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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6 09:31:35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1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整理、分类、登记。知识产权的核算要遵循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考虑资金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的风险因素。全面记录反映知识产权整个创造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有关人、财、物的消耗,准确无误地计算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成本和转让成本,建立项目的资料档案。为了简便核算,现行制度按知识产权投入为基础,在计价时,必须具备作价依据和标准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等的详细资料。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要按实际支出价款计价,对接受捐赠的知识产权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知识产权价格评估后计价,自行开发的知识产权按实际净支出计价。而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可评估计价。企业知识产权的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企业收入。如果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知识产权的摊余价值计算。如果转让使用权,则应将为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义务时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成本。知识产权随着时间的转移资产的价值将发生变化,产品的升级换代,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也将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生贬值。为了维护专有技术的垄断性,而不断加大知识与物质的投入,这又使知识产权增值。在经济担保、清产核资等业务中,还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2.转变观念,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起着重大的作用,一个专利可以救活一个濒于绝境的企业,一个发明可以推出一个新的品牌或提高一个商标的知名度。同样,一个个发明也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所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强管理力度,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人人都能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多创效益。

3.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管好用好企业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早在1990年3月,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发了《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企业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摸清家底,弄清来源渠道,理顺业务关系,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部门、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责任,建立企业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核算体系,配备懂业务、知法懂法的专业骨干人员,来维护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2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150-02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高校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学科、人才、信息、学术环境等优势,使其成为我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攻克高新技g的重要阵地。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教育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自主创新与知识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尚不健全、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不力、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现象。这不仅挫伤了高校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高校优势,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更不利于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硕果累累。为了更好地促进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吉林农业大学不断加大对科研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管理的新思路,通过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贯通管理;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创新成果产权化和市场化,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创新成果价值实现;提升了专家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科技源头创新和科学规范管理,重视加强与县市区(企业)沟通合作,加速成果推广与转化,推动了区域地方经济建设发展。

一、完善机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科研成果规范化管理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指导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基于学校基础状况和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目标并予以实施,旨在引导高等学校建立可与其他管理要求有效融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学校实现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目标。为有效开展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吉林农业大学早在1985年就已设立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岗位,专人负责学校科技奖励和知识产权工作,并严格对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主线,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统筹优化高校创新资源、增强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核心,不断完善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着力厘清、破解制约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展的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全面实施树立标杆,力争形成知识产权贯穿教学科研全过程的新型管理体制。

吉林农业大学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最高管理层、学科专家、管理和运营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主要负责拟定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适应的目标;审核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方案;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吉林农业大学还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专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综合科,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等。

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社会服务科,主要负责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统计、分析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价体系;成立资产运营公司,提出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知识产权运营的日常工作。

吉林农业大学先后修订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等管理办法,用制度统筹形成建立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学校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增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一)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保护条例,已经组织50余名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教师参加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培训班的培训;鼓励管理人员考取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努力建设一支既懂知识产权法规又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骨干队伍。

(二)注重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近几年,针对部分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吉林农业大学先后邀请到知识产权专家和知名专利人来校,就“专利申报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从研究课题选择可申请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等,举办了多场知识产权专题讲座或报告会、专题座谈、案例分析,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学院(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科研秘书、相关项目的科研人员参加讲座或报告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我校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使全校科教人员不仅了解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使其充分认识到知识,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学校科研骨干、科研管理队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逐步渗透到了学校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注重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在校科技处网页上,友情链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申请流程;并开展服务提供查询相关领域专利申请情况,为专利申请提供参考资料。另外,全校科教人员可到学校图书馆利用数据库资源进行专利采集、检索、分析等,为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科研人员在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技术引进过程中,学校要求查新首先要查专利数据库,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通过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等过程,做到心中有数,为项目的申报奠定基础,同时规避技术引进过程中出现专利纠纷的可能性,逐步培养科研人员利用专利信息的习惯。通过专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使立项研究内容及引进技术的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学校在同各类企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的过程中,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的工具,避免了在技术交易中使用失效或无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了学校和合作方的利益,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权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促进吉林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和科学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吉林农业大学的整体科研水平,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吉林农业大学先后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后补助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等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吉林农业大学奖励发明专利8000/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项、动物新品种30000/个、动物配套系6000/套、大田作物新品种6000/个、其他经济作物新品种4000/个。同时,吉林农业大学也对专著、论文、行业标准等进行奖励。近两年,共投入科研奖励940余万元,奖励教师千余人次,共计奖励科研成果1700余项,不仅调动了广大科教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促进了我校的技术创新活动健康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作出了一定贡献。

四、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一)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探索出面向“三农”,以示范区、专家大院等为载体的新型r村科技服务之路。探索技术研究和现有成果的集成配套转化模式,以促进企业新产品开发、推动大学和科研院所走进产业园区、推动产学研模式的创新、推广校企合作模式等方面为重点,几年来,共承担各类项目千余项,建设科技示范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新农村建设帮扶点总计54个;选派科技专家赴企业帮扶300余人次,组织科教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8000余人次,培训地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200余万人次,5个作物新品种、1个动物新品系得到成功转让,单个成果转让金额达到240万元;累计技术增收90亿元。“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的办学特色得到进一步彰显。

(二)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探索崭新的科研合作模式

逐步向社会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产学研组织模式,推动技术创新,推进并完善重大横向科研成果的培育转化机制。按照“项目启动、互惠互利”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相关县(市、区、企业)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共建活动。与35个市县区(企业)签订了共建协议,通过与企业、社会的合作来提高专利技术转化运用能力;如与安图县签订长期共建协议,定期开展校企科技成果转换对接大会,双方围绕主要中草药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多项实质性合作。同时,率先建立了院级董事会办学体制,按照开放式办学的思路,注重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争产学研用联合办学,推广自主创新技术,谋求社会、企业、学校的全面共赢,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辽宁技术创新体系,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发展。“十一五”来,学校两个学院累计与董事单位开展横向联合科研项目近百项,专家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改进、转让新技术近百项,为企业增收数亿元。

几年来,吉林农业大学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一系列规范化知识产权的政策。2016年,吉林农业大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3项,实用新型专利34项,外观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6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在新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专利工作还存在着与科研项目开展、与技术创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还停留在数量大于质量的阶段,特别是对专利的产业化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重视不够;在促进专利审查与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以及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等方面还做得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积极开展专利信息利用以及专利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利用专利战略,抢占技术与市场竞争制高点,积极组织申请国际专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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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志明,李名家,杨俊.浅析我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策略[J].高等农业教育,2006(07).

[4]孙卫,肖红,原长弘.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06(03).

[5]叶友华.知识产权保护与建设创新型国家[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03).

[6]焦连志,牛贵宏.高校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制约瓶颈与对策[J].兰州学刊,2005(06).

[7]丁道勤.慎用“自主知识产权”[J].电子知识产权,2005

(06).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3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是从无到有、从简略到健全,但是其发展速度相当迅速在知识经济飞速增长的新世纪,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也将得到更理想的发展,把握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了解世界范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成趋势。因此,把握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通过借鉴和学习,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概述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意义

站在整个运营的角度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有着比如说发展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孤立等等情况,这种情况直接的影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造成其发展资源不足。如果知识产权的职能不能够有效地伸展开,那么社会经济就无法健康发展。因此,根据新时期国情的要求,使用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确保知识产权得到发展,可以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措施,确保知识产权可以和整个经济发展水融,确保知识产权可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强有力的引导者。

二,简述中国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首先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文件,即《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等,这些文件对于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其次表现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推进,即知识产权规划体系。此体系的形成,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展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内容严格执行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律文件。还表现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方面。国务院已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相关条例,这项知识产权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有利于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与合理性。

三,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趋势

3.1知识产权的目前现状

第一,缺少专门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公平竞争而出台的反垄断措施。知识产权需要使用科学、有效的法律条约来进行约束,确保其不具有垄断行为,然而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反垄断法律条约,这就放任了各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垄断行为的蔓延,公平竞争原则屡被打破。

第二,缺少系统的权属政策,并且还需要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度。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建设时,职务发明权属等方面的政策比较偏向于雇主,而该物品的发明人其权利经常被剥夺;在公共资源知识产权方面,其管理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比如说名义上知识产权是归国有的,但是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就要相关单位承担了。最终导致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人员不做实事,不能完好的履行其职能,导致产权责任出现很多的原可以避免的问题。

第三,缺少知识产权公开意见等方面的立法程序。该方面主要表现为:意见采纳不够充足、透明度及其低下。根据相关的调查我们可以得知,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其程序没有公开意见这一重要环节。

第四,分散管理工业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形成一体化。从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体系中来看,最突出的特点主浊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的管理全部分开,即各个职能部门都形成了各自的独立体系。与此同时,我国的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不仅分散了人力物力,还降低了效率。

3.2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纵观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我国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且时间相对较长,知识产权工作将逐渐从战略防御向战术进攻阶段转型;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不难想象,我国要成为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强国,必须走一段较长的艰难发展路程,必须发挥知识产权战略的杠杆作用,强化知识产权资源的战略布署。

3.3知识产权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才短缺和基础设施不完善是中国知识产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当然,制约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由于优秀人才与先进设施短缺,而且此种问题非常明显,最终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发展。

第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而且指数不断增加,尤其是是海外诉讼案猛增,企业支付诉讼费大幅度上升,最终导致相应的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持续上涨。

四,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4.1完善知识产权法的必要性

中国发展知识产权必须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从整体看局部,从局部观整体,而且还要站在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层面上,全面提升中国知识产权水平,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最根本的工作宗旨。另外,在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参考,取长补短,增强本国知识产权的实际功效,从根本上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

4.2完善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

措施一,要从着眼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向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即实行明确、有力的政策导向,将知识产权的战略、科技策略、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国际竞争与人才紧密结合。另外,相关管理人员也要制定出相应配套的实施措施,从根本上完善知识产权向良性方向发展。

措施二,政府必须引导市场的转变。因为政府的决策对知识产权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明确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与定位,随着时代的不同和知识产权形势的不断变化,二者的关系也会不停地变动。因此,在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政府对市场引导的职能。

措施三,要从多头分散管理向集中协调管理转变,即要注重资源集中,加强知识产权的联合,从根本上集中力量、达成共识,塑造知识产权的发展合力。

措施四,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体系,保护知识产权,创建良好的企业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工作,并能够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制度具体多样化的特点,而且政策导向问题也纷繁复杂,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根据不同现状及时有效地做相应的解决措施。最好从现有国情出发,制定出最合乎中国目前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的基本策略,同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从根本上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4

一、TRIPS协议中的临时措施简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共同组成了WTO协议的三大支柱。依据TRIPS三个基本原则中的最低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中,程序法上的最低保护标准也被写入了协议 .目前很多国家根据TRIPS第50条对知识产权临时保护措施进行的法律移植工作,正是出于该原则的要求。TRIPS临时措施所保护的权利类型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商业秘密。依临时措施之目的 可将其分为两类:制止侵权的临时措施与证据保全措施。

制止侵权的措施包括制止已经发生以及即将发生的侵害。若任何迟延将给权力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法院应当有权在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inaudita altera parte )的情况下决定采取临时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阻止损害扩大。

保存侵权证据实际就是证据保全。证据是确认侵权的根据,是后期诉讼中法院做出判决不可缺少的依据。为保证侵权行为有据可查,尤其是当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时,法院有权依申请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存相关证据。

二、 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在欧盟及德国的适用情况

TRIPS在德国的适用,必须考虑欧盟法与德国国内法的双重法律环境。在经历了一段长期的争论后,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在2004年4月29日颁布了一项关于执行知识产权的准则(Richtlinie 2004/48/EG)。其目的在于保证发明人与创作者能够获得因发明或创作所带来的合法收益。Richtline2004/48/EG要求成员国对仿造、盗版采取有效合理的,具有威慑性的制裁措施。TRIPS中所提及的知识产权的执行问题,准则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TRIPS 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责任”被包含在了准则的第3条中;准则第6条对TRIPS第43条中的证据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实用的规定;TRIPS第50条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临时措施,在准则的第9条中被更加的具体化了;至于TRIPS第50条第1款b中所述的证据保全,则在准则的第7条中单独做了详尽的规定。

(一) RL2004/48/EG中临时措施的权利类型

该准则要求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4月29日之前公布该准则的国内法适用规定。该准则第2条第1款规定:准则适用于任何一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欧盟委员会2005年最新的法律解释 ,受准则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数据库制造者的特殊权(Schutzrechte sui generis der Hersteller von Datenbanken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地理标识权、植物新品种权及商号权。

(二) RL2004/48/EG中临时措施的分类

根据临时措施之目的,准则中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可分为三类:证据保全措施(准则第7条)、停止侵权的临时措施(第9条)和保全措施(第9条)。

1. 根据准则第7条,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或发生在即,法院有权依申请,对申请所涉及的侵权事实采取快速、有效的临时证据保全措施,但以所涉及的机密信息受到保护为前提。证据保全措施可包括两种方式:附带或不附带扣留样品的详尽描述(Ausfuehrliche Beschreibung);对侵权货物实施物权上的扣押/查封(Dingliche Beschlagnahme),必要时可对生产者以及(或)货物经营者必需的原料、设备和附属的书面材料实施扣押/查封。

需要强调的是,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存相关证据,而非预防或阻止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因证据保全而实施了上述的扣押措施,那么,在事实上也达到了一定的阻止或预防侵权的效果。但这并非其目的所在,它与制止侵权的临时措施相区别。

2. 准则第9条第1款a句规定:为防止即将发生的或制止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申请做出裁定,对申请中所称的侵权人实施防止或制止侵权行为的临时措施。该临时措施其实与TRIPS协议中的“制止侵权措施”原则上是相同的。但该准则还做出了新的规定:只要欧盟成员国国内法有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必要时,裁定通过实施临时的强制性罚款(Zwangsgelder)来制止相应的侵权损害继续进行;或者裁定对继续进行中的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后,有侵权嫌疑的行为将能继续进行,但该担保必须足以保证权利人所受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这实际就是反担保,一定程度上它可以减少因错误临时措施或权力滥用带来的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为申请人提供了与扣押相同、甚至更有效的保障。不过,反担保额度的设定还需进一步明确。此外,制止侵权措施的裁定还可以针对中间人(Mittelsperson)做出,只要该中间人的行为被以侵害知识产权为目的的第三人所需要时。这一点上,TRIPS未做出相关规定。根据准则第9条第1款b句,为制止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可通过制止侵权措施,将有嫌疑的侵权物品进行扣押或归还权利人。

3. 准则第9条还明确了另一种有效的临时措施:保全措施(Sicherungs-massnahme)。欧盟成员国有义务赋予国内法院实施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利。当申请人能够证明所称的损害使侵权赔偿成为问题(即:难以受偿)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动产及不动产实施扣押。保全措施可包括查封银行账号、告知关于其银行、金融、商业的相关资料信息或者告知获得这些资料的方式,以及对其他相关财产物(Vermoegenswerte)实施扣押。实际上,这与我国财产保全措施的效果相同。

依据准则,申请人须提供一切可合法取得的证据证明权利人和侵权事实。为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及防止临时措施的滥用,申请人须交纳押金或提供担保。紧急情况下(当任何迟延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临时措施的决定可以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而做出。该情形下做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可以由被申请人提出复审。复审中,必须听取被申请人陈述,进行言词辩论。法院依职权可更改、撤销、或确认临时措施决定。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提起相关诉讼,法院可依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临时措施或通过其他途经使其归于无效。该期限可由法院规定,法院没有规定的,以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中最长的为限。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因申请人的不作为而归于无效 ,或者根本就不存在侵权,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对因执行临时措施而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可见,准则规定的程序是与TRIPS一致的。

(三) 德国国内法中的临时措施

目前德国临时措施尚停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传统规定上。其民讼法规定,所有的财产权(第916条)都可以通过假扣押 (Arrest)、临时处分(einstweilige Verfuegung)和证据保全(Beweissicherung )来进行诉前临时保护。知识产权是典型的财产性权利,所以,无论是专利权还是植物新品种权,都能

得到临时措施的保护。尽管其分类与TRIPS及欧盟法临时措施的分类有所不同,但其功能是相通的。通过下表,我们可以概括地了解德国诉讼法中的临时措施。

(表 1:德国临时措施分类表,若图表不能正常显示,请点击此处下载原文的PDF版本(zhuominwu.cn )进行阅读)

临时措施分类 细分 成立理由 实施手段

假扣押 对物假扣押

(德民诉法第917条) 若不实施扣押,将使未来的支付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受到危险 交付保管人保管、命令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尤其是禁止对不动产的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德民诉法第938条)

对人假扣押

(第918条) 仅当对物假扣押被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且权利人无任何其它具有相同效果的选择可以保障其损失时 拘捕(Verhaftung)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临时处分 保障性处分(第935条) (Sicherungsverfuegung) 如果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将不能实现,或明显地难于实现时 对争议标的物实施保障性的处分

规范性处分(第940条) (Regelungsverfuegung) 只有当该预先性规范对于避免重大损害、防止急迫的强暴行为,或保障权利和睦来说成为必要时,才能对有争执的法律关系实施该种临时处分。 对争议中的法律关系进行预先规范, 并利于保障“权利和睦”(Rechtsfrieden )

证据保全 第485至494a条 只有当证据将归于消灭或其使用受到严重影响时 目前只允许采用三种证据形式:勘验(Augen-scheinnahme), 询问证人(Zeugenvernehmung) 或鉴定(Sachverstaendigen-begutachtung)

尽管德国诉前措施已经较为详细 ,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修改。例如:证据保全制度中的证据形式必须扩宽。这一点上,中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诉前证据保全中被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应当明确。由于德国立法者一贯谨慎的态度,临时措施的立法上迟迟未见官方举措,并不能代表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真的“落后”了。随着欧盟法律的发展,在临时措施方面,他们力求一种高度的统一,从而减少后期法律实践中因各国差异而产生的问题。RL2004/48/EG移植一旦完成,其知识产权临时措施规范将有质的飞跃。

三、 中国适用TRIPS临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与德国学者提倡的系统化整体修改方式相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方面的改革采取了“一对一”的方式,即:分别针对具体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权、著作权等)进行逐一的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最新修订以来至200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30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88.89%;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案47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76.20%。与发达国家相比,比例也是高的 .

从框架上看,我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分类很成功。从现有成文规定中,我们可归纳出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停止侵权措施,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措施。这三项措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离开停止侵权措施,财产保全将失去意义,因为损害结果会无限扩大;没有了财产保全,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保障;而若没有证据保全,其他两种措施就失去了必要的证据支持,后期的判决将很难进行。这三项临时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权利人能对他们进行灵活的组合运用,其权利将受到很好的保护。明确财产保全在临时措施中的地位,是我国适用TRIPS过程中的一个突破。这与欧盟准则中的分类不谋而合,充分体现了我国临时措施分类上的前瞻性。

但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法律规范分布较散,借助下表,我们会有较为清晰的轮廓:(表 2:中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法规一览表, 若图表不能正常显示,请点击此处下载原文的PDF版本(zhuominwu.cn )进行阅读)

权利类型 与临时措施相关的法律条文

专利权 《专利法》第6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第87条,第88条3款,第 89条1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49、50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 第26、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第1条,第30条

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2001修正) 第53、57、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 ,第1条第7、8、9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 第1条第4款。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第32条。

适用于以上权利纠纷的相关诉讼法规:

证据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24条。

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3至96条、第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98条

上表所列领域中,临时措施已被明确规定在了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但对侵害商号、地理标识、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否能够适用相同的临时措施,法律未做说明。不过,若纠纷涉及的地理标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规定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那么,因这类地理标识受到侵害而提出的临时措施应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实施。除此之外,包括2005年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未提及临时措施适用问题。

商业秘密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5条中得到了规定,但实体法仍很不完善,临时措施的问题也尚未提及。根据蒋志培法官的观点,要将临时保护措施扩展到保护商业秘密上,目前国内法中仅有一个条款可以作为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62条 .对这两个问题,应当在尽快完善相关实体法的同时,明确权利执行规范。

植物新品种方面虽也未明确临时措施的适用。但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对该类纠纷,法院不受理诉前停止侵权和证据保全临时措施的申请。尽管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稿,但它表达了目前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做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诉前临时措施影响巨大,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国际上尚有诸多分歧,它也并非TRIPS的保护对象 ;在国内,对它的保护更多是行政性的,缺乏相关司法实践,所以目前并无必要把保护门槛提得过高。但与植物新品种相关的实体法应当尽快完善。

中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规范在体现了针对性的同时,牺牲了相应的系统性与统一性。同为临时措施,停止侵权、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都有各自不同的适用程序;保护专利和集成电路的停止侵权措施与保护商标及著作权的停止侵权措施也都有部分不同。为了说明存在的程序差异,我们将借助下表来获得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

(表 3.中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详细对比图, 若图表不能正常显示,请点击 zhuominwu.cn 中的《止戈文集》下载原文的PDF版本进行阅读。

停止侵权措施程序 证据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

适用的权利纠纷类型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所有知识产权

阶段 1 向法院申请 必

(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指定的45个中级人民法院 1之一提出书面申请) 必须

(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法院指定的初级法院2提出书面申请面)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阶段 2 举证 必须 必须 必须 必须 必须

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

担保 必须

(需要时须追加担保) 必须

(需要时须追加担保) 可要求提供担保 会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可要求提供担保 必须

反担保 禁止 原则上禁止

(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 —— 允许

阶段 3 做出

决定 必须

(48小时内;裁定后5日内必须通知被申请人) 必须

(48小时内;裁定后5日内必须通知被申请人) —— —— 必须

(48小时内;冻结财产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

阶段 4 执行 立即 立即 —— —— 立即

阶段 5 法律救济 复议审查 收到裁定后10日内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收到裁定后10日内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 可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撤销 必须

(当执行后15日内未起诉时) 必须

(当执行后15日内未起诉时) —— 必须

(当执行后15日内未起诉时) 必须

(当执行后15日内未起诉时)

阶段 7 对被申请人的赔偿 必须 必须 —— 必须 必须

1 2002年的数据,参照蒋志培,《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二)》第21页

2 400余个中级法院做为一审法院,还有些少量的基层法院经各高院指定,可以受理一审案件。参照蒋志培,《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二)》第21页

注:“——” 表示未作明文规定;阴影部分表示存在差异。

通过对比,三种临时措施程序间的差异主要如下:

1、 停止侵权措施程序中的差异

停止侵权措施程序总体上是一致的,仅在几个环节中有一些差异,部分差异的存在是适当的(如法院的管辖权),但有的应当避免:

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原则上无需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但必要时,法院可要求进行。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2款中对此有所提及: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如何在商标、著作权纠纷中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规定在必要及条件允许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答辩是可取的,只要控制好时间等技术问题,言词辩论会利于法院作出正确的判断。

反担保:这里所称的反担保指被申请人为继续实施其有侵权嫌疑的行为而提交的担保。在专利及集成电路设计纠纷的停止侵权措施程序中,反担保的规定模棱两可 :何谓“不因提出反担保而解除”?如果允许反担保,那么在担保后,就应当允许有侵权嫌疑的行为继续。若不允许,就应禁止适用反担保。对于商标和著作权纠纷而言,只要该措施的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进行反担保 .从保障权利平衡的角度看,只要处理好反担保额度的问题,它可以是一种有益的措施。

2、 证据保全程序中的差异

法律未规定法院做出证据保全措施裁定的期限,也未规定措施做出后通知被申请人的期限;未明确裁定是否应像停止侵权裁定一样立即执行;也未明确被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复议。目前针对专利和集成电路设计纠纷,只有一个关于诉前停止侵权的司法解释,所以在专利纠纷的证据保全问题上,存在着比商标及著作权纠纷更多的空白。如:商标及著作权纠纷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执行后,若申请人未在15日内提起相关诉讼,法院应当撤销该裁定。但这一问题未在专利及集成电路相关法条中得到明确;在商标及著作权纠纷的证据保全做出后,法律明确了被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但对专利和集成电路设计则没有。专利法方面所存在的这些空白应当尽快解决。就证据保全程序而言,在充分考虑对不同权利类型实施不同的保全方式的基础上,完全可适用一套统一的程序规定,以增强临时措施规定的系统性,避免法律适用中不必要的麻烦。

3、 财产保全程序中的差异

由于临时措施中的财产保全程序主要由民事诉讼法第93至96条,和第99条规定,与其它两种措施相比,它的适用程序相对明了和简单。差异主要是:财产保全程序中明确允许适用反担保;现有规定未明确财产保全措施裁定前是否要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也未明确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提出复议。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5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武汉市作为一个注重创新注重知识力量的城市,历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也收获到了一些可喜成绩。

但是我们仍然不得不面对武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和不足的现实。

在武汉,没有人不知道因广销各种世界名牌的“山寨货”而闻名遐迩的汉正街。据相关资料查证在200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在查处的30余家商场和药店中,就存在500余种商品设计专利问题,14种标志专利的商品存在问题。另外在200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各类商场商店中商标违法案件达111件,没收侵权商标标识77089件,没收制假工具97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46819件,罚款金额达85.525万元。这些都说明武汉市在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严峻现实。由此,本文以对武汉市四大商业企业“中商集团、汉商集团、武商集团、中百仓储”实地问卷调查结论、武汉市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走访记录、消费者问卷调查结论为支撑,讨论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原因和解决措施。

二、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原因

首先,从法律法规存在的数量看,自2007年到2010年,武汉市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行政法规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武汉市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商场认定管理办法》、《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三个。而相关方面的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法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其次,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第一份文件提到了“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主要工作目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等一系列问题,但是该文件针对违反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的行为没有任何相关处罚措施。而第二份文件则仅仅只是一种鼓励性办法,相关商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处于可有可无的的状态,没有上升为“义务”。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第三份文件虽然作为暂行管理条例,也有“奖励及处罚篇”但是,它仍然是以奖励为主,少有涉及处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完整的制度安排。并且这所有三份文件都只是针对“专利知识产权”这一部分的保护,对“商标权、著作权”视而不见。所以,从立法角度分析,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十分薄弱,没有形成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法律规范。

分析上述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立法者没有要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其实这也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这种私权本来就是舶来品,目前我国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刺激了权利人的发明创造意识,另一方面又有碍技术知识的传播,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立法者对其保护是一种“投鼠忌器”的心态。而对于要求商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者更是无意于此,他们从“截源”的角度看,认为生产者保护好了知识产权,那么商业企业自然就保护好了知识产权。但是它们没有意识到在市场经济中,在流通领域占据极大优势地位的商业企业是保护知识产权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环。(2)立法者立法技术落后。这也是中国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立法技术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只有鼓励措施而没有惩罚措施,对商业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没有上升到“义务”的层面,那么它就是体系不完整,难以落实的“无用文件”。

(二)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现状及原因

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发现,武汉市相关部门存在选择执法、执法不严、执法效率低下,导致对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难以落实的弊端。

其原因主要集中以下两点:

1.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设计各行各业,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利用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武汉市专利局、知识产权局以外,还有武汉市工商管理局、消费者管理协会也在参与知识产权的监管。但在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导致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因此就出现了遇有利可图的案件,多部门争相管理,遇无利可图又耗财耗力耗时的案件则相互推诿的“选择执法问题”。

2.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武汉市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物不足的问题;当笔者在进行实地调查采访中提到目前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时,专利局局长就特地谈到上述问题。分析更深层次的原因,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做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和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拨划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这就不难理解出现选择执法、执法不严状况的大量存在了。

(三)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守法现状及原因

作为消费的最后把关者,商业企业上游连接生产者,下游承接消费者。其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责任十分重大。但是,通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武汉市商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做得好的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相关的“职能部门”、“专职人员”,但这些仅仅是流于形式的表面功夫,目的是应付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做得不好的甚至连什么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都不知道。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由于立法上违法成本低下、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忽视,使得商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公司内部对知识产权检查的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设置不完善,对所销售商品来源审查的粗糙,致使商场里经常出现假冒伪劣的产品。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主要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所造成的,但也有诸多现实因素。落后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为了节约开支,多用兼职人员。这种状况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弱化,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处在一种半瘫痪的状态,导致企业易受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另外,我国企业尚未从战略高度来确立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与外国过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尚处在初级阶段。

三、对加强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立法上:提高违法成本,构建武汉市商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从现行法律角度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对商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惩罚力度薄弱,应当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至“义务”层面。制定商业企业侵犯消费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赔偿性制度。

其次,从刑法角度看,侵犯知识产权罪入罪门槛较高,情节严重的或是数额较大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量刑起点低,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从法院审判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案件只是处以拘役或罚款,而更多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因而应当降低入罪门槛,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定刑,真正发挥刑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最后作用。

最后,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应该从武汉市实际情况出发,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执法上:严格执法,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率

针对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严、选择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的现状,笔者建议:

首先,商业企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应当集中化。由于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可以交由工商行政部门全权监管,杜绝行政部门圈权和或推卸责任。

其次,应当严格执法,加大执法投入,增强执法频率。增加人力、物力、财力,肃清武汉市现存的商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再次,应该强化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提升消费额者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限制,加强沟通,提出应变措施,提高应变能力。

最后,做好后期宣传工作,健全湖北省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和协调。在各市县设立商标局、商标处,或是由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此类问题,积极主动联合文化单位、商业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典范并给予奖励,通过对积极承担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商业企业的宣传推广知识产权保护。

(三)守法上:树立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

第一,要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武汉市各大商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引导,促使其树立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从而加强对货源的审查监管,对进货渠道的严格控制,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循环,保护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6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则为日后的诉讼提供证据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的诉讼中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我们必须认识到,无形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与有形物之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通过占有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我国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我国专利法中引入了“临时禁令”制止即发侵权的措施。如果存在即发侵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将某些即发而未发的行为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法律保护的措施。

(三)正确及时地行使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停止侵权责任只要求有侵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过错。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甚至实际的侵权行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将发生侵权的实实在在的危险,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dz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发侵权人就应承担停止即发侵权的责任。我国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时利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它民事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许诺销售权,《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用来改写权利要求,这表明我国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已经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适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根据情节或者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对策

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对侵权后的救济手段,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防患于未然,对其自我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主要涵盖如下几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教育,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一套自上而下、完善的知识产权教育、管理机制。尤其是处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线企业更是如此。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部分大中型国企尽管有相应的教育机构,但不太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近乎为零;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笔者认为已成当务之急,让全体员工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例如优先权)等特殊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二)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若没有一整套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就很容易泄漏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首先要从形式上制定完备的知识产权资料借阅审批制度,包括违反者的责任追究。其次,改变现有劳动合同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现状,在聘任合同中提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员工在企业雇用期间或在解除合同之后不会使用,不发表或不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关于公司知识产权的信息和职务技术成果信息,职工应毫不保留地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提供职务技术成果的全部信息资料;职工在聘任期间和解聘后有义务按公司的要求签署在本公司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及其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手续。同时,也为对于出了问题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据可依。最后就是建立符合企业特色的技术文件(技术总结)的管理体系。

(三)改革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制度。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凝注着发明创造人的辛勤劳动,作为发明创造人将发明创造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之于众本应无可厚非。但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还是作为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都是有条件的。发明创造要申请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的特点,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必须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成为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有的员工为了评定技术职称而抢先在某刊物上发表技术论文,使其丧失新颖性、秘密性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改革目前体制之下职称评审制度,将获得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资格评定的内容,而非论文数量。对于影响到本企业的秘密的,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防止因知识产权的泄秘事件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7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为了适应网络时展的要求,减少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空白与模糊情况,针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已迫在眉睫。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较早的国家代表,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思想与做法。

(一)完善立法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关于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界定包含了三个重要概念,即公众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也明确界定了“表演权”,事实上包含了数字化网络传输的权利。此外,DMCA不仅提出了技术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的概念,而且对涉及技术措施、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该规定是独立于其他侵权和犯罪行为的救济措施,从而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相比而言,我国普遍存在一种行政管理信息,主要目的是查出非法出版物,倒卖书号、社号,制裁盗版活动。因此,我国需要从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以及司法范围界定入手,为进一步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二)扩大保护范围和内容美国目前专利权客体范围很广,计算机程序和硬件结合、计算机程序写成的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储存有计算机程序之计算机可读纪录媒体、以及在网络上的商业方法等等,都可以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甚至并非在网络上或并未利用计算机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也可以成为专利客体。但是基于中国目前的现状以及对外国专利申请案涌入而不利于本国产业发展的考量,中国的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是否可以成为专利客体,对计算机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采取保守的态度。以数据库为例,美国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已经采取用反不当竞争法和反盗版法来保护数据库中的数据与信息。美国对于数字图书馆的管理也持谨慎态度,其国会图书馆网上电子图书都是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上网需要作者授权,并且要付费。我国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随着数字资料的迅猛增长,我国急需制定图书资料等版权保护的具体管理方法,更好地保证数字图书与资料的更广泛的传播与利用。

(三)完善技术保护与管理手段反复制设备、“追踪系统”软件、水印加密、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都是为版权保护服务的技术措施,世界各国已经达到共识要为这些措施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美国以法律认可、保障、救济的方式保证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的实施。DMCA从禁止制造某种特定的设备或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这两个方面,来保护权利人的技术措施。DMCA制裁的对象并不是个别的破解行为,而是破解设备的生产、扩散及其服务。并且使用了较为先进的技术措施来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如DRM(DigitalRightsManagement)。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云服务作为构建在互联网上的服务,既可以避免让用户购买、安装和配置昂贵的软件,也可以提高数字知识产权(DIP)数据库的质量,保证较高的一致性以及可扩展访问的强度,也应从法律层面予以保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不仅要力求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多层次、开放的网络体系,改善国内用户环境,还需明确规定技术措施的法律保障,制定具体的权利管理和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8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则为日后的诉讼提供证据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的诉讼中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我们必须认识到,无形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与有形物之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通过占有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我国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我国专利法中引入了“临时禁令”制止即发侵权的措施。如果存在即发侵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将某些即发而未发的行为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法律保护的措施。

(三)正确及时地行使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停止侵权责任只要求有侵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过错。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甚至实际的侵权行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将发生侵权的实实在在的危险,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dz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发侵权人就应承担停止即发侵权的责任。我国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时利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它民事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许诺销售权,《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用来改写权利要求,这表明我国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已经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适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根据情节或者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对策

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对侵权后的救济手段,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防患于未然,对其自我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主要涵盖如下几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教育,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一套自上而下、完善的知识产权教育、管理机制。尤其是处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线企业更是如此。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部分大中型国企尽管有相应的教育机构,但不太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近乎为零;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笔者认为已成当务之急,让全体员工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例如优先权)等特殊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二)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若没有一整套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就很容易泄漏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首先要从形式上制定完备的知识产权资料借阅审批制度,包括违反者的责任追究。其次,改变现有劳动合同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现状,在聘任合同中提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员工在企业雇用期间或在解除合同之后不会使用,不发表或不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关于公司知识产权的信息和职务技术成果信息,职工应毫不保留地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提供职务技术成果的全部信息资料;职工在聘任期间和解聘后有义务按公司的要求签署在本公司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及其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手续。同时,也为对于出了问题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据可依。最后就是建立符合企业特色的技术文件(技术总结)的管理体系。

(三)改革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制度。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凝注着发明创造人的辛勤劳动,作为发明创造人将发明创造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之于众本应无可厚非。但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还是作为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都是有条件的。发明创造要申请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的特点,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必须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成为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有的员工为了评定技术职称而抢先在某刊物上发表技术论文,使其丧失新颖性、秘密性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改革目前体制之下职称评审制度,将获得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资格评定的内容,而非论文数量。对于影响到本企业的秘密的,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防止因知识产权的泄秘事件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9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党组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紧紧围绕落实我省知识产权战略这条主线,按照“实施六大工程、落实九项举措、建设三个中心”的发展思路,重点解决科学发展问题,推动__知识产权事业跨越发展。

二、整改原则和方法

1、做到“四明确一公开”。一是明确整改落实项目;二是明确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三是明确整改落实措施;四是明确整改落实责任;五是对整改落实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2、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对马上能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搞好督查。整改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总责,承办处室(单位)具体落实。对解决问题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整改。

三、整改内容

(一)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

1、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典型案列的报道,加大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扩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的受众面,让知识产权深入人心,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20__年主要抓好7项工作:1)《__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的集中宣传报道;2)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3)新闻会;4)编发《__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刊物;5)专利侵权典型案例的集中报道;6)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专题报道;7)举办全省通讯员培训班。

2、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界党政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真正把知识产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20__年主要办好24个培训班(见附表一:20__年全省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表):1)主办国家局委托的__省农产品深加工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培训班、中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培训班、__省试点县市区知识产权局长培训班等5个培训班。2)与省建设厅联合举办__省建筑施工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班,与省人事厅联合举办全省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全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__省新药研发技术与知识产权战略培训班。3)省局举办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等13个培训班;4)主办__县、祁东县两个试点县培训班。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进一步提高专利管理与保护能力。具体措施:

3、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1)配合省法制办做好《__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简称《实施纲要》)的最后听证工作,《实施纲要》颁布后,研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筹备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战略实施工作。2)起草《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提请省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3)研究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全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4)制定《信息中心管理办法》、《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4、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积极推进将知识产权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考核指标。1)向省政府建议设立重大研发项目、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与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出台有关政策。2)参与高新企业的认定。3)选择2-3个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和探索,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定应急预案。

5、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激励政策措施,力争20__年专利申请超过20__0件。1)落实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投入,逐年增加知识产权工作经费,重点实施和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六项工程”。2)出台__省专利奖励实施办法,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鼓励发明专利。

(三)实施重大专项,全面推进“六大工程”。具体措施:

6、切实抓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1)在继续抓好第一、二批47家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基础上,20__年启动第三批培育企业的申报、审批和培养工作。2015年前,力争在全省培育100家左右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2)加强与国资委 、财政、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出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办法》,20__年启动第一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2015年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达到300家。3)启动省级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举办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管理干部培训班。4)出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实用效益。

7、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与富民强县示范工程。1)深入推进县市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20__年启动第五批试点县市工作。20__年前,完成60个左右市县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帮助、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利用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面向“三农”需求,大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2)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在全省培育14个左右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3)启动知识产权富民强县工程。

8、启动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化推进工程。1)与有关部门协调,出台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2)积极争取设立我省专利技术孵化、中试和产业化基地及引导资金,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及新能源、环保节能、防灾减灾等专利技术的申请、实施和产业化。3)加强与财税部门协调和会商,出台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费用税前抵扣政策及操作办法,完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担保、退税贴息等政策机制。4)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会商,拓宽专利质押贷款和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融资渠道。5)建设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6)抓好重点研究课题,探索道路、总结经验,促进支柱产业、骨干企业主导产品(技术)专利分析报告制度化。20__年重点抓好“混凝土机械出口产品专利技术对比分析”、株洲南车“atp技术专利预警分析研究”、湘电集团“兆瓦级直驱风力发电专利分析研究三个研究课题。7)完成10个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荐任务。

9、实施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示范工程。1)建立省局与长株潭知识产权工作会商机制和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完善长株潭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探索长株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3)开展长株潭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试点,调研和探索成立长株潭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努力使长株潭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发动机和示范区,力争成为首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群。

10、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工程。20__年前,完成一期建设任务――专利信息平台建设。1)完善综合门户网站,建好内网、代办处受理接入外网,建立电子审批系统,实现网上受理、内部系统处理的电子政务模式。2)完成智能专利检索服务平台、企业应用服务平台和企事业单位应用终端开发服务。3)建立开放__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库、专家数据库和优秀专利项目库。4)建设和开放我省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领域专利数据库。5)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建设和开放主导产品(技术)专利数据库。6)举办企业信息检索及利用培训班。

11、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1)与__大学共同抓好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在3-5所重点大学开设知识产权课程。2)指导湘潭大学、__师范大学等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学院,争取知识产权硕士点和博士点。3)在10所以上的大学推广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每年在党校开办知识产权主体班或举行知识产权专题报告;每年安排省内两期知识产权事务培训班,省外两期培训班。4)启动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试点。

12、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2015年前,新增专利机构10家、人100名以上。1)20__年新增2-3家专利机构。2)开展专利机构调研,完成《__省专利行业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报告》,研究制定《__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专利中介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考评办法》。3)建立和完善“__省专利机构信息数据库”。4)申请全国专利人长沙考点,举办专利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5)举办全省专利人业务培训班。

13、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1)落实省局二级机构编制。2)争取与省编办出台“__省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文件,积极推动14个市州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2015年前,力争90%的县市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3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策划和筹备好省政府与国家局第三年度合作会商,提出下年度的合作项目和具体内容,争取国家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更大支持。

14、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1)20__年上半年落实人员、场地、设备和工作经费,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挂牌运行。2)向省财政申请经费,逐步改善专利执法装备和条件,争取14个市州和60%的县市区有执法机构和3人以上执法人员。3)组织全省知识产权执法培训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审理活动班。4)开展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检查。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机关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具体措施:

15、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班子议大事、抓大事、谋长远的能力。1)完善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制定学习计划,重点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认真抓好落实。

16、加强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1)制定__省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养"十一五"规划 。2)每年举办4期业务知识培训和讲座,创建学习型机关。3)建立局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每两年对干部进行一次轮岗。

17、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1)20__年将对现有17项机关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及时修改和完善,形成《__省知识产权局机关管理制度汇编》。包括会议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工作管理制度、鼓励职工攻读研究生和硕士学位的规定、局干部职工家属进二级单位的规定、考勤请假制度、公文处理办法、机要保密工作制度、文印工作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待工作规定、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驾驶员管理规定、机关廉政建设制度、机关大院管理制度、临时工管理办法。2)抓好《__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进全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的形成。3)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公开办理范围、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办事群众反馈办理结果,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18、转变工作作风,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20__年主要办好三件事:1)抓好办公楼维修及配套设施补充,改善办公条件;2)建立局机要档案室,加强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3)改善机关文体活动设施。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10

二、整改原则和方法

1、做到“四明确一公开”。一是明确整改落实项目;二是明确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三是明确整改落实措施;四是明确整改落实责任;五是对整改落实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2、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对马上能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搞好督查。整改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总责,承办处室(单位)具体落实。对解决问题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整改。

三、整改内容

(一)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

1、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典型案列的报道,加大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扩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的受众面,让知识产权深入人心,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主要抓好7项工作:1)《**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的集中宣传报道;2)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3)新闻会;4)编发《**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刊物;5)专利侵权典型案例的集中报道;6)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专题报道;7)举办全省通讯员培训班。

2、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界党政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真正把知识产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2009年主要办好24个培训班(见附表一:2009年全省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表):1)主办国家局委托的**省农产品深加工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培训班、中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培训班、**省试点县市区知识产权局长培训班等5个培训班。2)与省建设厅联合举办**省建筑施工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班,与省人事厅联合举办全省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全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省新药研发技术与知识产权战略培训班。3)省局举办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等13个培训班;4)主办**县、祁东县两个试点县培训班。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进一步提高专利管理与保护能力。具体措施:

3、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1)配合省法制办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简称《实施纲要》)的最后听证工作,《实施纲要》颁布后,研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筹备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战略实施工作。2)起草《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提请省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3)研究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全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4)制定《信息中心管理办法》、《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4、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积极推进将知识产权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考核指标。1)向省政府建议设立重大研发项目、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与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出台有关政策。2)参与高新企业的认定。3)选择2-3个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和探索,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定应急预案。

5、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激励政策措施,力争2010年专利申请超过20000件。1)落实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投入,逐年增加知识产权工作经费,重点实施和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六项工程”。2)出台**省专利奖励实施办法,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鼓励发明专利。

(三)实施重大专项,全面推进“六大工程”。具体措施:

6、切实抓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1)在继续抓好第一、二批47家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启动第三批培育企业的申报、审批和培养工作。2015年前,力争在全省培育100家左右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2)加强与国资委、财政、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出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办法》,2009年启动第一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2015年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达到300家。3)启动省级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举办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管理干部培训班。4)出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实用效益。

7、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与富民强县示范工程。1)深入推进县市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2009年启动第五批试点县市工作。2012年前,完成60个左右市县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帮助、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利用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面向“三农”需求,大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2)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在全省培育14个左右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3)启动知识产权富民强县工程。

8、启动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化推进工程。1)与有关部门协调,出台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2)积极争取设立我省专利技术孵化、中试和产业化基地及引导资金,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及新能源、环保节能、防灾减灾等专利技术的申请、实施和产业化。3)加强与财税部门协调和会商,出台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费用税前抵扣政策及操作办法,完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担保、退税贴息等政策机制。4)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会商,拓宽专利质押贷款和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融资渠道。5)建设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6)抓好重点研究课题,探索道路、总结经验,促进支柱产业、骨干企业主导产品(技术)专利分析报告制度化。2009年重点抓好“混凝土机械出口产品专利技术对比分析”、株洲南车“atp技术专利预警分析研究”、湘电集团“兆瓦级直驱风力发电专利分析研究三个研究课题。7)完成10个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荐任务。

9、实施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示范工程。1)建立省局与长株潭知识产权工作会商机制和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完善长株潭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探索长株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3)开展长株潭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试点,调研和探索成立长株潭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努力使长株潭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发动机和示范区,力争成为首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群。

10、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工程。2010年前,完成一期建设任务――专利信息平台建设。1)完善综合门户网站,建好内网、代办处受理接入外网,建立电子审批系统,实现网上受理、内部系统处理的电子政务模式。2)完成智能专利检索服务平台、企业应用服务平台和企事业单位应用终端开发服务。3)建立开放**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库、专家数据库和优秀专利项目库。4)建设和开放我省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领域专利数据库。5)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建设和开放主导产品(技术)专利数据库。6)举办企业信息检索及利用培训班。

11、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1)与**大学共同抓好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在3-5所重点大学开设知识产权课程。2)指导湘潭大学、**师范大学等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学院,争取知识产权硕士点和博士点。3)在10所以上的大学推广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每年在党校开办知识产权主体班或举行知识产权专题报告;每年安排省内两期知识产权事务培训班,省外两期培训班。4)启动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试点。

12、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2015年前,新增专利机构10家、人100名以上。1)2009年新增2-3家专利机构。2)开展专利机构调研,完成《**省专利行业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报告》,研究制定《**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专利中介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考评办法》。3)建立和完善“**省专利机构信息数据库”。4)申请全国专利人长沙考点,举办专利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5)举办全省专利人业务培训班。

13、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1)落实省局二级机构编制。2)争取与省编办出台“**省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文件,积极推动14个市州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2015年前,力争90%的县市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3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策划和筹备好省政府与国家局第三年度合作会商,提出下年度的合作项目和具体内容,争取国家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更大支持。

14、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1)2009年上半年落实人员、场地、设备和工作经费,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挂牌运行。2)向省财政申请经费,逐步改善专利执法装备和条件,争取14个市州和60%的县市区有执法机构和3人以上执法人员。3)组织全省知识产权执法培训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审理活动班。4)开展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检查。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机关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具体措施:

15、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班子议大事、抓大事、谋长远的能力。1)完善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制定学习计划,重点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认真抓好落实。

16、加强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1)制定**省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养"十一五"规划。2)每年举办4期业务知识培训和讲座,创建学习型机关。3)建立局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每两年对干部进行一次轮岗。

17、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1)2009年将对现有17项机关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及时修改和完善,形成《**省知识产权局机关管理制度汇编》。包括会议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工作管理制度、鼓励职工攻读研究生和硕士学位的规定、局干部职工家属进二级单位的规定、考勤请假制度、公文处理办法、机要保密工作制度、文印工作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待工作规定、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驾驶员管理规定、机关廉政建设制度、机关大院管理制度、临时工管理办法。2)抓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进全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的形成。3)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公开办理范围、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办事群众反馈办理结果,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18、转变工作作风,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2009年主要办好三件事:1)抓好办公楼维修及配套设施补充,改善办公条件;2)建立局机要档案室,加强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3)改善机关文体活动设施。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例11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

(一)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知识产权、科技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和服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确保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科技管理的知识产权导向。各级政府要改革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分析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预留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经费。要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评价指标,作为政府科技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必要条件。

(四)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数据库,逐步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设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为企业、发明人和执法部门技术研发、法律检索和维权诉讼等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和手段。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联网、检索工具、文献数据库,为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研发和科技攻关提供便捷、准确的专利情报和知识产权信息,满足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需求。

(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积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的骨干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资产评估、维权诉讼等服务,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公信度,为社会公众特别是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重点行业和企业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新动向,预测发展趋势,及时向相关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信息,指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时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依法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二、大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七)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在全市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专利、有实施。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八)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和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成果、品牌创建的产权化程度和水平。加大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市科技经费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重大技术发明、专利转化实施、品牌创建与培育及其产业化。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要以知识产权创造为新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自主创新技术、产品的高产区和聚集地。做好企业技改创新中的技术产权化工作,积极推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允许、鼓励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专利技术研发、专利权维持、交易许可、商标设计及注册、维权保护、信息服务等费用全额计入管理成本。择优扶持基础较好、条件较完备的创新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上规模、高质量、多品牌、综合创新能力强的"旗舰"型企业。

(九)努力提升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试点县和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各级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和试点区域、企业要认真规划,紧密配合,每年在关键技术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选择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到"十一五"期末,争取全市5个县市区进入省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县,3家以上企业进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20家市级重点专利试点企业,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率达到70%以上。以培育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为突破口,以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全面转化,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融资,有效形成生产力要素,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大力推进品牌、标准和版权建设工作。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特点,加强对驰(著)名商标和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力度。以支柱产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著名旅游景点和名优农产品商标注册为重点,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注册商标,提高注册商标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引导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以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促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优势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实施企业技术标准引导资助政策,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促进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有机结合,提高企业实施技术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加强和完善版权、软件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十一)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做好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工作。积极鼓励我市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注册国际商标,扩大和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健全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畅通海关、外经贸等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搜集、加工、传递和处理渠道,提高我市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主动保护水平。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设备、引进境外技术、从事来料加工和接受定牌加工等,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引进无效专利技术。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时,要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检索,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国际专利。

(十二)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产学研结合,引导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市场机制原则与我市企业合作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智力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联合体,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转移和推广应用。将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纳入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在制定科技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标准时,强化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

三、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整合执法资源,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覆盖全市的执法监管网络。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快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加强行业、企业的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平台,畅通政策和信息渠道,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效率和保护水平。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力量和装备,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积极推进和落实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建立推行会展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及时通报各部门执法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与磋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权诉讼援助制度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案件举报、案件移送和及时处理的力度,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主动保护和有效保护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重大专项行动部署,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每年选择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开展1至2次专项执法行动,分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打击和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坚持打击与防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趋势、规律和特点,加强对重点案例、重点涉外案件的分析,不断完善专项保护制度、措施,逐步建立打击、防范和遏制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以保护促发展,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创新发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有色金属、电子信息、建材石墨、医药食品、机械化工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把打击专利侵权产品、假冒名牌产品、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为名牌战略、专利战略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切实加大对软件产品和影视音像制品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积极推动我市的地理标志、动植物新品种、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认真落实发展知识产权的保障措施

(十七)认真制定和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和有关工作措施。促进专利战略、品牌战略和标准战略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的规划指导。市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在专利、商标、版权、标准等领域选择实施若干个能有效提升我市创造发明、品牌建设、保护维权能力的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科技、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鼓励企业、行业、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相关战略和规划,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科学发展。

(十八)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财政投入,增加知识产权事业经费,并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实施、管理、保护。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以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专利技术向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业务的,政府应给予引导和扶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和管理,优先安排和考虑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和产品;采购外国产品时,要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的产品。