管理

1、盈余管理涵义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者凭借其拥有的企业控制权,利用会计准则的弹性,通过对会计盈余的控制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2、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类型

(1)收益最大化。这种类型通常被用于管理人员为实现报酬和债务契约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当公司管理当局期望从分红计划中获取更多报酬、或公司监控违反债务契约、或发行股票时,一般会做大盈余。当企业管理当局倾向于提高当期收益时,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将长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挂在递延资产账上,通过资产重组以获取巨额利润,与关联方之间的高价出售产品,低价收购材料等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等,都是上市公司为使收益最大化所采取的方法。

(2)收益最小化。当企业为了避税目的或是为了减少政治成本时,一般可能会选择做小盈余,实现收益最小化。如公共事业为了避免较高的利润率,就会通过各种方法多确认损失,少确认利润;当上市公司为了降低上交税收,也会采取措施降低当期收益。在这种类型的盈余管理下,典型做法是推迟确认收入,提前结转成本,通过转移价格向关联方转出利润,预提利息费用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3)收益平滑。收益平滑,又称为“熨平法”。一般而言,公司为塑造良好的上市形象,管理人员往往倾向于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平滑收益,给人以公司收益稳定增长,风险不大的感觉,这是一种稳健型的盈余管理策略。采取这种方法使公司能向市场表现出长期平稳增长的趋势,避免债务契约的频繁变动,还可以减少融资风险,降低资本成本。在这种类型的盈余管理下,企业会利用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项,及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资产等账户调节利润,精心策划出利润稳步增长的趋势。

(4)“清洗”收益。又称为“除垢法”,即让低于报酬计划下限的净利润进一步降低,把当年无法获得报酬的净利润推迟到下一年确认。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聘请新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时,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把亏损留给前期,以提高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同样,当上市公司将出现亏损时,就可能采取巨额亏损的方式,将第二年的费用项目纳入当年,递延确认当期收入,从而在第二年扭亏为盈,避免滑入ST板块带来的不良后果。在这种盈余管理方式下,其典型做法是将坏账、积压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一次性处理为损失。

(二)所得税税负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企业盈利水平的一个重要税种。

2、所得税负担

所得税负担,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在一定时期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额与纳税后剩余收益或相关指标的比值。所得税负担分为两类: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

(1)企业名义所得税负担。企业名义所得税负担,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一般用所得税名义负担率来量度企业的税负水平,名义所得税税率一般是指国家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的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它包括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会计利润则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一般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占其会计利润的比率,一般用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来反映企业的税负水平。本文中所用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是指上市公司年度所得税费用同当期税前利润总额之间的比率,它反映了所得税费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程度。

企业的名义所得税负担与实际所得税负担往往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程度通常以所得税实际税率表示,它不同于公司名义所得税税率,尽管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当程度上已经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担程度。但是,由于存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税基调整使得法定税率往往难以真实反映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不同税制下税率之间也不具可比性。而且,所得税税收优惠很多,主要包括免税、减税、优惠税率、退税、优惠扣除、税收抵免、盈亏互抵、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所得税实际税率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各种税率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相应的依据。

(三)所得税税负与盈余管理关系

1、盈余管理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

随着中国会计准则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自,这些因素导致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存在,致使企业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渐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母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导致中国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较多,且不同年度之间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可将所有因素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做大会计损益和做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就某一会计年度来说,这样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

(1)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方面。企业管理层对公认会计原则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会计报告盈利的法律的游说属于盈余管理研究的范畴。中国在2006年正式启动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合并的进程,其中的一个核心变化就是法定税率的重新拟定。中国上市公司在2005年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以提高实际税负率的方式来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即大型企业为了影响政府降低法定税率,从而为降低企业未来的所得税成本的经济目标而进行盈余管理。有研究表明,中国企业中存在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正相关现象。

(2)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可能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分析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应税损益差异越高,即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两种口径损益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从最大化公司股东财富的角度看,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直接收效。但公司利用会计-应税损益差异进行盈余管理的直接收效较为有限,上市公司可能要为那些子虚乌有的利润承担所得税成本。可以预见,随着执行税率的提高,上市公司更有激励利用纳税调减项目做大经营性会计损益或做小经营性应税损益,以节省更多的所得税支付成本。

中国现行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并不要求披露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管理后的会计盈余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甚至可以消除上市公司过度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倾向。概言之,尽管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差异催生了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改革和会计-税收分离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转。建议政府尽快作出补充性政策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损益额。

2、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

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或者政治管制的目的,往往有意识的进行盈余管理。但是盈余管理并非没有成本,除了潜在的法律成本之外,盈余管理的直接成本之一是税收成本,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当中。因为我国流转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70%。由于流转税不需要依赖准确的会计记录,因而更易于操作。所得税的名义税率较高,但实际税率较低(常有减免),因而管理当局发现虚报利润并不会使所得税税负增加太多,这种情况的后果就是盈余管理的成本较低。一方面公司的盈余管理存在相应的所得税成本,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公司也会通过调整应税项目损益和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结构,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减轻税负。当公司虚增(虚减)利润时,会增加(减少)所得税税负;当公司虚增(虚减)原材料成本时或其他成本时,可以降低(增加)所得税税负。这就意味着,中国上市公司在盈余管理行为和结构选择时,就可能带来不同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三、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结论

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为了摆脱该困境,公司有可能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本文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但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这或许是由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避免因非应税项目损益过高,从而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

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由于财务舞弊和审计造价事件的不断发生,有研究人员提出加强财务报告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本文研究表明,虽然公司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负的动机,但公司通过该途径所规避的所得税负极为有限,即公司事实上会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为支付所得税。这表明通过强化财务报告会计制度与所得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未必能有效防止盈余管理行为。

(二)减少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建议

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

中国现行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并不要求披露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管理后的会计盈余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甚至可以消除上市公司过度利用会计-税收差异导致的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倾向。

2、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相关制度建设,减少盈余管理的施展空间

会计准则是准则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产物,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在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时,应考虑尽量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范围,以进一步确立公允价值的地位,还要注意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连贯性、一致性和前瞻性,尽可能将现有的新型业务或未来经济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型业务恰当的纳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去,以保持会计制度建设的稳定性。完善现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健全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6年了新会计准则,新准则大大压缩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这也是我国在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和运行方面做出的努力。新准则完善了会计披露的要求,增强了企业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透明度。这些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不仅可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较好判断企业损益的构成、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增强决策科学性,还可以有效抵消企业进行利润包装的“成果”。

3、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政府应转变观念,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预,继续发挥并加强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对企业的监控,尤其是对会计行为的监督作用。对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审计及其他性质的检查中所查出的各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划清责任,加强惩罚力度,要追究责任,包括追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经理层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承担责任而未履行责任者受到严厉的惩罚,从措施上减少甚至杜绝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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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运国,曾富全.盈余管理、审计费用与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财会通讯,2007,11:67-71

[4]孙湄.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所得税纳税筹划及盈余管理的空间变化.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11:3-5

[5]陈涛.基于递延税款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财经论坛,2007,3:119-121

[6]丁芸洁.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盈余管理.硕士论文.厦门大学.2008

[7]张敏蕾,黄德芬.递延所得税费用策略性调控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当代会计,2007,8:181-207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10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例11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